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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101-07-09 22:30
律師你好:謝謝您的答覆 之前請教您,而您回覆我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發現瑕疵並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定有明文。你的房子才買兩年,而瑕疵也才發現,故你對於前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尚未消滅,但須立即通知,並於六的月內主張權利。 我寄存證信函給我的前屋主請他出面處理,而今天收到他也寄存證信函給我,他認為當初交屋簽的買賣契約內載明擔保是6個月,而今已過二年,期間因地震或其他因素導致漏水,也引用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所以他不願負責,請問買賣契約內的擔保只有6個月跟民法第365條是否有衝突呢?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呢?是否先找人施工再來只有上法院請求判決一途嗎?謝謝
一、要確認合約條文究竟如何記載,如果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約定即屬無效。 二、倘日後進行訴訟,我方需就嗣後始知悉瑕疵乙節負舉證責任。 三、可先回覆對方:因對方拒絕修補瑕疵,我方將自行修補,嗣再向其主張權利等語。並將修復過程拍照及蒐證,以便日後請求減少價金。
101-06-26 15:22

請問關於中古屋的瑕疵擔保時效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我看不懂他的意思是擔保時效是半年還是5年 ???? 請律師能白話解釋給我聽嗎^^"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6-26 15:27

這裡不是法律教室,建議你把你的案情講清楚,讓律師來判斷,而不是拿一個法條來問,法條怎麼適用到個案,也是各問題

101-06-26 15:32

律師不好意思 因為我之前有發文問過我的情況 所以我才沒在PO上我的狀況 現在只是想單純知道瑕疵擔保的時效 所以才發這篇問題 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以下是我之前PO的自己遇到的情況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您好,

        1.這種漏水問題若要寫存證信函,可直接把何時購買的屋子,何時發生漏水,限期請其來處理,並引用民法物之瑕疵的法條,正本給賣方,副本給信義房屋

        2.民法第365條第二項故意不告知瑕疵者,是指前項六個月內的期間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瑕疵是對方故意不告知者,就不受發現後六個月的限制,但仍受到交付起5年的限制。

101-06-26 20:34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謝謝劉律師的解答^^ 還有個問題想問律師 當初賣方的資料"連絡地跟戶籍地"是我目前買的這間房子地址...那現在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他的話.不知道他目前的所在地.那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

iris 101-06-25 14:37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發現瑕疵並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民法第365條定有明文。你的房子才買兩年,而瑕疵也才發現,故你對於前手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尚未消滅,但須立即通知,並於六的月內主張權利。
------------------------------------------
這是之前熱心的律師回覆我的
但現在我的前屋主認為已過戶2年而不願意負責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林智群 (klaw) 101-06-25 16:42

你現在應該先行發函給前屋主表示有瑕疵,並在六個月內立即提告,雙方既然沒有共識,跟前屋主扯太多也沒用,讓法院判斷吧

 通知後可再調解看看,如不行儘速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告

薇薇安 101-06-22 12:28

各位律師們好~
小女子乃一名女學生,想要請問~~
敝人最近被告
簡單講------------大意就是~ 我報名了某知名補習班,結果...沒想到...------------------
總公司(A)和分公司(B)串通,分公司(B)負責夾帶盜版的課本發給同學,而總公司(A)的法務部則在網路上負責釣魚,釣到就告同學違反著作權~ (說我們不應該重製書籍!但其實書明明是他們的分公司公司發給學生的,他們卻不承認!!!)

幸運的是
我歷經六個月找到證據~證明那本盜版書是分公司(B)發給我的
結果穿幫後的他們~ 總公司(A)才終於放過我... 說要無條件撤告...

真的很過份... 當初一直羞辱我 一直要我給錢(我給的錢 會變成他們的績效獎金)
結果事情穿幫了 就撤告而已 一句道歉也沒有...

-----------------------而我現在想要告回去!!! 想請問~---------------------
1.我要告總公司(A)誣告,是誣告對嗎?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p.s. 如果要打廣告的律師~ 請先回答所有問題~ 若我覺得您很厲害應該有勝算&很熱心~ 我會考慮! 歡迎留下地區&姓名&電話~
p.s.請注意!! 我說的不是講義!! 是盜版課本!!!是一本完整的課本!!!!有600多頁的課本!!!!! 別的同學拿到正版!!! 但我拿到盜版!!! 他故意參一些盜版課本給幾位同學!!而我倒楣!! (如果他給我是正版 我賣了就會沒事啊!!!!!!!!!!!!!!!!!!!!!!)

謝謝大家閱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我要告總公司(A)誣告,是誣告對嗎?

A:本件需先確認,總公司是否已經有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出告訴,若他已經提告,而您能證明對方是以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話,是可以提出誣告的,且刑事是以行為人為主,因此您要告的話像應以自然人為主.
2.請問我告總公司(A)誣告是要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總公司(A)&該公司和我接洽的三名法務部人員,他們實在惡劣至極)

A:回覆同第一項.

3.我想告分公司(B)詐欺,因為我一樣繳學費,他卻故意發給我盜版書,害我被告,事後還不肯承認,還騙檢察官!(我現在終於有證據了)請問,這告詐欺對嗎?還是要告什麼?

A:若分公司的人員有出庭做證的話,且屬對案件有重要關係者,可以告他們偽證罪.

4.請問前述名目是告公司還是要告人? 可以一起嗎?
(因為我想告分公司(B)&那群知道真相卻見死不救做偽證的經理和主任... )

A:刑事的部分,均以行為人為主,故提告對象為人.

5.是不是要先告完刑事,才可以換去告民事求償? 還是同時提告?

A:民事無庸等到刑事起訴才能提,當然若等到刑事起訴後再提,一審可以免繳裁判費.
6.我的兩個情況~民事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嗎?

A:您的情形,主要是以侵權行為為主,若您們另有簽訂契約,則可以審視一下契約內容,看對方有無違約.
7.告民事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員工? 可以一起嗎?

A:民事訴訟要以公司及員工一起告,並請求連帶賠償.

8.有沒有人可以幫我寫訴訟狀~ 寫一份多少錢? (我會自己出庭奮戰!!)

A:刑事的話可以按鈴申告,或寫一份告訴狀送進地檢署.民事則要寫起訴狀.

王筱亞 101-06-21 14:40
律師您好~我是大學生,老師出了期末考報試題目是: 開飲料店會遇到的相關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 拜託一下律師
您好:既然這是老師出給您們的問題,應由您們自行作答,才會有所成長.
薇薇安 101-06-22 12: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既然這是老師出給您們的問題,應由您們自行作答,才會有所成長.

哈~ 謝律師的回答好酷!! 有道理!!

