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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藍 103-05-13 13:18

您好,本人車子在幾日前停放在空地搭蓋的車棚內遭人潑漆,目前已將車子送交回原廠估價處理,也已經聯絡保險公司辦理後續理賠事項,當下發現有馬上連絡警方到場處理,事主也有承認願意賠償,但因事主當下態度很差且目前都未有主動聯繫,警方也建議就全權交給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而本身從事業務工作,平日需要用到車輛前往拜訪客戶,現在車子進場維修導致工作上面有所妨礙而無法進行平日工作(仍有上班打卡但是無法外出到客戶端拜訪服務),想請教一下除了車子本身修復之外,是否在其他權利上面可以進行提出求償事項,謝謝各位.

林智群 (klaw) 103-05-13 16:12

車子以外的部分很難證明,且金額太小的話不建議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的損害額度為多少,且卻為對方所造成,才有機會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Tim 103-05-06 10:23

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
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您的問題較為複雜,是不是當面與律師溝通較易了解全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06 13:1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再還沒跟律師諮詢之前

不要貿然跟對方談和解

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請求駁回原告訴之聲明,您具有地上權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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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才 103-04-14 16:10

請問一下,我被詐騙,當下打給165,報警備案,警員也當下把我匯給詐騙集團人員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叫我隔天帶著報案三聯單跟匯款明細去問銀行人員,錢是否有被領走。

隔天我去XX銀行,去訊問我匯款的錢是否有被領走,當下也給XX銀行人員看報案三聯單跟匯款明細,但XX銀行人員卻說,你的報案三聯單會不會太簡陋,我只能告訴你,你的錢確實有匯入著個帳號,但我不能讓你知道,你的錢是否有被領走,因為會牽扯到那個人的個資問題。

我當下很納悶,直接打給165防詐騙人員,跟她解釋,但她卻也是堅持說,由於個資問題,我什麼都不能問,XX銀行人員說要等到收到警察人員的公文,然後盤查,半年後,我才能得知。

但警察人員在我報案的時候,也告訴我,她們已經把資料都傳給XX銀行,但為何那位銀行人員卻說沒收到一些有的沒的。真的無言

之後我回家,馬上開始上網查資料,看到警示帳戶追回條例事宜,內裡是寫

於94年2月4日邀集相關業者會商決議,金融機構確認警示帳戶中尚有被害人所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轉出)者,應洽請警方提供報案彙總資料,受款行應依報案資料逐筆認定發還,並無所謂後進先出法。
加速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發還,現行警示帳戶還款機制,係銀行本以客為尊,服務並協助受詐騙民眾儘早取回其尚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款項,與一般詐騙案循法院程序之處理不同。民眾於檢具警方報案三聯單及簽訂切結書等,得與該匯(轉)入款項之受款行聯繫,只要其匯入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者,即可請求協助發還。

 看完內容,我想問的事

第一:我可以要求銀行,詢問我的錢是否有被領走?

第二:如果我的錢尚未被領走,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銀行把被詐騙的金額還款給我

還是要,必須改循司法程序,追回款項。如果要走司法程序,我是不是要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主張對方獲利無法律上的原因,也造成自己的損失,在以民法第242條債權代位方式,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領回被騙款項。

 

第三:

 我要去哪裡提民事訴訟,去哪個地方??

由於第一次被詐騙,對於法律還有很多的不知,需要你們的協助與幫忙,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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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銀行無法告知你有無被領走,這不是他們的權限,你只能循民事途徑求償,建議你先提告刑事訴訟,逼詐騙集團出面與你和解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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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而 103-04-11 20:08

律師您好:

日前公司收到美國一家代位求償公司信件(平信),指有一火災的引發原因可能是使用了本公司生產的產品造成,近日要安排產品檢測,希望公司派人參與,或請我們的保險公司跟他們聯繫,請教:

1.老闆認為用平信寄件我們可以當作沒收到..

2.美國代位權公司在信件上的賠償金額是pending,如此仍是合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6: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未收到對方之信件或聯絡保險公司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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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on 103-04-07 11:37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

原告:債權

被告:債務

債務金額為房屋價值之30分之1

第一審費用: 因債權代位債務塗銷故以房屋價值計算

現在第一審被告債務人敗訴

請問被告債務人上訴第二審時,第二審上訴費用是以債務金額還是以房屋價值計算?

上訴時第一審費用也須同時繳交嗎?

