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須回歸專任委託契約內容,有無特別約定,例如:若提前終止,是否不得於一定期日內與仲介曾帶看之客戶或其一定關係之親屬成交。再者,若有上開情形,而屋主卻規避此約定,而與他人達成某種程度協議,屋主似可認屬違約之情形。然此亦須由仲介加以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被前夫告我偽造文書.
婚姻存在期間在店家申辦中華電信網路.MOD.電話.但在102年1月離婚.之後直到102.10月我才搬離住所.搬離後中華電信有來電給我.問我是否繼續使用.我說我要搬離當然是沒人使用.她們請我拆機.因為不拆機歸還會有高額違約金.說她們會有工作人員來收機.之後12月底中華電信工作人員來收機子.我當下還問這單子是簽我名還是簽申請人名字.中華電信人員說當然是申請人名.我不疑有他就簽了前夫的名.表示數據機.機上盒有歸還給中華電信.
直到103.1月前夫拿中華電信帳單來跟我索討說9-10帳單未繳費.我交給他3212元.並跟他說中華電信要解約喔.之後1月底又來索討費用.我說我都搬離了怎會有費用.就說上次我給的是5-6月.我聽了覺得不可能.沒在給他錢..之後就三番兩次一直來索討.直到4月我收到警局通知.我去做了筆錄才知道是前夫告我偽造文書簽他名.之後他又來索討費用..跟我說你給錢我就撤告..我當下都有錄音存證
5月底檢察署開庭.檢察官說你申請的法扶律師被取消了.你不可以自己講麻..檢察官一直問我認罪嗎.我回說我簽他名沒有造成他受損.我也沒得到利益阿而且也省下高額違約金..檢察官說.我到底懂不懂法律.你要翻一下法律的書嗎..說認罪.緩起訴你不會被關拉.只會易科罰金.前夫說我沒授權你可以簽名拆機.還說我可以跟中間人說(前夫媽媽).我回我有說過.你媽不理.檢察官又說.你可以跟中間人說.為何不說呢..我超火大..反正我說啥檢察官不是很理我..最後檢察官說交給法院簡易判決也是一樣拉..就請我簽名.還補一句說我浪費她時間..
我想問法院簡易判決下來..後續我該如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簡易判決內容不服,可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之。惟本案依您提示情形,若您前夫無授予您簽名之權利,您擅自簽前夫之名,可能有偽造文書之疑義,若有機會可請求緩起訴,可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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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夫告我偽造文書.
婚姻存在期間在店家申辦中華電信網路.MOD.電話.但在102年1月離婚.之後直到102.10月我才搬離住所.搬離後中華電信有來電給我.問我是否繼續使用.我說我要搬離當然是沒人使用.她們請我拆機.因為不拆機歸還會有高額違約金.說她們會有工作人員來收機.之後12月底中華電信工作人員來收機子.我當下還問這單子是簽我名還是簽申請人名字.中華電信人員說當然是申請人名.我不疑有他就簽了前夫的名.表示數據機.機上盒有歸還給中華電信.
