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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書有問題怎麼辦?

  • 准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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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16 11:11 最後編輯日期:106-03-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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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這裡提問題已經是我很痛苦而且不得不提的主因,是因為我一直不能確認這樣的行為是否視為犯罪行為,但是我問了很多人,他們給我的意見都是『犯罪了』,我只能在這裡再確認一次,如果這邊跟我說得很明白『不是犯罪』而且『無法提告』,那我就從此一句話都不說,也不再信任司法能保障我的權益了:

    我在民國100年起迄今,在美商優圖比公司影音網站以及谷歌網站,遭遇不明網路帳號持有人,持續威脅及恐嚇殺害我(包括製作殺害動物影片影射殺害我本人),並且以電腦系統漏洞,透過通訊傳輸方式規避封鎖,發送辱罵言詞以及植入有病毒的木馬程式,影響了我的工作並損害我的工作工具,然後,我忍無可忍,分別在民國105年 2月16日以及105年9月17日分別向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妨礙電腦使用(2月16日),以及妨礙自由(9月17日),持續至105年10月19日收到新竹地檢署通知偵查庭於105年10月27日開庭,我向檢察官請假(當日因為工作合約,不得不向地檢署請假),延後到105年11月22日開庭,審理妨礙自由案件,此案件檢察官訊問時提及:『妨礙電腦使用』與『妨礙自由是否為同一人』?我回答是,但是我也回答『兩案是為不同案件』並有記載於偵查庭筆錄,另外審理的最後筆錄中,我曾經提及以及在開庭前,105年10月29日的下午送來陳報狀提出,該不明網路帳號持有人,在民國105年10月24日晚上9點,關閉網路帳號並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發生,有事實證明被告確有試圖關閉帳號規避司法偵查,已經觸犯隱匿證據的犯罪問題,也被登載在偵查庭筆錄最後一行。


    恐嚇影片紀錄:在這裡
    被告利用系統漏洞發送辱罵恐嚇訊息:在這裡
    被告隱匿證據紀錄:在這裡


    然後, 105年12月25日,我卻收到了新竹地檢署發來的不起訴處分書,案件號碼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案件,然後審理的是『妨礙電腦使用』,這裡就是問題的重點與起因:第一、該案審理檢察官沒有通知我到偵查庭進行必要偵查訊問,而且被我發現還蓄意遺漏了至少兩份以上重要跡証,包括我提告的真正主因證據以及必要調查的證據資料,然後,該不起訴處分書卻可以寫出不起訴處分書內『聲稱』我提告的是另一案件已經判刑的被告!?這已經是很讓我震驚的情況,更讓我震驚的情況是:被告在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偵查案件終結日民國105年11月21日之前,民國105年10月24日晚上9點,關閉網路帳號並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發生紀錄居然沒有登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我現在的疑問與問題:
    1.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案件,該案檢察官未曾召開偵查庭,便在不起訴書內指稱我『聲稱』我提告的是另一案件已經判刑的被告,在沒有偵查庭訊問我的狀況下卻指稱我『說過』這些不是我說過的紀錄,卻被紀錄在不起訴書中以『聲稱』來作為是我說的話語,是否有犯罪問題(其他認識的法界朋友告知,這有觸犯公文書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不確定)??
    2.本人詳細看完不起訴處分書內,竟發現該案不明網路帳號使用人在105年10月24日晚上9點,關閉網路帳號並隱匿相關證據的行為未登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內,,是否足以影響不起訴書的公信力(同1.的問題)??

    請大家能否給我解釋,好解除我心中的疑惑!?我真的很困惑甚至也很痛苦!!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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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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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2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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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這樣的論述無法判斷案情,建議您備妥資料之後循正式諮詢才有利釐清案情。如您不是已經向檢察官表示是同一個人了?為何又認為不是同一個人?

    2、程序上,不起訴處分書應該於7日內聲請再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准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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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23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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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這樣的論 ... (恕刪)

    1.感謝曹律師願意聽聽我說話,我就簡單把你說的『疑慮』逐條逐列:

    1a.『建議您備妥資料之後循正式諮詢才有利釐清案情。如您不是已經向檢察官表示是同一個人了?為何又認為不是同一個人?』因為我提告的是『網路帳號』持有人(未查明身分),然後好笑的是檢察官不願意遵循刑事訴訟法163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就逕行不起訴處分,而且,偵查終結日:105年11月21日,我卻收到11月22日他字案偵查『妨礙自由』案件的開庭!如果以曹律師的觀點,你沒發現檢察官犯下第一個大錯了嗎??

    1b.也是最重要的一點:105年11月21日105年偵字11598號妨礙電腦使用案件偵查終結之前,我在10月29日以陳訴狀通知新竹地檢署,我提告的『網路帳號』持有人,在105年10月24日關閉帳號隱匿證據,這就夠糟糕了!!更糟糕的是我們『偉大的』檢察官居然可以『忽視』發生的不當犯罪行為,蓄意不登載此事實並影響裁決,變成『幫助犯』,那我還能說什麼??

    2.曹律師提醒我『程序上,不起訴處分書應該於7日內聲請再議。』,我提出再議狀了,更好笑的是高院的審理書記官及高院檢察長,竟然也不願意『陳述』我在10月29日以陳訴狀通知新竹地檢署,我提告的『網路帳號』持有人,在105年10月24日關閉帳號隱匿證據事實部分,曹律師,『公務員登載公文書不實』,損害受害人法律權益,這會不會有犯罪問題與誠信問題?我發現我說的再多,好像大家都認為是我的錯?!這~~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你能給我你的專業見解嗎??(不涉及收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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