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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 101-08-12 12:47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小郭 101-08-12 11:28

想請教有關食品宣稱療效問題
食品不得宣稱療效這個無庸置疑~
但現在網路發達.......若是轉載相關文章是否有違法之虞?
舉例 : 公司產品"沖泡地瓜粉100%".....
在公司的FB與部落格,分別轉貼網路蒐集來的"地瓜"資訊(不與產品放同一篇)
文章裡頭可能有說對地瓜可是排毒食物,可抗癌....等等
這樣會有問題嗎?

因為現在FB太發達,很容易看到相關文章,分享至自己公司粉絲團後是否會違法?
(可能分享10~20篇內,有1篇是跟公司產品原料相關)
謝謝

小果 101-08-12 01:03

請問
已經辦理過夫妻財產分開了
現在要遷戶籍
電話至法院
法院說遷戶籍還是在同一個管轄內是不需要變更登記或是重為登記
意思是說都不用辦
我是從高雄苓雅區遷至高雄仁武區
先生維持在高雄苓雅區不變
這樣真的不需要變更登記或是重為登記嗎?
網路上有人說需要重為登記
事實到底是怎樣?
快瘋了!!很怕夫妻財產分開制無效了

沈恆 (沈律師) 101-08-12 09:2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辦理變更夫妻財產登記,應於訂立書面契約後,至夫妻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若您們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已辦理變更登記夫妻財產制,就已生效,當夫妻遷移住所至高雄市以外的區域時,才需要向法院陳報遷移住所地。

(參照民法第1007、1008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之沂 101-08-11 01:08

我朋友在網路平台替朋友售出一組物品,但我朋友發現說此物品有問題,並且告知買方說此物品有問題,有麻煩他取消此交易,但對方說小問題他能接受,並也堅持要此物品,我朋友收他一組的錢,然後再多送他一組。等於買一送一。
東西寄過去,對方說另一組有問題,要求退換貨,我朋友要求他把有問題的東西寄回,但對方不願意付郵資,對方還搬出消保官這套出來,說網購買東西,賣方必須承擔所有的問題,我朋友已經虧錢多送他一組了,感覺對方硬是要坑,請問懂法律的,那組壞掉的物品需要我朋友去承擔?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8-11 19:08

既然多出來的一組是送的(email裡有寫明的話),就不需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陶格 101-08-09 23:09
您好請問 我朋友跟我借了錢 可是並沒有留下借證 請問網路對話訊息可以拿來當證明嗎? 上頭有述說要還我錢的眼樣 目前他人失去連絡 我寄過存證信函給他家 但他家人說他多年沒回家 所以沒辦法轉交 所以我寄存證信函並沒有功效 叫我放棄吧 請問已經沒有辦法用其它方法了嗎?
不然就考慮是否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吧~試看看傳喚會不會到庭
阿明 101-08-08 14:40

被告黃慧嫥涉嫌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事實:被告黃慧嫥(以下簡稱被告)在奇摩
網路拍賣化名"中川"(拍賣者代號:Y0287300152)
於民國101年4月24日在告訴人黃聰敏的奇摩
網路賣場(尋寶胡同.賣家帳號:YXXXXXXXXX)
以無止境追高.絕對高於其他買家.百分百得標
無論其他買家出價多高被告黃慧嫥即馬上加價
直至得標為止的方式以新台幣(下同)六千九百元的高價
標得拍賣編號(e60290617)品名:粉彩瓶一只.
當時告訴人僅隱隱察覺有異故立即留言給被告
要求被告盡速依規定匯款完成交易.
被告得標後於應付款時卻謊稱他家住北部.事業繁忙
必須到5月1日才會南下台中分部開會.屆時
才能面交並以留言告知告訴人黃聰敏.告訴人黃
聰敏的賣場裡面被告還有幾件物品要參加競標.
作為拖延付款的藉口.後又改口留言給告訴人黃聰敏
被告得標後會交代其秘書一併匯款.(以上被告之留言
均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被告復又於4月27日以相同手法
相同化名以四千八百元標得品名為:粉彩相其瓷瓶之花瓶
(拍賣編號:b74786899)一只.告訴人黃聰敏當時不疑有
他而陷入錯誤以為被告所言不虛.被告得標之後告訴人黃聰敏
於拍賣留言要求被告依正常程序匯款完成交易.
被告起初均置之不理.復又於101年4月30日於奇摩拍賣
留言回覆:因被告欲合併寄送.節省運費為由還要再繼續競標.
因其4月29日即南下開會云云.拒不付款.並要求告訴人黃聰敏
讓其繼續下標(以上亦有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意圖標得更多
物品欲使告訴人黃聰敏蒙受最大之損失.
  二.被告黃慧嫥以上述相同之手法與犯意亦於告訴人
黃淑貞之奇摩賣場:"國王街八號"賣家帳號:YXXXXXXXXX
於101年4月27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西藏密宗唐卡
一只.與二千零五十元標得品名:碎片紋青花聚寶盆一只.
4月30日以一千零二十五元標得品名:茶葉末釉龍耳提壺
一只.5月2日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品名:黃彩筆筒一只.
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花鳥圖將軍罐一只.5月2日競標當
時告訴人黃聰敏在線上觀看競標過程驚覺有異.故去電告訴人
黃淑貞並與其討論之後得出結論化名中川之人一定是被告
黃慧嫥之後即立即一起開車前往被告黃慧嫥家找其理論.整件事
才真相大白.
  三.被告黃慧嫥實為一名已婚婦人育有一子.也是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胞妹亦為奇摩拍賣之賣家且已從事網路
拍賣生意多年.其賣場名為"姥姥的私藏"拍賣者編號:YXXX
XXXX竟在網路上以化名洪中川並謊稱其為一名家住北部
事業有成.凡事均有秘書代其處理之富有商人以取信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使與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使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陷於錯誤而蒙受財物與商譽之極大損失.而被告亦從其中得利.
被告黃慧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三人均從事網拍古董類之生意
不但販售之物品相同.貨源也一樣且亦有為數眾多共同之常態性買家.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賣場經被告化名之中川以上述手法惡性競標
之後.從此其他買家只要看見被告化名之中川出現在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之賣場競標即自動退出因為無論如何都無法得標.進而轉
被告黃慧嫥經營之賣場下標.被告黃慧嫥即可從中獲利.試想被告
黃慧嫥已經營網拍多年每一項其所冒名搶標商品之本錢均知之
甚詳.譬如:4月27日在告訴人黃淑貞賣場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
知黃彩筆筒本錢只要二百五十元.同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之
花鳥圖將軍罐本錢只要三百元這些被告都知之甚詳.甚至被告也都
賣過怎可能花如此離譜高之價錢去購買這樣的物品.因為被告
開始即不打算付錢後來由家人口中得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即將
提告才趕緊匯一部分款項給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企圖逃避刑責.
四.被告黃慧嫥之犯行雖與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定義: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有所出入.但綜觀整起
事件本質上實與刑法第339條之定義並無不同.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確實因被告黃慧嫥之行為於錯誤並造成財物損失.且被告黃慧嫥亦確實從此
犯行中獲得利益.故告訴人黃聰敏以為被告黃慧嫥之犯行以足以構成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無疑.