或者是版大應該要先思考~ 把想法打出來再詢問對不對~

王筱亞 101-06-21 14:37
律師您好~我是大學生,老師出了期末考報試題目是: 開飲料店會遇到的相關法律?? 包括(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法) 拜託一下律師
潘艾嘉 101-06-21 15:13
您可以依據不同的對象,分析不同的法律關係, 例如飲料店跟加盟店、房東鄰居、客戶、員工間,都存在不同的契約關係, 用這樣的分類下去探討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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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1-06-14 23:03

律師大人您好~

父親在89年過世 當時我還未滿20歲
最近做了聯徵~突然有銀行存證信函給我
說父親有欠卡債 滾了12年 欠款快一百萬左右
說我為繼承人 要我付款還錢 真的嚇到我了(未繼承任何資產)

之前完全不知有這件事~
後來查了一下民法的施行法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我在繼承開始時是89年 那我應該是不用還了嗎?
但是我今天打電話到高等法院做法律譗詢
他們卻跟我說是在96年修正施行的 當時我滿20了
還是要償還款項
除非主張知悉在後 知悉在後我又要用什麼做舉證呢?

拜託律師大人幫幫我吧~!!感謝您~~~!!

回覆 22 的發言內容:

律師大人您好~

父親在89年過世 當時我還未滿20歲
最近做了聯徵~ ... (恕刪)

 如果繼承時為未成年人  未拋棄繼承

 修法後確實可以主張施行法豁免條款

 不過還需要個案中經法院審酌

 是否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而非當然免責

 

22 101-06-15 00:0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22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律師大人您好~~謝謝您的回覆~是否能再請教您~

若要上法院~我到任一法院都可以嗎?

那要做什麼申請呢? 費用大約多少呢

要帶什麼東西去呢?

再拜託您回答了~謝謝您!

sam 101-06-08 17:26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動產,亦同.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土地為限.

甲見鄰居長期北上不在南部,於是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耕種,此時甲男可以將該地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又乙男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因長期在北部生活,且因繼承故不熟悉土地所處位置,該地有數個所有人未分割,此時甲男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者,民法772於己登記動產,亦同.因此,甲男便可將該地整塊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匿名 101-06-02 12:41
律師您好:很謝謝您的回覆!關於您所提及的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共十款要件的其中一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這一項不是有時間限制在一年內?如果是的話,那時間已經有一年以上了!)所以似乎不能以這項提起訴請離婚!所以我是不是就只能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除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判准離婚?之前他在獄中已簽好蓋印的離婚協議書,是否能視為他有意願離婚,故兩造確實均有不維持婚姻之意欲,應屬破綻事由,這能做為一項證據嗎?與他往來的信件中,他也有清楚表明尊重我的"選擇和決定",也提及"好聚好散",這樣可以當作證據之一嗎?對於我這樣的情況您是否有經驗和多少把握?需要多久時間可以結束?一審8萬~像這類離婚問題有可能在二審三審嗎?除了一審費用以外,還包括了哪些費用?您能以女性觀點或是保障我該有的權益來處理我的離婚案件嗎?您會耐心用心的對當事人負責嗎?很抱歉對您提了多項疑問,我只是希望我的問題能夠獲得更快的解決,絕無懷疑您能力的意思,如有冒犯還請多多見諒,盼您能清楚的回覆於我,謝謝您!
王耀星 (Eric) 101-06-02 13:40
一審8萬是律師費。不含訴訟費用。依我經驗離婚之結果是可預判ˇ但時間實無法預計。若受委任當會尊重當事人之意願及需求,毋庸憂心。若需進一步資訊可以約6月4日於新竹地院碰面(我當日在新竹有庭)。ˇ當面談談也會更明確知道妳的訴求。請先來電約時間0939151259.
莊太太 101-05-26 23:36

我有一事想請教您..
我最近把房子賣掉了..
因為剛好有人出不錯價格..
我的房子長期租人..
房子被弄得很亂..
家具也都損毀或被前房客偷搬走..
還有長期不給房租的..
還好後來終於趕走了..

我在賣房時跟仲介說了..
我依照現狀交屋..
日後所有任何屋況修復問題請買方自行負責..

所以賣這個便宜價錢出去就好了..


至於屋況各種打勾問題我沒勾選..
因為仲介是寄合約書到我公司請我簽名..
叫我留下第1聯(第2聯我自己留下)我只簽名..
因我長期沒住在那裏所以不太知屋況..
我請仲介自己去看屋況再勾選..
所以勾選屋況是仲介自己勾的..


後來跟買方的買賣合約也簽了依現況交屋(日後若有任何屋況問題由買方自行修復)

但是沒想到現在要進行最後點交階段..
買方也裝潢到一半..
前陣子剛好又下大雨..
四樓牆壁有一部分滲水..
買方現在堅持要我修復到好..
仲介也說:我要幫忙修護到好不然我會有罪被告..
(還把民法搬出來說:賣方有義務負責重大瑕疵)


那我當時說我依照現狀交屋..
所以才賣這個價錢出去..
當下買賣合約也簽了依現況交屋(日後若有任何屋況問題由買方自行修復)
不就完全沒效用了嗎??????????????????
如果要我修我就不會賣他那種價格了..

我問了很多人..
大家說法都不一樣..
所以想請問您:
依你在仲介業的經驗我到底要不要幫忙修護到好??
不然我真的會被告嗎?
我的仲介跟我說:我肯定是輸家
我真不服氣
我給了他二十幾萬佣金
他把我所托附賣屋事件搞成這樣
還一直逼我要再出錢修房子..
這樣對嗎?

請教您囉!!不勝感激~~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7 01:15

一、你有仔細看一下「房屋現況說明書」嗎?也許房仲是勾選「無漏水」之情況,這樣的話,所謂「現況交屋」,買方認知到的是買到一個不會漏水房子,現在漏水了,你當然要負責。如果勾選或註記了「會漏水」之情況,這個瑕疵為買方所明知,你當然不用負責。二、你不會有刑事犯罪的問題,房仲唬你的。三、建議還是把契約書拿去當面請教律師比較保險。四、以上,謹供參考!

王耀星 (Eric) 101-05-27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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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101-05-26 19:45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愛尼克斯 101-05-23 22:40

大家好,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 我爸再娶 我和我繼母並沒有收養關係

但我爸中風,於四年多前給了我繼母100萬元+房子

不過應該只是名子變成我繼母的吧 推測應該沒有去法院申請分夫妻財產

應該還是共同財產

我繼母前一個月死亡

我想替我爸申請到監護權

再替我爸去申請我爸那邊的應得的遺產

民法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我爸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50萬 半間房子)
然後再去跟我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分那另一半的財產(50萬 半間房子)嗎?
(1138條+1144條)
最後我可以替我爸拿到75萬+3/4的房子?

另外想請問 因為繼母那邊的兄弟姊妹好像都有問題
所以應該是不會出來拿這份遺產

那請問如果他們一直不出來拿會怎樣?我們的這一份也拿不到?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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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豬 101-05-20 21:26

我的房子 (空屋) 現正委託仲介出租出售中

但是被人假扣押了 . 我已提出限期起訴狀 . 我的問題如下 ;

1. 如果對方沒在一定期間內提告 . 我可以用民法哪一條像他請求賠償

   賠償金額要求多少較合理 ?

