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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子 101-12-08 01:14

我於2012/11/28(三)在虎尾簽了鴻森的加入申請書(還有手機相關的切結書)

但一直有想退出的念頭

已經與上線談論過兩次要退出  但後來都沒有談成(只能說我太容易被煽動)

友搜尋過關於傳銷法好像十四天內可以退出

公平交易法有說關於產品需要由公司承擔90%

我現在完全想退出  但很怕約出來講又被呼嚨

距離十四天還剩下四天左右....

我該如何退出呢  是否要寫存證信函或是其他書面

關於手機違約金是一定要自行處理嗎...

如果申訴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否可以委託公司代理轉讓呢(永遠都有加入的人是否可以讓公司把門號過戶給其他加入者)

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2-08 06:48

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即可退出,若在14日內退出,原則上是可以全額退貨的。

熊熊 101-12-01 22:55
請問我在臉書發洩公開打了以下字言算犯法嗎? 在一個職場上,上司與員工總是對立的,為啥員工會不尊重及討厭你這位上司, 你是否該檢討一下?而不是一直讓員工噴口水恨你!別老是拿一些事情來威脅我們, 幹~你憑什麼!我才不削你!.......以上字言。然後朋友回我這篇留言,我回應朋友打的留言,我回打了這些字言〝我們董事長很好,但是總經理很靠腰〞,我這樣算公然汙辱嗎?就因為這樣,總經理要開除我了!但之後我有寫書信及親自向總經理道歉!但他說我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悔辱之行為者),要給我終止勞動契約。我已在職2年多了,也不想離職,這樣我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嗎?如果他告我的話,我是輸家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在臉書上的發言,確實有可能會有公然侮辱之情事,但是否能據以認定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2款之規定,應該仍有爭執空間,而訴訟本身即沒有所謂百分百一定如何之結果,只能說您要盡力去爭取您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熊熊 101-12-01 22:54
請問我在臉書發洩公開打了以下字言算犯法嗎? 在一個職場上,上司與員工總是對立的,為啥員工會不尊重及討厭你這位上司, 你是否該檢討一下?而不是一直讓員工噴口水恨你!別老是拿一些事情來威脅我們, 幹~你憑什麼!我才不削你!.......以上字言。然後朋友回我這篇留言,我回應朋友打的留言,我回打了這些字言〝我們董事長很好,但是總經理很靠腰〞,我這樣算公然汙辱嗎?就因為這樣,總經理要開除我了!但之後我有寫書信及親自向總經理道歉!但他說我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悔辱之行為者),要給我終止勞動契約。我已在職2年多了,也不想離職,這樣我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嗎?如果他告我的話,我是輸家嗎?
1.看起來應該是有公然污辱的情形 2.不過程度是否已經到可以懲戒解雇可能有點問題 你可以斟酌一下
熊熊 101-12-02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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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 101-12-01 17:31

請問我在臉書發洩公開打了以下字言算犯法嗎?
在一個職場上,上司與員工總是對立的,為啥員工會不尊重及討厭你這位上司,
你是否該檢討一下?而不是一直讓員工噴口水恨你!別老是拿一些事情來威脅我們,
幹~你憑什麼!我才不削你!.......以上字言。然後朋友回我這篇留言,我回應朋友打的留言,我回打了這些字言〝我們董事長很好,但是總經理很靠腰〞,我這樣算公然汙辱嗎?就因為這樣,總經理要開除我了!但之後我有寫書信及親自向總經理道歉!但他說我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悔辱之行為者),要給我終止勞動契約。我已在職2年多了,也不想離職,這樣我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嗎?如果他告我的話,我是輸家嗎?

 

DAVID 101-11-18 12:55

A-房屋真正所有權

B-A朋友

C-藉名登記名義人

A請B代為找尋可以借名登記人頭後來B就找了C 於是本案有監房屋因此登記於C名下

100年間a與b因細故爭吵.b圖然跟a表示登計於c的房屋是它所購買.a當下便對c題起{圖消所有全反還登計}民事訴訟..

px:b請了律師幫c打官司..所以c的訴訟代理人於過程中自然都是說此房屋出示一張借名登記書上開庭中c成任並非所有全人只是借名登記.但是受b所托並非a.自然a無權請她返還..面c受b委托界名登記於等等

言詞便論最後因為請來b當證人說明..b因此當庭做了偽證.法官隨即宣布判決時間

問題來ㄌ:a後來發現(因為c本來有提出反訴.後來是因為a去c住家找她.c巷a表示她不願意介入a跟b的糾紛房子是誰的就交由法院去判.但後來a告訴c 她委任訴訟代理人也提出告訴)

過了不九.a便接到撤回反訴通知.且通知上有c親筆簽名

就是這個簽明後來a來去比對借名登記書上的簽名發現是完全不同的筆跡..

請問律師這樣a要怎ㄇ做ㄋ?

律師是b請的但他卻市c訴訟代理人.而於開庭的答辯狀內容均都力挺b為所有權人.主張a無權

所以這張界名登記書決不是c所親簽的但卻是她提出的證據之一.幕後不用想也知道是b與律師在主導這件官司.且筆跡有點類似為b所寫

a該於本案提出或追究界名登記書為何人所簽名的嗎?

還是對b另提刑事告訴?

或是因此對c主張?麻煩律師了!

沈恆 (沈律師) 101-11-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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匕棋 101-11-14 08:34

之前先生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路人.(先生屬直行車.也沒違規.對方是小孩.有受傷有動手術.應該只有骨頭移位.因為車禍隔天早上開刀.下午護士就問對方是 否要出院.所以我覺得應該不是很嚴重.)有調解沒結果(發生地在雲林.但當時對方申請調解地是在南投.因為對方沒有事先告知要調解.所以先生臨時無法向公 司請假.我有代理我先生過去).對方要求賠償全額醫藥費還要另外補貼三萬塊慰問金(他說是要補償她在家裡照顧小孩一個月沒辦法工作薪水)...我們有跟 對方談.醫藥費可以由強制理賠(因為我方只有保強制險).至於那三萬慰問金.我們真的沒辦法負擔.頂多可以拿個幾千塊出來.對方堅持不肯讓步.一定要照 他們講的意思才肯談和解.還揚言要提告.前幾天我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現在我方還要提出調解嘛? 還是等鑑定報告出來再做決定? 萬一對方又在他們那裡申請調解.我方還要去嗎?(個人認為.對方從一開始態度就不好.去了也是沒結果.)交通事故現場圖上清清楚楚標示著那條路上有雙黃 線.現在對方卻硬ㄠ說那邊沒有雙黃線.事故現場附近100公呎左右也有斑馬線.(只是現場圖上沒有標示).如果要去參加鑑定會議.我方應該對於現場圖和分 析表提出什麼對我方比較有利的意義??

1.等鑑定報告出來再做決定

2.提出現場照片或證人以證明對方違規穿越馬路。

3.台端是否有超速及未注意前方狀態,尚請留意。

小小豬 101-11-11 10:46

請問律師

某甲 向 乙營造公司借牌興建房屋造成鄰房既我的房屋受損

我先是以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後來又以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主張乙公司及

其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

請問

如果甲之侵權行為成立的話

1. 我以民法第169條主張乙公司及其負責人應負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

2. 還是以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28條主張就已足夠 ?

謝謝律師 !!

 

林智群 (klaw) 101-11-11 12:51

你這是侵權行為,不是訂約,無法用表現代理,

另兩家公司間各自獨立,也不能用民法28條及公司法23條,

頂多是舉發這兩家公司借牌行為,用政府採購法去處罰他們

小小豬 101-11-11 14:32

說明一下

甲是個人不是公司

是造成我本人的財產損失

我對甲用侵權行為相關法條求償

對乙公司的借牌行為用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求償

1. 以上這樣適用法條錯誤嗎 ?

