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持分,100年08月有一位仲介要我簽一張我的土地持分(共65坪)的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授權人:林某某 被受權人:黃某某。茲為不動產授權承購,經雙方當事人議定條件如下:
一、標地物:
土地坐落:
二、授權人願將所有,前條所列不動產土地,以每坪新台幣(伍萬元整),以所有權狀登記坪數為準。
三、雙方同意本授權有效期限自民國100年08月01月至民國101年08月01日。如期限延期,須另以書面獲得他方之同意。否則期限屆滿,本授權自動消滅。
四、授權人應於被授權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給付被授權人實際買賣總價四%為辦理本件事務所報酬金額。
五、本授權成立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及土地相關之稅費由授權人負擔。
授權人:林某某
身分證字號:
被授權人:黃某某
身分證字號:
營業員證號: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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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林某某)現在後悔不該簽這張授權書,因公告現值在(伍萬元)以上,現在這位(仲介黃某某)寄律師函給我說他已找到買主,要我把這三筆持分土地(共65坪)買給他的買主,那(林某某)是不是一定要賣地給(黃某某找到的買主)不賣可能會如何,又適用民法那一條及如何處罰。
2、共同持分土地,如(林某某)要賣這些(持分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不是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嗎?)因其他持分人有(優先購買權)而(林某某)並沒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這位仲介也知道(林某某並未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林某某)有沒有辦法或法條,可以不把(持分土地)買給這位仲介(黃某某)找到的買主。
3、總之(林某某)已反悔賣地,但又收到(黃某某)寄來的律師信。
以上問題懇請線上前輩或法律人士提供,謝謝!謝謝!(急件)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並動用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與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在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屋契約書上是寫要押兩個月的押金,但是我們跟仲介商量能不能先付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押金,等下個月再付另一個月的房租和押金,那時仲介說好
當初仲介有跟我們說隔音良好且租金包含網路第四台
但住進去三天後
1.發現我們的天花板隔層會掉粉塵,且我們的天花板上方有抽水馬達,一旦有其他住戶時用水的話就會很吵,甚至半夜無法入睡
2.我們的第四台是和其他住戶一起分的,所以收訊很不好,看電視時雜訊很多甚至畫面變成黑白,已有跟仲介反應過了.他有來處理..但是都沒有改善
3.我套房裡有一處是屬於改建的(好像是違法的)天花板與天空只有1片塑膠玻璃之隔(我們位於頂樓)所以當下雨時或者有飛機經過時身音很大聲,不是半夜無法入睡就是一大早被吵醒
基 於以上這些原因我決定要搬家,契約書上說如果違約的話要扣兩個月的押金,契約書是屬自製的並不是書局賣的那種,我目前只付了1個月押金與1個月房租,但是 那天要與仲介解約時他卻說我還沒有付房租,我跟他說當初是說好先付一個月押金和房租,但他說要以契約書為主,我說就算我之前付的你都當成押金房租就直接從 裡面扣不行嗎?他說契約書上寫違約要扣兩個月的房租我就是得讓他扣,並且還要再付房租給他.他說如果我不付就要告我
請問這樣子的形況下我該怎麼辦,我聽人家說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 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以這條民法來講我是沒有違約的,但是今天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欠他一萬塊,請問我該怎麼辦?
在去年十二月的時候,我爸牽了一台機車去修,可是後來我爸牽了一台中古車回來(大概是車行老闆叫他不要修換一台),花了一萬八,但是騎了一天,發現車子耗油非常可怕,所以牽車要去退,我爸說退一萬七就好,可是老闆不給退,兩方一直僵持,不得已我爸才說,要不然牽去修的車子給老闆,老闆才願意退一萬七。
目前車子沒過戶,而且當時的情況是老闆不願意退錢給我爸,我爸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才用這種方法把錢拿回來,車子是我的,也是我的名下,我爸給車行的時候,也沒經過我同意,我想把車子牽回來可以嗎?
口頭上這樣算契約成立嗎?而且一直感覺被騙買到黑心車,雖然我們沒檢查是我們不對,但是耗油的問題,不騎怎麼會知道呢?
