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和朋友在線上遊戲中,無緣無故遭受到遊戲中某家族團體聚集之惡劣人士使用攻擊性互動道具,妨礙搗亂我和朋友在遊戲間的活動及使用,強迫我們與之互動,還恐嚇威脅我們若不退出我們的家族,看到我們一次,就攻擊一次,甚至還在遊戲公開頻道上用低級、淫穢等文字公然辱罵我們。而我們搜集這些遭人惡意侵犯擾亂的證據,向遊戲公司提出陳情與申訴,但遊戲公司卻說:「你們自己私底下去處理。」但我們細查遊戲公司和我們當時註冊帳號時之合約,在第十二條就明明寫著:「本同意書未約定事項悉依社群帳號專區之會員規範及管理規章相關內容解釋之,並以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及慣例為處理依據;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間所產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很明顯的,這些惡劣人士早已違反會員規範及管理規章,但遊戲公司卻將管理責任推卸的一乾二淨。
請問律師,這些惡劣人士的行為,我們可以用什麼法律來保護及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而遊戲公司不依合約推卸管理責任,我們可以用什麼法律來要求遊戲公司負起責任?對於惡劣人士與遊戲公司,我們可以用什麼法律來要求對方賠償我們浪費的時間、精神與金錢?
謝謝律師。
先生是外國籍人士,我們在台灣是有明確結婚登記,目前先生在大陸疑似有外遇..因為我們有共同債務而他一直堪稱在大陸工作賺錢找藉口不回來台灣..雖然這些債務都是我們兩人經營補習班時朋友所投資我們開店的費用.因為經營不善而導致欠下債務.而這些朋友全都是我個人的朋友. 他們目前是不會急於催討這些款項...但我希望能有外遇證據讓先生願意回來跟我一起面對處理這些債務!
請教我是否可以在大陸那邊做抓姦動作或是搜證(明確外遇證據)再回來台灣做提告?
請問我如果有明確外遇證據是否可以針對大陸小3提出精神賠償呢?
或是律師您有甚麼比較專業建議來保障自己?? 以上是我目前所想到可行方法,只是不清楚行不行得通,畢竟事發地在對岸!
您好:
雖然此類車禍案件是屬於常見的類別,但有些疑問還是想要請教。
事發源由:行徑摩托車車道時,後方擦撞我方摩托車(有感覺東西碰撞但我方車未覺有異,我方也並無摔車,而是聽到後方摩托車有摔車的聲音而停住至後方關心)。不清楚的地方是對方不見得是因為我方摩托車而導致摔車,也有可能是自己的問題。當然有幫忙對方交通指揮,避免其他車輛再追撞,也有關心是否需要攙扶,但對方認為因為我方聲音較大嗓門,以為我方恐嚇,所以不接受。事後對方有挪動自己的摩托車,而且有摔傷,因歲數較大(64歲女性),導致腳有外傷或骨折。當時有請警察先生至現場筆錄,對方也送至醫院。事後說會電話與我方聯絡,但並無接到任何電話。當然也錯過請警方將附近的監視錄影做保存而導致此資料喪失,也只剩下警方筆錄。我方有保機車第三責任檢,但因我方機車並無損傷問題而並沒有去辦理。而時間過了約1-2個月就收到對方告傷害的法院通知,此時也跑了一趟警局重新比對筆錄。法院上當然是談不攏了!事後上調解會,對方要求20萬賠償金,當然和解不成。只好再安排下一次法院了。
想問的問題:對方擦撞我方摩托車第一時間導致自己受傷的部分,有什麼賠償問題嗎?或者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因為問題出在我方也不確定對方是否真的是我方造成她受傷的,另外要求賠償的金額20萬過於誇大,所以和解不成。對方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所以答詞非常模糊。從進法院開始,討論的都是她多可憐,受傷不能工作,年紀歲數很大等等,而不是她自己本身如何造成車禍問題。因為有考慮還要再進去法院,如果談不攏,我方還是會有和解不成的問題存在。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接下來的處理才好?另外調解的時候有答應可以賠償醫療費用,但對方要的費用是更龐大的20萬和解金。我方當然不會理虧,也覺得事態並非我方負全部責任。
煩請律師大人可以幫我解答一些疑慮。^^
我到XX企業公司面試,當初跟我說底薪(或起薪)2萬8
