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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vatw 102-01-01 02:11

我是民事原告 在損害賠償案中

以相鄰關係民法第794條 . 184條第2項 .定作人過失189條但書 承攬責任建築法第26條6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185提告

訴訟中我又追加被告合夥關係 第667.668.681條

請問律師 :

1. 當庭追加是否要用陳報狀補充說明 ?

2. 這樣追加合法嗎 ? 法官會裁定駁回嗎 ?

3. 法官當庭問我是要擇一判決的意思嗎 我說是 法官的意思是不是 選擇性訴之合併 ?

4. 我的訴訟策略有問題嗎 ?

 

 

林智群 (klaw) 102-01-01 17:02

你這些法條看起來沒有關聯性,沒有具體事實沒辦法判斷,

要追加不是不行,但要有一定合理性

 1.追加有記載筆錄即可  不過還適用書面在具體書面比較適當

 2.應該是構成選擇合併  請求法院擇一判決

avery 101-12-27 21:17
請問..我外公在2012 10月底去世 他在4月中房子過戶給我(以贈與方式 有找代書辦的)可是我大姨說那是遺產要拿出來分...請問是這樣嗎...


在請問一下....以下提到的 被繼承人=我外公 繼承人=我媽媽(所以和我是沒關係的吧..並且這是針對債權人....請問是這樣嗎.....)

謝謝..


民法第1148條之1(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參酌新增民法第1148條之1其立法意旨: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債權人之權益,故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以防止被繼承人變項脫產,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第一項規定。

爰依上述立法本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若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而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先前自被繼承人受贈財產之部份,仍認定為其遺產繼承之一部分,因此繼承人雖已辦理拋棄繼承,但其受贈於被繼承人之財產,仍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債務清償責任

依上述立法之原意與規定,其目的只在於規範,繼承人於被繼承死亡前二年所受贈之財產,應視為其遺產之所得,在其受贈之額度範圍內,需對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清償責任,以防止被繼承人變項脫產,來規避債務,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但不得認定是被繼承遺產之一部分,若作此認定,豈不剝奪了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了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7 21:27

那條是對債權人的。不算是遺產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網頁詢問。

CHL 101-12-24 14:05

家您好

想請問繼母(生母過世後,父親再娶,身分證上為生母姓名,現親生父母均已過世)

全戶戶籍謄本上,有註明繼母與生父結婚

這樣繼母屬於民法上二等姻親嗎

如繼母要過戶房屋子女(非繼母親生子女),可適用?贈與免稅額220萬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2-24 18:00

應是一親等姻親。而贈與免稅額內本就不限制親屬關係,您的情況可以適用。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2:02

220萬免稅額並不以彼此間具備親屬關係為要件

猴光普照 101-12-22 23:11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FJU94T7Uo4

我在以下影片評論~xx!!一位不吃也要算錢!!因為是吃到飽?

對方要告我妨礙名譽

警察打電話過來要我做筆錄!!也做完筆錄了!!

可是我在評論的是文章~即使一個人不吃也要算前{服務費}但是對方要告我妨礙名譽

影片放上去應該是給人評論的?可是我評論不是針對版主.而是自己的看法.對方卻要告我

然而之前因為家裡火災.有前科{公共危險罪}這樣會有影響嗎??

警方送去地檢署之後.我會被起訴嗎??

如果原告用民法.這樣我不就要賠賞對方損失??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一個字1萬10萬這樣我不就賠不完??剛畢業!父母又沒在賺錢!!讓我照程很大的困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為的評論,雖然被對方告您妨害名譽,但警察作筆錄,並非即代表您有罪,本件若未逾越合理之評價範圍,最後仍可能會被不起訴處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許小姐 101-12-21 15:07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張祐豪律師回覆如下: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感謝張祐豪律師對我的回答,但是因為母親的兄弟姊妹每個人都推托生活不易不願支付更多,而且我和母親也很擔心他們會直接撒手不管<因為舅舅長年在大陸經商,只有太太和小孩在台灣工作,且舅舅夫妻?名下無任何動產動產;而阿姨部份雖然沒有工作但據我所知她名下還有存款保險動產..>但若和她再進一步討論關於扶養費用的事,就開始說要去自殺,在台北生活不容易..等等>為了自保所以才詢求律師的幫助,若非到不得已的地步,我也不想走到訴訟的這個階段,所以必需作最壞的打算,想請教律師關於這樣的情形訴訟會到一年那麼久嗎?而起訴的部份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嗎?因為母親身體很不好,之前7~8年都是母親固定帶外婆上醫院看病,買一些生活日需品,再加上這陣子外婆生病住院讓她長期失眠的症狀又加重,我不忍心看母親這麼累,所以在面對舅舅和阿姨時可讓他們知道我們還可以循求法律途徑;至於社會機構我亦詢問並無實質上的幫助,所以懇請律師再幫幫忙讓我心裡有個底接下來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許小姐 101-12-21 11:23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如上述再請教律師所謂的當事人是指外婆和其他兩位<我阿姨和我舅舅>都同意滅輕扶養才不用走法律途徑嗎?但若要向法院訴請減輕扶養是必須請母親自行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訴求,在未審核通過這段期間內,一樣要支付那麼多費用嗎?很擔心審核的時間會拖很長?可否有其他辦法可暫時讓我們不用每月付出那麼多費用嗎?因經濟能力真的有限不是不扶養,提出請支是否也要請律師代為寫起訴書嗎?懇請律師再回覆與我,謝謝~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許小姐 101-12-20 13:56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如果要主張減輕扶養 除非當事人都同意 否則還是要起訴向法院請求減輕 經過法院審核