若五日內沒去繳第二審上訴費用,除了駁回上訴外,第二審上訴費用會被法院催討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2:06

您好,您可先提起上訴,法院會寄發裁定通知您繳納裁判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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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7 14:35

 您的問題不甚清楚. 若是撤銷詐害債權訴訟, 則應以債權額(即債務金額)為準(最高法院97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若只是單純塗銷移轉登記, 則是以房屋價值為準. 被告上訴第二審時, 只要繳交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第一審之1.5倍)即可, 未繳則僅第二審上訴被駁回而已. 當然, 被告在第一審已敗訴, 要負擔原告已先墊支的第一審訴訟費用(http://www.lawmed66.url.tw)

小陳 103-03-22 21:07

您好:

      請問, 我有一位債務人的父親已死亡, 他有土地遺產可以繼承, 目前遺產列管中, 但我的債務人即繼承人並沒有拋棄繼承, 我應該如何代位債務人辦理繼承而受償? 請不吝指教, 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2 22:51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你可以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辦理

以上供你參考

 

沈恆 (沈律師) 103-03-22 23:34

您好!您要先依代位權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依判決內容辦理繼承並受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這需要訴訟,之後還有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直接委託律師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代位您的債務人於繼承遺產後請求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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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4 16:24

我的先生去世後有留債務,所以先生的家人及我和孩子都辦理了拋棄繼承,想請問這會影響孩子代位繼承的資格嗎?有的律師說會,但有的說不會,所以我想再次詢問一下到底是否會影響?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6:59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你先生法定繼承人包含小孩均拋棄繼承,故均非您先生之繼承人,而您所詢問之孩子代位繼承資格是何所指(孫子?)?建議將您先生所有法定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之動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03-02-14 18:40

我所指的代位繼承資格是指孫子,因為有律師說拋棄繼承是指對我先生的部分做拋棄,並不是對祖父母的部分拋棄,另外一派是說孩子既然已做拋棄,就是連我先生可以去分得他父母財產的資格也一併拋棄掉了,所以我想知道到底是哪種說法才對?懇請各位律師能給我一個正確的解答,感恩您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14 20:14

您好!繼承父親財產代位繼承爺爺財產是二次不同的繼承關係,拋棄其一,並不會影響另一繼承權。總之,只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將來仍可代位繼承爺爺財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20:44

關於您的問題再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拋棄繼承父親之遺產,並不影響繼承祖父母之遺產。另您所指代位繼承只有於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時,始有代位繼承父親應繼份的問題發生,若祖父母死亡時,父親仍健在,孫輩根本不生繼承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03-02-14 21:46

我的先生就是先於他的父母離世,所以按蘇律師的意思,我代孩子做對於他父親的拋棄繼承,也一併將他未來代父親繼承祖父母的一份也拋棄掉了,是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5 00:22

關於您的問題再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要旨:「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亦即孫子女雖拋棄對於其父或母之繼承權,之後對於祖父母仍然有代位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對父親拋棄繼承,仍可對祖父主張父親之代位繼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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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 103-01-14 16:11

您好;

   家人與人車禍後不久死亡,但目前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想請教律師,如果依照民法195條解釋(以過失傷害來說),家屬可以代位向加害者要求被害者之精神賠償嗎?死亡時尚未起訴~還是法條規定無此權力就算要求仍無效?

紅字部分解釋為何意?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僅以過失致傷罪來起訴,對您們顯屬不利,所以您們應在一審中爭執本件應屬過失致死罪,如此您們繼承人才能進一步請求損害,且可以據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先免繳納裁判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4 16: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家人是因為該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死亡,則您應該準備死亡之相關事證提供給法院,使法院變更審理法條為過失致死。

2、又有關精神慰撫金的部份,為一身專屬性權益沒有代位請求的問題,僅於民法第193、195條所列之人才可以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6: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上述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即精神賠償。且亦可爭執為過失致死,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露 103-01-14 17:0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家人是因為該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死亡, ... (恕刪)

 曹律師您好;

       如果起訴已確定為過失傷害,家人已死亡,家屬可以代位提出被害人的精神賠償嗎?

民法195條所規定最後一句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此句話的意思可以嗎?

或者家屬完全無法提出被害者精神賠償

小露 103-01-14 17: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家人是因該車禍死亡,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 ... (恕刪)

 房律師 您好;

       如果確為車禍過失傷害,但被害人已死亡,家屬可否代位要求被害人精神賠償

死亡時尚未起訴

 您好:

家屬並無法代被害人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若被害人死亡,則家屬可以依195條第3項規定,來請求本身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所以本件您們要朝過失致死去努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露 103-01-14 17: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家屬並無法代被害人提出精神上損害賠償,但若被害人死亡,則家 ... (恕刪)

 謝律師 您好;

      (1) 目前起訴內容為過失傷害,刑事民事訴訟訴狀是否需依起訴過失傷害請求賠償或者依然可以計算死亡賠償刑事民事訴狀中?

(2)或者未變更為過失致死前,要求死亡賠償需另請求民事訴訟才行?

另訴狀及律師費如何計算,謝謝.

 

 

 

您好:

一.由於檢察官是以過失傷害來起訴,若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請求過失致死的損害賠償,則會有被駁回的風險,所以建議仍應另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才能避免被程序駁回的風險. 

二.至於訴狀及律師費用,您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謝謝

 

 

QA 102-12-28 14:21

A欠我40萬,我手上有A簽給我的本票(還未到期)
B欠A50萬,這50萬算是合約糾紛,合約是A B 兩人互訂的
B不履約,所以A要向B提告,取回50萬元

但是A卻把權利讓給C,讓C去跟B打官司

問題:
由於A對我的債務,皮皮的沒有要還的誠意
而A名下的房產,皆已經被拍賣
所以我本來想,若A與B的官司勝訴,B要還A 50萬
我可以代位向B求償

但是現在A卻讓C去跟B打官司,就算贏了,B的錢是要還給C
那這樣我還能代位求償嗎?

