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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104-05-15 21:39

前夫意外身亡,我們共育一子目前14歲未成年,我是法定代理人。
前夫分別為二家公司股東,每家都有1/4股份
問題1:負責人說前夫只是掛名股東,而且簽有掛名股東契約書,我沒親眼見過這文件,甚至懷疑簽名真偽?
問題2:二家公司目前有清算出售打算,全部股東簽名同意,股東說要我們返還公司股份,等同要我們代前夫放棄所有股權,當然不能簽,我們可要求多少金額權益再決定簽?
問題3:已辦妥限定繼承,對於負責人和前夫私下的債權債務還是要未成年繼承人償還嗎?
問題4: 股份債務不是應該分開談,但股東意思解除債務就是放棄股東權益,我手上沒有可依據文件,只有103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我能為未成年獨子爭取到什麼程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有辦理限定繼承,但仍應注意您前夫的債務是否有多於債權,而本件由於名義上的持股人仍是您前夫,所以您們當可先依股票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此件應該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5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國稅局調閱前夫之財產清單,並辦理限定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不要隨便簽名。

二、有任何書面都要找律師確認再處理。

三、不要隨便拋棄權利。

歡迎攜帶相關資料約談。

約談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晶晶 104-05-14 15:23

我和老公92年11月結婚,
育有一對兒女
去年12月21日發現
老公和一位在通訊軟體上認識的
外籍新娘發生關係(已離婚,
他們大約於去年10月開始聯絡
且約出去幾次,發生二次關係)
第二次時有拍下影片

我想離婚但他不肯(為了小孩)
他說和那位林小姐沒有感情
單純只是想做做看
(我不知道林小姐的住處,只有她的line若要提告,這樣有辦法告嗎?)
(他覺得這種女生,比較不會有麻煩,
也不需要付責任,單純當炮友而以)
所以不想離

我和他事後約定如下
1.公司的股份過戶二分之一到我名下
   (但他哥哥不肯,二個是合夥關係)
   但我老公還是願意寫同意書給我
2.保險的要保人,全部改成是我
   (現在因為保單有豁免權的問題,也還沒改)
3.若再犯,願意承諾支付精神慰撫
4.刪除這個通訊軟體,並不再和林小姐聯絡
   (但在上個月,我發現他又偷偷下載
     同一個通訊軟體tango,他說他只是
     好色,因為裡面有些女生穿得很清涼
     ,他只是把他當做在看A片的心態而以)
5.放棄房子
   房子是在結婚前92年以我的名義購置,
    因為在婚前,我就和他說得很清楚房子的部份,
    都由我來負責,所以後來我解了定存.
    賣了基金和股票償還了一些,其他的就慢慢還
    頭期款是我付的,之後也是由我戶頭支出
    從93年3月開始每個月要繳房貨14000左右
    這是我負擔的起的,(但現在他反悔了,說他也有份)
    一直到96左右,
    他因為違反私自借錢給別人而交出薪水,
     一切生活開銷由我來處理
     婆婆認為那房子是我的嫁妝,
     嫁過來就是她們的.
    且我於95年4月便在家帶小孩,
    夫家人認為是由丈夫工作所得支付房貨,
    所以認為我老公也是所有人,
    房子他也有份,我想問,
    這算是婚前的財產嗎?
    他有權主張嗎?

事發到現在,他一直認為他沒有錯
他覺得這是單一事件,不是背叛
過了就算了,
還說現在很多這種事
男人在外都是玩玩,
說我沒必要逼他去法院公証房子的事及財產分開的事
和請律師公証協議書的事
他覺得我像是只要他的錢不要人
還說很多女人,面對這樣的事
都選擇寬容原諒,
為什麼我要逼他去公証

(我有他們的性愛光碟)

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做呢
若談離婚,我應該要如何做呢?

如果不離婚,只要雙方協議好哪一部分的錢要贈與給你即可,這部分屬於無償取得將來如果離婚,不須計入婚後財產。你的房子的部分,屬於婚前財產或是無償取得的部分,將來離婚無須計入婚後財產,對方對此部分沒有剩餘財產請求權。另外,房子登記你的,除非是借名登記,否則法律上就認定是你的,不會因為結婚而變成老公的。

如果要離婚,那就是算清楚婚後財產,然後就差額的部分你有請求權。你可以就對方通姦行為提起告訴及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小孩將來權利義務的行使,也要在離婚的協議中或訴訟中一併解決。

建議,如果老公本人心地還是不錯的,也願意把一部分的財產登記到你的名下,你有財產的保障,對方將來作怪的機率也低些,也許可以原諒對方,然後好好經營雙方的關係,對小孩會比較好。

以上,清官難斷家務事,要如何決定還是應該要看你自己的想法及感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4 2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離婚,就必須簽約保障自己。

2、倘若要離婚,可以先協議,無法協議就提告處理,並且應該注意6個月時效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惟通姦犯罪成立之證據要求嚴格之,並準備協議書給您配偶,避免日後發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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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4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貓咪 104-05-06 00:30

您好:有一些事情想請教律師
事件:因母親節,所以到漢神百貨公司購買一台按摩椅,在現場試坐後覺得很棒,所以就花了24萬買下最貴的天王按摩椅給媽媽。但是在使用按摩椅的第4天,按摩腳部的機器出現了很奇怪而且又很大聲的雜音,我要求OSIM按摩椅換一台全新的按摩椅給我們(我有將按摩椅很大聲的地方用手機錄影起來)。但是過了幾天,第2台按摩椅送來我家,瑕疵非常多:音響有一邊壞掉、椅子的滾輪發出很大的雜音、按摩椅要自動收起來時震動很大、掉漆掉得很嚴重還模差到便白色的狀況(第2台發生的狀況都是他送來的第一天發生),因此我們向OSIM詢問,OSIM先派來技師評估,並只回了我們一句話:下一次換來的按摩椅有這樣的情況很正常,我們要出貨之前都有先請人員評估檢查過。第一次與第二次送按摩椅的交通工具差很多,第一次送按摩椅的交通工具是很大型,類似搬家公司的車,而第二次送按摩椅的交通工具是一般小貨車。而後我們要求OSIM要出貨之前讓我們消費者到出貨公司先查看是否有瑕疵,OSIM要求我們簽一張合約書(我將合約書打成Word檔):買受人某某小姐(以下簡稱甲方),向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購買型號OS-838 uInfinity 按摩椅 橙(110V),共壹台。甲方要求更換同款式新品,經甲乙雙方協議,約定事項如下:一、    本次甲方所換獲之商品,日後甲方同意以該商品之保證書所載方式處理,不得要求退貨或換貨。二、    雙方同意除本同意書約定外,不另向他方為請求、主張或提起訴訟,並承諾不對外發布相關訊息。三、    右列各項條件甲乙雙方均詳細了解並同意遵守。

甲方  姓名:甲方  身分證字號:乙方  名稱: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統一編號:22645434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客服專線:0800-099-060#1 市話撥打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2-82271589
讓我最氣憤、疑點的事情是這以下幾項:1.這份是換貨同意書,但是osim的機器本來就有故障,因此我們才會要求要先退然後再換一台新的,而現在osim又換了一台瑕疵更多的按摩椅來,我當然會要求要換貨!!!如果一開始送來的第一台如果是完整的不是更好嗎?我也不會一職這麼的生氣2.什麼叫作是正常的現象,你辛苦的存錢買了一台24萬的按摩椅,聲音大到可以蓋過電視的聲音,這個也較正常嗎?漆的顏色摩擦到變白色這也較正常嗎?3.有哪一間公司會請消費者簽這種合約書,而且還不准消費者對外求助,這份根本是在保護osim的公司啊!而且什麼叫做不得要求退貨或換貨?那如果之後遇到問題怎麼辦,要算自己倒楣嗎?4.並沒有給我保證書,也不知道保證書的內容。
想請教律師:這樣的狀況我要怎麼處理?合約我是還沒簽下去,因為我不了解,也沒跟OSIM談過合約書的內容,是他們傳這一張合約書給我然後就說要先簽這張才會有後面的流程。所以我是要請消保官來幫我處理嗎?還是請消保會之類的?
拜託律師能夠幫我,給我一些法律上的建議,我真的很生氣,但是又不知道怎麼處理~~拜託您了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不要簽署該份合約,而較快速之解決方式,建議直接向消保官申訴,由消保官來介入解決,廠商本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買賣之物有瑕疵,可以主張減少價金,如果瑕疵甚嚴重,無法達到正常使用的效果,你們還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後續的處理方式應該很難讓你們滿意,建議你們與對方解除契約,請對方退還價金。對方可能不願意,這時候走司法途徑難免費時,且可能僅准許減少價金,建議你們可以找消保官消基會協助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也許讓媒體知道對方的產品品質不佳及售後的態度也是個好方法(只要你所說的是事實,且與公益有關,不至於構成誹謗罪)。

