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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ciosa 101-08-24 16:09
你好,感謝您在諮詢處的回答 "1.如果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是仿冒品 那可能沒有犯罪的故意 確實可能不處罰 不過實務上要證明不知情並不容易 2.如果分案 那你回台 可以跟警方先連絡好 看以怎麼樣的方式去面對這案件 3.警方單純以電話聯繫 沒有違法的問題 除非是用強制手段而不依據法律 或是電話瘋狂擾民 不過目前應該沒有這樣的問題" 那我想再請教的是,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可以提供之前的交易記錄,佐證我的確在不知情的況狀下將物品賣出),建議聘請律師陪同到案說明嗎? 那我一回台,是要直接跟所在地派出所連絡,還是跟發出傳票處連繫? 如果打算聘請律師,該怎麼跟您連絡? 謝謝。
我們之前處理過的通緝犯 會先跟認識警局聯繫 到機場會合 然後看怎麼樣做將來的應訊 這些都可以溝通 如果有需要委任律師可以跟我們聯繫
101-08-24 08:53

各位法律先進您們好:

小弟在1月份時進入某間公司,擔任維修工務員一職(主要工作內容是維修機器與送貨),在面試過程中才知道需駕駛公務車,且要手牌駕照,但面試過程中已經告知未有手牌駕照,只有自排駕照,當時主管也有告知小弟我儘速去補齊手牌駕照(上班時間真的都卡死,沒有空閒的時間去補)

但就在3月份的時候,因駕駛不慎,搶黃燈的關係,導致發生車禍撞了兩台車(車碰車),發生當下也請交通警察處理及製作筆錄,結束完後,也照往常一樣繼續上班,但事情發生了,
公司告知我兩件事情---

1.我必須賠償公司公務車車損部分,總計金額是21000元,公司允許分期付款,但要是中途離職必須全額賠償

2.因我無照駕駛關係(煩請說明無照駕駛與越級駕駛有何不同?)導致公司所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據主管所告知,公司無保丙式保險,只保個賠償價值的20萬金額保險),總計金額為189433元,我必須連帶全額賠償o

老實說,當下我也慌張了,只想把事情趕緊做個了斷,後來,我提出了辭呈,公司也批准(離職原因主要是我實在跟這間公司磁場不合,避免做的多賠得更多,乾脆辭職)因為離職的關係,我當月的薪資全額扣光,還因為不夠扣,再補了1500元,實在賠得亂七八糟o

後來離職後,公司的主管主動跟我商量保險事宜,主管提出了兩點---

1.公司主管因他認為他未善盡督導的責任,故與我各負擔保險理賠金額之50%(在離職後的後一天,因要辦理交接手續,公司要我簽屬一份同意書,同意這筆18萬多之金額由我小弟與主管一同負責賠償)
2.公司主張要與保險公司提告,我們靜觀其變,會勝訴的機率會較大(主管認為保險公司不可能這麼硬)

但在前兩天卻接到公司來電,告知公司不與保險公司提告,希望我儘速繳納此款項,不然會準備對我提告,小弟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請教幾個問題---

1.小弟在當月離職後的薪資以全額被公司扣光,導致當月生活困苦,不知公司是否有違法?

2.公司要我儘速繳納保險理賠款項,但目前還找不到工作(已離職兩個月多)公司是否會採用強制執行法將我移送法辦?

3.小弟我目前只能用打零工的方式渡日子,實在無力償還該筆龐大金額費月,如要攤還,不知各位先進有無兩全之辦法提供建議與參考?

4.小弟我共計簽了兩份同意書,一份為公司車輛損壞賠償同意書(已還清),一份為保險償還同意書,這兩份同意書公司都未給我影本留底,試問~我是否該去公司索取這兩份同意書嗎?

 

5.如果小弟我要是付不出這筆錢來(大約是9萬多),會建議我走法院嗎?



感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無庸 101-08-24 03:21
由於目前我所能舉證就是我的上班每月超時長達五年,每月都超過八十小時以上。 1.由於目前已經改為加班時數46小時,五年內的違法超時那是否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2.那若勞工願意加班但超時46小時顧方這樣子也算違法嗎? 3.勞方已領取超時加班費了,此時可以要求公司停止勞動契約嗎?
您好: 若依您所述情形,要舉發資方違法情形,可能就會有困難了.
olivia 101-08-22 12:44

事情是這樣子的
有在網拍上跟我買兩顆鑽戒
事前已經協定要面交
得標之後也轉了21萬訂金給我
但遲遲我們無法配合可以面交的時間
還沒有喬出一個時間時
買家就出國度假
沒有告知要多久回國
隨後留言給我說
老公有事回台灣幾天
只有三四五三天有空
因為我本人還要收空運包裹
必須在家等待
所以只給我三天選擇面交實在不夠
有跟買家提出貴重商品
希望與本人面交,然後先退訂金
等買家本人回台再做商討交易方式
後來買家不回應相關問題,也不給退款帳號
只說家裡人在做法律相關事務
如果不盡早完成交易的話,要提告
因為買家老公只有三天在台灣
讓我壓力超大,因為實在是走不開面交
加上買家在北部 我在南部鄉下
最後商討出,我先寄出鑽戒,它們收到之後再補匯尾款21萬給我
但買家給我的是錯誤地址,地指標寫不明,無法寄出
回信買家說他地址寫錯,請給予正確地址
買方給我地址後,限令我要讓他在隔天就收到
不然就要去警察局告我詐欺
這樣的交易讓我身心俱疲,加上收件或面交人均不是買家本人
也怕他們收件後就不轉帳尾款帶著我的鑽戒飛出國
一直跟買家說讓我想先退訂金,其他交易放式等他本人回國再做討論
但他遲遲不給帳號,當初21萬訂金也是臨櫃匯款,只有名字
一直要我寄出,不肯退讓一步
目前只有她的地址可以聯絡