直到103.1月前夫拿中華電信帳單來跟我索討說9-10帳單未繳費.我交給他3212元.並跟他說中華電信要解約喔.之後1月底又來索討費用.我說我都搬離了怎會有費用.就說上次我給的是5-6月.我聽了覺得不可能.沒在給他錢..之後就三番兩次一直來索討.直到4月我收到警局通知.我去做了筆錄才知道是前夫告我偽造文書簽他名.之後他又來索討費用..跟我說你給錢我就撤告..我當下都有錄音存證
5月底檢察署開庭.檢察官說你申請的法扶律師被取消了.你不可以自己講麻..檢察官一直問我認罪嗎.我回說我簽他名沒有造成他受損.我也沒得到利益阿而且也省下高額違約金..檢察官說.我到底懂不懂法律.你要翻一下法律的書嗎..說認罪.緩起訴你不會被關拉.只會易科罰金.前夫說我沒授權你可以簽名拆機.還說我可以跟中間人說(前夫媽媽).我回我有說過.你媽不理.檢察官又說.你可以跟中間人說.為何不說呢..我超火大..反正我說啥檢察官不是很理我..最後檢察官說交給法院簡易判決也是一樣拉..就請我簽名.還補一句說我浪費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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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在銷售房屋的時候,故意不告知消費者有關房屋會漏水等訊息,就算是隱瞞重要資訊了。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就規定,居間人(房屋仲介業者)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也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經紀人員違反的話,依照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會被申誡。此外,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因此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隱瞞重要資訊造成損害,買方可以依同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為保障您的權益,因此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單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之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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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經過:
2011/4/1我在威○斯購買入門到初階以及多元終身的課程,為期6年,目前還在上課中,2014/1/24 我到威○斯跟業務簽下104美語菁英班專案的合約,當時簽約內容為中階到進階,為期四年,一樣贈送多元終身,半年內有上課事實就可以申請分階段申請獎學金,總共參萬元整。
我一再強調我沒有辦法負擔學費,如果就合約內容(中階到進階)我是否無法申請獎學金?業務也再三強調跟104合作的內容並無限定課程,所以我可以用我(原本的第一張合約)入門到初階的課程作獎學金申請。甚至業務主動跟我說:只要我上入門到初階,那104合約的中階到進階是可以申請保留的(也就是不計算時間,合約到期日自動延後),等我上到104合約裡的中階到進階時,那我的舊合約入門到初階就可以進行保留(也就是不計算時間,合約到期日自動延後)。於是我於1/24同意簽約。
當時沒有人跟我說一個人不可以有兩張合約,甚至就我的解讀,我理解到的業務的意思應該是我擁有兩份合約。(暫且不論104跟威爾斯合作的內容「沒有特定課程」的部分,104表示只要有上課事實就可申請獎學金,純粹以我簽約的內容來說,是簽「中階到進階」的課程,所以跟我的舊合約「入門到初階」是不一樣的兩張合約。)
一月底我很快就申請了104獎學金,當時櫃台回覆我一個月左右會收到款項,但直到今日我都沒有收到任何款項;緊接著3/2我申請第二階段的獎學金,當時櫃台跟我說公司必須合併合約才能發獎學金,已在幫我處理當中,請我稍微等候。當時我沒有完全理解「合併」合約的意思,威○斯也沒有跟我說明為何需要合併,以及如何合併等事宜,當然我也絕對沒有等到所謂總公司會給我的回應。
一直到四月,我的經濟真的超出負擔太久,我眼看就要無法負荷104美語菁英班的學費,還有我一直很納悶何謂「合併合約」?以及為何需要合併?(因單就合約來說,一張是入門到初階,一張是中階到進階,應該是不牴觸的兩張合約才對,而且業務當初跟我說我可以用任何課程申請獎學金!)
所以我四月中詢問威○斯,何謂合併合約?為何要合併合約?威○斯對我的說法是「一個人不可以有兩份合約。」、「因為我104美語菁英班合約內容簽的是『中階到進階』,所以我『當然不可以』用『入門到初階』的課程做獎學金申請。」
一旦合併,我原有的入門到初階合約所剩餘的授課時間(約剩四年)也就消失,一起併到我104的合約(中階到進階)裡,同時櫃台強調從我1/24簽約開始,威○斯總公司就是這樣認定,所以時間已經進入計算。(也就是未經我同意,在我未知的情況下,威○斯總公司已經自己決定合併我的合約?好,倘若他當時已在合併,為何需要合併到五月底都沒結論?)