 

貓咪 104-05-07 11:09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買賣之物有瑕疵,可以主張減少價金,如果瑕疵甚嚴重,無法達到正常使用的效果,你們還可以請求解除< ... (恕刪)

 陳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OSIM說要退貨時收拆裝費2000-3000元這樣怎麼辦?

sky 104-04-08 21:41

您好~

我想請教一問題~

約30年前家父於任職公司認購該公司股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上櫃)

認購金額為每股10元~

因今年家父提出退休,但公司老闆卻要求以原購買價購回家父手中持股

當初購買時為現金購買,且股票紙本均已登記家父名字且由家父自行收藏

購買時並無簽署任何契約,也沒有任何紙本留存,僅為一手交錢,一手拿回股票

因家父擔心退休後沒有收入,雖持股分紅不多,但近幾年下來仍有固定金額

因此並不願意售回公司,更何況是是以原購入價格

請教貴律師~家父遇此情形,是否真的要跟公司妥協,或公司真的有立場如此要求嗎?

家父另一方面也擔心若拒絕公司,公司會以家父的退休金發放作為要脅,若真如此,是否可向政府機關申訴?

感謝您抽空回答~~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8 21:57

1.依你所述當初員工認股並無原價買回之約定,故是否出賣可由持股人決定

2.依你所述,你父親已符退休規定,自可申請退休,但宜注意新舊制退休規定不同,新制的話,在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專戶會有公司每月提繳之退休金,還是能領到,舊制的話,退休金是公司要準備的,公司可能耍賴,則可能要訴訟解決(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不賣回給公司,若公司已退休金威脅,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並同時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一、這個部分是一個計算的問題。算清楚了再決定。應該要先算這個股票目前拿來賣有沒有人要買,市價多少(如果怎麼賣都賣不出去,留著要有好處才行),公司體質是否健全,是否已經營不善即將倒閉…每一個點都算清楚,你就會知道要不要接受公司的條件了…二、談判的時候允宜溫和。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樂比 104-04-07 10:13
您好 原先在養生館上班,有位股東退股,轉賣股份給我。股份是36萬(我不是ㄧ次給36萬 ,分六期,簽六張本票),股東只有我跟另一個,另一個股東是負責人也是店長 因為理念不合在三月初提出退股,她說再找人買我股份,但到現在沒有動靜 三月我也沒分到紅利也沒看到整月報表(三月是有賺的,有傳每天的收入給我) 合約書上 1.沒寫合夥期限。2,有寫3月開始分紅,開銷我跟她一人一半 3需雙方同意才能將養生館變賣,若一方不同意不得變賣及不得退股或拿回股份現款 我跟她說要退,她說幫我找人買我股份,她說找到適合的人沒那麼簡單 若一直這樣下去,我該怎麼處理?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4-07 10:31

您好:

1.無合夥期限之合夥合夥人有權聲明退夥,但需在兩個月前告知對方(如三月告知五月要退夥)才

   合法;且退夥後必須要與合夥人結算合夥財產,對於退夥前之債務仍應負責。

2.本件另一合夥人不同意你退夥之行為,恐與法不合,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尋求專業協助為宜。

以上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電(所)指名本人諮詢。

流浪狗 104-03-13 10:45

我家人是公司董事也是公司受雇經理人

之前有股東因為認為自己的股份買貴了所以向公司提告

3月4日我家人收到法院寄來說股東申請了『假扣押強制執行』扣押我家人個人薪資三分之一的命令。

但是這起事件本身應該是股東與賣股份的人或是公司(董事長)的糾紛

我家人也沒有實際與該名股東金錢上的往來或是債務糾紛,但是反倒是對我家人申請了強制扣薪這樣的命令。

公文中有提到10日內得提出書狀異議,我想請問如果我不申請異議是不是會變成有默認該筆債務的成份在? 還有3月4日收到公文,所以10天內是指行政上班日的10個工作天,還是指含例假日這樣的10天?

我有打聽到可以申請『債務人異議之訴』,請問是要怎麼申請,又或者是哪裡有格式可以參考嗎?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3-13 11:26

您好,建議您盡速提供這份法院來文給律師參考,對方應該在近期內會就這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你不見得現在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因為你們在前揭訴訟中的答辯也可能讓你們獲得勝訴判決,待判決確定後,就可以解封了。

另外,目前既然是假扣押薪資,代表對方有查過你們家的財產了,如果目前要解封,你們就要供全額擔保避免假扣押執行。

以上,如有進一步的需要,請與我聯絡。

律師

流浪狗 104-03-13 13:39
回覆 家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建議您盡速提供這份法院來文給律師參考,對方應該在近期內會就這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你不見得 ... (恕刪)

律師妳好,

我現在比較在意的是究竟所謂的10天內是指10個工作天還是含例假日的10天這樣記算?

因為像我3月4號收到法院命令,
10個工作天的話,應該是3月18號之前提出;
但如果是含例假日的10天的話 ,就變成3月14號前提出;
如果是後者我變得會非常緊急,所以一定得知道。

還有我可以問一下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裁判費是怎麼計算嗎?
是用原告提出假扣押我家人的總額去計算法定%數,
還是用被假扣押的三分之一薪資去計算那個法定%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3月14日前提出,法院假日仍可遞狀,建議您先遞狀,以遵守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良 104-03-09 00:42

誠心請教各位大律師:
之所以會到此發問實在是因為小弟的遭遇已經到了求助無門的情況
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是一間進口美國雞豬養殖營養品公司的業主在一年多前, 
遭到親人買通自家員工聯合以不法手段, 將公司原有的業務, 客戶資料, 進口輸入許可, 
詐騙形式橫奪與過戶小弟的親二叔江鴻春長年負責動物營養品業務的對美國聯絡事宜有一天, 
叔叔通知我, 美方將藉故拔除我公司的代理權並同意將代理權轉至其兒子江燊堯公司名下

因此事以超出小弟之能力範圍, 亦無從阻攔於是小弟拜託叔叔幫忙, 確保代理被拔除後, 
能夠經由其兒子公司購得貨源, 並轉手賣給公司原有客戶小弟以相信自家人的心情, 
同意將輸入許可過戶給其兒子名下, 誰知, 叔叔得手後就失去聯絡, 
也才發現他是想把事業整個吞掉

後來經由公司另名陳姓員工陳述, 小弟才知道公司羅姓員工早已知情並遭收買
不但協助叔叔把公司的輸入許可過戶到其兒子唯貿股份有限
並將我公司之客戶資料洩露給叔叔於是將她開除, 並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經朋友介紹, 小弟找到了馬在勤律師, 並簽約付款八萬元委任在這之前小弟絲毫沒有訴訟經驗以相信專業的心情, 全權交給律師處理過了半年後, 毫無音訊, 小弟擔心之餘致電給馬在勤律師誰知這位馬在勤律師竟以公司搬家, 事務多忙又說曾致電龍潭派出所, 私下打聽案情說案子若提告可能對我不利為由, 而拖延整整半年小弟認為此人不可相信, 於是解約, 還被扣了兩萬元

小弟認為, 馬在勤律師很明顯是說謊
羅姓員工的確是住桃園龍潭
但龍潭分局的人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件事
所以小弟猜想, 他們應該是已經私下協議吃案, 拖延我的時間

