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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 101-07-11 14:33

您好,我姓黃,在去年社團法人小太陽希望工程 李悅綾小姐有邀請我們投資他所設立的事業,當時所簽核的合約內提到投資金會在期滿一年後全數歸還,因為已經快要到1年的時間,最近有在與 李小姐聯絡,但當事人卻已無法聯繫管理帳務的人,要我們自行處理,剛好在網路上看到 李小姐涉嫌侵占的新聞,所以在下想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可能有同樣投資人對他提出刑事侵佔告訴

 如果對方都不願出面處理

 建議可以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

 如果有結果  再進一步依民事求償

小伶 101-07-08 23:29

你好~我有些婚姻問題想請問

因為我的先生已有三次精神出軌

還跟網路上的那個人有曖昧的字言

但我先生認為那只是聊天

沒有曖昧行為

我很怕他有一天真的出軌

所以我跟他協議說~我們來訂合約

如果我的先生在有一次精神或肉體出軌違約的話

就要把小孩監護權,有贍養費,精神賠償

我的先生也同意

為了確保我日後的保障

請問我的合約因該要怎麼寫才會對我將來在法律有利

謝謝

 

小伶,妳好:合約可能要請律師替妳設計會比較洽當,妳可以去想民代申請法律扶助,或是就近向縣市政府的法律諮詢律師請求協助。若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聯絡,謝謝!!

roger 101-07-05 23:59

我是和社區的總幹事(屋主有無委託不明)簽租屋1年,期間有跟屋主聯繫過,所以推測是有請總幹事代為處裡吧

半年後屋主房子賣了,但總幹事說不用重新簽約,因為從頭到尾都是他代理,新屋主也請他代處理

所以沒有違約問題,但合約上明明就是前屋主…..,那如果以後我要提早退租,那違約金是要付給新屋主還是舊屋主

沈恆 (沈律師) 101-07-06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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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1-07-05 12:12
目前要去租的是公寓2人房,房東提供的設備大約已符合我們需求,僅缺冷氣所以想要去跟房東協調加裝冷氣,但是房東一定會再三推辭顧慮到很多因素,所以應該會回應我們雖然我(房東)提出的契約是一年,但是也不確認我們會不會租到合約滿,怕可能加裝上去未達半年就想搬走等等,(未先賺到錢就先付出一筆費用之類的)而且後續如沒人租會造成我(房東)Loading更大及設備累積折舊等等後果,於是我搜集一些相關資訊估計一下,提出我的構想,想與房東小小打個額外契約。冷氣目前符合我們坪數市價一台大約1萬3含裝機費,對策:我們這邊與房東協調談論共識,每個月我們先多支出2至3千元不等來降低房東成本,但是我們只是先預付如每達半年就要退我們半年的費用,直到兩台冷氣費用清帳完畢為止,另外我們想一次簽約是兩年租這方面房東贏家,依一台冷氣費用換算起來,冷氣差不多一年就繳清了。請問另附加條件如何處理與辦理!?
cloudy 101-07-05 01:46

今年5/19我們全家住台南一間飯店.當晚豪雨隔天地下一樓全淹.我們車子泡在裡面.
飯店只寫一張簡易願意維修車子的單據.之後叫我們等候回覆. 原本回覆6月中要交車.延到6月底....到現在七月都沒超交車.7/4說一定要回覆交車日期.誰知說車廠調不到零件無法回覆正確時間.為此我開始立合約書請 對方須理賠事項.內容-理賠裡面一台投影機.這期間所產生的用車費用(租車).並強力要求要給一個交車期.如未合理交車期內交車.請買回此車輛.
但對方對於我要求理賠的部分有意見.他們只負責車體並不負責其他理賠.交期也遲遲未答覆..僵持至今還不知後面該如何處理.
請問大家.有時方式可以盡快處理此方案.讓在短時間內能理賠我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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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飯店在5月19日成立的住宿服務契約,基本上內容應包含停車服務;如果對方就停車場淹水結果負有過失責任,自應賠償車子遭泡水的損害。您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包含車輛修理費用、投影機損失以及因泡水而減損的車輛價值,另外因此產生之租車費用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亦在賠償範圍之內。至於請求對方買去車輛,必須雙方均同意才行,並不能由單方強制要求買賣。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應賠償車輛修理費用、投影機損失以及因泡水而減損的車輛價值損害及租車損失,否則就要提起民事訴訟