2. 如果他不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除非我同意 . 或是我另提起賠償訴訟

   判決確定後.他才能領回 ?

3. 如果他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也要等判決確定才能領回 ?

4. 我現在另有一賠償案再告他 . 我是原告 . 這樣會併案審理嗎 ?

沈恆 (沈律師) 101-05-2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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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0 23:27

一、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不是問題,問題在於你如何證明因對方就你的房子假扣押而使你受到損害。二、原則上對方會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你行使權利,你如果未行使者,對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三、不一定,他如果半途撤回假扣押並催告你行使權利而你未行使,也可以聲請裁定返還。四、原則上不會,除非他在那個案件符合反訴之要件並對你提反訴。五、以上,謹供參考!

小米 101-05-15 10:08

您好:

請問離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96年5月23日新法施行之後才離婚,適用新法...

前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乃是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依民法24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以回復前夫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時再依民法242條的規定,代位行使前夫對妳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此一來,債權人就可以在前夫可得分配的額度內,向前女方配偶求償

 

請問若是如此的話...女方應該如何自保?

前幾天蔡惠子律師在電視上說到...

若請雙方在"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上簽名...

再加上一位證人簽名就萬無一失.....

如果真是如此的話...

兩方說法不就有所抵觸?

還有...

"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準格式哪裡找得到?

外面書局買得到嗎?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1-05-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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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歆 (林律師) 101-05-15 12:06

 這涉及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屬於一身專屬權。

通常身份法益或某些基於身份法益之財產法益屬於一身專屬權,不得由債務人的債權人行使242條的代位權,如果不是一身專屬權,在合於244條及242條要件之下可以行使撤銷權及代位權。

例如:第988條之1第7項規定: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一身專屬權的條文。印象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某一次修正中刪除了類似上面的規定,因此認為立法者將之視為普通的財產權,可以行使代位權,所以我比較支持你援引的意見。但詳細條文目前無法引述。如果其他道長有意見歡迎討論。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6 01:52

一、你提出的兩個觀點並無矛盾,因為是不同層次(進程)的問題。二、現在一般金融機構都是一訴對債務人之配偶聲請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很多人就會想配偶怎麼避免被另一半之債務波及,你提到的「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其中一種,這種作法業經部分實務判決認可:「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它不是萬無一失的,甚至可說是各種迴避方式中風險最大的。三、風險在於,債務人雖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它畢竟是「無償行為」,而且你都沒錢還債權人了,還拋棄債權,當然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所以一般金融機構會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你這個「拋棄債權」之行為,然後再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也有實務支持:「債務人書立同意書拋棄其對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債務人對其配偶免除債務之無償行為,顯害及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故債權人得依該項規定,訴請撤銷債務人對其配偶所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及同意書所為拋棄之意思表示」(高院99上449)。四、結論,你的兩個說法沒有矛盾,要避免金融機構代位請求,千萬別只用「拋棄」之方式。五、以上,謹供參考!

(1)   關於蔡律師提到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上簽名,再加上一位證人簽名就萬無一失的說法,應該是指簽好契約後,縱未辦理登記,也可產生「夫妻之間」對抗的效果。但是,通常這個情況,後就是辦理離婚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這時如果銀行要追,也因為已經辦登記而有產生難度,所以會因程序複雜而產生不追的念頭,但是不代表銀行依法就無法追償。

(2)    而現行法令規定,債權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還是可以主張。而如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結束時,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契約顯然有失公平,這時還是會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而被撤銷掉,所以您提到的第一個說法是比較適合您參考斟酌的。

(3)   另關於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契約,其實並沒有特定的格式。只要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夫妻姓名、結婚和約定分別財產制之發生日期、願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雙方簽名同意即可,但是如果不是要辦離婚登記,就還是要去辦夫妻分別財產登記,才會發生對外的效果。

(參照民法第244、1030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熊貓 101-05-06 00:25

我有一間公寓在3樓
                                                                               
寒假的時候一間賣便當的連鎖店準備要開幕(在一樓),偷偷的豎起超高招牌(完全沒告知)
                                                                               
直接把我3樓的景觀和通風都擋死了(帆布招牌從一樓雨遮直上三樓頂的高度)
                                                                               
而且把冷氣的機台擺在一樓雨遮上(也就是二樓窗戶打開那個位置),
                                                                               
被我發現的時候,那家連鎖店說剛開幕在促銷,
                                                                               
希望給他們一點時間(大約兩個禮拜),我們只要求他們直接自行拆除
                                                                               
後來連鎖店說願意給我們賠償或是當成用租的,不肯馬上立即拆除,
                                                                               
在102年5月前會自行拆除(我要求的)
                                                                               
(有準備契約並要收取押金,如不自行拆除,押金不退還,由我拆除招牌,不得有異)

但是接著就是一拖再拖(總共拖了兩個月),
                                                                               
我已經拍照要準備送市長信箱了,依之前有經驗的人建議,也已經找好議員關切
                                                  (聽說比較快,不會被吃案)
                                                                               
                                                                               
                                                                               
想請問的是,到違建真的拆除的這段期間,
                                                                               
關於通風和景觀被擋死,以及冷氣機台的噪音(還有熱氣),
                                                                               
有什麼相關的法條可以向連鎖店請求賠償??

民法184可以嗎??

MING 101-05-05 13:28

因「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月13日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法定期限申訴如左:
請求
退還本公司履約保證金肆拾萬元整及禁止本公司投標權一年結果撤銷

本案已先發文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
但申訴結果不受理 "原因非屬政府採購案件" (因為政府財物變賣 非屬採購法權限 也非屬採購案件)

〔已退件回來〕

PS.政府財物變賣 常引用採購法 但一遇到問題 每每都搬出財物變賣非屬採購法來踢皮球

但回文敘明可向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處理四十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因為訴訟案件曠日費時且不知道能打贏政府官司大約機率多少?
如有50%以上機率可贏 才可能向高等行政法院送件訴訟

以下為陳述書內文

主旨: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說明:
一、 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如欲至提貨地點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投標截止前,有先至本標物地區(第五區中和區)現場實地瞭解;但本案為100年12月26日結標,100年12月27日開標,因100年度分類模式與101年度分類模式有相當大的不同;100年度為中和區單一區招標且塑膠不分類(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其他雜塑膠類、塑膠袋...等);而101年度則改將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第四區為(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第五區為(其他雜塑膠類及塑膠袋類),且本案投標截止前,100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變賣契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故中和區隊依舊以100年度廢塑膠類不分類模式作業,並未先施行101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分類模式,故於投標截止前無法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真正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


二、 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標的物,為塑膠類首例分類模式,且因100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廠商合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分類法依舊為不分類變賣,且未啟動輸送帶運作分類(如圖1、圖2),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日星期二尚能瞭解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實際分類模式及實際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清潔隊作業方式為輸送帶人工挑選,且為101年元月2日才開始啟動輸送帶分類,並僅挑出101年度廢塑膠類第四區標的物(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而其餘未經挑選可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由輸送帶尾端直接漏下,並未額外撿拾垃圾及非本資源回收類項目,造成一般垃圾與本案標的物夾雜情形嚴重。