匿名 101-12-18 17:29
律師您好:小弟目前就讀大學,在學校考試高分被人在FB上面強烈影射作弊(可判斷出影射我),我想尋求法律途徑,還我一個清白。請問能否告刑法第309、310、311以上條例,又民法可以告什麼罪? 可以的話也請告訴我,我告的話,我的完整流程是什麼?
1.主要還是刑事誹謗罪 去警局報案或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均可 2.民事依據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即可
Daniel 101-12-07 12:55

想請教關於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製造商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若製造商提供產品保固服務,是否表示保固期是將瑕疵責任延長,指廠商於保固期間內,保證負責維護修繕買賣標的物之義務?若製造商在保固期內不願履行維護修繕買賣標的物之義務,則其拒絕履行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若消費者想提起救濟的話,可依據的請求權基礎有哪些?救濟途徑有哪些?感謝各位的幫忙及指教!

eason 101-12-06 23:04

被告女a與原告男b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始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並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男女雙方在女方家,女方家長父親詢問交往程度,女方家長了解交往程度後,當日同意答應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農曆冬至過後舉辦結訂(合辦)婚宴儀式。

被告a知會原告b,家長父親要求基於禮俗聘金約需準備新台幣 伍拾萬元整,婚宴結束後歸還原告b。

原告b與被告a討論同意以原告b母親之位於彰化縣埤頭鄉之房地產,以買賣方式過戶被告a向第一銀行北斗分行進行房屋貸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當結婚聘金及廚房流理台廚具及臥房寢具更新費用。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過戶登記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核准放款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整於被告a第一銀行帳戶。

其中壹佰零?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轉帳至原告b母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房屋貸款餘額。

其餘款扣除保費用手續費用餘款新台幣伍拾陸萬?仟壹佰捌拾壹元整,部分金額用於臥室寢具與廚房櫥櫃廚具,其餘金額留置結婚禮俗聘金運用。

原告b與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初與DC攝影工作室於溪湖鎮85度C咖啡館達成共識,預定7月初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婚紗,原告b當日預付訂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給予DC攝影團隊,但因前往屏東縣琉球鄉拍攝前夕因原告b與被告a因DC攝影團對提高攝影費用因而取消至屏東縣琉球鄉拍攝計劃,原告b與被告a雙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共同前往員林鎮中山南路75號緹潔婚紗影象美學簽訂婚紗攝影契約,並於中華明國101年9月12日前往苗栗縣西湖鄉愛莉絲的天空婚攝場地拍攝婚紗照,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 日.9月12日.9月21日.10月30日支付婚紗照費用共新台幣肆萬肆仟捌百元整 。

原告b因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告知想使用智慧型手機,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中國情人節至員林中山路通訊行購買三星NOTE手機給予被告a使用至今,雖分期費用使用被告a之持有信用卡做為繳款,但每月被告a皆向原告b索取手機購買分期費用繳款。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號以家長反對結婚為理由,告知原告b取消婚約並分手。原告b與被告a以電話溝通方式挽回,但被告a以冷漠且堅持態度拒絕。原告b因傷心過度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凌晨2點多於家中燒炭輕生,所幸轄區員警接獲通報前往住家查及時救回性命。

原告b母親得知被告a娶消婚約後深覺房產被被告a詐騙情緒崩潰,操煩至今。

被告a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以Facebook帳號Nicole名稱與原告bFacebook帳號Eason名稱進行交談對話,並於交談中被告a承認使用者是她本人,並講出:”房子的事情你最好給我喬好一點,不然我爸會找人對付你”等話語。

