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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得司 104-11-06 14:58

這幾天FB上賣東西  我的東西是從大陸 淘寶網買的

突然有一個人留言給我說   以下是他說的 ( 先生。先跟你報告一聲。你自己販售的繁殖甕,跟我朋友賣的幾乎9成相似。朋友已經知道了,也為了你的甕,準備申請專利。勸你先撤下販售文,朋友不跟你追究。不要檯面上販售。否則賺不到多少錢,還得吃上官司。那多不划算)   (你的舉動朋友不開心啦)

請問一下我這樣東西可以在賣嗎會有法律問題嗎

對方東西:https://www.facebook.com/AndyZooHome/

我東西:http://tw.taobao.com/item/522815221528.htm?spm=a1z3p.7398038.1414651174895.8.RJ0uh5&scm=1007.10146.12547.0&id=522815221528&pvid=2a3e5847-4836-4c02-b729-27e17e0e1dd8

這二個東西有一樣嗎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的申請,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申請的標的必須要有新穎性,如果拿他人或自己已經公開的技術進行申請,該申請的標的已經喪失新穎性,因此無法取得專利

你已經在販售了,對方還沒有申請專利,對方之後申請的專利會因為沒有新穎性而無法通過審查,即便通過審查了,任何人可以拿已經公開的證據資料,將該專利舉發進而撤銷之。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羅 104-10-30 17:45

請問父母尚在時,簽署 "商標專利繼承協議書" 是否有效?

若已簽署 "商標專利繼承協議書"未來父母反悔...協議書內容是否還有效...

因目前的公司皆有我一手管理...由剛開始的虧損累累...一路拉拔到現在小有成就..

但因商標專利權為父親所有...我雖為公司負責人...但依然坐如針氈...深怕自己辛苦打理的一切

若哪天父親不在了...商標終將為兄弟均分(他們當初看到公司虧損累累沒人敢接手)..

不想一直做白工...因此希望這件事可以 先提前定案...以免後續生變

請問有甚麼方法可以保障權益...讓商標專利..不至於落到均分的局面呢?

 

您好:

商標專利權均為財產權,依法得為繼承之標的,不過如果於繼承開始前預先將財產分配則用立遺囑方式似乎較為可行,不過可能會有侵害特留分問題。

另外也可考慮與父親商量生前即將商標專利轉讓與您,或用專屬授權之方式排除其他人之使用權也可以,之後就無法成為繼承之標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nico 104-10-12 08:37

本人是自己開做臉的工作
當初我的工作室名稱並沒有申請專利

 

可是後來這間店名稱被我其他的分店主拿去註冊專利 
並且警告我不能再用該名稱

 

想詢問說 若我新店名稱和舊有的店名只差一個字的話
請問會侵犯它們的專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商標之問題,若對方已有向智財聲請註冊商標,則您可以主張您是先使用,以撤銷對方之商標註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的問題應該是屬於商標權的問題,你是先使用該商標名稱之人,因此只要能出具先使用之證明,繼續使用該名稱不構成相對人的商標權之侵害

此外,如果你可以出具對方因為業務關係而知悉你的商標後惡意進行商標搶註,你還可以提起商標評定申請,撤銷對方的商標註冊。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oanne 104-09-22 09:28

 某公司由三人成立一家公司,但是其一A君負責業務端,騙B君新發明技術者,專利已經寫好放在事務所等時間再申請,但是A君已經將專利偷偷用自己名義申請,目前專利已經申請中但是還沒核准,現在該用甚麼言語或什麼方法可以抵制A君,將專利還給公司?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當初簽立合夥契約如何約定

可以先聲請假處分

並且對A君提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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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是無權申請,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專利申請部分,應先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要先看該發明屬於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如果是職務發明,申請權人為公司,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則申請權屬於該發明人。

A君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可能是將自己登記為發明人,此與事實不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行為。

此外,在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方面,有專利申請權之人可以檢具證據,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專利申請權之訴或於專利核准後請求移轉專利權的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joanne 104-09-25 11:22

 A君是申請個人發明專利,我想知道用什麼話語可以威協到A君將未來申請過的專利還給公司?感謝!

 

joanne 104-09-25 11:2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首先,要先看該發明屬於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如果是職務發明,申請權人為公司,如果是非職務發明, ... (恕刪)

 A君是申請個人發明專利,我想知道用什麼話語可以威協到A君將未來申請過的專利還給公司?感謝!

 

CYH 104-08-29 11:33

目前本人都在大陸進口電器用品販售.如果大陸商家保證他們是原廠而且有專利證明.到時候我如果被別家公司告侵權  能有什麼罪呢?蠻擔心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要求出口商隨貨檢附原廠證明或是權利證明,日後才能作為免責證明。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事業在北部,可以來電或來信洽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大陸商家提供商標及相關授權證明,若為保險起見,可在詢問授權公司,是否真有授權給大陸公司,避免進口至台灣後,遭台灣代理檢舉提告,造成不必要之訴訟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呆妹 104-08-27 15:00

麻煩解答,謝謝!!
本公司生產販賣之產品(已申請專利)

專利期間發現有別人生產相同之產品在外販售

已舉證.前往台北 台中 彰化 各地買到仿冒之商品

也有發票證明.

為什麼這樣還是不起訴呢==?深感疑慮...

到底我還需要繼續起訴嗎 這樣專利費用還需要繳交嗎
 

一值到現在對方還是一值在販售相同之產品

影響我方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就實際遭到不起訴的理由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包含相關證據、不起訴處分書等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

3、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專利法早已廢除刑事處罰的規定,如果對方有侵權的可能性,你們應該是要先購買對方的產品,進行專利侵權鑑定,然後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的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專利訴訟訴訟中,對方會主張你們的專利可能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說明書不明確致使聲請專利範圍不售支持或無法據以實施等抗辯,如果專利被認定無效,訴訟還是會敗訴。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你們應該先檢視專利的類型(發明或新型),確認是否有被撤銷或認定無效的風險。此外,侵權產品很像你的發明不代表會侵權,你們應該找專業的事務所進行簡單的鑑定,以免花了訴訟費用還是一場空。

除了提起訴訟外,你們在提起訴訟之前,可進行侵權鑑定,並發函給對方要求停止侵害。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4-08-13 14:37

小弟我有意想離職跳槽同行,老闆卻在日前張貼公文  營業秘密法  對於惡意挖角公司之權利主張 

之類的公文,很怕離職跳槽同行從事相同性質工作內容   慘遭官司纏身.

