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近日登入網路銀行,竟發現我有一筆台幣現金被領走,數筆股票以及外幣基金都被偷賣並把錢領走,前兩筆是領現金,第三筆外幣是轉帳入家人戶頭,以上這些金流家人都沒有事先告知也經過我的允許,請問:
(1)這樣家人觸犯了什麼罪?會判刑嗎?判多重?追溯期多久?
(2)在不動聲色下(帳戶不掛失且不報警),我要如何蒐證?
(3)家人在買賣我基金的同意書上私自簽我名或蓋章,這部份又觸犯了什麼罪?如果是用蓋章的,也有罪嗎?
另外,
(4)銀行買賣基金需要簽同意書,家人冒名簽了我的名字或蓋印章把基金賣掉,然後將外幣轉進自己戶頭
(5)證券戶那邊,家人也冒名打了電話把我名下的證券賣掉,提領現金
銀行跟證券公司在買賣當下都沒有通知我本人,現金被家人提領走時也沒有要求看我本人身分證,所以錢都被家人領走,請問銀行跟證券公司是否有疏失?可以告銀行跟證券公司什麼罪?追溯期多久?可以跟他們求償嗎?求償金額是依照基金與股票何時的價值去計價呢?
謝謝~
律師您好,
我近日登入網路銀行,竟發現我有一筆台幣現金被領走,數筆股票以及外幣基金都被偷賣並把錢領走,前兩筆是領現金,第三筆外幣是轉帳入家人戶頭,以上這些金流家人都沒有事先告知也經過我的允許,請問:
(1)這樣家人觸犯了什麼罪?會判刑嗎?判多重?告訴年限多久?
(2)在不動聲色下(帳戶不掛失且不報警),我要如何蒐證?
(3)家人在買賣我基金的同意書上私自簽我名或蓋章,這部份又觸犯了什麼罪?如果是用蓋章的,也有罪嗎?
另外,
(4)銀行買賣基金需要簽同意書,家人冒名簽了我的名字或蓋印章把基金賣掉,然後將外幣轉進自己戶頭
(5)證券戶那邊,家人也冒名打了電話把我名下的證券賣掉,提領現金
銀行跟證券公司在買賣當下都沒有通知我本人,現金被家人提領走時也沒有要求看我本人身分證,所以錢都被家人領走,請問銀行跟證券公司是否有疏失?可以告銀行跟證券公司什麼罪?可以跟他們求償嗎?求償金額是依照基金與股票何時的價值去計價呢?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故除了在客觀上有持有毒品的事實之外,在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持有毒品的故意,才會構成本罪。 依您所述的事實,應不得論以持有毒品罪,該隨身包包內的毒品及吸食器若採集不到您的指紋、驗尿後也未有任何毒品反應、且指認出的原持有者確實也是毒癮前科的話,可以積極主張無罪,爭取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應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應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第一次提告的部分既然已經有案號及股別(105年偵字第xxxx號x股)的話,可以依「追加告訴」的方式再追加於同案號及股別,就不須要再特別針對第一次提告的部分詳述了,因為承辦檢察官手上都有資料,而這部分的話就會併案處理。 併於同一案件追加告訴的話,檢察官應還是會傳喚對方到庭說明;而另行提告的話,由於還要再經分案的程序、也是需要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後者時間可能會比前者還久一點,因此建議用追加告訴的方式併於同一案件內,會是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的。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回覆 Clare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想請教一下,最近剛搬家,樓下的住戶一直不斷的透過管理員投訴我們腳步太大 ... (恕刪)
我朋友家也是遇到一樣的問題,但後來管委員出面來協調,之後樓下的就沒有在吵了…
我是被車縫機吵個不停…
專利侵權僅有民事責任,對方可以提起告訴,但是要勝訴必須要符合以下要件:
4.你的銷售行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你的案件,首先應該先找出對方的專利公告,了解對方的專利是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是新型專利,因為沒有進行實質審查,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可能性很高。
其次,不論是新型或發明專利,如果你有能力進行前案檢索(沒能力自己做,就得考慮是否花錢請人做了),可以找出相近的專利或期刊,根據該等資料判斷該專利是否有進步性、新穎性。如果確認沒有可專利性,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回覆對方,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最後,如果認為對方專利有進步性,應根據該專利的聲請專利範圍及你的產品進行侵權分析,如果產品沒有落入該專利的聲請專利範圍,可以提出分析報告,回覆對方沒有構成侵權,以避免對方繼續對你提起訴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弟第一次發文如果有法律上疑慮請私下告知:
事情是這樣的之前在網路上有詢問一套多益課程,可是沒經過我的同意下
沒幾天後就寄來一個包裹(裡面是他們用的課程書籍價值2300元),在一個月
的email來往中,原本是想說不補了(他們要求寄回並事後會匯回運費,不過我不太相信,因為曾來都沒通過電話(之前他們有送書所以有我的電話和地址,但我沒他們的,所以暫無寄回))
但因為英文系畢業門檻的要求,所以想說先靠自己的實力去考(但假如沒考好,之後再補也不遲,所以遲遲沒寄回東西),我事先回覆要補(因為他們也沒說什麼時候匯款)。 想說如果之後要補那在匯也不遲。
檢察官目前給我一段時間蒐證,找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沒侵占意圖之類)
第一:我想問的是如何蒐證?考試成績證明書、證物(包裹)等
第二:如果能證明無侵占意圖是否回歸民事糾紛。不算侵占, 然後如何調解
或和解?
麻煩各位律師們解惑,謝謝!
您好:
1.依照刑法第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題,但若對方辯稱是為了保障小孩安全為理由,恐難以構成。
2.即使未構成刑事責任,但未經許可便擅自拍攝您的影片,恐構成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涉及觸犯民法第195條。
3. 建議先以法條向對方溝通,並告知您已受到侵害,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你好:
若要委請徵信社協助要慎選,此部分糾紛非常多。 通姦罪要證明到有配偶之人或予有配偶之人有性器接合之事實,主觀上認知自己或對方是有配偶之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可以,只要能讓法院綜合全盤卷證,依一般社會經驗足認行為人確有姦淫行為即可,為此部分只是理論,實務個案上認定會依檢察官、法官不同標準會有浮動,所以要蒐集越多證據越好。 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係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處理,若雙方無法協議,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去判斷,與通姦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性,法官會命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參考訪視報告、子女意願等去認定,你要提出由你擔任對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擔任對子女有不利之情形。 通姦後會衍生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係配偶權受侵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二係民法第1056條規定判決離婚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要能夠證明有通姦或曖昧之情形都可以請求。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者,才有辦法請求贍養費。 若不採取裁判離婚之途徑,可在離婚協議書上一併約定即可,或採調解離婚之方式為之。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默默蒐集證據,若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需蒐集對方與外遇對象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證據;若遇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對方有與外遇對象聯絡、通信之證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亦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贍養費之部分,若您目前仍有工作能力,應無法請求贍養費;可考慮對配偶及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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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默默蒐集證據,若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需蒐集對方與外遇對象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證據;若遇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對方有與外遇對象聯絡、通信之證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為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亦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贍養費之部分,若您目前仍有工作能力,應無法請求贍養費;可考慮對配偶及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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