原告b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日發現被告a手機聊天程式LINE與男子c聊天內容,內容顯示被告a早已另結新歡。

 

原告b受上述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婚約當事人之一方,

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並請求位於彰化縣埤頭鄉號之房地產預訂賣出成交價格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扣除被告a向第一銀行貸款金額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後全數歸還原告b。

並請求賠償原告b因籌備婚事營業損失賠償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並請求賠償廚房流理台櫥櫃更新費用新台幣陸萬伍仟陸百元整。

並請求賠償婚紗拍攝費用全數賠償新台幣肆萬玖仟捌百元整 。

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三佰萬元整。

並請求賠償名譽損害賠償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緹潔婚紗攝影婚紗照收據影本等證物5件。

二、婚紗攝影當日被告a寫給原告b卡片影本1件。

三、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證物3件。

四、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證物1件。

五、第一銀行北斗分行之被告a帳戶影本1件

六、Facebook帳號Nicole 名稱與原告b Facebook帳號Eason 名稱進行交談對話影本1件

七、廚房流理台更新費用收據影本1件

八、被告a與c男LINE聊天紀錄及圖片檔影本2件

 

請問 以上法條及事件敘述及要求賠償金額是否恰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述之民法上法條及要求賠償金額,尚屬恰當,而本件對方似乎也有研究是否有詐欺之意思,而另行提告刑事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vityo 101-12-05 10:32

昨天到法院開民事庭時(我是原告),我在法庭上引述有名佛家大師的話,向法官主張被告的行為違背善良風俗,應可依民法第184條後段求償.被告聽完我的話後,當庭對法官說:她沒有資格引用佛經,也不看看自己的臉長得怎樣,什麼佛法,笑死人了.接著法官對被告說:你不要侮辱人家的信仰.

當時我覺得自己的外表和信仰都被侮辱了,又我的外表或信仰跟案情也沒有關係,請問被告在公開法庭說的那些話是否成立刑事公然侮辱罪? 請各位律師不吝賜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仍可構成公然侮辱罪,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開庭當天的錄音光碟,以作為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polly 101-12-05 08:53

各位律師您好:

目前遇到一個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懇請各位幫幫忙,一個條文或是一個類似判決的提點都可以,萬分感謝!!!!!!!

事實:

    甲向法院以90萬供擔保聲請對乙假扣押,扣押物有機器設備與辦公用品,現雙方和解,甲撤銷假扣押,未返還扣押物,卻諉稱已返還,乙遂向法院提起民法184侵權行為損賠與226給付不能,法院認為舉證責任在乙方,乙需舉證扣押物之價額,故乙提出所有查封物品之內容與價值,一一列舉,共290多萬元。

    法院認為乙確實有受到損害,但是甲否認此390多萬之金額,乙應依民訴277條前段負舉證責任,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所受之實際損害。

 

問題:

    1.請問該如何舉證扣押物之價額呢?法律依據或相關判決為何?

    2.甲既以90萬元供擔保(一般實務以標的價額之三分之ㄧ供擔保),可否得

     據此認為甲亦承認乙所受之損害至少有270萬元?

    3.法官的意思是我們要舉證各項物品攤提折舊後之金額嗎? 

    4.查封物品之價額,計算時點是依據被扣押時之價額或是啟封時之價額呢?

 

非常謝謝大家!!!!!

Ryan 101-12-03 14:55

您好:

我最近發現大學時期的同屆同學,曾經在他個人網誌上指名道姓的罵我,

說我"無能至極",對於這種無理批評及利用公開網誌貶損,讓我名譽受不白之冤,

請問這種狀況下,我是否可以告他 加重 公然侮辱罪?

因為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律師文章:
----------------------------------------------------------------- 

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 

照這個法律來看,他在網路公然貶損我的名譽,我能告他哪幾項法條呢?

公然侮辱罪,加重公然侮辱罪,另外是否還有關詆毀個人名譽之法條呢?

我查了一下,如果我個人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就不用寫訴狀,

僅需備齊證據(將網誌印下來)即可對嗎?這部分是否僅為刑事部分?  

那有關民法的部分,又可以告他什麼呢?
需要怎麼告他呢?步驟有哪些?怎麼樣向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呢? 

我個人非常重視名譽,所以對於他公然在公開的網誌上詆損我的名譽我感到非常的不能接受,

該如何處理上述這些問題才好呢?