還請問,這種狀況,我要怎麼保護我的債權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該筆債權已經轉讓給C,則確實無法主張代位,不過倘若AC的債權移轉倘若事虛偽不實,則可以撤銷債權移轉

小婕 102-12-25 00:47

我的爺爺上個月往生,我爸爸82年往生

Q1 叔叔姑姑爺爺82年之後我們都沒有往來,爺爺過世後,我們是代位繼承人,但叔叔請代書來我戶籍地,說''死者有負債,建議把印鑑證明交給他辦拋棄繼承''這其中均未出示任何書面資料(負債證明文書、財產清單...)連訃聞都沒拿出來,是否代書來的那天就是''知悉之時''起算日期

Q2 我循線查調出我爺爺確實是有遺產(土地數筆),請問在不清楚財產負債的狀況可否自己辦理限定繼承

Q3如果在辦理限定繼承可行並且辦完後,叔叔他們才出示所謂遺囑,是否就該提告了?

林智群 (klaw) 102-12-25 05:13

你叔叔應該是希望由他們繼承這個遺產,不希望你們參與,

不建議提供印鑑證明給對方,

可以先辦理限定繼承,以確保自己權益,

不過限定繼承要在三個月內辦理,要注意時間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0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如下:

誠如林大律師所言,又,因為您是繼承人,因此您可以去地政事務所、國稅局及您爺爺往來銀行,查詢您爺爺的財產狀況。

小婕 102-12-25 22:50

是這樣的,目前我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都已經跑過並且拿到資料,但實在不清楚爺爺生前跟哪些銀行有往來(叔叔那邊還沒去繳遺產稅),若是我跟妹妹先辦好了限定繼承,是不是就可以保障住我們的應繼分或者特留分?

沈恆 (沈律師) 102-12-27 16:21

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就可以保住應繼分;與是否辦理限定繼承無直接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7: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您無辦理拋棄繼承,您仍然享有繼承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Gloria 102-11-29 14:16

我想請問,肇事者酒駕肇事逃逸,又無誠意和解。。

現在已經提起刑事告訴了。。。

他的保險公司專員說只能理賠強制險之醫療費用。。

但是我其他之財損可以請保險公司賠償我,然後保險公司再代位求償去跟他要求賠償嗎??

因為對方擺明說沒錢賠我。。在庭上也跟檢察官說他沒錢,,所以就算最後判了求償之金額,他也沒錢付。。。

還是有其他類似代位求償的資訊可以告訴我。。。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4: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沒有財產損害,除非他有買其他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才有可能保到財物損害。建議您還是先對肇事者取得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方能保障您的債權,即使目前沒錢,日後有錢,您也才能對他主張。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強制責任險的部分確實沒有包含財損,並於理賠之後,向酒駕行為人代位求償

2、就您所投保的商業保險,您依法請求理賠後,保險公司自會行使代位權向加害人求償,然仍不影響您對加害人的求償權。

僅此,尚無其他。

a126 102-11-27 15:00

可以依下列方案請求費用嗎?
鑑界費用

地價稅
賠償佔有人拆屋還地費用及遷移水電費用
繼承辦理費用請求由7位繼承各分擔1/7
代位繼承依比例分擔

'------------------------------------------------------------
訴訟費用
土地分區
農證及怪手相關費用
贈與
增值稅
因是其中二位繼承人不配合辦理才產生的費用
應由二位繼承人分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多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則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而訴訟費用會由法院決定如何負擔,至於其他稅費部分,基本上仍應由全體繼承人來共同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126 102-11-27 18:5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多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則可向法院提 ... (恕刪)

 法院判決訴訟費用、各繼承人依比例負擔

我該如何收取呢

a126 102-11-27 19: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多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則可向法院提 ... (恕刪)

 那是我祖父的土地、已有先辦公同共有、法官只願意判給7位子女、各1/7

我們第三代又是公同共有、不給我們分別共有

 您好:訴訟費用的部分,依法院的判決主文的裁定,再去向其他被告執行即可,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否則系統容易有問題

 您好:您所指法院只願判給七人,本件已經有法院判決了嗎,可以mail判決書看一下,才能比較了解全部

Alice 102-11-26 13:49

爺爺生前(84年)向債權人以土地設定295萬元(保證人是叔叔)

爺爺在94年過逝,當時我們不知道他有遺產,所以未辦拋棄繼承

爸爸在83年過逝,所以我們成了代位繼承

現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訴求本金295萬加利息與延遲利息至102年10月止共4700多萬

法院在11月即將拍賣爺爺的剩餘遺產做清嘗動作

請問:

1:利息這樣算,不違法嗎?

