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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case 102-11-15 09:15

小弟於10月底時,在十字路口(無交通號誌)發生擦撞,但當時過於緊張沒停留在現場,被對方驗傷後(胸部挫傷)以肇事逃逸提告,我很有誠意想解決這件事,賠償部分也依照對方所開條件付清了,目前也已對方達成和解,想了解我後續該做些什麼才能把刑責降至最低

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1.這案子會由檢察官做判決,還是會直接上法院由法官判決

2.檢察官(緩起訴)、法官(緩刑)這部分我該如何來作爭取

3.緩起訴緩刑時效為多久

基本上若您沒有前科且與受傷之被害人達成和解,則應該算是方向正確而有了比較好的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基礎條件,不過後續是否能夠順利獲得緩起訴最終還是要看承辦之檢察官了,畢竟那是檢察官的權限,在此建議您開庭時態度懇切、坦誠面對肇逃之事實(沒有必要的話,不要去講太多不相關的理由、藉口,那是沒有意義的),則由檢察官的角度來看,多少會就有關犯後態度認定上、審酌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部分是有所助益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6 00:12
回覆 smallcase 的發言內容:

小弟於10月底時,在十字路口(無交通號誌)發生擦撞,但當時過於緊張沒停留在現場,< ... (恕刪)

既然和解,那就積極爭取有無緩起訴之空間。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阿銘 102-11-13 20:58

您好 想請問 我之前因竊盜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 緩刑三年 前陣子機車酒駕被抓 無肇事酒駕是初犯 酒測值0.33 有公共危險被送法院 現在在等判決 請問這樣會被撤銷緩刑

如果是判超過六個月  應法要撤銷緩刑   如果是六個月內  則法院可以斟酌是否撤銷  不一定會撤銷

就您所提到的撤銷緩刑之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公共危險案件嗣後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的話,依法應撤銷緩刑之宣告,若是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則也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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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哉.布里吉斯 102-11-11 02:41

我女友 因我要貸款關係 結果看求職便利通上的貸款廣告 結果因我關係他也卡到人頭

但是這件事與他 當初打電話給報紙上的貸款的人是我 至於我女友根本沒啥跟詐騙集團的人

有互動到 要怎麼替他作證 他是清白 也因我關係 而受騙受害?

 

而我自己是有跟詐騙集團的人互動 所以手機內有簡訊 以及互相聯絡的通話

證據是否對我比較有利 但對我女友 我該如何替他保住?

如果要和解有誠意 但有沒這筆錢可以出 那該怎辦?

 

 

 

初次出庭是8月22日偵查庭 然後一開始有老實回答 但是女檢察官說會替我女友求情判輕一點

然後在後面 等了將近有三個月 然後10/29日收到第二次嘉義地檢署寄來的 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代表的是啥意思? 上面卻有寫到我女友已偵查完畢已結案 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上下 然後並罰科金1千元上下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表著什麼意思? 是代表被判刑要被關 還是已判決"緩刑"?)

所以目前為止我女友這種情形是啥意思 麻煩詳細替我解說 感謝

 

 

目前為止 我自己的這邊新北市土城 遲遲未寄來要我出庭的傳喚出庭單

也未收到 但是有寄信給予檢察官那邊 他是說現在程序還在跑

 

應該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意思等同被起訴 但因為承認犯罪 所以法院可能不再開庭 直接判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1 1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處行書代表檢察官認為您的女友仍有涉案,但是情節輕微,因此請法官從輕量刑,可以判6個月以下即可(大多可以不用入獄),倘若您女友確實沒有涉案,建議您女友可以就處行書的部份提出答辯狀

屏東小宏仔 102-11-06 21:46

您好,小弟因侵占公司現金而被起訴,持續了一年多,今天檢查官以口頭敘述罪行判處了一年六個月,小弟我是初犯,而審判長說回去等判決書,小弟想請教一個問題,到時候判決書所判的是否與檢查官所說,是否會減刑?,緩刑是否也有可能?,煩請律師大人可否替小弟我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減刑,必須符合減刑的規定,始有適用,如自首等。

2、倘若您遭宣告2年以下其徒刑,則法院可斟酌另為緩刑宣告。但是仍須依據您所涉案之程度而認定。如金額大小、犯案動機、是否達成和解等。

蔡吉霖 102-11-05 19:32

想請問如果緩刑中支付被害人金額分期如一期未繳納,是不是就要按照判決書上的刑期入監服行呢!那之前所繳納的金額,一樣是給付被害人嗎?還是會退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違反緩刑條件,依法恐遭撤銷緩刑宣告。

2、有關緩刑賠償被害人條件,倘若未履行,被害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尚難有所謂返還的問題。

waiting 102-11-05 15:37

你好,我5月份收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判決

後面有附上緩刑條件執行方式

對方要賠償在判決半年內

我不曉得這判決書是以經確認了嗎

 

還是必須等判決確定

謝謝!!

