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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105-03-07 10:30
律師你好 我前夫的同事因為無聊把我們離婚過程的不愉快當娛樂隨意改編.甚至還惡意中傷我.把那些造謠的言論聲稱是我說的 我前夫因為聽信謠言.未經求證下.前天在臉書公開指名道姓謾罵我.謾罵內容與事實不符 還把我的家庭隱私當作攻擊我的言論 臉書內容已拍照存檔 目前沒有報警.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才能讓他撤掉文章並公開向我道歉?
小婷 105-03-06 02:45

我和朋友的私人隱私對話,因內容談及同事與主管,結果朋友將我與他ㄧ年半的話全備份,寄給我的主管,我主管接到此內容找我約談,此內容皆為我個人隱私,我無意要第三者觀看,請問我該如何提告轉寄內容的朋友,另外內容牽扯?主管同事,我會涉及犯罪嗎?

鴨子 105-03-03 22:57

弟弟於2014年12月25日晚上下雨上學途中.騎電動自行車不甚撞到行人.
因弟弟緊張.所以當下把行人抱起到旁邊馬路.隨後牽電動自行車(現場移動)
2014年12月25日到2016年1月期間有調解.但因對方覺得理賠太少.所以調解3次都失敗
2015年10月5日弟弟出庭刑事(過失傷害)  已確定
2016年1月30日收到民事(損害賠償)2016年3月16出庭
對方寫的內容指我弟弟未滿18歲.且無照.無牌.說弟弟欲脫逃現場.
行人傷勢(頭皮撕裂傷.腦正當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病人自述創傷後頭痛頭暈)
弟弟部分因為沒有去看醫生所以沒有證明
那對方要我們賠償
醫藥費3千財產損失8千薪資補償8萬2(個月半)精神撫慰金10萬
總共19萬3千
因為我們家境不是很好.弟弟發生車禍後.爸爸因為擔心賠不起.而生病.家中變成沒有經濟來源.房子用租的.而弟弟跟我都是半工半讀.我們能拿出來的只有3萬
想請問.行人家中是開公司的.她的假單是老公開的.而診斷證明醫生沒有說要休息兩個月半.不行工作.   薪資部分是用扣繳憑單
因我們發現行人請假是從發生車禍隔一天2014年12月26日請假到2015年6月16日
在請假過程中有跟公司出去遊行抗議.出去玩
我們有對方的出去玩照片.我們自己寫答辯書.那如果付對方出去玩的照片.會不會侵犯隱私被告呢.要如何寫答辯狀
那對方醫生沒有說要休息.如何寫在答辯狀

賠償的金額要如何寫在答辯狀

麻煩各位幫幫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詳列對方的證據瑕疵及不足的部份,包含您說的診斷證明書、出遊、收據等。

2、此類事件繁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答辯狀才能保障權益。

 

Ann 105-03-03 17:03
前情: 簽約租屋快1個月, 在簽約時房東都"沒有"提起這間房想賣, 以及會有人想來看房。 前陣子房東突然想帶人來看買房, 我們不願意。 (不希望居住隱私受打擾) 目前問題: 每月5號匯房租日即將到達, 傳訊息多次問房東匯款帳號房東都避而不答, 最甚至已讀不回應, 電話也沒有接聽。 若因此導致我違約, 該怎麼辦? 請求協助!感謝!
wei 105-03-01 16:53

我前夫 在聽信同事們造謠內容.未經求證就在臉書公開(指名道姓)謾罵我

謾罵內容不屬實.還拿我的家庭隱私對我人身攻擊.

文章內容已存檔

我不知道如何讓他停止這樣的行為.  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1 17: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名譽侵害及家庭暴力行為。

2、可以截圖搜證後,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對方,要求對方撤文道歉賠償,倘若拒絕,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wei 105-03-01 18:10

請問...我現在第一步該做什麼? 找律師嗎?

 您好,

1.直接用LINE或FB訊息告知他的行為可能已經觸法,若不停止或刪除將蒐證報警,是最快的方式。

2.六個月內提告妨害名譽罪或兩年內提告損害賠償,可以考慮跟律師見面諮詢。

3.若有需要,歡迎來電。

star 105-02-27 21:24

我跟前妻有一個小孩兩歲,最近剛到法院酌定交往會面時間,監護權歸我,前妻兩個禮拜可以接小孩回去過夜一次,但是前妻來接小孩子時他爸爸都會一直拿手機在我家門口錄影,我們感覺隱私受到侵犯,況且我們完全沒有不讓它們把小孩帶回去,他們就故意這樣錄影,請問我可以如何反制?報警有用嗎?還是反錄影蒐證?