(參照民法第220、22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優優 101-07-03 23:10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首先呢我媽媽她是房東,他有租出一間房間給房客 可是合約到六月底就到期了,本來都跟房客講好了,但他卻突然說要到7/22號才能搬走 而且從7/1~7/22這段期間,她不肯付房租,更不用說水電費!!!!! 重點是她押金也沒了 他就這樣賴著不走,警察說這是民事的問題他們沒辦法參予頂多協助和解 但那房客就是不搬走卻又不付這22天的房租跟水電,還叫我們一直去法院告他 她說反正等法院通知下來也要一個月到時候他也已經搬走了,態度相當惡劣 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辦法???有什麼辦法逼他就範嗎!? 很怕他破壞房子,或是把房子內不屬於他的東西搬走,所以只能讓他繼續住下去束手無策嗎? 還有就是那房子所有權是我媽媽的,錢當然也是我媽媽付的 可是我媽跟我爸還沒有離婚,如果離婚了那房子爸爸有權利拿一半嗎? 那若是分居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她拿走這一半 我媽很怕房子的事被我爸發現,因為他一定會要分一半走 難道沒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分走嗎? 如果還沒離婚分居的話呢?我爸還是有權利拿房子一半的所有權走嗎? 我媽如果有立遺囑說要留給小孩的話,那我爸還有權利拿走那一半嗎?? 因為房子才買1年半,還不到5年所以沒辦法把房子過戶小孩 我媽跟我爸也分房很久了也沒再交談 若是房子的事被他發現,他如果要求離婚告我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然後離婚了 那他是不是可以奪走房子一半的所有權?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奪走嗎? 麻煩幫我們解答一下法律的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謝謝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租房部分,房客逾期承租這段期間,仍可以向他請求房租,您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於何時搬離,若將來他一直不搬,則可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 二.房子部分,夫妻離婚後則有夫妻財產分配問題,但您父親是否可以分配房子,仍應視該房是否屬婚後財產,及夫妻雙方財產狀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優優 101-07-03 23:10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首先呢我媽媽她是房東,他有租出一間房間給房客 可是合約到六月底就到期了,本來都跟房客講好了,但他卻突然說要到7/22號才能搬走 而且從7/1~7/22這段期間,她不肯付房租,更不用說水電費!!!!! 重點是她押金也沒了 他就這樣賴著不走,警察說這是民事的問題他們沒辦法參予頂多協助和解 但那房客就是不搬走卻又不付這22天的房租跟水電,還叫我們一直去法院告他 她說反正等法院通知下來也要一個月到時候他也已經搬走了,態度相當惡劣 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辦法???有什麼辦法逼他就範嗎!? 很怕他破壞房子,或是把房子內不屬於他的東西搬走,所以只能讓他繼續住下去束手無策嗎? 還有就是那房子所有權是我媽媽的,錢當然也是我媽媽付的 可是我媽跟我爸還沒有離婚,如果離婚了那房子爸爸有權利拿一半嗎? 那若是分居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她拿走這一半 我媽很怕房子的事被我爸發現,因為他一定會要分一半走 難道沒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分走嗎? 如果還沒離婚分居的話呢?我爸還是有權利拿房子一半的所有權走嗎? 我媽如果有立遺囑說要留給小孩的話,那我爸還有權利拿走那一半嗎?? 因為房子才買1年半,還不到5年所以沒辦法把房子過戶小孩 我媽跟我爸也分房很久了也沒再交談 若是房子的事被他發現,他如果要求離婚告我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然後離婚了 那他是不是可以奪走房子一半的所有權?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奪走嗎? 麻煩幫我們解答一下法律的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謝謝了
蔡明哲 (阿哲) 101-07-04 00:47
對付這種爛房客的話,要走法律途徑的話,就只能去告他民事訴訟而已,除非你們採取一些「特殊」手段,當然前提要合法。 另外,你父母如果離婚的話,原則上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問題,大致來說,就是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有償財產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如果只有分居的話,不會有這個問題。 最後,就算是寫遺囑,除非你父親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你父親仍可要到部分遺產
費歐那 101-07-01 22:53

我跟其他3個同學一起租房子
那時候是四個一起簽合約
但是那時候4個都只有19歲未成年
這樣的話合約生效嗎?? 

您好:

雖然當時4個簽約者都只有19歲,但如果都經過哪定代理人同意,這份租賃契約還是有效。如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與陳國瑞律師連絡,謝謝!

費歐那 101-07-02 21:19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雖然當時4個簽約者都只有19歲,但如果都經過哪定代理人同意,這份租賃契 ... (恕刪)

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嗎??
那時候除了我們四個之外都沒其他成年人簽名及填寫同意書的話呢?? 

JACK 101-06-30 14:29

您好:我有一件買賣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最近我母親因病住院急需用錢,所以我父親決定將台中一棟房屋出售並請台南的一位友人找到他一位從事房仲業的朋友 "台灣房屋" 來銷售,當初簽約時他這位仲介業務員的朋友覺得台南和台北有點距離因而未親自到府簽約而用郵寄方式寄交給我,然後就請我父親在他註記的地方簽名而且當時簽的是專任約時間更長達七個月,並且當時該業務員也未告知(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異)簽完名之後便將該合約寄給該業務員,之後銷售案便轉由該仲介台中分公司處理,隔幾天該業務員告知我家台中房子前有塊4坪大的崎鄰地要處理,有兩個處理方案 : 第一個方案就是跟崎鄰地的地主賣地 **(這個方式當然不可能因為我們自己都缺錢所以否決)** 第二個方案就是降價而且一降就是一佰多萬因而我父親在一怒之下便不讓 "台灣房屋" 來銷售,另請台中親戚介紹一家仲介公司來處理而且該仲介公司在及短時間內便找到買主處理完畢價格也達到當初的預訂的價格.相反台灣房屋卻要告我們悔約如今我們該如何應對?