請問,如果這個要寫存証信函,需要把全部的事實寫進去,還是只要寫要車的部份就好了?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於99/10跟前房東簽立「退租契約書」,於101/1才發現當時忘記向銀行辦理停止轉帳申請,導致99/11~101/1的水電費都從我們公司的銀行帳戶內扣錢,水費一千多元(基本費)、電費七萬多元(租賃期間電力有申請營業用電,基本費較高,退租時房東也未要求要調降為一般用電),101/1去電告知房東此狀況,並將水電費用明細傳真給房東,要求需將水電費全額退回給我們,房東回覆「你們退租後,房屋一直是空屋狀態,你們公司未到銀行辦理停止轉帳是你們的問題,沒有道理要我退錢給你們」,經過幾次溝通後,房東只退回水費一千多元,電費七萬多元她完全不理會,我有去律師公會將此情況告訴律師,律師說此行為是〝不當得利〝可依法訴訟,建議寄存証信函給房東,101/2/7已寄出,內容也聲明文到五日內需依指定帳戶將金額存入,否則依法訴訟,但至今已是101/2/27了,房東完全沒回應,如果我們公司請律師上法院提告的話,律師費可能就划不來,請問我下一步應該如何做,才能順利要回電費呢?
蔡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之後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於這個月初,收到法院寄來『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的調解涵,日期是101/5/1,也就是下個星期二,要請教蔡律師,調解的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如何應對及該注意哪些地方,才能順利的將電費金額要回來?
要再請問蔡律師,調解過程中,如果房東說了下列問題,我又該如何回應呢?
1、你們說我是不當得利,但是,我的屋子是空屋,是你們公司主動要幫我繳電費的,又不是
我要求你們去繳的?
2、銀行自動扣帳未辦停,是你們公司的問題,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我為什麼要還你們錢?
3、如果要我付電費,我的屋子是空屋,而且也只有其中的幾天有用到電,真要計算,我也不
需要付到7萬多元,當初你們公司有申請提高為營業用電,基本電費就比一般家庭用電費
用較高,你們公司根本就是無理的在跟我要錢........
想請教蔡律師,哪裡可以找到不收費,還可以陪去作調解的免費律師,如果房東問了上列
問題,我可能會啞口無言,不知如何回答,呆在那邊了....
1.以往有類似的案例嗎
--->這種情況很常見,不過如果是要醫院才去世,會認定是凶宅的可能性會小一點(看遇到的法官的見解)
2.現任屋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仲介與前屋主購屋 現任屋主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可以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一定可以減少價金,可不可以解約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凶宅,是的話,就可以解約
3.若現任屋主想主張原價買回 或是買賣契約不成立 (已買了約8個月後才發現) 成功機會大嗎?
--->雙方可以協商看看
4.在圖書館或是網站上有什麼書或是資料可以讓小弟參考類似案例的
--->我不認為這樣的案例有參考價值,重點是你碰到的法官態度,99各法官認為是凶宅,你碰到的那個認為不是,就算找到99各判決也毫無意義,你真的有興趣的話可以找司法院網站
1. 如果當時賣方及仲介都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上"表示無發生"事故"(通常是指是否屬於凶宅或意外),即使買賣合約書上沒有註明,這時候也已令人陷於錯誤,在法院實務上,在知悉之後,是可以以"不符合當初購買之品質",來主張解約退款.
2.所以在當知悉,屋內有人燒炭自殺(約5.6年前),即使當時是在醫院急救時過世的,在定義上也可能被認定為兇宅.就類似案例,可以到司法院網站"裁判書查詢",以關鍵字"燒炭自殺","凶宅"檢索,應該會有很多判決
3.現任屋主於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仲介與前屋主購屋(前提是他們故意隱瞞),現任屋主是可以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的;如果現任屋主要求前任屋主原價買回,或是解約退款,是有相當的成功機會的
我們兄妹多人共同繼承父親遺留的一筆土地, 現在哥哥想賣地, 要其他人簽授權書給他和中間人”全權”代理出售, 此授權書有註明土地售價, 並言明買賣契約成立時, 立授權書人要無條件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相關證件. 我們覺得這樣的授權書很不妥(沒有提到收款條件及方式, 也沒有說中間人的佣金多少錢), 所以沒簽給哥哥. 但是不簽的話, 家人紛爭不停. 想請教先進以下幾點:
1)”全權”代理出售意思是不是跟買主談好以後, 買賣契約就由哥哥一人代理簽約 而其他人無法再過問 ?