2. 如果甲主張與乙公司是合夥關係要不要改變法條?

謝謝 !!

燒鵝 101-11-06 16:55

想請問 發生車禍時,若對方當時19歲快滿20歲,在交通裁決所初判出來時已經20歲,此時還可以請他的法定代理人出來和解嗎?

Hom 101-10-30 21:52

 

我在新竹工作
於10/7(六)在台北購買一台相機,
10/10(三)在拍攝過程中發現照片左上角有黑色雜質影響影像。
剛開始以為是一般感光元件入塵,因此於10/12(五)送到台中相機代理商進行保養。
保養後,於10/28(日)再次發現畫面相同區域有黑色雜質影響影像。
網路上得知,相同型號產品在台灣、其他國家都發生相同狀況。
?? Mobile0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48&t=3011334&m=s&s=17&last=39439339
Lensrentals
http://www.lensrentals.com/blog/2012/10/d600-sensor-dust-issues
DPREVIEW
http://forums.dpreview.com/forums/post/50141626

雖然原廠與代理商都表示可以將相機拿到代理商進行清潔動作,但問題仍然沒解決:
1. 清潔後並不代表永遠解決問題。
2. 個人無法一直請假、搭車將物品送回清潔。
3. 每次使用時都要擔心雜質影響成像。
這樣的品質實在令人擔憂。

於是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了解法律的版友,
1. 當遇到這樣的問題(疑似設計不當影響商品正常操作),商品(超過7天)是否可以退貨?
若可以退貨,則退貨有效期限是多長?
2. 若可以退貨,當時為了搭配機身購買的鏡頭、電池可以一併退貨嗎?
3. 若不能退貨,代理商有說明可以幫忙清潔感光元件。但額外衍生的成本(請假、
搭車費用、郵寄費用)可以跟代理商索賠嗎?
4. 若不能退貨,原廠與代理商也沒有提出合適改善措施,那消費者有什麼方法
可以自救嗎?
意臣 101-10-29 20:44
律師您好, 您剛剛說的合法授權是指? 我們小孩和祖父母從來沒簽過任何同意我媽媽代表我們的文件 媽媽今天簽的文件裡 應該也沒提到我媽媽要代表其他人 是不是這樣就算無權代理?
如果沒有授權書 應該是沒有代理權限
Jack 101-10-29 13:37


我想要代理大陸的某個產品,他的品牌有在大陸註冊,可是我發現在日本有個品牌的名稱是跟他一樣的,不過是完全不一樣的產品,這樣我在台灣代理銷售,會有問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1-10-30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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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岳 101-10-15 13:02

我叫朱群岳.被ETtoday新聞(東森)不實報導,,我的文化素質不高,不懂太懂法律.請求幫助.

我的e信箱:zlong12345@yahoo.com.tw 請好人回覆我,謝謝!

我有6個疑問:

1. ETtoday新聞在這不實報導中犯了什麼法?

2.是屬於刑民事訴訟,還是單單屬於民事訴訟?

3.我住板橋,那我要到哪裡提告訴訟?.

4.要告到法院要花多少錢?(舉例:要求賠賞200萬為例子我要先花多少錢,如要要求賠賞50萬我要先花多少錢?如果我是窮人怎麼辦?窮人沒那麼多錢?)

5.我是窮人沒太多錢怎麼辦? 我所有現金財產只有5萬.要怎麼告ETtoday新聞?

6.沒錢請律師,但我真的很需要律師幫我怎麼辦?有沒有告贏之後再讓律師委託費用?

(一)ETtoday新聞不實報導說我遊戲鐘花費時數達2000多小時, (我在新聞局公布明明就說7百多+3百多+67小時. 因不實報導時數使眾多玩家讀者認為我一定開外掛.如果有人3個月玩2000多小時就連我自己都會認為是外掛,因為不可能做得到.)

(二)ETtoday新聞當天根本沒有來到新北市政府現場,也沒有查明事實和證據就胡亂不實導.(我覺得沒有查明事實或找當事人確認不該亂報導)

(三)ETtoday新聞的那句嚴重公然毀謗,公然妨礙名譽.{疑朱群岳欺瞞台灣媒體與消保官,利用輿論對代理商施壓}這文字攻擊造成本人精神上受到極大傷害. (我在新聞局說的都是事實,我認為新聞價值因該是以公共利益為基礎,而不是誇大扭曲事實並攻擊當事人來引起大眾的好奇心.)

以下是)ETtoday新聞不實報導網址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09/112382.htm

ETtoday新聞偷偷改新聞文章,好在我有把還沒改的文印下來了.以下是還沒偷改之前的文章

============================================

新聞來源:ETtoday
暗黑破壞神3玩家朱群岳被鎖?玩家批消保官沒做功課
記者鍾禎祥/特稿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09/112382.htm

職業玩家朱群岳泣訴,自己「暗黑破壞神3」遊戲帳號被鎖,2000多小時的心血付之一炬,
北市消保官也跳出來,指業者逕自主張違反遊戲規則,被台灣媒體大幅報導。不料消息一出
,引來許多「暗黑破壞神3」玩家質疑,報導內容多處與遊戲現實不符,疑朱群岳欺瞞台灣
媒體與消保官,利用輿論對代理商施壓。

 

第一個疑點,據《蘋果日報》報導,朱群岳在遊戲中花費時數達2000多小時,但「暗黑破壞
神3」遊戲5月15日上市至他被封鎖的8月17日,扣除維修時間,總遊戲時數也只有2600多小
時,除非朱先生每天都不吃不喝不睡,連續3個月爆肝打電動,不然很難相信這之中沒有誇
大浮報事實。

第二個疑點,朱群岳稱自己玩遊戲好時可月入3、4萬,但有玩家幫他試算,照知名寶物拍賣
網遊戲貨幣和台幣換算,依他的遊戲時數,收入遠遠不只只有3、4萬,這還不包括裝備、帳
號等額外收入。

第三個疑點,有玩家從新聞照片中找到朱群岳的帳號,發現其裝備並無特別驚人之處,似不
如他所稱「那麼厲害」,「就是普通的打寶裝嘛!」多數「暗黑破壞神3」玩家也不認識他
,以至朱忽然成為Google熱搜排行關鍵字第1名。

第四個疑點,「暗黑破壞神3」的開發商「暴風雪娛樂」,是以「嚴懲外掛違規玩家」出名
的公司,也因為這樣深受全球玩家愛戴。雖然消保官認為暴雪處置不合理、不公平,但要了
解,美國的消費者權益遠高於台灣,若暴雪常亂封鎖帳號,早就被告翻了,用不著台灣玩家
跨海求償

有曾被「永久封鎖」的玩家現身說法,若真覺得自己沒有使用外掛等非法程式,只要寫封英
文E-Mail給暴雪客服,通常可以解鎖;暴雪在封鎖帳號前,都會錄影存證,以防有類似糾紛
發生。

據平面媒體報導,10月4日在消保官陪同與代理商協商後,朱群岳的帳號已經解鎖,但歸還
道具的權利仍在開發商身上,本地廠商無權置喙。台北市消保官蕭光展對此表示,該遊戲為
國外開發、國內業者代理,業者以玩家「異常表現」為理由鎖帳號,公平性和合理性令人質
疑。

消保官的主張或許沒錯,但3C、尤其是數位內容有別於一般實體商品,不能用相同的邏輯來
處理,如之前北市府要求的APP有7天鑑賞期可退貨規定,讓國外廠商見識到了台灣政府在數
位法規方面的落後,消費者也不買單。