小弟目前職位是某個生產部門的組長(屬於技術人員)
工作內容屬於  傳統產業 有技術性質的工作(無研發性質   無專利技術)
雖然是組長,可是沒參與經營業務方面工作,還是一樣做第一線生產 維護之類的工作,
也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競業條款之契約 

請問這樣離職會產生法律上的問題嗎??? 

你好:

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競業禁止是否合法可依以下幾點判斷: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認定。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有無代償措施(花園休假) 違約金是否合理。

你與公司沒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你只是生產線主管沒有辦發接觸到有關營業秘密之事項,公司也沒有代償措施,初步看起來沒有競業禁止之問題,詳細情形仍須要依你及公司的狀況才能判斷。

若你要離職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規定,定一定之日期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要求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記得依上開原則處理,有爭議可向勞工局反應,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nina 104-08-11 20:44

各位律師好,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公司談了一個合約合約主要內容是我們公司要以法人身份利用專利權技術入股50%,其他股東以現金出資50%共同成立新公司,我現在的問題是:

1.技術入股一定只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嗎?有限公司不行嗎?

2.技術入股有出資比例的限制嗎?我們以50%入股可行嗎?

3.我們以專利入股的金額一定要透過鑑價公司鑑價嗎?不能以合約上載明的金額,或是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通過嗎?

先謝謝各位律師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公司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所需技術抵充資金,有限公司則無此規定.

二.抵充之數額應經董事會同意,但未有出資比例之限制.

三.以專利入股的金額,透過鑑價公司鑑價較具有一客體之價格為憑,當然也可以以合約上載明的金額,但需經董事會的決議通過.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23 104-07-25 14:39

想請問一下,本公司正在研究一項生物技術,擬申請專利,同時與另ㄧ公司A洽談技術合作契約,而洽談過程中,曾向A公司表示透過過本公司的技術獨步全球,並告知A公司在本公司申請專利前,切勿走漏消息,但未料A公司竟將洽談內容轉授予另一公司B,以致B公司搶先本公司一步提出並獲得專利

請問本公司得向A, B公司,提出或主張何種權利?

而A, B公司又是違反了何種義務?

謝謝!

 

 

 

 

 

 

您好:

雖洩漏之機密尚未申請專利,仍屬公司營業秘密,該2公司侵害了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10條「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貴公司可依法提起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惟貴公司必須提出該技術係屬機密性,且為避免洩漏而與b公司簽訂保密契約證據以證明貴公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針對B公司之專利聲明異議,並針對A公司的妨礙祕密行為提出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5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B之專利提出舉發,再對A提出妨害營業秘密之告訴,惟您均有相關證據,如針對B可專利性部分提出欠缺及瑕疵,與A間有無簽署保密協議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5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B之專利提出舉發,再對A提出妨害營業秘密之告訴,惟您均有相關證據,如針對B可專利性部分提出欠缺及瑕疵,與A間有無簽署保密協議等。

貴公司的問題可以區分為營業秘密專利申請權兩問題,分述如下:

營業秘密方面,首先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祕密,除了必須有價值性及秘密性外,資訊所有人應該要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所以 貴公司應確認當初與A公司間有無簽署保密協議書,或其他可以證明此資訊已經採取合理保護措施的證據

如果 貴公司確實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則A公司的行為屬於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貴公司可以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及提起刑事告訴。對於B公司,如知悉所獲得的資訊為其他公司的營業祕密,竟然為了自己不法的利益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申請,貴公司亦得對其提起損害賠償刑事告訴。

關於專利部分, 貴公司可以先用協商的方式,請B公司將專利申請權移轉給自己。如果協商不成,貴公司還可以提起民事的請求移轉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訴。在此訴訟中,貴公司應該證明該發明係由 貴公司創作、A公司及B公司係侵害貴公司的營業秘密等。

最後,如果無法證明上述各點, 貴公司仍得蒐集在申請前 貴公司已經開始使用此一發明的證據,以便在未來他人取得專利的情形下,貴公司仍有合理使用該專利的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柏 104-07-02 09:27

請問各位大律師: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1 條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
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條例中的貨價如何解釋呢?

貨品的價格嗎?

海關緝私條例是屬行政罰責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貨價應指貨品價格而言,而該條是屬於行政罰,惟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另有刑罰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雨 104-06-22 11:10

律師

本人在民國100年自行創業,100年9月取得智慧財產局的新型專利證書,101年底商品正式上市,102年取得技術報告,近期經銷商反映市面上已有仿冒品削價競爭,造成零售商很大的反彈,除了產品的外觀有90%以上的相似度,連產品上的貼紙也幾乎一樣,因為本項產品有做出口外銷,現在貿易商與國外客戶也都在關心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

請教律師,要怎樣才能嚇阻這種仿冒行為,給台灣的產業創新有所保障,謝謝!

實務上針對專利侵權的反制方式,通常都是先委託專門從事智財侵權證人員先行蒐證,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這兩種訴訟,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有取得專利證書,則您應先蒐集侵權之事證,以利將來提告之主張,相關之蒐證事項,本所亦有合作之商標專利事務所可以為全方位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連您配合的貿易商與國外客戶都在留意您這邊後續的舉動, 不好好處理, 不但會影響您的利潤, 更糟的是後續客戶的信賴度

2.此案需要先收集侵權證據, 侵權商品, 求償對象
3.如謝大律師與黃大律師所言, 再提告前的證據是很重要的, 而且在於專利權的求償價值有些會因為時間增加而遞減, 也包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像這種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新型專利標的為產品的結構、構造,是否侵權應該先取得疑似侵權物品,然後與你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全要件的比對,以便確認是否有侵權

此外,目前專利法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刑事犯罪的處罰規定。

此外,如僅由產品外觀相似,沒有對於構造委由專業人士進行侵權鑑定或沒有起訴就發律師函給對造或下游廠商,你可能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的違反,而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不可不慎。

回到專利本身,雖然你有取得新型技術報告,在提起訴訟之前,你應該委由專利工程師或專利律師進行前案檢索,先確認專利本身不會因為先前技術而導致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而被認定無效。

上述說明僅為概略性說明,最後需要採取的手段,還是要先審閱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侵權物等之後才能夠做出初步的判斷。

如您對於專利侵害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寶 104-05-25 23:56

你好 我大陸的朋友寄了兩個仿冒品給我 分別是longchamp, toms  結果我某天收到海?的通知單  通知我要領就要拿出購買證明跟專利授權書 但是第一不是我買的 我去哪生出來 第二 因為我收到通知單一問才知道原來是朋友私自寄給我的仿冒品 請問我能放棄不要領嗎 會怎麼樣嗎 謝謝解答!