您好:

1.依照刑法第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題,但若對方辯稱是為了保障小孩安全為理由,恐難以構成。

2.即使未構成刑事責任,但未經許可便擅自拍攝您的影片,恐構成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涉及觸犯民法第195條。

3. 建議先以法條向對方溝通,並告知您已受到侵害,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鋒仔 105-02-27 09:07

老婆離家,本人基於關心,在家中抽屜看到他的存款簿,拿去刷簿子要看本子裡面是否還夠生活費花用,不夠要幫她匯款,但是老婆一直說要告我侵犯她的隱私! 簿子是在家裡抽屜,她目前回娘家住,這樣如果被告會有甚麼罪責?

夫妻同居之住所有合理的資訊共享,部分法院判決認同這點,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7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不會成立犯罪,您無須過度擔心,您可考慮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7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不會成立犯罪,您無須過度擔心,您可考慮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停停 105-02-21 15:34

請問與導師一對一交流的週記,由於是我認為能夠放心跟老師提及班上狀況的唯一管道,便在週記裡提及一些幹部需要改進的事項,但老師請這位幹部清點週記數量時,似乎閱讀了我的週記內容,並且與其他人分享,甚至這位幹部的另一半在自己個人版面上發文指責我週記的內容,雖然發文內容並沒有指名道姓,但已有時間跟人證物證能證明,班上同學也都能看的到那位發文者的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分享者與發文者和知情者(分享者的好友)皆屬不同人,他們是不是皆有侵犯到我的個人隱私?  還是只有分享我週記內容的同學有

ps補充  當事人皆滿18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2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雖然是週記具有隱密性,但是因為沒有安全維護措施(如鎖),所以不算是刑法上的祕密,至多只是就傳述行為的部分追究。

2、倘若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是個人資料,對方任意傳述,就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提告

小杰 105-02-19 09:17
我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過求職資料,近日朋友告知Google我的姓名,竟然可以搜尋到得完整的個人資料,包含看到整個DOC檔甚至可以下載。上面有照片住家住址電話及詳細個人資料等等,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以來,大家對於重視個人隱私的意識普遍有提高才對?特別是網站標榜:「1111人力銀行」是台灣網路業界最重視您在 Internet 上隱私權的網站。打電話去1111反映,處理上讓人覺得【洩露個資】這件事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善盡保護會員隱私的意識,沒有覺得該道歉或是稍加說明,沒有在第一時間快速妥善處理,還要我一再打電話催促要求盡快撤下個資。近來住家晚上經常接到不明電話,不顯示號碼並接起來立即掛斷,以前不曾有這樣的莫名電話。由於外洩的資料裡住址照片電話生日等都有,雖然可以直接聯想到近來的騷擾電話來源,但是卻無法舉證是個資外洩造成的。請問對於這樣的【洩露個資】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徑取回公道? 目前外洩的個資已經撤下,但是網頁有拍照存證。
小杰 105-02-16 17:22

我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過求職資料,近日朋友告知Google我的姓名,竟然可以搜尋到得完整的個人資料,包含看到整個DOC檔甚至可以下載。上面有照片住家住址電話及詳細個人資料等等,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以來,大家對於重視個人隱私的意識普遍有提高才對?特別是網站標榜:「1111人力銀行」是台灣網路業界最重視您在 Internet 上隱私權的網站。打電話去1111反映,處理上讓人覺得【洩露個資】這件事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善盡保護會員隱私的意識,沒有覺得該道歉或是稍加說明,沒有在第一時間快速妥善處理,還要我一再打電話催促要求盡快撤下個資。近來住家晚上經常接到不明電話,不顯示號碼並接起來立即掛斷,以前不曾有這樣的莫名電話。由於外洩的資料裡住址照片電話生日等都有,雖然可以直接聯想到近來的騷擾電話來源,但是卻無法舉證是個資外洩造成的。請問對於這樣的【洩露個資】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徑取回公道?

目前外洩的個資已經撤下,但是網頁有拍照存證。

Claire 105-02-16 17:03
1.與老公討論婆媳問題時,對方置之不理,放任問題存在即不斷發生。 2.小孩出生後,未盡到撫養責任小孩生活費皆由母親單方面支出,直到婚姻出了問題(夫妻吵架,分居),對方才開始協助小孩的各項支出。 3侵犯女方的隱私,一開始吵架也是因為侵犯女方隱私,後來又私自看女方的line並代為回復訊息。 4.目前已處於分居狀態,但男方仍會至女方家探望小孩(小孩自出生至今皆由女方照顧,且未曾阻止男方來看小孩或帶小孩出去玩),但幾乎每次來都不歡而散,甚至影響女方的家庭生活。 5.若是女方提出離婚,是否會影響小孩撫養權??小孩撫養權如何判定??

您好:

若您婚姻關係仍存在,建議可於分居六個月後先提起酌定監護權訴訟,因為小孩尚幼,且均係由您撫養,所以定您為監護權人之機率頗高。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所以以你的狀況

監護權不會判給對方的

但主要還是要看你還有哪些具體訴求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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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6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六個月,可先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若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目前若您已準備好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6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分居達六個月,可先提起訴訟請求酌定暫時之監護權,若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目前若您已準備好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1.監護權的問題, 要離婚後或是分居達6個月才可爭取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以您的狀況較有優勢, 但是實際情形會建議備妥資料詢正式管道請律師諮詢, 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3.至於如果要裁判離婚就是要確認是否符合民1052的重大事由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laire 105-02-18 19:45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非常感謝律師的回覆,對此網頁還不是很熟悉,現在才看到您的回覆!!