朱群岳的帳號被鎖,或許是他個人的問題,但就相關報導看來,只是再次突顯我國政府與官
員對此領域的無知,許多一般玩家都可以提出的疑點,身為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卻茫無頭緒

雲端時代興起,也帶來許多新商機和新行業,日前《ETtoday新聞雲》就曾報導過,知名國
外玩家Athene靠玩「暗黑破壞神3」賺入4千萬台幣。2012年,全球遊戲市場將突破千億美元
(3兆台幣)大關,其他如職業電競、數位內容買賣服務也跟著蓬勃發展。

而台灣不管是在制度、法規或官員的觀念,對比過去10年積極耕耘此區塊的韓國,顯然還有
很多加強的空間。

 

阿國 101-10-11 21:50

我在網站賣一台遊戲主機.隨主機贈送遊戲片20幾片.警察抓我去做筆錄說我(違反著作權法).今天有個遊戲公司代理人陳先生打來談和解(要求和解金4萬)請問我該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1-10-1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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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國 101-10-11 23:04

請教 沈律師 那些侵權光碟是從販賣光碟的網站所購買並沒有重製.而我主題是賣主機而非賣光碟那我後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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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101-10-16 21:03

你好
我也是遭到著作權蟑螂所陷害的

也是同人同遊戲公司

目前我已經成立社團討論互助方法與對策
由於是成立初期
請您告知親朋好友來支持
謝謝!

https://www.facebook.com/cockright

請留言告知詳情
我會盡快回覆您

小蝶 101-10-05 20:43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老公前一陣子撞到別人的車屁股!對方是在當兵!然後他請他朋友代理後續賠償的問題! 他朋友要求不管車子修得怎樣就是要給他們14萬!後來有砍到剩12萬!他們也讓我老公簽本票保證!!然後前幾天有先給他們兩萬!阿那個朋友有寫一張紙說他有收到2萬部分修車費!!阿我們有請事主休假的時候 出來寫委託書!那委託書要怎麼寫才有保障!才不會說錢賠完了!然後他們不認帳!要怎麼寫!?準備什麼才具有法律效應!!
委託書沒有制式格式 不過至少要表明雙方年籍資料 可以特定什麼人 另外要表明針對什麼事件委託
小猛 101-09-29 14:35

事情經過
我= (17歲)
朋友=乙 (16歲)
4月初"乙"跟我借車
把我車撞調,到現在都還沒賠
人常常搞失蹤
所以我想拿本票給他簽和背書
但是未滿20未達法定代理年齡
但是債務人寫"乙"
保人給他爸簽 這樣我可以找他爸拿錢嗎?
法律成效嗎?

-------------------------------------------------------------------------------------------
(借據這樣寫有錯嗎?)
債務契約

債務人 :         (以下稱做甲方)
貸予人 :         (以下稱做乙方)
保 人 :         (以下稱做丙方)

※約定內容※

甲方因為某些原因之需要,急需資金,今和乙方達成協議,乙方願意貸予甲方
新台幣       元整,
清償日期為 民國     年    月    日,清償期屆至後
甲方必須將利息每月  %,以及借款金額全數反還,若有遲延所造成乙方損害,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損害利息,逾期每月利息  %

※注意事項※

一、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貸予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二、本借款之甲方若未滿法定代理年齡,若借款金額未全數反還須由丙方清償債務
三、甲方 或 丙方 所簽發或背書支票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支票本票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四、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 乙方 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避免口說無憑,特立此約以玆憑證。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貸 予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保  人:     (身分證字號:     )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我已叫"乙"簽本票以及借據然後叫"乙"拿回去給他爸再本票後面簽名蓋手印,但是我怕事"乙"自己簽的沒叫他爸簽,他這樣是否有違造文書?我前還拿的到嗎?)

林智群 (klaw) 101-09-29 21:01

既然是把你的車子弄壞的解決方式,應該簽的是和解契約,幹嘛簽借貸契約,

對方又沒有借錢給你,千這樣的契約是無效的

水果狸 101-09-02 00:15

由於我是騎老闆的車發生事故,所以我向肇事者提出民事告訴有求償機車損壞賠償,

對方針對這一點也在答辯書中表明不爭執,

但事法官說車不是我的所以我不能求償,

那再下一次開庭前我是不是要增加原告(我老闆)?

請問是要寫什麼書狀呢?那老板需要重新開庭嗎?

還是可以寫委任委任代理求償?

1. 車子所有權屬於老闆 你自認當事人提訴訟應該是當事人不適格 2.兩種方式 一種是撤回訴訟後老闆再另行起訴請求 一種是變更當事人為老闆 不過後者是否可以這樣做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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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狸 101-09-04 23:5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車子所有權屬於老闆 你自認當事人提訴訟應該是當事人不適格 2.兩種方式 一種是撤回 ... (恕刪)

因為我跟對方求償的項目很多,機車毀損只是一部分,試問可否增加原告呢?

那如果我老闆要像對方求償事要寫什麼書狀?是"支付命令狀"嗎?

還是她要對肇事者重新提告呢?那他是否要開庭應訊呢?

 

由於車輛所有權是老闆享有的,所以請求對方賠償車輛損害的部分,本應該由老闆擔任原告,才能符合當事人適格。但是您可以請老闆將損害賠償著請求權債權移轉給您,這時候就可以以您的名義直接告了,所以只要辯論終結前請老闆將債權移轉給您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Tom 101-08-27 21:27

日前我上網販售PS2遊戲主機,內附含許多配件,但獨中遊戲片是違反著作權,遭警方釣魚下提供光榮代理商的遊戲片共六片,對方指控我販售盜版,即使贈送也一併觸法,事後對方不斷打來要談和解,檢方也希望雙方能夠和解。我在網上看過相同案例,對方一開口都要求十五萬賠償,後續可談判殺價,一旦和解檢方就會判緩起訴。但整件事情下來,本人未向釣魚方交易,且光碟是釣魚方要求之下所提供,但對方還是堅持我販售盜版。我目前還是學生,也是初犯、沒有前科,若真不配合廠商所要求的金額,檢方一定會上訴嗎?萬一檢方提出上訴,法院也是會判我有罪嗎?

再問警方教唆我提供光碟,且也沒執行交易,也沒勘驗光碟內容物就急急將我送達法院審理,算有行政上過失嗎?可否專攻這一點來自保,還是只能請律師來喉舌一番了?

林智群 (klaw) 101-08-28 00:12

如果金額可以調整的話可以是著和解看看,不過如果和解不成檢察官通常會起訴,你要打無罪的話只能強調警察用釣魚手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用