你可以不要領沒關係,你單純購買仿冒的產品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但是如果是購買了仿冒品後再將它出售,就會構成犯罪了。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derbymedo 104-05-18 17:03

狀況是: 

在103年10月一家服飾店委託我們由他們提供的拍攝母帶進行影片編輯製作,於11月完成交片後開了發票給服飾店,後來服飾店以各種理由唐塞拒絕付款影片編輯費用,又寄了退貨單。我們卻發現辛苦完成編輯的影片張貼在網站上公開使用一直到現在。

請問:

經由我們編輯的影片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

當初雙方沒有簽任何合約的前提之下,我們該用什麼方法爭取權益?

製作的編輯專案檔還在,能夠證實是經由我們製作的,對我方有利嗎?

謝謝

你們與對方之間有委託製作契約存在,因此你們被授權對原本的著作進行改作,改作之後的著作權因為雙方沒有約定,所以著作人是你們,著作財產權也屬於你們,對方對於改作著作有使用權

不過,對方於取得改作著作之後,拒絕履行契約約定的給付價金義務,你們可以發函請對方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則可以在期限到後發函解除契約。於解除契約之後,你們與對方之間沒有契約存在,你們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因此所受的損害,並請求對方也不得再使用該改作著作。

以上,如有需進一步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derbymedo 104-06-09 20:5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請問,我們與廠商在一開始,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的契約合約簽訂之下,如何發函進行解除契約的動作?

期待您專業有效的意見,謝謝。

 

阿民 104-04-18 22:11

你好

我要開餐飲店賣吃的

我聽說有些小吃是因為他的有特殊餐飲設備得到專利

那市面上的餐飲設備和二手餐飲設備都說有專利

我買市面上的餐飲設備和二手餐飲設備來做小吃賣會侵犯專利

楊律師 104-04-18 22:25

不會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8 23:23

1.你不是製造或販賣餐飲設備業者,所以應無侵害專利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8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不會構成相關違法行為,不用過度擔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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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既然是以購買方式來使用,自屬權利耗盡,當無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陣雨 104-04-08 08:59

對方將一種二十年前所發明的運動用品(泡棉兵器)做出一種結構上的創新,使產品的耐用性和安全性提升並申請專利

但是專利的申請 對方是一次將整個構造一次申請起來

 

我想請問以下幾種狀況是否會造成侵權

1.代理國外同類型舊設計產品到國內銷售

2.自行製造並銷售舊設計產品或者材料包

3.避開創新的部分  在舊設計的基礎上自行研發並且販賣同類型產品

4.在網路上架設論壇 社群 公開討論交流各種兵器做法


註1.對方的產品專利號為 M473233
專利名稱 手持式安全打擊用運動器材結構

註2.舊設計的所需材料是特定長度的鐵條 PVC管 膠布 以及一般的泡棉

 

以上是我的問題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舊設計商品,應無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進口、製造、販賣舊的設計是否會侵害您所指出的專利,主要觀察的重點在於,1.該舊設計是否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內;2.該舊設計公開的時間是否早於該專利的申請時間,如果早於該專利之申請日,則即便舊設計的結構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仍可主張該新專利在申請之前已經公開,不具新穎性而得撤銷

如果舊設計公開的日期晚於新專利的申請日,且有落入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你在舊設計上進行改良,必須達到迴避新專利的技術特徵的程度,方不致於構成專利侵權

最後,如果只是討論設計的內容,沒有製造、使用或販賣具體的結構物,那不是專利侵害的類型,不會構成專利侵權

如果您有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08 20:17

Dear 陣雨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代理國外的舊式設計產品到國內販售,如果該舊式設計產品不曾於國內使用或販售,則可能構成侵權,但前提是該產品落入此一專利的範圍內。由於專利的先使用人在專利申請前已經使用的技術若與專利技術相同,仍「允許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實施,此乃先使用的抗辯權。但該繼續實施的範圍僅限於原有的範圍內,是以若未曾在國內使用則不得主張此一抗辯。

2. 自行製造或銷售舊式產品或材料包,如果自行製造的產品或材料包落入於系爭專利的範圍內則可能構成侵權

3. 設計迴避是為了主張不侵權的抗辯,建議您在設計迴避新產品時先取得「不侵權」之鑑定報告或法律意見書。

4. 在論壇上討論若提到要約販賣等字樣則可能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 若作品落入於專利權範圍內則可能構成侵權 善意先使用的範圍有使用地域的限制 

但若您認為系爭專利不具有新穎性 則可以直接挑戰該專利之有效性 每個專利都可能有百密一疏的地方,此為常用且最底抽薪的抗辯方式。

 

以上意見供您參酌,但也可參詢各大律師之意見!~

麗梅 104-03-26 21:00

你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看小吃的食譜

按照小吃食譜的做法做小吃賣

請問這樣會侵犯小吃專利

市面上的小吃食譜裡面的小吃有專利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6 23:04
回覆 麗梅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看小吃的食譜

按照小 ... (恕刪)

1.專利須經申請,分別有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按專利法規定程序經主管機關核准審定後,符合專利權取得要件,才給專利。而專利權有期限,期限將屆未申請延長,則期滿專利權消滅。

2.一般小吃食譜應無專利權問題,如有疑問,建議諮詢律師或是到智財局網站查詢相關有無那些專利權仍有效存在(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吃食譜屬於食物製作的方法,不屬於新型或設計專利的標的,專利法原本不許可食品的方法申請專利,不過自75年修正之專利法開放食品製作的方法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接著的問題是專利必須要符合新穎性、進步性的要件,小吃食譜的方法如果在該食譜出版之前沒有提起申請,那會因為該方法的公開而失去新穎性,無法申請專利。如果該食譜出版之前,有人申請了該方法專利,但是在申請之前該種方法已經於市面上有人公開使用,這樣的方法也會沒有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最後,如果該方法的內容與先前他人使用的方法類似,只是配方有數量的簡單調整,例如鹽從1克改成1.2克,也可能會因為屬於該領域通常知識之人可以輕易調整達成的,而不具進步性。

最後,我認為以食譜教示的方法製作食物,該食譜本身就暗示授權他人使用,也可以作為抗辯的理由。綜述如上,你會被告侵權的機率甚低。

MAX 104-03-08 08:33

想問一下,什麼情況下,警方有權可以調閱銀行的個人存款,匯款資料,或者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得提供銀行存摺供警方查詢呢?如果提供,得提供全部的帳戶,還是一個就行?

分類選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是因為好像沒辦法不選....

