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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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8-1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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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該罪之成立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
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即足構成。又按土地所有權狀
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
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
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
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
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
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分別為土地法第79條第2款、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第1項所
明定。故明知土地所有權狀並未滅失,竟主張該權狀滅失之
不實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苟經該地政機關依法公
告期滿無人異議,將此「滅失」之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
掌之土地登記簿或其他公文書上,據以補給(補發)土地所
有權狀,即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69號、103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是就土地所有權狀之補發事宜,公務員僅為
形式審查而未為實質審查,故被告明知本案上開土地所有權
狀係由他人保管,並未遺失,竟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並經
···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依法公告及形式審查後
,將上開不實事項據以登載,即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罪責。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參照)以下相類似判決供您參考: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2f6910pb0btWXLjI2ZYVV6tadOiw8PnS4j3iYGpyRIC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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