簡易判決原則上是可以上訴 所以你還是要等判決確定 執行處會寄發通知單給你

依您所情形,該案應已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間,後續您可向原地方法院承辦股書記官詢問該案被告有無依法提起上訴,若沒有上訴的話,則該判決即屬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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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ing 102-11-05 15:49

律師你好

所以如果他確定要陪償

法院是會寄通知嗎?!

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後段)

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姬羽軒 102-10-29 11:48

律師妳好  :

             我的帳戶於100年10月9號被列為警示帳戶,由於一直沒有筆錄

             所以今年我直接寄信去警局局長追問,今年8月跑去嘉義做完筆錄

            今年9月份第一次去地檢署開庭,我講我帳戶遺失事情跟他們說了

            今天開第二次庭 他們說我剛辦新帳戶隔天就有人會錢進來說我是否有賣帳戶

            但是我跟他們說我帳戶是放在車廂內沒有拿出來後來拿到卡片也都放在車廂

           後來我發現遺失  時間已經過去很久了!

           現在他們一直認為我販賣帳戶  請問若是我希望能跟對方和解希望判緩刑

           請問緩刑會有記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7 1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買賣帳戶的部份,您是否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帳戶資料確實放於車上?

2、建議您倘若可以提出證據,仍積極提出, 爭取無罪判決,倘若您選擇認罪方式,則必須確認一件事情,因為本案遭詐騙的「所有」被害人,均可以向您請求「所有」的損失,您是否能夠負擔緊接著而來的民事求償?不得不慎重考慮。

阿布 102-10-22 22:42

1.前些日子 聽我朋友抱怨 他說 他的觀護人 很可惡 說話好似欠他幾百萬
常常命令他幹嘛幹嘛..但是我朋友都很配合 也很合作
觀護人問一句 他就答一句 但是觀護人還是不爽 就說你這樣在不配合 就用恐嚇的語氣說要在他家
裝巡邏箱 叫警察每天去她家巡邏..? 都問一句 回答一句 還不配合...無言
直到 最近有一次 觀護人到他家妨查 直接到他的房間 還會直接 叫他 電腦打開 看他的歷史紀錄 有點這樣 是否有侵犯 到他的隱私權?
2.我朋友又跟我說 每2星期找觀護人報到一次 例行公事 可是最近觀護人跟他說
叫他每個禮拜找他報到 這樣是否合乎規定??

3.可不可以申請換觀護人阿 我替我朋友問的 不然看他這樣子好像很痛苦壓力很大 每個禮拜都要去找他報到 給他挖苦 而且我朋友 只是犯錯執行緩刑報到改過自新 而不是好像去報到 都不被當人看 觀護人一點尊重 和互相都不給 難道所有的觀護人都這樣看不起受刑 緩刑執行中的人嗎?

以上 這些問題 他跟我說之後我也不知道 到底 觀護人作法對不對 而觀護人的權利 又到那邊 (我朋友是第一次 就目前緩刑中 沒有被關過)  
我也不懂法律也無法給他答案只能勸勸他 多忍耐.. 
所以 PO上這段文字 想求甚解......感謝懂法律的大大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5 16: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保護管束的部分,觀護人只是協助檢察官執行之人員。因此實際上受管束人仍歸檢察官監管,倘若您的友人可以蒐證證明觀護人有違法之行為,可以告知檢察官

kk 102-10-22 16:54

你好.我之前因在公共場所賭博被抓.被判違反社會秩序.寫悔過書.然後緩刑一年.

最近被抓去驗尿.結果是有吸食k他命.我收到罰款2萬元的罰單.我是想請問因我是在緩刑

期間被抓的.不知道會不會被抓去關.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2 17:13

您好,就您所提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k他命的部份,是第三級毒品,僅得處以罰鍰,又施用第三級毒品不是可以撤銷緩刑的罪,因此不會撤銷緩刑

就您所提到的撤銷緩刑之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則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刑罰之規定,而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本件既然是遭查獲施用第3級毒品,故並不會有撤銷緩刑之效果。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立可白 102-10-22 16:33

各位律師您好,本人因涉及網路簽賭,經起訴後開庭,法官裁示簡易判決,判我有期徒刑三個月可併科罰金,並且當庭問我接不接受,我當庭回答接受,可是我回來後問其他類似案例的朋友,他們只被判處勞動役或是緩刑,因為我是初犯,偵查過程從頭到尾我也都坦承犯行,相較之下覺得自己好像被判的比較重,請問簡易判決是否沒辦法再上訴,因為似乎有聽到法官說不得再上訴之類的話,那請問如果罰金的部份因為我本身現在沒有工作,若真的無力負擔,是否除了坐牢一途之外,有辦法向法院申請改服勞動役嗎,而我現階段的狀況是否也已經沒有機會再爭取緩刑了呢?