背叛公司的員工名叫羅麗雲, 其兄長為法律界資深大老羅明通馬英九御用大律師, 聽說會是下任檢察總長候選人, 也是馬在勤的老師小弟在簽約前曾問過馬在勤, 是否真能與自己恩師對薄公堂而他當時信誓旦旦說, 告贏機率很高, 先告再說吧小弟因此才安心簽約, 誰知道最後變成拖延半年的戲碼小弟才發現自己被騙, 也才學會世間險惡小弟叔叔的兒子江燊堯, 其妻為凱基證券董監事女兒目前亦在凱基證券擔任要職, 開名車, 已經極具經濟基礎小弟不明白為何要做這種不法的事而小弟遇到這樣的事, 對人性極為失望原本對訴訟的積極心情, 被這樣一搞, 已經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相信誰後來小弟輾轉從朋友口中得知, 馬在勤跟羅明通都是藍派律師相護是理所當然, 故小弟對此極為失望, 亦開始對藍深惡痛絕朋友表示, 若想解決此事, 若再找到藍派律師, 恐怕只會重蹈覆轍小弟本身並不懂政治, 事發之後, 小弟曾試圖以剩餘資金開了間小咖啡店想試看是否有機會重新建立經濟基礎, 並希望能重新尋求法律途徑但如今小弟的店, 因地利不佳客源不足, 也已經開始出清頂讓這些時間, 小弟罹患了憂鬱症, 心中憤憤不平一直想討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但已經不知該如何是好如今店也倒了, 小弟已沒有可以再失去的東西了只能背水一戰小弟曾經試著再次尋找律師
而, 小弟嘗試透過網路諮詢的律師聽到羅明通的大名就直接不受理諮詢

小弟雖不懂法律, 但相信自己本身具備的證據是充足的
因為他們許多聯繫都還是透過公司的電子郵件
郵件之內容可明確發現, 協助叔叔的部分
均為羅姓員工個人獨斷之行為
郵件小弟也都保存妥善
並有公司另名員工可當人證
個人認為, 告贏的機率理應是不低

除此之外, 被我開除的羅姓員工
曾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
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遣
並不承認其犯行

當然小弟是不可能給其資遣費的
當時心想, 若對方問心無虧, 大可對我提出告訴
何況她又有大律師的哥哥撐腰

但此事最後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見
對方終究是心虛的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若小弟沒有錢請律師, 是否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申請律師協助訴訟
2. 若小弟想辦法籌錢請律師, 是否能推薦具正義感, 職業道德, 保護當事人的律師
3. 如前言, 小弟的咖啡店即將收起, 公司在無實際業務運作的情況下
勢必得將公司結束, 若是辦理停業或歇業或是將公司轉讓過戶
是否會影響到訴訟
4. 小弟希望能聽聽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的見解, 又一旦訴訟
小弟是否有勝算, 勝算高嗎?
5.這樣的情況, 若要訴訟, 可以告他們什麼呢?只要是任何可以告的罪名都好
6.是否可能提升至刑事案層級?
7.這樣的案子有多久的時效性可告?

大大感謝

sandy 104-03-04 13:26

父親為公司董事一員,近期發現自己公司董事的身分及股份被其它董事(兄弟)偽造文書,並取消其董事身分及所有股份。   我們懷疑是之前父親把印章留給公司會計(妹妹)方便辦理貸款資料而有機會被變更資料。   請告訴我要如何申述,即恢復父親董事及所有股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可以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另民事可以主張確認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4 13: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並且提起確認董事關係存在民事訴訟

1. 刑事上具狀向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經驗上,依具體事實細節,通常對方還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竊盜(要視具體事實過程而定)

 

2.民事上,依具體事實過程可主張確認股份轉賣(讓)契約書不成立、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已回復股份所有權董事身分。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sandy 104-03-04 16:0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刑事上具狀向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經驗上,依具體事實細節,通常對方還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竊盜 ... (恕刪)

 黃律師您好;

因為董事身分及股份被變更時間是101年,現在提告是否會太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4 17: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案屬於公訴罪,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因此現在還是可以提告

沈恆 (沈律師) 104-03-04 18:38

您好!

關於時間問題,下列事項應注意:
1.  如果因時間經過原董事任期已滿,並經改選別人擔任董事,則已無法回復董事身分。
2.  如果原股份轉讓後,因時間經過已再轉手給善意第三人,則可能無法回復股份,替代方案是請求損害賠償
3.  偽造文書追訴權時效是20年,並不會逾時效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4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起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外再以公司為被告提出確認之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4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拒不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un888 104-02-24 00:00

拜託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前面內容 我大概看的懂 所以我就沒打出來

關於第九第十我不明白怎麼做,若沒做會怎樣?

我是債權人  

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我

正本 第三人 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禁止 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清償,請  查照

附註第三人速將扣押結果填寫於所附之聲明異議狀後傳真至 xxxx或郵寄至本院即可

九.債權人得於收受命令後7日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提出視為無意見

十.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空白)

 

 


 

一、第九點係法院的例稿說明,不用理他。

二、第十點一定要做,持該份文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然後寄給法院承辦股即可。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run888 104-02-24 10:53
回覆 江昱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第九點係法院的例稿說明,不用理他。

二、第十點一定要做,持該份文書去戶政事 ... (恕刪)

 感謝江律師回覆 再請教一下

我收到通知書十多天了現在去申請還來得及嗎?

因為我和債務人戶籍地不同但他通訊居住與我同一縣市

戶籍謄本要去哪個戶政事務所辦?

run888你好:

該扣押公文是執行法院依據你的聲請債務人任職的公司發扣薪命令,該公司收到命令後便不得任意給付薪資債務人,但該公司若對於執行命令有意見(例如債務人已無任職等)則得於收到公文後十日內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若是期間經過後該公司未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則執行法院會另外發給債權人、債務人及該公司移轉命令,指示該公司應按期將應給付給債務人的薪資(通常為三分之一)移轉債權人,此時債權人可與該公司聯繫往後如何取款的事宜。(附帶一提,在該公司收到執行法院的移轉命令時仍有十天可以聲明異議)

以上供參

run888 104-02-24 11:08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run888你好:

該扣押公文是執行法院依據你的聲請債務人任職的公司發扣薪命 ... (恕刪)

律師,謝謝你,後續處理說明的很詳細,讓我學到一個經驗

一、依你所提供的資料,法院並未限定期日,所以還是可以去辦,越快越好。

二、雖然與債務人不同縣市,但是僅須持該份文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

三、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四、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run888 104-02-24 16:02
回覆 江昱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依你所提供的資料,法院並未限定期日,所以還是可以去辦,越快越好。

二、雖然 ... (恕刪)

謝謝你,我知道了

看來後續還要跑到對方公司所在縣市才拿的到錢了吧

leo 104-01-28 16:27

您好:

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未經核准變更車位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向市府檢舉,市府卻稱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發函通知車主說明,而車主函覆之內容無法確認是否為停車位變更使用行為人,尚無法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據以查處,但同法之第91條已明定處罰對象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車主使用未經核准變更車位停放其車輛即為使用人,且市府承辦人之前回覆之電子郵件所提及99年間之民事判決及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28日發函給市府都市發展局,均指出違法施作變更車位者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哪有不能確認變更使用行為人之情形,又有哪條法令規定不能確定施作變更車位者,違法使用停放車輛的車主可以不用被罰嗎?

江小姐 104-01-27 15:4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退股問題,股份沒有轉讓股東

而是由公司出錢買回,這些相關法律及協議書範本要到哪裡找?

另外公司可以主張分期付款買回嗎?

或依淨值打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7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股份買回的部分有法定要件限制。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避免違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殷竹 (cathy31) 104-01-28 11:45

江小姐您好,

關於股份買回的限制規定以下提供公司法相關法條供您參考,

第 167 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特別股)、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
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
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
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
登記。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
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
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
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 167-1 條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
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另外關於您需要的合約範本,本所備有“股東協議”,"認股書“...等相關中英文商務合約範本,供您參考,歡迎來電詢問。

和律法律事務所 0910307301林殷竹律師   0927272925郭秘書  
yinchu31@gmail.com 

Cherlene 104-01-27 11:14

請問我於103年2月退股份辭監察人一職,但今年無意上網時看到我的名字還掛監察人股份也在,詢問對方為何我的名字為何還掛在上面,請對方開證明103/2~104/2如公司有任何違法的事情與我無關,但對方一直強調我的股份讓渡書上的日期是簽訂103/2月,簽署文件就是最有力地證明,只是他未去辦理不懂為何還要開證明給我,而我詢問何時處理好,卻一直不回應,我這邊只有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1-27 12:59

您好!

