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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傑 104-06-13 02:50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公營行庫,某人(以下簡稱被告)於104年3月正式來函本人任職之公司,欲向本人公司求償被告函中親筆所述「OOO背棄職務,拒絕幫OO公司增財」、「OOO本性不忠不義,私底下拒幫OO公司增財,且OOO專挑新客戶,行不忠不義之實」、「OOO涉刑法妨害秘密罪、洩露業務秘密罪、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露職務上工商秘密罪」、「OOO得寸進尺,勾結司法人員陷害請求權人OOO」、「OOO以為得逞了一件陷害請求權人案件後,求權人OOO是落水狗,更容易陷害了,因此長期…」、「OOO涉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各兩次」、「OOO多次嚴重侵犯請求權人OOO法定各種權利,且都是故意侵犯,故OO公司應賠償請求權人OOO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整」,由被告OOO親筆所寫並簽名蓋章後致函本人公司,函文中充斥仇恨謾罵、極盡誹謗詆毀之能事,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捏造不實事證、羅織罪名企圖詆毀本人,此函文由公司總收發處收件後轉本人服務部室處理,且本人單位主管、長官等皆得知此事,並請法務處表示意見,想請教大律師

 

Q1:請問這是否已構成誹謗罪之要件,是否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亦或符合「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之要件?

 

Q2:被告使用「國家賠償請求書」來向公司求償,因不符合國賠請求對象,後由本公司回函說明,是否影響此黑函誹謗罪成立之要件?

 

Q3:本人前年曾告被告公然侮辱,去年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當庭賠償5萬元與本人和解和解書有提及雙方互不接觸、騷擾被告今年初無端再告本人,結果不起訴、再上訴又被駁回,已違背當初和解條件,本人是否可對前案再行提告

 

Q4:檢察官起訴後,本人為原告,能否由律師代為出庭答辯?國內是否有像國外官司勝訴(或獲賠)後,再行由賠償金給付予律師的做法?

 

請惠予答覆,不勝感激,謝謝。

一、不建議與之糾葛,就其狀況觀之,其似乎是纏上你了。

二、與之糾纏不就稱了他的心了嗎?

三、如果是正式發函你的公司,在意圖散布於眾這個要件上恐怕會有問題。

四、關於律師收後酬的這個部分,律師一般來說會評估可能獲得利益及會支出的成本,再考量是否接受。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是不能收後酬的。就算是要約定後酬,一般也是會約定先收前金,因為對方未必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告了幾年後律師一毛錢都拿不到的話除非這個律師佛心來著不然他就做白工了…喔,不只是白工,如果沒寫清楚,因為有掛名的關係國稅局還會認為這個律師有賺錢然後跟律師討稅…

五、如果要省錢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最圓滿的處理方法不是告死他然後跟他糾纏一輩子,而是化解這個仇恨不戰而屈人之兵。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Jane 104-06-03 23:22

如題

若與對方使用通訊軟體一對一聊天

但是對方言詞涉及性騷擾 深感困擾

 

若我有意拿談話內容的截圖做為證據

向警察局備案或是在網路上公開警惕朋友

請問我是否會觸犯 秘密通訊自由或者其他相關法令呢?


麻煩各位律師了 感謝

rubber 104-05-30 21:05

因:本人有財產糾紛固利用錄音錄下財產項目的內容,為掌握實際證據此目的錄音並非無故錄音

問:請問此錄音如讓對方告我妨礙秘密罪是否會起訴??刑責又會如何呢??

 

謝謝律師們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2 22: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是基於保全證據的目的,錄下彼此的對話內容,則不會構成竊錄罪,對方恣意提告,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一、要先看你錄音的具體內容而定。

二、是否會被起訴除了證據顯現的以外,在偵查中的應對進退也很重要。

楊俊鑫律師電話0928967948

笑笑 104-05-13 09:54

案件簡述如下:

房東承租人有租屋糾紛房東試圖與承租人進行協調,但承租人一直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也不回簡訊,故房東拿女兒有通話錄音功能的手機撥打電話承租人,有成功接聽電話進行協調並在承租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做通話錄音,事後,承租人反悔不願履行協調之義務,房東遂以該錄音為證,要求承租人履行義務,承租委任律師以該錄音持有人(即房東女兒)涉及妨礙秘密罪揚言要提告,想請問:房東或其女兒之行為是否合乎刑法妨礙秘密之構成要件?該項罪名會成立嗎?

實務見解認為錄音者係通話或參與會議的一方,其錄音並與妨害秘密罪所稱的「無故」及「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要件不符,不至於構成該條犯罪。

不過,有些律師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是很清楚,或者故意混淆視聽,以致於揚言要控告你,甚至還真的就為了一點金錢明知不會構成犯罪還提起訴訟。建議向對方即揚言控告律師說明相關法條不構成犯罪,你可以告訴對方及該律師,如果該律師明知不構成犯罪還慫恿他方真的提起訴訟,該律師的行為違反律師倫理,你會向該律師所屬公會提起申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3 21:00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形,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犯罪,不用太過擔心。

請幫幫我 104-05-07 15:37

我與前男友交往期間,他曾贈與我一張支票支票只有金額沒有屬名),且支票已於103年11月兌現,今年初他也口頭允諾該筆金額同意我當生活費使用,但今年2月份分手後,前男友於4月份對我提出侵占告訴,支票於交往期間所贈與,我並未刻意錄音或其他證明,且前男友這幾天一直積極與我連繫,並告訴我侵占屬於告訴乃論,只要我還他錢私下和解他就可以撤告(本人也有對他提出妨礙秘密告訴)。請問交往期間之贈與構成侵占嗎?我該如何舉證呢?

一、親屬間之侵占行為才有告訴乃論,如果他提告,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

二、若能你證明該張支票屬於交往期間之贈與,也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5-07 18:56

您好:

本件是你前男友要證明你侵占支票

不是你要證明自己沒有侵占

提出刑事告訴之人是要負舉證責任的,

另外你還可以考慮告你前男友誣告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7 1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針對對方之任何言論加以錄音蒐證,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君 104-05-03 22:50

您好!
請問如果有人未經雙方同意把Line的對話po上FB,沒有將照片及ID馬賽克處理並指名道姓說"爛透了""服務態度就是如此"...意圖破壞商譽

LINE對話也是截頭截尾留中間。

我不是好友無法看到貼文狀況,也不知道FB名稱,是客人拿來詢問才知道有人惡意不實中傷。

但有LINE的名稱跟他pO上去的那段完整對話。

請問我能告他"妨礙名譽""妨礙秘密"跟"侵犯肖像權"嗎?

另外,他在LINE上留言"要讓我們紅!" 恐嚇罪有成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3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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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 104-04-30 17:06

律師您好

本身職業是教師,今天上課之時,

有另一名教師在事先<未>通知我的情況下

進入教室且進入教室之際也<未>告知為何而來

直接坐在班上後面的導師坐位上,拿筆紙與筆記錄上課的一舉一動

記錄後也未做出任何說明就離開

請問

1. 此件教室教學行為算妨害秘密罪中的<非公開活動>??

2. 可否依法起妨害秘密罪提起告訴??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4-30 17:46

您好:

單純用筆書寫記錄之方式,恐尚與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有別。

以上 謝謝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30 18:33

您好,

建議您研究一下貴校教室使用規則,也許有構成刑法306條的機會。

以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30 22:41

本件可能難以構成刑事犯罪。

猴子 104-04-25 19:27

大概在去年九月發現先生line裡面有跟女生的對話過於親暱,

但先生當時否認他外遇

到最近我才有他們line的完整內容,

內容互相叫老公老婆、約汽車旅館有房號、還有先生說昨天幫她舔陰唇有沒有舒服、對話裡更承認雙方外遇小三也有家庭)……等,還有一張他們疑似沒穿衣服抱在一起的照片,


最近先生承認小三更說小三比我還要重要,

但否認跟小三性行為


請問1.這樣能提告對方嗎?

