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
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
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
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
貨車18萬,小
貨車12萬,
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
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
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
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
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
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
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
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
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
偷竊,影響他的
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
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
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
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
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
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
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
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
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
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
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
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後來有另一
合夥人隨口說5萬就算了...,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
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
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
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
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
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
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
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
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
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
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
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
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
合夥人
拆夥之
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訴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