您可以要求對方去辦理移轉登記,若對方不理會,則需提起訴訟才能徹底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建議先發函要求變更公司登記

如果仍無法處理

可以直接提告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之訴

打贏之後就直接請商業司變更登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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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李 104-01-23 22:21

朋友當初找我講好要開一家餐廳~ 他出6成我出4成,當初頂讓金70萬外加周轉金60萬元~所以總共他出了78萬加上9萬3的房租押金=87萬3千

那我出了54萬4千元,但是當營業還不到三個月因為營運不善導致我們的周轉金賠光~這時對方盡然說他要退股,但是當初並沒有簽任何的合夥合約,都是口頭上答應的,因為這樣子我就暫時先把店自己扛起來,而她還是繼續在我的店裡工作 從10到現在也算了薪水給他<我打算2月請他走人> 那這幾天他跟我說他要我把股份的錢退給他~但是因為店一直到現在都還是虧損的狀況中~一直到現在我還多砸了快30萬下去~之前有稍微提到我可能只能退4成的錢給他因為店裡還在虧損中!但是他覺得為何不是六成的錢~我們這禮拜要談他退股的錢要怎麼算! 因為我們也沒簽任何合約 所以我不知道該用什麼方法來解決這件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簽訂契約,所以您們在協商時,若有達成共識,建議應以書面為之,當然若雙方談不成,則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李 104-01-24 00:0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簽訂契約,所以您們在協商時,若有達成共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可以打電話詢問您有關的問題嗎?? 謝謝

 

Barbow 104-01-14 21:14

律師好:

我原與七位朋友於去年成立專案公司,期間因理念不合及資金問題而陸續有股東離開。現在公司真的經營不善面臨資金周轉上極大的問題,我與其中二位股東萌生退意,打算讓公司結束,但有許多進行中的專案已無力執行,還有保固期的客戶也無力承擔,請問我們會為此而被法院收押嗎??我們除了賠款還會面臨什麼刑責嗎?? 對了,我原想辭去董事一職,但是合夥人告訴我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三董一監,請問真的是將子的嗎? 我不能強行辭去董事一職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結束公司,則需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至於未完成之案件,仍需依契約來進行,當然若中途終止則有違約之問題,需等到所有債權債務均完成後,公司才能清算完畢,至於解散後,需選派清算人來執行清算事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bert 104-01-10 20:28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

董事長一人

董事二人

監察人一人

由於董事二人與董事長理念不合

因此協議拆夥

現在董事二人已經沒有在公司上班

每次回公司協議拆夥事宜

董事長總是藉故推辭

經過半年依舊毫無進展

擺明就是你能奈他如何

董事二人可否及如何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董事長如阻撓不願配合

請問又要如何強制執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3 15: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必須符合法定或是章定解散事由,就算要決議也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與拆不拆夥無涉。

2、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不語 104-01-09 23:41

公司"是獨資商號組織,可以向負責人的個人財產取償;但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公司財產與負責人財產分離,無法強制執行負責人的財產

請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將自已的父母登記為公司的董事 為了讓債權人無法對公司負責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實際上負責人的父母跟本只是掛名 如此債權人光是拿到判決勝訴卻執行不了,這合理嗎? 請問律師有啥方法了幫幫小弟的忙眼睜睜看著負責人家財萬貫 而我卻只能拿到判決書 去查了公司根本沒財產了而且在今年的1月1日負責人將公司辨理停業一年  法律到底是保障著什麼 天理在哪裏  求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0 1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我國法制就公司法民事責任部分確實如此,不過倘若涉有詐欺問題,可以提起詐欺告訴。

小晴 104-01-06 19:21
爸爸九十五年有投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當股東,早已經營不善,卻到去年才辦理停業,卻沒辦理清算,因為我要申請補助,因為這筆股份無法申請,是否可以發存證信函至公司,表示捐贈所有股份給那間公司,如存證信函退回來,到法院申請公示送達,寫狀紙,等法院公告,還有別的辦法嗎?這樣的辦法可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1-06 19:40

您好!

可發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拋棄股權,若公司沒有因此辦理變更登記,還需提起確認與公司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晴 104-01-06 20:2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發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拋棄股權,若公司沒有因此辦理變更登記,還需提 ... (恕刪)

您好 請問 存證信函寫 拋棄還是捐贈比較好

如果要提出股東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是什麼時候要提出 等到存證信函退回嗎 ?

那如果用公示送達 寫狀紙 等公告 跟提出 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 那一個方法比較建議 ?

 

 

梁維珊 (妮可律師) 104-01-07 10:09

您好:如同沈律師所言,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較能解決紛爭,基本上,存證信函發出去後就應該立即提起訴訟了。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連絡。

小晴 104-01-07 10:37
回覆 妮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同沈律師所言,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較能解決紛爭,基本上,存證信函發出去後就應該立 ... (恕刪)

您好 : 所以我存證信函內容提及放棄股權寄出去後  就可以提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了嗎??

要怎麼提出??

一隻米 104-01-04 23:00

HI

我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個股東股金未給~所以所有股東決議要將他的股分轉賣,想請問公司法中有沒有規範,會不會我們轉賣後有不合法的問題?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0: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現行法制並無類此規定。

2、就您所述可能涉犯不實資本登記問題,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必須先進一步釐清對方未繳交的原因為何,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llyko 104-01-03 22:47

您好,我有乙批機器賣給股份有限公司,但有尾款60萬未收到,法院支付命令確認書己經下來,但查公司名下並無財產,請問接下去我應如何做,若公司負責人將財產移轉給配偶,我是否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1-04 16:07

您好!

公司查無財產,只能繼續查詢等待公司有財產時再執行。公司欠錢不能向負責人追債,更不可能執行其配偶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債務脫產給太太之後
債權人不能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這個是專屬夫妻間的權利

實務上大多是採用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歡迎來所詳談或電詢本所律師
所址:臺北市信義路4段391號12樓
電話:(02)2758-7681

關羽 103-12-25 02:08

律師你好

本人在103年11月1日至103年11月19日任職於萬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他屬於派遣公司, 雙方約定以月計薪

103年11月17日要派單位 台X加油站站長 向本人口頭告知103年11月19日終止雙方契約,
並讓我簽自動離職申請書,本人乃屬於非自願性離職,且自動離職申請書上只有簽名欄是本人簽,
其餘為資方填寫 本人認為這有偽造文書之嫌   想請問律師 這算是偽造文書了嗎?


本人被解雇後多次向加油站總公司客戶意見信箱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不成,但卻因為這樣反遭加油站員工恐嚇

103年12月22日於嘉義縣社會局調解未成 本人想告資方

原因如下

資方出具之離職申請書勾選原因為 自請離職 除簽名欄為本人親自簽名外其餘為資方人員填載 (涉嫌偽造文書)

雙方契約均由加油站站長與本人接洽,資方駐站代表從未告知本人任何事項

派遣公司在解雇本人時也未詢問本人是否有意願至其他駐點繼續任職就直接終止契約停止派遣 這應該不符合派遣公司之規定

資方同時出示考核評分表及自動離職申請書本人認為資方提出證據有瑕疵

想詢問律師本人應該要以哪幾條提告資方?