我理解後,表示這樣上課壓力很大,我沒有把握緊鑼密鼓地在四年內從入門上到進階(104的合約),所以我希望繼續保有我原有的合約,以利我將來104合約四年結束後,還可以繼續做學習(入門到初階)。當時櫃台說會幫我協調看看,甚至建議我可以全部用多元課程作申請,這樣就沒有「104合約內容不符申請獎學金資格」的問題。
4/26我上課時,櫃台要求我簽署「修改合約」的單據,非一式兩份,所以我手上沒有這張單據,那是一張A5的單據,上面印刷我同意將我的課程「中階到進階以及多元終身」用「手寫劃記」的方式改為「入門到初階,以及多元課程改為『三年』」,上面沒有任何但書,所以我的多元課程就是變成剩下三年,沒有原本104合約上備註的多元可以不限次數年限重修的字樣!這點我很確定。(簽署過程有錄音,所以有證據他們叫我修改合約內容,修改理由是「申請獎學金」,以及保證會之後會處理兩張合約的問題,也就是這只是申請獎學金的權宜之計。)
同時威○斯櫃台跟我說,這張單據簽了,禮拜一公司收到,很快就會提撥獎學金下來。
一路等到五月中,我真的付不出款項了,當時我再跟威○斯鳳山分校確認獎學金進度,他們僅回覆總公司會跟我聯繫,然後就沒有下文了。我只好尋求消基會跟高雄市教育局的協助,並將我的疑問告知104,一直到高雄市教育局去函告知威○斯鳳山分校,威○斯才「主動」約我去分校處理獎學金事宜。
一直到四月中以前我都對於「合併合約」沒有表達異議,四月底也接受了他們「必須符合104合約內容才能申請獎學金」的說法,所以簽下單據改變我的合約內容成入門到初階,我不認為合併合約需要3個月的時間,而且我這期間每次詢問都有強調,我真的沒辦法負擔學費,請他們務必幫我處理獎學金事宜。
但他們永遠是官方回覆:總公司在處理了,款項很快就會下來,總公司會跟我聯絡。
5/21我到達鳳山分校處理這件事,威○斯一改之前的消極態度,很主動的關心我的財務狀況,並在我提出解約要求後,請104的J.C小姐跟我說明,5/21晚間協議的結果是104的J.C小姐會幫我用急件處理獎學金事宜,約六月中或六月底會收到第一階和第二階的獎學金(也就是我已經提出申請的部分),威○斯承諾會協調保有我原本入門到初階的合約。初步達成不解約的協議。
但5/22威○斯打電話給我,還是說要合併合約。故我當晚即到威○斯美語鳳山分校跟他們協商,從四月中我提出疑慮開始,威○斯一直說會協調兩張合約的事宜,一路到五月中,都一個月了,如果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那他們一直跟我說協商是協商什麼?又如果協商是可行的,那為何要協商一個月之久?
從2014/1/24簽約開始,持續到3/2前,威○斯皆沒有告知「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甚至到四月中才告知此事,5/22威○斯說這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一人就是不能有兩張合約,所以還是堅持要合併我的合約。→問題是我事先不知道此事,而且一旦合併合約,我第一張合約所剩餘的授課時間四年就這樣平白消失,我無法接受。到底是哪一條法律有規定一個人不能有兩張合約?我目前查詢不到。重點是104告知只要有上課事實就可以申請獎學金,所以我質疑威○斯單方告知的「實際上課課程與合約內容不符無法申請獎學金」的說法與合法性。
感謝文章您耐心看完!感恩!
爭議所在:一、威○斯未盡告知義務,且未經本人同意,在我簽下104合約開始(1/24)就進入合併合約階段,所以合約已經開始計算時間,且在四月中以申請獎學金為由,正式讓我簽署修改104合約內容的單據,非一式兩份,我質疑程序是否合法無瑕疵?我是否只能接受合併合約,否則就不能申請獎學金?
二、呈上點,我無法接受合併合約所造成的損失,且在我申請獎學金至少兩個月後威○斯才告知此事,等於我不得不接受此事實,104合約如果真的如此麻煩,且威○斯一直藉口合約問題,拖延獎學金將近半年之久,我要求直接解約,且因合約內容為中階到進階,我一堂課也沒上,該分校也沒有開過中階到進階的課程,所以扣除一本課本1000元後,我要求全額退費!