2:叔叔不願承認債務,所以一直上訴不肯還錢,至利滾利愈滾愈大

3:若真的必償還4700萬,遺產拍賣金額後,若不夠4700萬

法律上~債權人應向保證人追討,還是可以向我們追討????(攸關無辜的我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利息的部分,需視其有無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而定其有無違法.而本件之繼承時點,發生在94年間,而您們未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所以該債務仍由您們繼承人來承擔,因此本件您們應積極主張抗辯,否則會波及到您們的現有及將來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ki 102-10-11 08:15
請問要如何立遺囑 因本人侄子欲以代位繼承來要求10年前祖父的遺產 雖然當時未曾想到將其列入 現將就此失誤依其願重做分配 想詢問是否可將下列因素扣除部份金額 1. 這10年來即使奶奶生病也不曾到醫院探視 更別說是平日的電話問安與探望 一隻手指頭 都ㄠ不完 未能代位侍奉盡孝道何來代位繼承之事 2. 其父17年前過逝後曾對其留學 海外考證照 創業等的資助 有銀行轉帳資料 可否扣除 就目前情況而言 現居住房屋 係30年前購置於母親名下 如要辦理贈與則有一筆土地增值稅的負 擔 所以先欲立遺囑以防未然 可否主張他們無權代位繼承 因為近年母親身體不適一直由未婚女 兒辭職居家照顧 百年之後如因繼承問題導至無處居住或為侄子要求而付出無法負擔之金錢 這都 是需在立遺囑時考量的 所以請律師指點該如何書寫及後續的完整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11 09:0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代位繼承的部份,除非您的侄子或是他的父親有法定不得繼承事由,才得拒絕。法定事由中,包含偽造、變造遺囑、殺害被繼承人、虐待或重大侮辱繼承人遭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等。所以就您祖父的部份恐不符合上開規定。
Sean.K 102-10-08 15:01

對方保第三人責任險,產險公司寄通知函代位求償,我如願和產險公司和解

1.也須簽和解書?一方是簽我的名字,?一方是簽產險公司or對方?

2.或是和產險金司和解有其他程序?

七月 102-10-01 16:10

祖母年紀很大,有四子一女,我是長孫但父親已過世。

家人討論後,同意把祖母名下的一間房子留給我,想請問這種情形要怎樣辦理?

是否到時候繼承時,請其他親戚簽放棄繼承之類的文件? 或是能夠事先力好遺囑?我本身是否還要申請代位繼承?

一般遺產問題,到時候是否需要請律師,還是可以自己處理?

1.可以考慮以生前贈與方式辦理過戶
2.代位繼承不用辦任何手續,只不過您及您的兄弟姐妹到時時候要共同享有令尊的應繼分(1/5)。

 

七月 102-10-01 16:3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以考慮以生前贈與方式辦理過戶
2.代位繼承不用辦任何手續,只不過您及您的兄弟 ... (恕刪)

 贈與因為土增稅過高,所以想用繼承方式。

我的姐姐跟叔叔姑姑等都已經願意放棄繼承,只是不知道到時候要如何辦理。一般遺產繼承,是需要請代書律師幫助辦理麼?還是有相關機構可以詢問?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應儘速請祖母預立遺囑,以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撰擬遺囑之內容,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ay 102-09-14 09:38
100-01-01甲乙開車擦撞。乙車100-01-03估修理費6萬元。不知何時修理完畢。但修車廠開立9萬元發票。發票日期100-03-01。但事故後,雙方未曾聯絡。  102-02-01,甲突接獲保險公司丙起訴書送達,代位求償9萬元。   不論責任歸屬問題。請問:甲得否以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代位權,為權利之法定移轉,其權利本質為承繼被保險人(受損害人)對於第三人(肇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其請求權時效仍應以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100.1.1日起算,至102.2.1日,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已完成,可拒絕給付。

熊熊 102-08-31 23:20
觸犯個資法及為造文書罪名附帶民事求償求償金額有無上下限 損害程度如何認定 可以同時附帶精神賠償嗎 若台哥大員工無力負擔可要求僱主代位求償嗎 車馬費如何認定因為我們是自行開車前往無法提出收據 律師費目前沒有 我幫他書寫狀紙可以列入文書費一起求償嗎 因為是朋友關係不好意思向他要 如果可以從民事求償獲得我可以接受他的補償否則我不會要他錢 但幫他寫狀紙真的很費神 還好有吳大律師指導 謝謝你 辛苦你了
您好 侵害姓名權、名譽權主要是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精神上痛苦的賠償金額無標準可言,這部分可以自行主觀認定為訴之聲明,再由法官為適當裁判。而財產上損害可以計算因受調查所增加之支出,及減少之收入,但不包括賠償民事一、二審的律師費用(此部分依法非必要)。至於為朋友寫狀費用問題,視朋友意願而定。
102-08-15 09:49

今天我騎機車無照駕駛,但在限數內行駛,綠燈時我要通過十字路口,因為樹擋住了我的視線我沒有看到一位老奶奶紅燈,當他看到我向她騎過來的時候,她就愣在那邊沒有行動,我只能選擇讓我自己往旁邊閃,摔車以免發生更大的傷害.
想請問我這樣無照駕駛但在雙方皆有責任的狀況下強制險會理賠嗎?
那如果會理賠但需要代位求償的話,保險公司會跟我們索取全部的賠償金嗎?
因為我也受傷了,我們可以跟對方索取賠償嗎?
如果不幸,那位老奶奶去世的話,我未滿18歲,請問可能遭受什麼樣的刑責呢?