所以不一定只指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這類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8 11: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銀行資料調閱證據聲請調查,必須依據所犯罪刑判斷是否與犯罪事實相關聯且有調查必要。

建議詳述犯罪事實以利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嗚拉拉 104-03-01 00:05

請問我跟 某國產的牌子設立的保養品門市購買它家的正版保養品,保養品上也有印它家的logo

之後用不適合所以在網路上轉賣

請問這個行為有違反商標法或是專利權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3-01 05:18

您好!

如果確實是正品,就不會違反商標法或專利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憲 104-02-13 01:26

各位律師好:小弟有在做網拍販售保溫杯,最近遇到有專利事務所寄來存證信函,說明我有侵犯專利權,但外觀一樣但內容完全不一樣,請問這部分如果對方提告有可能勝訴嗎?如果勝訴會怎樣?盡量跟對方談和解嗎?有專門處理專利權的律師嗎?我有製做差異圖片,但無法放上網。

目前對方提出四點聲明

??1.  立切結書保證不再侵害專利權,相關庫存等產品需回收並銷毀。

2.  撤除販售頁面。

3.  提供後續處置狀況或賠償計畫。

4.  提供進口廠商之資料。

??????小弟網上頁面撤除了,也打算提供進口廠商的資料,也打算立切結書,但後續處理狀況賠償計畫,這部份就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如果真的要打官司有可能勝訴嗎?小弟可以寄圖片給專利權的律師看,尋求見解,感謝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4-02-13 09:48

您好!

請先確認對方專利權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也要請對方提出侵害鑑定報告,並比對專利範圍,判斷是否侵權,此部分可要求供貨廠商協助。如果有侵權可能,才需與對方討論賠償問題,未確認侵權之前,不要答應對方任何條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閣下所訴問題已蒙沈律師回覆,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需要、本所可以協助您與廠商協談,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以多年辦理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4-02-05 09:28

您好

請問一下 ,若我於玩具拍賣展買的玩具(上面貼有某某百貨公司價格標或某某婦嬰店價格標),可否於網拍之網站轉賣,是否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另,飾品樣式也有專利商標權存在嗎?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比如,飾品樣式與某專櫃一樣(其實原本也不知情),但該飾品上並無任何商標,若不小心販賣出去,會有怎樣的法律問題呢?

感謝百忙之中抽空回答  解決我的疑惑  謝謝您

中中 104-01-31 20:21

律師你好

我目前想創業

我有參加甲家雞排和乙家蔥抓餅技術教學(不是加盟

去學做蔥抓餅和炸雞排

可是要跟他們拿原料

我覺得他們原料不好

最後我就去跑去小吃補習班重新學做蔥抓餅和炸雞排

我現在蔥抓餅和炸雞排的做法都是小吃補習班

我沒用甲家雞排和乙家蔥抓餅教的方法

可是甲家和乙家說我侵犯他們小吃專利

這樣算侵犯他們小吃專利

還有侵犯小吃專利

會像侵犯商標

賠償金額要乘50到500倍嗎

有侵犯小吃專利賠償案件嗎

我抓餅賣20 雞排50 能大約算出要賠多少嗎

小吃專利不是要特殊配方和外型特殊嗎

小吃做出來不都長一樣

還有商標專利賠償金額哪個比較高

像我這種案例會賠好幾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31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對您之請求,您可無須理會之,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01-31 22:44

您好!

專利權必須申請登記才算數,如果能先查詢對方未申請登記專利,您就不需擔心侵害專利權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有侵權仍有疑義,而侵害商標侵害專利權,是二個不同認定之要件,針對對方的函文,您可以先委請律師律師函回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1 23:54

您好,針對對方之請求可毋庸理會。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6 14:11

      對於近年來正夯的醫美產業而言,醫療器材廠商(以下簡稱儀器商)居於該產業上游之位置,其透過網路、醫學會及召開記者會之方式散布儀器效果之資訊,而衛福部藥事署(即前衛生署)為了規範儀器商招徠業務之行為,藉由藥事法第66條規定使藥商及儀器商刊播藥物(依藥事法第4條之定義:『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前,應將廣告內容所露出之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刊播。(按,藥事法第66條之合憲性曾受質疑,然大法官會議已以釋字第414號解釋宣告其合憲)。然而針對須由專科醫師操作之醫療儀器,即便在送審通過後,亦僅得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上,此部分牽涉藥事廣告為商業訊息之言論,其自由流通受到限制,則為本文關注重點。

 

      按,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實務上則藉由「跨媒體審查」之方式,大幅擴張「藥物廣告」之認定範圍,依前衛生署藥字第0950333455號函釋示「鑒於近年廣告行銷笨略多樣化,跨媒體之廣告模式日益繁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一藥物以配套方式不同媒體刊載廣告,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之定義者,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是以,即使在平面媒體上刊載「今天上班有精神嗎,○○○(儀器商或藥商)關心您!」藉由上述跨媒體審查原則,儀器商若有在其公司網站上揭露相關醫療器材之資訊與效能,亦有被視為藥物廣告之虞,理由是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藥物廣告之定義。又,儀器商如有於接受採訪或報導時,明示、暗示或影射器材療效者,依藥事法第70條之規定,亦一併視為藥事廣告。這則函釋使得凡係儀器商所做之刊載之廣告幾乎皆不見天日,所以在實務的操作上,醫療診所可以刊登所謂的「產品及療效」之廣告,但是儀器商卻不得刊登含有藥物品名及/或效能之廣告,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著想,使消費者不易接觸到該等消費資訊,在無醫事人員的協助下沒有任何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之空間。

 

      然而這樣的規範及控管制度同時也是對於藥商與儀器商言論自由基本權的限制,且無論該言論之內容為何,一併打入冷宮,使儀器商無法直接對消費者作任何關於醫療儀器的資訊傳達,這樣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瑕疵,甚可能有違憲之虞:

 

      一、查,商業性言論不應只是商業活動的附屬,而是重要的資訊來源,然儀器商較醫美診所而言,其擁有自研發、設計包括臨床試驗階段所有研究與製程之文件、專利與技術,作為一個資訊提供者,其得提供第一手且更貼近真實的資訊,且專業資訊紮實,若箝制其言論自由將可能反而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而醫療社團法人之複合型診所則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傳達的資訊皆以招徠消費為目的,因此廣告內容可能會隱藏某些事實致構成誤導的可能性大增。當然換而言之,所有的廣告皆有可能構成誇大不實與誤導,(此部分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保法第24條之問題,在此先略過),但就資訊提供的精準度而言,如真係以消費者的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又何必讓消費者處於黑暗之中,而讓國家基於父權主義之心態代替消費者決定應該接觸或不應該接觸那些資訊!