        2.會被反告妨礙秘密罪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民事刑事一併提告,而您們應想辦法把他們line的對話紀錄截取下來,才有辦法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25 21:14

 您好

    LINE的內容 有截圖了嗎

    要把證據蒐集完整 通姦才比較容易成立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0972367907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您提出以上證據之行為不會有妨害秘密罪之問題,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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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5 22:50

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建議將相關畫面截圖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告

另外因為先生是有配偶之人,若與異性有過從甚密之情形發生,先生及小三都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1. 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2. 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二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事由,即可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免費通話亦或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

3.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TR 104-04-23 20:43

我在學校教室內

考試期間攜帶錄音

為了要蒐證班上局部同學的作弊行為

後來有同學指控

說我未經他們的許可錄下他們的交談聲

破壞他們的隱私

對他們造成不愉快的感受

要對我提告

我想請問這樣是否有妨害秘密的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7: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為了蒐證,且沒有用做其他用途,則不會構成犯罪。

不過有關錄音錄影的行為,在法律上有爭議,應該盡量以其他方式處理。

哲喻 104-04-11 01:20

我想請問,我前女友因為不甘心我堅決要分手,她用盡所有方法要求復合,但我不願意,結果她為了報復我,對我提出妨礙秘密傷害妨礙名譽恐嚇的告訴,(拜託,我才是受害者耶,她跑去我上班的地方,又吵又鬧,還摔東西,最誇張的竟然趁我在忙時,跟我同事說要借廁所,結果因為她搭的計程車一直在外面等她,等了很久沒看到人,司機跑進來問剛剛是不是有一位女生進來,我才跑去廁所敲門,結果她沒回應我,我只好把門撞開,一開門就看到她拿一把小剪刀在割腕,雖然傷勢不重,基於人道考量我還是把她帶去醫院)

警察表示

我的Google+出現前女友的露點自拍照片,但我幾乎沒有在使用這個部落格,更沒有上傳這些東西,而且我根本就不曾在我的 google+看到這些照片過,警方給我看的是螢幕畫面的截圖

這些照片的來源是這樣的:

我前女友由於手機故障,於是向我借用我已沒用的手機(以下稱為Lt26 i),由於只是暫時借用,手機內的設定帳號資料,我也沒還原原始設定

某日,她給我看,她使用(Lt26 i),拍攝許多張清晰的露點自拍照片,拍照的當下,我並不知情,也不在現場。事後她將這些照片存放在我房間的電腦

後來,我與她分手後這些照片我也不記得我是否已經刪除,還是怎樣,我只確定我沒再看到這些照片過了,而當時拍照所使用的手機,在分手之前的一次爭吵中,已經被她摔壞,連開機都沒辦法。

分手後她想盡方法騷擾我,電話簡訊,打電話去公司,打給我家人,朋友,在我家外面等我,她鬧到我的工作都沒了,我好說歹說,她聽不進去,還揚言要讓我一無所有,失去一切

結果現在檢察官還是對我提起公訴妨礙秘密罪,

我真的很冤枉,因為這些照片根本就不是我上傳的

只因為那是我的帳號,但是也太懸疑了,當天我在警察局看到警察給我看的畫面截圖後,我家人立刻用手機搜尋,但我的部落格卻沒半張照片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替自己證明我的清白

就您所述情節、建議閣下應與專業律師商研細節較妥,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4 2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對於您的帳戶的使用無法推諉不知,您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曾經將相關的手機帳號等交給對方使用,否則恐遭不利認定。

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johnson 104-04-08 12:37

請問律師:現在很多人始將拍攝到他人的照片或影像上傳至個人FB或公開頻道如youTube供人觀賞,請文這樣有侵犯肖像權或妨害秘密的問題嗎?被拍的人可以想拍攝者提侵權告訴或妨害秘密告訴嗎?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8 14:28

我認為要看照片本身是否刻意在拍某個人而定,若是未得被拍攝者同意,若其認為肖像權受侵害,當然可要求撤下網路上的照片或影片。

妮妮 104-03-28 18:29

請問妹妹和同公司的有婦之夫有染,男方因配偶侵入個人信箱竊取通訊紀錄(有親密的曖昧內容)而被發現外遇,目前男方配偶雖暫未提告,但已找徵信社跟監偷拍妹妹,甚至在公司散播該份通訊紀錄。
1.請問男方配偶散播通訊紀錄,可以向她提告妨礙秘密嗎?
2.通姦罪有六個月追訴期,那是要以被男方配偶抓姦在床來認定嗎?還是以通訊紀錄上所載之時間認定?又或者以男方配偶知悉此事開始計算?
3.所謂"知悉"此事的時間點如何認定?是要以男方配偶握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開始起算?還是取得通訊紀錄就算是了(已有散播事實)?如果男方配偶在法庭上的說詞故意延後造成未過追訴期,那該怎麼辦?
4.經過溝通,男方配偶擺明還是不原諒妹妹,請問妹妹可以怎麼做,才能避免官司上身?

5.這種情形要先找律師洽詢嗎?諮詢費會不會很高?

懇請撥冗回覆,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8 22:02

1.請問男方配偶散播通訊紀錄,可以向她提告妨礙秘密嗎?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但非妨礙秘密
2.通姦罪有六個月追訴期,那是要以被男方配偶抓姦在床來認定嗎?還是以通訊紀錄上所載之時間認定?又或者以男方配偶知悉此事開始計算?知悉時起算六月。
3.所謂"知悉"此事的時間點如何認定?是要以男方配偶握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開始起算?還是取得通訊紀錄就算是了(已有散播事實)?如果男方配偶在法庭上的說詞故意延後造成未過追訴期,那該怎麼辦?就是主觀上知悉之時間點。

4.經過溝通,男方配偶擺明還是不原諒妹妹,請問妹妹可以怎麼做,才能避免官司上身?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您可爭執並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及未有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行為,若此,則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有過從甚密之行為,另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5.這種情形要先找律師洽詢嗎?諮詢費會不會很高?

建議您將相關證據資料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以確定答辯方向,並朝不起訴之目標努力。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現有的事證,要成立刑事通姦應仍有困難,但民事的部分,仍有可能會成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MO 104-03-28 22:1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1.請問男方配偶散播通訊紀錄,可以向她提告妨礙秘密嗎?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 ... (恕刪)

感謝顏寧律師回覆~再次請教:

1.男方配偶散播通訊紀錄,如果向她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會因男方有外遇事實而告不成嗎?應由男方提?還是妹妹提出呢?

2."知悉"採主觀認定,是指以男方配偶在法庭上說的算嗎?如果她故意說謊,也只能認了?是這樣嗎?

感謝回覆!

MOMO 104-03-28 2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現有的 ... (恕刪)

感謝謝律師的回覆~再次請教:

以目前對方手上只有通訊紀錄的條件來看,民事部分如委由律師協助,是否還是有可能可以避免賠償成立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8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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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諮詢費用每個律師不同,有的不收諮詢費用委任費用會貴一點;有的收諮詢費用但是以小時來算(有的人一個小時是五千);有的收諮詢費用算一次的錢。所以你要看你遇到的律師怎麼收。我自己本身是不喜歡看著碼表算時間,這樣沒辦法暢所欲言,所以我都是算一次六千元(較複雜的案件諮詢費會調高,最高一次一萬五)。

二、也可以跟律師簽專案法律顧問,或是常年法律顧問,專案法律顧問的話是二萬五千元;個人常年法律顧問的話是三萬元。其實這樣對你來說比較划得來,因為這類的案件你問個五次都超過三萬了…但如果你是簽法律顧問的話你可以問一年。

三、自知悉時起算,但是每個行為的話是個別認定(如果一直有行為的話)。

四、民事部分對方請求時效為二年,而且民事的認定比較寬鬆…

五、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約到事務所現場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Nora 104-03-25 15:36
請問我有認識一個朋友他在追求我 他私下靠關係跟花錢請國家安全局調查我 把我設為研究對象 理由說是想了解我的過去跟保護我 還有一份秘密通訊監察報告出爐 我只看到封面 對方有更詳細的資料 包括我身邊人的個資 還有調查我過去接觸的對象及網路通訊 但是以上動作並未經過我本人允許 我覺得很不舒服 請問我可以走什麼法律途徑或是方法嗎 我覺得這樣調查我的過去跟個人通訊 很不尊重我... 請問濫用這樣私權調查一個普通平民 我沒有反擊的做法嗎 麻煩了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停止該違法行為,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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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 104-03-25 10:33

與前妻離婚前在外租了一間公寓.當時是我找的也是我與房仲交涉.