謝謝律師!!

 

冠華 102-08-09 19:32

各位律師

外婆於94年時過世 當時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因為當時不知道有債務 所以94年時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在去年底時收到支付命令 當時不知道要去異議

因為現在民法篇改為一概限定繼承 有條件回溯98年以前的繼承

請問我的情形是否能聲明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未同居共財.不歸因於己責之事去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之前在其他地方有人回答可以提

因為是代位繼承 而且沒有同居共財

也有人回答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請問哪樣的說法是對的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9 21:14

您好!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後,要對其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限定繼承的事由發生在支付命令成立後才行;因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前,已經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就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進而主張限定繼承,否則等同放棄限定繼承的抗辯。本件,主張限定繼承的依據即繼承法修法於98年,而支付命令成立於101年,當時已經可以依法主張限定繼承,卻沒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而讓它確定,已錯過限定繼承抗辯的機會;因此,即使事後再以同一限定繼承事由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算也不大。以上謹供您參考。

恐怕只能再審,至於是否有理由則另當別論.

sami 102-08-07 10:04

你好:最近家裡有些繼承問題,想請提供相關法律知識,解除困惑

情境:

 家父A、叔叔B、姑媽C為爺爺第一任配偶乙之子女,祖母過世後,爺爺續絃,並將養子D戶口為生子。 爺爺過世,C、D拋棄繼承,爺爺遺產A、B、丙三人繼承後來過世,其遺產D單獨繼承。 今發現另有爺爺繼承之曾祖父(早於爺爺甲過世)之遺產。曾祖父之所有子女均已亡故。

 請問:

家父A、叔叔B繼承權是屬於代位繼承?還是第一順序之次親等(孫子)繼承? C、D於爺爺繼承事實發生時已拋棄繼承,所以,無論是第一順位次親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均已喪失對曾祖父丁現有名下財產繼承權? 若A、B係以第一順位次親等身分繼承曾祖父遺產,後於爺爺過世之第二任配偶,是否仍具有繼承曾祖父丁遺產之權? 若A、B係代繼承遺產,則後於爺爺過世之第二任配偶,是否有繼承曾祖父遺產之權? 若有代繼承遺產之權,因已過世,其所承續爺爺遺留之代位繼承權,是否可由A、BC、D四人繼承?抑或僅有之生子D繼承權,若此,則丙與A、B間代繼承遺產分配比例為何?

這個狀況有點複雜,不知有無說明清楚,如能解惑,至為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7 10:23

您好!丁早於甲死亡,並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後來發現丁的遺產於丁死亡時已歸甲所有,甲死亡後,丁原留下的遺產即變成甲的遺產,只有A、B、丙有繼承權,同樣以情境2.3.的方式繼承。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劉 102-08-06 21:50

律師:妳好

                   我爸去年過世,留下一棟房子,我跟妹妹繼承而姐姐因有債務問題。放棄繼承沒做拋棄繼承,最近接到銀行電話說他們可代位姐姐放棄房子繼承的一部份拍賣,有這回事?ps:姐姐無力償還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7 06:07

您好!只要姐姐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就仍是繼承人,因此銀行的主張是可能成立的。以上謹供您參考。

冠華 102-08-04 20:36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因為媽媽比外婆早過世 所以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那時不知道有債務 沒有申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在去年底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因為查到後來陸續有修法 現在繼承是改成一概限定繼承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嗎(94年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如果法官駁回你目前的再審聲請,你必須等到對方提起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的法條就是你問題裡面所提到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

冠華 102-08-09 20:05

請問陳律師

有以下這樣的說法規定嗎

還是即使未異議還是能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有條件回溯限定繼承

謝謝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冠華 102-08-03 20:08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所以94年時沒有限定繼承也沒有拋棄繼承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冠華 102-08-04 11:21

律師你好

支付命令受到是外婆過世8年後

外婆94年過世 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當時不知道有債務所以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去年底才受到支付命令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目前是在提再審審理當中

請問如果要主張限定繼承是在再審提出還是之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律師

 

jason 102-07-31 03:14
7月19日上班,手機放桌上充電,剛好去忙事情,換另一個同事幫我暫代位置,回來時發現手機line被偷看,問一下旁邊的同事,證實他偷看我的手機line,我想請問如果旁邊那位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告偷看我手機line的同事,告的成嗎? 同上,這位同事,7月18日在休息室,當中還有二個同事也在內,總共三個人,他偷看到其中一位男同事手機內容,發現他們二個人的line談話內,在討論長官的事,他馬上衝出休息室,向長官報告,長官當天就把他們二個fire掉,當中他偷看當下,被休息室內女同事看到,這樣如果這位被偷看手機line的男同事,要告他加上這位女同事作證,告的成嗎?
施嘉鎮 (施嘉鎮) 102-07-31 14:31
Line與簡訊相同,均屬電磁紀錄,並未列入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所明文規範「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實務上,因偷看簡訊而遭起訴或不起訴者均有之,當然若有證人願意出庭作證,還是有機會獲得起訴處分。如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敬請不吝來電:02-8201-2828,謝謝!
102-07-28 10:46