2)我們沒辦法做出”無條件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相關證件”, 因為並不想由哥哥一人代理簽約, 而希望每個人都能審閱買賣契約, 完全了解並同意買方的付款條件和方式, 再由每個人都親自蓋章, 這樣可以嗎 ?
我在一百年十二月期間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門檻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也多出了799元,現在要求退出,並退掉這兩支門號,而介紹我進入鴻森事業的介紹人也不清楚退出辦法,請求協助告知退出辦法。還有疑問是違約金兩支門號各要台灣三千多元,遠傳五千多元,那也不知道是不是要完全負擔這筆違約金,還是部分由業主鴻森事業負擔?這些問題我也詢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那邊也來信給我回覆。
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如下:
您好:
一、您10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查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係於96年4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其主要銷售商品為手機門號代辦服務。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四、依前揭規定,倘您有意退出鴻森公司之傳銷組織,建請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並協同辦理電信事業之解約事宜) 並得在存證信函上增列本會為副本收受者。另倘鴻森公司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如參加契約、購買商品證明、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及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退貨之事證等),並簽署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100 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五、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
99年11月5日和房東簽訂一年租屋契約,中途因為房東男友很凶狠態度也很差, 所以請求中途解約到100年5月底,房東也願意並且退還押金(有對話錄音)
雙方同意約定於100年6月2日七點在租屋處進行解約過程,在點交過房子與交付結清帳單準備交付鑰匙時,房東卻表示沒有帶錢, 要日後再匯款。我們覺得很沒有保障,所以希望等他們回去拿了押金來我們再還他鑰匙。沒想到等房東回家後再來時,房東男友卻帶了流氓對我們大聲叫囂,為了自保, 我們就到附近的警局請求警官的見證下完成解約,過程中房東口口聲聲說願意進行解約卻不斷找一些小要求來拖延時間,在我們都一一配合之後,警察再次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解約時,房東一行人卻大聲叫囂轉身就走。
事後對方一直不出面解決與退還押金,無奈之餘只好寄存證信函與執行命令,希望對方願意出面和解,沒想到,在調解庭裡對方毫無和解之意,還要告我們要再另外支付剩下到11月的租期之租金共六個月四萬多塊。
所以變成了互告的二個官司a.支付六個月租金的官司, 法官是判對方敗訴。b.返還押金的官司,法官卻一直咬著鑰匙不歸還把責任都算我們頭上,甚至想轉換成精神賠償或者不當得利之理由,判我們敗訴。
想請問各位大大:
1. 對方若無誠意解約,讓我們沒有機會歸還鑰匙,是否跟押金有關?
2. 返還押金的官司可以讓法官擅自轉換名目(要我們賠償精神損害或不當得利)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3. 在警局的錄音檔裡,明顯的錄到對方流氓的叫囂,卻因為我們逐字稿時,寫錯了發言人,居然被法官一口認定是我們的人在叫囂,而問對方, 對方居然也做偽證說他們的人沒有說這種話,想請問a. 在法庭上, 對方做假證詞應已觸犯法律, 我們是否可檢舉或以何種條例,在上訴時提出?
4. 法官明顯預設立場,偏頗對方, 請問我們上訴時, 此法官是否可能參予審判過程?
5. 法庭上, 我們想現場歸還鑰匙, 讓對方也可現場退還押金, 但因對方不同意, 使之破局 ,請問上訴時, 鑰匙是否又會成為爭議點? 而我們已充分表現誠意, 難道責歸屬還在我們身上嗎?
