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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07 10:50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拆夥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阿豪 105-05-27 18:13

律師你好,

網路買賣跟賣家有糾紛,因賣家標錯價錢而不出貨,只回他"請維護自身商譽"這樣算恐嚇嗎?賣家說要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備案!

煩請回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言語應尚不構成恐嚇之情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7 23:13

您好,

 

您僅係向對方表明您的合法權利,是以不會構成任何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8 23: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依您所述事實,您並未有要加害對方名譽之信息,更何況交易紛爭若有所本,也不會致生危害,因此對方提告應難以成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蔡小姐 105-05-16 12:16

因出貨時拿到退貨未整理的產品給業務當成贈品送客戶,公司認為我毀壞公司商譽要我離職,但公司不給我非自願性 離職書,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之前談話時,主管表示我寄錯貨、少寄、 壓壞、 退貨未處理就出貨,有關寄錯及少寄部份我都有自己補貨運費,請問這會造成影響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6 12:37

您好,

 

1、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主張您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

 

2、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法一概而論,且縱使您有將部分損失自行吸收,公司仍可能因為寄錯貨品遲延交貨而造成聲譽受損。

 

3、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6 14: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公司置之不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6 14: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5-16 23:48

雇主如果是以勞基法第12條的理由開除勞工,就不屬於就業服務法的非自願離職,雇主不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勞工也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但雇主仍應依要求開給服務證明。本件您若認為沒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開除的理由,應主張公司非法解僱,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同時可要求公司繼續發給薪資

紅塵 105-05-08 19:03

本身在經營網拍,用的是第三方支付的收費方式,卻遇到了三方詐騙案,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了。可是我損失了寄出去的物品,錢被扣去歸還,結果騙我的人卻因為說帳號借別人使用不具犯意也沒被起訴。

這樣中間的損失我該找誰討?另外在偵查期間我的帳戶也被凍結,也被拍賣公告為詐欺警示帳戶損失商譽,偵辦過程也因為無法營業而無法達到之前跟經銷商簽約的營業額而被沒收保證金(我之前的營業額有經過國稅局的稅務補繳罰款並非我隨便說說),能有比較有效的追討方式嗎?

目前想到的是因為使用第三方支付,帳戶受金管會管轄,應該為準金融帳戶,他將帳戶借人應該也是幫助詐騙的行為,誠心請教。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 不起訴處分書上應該會記載被告將帳戶借給何人使用,若有記載,可以對該人提告詐欺民事上可依共同侵權行為對提供帳戶之人及詐騙之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及你所述,帳戶凍結之損害、商譽損害、沒收之保證金,但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之行為且有行為關聯共同。 補充: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經制定,但尚未施行。先把你與電子支付機構訂定之契約來出來詳細研究看看,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條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電子支付機構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 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 知他方停止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電 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除非你有但書規定之情形才要自己負責。有問題可依契約業務服務爭議 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進行救濟。 有問題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紅塵 105-05-08 19: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 < ... (恕刪)

處分書為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06號,可是在裡面卻推給大陸人士,此事件中已有第三方支付權責關係,而第三方支付為金管會所管轄金融機構,自當依照專法視為金融帳戶,並非舊式刑法概念僅為單純之會員帳號,實在需要第三方支付之專業見解。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19:59

刑事不起訴不代表不用負民事侵權責任,您仍可對實際欺騙的人及其公司請求因詐騙而導致的商品損失及其他所有能證明的損失。

紅塵 105-05-08 20:28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不起訴不代表不用負民事侵權責任,您仍可對實際欺騙的人及其公司請求因詐騙而導致的商品損失及其 ... (恕刪)

他主張也是被詐騙並且未得利已經不起訴了,在民事上應該也亦同,在想要怎麼處理比較好些。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8 23:06

您好,

 

1、可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建議將不起訴處分書交由律師審閱評估,把握時間提出再議。

 

2、刑事部分雖然沒有起訴,並不表示民事部分也沒有責任,您仍可對其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認定其有過失致您遭受損害即可,要件較刑事之認定寬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