考核表時間11/20 但11/20時本人已經離職了,所以考核表內容有爭議
考核表備註 考核時間為每月1日 並考核上個月評比 但我考核時間是11/19 有爭議點存在
考核表備註 考核不合格者下個月不繼續任用 但卻考核完立即解雇        有爭議點存在
人員需求表時間11/13日代表早已要遣散本人 綜合以上幾點 本人認為資方做出假資料 

 

再向台糖加油站總公司投訴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時他們所回答的 

敬愛的黃先生:    有關詢問勞工權益問題,
回復如下:
1、 依據本事業部勞務承攬契約規定試用期間(3 個月),如有違反「勞務派遣工作守則」行為發生時不予錄用(如附件),將由勞務承攬公司停止派遣。
2、 黃君服務態度不佳及 11月 19日無故曠職等均違反「勞務派遣工作守則」規定。
3、 綜上所述,站長要求承攬派遣公司駐站代表停止派遣黃君。
4、 黃君權益問題,請洽詢本事業部勞務承攬公司。
祝日安                          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中部營運中心敬上

如他
第1點所答 將由勞務承攬公司停止派遣
第3點所答 站長要求承攬派遣公司駐站代表停止派遣黃君 是屬於非自願離職
這兩點所代表著 本人乃非性自願離職

一,法律上文件不需親自書寫,只要簽名為真即可。是以簽名前要慎重。

二,承前,故你所說情況成立偽造文書空間較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關羽 103-12-23 00:40

律師你好

本人在103年11月1日至103年11月19日任職於萬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他屬於派遣公司, 雙方約定以月計薪

103年11月17日要派單位 台X加油站站長 向本人口頭告知103年11月19日終止雙方契約,
並讓我簽自動離職申請書,本人乃屬於非自願性離職,且自動離職申請書上只有簽名欄是本人簽,
其餘為資方填寫 本人認為這有偽造文書之嫌   想請問律師 這算是偽造文書了嗎?


本人被解雇後多次向加油站總公司客戶意見信箱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不成,但卻因為這樣反遭加油站員工恐嚇

103年12月22日於嘉義縣社會局調解未成 且勞工局要我走法律途徑

所以本人想告資方

原因如下

資方出具之離職申請書勾選原因為 自請離職 除簽名欄為本人親自簽名外其餘為資方人員填載 (涉嫌偽造文書)

雙方契約均由加油站站長與本人接洽,資方駐站代表從未告知本人任何事項

派遣公司在解雇本人時也未詢問本人是否有意願至其他駐點繼續任職就直接終止契約停止派遣 這應該不符合派遣公司之規定

資方同時出示考核評分表及自動離職申請書本人認為資方提出證據有瑕疵

想詢問律師本人應該要以哪幾條提告資方?

本人可向資方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賠償金5萬元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3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派遣契約是存在您與派遣公司之間,依法要派公司跟您之間沒有僱用關係,根本無從終止,倘若您跟派遣公司並沒有終止派遣關係,則您仍屬於派遣公司之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主張權益。可以請求項目包含薪資資遣費或回覆職務。

2、該自願離職申請書倘若其他事項都已經登載完成,您仍然簽名,則並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且您應該受到拘束。

3、建議您應該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不要逕自提起刑事告訴。

關羽 103-12-23 12:25

律師你好

根據您所說的第3點本人已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並且有和資方調解 但和資方調解不成功

那張自動離職申請書 應該要本人親自填寫 不能由資方代寫吧? 資方代寫那張申請應該是屬於無效的嗎?

那遭恐嚇這事情可以提告嗎?

Emily 103-12-22 12:57

在去年12月時,在朋友介紹下投資了他們公司所販售的未上市股票

股票投資額為12萬,是每三個月為一季來發放獎利,共4季,且一直強調他們這是合法行為。

當時朋友在介紹此股票專案時有提到說,投資一年後,本金+所賺的錢都可以全數歸我,不需扣押本金。但這些方案都需再加入他們公司的會員,且加入會員又需多付1萬左右的會員費, 所以當時朋友提議說,我的股份可以寄放在他名下,由他購買(因為他有加入會員),而我當時也同意了。在這之後他也有書面證明說他真的有幫忙購買此股票

而我的股票是從今年一月份開始算起,在今年3月時,朋友確實有發放第一季的獎金給我。但是在今年6月時,卻被告知說獎利得等到9月時才能給我,因為他們老板被警方調查了,等調查結束後就會發放獎利。結果,就被調查出了他們公司根本是誘人投資真詐財,且他們公司和老板戶頭裡的錢也都空了,根本沒有錢可以付我們的獎利金。

 

所以我想在此請教各位律師到底該不該提告他們,因為我有幾點以下疑慮:

1.提告後,對方如果請出更厲害的律師來打官司...可以反而告我誣告嗎?

  2.那像我股票寄放在朋友名下,那我還可以告他們老板嗎?

  3.我要連同那位業務朋友也一起提告嗎?他可以到時說他也不知情並轉而告      我誣告嗎?

   4. 此事件的主嫌和公司負責人是不同人,那我該告主嫌還是負責人呢?

(事後聽說主嫌在其他地區也有相同案底,所以他這次是以他家人的名字來創辦公司的) 

  5. 如果我真的可以告他們的話,請問是只告他們詐欺這一條嗎?或是還有其他法條可使用?

 

真得很需要各位律師來幫我解除心中的困擾,麻煩了, 謝謝

藉由販售未上市股票、不法吸金既已觸法,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12-22 14:57

之前本站網友有委託本人提告,現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謹提供例稿給您參考

若有疑問可賴ncc101ds聯繫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OOO

告訴代理人:邵勇維律師   瑞瀛法律事務所
                         設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07)334-6338

 

被告:OOO

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案件,依法提出告訴,並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OOO與其他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女子等人,共組詐騙集團,明知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 、O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之股票係未上市股票,且未有上市及增資計畫,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一)  於民國103年1月份,OOO接獲OO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推銷OO公司未上市股票,惟OOO並未理睬。

(二)  於同年3月份OOO再次接獲OO等人之詐騙集團來電,OO等人明知自己並非係合法證券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偽以網頁導覽方式介紹OO公司之營運,表示自己於經濟部商業司已登記為OO,係為合法券商,向OOO佯稱投資OO公司股票將可獲利,又以每股為新台幣(下同)68元,若買5000股將配1000股每股為35元為對價(亦即6000股每股為62.5元),再以該公司於同年9月份將辦理現金增資,會以每1000股配1000股,致使OOO誤信OO等人為合法證券商且投資OO公司股票將可獲利而陷於錯誤,因而同意購買OO公司6000股股票,並以電子郵件身分證影本予OO等人,進而於同年4月中旬在高雄市OO區某處交付375,000元予被告OO等人所派來的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女子(計算式為35,000(1000x35)+340,000(5000x68)=375,000元)。

(三)  又,於同年5月份被告再以相同手法向OOO佯稱購買OOO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將可獲利,致使OOO誤信OO等人為合法證券商且投資OO公司股票將可獲利而陷於錯誤,同意以每股為68元之對價,購買2000股,進而於同年6月中旬在高雄市OO區某處交付136,000元予上開OO詐騙集團所派人之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女子(計算式為2,000x68=136,000元)。

(四)  嗣於9月中旬,OOO遲未接獲OO公司現金增資之消息,欲致電與OO等詐騙集團時,詎料已無法聯繫,其公司電話已成空號,再以電子郵件詢問該集團亦無回應,OOO始知受其訛騙,合計OOO共損失511,000元(計算式為375,000+136,000=511,000)。

二、案經OOO委由邵勇維律師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按詐欺罪之構成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OO等人上開犯罪事實,明知自己非係合法證券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3年3月份向告訴人OOO佯稱投資OO公司股票將可獲利,又以每1000股每股為68元,若一次買5000股將配1000股每股35元為對價(亦即以每6000股均價62.5元),致使告訴人誤信被告為合法證券商且投資OO公司股票將可獲利而陷於錯誤,此有OO公司投資報告書及其公司印章可資為證(告證一),因而同意購買6張OO公司股票,並以電子郵件傳告訴人身分證影本交付予被告,進而於同年4月中旬在高雄市OO區某處交付375,000元予被告,以此詐得上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此有OO公司股票及其國稅局繳款書可資為證(告證二)。

三、又於同年5月份,被告再以相同手法向告訴人佯稱購買OO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將可獲利,致使告訴人誤信被告為合法證券商且投資OO公司股票將可獲利而陷於錯誤,此有OO公司投資報告書及其公司印章可資為證(告證三),告訴人即以每1000股每股為68元之對價,同意購買2000股,進而於同年6月中旬在高雄市OO區某處交付136,000元予被告,以此詐得上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此有OO公司股票及其國稅局繳款書可資為證(告證四)。