101年7月2號我到該公司上班至101年8月11號領取薪資明細
內容: 底薪1萬5千元交通津貼1千元超勤加班9千元全勤獎金3千元應領金額2萬8千元扣除7月份勞健保576元 實領金額2萬7427元
在8月11日的時候我有詢問過為什麼薪資與當時所講的不一樣?還有問他說底薪1萬5千元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XX企業回答我說,這張明細只是要讓你知道薪資結構,我向勞工局報的薪資為勞基法規定的價位
最扯的是我做到8月21日,XX企業說我出勤15天,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兩天有薪假日
所以XX企業說17天的薪水是這樣算的底薪2萬8千元/31天 = 903.22元(四捨五入)903元*17天 = 15351元因為我7月份有多休兩天,XX企業讓我7月份算都有上班,從8月扣除扣掉勞健保576及7月份多休兩天之薪資 = 1萬3千元
在5X8寫得很詳細,上班時間為早上8:00~晚上18:00我幾乎每天加班到晚上19:00~22:00
及需出差(時間未定)7月份沒出差 沒話說
8月份出差至花蓮兩次新北市出發)是早上6點20座火車而且有一次一週是天秤颱風,沒放颱風假還在花蓮出差出差都很晚到旅店休息,最早是晚上8點半,最晚是晚上10點接近11點XX企業說出差費,加班費,交通費,及自用車公用每20公里補助一公升的費用全部都包含在8月份薪資內
我想領取8月份薪資明細,XX企業老闆卻不接電話(起碼打5通以上)打通以後說他很忙,沒空約時間又躲躲閃閃,直接掛我電話以上薪資是打給他老婆(XX企業經理)得知
Q1:XX企業說每個月2萬8已包含加班費,意思就是說不管當月勞工工作超時多久都為9千元,已為固定價錢,每個月不管加班多少,加班費都是9千元
Q2:基本底薪可以為1萬5千元嗎?
Q3:座火車時間是否為上班時間?
Q4: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Q5:該企業上班及下班為紙本記錄(勞工自行填寫)及為(工作日報表)可為有效憑據嗎?
Q6:該企業的薪轉是否可以成為本人(亦勞工)為爾後檢舉或提告之證據?
Q7:XX企業給我的薪資明細上面沒有公司名稱,大小章,也沒簽名,連我的名字都寫錯,能當證據嗎?
*我有該公司的5X8網址圖片,也有上傳薪資明細,還有索取到一張替XX企業購買物品的收據
收據上面有該XX企業的名稱,購買物品,下面簽收人是我的簽名,不知道有沒有用
請問 我前女友去年10月在我這邊前後借了28萬 一條贖車的錢13萬 一條幫她爸的錢15萬
今年2月份分手了 她只用匯款 匯了2次1萬的金額<一個月一次 存摺都還在>
第3個月就說她沒欠我錢 死不承認有跟我借錢這回事
我這邊沒有借條跟本票 原本她要簽本票給我 但當時我沒拿
只叫她每個月按時還1萬就OK 1萬這金額還是她自己跟她爸商討之後才跟我說的
並沒強迫規定償還金額
之後我跟她討本票或是借條 她都不簽給我
說原本的都撕掉了 還拿什麼拿 我回她在簽就好
她卻不要 反正就是鬧到翻臉了
我手上的證據只有簡訊跟臉書談話記錄
沒有直接的借條跟本票 訊息跟臉書記錄沒有明確的說她欠我全數金額
但她有說每個月還一萬是不會變的 這類的話
不好意思~~
因為我今年年初 有涉及列為 警示帳戶之人頭帳戶
但經過流程~~
我也是被害者的~~
是因為 求職找工作...而被騙了 三家銀行
而後 我已經報案說明了 連同證據 都給了檢察官、警方~~
檢察官那邊~~
我是有提供證據給了警方級檢察官
出庭之後~~ 我是很擔心@@
但過了一個月後~~
檢察官判定 不起訴 (我很心酸了)
可是 我卻有這個陰影~~
而後六位被害者 不知道 會不會 再次上訴
只是 我自己 保命不了~~
我是收到簡易判行(不起訴)
那六位被害者~~ 應該都是同一個原因 而被騙的
對方利用我的人頭戶 騙了 好幾萬....
還說什麼 網路購物之類的~~
我現在 很擔心的是~~
對方被害者 不知道 會不會 上訴~~
我都已經提供證據了...
我都已經自暗投明了
我很想趕快去解除警示帳戶 ><~
所以你的案子現在算結案了嗎?
我的案子目前已經過了快四個月有了,每天也是備受煎熬,你說的那些我當時做筆錄都有給警局了,所以你現在擔心的問題是什麼?
我也蠻擔心之後有沒有告發的被害人又去告,這樣永遠結不了,更擔心對方叫我賠錢,連自己都快吃不飽了實在沒那多餘的錢,加油。
說不定你被騙的跟我被騙的 是同一個人耶,你有跟對方見過面?