感謝幫忙解答,萬分感謝。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Benjamin 101-12-01 00:28

本人於97年時因朋友找到不錯的工作,因工作需2位保證人,當初也是猶豫了一下,但因看到他另一名保證人是他親哥哥。也就想說應該不會有人陷自己親哥哥於不義,也就當了他的工作證人,現在~事情發生了,我與這位朋友多年沒有連絡。

這兩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民事支付命令,原來這位朋友於99年2月至99年3月。侵占挪用了公司700多萬的貨款,之後我朋友有償還98萬左右,現在人消失,我跟他哥哥也就莫名的背上了600多萬的賠償金額。

此案件於99年時就已經判決過民事判決了,且於100年的時候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我想問的是,

根據民法第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受僱人發生此事件,僱傭人都未盡到通知之義務。並且民法.刑法也判決確定,我還是沒收到通知。直到近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時才發現有這回事。試問,民法第756條之5 對我日後提出異議是否有利?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再問,我是否能主張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因為僱用人發生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惑,我才30歲,我不想我這輩子都毀在這件事上面。

拜託各位律師了。拜託~

林智群 (klaw) 101-12-01 01:05

職務保證人期間最多是三年,你朋友在第二年就犯錯,依契約你是要替其負責,

你是可以主張公司沒有及時通知你而加以減免,但無法完全免除,

如果公司可以證明他們也是到三月才發現,整個損害已經發生,通知你也沒用,

那公司還是可以請求全額賠償

Benjamin 101-12-02 06:06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Benjamin 101-11-30 14:20

本人於97年時因朋友找到不錯的工作,因工作需2位保證人,當初也是猶豫了一下,但因看到他另一名保證人是他親哥哥。也就想說應該不會有人陷自己親哥哥於不義,也就當了他的工作證人,現在~事情發生了,我與這位朋友多年沒有連絡。

這兩天突然收到法院的民事支付命令,原來這位朋友於99年2月至99年3月。侵占挪用了公司700多萬的貨款,之後我朋友有償還98萬左右,現在人消失,我跟他哥哥也就莫名的背上了600多萬的賠償金額。

此案件於99年時就已經判決過民事判決了,且於100年的時候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確定。我想問的是,

根據民法第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受僱人發生此事件,僱傭人都未盡到通知之義務。並且民法.刑法也判決確定,我還是沒收到通知。直到近日收到民事支付命令時才發現有這回事。試問,民法第756條之5 對我日後提出異議是否有利?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再問,我是否能主張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保證人賠償金額)?
因為僱用人發生了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麻煩各位法律達人解惑,我才30歲,我不想我這輩子都毀在這件事上面。

拜託各位律師了。拜託~

caiyun1990 101-11-20 20:32
親友為銀行卡債債務
工作謀職不易..故無法償還銀行卡債 
近期法院寄來了通知書
內容如下..
案由/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種類/調解 
親友本身是沒有任何財產
房子是太太的名字(所有權登記日期是83年)
親友和太太是84年登記結婚
想請問各位先進  

如果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親友)和配偶使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接下來銀行會做的動作...銀行就會申請代位債務人主張
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由銀行代位受領。

就現行民法親友太太的房子是婚前自己買的這樣會受影響嗎???

麻煩一解疑惑

在此先向各位法律先進說一聲謝謝喔~~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軒又 101-11-20 19:13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大概是說

丈夫發現小孩生下來太醜,才發現太太以前整過容

後來告太太婚姻詐欺

想知道這樣案例發生在台灣,是否成立?(這是大陸的案件)

然後是依據哪些民法法條

PS:這是民法的報告 麻煩各位大大了><

DAVID 101-11-19 15:30

請問律師民法667條後面[金錢以外出資.應辜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辜定者.以他合夥隻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這句話啥摸意思/

謝謝律師

DAVID 101-11-19 15:20

請問律師民法767條其中物之解釋.可以包含房屋所有權狀嗎....