但簽約時我老婆堅持要用她的名字簽約.因我前妻是越南人雖有

台灣身分證.但房仲還是頃項用我的名字簽.但我老婆很堅持.

最後房仲說用老婆的名字簽.但在後面加一個保証人簽我的名子.

當時押金兩個月+一個月的租金是我付的.耳後房子的裝修多是

我親自用的.住沒多久我們就離婚了.離婚時也沒說屋子歸誰使用.

但一直多是我前妻住再那.我並沒有住那.我懷疑前妻再離婚前就有

外遇.有一天我自己開門進去.在客廳桌上看到有一隻沒看過的手機.我拿起來看並無用密碼就可看.看到有我前妻傳給這隻手機簡訊.

內有我前妻稱他老公的內容.和這個男人要我前妻跟我離婚.

日期是我們離婚前.我有拍照存證.

請問.這樣算私闖民宅和妨礙秘密罪嗎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3-25 10:47
回覆 阿明 的發言內容:

與前妻離婚前在外租了一間公寓.當時是我找的也是我與房仲交涉.

但簽約時我老婆堅 ... (恕刪)

如果,離婚後前妻繼續住在原租屋處,並支付租金,比較像是雙方默示歸前妻使用的居所,您即使有鑰匙,也不應進入,而且進入的原因有何正當理由嗎?

因為科技的進步,手機裡的簡訊或是通信軟體內的交談訊息,與書信相當,未經他人同意而開啟軟體查閱其內容,的確有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

TI TI 104-03-25 03:18

律師你好,想請教一下,若有人在餐館廁所放置微型攝影機偷拍他人如廁,被害人僅發現並留置該攝影器具及其內之偷拍檔案,並無當下逮獲嫌疑人,那麼:

1.被害人報警,是否就視為提告,即便尚未確定嫌疑人身份? 還是要等警方找到嫌疑人,才由被害人決定對他提告?

2.若警方6個月內都沒找到嫌疑人,是否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告訴乃論追訴期就過去了?

3.這類沒有現場逮到犯嫌的案件,只有現場扣得之偷拍器具及檔案,警方是否可自行結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知道犯行就可以提告,現行事務上,抓到嫌疑人之後,會在詢問是否提告

2、報案之後,表明提告意願,案件就已經成立,倘偌沒有逾越告訴期間,偵辦過程中就不會有逾越告訴期間的問題。

3、提告之後員警無權直接簽結案件,至多就是逾越追訴期間,必須由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5 10:51

1. 建議還是先將相關器材設備送交警察機關報警處理。

2. 實務上的告訴起算,是以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起算,所以按理應為知道實際上誰是偷拍者起算6月。不過建議在報案作筆錄過程,您就一併要求提告,並請求將此提告意思記明筆錄內。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5 11:48

1、只要有向警方表達告訴意願,並希望警方循線追查到人後持續辦理,進而希望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上就算提告了,無須待嫌疑人確定身分,惟嫌疑人追查後,仍可能須您出面作證,才較能確保後續蒐證及程序進行上順利。

2、如果您已經向警方表達上開意願,6個月後仍未找到嫌疑人,追訴期間亦不會因此消滅,請您放心。

3、警方並無自行結案之權力,仍須先報告檢察官後,由檢察官認定是否簽結、起訴或不起訴等處分,故建議為確保本案之證據充分,先將證物交由警方保管處置,並要求將您所提告之內容記明警方筆錄,並明確表達訴追之意為宜。

TI TI 104-03-25 17:33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

若已向警方表達提告意願,警方卻遲遲無法將偷拍者追查到案,這案件有可能報請檢察官簽結嗎?或者變成警局的積案?

若非如此,此案最多要偵查20年? (刑法80條刑事追訴期,最低本刑1-3年為20年,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3-25 20:06

您好:

1.報警時若已表明要告犯罪行為人,就算是已經告訴了,即使不知道誰是犯罪嫌疑人亦同。實務上,警方找到犯罪嫌疑人時,通常會再詢問被害人是否要告。

2.六個月告訴期間只是法律要求被害人知道犯罪嫌疑人後6個月內要提告,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之起算基礎。刑法第315條之1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追訴權時效為10年。也就是說自犯罪發生時起10年之內皆可以追訴犯罪。例如說:案發9年9個月後警察找到犯罪嫌疑人,警察迅速通知被害人後,被害人要在案發後10年3個月內提告,否則檢察官將做出不起訴處分。

3.警方依法要將案件交給檢察官,由檢察官依法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而終結,不宜自行結案。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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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idsss 104-03-21 19:50

您好
我在偷拍之虞,臨時踩煞車我沒有按下快門及錄影  也沒有透過手機窺探但對方有看到我的手機於是當下立即迴避  由於我不是現行犯(當下我沒有被任何人抓)且我手機確定沒有任何拍到他私密部位的任何檔案(因為我根本沒拍)
他們透過監視器確認我身分但監視器只有我閃避的過程沒有拍到我進入廁所也沒有拍到我按快門
事後打聽當下只有我急忙閃避有一位證人證明廁所只有他自己可是他們倆個(證人 被害)都沒看到我的衣服 臉
現在還沒進入到報警的階段請問我這樣妨礙秘密罪成立嗎?請問如果我要警察查我的手機需要證明沒拍我要怎麼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1 20: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妨礙秘密不處罰未遂犯,因此倘若沒有拍攝,則不會構成。

2、不過您的行為可能涉犯性騷擾,可處罰鍰,或是由您任職的公司作出處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1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為拍攝成功,即不成立相關犯罪,若警察要求您提供手機,您不提供亦無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1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未拍攝成功,即不成立相關犯罪,若警察要求您提供手機,您不提供亦無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2 11:14

您好

就算妨礙秘密不會成立,性騷擾成立之機會還是很大阿!

建議您還是委請專業之律師處理!

其他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0972367907 

米米 104-03-19 05:06

對方是一位我在網路遊戲認識的網友,在認識之後關係發展成為情侶關係(但他是小三,他知道我有一位交往7年的男友)。我在與他交往不久後發現他行為個性怪異,所以跟他提出分手結束關係的要求。但是他不甘心,偷拿我的手機並且盜取我男友以及親弟弟的電話號碼,威脅我若是找不到我時要打電話跟他們公布我與他的關係以及要約出他們來聊天見面。雖然我當下要求他把電話給刪除,但是他之後仍然持有我男友的電話,並且在我強制跟他分手並黑名單他電話後,將我與他的通聯記錄、LINE對話紀錄以及我與他的合照,以未具名的黑函方式寄信到我男友的公司以及我的住所。請問各位律師們,他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了妨礙秘密或是誹謗罪?加上他的行為實在是令我非常害怕,我真的很害怕他又到處公布我與他的對話或是照片,造成我與我男友在公司以及學校名譽毀損,心理壓力非常大,我最近不停的崩潰大哭。

前陣子,他把他壞掉的電腦螢幕拿到我的學校,跟我學校研究生室中一個不使用的電腦螢幕做交換,把好的螢幕帶走。我知道他這樣已經觸犯了偷竊或是竊盜罪,我雖然有在口頭阻止過他,但是他仍然是堅持要把螢幕做交換並把我學校螢幕帶走。我因為害怕成為共犯,在昨天打電話給他的母親說明這件事情,他母親答應我這2天就會把螢幕還回給我學校,請問各位律師,如果之後被發現我會有刑責嗎?我並不想要成為他的共犯,當初真的是迫於無奈,而且事後我不下10次的請他把螢幕還回來。

此外,他擁有我與我弟弟兩人的遊戲帳號,他以前經常登入帳號假冒是我或是我弟弟來與我的朋友或是我弟弟的朋友聊天,而且在聊天過程中完全不透露出自己並非是本人而是假冒的,起初我們不以為意,認為他只是當作好玩,而且他也曾經承諾過不會再登入我的帳號假冒是我,但事實卻是他不停地登入我的帳號或是我弟弟的帳號,並且散佈我與他的關係以及對話,造成我跟我弟弟的朋友都有困擾,他們都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在跟誰說話。請問各位律師他的行為是否觸法?我該採取哪些方法保護自己?