所以你的案子現在算結案了嗎? 我的案子目前已經過了快四個月有了,每天也是備受煎熬,你說的那些我當時做筆錄都有給警局了,所以你現在擔心的問題是什麼? 我也蠻擔心之後有沒有告發的被害人又去告,這樣永遠結不了,更擔心對方叫我賠錢,連自己都快吃不飽了實在沒那多餘的錢,加油。 說不定你被騙的跟我被騙的 是同一個人耶,你有跟對方見過面?
我的跟你一樣耶~~
我也是擔心說 而後其他被害者 會不會繼續 又去告~~
我也是跟你一樣的想法
因為目前有一位受害者 是沒有上訴了~~
但對方現在也不能上訴哩~~ (( 因為上訴期限 只能在七天內 可以申請 ))
已經超過一個月了.....對方也不能上訴了
只是而後另外五位受害者~~ 不知道會不會再投告
我很擔心我的未來後續了....
而後我猜啦 也有想過~~
另外五位被害人
也就是 別的縣市區 警察分局 有可能也會 叫我去在做一次筆錄
但就算作完筆錄了之後~~ 可能 再送去 台南地檢署 那邊
只是台南地檢署 ~~ 我有被叫去開庭過了...而且 不起訴處分
台南地檢署 一定有我的資料 可以查出的
但最後 也有可能 不起訴~~ 因為我所有證據都在地檢署了
只差 警察分局~~ 一定要拿證據 給警方的...比較重要
我家也沒有更多 資金 跟 收入~~ 連吃的部分 就是一個問題了....
同一個人的話~~ 說不定喔....
我是沒有跟對方見過面
那你算好運了耶 只有一個被害人報案
我的幾乎全部都有報案 只差一兩個
妳也是在台南???我也是耶 好巧....
妳是幾月被騙的?? 我想我們可以用信箱寫信 然後再找FB或有空可以來聊聊了
真的太巧合了ˊ
千萬別想不開 不過我想你的已經過那嚜九 那些沒報的應該也不會再報了
那你算好運了耶 只有一個被害人報案
我的幾乎全部都有報案 只差一兩個
妳也是在台南???我也是耶 好巧....
妳是幾月被騙的?? 我想我們可以用信箱寫信 然後再找FB或有空可以來聊聊了
真的太巧合了ˊ
千萬別想不開 不過我想你的已經過那嚜九 那些沒報的應該也不會再報了
不算是好運吧~~
當初警察幫我調查被害人的時候~~ 有六位
而後 另外五位~~ 是有去報案的
只是對方 縣市的警察分局~~ 都沒有叫我去再做一次筆錄
但另五位被害者好像沒有去追訴的樣子~~
只是如果 再去報案追訴的話~~
也有可能是 最後~~ 讓我再跑一趟 台南地檢署
因為我本身是 台南人~~
我想不可能在別ㄉ縣市 地檢署 叫去我開庭
上次那次就這樣了
我去桃園那次做筆錄之後~~
警方應該有透過 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
調閱我的資料~~ 偵查案件
最後我就沒有收到 桃園地檢署的 通知單
只收到 台南地檢署的通知單
而後 我收到 不起訴處分~~
也是透過 桃園警方 那邊偵查案件 跟 台南地檢署 合作的
更幸運的是~~ 我提供的證據 都是符合相關案件
對阿~~ 我是台南人....^^
我三月的時候 被騙的~~
信箱~~ OK
FB也可以~~
隔壁這了一個當地高中的老師
不知道壓力太大還是怎樣
作為鄰居的我們只要開門有點大聲就衝出來破口大罵 儘管只是門被風吹
常常情緒歇斯底里 機動時還會威脅 甚至還會狂敲你的門
不一定是聲音 連有人在自己坊間抽菸散播煙味他也會衝出來罵人
租屋處的隔音本來就不是很好了 他比原本製造聲音的人更吵更激烈
整層樓的人都不想理他
他一個人住 我住在他隔壁 他如果在他的浴室對著自己自言自語 我是聽得到的= =''
顯得隔音真的很差 不過這就算了
最誇張是因為我居住的地方是靠海的濕氣很重 而且房間也真的沒有多餘的空間可以曬衣服了
於是只好把衣服涼在公共曬衣間甚至還有我的私人衣物
租務處設計曬在樓梯間
剛好那位老師就住在正對晒衣間
他似乎很保守覺得私人衣物怎麼可以曬在那裏?
曬在他的家門前?
問題是大家都曬那裡!
我上晚班 早上自然是我的睡覺時間
他星期六沒課 一早就來敲我的門 從七點狂敲顛吵鬧到10點
就為了我的內褲不應該曬在那裏
像瘋了一樣可怕極了 而還很吵
打電話叫房東來 也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平息一件事 另一件事又起 沒完沒了
可以告他嗎?還是需要證據之類的?