Tom 101-08-27 21:26
律師您好: 日前我上網販售PS2遊戲主機,內附含許多配件,但獨中遊戲片是違反著作權,遭警方釣魚下提供光榮代理商的遊戲片共六片,對方指控我販售盜版,即使贈送也一併觸法,事後對方不斷打來要談和解,檢方也希望雙方能夠和解。我在網上看過相同案例,對方一開口都要求十五萬賠償,後續可談判殺價,一旦和解檢方就會判緩起訴。但整件事情下來,本人未向釣魚方交易,且光碟是釣魚方要求之下所提供,但對方還是堅持我販售盜版。我目前還是學生,也是初犯、沒有前科,若真不配合廠商所要求的金額,檢方一定會上訴嗎?萬一檢方提出上訴,法院也是會判我有罪嗎?
1.看來是違反著作權法91-1 2.如果沒有和解應該是沒有緩起訴的可能 畢竟是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 3.如果要主張無罪 就主張警方陷害教唆 亦即你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意圖 是警方讓你犯罪 4.如果沒和解 將來可能會負擔易科罰金費用民事賠償 可以自己斟酌看看
101-08-20 20:53
律師您好,這邊有車禍賠償的問題想要請教您: 車禍發生於今年五月八號晚間十一點多, 對方十五歲未成年無照騎乘機車紅燈與本人擦撞,造成我方右手骨折。 案件以於今年七月二十號調解完畢。 調解內容如下: ”肇事者”同意給付我方修車費、醫療費、慰問金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分期給付,101年8月8號、101年9月8號、101年10月8號、101年11月8號、101年12月8號 每期各付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分期,一期未付,全部視為到期。 然而今天已經8月20號了,對方仍未付我任何款項,也找不到人。 筆錄上的地址已經被搬空了,家用電話以及手機通通都換了。 法院說可以請聲請強制執行,那我們也去了國稅局查對造人名下的財產,但國稅局說我的調解書的調解內容只寫了和我對撞的人(未成年)的名字, 並沒有寫他法定代理人的名字,所以沒辦法查,要查也只能查那個未成年財產及所得,要強制執行也只得等到對方20歲名下有財產… 後來交通大隊的員警跟我們說他沒有執行義務的話,調解就不成立。 那現在我們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嗎?因為當初幫我偵辦的員警過兩天才 有上班,要到那時候我才能弄清楚。 現在我想先了解一下我們這邊能夠做的、還有我們的權利在哪裡? 今天已經跑了法院、國稅局、區公所、警局等好多地方,一度覺得已經沒望了… 我爸媽認為,對方在7月20號調解完之後一直到8月8號這段期間,不僅未履行義務,還搬家、更改連絡方式,也未做任何通知,期行為是否有構成詐欺背信等嫌疑?若有,是否可以另外提出告訴? 拜託幫忙解答,謝謝! * 補充問題: 假使我去清查他兒子的財產,如果有,即使對方未成年我依然可以聲請強執嗎? 有人說這樣民事刑事都可以提告民事直接寫訴狀去法院提告就可以了嗎?那這樣是要告他? 刑事的話是警察局幫我們送地檢署嗎?還是要另外提告呢? 問題有點多,拜託律師回答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們是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則該調解即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您可以依該調解內容向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即便對方是未成年人),但由於對方是未成年人,所以要執行到恐怕也很困難,但由於對方是未成年,所以也可以對其父母請求連帶賠償,但此部分應另外起訴,至於刑事部分,尚視您和解內容有無撤銷告訴之意思,若有即無法再告對方過失傷害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峰銘 101-08-07 15:54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訴訟代理人。

因此(7/20)請朋友帶齊資料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我是低收入戶)。接見的莊信泰律師說:『行政訴訟呀!很難打喔!』看完資料後說:『這些都是妳全癱的朋友寫的嗎?好強喔!』 『依據這些資料,很有贏的希望!』。 然而幾天後(7/24),〝法扶會〞用掛號通知我駁回的理由,卻與市府答辯狀同一理由:『逾期提起訴願,嗣又提起行政訴訟,應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唉!~也不知〝法扶會〞都幫些什麼人,連我這真正經濟、客觀條件最弱勢、最需要律師義務出手協助(且經他們〝法扶會〞莊信泰律師評鑑過很有贏的希望之案件)的低收入、臥床全身癱瘓者都不幫。

之前的無知,不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無規定逾期不受理的訴願決定不得提起撤銷訴訟,不就是為我等無知之輩所定的補救措施,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之立法精神。

故祈求願意幫當兵因公槍傷最弱勢的全癱病人〝小蝦米〞對抗南市府〝大鯨魚〞而代表出庭攻防【全癱臥床30年,常年洗腎、中樞神經受損(極度怕熱)、長途舟車勞頓(可能得上高雄開庭)、體力不堪負荷】的正義律師(當然至少得敬上往返車馬費)。謝謝幫忙!!

如蒙惠助,將把全部資料彙整寄給您研究,謝謝!!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不過這種案件要交付受理  應該難度相當高

 

峰銘 101-08-07 17:19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或許您沒注意看清內文,我已提起訴願這道法定程序,因逾期而為裁定不受理,且於101/3/27訴願決定書最後書寫: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提起行政訴訟而本人已於101/5/25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101/7/28已通知預繳裁判費,分案〝己〞股,這些都已告知〝法扶會〞,〝法扶會〞卻仍照市府答辯狀理由駁回(也不參考接見莊律師:『有贏的希望』。的意見)。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釐清事項後,張律師是否仍認為如此呢?

101-08-05 22:10

前幾天我上新竹想租屋房屋仲介代理人帶我們看了一間,

我們看了還可以接受,但是價錢方面比較不符合我們的預算

但是房屋仲介代理人私底下跟我們說:

"""你們可以先拿3000元當訂金,我去幫你跟房東談談看能不能降低房租

談成了3000元就先當訂金,如果談不成3000元就會退回"""

因為就快要去公司報到了,想快點找到房子,就先答應了

然後代理人拿了兩張收據給我們,上面有寫3000元訂金

後來回家後整理東西發現要帶去的東西比較多,那房間的大小可能不適合,

所以想再找別間看看,後來打去問代理人,他說房東答應了所以訂金不能退

我看那張收據上面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承租人自付訂金起,享有承租優先權,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本訂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承租人個人因素不租,則本訂金沒收,不得異議。"

那時因為是第一次租房子所以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我就簽名了

現在想找別間,那我付的"""3000元訂金"""能要回來嗎???

黃國城 (Jerry) 101-08-0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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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6 00:56

律師謝謝你,但是我有點有看沒有懂的感覺

可以簡單的跟我說...

法律上我有權利要回我的訂金嗎?

(雖然那只是3000元,但對現在的我算很多錢了)

黃國城 (Jerry) 101-08-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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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8 23:08

狀況陳述:

合約三關係人陳述,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於民101年6月份以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邀請 甲方及丙方於共同合夥投資商店,三方各出資現金五十萬元各佔股份33.33%。

乙方擔任品牌行銷及貨品供貨人,丙方擔任店面經營管理之責。並於民101年6月28日簽定合約完成。

 

丙方於幾年前先行認識乙方為朋友關係,於該日成為股東關係。出於對朋友之信任相信乙方為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且契約中明訂乙方『無償提供品牌授權』給該合夥商店使用,更加深丙方相信乙方付出高額代價取得品牌台灣代理權。需與乙方進貨之必要。

該商店於民101年7月13日開始營業,而後商品發生瑕疪,瑕疪率經統計約8%,一開始丙方回覆瑕疪由商店自行承擔不願退換貨,經協商後只願意承擔2%其他需由商店自行吸收,造成商店經營之困難。

 

而後在客戶反應後查詢丙方發現原廠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有販售其商品(於該公司官網連結至其網路販售平台),發現原廠於公開銷售之場合之零售價還低於乙方批發給商店之價格,丙方基於一般營業常規及維護商店利益及保護品牌商譽下詢問乙方,契約中明訂乙方需給商店最低進貨成本並為保護該品牌形象提供統一訂價或促銷活動但需通知丙方或與股東合議,協商中乙方強調只加上10%之利潤後批發給商店,並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且再次強調是花費高額代價才取得進貨銷貨權利。而後丙方以私人名義上網訂購有順利取得貨物,且價格的確低於商店進貨價且價差遠大於10%,且訂購數量都是單一訂購而不是批量訂購。
丙方並洽詢原廠,原廠強調只有開放加盟而無區域代理或總代理,且提供統一訂價,網路平台販售價格與實体店面零售價相同,不會有惡意競價之狀況。且原廠有提供瑕疪品之退換貨。
 
丙方至此灰心於該合夥關係,協商退夥不成功,因乙方強調合約中需解約、退出者需於到期日前3個月提出,告知股東成員,財務清算則到第三個月月底為結算日。

問題詢問:
(1)乙方不願對瑕疪品退換貨,造成商店經營成本上升及經營難度上升,是否不合公平交易法之宗旨。對商店及合夥人之利益造成損害。
 
(2)依照一般營業常規,進貨價加上運費及稅金應遠低於零售價。且因還需負擔店租、人事、水電等營業成本,故進貨價就正常而言不應高於零售價。

但現在此狀況丙方是否可訴請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此段話是否可證實乙方的確知道其批發給商店之價格高於原廠零售價?其成本不合一般營業常規?