前陣子在網路搜索仲介的名子,看到有人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詢問仲介結婚了沒,那個仲介曾賣我爸房子,我對仲介很討厭,仲介手段很骯髒,我留言說仲介已結婚,她加我即時通和msn,她自稱是仲介的前女友,對談中感覺只想對仲介報復,但我不是很相信她的話,網路認識的,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會欺騙,昨天還去7-11掃描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到隨身碟,寄電子信箱給她資料,但我後來覺得自己很蠢,那種重要的東西,不應該交給別人。
女網友說她到國稅局檢舉仲介逃漏稅,要房屋資料以免那位仲介對我家不利,但我覺得她只是想利用我,國稅局檢舉,聽起來就很不好,現在不敢跟家人說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給她,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覺得 可能 還是要跟家人說 比較好,但他們一定會罵我,後來才覺得這樣做很不好,而且又不認識她,不知道會對我家人造成甚麼影響。
我想問:
1.檢舉逃漏稅是需要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嗎?我感覺很不好,雖然她要求要我給她契約書,但最後決定的人是我,也沒跟家人講。拜託幫幫我,因為那棟房子對我家人很重要,謝謝。
2.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給不認識的網友,並且她說要向國稅局檢舉賣我家人房屋的仲介逃漏稅,會造成家人的房屋有任何影響嗎?我爸對我很好,但他說我個性太單純,容易被女生欺騙,現在一想到後果就覺得可能很嚴重,不知道該怎麼辦。
3.仲介其實是二房東,以前家人買的房屋,仲介說屋主是他老婆(人頭),那時她們未登記結婚,前屋主賣給仲介,跟仲介賣給我們的價錢貴了大約有五百萬,這樣會有甚麼問題?
謝謝你
問:我在網路拍賣商品,因為了省去刊登費,有在賣場中標示清楚,如下:
問題請問與答詢問。需另開賣場。 請勿直接下標。 請勿任意下標。 下標者代表同意以直購價800元購買。 下標金額後賣家以800元賣出此物品 請勿隨意下標,下標者即同意以直購價購買此商品 謝謝。請尊重賣場規定後來有人以一元下標,我以結標處理。但是他只匯的金額為一元。
後續有通知他他搞錯金額了。他回覆如下:
不好意思~我真的沒看你賣場的說明,不過根據我在奇摩上查的資料顯示,是你違規了喔,請參考以下資料~謝謝
以法律規範來說你已經犯法了!
1. 違反公平交易法:
結標頁面也是買賣契約書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一元結標應以一元賣出,
如不願賣出則有【銷售行為之欺罔】你犯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經公平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三﹞公處字第00三號處分書,
命其立即停止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惟該賣家並未依公平會上開處分停止或改正其不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予以處分,處以罰鍰。
2. 背信罪:
該物已由買家購入確在沒告知買家的情況下另外開賣場轉售,讓買家喪失權利。
你犯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詐欺罪:
你已收款卻不寄出物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假一元起標)
使本人之財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 侵占罪: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法院判給你的刑期及罰金,如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可不只這些金額。
我已將得標頁面和信件存檔備份了,希望你不會一錯再錯移除我的得標帳號陷自己於泥沼吧?
我不願在評價上與你筆戰污染自己版面跟傷害大家眼力,如果網路交易都像你如此不堪,以後買家將對網路賣家喪失信心與信賴,何等悲哀。
希望你能在三日內將物品完整的寄到我給你的地址,請勿另犯『損毀罪』收到物品將附上良好評價,靜候你的佳音
請問這樣算是我的錯嗎?我可以提出交易無效的權利嗎?
這樣以法律上會告的成嗎?