二、核被告OO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請數罪併罰之。

三、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依法提出告訴,狀請  訴追被告之犯行,以資懲儆,實感德便。

四、再請傳訊OO、調取國稅局繳款資料之代理人係何人、及上開電話登記人,以追查共犯集團。

證據名稱及件數
告證一:OO公司投資報告書及OO公司私刻印章。
告證二:OO公司股票及其國稅局繳款書。
告證三:OO公司投資報告書及OO公司私刻印章
告證四:OO公司股票及其國稅局繳款書。

  謹    狀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具狀人:OOO

撰狀人:邵勇維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2 18: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匯款紀錄、投資契約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琪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若您備妥證據資料,即使對方不起訴,您亦不會有涉犯誣告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流浪狗 103-12-18 11:42

請問律師:

我們公司本來是獨資公司,研發了一些專利後引進了一些合夥人,而後在董事會的主導下公司轉型成股份有限公司。

但轉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老闆跟董事會達成協議將負責人的位置暫時轉讓董事會中的某一位董事,除了約定董事會日後會歸還負責人位置之外,也達成協議該董事不會干預公司原本內務運作,只會負責資金募集完成後會將資金引導回公司(有證人在場見證合夥同意書簽署)。

但在資金募集完成後,總公司(這裡指董事會及該董事的公司)非但遲遲不肯將募集來的資金引入公司也無對專利繼續投資的動作,遲遲不肯將約定的研發金費匯入委託的研究機構,甚至導致該機構因為沒收到金費而一度中斷研發。現在演變成總公司將資金、帳目、主導權一把抓住,就連公司(這裡指我們公司)進貨採購金費跟廠商請款都有可能撥不下來。

現在實在不知該怎麼辦了(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12: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雙方所約定的內容主張權益,當初是否有簽立書面契約?

2、倘若對方拒不履行約定,可以嘗試解除契約

流浪狗 103-12-18 12: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雙方所約定的內容主張權益 ... (恕刪)

律師你好:

合作同意書內容有載明募資款項分配及負責人調度及期限,

我們公司也多次向總公司提出拆帳提議,

但總公司總是以董事會不同意等各種理由推遲是否拆帳。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流浪狗 103-12-26 14:27

律師您好,

想先請問一下柯律師服務處所在地點是?

因為註明的服務範圍是新北台北桃園........範圍好像有點大

我們公司是位在新北市中和區

如果柯律師也是在大台北地區的話

老闆有意願跟柯律師諮詢一下

流浪狗 103-12-26 14:33

 

Osm 103-12-18 00:03

您好 最近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侵占被告

原由因該是去年跟朋友一起進行網路行銷買賣服飾,

所以成立了粉絲團,到今年四月成立公司我占股份40%,
後來因為帳務不清所以六月時退出公司股東
但是對方卻說粉絲團都為他所有(一個是他原本的,一個是後來她幫我建立但是維護回覆都是我在進行),
退出股份後一直跟我要粉絲團及GMail的帳號因為所有者跟管理者的帳號都是我用個人名義申請的所以不想給他,
所以粉絲團一直都是我是管理者他是版主的狀況下由他繼續使用,
到今年九月發現他退出粉絲團的管理系統,

所以十月時合併粉絲團的功能刪除該帳號(Facebook功能能合併粉絲團並刪除被合併的粉絲團但是保留粉絲到另一帳號,會通知所有管理者及需要2星期左右時間中途能取消),

現在卻收到法院侵占被告請問會被起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8 09: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對方的那一個帳戶,您未經對方同意要求整合合併,確實侵害對方之權益。

2、不過對方是告侵占罪,可能也涉有其他財物的部分,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Osm 103-12-18 09:53

您好沒有說清楚原本屬於他的帳號我並沒有動他~他目前還在使用

合併的是管理員是我的那個粉絲團~使用的帳號也都是我自己本身申請的部分

有關您所提【侵占】的刑事告訴相關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Osm 103-12-17 23:29

您好 最近收到檢察署刑事傳票 侵占被告

原由因該是去年跟朋友一起進行網路行銷買賣服飾,所以成立了粉絲團,到今年四月成立公司我占股份40%,後來因為帳務不清所以六月時退出公司股東,但是對方卻說粉絲團都為他所有(一個是他原本的,一個是後來她幫我建立但是維護回覆都是我在進行),退出股份後一直跟我要粉絲團及GMail的帳號因為所有者跟管理者的帳號都是我用個人名義申請的所以不想給他,所以粉絲團一直都是我是管理者他是版主的狀況下由他繼續使用,到今年九月發現他退出粉絲團的管理系統,所以十月時合併粉絲團的功能刪除該帳號(Facebook功能能合併粉絲團並刪除被合併的粉絲團但是保留粉絲到另一帳號,會通知所有管理者及需要2星期左右時間中途能取消),現在卻收到法院侵占被告請問會被起訴嗎?

abby 103-12-16 11:04

我與前夫於103年9月離婚生效,我是擁有監護權這一方,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1.探視權部分,因為有協商每週三晚上6點-8小孩可與前夫相處兩小時,但目前小孩子(1歲1個月)她的作息時間有所變動,晚上都7點半準備就寢睡覺,請問關於這點前夫部願意配合的時候我該如何做呢?

2.探視權的規定為兩歲後才有過夜這點,不知道是否可以重新申請至三歲再過夜,因為這幾次小孩子回去整天後,晚上回來都極度焦躁不安,但我不知道該用什麼方法把過夜時間延後到三歲,基本上前夫家與我娘家距離只有10分鐘車程,請問我該如何做呢??

3.若往後我搬離現居住的縣市時,小孩也跟我一同搬離時,探視權勢必會有所變動,如果前夫用這點可否去申請改定監護???會可行嗎???

4.關於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的部份,若我在離婚前兩個月為公司行號的負責人,但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對於夫妻財產剩餘分配是否會有所影響?我是承接阿姨的公司行號,股份部分為贈與取得,前夫可以對我公司每月的營收要求分配嗎??因為此案件法院要求鑑價公司對前夫名下的動產進行鑑價,想知道說通常鑑價出來的金額會低於銀行設定的金額嗎???

煩請各位律師指點了~謝謝!!

 

DAVID 103-12-14 22:01

幾年前父親與友人投資土地一筆 父親支出紀錄 土地登記在A君和B君名下

我方占百分之20 A君百分之20 B君百分之60 (用錢的多寡計算)

數年後 大家協議開立企業社 建屋出售  企業社登記  我.A君.A君的子女 甲乙丙丁  一共6人  B君的子女甲則是負責人

在這種情況下  我的股份還在佔百分之20嗎?

公司任何決定需要 每個人都同意 還是只要負責人 或者是大多數人同意即可?

因為當初建物起造人登記B君子女 甲 乙 丙  名下 現在B君用贈與方式將土地過入子女甲  乙  丙  名下  所以現在建物和土地都是B君子女的(他門沒經過我的同意可以這樣做嗎?)
此情況下可判定需扣除B君池有率?

我個人登記建物部份以用公司名議售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4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對方之合約如何訂立,若無法協調,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應有部份百分之20並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甄 103-12-10 21:39

早期有在大眾銀行有申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現金卡是最早辦的,是92年辦的,但年輕不懂事,不懂得理財還款,導致越欠越多,但95年時,銀行有通知我還款,我在99年時已將信用卡貸款還完也收到清償證明,說真的我一直以為我真的還清了,誰知道今天才收到法院通知書,說我還有欠大眾的現金卡,我原本納悶說不是都還完了嗎?當初大眾要我還款時怎麼沒有算到現金卡的部分,一問才知道,大眾在94年時賣給了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的欠款是三萬多快四萬,今天打去良京問,她說到這個月是欠21萬多,我不懂怎麼會這麼多,她說是從94年到現在的利息,我想問的是,這樣合理嗎?利息比本金還要多,三萬多變21萬多,雖然時間長達9年,但這樣合理嗎?銀行債權賣給委外公司,委外公司可以照銀行利息算嗎?良京實業是合法的嗎?三萬多變21萬多,怎麼感覺良京是放高利貸的公司ㄚ,我對法律不懂也沒錢請律師,我好不容易把債務都還完了,為何突然多了這一筆,不是三萬多而是21萬,我不是有錢人,怎麼感覺一輩子都還不完的感覺,是要逼我去死嗎?我好不容易花5年時間才把1百多萬的債款還清,現在又多21萬,下一次是不是還會多三十幾萬ㄚ,良京已經寄到法院去了,下禮拜就要出庭了,請問是私下談還款條件比較好,還是走到法院比較好,請問三萬多的本金變成21萬多,這樣合理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2-10 22:46

您好!