小弟於92年間任職保險公司,因侵占公款於94年間被法院判刑9個月確定,任職期間公司有幫員工投保誠實保險,而明台產物不知何時已理賠保險公司,但卻在今年6月寄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要行使代位求償權,在這其間本人於4月份通過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想請問依據保險法65條有2年請求權之規定,但民法為15年, 那麼此事件是依據保險法還是民法為準?時效性又為何?若是保險法是否有時效消滅之問題產生,若不是還有其他解套方法嗎?(目前支付命無議異已超過議異時間)謝謝賜教.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mily 102-07-25 18:02
6/19騎車行人發生車禍 馬路為三線道,我騎於中間車道(左側汽車道,右側為機慢車道).我於綠燈進行行駛,對方橫越雙黃線,於左側跑步過來,我看到她時,已在中間車道,為避免撞到他,我緊急進行右彎,而右彎手把往前撞到對方,導致對方跌倒,我方機台也滑倒. 警察有到場進行確認,有確認無酒駕煞車痕為中間車道往右偏.且有目擊證人證明對方於雙黃線小跑步穿越車道 當時雙方皆被救護車送到醫院,但因對方年紀較大,有骨折腦震盪,且骨折有進行開刀.在下狀況為腦震盪及手腳臉部擦傷,及機車損壞. 因在下強制險過期未續保,但此部分一樣請對方進行補償基金會申請,基金會在以肇事比例代位求償我. 但目前對方又另外要求我要賠償2萬元現金,表示有內傷需另外吃中藥2個月,但要我吸收一半(此部分無收據).且表示如現在不答應,後續調解會要求更多(因為他們家境不好,目前她女兒辭職照顧她,看護費的部分強制險應該有負責) 我有上網尋找案例,針對路人違規部分,一般肇事責任比例較大皆在路人(我方應為應注意未注意),這樣我還需要另外賠償2萬元嗎? 目前我方也有傷害機車也有損壞,這樣我也可以向對方進行求償嗎?(目前初步分析表還沒下來,已經超過一個月囉!) 如果我不賠償的話,對方應該會進行過失傷害告訴,這樣我方也一定要提告嗎?如他提告,我方會被判定有罪嗎? 這樣如進行調解的話,要如何處理才能保護我方權益.目前還在等初步分析表,確認罩責在進行調解.
jason 102-07-24 08:12

7月19日上班,手機放桌上充電,剛好去忙事情,換另一個同事幫我暫代位置,回來時發現手機line被偷看,問一下旁邊的同事,證實他偷看我的手機line,我想請問如果旁邊那位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告偷看我手機line的同事,告的成嗎?

同上,這位同事,7月18日在休息室,當中還有二個同事也在內,總共三個人,他偷看到其中一位男同事手機內容,發現他們二個人的line談話內,在 討論長官的事,他馬上衝出休息室,向長官報告,長官當天就把他們二個fire掉,當中他偷看當下,被休息室內女同事看到,這樣如果這位被偷看手機line 的男同事,要告他加上這位女同事作證,告的成嗎?

jason 102-07-23 05:14

7月19日上班,手機放桌上充電,剛好去忙事情,換另一個同事幫我暫代位置,回來時發現手機line被偷看,問一下旁邊的同事,證實他偷看我的手機line,我想請問如果旁邊那位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告偷看我手機line的同事,告的成嗎?

同上,這位同事,7月18日在休息室,當中還有二個同事也在內,總共三個人,他偷看到其中一位男同事手機內容,發現他們二個人的line談話內,在討論長官的事,他馬上衝出休息室,向長官報告,長官當天就把他們二個fire掉,當中他偷看當下,被休息室內女同事看到,這樣如果這位被偷看手機line的男同事,要告他加上這位女同事作證,告的成嗎?

無知 102-07-10 13:04

律師你好:

兩年前發生車禍後,當事雙方私下和解,在民事求償時效到期前五日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調解時跟保險公司說兩年前當天就已私下和解保險公司要求要提出和解證據,結果和解不成立,保險公司決定提告,若此時被告又再找車禍當事人簽和解書(互不求償),當事人也同意再簽和解書,但保險公司是否又會再向他的被保人求償(此時賠償給被保人理賠費已過兩年了)?

謝謝!

無知 102-06-27 21:53

律師你好:

     請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汽車維修費用的追訴時效是多久?接到簡易庭調解的通知書,若調解不成,保險公司提告提告當天的日期超過追訴時效,是否代表被告可主張拒絕給付嗎?還是只要調解當天還在追訴時效內,被告就無法主張拒絕給付?