1.如果你在交易條件寫的很清楚,雖然拍賣網站有他的規定,但是買家在交易時還是需要看賣家的附加條件的,否則有瑕疵的說成沒瑕疵,中古品搞成新貨,舊款弄成新款,即期品誤會還有很長期限,都是會產生問題的;所以你的交易條件說明,明顯是契約的一部分,而且買家也明確告知"他沒看到你的交易條件",顯然對此交易的契約內容有錯誤的認知(而且事實上有直購價800元的紀錄,依一般網拍的交易習慣,直購價即是代表該產品的價值),而且你已告知其匯款錯誤,已不接收其之匯款,有明確表示,對方向您說明的一些法條跟規定,因為每個個案狀況不同,也並不一定適用(不過顯然看起來買家是頗熟悉此道人士),所以您還是可以據理力爭;但是話說回來,您如果在頁面表明"一元"也可以買到,或者網站有明確規定不能自行訂立交易條件,而且您也結標了,並向對方表示契約成立,對方所引用的法條及規定就可能真的會適用到了
2.建議先把買家匯給的"一元",先匯回給他(甚至加倍以2元返還,還加上他的"匯費");如此一來,他也沒有受損,如果他真要告,在"損失"此點也沒有立場;不過網路上每種人都有,就用語及相關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小心為上!!
1.營業時間
2.商品組合促銷
3.商業機密(對客人和員工時常抱怨賺不到錢 甲方的東西品質不好之類...)
4.剛開始有提供報表 到後面就說生意不好不用作報表
甲方多次口頭告知如果乙方常常不正常營業,又不配合甲方經營策略可能會導致
乙方財務缺口越來越大,經多次勸導乙方還是沒再聽,想關店就關店完全不按照
營業時間‧不想叫貨就不叫貨,完全不理會甲方給的建議。合約書簽約是2年時間
但一年到了 乙方說他要去上班 所以先把店面關了不營業 也不叫貨 也沒經過甲方
同意... 乙方問甲方是否要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合約書第六條 品質與服務之控制
(六)乙方營業時間、店鋪擺設、商品組合,應遵循甲方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因 實際需要變更則須先獲得甲方同意
(七)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日銷售報表等相關資料以力甲方輔導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者 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第七條保密義務
(一)乙方因本契約持有或肢膝關於甲方事業及連鎖加盟體系之營運、加盟計畫、服務技術、管理知識、財務、會計狀況、文件及甲方之重要機密不得對外洩漏
乙方若違反前項規定應培場甲方新台幣四十萬完整
第十一條 以方於訂約日起 如也違約之事項 或自行終止合約 均應給假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證之損失賠償但乙方卻說合約說有甚麼好看 反正就是經營不善
要甲方說出一個金額把店頂回去自己做
今天是因為乙方懶惰成性 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受損
乙方卻可以這麼輕鬆說出不負責任的話.......
訴訟上和解,係指雙方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係,互相讓 步達成協議,以終止爭訟或防止爭訟之發生,同時又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 為。申言之,和解一方面為「訴訟行為」,直接終結訴訟程序;另一方面為「公法 上契約」,乃解決當事人之紛爭,並對之課予特定之實體上義務,故具有訴訟法及 實體法上之雙重性質。又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性質,一如民事訴訟上和解。依行政 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 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同法 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又和解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準備程序期日亦無不可。另和 解由訴訟代理人為之者,須受有特別代理權,始得為之。
第二百十九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同。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 第三人參加。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本人於100年06月29日向XXXX有限公司購買XX組合套組期貨軟體,分主套與副套,主套218800元、副套178800元,主套比副套便宜40000元,購買金額總共397600元,雙方共有簽契約書,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趙小姐騙我先貸款50萬元,稱該軟體長期投資會有不錯獲利,不滿意還可以退貨。註:未經金管會核准之軟體)
問題:
1.該公司只開一張發票178800元,後來我去國稅局查證,該主套係由舊客戶轉讓過戶之交易,並非由XX有限公司銷售,其副套才是向該公司購買,明顯欺騙消費者,不實之交易買賣,該舊客戶為誰?為何會與該公司舊客戶購買軟體?契約上明明只有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契約上主套部分我明明勾選新購,經該公司簽約後變成勾選轉讓選項,上面沒有該公司舊客戶之名子,也沒有購買金額多少元,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該舊客戶為誰,契約上用勾選方式欺騙消費者,違背公平誠信原則?