可先要求對方將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列清楚,才能知道該還多少錢。
另外,利息時效只有五年,超過五年的利息可以拒絕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甄 103-12-11 07: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良京說算到這個月,所以我可以直接拒絕償還五年後的利息嗎?我該怎麼拒絕,那如果他們不接受怎麼辦?查網路許多人多良京很硬不好談,利息都不會減免,我究竟該怎麼做?如果去法院出庭可以爭取五年後的利息嗎?我名下只有一台機車,出庭會不會扣押我的機車呢?是該私下跟良京解決還是出庭呢?哪一種對我比較有利?明明就不是銀行卻用銀行的費率去算,他說利息是百分之20%,照銀行利息,這樣合理嗎?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本所甚為關切,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案情細節,俾能以法律專業為您解困。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sin 103-12-08 20:57

請問一份總價16萬5,頭期款4萬5~分50期
第一份剩3-4個月就繳完了,但我想解約!
詢問業者~其餘10份的頭期款只要解約就拿不回來!
請問要如何處理?
第一份已繳完的解約可以拿回多少?
業者是品安生命股份有限公司-生前契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8 22: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需要寫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即可。

2、討若公司拒絕,則可以向公平會求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8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若對方拒絕,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或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in 103-12-10 00: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請問委託律師處理到好,費用是如何??
請回復寄到信箱:qp123395131@msn.com
sin 103-12-10 00:1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委託律師處理到好,費用是如何??
請回復寄到信箱:qp123395131@msn.com

Arthur 103-12-04 12:09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同時出清賣出公司使用的房地產(房地產掛名在B個人名義下)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

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04 12:30
您好!
只要是B同意的買賣就有效,不會受遺囑拘束。
移轉前C有權簽發的支票,公司仍應負責;移轉後應收回支票章,C應無法再合法簽發支票
動產有無設定抵押,只要調閱地政登記謄本即可明瞭。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遺囑死亡時才生效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你就可以瞭解有無其他債務設定擔保了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你就立刻去變更公司登記銀行大小章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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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Chen 103-12-01 20:39

各位律師好,有向一間小公司負責人購買一批商品,但是貨品未到後來有與對方簽本票裁定,裁定成立後,因為對方無動產,也無他的私人帳戶目前進行到查封股份動作(小公司賣股份也沒錢),後來再與對方簽現金保管條期限到了後,錢還不到三分之一,現金保管條雙方不能是借貸關係,再來就是他錢還不到三分之一,請問報案的話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1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您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方均無財產,您再提起民事返還款項之訴訟,即使勝訴亦無實益,若欲提刑事告訴,亦需有對方構成犯罪事實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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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01:30
這兩天有收到一張我很久之前加入的直銷公司(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寄來民事支付聲請狀 說我欠該公司帳款,要我歸還七萬多元的獎金,如果沒還要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 我真的不記得我有這筆獎金的收入,事隔真的很久了,至少10年了 也真的記不得是領現金還是轉帳了、但聲請狀上說有證據契約書影本和應收帳款表影本、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該去地方法院查詢還是?? 麻煩幫幫解救我的問題

豆豆您好:您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了,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敘述詳情,俾便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若為支付命令聲請狀,建議您向非訟中心聲請閱卷,並回憶、確認是否有該筆收入。若確定無此事,或可在收到聲請狀後20日內提出異議,本案將轉為民事訴訟審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mily 103-11-30 22:26

在去年12月時,在朋友介紹下投資了他們公司所販售的未上市股票

股票投資額為12萬,是每三個月為一季來發放獎利,共4季,且一直強調他們這是合法行為。

當時朋友在介紹此股票專案時有提到說,投資一年後,本金+所賺的錢都可以全數歸我,不需扣押本金。但這些方案都需再加入他們公司的會員,且加入會員又需多付1萬左右的會員費, 所以當時朋友提議說,我的股份可以寄放在他名下,由他購買(因為他有加入會員),而我當時也同意了。在這之後他也有書面證明說他真的有幫忙購買此股票

而我的股票是從今年一月份開始算起,在今年3月時,朋友確實有發放第一季的獎金給我。但是在今年6月時,卻被告知說獎利得等到9月時才能給我,因為他們老板被警方調查了,等調查結束後就會發放獎利。結果,就被調查出了他們公司根本是誘人投資真詐財,且他們公司和老板戶頭裡的錢也都空了,根本沒有錢可以付我們的獎利金。

以下是新聞連結

http://dawanews.net/news1_1.php?ID=223553%27

 

所以我想在此請教各位律師到底該不該提告他們,因為我有幾點以下疑慮:

因為我損失金額為12萬左右,我怕到時提告後,對方請出厲害的律師來打官司反而告我誣告,到時所花費的錢又會更多…

  2.那像我股票寄放在朋友名下,那我還可以告他們老板嗎?

  3.我要連同那位業務朋友也一起提告嗎?他可以到時說他也不知情並轉而告      我誣告嗎?

   4. 此事件的主嫌和公司負責人是不同人,那我該告主嫌還是負責人呢?

(事後聽說主嫌在其他地區也有相同案底,所以他這次是以他家人的名字來創辦公司的) 

  5. 如果我真的可以告他們的話,請問是只告他們詐欺這一條嗎?或是還有其他法條可使用?

 

真得很需要各位律師來幫我解除心中的困擾,麻煩了, 謝謝

萊雅 103-11-27 18:47

之前欠朋友錢有簽本票

但每個月多少會給1.2000元償還

朋友嫌不夠所以聲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因變更人名卻誤變更股份而又被朋友告刑事債權毀損罪」

在偵訊的時候,檢察官要我跟朋友去調解

但因朋友有失智症,他老婆沒有取得證明,所以另訂調解日期

後來 法院做出朋友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之執行命令

最後檢察官做出「債權毀損罪」不起訴處分

請問

1.對於我朋友已經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這樣還要去調解嗎?

2.如果調解會不去會有甚麼後果?

3.如果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4.如果調解成立.那我朋友取得「營業所得債權」的部分是?

5.如果調解成立,但付不出來,會怎樣?
煩請大大給於協助答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若不成立,仍須回歸到訴訟程序,當然若調解成立,則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不管是何者,檢察官既然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原定的調解時間應該都已經經過才是。

也就是目前並沒有法定的調解程序在進行(當然你們還是可以私下進行調解),也沒有所謂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

對方既已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你的收入,除非對方願意與你成立調解撤回強制執行,否則執行法院仍會依法執行你的財產

以上供參

萊雅 103-11-28 09:51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答,檢察官說要我們調解是到台中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因那時第一次偵訊後就直接到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但對方的老婆資格有疑義

(好像是沒有取得代理人證明,偵訊的時候提起訴訟資格也有異但檢察官要書記官「從代理人改成原告的老婆」)

所以原告的老婆本已答應和解條件,但地院又給下一次的調解日期小通知紙條

很奇怪的是:不起訴處分已經過了快一個月,期間對方又聲請再議,結果檢察署做出駁回再議處分,但是調解定的日期還沒到...因為覺得怪怪的,所以才提出詢問

結果經陳律師答覆,感覺更奇怪了.可以再請律師協助答覆現在是怎樣情形嗎?