是否因之違反一般營業常規進而損害到商店股東之利益及品牌商譽

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公平交易法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是否可因此訴請退夥,如何可以最小損失退夥?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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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9 17:55

感謝沈律師回答,我痛苦了好久可是又不懂法律

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方在協商過程中有再次強調花費了許多代才取得代理加盟,及不原承擔瑕疪之情事,小弟在協商過程中都有錄音保護自已,而商品原廠是在國外且留下的聯絡方式為網路通迅軟体,故小弟在詢問原廠的過程是使通網路通訊軟体與原廠洽談,有留下對話記錄,證明原廠未開放代理只有開放加盟。這兩個是否足以當做輔助證據



另外對方明知給商店之進貨價高於原廠之公平販售零售價,未事先告知有此情況,這樣不是不符一般營業常規及有損合夥股東權益?

另外想請問沈律師,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101-07-29 17:57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那對方明知給商店的進貨價還高於原廠公開零售價,甚至有客戶都知道回店裡講了…這樣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及一幫營業常規?沒有告知股東也不算損害合夥股東利益?

 

那與原廠洽談(使用通迅軟体,因原廠在國外)之談話記錄得知只有開放加盟而無開放代理,這樣可以證明是虛假詐欺,主張合約無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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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這應該和公平交易法沒有太大關係,縱使有公平交易法情事,也只是行政上罰鍰。

     2.建議主張退夥,就現有財產清算並歸還您三分之一。若有不足當初出資額部分再另行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另外可考慮對乙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101-07-30 19:2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劉律師熱心解答,已多次協商退夥不成功,現應如何主強退夥較好? 退夥後要用什麼理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要用什麼理由可主張乙背信?
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曉虹 101-07-28 22:37
有三兄弟..父母雙亡兩個弟弟犯有精神疾病長期住院療養...其中一個被鑑定禁治產人...可沒有禁治產監護人....請教這2個弟弟的法定代理人是誰..代理人的條件為何....而代理人可幫這2位弟弟做甚麼事....如提告..理財....還有他們的個個如棄他們於不顧...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1) 如果弟弟未成年尚未滿20歲,依照下列順序決定法定代理人: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若未符合上述條件,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至於在法院選定前,則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 如果弟弟已成年滿20歲,法院為監護(相當於以前的禁治產)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3) 監護人可以為受監護人進行法律行為,包含提起訴訟。惟顧及受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則不受限制。

(4) 如果弟弟目前沒有祖父母或子女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依民法應負扶養義務,弟弟之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應負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又縱使應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由於弟弟目前在病院受到他人照顧,基本上不會成立刑法遺棄罪。

(參照民法第1094、1101、1111、1114條;刑法第2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筱風 101-07-24 15:13
未成年 今年被一間剛成立的經紀藝能公司簽約 (尚未有營業證照) 由於種種工作的安排 皆不適合,也毫無收穫 也因為家境關係 我需要一份穩定的收入 這份工作讓我連我家的房貸都付不出來 最近跟經紀人協調解約事宜 他說他不會解約 一切按照法律程序走 我不懂法律,但我疑慮整個程序上是否都正確無誤 另外我發現 因為未成年 因此合約簽署得時候 經紀人有請我家人簽名 但由於我的家庭狀況比較特殊 沒跟父母同住 簽名的人不是我的法定代理人 這樣合約算數嗎? 有犯偽造文書嗎? 2012-07-24 14:43:05 補充 謝謝各位熱心解答 簽名的人不是簽我法定代理人的名字 而是他自己的名字 我經紀人來我家的時候 並未事先告知說要簽署第二份以"公司"名義簽的合約 忽然間來就忽然間說要簽 而我簽完之後他也是直接拿給我"叫我"奶奶簽 也沒特別說明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我事後看合約書才看到上面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我奶奶沒讀什麼書也看不太懂幾個字 他已經說要去法律事務所準備提告 我該做什麼 怎麼做.......
1.未成年人在民事法律上只能限制行為能力 所以簽力契約 必須經過法代同意或事後承認 2.你簽約時 奶奶並非你監護人 契約效力應該是蠻有疑問的 所以這部分應該不需要太過擔心 3.還是建議發各存證信函 向對方表明一下立場
筱風 101-07-24 14:48

未成年

今年被一間剛成立的經紀藝能公司簽約 (尚未有營業證照)

我簽約事後才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無資本額設立

由於種種工作的安排皆不適合也毫無收穫

也因為家境關係我需要一份穩定的收入

這份工作讓我連我家的房貸都付不出來


最近跟經紀人協調解約事宜

他說他不會解約一切按照法律程序走

我不懂法律

但我疑慮整個程序上是否都正確無誤

他總共跟我簽了兩份合約

第一份是以他個人的名義,但只有我跟他簽名,並沒有法定代理

因此是效力為定對吧

第二份合約簽署得時候經紀人有請我家人簽名

但由於我的家庭狀況比較特殊沒跟父母同住

簽名的人不是我的法定代理

這樣合約算數嗎?有犯偽造文書嗎?

簽名的人不是簽我法定代理人的名字而是他自己的名字

我經紀人來我家的時候並未事先告知說要簽署第二份以"公司"名義簽的合約

忽然間來就忽然間說要簽

而我簽完之後他也是直接拿給我"叫我"奶奶簽

也沒特別說明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我事後看合約書才看到上面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我奶奶沒讀什麼書也看不太懂幾個字

他已經說要去法律事務所準備提告
我該做什麼   怎麼做.......

林智群 (klaw) 101-07-24 18:04

一般公司簽約過程都很草率,依你的說法,契約有沒有成立,還有爭議,對方要提告也要契約有成立生效,且你有違約的事實,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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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第一份合約因為簽定的時候您沒有法定代理人簽名,在法律上的效果是效力未定,必須您的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算數。

      2.第二份合約因為對方是以公司名義,如果可以證明簽合約的時候公司尚未成立,那這份合約也會因此無效。

如您所知,滿7歲以上未滿20歲者簽訂契約法律效力是未定,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承認契約效力,契約就會無效,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如果您的法定代理人不是奶奶,縱使契約上有奶奶的簽名,仍不生法定代理人簽名之效力。所以在未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前,基本上兩個契約都是效力未定,對方主張契約有效是無理由的。

(參照民法第12、13、77、7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oger 101-07-05 23:59

我是和社區的總幹事(屋主有無委託不明)簽租屋1年,期間有跟屋主聯繫過,所以推測是有請總幹事代為處裡吧

半年後屋主房子賣了,但總幹事說不用重新簽約,因為從頭到尾都是他代理,新屋主也請他代處理

所以沒有違約問題,但合約上明明就是前屋主…..,那如果以後我要提早退租,那違約金是要付給新屋主還是舊屋主

沈恆 (沈律師) 101-07-06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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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11 101-06-21 15:30

 

我上個月買的一間房子
交屋時沒有發現主臥室漏水
後來某一天發現怎麼衣櫃全濕透
阿地上有水
後來連絡房仲

他有去幫我們找樓上,樓上只住阿媽(阿媽不管事)跟外勞
打給樓上的房屋代理人(他屋主在國外不住,那阿媽的女兒是代理人)他說
他有交代外勞說不可以用那一間廁所(他知道壞掉了)
沒想到他用了
也沒有說要修理怎樣
還說那房子不是他的,他沒有錢修

後來我們就請仲介去跟前屋主請他去處理

他就說他也以為他修好了
因為他以前有反應過
但是後來沒有漏(現在才知道原來是他沒有用)

但是前屋主也有去打電話給阿媽的女兒
一樣不理會

後來又有一次我們本來都說好要處理
阿媽的女兒又失約沒來

房仲說請我們先發存證信函給樓上

我們跟前屋主說要他處理因為房子他賣我們時就有漏水
他說漏水就是要找樓上
跟他們沒有關係

問題1
房屋所有權人在國外
我發了有什麼效用
還是可以應該是要發給阿媽的女兒
但是不知道他的姓名

問題2
我們覺得我們應該事要找前屋主負責
包含櫃子拆開還有有沒有壁癌等等
因為聽起來已經漏很久了
而且前屋主也知道那裡有漏只是他賣我們時
樓上沒有用,我們後來接手時他用了
就算我倒霉嗎?