 

林智群 (klaw) 101-08-08 15:23

這應該是單純的網拍交易糾紛,檢察官不一定會認定成立詐欺罪,除非對方用這種手法很多次,前科累累

嚕嚕 101-08-08 12:51
律師你好 我朋友要叫我幫他辦郵局帳戶 因為他才國二生 他爸媽不給他自己一個帳戶 然後有在網路上賣服飾 需要用到帳戶來存款跟收款 基本上是新的裡面是空的給他 他的人格是不會做違法詐欺的事 只是因為賣東西所以對他以及客人來說比較方便而已 請問這樣犯法嗎?
如果單純真的合法使用該帳戶 當然沒有違法可言 只是通常這種情況很容易衍生糾紛 如果可以避免還是避免 否則很容易涉及幫助詐欺
阿政 101-08-08 02:40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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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王 101-08-07 21:31

抱歉我這邊有一個有點基本的問題 可是我在網路上爬文 爬了法條都無法做確定 請問有記名受款人的本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 要背書轉讓的話 是只要受款人在票面背後簽名就好嗎? 假如我爸要把他的本票轉給我 只要在背後簽名然後交付給我即可嗎 我需要在票背面簽名嗎? 還是拿著一張被後面有我爸簽名的本票就算轉讓完成了? 因為我要拿給法院裁定須要做這樣的動作 爬了很多文都說得很含糊 有些說要兩個人都要簽 有些說簽名還要寫日期...我快搞糊塗了 想請律師大大幫我解答這簡單問題..也讓我心安