謝謝各位律師花費時間看完,希望律師們能給我意見以及方法讓我遠離這個恐怖的人,謝謝你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9 0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竊取手機電腦螢幕的部分已經涉販竊盜罪。

2、有關於將您手機的內容散佈出去,已經涉犯妨害秘密。是否構成妨礙名譽則必須看所散佈的內容而定。

3、有關於登入您的遊戲帳號,已經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三 104-03-10 22:50

不好意思,這個案子其實未成年是受害人,但好像找不到這個分類,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他在學校打球,結果被抓去教官是偵訊,教官用手機錄音錄影,聲稱是存證,問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100-2條,他是不是沒有權力這樣做?甚至沒有權力抓我朋友去偵訊,那如果他沒權力,那請問請問這樣有沒有妨害秘密的問題?再來,據我所知,我朋友他爸媽似乎不想追究,那他可以自己提告訴嗎?如過不行,我(未成年)可以替他告發嗎?

不好意思,麻煩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0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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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 104-03-10 23:09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1建議你可向教育部或各縣市教育局對此不當事件告發檢舉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0 23:46

您好,若教官有管教過當之情形,建議直接向教育局申訴。

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MAX 104-03-08 08:33

想問一下,什麼情況下,警方有權可以調閱銀行的個人存款,匯款資料,或者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必須得提供銀行存摺供警方查詢呢?如果提供,得提供全部的帳戶,還是一個就行?

分類選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是因為好像沒辦法不選....

所以不一定只指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這類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8 11: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銀行資料調閱證據聲請調查,必須依據所犯罪刑判斷是否與犯罪事實相關聯且有調查必要。

建議詳述犯罪事實以利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aju 104-02-26 22:02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關於電話簡訊騷擾部分

1.對方每天不分時段無止境的電話騷擾,少則一天300通,多則一天1500通以上,像今天就已超過2000通,已經有設定拒接,但對方仍可撥入,只是電信業會自動幫我擋掉,所以一樣會吃手機的電,導致我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手機,無法跟身邊的人聯絡,而且每天手機都被打到非常燙,幾乎都被打到沒電,也大約有200通留言,但因害怕,所以都沒聽

2.對方也有傳訊息,內容大概就是要求我接電話.見面,甚至在半夜傳簡訊來說在家門口.附近等我,要求見面,根本無法好好休息,也有說他其實都偷偷跟蹤我,只是我沒發現,導致我每天外出都很精神緊繃.很恐慌,除了上下班根本不敢出門

3.臉書部分冒用我的名字跟照片試圖加我本人好友,還一直傳私訊要求我解除封鎖.見面.接電話...等等,還冒用2次!!!!! (因我早已封鎖他)

4.有一次我跟朋友在line群組相約出門,我肯定群組內成員都沒任何公開的訊息透露我們有相約的事,但他卻傳訊息說知道我們相約的事,跟定我了,當天還傳訊息說,他偷偷跟在我旁邊,導致我跟朋友們都很精神緊張,這算妨害秘密嗎?

5.收到不明人士臉書私訊,內容大概是說他們有查關於我的事,我的行蹤都是他們告訴加害人的,還叫我小心夜路走多了會遇到他們,也有說看身材不錯讓他們很想x,最後留一句才要開始呢...這些內容讓我覺得被嘲諷.貶低.恐嚇的感覺,請問有構成性騷擾嗎?

請問各位大律師,對於以上各種騷擾狀況,該怎麼提告?

那些通聯紀錄跟簡訊我都有留著跟拍照了,

另外,我有試著接電話,但他就是接了不出聲又掛掉,其中有幾通有對話到,我也有要求他不要再騷擾,否則將會提告,但他依舊沒有改進他的惡行,反而說他沒騷擾,只是一直打電話而已....... =  =

我被他的行為嚇的關機一個禮拜,才剛開機他就傳訊息說 不關機剛好讓他可以定位追蹤  這真的讓我很恐懼

 

這行為已經五個月了,我真的快被搞瘋了,拜託教教我該如何是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6 23:00

您好,若對方有為奪命連環摳之行為,可以提告強制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6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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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ju 104-02-28 00:06

謝謝律師的回應

請問在竹苗地區是否有分所可以詢問呢?

還是可以直接撥電話做預約?

一、我查了一下,實務上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的案件(我列了一個裁定你參考一下,這個裁罰機關是警察局…)。

二、還有人是告民事賠償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參考裁定摘要:

「原裁定撤銷

陳○○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陳○○於民國100年1
    0月9日起至同年月13日間,多次無故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被害人鄭○○使用之0000-000XXX號行動電話及(02)2
    771- 6XXX號一般室內電話(號碼詳卷),接起後都不作聲
    ,使被害人鄭○○精神深受騷擾,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規定,移送機關
    雖提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被移送人上開電話號碼通聯調閱
    查詢單、被害人行動電話受話通聯記錄報表等資料為證,然
    本件是否確係被移送人本人實際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滋擾
    被害人,並未見相關證據為佐,故此部分尚無從為不利被移
    送人之認定等語。」
gust 104-02-22 20:25

甲是本人
乙是甲的母親
丙是騎機車撞到乙的車禍肇事者
    丙一直不理不睬,也不願意和解,乙對丙提傷害告訴。
    甲此時照顧乙已身心俱疲,因此才打電話給丙希望不要訴訟,對雙方都不好,於電話中只想分析利害得失與乙的法律權利,只要丙有誠意,新台幣2萬元即願與他和解,即願撤回傷害告訴。後來甲被激怒就說了失去理智的話(你死會死得很慘。你命都不要),之後發現丙的對話與平常不同, 從頭至尾幾乎沒說什麼話,是因為知道錄音,所以刻意不讓自己被錄下不妥語言? 可是來不及了。
    後來在法院開庭時,丙把錄音譯文發給法官,也給乙一份,此時才知該次電話交談被錄音。乙知道後,極為害怕,不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是沒有撤回傷害告訴。丙因傷害罪被判刑2個月。
    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消滅後,丙對甲提出恐嚇告訴。
請問:
1.此秘密電話錄音能當恐嚇告訴的證據嗎? 這是"不法目的之錄音? 是"無故"?

2.恐嚇罪會成立嗎?

敬祈賜覆, 感恩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2 22:24

若是依您所敘述之內容,成立恐嚇罪之機會非常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2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很有可能可以成立。

二、主張私人不法取得證據部分,實務上是採利益權衡,權衡過後還是有很多採為證據的。

三、有問題要問律師,先安排策略後再下手處理,這樣比較不會衍生這類的問題。

四、對方會拖二年才提告,很顯然是有研究過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工作煩心 104-02-09 23:58

想請問一下律師:本人在一次公司電腦故障無法使用情況下經a小姐同意使用其電腦,在好奇心下偷看了a小姐電腦上lien而發現與另一同事b先生有著不單純的關係(二人皆已婚身份),因二人常藉職務之便外出以洽公名義而去約會,因每當此情況發生時我便需代理其職務,令我不勘其擾而將此事告知老闆,在一次突發狀況下也令老闆起了疑心,而要我進而取得更加確實的證明。故在未告知a小姐情況下看了她電腦line與b先生的對話紀錄並拍照存證轉交老闆,若老闆以此照片開除員工,是否會令我吃上妨害秘密罪呢?