 

沈恆 (沈律師) 102-06-28 15:59

侵權行為的時效二年。調解不成立後,如果保險公司在10日內起訴,即視為聲請調解日已經中斷時效。因此,關鍵應該在於聲請調解日是否已經罹於時效而定。以上謹供您參考。

承佑 102-06-18 09:34

您好:

奶奶於101.10月過世(爺爺早已往生),奶奶生前留有土地(農地及公供設施保留地)公告金額約2,600萬,另於100.12贈與公告現值750萬房子給叔叔兒子(採公告現值扣除贈與免稅額後,繳交贈與稅及土增稅方式過戶),奶奶生前有子女四人(父親,1叔-領有身心殘障手冊,2姑),其中父親已往生(留有子女各1人-代位繼承),目前尚未申報遺產(已過6個月國稅局已發函摧繳中),

請問以下報稅及分配問題:

一.奶奶名下一筆土地銀行設有抵押權(借款人叔叔,保證人奶奶,土地為擔保品),借款金額150萬,尚有未償還負債約125萬,土地公告地價約650萬

1.請問申請報稅時125萬可否列入奶奶的未納負債?(叔叔已向銀行提出不願繳交後續本利聲明)

2.若銀行已進入司法摧收程序,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認購權?若有先後順序為何?

3.若土地遭拍賣後,該筆650萬公告農地是否仍需納入遺產總額中申報?

二.奶奶生前未立遺囑,現因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按法規遺產應4等分並於繳納遺產稅後分割,惟因分配比率問題仍未解決,叔叔主張剩餘財產均為其名下所有(主因為奶奶過世前口述財產要給叔叔-有1位證人-奶奶妹妹),但二姑堅持按法律1/4分配,大家不願出錢繳納遺產稅(粗估約60萬-農地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請問若有三方同意繳交,可否避過二姑採對我們代位繼承者較有保障之解決方式(如法院裁決)?

三.奶奶於過世前生病之醫藥費部份,有約40萬皆由我們支付(叔叔及姑姑均未支出),此部份對於我們在遺產分配中是否有較有利的法規保障?

以上問題請教謝謝各為先進

小霖 102-05-19 18:40

事情經過如下:
某甲"無照駕駛"於某日因某乙逆向行駛而撞上某乙,導致某乙重?,
經地方及台灣省二個交通鑑定委員會判定,某甲無肇事責任
且某乙控告某甲過失?害,也因某甲無過失而獲判不起訴處分,
又經某乙二次申請最高法院再議也被駁回,
之後保險公司因某甲無照駕駛而向某甲追討強制責任險"代位賠償"之金額。
請問:
1.某甲雖無照駕駛,在無任何肇事責任的情況下,還要賠償保險公司之代位求償金額嗎?
2.如果不用,有部份被保險公司追回金額可以退回嗎?
謝謝^^

1973 102-04-14 02:19

律師您好:
本人因上班途中車禍受傷提起民事訴訟,近日接到判決書.本人依68年台上第42號判例向被告求償勞保局代為支付之醫藥費.且最高法院 78 年 台上 字第 1174 號判決意旨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原審以上訴人具有勞保身分,其因傷支出之醫藥費係由勞保局支付,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項醫藥費,依上說明,自難謂合。]亦同.
但地院卻以無損害即無賠償為由駁回.( 引用19年上字363號,19年上字2316號,19年上字3150號判例)
我想請教的是:
1.地院所引之判例皆是距今80餘年前關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之判例,本人所引則是民國68年關於勞工保險之判例,針對年代與相關性而言法官是否有引用不當?
2.勞保局所支付醫藥費並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代位行使之適用,勞工保險費為本人及雇主按期繳納.而今勞保局基於保險契約成立之給付,受益者卻為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之疑 慮? 若本人欲上訴理由應如何論訴?
3.法官判賠求償金額1/2,關於一審的判決是否為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 這樣上訴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

以上疑問敬請撥冗回覆.謝謝!

 

 

 

紀先生 102-03-30 15:05
律師好: 我是債權人 一、我與債務人因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依據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新台幣(以下同)陸拾萬元,業經於102年3月10日接奉台北地院囑託台中地院向第三人發扣押命令,第三人應給付債務人之工程保留款捌萬貳仟伍佰元萬元,在債權人上開債權陸拾萬元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收取,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清償。 二、102年3月29日收到台中地院通知第三人聲明異議:「因債務人在本公司保留款部份,前業主有就未完成工程部份另請他人代為完成,所以就原先債務人保留款部份有扣除,所以無剩餘保留款」云云。並得於十日內提出訴訟救濟。 三、惟?一則債務人並不承認有前開之情事,二則第三人又不能舉證證明,顯難認其聲明為真實。 為此我應如何訴訟救濟?有勞大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1. 應提出確認之訴還是代位收取訴訟呢? 2. 還是主張先位聲明確認之訴.備位聲明代位收取訴訟呢? 3. 其他 有感謝

本案應該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而沒有代位收取之問題,畢竟該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你的債務人收取,從而如果債權存在,你的債務人依法也不得收取,自然更沒有由您代位行使收取權之可能。再者,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勝訴後,則該債權即應依執行命令扣押,後續再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分配您的債權受償,也沒有透過代位收取來取償之必要....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紀先生 102-04-09 22:1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案應該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而沒有代位收取之問題,畢竟該 ... (恕刪)