易服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故易服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

立可白 102-10-22 17:05

 賴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那再請教您若申請易服勞動役需要甚麼條件嗎,那小弟現階段的狀況是否已經沒有機會可以上訴,或是爭取緩刑的任何機會?

chen 102-10-21 13:24

請問今年五月被告妨害名譽,
這幾天才剛開完偵查庭
連起訴不起訴都還沒下來
對方又告妨害電腦使用
可是這跟妨害名譽是同時發生的
但是對方拖到現在才告
如果到時候妨害名譽判決緩刑或其他
妨害電腦使用這件事情會不會有影響?
會因為太相近被覺得是累犯嗎?
因為並無前科妨害名譽官司也一直很有悔意
妨害電腦使用這項會不會因為覺得故意再犯判比較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要先確定兩件的行為是否屬同一行為,若屬同一行為,則您可以向檢察官表示請求併案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y 102-10-21 11:48

如果要跟告訴人和解的話, 因為我弟是被他朋友騙的, 實在不想跟他朋友接觸, 也不想跟他一起與告訴人和解, 這樣的話,

1.有可能我們自己跟告訴人和解, 賠償告訴人部分的損失嗎?

2.如果告訴人希望我們全賠, 那我們可以自己全賠後,以換取我弟弟的緩刑或輕判, 那我弟弟的朋友也會緩刑/輕判嗎? 這樣好像不太公平, 我們可以對我弟的朋友提出告訴, 讓他也賠我們錢嗎?

謝謝律師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8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共同詐欺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失,倘若其中一人賠償了全部,則可以請求其他人償還應分擔額。

2、因此,您的弟弟可以直接與被害人和解,倘若是賠償全部損失,可以反過來像您弟弟的友人求償

3、您的弟弟可以透過與對方和解了,表示悔意,併請檢察官、法官參酌。

4、刑度的判斷是個人事由,需個別判斷,因此不會因為您的弟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其他人就可以輕判。

書瑋 102-10-18 12:14

律師您好,我在去年初因朋友來家中使用電腦
連線到拍賣網站,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使用我的帳號刊登盜版光碟資訊

在101年初的3~4月之間
被2家不同的分局叫去做筆錄
都是同樣的散布光碟罪。

雖然不是我做的
然後第一個案子,因為害怕才認罪和解
已在今年5月 被判8個月緩刑2年

緊接著後面的第二個案子
目前也被檢察官起訴了

我想請問現在該怎麼做
由於是在緩刑前,也是否能依同一個行為併案呢?

下個月就要到法官那出庭了,家裡經濟也不是很好
自己也算受害者,但證據因為過太久找不到
但沒有顯示收款帳號之類的事實。

是否可以請教律師該,我真的很怕因為這樣坐牢

可否有律師可幫忙回答 我在台北 或是代為幫打這個官司

黎先生shing014676@yahoo.com.tw

需瞭解是否為同一個行為, 如果是同一個行為,應該只受一次處罰。

書瑋 102-10-20 06:13

請教律師 我第一個案子已經結案了

被判8個月緩刑2年

 

第二個案子也被起訴了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

到法官那應該要說什麼呢

skeiras 102-10-18 01:04

小叔和一位女性交往.並不知她結婚.後來被對方告"妨害性自主".提告之前.強迫威脅我小叔私下簽自白書簽名蓋手印.雖然強烈懷疑被詐.但我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只有女方寫給他的一封信.目前是走到檢察官請我們和解階段.對方要求金額太高......假設不和解.繼續上法院.那我小叔會被判幾年?緩刑的機率大嗎?最嚴重的情形?還有什麼辦法讓傷害降到最低?>>>>另外我有疑問...為什麼原告與被告的雙方律師.需要私下見面談?(檢察官說的) 有其必要性嗎?

 你說對方已婚,對方的先生可以告的是通姦,如果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違反對方的意思與對方性交,那構成的是妨害性自主罪,二個罪的刑度差很多,前者判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的機率是很高的,後者通常會入監服刑。  檢察官勸誘和解,請律師協助談判還算常見,光從你的文字看不出問題。 

阿凱 102-10-17 15:15

之前的案子我已經結案,我跟對方已經和解也判緩刑了!

