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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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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01 10:29 
  • 文章人氣:570
  • 個人積分:10
  • 請問先生離家很久。目前與他還在婚姻關係。所有權狀也放家裡。確自己跑去地政公告遺可以去告他偽造文書嗎?因為他把名下5/2持分贈與給哥哥。

    因為不久前有對他申請強制執行叫他繳撫養費。現在脫產了。

    想從偽造文書這方面告他。再移轉註銷所有權。

  • 林靖婷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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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8-1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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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該罪之成立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
        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即足構成。又按土地所有權狀
        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

        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
        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
        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
        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
        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分別為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所
        明定。故明知土地所有權狀並未滅失,竟主張該權狀滅失之
        不實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苟經該地政機關依法公
        告期滿無人異議,將此「滅失」之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
        掌之土地登記簿或其他公文書上,據以補給(補發)土地所
        有權狀,即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69號、103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是就土地所有權狀之補發事宜,公務員僅為
        形式審查而未為實質審查,故被告明知本案上開土地所有權
        狀係由他人保管,並未遺失,竟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並經

        ···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法公告及形式審查後
        ,將上開不實事項據以登載,即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罪責。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參照)

    以下相類似判決供您參考: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2f6910pb0btWXLjI2ZYVV6tadOiw8PnS4j3iYGpyRIC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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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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