他沒有責任嗎?
這樣算不算是蓄意瑕疵
可以要求賠償

那2個人都不處理那要怎麼辦ㄟ

我們應該是要先去告哪一個ㄟ

那樓上會不會就說我又不是屋主逃避責任(而且那女兒根本不住在我家樓上)

我們也不知道他姓名與地址

電話也是要接不接

謝謝

回覆 lit11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1.對原屋主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買賣價金

? 2.對樓上的可以依據侵權行為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 3.兩個其實並沒有互相排斥  不過要件不同  請求的效果也不同

lit11 101-06-22 20:4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lit11 的發言內容:
我想了解一下現在我有發存證信函給屋主。但是屋主不在台灣。不過他家的事情都是給他妹妹在管。我們有聯路屋主妹妹但是他都不理會一直拖。我們是怕以後如果這次對他妥協之後又發生類似的事情就都很難處理。不過我們又不知道他妹妹的地址也不知道姓名,而且他不住我們樓上他只是說算是樓上那阿媽的監護人(阿媽有失智症)請問這樣發存證信函給樓上有效用嗎?那有其他方法可以讓他家的人來處理嗎?

小萱 101-06-14 01:22

您好:

.我現在要和保險公司談和解部份,由於我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

我想請問:

1.倘若我用委任書(並有特別代理權)的話,用傳真給我遠方的母親,簽名蓋章,再請她傳真回來,

具有法律效力嗎?

2.和解書內容 需注意事項為何?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6-14 19:02

傳真文件沒有效力,事後還是需要你母親把正本寄上來

(1) 滿7歲而未滿20歲依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和解契約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母親)的「允許」或「承認」,或者直接”代理”來簽,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依照您的敘述,您母親無法出面,而是只能以”自己的身分”簽訂和解契約,而非由母親代理簽訂契約,所以並不是用委任書的方式。您可以請母親簽一份「允許未成年子女與與保險公司簽訂和解契約」的書面,聲明法定代理人已允許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自行和保險公司簽訂和解契約,並簽名蓋章。或是當您簽完和解契約後,再讓母親簽名表示已承認和解契約,這樣子契約也會具備法律效力。不過一般而言,還是由法定代理人簽立,會比較慎重;不然在您母親同意您簽立後,在簽立時,找個成年人陪同去也是比較恰當的;不然就是要以您母親為您法定代理人之名義簽立,這時候傳真可以佐證用,但還是要補寄正本比較妥當。

(2) 另外,和解契約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當事人在簽完和解契約後,原則上是不能再對和解內容進行爭執的。所以您應該在接受和解條件的前提下簽署和解契約,例如保險給付額、保險事故損害自負額、不得再向法院訴訟等條件,如果有不能退讓的部分,也要盡量爭取。要注意避免在考慮未周的情況下簽署和解契約,導致事後想再對保險公司主張卻沒有辦法的結果。

(參照民法第77、7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6-11 12:21
你好 接續數日前的問題(網路販賣國外商品用原廠圖被檢舉 對方要10萬和解金) 我要求只有辦法支付1萬元 對方尚未同意 與此同時我請對方傳真切結書內容給我先行過目 內容如下:對方同意原諒我這次侵犯她們的網頁說明和產品圖片數張 並要我切結不再犯 如再犯要無條件賠償對方100萬 這樣的內容我能同意嗎? 請教此商品 我能否繼續在網路上販售呢?(目前僅剩一網頁在雅虎販售中 沒標價 沒圖片 因為不想激怒代理商影響和解金額) 對方還說我破壞市場價格(台灣售價的8折左右) 有這種說法嗎? 所以我可以自己拍攝穿著時的照片 並標上售價販售嗎? 順道請問 若想請貴所為法律顧問 或至少在網頁上可以有貴所證書 以嚇阻一些蓄意找碴的買家 這樣一年的費用是多少? 謝謝

 

1.您覺得內容不合理.是可以不用簽立的.因為和解並不單是單方要求而已,還要合理;但是如果您覺得您將來不會再犯.而且就金額部分也可接受,這也就是所謂的”合理”,您要簽的話,也非不可

2.平行輸入真品,依法還是可以販售的,並沒問題;而且也不會有破壞價格的問題

3.如果是您自己穿著拍攝之照片,著作權是歸您,要刊登做為商品介紹,當然是可以的

4.一般來說,如果您是公司商家或有設立商號的企業社,才有必要聘請法律顧問;如果不是,僅是個人拍賣,是不建議聘請,至於聘任內容及價格,煩請來電事務所洽詢(02-27388090)

101-08-06 02:37

不好意思,我知道這樣問比較冒眛,但我想了解此事件的後續處理,因最近也遇到類似問題。

101-08-06 13:11
回覆 信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我知道這樣問比較冒眛,但我想了解此事件的後續處理,因最近也遇到類似問題。

你好 只要是和我一樣不知悉法律的情況下觸法 我很樂意和網友分享自身經驗  目前對方看我販售商品上沒照片及說明了 且幾乎沒有交易的情況下(本來每月有10筆訂單以上目前平均一件) 並沒有採取後續的行動 所以我想他首要目的是先嚇阻我 如果目的達到了 他也不想再花時間和律師費 謝謝

 

jan 101-06-09 11:28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務業服務業務,雙方同意訂立本約公共遵守,條款如下:

一.工作地點:乙方到甲方規劃區域內完成物業服務業務

二.工作地址

三.工作內容:社區清潔等服務

四.其     他:乙方得視業務需要委任代理人執行業務

五.付款辦法

六.賠償條款:若乙方於服務支社區造成物件毀損.遺失或社區服務缺失致社區向公司求償,甲方得視損害之情形向乙方請求賠償

七.契約終止:1.立約期間乙方無法順利履行本約第二條

                 2.本約字簽約日起生效(自101年5月7日起執行)

本人為清潔工作個體戶,當初X公司因自家清潔人員無法使客戶滿意,因此稱外包給我們,一個月來客戶對我們很讚許,六月八日突然接獲客戶處的大樓管理員來電詢問我們為什麼不做了?否則公司為何派人去看工作環境.我馬上打電話去X公司,得到的回覆是他們已找到人做.以上為本人與X公司所簽契約,合約載明期限一年,我是否能爭取此份工作或要求賠償?最令人氣憤的是公司竟然都沒事先通知我.我是否就這樣放棄?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你們可以去函告知對方應履行契約,你們將繼續到社區履行你們依照契約規定的義務,然要依契約之約定要求對方支付應支付之價金。