現在又收到傳票....那個是有什麼可能?

先弄清是證人還是被告 也可能是另案件被告 原則上都要等地檢開庭你才會知道被告內容是哪部分

阿凱 102-10-17 15:39

它上面寫被告~可是我被判緩刑的案子~在那個時候有掉紀錄只有那一筆~~~

法律小學生 102-10-18 17:27

大大你好 這種情形 一定是有另外的案件 只是你不知道而以

因為我自己之前也有相同的經驗  所以特別清楚

你可以來信 shishian94@yahoo.com.tw

再將相關經驗與你分享

阿任 102-10-16 15:36

兩人皆為剛滿18歲初犯,持電擊棒搶7-11,得手現金20,000整,目前已自首剛交保出來,如三

審後可能面對刑責為大約幾年?

或是有緩刑的機會?

其中一人目前有傷害罪和違害秩序罪位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9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加重搶奪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本案若符合自首規定,則得減輕其刑。(一般來說就是6個月以上3.5年以下),倘若判2年以下,則法院可以宣告緩刑

2、至於個案可能判處多久,是否緩刑,則必須由法院審酌犯行是否重大、被告是否有悔意、被害人是否願意原諒被告、是否達成和解被告是否有前科等而有所不同,恕無法於此給予判斷。

jake 102-10-11 12:46

請問,

就我前面所述,因判決書下來我也看不懂,也沒打電話去問,所以我不知道判決書上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題出上訴書狀"

因此判了"拘役15日若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兩年"

我去高雄地方法院執行科問,他說判決已確定,當初沒來上訴就沒辦法了

因為我對法律都不懂,當初收到判決書後問懂法律的朋友, 他說就是等就好

哪知道現在變成這樣,請問我現在還可以申訴讓改判我拘役易科罰金嗎?

請問有高雄的律師可以幫忙嗎?

我是有苦衷才想要易科罰金,因為兩年每個月要去跟關護人報到,我應該會讓家人發現,這是我不願意的

麻煩請律師給我意見,我願意負擔費用,我在高雄,是犯商標法,

拜託各位了,快要保不住婚姻了......

(執行科還有說不然我都不要去跟觀護人報到就會改判,但我想應該會判更重吧!)

法律小學生 102-10-11 14:33

你好 就針對已確定的判決 還是可以聲請再審改判的

並不是一定有不能改變 只是再審難度會比較高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將相關經驗及知識與你分享

jake 102-10-11 11:17

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才知道保護管束需要兩年都要去跟觀護人報到。

請問我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嗎?

我有跟書記官說,書記官說這不是這個股別可以辦理的,請我去找觀護人。

我去找觀護人,觀護人說不甘我的事,應該是問書記官,所以我被踢皮球。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去執行科詢問嗎?

是因為執行保護管束跟當初簡易判決的書記官不同,觀護人要我找的是原來的簡易判決書上的書記官嗎?

因為什麼都不懂,麻煩各位幫幫我給我答案,不然我真的不知該找誰聲請

而我真的無法每個月定期去報到,這樣我會讓我家人知道我犯法了。這也是我的苦衷。

謝謝

jake 102-10-11 11:05

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才知道保護管束需要兩年都要去跟觀護人報到。

請問我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嗎?

我有跟書記官說,書記官說這不是這個股別可以辦理的,請我去找觀護人。

我去找觀護人,觀護人說不甘我的事,應該是問書記官,所以我被踢皮球。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去執行科詢問嗎?

是因為執行保護管束跟當初簡易判決的書記官不同,觀護人要我找的是原來的簡易判決書上的書記官嗎?

因為什麼都不懂,麻煩各位幫幫我給我答案,不然我真的不知該找誰聲請

而我真的無法每個月定期去報到,這樣我會讓我家人知道我犯法了。這也是我的苦衷。

謝謝

jake 102-10-09 22:01

請問,

因觸犯商標法收到傳票/命令,其應執行刑罰上寫:拘役15日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二年

我已於日前去報到,之前有打電話詢問過可否易科罰金檢察官說補護管束為較輕的刑罰。

但等於兩年都要每個月去報到。

請問我還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嗎?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0-09 22:06

 可以申請看看,不過檢察官會不會同意則不一定,通常是會

jake 102-10-09 22:16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可以申請看看,不過檢察官會不會同意則不一定,通常是會

 請問是要先填寫"請求准予易科罰金聲請"帶過去,還是去那邊口頭聲請即可呢?