所以我想,如果我把訂金21萬換成匯票
把訂金退給他,這樣算有犯法嗎?
因為她老公一直用要用報案威脅
這樣緊急的交易方式
我真的很不放心
也在信中溝通過很多次
因為我是真的很希望先退訂金,等買家回國後再討論交易方式
請問我到底該如何做呢?買家不肯給帳號
我只有他地址
我唯一的方法就是換成匯票寄還訂金給他
只是這行為
算不算有任何違法的行為
不管刑法還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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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已給付定金,基本上會成立鑽戒買賣契約。既然雙方約定以面交方式交付鑽戒,因此您有當面交付鑽戒的義務;對方則有當面受領鑽戒的義務。若因對方出國以及提供錯誤地址的緣故,而導致無法交付鑽戒,是對方無法受領,所以這時您可先解除買賣契約,合法返還定金給對方。依您的敘述,由於您並無故意詐欺取財,基本上不會觸犯刑法。但也因為對方不願提供退回訂金的帳號,你所說的用寄匯票的方式方式處理亦可,如果對方還是拒收,最後的手段,則只好到法院去提存了。

(參照民法第226、234、249、256、348、36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lulu 101-08-21 01:55

你好~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有關民事小額訴訟上訴的事情,
我是被告,從事汽車修理廠,有兼作中古車買賣,事因是在100年10月份我有賣出一台中古車,因為車子年份比較久(2001)所以鈑金部份較差,當初賣出前已有其他修理廠先用中古鈑材修護過,但並非事故車,當初原告看車時也已先行告知車子狀況,所以當天原告就直接先付訂金一萬元,進而第二.三次看車時,他爸爸也有到店看車,當時也已告知因為車價便宜,所以他所要求之零件無法換新,後來於100年11月21完成尾款付清之動作,並在合約書中寫到(如查經屬實,車子為泡水車&事故車,我們就無條件退回原款)但因為交車後,車子出現一些問題,但不在當初合約書保固事項內,原告的爸爸去汽車公會鑑定後竟告知此車輛為事故車.原因只因為車輛板金有熔接之處,另其他板金有修護之問題,最後法官也因鑑定書報告判決我們敗訴,需退還原告當初購車之金額,但當初都已告知當事人車輛狀況ㄚ!!所以我想上訴,當初的鈑金修理廠及原車商均可幫忙做證,此車輛不是事故車,請問一下,我有上訴的可能性嗎??因為上訴理由好像要違法令才可以,所以我很困惑~~麻煩律師先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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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豪 101-08-18 21:14

我是新竹人 8/16號收到嘉義市警察局通知書

真的很莫名其妙  我沒有做出違法的事

怎會收到這通知書!? 連我們的管區送來 他也不知道是什麼事情....

後面打去嘉義警局詢問 他只說 妳那天一定要來 反正就是有關於你

問他是什麼事情 他都不講 真的很無言!

正常不是都會講你涉嫌什麼罪嗎!?

為什麼我沒有權利知道!?

而且怎會扯到嘉義去....真的很納悶

如果我去了 這件事真的不干我的事  我有權力不做筆錄嘛!?

這件事 完全不相干我的事 那我能提出申請理賠嗎?

為了下去這一趟 我還預支薪水

去了 又沒有我的事   不就被坑?

如果沒我了是  又被她們抹黑怎辦....

麻煩各位幫忙解答 謝謝 我明天就要下去了

jen 101-08-16 11:41

您好::

       我朋友在國外與台灣客人有旅遊糾粉,台灣客人回台後,將這個事件PO上網路,附上照片,大?我朋友夫妻為騙子,網址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715482.這樣的行為是法律許可的嗎?另有告知網站請將照片撤下,網站一直沒有行動,這個網站是否也違法呢?

 

在公開網站上指稱他人「狼狽為奸、假好心、超級大騙子、壞女人」,係以非指涉事實而有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以文字散布他人欺瞞旅客的事實,如指涉不真實而有損他人名譽,基本上會成立加重誹謗罪;但若對方指涉的事情為真,且經營旅遊業之方式與公共利益有關,則有可能免於加重誹謗罪。 由於該網站屬於平台供應者,本案的妨害名譽內容並非由該網站發布,網站自不負妨害名譽責任。但被害人告知網站有違法侵權情事後,網站即應確認是否有此情形;若網站於合理期限後仍未採取應有之措施,即可向網站要求刪除相關內容,以維自身權益。另外就誹謗之內容,亦可列印出來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

(參照刑法第309、310、31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nnis 101-08-14 22:38

我是房客租約到期。房東押金未還給我。所以我的鑰匙還沒有還給房東,這樣子我扣留他鑰匙有違法嗎?要怎麼使他還我押金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房屋租賃契約期滿後,基本上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承租人,承租人亦應返還房屋及鑰匙給出租人。如對方不返還押金,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待對方返還後再歸還鑰匙。致於存證信函內容,應表明雙方房屋租賃契約已終止,且承租人並無其他債務,催告出租人應於期限內返還押金,否則將提起民事訴訟即可。

(參照民法第26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無庸 101-08-14 02:37
律師你好: 我剛發現你剛回答 :僱主若以脫法方式,規避勞基法之規定,則其行為仍屬違法 公司本來就是規定吃飯半小時但又刻意延長休息時間變成一小時,但又為了產量問題又不能違法四十六小時,所以弄出一個不停機獎金,此時半小還是在工作中 據我所知有在工作就應該納入工時,但公司刻意迴避工時部分,請告訴我在這工時部分屬於哪個部分違法,告知法條一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第七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要是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無以上條文也算違法嗎?若違法可用、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這條中止勞動契約嗎? 另外公司從做四休一變成做四休二,在我門受聘合約書內並無註明,僅註明二班制,聲稱合法不須勞工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您好: 一.工時部分,公司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之1條之規定. 二.您們的情形比較可以適用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六款之規定,但應自知悉時起30日為之才可以. 三.公司變更合約書內容,仍應經勞工同意,否則勞工即得終止契約.
無庸 101-08-13 13:31
你好,我想請問唷幾項事情 公司體制如下: 1.我公司從94年做四休一直到今年改做四休二,12小時制 2.從原先時數的前七小時後四小時改為成前八後二+上一個小時不停機獎金 3.不停機獎金分成中午跟晚餐,吃飯本來就是半小他給政府官員的是說一小時不停機獎金就占半小時,工時卻不算在內感覺明顯在躲工時。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 改成合法46小時內 我想問得是 1.躲避工時改發不停機獎金,這有違反勞基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嗎? 2.他從94年違法到現在,那現在改為合法我現在覺得我覺得不適應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 3.但他說他超時部份說他員工守則沒有要求你一定要加班,也沒強迫你加班,但全公司員工都是上到下班,他員工守則也沒寫說可以自由加班,一切推得一乾二淨,一般員工要如何自保?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變成合法加班時數,使得許多員工無法適應〈疑似變像資遣〉加上未給員工簽屬新的勞動同意書及契約書〈疑似變像更動勞動內容〉,聲稱合法不須勞工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問題有點多,煩請多多幫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僱主若以脫法方式,規避勞基法之規定,則其行為仍屬違法. 二.依您所述,僱主應有違法之處,您們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三.本件勞工能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需視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維尼 101-08-13 13:31
我不知道他是違法的!他只說他是樂透彩券的站主需要很多戶頭來存錢我才借他的! 我會坐牢嗎......? 易科罰金可以打折嗎.......?
依你的情況 還是建議你認罪 是可以提出相關證據 不過不是用來辯解 只是用來請求從輕 如果有書狀資料 送給承辦案件的法官股別即可
小郭 101-08-12 11:28