三、威○斯一直拖延獎學金的申請且一直消極協調,讓我從二月起一直等待獎學金,超出經濟負荷,承受了許多壓力,以及五月我已付不出款項,即將面臨一次信貸未繳,個人信用受損,可否請求威○斯賠償?
請求內容:
一、我要求保有兩份合約,不接受我第一份合約的授課時間剩餘四年,被威○斯強制合併,而憑空損失這四年的授課年限。
二、倘若無法保留兩份合約,我要求解除104的合約,扣除拿取一本教科書的一千元後,全額退費!
三、同時要求威○斯美語針對我這將近半年來的損失給予賠償!並不得拖延退費!
四、我想確認104跟威○斯美語屬於合作關係,對於這些有糾紛的狀況,是否有連帶責任?要求退費之後是否會有高額利息需自繳的問題?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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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買賣契約除非被撤銷或自始不成立,否則仲介費就是必須要付喔,如果你還沒解約並退款的話,這部分你可以與買家協商,由他們支出,否則你就不同意解約,並沒收定金外,還會跟他們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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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申請威寶電信電陸續有以下問題,並已利用消基會網路線上申訴,也有提供手機自行測試xls檔,訴求是無償解約,想請問我還有更快速的方式達到無償解約的訴求嗎? 消基會所謂15天後申訴對象不回應將要求雙方當面調解這樣的成功率有多高? 我是否需要提供更多的佐證資料? 謝謝!
以下申訴通訊品質不良地點均為住家
網速過慢。(自2012.10~2014.04開通使用至今,已申訴達20多次,VIBO仍無法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對策,業者聲稱最低網速要有384kbs/s,但測速值經常性未達此標準) 訊斷。 網路突然中斷無法上網,自2014.03~2014.04 頻繁發生。(每天不定時產生) 通訊不良。2014.03~2014.04 發生無法通話、通話中斷、聽不清楚通話內容之情形。1.除非真的沒有提供審閱期 否則跟對方合意不退還訂金 是否一定無效 可能也是有疑問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租契約是房東自製的
合約其中牽涉到押金的條例"
一.以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二萬七千元作為出押保證金,以方如需提前解約,應於兩個月前通知房東。(押金為2個半月)
二.以方於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因乙方之過失導致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若因故不克整理願自押金中扣除清潔費(以清潔公司估價為憑)。
糾紛如下:
簽訂合約付押金二萬七(押金為2個半月),當初想說押金可否不要押那麼多,房東是說押金是因為當初她房子被之前房客破壞,所以用來保障我們不對她房子破壞的保障。
我們提前解約,是沒有在兩個月前通知房東,但房子也都清理乾淨房東清點過,房屋也無造成任何破壞,家電也都好好的,但房東卻不肯把押金退還給我們。
試問:
以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否有把押金要回的可能?
有甚麼辦法可以要回押金?(如:調解委員會之類的?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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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我在某處租了一棟房子,合約上寫明包水跟網路,但是入住之後網路時常出現問題,斷線或者失連;前幾次反應他們也只是立即重新設定而已;但是最近這種狀況越來越多,也一直反應但是都沒有得到改善,這樣算是詐騙嗎?
而且同一層中還有其他許多住戶,但是好像只有我們這間有此問題,請問這樣可以要求她們解約或者其他解決方法嗎?
問題2:就是消耗品<燈炮之類的>,雖然合約上寫明要租屋者自己消耗,但是針對這點在租賃前已經有詢問過,房東說基本上都是找她們替換。我們也叫房東在合約上消除要租屋者自己消耗這條,但是房東說基本上都是她們在更換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之後要更換時 他們卻要求我們自己付錢更換 這樣他們有法律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網路部分,您可請求房東維修好,提供符合契約使用目的之網路,再關於燈泡部分,因契約寫明為房客更換,依契約規定,必須由您付費之。即使之前房東有口頭說沒關係,但因契約仍為如此規定,除非您有房東之相關錄音證據等,可茲證明。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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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跟房東在去年5月10號簽定了一年的租約..租約是在今年5月12日到期..