李慶峰 (李慶峰) 104-02-10 09:48

 您好:

據您所述,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罪章所列情形,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不再進行刑事訴追,或可解決此部分問題。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討論。謝謝。

工作煩心 104-02-10 11:06
回覆 李慶峰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據您所述,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罪章所列情形,此部分屬告訴乃論 ... (恕刪)

感謝李大律師的回覆,但還有問題想請教,我並無登入a小姐之帳號,而是她將line的介面放在工作列上,這樣也算妨害電腦罪嗎?謝謝。

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告訴乃論

本條適用之關鍵在於使用人對其電腦安全性是否能有合理之期待,故如電腦未設有密碼,或雖設有密碼,但使用人輸入密碼開機後因故離開時,卻未再設密碼保護,因而遭到他人輕而易舉地不必使用任何密碼或破解手法即得以無故使用其電腦,此類情形原則上均不成立本罪。

2. 但是您的行為可能觸犯下列二罪

誹謗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按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4.   以上回覆倘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5.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工作煩心 104-02-10 17:54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魏律師之回覆,但想請教一下所謂「無故」該如何介定?我是因老闆要求,希望能夠掌握足夠證據證明a小姐及b先生擅用上班時間而去做私人事情,已造成公司困擾,且老闆同時也是b先生之兄,這樣的原因是否能為非無故呢?現在老闆急於解決這件事,希望給二人看證據,還煩請律師回答,感謝!

一、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我聯繫,

二、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         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翁小姐 104-02-04 12:15

事情是這樣的

簡單來說就是台灣男有輕度智能障礙,所以到了越南娶了一個妻子來台

婚後原本家庭和諧,女兒出生約半年,越南籍女子吵著要將小孩帶回越南給家人看,我們家裡的人為擔心孫女水土不服而阻止,希望等孩子大一點再帶回去(越南籍女子來後我們還買了電腦讓他幾乎天天可以與越南家人視訊)

 

越南籍女子知道我們不願意讓她帶小孩回到越南後,

開始吵著不要在家裡 要出去外面 不煮飯 對家裡的人冷眼旁觀

對丈夫呼來喚去還會動手動腳!因丈夫智能障礙所以不受尊重!

也因此丈夫希望能離婚,回到原本平靜的生活,

但因為希望能離婚,需要證據

所以我們在他們夫妻的房間內裝上錄音筆,

結果錄到驚人的內容!錄到越南籍女子根本不愛丈夫,還在外面問別的男生要不要娶她!還有要把小孩帶回去越南養比較便宜等等事件!

(想請問錄音這個部分是否會構成妨礙秘密罪!但我們是為了保護自己而蒐證的)

所以因此我們更希望可以保護台灣男,順利離婚

 

但因越南籍女子居住台灣時間未達三年,還無法自行辦理身分證,所以不願離婚,想藉機拖延至三年! 開口閉口都是她很愛丈夫,家庭美滿等等,但事實並不如此,

 

因家中搬家,已告知她,越南籍女不願跟隨,

反告我們妨礙家庭,帶走小孩等等,

但我們有的證據只有錄音

 

想請問

1. 錄音黨是否可當成證據?

2. 妨礙家庭罪是否成立?

3. 若告我們妨礙家庭我們是否要反告誣告

4. 由上述看,是否可順利離婚?

5. 監護權有可能判給越南籍女子嗎?(但小孩都是我們在照顧的)

6. 現在最好的辦法是什麼對我們離婚及爭監護權最有利!

1. 離婚部分,可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為事由(婚姻生活細節事實、疑似與異性有不當往來)起訴離婚,且論述歸責於對方

2. 如為外遇蒐證,實務見解有認為不構成妨害秘密

3. 監護的爭取,要看雙方的經濟、支持系統、持續照護原則等等,所以要爭取的話,要從這些因素、原則去詳細論述,也會做社工訪視,訪視的應對也是重要的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翁小姐 104-02-04 15:49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離婚部分,可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為事由(婚姻生活細節事實、疑似與異性有不當往來)起 ... (恕刪)

請問黃律師,但我們並無對方外遇證據,僅只有對方與他人閒聊之對話,這樣子也不會構成妨礙秘密罪嗎?  再者,這樣能成為離婚證據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4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錄音部分,您可作為裁判離婚證據,不會有妨害秘密罪之疑義,您可針對對方對您弟弟動手動腳之行為,及對家人虐待之部分,驗傷錄音之,可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家人為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錄音的部分是可以被法院實務接受的

另外離婚的狀況

男方家人也可以證明你所述的狀況

包含對男方動手等等

綜合起來應該可以構成婚姻破綻

所以有離婚的機會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如果是我方在照顧

那麼判給我們機會比較大

如果不是建議現在將撫養主導權奪回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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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dust 104-02-03 17:20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大學生,最近女友媽媽反對女兒交男朋友(也就是我),趁女友不在家時擅自把女友電腦拿給電腦公司破解密碼。我與女友因防止類似狀況而使用英文傳訊息,其訊息內容也在她媽媽要求電腦公司翻譯給她聽的狀況下被她媽媽知道了。我對這件事非常生氣,想說如果再有類似事件,要循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通訊自由

請問律師,如果要告,要用什麼罪名?聽說妨害秘密罪只保障紙本,網路與電子訊息不在法律保障範圍是真的嗎?若使用妨害電腦使用罪,她媽媽以關心女兒想了解女兒近況的名義算是(因故)嗎?而電腦公司算同罪嗎?

另外,因我在與女友的訊息內容曾罵她媽媽難聽的髒話(並非對著她媽媽本人)也因訊息的洩漏讓她媽媽知道了,她媽媽能以這點反告我嗎?或是以:洗腦女友挑撥離間,意圖使她們家庭人心對立...等理由告我嗎?
謝謝律師解答。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係屬告訴乃論,您必須依法提告

2.雖然您曾私下批評對方,但僅為私下行為並不構成公然侮辱毀謗,但若女兒未成年且因此離家出走,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觸犯和誘罪之虞。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4 10:56

同上謝大律師所言,另外,即便是母親也無法以管教為由私自破解子女電腦,故仍該當刑法第358條之罪。電腦公司的人員部分,則要視其是否知悉其母親為無故侵入女兒電腦之情形而定。

Grannie 104-01-23 16:21

如果證據是無意中看到女友與別人的臉書私訊內容而發現的,是否她的那些私訊內容可以拿來做為法律證據?這是否會構成妨礙秘密罪?

Don 104-01-09 12:50

我今年28歲 已婚 未生子女前科

對方女孩滿16未滿18

事發就這幾天。

我與女孩並沒有任何金錢物質對價交易關係

(類似ㄧ夜情純約性愛)

我是在手機Line群組認識女孩。

ㄧ開本來只是談論健康健身運動(無任何性話題)。

後來我加他為好友跟他說,你真的想要變瘦在告訴我吧。也可以帶你男生ㄧ起來運動健身。我都沒有給他說過任何性話題。

然後他就直接約我見面並傳他自己傳裸照給我,我沒有跟他要,自他自己傳給我的。

而且還說了ㄧ些找她可以怎樣(性暗示我,且是他先主動約我)

當然我被誘惑了,隔日我赴約後,我們就直接去做那檔事了(性愛)。

在旅館裡,我們也有發生性關係

因他的手機當天被校方沒收,所以他跟我借手機自拍,也有合照,但沒有露點。也不是性愛中的照。

而且是他要求上傳群組給大家看的,不是我要求的。

事後照片傳到他男友(24歲),他男友傳給他家人。他的家人就帶他去報案了。

我也隔日馬上就到警局到案說明。

可是那女孩把事情有點扭曲了。

那女孩有用賴跟我說:他跟警察說我事後有給他吃避孕藥,要求我到案也這樣跟警察說(但我並沒有給他吃任何藥物)。

至於照片他跟警方說,是我在他面前傳。(但事實是他要求我傳的,也要求我跟警方這樣說)

並叫我刪對話。但我沒有刪除,怕有問題。

我想問的是 目前我是為了兒童少年性交跟妨礙秘密罪,到警察局說明。筆錄目前還沒有做完,因為負責的警員有會議,所以選日完成。

我大概會被判什麼罪,跟處分。

有可能無罪嗎??