已經分居超過六個月了,從去年6月底開始分居到現在,所以我可以提起酌定監護權訴訟嗎?要準備哪些資料或去哪裡申請呢?

Claire 105-02-18 19:51

您好:
那如果是我先提起要離婚
也不會影響到小朋友的監護權嗎?
我擔心如果是我提起離婚,就會降低獲得監護權的機會。

Claire 105-02-18 19:52

您好:

在此之前有上網查過法規,

我的這些理由好像還不夠達成法規上所描述離婚的事由,

這樣還有辦法訴訟請求裁判離嗎?

或者是我需要哪一方面的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呢?

Claire 105-02-18 19:56

您好:

我們已經分居超過六個月了,

自從去年六月底開始分居到現在,

這樣我可以提出離婚嗎?

是只能對方提出離婚的要求,

還是只要分居超過6個月,不管男方或女方皆可提出離婚訴訟

Yu-Ling 105-02-11 19:30

我用IPhone在手機遊戲使用VISA付款內購面額1090X2次的遊戲水晶,但我付了款卻始終沒有收到水晶,聯絡遊戲客服,客服回應[由於apple隱私保護,我們無法確認交易狀況已協助後續處理,還請直接向itunes客服確認,如消費成功則直接申請退款再重新儲值即可],因此我便致電去itunes客服尋求協助,但itunes客服說幫我申請退款遭到拒絕而失敗,因此請我拿消費收據去向遊戲開發商申請應得的水晶,但遊戲客服無法溝通,無論我怎麼說明以上的事情,他們都一概回覆我罐頭訊息,完全不打算處理問題.

我今天是消費者我不會了解遊戲開發商與apple之間是怎樣一個合作方式,我只知道今天我付了錢沒拿到商品一定是他們兩方之中的責任(尤其是遊戲商),但現在蘋果說退款失敗,遊戲商避不出面,我的權益受到損失我應該怎麼辦?如果要寫存證信函給遊戲公司,應該抓緊什麼重點或法條比較好?

請求大家幫忙,不勝感激..!

你好:

直接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處理即可。

Octavia 105-01-31 18:42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因為最近在公司上班途中在公司裡樓梯滑倒受傷,事後想跟公司調閱監視器,公司跟我收取了200元申請費後又叫我要簽署一份同意書'員工保密?離職後行為規範協議書',公司說是因為要保護店裡客人隱私,請問這份協議書是合法的嗎?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31 1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調閱的目的是什麼?倘若是為了請領職災的相關給付,公司不得另行要求簽立相關協議書。

否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Octavia 105-01-31 20:20

我是要申請職災用的。

那如果是要申請copy片段光碟就是一定要簽嗎? 還是如果單純只是調閱來看就不需簽呢?

謝謝。

孝恩 105-01-30 09:42

妨礙電腦隱私的罪是要利用對方的帳密登入才算嗎?還是說用別人的帳號想更改密碼 但沒成功也算?!

 

一、刑法第358條規定並沒有處罰未遂罪,所以如果沒有成功應該不算犯罪。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妨害電腦使用罪當中第358條為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必須要成功入侵電腦才符合構成要件,若只是嘗試並未成功登入,就不構成。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30 13:06

用他人帳密且無正當理由,若有成功登入可能會構成。

阿展 105-01-19 21:41

我住透天別墅,我家斜對面鄰居,因停車糾紛與我們有過口角,最近又在他們家4樓陽台裝設監視器,並且鏡頭是朝著我們家方向拍攝,由於我們家的玻璃窗是半反光的,所以晚上開燈室內一切都會被看光,這樣對於我們家人的隱私,造成非常大的困擾,而且我們鄰居又是這裡有名的惡鄰居,請問我該用什麼方式自保呢?

鄰居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妨礙秘密罪了呢?
我又該如何蒐證並且提告呢?
煩請律師能夠幫我解答,感謝各位律師 

你好:

要具有隱私權合理的期待才有可能會構成侵害,而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對於裝設監視器是否構成侵害隱私權有不同見解,若要提告要有充分之證據,否則容易被認定為不具備隱私權合理之期待。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5714008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必須無故錄影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如果符合要件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先委請律師律師函警告對方,若對方不理睬,則再研議是否要採訴訟制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對方拆除該攝影機,並賠償損失,可將攝影機之拍攝角度依時間及相關線路加以拍照存證。

DS 105-01-19 09:40
A與B在私訊討論C的商業不是,B並將聊天內容裁圖傳給D C與D為合作關係,D並將此圖傳給C C為了證明及解釋在fb公開說明並上此圖,因為不清楚B將此圖傳給了多少人 請問C在fb公開說明是否有涉及公開隱私
DS 105-01-18 23:06