有感謝大律師詳細解答.謝謝

紀先生 102-03-30 15:05
律師好: 我是債權人 一、我與債務人因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依據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新台幣(以下同)陸拾萬元,業經於102年3月10日接奉台北地院囑託台中地院向第三人發扣押命令,第三人應給付債務人之工程保留款捌萬貳仟伍佰元萬元,在債權人上開債權陸拾萬元範圍內,禁止債務人收取,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清償。 二、102年3月29日收到台中地院通知第三人聲明異議:「因債務人在本公司保留款部份,前業主有就未完成工程部份另請他人代為完成,所以就原先債務人保留款部份有扣除,所以無剩餘保留款」云云。並得於十日內提出訴訟救濟。 三、惟?一則債務人並不承認有前開之情事,二則第三人又不能舉證證明,顯難認其聲明為真實。 為此我應如何訴訟救濟?有勞大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1. 應提出確認之訴還是代位收取訴訟呢? 2. 還是主張先位聲明確認之訴.備位聲明代位收取訴訟呢? 3. 其他 有感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30 17:34
回覆 紀先生 的發言內容:
律師好: 我是債權人 一、我與債務人因給付會款強制執行事件,依據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 ... (恕刪)

這為什麼可以提代位訴訟

本案應該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提起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而沒有代位收取之問題,畢竟該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你的債務人收取,從而如果債權存在,你的債務人依法也不得收取,自然更沒有由您代位行使收取權之可能。再者,確認扣押之債權存在訴訟勝訴後,則該債權即應依執行命令扣押,後續再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分配您的債權受償,也沒有透過代位收取訴訟來取償之必要....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紀先生 102-04-10 21:48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為什麼可以提代位訴訟?意思是應提給付之訴嗎?

 

紀先生 102-03-21 19:41
律師好: 有關車禍處理問題.請幫我解答.謝謝 說明: A的車輛停路邊被擦撞.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為B所為.A向自己所投保的C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並由C向修配廠支付車修費用. 請問: 1.A的想法是保費是自己繳的.因此要求B賠償車修費用.可以嗎? 2.按一般處理原則是否為.C保險公司於賠償A的修配廠車修費用後.事後代位A向B請求車修費用呢? 3.其他 有感謝~~~
如果你不願意聲請保險理賠 你自然可以只針對肇事者求償就好 不過重點應該是 是不是實際上可以拿到錢
Seraphics 102-03-19 14:48

之前的提問好像沒有成功,所以再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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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甲乙雙方車禍和解書上若已寫明「雙方放棄一切民刑事權利」。

乙方(營業計程車)向保險公司出車體險,並已修車完畢。乙方之保險公司丙嗣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代位向甲請求原乙的修車費用

請問:

1.甲方能否以當初車禍和解書上已寫明「雙方放棄一切民刑事權利」作為抗辯,拒絕此項給付要求?
印象中保險公司丙所代位行使的是「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今雙方已明言放棄該等權利,保險公司之請求是否無理由?

2.在時間點上,「訂立和解書」與「保險公司丙給付保險金於乙,因而取得代位權」,孰先孰後有無影響?
若認為「保險公司丙所代位行使的是『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是不是時間先後並無影響--
因為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於保險公司丙欲行使代位時,早已放棄?

3.若甲欲「避免、杜絕」之後遭受保險公司丙代位向甲請求原乙的修車費用,則在甲乙的和解書上應寫上什麼較精確的文字,
以保障自己事後不再被追討一次、剝二層皮?

4.另,保險公司丙所承保的車體險(不論甲乙丙式),應該只負責將乙的車損恢復原狀、不包含乙計程車營業損失吧?


感謝各位熱心回答的律師!!

overman 102-01-26 01:29

請問在網路上購物遇到詐騙,因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能會拖很久,

而且嫌犯很可能還不出錢,所以想用代位訴訟詐欺嫌犯的警示帳戶拿錢回來,

這樣的話請問:

1.警示帳戶確定是嫌犯本人的,但是不知道嫌犯的其他資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

這樣的話被告欄位要怎麼處理呢? 可以請法院發文去請警察局提供嗎? 另外帳戶所在的銀行也是被告,那麼是以銀行總行為被告嗎?

2.代位求償的話需要另外支付裁判費嗎? 可以要求由被告支付嗎?

3.假設開庭被告都沒到的話,從提告到拿回錢大概需要多久呢?

感激不盡!

sophia 102-01-23 14:36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1.關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乃是針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保費請求權、理賠請求權)所訂之時效規定,本件保險公司向您提出請求應該是基於保險代位而來,應當沒有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適用的問題。

2.本件保險公司對你主張之權利既係因為保險代位而承受原被保險人對於你的權利(連帶清償責任),則消滅時效有無完成應該還是回歸到該被保險之公司對於你的這項權利本身來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又如果本件保險公司及原本令兄任職之公司均未對於你依法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者,是很有可能超逾時效的,不過這還是要視具體事實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