對方家長如果不想告了可以已報案。

有可能撤案嗎(因為他未滿18,所以是說家人想撤就可以無罪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告的是性侵,則屬公訴案件,警察仍會移送給檢察官偵辦,您應先把您line的資料留存,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on 104-01-09 14:14

女孩是跟警方說

我們是合意的

也說並無任何金錢物質上對價交易

完全是他自願

依你所述,做無罪辯護是可以的,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作筆錄,避免被誘導說出不利的答案,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Don 104-01-09 15:17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你所述,做無罪辯護是可以的,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作筆錄,避免被誘導說出不利的答案,有其他 ... (恕刪)

已做過ㄧ次筆錄

但是沒有做很多就中斷了。

所以過幾天還要在去ㄧ次。

賴的已早刪除了。

但是後面未刪除已提供給警方。

我可以太慌張所以本來已提供警方未刪除紀錄已不小心刪除。

我能跟警方要ㄧ分備份嗎??

還有我這屬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有南部的律師嗎?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絡,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並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9 2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滿16歲,雙方為合意,即無刑事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疑義;又關於兒少部分,若您無送對方小禮物或金錢,亦無交易之問題;目前有一點問題的可能是您的照片,您可於下次警詢前,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如何應答與日後之辯護策略及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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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1-10 00:41

您好,我的主事務所在高雄,手上兒少、妨害性自主妨害家庭的案件有十餘件,

若有興趣可賴ncc101ds諮詢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

曾任高雄及屏東婦幼組檢察官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1-10 00:44

之前本網站一位網友阿凱兒少二審被判二年多,委託我上訴三審後發回高院更審,可以參考。

邵勇維律師敬上

Don 104-01-12 13:1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最嚴重我會有怎麼的判刑

那照片部分(4張)且三張是他親手拍,我會被判什麼罪。

ㄧ張是我拍的(但沒有露臉)

會有前科嗎??

阿彩 104-01-06 21:08

婚姻7年,有3子女(大女3歲半,雙胞胎1歲5個月),妻子外遇,小孩被霸占,目前分居4個月,沒家暴,自己本身沒外遇,不菸不酒不賭,沒欠債,有正常工作周休月薪4萬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因外遇事情跟她吵架,冷戰,變仇人而破裂.

外遇原因:

1.我除了工作,周六日還有去工地做水電,幾乎全年無休維持三年多.(也是當初的共識為了買屬於自己的房子,讓我辛苦3年5年存錢,於是忽略她.)

2.雙方父母帶小孩方式落差,我父母較年長小孩長紅屁股,因此婆媳關係變得不好,被她們說成不適合帶小孩因此小孩被霸佔在娘家,連假日想帶回來都被阻擋,去娘家看小孩想帶去公園也被阻擋,目前每個月都有拿小孩生活費給她們.

3.第三者出現夫妻感情因此生變.

目前證據:

1.行車紀錄器(有發生關係的對話),車主及行車紀錄器都是她的.

2.有拍到她手機Line的曖昧對話合照及第三者的生殖器的照片.

3.新竹去台中的高鐵票及停車發票.

4.有第三者的名字,手機電話,出生日期.

ps.1 , 2 證據都有秘密罪的風險.

一.目前我因如何爭取監護權?

二.如何告第三者?

抓姦困難高,她目前都有防備.

 

林智群 (klaw) 104-01-06 21:31

要先離得成婚才有監護權爭取的問題,

你要先把焦點放在如何證明對方外遇上,

目前的證據還不夠,都是間接證據,不是直接證據,要補強,

至於監護權部分,小孩從小都是在女生家裡長大,很習慣那邊的環境,

這點你比較吃虧

阿彩 104-01-06 21:44

 目前妻子都有防備,約她出來談也都被婉拒,用line套話也都已讀不回,去娘家看小孩套話錄音好像也行不通,有人建議用不履行夫妻義務及探視被阻擾的方式,行的通嗎?或是有更好的方法?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6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另外,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這點對您有利。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6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對方為有責配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再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方案、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為了抓姦而蒐證,實務上見解不認為是妨害秘密,以你所述證據,可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而民事賠償侵害配偶法益的部分,在訴訟上更是確定

離婚部份,必須要在知道對方有通姦時6個月內起訴,不然就必須以婚姻有重大破綻來主張,監護權部分,實務上會審酌雙方經濟,工作,教育,支持系統等等,也會做訪視,這些都是爭取監護要?力的地方,要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心累 104-01-02 17:27

我在沒經過女友的同意下拍了她的不雅照片,但馬上刪除了,也沒散撥出去,她也沒看到,但是她知道而告了我妨礙秘密

請問我沒散撥出去,科偵組也沒在我手機裡面找到照片,這樣還會有罪嗎?

且我女友也拿我的手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拍了我的睡覺錄影,那我是否也可以告她妨礙秘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3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均構成妨礙秘密偷拍就是違法行為,無須散佈。 2、 有無搜到檔案只是舉證問題,倘若有其他事證、證人還是可以定罪。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05 20:44

您所稱的,看起來似乎不是所謂非公開活動、談話等,因此比較可能是身體隱私部位,因此要視您所謂不雅照片是否是拍攝身體隱私部位。另外就是您提到的,是否有在您手機或是電腦等找到您偷拍證據,也是考量的點。

飛飛 103-12-24 12:50

安安我想請問
我再網路上認識一位女性,並且當了一陣子網路情侶,後來分手後女方並沒有好好分開,在網路上大吵一番後,她竟然調查我FB並發私訊,宣傳我跟她賴的內容(未經我的同意)但不是用拍照或檔案(自己用手打),雖一部分屬實但亦有誇大,意圖使我名譽受損,因此我想提告她,想問幾個問題 
1.一部分雖屬實,但當下是雙方你情我願,並且為了討好對方而說出的話(比如訴說愛意之類的)但未經我同意擅自宣傳是否可提告妨礙秘密妨礙隱私
2.一部分不屬實並且誇大是否可以提告散播不實謠言

3.以上任一種都會使我名譽受損,是否可提告妨礙名譽 
4.調查我FB並發訊息給好友,並且打電話給我父母威脅要提告(有電聯紀錄)使我心生恐懼,是否可以提告恐嚇
麻煩解惑 謝謝 已下是她傳播的內容


你是XXX朋友對吧?我想請問你XXX他是不是會找女孩子跟他玩電愛遊戲?還會說一些猥褻的話呢?譬如..說要舔還女孩子下體叫女孩子送他穿過沒洗的內褲說沒洗才會有味道...
因為有女孩子跟我說他會這樣~我想你是他朋友應該對他比較了解所以想問你看看 不好意思打擾到你
對話結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4 14: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揚言要提告的部分不涉嫌恐嚇罪。

2、對方已經涉犯妨害名譽,可以拍照蒐證,發函告知道歉,否則可以嘗試提告

就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名譽,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4 21:55