三、 招標單位應於廠商投標前實際呈現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或於招標文件內安排指定日期,運作乙次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避免廠商於投標前無法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實際標的物品質,且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所言,更應先行運作101年度廢塑膠類實際工作狀態及標的物品質,以利廠商評估,避免造成估價錯誤,而衍生後續問題。


四、 本公司自元月二日第五區(中和區)輸送帶分類模式啟動後,瞭解運作方式及標的物品質時,於元月三日口頭告知區清潔隊標的物品質問題,並於元月四日口頭告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無法辦理簽約,於元月六日正式委請法律顧問發函 (文號100德律函字第010601號)告知拋棄得標事宜。
五、 據「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故依此條款之規定,未完成簽約,投標保證金理應沒收,但扣除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後,應返還本公司逾繳之肆拾萬元整。


六、 貴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元月13日回函(文號北環衛第1011047322號),第三項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本公司就標的物與雙方互相意思並無達成一致,以致無法辦理簽約,更於得標後開始提運時立即反應無法繼續提運且要拋棄得標,貴府環境保護局不應利用本公司善意配合,於重新招標完成前,本公司發函內文敘明可持續配合提貨,因此反證此舉已有提貨事實存在。


七、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
     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而政府
公務機關單位之招標變賣行為更須嚴謹,「招標採購、合約簽訂、廠商施作之原則」;故本案更應將採購日期提前,以避免合約製作完成且尚未簽訂完備,卻須請廠商先協助提貨,衍生後續問題。而本契約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1條第四款既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語,顯見訂立書面契約之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枉書面契約簽訂前,本件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得標者逾期不辦理簽約之前提下,依該須知即視為拋棄得標。如果一經決標,雙方契約即生效力,則第11條第四款之規定,豈不自相矛盾而形同具文?因此投標須知貳、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解釋為,若得標者辦理簽約,則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始為合理,顯見貴府環境保護局上開函文實有曲解法律及投標須知之真義,強行解釋雙方契約業已成立,其論據實有錯誤。


八、 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0日發文(文號101012005)再次聲明拋棄得標,若機關需要並通知可協助配合提貨乙週;本公司又於元月31日接獲機關通知希望協助配合提貨;且於二月七日「101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第五區)」會議紀錄共識(文號北環衛字第1011191491號),貴府環境保護局請本公司協助持續執行至貴府環境保護局重新辦理招標案之決標日止。


九、 真正的停損乃在於當下直接拒絕繼續提運,本公司基於商誼及協助服務的態度於年節期間及一般日皆配合第五區(中和區)提貨,避免造成第五區(中和區)場地堆積,進而產生清潔隊之困擾,而持續協助提貨乃造成本公司持續之損失。


十、 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五區(中和區)變賣案,本公司標價為每公斤肆元?角陸分,已綜觀國際情勢、物價、市場行情等風險性因素,且本公司曾於99年度以伍元捌角貳分得標並承做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故以肆元?角陸分標下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為合情合理,並無過高追價;孰不知投標前因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並未先行呈現更改後之輸送帶分類運作模式,及分類後之品質,造成本公司估價錯誤,更沒收本公司投標保證金以外之金額及停權投標權利一年。


十一、 且依「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及「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其招標文件中,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投標須知卻於第十二條第五款更改為(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故第一次招標文件顯然有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應以第一次文件為準。


十二、 在此申訴案中,本公司實乃主要受害人,且已亦遭投標機關判定停權一年處分,已蒙受重大損失,且就行政裁罰與個案情節輕重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於個案中造成處罰過苛之情形,該裁罰即屬對於人民權利過度之侵害,此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闡明:例如,釋字第641號闡明:「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85號亦闡明:「……惟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大法官並要求法院等應於個案中依案情予以斟酌:「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於本案中,相關單位應就招標內容疏失之處負一部份之責任,不應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本公司。


十三、 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故本案本公司雖無法辦理簽約手續,但善意配合機關提運元月份本案標的物,並依規定繳納貨款。採購機關應依本契約所佔比率計算,將本公司於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以外之金額,共肆拾萬元整,返還本公司,並負擔本公司申訴費用

麻煩幫忙評估能勝訴的機率約有多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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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SON 101-05-04 00:48

A欠B一百萬元,以C的房屋抵押權,作為擔保。經過17年後  ,B向A索討一百萬元不成,轉而聲請法院拍賣 C的房屋 。C則主張,抵押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是否有道理?

希望有人幫我解答一下這個案例 
請說明理由(例如根據民法第幾條)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0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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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欠B一百萬元的原因如果是借貸契約的話,消滅時效是15年。經過17年後,B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確實已罹於時效。但若B的借款債權是以C的房屋抵押權擔保,抵押權人B在借款返還請求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C的房屋。所以就抵押權部份,依法而論,C的抗辯主張,於法律上並無理由。

(參照民法第125、88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河 101-05-02 22:11
想請教各位大大,若債務人甲方欠債權人乙方100萬,且有開立借據並經公證,
唯未訂立償還之期限;而甲方另欠乙方一筆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
自開立借據後,甲方每個月以5千之金額匯款至乙方本人之帳戶裡,
至今日已快還清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而乙方現在之年齡70多歲,
無任何身心和精神障礙之問題,且為公務員退休,但乙方之子,
也就是丙方近日得知乙方有此債權後,以乙方之名義寄存證信函給甲方,
民法第478條摧告甲方返還此債務,且多次至甲方之住所要求甲方開立本票,
以還清乙方債務,為得就是乙方之債權所得可以直接由丙方收取,
若甲方不開立本票予丙方,就準備控告甲方,而丙方號稱乙方年老,
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處理自我財產,故授權由丙方來代理乙方此債權之催討,
但甲方自始至終皆未接獲乙方授權丙方來代理債權催討之任何資訊與通知,
亦無開立授權代理之相關字據予甲方,且丙方是個生意小開,
乙方亦已將名下財產過戶予丙方了,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方應如何處理此事件較為妥當??是否可以不簽本票? 若最後得上法院訴訟,甲方該如何處理呢??
jasmineshun 101-04-22 23:10

抵押權設定後,乙在甲地上建一棟房子(§866乙為地上權人),清償期屆滿,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將地上權人建築之房屋併付拍賣,而土地房屋之拍定人各異 此時房屋之拍定人基於何權源在土地之拍定人之土地上,或者主張土地之拍定人能對房屋之拍定人主張什麼?

沈恆 (沈律師) 101-04-23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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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Ci-syuan 101-04-21 12:20

請問一下 法官在判誘拐未成年是看行法還是民法?

有個女生2010年10月份左右懷孕

她是1992-3-30生  那她到懷孕這年算成年?

可是民法未滿20歲 這樣如果走上法庭會怎麼樣?