3個禮拜前,弟弟騎車買午餐回家,弟弟是直行車,有一台車直接打右方向燈,連看都沒看就直接轉彎,導致弟弟煞車不急直接撞上,2個弟弟都受傷,機車也有大片的毀損,事後警察也確認,是對方的錯,對方當時在醫院,也說他會賠償,如果是他的錯他也不會逃避,他的保險公司也有來,也承諾說會賠償所以我們就要調解,
9/4是調解的時間,在這3個禮拜內,對方連一句道歉或是打電話來關心傷勢都沒有,
在當時發生車禍時,還推託責任怪我弟騎很快(事後警察調查不是我的弟錯),在醫院還對我弟說撞一次當作經驗!
因為我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有很多地方都不太懂要如何處理,
9/4當天要去調解委員會,對方沒有到,電話關機,家電沒人接,一直到今天也是這樣,對方也沒委託保險公司過來調解,完全都沒有,我們現在很茫然,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還會在開第二次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本來就是存心要跑掉不負責,請問我該要做哪些後續處理方式呢?
另外對方的手機電話/家電都是當時做筆錄時,對方給員警的,如果對方故意給假資料,請問該如何處理?
對方當時口頭承諾會賠償到底會負責任,雖然沒有錄音起來,但是現場有很多人在,也都有聽到!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因為很茫然不知道要怎麼做才好,對方擺明就是要跑掉躲起來!
我們有車禍三聯單,也有備份我就是打車禍三聯單上的手機和家電,因為對方留的手機和家電都一直處於關機和沒人接,所以我才在想會不會是對方留假的聯絡資料呢?
所有車禍證據和醫療紀錄我都有備份起來,因為對方真的很沒誠意,也沒打電話來關心一下,我2個弟弟被他撞的這幾個禮拜一直跑醫院和復健,都很怕會留下後遺症 ...
如果要提告,請問我該怎麼做呢?還有"肇事遣逃"也能提告嗎?
所以我現在第一個就是要趕快找當時承辦的員警嗎?
如果員警愛理不理的請問我又該怎麼辦呢?
這件事是我老公未婚前跟他之前的前女友之間的問題~~
他們交往時,有一段時間男生沒有工作,女生都會匯錢給男生當生活費~~
現在她知道我們結婚了~~所以出面想要要回她在他們交往期間所付出的金錢~~
只單憑匯款紀錄也可以當成借錢的證據嗎?
(交往時,是你情我願的付出,分手後就說是借錢???)
另外,那女生手寫一堆清單就說要男生還錢~~
而且沒有任何證據~~她就說那是直接拿現金的~~
現在她一直來騷擾我們這件事情,由於金額雙方談不攏~~她也說她想提告~~
我們也想說為了避免以後還有其他問題~~是否走法律途徑會比較好呢?
如果她要告我老公~~是有辦法告的成的嗎?
最壞的結果是不是就是還清有匯款紀錄那部份的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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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為這件事情,那女生常常傳簡訊或是打電話給我~~這樣有構成騷擾的條件嗎?
之前我已經有跟她說請她有問題找我老公談,不要一直傳簡訊騷擾我~~但是她還是一直傳~~
我跟那女生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面~~
她也不知道去哪裡調查我的事情~~
一開始查到我的手機號碼就開始傳簡訊質問我這些事情~~
連我生活上的一些事情她都知道~~
還跟我說她知道我娘家在哪裡~~也知道我公司在哪裡~~
這些事情讓我很恐懼~~不知道她是否會對我家人不利~~
曾經她對我婆婆嗆聲~~她的親戚在當警察~~要查我們的事情是輕而一舉~~
我有辦法做什麼反擊嗎?
剛剛我發了一次好像沒有發出去,如果有重複真的很不好意思!