想請教有關食品宣稱療效問題
食品不得宣稱療效這個無庸置疑~
但現在網路發達.......若是轉載相關文章是否有違法之虞?
舉例 : 公司產品"沖泡地瓜粉100%".....
在公司的FB與部落格,分別轉貼網路蒐集來的"地瓜"資訊(不與產品放同一篇)
文章裡頭可能有說對地瓜可是排毒食物,可抗癌....等等
這樣會有問題嗎?

因為現在FB太發達,很容易看到相關文章,分享至自己公司粉絲團後是否會違法?
(可能分享10~20篇內,有1篇是跟公司產品原料相關)
謝謝

無庸 101-08-10 02:20
你好,我想請問唷幾項事情 公司體制如下: 1.我公司從94年做四休一直到今年改做四休二,12小時制 2.從原先時數的前七小時後四小時改為成前八後二+上一個小時不停機獎金 3.不停機獎金分成中午跟晚餐,吃飯本來就是半小他給政府官員的是說一小時不停機獎金就占半小時,工時卻不算在內感覺明顯在躲工時。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 我想問得是 1.躲避工時改發不停機獎金,這有違反勞基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嗎? 2.他從94年違法到現在,那現在改為合法我現在覺得我覺得不適應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 3.但他說他超時部份說他員工守則沒有要求你一定要加班,也沒強迫你加班,但全公司員工都是上到下班,他員工守則也沒寫說可以自由加班,一切推得一乾二淨,一般員工要如何自保? 4.公司更動從違法加班時數變成合法加班時數,使得許多員工無法適應〈疑似變像資遣〉加上未給員工簽屬新的勞動同意書及契約書〈疑似變像更動勞動內容〉,聲稱合法不須同意即可生效,這是可以這樣子做嗎? 問題有點多,煩請多多幫忙,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8-16 05:51
你這個是排班制工作,不適用工時規定,不過工作規則必須是公司跟勞工都同意才算,公司的說法明顯有問題
嚕嚕 101-08-08 12:51
律師你好 我朋友要叫我幫他辦郵局帳戶 因為他才國二生 他爸媽不給他自己一個帳戶 然後有在網路上賣服飾 需要用到帳戶來存款跟收款 基本上是新的裡面是空的給他 他的人格是不會做違法詐欺的事 只是因為賣東西所以對他以及客人來說比較方便而已 請問這樣犯法嗎?
如果單純真的合法使用該帳戶 當然沒有違法可言 只是通常這種情況很容易衍生糾紛 如果可以避免還是避免 否則很容易涉及幫助詐欺
leo 101-08-07 19:28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於往台電的受電室及大樓的發電機旁之通道上各設了1個停車位,因為車輛阻礙通道有安全上之疑慮,我持續拍攝停放車輛之照片向市府檢舉,最近管委會101年7月份會議紀錄記載受電室及發電機屬重要設備,有住戶建議裝設監視器,現在監視器也已安裝完畢,因為停放車輛的是副主任委員及其家人,我如持續拍攝向市府檢舉,我有違法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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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您拍攝的對象屬於私人專用空間,而有可能侵害對方隱私權,必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否則持續拍攝地下停車場公共區域的行為,原則上不會違背法令,而且您也是因有正當理由,別人也無法主張侵權。而如果停車位設置違反相關安全規定,您還是可以提出照片依法向市府檢舉要求改善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峰銘 101-08-07 15:54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訴訟代理人。

因此(7/20)請朋友帶齊資料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我是低收入戶)。接見的莊信泰律師說:『行政訴訟呀!很難打喔!』看完資料後說:『這些都是妳全癱的朋友寫的嗎?好強喔!』 『依據這些資料,很有贏的希望!』。 然而幾天後(7/24),〝法扶會〞用掛號通知我駁回的理由,卻與市府答辯狀同一理由:『逾期提起訴願,嗣又提起行政訴訟,應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唉!~也不知〝法扶會〞都幫些什麼人,連我這真正經濟、客觀條件最弱勢、最需要律師義務出手協助(且經他們〝法扶會〞莊信泰律師評鑑過很有贏的希望之案件)的低收入、臥床全身癱瘓者都不幫。

之前的無知,不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並無規定逾期不受理的訴願決定不得提起撤銷訴訟,不就是為我等無知之輩所定的補救措施,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之立法精神。

故祈求願意幫當兵因公槍傷最弱勢的全癱病人〝小蝦米〞對抗南市府〝大鯨魚〞而代表出庭攻防【全癱臥床30年,常年洗腎、中樞神經受損(極度怕熱)、長途舟車勞頓(可能得上高雄開庭)、體力不堪負荷】的正義律師(當然至少得敬上往返車馬費)。謝謝幫忙!!

如蒙惠助,將把全部資料彙整寄給您研究,謝謝!!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不過這種案件要交付受理  應該難度相當高

 

峰銘 101-08-07 17:19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1. 行政訴訟如果跟行政機關處分有關係 採訴願前置原則

你沒有經過這法定程序 法扶當然認為你顯沒有勝訴的可能

行政訴訟程序上立刻會被駁回

並非你資力上不符合資格

~或許您沒注意看清內文,我已提起訴願這道法定程序,因逾期而為裁定不受理,且於101/3/27訴願決定書最後書寫: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提起行政訴訟而本人已於101/5/25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101/7/28已通知預繳裁判費,分案〝己〞股,這些都已告知〝法扶會〞,〝法扶會〞卻仍照市府答辯狀理由駁回(也不參考接見莊律師:『有贏的希望』。的意見)。

2.依我看來 應該將來行政訴訟敗訴

考慮是否提大法官解釋

釐清事項後,張律師是否仍認為如此呢?