沈恆 (沈律師) 101-08-0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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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媽媽 101-08-07 14:57
我有提問網路留言的事,您有說如果不放心可以請律師陪同偵訊,請問律師陪同偵訊的費用大約為多少金額?可以私訊給我嗎?
林智群 (klaw) 101-08-08 23:56
你好,陪同訊問費用為一次8000元,原則上就是把警局筆錄做完為止
李先生 101-08-06 17:06
請問律師被告妨害名譽 是很雞毛蒜皮的那種網路留言被告 做完筆錄檢察官要開偵查庭 我該如何因應 才不會留下前科 也不會賠掉錢財? 謝謝 感激!
林智群 (klaw) 101-08-08 23:57
如果你沒有前科的話,可以爭取緩刑,這樣的小案件檢察官通常不會為難你
李先生 101-08-06 14:14
請問張律師 本人因為妨害名譽(很雞毛蒜皮的網路留言) 被警察傳喚通知做筆錄 聽說做完筆錄檢察官會傳喚開庭 是否開完庭後檢察官再決定是否起訴我? 還有"簡易庭"是怎麼回事? 這案件需要付錢和解嗎? 謝謝您的回答
1.刑事偵查程序原則上警調問完後 會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原則上會傳喚你出庭 如果你認罪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如果不認罪 就朝一般訴訟程序進行 2.依你的案子 如果跟對方和解 應該撤回告訴 程序就終結了 至於是否和解 每個人考量點可能不同 端看你自己的認知
ptt 101-08-05 15:32
本人向網路賣家(簡稱X)購買三款遊戲光碟,收到貨後發現其中一片的盒子有破損,向X提出換一片新的,X回答沒貨可換,所以本人就要求退貨(只退有破損的那一片),X就說要退就三片一起退,且需把三片遊戲光碟都回復到未開封的狀態,本人認為X在刁難,根本不想退,故於收到商品七日內,寄存證信函給X,沒想到X居然把存證信函的信封(信封上面有本人親筆寫的姓名、電話、住址)拍成圖片公開到網路上,還在這張圖片上面寫本人是大騙子(因為本人之前網拍有棄標負評的紀錄),還留言說歡迎大家前往觀賞此"敗類"的親筆簽名,還說要到本人住處做服務(後面還加"嘿嘿"兩個字),於是本人把留言及圖片印出來,告他妨害名譽妨礙秘密恐嚇,經過幾次偵查後,檢查官認為X說的是事實,還說本人無積極證據,所以不起訴X,於是本人又寫了再上議書給檢察官檢察官以無理由駁回,說若不服,須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理由狀。 請問律師,若本人委任律師提理由狀,勝訴的機率高嗎?因為本人實在嚥不下這口氣,想要討回公道。 謝謝律師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05 16:12
您好,再議被駁回後,接下來的救濟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是強制律師代理,所以一定要委任律師處理,律師也會為您閱卷,看看對方是否有提出什麼證據檢察官認定為不起訴處分,然而交付審判在經驗上來看被駁回機率相當高。建議您如果想獲知對方到底有什麼證據,而經濟又許可的前提下,委任律師幫您閱卷,除了交付審判外,還可改走民事訴訟有關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損害賠償等等,民事刑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是不同的。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
ptt 101-08-05 11:53
本人向網路賣家(簡稱X)購買三款遊戲光碟,收到貨後發現其中一片的盒子有破損,向X提出換一片新的,X回答沒貨可換,所以本人就要求退貨(只退有破損的那一片),X就說要退就三片一起退,且需把三片遊戲光碟都回復到未開封的狀態,本人認為X在刁難,根本不想退,故於收到商品七日內,寄存證信函給X,沒想到X居然把存證信函的信封(信封上面有本人親筆寫的姓名、電話、住址)拍成圖片公開到網路上,還在這張圖片上面寫本人是大騙子(因為本人之前網拍有棄標負評的紀錄),還留言說歡迎大家前往觀賞此"敗類"的親筆簽名,還說要到本人住處做服務(後面還加"嘿嘿"兩個字),於是本人把留言及圖片印出來,告他妨害名譽妨礙秘密恐嚇,經過幾次偵查後,檢查官認為X說的是事實,還說本人無積極證據,所以不起訴X,於是本人又寫了再上議書給檢察官檢察官以無理由駁回,說若不服,須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理由狀。 請問律師,若本人委任律師提理由狀,勝訴的機率高嗎?因為本人實在嚥不下這口氣,想要討回公道。 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接下來程序即是提起交付審判,但此程序屬強制律師代理程序,需有律師代理才能提,但本件依您所述證據似乎沒有那麼充足,要成功有其困難性,應再慎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ptt 101-08-04 23:06
本人向網路賣家(簡稱X)購買三款遊戲光碟,收到貨後發現其中一片的盒子有破損,向X提出換一片新的,X回答沒貨可換,所以本人就要求退貨(只退有破損的那一片),X就說要退就三片一起退,且需把三片遊戲光碟都回復到未開封的狀態,本人認為X在刁難,根本不想退,故於收到商品七日內,寄存證信函給X,沒想到X居然把存證信函的信封(信封上面有本人親筆寫的姓名、電話、住址)拍成圖片公開到網路上,還在這張圖片上面寫本人是大騙子(因為本人之前網拍有棄標負評的紀錄),還留言說歡迎大家前往觀賞此"敗類"的親筆簽名,還說要到本人住處做服務(後面還加"嘿嘿"兩個字),於是本人把留言及圖片印出來,告他妨害名譽妨礙秘密恐嚇,經過幾次偵查後,檢查官認為X說的是事實,還說本人無積極證據,所以不起訴X,於是本人又寫了再上議書給檢察官檢察官以無理由駁回,說若不服,須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理由狀。 請問律師,若本人委任律師提理由狀,勝訴的機率高嗎?因為本人實在嚥不下這口氣,想要討回公道。 謝謝律師
1.應該是再議駁回 要進入交付審判的程序 所以強制委任律師 2.至於是否有機會還是要看可以提出多少客觀證據資料 事實上你這種情形事務上爭議很大 到底是單純民事履約糾紛以及評價問題 還是可以用刑事責任處罰對方 所以應該除了承審法官外 沒有人有把握是否有機會交付審判 不過當然氣不過的話 你還是可以嘗試看看
李先生 101-08-03 19:50
請問我被告妨害名譽(很雞毛蒜皮的網路留言) 需要到警察局做筆錄 有可能做完筆錄 就不需要跑法院嗎? 還是ㄧ定要跑兩趟以上? 謝謝~!!! PS.原告住北部,我住中部。
警局報案後 會送往檢察官 檢察官可能會傳喚你 如果偵查結果有犯罪嫌疑經起訴後 法官審理時 也有可能再傳喚你
akcool 101-08-03 15:47

請問我在網路上發表文章,

然後被汙指我的文章是抄襲自他人


這樣有構成毀謗罪嗎

1.文章是我親自編輯處理的,每個字都是手打完成,並無轉載
2.對方沒有提供具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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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姐 101-08-03 08:03

日前幾日名下帳戶其中之一被列為警示戶(因借人認證yahoo安心賣家而被盜用)
而已將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已做了銷戶,目前尚未接到警局或法院的通知,
因為即將臨盆急需使用其他戶頭,也不是很方便來回奔波
想請問
該如何能用衍生管制帳戶裡的錢呢?
1.請向地檢署所在地法院聲請撤銷與本案無關之其他帳戶凍結處分。持申請狀向法院請求因您名下的某某銀行的哪個帳戶與該人頭詐欺案無關,請求撤銷凍結處分,等辦完後再去警局作說明~那麼是不是我必須向做成凍結處分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目前只知道是桃園警局向銀行提出列為警示戶~所以是巷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嗎?還是該如何查詢呢?
(1)聲請狀,是寫"聲請撤銷凍結"的聲請狀~請問有範本參考mail給我嗎?因為網路上的不知道哪一種才是我需要用的.
(2)但是還沒有收到通知,是去臨近的警局查嗎?該如何做的好呢?
(3)聲請狀內需敘明遭凍結的是實際與本案人頭帳戶無關的論述,並要準備遭凍結的銀行帳戶影本。請問是只能一個帳戶還是其他無關案件的戶頭可一併辦理?
2.有聽說關於因警示帳戶所影響的衍生管制帳戶(非薪資戶)可以臨櫃提款,這是真的嗎?到底可不可以臨櫃提存款呢?已知不能轉出,那可以轉入嗎?
有人po金管會的條文說可以臨櫃提款,但是到金管會的網頁卻找不到條文在哪裡,若能提存款,有限定金額嗎?有什麼該注意的呢?
感恩回答呦

3.還是有什麼方法盡快能使用衍生帳戶裡的錢呢?請幫幫忙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近日即將生產~也急用錢~請求協助
也希望能快水落石出
感恩

令哥 101-07-31 23:27

我們在做專題的時候

有用到網路上人家做好的照片影片

那如果拿這個做好的專題

去參加有獎金的比賽

這樣會有侵權嗎?