josh 102-10-02 23:16

我想請問 剛滿十八歲十天 跟一個未滿14歲女生發生性行為 是兩情相悅但知道他是國中生不知道她未滿十四歲  和解沒能成功  被起訴  就讀大學中 判緩刑的可能性高嗎??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處理的重點首要在於以達成賠償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又若是在您十八歲以後才發生性關係者,則本案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過後續最好也還是能設法與對方家長達成和解,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王耀星 (Eric) 102-10-03 11:38

 你 剛滿十八歲十天 後跟一個未滿14歲女生發生性行為 縱使是兩情相悅並且聲稱雖知道他是國中生但不知道她未滿十四歲.惟 若 和解沒能成功  而被起訴  縱你主張你正就讀大學中 被判緩刑的可能性還是非常低!

josh 102-10-02 23:13

我想請問 剛滿十八歲十天 跟一個未滿14歲女生發生性行為 是兩情相悅但知道他是國中生不知道她未滿十四歲  和解沒能成功  被起訴  就讀大學中 判緩刑的可能性高嗎??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處理的重點首要在於以達成賠償並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又若是在您十八歲以後才發生性關係者,則本案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不過後續最好也還是能設法與對方家長達成和解,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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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處罰不輕,且如案發當時您已滿18歲,則本件非告訴乃論之罪;本件既已遭起訴,建議應儘速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進行閱卷、規劃辯護方向,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您問到是否有緩刑之可能,依據刑法之規定,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方有緩刑之可能,倘若您被法院認定確實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則該罪之最低刑度便已逾2年,不可不謹慎處理。

Duck 102-09-30 18:48
請問律師 如果成年男子和未滿16歲的女生有發生性行為(男女朋友) 女方家長提告後又說要和解 這是公訴罪嗎 能撤銷告訴嗎? 如果不能 和解之後 男方還是需要坐牢嗎? 還是可以緩刑呢?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你涉及的罪名是公訴罪,即使和解也沒有撤告的情形。至於起訴後,如果您與女方家長和解,可將此情形陳報給法院,並可請女方家長一併請求法官判緩刑,重點仍在法官的心證上願不願意。

若能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向檢察官表明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則可以向檢察官請求賜准為緩起訴處分。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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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ish 102-09-24 15:35

各位律師您好: 敝姓葉,因近期犯下強制猥褻案,現為交保候傳期間,經搜尋網路-法律諮詢家, 發現您對刑事案件屬專家,想就我自己所知道的案發經過,向您詢問相關問題。 9/12晚上公司聚餐完畢,因喝了許多久,僅記得從餐廳出來之後,本想搭計程車回家, 沒料到半夜醒來已在警局的拘留處中。 據了解,應是我於醉酒狀態中,從女生後面摸胸部,被路人合力制服報警處理, 但因我當時神智不清,只記得到準備坐計程車這段。 我於警察製作筆錄時雖有發現罪名為強制猥褻,但因確實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 於製作筆錄時,警察所陳述之情況,皆不曉得,故筆錄上面亦為不曉得。 當日同時被押送到台北地檢署,檢查官開偵查庭亦與製作筆錄時供詞相同, 但我於庭上有表現出 - 對於我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我深感悔意,如可能,我願對 被害人致上最大的歉意與補償,隨即以三萬元交保候傳。 在案發過後至今天,隨時都處於一個恐慌的狀態,害怕被處刑並入監。 想請教張大律師,在此案中,因我屬醉酒狀態,所發生之事實皆不曉得, 如真要判刑,是否有可能被判緩刑?或是沒有這個可能,判刑確認後直接 執行(如不上訴)? 因醉酒狀態,罪名是否有可能改判?

建議您趕緊瞭解事發經過,並儘速設法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

Scottish 102-09-24 15:51

律師您好

我應該如何與被害人和解??