佩佩 101-07-31 23:22

請問~如果公司有很多前前任的負責人~那我們是不是要一個個去申請調解呢~我們一共有4位負責人~是不同時期哦~是一任接一任~

請問最後一任負責人是不是要承接以往那些負責人的責任呢~

請問我們和最後一任負責人合解了~那還能去申請和上一任的負責人的調解嗎~

請問申請調解時~勞工局是不是應該去公司了解狀況呢~是不是要對違法的雇主做出處份呢~但是為什麼都沒了解狀況就安排我們調解呢~

不好意思~問很多~但是為我們調解的那位調解員說~最後一位負責人可以只認他經營的那段時間就可以了~如果你們還不滿意就得去申請和上一任負責人的調解~可是今天勞工局的打來說~你們和最後一任合解了~所以不能再申請調解了~那我們不就是被騙了~且要我們把調解申請書上的負責人改成別人~(我們是填實際負責人~是勞工局的小姐要我們填的)~但是這個人頭負責人我們並不認識~且也沒資料~且聽說他已經不見了~

我們去調解當天調解員一直為資方說話~說這位負責人可以不理你們之前的年資~只負責他自己的部份就好~我回那個調解員說~這年資不是應該由最後一個負責人承接的嗎~他回我~可以這樣說也可以~但他也可以只負責他的部份就好~哈~這是開玩笑嗎~這調解員是勞工局派來的~可是他說的卻和勞工局人員講的不同~他這樣說還催我們合解算了~有錢拿就好了~而勞工局的人員卻說已合這間公司合解不能再提申請調解~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ps~我們所有的負責人全是人頭~且有的已經失蹤了~那我們該怎麼做呢~

麻煩了!請為我們解答好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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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 101-07-27 11:08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我們社區各棟樓距離很近,因為棟樓距離很近,所以對面味道也自然會飄到我們家。住在同社區的對面鄰居常在他們家陽台抽菸,我們家人不歡抽煙的菸味,每次他們抽煙,煙味都會飄到我家來,這種情況已經十年了。
跟管理員跟管委會反映都無效,夏天悶熱只能關窗戶,
但現在電價漲價 總不能整個夏天整天都開冷氣吧?

我記得菸害防治法規定不能在室內抽煙,大樓的陽台應該也算室內吧?
請問他們這樣是否違法民法 刑法或菸害防治法)?

2

我舊家因為金爐煙囪放我家窗戶隔壁問題目前沒有住人或租人

,之前有租給房客時,附近的廟就在我家旁邊的空地(我家住2樓)燒金紙 ,金爐的煙囪管延伸到我家窗外,反應多次無效,請問他們是否違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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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主要是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如果是在住宅室內,除非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原則上並不受限制。但您可以依據民法土地相鄰關係,主張香菸氣味和菸灰會侵入您的家中,禁止對方在陽台抽菸的行為;另除請求禁止外,如因此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金爐的煙囪管延伸到您家窗外,您同樣可依據民法土地相鄰關係,主張排煙已經影響到您家,要求對方更動煙囪,禁止對方繼續將煙排到您家;同樣的,除請求禁止外,如因此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參照民法第793條;菸害防制法第15、16、1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努力 101-08-05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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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103-02-16 12:23

Hi, 您好

我家是7層樓公寓, 樓下有人在其住戶抽煙,煙味都會經由廁所通風管線我家廁戶, 請問是否法源可管? (P.S 家中有孕婦)

另外, 根據廖修譽律師於, 101-07-31的回覆文中,

請問,

 一、

菸害防制法主要是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如果是在住宅室內,除非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原則上並不受限制。 請問樓下有人在其住戶抽煙,煙味都會經由廁所通風管線我家廁戶, 這樣的是否定義為"室內"?

二、

請問民法土地相鄰關係法條, 在那裡可查詢到?

 

謝謝

陳先生 101-07-22 01:29

我的問題是:因為有趣好玩 加了一堆網路上尋求"幫助"的MSN

因為多是詐騙集團 所以當作跟詐騙集團周旋的遊戲

(其中還一個被我講到自己招出自己在做的事 並說"人各有志" = =)

所以來了:

因為詐騙集團多是 安安/在哪

我就到處編自己的所在位置 然後堅決不吐漏自己的電話

然後尋循這些人開心

但偏偏今天加的一個帳號 , 以下是和他的對話流程(MSN):

hi~你好? 妳是在做什麼的?

回:你猜 (心中OS:這個好像不太一樣)

你不說我怎麼能猜到

回:你再猜猜啊

做男生想邀請一位女士共進春宵的事

回:猜呀? (這時我火了,到底是在幹嘛)

于是我決定回: 元 教


然後 對方開始按視訊撥話,我想不要曝光 按只接受對方視訊

但卻發現他並沒有在這通話裡面露臉

回:為什麼你不露臉 (對方沒回但卻又按了第二次視訊)

我一時好玩 決定露個5秒鐘(我知道可能會被側錄)

對方幾秒後立刻寄來一張 "照片截圖"

偏偏我MSN這時候當機 (剛剛上述文字是還記得的部分)

所有的對話被沒做紀錄(忘了點MSN通話紀錄)

接下來我再次登入:

對方打了以下文字回 這些文字我都截圖和複製

他 說 (下午 10:47)
小鬼
明天你就知道了
等傳單啦

他 說
哈哈
我要賺錢啦
上司一定會給我抽2000塊
娃哈哈

我 說
傳單?

我 說
條子不好做唉
天天也要po廣告釣魚
真的很累

我 說
釣魚?
隨便你呀?

他 說
好了
晚安
哈哈
今天有收穫

我 說
我又沒跟你說要任何的東西
再說你違法取正

 

我想問這會是真的嗎?

他意圖要我說出那兩個"關鍵字" 然後要特別把我照相出來

法律上"不得引誘"符合 因為他讓我講出那兩個關鍵字 另外如果事警察也有我IP跟照相

事後就一直在線上 不再理我說的話

(即使我說:你散布在部落格的資訊的引誘無阻卻違法是由 你也會有問題)

我真的會收到所謂的"傳單" 然後去做筆錄?

怎麼講都覺得這是有帶點真的成分在裡面

有點慌卻又覺得有點荒唐有稍微google 似乎沒有類似的詐騙事件就是

google 警察釣魚到是有一件相似的 也是自稱警察的朋友

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這是真的話?