還是有註明出處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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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詠晴 (律師) 101-08-0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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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哥 101-08-03 02:02
回覆 令哥 的發言內容:

我們在做專題的時候

有用到網路上人家做好的照片影片

那如果拿這 ... (恕刪)

應該是說如果需要他的照片或者影片

可以把它原封不動的直接用到我們的專題成品上嗎

假如這個地方需要這張照片

是否可以直接使用然後拿去參加比賽?

 

原則上在未得影片或照片著作權人授權時,其他人是不得重製著作或公開著作的;但其他人可以例外於「合理使用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在專題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他人的影片或照片可直接成為專題結果,因為著作性質即有所衝突,原則上不得重製。如果是引用少量影片或照片做為專題分析或討論之對象,且與教育研究相關,可能屬於合理使用,而尚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營利部分,如果是教育研究方面的獎學金,原則上並非營利,可能屬於合理使用;如果有牽涉商業用途,就屬於營利而侵害著作權。另外引用他人著作,必須註明出處及著作人,才不會侵害對方的著作人格權。所以請您依上述請況判斷,否則直接引用,構成侵權行為的機率是比較大的。

(參照著作權法第52、65、6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vm0 101-07-31 15:10

您好 打擾到各位寶貴的時間真的非常的抱歉..
因為我之前買了個面紙盒(有lv圖案),結果太小了所以自己又從買個大的,結果小的那個想說沒有用,我也沒有多賺就是我買多少就賣多少($200),而且只有一個,所以放在網路上結果被抓了說違反商標><,因為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這麼嚴重所以很難過,去開庭態度也都很好..也承認自己做錯事沒有想到會有什麼後果..之後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最後內容有寫到:
爰審酌被告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衡以被害人公司授權代表黃**表示同意對本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屬公務電話紀律1份附卷可稽,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本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這代表他們有跟被害公司聯絡過了嘛..這樣是否後續還會有民事問題呢?.. 
也非常感謝各位非常有耐心的看我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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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101-07-29 00:50

請問一下 我有個女性朋友

網路上遇到某男性對我朋友提到性器官 以及人身攻擊

請問對方是否觸犯法律 如果有的話對方有觸犯到什麼以及怎麼提告呢?

101-07-28 23:08

狀況陳述:

合約三關係人陳述,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於民101年6月份以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邀請 甲方及丙方於共同合夥投資商店,三方各出資現金五十萬元各佔股份33.33%。

乙方擔任品牌行銷及貨品供貨人,丙方擔任店面經營管理之責。並於民101年6月28日簽定合約完成。

 

丙方於幾年前先行認識乙方為朋友關係,於該日成為股東關係。出於對朋友之信任相信乙方為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且契約中明訂乙方『無償提供品牌授權』給該合夥商店使用,更加深丙方相信乙方付出高額代價取得品牌台灣代理權。需與乙方進貨之必要。

該商店於民101年7月13日開始營業,而後商品發生瑕疪,瑕疪率經統計約8%,一開始丙方回覆瑕疪由商店自行承擔不願退換貨,經協商後只願意承擔2%其他需由商店自行吸收,造成商店經營之困難。

 

而後在客戶反應後查詢丙方發現原廠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有販售其商品(於該公司官網連結至其網路販售平台),發現原廠於公開銷售之場合之零售價還低於乙方批發給商店之價格,丙方基於一般營業常規及維護商店利益及保護品牌商譽下詢問乙方,契約中明訂乙方需給商店最低進貨成本並為保護該品牌形象提供統一訂價或促銷活動但需通知丙方或與股東合議,協商中乙方強調只加上10%之利潤後批發給商店,並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且再次強調是花費高額代價才取得進貨銷貨權利。而後丙方以私人名義上網訂購有順利取得貨物,且價格的確低於商店進貨價且價差遠大於10%,且訂購數量都是單一訂購而不是批量訂購。
丙方並洽詢原廠,原廠強調只有開放加盟而無區域代理或總代理,且提供統一訂價,網路平台販售價格與實体店面零售價相同,不會有惡意競價之狀況。且原廠有提供瑕疪品之退換貨。
 
丙方至此灰心於該合夥關係,協商退夥不成功,因乙方強調合約中需解約、退出者需於到期日前3個月提出,告知股東成員,財務清算則到第三個月月底為結算日。

問題詢問:
(1)乙方不願對瑕疪品退換貨,造成商店經營成本上升及經營難度上升,是否不合公平交易法之宗旨。對商店及合夥人之利益造成損害。
 
(2)依照一般營業常規,進貨價加上運費及稅金應遠低於零售價。且因還需負擔店租、人事、水電等營業成本,故進貨價就正常而言不應高於零售價。

但現在此狀況丙方是否可訴請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此段話是否可證實乙方的確知道其批發給商店之價格高於原廠零售價?其成本不合一般營業常規?