我的問題是;真正所有權人其該房屋權狀不間或被人佔有..如無其他原因外因該自己去申請補發即可不是嗎/為何要大費周章繳裁判費訴訟請對方歸還,

或者直接告對方侵占不行嗎/

那對方如此做有何用意/

 

 

Ayu 101-11-17 18:00

大家好,因為我不是很懂法院規則
所以一直對這件事感到很疑惑

書記官的工作應該是:把法官和當事人所說的話打下來
他的職權有包含可以「發言」嗎

因為前幾天開庭時,法官問我這是屬於民法第幾條(超怪的問題)
當時我回答不出來,因為我不是唸法律的人(回答不出來也是正常的吧)

結果坐在下面那個書記官就一副高高在上非常跩的說:
(1)你如果不懂法條要不要下去一樓問清楚我們再開庭呀
(2)你要不要找個律師來幫你處理

我真是愣住了,後來我就直接問書記官說:
請問xxx書記官妳的職權有包含訊問當事人嗎?
她好像因為我的反問,她的臉色就很鐵青,但是還是很跩的臉
他是不是因為考上書記官是公務員,就覺得這個工作很安穩才這樣對我們當事人

真是氣人,我們出庭已經心理負擔很大了
這種書記官好像無關緊要的三姑六婆在看戲
看戲時還不忘酸你幾句

因為開庭當場都有錄音,所以可以證明我所言不假
我要怎麼提出扣留這個錄音證據
(怕被洗掉,因為這位法官非常情緒化,所以我已申請案件移送到另一法院審理)

由於法官和書記官當時的有許多發言都不太適切
我要怎麼提出他們的職務不適任呢,請教教我謝謝。

 

想請教若要投訴和扣留證據的話

是該去向哪個單位投訴呢
和一般提告一樣嗎
還是法院公務員有自己的懲戒單位呢

林智群 (klaw) 101-11-17 21:47

請向法院政風單位申訴

小小豬 101-11-11 10:46

請問律師

某甲 向 乙營造公司借牌興建房屋造成鄰房既我的房屋受損

我先是以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後來又以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主張乙公司及

其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

請問

如果甲之侵權行為成立的話

1. 我以民法第169條主張乙公司及其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

2. 還是以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主張就已足夠 ?

謝謝律師 !!

 

林智群 (klaw) 101-11-11 12:51

你這是侵權行為,不是訂約,無法用表現代理,

另兩家公司間各自獨立,也不能用民法28條及公司法23條,

頂多是舉發這兩家公司借牌行為,用政府採購法去處罰他們

小小豬 101-11-11 14:32

說明一下

甲是個人不是公司

是造成我本人的財產損失

我對甲用侵權行為相關法條求償

對乙公司的借牌行為用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求償

1. 以上這樣適用法條錯誤嗎 ?

2. 如果甲主張與乙公司是合夥關係要不要改變法條?

謝謝 !!

Eason 101-11-08 10:48

本人親屬患有輕度精神疾病安置於復康之家內,前日晚間突遭同為精神病患持木棍攻擊,現在加護病房救治中. 該收容機構堅稱他們該做的及該防範的都已經做了,不需為發生這件事情負擔任何責任並要求打人病患家屬全權負擔所有醫療費用與後續賠償問題. 就本人認知,病患由該機構24小時收容照護,理當負責被收容人之安全,會發生這種事顯然在管理上出現嚴重疏失(為何會有木棍?傷害行為發生時無管理人員在場與制止?) 請問是否該收容機構在作業程序上完全符合其上管理單位規範就不需為這件事情負責? 收容機構於該案是否違犯民法刑法? 如確有違犯應該以何種名義對其提出告訴? 該案責任歸屬是否為收容機構與加害人家屬各1/2? 加害人家屬可否以收容機構有管理疏失拒絕負擔責任?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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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1-11-04 11:04

請問大樓地下二樓停車空間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從市府原核定的60個車位減為55個),因該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並非大樓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果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規定徵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嗎?或是經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即可?

G正 101-11-02 12:57
最近我家因為經過土地劃分,發現房子有佔到他人的土地,而對方因為想要索回開始進行拆除,而房子早在四五十年前蓋好的,不過因為是以前蓋好的沒有什麼房契!當初因為土地是由老一輩的人口頭互相交換,現在他們要拆除,雖然土地是他們的,不過這房子也在這裡住很久,而也有朋友說有條民法是"善意第三者無償佔有",可以要求他們拆除賠償,想請問各位大大說:(1)真有這條民法嗎?!在民法第幾條?! (2)是否還有其他處理管道?!
這還是要看詳細個案,而作不同主張如時效取得地上權、權利濫用、口頭互換約定等等,不可一概而論,且一般都是訴訟上之抗辯,亦即待對方提告再作為答辯理由。
Beer 101-10-31 16:05
律師:您好! 我離異,育有一子(15歲)歸我監護,前幾天前夫往生,因留有債務(不知數目),想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但查了查,必須有除籍謄本、死亡診斷書等,還要到前夫戶籍地台東去辦,又必須通知到其他順位繼承人(只知道地址),似乎很麻煩。 民法修正後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限定繼承」可以保障,需要去法院辦理嗎?
民法目前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實質意義確實類似舊法時期限定繼承 不過這還是需要經過法院辦理相關程序
Nini 101-10-30 08:55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的奶奶前天忽然腦出血緊急送醫,目前尚在加護病房觀察,昏迷指數是7-8分(時好時壞),醫生說年紀太大不適合開刀,目前就是用藥物控制,醫生說復原的機會很低,要我們做好心理準備,也說這幾天要讓奶奶轉到一般病房,屆時將會有一筆龐大的看護費用,由於她在銀行有定存,我們因為需要用這些錢,來支付相關費用,奶奶之前就已經有把印章、存簿等資料交給我們,銀行卻拒絕我們解約,說需要本人來提領,但因為她目前是昏迷,意識時有時無,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能將這些存款提領出來?是否符合民法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資格?煩請律師告知解決方法及相關辦理程序,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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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小豆子 101-10-24 12:49