(1)依您的敘述,這可能是俗稱的「釣魚偵查」。釣魚偵查屬於「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是偵查犯罪的一種技巧。實務上認為這並未違反人權保障,而且就維護公共利益而言是有必要的,所以警方原則上是可以用釣魚的方式蒐集證據的。

(2)  警方可能是針對您發出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但是要成立犯罪,仍然要有公開散播訊息的情形。而一般透過MSN程式的交談原則上是雙方私下通訊,而不是公開的,所以您並不一定會成立犯罪。不過如果真有傳票來,也要去加以解釋就是了。

(參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ouie24 101-07-20 17:24

請問假設我向勞動檢查所或縣政府勞工局申訴本人之事業單位違返勞基法(ex.休假未依2週84工時or國定假日未給假)但勞工局依法視查發現違法情事後卻未依法開罰,身為勞工的我們該如何自力救濟
本人所在的事業單位之前也發生過縣政府勞工局視查過事業主的規定,雖發現違法情事,但老闆似乎有什麼人脈,跟某單位關說後,未見勞工局開罰,想要自力救濟的話是要靠{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打官司不是麻煩又花錢,而且我自己本身法律也不懂,該怎麼辦?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9:07

勞工局決定罰或不罰公司,都是公司與勞工局間的問題,你是第三人,沒有提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文億 101-07-13 18:36
請問 因違反家暴保護令有遷出令 限制時有搬出去住但不久後被家人叫搬回去住事後又因為一些問題跟家人大小聲 家人受不了報警之後被上訴 之前有因一條刑案被判一年現在正等執行 過不久後要進去執行了 請問~現在又多了這條家暴 將來被調出來開庭 依法官判案會因素行不良而重判嗎 ? 家暴通常會判多重呢??還是都只有易科罰金而已~ 目前被依違法家暴遷出令和跟家人大小聲這兩條起訴 請問一下 這樣大概會被叛多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違反保暴令,最重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現在又已經有前科,所以會成為法官量刑的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ill 101-07-11 21:45

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兩個問題
1.以一般情況來說,大學各系所的辦公室的影印機,是否為"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呢?
2.以嚴格情況來說,一般人將附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的書籍,在未經原著作人的同意下,到一般書店或是外面影印店印一、兩頁,然後供自己自用無商業行為,這樣做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ps.第二題因為本人搜尋網路解答,很多說有犯法,也有說無犯法,所以嚴格來說不確定為何....

 

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影印機即屬於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一般而言,大學系所辦公室的影印機會提供教職員或同學使用,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因此原則上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1條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若僅供個人非營利教育目的使用,且印一、兩頁占整個著作的比例甚少時(例如全書共計數百頁),原則上此重製著作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基本上尚未侵害他人著作權

(參照著作權第51、6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朵芮斯 101-07-09 18:50

您好!

我委托一名律師處理監護權改判的事宜.

但她竟未經我同意將我提供給他當初的離婚調解的內容散布出去.

請問這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的防害秘密罪?是否我須上訴才能成立?

我已為了監護權的事身心俱疲,我想要了解,站在專業律師的立場,她的行為是否不當或違法?

 

(1)對方未經同意即將離婚調解的內容散布出去,由於這是律師業務而得知的秘密,可能成立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另外本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悉對方散布秘密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但是如果律師是基於職權所為,而他在散布於外時當初是為了你的利益,基本上因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犯罪。

(2)    除了刑法處罰以外,對方的行為基本上可能會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侵害隱私權以及名譽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張先生 101-06-25 11:29

律師您好,
我的機車最近被偷了, 我去派出所報了案, 警員也給了我報案證明.  我知道如果在失竊這段期間偷車者使用我的機車涉及車禍,犯罪等違法行為, 我可用此報案證明來證明與我無關.  我想請問的是 證明無關是從報案單據的哪個時間算起? 報案時間 或 發生時間? (警員告訴我從發生時間就來證明就可以了)
補充說明: 機車失竊後, 我去了派出所2次. 第一次是在失竊的隔天我就去了派出所報案,但是在第二次警察才做筆錄,印出報案證明給我. 中間隔了12天. 因此單據上紀錄的報案時間是失竊的12天後.  例如: 失竊發生時間: 6/13, 報案時間: 6/25

 報案單據就可以證明何時報案,至於報案前是否與你有關,只要有合理證明,亦可排除。

既然您的機車在6月13日就已經遭竊,其時警察如果有接貨之後違規舉發,因為您已經明確說明自己「機車遭竊的時間」,也就是6月13日,警察不會因為報案流程是在6月25日,就把中間所花費的時間而違規或犯案算在您身上。報案時間6月25日是代表警方受理成案案件的時間點(其實嚴格說來6月14日的隔日就已經算成案了),並不會因報案時間而認定失竊事實發生在6月25日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洛商 101-06-15 20:49

您好~我室友今天去餐廳用餐,發生了點小糾紛!因此想請教諸位。

一、每人低消

1.至餐廳後,侍者將其帶至位子上,但發現價格與欲負擔之價格不同,而想離開餐廳,是否須付每人之最低消費

2.事前訂位,然到後發現與預期中價格不符(此處乃消費者之人為疏失),欲反悔,是否須付每人之最低消費

二、加收金額

事前訂10人位子,而有11人到,餐廳要求要再額外加收金額,是否違法?還是這部分是開放予餐飲業者各自訂定遊戲規則?

三、上錯食物

服務生誤將別桌之餐點送來,且被食用掉,但一直到結帳時才發現!請問消費者是否須負擔誤食之金額?

 

以上這幾個問題,還請各位大德多多幫忙~ 謝謝!

您好,

       1.只要您還沒點餐,無論是事前訂位或是已進到餐廳坐下,買賣契約都尚未成立。既然買賣契約都尚未成立,就沒有仍應付錢的理由。

       2.加收金額部分須視餐廳是一人一餐還是合菜式,並視餐廳是否有事先規定(例如飯店房間會規定二人房每多一人+多少錢之類),如果沒有的話,餐廳要求加錢就沒有理由。

       3.上錯食物,但仍然吃掉的話,業者對於應該上的食物會是債務不履行;但您室友對於吃掉的食物會是不當得利,二者可以互相抵銷,再看誰應補誰差價。

     

Elaine 101-06-13 23:33

今天去一家公司面試

他叫我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

XXX君在 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服務期間

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 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或其他違反

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奇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例本保證書為憑

  這份切結書可以簽嗎?