是否因之違反一般營業常規進而損害到商店股東之利益及品牌商譽

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公平交易法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是否可因此訴請退夥,如何可以最小損失退夥?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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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9 17:55

感謝沈律師回答,我痛苦了好久可是又不懂法律

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方在協商過程中有再次強調花費了許多代才取得代理加盟,及不原承擔瑕疪之情事,小弟在協商過程中都有錄音保護自已,而商品原廠是在國外且留下的聯絡方式為網路通迅軟体,故小弟在詢問原廠的過程是使通網路通訊軟体與原廠洽談,有留下對話記錄,證明原廠未開放代理只有開放加盟。這兩個是否足以當做輔助證據



另外對方明知給商店之進貨價高於原廠之公平販售零售價,未事先告知有此情況,這樣不是不符一般營業常規及有損合夥股東權益?

另外想請問沈律師,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101-07-29 17:57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那對方明知給商店的進貨價還高於原廠公開零售價,甚至有客戶都知道回店裡講了…這樣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及一幫營業常規?沒有告知股東也不算損害合夥股東利益?

 

那與原廠洽談(使用通迅軟体,因原廠在國外)之談話記錄得知只有開放加盟而無開放代理,這樣可以證明是虛假詐欺,主張合約無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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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這應該和公平交易法沒有太大關係,縱使有公平交易法情事,也只是行政上罰鍰。

     2.建議主張退夥,就現有財產清算並歸還您三分之一。若有不足當初出資額部分再另行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另外可考慮對乙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101-07-30 19:2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劉律師熱心解答,已多次協商退夥不成功,現應如何主強退夥較好? 退夥後要用什麼理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要用什麼理由可主張乙背信?
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令哥 101-07-27 16:14

因為目前在做專題報告的時候

在專業人士的建議下

他要我們把本來的圖片影片

改成網路上人家做的比較好的

拿來使用

不知道會不會有侵權的行為

林智群 (klaw) 101-07-27 17:36

如果是做報告之用,而不是拿去營利,應該還在合理使用之範圍,不至於違法

令哥 101-08-02 06:2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做報告之用,而不是拿去營利,應該還在合理使用之範圍,不至於違法

那如果拿去參加有獎金的比賽

會有什麼問題嗎?

陳先生 101-07-22 01:29

我的問題是:因為有趣好玩 加了一堆網路上尋求"幫助"的MSN

因為多是詐騙集團 所以當作跟詐騙集團周旋的遊戲

(其中還一個被我講到自己招出自己在做的事 並說"人各有志" = =)

所以來了:

因為詐騙集團多是 安安/在哪

我就到處編自己的所在位置 然後堅決不吐漏自己的電話

然後尋循這些人開心

但偏偏今天加的一個帳號 , 以下是和他的對話流程(MSN):

hi~你好? 妳是在做什麼的?

回:你猜 (心中OS:這個好像不太一樣)

你不說我怎麼能猜到

回:你再猜猜啊

做男生想邀請一位女士共進春宵的事

回:猜呀? (這時我火了,到底是在幹嘛)

于是我決定回: 元 教


然後 對方開始按視訊撥話,我想不要曝光 按只接受對方視訊

但卻發現他並沒有在這通話裡面露臉

回:為什麼你不露臉 (對方沒回但卻又按了第二次視訊)

我一時好玩 決定露個5秒鐘(我知道可能會被側錄)

對方幾秒後立刻寄來一張 "照片截圖"

偏偏我MSN這時候當機 (剛剛上述文字是還記得的部分)

所有的對話被沒做紀錄(忘了點MSN通話紀錄)

接下來我再次登入:

對方打了以下文字回 這些文字我都截圖和複製

他 說 (下午 10:47)
小鬼
明天你就知道了
等傳單啦

他 說
哈哈
我要賺錢啦
上司一定會給我抽2000塊
娃哈哈

我 說
傳單?

我 說
條子不好做唉
天天也要po廣告釣魚
真的很累

我 說
釣魚?
隨便你呀?

他 說
好了
晚安
哈哈
今天有收穫

我 說
我又沒跟你說要任何的東西
再說你違法取正

 

我想問這會是真的嗎?

他意圖要我說出那兩個"關鍵字" 然後要特別把我照相出來

法律上"不得引誘"符合 因為他讓我講出那兩個關鍵字 另外如果事警察也有我IP跟照相

事後就一直在線上 不再理我說的話

(即使我說:你散布在部落格的資訊的引誘無阻卻違法是由 你也會有問題)

我真的會收到所謂的"傳單" 然後去做筆錄?

怎麼講都覺得這是有帶點真的成分在裡面

有點慌卻又覺得有點荒唐有稍微google 似乎沒有類似的詐騙事件就是

google 警察釣魚到是有一件相似的 也是自稱警察的朋友

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這是真的話?

(1)依您的敘述,這可能是俗稱的「釣魚偵查」。釣魚偵查屬於「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是偵查犯罪的一種技巧。實務上認為這並未違反人權保障,而且就維護公共利益而言是有必要的,所以警方原則上是可以用釣魚的方式蒐集證據的。

(2)  警方可能是針對您發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但是要成立犯罪,仍然要有公開散播訊息的情形。而一般透過MSN程式的交談原則上是雙方私下通訊,而不是公開的,所以您並不一定會成立犯罪。不過如果真有傳票來,也要去加以解釋就是了。

(參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清晨 101-07-21 23:37
我在ipart交友網站經營了個小小個案,

有個人真實照片,稱號則是用暱稱,暱稱中有個人姓氏,

檔案中也有居住地及學校,也就是說有意就能找到我的意思。

前兩天,突然來了不認識的人,

在日記區的留言區(公開,無論是否會員皆可看到),

重複洗版了以下言論六七次:

"大家注意喔~ 這個女的在暗黑三騙裝備的 還有在8591利用假資料買裝備 然後收了台幣價值6000多元的武器不給錢 目前正被人肉搜索中 特此來公布此人惡行^^"

並且在發完此言論後,到我的私密留言板(只有雙方能見到)打上:

"讓你身敗名裂 爽唷^^ 掰囉38歲老太婆 啾咪 啾啾 啵啵^_~

爽唷 窩呵呵^^ 騙裝妹^^"

也就是說,他不是單純惡作劇,他是想讓我"身敗名裂"的打算,

我沒有騙錢,目前22,當然在這?這兩點沒人清楚是真假。

我不打算就私密留言的部份告他,打算告他日記公開頁的部份。

今天去報警時,警方告訴我他這樣沒有直指姓名或現實真人比較難告

或是也沒有涉及侮辱言詞 等等。

但還是可以告,請問

(1)是否我加上他在私密留言區打算讓我"身敗名裂"這點去提出告訴,

送審成功的機會變大?

(2)警方請我想好要以觸犯什麼法條來送出資料,否則會變誣告

請問"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這三點有哪點適合?

或是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

請有經驗的人能務必幫助我,

我還有些存款能請律師,只是現在我要知道怎樣才能成功告他。

這不是太大的事,去警察局他們處理的態度也是隨便回回,但我絕不放過這個人,

他已經換過好幾個暱稱帳號和約其他朋友來搗亂過了,

這次直接在公開留言區造謠是最嚴重的一次,

所以我希望能告他成功,無論要付出多少代價(金額),

這樣才能達到殺雞儆猴的功效,   至少他們不會每隔一陣子就來擾人,久了我覺得累又怕。

我不是法律科系的,有些事情所知不多,請回答我以上兩個問題,

另外,不少人說網路上用暱稱就算被侮辱了也是提告不成,

我已經有真實照片,我告他的決心沒有變,

否則難道就放任這類人隨便造謠都不會受到教訓嗎?

如果有必要,我願意把我的暱稱改成真名。

請告訴我有效的方法。萬分感謝。

如果對方所述確實不實,就是誹謗,可向警察堅持表示提告,如警方藉詞不受理可向上級督察單位檢舉

云溱兒 101-07-21 20:00

手機【WHATSAPP狀態】上罵人,有罪嗎?  有個律師回答我;簡訊和WHATSAPP都屬於特定對象才可看到所以應該不構成公然侮辱罪,那我試問,【FACEBOOK上的狀態】我也是【鎖定起來只有朋友】可以看到,那為什麼在FACEBOOK上罵人就會被構成公然侮辱??? WHATSAPP也是需要網路、狀態也屬於好友都可看的到、也有第三者,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呢 !?!?!?

 facebook的好友如果在你的留言上按讚或留言,他的朋友可能也會看到妳的留言,因此目前實務上認定facebook上的留言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得到的。

網路上留言,一定會留下紀錄,建議儘量少在網路上對他人進行評價。

云溱兒 101-09-20 23:3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facebook的好友如果在你的留言上按讚或留言,他的朋友可能也會看到妳的留言,因 ... (恕刪)

 

 

那APP呢 !?  APP現在也是屬於網路的東西 是否也構成呢 !? 我若有把對方指名道姓罵人的話語給拍照存證  請問這樣有辦法讓對方定罪嗎 !?

A-key 101-07-20 20:36

去年五月時進入了某某公司工作,認識乙先生
後來他在我的面前說他之前的車子撞壞 然後說有罰鍰問題無法買車及辦理過戶 當下我說 你可以找家人過戶阿?! 乙說: 我媽說好像買什麼(他也不清楚)所以名下不能有任何財產 然後我就說不然我的駕照借你ㄧ兩個月(那時什麼也不懂)

八月時乙先生存到買車的錢 他跟我拿我的駕照身分證去中古車行購車,23號辦理過戶到我的名下 。
隔ㄧ個多月後 被我的家人知道此事並告知我事情的嚴重性 要我與他簽訂類似合約的書面約定,內容提及此期間駕駛人非我 若有違規肇事他須負起全責..., 並請乙先生儘速將車輛過戶回他名下。

後來乙告訴我辦理過戶需要到南部辦 因為他說要過回他親戚的名下
因為我當時需要工作無法請假 他叫我把證件給他讓他去辦
之後他拿了一張"過戶登記書"給我 並告訴我他完成了過戶
我問他正本可以給我嗎 他說他要留底 所以就印了一張影本給我

大概在今年一月時我離開那家公司

而七月初 我收到一張催繳通知書 看了車牌及違規日期才知道當時有違規兩張被拍超速共3600 當下打給他 他是關機的 隨後我在臉書上發訊息給他告知他違規罰單此事 隔天打開電腦發現他將我加入了黑名單 刻意不接電話

然後上網路找資訊才知道有罰鍰是不能辦過戶
於是我在監理站的網路上寄了一張申訴
幾天後我到監理站 本想詢問罰單的相關問題(就是我申訴的問題)
請監理站人員查詢時意外才得知 原來車還在我的名下 !
我也拿了當初乙給我的過戶登記書給監理站人員看 而他們說要蓋大章才算完成辦理.... 所以感覺我被騙了


可是現在車子還在我名下 罰鍰他也不出面
我應該怎麼做能主張我的權益?

可以告他侵占詐欺嗎?


如果我要打存證信函我應該如何寫? (看了很多範例但在不曉得自己該如何聲明立場及權益時要如何寫 ? ?)