您好,可向對方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康 103-12-17 22:36

我在6月17日開創飲料店,在當時總店要我簽加盟合約,但是他說加盟金不需要也因此在合約上把加盟金部分劃掉,而店內所有器材有是我跟合夥人一起購入,三個月內我算出來虧損12萬因此我們不想繼續虧損下去,期間有給總店5萬4千多元當預購冰淇淋或貨款的訂金,但是總店也沒跟我們說冰淇淋機已在他的分店擺放測試機器一個月多,當要拿回那比預定金來周轉店內的開銷時,總店才跟我們說已拿去付冰淇淋訂金但機器一直放置在他們分店內,導致我們連員工薪資都付不起因而想要把店關了,但是總店就說這樣對加盟合約會有違約行為要求要我們繼續開下去不然要我們賠違約金,但是我們沒錢再叫貨沒錢給員工薪水怎麼繼續開?因此自己就把店關了,期間他自行向我跟合夥人雙方家庭的父母?違約金事宜,也聲稱說我們這間是直營店,後來他也寄了存證信函給我們要我們支付違約金與冰淇淋機的錢於三日內初面說明,我們照實三日內出面說明時要他簽名於他所寄的存證信函,他就說句[那不用談了]就走了,現在寄法律支付命令給我們要我們之付委約金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的信函,但是在合約裡面也有提到甲方(總店)必須提供乙方(我們)做周邊市場調查及活動的計畫與員工的訓練,他們也沒實行那是否他也違約?而還跟我們說他那裏都有錄音這會不會牽扯妨礙秘密罪?我該如何抗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7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使其轉入民事訴訟程序,若待二十日後,該支付命令確定,對方即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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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建議您在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先聲明異議,因後面涉及契約解釋之問題,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代為撰擬答辯狀,以維護權益。

又若錄音內容為你們間對話,因對方也涉及其中,應無妨害秘密之問題。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一、程序上,先對支付命令異議是對的。

二、實體上,你問的問題多數涉及你們契約怎麼約定,不同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宜拿加盟契約律師討論。

以上,加油!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boy660129@yahoo.com.tw

CO 103-12-01 17:25

幾個月前我老公開始健身, 晚上會說會出門 以前他晚上回家後是不出門的 就覺得很奇怪 , 上星期在我老公手機 Line 發現我老公在外面偷吃 , Line 裡的對話內容我有用拍下來 內容有他們討論 做愛的事 還有幾次 也有一些裸照照片 連女方小孩都問他媽為什麼我老公要在他家睡覺 都知道對方都是已婚 這樣我可以依 對話內容 來提告嗎? 勝算如何? 這樣提告會對我來說會有什麼風險 ? 如妨害秘密什麼的 另外我還在收集其他證據 如車上行車記記錄 我主要是想要告那個女人 他外遇對象還不只我老公一人 真的很差勁 想要給她一些教訓 怎麼樣收集證據 我才能保護自己 又給她教訓 老公方面 我想請他簽切結書 主要是想如果走到要離婚時 給自己一些籌碼 想保障自己有小孩監護權 生活費 教育費 ....或者禁止男方他們探視小孩...等權利 可以用切結書方式請老公都先放棄嗎? 這切結書法律效率嗎?

1.應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line對話內容可作為證據,而依部分法院實務見解,為蒐集通姦證據,不會有無故妨害他人祕密的刑責。至於勝算如何,要看具體對話內容為何,以判斷是否能證明有性行為,或有其它不當往來。而假設無法證明有性行為,仍然可請求民事賠償,這部分要特別注意,當然證據越多,在訴訟中就越有利。刑事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所向來都可在刑事告訴偵查中,與對方談判幫客戶快速取得民事賠償金。詳細部分可參考文章: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206666

 

2. 另外切結書的內容要特別注意,不能有可被認為原諒老公意思的文句,否則將影響刑事告訴,而利用對方刑事相姦之事來逼迫簽不相關的教育費、監護、探視等協議書,將可能被認定脅迫而簽定,協議書可能被撤銷,且可能有刑事強制罪之可能。所以要處理這類協議書,內容文句是重點,才能避免上列情形發生,才能合法有效。詳細部分可參考文章: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7311772

 

daren9061.pixnet.net/blog/post/59317081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1 2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將相關資料蒐集(舉例對話紀錄),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若您只要目標是小三不是先生,可以先提告後再就先生之部分撤告。

通姦罪之成立要件,主要有二,一為有通姦行為,二為明知有配偶卻發生通姦或鄉間之行為。因此建議將證據蒐集齊全後,再行提告。 

su 103-11-30 01:11

一個半月前,我從原任公司轉職到相關合作關係的現任公司上班,之後騷擾事件就不斷發生。 第一次接到電話是一位女士使用隱匿號碼打到公司指定找我,並且在電話中說我不知羞恥。之後手機和公司就不斷有隱匿號碼的無聲電話騷擾,每次背景聲音都一樣,每次打約4~6通,有時每天打,有時間隔一兩天,每通電話大約持續10~15秒以上。 中間有一次我沒接到手機,他留言在語音信箱,用有刻意變聲的方式講話,內容不斷重複謾罵「不要臉的爛貨」。 三天前,公司主管找我約談時告訴我,早在我確認錄用尚未到職前,已有人匿名寫信至公司,藥公司不要僱用我。之後公司又收到另一封信,要公司把我的薪資轉他信中的指定戶頭,並要公司保密不准各訴我,否則他將會挖出公司的秘密,並且報料給媒體。 公司不予理會後,他開始匿名寄明信片到公司,內容寫著我的全名以及私事,部分屬實,部分誇大不實。這次,他除了寄明信片到公司之外,連同公司附近的地址一併寄上。 公司開始認為困擾,並希望我好好處理。 我有決定報警並提告,但我不確定若警方找到人,我能依哪些罪名進行提告。 若我想提告騷擾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意圖侵占財產,可提告的成功率高嗎? 那麼若我想提告這個多項,只需要開一庭就好嗎?還是必須每一罪名開一庭審理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30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電信業者調閱通聯記錄,便可以嘗試調查對方是誰。

2、對方可能涉犯強制罪、及恐嚇罪。可以將對方的信件等蒐集之後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曹律師所述

如要提高成功機會就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證據資料為宜

如一次提告不同罪名,檢察官仍會同時就全部告訴事實一併偵查處理

須開幾次庭則視開庭狀況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楊先生 103-11-26 22:30

前幾天有個友人傳了幾張圖片給我,共有四張照片,

照片裡頭是群組,超過70人以上,有個人在說明要是遇到車主,就要刮他坐墊、剪剎車線,

並且有人搭腔說已在各個地方放了許多傢伙,說要剪剎車線的人還把我的機車照片貼出來讓大家看,照片是從我的臉書動態上截下來的,所以很明顯。

請問這是否為害到我的人身安全,可提出哪些告訴?