漏水民事起訴狀,請幫我看一下漏水民事起訴狀請求事項有無衝突之處...thank you

1.可以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又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嗎?

2.還是只能請求漏水修復工程費或請求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二選一?

 

為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並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自被告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係新北市○○區○○路○○號之○樓(下稱系爭○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爰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法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系爭○樓建物進行必要修復。另原告因進行必要之漏水修復工程及系爭○樓建物之天花板、牆壁之修繕,則原告依上開民法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先行暫定為新臺幣(下同)○○○○元。

三、 ….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號之○樓房屋損害之漏水原因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

陳小姐 101-10-23 12:49

1.我看民法裡面有規定說,未經公證贈與如果尚未轉移可以主張撤銷,已公證者除外。想請問公證跟認證是否相同?? 或者沒有經過民間公證人公證的話就不叫公證,只是有另一人在場的那一種,叫做認證???這種就不算是公證?? 2.想請教,合法的民間公證人是否一定會出現在政府的地方法院所屬全職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裡面,如果當初找的人並不在這名冊裡面是不是表示就一定是沒公證過,因為我看兼職的都是只辦理認證。所以除了問題1想請問以外,也想了解是不是有效的公證人一定都會登錄在這裡面。且從公證法通過後所有的合法民間公證人一定都會在此裡面,即使那位公證人可能後來"不幹了",也還是可在此份資料內看到何時撤銷執照或者離職的吧?? 謝謝

1.公證跟認證確實不同 律師只能辦理認證業務不能公證 目前公證業務是由法院將一部分轉由民間公證人辦理 所以民間公證人須經當地法院許可執業 2.曾經當過公證人 之後不擔任 不可能影響公證書效力

達達 101-10-18 21:24

我們家大樓的房子,跟建商買了之後陸續發現陽台會冒水,廚房滲水,房間漏水等問題

在保固期一年內跟建商知會過很多次,建商每次都請水電工來看,然後簡單弄一弄就說有修

但是問題還是一直存在,總是治標不治本,所以我們就拍照存證

而且他們一直推拖,接著保固期過了以後,建商變的不理不睬

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用民法哪一條要求他們負責呢?

因為現在我們想寄存證信函過去要求他們盡速處理,否則想訴諸媒體並且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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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達 101-10-18 22:32

 回去查了契約書的保固條款

內容簡要來說,在結構方面保固十五年(樓梯、樑柱等),建材方面保固一年(粉刷、水電等)

陽台後方一直冒水我們懷疑是結構方面管路出問題,導致排水不佳才會冒水,然後影響到廚房滲水跟房間漏水

這保固的一年內我們一直都有請建商來處裡,但每次都很敷衍,而且並沒有徹底處理好,一直推託直到保固一年結束然後就不理不睬

(一)、像這樣子假設是屬於建材方面的問題,保固期仍然適用?無法向他們提告嗎?