 

      二、藥事法第67條的管制言論措施,並非對商業性言論自由的最小侵害手段,事實上已逾越必要程度而有違憲之虞:

 

      以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檢視商業性言論之管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管制商業性言論之目的必須符合重大之公益目的,手段則必須合理、適當。而藥事法第67條之制定,規範儀器商之言論自由,使儀器商幾乎不能做直接對消費者端之資訊傳達,其管制目的縱然係為符合重大公益的目的,使消費者之健康不致因錯誤的選擇(選擇了不適合自己需要的醫療儀器)而受到損害,但藥物廣告只能刊載於學術期刊上是否為最小必要手段,則有爭議存在。事實上,如果限制醫療儀器的銷售模式即足以達到規範目的時(例如須醫生操作之醫療器材僅得銷售與醫事專業人員或診所時),又何必嚴格禁止儀器商對消費者的廣告媒介。又或者在藥物廣告下方加註警語標示,例如:「本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服務,請洽各專業醫療診所。」即足以提醒並指引消費者至醫療診所諮詢相關服務,則隨著現代消費者意識高漲,對於資訊的需求及判讀能力皆較以往更甚、其判別力更強,則如同釋字第414號解釋所稱「廣告係在提供資訊」則限制廣告之媒介自應符合比例原則。倘以限制商業交易模式及加註警語標示的目的即足以達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目的時,實毋庸以藥事法第67條全面封殺儀器商對消費者傳播資訊之途徑。

 

      綜上所述,由於前衛生署所作成之藥物廣告「跨媒體審查」之審查標準,導致藥商及儀器商幾乎無法作任何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s)之廣告,其揭露資訊之途徑受限,然而一方面卻反使消費者不易取得第一手、最專業之資訊,而儀器商僅得以藉助某些醫美診所露出產品資訊,使得儀器商揭露相關資訊時必須與醫美診所妥協或受其牽制,本文認為,此並非消費者之福;相反地,確保消費者之「知的權利」始為現代民主國平衡基本權衝突時之正確作法。

 

 

復活 104-01-04 21:50

請問律師:
某個網頁遊戲 有5條看起來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
而且這個遊戲有對玩家很不好的情況

(對應 最近在網路上找到的 法律條文)
線上遊戲服務的契約內容,都是由遊戲公司單方面自行訂定,當然
免不了會有許多非常不利於一般玩家的規定。
此時玩家並完然沒有任何保障,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在定型化約款的情形,若約款中寫入免除或減輕遊戲公司責任、加重玩家責任、使玩家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對於玩家有重大不利益等內容,而按其情形可認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仍屬無效。

懇請律師 幫助窩 ,以下是幾條對玩家不利的遊戲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對應到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遊戲公司的條款是不是就無效了)

#這是FB的遊戲 但很像是是大陸作的 然後在台灣有代理商,而且這個遊戲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 是用翻譯翻成中文
....................................................................................
接受條款
1 本服務條款 國際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協議。 使用或訪問任何遊戲或應用程序(簡稱“服務”),您同意遵守這些條款的約束。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很多玩家都是沒想那麼多就進去玩的,何況條款還是用英文寫的,這是否有涉及到公平性? 很多玩家都是這樣被騙進去玩的耶)     
2 您承認並同意,您可能會接觸到的材料,你感到不快或反感。

3 您同意,您使用本服務應自行承擔風險。在法律,其管理人員,董事,僱員,代理人和否認所有 明示或暗示的那樣,在網站和用戶相關使用,包括所有權,適銷性,針對特定目的的隱含保證或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非侵權性,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4 您同意賠償,每個及其董事,職員,代理人,承包商,合作夥伴和員工,免受任何損失,責任,索賠,要求,損害賠償,成本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

5 通過訪問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美國和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的原則,不管你的位置,將規範服務條款和任何種類的任何糾紛你和HappyElement之間可能出現。任何索賠或你和HappyElement之間的糾紛而引致的所有或部分從您使用本服務應僅決定由位於聖克拉拉縣,加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您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在加利福尼亞州和聯邦法院。 HappyElement保留修改本服務條款中的任何時間,恕不另行通知的權利,這是你的責任,檢討這些服務條款的任何變更。您使用HappyElement之後的任何修改,其修改後的條款本服務條款的行為將表明您同意和接受。

(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很過分,還到美國? 而且還 在此同意,並放棄一切抗辯缺乏個人管轄權和不方便相對於專利侵權訴訟管轄權 ?如果對應 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 是否可以判此條無效,而且這不是單純玩家的責任吧 )

以上5項條款 是否 法律上不成立? 或哪些成立? 哪些不成立? 或有漏洞?
因為如果窩想舉報這遊戲 窩想知道這些條款是否真具有法律效益,將風險降到最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類定型化條款,以發生爭議之後,消費者認為不妥,再由法院或是消保官做實質審閱,現行法並無檢舉條款。 2、 所謂實質審閱,還必須依據就該發生爭議資訊做判斷,無法事先審核,如管轄條款,雖然約定在美國法院,但倘偌是美國消費者則無顯失公平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詹姆士 103-12-30 15:20

您好,我之前代理美國C品牌的商品回台灣銷售,C品牌在台灣有申請產品專利商標,我建立了官網,官方信箱及申請LINE帳號,今年C品牌突然通知我,原本跟我合作的亞洲總代理已經終止授權,就把我換掉了,新代理商也沒有聯繫我跟我要官網等資料,開始販賣C品牌A產品,由於我有認識日本代理商,所以買了C品牌在日本的B產品,打算利用之前建立的一切繼續銷售,但是盡量公告轉為水貨商,會請問1.使用原本官網附帶說明是真品平行輸入去販賣B產品會違法嗎?2. 官網是否都不能出現C品牌商標否則侵權 3.繼續使用官方信箱及LINE帳號侵權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我國是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所以水貨這個部分尚無侵權問題,至於繼續使用官網,則應先確認管網是歸屬於何人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買進原廠的商品販售,因為你賣的確實是原廠的商品,該商品有商標權權利耗盡之適用,所以你販賣商品的部分不致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不過你的網頁部分,應該標示自己的公司的商標,不可使消費者混淆誤任 貴公司與原廠係同一公司或有關係企業關係。也就是說,網頁僅能說自己是A公司(使用A公司商標),該A公司有賣B公司水貨(水貨商品為真品平行輸入,合理使用B公司商標)。

流浪狗 103-12-18 11:42

請問律師:

我們公司本來是獨資公司,研發了一些專利後引進了一些合夥人,而後在董事會的主導下公司轉型成股份有限公司。

但轉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老闆跟董事會達成協議將負責人的位置暫時轉讓董事會中的某一位董事,除了約定董事會日後會歸還負責人位置之外,也達成協議該董事不會干預公司原本內務運作,只會負責資金募集完成後會將資金引導回公司(有證人在場見證合夥同意書簽署)。

但在資金募集完成後,總公司(這裡指董事會及該董事的公司)非但遲遲不肯將募集來的資金引入公司也無對專利繼續投資的動作,遲遲不肯將約定的研發金費匯入委託的研究機構,甚至導致該機構因為沒收到金費而一度中斷研發。現在演變成總公司將資金、帳目、主導權一把抓住,就連公司(這裡指我們公司)進貨採購金費跟廠商請款都有可能撥不下來。

現在實在不知該怎麼辦了(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12: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雙方所約定的內容主張權益,當初是否有簽立書面契約?