後來在今天3月..房東已契約書內的不續約要兩個月前通知這條為立場..
向我詢問是否續約..
我答應..也與他簽署新契約..但新的契約卻是從今年的5/1開始生效…
我舊的契約是5月12日才到期
我問房東那舊約與新約重疊的12天該如何..
他卻叫我不要太計較..我個性太軟弱..就這吃下悶虧..
後來發生門鎖損壞的事情..
就這樣..我決定與房東解除新的契約..但舊契約繼續執行至結束…
我在簡訊中..
在4月30日解除新舊約..
可是我舊契約是5月12日才到期。
若房東不下來解約,是否可寄存證解除新的契約..並從兩個月的押金中扣除掉一個月的租金?????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我沒寫清楚。
我的舊契約是5月12日才到期。但房東給我的新契約是5月1日開始。
因為新契約的解約違約金要從舊契約押金一萬2中扣違約金6仟元。
所以房東叫我4月30日就要搬走。30號他會來解新契約。
但我最後一個月租金還未繳,我都拿去繳新租的房子的租金跟押金了。所以我想30號那天讓他從剩餘的押金中扣租金。因為我舊的契約是5月12日才到期。但新契約5月1日就開始。
如果超過5月1日他才來解約。他會不會說新契約已經開始。我要繳新契約的租金。
因為我曾跟他說,我要履行我的舊契約住到12日,房東卻回我,你30日就要搬走。而且租金一樣要繳一個月。如果你住到12日,你還要再給我新契約的租金1個月。
我很怕他4月30日不下來解,導致我新契約開始。
事情如下:
在大約3年多前時,因為小學同學的慫恿,幫他做業績而買了4張生前契約(萬安跟群宏網通合作的),頭期款要先繳的是5.5W*4一共22W的費用,再每月分期給2500元至萬安,到現在我才發現,萬安與群宏已經解約了,朋友也已經在2.3年前也已經沒在裡面服務了,故我打去群宏想拿回這22W的費用,畢竟我現在繳的還是1張的錢,若第1張不退,至少也應該可拿回5.5W*3一共16.5W的費用才對,可是群宏卻說,這22W是跟群宏購買能優惠購買萬安生前契約的權力,就算未執行也無法退,就跟保險一樣,以下是我上傳當初所簽的契約,總共簽了4份一樣的,前三份就是群宏的,後一份就是萬安的,不知我該如何自保呢?有去消保會申訴但結案的結果卻是聽群宏的說明(就是跟上面說的一樣),不知道這樣二次申訴還有機會翻盤嗎?附上圖片:
http://imgur.com/QgU0mSU,D6mSnC1,ft10Tgx,aONnuKu
感恩喔!
買東西的時候可以請大家把東西看清楚嗎?
尤其是買傳銷商品、保險這些東西都一樣
從您附上的圖片中,有一張訂購人權益的照片,我們逐條說明
1.中間寫道自購買日起14天內全額解約退款,最後還寫如有贈品活其他消費回饋須一併退回。
請問您有在14天內說要解約退款嗎?如果沒有,請不要去想解約退款的事情
買儲蓄險繳到第二年想解約,有哪一家保險公司會把全部的錢退給你
2.最後面寫到生前契約商品隨時辦理解約退款,依專案廠商相關規定辦理
所謂的專案廠商就是指萬安,您去找群宏辦理解約,對象根本就不對
第三、四條說的是一些行政必備文書就不贅述了
最後有一行寫到〝本同意書內容訂購人本人均已詳閱、知悉與確認,並親自簽章如下無誤〞
你都簽名了還不懂這些內容嗎?