琪兒 101-06-07 14:58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但對方不理我 怎麼會有對方的地址哩?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那裡有ㄚ? 真不好意思一直麻煩你幫我解答
蔡明哲 (阿哲) 101-06-07 23:41
如果沒有的話,妳可以到當地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處查詢,那裡應該會有志工提供你範例。
李小怡 101-06-05 18:58
我想請問一下 我之前在中途之家領養了一隻米克斯貓(有簽切結同意書) 後來因為跟家裡的大貓不合要送還 送還時間有超過二個星期(不合送養要二個星期內) 但在二個星期內我有提到要送還 在送還當日發現貓身上有黴菌(也帶去給醫生治療.連藥袋一同交回) 之後送養人要向我提出告訴 說我在發現貓咪生病沒立即送醫救治也超過送養期 這些細微問題我覺得太細了..怎麼都說不清 而且並不是送養回去就開始就有糾紛.. 送還日到現在已過半個月 是貓送養第二次被退回..才回頭來找我算帳(這什麼跟什麼啊) 我想提出切結書無效可以嗎 切結書是這樣的 對方是丙(我從頭到尾接洽的人) 送養人是甲(切結書上簽名人)(現在揚言要告我) 我是乙 從接到貓那一刻簽的切結書上只有甲的名字(甲不在場.已經簽好的) 沒有丙(丙未滿20) 也沒有代理同意書 請問我可以提出此切結書無效嗎? 如果在當場我也忘了丙是否有簽名(切結書在送回去時就遺失了..我這一份) 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還有甲在簡訊說我不老實..敷衍.. 這些我可以反告他妨害名譽嗎? 因為我看到這封簡訊時我很生氣..從頭到尾我並沒有置之不理? FB訊息都有留好資料 像這樣的官司需要請到律師嗎? 還有費用大概要多少 我可以反告他然後求償律師費及精神賠償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切結書部分,要主張無效可能有困難,本件仍應回歸到他所提出之告訴為何?而對方傳訊的內容,由於並非屬公然行為,所以也難以構成公然侮辱誹謗行為,另外請求的部分,律師費用並無法列入,至於其他損害的部分,當然可以作為請求的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小怡 101-06-05 18:57
我想請問一下 我之前在中途之家領養了一隻米克斯貓(有簽切結同意書) 後來因為跟家裡的大貓不合要送還 送還時間有超過二個星期(不合送養要二個星期內) 但在二個星期內我有提到要送還 在送還當日發現貓身上有黴菌(也帶去給醫生治療.連藥袋一同交回) 之後送養人要向我提出告訴 說我在發現貓咪生病沒立即送醫救治也超過送養期 這些細微問題我覺得太細了..怎麼都說不清 而且並不是送養回去就開始就有糾紛.. 送還日到現在已過半個月 是貓送養第二次被退回..才回頭來找我算帳(這什麼跟什麼啊) 我想提出切結書無效可以嗎 切結書是這樣的 對方是丙(我從頭到尾接洽的人) 送養人是甲(切結書上簽名人)(現在揚言要告我) 我是乙 從接到貓那一刻簽的切結書上只有甲的名字(甲不在場.已經簽好的) 沒有丙(丙未滿20) 也沒有代理同意書 請問我可以提出此切結書無效嗎? 如果在當場我也忘了丙是否有簽名(切結書在送回去時就遺失了..我這一份) 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還有甲在簡訊說我不老實..敷衍.. 這些我可以反告他妨害名譽嗎? 因為我看到這封簡訊時我很生氣..從頭到尾我並沒有置之不理? FB訊息都有留好資料 像這樣的官司需要請到律師嗎? 還有費用大概要多少 我可以反告他然後求償律師費及精神賠償費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6-05 23:32
對方要提告訴?哪一種告訴?是毀損嗎?不過看樣子應該都不會成立刑事責任。 最多你跟對方就是民事糾紛,需否請律師處理,大概要考量經濟狀況、案情的繁複程度而定。
101-06-05 11:14

你好 

今年四月底經營網拍的商品在我不知悉著作權的規範下,因為誤用了台灣代理的照片與部分文字敘述,因而在拍賣網站檢舉被強迫下架,那當下我就馬上撤下照片與說明,並於網站中公告說明說未維護總代理權易,也避免違法,所以不使用官網照片說明等等.

那於5月底又再次說明商品來源(國外公司貨),此時照片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沒商標出現,並於圖中央明顯標示說明照片是自行拍攝現貨照.

孰料,於6/4收到對方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告知我違反著作權(第91條規定),傷害了該公司權益,造成損失,要我切結,並支付律師費等語,否則將依法追究.那如果因不知情而誤用欲和解,可與律師聯繫.(當天圖天全部撤銷,沒有商品文字說明)

我聯繫告知事情始末後,律師說他會轉達給該公司,那我再問需要用存證信函回覆嗎?他說都可以.現在我是該怎麼做呢? 被動的等對方載有動作嗎? 還是該回函採低姿態道歉嗎?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6-05 11:3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101-06-05 12:13

那我回覆時須避免哪些用辭嗎? 易或是該強調什麼呢(不知悉法律誤用等等)?

基本上,您在5月底使用的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因為著作權法是保護他人的攝影著作,既然是利用自己拍的照片,並不會侵害到其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至於之前引用台灣代理商的照片的行為,是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合法販賣物品,僅是在刊登時未經授權引用他人圖片。與對方和解的話,原則上對方就不會提告。但如果對方要求的和解金實在過高而無法負擔,選擇不和解來讓法院處理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因為依照實務作法,如果您的商品是真正的,並非仿冒的,引用圖片作為說明並非嚴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原則上法院從寬處理的機會比較高。而您在回對方存證信函時,說明您使用自己的照片著作,並無侵權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凱彥 101-05-28 19:53

我前幾天介紹一個代理給我的同學(他是總代)

然後那個代理把水錢,全都退給下面的人,然後我的水錢是那個代理自掏腰包給我的

但是第二個禮拜那個代理跑掉了,他下面輸五萬

然後我的同學(總代)要我丟錢給上面的人,原因是因為我是介紹人,而且我又有拿水錢

但是根本不對,水錢是代理自掏腰包給我的(球板上面退水錢的地方也是0),我並沒有插手管球版的事情

而且,要是因為我是介紹人的關係的話,就要付代理輸的錢的話,那不是路上死一堆介紹人??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9 03:41

一、嗯....這是公開版面耶!你確定要在公開版面發這個文嗎?這不是「債權債務」問題耶!你覺得你或你同學、你朋友的行為沒問題嗎?