2、倘若對方拒不履行約定,可以嘗試解除契約

流浪狗 103-12-18 12: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雙方所約定的內容主張權益 ... (恕刪)

律師你好:

合作同意書內容有載明募資款項分配及負責人調度及期限,

我們公司也多次向總公司提出拆帳提議,

但總公司總是以董事會不同意等各種理由推遲是否拆帳。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流浪狗 103-12-26 14:27

律師您好,

想先請問一下柯律師服務處所在地點是?

因為註明的服務範圍是新北台北桃園........範圍好像有點大

我們公司是位在新北市中和區

如果柯律師也是在大台北地區的話

老闆有意願跟柯律師諮詢一下

流浪狗 103-12-26 14:33

 

APPLE 103-11-01 20:30

你好~

想請問關於韓國官網代購問題

最近我的拍賣某韓國官網品牌部分商品遭到下架,並收到以下信件內容:

Yahoo奇摩拍賣感謝您的使用與支持,在此提醒您:
依據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禁止刊登商品>規定,您不得刊登下列商品: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商品,例如: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逾越授權範圍之商品。
近日我們收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檢舉
指稱您的拍賣商品為仿冒品、盜版品或有其他侵害商標專利權之情形。
由於您刊登的拍賣商品涉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我們已將該違規商品取消,請您勿再刊登!
您若有任何疑問,請透過下列信箱與Yahoo奇摩客戶服務部聯繫。

 

請問我的圖片是用韓國官網的圖片,賣的是韓國正品非仿賣品。

另外我有去查該投訴在台灣的商標申請人,有註冊該品牌之商標

請問這樣我刊登該品牌商品有算違法嗎?

如果不用該品牌名稱,只有官網的圖片這樣也有違法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採屬地原則,所以若該商標在台灣已有人註冊,則仍可能有侵權之問題,當然可以主張平行輸入,但為免爭議,仍建議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韓國官方網站之圖片您有無取得授權,若您無取得授權即逕自使用,恐有違法之虞,再論商品疑義,若您無確認是否為正版,亦有違反商標法之疑義,台灣代理廠商有可能對您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您未曾取得任何合法授權

建議不要刊登任何顯示他人商標之圖片及名稱為宜

以免徒遭刑事告訴紛爭

 

star 103-10-30 18:42

我在網路上總共販售大約300款商品

其中有一款商品的標題

危險V曲線性感內衣˙深V 唯美蕾絲 極度誘惑

裡面有寫到      極度誘惑     四個字

結果沒想到這四個字居然是個內睡衣的商標

我以為只是對性感商品的形容詞 就像    極度漂亮   這樣

也看過有香水用   極度誘惑    這四個字

 

說實在的 收到mail時  我一度懷疑這是詐騙

所以我利用信件裡的地址 google出了他們的公司名 電話

然後打電話到他們公司

結果打了兩次老闆娘都不在

員工說後來就給了我老闆娘手機

電話去後

老闆娘說他們要打擊仿冒

而且很多人用他們的商標 導致權益受損

但他們也不懂法律 老闆人在大陸 也沒空管這些事 所以才委任別人處理

要我直接跟他們委託專利事務所聯繫

他們說他們這個牌子已經很久了

附註:交談的過程中 老闆娘沒有承認她是老闆娘 所以我無法直接跟老闆娘談和解 而且老闆娘也一直說 他們也不懂法律

最後 老闆娘說要傳簡訊跟我說事務所的電話 但已經過了快兩個小時了 也還沒收到簡訊

雖然我知道  並不是不知者就能無罪

也對於可能侵害到他們的權利感到抱歉

但這四個字 真的太很難想像會是個商標

而且我的東西才賣200多元 賣的東西跟他們的也長得不一樣

要我賠5000元 真的太多了!

我真的很想直接跟對方解釋 可是對方說老闆在大陸 

請問 這樣的情況

如果對方要告我的話 我會怎麼樣?

附註:收到信時 我已經馬上停用這四個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構成侵權,仍有爭執之空間,而和解金的部分或許仍可再跟對方談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的商標權,並非只是單純的幾個字而已,並須看是否具有識別性,蓋公司向智財聲請商標登記時,是以圖案包含字的方式去前往聲請,故若您只是提到極度誘惑四個字,並不會觸犯商標法之虞,可以毋庸理會。 

star 103-10-31 02:13

非常非常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1. 感謝 謝律師 提供詢問信箱

2. 感謝 顏律師 您的回覆真的讓我安心了不少!而且也讓我長了知識(大感謝!!)

(現在才知道"商標權,並非只是單純的幾個字而已"公司向智財局申請商標登記時,是以圖案包含字的方式去前往申請)

雖然我也不是真的拿不出5000元.但因為真的覺得很冤.所以真的不想付5000元

我覺得對方給我的感覺不只是怕有人仿冒他們的商品.侵害他們的權利而已.而是本來就是打算對我們這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進行求償 (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我10/17收到XX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告知這四個字是商標後.馬上回信道歉.告知對方我不是故意的且已停用這四個字.但對方沒有回覆.直到10/30我才突然又收到通知書.要我付5000元)

(以前我不只一次遇過有人盜用我的圖片.我也都只是請對方下架而已.因為說真的像我們這種平民老百姓除非對方太過分.不然實在沒力氣和金錢去告人)

附註2:我今天問朋友.妳覺得極度誘惑是名詞還是形容詞?妳有沒有聽過這四個字?

結果她說好像有(我嚇一跳.想說難道我朋友知道有這個牌子.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正當我傻住的時候,她接著說這應該是色情網站常出現的詞吧....

阿弘 103-09-17 21:56

你好.

  請問,如該產品在台灣申請專利前,已在中國大陸到處都有販售,據瞭解產品不是在台灣生產(如可以找出網站上架日為申請日前的證明),這樣對在台灣的所申請核准的專利能提出撤銷嗎.?