抱歉內容可能會有點長,我想請問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前因是校外實習六月三十日我跟女同學發生不愉快,某男同學說要替他''報仇''。上公車因平時大致都有固定座位所以沒特別占位置也不會有人去坐,我都跟我男朋友坐;而同學故意找碴坐了未佔的位置說他會暈車也有溝通請他前往前面空位置未果,後來我男朋友重複了''起來''三次把他叫起來,那位同學走回到他平常的位置把雨鞋丟到後面背對著我們當著全車的面罵了一句三字經,因為才剛發生不愉快理所當然覺得是辱罵我們所以我一氣之下轉過頭也頂了回去;當下覺得莫名其妙跟我男朋友談論為什麼會這樣要不不要問他們,結果坐我們座位前的那位男同學友人爆了句:''俗辣,不然出來共阿'',因為這同學在校曾為爭奪藍球場七八人一起去只有他被對方約二十人針對圍毆,我們不開心就回他:''有人就很喜歡惹事阿!難怪會被圍毆''。
回飯店時去找老師說明,老師說若對方再罵人就錄音、動手也不要還手去驗;同時那位被我們說圍毆的同學帶了他們那個房間的起碼四五個去我男朋友房間找不到我們;回去時我室友說他們是來道歉的! 過了一天早餐的時候佔位置的男同學影射我男友名子最後一個字講了一句''X哥,X你娘咧!'',我聽了很不高興,因為我跟男友不同個實習場所以都通電話講,佔位置的同學剛好從我前面走過去,我就說:''他剛好從我面前走過去'',那同學不開心我也不開心,因為他們都不在我男朋友面前罵他都在背後講;說不關我的事是他跟我男朋友的事,還說''叫他出來阿''、''昨天我們去找他不敢出來,龜兒子!''(錄音檔我的手機壞了調不出來),而且也不承認剛剛講的那句話,他朋友也都幫他。
回飯店時我們三個人被五六個人分別從電梯內外圍堵。後來改至飯店一樓正門口談(有錄音),對方一直說''不是要共''、''不是要定孤支''等等,但我們從沒說過要定孤支。然後一直挑釁我們、威脅我們為位置的事道歉,我們不願意他們就說要打電話叫朋友來;不道歉就會被打,人也聚集越來越多。甚至我男朋友在那裏耗了很久想廁所也被譏笑''嚇到閃尿嗎''、''整個XX都是火''(但是錄音錄不太清楚);還有人說我們是''狗男女'',有的人跟著起鬨、叫囂。一直到那個被說圍毆的同學說我男朋友講''起來''很沒禮貌,我回他:難道在公車上公然辱罵別人母親的人他媽媽就有把他教好嗎? 那位佔位置的同學就生氣了說我罵他媽媽要我道歉,我反問他我問的是在公車上罵人這件事,你有沒有; 他說有,我說我只是疑問。後來我不願道歉他忍不住打了我男友一拳(下巴),我男朋友在先前有忍不住想跟他單挑的衝動,因為我攔下來事先也講好不動手所以都沒打人,我們從頭到尾也沒罵任何髒話。最後是居民打電話警察到場關切。
但是實習有換老師,這個老師不讓我們出去驗傷、也不讓我們調監視器,把我們帶去老師的房間就不讓我們出來了;剛開始老師一直指責對方,但聽到我們要驗傷就開始一直說我錯、因為被打得不可能錯,說因為我太保護我男朋友,說我主觀意識太強。但是我認為是他們故意找碴、看我們人少好欺負。而且如果老師為我們我們就會去驗傷。他說他當初在車上罵三字經是發洩沒針對誰,到後來那同學在老師面前誠懇的認錯也說不會再講這件事,隔天卻故意讓其他人在實習場影射我昨天被老師說。我就說:''我認為,昨天的道歉都是個屁'',後來實習時我的東西有被別人丟到旁邊、有人朝我丟石頭但沒丟到。晚上去驗傷也驗不出來了。
班導師和這個老師都一直說不要鬧大,之前教我們錄音的老師又說他不管;班導說鬧大的話三個都被記大過而且同學說如果鬧大會被老師盯上(大學很多科目都是申論題可以看老師的心情改,或許就沒辦法畢業了),雖然我覺得整件事情很幼稚,但是我想要的只是公道,因為老師怎麼判大家就會覺得誰錯,現在打人的反而認為是我錯;而且一個被打、一個只罵過髒話跟一個打人、罵人又恐嚇同學的人都一樣記大過未免太不公平了,如果告同學的話有可能讓同學留下紀錄,我們也認為那位同學是因為被同學唆使下不了台,而且對方人多、光憑一小時的錄音、沒有人想出來當證人,就算有證據也不一定拿的到公道;如果有證據還是沒辦法說對方錯到時候也會被說是我們錯,錄音也未必能證明什麼,頂多能稍為證明他們罵人跟打人,但打人又沒驗傷單。 聽說錄音檔的有效期限是六個月,上述的事情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恐嚇,如果算聽說是公訴罪所以不可以亂報,而且還有其他的公然侮辱?毀謗?等等,其他起鬨罵人的同學也有罪嗎。我不想害了同學一生但又想在開學時如果同學再找碴時適時的把錄音檔拿出來,因為我沒有做錯什麼事無端應該被別人威脅辱罵,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呢?如果必要時我還是會想爭取我的權益、保護我自己!
先謝謝您很耐心的把它看到這裡。
請問律師~~以下是我的問題~~
這件事是我老公未婚前跟他之前的前女友之間的問題~~
他們交往時,有一段時間男生沒有工作,女生都會匯錢給男生當生活費~~
現在她知道我們結婚了~~所以出面想要要回她在他們交往期間所付出的金錢~~
只單憑匯款紀錄也可以當成借錢的證據嗎?