qq 101-05-27 19:44
請問蔡律師: 本人職務代理學校護理師 適逢腸病毒流行期間 接防疫宣導工作 剛好學校有病例出現 也與直屬部門(學務處)開始計畫加強衛教 也正進行中 在ㄧ次學校會議中 主任報告宣導進行任務後 學校營養師要求我查詢相關資料給她 並要求全班甚至全校要強制戴口罩來防範腸病毒 但自己的專業(醫學中心工作超過15年也在家護病房工作) 深信自己的專業 當廠也告知對方防疫重點 但營養師無法採信 病於隔天多次電話告知要我強制有出現病例的班級 帶上口罩 事後不到半小時 我接到轄區衛生所打來說是關切的電話 並要求我做好防疫宣導工作 追問之下 說是上頭衛生局 要求衛生所打來的 後來我拿資料給營養師 並告知關切的電話 營養師說出她覺得我的專業不夠高標準 自己打去疾管局詢問 並告知對方說 我們學校校護說不用戴口罩 對方便問他是哪所學校 她也一併告知 之後與她討論 營養師說出她覺得我不夠專業 她有想法想行文給教育局 由教育局發公文給學校 來強制執行戴口罩 因為疾管局科長告知他 帶口罩非強制 但我的專業也告知我腸病毒的防疫是正確洗手比口罩來的重要 而對方一直說我的說法是不對的! 這樣作法讓我覺得名譽受到不實指控 在她投訴到疾管局後 我已報備給校長知情 因為營養師友說出學校名字 但營養師這樣的作法沒經過證實 就指控我 彼此業務無相關性 造成我很大的傷害 目前職代即將結束 我是否能提出對方毀謗 造成我個人名譽受損呢??
蔡明哲 (阿哲) 101-05-27 22:37
所謂誹謗,是具體說出足以貶損他人名義的言論,但若是出於善意、或可受公評之事,可能就不會構成。你的情況,除非你能提出對方有講一些「更過份」的言論,否則似乎不容易構成。
晚風 101-05-26 02:19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件事情想詢問您們,我一退伍就在一間咖啡館裡面做事,店裡的老闆(稱A)那時對我挺好的,到了,A想要再開一間咖啡館,而之前的負責人B時常在國外(後來才知道他也是人頭),所以,A希望我能幫忙當代理負責人,而我們也有簽訂一張負責人變更協議書,而第二點有提到說我為臨時負責人,所以此公司所有權還是A所有,而我們簽訂約期為一年,【而這一年內,A拿著公司的支票去開,到最後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了,使得我有跳票紀錄,這邊也想詢問一下,如果有跳片記錄的話,是三年內沒有辦法辦信用卡,還有什麼比較嚴重的事情嗎?那這樣子可以去告他嗎?】一年到了以後,我就離開了此公司,也叫A將我的負責人身份變更,但A遲遲未去辦理,直到,我的新公司接到法院來的條文,要我支付我薪水的三分之一來還債,此時,我才知道,公司積欠了(勞保、健保、勞退、營業稅)總共30萬,現在面臨我要還錢的局面,我有問過A,他說將這些資料(繳款帳單..之類的)給他,他要辦分期處理,我東西也寄了,但是因為A的個性我不是不了解,他一定會拖、拖、拖,所以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先生,如果有處理,那我要怎麼知道他有處理,是我不需要用我薪水三分之一去付款嗎?還是哪裡可以去查詢?而如果不處理,我是否能告他呢?讓我不需要去付這些不該我付的費用,如果可以告,大約費用多少,告贏的機率又是多少?(目前我手裡有的是變更協議書,和他以簡訊跟我說的對話,希望在這裡可以獲得一些資訊,或者沒有辦法告訴我得話,也可以請跟我說看哪方面得書籍比較了解,謝謝,感恩。

 

P.S在當負責人跟上班的時間裡,我也沒有拿到全部的薪水,所以,我也希望能將我的薪水可以全部拿回來,目前這邊是沒有領薪水證據,但A那邊也沒有給付薪水證據,因為給付薪水是付現,所以有給付就會請拿的人簽名,但我也都沒有簽名,而且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沒有拿到薪水,因為他也是受害者。希望律師先生可以幫我看看。

林智群 (klaw) 101-05-26 20:51

建議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不然公司欠稅都算到你頭上,沒完沒了

育彥 101-05-25 16:17

我已經畢業了。
事由是我大學時,班上幾個同學才剛認識便有人提議排擠看不順眼的人,之後逐漸演變成背地惡搞和恐嚇同學,要升大二時用手段選上系總幹。後來有幾個越搞越壞,大二開始搬出宿舍騙女孩子。其中一個當系上的總務要降轉別校還想捲款系費十幾萬元,後來接任的報給系主任才攔下來。
但發生那麼多事大家卻始終沉默,連該開會都不開也沒人說話,所以我決定不支持其他人接手的系學會,要求把我交的系費退給我。但新選上的系總幹於系員大會上竟公然騙我說校規有規定每個人都要加入系學會,之後我寫信跟他們追討也不還錢。
他找系主任處理我這件事,但是系主任對此始終裝聾作啞,不聞不問。
我畢業後把這些醜事寫到自己的部落格,被校內的學生看到,投訴教育部,事情越鬧越大。甚至引來系上被寫出名字的事主要告我。
於是我詢問教育部和系上,他們卻推來推去,不肯道歉。我甚至跟文學院長兼代理系主任溝通過了,他勸我放下,表示自己無能為力。但連有侵吞我錢的證據了,我要求系上道歉,和公佈對系學會相干人員侵吞我錢的懲處態度,卻都一直不給我回應。連親自寫信給當時的系主任要他出來面對也沒回音。
我真的很心寒。當年我獨自對付那些惡搞的人,系上師長卻不聞不問,鬧出吃錢醜事連系員大會都沒個人來關心,甚至記惡搞的他們嘉獎。我有吃我錢的證據,教育部和學校系上卻彼此推卸責任,辦也不辦。我現在打算先告系學會和負責此事的人侵占詐欺
然而對於發生那麼多醜事,系裡始終裝傻卸責,莫不吭聲,怠惰教育職責,我決定告上法院要他們登報道歉。要他們對教育的失職怠惰和敗壞系上名聲負責。
我想問,可以告系上民事求償何罪?我要系上豋報對教育失職道歉。

林智群 (klaw) 101-05-26 20:54

如果事情已經超過兩年,就已經超過時效,沒辦法提告了,

即使提告,也要能夠證明校方作法對你造成損害,才會勝訴,

以你的情形,勝訴機會似乎不大

101-05-19 09:09
1.所以如果都是男方問女方說要不要怎樣但女方都說要還是男方觸法女方沒觸法(雙方未滿16歲)? 2.在事發後過了一段時間她又提起這件是在簡訊上她是說她主動要求要怎樣的但如果事實不是這樣而都是男方問要不要怎樣的話她有辦法提告嗎?還是她要拿出她說的證據? 3.那問她要不要摸男方下體她說要那被侵害者是男方還是女方? 4.女生或女生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情況是父母親)要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這句話指的也就是女生本人和男方發生此事後6個月她自己不提告的話就無法提告還是一定要她父母知道(雙方未滿16歲)? 5.這種都是由男方問女方要不不要怎樣的事件男方通常都被判什麼罪(女方同意下雙方未滿16歲)?
1.依您所述,這時是雙方互動,依法律規定,是雙方都觸法. 2.這通簡訊可以當作證明係對方主動,男方可以此主張免責. 3.這時候屬於互動,雖然被摸是屬男性,但是因為他也未滿16歲,女生摸男生下體會被認為屬於猥褻行為,如果雙方都感到不悅,這時候會被認為成罪的. 4.基本上是要他雙親知道才開始算起算點. 5.通常法院不會判罪,而是交付雙方家長回去嚴加管教比較多
小簡 101-05-12 23:01

我父親目前的階段是已收到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刑事誹謗罪),還無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開庭。

一。請問目前我可以代我父親去申請閱卷嗎?

二。我該用何種身份申請(代理人,輔佐人…等)

三。寄去給誰申請(檢察官/書記官/地方法院)

四。何時申請(現在就可以嗎?還是等接到下一個通知)

1.刑事程序應只有辯護人及被告可以聲請閱卷 畢竟相關卷證如果交由不相關人閱覽 可能會有滅失遺漏的風險 2.起訴後查詢到案號即可向承辦書記官聲請閱卷

依法規定,刑事被告是無法閱卷的。只有被告的辯護人可以在起訴後聲請閱卷。原則上要有律師資格才能當辯護人,除非經過審判長同意,但此例外狀況並不多。如果您父親們沒有請律師辯護,您父親在起訴後依法律規定,在預納費用後可以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則上代理人也要有律師資格;至於被告直系血親可以擔任輔佐人,協助被告進行訴訟行為,也可在法院陳述意見,但原則上仍然無法閱卷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3、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