A與B在私訊討論C的商業不是,B並將聊天內容裁圖傳給D

C與D為合作關係,D並將此圖傳給C

C為了證明及解釋在fb公開說明並上此圖,因為不清楚B將此圖傳給了多少人

請問C在fb公開說明是否有涉及公開隱私

 

 

該通訊的資訊是A與B討論關於C公司的營業或其他的問題,這些內容應該不屬於A與B的私密資訊,反倒像是A與B在討論C公司的私密資訊。

此外該資訊係B對外傳播,如果沒有要求D公司簽署保密協議,顯示B係有意讓他人知悉C公司的私密資訊。C公司將B有意讓他人知悉的自己的私密資訊再轉傳,並不會構成侵害B公司私密資訊。

反倒是,如果該私密資訊有害C公司名譽,且該資訊與公益無關的話,C公司應該可以提告B加重誹謗罪。

小替 105-01-14 23:48

A在宿舍公共區(有電視、沙發、冰箱、烘衣機等之類物品,另有三扇門分別通往外面、寢室、另一公共空間)與B發生一些爭執,A隨即離開(走到外面),過一會兒B回到寢室且C(為B室友)也在寢室內,此時A又折返回來,並在寢室門口與B發生爭執,爭吵中A大聲咆嘯(音量在戶外也能聽到)並表示B將他的物品弄遺失並且要賠償他,但B表示並無證據欲尋求報案,A表明自己可以受理報案,僵持不下後,因為A算是B的上級,所以B向A表示道歉(原因是B將A放置於公共區的物品移動造成A的感受很差),而A又對B說了一些注意事項,才結束對話。過程中C都在寢室內,由於A是在門口咆嘯,C全程都有聽到但是沒說任何一句話且在做自己的事,而B在A到門口開始造謠B將A的物品弄不見時開始錄音,前面一些爭執沒錄到。
在這案例中想請教幾個問題
1.A在大聲咆嘯時,A是否表示自己放棄自己聲音隱私權的合理期待?
2.在此空間上是否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A在寢室門口雙手扶門邊,B與C人在寢室內)?
3.B將與A對話錄是否違法(刑事or民事or個資法or其他)?
4.A對B的不實指控以及宣稱自己可以受理報案,B是否能對A提起任何訴訟(公然侮辱or誹謗or其他)?

你好:

在公開場所的對話通常不具備隱私權合理期待,尤其A是以大聲咆嘯的方式為之。 只要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就可以認定是公開場所。 A的談話並非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之非公開之言論,不會構成無故竊錄罪、無隱私權合理期待民事上不會侵害隱私權。 要判斷A的用語客觀上是否會貶損B之名譽,以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是否有誹謗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是否符合真實惡意原則以及有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第311條規定之適用。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1147119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5 00:52

您好,

 

1、3、無論是否大聲咆嘯,當事人就兩人間對話錄音本身不違法;若以該錄音為不法用途或偷錄非自己參與之對話內容才有法律責任

 

2、既然都說是宿舍公共區域,自然就是公開第三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

 

4、宣稱自己可以報案一事,沒有甚麼法律責任;A主觀上要有造謠或公然侮辱之意圖,才該當妨礙名譽罪,除非A有謾罵、羞辱之字眼,否則B很難對A提起甚麼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替 105-01-17 20:15

非常感謝兩位律師大大的專業回覆。

前幾天用手機回覆結果沒成功發出,以致現在才又回文。

大致上已經了解況狀,另外還有幾點問題想要再請教一下:

就是關於A故意指控B將A的物品弄遺失並要求B賠償

但實際上是B將A的物品移動,而A感到生氣而提出不實指控。

關於這點,B是否能對A提出刑事訴訟呢?

Ying 105-01-10 00:51

晚上車子停在公寓的公共停車區,被蓄意破壞車殼,車廂被強制打開,停車區無監視錄影器也沒有管理員,所以找不到兇手,該怎處理!?。

如果想裝監視錄影器在停車場,會不會有妨礙他人隱私的問題!?

你好:

是該區域是否屬於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公共場所,以及是否有隱私權合理期待而定。 有算是公共場所無隱私權合理期待,若該處屬於共用部分,未經管委會、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私自裝設管委會、區權人可能會提起已無權占有提出排除侵害訴訟。 建議報警處理並項管委會建議加裝監視器
John 105-01-04 22:03

您好,

請問一下,若因為鄰居裝修造成我家主臥室的冷氣壞掉,請廠商來我家判定原因為何? 當廠商來我家主臥堪查,未經我太太同意,鄰居自行以手機攝錄我家主臥室,廠商與我太太對談的過程.  因為這是外人來我家還用手機錄影,感覺家中的隱私已經強烈的受到侵犯,試問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提告妨礙秘密罪呢?  如果要提告是至法院寫刑事起訴狀嗎? 但是若不知鄰居的全名應該如何提告呢?