  如果可以,一般民眾是要如何申請? 若不可以,是基於什麼原則.?

補充.. 購買進貨日早在專利申請前半年就有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各國專利制度採行屬地主義,專利權僅在核准專利之該國有效。若產品要外銷到國外,則申請人必須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後,才能在該國主張專利權。例如:台灣專利不能在美國主張專利權。依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判決要旨:惟按,解釋專利之均等範圍時,為維護公眾對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所為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之信賴,倘專利權人於上開過程為符合專利要件而就申請專利範圍有所限定或排除時,固應依禁反言原則限制專利權之均等範圍。惟專利權人就同一發明可能會向不同國家申請專利,而因各國專利審查制度及審查基準之差異,同一發明於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權範圍未必相同,此外,依專利屬地主義原則,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所得行使權利之範圍亦僅限於各該核准專利國家之主權領域,而各該專利權之限制亦應視專利權人於各國申請專利過程及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所為說明書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之情形而有所不同,是被告援引其他國家核准專利過程之申復說明作為我國所核准之系爭專利權之限制,自非有據。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84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弘 103-09-17 22:4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各國專利制度採行屬地主義,專利權僅在核准專利之該國有效。若 ... (恕刪)

再請教一下.

  如您回覆:所以即使有心人在專利申請前,早知產品已在市面流通,也可申請專利並在通過後要求其他人不得販售?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11:22

補充一下:在台灣申請專利前,已在中國大陸到處都有販售.....,您似乎是指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之前,該項專利已公開實施且為公眾所知悉(公開後已超過半年),所以在台灣申請之該項專利,可能有欠缺新穎性之問題(專利權有無效之虞)。

如果您想撤銷該項專利權,應該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

 

lion 103-08-13 14:58

各位律師您好:
友人為某公司業務(銷售人),經友人介紹而購買了A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因信任友人並未多經查證而購買,最近經另位友人提醒而驚醒查證,銷售人所販售的A公司未上市股票網站標榜的專利申請號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根本查詢不到,推銷時再三保證一定會上市且有翻倍獲利,另外再詢問銷售人所待的公司銷售人也再三推託不告知所待的公司名稱.統編.地址,所以我個人懷疑,他所待的公司非金管會核准之公司,屬詐騙詐欺行為是否違法???
另外推銷人本身也非卷商,沒有相關行業執照是否也違法??
再跟他詢問A公司的資料及獲利狀況,卻說這檔未上市股票賣完已繳回總公司所以分公司及手邊完全無任何資料可以再提供參考!!

對於這有問題的公司.推銷友人,是否有辦法把已購買的未上市股票退回 ,拿回血汗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3 15:59

您好:

若真如您所說根本沒有該A公司,那妳朋友可能涉有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嫌,但證券交易法處罰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公開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之罪(參證券交易法22條1項、174條2項3款),則較難成立。

若是要拿回錢的話,則需要另外提告民事

建議可以先與對方談和解(但須視情況而定,譬如對方可能就因此逃匿了)。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3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實務上的未上市股票之交易,基本上應與證券交易法無涉。

2、倘若對方無法說明及提供所購買股票之公司相關資料,則可能涉嫌詐欺罪。

3、本文建議您可以要求對方簽立書面契約(倘若還未簽立),並且提供該股票公司的相關資料,否則要撤回投資,倘若對方均拒絕,則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倘若對方提供,則可以進一步釐清是否有其他違法

lion 103-08-13 17:57
回覆 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真如您所說根本沒有該A公司,那妳朋友可能涉有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 ... (恕刪)

 

律師您好:

A公司是存在的,經濟部有登記,只是他公司網頁查的專利號是查不到的!!所以我懷疑是空頭公司,賣股真詐財!!

目前資料少之又少,銷售人又 不提供,求償無門!!不知還有何籌碼可跟銷售人談判

 

lion 103-08-13 17:5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實務上的未上市股票之交易,基本上應與證券 ... (恕刪)

 

律師您好:

如果無涉證交法,那詐欺資料又不足夠,不知是否可先請銷售人先行轉賣手上未上市股票
如銷售人又推拖不願意幫忙解決,是否還有其他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3 19:1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給對方處理,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考慮提起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3 1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對方欺騙您之證據資料,如錄音或相關廣告文宣,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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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13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及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罪,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告訴狀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國 103-06-29 20:16

您好:

我的問題是:我有一個很好的IDEA.關於包裝膠帶.類似故宮膠帶"朕知道了"的梗.想要賣給生產膠帶的公司或通路商.但我這IDEA有可能無法申請專利(即使可以也曠日廢時).所以我想將這個IDEA出售.當我找買主時.我得要保護自己的權益.故請問
1.若與買主簽書面協議.如"當現時他不買.但若干日內該公司依此IDEA生產時.得付我權利金"(當然我可確定此產品目前全國皆無).這個方法可行嗎?
2.若可行.該如何書以文字?
3.若不可行.有其他方法嗎?
謝謝您

綺綺ㄦ 103-06-14 01:47

 

某公司甲向某教授乙購買一產品發明進行商品化,該公司負責將該發明商品化之研發工程師某丙發展一套製造該產品之新方法,另一方面委託設計公司某丁設計該產品之外觀。某公司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請求物品專利及其製造方法,另案申請設計專利。上述二專利申請書上發明人一欄皆為某公司甲之負責人某戊。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某乙與某丙才知道自己不是發明人,某丁是在設計專利公告後才得知創作人不是他而是某戊。

(一)請問某公司甲有無侵害這些發明人或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二)如構成侵權,這些專利有無無效之原因?

Anne 103-06-11 14:02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前任職公司已經倒閉

如員工將

(1)技術人員至相同屬性公司上班,將技術移轉到新公司(無專利權)

(2)業務至相同屬性公司上班,將客戶移轉到新公司,並告知新公司原本售價

(3)將原本公司技術及原物料廠商,告知客戶,讓客戶可自行生產(無專利權)

請問律師

原公司對員工任職時,簽有保密協定,但對相關客戶及技術資料並無設定保密程序,上述三點算侵犯營業祕密嗎,原公司可控告這些員工嗎?

麻煩您 謝謝!

您好,一般來說公司之內部技術、售價及原料等資訊均屬於公司之營業機密,若員工簽有保密協議,卻仍於離職後任意散布,已涉犯妨害商業秘密罪,可具狀提告,並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相關損失,以維護公司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與員工有簽屬保密條款,範圍涉及技術顧客等,若員工離職後私自攜離,似有違反保密條款之相關規定,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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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3-06-08 01:2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假如今天我開一家店,但是名子跟某知名精品店名相同

但是販賣性質是不同的東西,而精品店寄出存證信函,應該如何主張呢?