如果閣下真的很在意,那就請去找萬安問清楚
再不濟就是去找你朋友,把以前群宏簽的單子
哪些還是有價值的,可以轉賣的,問清楚搞明白
再不行來找我,我幫你去問以前群宏的主管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近日於賣場經櫃姐推銷後,購買數萬元的保養品及服務課程,當時選擇以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該商品,並繳交身分證影本及填寫分期付款申請書(事後才得知是銀行貸款申請書)。當下並無支付任何款項及拿取任何的商品。
事後覺得不妥想解約,但對方告知銀行已撥款至該公司無法取消,經本人多次與對方溝通協調之後,對方同意本人不必支付信貸違約金且幫我與銀行解除合約,但無法提供我與銀行之間的解約證明,僅同意把身份證影本寄還給我。
與對方公司主管通話時,有錄音存證。為了保護自己權益,同事建議我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但以目前情況來講,我並沒有與對方簽訂任何合約也沒有金錢往來,僅與貸款銀行有簽約而已。
此時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公司是否妥當?有詢問過消保官及警察,他們皆覺得寄存證信函並無多大幫助,消保官建議我可以申訴,但對方可以以我方與對方之間並無簽約及交易往來不予理會。
現階段我僅持有當時允諾解約的通話錄音,若是事後發現貸款合約並無解約需要繳款時,錄音檔是否可以當作證據提告?我也十分擔心若是寄出存證信函或是申訴因而激怒對方,使對方反悔當初所作約定,進而請貸款銀行向我催款或是違約金。
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把傷害降到最低呢?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週六逛賣場時遇到櫃姐推銷保養品,當下體驗了一堂免費護膚課程覺得不錯,隨即就同意購買了三萬元的臉部保養終身課程。我選擇以現金分期付款的方式繳費,協議之後分十八期繳納,櫃姐有拿我的身分證去影印,並叫我填寫了一張疑似小額信貸的申請表格,但未有相關的購買合約給我簽約及審閱,僅與我確認消費總金額及每期應繳金額,而且那份申請表我也沒有留底。
週日在家就接到自稱是化妝品公司打來核對資料的電話,當下不疑有他便完整了回答問題,但事後覺得怪怪的,感覺很像是銀行打來對保的電話。
後來有上網查詢該公司的相關評價,發現負評居多,於是想要退貨。後續有聯絡上幫我服務的櫃姐,把我要退貨的訊息告知給她,她後來跟我說我已經通過銀行審核,三萬元的款項已經撥款至他們總公司了,並說解約的話,撥款的銀行那裡會有違約金及手續費問題,必須由我這邊自行吸收。
請問這樣合理嗎?此次的購買行為是否符合七天鑑賞期可全額退費?我應該如何處理?
您好,建議先找消保官處理。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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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條件: 可養寵物
我付下訂金2000元並約定日期簽約!(介紹成交費是9000)
並交代簽約時不需要再跟房東詢問此事!
一共附了押金36000加第一個月租金15000!加仲介介紹費尾款7000
所以是58000元整!
但簽完合約後房東補充 1室內禁菸! 2禁設神明廳! 3嚴禁有任何異味!
1要沒收成交費是9000! 2要扣15000的毀約賠償金!一共是24000元飛了!
於是我私下打給房東詢問此事!房東卻回應從頭到尾都沒收到解約通知一事!
此時我跟房東說明解約是因為寵物問題!房東回應房子也禁養寵物喔!
房東說當初委託時就有強調過禁養寵物.室內禁菸.禁設神明廳等條件!
所以房東也同意跟我無條件解約!因為合約不符合我們雙方之條件!
請問現在仲介是不是因該無條件退回我支付出的所有金額!!