回覆 萊雅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萊雅你好:

刑事偵查程序並沒有原告的部分,只有告訴人跟被告

而且縱使為民事原告,既然對方已經可以發動強制執行,是否有再為起訴而進入調解的必要

您的轉述部分恐有失真

建議您將手上的相關資料就近尋求律師的協助比較能幫助釐清你的困惑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小君 103-11-17 14:12

我先生與他朋友還有他朋友找來的2個股東,一起合股了2家店,當初要開店時,我先生原有準備股東合約書,但他們說,簽這合約書沒有用,拿給他們2次,他們也都不願意簽!!所以我老公也就放棄了,一開始都沒事,但後來經營一陣子過後,因我先生和他朋友(股東之一)吵架鬧不和,使得後面的日子被不公平的對待,因他們有3個人,只要他們3個人決定好事情,就逼著我先生要去執行,又卡在我先生是管理者,所以對我先生更不加客氣,這兩家店有一家賺得比較多,一家則是賺不多,但不至於虧損,賺不多的店因9月份因內部員工鬧不和,導致一堆人不做,因人手不足的情況下,休息了1個禮拜,也有打電話告知其他3位股東股東們也都說好,沒意見,但是等到會計算營收分紅利時,當月虧損約10萬,就說不給我先生領,連管理費都沒有,因虧損的情況下,我先生也就認了,但另外一家賺得比較多的店,他們也不讓我先生領,包含管理費和紅利,他們跟我先生說,因我先生之前跟他們說每個月可以領到多少卻沒做到,所以那虧損的10萬,要從我先生那邊扣除,我先生跟他們反應,他們也都說,不然來投票決定,要怎麼投?他們是3個人,我先生怎麼樣也不會有勝算,我先生說要退股,他們說賺不多的店虧損的情況下,還說什麼東西都有折舊,連股份也是,要我先生還要拿錢出來貼,才要給我先生退,我先生說那用另一家賺比較多的店的股份補進去,2家都退,他們又說一碼歸一碼,也不給我先生退,他們又說,要我先生不要管理賺不多的店,但有虧損又要算我先生的,他們真的很霸道,而且他們又是商人,其中一個股東的媽媽又是在這方面可以找相關人解決的,讓我們現在進退兩難,由於已經嚴重到我們的生活,而且我先生的主要的事業是這個,我們一家是靠著這份薪水在吃飯的,現在被他們搞到生活都過不下去了,我們該怎麼辦?各位好心又有正義感的律師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救救我們嗎?

合夥事業的營收和虧損,各個合夥人都必須依照約定來收取分擔,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是依出資比例計算,所以各合夥人都必須要負擔合夥事業的虧損,不是由妳先生一人承擔,有盈餘的話,也是個合夥人皆可獲得分配,如沒辦法協議處理,可退夥或向法院起訴請求分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彼此共同經營事業,盈虧應依入股百分比計算,如你所說,顯然老公是受到不公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小君 103-11-17 17:27

 

小君 103-11-17 17:42

 

如果這件事要走法律程序的話,我先生的勝算大嗎?

小君 103-11-17 17:4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夥事業的營收和虧損,各個合夥人都必須依照約定來收取分擔,沒有約定的話,原則上是依出資比例計算 ... (恕刪)

我們想退股,但是他們說要我先生再拿錢出來,我先生說用另外一家的去補,2家都退,他們又說不可以,想退也不能退,還說股份有折舊的問題!!請問黃律師法律有規定"股份有折舊"這回事嗎?要退股不是應該當初付多少就退多少嗎?如果走法律程序,我們的勝算大嗎?

Roger Yang 103-11-16 21:18

各位律師好,以下先詳述我的問題:

於102年四月,在一次機緣下,認識的某公司老闆欲在其事業體下成立新的事業項目。該項目由我與A二人共同主導並經營,A為總經理,我則為副總經理。包含我、A及某公司老闆在內,股東共有八位,募資共800萬元,並皆有簽署共同投資協議書。

直至103年八月,我個人因對總經理領A導方式有所不滿,故辭退職務。總經理A起初雖同意辭職申請,但沒隔二天即反悔並欲將我慰留,但我仍堅持辭職決定,為此總經理A對我個人相當不滿。至此我仍為該事業之股東持有5%股份,即40萬元。

103年九月後,總經理A與某公司老闆關係惡化,研議後,決定解散該事業,並由總經理A研擬一份解除合作關係之協議書,其中有詳述投資款項退回的項目表格。

該表格中,詳述解除合夥關係後,所有股東皆可領回投資金額之50%,此外額外再發配10%做為股利。若以此計算我應可領回24萬元。

但在該表中唯獨我一人僅可領投資金額之25%,並且沒有額外的10%股利,備註的部分寫著這二點:「1.中途離職,違反誠信原則。2.有領薪水,應負虧損責任。」

關於這二點,我想應是相當不合理。首先,股東與員工之身份本應互不相干,不應將員工之行為與股東之權益做連結。再者關於第1點,當初就職時並未簽署最短任期合約,並無違反誠信。而關於第2點,薪資為我付出勞務之所得,與公司盈虧並無連帶關係,而虧損責任更應由所有股東共同承擔。

我想,此應為總經理A因個人情緒,而針對我個人所設計之不平等的解除合夥關係內容。

以上情況,請問各位律師大德,在法律上我是否有理可將應有的權益維護?如有,我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訴?且總經理A之行為牽涉到什麼法條?身為負責人的某公司老闆是否亦有連帶責任

附帶一提,目前該事業預計至今年12月解除合作關係,故目前尚未解除合作關係,我應於何時採取行動?

在此感謝各位律師大德耐心看完。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建議您寄律師存證信函,向總經理表達您的主張,亦可申請調解,使總經理出席談判;又您的案情複雜,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以維護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22:00
您好!
解除合作協議書若未經您簽名同意,對您沒有拘束力;您可基於股東身分,主張依法將公司清算後,退回剩餘款的5%。但若一開始投資協議書對此有不同約定,仍應列入考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6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公司協調處理或寄發存證信函表達您的請求,若雙方無法溝通,僅能就契約規定加以主張。

 1.本件似應先釐清合作關係是合夥或者成立何種型態之公司、原先有無簽立投資契約?以確認有無終止合作關係之機制條款或者應適用何種公司法上規範。
2.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事項,權利主體原則上得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形成其法律關係的內容,而就涉及到兩個以上之人的利益之事務,其法律關係內容的形成自應由相關之各當事人以一致之意思表示共同決定。因此,本件自不因總經理A單方一己自行擬定方案即可對於所有股東產生拘束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如沈大律師與賴大律師所述之法律關係

故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對策為宜

本所目前即有類似案件類型之處理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林小姐 103-11-16 02:41

您好!

本人想請問有關公司法相關的問題,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並非為A公司職員及董事,甲有另外投資B有限公司,為B公司之董事

甲與A公司要簽訂顧問聘約,是否能用B公司有限公司與A公司簽顧問聘約,不用甲個人名義簽訂?這樣會不會有利益相關問題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1-16 03:31
您好!
甲與A、B都是不同的人格個體,以甲或B名義與A簽約都可行,應視實際提供顧問服務的是甲或B而定。
但若甲以個人名義與A簽約,且提供A的顧問服務與B的營業範圍相同,則甲應取得B股東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如同沈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可尋求專業律師代擬相關法律文件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tina 103-11-09 21:05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也請會計師申辦清算法院公證完畢,但董事長遲不將剩餘金額分配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另會計師將清算單送給國稅局時代表公司不欠稅,股東是否就可要求分配剩餘金額。

 

謝謝

阿翔 103-10-23 06:29
公司法代理人以公司名義向我借ㄧ筆錢,我也已向法院取得支付命令公司法代理人承諾公司清算要將這筆錢還我,但是經過快ㄧ年時間遲遲未收到公司清算結果,前幾日到該公司了解,發現該公司早已關門大吉,當初於法庭上該負責人說明公司尚有28萬現金及其他設備,如摩托車、電腦?等配備,如今公司法代理人惡意拖延欠款及倒閉,請問請情形公司所欠我的債務,是否可以向公司法代理人或股東索取?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您好:

如果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東並非共同債務人或連帶債務

則您還是只能執行公司之財產而非其等個人之財產

除非有證據得證明其等私吞公司財產而可告其等業務侵占

刑法上之詐害債權罪不及於公司法代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