以上請教律師可以指導做法

阿竹 104-12-30 09:48
今年三月,我跟某位阿姨合作做清潔生意,但合約上第一條總資額200萬,我出資30萬佔15%,第二暫時分紅,第三退出,視同棄權。後面一條說初次草約,有意論之後再改。合約用a4只寫雙方各執一份。七月我簡訊離職,因為工作內容太冗雜,阿姨出資多少我都不知道,沒有證明,但我是實付給他的,我可以拿回錢嗎?阿姨覺得我請教人合約問題,算侵犯隱私權和妨礙名譽,這有算嗎??

你好:

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你與阿姨間若訂定合夥契約,可以聲明退夥,惟要在2個月內通知阿姨,退夥後要進行結算,若退夥造成合夥解散,則要進行清算,故在結算、清算完成之前,尚無法請求返還合夥人之股份
Cat 104-12-26 09:34

我住在社區型住宅區,像是眷村的環境,馬路兩旁有許多綠地緊鄰著住宅,但是都有籬笆隔開住宅和社區公有綠地。有些人住久了,就將自己房子旁邊的陸地視為自家的小院子,有的開始種植花草蔬果起來,雖然社區管委再三強調那不是私人的持有土地不能私自在上面種植,但是依舊有不少人無視地將其當作自己的使用。社區住戶也有不少人會帶小狗散步,那些綠地通常就是小狗便便和尿尿的地方。現在我的問題是,我帶我家小狗散步,他要是大便我一定會盡量讓大便不落地的清理掉,但是尿尿在綠地上我就不去多加處理。結果一天我帶小狗散步,他什麼都還沒作,只是在綠地上聞聞,旁邊的住戶就出來罵人,說我沒有公德心,不應讓小狗尿尿在他們家旁邊的綠地。我媽正好經過看見我被對方責罵,加入戰局和對方一家吵開來了。對方的女兒拿出手機來說要蒐證,就一直錄我我媽和我家的狗,我告訴對方,如果我發現她將影片上傳到網路上,我就要告她妨礙隱私。她說她就是要蒐證,要是錄到證據就要去檢舉。我想要請問:小狗在非私人土地上尿尿,也非在公有建物上尿尿,是在綠地上尿,有違法嗎?大便是一定都會清理的,我關心的是尿尿的問題。再來,被人家一直錄影的感覺很不舒服,有被威脅的感覺,我可以如何應對以及處理呢?先謝謝提供相關的見解和作法供我參考囉!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6 12:50

您好,

 

1、不是尿在私人動產動產上,應無法律責任,況且您家的狗也還沒尿。

 

2、如對方錄影是為蒐證,事後也未將該影片移作其他用途,則沒有法律上問題;但若對方係無故拍攝您,甚或將影片隨意流傳,則屬刑事妨害秘密罪,民事上亦可對其請求賠償

 

3、針對對方之謾罵,未來也可以錄影之方式蒐證提告;對於佔用社區公共區域一事,也可請求社區管委會採取法律途徑要求住戶不得占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oney 104-12-22 11:57

住家鶯歌這邊七樓頂樓平台最近被住在七樓的住戶強制蓋遮雨棚, 說是有去新北市拆除大隊申請報備就會同我社區的管委公告說即日要施工搭建, 七樓的住戶兼委員(管委會的委員)還在頂樓的平台裝設針孔攝影機, 侵犯到我們這棟樓的隱私, 請問一下這樣有違法嗎? 我有問過新北市拆除大隊他搭建雨棚是否合法, 拆除大隊說如我社區管委有約定說需該棟以下6戶同意書才能算是合法, 但七樓住戶卻用管委會來壓制我們說社區管委已同意就可搭建, 請教這樣是否有侵犯到我住戶得權益, 我重頭到尾都沒簽任何的同意書, 怎麼可以這樣侵犯我住戶得權益.如要提告管委會是不是就等於拿自己繳的管理費來跟自己對打.

你好:

若裝設針孔之處所(頂樓平台)具影隱私權之合理期待,可主張人格權(隱私權)遭受侵害,請求排除侵害及精神慰撫金。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若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全體住戶同意,約定專用,擅自搭蓋違建會構成竊占罪,民事上可主張拆屋還地。 無須對管委會提告,只要針對七樓住戶提告即可。
money 104-12-22 13:35

對於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任侵占住戶的權益是不是真的都沒法可管, 只能放任管委會去為所欲為, 都不用負任何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2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對七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即可,無須提告管委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2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對七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即可,無須提告管委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清濁 104-12-22 09:50
請問有某位女士, 其一:在近期,在臉書公然毀謗長達40幾篇文章,說我神棍等,學巫術等術,控制她及控制他人等文章,後來上周我傳電話簡訊告知的文字給她,若她再繼續毀謗,我就告他,她就把很多攻擊我的文章自己刪除了,又關版。這算毀謗嗎? 其二:又把我以前和她還不錯的時候(本人無和這位女士完全沒有親密關西及不正當的關析存在),,之後很多事情我不願配合她等事,她就把我和她不錯的時候,屬於我個人隱私(與她毫無任何關析,只是我個人私事)的事情說給她聽,但是她以私下傳論給3-4-5-6人等知道,這是不是也算侵犯個人隱私呢? 感謝。祝福各位律師。法喜充滿。
money 104-12-22 08:58