租房子之前,房東便口頭承諾說"隔音很好",也詢問了網路的問題,他說70M很快。入住之後卻發現隔音很差,連隔壁洗澡水聲音都聽得到,也被鄰居以敲打牆壁、之後來敲門抗議過說我很吵。
以下是第一次的簡訊內容→
我傳給他:網路壞了,常有人抓東西你沒限速,而且當初你說隔音很好
(因為有人抓東西流量過大,使我連不上網路)
他回傳:網路有70M我會提醒大家克制,夜深人靜時容易感受有聲音的
之後網路一再出問題,我便傳簡訊問他我自己去牽一條來用可以嗎
他回傳說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問題,開工後他再請人查看。
到了快繳房租的時候開始起爭執,3/4他傳來訊息說房租共多少錢要自轉或是收現,我回:收現。請問不是10號收嗎,另外網路問題一直沒改善,我要自己牽了。
他回:好十號下午四點收,我詢問過有線沒問題,其他房也還好
我回:如果轉帳請問戶頭是?沒關係其他房沒有問題只有我有問題所以我自己花錢裝,不為難您
但他卻到3/10繳房租當天才回訊息給我說繳費的帳號,
3/11傳訊息說如果我沒空轉下午他來收,並詢問為何都不接電話
3/12再傳訊息來說鬧鐘聲音吵到隔壁了
我回傳:真的嗎?不好意思唷因為簽約前您說隔音很好
他回:隔音好並不代表毫無聲音,房租轉了?
請問今天幾點回?我晚上九點去收房租或是下午,請回答
我回:我可以錄音和錄影存證,如果你需要的話,我可以錄給你看網路和我房間音樂以及鬧鐘的聲音,讓您感受看看是隔音差還是我太吵。另外,我一錠沒有超過住家噪音的標準。我房租早就都準備好了,只是您都不處理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繳。難道只有房租記得要收嗎。我絕對不是難搞的人,我之前租在學校附近兩三年從來沒有被抗議過,也沒有網路的問題。而且鬧鐘我也不是設定半夜,已經是早上八點之後了。
之後他打電話來我不接。其實因為我有憂鬱症或躁鬱症(還在試藥中),不太能以電話溝通,我沒有跟房東說過這點,但是重要簡訊我都會馬上回。
電話未接之後我又傳簡訊:或者您要跟我同住一天感受看看,連隔壁洗澡水聲我都聽得道,所以我也要抗議嗎?昨天十一點之後不知道左邊還右邊有明顯的聊天聲,常常有這種事情我也沒抗議過,您覺得我的要求很過分嗎?
傳完後他又打電話來,我以簡訊回覆"上班中",原因如上面所說,我不太能講電話。
他便簡訊回覆我:下班請接電話約見面說,本地若不合妳意請另尋他處不勉強謝謝
我回:謝謝~我懂妳意思了~那我再請問您,當初不是有說隔音很好嗎?回答我這個就好了,您說是的話那就真的是我的問題沒錯了~
他回:謝謝指教,真的沒法做到一百分滿意對不起囉。
我回:所以雙方都同意解約是嗎?(3/12 18:10)
因為當中我們都用簡訊不間斷聯絡,我那句話的意思是詢問他想要跟我解約是嗎,但他突然不回覆,我就當作他不是這個意思了。
3/13,22:27他突然傳簡訊→你好,本周六下午四點到租屋處檢測網路商談謝謝
這裡是我沒看清楚他有寫"商談",便沒回覆他,我以為只是請工人來檢查網路,後來才知道是要進到租屋處檢查(中間有通過一次電話)。於是3/14晚上九點43分我傳訊息給他:我以為你想同意解約,網路問題在於你沒限速,你在某個時段量出來的結果不代表全部的時段的結果。另外鄰居抗議我的問題,其實他應該刻意你才對,八點九點已經不是半夜了,況且手機能多大聲。老實說我也常常聽到鄰居的聲音,那已經影響我的精神狀態,我因而看了多次醫生甚至住院,讓我無法工作,這都因為當初您說隔音很好,但我卻常常連隔壁的洗澡水聲都聽的到。如果您真的要如此,我可能要走民事訴訟了。
十點35分他回傳:請於明天下午四點半解約點交屋況。
我回:當初我於10號前便又詢問繳款帳號,是您於繳費當天才回覆我並且指控,所以這個月房租才會到現在都還沒繳因為我們起了糾紛。我一再詢問您是否解約,您也迴避我不給我任何回覆。如今才突然單方面說星期六解約,這樣變成是您趕我走,您違約了。我也不是故意找您麻煩,您可以讓我住到下個月10號讓我找房子並且退我一個月押金(當初押金收兩個月),如果您不同意,堅持如此,那我只好告您違約和精神賠償,您要給我兩個月押金並且給我一段時間住直到我找到房子。