(交往時,是你情我願的付出,分手後就說是借錢???)
另外,那女生手寫一堆清單就說要男生還錢~~
而且沒有任何證據~~她就說那是直接拿現金的~~
現在她一直來騷擾我們這件事情,由於金額雙方談不攏~~她也說她想提告~~
我們也想說為了避免以後還有其他問題~~是否走法律途徑會比較好呢?
如果她要告我老公~~是有辦法告的成的嗎?
最壞的結果是不是就是還清有匯款紀錄那部份的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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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為這件事情,那女生常常傳簡訊或是打電話給我~~這樣有構成騷擾的條件嗎?
之前我已經有跟她說請她有問題找我老公談,不要一直傳簡訊騷擾我~~但是她還是一直傳~~
我跟那女生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面~~
她也不知道去哪裡調查我的事情~~
一開始查到我的手機號碼就開始傳簡訊質問我這些事情~~
連我生活上的一些事情她都知道~~
還跟我說她知道我娘家在哪裡~~也知道我公司在哪裡~~
這些事情讓我很恐懼~~不知道她是否會對我家人不利~~
曾經她對我婆婆嗆聲~~她的親戚在當警察~~要查我們的事情是輕而一舉~~
我有辦法做什麼反擊嗎?
請問大樓地下二樓停車空間的機械車位是上下左右移動,在我的機械車位上層的機械車位其上的屋頂當每次戶外下雨時即會滴水,故上層的機械車位遭滴水銹蝕,我擔心哪天崩塌下來造成車輛或人員的傷害,故多次口頭向管理員反應請其轉告管委會處理,卻不見管委會對滴水或銹蝕做任何處理,管委會每個月都有向住戶收取車位管理費做停車空間維修保養之用,我若在未維修改善前對滴水時及生銹的地方持續拍照攝影,並改以書面通知維修請管理員轉交管委會,且於書面通知交管理員時請其在相同內容的另一份書面通知上蓋管理室章及做錄音或錄影存證,而管委會仍未做任何改善致將來車輛或人員受到傷害時,這樣可做為證據來提告及求償嗎?或是我應等每年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書面並於開會時錄音或錄影存證較好?
我之前因對一名中國籍女子提告,造成她刑事被判刑,民事也判賠,取得身份證的時間延期. 之後她即開始對我亂告一通,檢察官連傳票都沒有寄給我,也沒有傳我到庭,我連自己被她告的事,都是收到不起訴書時才知道.內容包含妨害名譽,恐嚇,誣告等,不起訴原因有:不符合犯罪要件,查無證據,顯不實在等.我已經收到五次這樣的不起訴書了!
她捏造的內容都很莫名其妙,譬如她說我打電話對她侮辱就是侮辱罪等(根本無此事).我查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653號,發現她提告的內容雖是虛構,但因為並不會使我受到刑事處分的危險,好像我也無法告她誣告的樣子.但是我有考公職的打算,我有這麼多被她告的記錄,雖然不起訴,但感覺很不好,已經給我清白的人生留下不名譽的訴訟記錄.如果告她誣告也告不成的話,就刑民事方面,有什麼方法可以制裁她嗎?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本人向租車公司租用轎車一部,某日於行經瑞芳—五堵快速道路時,發現無法加速,儀表板溫度指針已接近高溫H邊緣,因當時路肩窄小,車內無配備三角警示,且當時下雨視線不佳,遂於暖暖交流道下去,之後停在路邊檢查發現水箱已沒水,並且有冒煙,租車公司要我找拖吊車將車子拖到他們的特約保養廠,保養廠檢查發現故障原因是因 ”水箱破洞導致冷卻水流失使得引擎過熱造成縮缸”. 本人問保養廠”為何水箱會破洞?” 答曰”因為水箱太老舊”,當時租車公司老闆也在場.但是他仍然認為這是我的過失,我不應該在發現引擎過熱時,仍繼續行駛導致需要大修.
他說本人要承擔所有修理費約7萬元(車子已經修好了),否則要提出”刑事損毀罪告訴”.
請教諸位先進,
這應該是民事賠償,他有甚麼證據或方法讓法院會受理,這是刑事損毀罪. 因本人居住國外,若刑事訴訟成立並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本人可以請假申請延期開庭嗎? 他有申請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本人已向他解釋無法到場並願以2萬元賠償,但遭否決並說要提出刑事損毀罪訴訟. 車子 已在未徵求本人同意下,逕自在租車公司的特約保養廠修好,沒有任何估價單或修理明細,只在申請地方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上略述 "因發生車輛溫度變高,未停車處理繼續行駛,導致引擎故障,造成車行損失69850元修車費,依租賃合約第11條須由承租人負責賠償".合約第11條 “乙方租賃車輛駛出一小時內及行駛十公里內機件如有發生故障或車內有違禁品,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或要求換車,逾時或行駛超過十公里,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慨由乙方負責.