Scottish 102-09-24 15:35
王大律師您好: 敝姓葉,因近期犯下強制猥褻案,現為交保候傳期間,經搜尋後, 發現您在刑事案件上屬專家,想就我自己所知道的案發經過,向您詢問相關問題。 9/12晚上公司聚餐完畢,因喝了許多久,僅記得從餐廳出來之後,本想搭計程車回家, 沒料到半夜醒來已在警局的拘留處中。 據了解,應是我於醉酒狀態中,從女生後面摸胸部,被路人合力制服報警處理, 但因我當時神智不清,只記得到準備坐計程車這段。 我於警察製作筆錄時雖有發現罪名為強制猥褻,但因確實不記得發生了什麼事, 於製作筆錄時,警察所陳述之情況,皆不曉得,故筆錄上面亦為不曉得。 當日同時被押送到台北地檢署,檢查官開偵查庭亦與製作筆錄時供詞相同, 我於庭上有表現出 - 對於我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我深感悔意,如可能,我願對 被害人致上最大的歉意與補償,隨即以三萬元交保候傳。 在案發過後至今天,隨時都處於一個恐慌的狀態,害怕被處刑並入監。 想請教張大律師,在此案中,因我屬醉酒狀態,所發生之事實皆不曉得, 如真要判刑,是否有可能被判緩刑?或是沒有這個可能,判刑確認後直接 執行(如不上訴)? 因醉酒狀態,罪名是否有可能改判? 如蒙張大律師指教,不知張大律師是否願意與我詳談,並確認是否願成為 我的辯護律師。 再請王大律師撥冗回覆,不勝感激。
王友正 () 102-09-26 15:22
葉先生您好: 如您留言所說,您是可以主張當時以醉倒無意識,以求減刑或無罪,但這個重點在於你要如何證明。而是否會入監則要視法官,通常如果您犯後態度良好,與當事人也和解,是有機會可以請求減輕,甚至給予緩刑。 至於關於您案子該如何答辯部分,單從留言很難給您實質建議,還要看您的筆錄內容及相關證據,如果您願意歡迎您與我們約時間,來我們的事務所談談,地址在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98-4號3樓,以便給您比較完整實質的建議,謝謝。
笑笑 102-09-23 12:49

我想詢問因為收到簡易判決書了,抬頭是寫  XXX幫助犯詐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緩刑兩年。最後面,又寫本院認其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兩年,以起自新。

 

請問以上這樣,要被關嗎?如果被關還要等另外的通知書入獄嗎?

uly 102-09-20 21:42

您好

我爸爸因酒駕,經簡易庭判決

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但因為家中是中低收入戶,經濟狀況不佳,且爸爸年紀已大,實在是因為收入不穩定,爸爸因心情不佳的情形下才會飲酒,現已申請上訴,但不知如何寫上訴理由狀,特來此求助,希望律師能幫忙,是否能懇請法官以勞役或緩刑,感謝。 

本件令尊既已構成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顯已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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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權限係由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勞動服務)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等收到檢察署的執行傳票後,再行提出,另須注意,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依法必須經醫院檢查確認其身心狀況可以進行社會勞動始可。就此部分可以參照刑法第4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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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mma 102-09-19 20:12

您好,

我於今年7月底因酒駕被警攔檢,測得酒測值為0.28mg. 沒想到簡易判決下來結果是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一日1000。我上網查了很多判決,發現有些人的酒測值,是我的兩倍或以上,判決結果卻與我相同。連最近新竹某國小校長,酒駕後被逮捕還嗆警察"有人死了嗎?",連他的判決都是與我類似(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2000)。

請問,我可用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為理由,上訴聲請"緩刑"或"較輕的刑罰"嗎?

 

謝謝!!

刑事第二審上訴理由,得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平等原則為由上訴,但應具體指摘原審何處違反。

Emma 102-09-21 16:59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第二審

律師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目前我正在寫"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理由除了前面提到的"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外,具體指摘原審何處違反的部分能否舉出因為別的判例,例如:102,交簡,xxxx 酒測濃度0.28mg, 判刑卻為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一日1000,(酒測濃度和我的一樣,但判刑確比我的輕);或是明確指出其他判例,酒測值是我的2~3倍,判刑卻比我的輕或相當。

請問這些理由會被法官採納嗎?

 

另外,請問貴所有律師專門處理酒駕案件嗎? 請問該如何聯絡? 謝謝您!

感謝您在中秋假期還撥亢回覆,祝 中秋節愉快!

對於判刑過重部分,雖然可以援引其他判決作為量刑過重之理由,但此種做法或許可能用處不大,因上級審可能會直接表示該刑度是第一審法官適法裁量之結果。

個人認為比較適當的是: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曾在第一審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但對於此請求,第一審並無說明不給緩刑之理由或理由不備者,均可指摘。在上訴狀上亦可請求第二審給予緩刑或較輕之判決,只是結果仍屬不定。

以上僅供參考,畢竟每位法官均有其裁量權。

新修正之醉態駕駛罪,不比以前法條有辯護之空間,因新法將酒精濃度直接入法,只要酒測到達法定數值,辯護人之辯護空間幾乎喪失,所以目前幾乎沒有專門處理酒駕案件之律師

量刑是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只要其科刑尚在法條所規定法定刑範圍內,並無違法,上訴審之法院一般而言通常都不會就此撤銷原判決而進行改判,因此若案件事實並無根本之改變,要尋求改變判決結果,機率不大。但還是建議您可提出上訴試試看,畢竟機會小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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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102-09-22 19:3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於判刑過重部分,雖然可以援引其他判決作為量刑過重之理由,但此種做法或許可能用處不大,因上級審 ... (恕刪)