我想搞清楚  成年與未成年到低是幾歲= =

回覆 Lin Ci-syuan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法官在判誘拐未成年是看行法還是民法?

有個女生2010年10月份左 ... (恕刪)

 你沒有具體說明事實  如果只是單純懷孕  未必會有誘拐的問題

 民事法成年為20歲

 刑事法應負完全責任為18歲

 女生懷孕如果已滿16歲也沒有與少女性交的問題

 

S.K.Chern 101-04-19 10:19

律師您好,轉寄法律諮詢家會員問題給您,如果可以的話煩請抽空回覆,謝謝!!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但書之規定”與“民法第一九一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這二個條文在法律上之適用是否有何不同?有什麼不同?

 

二、上訴人(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被告(被上訴人)共有兩個人應連帶給付XX萬元(包含修護費用即不能出租的損失)。

第一審“判決書”法官先引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第1項。接著法官引用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賠償方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216條第1項(請求費用之給付)。

 

   被告(被上訴人)從第一審開始至今,對於所有的一切一概均不承認且胡亂捏造說詞,要原告(上訴人)來舉證各種實情。當“鑑定書”一出來呈送法院開庭後沒幾天,被告(被上訴人)就私自請人至其宅內認為有必要部分進行簡單維修,開個不實估價單隨便敷衍一下就要了事。被告找人來維修並沒有跟我們商量過,修繕過程中我們亦沒有在現場(無法做判斷),修繕施工完畢後,被告並沒有要求我們寫切結書

 

    被上訴人(被告)的說詞是:

鑑定報告書就修復漏水,雖建議由專頁修復廠商進行修復,但本件上訴人所請求之對象,乃給付損害賠償金,並非金錢以外之修復。故本件只要被上訴人進行修繕完畢,上訴人之先前受水之損害賠償問題已不再發生,故在上訴人未能舉證該修繕無效仍有漏水之前,則被上訴人應無再發生修繕問題之損害賠償,自不待言。” “有關係爭3樓(上訴人、原告)之修復,因上訴人自始就拒絕被上訴人(4樓,被告)進入系爭3樓修繕,依理上訴人即不應向被上訴人請求未修復之修繕費用。”

 

綜觀上訴,您對於被告(被上訴人)的作法(思維)與說詞,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講得通嗎?以原告(上訴人)之立場在法律上的破解之道是什麼?

 

三、法官、鑑定人(擁有建築師及土木技師二種執照)。二造在現場履勘時,大部分有法官問鑑定人回答進行。但被上訴人之答辯幾乎完全否定鑑定人的陳述,說這是鑑定人之個人意見!

 

    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會的鑑定報告書以昭公信,但現連鑑定人的陳述解釋,被上述人都不承認了!

 

    而被上數人要提的二位證人,一位是資本額僅NT3000元,且只能作家電材料批發,免開發票的水電行負責人及一名水泥師傅(不給名片,說他不識字)。他們準備要這二人在庭上作歪曲不實的說明解釋!法官似乎也同意傳證人

 

    這種雙方舉證的方式是完全不對等的!原告的舉證要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當證人,而被上訴人所提之證人除沒有公信力外,也不是專業廠商;那名所謂水泥師傅,只不過是年紀稍大的水泥工而已!

 

    我們實在不懂,法院的訴訟過程怎會如此?!這是違反一般常理的!

 

    以上這些問題,請貴律師幫我們回覆與解惑。煩勞之處在此伸謝

 

 

               陳先生敬上 2012.04.15

               E-mail: s.k.chern@hotmail.com

yvan 101-04-06 07:57

請問律師:

契約書有某甲的簽名、蓋章與手印。

但簽名的人不認識字不會簽名,卻有簽名,這部份要證明不是甲的簽名應該不難。

手印的部份依民法第三條規定,須有二位證人在文件上作證,這部份文件也沒有證人,要證明應也不難。

但蓋章部份是與簽名有同一效力的,這蓋章也是有效力的嗎?

某甲在農會有開戶,也有印章,但不是印鑑章,那在契約上的印章是有效力的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印章如果確定是當事人的,不論是不是印鑑章,在形式上可以證明當事人有成立契約的意思。你陳述中,手印是假的,只要當事人用自己的手進行比對,那應該很容易證明真假。印章部分,如果不是該當事人的,應該可以主張該印文是偽造的。

 

yvan 101-04-06 20:0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印章如果確定是當事人的,不論是不是印鑑章,在形式上可以證明當事人有成立契約的意思。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因為當事人某甲已過世了,我想主張這契約是無效的。當事人某甲不認識字,但農會有印章。

契約上同行簽名的另一人某乙說就算簽名是假且手印沒有二位證人,但是還有蓋章,還是有效的,某乙因此想主張契約有效。

請問實務上法官如何證明蓋章是有效的?可以用農會的印章來證明這印章是有效的嗎?

以上謝謝律師的回覆

 (1)民法第3條必須親自簽名、蓋章或手印之規定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某甲所定之契約,如為動產移轉設定等法定要式契約,原則上須符合第3條規定始有效力。若某甲所定之契約,係不要求以書面作成之契約,且手印屬實的話,縱未經兩人簽名證明,仍可能被作為某甲對於契約有合意的證據

(2)至於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但須依當事人之意思所為之蓋章,方與簽名有同一效力,才可作為某甲對於契約有合意的證據。但如屬盜刻印章或盜蓋印章,基本上不生效力的。

(3)開戶並無限制必須用印鑑章,如為當事人之印章,而且為真正,原則上都有效力,除非有發生盜刻印章或盜蓋印章之情事。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yvan 101-04-20 08:02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民法第3條必須親自簽名、蓋章或手印之規定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請問什麼是「動產移轉設定等法定要式契約」?

什麼又是「係不要求以書面作成之契約」?

我們的契約是「財產分割約定書」為遺產分配,共十人。其中3位繼承人可得土地,其中6位得土地與現金,但最後1人只得現金。

而有問題的是最後1人,只得現金,她現在過世了。她的手印未經兩人簽名證明可生效嗎?

以上謝謝律師

阿明 101-04-04 15:56

我有借女同事錢.對方以父親生病及小孩要買奶粉尿布等等...........為由.我有留下1-2則簡訊為證.向我多次借款.最後一次借款時.我有請對方將先前所有借款立下借據於一張.最近我以存證信函催討.對方表示沒錢.而且所有財產均在她先生名下.要錢沒有.請問

1.我對於其先生以民法第1004.1005.1009.1010.1011.條相關法律聲請法院.將他們間改為分別財產制後.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2.以民法第1003之1條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則任.

以上二種主張那一種對我保障較大.那一個勝算較大.還有需其他證據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解說.

 應該還是主張代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畢竟如何證明是日常家務所生之債務?

回覆 阿明 的發言內容:

我有借女同事錢.對方以父親生病及小孩要買奶粉尿布等等...........為由.我有留下1-2 ... (恕刪)

 還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代位主張吧

畢竟如何證明是日常家庭生活債務

你們所簽立是簽立借貸契約

januspeng 101-04-03 16:09

您好,請問在2009年6月民法繼承篇修法後,限定繼承是否仍要到法院辦理呢?