該車已行駛約22萬公里,車齡未知,但確實老舊.
萬分感謝 敬祝安康
Jerry
請問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 的問題
因本人先生是有搬在外面住了怏1個月~後來搬回來了,可是床單證據被丟了
也在電腦裡找到我先生跟第三者的發生性關係影片(但只有對方的樣子出現和我先生是只出現下體器官的部份,太概1分03秒的時間)
另外也有十來張的親嘴及合照照片。
通話明細表是電話帳單上那種明細嗎? 不知要如何申請到這部份的證據~因本人已在電信客服強調跟客服人員說明非本人不可申請明細
我非常痛苦已經尋斷二次,一次又一次的給我先生機會,他總是欺騙我已經沒聯絡,那女人也經常打給我先生!
通話記錄被刪掉,行車記錄器的證據也刪了 , 因本人只想告那女人妨礙家庭,不想告通姦,請給予意見我找尋證據
每天想每天作夢..真的很無助~請懂法律的律師幫幫忙~謝謝!
如對方引誘您先生離家搬出去住,可能成立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如果對方和您先生有進行猥褻或是性交行為,還會依刑法第240條第3項加重處罰。但是如果您先生否認有離家,而且還常跟您聯絡,這時候不一定會成立和誘罪,就只剩下通姦罪可提出。 您可以提出雙方搬出去住的事實,作為對方和誘脫離家庭的證據。發生性關係影片、親嘴和合照照片則可作為猥褻或是性交行為的證據。至於尚未取得的雙方通聯紀錄,您可以在告訴對方犯罪之後,請求檢察官調查通聯紀錄作為犯罪證據。 另外要注意第240條第2項之和誘有配偶者脫離家庭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之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第240條第3項之犯罪雖非告訴乃論罪,但建議您仍應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
(參照刑法第239、240條第2項、第3項、第245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在98/7~98/8月之間,我發現當時建築工人曾經從我店面門口插座
接延長線到施工地點使用,我本人親自發現的有兩次,我母親發現有一次
當時詢問工人為何沒有告知就接我的電,工人說是房東允許
房東也說當時借用一下,以後不會在接,之後我又發現一次
後來?跟前後一期的電費相比之下,當月電費約多了一萬多近兩萬
當時已跟房東有爭執,房東只願意多付300元當補償,我當時認為300元不夠
我要求他付多出來的一萬多塊電費,房東也不願意
雙方爭執不下,並沒有達成共識,當時我拒絕繳隔月房租15000元
房東也沒做出任何回應,當下我以為他已經接受這個條件
事情過了三年,到今天我租約滿了要退租,房東堅持扣押我15000元壓金
說是少交一個月房租,我心理覺得吃悶虧,難怪他當時並不給我回應
水的部分房東曾經敲破房子後面,自行從水管接水,該月水費也高了2~3倍
房東是說房子後面本來就有破損,並不是他敲的,工人則當時有坦承是房東讓他敲
三年前偷接電跟敲破房子後面牆壁接水管都沒經過我本人同意
可是絕大部分的證據,如照片跟當時工人口述都已經不在了
目前有的就是當時電費單,的確比前後一個月多一萬塊以上
房東扣壓金的時候,也談到接電的部分,他也承認有"借電"(他的認知)
由於電能屬於動產,未經同意即不法使用他人的電源,原則上會成立竊盜罪。縱使您事後同意借電,基本上房東仍不能免於竊盜罪。 關於房東竊電的證據,房東自己陳述有借電以及電費異常增加的單據均可作為犯罪證據。若能留存房東有借電的陳述證據,縱使房東後來否認竊電,您仍可依此作為犯罪證明。 誣告罪必須告訴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才會成立,若告訴並非完全沒有憑據,縱使最後未能證明被告有罪,基本上仍不會成立誣告罪。 房東用電導致電費增加,您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請求房東給付您額外增加的電費。 因為您的爭議金額較小,訴訟也可能曠日費時,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如房東置之不理再為調解,而後調解不成再提告也都還可以。
(參照刑法第169、320、323條;民法第179、184條)
(本回復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爺爺有留2間房子下來因為父親.繼母有拿去貸款.目前賣掉1間另1間登記在父親的名下.家中有繼母.我女兒.集1兄.1弟
日前因父親腦中風倒下.目前靠呼吸器在維持生命..
我的問題是如果父親就這樣走了.房子繼承順位是繼母
但是如果賣掉錢是由繼母所得.還是繼母.與3個孩子下去平分
再者目前得知繼母的想法.他想先分一半.剩下另一半再讓3個小孩平分
小弟是繼母生的.