住家鶯歌這邊七樓頂樓平台最近被住在七樓的住戶強制蓋遮雨棚, 說是有去新北市拆除大隊申請報備就會同我社區的管委公告說即日要施工搭建, 七樓的住戶兼委員(管委會的委員)還在頂樓的平台裝設針孔攝影機, 侵犯到我們這棟樓的隱私, 請問一下這樣有違法嗎? 我有問過新北市拆除大隊他搭建雨棚是否合法, 拆除大隊說如我社區管委有約定說需該棟以下6戶同意書才能算是合法, 但七樓住戶卻用管委會來壓制我們說社區管委已同意就可搭建, 請教這樣是否有侵犯到我住戶得權益, 我重頭到尾都沒簽任何的同意書, 怎麼可以這樣侵犯我住戶得權益.如要提告管委會是不是就等於拿自己繳的管理費來跟自己對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4: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誰出錢裝設的?倘若是該主委?還是管委會?

2、倘若是主委,可以直接告主委本人即可,倘若是管委會必須告管委會。後者的話,因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以可能涉犯侵占罪。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小布 104-12-21 13:05

我們住的是公寓,在搬進去之前就有聽說隔壁鄰居的不良行為,幾乎整棟大樓的住戶都不喜歡她們一家,連房東也跟我們說不要理她,但是她最近的行為真是太令人生氣了。
隔壁的女主人很奇怪,總是打開她們家的門在偷聽別人說話,會知道是因為她們家的門剛好在我們家廚房旁邊,廚房邊是一大片窗戶,我們用百葉窗遮起來,不時就會聽到她們家的門關上的聲音,但是都沒有聽到有人出門的腳步聲。加上我們在自己家客廳聊天,她聽到我們可能有提到隔壁的鞋櫃放得很靠近我們的大門或怎樣,通常就只是講講也不是要抱怨,但她就向我媽的朋友投訴(因為當初這棟大樓是我媽的朋友她們自己蓋的),說我們說她怎樣怎樣,所以從那時候我們就知道她一直在偷聽我們說話,真的是很病態。
後來她們家似乎是遭小偷,所以她們就決定要裝監視器,但是,監視器不是對著她們家門,是對著我們家門,氣得我爸差點要請律師朋友來看是不是能提告,但是我們家人都很忙,不像她那麼閒還可以待在家裡偷聽別人說話。
這幾天又發生很過分的事,我們這棟大樓的格局很奇怪,我們客廳的窗戶對面是樓梯間的窗戶,從電梯出來從窗戶看我們家裡看得很清楚,所以前屋主就在樓梯間的窗戶那邊貼了一塊黑布擋著,一直到我們搬進來後,我媽又再貼了一次,但是那個女人居然用刀片割破那塊布,還在上面貼”這裡是公共空間不得亂貼,不要吸菸妨礙別人”,讓人覺得傻眼又莫名其妙,第一,那塊黑布從我們房東住在這裡的時候就已經貼了,如果有意見為什麼現在才提出,擺明針對我們。第二,我爸抽菸都在房間裡抽,她是怎麼聞到的煙味我實在很好奇,而且我媽和我爸好幾次目睹她老公在我們家門口和樓梯間吸菸,煙味的由來應該是她老公吧,做賊的喊抓賊啊!
想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有什麼方法可以懲治嗎?像是告她裝監視器侵犯隱私或是有辦法可以趕她走之類的。

你好:

可以請管理委員會出面協調。 針對你們家出入口裝設監視器恐已侵害隱私權,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精神慰撫金。 強制住戶遷離必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之事由,目前並無該條所定之情形,無從強制遷離。
清濁 104-12-19 11:09

請問有某位女士,

其一:在近期,在臉書公然毀謗幾篇文章,這算毀謗嗎?

其二:又把我以前和她還不錯的時候,她就把我和她不錯的時候,屬於我個人隱私(與她毫無任何關析,只是我個人私事)的事情說給她聽,但是她以私下傳論給她人等知道,這是不是也算侵犯個人隱私呢?

 

感謝。祝福各位律師。法喜充滿。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9 15: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文章截圖蒐證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9 15: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文章及對方傳訊他人之證據,截圖蒐證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文 104-12-08 17:45

您好, 小孩為非婚生子女, 目前在念高中, 由生母撫養與照顧, 生父多年皆有負擔小孩之生活費, 但並未接觸與見面 , 以下幾項問題請教:

1.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及何法源請求生父認領小孩? 有相關訴狀範本可參考嗎?

2.訴訟期間可要求生父繼續負擔小孩生活費嗎? 如可以, 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要求?