若需要,要如何辦理呢?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4-03 16:41

要在被繼承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雖然法律已經修改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建議還是辦理限定繼承比較好,

好處在於辦理過程必須陳報遺產,可以比較明確遺產範圍,

如果沒有辦理,債權人執行你名下的財產時,你要舉證證明這各財產不是遺產,比較麻煩

 

郭靖 101-03-28 15:03

如題,朋友幫我擬了存證信函的草稿,前幾段都無問題,最後一段是[若不獲回應將自期滿日向法院告發詐欺,盼勿自誤。]

...請問這句OK嗎? 到最後會不會被對方當成把柄來攻擊?

本來是寫說:若不獲回覆,將自催告還款期限期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希勿自誤為禱!

 

朋友幫我改成告發詐欺

蔡明哲 (阿哲) 101-03-28 18:23

 法條的適用原則上是法院的職權,你不太需要在意會成立哪條罪,建議你就寫,將追究台端的民刑事責任即可。

郭靖 101-03-29 01:13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法條的適用原則上是法院的職權,你不太需要在意會成立哪條罪,建議你就寫,將追究台端的 ... (恕刪)

謝謝 蔡Law,我明白了,非常感謝你的建議,感恩

郭靖 101-03-27 15:57

借錢給網友,只有ATM匯款記錄和臉書記錄而已,口頭約定幾號歸還,事後卻逾期不理.

所以想要[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在網路上找了範本修改後,請律師幫我看有何需修正之處,感激不盡!

-----------------------------------------------------------------------------------------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至民國101年1月11日向本人借款合計新臺幣3萬7千元整。        本依約定台端應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前完成還款,台端卻仍遲遲未清償全部借款,絲毫不見還款之誠意。今本人特發此函,    限台端於民國101 年4月10日前完成還款行為,若不獲回覆,將自催告還款期限期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

存證信函是將意思表示以書面方式為之

藉以保留證據表示對方曾經有對您表示過這樣的意思

經檢視您所擬之內容尚無不妥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郭靖 101-03-28 00: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存證信函是將意思表示以書面方式為之

藉以保留證據表示對 ... (恕刪)

 

謝謝 謝LAW,非常感謝你,我就放心了 ^^

柚子 101-03-23 15:53

我先生收到十二年前的電話帳單,在九十五年的時候,台灣大哥大已經把債權讓給第一資產公司,前幾天開庭,我們主張時效抗辯,但法官有說還要再開一次庭
請問:
1.法官有問對方說求償的金額裡有一筆一萬元的賠償金是從那一個條款而來,對方說不出來,只說是約定條款,法官問是依據那一條民法法令而來,對方也是答不出來?他有可能會準備以那一個條款來答辯?我又該如何應對?

2.我們主張時效抗辯,也就是說這筆張已經過了時效,法官問對方有沒有問題,對方也沒有回答,但法官沒有駁斥我們的主張,還告訴對方說,如果有告知而沒有求償提告,視為不中斷,請問,對方有可能以什麼為主張來答辯,我們又該如何應對?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負有先主張其請求權基礎之義務

而您們主張時效抗辯是屬正確之抗辯

但您們需先確認一下所主張之時效法條依據

本人覺得應可主張民法第127條第8款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柚子 101-03-23 16:12

 我們有主張民法第127條第八款,對方可能沒準備,法官問他,我們主張已經完成消滅時效(從民國90年到101年二月才收到一張支付命令),對方有可能再提出什麼意見嗎?

對不起麻煩您了!

萬隆寶貝 101-03-16 20:41

民法第1023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之夫妻財產,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責任,另提出被告99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證物一)、100年薪資扣繳憑單(證物二)、在職證明(證物三)、及被告其他債權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移轉命令公文(勞務報酬) (證物四)及扣押薪資命令(證物五)。以證明被告並非原告所提”無可扣押之物無法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情事,是否可以對抗原告以無可扣押之物無法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情事,是否可向法官聲請駁回原告之訴呢?

林智群 (klaw) 101-03-18 01:35

這樣的答辯看起來還可以,可以提出於法院,

但民1010基本上是以配偶財產無法清償負債為要件,

債權人已經扣到配偶薪水=/=配偶財產足以清償負債

法院應該還是不會採你的主張

張先生 101-03-16 14:18

您好
請教
820條修正前後共有物管理規定之適用疑義
問題一、
共有土地出租發生在民法820修法之前,起訴發生在民法820修法施行之後,請問法院該依舊法或是新法裁判?謝謝
問題二、
共有土地上之系爭地上物為舊法時起造完畢,起訴拆屋還地發生在民法820修法施行之後,請問應依舊法還是新法裁判,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3-16 19:11

 

一,新法有利於共有物之管理,應該依照新法;

二,不懂你的意思,如果地上物是第三人建造,

共有人要求拆屋還地應該是821的問題,不會用到820

(這裡是處理真正個案,不是法律系學生園地,本來不想回答你,但你第二個問題很奇怪,故回應之)

張先生 101-03-18 21:16

 大律師您誤會了

我是實際上有遇到這個問題,無權占有地上物已經確定判決,必須拆除,在強制執行後對方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說已經有過2/3的人同意他佔有要拆除的B、C部分,但上開確定判決及前案皆認為本案地上物為舊法時起造完成,故應以舊法裁判(台中地院100年簡上158),我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中有臚列三點,首先,前案有認為這是適用舊法,判決理由中有紀載適用舊法,主張爭點效。第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不溯既往原則,820條並無特別條例溯及既往。第三系爭土地現在合法分管,與系爭建物建築之時是否有權佔有乃屬二事等三點,並另引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判決意旨

一、 「至於上訴人於本院另提出共有人黃義成、高瑜、黃榮埂、黃義漢、黃皓澤、黃煥壇、黃俊釧、黃緒紳出具之分管協議書,主張伊等自99年12月協議分管系爭土地,上訴人應拆除之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已經共有人過半數而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其分管,依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無權占有之缺失業已補正,變為有權占有云云。惟查: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係98年6月10日修正,其物權偏施行法第1條規定:物權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此即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上訴人於 98年6月10物權篇修正之前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即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而民法物權篇施行法又無特別規定新修正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可溯及既往適用,是上訴人以於本院訴訟中始協議分管之協議書,主張伊為有權占有,並不可取。」。

綜上,請大律師指教

感恩

Lin Ci-syuan 101-03-15 22:24

教唆罪 是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如果是教唆傷害罪  是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妨害自由民法還是刑法? 可被判多久? 又是法律第幾條?

傷害罪 是民法吧?  可被判多久?又是法律第幾條?

麻煩律師了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刑事上的犯罪若有侵害到個人法益時

原則上也會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而教唆犯之處罰

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因此需視其所教唆之行為而認定其罪

例如教唆傷害

則依傷害罪處罰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吉 101-03-15 08:44

目前民法上規定,繼承原則採「限定」為主,
那還需要特地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
若需要的話,是否須在被繼承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還是等債權人請求時,再辦理即可?