某乙看見我的生意好,於是也開了一家,但是他有去申請商標專利,而我能對他如何主張其權利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8 1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精品名稱,有聲請成為商標,您似有違反商標法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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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的商品不一定要相同,即便是類似的商品,仍有侵權之問題,而若您們先使用商標,後來才由其他店家來申請,則您們可以提起商標異議評定,來打掉他的商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enny 103-05-28 20:06

您好

我司所代理之國外產品最近被某大企業提告為侵犯到其專利  而此專利為概念型的專利(CONCEPT) 所以我司不清楚是否真的有侵犯到這專利 請問我們該如何攻防? 最壞的結果是什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專利侵權,通常對方公司會先發信函給您們,當然是否確實有侵權之問題,最後可能仍需透過鑑定來確認,但目前您們可以先瞭解一下對方的訴求為何,當然若是不合理的訴求無庸強迫接受,有時進入訴訟程序反而可以釐清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5-28 22:25

您好!可先評估該專利的有效性,再擬訂後續策略,另可根據代理契約找原廠協商共同解決;若確定侵權,可能的後果是產品被查扣禁止銷售及金錢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原廠商詢問專利權歸屬,確定您有無侵權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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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y 103-05-24 15:01

你好^^ 有網拍相關問題想要請教律師

我在網路販售美國品牌的保養品(正品,非仿冒品),該品牌台灣有代理

我收到賣場通知,說明如下:「近日我們收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檢舉,指稱您的拍賣商品為仿冒品、盜版品或有其他侵害商標專利權之情形。」所以我的商品被強迫下架,不得販售

想請教律師

1. 我賣的不是仿冒品,也沒有使用該代理公司的圖片,但我有使用產品中文品牌名稱,我哪一部分侵害商標專利權呢?因為我寫出該產品中文品牌名稱嗎?

2. 台灣有代理商的保養品,我們就不能在網路上販賣嗎?如果可以,要注意哪些部份呢?

謝謝你

 

 

沈恆 (沈律師) 103-05-24 15:32

您好!可以販賣外國產品,但若中文名稱已被代理商註冊為商標,您使用該名稱有可能侵害商標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向賣場出示相關保證書,已證明您所販賣非盜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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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購入的產品皆有留下購買的證明嗎?可以向購物平台申訴證明您的產品來源正當即可;至於其他可能侵權的部分,需視您所陳列的圖片文字,是否為自己所拍攝編輯製作等等,若為他人所有之圖片文字,未經著作權人允許不得使用喔!祝  幸福平安,謝謝。

 

小魚 103-05-12 14:42

拍賣網上購買韓劇DVD 250元~因重複購買不能退貨賣200元~只好就拍賣給別人

今天警察局來電說我被代理商公司告侵犯專利權 請我到警察局做筆錄

請問我該怎麼辦?會不會罰很多錢

沈恆 (沈律師) 103-05-12 15:06

您好!應該不是專利權問題。請先釐清對方告您什麼?才能有效答辯,或許您可以先找出原版的購買證明以備提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販賣確為盜版,您應嘗試與廠商和解之,以利請求緩起訴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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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inchen 103-04-06 20:32

發明專利公司倒閉後如何歸屬? 發明人可以取得專利權嗎?另發明是2002而公司於2006結束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9 17: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專利權歸屬問題,不會因為公司倒閉而受到影響,必須視2002年專利由何人取得而定.

震緯 103-03-19 15:03

請問  政府機關請A廠商估價規劃,然而廠商設計獨家專利材料,再公開招標,結果A廠商沒標到,而是另一家B廠商標到,結果A廠商請材料廠商不准賣給B廠商,

材料廠商又說A廠商是他的經銷商請B廠商跟A廠商買,而A廠商不願意賣給B廠商,請問這樣有違法

Jason 103-03-18 14:03

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目前在下為LED燈管製造公司
日前在下遇到一個問題
在下有和一間代工廠合作(以合作多年)
於去年約年底時,代工廠想請我把技術權利給他
當初代工廠承諾每做一支燈管
我可拿到一支5元的技術權利金(僅口頭承諾,未訂立合約)
但至今一毛都沒拿到
並且代工廠不斷以更低的價格
將我原本客戶搶走
所以在下想訂立合約,以保障自己

在下想請問各位律師下列幾個問題:
1.合約需由第三方共同訂立,還是雙方共同訂立即可?如由雙方共同訂立,法律上是否有效?

2.合約內容需如何訂立?才能確保我的權益.

3.合約內容該如何告知僅將技術權轉移,並不得將本司研發之LED燈管申請各項專利.

4.合約內容需如何訂立,代工廠需將每月生產LED燈管數量,於每月10日前提供正確報表.如謊報,我該如何求償?

5.合約內該如何告知代工廠,不得再以更低價的方式,將我司原有客戶搶走.並終止向我司原有客戶繼續出售LED燈管.

如小弟還有未想到的地方
煩請各位律師幫忙
萬分感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8 14:17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由於授權金契約或技術授權等相關契約

牽涉雙方權利重大

必須謹慎為之

合約內容要如何擬定全是私法自治

但要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如何定違約金 損害賠償等等 

都是必須經過仔細評估

建議你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商談以維護自身權利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合約只要經由雙方合意訂定並簽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約內容應如何訂立,建議委由律師擬具,並將您所希望之條件列入,才能對您的權利有所保障.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仁豪 (智財律師) 103-03-18 16:49

這類合約要審慎為之,你都損失了那麼多還沒得到教訓?律師不是慈善事業,建議你還是花點小錢之後才可能避免更大損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9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研擬合約,保障您的權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ellery 103-03-15 19:48

您好,因個人興趣從事發明  ,在研讀好幾本書 及自己花錢在家做了實驗後 , 設計了 一個新裝置 , 為搶時效, 於設計完成後立刻以個人名義'申請了台灣專利,因為與我個人職務完全無關 且無受到公司任何資金協助 ,也無使用公司設備 與經驗  .在數個月後 ,因專利法 規定 完成發明後應以書面告知公司 ,我將新發明以書面告知公司 ,  公司很有興趣  要我讓渡給公司    但獎勵金非常少 ,請問我可以拒絕嗎 或是如何保障自己的 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屬於職務之發明,不屬於雇傭契約之約定內容,您可拒絕公司之要求。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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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您是屬於專利權人,所以公司要取得專利仍需經由您的同意,若公司所提出之條件您無法接受,當然仍可以拒?,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