還有為什麼保證人不能找家屬?

林智群 (klaw) 101-06-14 18:59

這樣的文件很平常,沒有特別不利,如果需要工作的話可以簽署

找家屬當保證人,對公司更有利,除了你之外還多一個保證人,

sam 101-06-12 23:31

你好! 公寓大廈腳踏車長期停放公共區域勸導無效,請問該如何快速處裡,管委會又不會違法.(已有預備設立規約但緩不濟急) 謝謝!!

小美 101-06-07 07:14
急,救救我。司法危殺人~ 我想問60年次以後人都了解法律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本人於多年前,友人給予乙支武士刀,於100年9月份時,因另友人想看我收藏多年的武士刀,我放車內的第三排地上之途中被警察查檢,我被判了2個月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5條於夜間攜帶者之罪, 但我真的不知夜間攜帶與持有違法的,再者我是885次的善良捐血人,根本沒有犯罪的動機與實証。 但簡易庭的法官認為我是夜間攜帶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之隱藏危害,第二審合議庭說:人民不能因為不了法律就沒有罪。 我的天啊~~有誰可以救我?? 如果每一個都很了解法條法律那世界上還有需要"專業人才"(指法官與律師)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人生污點的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我想問的是60年次~80年次的人知道夜間攜帶武士刀是違法的嗎? 如果說大部份的人都不是很確定與明白? 法官又豈能說我明知呢? 或不知道就能無罪呢? 當時友人主動問我要不要武士刀,我是基於"電視台"上很多人都把武士刀放在大廳上並沒標示這是違法物品且友人也未加以告知我這是違法品,當時年紀輕也真的沒想很多~~很想哭
林智群 (klaw) 101-06-08 22:08
應該可以質疑警方搜索你車輛的過程,主張不能用為證據,不過二審判決的話,是否可以上訴三審,要看具體狀況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0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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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101-06-07 07:12
急,救救我。司法危殺人~
我想問60年次以後人都了解法律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本人於多年前,友人給予乙支武士刀,於100年9月份時,因另友人想看我收藏多年的武士刀,我放車內的第三排地上之途中被警察查檢,我被判了2個月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15條於夜間攜帶者之罪,
但我真的不知夜間攜帶與持有違法的,再者我是885次的善良捐血人,根本沒有犯罪的動機與實証。
簡易庭的法官認為我是夜間攜帶對社會治安具有一定之隱藏危害,第二審合議庭說:人民不能因為不了法律就沒有罪。
我的天啊~~有誰可以救我?? 如果每一個都很了解法條法律那世界上還有需要"專業人才"(指法官與律師)嗎?工作已經很難尋再背上一個人生污點的罪名,我真的對人生無報希望了。
****我想問的是60年次~80年次的人知道夜間攜帶武士刀是違法的嗎? 如果說大部份的人都不是很確定與明白? 法官又豈能說我明知呢? 或不知道就能無罪呢? 2012-06-07 06:55:16 補充

當時友人主動問我要不要武士刀,我是基於"電視台"上很多人都把武士刀放在大廳上並沒標示這是違法物品且友人也未加以告知我這是違法品,當時年紀輕也真的沒想很多~~很想哭

瑪奇 101-06-06 10:33

律師您好:

      要是我把公司不發薪水錄音內容po到知名影音網站,連公司名稱都po出來,會違法嗎?      

林智群 (klaw) 101-06-06 12:25

如果公司不發薪水,建議以合法方式請求,

錄音放到網路上,對問題沒有幫助,對方還可以咬你一口,並不建議

瑪奇 101-06-06 13:0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公司不發薪水,建議以合法方式請求,

錄音放到網路上,對問題沒有幫助,對方 ... (恕刪)

 請問律師,對方會如何咬我一口?

101-06-05 11:14

你好 

今年四月底經營網拍的商品在我不知悉著作權的規範下,因為誤用了台灣代理的照片與部分文字敘述,因而在拍賣網站檢舉被強迫下架,那當下我就馬上撤下照片與說明,並於網站中公告說明說未維護總代理權易,也避免違法,所以不使用官網照片說明等等.

那於5月底又再次說明商品來源(國外公司貨),此時照片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沒商標出現,並於圖中央明顯標示說明照片是自行拍攝現貨照.

孰料,於6/4收到對方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告知我違反著作權(第91條規定),傷害了該公司權益,造成損失,要我切結,並支付律師費等語,否則將依法追究.那如果因不知情而誤用欲和解,可與律師聯繫.(當天圖天全部撤銷,沒有商品文字說明)

我聯繫告知事情始末後,律師說他會轉達給該公司,那我再問需要用存證信函回覆嗎?他說都可以.現在我是該怎麼做呢? 被動的等對方載有動作嗎? 還是該回函採低姿態道歉嗎?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6-0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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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05 12:13

那我回覆時須避免哪些用辭嗎? 易或是該強調什麼呢(不知悉法律誤用等等)?

基本上,您在5月底使用的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因為著作權法是保護他人的攝影著作,既然是利用自己拍的照片,並不會侵害到其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至於之前引用台灣代理商的照片的行為,是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合法販賣物品,僅是在刊登時未經授權引用他人圖片。與對方和解的話,原則上對方就不會提告。但如果對方要求的和解金實在過高而無法負擔,選擇不和解來讓法院處理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因為依照實務作法,如果您的商品是真正的,並非仿冒的,引用圖片作為說明並非嚴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原則上法院從寬處理的機會比較高。而您在回對方存證信函時,說明您使用自己的照片著作,並無侵權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cooper 101-05-31 20:04

本公司為仲介公司,有離職員工與在職員工做了以下的事情請問犯了什麼罪?
一位離職的員工〔B〕勾結在職員工〔A〕兩位共謀作的違法事情

B員工離職後仍然在其他仲介公司上班,但是該仲介公司並非合法仲介 ,某日主管發現B居然有公司每日使用的網路文宣,並且以該仲介業務的身分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而廣告文宣的字型、顏色都與公司一樣,公司主管就以簡訊以及存證信函告知B,但B卻以公司並沒有著作權之理由拒絕將網路廣告下架,並且至今繼續使用當中。

過了一段時間主管無意間發現A員工居然是以E-MAIL夾帶公司廣告文宣的word電子檔寄給B ,才了解到B為何有公司的廣告文宣。

後來主管有問A是什麼原因下寄給B的,A的理由是因為B有需要而且B也答應會將文案做修改,而A也基於同事情誼所以寄給了B,所以B才會有公司文案。

主管有將A寄給B的E-MAIL轉寄到主管的公司信箱作證據存檔,另外也有將主管與A員工的談話過程錄影錄音下來,後來A員工離職後也簽立了切結書,內容大致是要善盡保密義務直至公司公開秘密為止、另外還有承認有將公司資料寄給B。 


請問以下問題:

一、A、B各犯了什麼罪?