(二)、如果是結構方面出問題,我們必須先請人來處理確定是結構上的問題,才能提告要求賠償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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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101-10-15 21:07

請問  我朋友在6、7月共跟我借了10萬元,當初說好7月底、8月底分二次還完;結果拖到現在他一塊都沒有還,打電話給他也不接;當我打電話他沒接不久之後,便會傳簡訊來延期,說什麼他人在國外、匯款還沒進來等理由,都已延了5次以上。
1、當初並沒簽借據;但他借錢延期的相關簡訊都還留著。
2、當初錢是匯入他未婚妻的帳號裡;而我還有保留ATM匯款單。
3、我不知道他家地址,只知道手機
請問可以用“民法”、“刑法”來處理這事嗎?             謝謝

 1.借款契約不需要有書面  只要能證明有借貸合意且交付金錢就成立借貸契約

    民事上可以考慮先發支付命令給對方

 2.單純借貸關係 沒有刑法問題  不過是否透過詐欺罪主張  可以考慮

 

小安 101-10-11 11:53

民法繼承 第1166條中有提到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想請問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謝謝。

如果分割遺產影響胎兒應繼分 胎兒將來可以主張遺產分割無效 請求遺產返還繼承人公同共有

此情形多指遺腹子(老公去世而老婆肚子之小孩尚未出生)

繼承人係胎兒

其他繼承人須將屬於胎兒所有的那一份算入再分配

否則其他繼承分割遺產之行為即屬無效

可請求重新分割或依民法第1146條行使權利

小朱 101-10-10 13:48

要看有沒有水溝要去哪查

鄰地雖有承水義務,然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動產,則為妨害他人之權利,即使鄰地置不與較,亦屬妨害社會公益,自在限制之列」民法第777條立法理由參照對於自然流水高地所有人有排水權,低地所有人則有承水義務,亦即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民法第七七五條第一項)。 

高地所有人具有疏水權,亦即水流如因事變在低地阻塞,高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七七八條)。與此相對地,若非自然排水而為人工排水之情形,鄰地所有人原則上無承受義務。例如,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七七六條)。

同樣地,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動產民法第七七七條)。但?因應實際需要,設有例外規定。例如,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農工業用之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低地。但應擇於低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於此情形,高地所有人,對於低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民法第七七九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設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民法第七八○條)。 房子蓋得比鄰居低,結果雨水統統流到自家來,該怎麼辦呢。一下雨,因鄰房未做截水溝,雨水就會灌到我家庭院內就會淹水,有請他改善,但鄰房卻以採光罩沒超出地界為由不處理前屋主改建所造成,請問各位大大,在法律上有什麼約束力。如果跟她們打官司勝算會多少

鄰居的採光罩無集水槽,房屋雨水排水口直接排到馬路無水溝,流到我家庭院,造成庭院積水要怎麼辦?

奇葆 101-10-08 22:25
有一條7天鑑賞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台MP5 結果送來的跟我要買的不一樣
我打給賣家 他問了廠商之後說
廠商說送的東西就是一樣
我跟賣家說我買的跟送來的就是不一樣
他就硬跟我堅持送的是一樣的
我又問那我退貨日期還沒到 那我可不可以退貨 ?
賣家說我已經先付款了 所以不太能退
那這樣按照消費者保護法
我應該怎樣保護我的權益 ?
我已經有客訴拍賣網站了
還有哪些方法呢 ?
後天退貨日期就過了
如果賣家拖到後天
那我不就不能退了 ?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8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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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tos 101-10-06 21:23

大約已經過了1年了,刑法309已經過期了

我有去法院看訴狀範例,但還是找不到合適的

Q1.請問可以單純提出民法195的訴訟嗎???

 

Q2.請問訴狀大概範例是如何?

1.刑事程序跟民事程序通常都是獨立的 只是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而已 2.所以你當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3.司法院都有提供相關簡易範例 如果找不到可能就是關於這部分沒有特別製作範例

doritos 101-10-0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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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至於法律依據這部分涉及實體內容 不便給予個案意見 2. 起訴後會請你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 就可以確認地址 3.民事案件跟警方沒有關係 他不會去幫你查資料

doritos 101-10-0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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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圓 101-10-06 19:34

我是女主管,因跟男下屬在工作上有糾紛,他在氣憤下多次向同仁惡意散佈說我和老闆有染,且因我年紀比他小,他也向同事說我是小屁孩,不適合當主管,和他簡訊確認過,他承認他有這樣子說。已簡訊像我道歉,但我不想接受

請問:

1.如果要給他教訓,我是否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他要求他公開道歉且賠償妨礙名譽?還是就直接提告了?

2.在上述中,除了觸犯了刑法310條跟我可以用民法要求賠償外,散佈我和老闆有染、年紀小不適合當主管,讓我有因為我是女性且年紀小所以當主管被歧視的感覺,是否也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中的 性別及年齡歧視? 這部份我如要提告,也可以嗎?

林智群 (klaw) 101-10-06 19:46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請對方公開道歉,提告是最後動作

騷擾部份只能向警方舉發由警方罰對方錢,提告檢察官不會處理

doritos 101-10-04 19:45

侮辱後,可以單純只告民事嗎?