他回:小姐我給了你方便,你一再當隨便,請看合約第三條第一款,挑三揀四就想解約,我只不過順你之意。
合約第三條第一款是說房租應於10號前繳納,不管任何原因。
我便回傳崔媽媽基金會"定期租賃契約,房東可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網址給他看。(00:20)
他回:是你一再要求我談解約又拒付本期房租,又拒接電話面談(00:40)
我沒回他,他又自己傳簡訊來:我想你的所有反應是擔心提前解約押金被扣是嗎?不會的,只要沒有毀損我們會還你的。夜深了,早點休息晚安
(01:16)
早上我起床看到簡訊便回→提醒您:六日不在家,後續事情晚點談。(06:58)
因為當天早就約好北上兩天找男友,怕他白跑一趟就傳了這樣的訊息,
想不到他回→早安:現在回覆這是你想拖延的目的,何時?
我回:想請問您意有所指的,我想拖延甚麼?為什麼?
他不回。
我又傳˙:不好意思請問您,到底是我一再不接電話不溝通,還是您每次關鍵時刻簡訊都不回?從以前到現在我有甚麼樣的問題都是與您用簡訊溝通並且已成雙方習慣,為何要對我做不實的指控?
他也不回。
其實因為他很多猜測的不好聽的言語已經弄得我很不舒服,雖然是我自己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本來與男友的兩天計畫因為他的簡訊變成我去一天就回來,因為心情實在糟到受不了。我覺得很生氣,我為什麼要白白因為他這種沒辦法提告的用語可是實實在在傷害到我,還有鄰居來敲門抗議,雖然無關房東的事,但是那次也讓我非常害怕而發病,這當中我兩次大量吞藥並且嘗試自殺,以前都沒有過。不能完全怪在房東身上,可是我想要他負他應負的責任,本來不想提告,簡訊中我也有提出解決方法,但是他又先言語攻擊(對我來說是),後來才改口。
房租我有請朋友與房東會面拿給他,因為我已經沒辦法見他。好幾天我都自己在家裡一直昏睡,是朋友每天打電話給我叫我下樓開門他拿食物給我。
我不是想拿很多精神賠償錢,就是生氣。請問這樣的問題可以提告嗎?網路的部分我已經有證據和數據紀錄了。
您好!我於昨日(3/19)下午至XX美語,並隨著人員講解引導簽下課程,共是108000元分36期信貸繳納+100元費用,但後來覺得不妥,於當天晚上打電話跟XX美語說我要解約,並且跟他說我有符合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第一條: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我契約上的開課日是3月20日)他就說我這樣還是要在付一千元,之後就說在打給你就掛我電話,但我隔沒多久又打給他,他跟我約今天早上當面談,我今天早上跟他講了許久我還是決定解約,然後她就幫我打電話到處理信貸的銀行幫我徹件,並且收了我一千元,寫了一張課程異動表(停止上課必須寫的),他跟我說這樣就沒問題了,我就問他那我寫得申請貸款單+證件影本可以還我嗎?他說已經寄到銀行了,我後來打電話去銀行做確認,銀行說我的案件已經取消,我問那我可以拿回我的申請貸款單+證件影本嗎?他說他們沒收到,叫我問XX美語,我說XX美語跟我說已經寄去你們那,他說這他不清楚,但如果有收到,他們會把資料銷毀(因為已經取消案件)。我有點擔心之後資料被不法使用以及之後是否還會有退費以及契約上的後續問題,因此想請問真的像XX美語說的不會有後續問題,還是可能還會有其他後續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租期屆滿前之終止,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故若不符合相關規定,似不得終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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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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