回覆 小吉 的發言內容:

目前民法上規定,繼承原則採「限定」為主,
那還需要特地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嗎?

 

1.有享有限定責任的利益

還是必須辦理相關清算的動作

如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公式催告

再依法清償繼承人之債務

以上供參考

kiki 101-03-11 18:59
律師您好: 月初收到某資產公司寄來一封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並依法代位行使台端對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而執行拍賣配偶名下之動產之權利。 爬文後,得知民法第10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請問謝律師婚姻關係存續的負債有包括卡債銀行貸款房屋貸款、另外跟民間朋友的借貸可扣除嗎? 我要如何保住我僅有的房子,請您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資產公司首先必須先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 再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剩餘財產之計算 是以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 才能請求 因此若您婚後的負債 包含卡債銀行貸款房屋貸款、另外跟民間朋友的借貸 原則上均可扣除 所以您可先初步計算一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月月 101-03-10 23:54

日前在合約起始日(3/1)前發現漏水並告知房東,對方表示漏水他會處理,但要等到夏天,且房子至目前還無法交屋,屋內沒有床,只有熱水器,他也表示已經可以搬進去住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屋況!向房東要求解約房東除辯解房屋以現況出租外,說有熱水就可以住了,若要解約則要求扣一個月押金,以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告知房東,對方卻是態度惡劣不講理,還寄存證信函說若是不在3/12前匯違約金給他,就要將先前已付之租金及訂金沒收。因為房東態度惡劣,有意拖延,也導致我這段期間須另居他處,造成相關的損失希望依法向房東要求賠償,像這樣的房東,也想給他一點法律上的教訓,讓他以後別再這麼欺負人!問題如下:

1.
 如果簽了約(2/22)
而在契約開始日(3/1)前交付之押金
是否等同於民法249條中所說的"定金"?

2.
如果房東違約在先
未如期交屋
那先前已付之租金是否可視為押金?

3.

引用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

是否恰當呢?

 您好:

1.定金不同於押金,原則上定金是為與對方簽訂租賃契約,而先支付之租金之一部分,押金通常係指擔保您的租賃期間因可能損及房屋而預先收取之擔保金。

2.先前給付之租金,因房東交屋致未能使用房屋,原則上是不能轉為押金,如您與房東達成合意,則可能轉成押金

3.您先爰引民法第430條通知房東修繕及交付房屋,倘房東仍未交屋時,則可主張民法第424.430.435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以上供參,

500515a 101-03-07 09:31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持分,100年08月有一位仲介要我簽一張我的土地持分(共65坪)的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授權人:林某某   被受權人:黃某某。茲為動產授權承購,經雙方當事人議定條件如下:
一、標地物:
  土地坐落:
二、授權人願將所有,前條所列動產土地,以每坪新台幣(伍萬元整),以所有權登記坪數為準。
三、雙方同意本授權有效期限自民國100年08月01月至民國101年08月01日。如期限延期,須另以書面獲得他方之同意。否則期限屆滿,本授權自動消滅。
四、授權人應於被授權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給付被授權人實際買賣總價四%為辦理本件事務所報酬金額。
五、本授權成立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及土地相關之稅費由授權人負擔。
授權人:林某某
身分證字號:
被授權人:黃某某
身分證字號:
營業員證號: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
1、請問(林某某)現在後悔不該簽這張授權書,因公告現值在(伍萬元)以上,現在這位(仲介黃某某)寄律師函給我說他已找到買主,要我把這三筆持分土地(共65坪)買給他的買主,那(林某某)是不是一定要賣地給(黃某某找到的買主)不賣可能會如何,又適用民法那一條及如何處罰。
2、共同持分土地,如(林某某)要賣這些(持分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不是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嗎?)因其他持分人有(優先購買權)而(林某某)並沒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這位仲介也知道(林某某並未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林某某)有沒有辦法或法條,可以不把(持分土地)買給這位仲介(黃某某)找到的買主。
3、總之(林某某)已反悔賣地,但又收到(黃某某)寄來的律師信。
以上問題懇請線上前輩或法律人士提供,謝謝!謝謝!(急件)

回覆 500515a 的發言內容: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 ... (恕刪)

 1.土地法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購

    如果沒有通知只是負擔損害賠償之問題

    不會影響買賣契約移轉登記

2.如果確實仲介人已找到買主

   刻意不簽約

   對方可能會依契約主張

   認為你故意使條件不成就

   應該要給付仲介報酬

3.不過實際狀況還是需要具體資料才能判定

 

以上供參考

ken 101-03-06 00:17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月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修繕

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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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00

想要請問一下

若是要進調解委員會提早解除契約

我們是否要賠償違約金一個約租金

謝謝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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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29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過了入住的日期

我們是否會有賠償的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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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02:36
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張律師一下

如果已經進行維修(有明確具體之維修行為)

但卻 ... (恕刪)

另外張律師有提到履約日期

想請問一下履約日期是3/15而簽約日期是2/19是否可以不違約下終止契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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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101-03-06 13:24

再請問一下律師

假若房東以把該修繕之物品修繕完畢

是否可以再額外簽訂契約

告知房客物品以修復完畢

免得日後房客會在以類似狀況要求賠償

例如:漏水問題已經解決,但是日後房客會說又再度漏水而把電器損壞

等等~~像這樣類似狀況房東如何尋求自保呢?或是有相關的法律保護房東

還有物品修繕方面有包含物品更新嗎?廁所堪用下。還有房客要求加裝物品,若不影響財務損失

房東可否拒絕呢?

謝謝

法律新手 101-03-05 23:01

律師們您好:

我朋友家由於是租屋關係,他家的水龍頭和紗窗已經壞了很久,他們家的人已經跟房東表明很多次水龍頭一直滴水,且紗窗壞了無法關,這個情況已經持續3個多月,但房東還是一拖再拖,他們有拿租賃契約房東看,租賃契約有寫清楚,非人為因素致承租物壞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民法第429條)且他們有限期叫房東修繕完畢,但房東並未請人來修繕,且一拖再拖置之不理,且現在準備再提高租金,故我朋友打算對他提出存證信函,但想請問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嗎?求償賠償且損害金額大約多少較合理?

李岳明 (allen) 101-03-0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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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手 101-03-06 11:35

 李律師您好:

我知道依照租賃契約主張權利但為什麼無法主張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不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到他人權力即可主張嗎?