對方罵我"廢人" ,但是時效已經過了8個月了,309告訴期過了

所可以用民法195請求賠償嗎?

如果不是用民法195,那請問是怎麼用民法提出告訴?

 

 

如果遞狀去地檢署,請問狀紙要怎麼寫?  我找過法院的範例了

溫柔的老虎會咬人 102-01-24 15:05

先說 時效過了  基本上 對方就可以沒事了

民事你都別想太多了

法律也要求時效

所以考慮刑事

 

去地檢署 寫訴狀 找檢察官討論是否起訴

胖子 101-10-03 23:16
律師您好~~~請教您我弟弟是94年去世,當時未辦理繼承也沒辦拋棄繼承,現在有卡債追討,請問引用民法繼承篇第1-3條的法令來做抗辯適合合宜??
主張這樣抗辯是沒有問題 有問題的是法官是否會接受 亦即是否真的由你負擔清償有顯失公平的地方
豈几 101-10-02 16:08

朋友 前二年 被她現在的老公騙婚

因為她老公有天告知她說要去坐牢了,是因為金錢糾紛,並跟她說 想要去牢裡面看他 必須要結婚才能申請,所以朋友為了看他就答應結婚, 老公也於登記後二天入獄

但是經過一星期 發現老公入獄原因竟然是下藥迷姦其它女生十幾個..........
因此朋友無法接受,並在這二年長期一直活在 心理極度憂鬱的生活裡

這期間朋友也寫信想要老公同意離婚,但是每每都被老公 推翻 並承諾未來的日子
所以就一直拖了二年至今,而且連老公買的房子都買老公的媽媽的名字,但卻是朋友在繳房貸

現在她總算想通了,而且也已經搬離原本的地方,並想要去法院訴請離婚 ,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來申請,更想把繳的房貸拿回來,近百萬

想請教這樣是否會成功,但是在網路查詢文章 又看到這一段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知悉後已逾一年和 逾五年 不是一樣嗎? 所以朋友經過了二年,到底可不可以呢? 亦或是有其它方法或案例可供參考呢?   謝謝各位律師朋友

 1.1052條第1項第10款確實有起訴時間限制

 2.不過實際如果如你所述  依第2項訴請離婚成功率應該是相當高的

林智群 (klaw) 101-10-02 18:28

你朋友太猶豫不定了,把時間拖過去了,

建議還是主張第一項通姦及犯罪,以及第二項婚姻出現裂痕

阿伯 101-10-02 13:47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子女,
老大_男_已婚
老二_男_未婚
老三_女_未婚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三提議必須將父親之前協助老大購屋之300萬,
也要納入計算金額內,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也就是老大得200萬,老二老三各得500萬,
請問老三的提議合理嗎? 老大有權拒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問題2: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子女,
老大_男_已婚_育1男
老二_男_已婚_育1女
老三_女_未婚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大提議孫子須算一份,
老二也提議孫女須算一份,
也就是老大得2/5,老二得2/5,老三得1/5,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老三有權拒絕這樣的分配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2 15:18
回覆 阿伯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 (恕刪)

針對問題1的部分,民法第1173條特別明訂生前特種贈與依法應歸扣之,即符合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情形所為贈與,以即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發生前二年內所受之贈與,計算遺產時應加入計算,若不符合上開法條類型,則不能主張加入計算。

 

問題2部分,原則上遺產確為三兄弟共同平均繼承,然法有明文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繼承,至於繼承之權利,依本案,原為每人各1/3權利,若由被繼承人指定繼承,則可以最少1/6之遺產權利指定,但不得低於1/6,否則繼承人得主張有侵害繼承之情,而有『繼承回復請求權』

小陳 101-09-27 22:10
律師你好 前幾天收到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寄來一封存證信函 內容{債務人陳永霖(我父親)陳盛隆(我不認識)已死亡 台端為繼承人 (我母親)依法繼承其資產以及債務 ....} 想請問張律師根據民法1148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已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責清償責任 借錢時間民國71年 借款人陳月英 保證人 陳永霖 但是陳永霖在75年間已往生 沒有遺產 但是沒有去辦拋棄繼承 借款人陳月英在十年前過世 1 這樣我們需要去清償這個債務嗎? 2如無需清償 是否需要正式回函給該資產管理公司 3回函內容該具備什麼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繼承是發生在舊法時期 你指的法條是98年之後修法的 依舊法你確實還是繼承債務 不過是否可以有機會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你可以研究看看 但都需要經過法院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