2.該契約書上內容,專案使用期限:一年(自簽約日期起算),簽約日期100年06月29日,但該公司並沒有自簽約日期開通軟體,我打給該公司多通電話,該公司一直以電腦灌軟體需要時間、電腦軟體測試及市場行情不好為藉口,拖延時間,直到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與契約內容不符,實際使用期限少一個月?(明顯規避消保法)
3.該契約內容解約辦法:甲方繳清出期致勝專案金額後解約辦法如下:
(1)第一日至第七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百專案金額。
(2)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七十專案金額。
(3)第十五日至第三十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三十專案金額。
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開通軟體時間已超過30日,我使用該公司軟體發覺軟體有瑕疵,我一直向該公司反映軟體瑕疵,都無法解決,我於100年08月08日拿契約向該公司解約,該公司人員跟我說看清楚契約內容解約辦法,我才發覺受騙上當,根本是欺騙消費者,使用期限明顯少了一個月,購買後不能用也不能退,與消保法不符,故意規避法律?主套使用期限一年,實際使用為11個月(該公司人員說主套不是跟公司買,跟公司無關,推卸責任)?
4.我去向該公司問國稅局所稱該公司舊客戶為誰?該公司人員回答:為呂先生。我問我又沒跟呂先生簽約購買軟體,為何向他購買?該公司拿出我跟呂先生 的轉讓簽約書,上面有我的名子,說這是我跟呂先生 自行簽約,與公司無關,(我才發覺當初該公司經辦人員趙小姐拿出一堆文書跟契約書,先叫我簽名蓋手印,包含取款委託書,委託趙小姐從我的貸款戶頭領出394600元,文書其他地方空白,並拿了我的印章說辦完契約後才會還我),明顯欺騙消費者,詐欺、偽造文書?
5.我向該公司請求影印一份轉讓簽約書(偽造文書),該公司人員拒絕提供?(公司既然說主套部分是跟呂先生簽約轉讓買賣,為何我沒有轉讓簽約書,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該公司明顯為自己不法利益,勾結舊客戶,逃避繳稅)
6.我向該公司反映軟體有問題可以先暫停使用,停止一段時間,等我要使用才開通,該公司人員說不能暫停,軟體還一直開通,等於強迫使用該公司軟體?
訴求
1.我要如何向法官舉證,解除契約?訴訟費用要花多少?(我沒有該舊客戶轉讓之契約,我如何向該舊客戶求償?)
2. 副套才是跟公司買,但副套在公司(電腦及軟體未開通使用),未交給我,我只是先付錢,公司以契約書上解約辦法超過時間,不能解約,該公司請一位稱洪律師,用法律專業打壓消費者?事實上副套根本未有購買(未收受商品),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如何解除契約)
3.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幫忙,主張我的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個月初,弟弟私自在中古車行買一台中古車分騎車,前幾天車子出現故障,遷回那間車行,車行就很迅速的告知要換些什麼,當時弟弟沒有換,離開那間店後弟弟簽到鄰近的車行做檢查,鄰近的車行告知說有很多東西壞掉,需要更換,那間車行是賣故障車給我們,現在我們要退回,他們推給分期的公司,我們告知分期公司這些是,分期公司說我們要退車要把餘款繳清,在遷回給那間車行估價,我在跟他們溝通時,我有告知我們負擔這期的租借費和必要的手續費,可是卻硬要我們把餘款付清,再給車行估價買回那台,這對我們只是學生來說是很大的費用,此外,弟弟才剛滿十八歲,應該只有現金上的買賣,不該有契約上的買賣現在要怎麼處理,才能把車退回,不用在繼續繳後續的費用呢?
問題1:女工妊娠分娩或流產時雇主應如何給假?
解答:女工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給予產假四星期。
問題2: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給?
解答: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問題3: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
解答:得請病假。
問題4: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終止勞動契約?
解答:不可以,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問題5:女工產假期間,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
解答:不可以,產假乃女工應有之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之全獎金自應照發。
問題6:計件女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給?
解答: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
問題7:產假期間女工可否提前上班?
解答:不可以。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
問題8:產假是否可分開請?
解答: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問題9:產假是否含例假日?