3.開庭審理的法庭是一般法庭或家是庭?

4.如何保護小孩的隱私不會曝光?

5.遞狀後多久會開庭審理

你好:

生父有給付扶養費,表示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撫育,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認領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間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並溯及於出生時。若生父對親子關係有爭執,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訴狀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 可,可在上開訴訟程序一併主張給付扶養費。 依家事事件法,會歸由家事庭法官審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以不公開法庭為原則。 視法院作業程序快慢而定,通常遞狀後1個月左右會先進行調解程序。
羽羽 104-11-28 17:27

我今年17歲明年滿18,

因跟家裡有起爭執,

而我媽媽和繼父想請社工把我帶走,

但是聽到媽媽說社工帶不走我,

於是要叫我出去住,

要我之後不要回家,

如果我跟我男朋友出去住,

怕他會對我男友提告"誘拐未成年少女",

我男朋友是叫我錄他的對話,

如他打算對我男友提告

我就事先依錄音內的對話提告"棄養",

這樣棄養成立嗎?

或是如果他對我男友提告誘拐未成年成立嗎?

之後我這樣也會因為棄養父母而被提告嗎?

那我這樣錄音會扯上侵犯個人隱私權嗎?

想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一、並不是沒有養就成立犯罪,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綜上所述,被告雖為依法對於陳○豪有養育及保護義務之人
    ,且對陳○豪有消極不盡其義務之行為,惟因事實上陳○豪
    仍有他人為之養育及保護,其生命並未發生危險,亦未有不
    能生存之虞,是以被告未成年子女之重責推由證人甲○○
    負責,且未給付褓母費,顯未盡其身為人母之責任,道德上
    或有可責難之處,惟究與刑法第294 條第1 項遺棄罪之構成
    要件尚屬有間,自難以遺棄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公訴人所指之遺棄犯行,揆諸前揭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二、並不是你離家出走你男朋友就會成立和誘罪,和誘罪也是有他的要件的。

我摘要一個判決見解供你參考:

和誘罪之成立,必
    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
    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
    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
    ,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怎麼說也是家人,沒有一定要對簿公堂,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羽羽 104-11-29 00:02

我已嘗試跟他溝通,但他堅決不當面談,說12.1號要把我趕出去,甚至說如果我出門要把我鎖在外面!要該如何處理是好?

jtws 104-11-27 10:00

您好,請問一下,因為社區大樓住家內常聞到鄰居的菸味,想要檢舉採證,但因無法得知是哪一戶在陽台抽菸,現有一個想法,

就是利用空拍機去找出哪一住戶,但拍攝到人在陽台或倚靠窗邊抽菸的同時可能會攝入些許屋內影像(非蓄意),

針對這樣搜尋大樓外觀後拍到抽菸人像及人像後方屋內的情況會侵犯隱私權嗎?(拍攝距離稍遠且可能屋內燈光暗不明顯)或有其他觸犯法律的疑慮?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7 1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訴訟用途所進行的拍攝,基本上都不會構成犯罪。

2、不過您所述的狀況,比較擔心的是沒有拍攝到抽菸的部份,恐難以蒐證作為抗辯。

阿寶 104-11-23 20:03

律師你好:

由於我今年與太太離婚。但基於家裡長輩身體年邁不適的原因。未告知家裡長輩我們已經離婚,而改口說是分居。且這一說法,事先有取得前妻的同意。

但今日前妻的大姊,得知我告訴家人關於我與他妹妹不是離婚,而是分居。此時就開始利用電話通知他所知道我其他家人或親戚,直指我說謊離婚說成分居

請問這是否已達成侵犯個人隱私公然毀謗罪?

謝謝!

您好:

1.  如果對方只是單純散佈您分居的消息時,是其相信您是真的分居,而非刻意散佈不實事實,難以構成毀謗罪,但若在散佈過程中,加以用批評或侮辱之言語形容,或是指稱您刻意說謊等,已經毀損您的名譽之事者,才有構成毀謗公然侮辱的可能。

2.  雖刑法上認定較為困難,但民事上因您的隱私權及名譽已經受到侵犯,可要求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3 23:57

 因離婚是事實難以構成誹謗罪,但若以不堪字眼辱罵之,則涉犯公然侮辱罪。

jtws 104-11-18 11:13

您好,請問一下,因為社區大樓住家內常聞到鄰居的菸味,想要檢舉採證,但因無法得知是哪一戶在陽台抽菸,現有一個想法,

就是利用空拍機去找出哪一住戶,但拍攝到人在陽台或倚靠窗邊抽菸的同時可能會攝入些許屋內影像(非蓄意),

針對這樣搜尋大樓外觀後拍到抽菸人像及人像後方屋內的情況會侵犯隱私權嗎?(拍攝距離稍遠且可能屋內燈光暗不明顯)或有其他觸犯法律的疑慮?謝謝您~

star 104-11-11 11:23

我跟前妻已經離婚,有一個一歲多的小孩,監護權在我這裡,他兩個禮拜可以來探視一次,如果他來探視的時候帶他爸媽來,我只讓他自己一個人進來,不讓他爸媽進來,請問我有犯法嗎?那是我家我應該有權力要讓誰進來吧?更何況我沒阻止孩子的母親進來探視.