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關於您提到的"指摘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曾在第一審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但對於此請求,第一審並無說明不給緩刑之理由或理由不備者,均可指摘。"我在一審時並無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或任何其他求情動作,故是否現在我的上訴聲明狀理由僅需寫"第一審之判決之處以重刑理由不夠充分"即可? 若需指出具體不夠充分之理由,能否請吳律師建議應從何方向下手寫? 因為我看完我的簡易判決,實在是想不出任何具體不夠充分之理由能指謫一審判決。

 

謝謝吳律師!

阿恩 102-09-19 13:01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

阿恩 102-09-19 12:59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

阿恩 102-09-18 22:05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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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恩 102-09-18 22:04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
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
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目前還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
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至今年9月都無匯款.直到開庭日下午
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
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

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真的被撤銷有無轉緩於第?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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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恩 102-09-18 21:39

小弟的緩刑案件已經被桃園聲請撤銷緩刑.案子已寄到宜蘭開庭.當初判決書說:緩刑5年.勞動140小時.償還被害人20萬(桃園判決).勞動已執行完畢.緩刑正在執行中.至於20萬就是撤銷緩刑的原因.去年10月匯入一筆4000直到開庭前一天都未會任何款項.直到開庭日下午.9月初已開庭完畢.當天下午小弟已將差額14萬全部匯入被害人戶口..書記官也有打電話給被害人作確定這筆款項是否有匯入..(目前正在等待裁決書中.....)請問這樣還會被撤銷緩刑嗎?真的被撤銷有轉還得於地嗎?

趕緊寫個陳報狀把匯款資料提出來向法院證明有匯款事實,拚拚看...你這樣處理,實際上法院不一定能夠認同,但未必是完全沒有機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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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恩 102-09-19 13:0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趕緊寫個陳報狀把匯款資料提出來向法院證明有匯款事實,拚拚看...你這樣處理,實際上法院不一定能 ... (恕刪)

小弟當天已把差額全數匯款給被害人..匯款收據在當天下午也傳真給書記官.個人認為我已經拿出我最大的誠意了!為何金額已清償法官還要撤銷緩刑呢?14萬匯款給被害人還要撤銷.那我當初我直接當庭撤銷緩刑入監就好.搞到現在賠了夫人又折兵..14萬要不回還要面臨撤銷緩刑入監服刑

您可以參考一下這則新聞,事實上並非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聲請就一定會撤銷緩刑宣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so19.htm
其次,本件會否撤銷緩刑宣告應在於法院是否會認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規定,違反緩刑宣告附命被告負擔之事項而情節重大。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刑法第74條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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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2-09-18 13:08

請問一下律師們,我家人於五年內有四次酒駕被抓,前三次酒測值都是在於0.78以上,第一次及第二次都是罰鍰了事,到了第三次就是勞動服務囉,然後本次第4次離上次有二年半了,酒測值是0.51,因為新制法規於本年1月1日開始執行,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會有累犯之行為嗎?本次是無照駕駛也被開單了,也從地檢署那裁決先行回家等候地檢署判決,請問?這樣會被關嗎?因為不是酒駕肇事那會有可以緩刑的機會嗎?麻煩你們了~謝謝

第四次大概不會再准易科罰金了 依現今實務應該可能要入獄服刑

apple 102-09-18 15:5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第四次大概不會再准易科罰金了 依現今實務應該可能要入獄服刑

嗨~張律師您好,那想請問一下,若現在有工作,會不會因為入獄服刑而沒工作呢?那請問一下,法院判下來後會有緩刑嗎?

曾詩涵 102-09-11 21:58
我是上次詢問,賭博罪被判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九萬,然後我們上訴,然後檢察官叫我們回去等通知,你說我們很有可能會被駁回的那位。 現在法院的傳票又寄來了,附記:審理。想請問一下,在法庭上要怎麼說,才比較有可能被判緩刑或勞動役? 要寫陳情書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審理庭通常是最後一庭,所以您要敘明為何原審判太重之理由,並說明您的難處何在,才有幫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林 103-09-23 10:46
請問妳賭博是怎麼被抓的?

102-09-10 01:03

我朋友被判了強制性交,因為對方家人反對而且又未滿

9/15要執行,請問如果當天沒到會怎麼樣嗎?多久會發布通緝?

 

他之前有一條為造文書,被判緩刑

請問要如何知道緩刑有沒有被撤銷?