解答: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按產假之規定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故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精簡版
因為契約上退租日的日期8/28和我真正的退租的日期8/3有落差
所以我被扣了25天的房租,約六千多
比較慘的是我的契約在房東那,
所以我看不到契約,我完全沒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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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版
我在100/1/15到100/8/3到台北實習,所以租屋租了這幾個月
一個月的租金是7000,押金14000
仲介當時告知,住到7/15後,多住的就以日記算
所以我是住滿六個月未滿七個月(但是我付的房租可以讓我住到8/15)
退租時是8/3,房東助理告知我要20個工作天才有退費(押金+未住房租)
7000/30=(每日房租)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
重點
在退租當天,房東助理來點交時說
「我忘了帶我們的契約,所以要電表…等,一些資料要記在你的契約上面」
我當時雖然覺得有些不妥,但是我真的沒想太多就把我唯一的契約給了他。
而我也沒有想說要拍個照來證明我是8/3號退租還什麼。
然後一切的問題都是因為我沒有拍照,或是請助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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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付了7個月的租金,照理說可以住到8/15,
但是我8月3號就退租了,所以房東要退我未住的12天的錢,
但是我九月發現還沒退錢,打電話給房東助理後,
他說這要打電話問他們會計之類的人物(契約上註明的房東電話其實是她),
會計用what'S APP告知我契約上面寫明退租日是8/28號
但我記得是8/3,印象雖不深,但有印象助理在契約上寫的8/3號退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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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28為基準所以退給我的金額是
14000(押金)-3500(8/15~8/28的租金)-2965(電費)=7535
但如果是以8/3號退租,他退給我的金額應是
8/4~8/15=12天
7000/30=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每日租金)
12*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27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6
14000(押金)-2965(電費)=11035
11035+2798(12天未住租金)=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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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3(應退金額)-7535(實退金額)=6298(未退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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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還欠我6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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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記得很清楚退租日是8/3號,因為我是7/31實習結束的,
契約上的8/28退租日一定有問題,
會計她說這得要我跟助理僑
但是該死的是助理雖然記得退租那天的情況,
但他記不起來那天是八月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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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突然想起我剛回家鄉時,
有個工人打給我說要修裡台北租屋處的門鎖,
我跟工人說我已經退租了,
我借由這件事去詢問房東住助理,
那個工人為什麼要換門鎖,
助理說因為新房客要求要換門鎖,
我請房東助理幫我查看這位新房客時什麼時後入住的,
他說是8/18號,
但是契約上卻寫我是8/28號退租,
很明顯的他的的退租日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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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電話後,我打很多通電話給會計,
因為所有契約處理&和房東溝通都是他(房東助理說的),
但是他只接了一次說他會處哩,
期間我去看帳戶金額完全沒有動靜,
打電話,傳簡訊,app,完全都沒有回應,
直到今天房東助理打給我說,
他幫我剛房東盧(到底是房東還是會計我也不清楚),
但是房東只願意退我2000元,
因為房東說 這件案子已經結案了,
所以他只願意退我2000元,
助理說我接不接受,
我當然不接受!!
但助理說如果繼續盧可能連2000元都沒有,
或是助理請房東先退我2000,然後他再跟他盧剩下的錢
(老實說我已經有點不知道助理是真心的幫我還是只是做做戲,雖然他是唯一幫助我的人)
因為我有預感我接受了2000元,剩下的4200就拿不回了,
但是我還能怎麼樣?
12/20說要退12/22看還是沒有2000入帳
而且以8/18(新房客入住日)~8/28(契約上假的退租日)
我委屈一點
10天*每日房租=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
還有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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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如果我瘋了想要告房東的話,
有沒有什麼贏面?(其實我只是想嚇阻他...)
但是其實我手上沒有房東的電話、姓名(契約不在我這裡在他們那)
只有存簿的匯款記錄而已...
我完全站不住腳
其實我有想說直接去台北當面談談
請他們拿我的契約,
我想看看為什麼8/3號莫名其妙的變成8/28,
甚至動之以情的說他們歐的那些錢是我在飯店宴會應每天端盤子賺來的薪水
請他們行行好可憐我,
但是我怕他們不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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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他說案子結束就不能退
都可以退2000為什麼不能再多退4000...
4000我可以做很多事耶....
希望可以給我一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