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她家人一直拿手機對著我家裡面錄影,我可以告他門侵犯我的隱私權或妨礙秘密嗎?

當初怎約定探視方法的?有沒有寫不能帶閒雜人等?至於過份拍攝,恐有不妥…

Lukas 104-11-06 09:46

上班的時候, 離開座位回來發現, 包包和電腦有被動過, 後來調監視器來看 ,發現是同事做的, 目前還沒有發現任何東西或檔案有遺失, 請問在法律上這位同事算是侵犯個人隱私嗎? 謝謝

Una 104-11-01 10:34

如題,學校的態度是息事寧人,可我們做學生的卻有點咽不下這口氣,想告他們誹謗,又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由學生或校友出面,還是只能學校的人員提告

而且記者是從FB看到學生發文,就隨便引用改寫、捏造事實還直接登報,這應該也算侵犯隱私吧?如果誹謗不能由學生提,又能不能從這方面著手?

hyj253 104-10-30 17:51

律師您好:

因為家中發生了一些事,要召開「家庭會議」討論一些事情,既然要召開總會有會前會,奇怪的事,從來不參加的會前會的人,好像都知道我們的在討論的事,而種這種情形已經很多次了。被聽到討論家裡的事如何善後,也就算了;但回家總會說些私領域的事,根本沒有隱私權可這。

若真的私設竊聽器或針孔攝影機未告知,要負什麼刑法

謝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5 17: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經同意錄音或錄影,已經涉犯竊錄罪。

2、不過倘若是為了蒐證目的,就是合法的。

hyj253 104-10-30 17:48

律師您好:

因為家中發生了一些事,要召開「家庭會議」討論一些事情,既然要召開總會有會前會,奇怪的事,從來不參加的會前會的人,好像都知道我們的在討論的事,而種這種情形已經很多次了。被聽到討論家裡的事如何善後,也就算了;但回家總會說些私領域的事,根本沒有隱私權可這。

若真的私設竊聽器或針孔攝影機未告知,要負什麼刑法

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

1.  因為家裡屬於私領域,不論基於私人留存或是公開,未經同意裝設這些設備已經觸犯刑法第 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若確實有裝設該些設備,建議您可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如果無故裝設錄音或錄影工具,會有妨害秘密罪問題,建議先找專業人士檢查,並保留相關證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30 23:24

您好,若對方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竊錄您未經公開之活動,可能會有妨害秘密之問題,但還是要就具體情況去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30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架設工具蒐集您私密行為,可提出刑事妨害秘密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ssie He 104-10-27 19:15

住在隔壁的鄰居要裝監視器對著我家門口,社區裡已經有監視器拍著公共走道,這樣進出都會被看到,請問這樣算不算侵犯隱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6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著對方家門口、走到、樓梯等,不會構成違法

2、倘針對我方的住家則構成無法,可以要求對方拆除,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排除侵害。

3、若因此拍到我方的私密活動,可以另外提告刑事妨礙秘密罪。

 

張先生 104-10-26 23:45
最近跟交往二個月的女朋友分手 第一次吵架 對方及以我們不適合提出分手 當時情緒管理失控 確實出現不雅文字 不過都是再私人對話 無公開場合 對方揚言依民法195條要提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請問這項判決會成立嗎? 或者我要如何辯護

一、即使在公開場合罵也有判決判五千元賠償而已。

二、所以民事不用太擔心。

三、私下的話無刑事公然侮辱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6 23:50

原告需盡舉證責任,可以要求對方舉證有何不法行為及受有多少之損害。

YoYoYo 104-10-26 07:56

抱歉 詢問各位律師

我在一個匿名聊天室與人發生爭執 

對方與我是完全沒有特定ID的

跟對方是一對一聊天 不屬於開放式的

對方先對我說出 無聊 討拍 假掰

更說出 希望我趕快去死

我也忿而回應

雙方互有對罵三字經 或是 互相叫罵對罵去死

對方最後說要認識我 說要好好照顧我 也說要帶我認識一群人

說他事業做很大 之類的話

對我來說已經造成我身心害怕了

我想提出疑問的是

對方如果提出告訴

會找的到我的IP嗎?

因為我查資料有提到 要重刑案 3年以上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調閱IP資料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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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人的通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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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真的吧!?

而這種一對一的匿名聊天室 不公開的 

應該不構成公然汙辱吧!?

我自己也有留證據 但是我沒有散布謠言

也不構成 毀謗罪吧!?

我不想提出告訴 也不想被告 跑法院真的很麻煩又浪費時間= =

PS: 跟對方完全不認識 沒有ID 沒有代號 什麼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