再來父親病倒以1年了.所有保險理賠全部都繼母拿走70.80w左右
現在還卡到房貸問題.父親還沒生病前.我有付過幾年的貸款.
哥哥出社會後.也都入續有再支付.雖然不是全部.但是這幾十年的貸款
都是父親與繼母再打理.我們是都有幫忙但是沒有立體的證據.(都是現金給的)
他們戴出錢來.我跟哥哥是沒動用過那些錢
父親倒下.我們有協議.貸款一樣由繼母支付.
而父親安養院的費用25000我跟哥哥一半.
哥哥還支付家中所有開銷
我支付弟弟學費(目前就讀高中)
我想明確知道財產分配.核對我們有利的事要如何去做
當初都有說好房子賣了.繼母.弟弟50%哥哥.50%.我是不分(只有口頭說)
現在繼母貪了..想要自己分一半.其餘的再讓弟弟.哥哥分(他都站贏)
再來當初協議時他有隱瞞貸款的金額.實際是沒付到那麼多可能只有他薪水的一半.他卻說他的薪水全部都要付家中貸款
再來父親的保險費都繼母拿走.一點錢他都不願拿出來幫付爸爸的開銷.
我們是不計較.而是他現在一直在貪那間房子
再者繼母他有銀行欠債的問題.還有最近爆出他以前友幫人做擔保.那個人往生了.所以最近銀行找上他.而他也再外放風聲說要等銀行追碩其過他才要賣房子...請好心的律師幫忙.我們該怎做呢?
各位好
我在今天被屏東XX分局的偵查隊約談製作筆錄
原因是我在加油站工作時於X/XX號的大夜班有""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
(就是油槍提起來就有的紀錄不管是多少錢)
每筆的資料間隔平均是""六秒""因為這個紀錄
我被加油站把紀錄送到分局加油站認定這個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就是
"""偷油"""(油槍提起就會有回油約20c.c.可取,加油站懷疑我有拿)
但是我可以非常確定的否認 我並沒有偷油
在今天偵訊的內容中偵訊方只拿出""油槍紀錄""(簡稱)
就一直在問說我有沒有偷油 可以說是一口咬定
但是我因為根本沒有作 所以馬上就說沒有
可以幫助我還我清白 但是加油站的監視記錄只保留一個月
1。所以根本完全沒有人證 沒有人說是我做的
2。完全沒有物證 沒有監視器或是照片或者油料損失證明但是偵訊方卻直接跟我說
因為其他有做的員工有著同樣類型的油槍紀錄 卻已經承認他有偷油
(補充:不只有我一個人被偵訊 加油站有很多人都被叫去)
然後就直接跟我說這樣就可以推斷我當班的油槍紀錄就是”偷油”
但是光是舉槍的機會就有很多 比如清理油槍需要將油槍拿起
或者加油機本身出現了異常就自己跑出了6筆資料
然後我也沒有辦法提出證據證明是何人所為
所以就卡在這邊僅僅36分鐘偵訊一下子就結束了
我在這邊有幾個問題:
1。連續0元油槍紀錄可以藉由”其他人的偵訊內容”就推斷我當班的紀錄就是 ”偷油”嗎?
2。因為整個偵訊過程偵訊方只有拿出這個紀錄,沒有監視器記錄和財損紀錄 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3。如果真的很誇張的將案件送到了地檢署,檢察官能夠按照一個紀錄就起訴嗎?
4。從偵訊結束到地檢署的傳票來,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請懂的法律程序和內部實際操作情形的專業人士能藉解答我的問題
(最好是有處理過這種案子的)
謝謝!!!!!!!!!!!!
法院要下有罪判決,必須依據犯罪證據。無犯罪證據即不得認為有犯罪事實。如僅有連續提起6次油槍之紀錄,但仍無法舉出確實有油料短少的情形,依據罪疑為輕原則,應不得認為有犯罪行為。縱使有其他人的偵訊內容,仍非一般所認知的經驗法則,所以並不當然證明連續提起油槍就是犯罪行為。 若檢方僅提出油槍證據,而無監視器記錄或財產損失紀錄。連續提起油槍證據只屬於間接證據,而非直接犯罪證據。且事實上如您所述如果提起油箱僅有20CC可取,6次亦才為120CC,折算每公升35元計算,亦僅有不到5元之價值,就此部分,亦可說明根本無須為偷油舉動,因為根本獲利甚低。 若檢方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即使僅有間接證據,仍可向法院起訴犯罪,此為檢察官之權限。 偵訊結束至地檢署傳票之間隔時間,依個案而有所不同,原則上約數週。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