還有另一個疑問,群組內的人把對話圖片給我,但人數很多,是否違反到秘密法或個資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發話者確實可能已經涉犯恐嚇罪,可以依法提告

2、內容的部份,因為是為了蒐證,倘若沒有不當利用,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提告之前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告為佳。

 

小綺 103-11-25 01:44

想請問一下,今天我與另一位朋友在RAIDCALL以及LINE通訊軟體內友聊天講到我個人比較私密的話題,但是這位朋友偷偷將對話錄音,以及聊天內容對話存檔,傳給A聽看,A將這些對話錄音公佈於RC群組內,並且加油添醋說了一些不是事實的話,請問這有構成毀謗妨害秘密罪嗎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第3項:「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朋友竊錄您與其通話之內容,因您與其之通話應屬非公開之言論,且您朋友並非有理由而竊錄您的言論,屬於無故竊錄,故您朋友可能構成上開刑法第315-1之罪。

2.A將這些對話錄音公佈於RC群組內,並且加油添醋說了一些不是事實的話,因A之行為屬散布刑法第315-1第款之錄音內容且加油添醋部分可能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故A可能構成刑法第315-2及第310條之罪。

阿深 103-11-23 00:19

 

律師你好: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妨礙家庭嗎?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感謝大律師們替我解除疑惑,因此次事件令我傷心欲絕,罹患憂鬱症且影響到我的工作表現,實為難過,無法延續婚姻,但又無法向長輩求助,因此藉此資源尋求幫忙,感謝之意無法一語訴盡,仍感謝萬分。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依您所述,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可知您太太與第三者有不當之行為,已損及您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您可依民法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具如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自亦可提起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告訴。需注意者為,民法之消滅時效為兩年,即您必需在知悉後2年內主張之,而刑法之告訴期限為6個月,即您必需在知悉後6個月提起告訴。

2、3 、4:您太太的證詞錄音皆可做為證據,但是否能證明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仍需在法庭中說服法官。而第三者陳述其不知您太太已婚,屬於以未具通姦故意為答辯,如您能證明您太太曾告知或第三者由其他方法已知您太已婚,則其仍構成通姦罪,但這需以證據來證明。

5、刑法第315-1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您所述,您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已該當上開規定之照相、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之要件,然是否屬於無故則仍有爭議,故您是否構成此罪,尚需更進一步之分析。另您太太所簽之同意書,因屬您為行為後方為簽署,故不能用以證明您行為時有取得同意。

6、您如欲與您太太離婚,有兩種方式,及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在協議離部分,您可與您太太自由約定條件,自不會有分財?之問題。在判決離婚時,要視您與太太間之夫妻財?制為何而定,如屬一般的法定財?制,則您仍需分婚財即您婚後購買的房子予您太太,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及離因損害之損害賠償,即您因離婚所生之損害及因離婚原因所生之損害之賠償

最後建議您,因您的案情實屬複雜,委任律師代您處理較為妥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3 14: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妨礙家庭嗎?

以上證據可嘗試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需再提供更多之證據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證據,亦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若太太願意出庭作證,可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之犯罪行為。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錄音亦可提出作為證據使用之。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若對方不知道您配偶已婚身分,有可能不成妨害家庭,除非有證據可證明您太太有告知其已婚之身分。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若您無得到您太太之同意,有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之疑義。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您太太有授權同意書您即可避免成立相關罪名。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若為婚後財產,即使為您所購買,妻子亦可向您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要求,若要避免,可賣掉,並將現金均提出,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您其他家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同方大律師所述

並提醒您如刻意減少婚後財產而無正當理由,

仍可能會受法院認定您已處分之婚後財產仍存在而應計入分配之金額

並且不建議隨意製造假債權,以免涉犯偽造文書之罪並牽連他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a0953298545 103-11-20 00:11
我在10月的時候致電台中市政府詢問調閱台中市某建案開放空問的平面圖,對外窗口人 員告知我必須是所有權人才得申請,後來我寫信到台中市政府,我說根據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18條第一項第六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之: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 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結果市政府的回覆仍然是拒絕,我就回覆說我要訴願,市政府也寄了訴願書給我,那我的問題是, 1、市政府將該回函認定是是行政處分了? 2、原行政處分機關是秘書室還是都市發展局? 3、訴願請求、事實、理由我又要怎麼寫?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您所述,您應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資訊,然政府拒絕您的申請,此即為一拒絕申請之行政處分,您此時自可依上開法律提起行政救濟,即請求政府為撤銷原處分,並給予您準予申請資訊之處分。

訴願書的寫法您可依政府提供之表格分項填寫,然內容部分建議您可備齊相關資料尋找律師協助。

MF 103-11-06 10:57

ABCDE五人為同家公司員工,
五人與A女男友共六人開設一個line私人群組聊天打屁罵罵公司與老闆發洩情緒,
聊天內容無關公司機密,也無捏造事實,但有情緒性字眼包含髒話及豬狗等字句。

一日A女將手機放在位置上,老闆未經A女同意私自偷看手機內容,
進而發現line群組與其中聊天內容,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問

1.老闆行為是否觸犯妨害秘密妨害隱私罪?
2.老闆事後向A女男友坦承此事,有兩人line對話內容為証,
  請問此證據足以向法院提起告訴嗎?或是A女男友可出庭作證?勝訴機會大嗎?
3.老闆先生認為群組聊天內容為公然侮辱打算提告,群組為私人聊天並未公開,也不算公開場合,
  請問「公然」定義成立嗎?老闆先生說三人以上即成立是否正確?
4.若因此遭到解雇可求償嗎?公司有簽約,尚未期滿。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有涉犯妨礙秘密等罪。

2、確實可能涉犯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

3、必須依據雇用契約工作規則而定,倘若符合,可以予以解雇。

Lowe 103-11-03 15:42

律師你好:

本人因多件包裹數量被放置社區大樓管理室1樓超過規定之24小時, 因此被社區委員拍照PO網在以建案為名之聯誼社群網站上指名要求處理。請問這是否有涉及"妨礙秘密罪"的部份。

另外被汙指我把社區大樓當集散地進行商業行為。事實上本人並未在社區跟任何住戶進行買賣, 只是單純收件相對其他住戶量多。請問本人有違法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09 21:00

您的情形看起來較難成立妨礙秘密,但若對您有不時指涉足以損害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罪,請參酌。

mr.ke 103-10-23 20:19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在6月間在餐廳工作時因為偷拍犯了"妨害秘密罪"
當時有被害人發現證物(非員工)當場沒有通知店員及報警,隨後私帶證物離開現場,並擅自看裡面的內容,隔天去向總公司投訴說在我們單位發現偷拍,本人也在同一天中午去就近派出所"自首"(對方未報警)
大約在七月初,對方終於去報案,警方也通知我去做筆錄(自首第一次,這是第二次),在本月20號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庭中對方有表明說願意原諒我,檢察官就詢問雙方條件,本人因為經濟因素願意用1萬元做賠償,對方不接受堅持要前公司一同出面(本人自首當天就離職了,且提告案件屬本人個人行為,檢察官也向對方表明)才願意和解,本人試著聯絡過前公司,不過前公司切割得很清楚不想理會(根本找不到主管)...
想請問一下 本人有"自首"但未獲得和解,這樣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感謝閱讀!

林智群 (klaw) 103-10-23 21:23

 自首只能減刑,不表示可以換到緩起訴

況且你跟對方沒有和解,檢察官緩起訴機會不高

另不建議告被害人,那只會讓檢察官認為你犯後毫無悔意

mr.ke 103-10-23 21:2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自首只能減刑,不表示可以換到緩起訴

況且你跟對方沒有和解,檢察官緩 ... (恕刪)

感謝klaw回復

我明白了,只能靜待司法審判了...

米米 103-10-23 09:48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某A小姐在臉書社團認錯人 以為我是管管就密我

內容大概就是了解社團相關事務 然後我跟他說找錯人了

所以我把上面簡短的對話貼去該社團 然後標記管管跟她

說明:管管X小姐 某A小姐想要了解社團事務

底下有人回留言 不過大概就是”找錯人了””走錯櫃台了”之類的

我個人覺得無傷大雅的對話@@

然後到了晚上 社團團主就密我了 說某A小姐檢舉

她的檢舉內容大概是”說我將她傳給我的私訊對話公開 很不禮貌 在刑法妨害秘密罪還提及其保護法益 甚麼對話射程範圍之外"(非常長 我懶的打 反正就是類似網路抓下來的網路法律知識 其實我詢問過相關的朋友 基本上她傳給我的東西 也沒任何個人資料 沒有任何毀謗或是利害關係 基本上是沒有甚麼大問題"

我事後還好心的跟她道歉 說沒顧慮到她的心情真不好意思 文我也刪除了

結果又換來她一直說長篇大論妨害秘密的問題 要我認錯= =..

我想知道 我這樣真的錯了嗎? 有必要換來這一頓氣嗎0.0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3 22:15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無妨害秘密之問題,可以無庸理會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