二、共同犯了什麼罪?

三、公司主管所拿到的證據是否充足?已達直接證據的效力?

林智群 (klaw) 101-05-31 23:51

你這個僅是單純民事糾紛,沒有構成犯罪

DooDoo 101-05-26 19:57

您好

之前因將數年前我在網路上買的盜版韓影DVD賣掉,想說不會再看就把它賣掉,結果今天被通知要去作筆錄,我是接到通知書時才知這樣是違法,是我不對,想和解,我有問警察誰是告訴權人,警察沒告訴我,但我看到包裹是寄到警察局的,所以心想這是警察自己抓的嗎?還是上地檢時才會有廠商來談和解金呢?還是要問檢察官告訴權人是誰?我不知該怎辦,很擔心也很緊張,心情很懊悔也很煩,不知是否真的會被關?可否請懂的人或有經驗的人告知我該怎麼辦?我快畢業,擔心畢業後要找工作因此找不到;謝謝你耐心的回答~非常感謝!!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7 01:43

一、放心,到時檢察官也會幫你找出告訴人來,也會請告訴人來開庭,因為和解對大家都好。二、發生都發生了,不要煩,面對就好,被關的機率很低很低啦!三、以上,謹供參考!

心情 101-05-21 19:38

因我今年一月接獲通知說我違法刊登(托腹帶)
我不是賣,我是以物易物,把老公姊姊送給我的二手托腹帶PO上1515交易網,單純不過的想說可以跟其他有需要的媽媽做換物,也許也有像我一樣省道只買二手的媽咪,結果在我生日當天接獲1515經理得來電通知,說因為有人向衛生局檢舉違法刊登,所以務必要把我的資料提供給衛生局,我當下問會不會罰錢? 那位經理說應該是不會,他們意不再罰,只是要勸導,只要你以後不要再犯就好了。
結果當我收到通知要去衛生局時承辦人卻說這一定要罰,因為要罰給那一位檢舉人看,不然大家都跟我一樣說不知道就不用罰了!  我當時還告知我家領有低收入戶的資格,我先生一人工作還要養三個孩子我們真的付不出這上萬塊的罰款,那位承辦人看起來就無意要幫忙,有推拖的感覺,只說他頂多是幫我告知我有低收入戶資格看能不能減半,原罰3萬變15000元!  但還不能保證是不是會通過,聽完這消息..看著工作不穩定的老公再看看背在胸前的幼子..想起這一陣子來省吃儉用的辛苦,突然我壓力好大不能接受,止不住眼淚哭得上氣不接下氣

終於上個禮拜我接到行政裁處書
內容寫著
事實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第1規定,並依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3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寫著:(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18條第3項規定: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緩不得逾法定罰款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亦不得低於法定罰緩最低額三分之一。

另外附註:
受裁處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裁處書送達後15日內,醫藥事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覆核,但已1次為限!

請問我該怎麼提出書面異議???
還是請專業人士幫我寫? 要花很多錢嗎?  還是自己寫? 要怎麼寫比較合宜呢?

若是提出異議後還是沒用..我是不是就一定要罰了? 沒錢繳納罰款會怎樣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5-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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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您經濟狀況不是非常寬裕,所以自己撰寫書面異議也是可行。異議內容要舉出處分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理由。依您的敘述,您可以主張如下:托腹帶並不屬於藥事法第13條規定的醫療器材,因為托腹帶並非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的用具(懷孕生產並不是疾病),亦不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而僅是”協助”減輕負擔的普通帶子而已。另您還可以主張自己只是交換,並非進行”營業行為”及”營利行為”,所以並沒有違反藥事法第27條藥商營業行為的規定,因此罰鍰是是無理由的,原處分機關應撤銷罰鍰處分始為合法。

(2)如果您不服提出異議後的復核結果,仍然可以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異議無理由不代表就是一定要罰,不過因為您的金額很低,行政訴訟時會進行的比較快速。另外如果確定了,沒錢繳罰款,就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原則上會查封您的名下財產後再強制執行。

(參照藥事法第4、13、99條;行政執行法第4、17、1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椰子 101-07-12 20:05

我今年一月份被檢舉,二月份被衛生局約談~確定罰款3萬元~

只因在"以物易物網"刊登交換托腹帶

到現在七月份我錢也繳不出來,當初約談的人也問我,沒有其他人可以幫我繳這筆錢嗎?娘家?夫家?

生活都不好過了,還多出這一筆...

名下也沒財產查封查封吧......沒錢繳也只能這樣了...

只是這錢,會不會因為時間而增加罰款呢?有沒有期限呢

心情 101-07-12 23:57
回覆 椰子 的發言內容:

我今年一月份被檢舉,二月份被衛生局約談~確定罰款3萬元~

只因在"以物易物網" ... (恕刪)

 您好!我是原發問者..我參考了二樓廖律師的內容,昨天已接獲撤銷原告訴的通知,我真的很感謝廖律師無私的幫忙,協助我。

椰子妳當初怎麼沒有申請複核呢? 妳跟我應該是同一批,我那天也是看到很多托腹帶突然全下架。

小玫 101-05-20 13:16
我想問....
甲方在國中還沒畢業就生了孩子但不是在醫院生的.所以沒有戶口
當時甲方就把小孩給了乙方..乙方也知道小孩是沒戶口
乙方剛拿小孩的幾個月是有找甲方的父母問小孩何時要報戶口
甲方的母親跟乙方說是不是乙方能出這個錢去辦.乙方回答沒錢..
事後就在沒有乙方的消息了..小孩給了乙方的第二第三年再去找乙方找不到人
前幾年甲方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的人像這樣的事情要怎麼去辦..也請戶政事務所的去跟她乙方說事情的嚴重性..甲方還是等不到乙方的答案
直到最近甲方又再去找乙方好心跟他們說辦的時候乙方一定要有動產的還是存摺要有錢才比較好過戶.也問他們說是不是可以去辦戶口
乙方的答案是.很忙還沒有時間.一拖就是九年了
甲方想說去學校找老師感謝他..結果乙方跟老師說不要讓孩子和甲方一起
乙方也一直跟孩子說甲方會把她帶走..還說了一些有的沒的
甲方本來沒有想拿回孩子的想法.但甲方認為乙方這麼做太過份了
甲方是否還有權利拿回孩子..
  