強制性交發生的時間點是在為造文書之前

只是強制性交比為造文書晚起訴

如果這為造文書緩刑撤銷,有辦法上訴嗎?

 

謝謝

就您所詢問撤銷緩刑的部分,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如果目前判決尚未確定則依法尚不會有是否撤銷緩刑之問題。不過本件若未上訴而因強制性交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則依法應撤銷緩刑宣告。

刑法第 75 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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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的人 102-09-06 22:55

律師您好:目前我因麻黃素製造案被判刑一年四個月,無緩刑。麻黃素是屬違禁品還是四級毒品還是都一樣,我想詢問的是這判決是否合理、我如果上訴獲判緩刑的機會大嗎。1.我不是主嫌,且我也不會獨立作業,我都依主嫌指示作業,我是被聘請做其他事情的,只是主嫌在研究麻黃素,叫我幫忙。2.我沒有吸毒、也無前科、也不是相關科系畢業。3.在警詢皆以自白及供出主嫌。

詳細內容須看過判決書內容才能進一步判斷,可否提供案號?

曾詩涵 102-09-06 13:22
請問因為賭博罪被判了3個月或易科罰金九萬塊。然後現在我們在十天內提出上訴,他通知我們開庭,現在已經開庭完了,法官只問有沒有收到判決書,有沒有承認犯的罪,有沒有什麼問題。然後說等下一次出庭,就結束了。所以我想問的是現在要如何可以變成罰勞動役或著是緩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本件被駁回上訴的機會是比較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安安 102-09-04 14:46

前夫之前對我ㄉ恐嚇刑事案件 目前緩刑中(一年)

1.想請問一下  所謂ㄉ緩刑一年 是指什ㄇ意思???

這一年內會受到法院ㄉ什ㄇ相關勘查ㄇ???

2.最近又再度受到前夫ㄉ不同事項ㄉ恐嚇 請問我該如何自我保護?

我精神上已經快要崩潰 搞得我是否要借錢搬離住處 又要離開原本ㄉ公司

難道我真ㄉ只能這樣ㄇ??? 請律師們幫助ㄌ

您好

緩刑一年,表示在此期間內暫時不執行刑罰,但這段期間若故意犯他罪,可能導致撤銷緩刑宣告,須入監服刑。

對於再次恐嚇行為,得再向檢警機關告訴,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安安 102-08-31 10:51

離婚時沒有特別寫上撫養費&監護權、只有寫小孩全權由男方負責。

現在前夫要求每個月1萬元的撫養費,但我的工作是沒有底薪的不穩定收入,自己一人租房子省吃減用到了月底生活上就有極度困難。我是獨生女、現在又面臨爸爸年紀大身體一堆病痛又要撫養爸爸,真的沒有多餘的錢再支付小孩撫養費的部分、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知道撫養費付到小孩成年、是無法支開的。可是我真的無能為力了,如果與前夫調解不成上了法院、會如何判撫養費?判我去銀行貸款嗎?外加監護權是不是也一起同時白紙黑字清楚處理?免得前夫又為了當初沒寫到的監護權再找上我、生活每個月都要跑法院很困擾,監護權又該如何寫清楚?(前夫之前有對我刑事罪的恐嚇案例在、目前緩刑中、這案情對現況會影響法官如何判嗎?)

     

您好

調解不成,家事法院應不至命無扶養能力人支付扶養費(民法第1118條第1項前段參照),就無扶養能力之事實應向法官盡量陳明,但法官也有可能命你負擔少部分扶養費。

另外法官應不會要求你舉債扶養,此舉會讓義務人經濟更加惡化。

建議再向前夫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項為更清楚的協議,同時一併約定該名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若協議不成可聲請法院酌定,以免日後經常性往返法院。

例如: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姓名○○○,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其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方單獨任之。

安安 102-08-31 15:52

律師 真是對您感激ㄅ盡!

最後想請問 如果為ㄌ防止前夫ㄉ騷擾 放棄監護權探視權法律條規上是認可ㄉ嗎?

或又是什麼樣ㄉ方法是最佳處理法呢???

回覆 安安 的發言內容:

律師 真是對您感激ㄅ盡!

最後想請問 如果為ㄌ防止前夫ㄉ騷擾 放棄監護權與探 ... (恕刪)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監護權解釋上可以放棄(即由他方單獨認之),但保護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除有法律上或現實上之因素,依法不能免除。

而會面交往權屬父母重大權利,除非有法定事由遭法官依法律禁止,否則父母仍得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沒有放棄不放棄的概念。

若前夫之"騷擾"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之不法性質,可選擇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禁止之。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