我不是很了解耶?!請大律師替我解惑

李岳明 (allen) 101-03-0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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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an 101-03-05 07:04

律師您好…
    以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後換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為三年,我誤以為是五年。
因此債權憑證超過三年了還未換發,現在債務人的土地已被其他債權人拍賣,
我想參與分配,這樣符合民法第 129 條中斷時效的規定嗎?
如果該拍賣標的物未拍出,那我可以從拍賣終止時起算時效嗎?
以上 謝謝律師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債權人依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並不會有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的問題

所以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排除您所取得該執行名義之執行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yvan 101-03-06 10:3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感謝…

小明 101-03-04 16:05
謝文明律師 您好: 請問一下,我父親欠銀行錢都沒去還,於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去法院訴請宣告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下月要開(言詞辯論), 我母親和父親是在38年前結婚,民國81年我母親買了房子房子產權是登記在我母親的名子(貸款今年剛繳清)房子約300萬。我母 親沒有幫我父親擔保也沒幫我父親背書。請問: 1.負債情況:總共欠3家銀行本金+利息,利滾利搞不好已經超過600萬以上! 2.買這棟房子是母親自己付的自備款,後續貸款的錢是母親工作以及我們小孩工作薪資所付貸款,如果現在父親去法院登記拋棄剩 餘財產請求權有用嗎? 3.如果父親現在與對方協調債務可行嗎?(可以透過更生嗎?)這段時間有什麼作為?是我必須去做的補救措施?! (父親至今,沒有工作及半點收入) 4. 如果現在(言詞辯論開庭前)去銀行或壽險公司申請貸款可行嗎?(申請方法以及事後將面臨的法律問題)這是所謂資產負數嗎?如果 是私人親屬借貸也算嗎?在繳費中(未到期)的保單也算嗎?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相關手續? 5.若不幸程序走到最後,假設母親還有剩餘財產300萬可分配,是否一定要分一半(÷2=150萬)給銀行嗎? 6.而另其他家銀行可否比照同樣手法,一次又一次,沒完沒了的來?或著是全部銀行一起併案處理,去分這150萬,而日後也不 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 7.房子如被拍賣,將如何拍賣?是否僅就這150萬債權拍賣?(一半的房子)拍賣成功的機率大嗎? 8. 如果以上都不可行,對即將開(言詞辯論庭)時,我母親須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相關手續? 9.如果最後法官判決母親敗訴,要上訴嗎?如不,對方後續會如何再聲請?母親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相關手續?最後倘若真有剩餘財產可 做分配,而我向法院申訴~「依民法1030-1其中…..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如此法院會理我嗎? 10.如果委任律師處理,全部律師費用是多少?
您好: 本件涉及層面較廣 建議您直接找律師當面詢談 也可以先以MAIL來信 謝謝
余水 101-03-03 13:34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屋契約書上是寫要押兩個月的押金,但是我們跟仲介商量能不能先付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押金,等下個月再付另一個月的房租押金,那時仲介說好
當初仲介有跟我們說隔音良好且租金包含網路第四台
但住進去三天後
1.發現我們的天花板隔層會掉粉塵,且我們的天花板上方有抽水馬達,一旦有其他住戶時用水的話就會很吵,甚至半夜無法入睡
2.我們的第四台是和其他住戶一起分的,所以收訊很不好,看電視時雜訊很多甚至畫面變成黑白,已有跟仲介反應過了.他有來處理..但是都沒有改善
3.我套房裡有一處是屬於改建的(好像是違法的)天花板與天空只有1片塑膠玻璃之隔(我們位於頂樓)所以當下雨時或者有飛機經過時身音很大聲,不是半夜無法入睡就是一大早被吵醒
基 於以上這些原因我決定要搬家,契約書上說如果違約的話要扣兩個月的押金契約書是屬自製的並不是書局賣的那種,我目前只付了1個月押金與1個月房租,但是 那天要與仲介解約時他卻說我還沒有付房租,我跟他說當初是說好先付一個月押金房租,但他說要以契約書為主,我說就算我之前付的你都當成押金房租就直接從 裡面扣不行嗎?他說契約書上寫違約要扣兩個月的房租我就是得讓他扣,並且還要再付房租給他.他說如果我不付就要告我
請問這樣子的形況下我該怎麼辦,我聽人家說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 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以這條民法來講我是沒有違約的,但是今天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欠他一萬塊,請問我該怎麼辦?

回覆 余水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 ... (恕刪)

 1.租賃物有瑕疵需要修補

   可以催告請求出租修繕

2.你可以引用這法條

   不過是否構成仍屬未必

3.可以考慮請求修繕

  如果不願意在終止租約

  或許主張起來比較站的住

余水 101-03-03 14:09

但是我們已經搬走了...我們有提前大概10天跟他說我們不續租了

所以這樣子來說是我們理虧嗎?

因為那些問題是他無法改善的....

存證信函說我們欠1萬塊是沒有的!

那該怎麼辦..?

阿漢 101-02-24 09:49

A公司於98年間承攬B公司4件工程(共4本合約書),(第四本合約書98年8月簽約)
B公司因第2及第3本合約未依雙方合約內容之付款方式付款,
基於B公司未履行合約義務並誠信受到嚴重質疑,
因B公司之行為已無法讓A公司信任進而而取消雙方合作之關係及所有已簽定之合約(第四本).
A公司於是於99年6月30日即發存證信函告知B公司,
事後A公司陸續於7月份及8月份發函告知取消合約一事(第四本),
事隔8個月,B公司於100年4月來函,將終止雙方之合約(第四本),
B公司並將第四本合約內容之工程發包於C公司,

B公司將依民法第260條向A公司提告求償,
求償金額為發包於C公司合約金額-A公司當初之合約金額.
請問A公司該如何答辯?(依民法???或工程法???等條文)
請問A公司是否有勝算?

條件:1.第一本合約如期完成
       2.第二本合約未依合約約定之票期(當月結30天)付款,實際確開立90天支
          票.
       3.第三本合約未依合約100%(當月結30天)付款,實際只給付90%貨款,並
          要求保留10%貨款(合約無保留款)
       4.第三本合約因B公司之問題造成已加工完成之產品尺寸有誤,B公司先是
          同意並支付A公司修改費用,待A公司修改完成出貨後,B公司又來函要
          求A公司承擔,(B公司之誠信已讓A公司質疑)
       5.B公司於99年8月份向A公司要求須於10月份進場施工(因A公司認為已
          解除與B公司之第四本合約而未理會B公司之要求),但確一直拖延至100
          年4月份才另尋廠商發包,
       6.政府工程皆有物價調整補助,B公司卻仍向A公司求償,那不是兩頭賺嗎?
       7.98年8月簽訂之第四本合約,至99年6月30日發函取消合約,這段時間雙
          方約定之工程項目皆未開始進行,雙方合約內容也未訂定進場施工時間.

回覆 阿漢 的發言內容:

A公司於98年間承攬B公司4件工程(共4本合約書),(第四本合約書98年8月簽約)
... (恕刪)

請問A公司當時終止第四件工程合約的理由為何?是否有法律上或契約上之依據?

林智群 (klaw) 101-02-25 18:31

工程案件數額較高,資料又繁瑣,需要的法律協助密度較高,

不是上來問一問就可以應付的,

(如果對方有請律師的話,我不認為在這裡問一問,可以立即提升到足以跟律師抗衡的能力)

建議還是找一個對工程訴訟有經驗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