甲方現在要帶小孩去做親子鑑定.但乙方養母不肯讓甲方帶去

甲方是認為好幾次跟乙方說要帶小孩去做鑑定戶口..

乙方就一直拖而一拖就是九年了.甲方認為自己帶去會比較快..

所以想問看看..甲方有權力自己帶去嗎..會不會違法

 

小玫 101-05-19 18:14

我想請問

甲方現在要帶小孩去做親子鑑定.但乙方養母不肯讓甲方帶去

甲方是認為好幾次跟乙方說要帶小孩去做鑑定戶口..

乙方就一直拖而一拖就是九年了.甲方認為自己帶去會比較快..

所以想問看看..甲方有權力自己帶去嗎..會不會違法

王耀星 (Eric) 101-05-19 19:41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小玫 101-05-20 09:40
我想問....
甲方在國中還沒畢業就生了孩子但不是在醫院生的.所以沒有戶口
當時甲方就把小孩給了乙方..乙方也知道小孩是沒戶口
乙方剛拿小孩的幾個月是有找甲方的父母問小孩何時要報戶口
甲方的母親跟乙方說是不是乙方能出這個錢去辦.乙方回答沒錢..
事後就在沒有乙方的消息了..小孩給了乙方的第二第三年再去找乙方找不到人
前幾年甲方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的人像這樣的事情要怎麼去辦..也請戶政事務所的去跟她乙方說事情的嚴重性..甲方還是等不到乙方的答案
直到最近甲方又再去找乙方好心跟他們說辦的時候乙方一定要有動產的還是存摺要有錢才比較好過戶.也問他們說是不是可以去辦戶口
乙方的答案是.很忙還沒有時間.一拖就是九年了
甲方想說去學校找老師感謝他..結果乙方跟老師說不要讓孩子和甲方一起
乙方也一直跟孩子說甲方會把她帶走..還說了一些有的沒的
甲方本來沒有想拿回孩子的想法.但甲方認為乙方這麼做太過份了
甲方是否還有權利拿回孩子..
  

甲方現在要帶小孩去做親子鑑定.但乙方養母不肯讓甲方帶去

甲方是認為好幾次跟乙方說要帶小孩去做鑑定戶口..

乙方就一直拖而一拖就是九年了.甲方認為自己帶去會比較快..

所以想問看看..甲方有權力自己帶去嗎..會不會違法

 

lenny 101-04-30 12:44

我之前在一間牙醫診所工作,從面試(約一個禮拜後通知)接著試上2天班到後面他通知錄取我直接進入試用期,不管是試上的2天還是試用期的這段時間我都用很認真的態度且沒做出任何傷害醫院或破壞醫療器材相關的事情,且也完全沒偷懶,但是這段期間我發現她一直再做其他面試的動作就覺得很奇怪每診都有2個跟診助理為什麼還要繼續應徵人員不過我也沒多想,

直到有天來了一個新的助理開始試上我也很認真地教那助理我所知道的東西,只是沒想到2天後他錄取了我也被解雇了,老闆娘只說他知道我很認真學習,企圖心很強,也很快的進入狀況但是抱歉你身高不夠沒辦法使用我們的X光所以你明天不用來了(這問題明明就有很多解決方法)

這根本就是拿我先擋它需要人員的位置直到他有應徵到滿意的人員再把人踢除不適嗎?

我想問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3.沒資遣
4.沒有非自願離職
2~4項他說因為他在一個禮拜內就解雇我了所以當初就沒幫我保勞健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

本案雇主的行為已屬違法解僱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縱然屬試用期仍須保勞健保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吉 101-04-26 00:21

您好!我是個小小小網路賣家,在拍賣網上販賣朋友從美國帶回來的正版商品,也並未私自分裝、變更包裝。

前天收到台灣某兒童用品的代理商發函,指稱我賣的是未經合法授權產品,因為該款商品並未被代理商引進台灣,因為他們已經在台灣註冊商標

想請問兩個問題:
1. 及使代理商在台灣註冊了商標,而我販賣的美國原裝限量正版商品並未違法

2. 如果我的拍賣網站使用的是我自行拍攝的商品照片,並非引用官網照片,即不構成違法? 

所以總結是代理商在恐嚇小賣家嗎?  > <

沈恆 (沈律師) 101-04-27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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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1-04-25 20:50

我居住的大樓地下二至四樓為停車空間,隔壁的辦公大樓地下二至四樓也是停車空間,原來並不相通,在我搬入之前就已被打通,管委會保管的資料只有留存近2、3年的資料,無從得知原因為何,請問這樣做是合法的嗎?若是違法,則違反哪條法律規定?有什麼罰則?處罰的對象是誰?

 

請問許律師,如果查不出是誰拆除的,要如何處罰?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4-2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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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ie 101-04-23 17:09

請問債務合約上的違約金如果過高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每萬元每日20元, 算高嗎? 是否以幾年為限的問題? 是否可以主張返還本金加計多年的利息, 違約金可以不算嗎??

回覆 katie 的發言內容:

請問債務合約上的違約金如果過高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每萬元每日20元, 算高嗎? 是否以幾年為限 ... (恕刪)

 1.違約金約定原則上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不過會有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問題

 2.如果是定期給付性質之違約時效5年

katie 101-04-24 11:59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katie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非常感謝張律師您的幫忙!

請問違約金年限5年的意思是...我叔叔是18年前借的錢,現在要返還的金額只需本金+利息+違約金x5年嗎??

雖然違約金經過雙方簽訂契約而定,但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仍得裁量減少違約金至合理的金額。而據您所述,違約金約定每萬元每日20元,相當於年利率73%,已經遠遠超出約定利率最高額年利率20%的限制。雖然原則上違反了契約條款,原則上就得支付違約金,也並不因主張返還本金加計多年的利息後, 就可以不計違約金,但如果顯然對方是用違約金的名目取代利息約定,可能屬於巧取利益的脫法行為,在這種情形,依實務上的經驗,可提訴主張減少,並就超出年利率20%的部分,主張是巧取利益而拒絕給付的。(參照民法第205、206、25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