東西本來就是他的 不會有詐欺侵占的問題 可以考慮是否有偽造文書

莎拉 101-07-17 19:25

你好,本人在網路上拍賣商品,日前有買家下標,事後後悔了想取消交易,但買家是以要修改訂單為由提出(透過網拍系統),我向買家詢問要修改的內容(也是透過網拍系統),但買家避不肯與我聯繫,也不願支付貨款,事隔幾日我再次詢問買家,並請買家履行交易支付款項。結果買家先是以工作加班繁忙為理由沒空理我,後又向網拍客服做出不實指控投訴說我棄標,並且無正當理由的說要取消交易不願付款。雖然我有提出實證證明棄標者是買家,網拍客服也告知,我的申訴成立,但買家還是不願履行交易。請問我就只能自認倒楣取消交易嗎?

小宣 101-07-15 01:29

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問題,最近遇到了小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上賣二手機,後來有位賣家出價跟我買,
在我用那隻手機的期間,使用上沒有出現過問題,
後來我們就約地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但交貨當下,對方並沒有檢查手機是否有損壞,就帶走了,而我也拿錢回家

後來,他說他使用上有問題,按鍵有問題,說要退貨(7天之內)
我也答應,所以我們約了時間,但雙方時間都喬不攏,
我有空時他沒辦法來,他有空時我得上班,一拖再拖,超過7天了(將近2個禮拜)

之後他又要求要退貨!但我們時間一直談不攏,然後又超過7天鑑賞期...
所以想說不退了,畢竟我也不知道是否是他使用期間摔到手機而導致按鍵出問題?
然後他就告訴我:如果你不退我錢的話,那我會採取法律途徑,到時我們法庭見

想請問大大,我現在應該怎麼做?
他說的那句話成立嘛?超過7天了..
我真的很確定我用的時候都很正常沒摔到過,但我不確定是否是他使用上不慎而摔到手機導致按鍵出問題,畢竟人都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事,我也怕我讓他退貨之後會吃虧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感激不盡!!!

 他說手機有瑕疵要提起訴訟,那他必須負舉證責任,他提起訴訟贏的機會不高,不必太擔心。

小宇同學 101-07-13 18:35

請問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嗎?

這筆錢是有網路簽賭引起的糾紛

請問我要如何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沈恆 (沈律師) 101-07-1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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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同學 101-07-14 08:28

請問許律師我要如何提出簽下的本票是賭債所引起的呢?

網路簽賭不會留下任何證據而且事發已久

但之前有去報案簽賭的部分還有告它們強制罪(但不起訴)

 

Bill 101-07-11 21:45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兩個問題
1.以一般情況來說,大學各系所的辦公室的影印機,是否為"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呢?
2.以嚴格情況來說,一般人將附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書籍,在未經原著作人的同意下,到一般書店或是外面影印店印一、兩頁,然後供自己自用無商業行為,這樣做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ps.第二題因為本人搜尋網路解答,很多說有犯法,也有說無犯法,所以嚴格來說不確定為何....

 

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影印機即屬於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一般而言,大學系所辦公室的影印機會提供教職員或同學使用,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因此原則上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1條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若僅供個人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且印一、兩頁占整個著作的比例甚少時(例如全書共計數百頁),原則上此重製著作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基本上尚未侵害他人著作權

(參照著作權第51、6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黃先生 101-07-11 14:49
律師 您好,我姓黃,在去年社團法人小太陽希望工程 李悅綾小姐有邀請我們投資他所設立的事業,當時所簽核的合約內提到投資金會在期滿一年後全數歸還,因為已經快要到1年的時間,最近有在與 李小姐聯絡,但當事人卻已無法聯繫管理帳務的人,要我們自行處理,剛好在網路上看到 李小姐涉嫌侵占的新聞,所以在下想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蔡明哲 (阿哲) 101-07-12 00:07
建議你把合約內容給我看一下,還有對方涉嫌侵佔的新聞也是,如果對方確實對你涉嫌侵佔,則可考慮直接提出刑事告訴,否則應該只是單純民事糾紛
黃先生 101-07-11 14:33

您好,我姓黃,在去年社團法人小太陽希望工程 李悅綾小姐有邀請我們投資他所設立的事業,當時所簽核的合約內提到投資金會在期滿一年後全數歸還,因為已經快要到1年的時間,最近有在與 李小姐聯絡,但當事人卻已無法聯繫管理帳務的人,要我們自行處理,剛好在網路上看到 李小姐涉嫌侵占的新聞,所以在下想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可能有同樣投資人對他提出刑事侵佔告訴

 如果對方都不願出面處理

 建議可以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

 如果有結果  再進一步依民事求償

阿家 101-07-09 11:44

我在網路遊戲中  私人密語  密他並罵了你媽是妓女  等難聽的字眼  結果他說要告我

叫我等法律通知信   請問他這樣告的了我嗎?  

如果告的了我!  那我觸犯了民事刑事的哪些法規?

 

(1)在網路遊戲中以私人密語罵對方媽是妓女等難聽字眼的行為,基本上不構成刑法犯罪。雖然以難聽字眼罵人屬於侮辱行為,但以私人密語方式並非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然情狀,原則上不成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則需意圖散布言論至公眾,如果僅向對方密語的話,基本上不構成誹謗罪。

(2)但以密語的方式辱罵對方,仍可能因為侵害到對方的名譽權,而成立民法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是可以主張您故意辱罵的行為侵害名譽權等人格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要求道歉的。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伶 101-07-08 23:29

你好~我有些婚姻問題想請問

因為我的先生已有三次精神出軌

還跟網路上的那個人有曖昧的字言

但我先生認為那只是聊天

沒有曖昧行為

我很怕他有一天真的出軌

所以我跟他協議說~我們來訂合約

如果我的先生在有一次精神或肉體出軌違約的話

就要把小孩監護權,有贍養費,精神賠償

我的先生也同意

為了確保我日後的保障

請問我的合約因該要怎麼寫才會對我將來在法律有利

謝謝

 

小伶,妳好:合約可能要請律師替妳設計會比較洽當,妳可以去想民代申請法律扶助,或是就近向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律師請求協助。若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聯絡,謝謝!!

阿融 101-07-07 03:40
律師您好 ! 想請教一下6月中我朋友來找我加入鴻x傳銷公司我本來不想加入可是我朋友一直死纏的我後來沒辦法我還是加入ㄌ可是我現在很後悔很想退出我在網路上看別人?ㄉ方法打電話去公平交易委員會我也打ㄌ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叫我買存證信函寄去他們公司請問存證信函是要寫公平交易法上面第二十三條寄去他們公司說我要退出嗎??我還有跟我ㄉ上線講說我要退出可是他也愛理不理的他只有跟我說要退出要去台北總公司辦可是我在他給我ㄉ存根聯上看到有一條當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限本人親自至總公司或所屬分公司辦理退出可是他們在中歷也有分公司可是我ㄉ上線一直叫我去台北他說中壢直是他們ㄉ訓練場所我可以請他們公司派人來中歷跟我辦退出嗎還是我要去台北辦律師請你幫幫我我覺ㄉ我被騙ㄌ我不想繳違約金公平交易委員會是說違約金他們公司要負責如果不負責叫我記一份存證信函給公平交易委員檢舉他們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寄存證信函到對方公司,內容說明您要與對方終止契約即可,若對方向您要違約金,則可向勞工局及公平會檢舉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融 101-07-07 03:29
律師您好 ! 想請教一下6月中我朋友來找我加入鴻x傳銷公司我本來不想加入可是我朋友一直死纏的我後來沒辦法我還是加入ㄌ可是我現在很後悔很想退出我在網路上看別人?ㄉ方法打電話去公平交易委員會我也打ㄌ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叫我買存證信函寄去他們公司請問存證信函是要寫公平交易法上面第二十三條寄去他們公司說我要退出嗎??我還有跟我ㄉ上線講說我要退出可是他也愛理不理的他只有跟我說要退出要去台北總公司辦可是我在他給我ㄉ存根聯上看到有一條當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限本人親自至總公司或所屬分公司辦理退出可是他們在中歷也有分公司可是我ㄉ上線一直叫我去台北他說中壢直是他們ㄉ訓練場所我可以請他們公司派人來中歷跟我辦退出嗎還是我要去台北辦律師請你幫幫我我覺ㄉ我被騙ㄌ我不想繳違約金公平交易委員會是說違約金他們公司要負責如果不負責叫我記一份存證信函給公平交易委員檢舉他們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
您好, 建議此種情形可以先查詢該公司是否有在公平交易委員會登記並核備,並將您所述情形寫入,直接發函至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瑪奇 101-07-05 18:16
律師您好!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今天我在網路上,看到一支手機搭配門號很便宜,當時覺得價錢可以,就馬上過去通訊行想辦一支;進到店內看一看其他的手機決定選ray,店員拿了一張行動電話申請書叫我填,並且跟我要了身分證電腦前像是在key資料的樣子,然後跟我說:是要搭配哈拉398費率(6個月)+上網250=每月648元手機才是1700元喔~! 然後又跟我說,如果遠傳跳槽到台灣大就可以用C什麼的費率,也就是原本在地生活598綁2年變成每月只要繳284,還有免費 區內104分幾秒的通話,但是手機變4200元。然後他跟我要第二張證件,我沒給。
.......後來超過預算太多所以沒辦,在離開的時候,我有把填的申請書和身分證拿回來。

請問律師
店員跟我要身分證電腦前看,並且key資料,我沒跟他買手機,他能憑身分證資料做什麼壞事嗎? 要是他拿去影映,影映的身分証可以做什麼壞事嗎?

對方獲知了身分證資料,基本上還不會有太大風險,除非對方打算利用資料來偽造身分證。關於身分證影本,由於社會上有些單位核對證件資料程序並不是很嚴謹,是有可能被用來辦理信用卡、開立帳戶甚至是過戶。所以建議在影本的明顯處加註特定用途的文字,以防遭他人濫用。但是本件因你已經拿回來了,基本上除非他們有私底下影印去做非法事情,否則倒是還好。而如果真的拿去使用,該人則是有可能觸犯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罪的(因為要填寫你的資料)。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週五過路人 101-07-04 21:57

我是被告,某日在網路上說了:如果我錯了就請某某地(地區)很愛告人的XXX(真實姓名)來告我吧這樣被告妨礙秘密公然侮辱,告我的附件有我自己名片檔上用來調侃他的資料,有他的公司名稱及注音代號的住址(只有樓層數),請問這樣會成立嗎?,另外我是否應該主張以原就被原則將案子移到居住地來,因為以前我告對方在網路公然侮辱的時候,就因為以原就被原則必須跑到他所在的縣市,現在換他告我,我卻還是要跑到他所住的縣市,這令人覺得相當的不平,煩請駐版的律師高手們多多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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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眾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網路公開場合指涉對方「愛告人」的言論,依我國社會通念而言,是有可能會貶低名譽,而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但是如果他真的曾經有告很多人的紀錄,這就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就不一定了。

(2)另公開他人的姓名、地址、公司名稱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因為上述內容不是非公開的秘密。至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分,是處罰基於「營利目的」而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基本上並不會構成犯罪。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您可以主張對方住所地的法院並無管轄權,應移送至您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參照刑法第309、315條至319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玩家 101-07-04 20:10

想請問如果在網路遊戲上面被罵廢物

可以算是公然侮辱罪嗎?

場合是三對三的競技場

只有6個人

這樣可以算是公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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