因為我父親今年也八十多歲ㄋ,又有記憶力衰退症還要長期服藥我也不想讓他老人家多受罪,煩請告知最佳處理方式謝謝!

 1.如果沒有終止前專任委託契約確實是構成違約

    而房仲委託銷售契約應該都有明白約定違約

 2.訴訟程序大概可以思考的方向如   

    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如何 是否顯失公平

    有無審閱期間

    契約是否經合法終止

    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等等

JACK 101-06-30 14:20

您好:我有一件買賣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最近我母親因病住院急需用錢,所以我父親決定將台中一棟房屋出售並請台南的一位友人找到他一位從事房仲業的朋友 "台灣房屋" 來銷售,當初簽約時他這位仲介業務員的朋友覺得台南和台北有點距離因而未親自到府簽約而用郵寄方式寄交給我,然後就請我父親在他註記的地方簽名而且當時簽的是專任約時間更長達七個月,並且當時該業務員也未告知(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異)簽完名之後便將該合約寄給該業務員,之後銷售案便轉由該仲介台中分公司處理,隔幾天該業務員告知我家台中房子前有塊4坪大的崎鄰地要處理,有兩個處理方案 : 第一個方案就是跟崎鄰地的地主賣地 **(這個方式當然不可能因為我們自己都缺錢所以否決)** 第二個方案就是降價而且一降就是一佰多萬因而我父親在一怒之下便不讓 "台灣房屋" 來銷售,另請台中親戚介紹一家仲介公司來處理而且該仲介公司在及短時間內便找到買主處理完畢價格也達到當初的預訂的價格. 相反台灣房屋卻要告我們悔約如今我們該如何應對?

因為我父親今年也八十多歲ㄋ,又有記憶力衰退症還要長期服藥我也不想讓他老人家多受罪,煩請告知最佳處理方式謝謝!

Jack你好:
一、若對方真向法院起訴,那你們應該會先收到調解通知書,如果當初契約當事人簽的是你父親的名字,他會接到通知,但你可以代替你父親去,只要請你父親先簽委託書。
二、依你問題的描述,仲介公司應該是依契約,要請求違約金,依據應該是你們在專任委託期間內,又另外委託其他家仲介出售房屋,違反契約條款。
三、如果開庭或調解時,你們可以向調解委員或法官主張,這個契約是定型化契約,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當初契約是寄過來的,沒有業務員和你們說明裡面的內容,導致你們不知道還有專任約和一般約的不同,業者違反說明義務的要求。
四、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簽約前要給你們30日以內的審閱期間,讓你們看契約條款。如果業者違反審閱期間規定,你們可以主張,業者向你們請求的依據,因違反規定,所以不能向你們請求。(但這項從你的描述來看,似乎主張有困難) 
五、也可以從違約金過高方向,請求法院酌減。
六、依據經驗,建議您從上面幾個方向,和業者談和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法院調解委員、法官調解都是機會),是比較實際可行的方向,按您的描述想要完全不任何賠償責任,難度很高。

以上幾點,供您參考!祝順利!

謝小姐 101-06-28 15:53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您好,

       1.合約裡既然有訂明罰款的規定,則房東收取罰款即有依據。至於房東是否歸還罰款,屬房東自行決定之範圍。

       2.刑法第306條主要是針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而言,本案要件不合,不會構成本罪。

       3.至於租金部分,若契約沒有明定,房東就不可以違反契約擅自趕您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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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人借宿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因為外人已獲得承租人的允許借住,並非「無故」侵入;縱使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借住,基本上有得到現居住人的同意即得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2)既然雙方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不得讓外人借住,基本上出租人是有理由按照契約收取違約罰款的,但是如果罰款真的不合理,法律規定是可以聲請酌減的。 

(3) 如果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出租人是可以提前告知承租人終止契約的。如果租賃契約有定期限,也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出租人也是應該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的,而不能立刻終止契約出租人離開。如果要承租人馬上離開,除非租賃契約上訂有立刻終止契約的事由。所以要看您朋友符合何種狀況而定。

(參照刑法第306條;民法第438、450、4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謝小姐 101-06-28 15:35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1.你朋友這這種情形不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啦 2.只要租期還沒到房東就不可以把你朋友趕走
alan 101-06-26 11:15

你好 
我本身從事設計.最近接了一個活動案子.對方有跟我訂了一份合約.合約內容就是先付頭款3千元..事後完成確認沒問題6/20再付尾款七千元...那對方在上禮拜一6/18號(一)已經投標這案子...6/20我尚未收到款項七千元...我用寄信告之..對方回覆我下星期一6/25會匯款項給我...但到了當天我還未收到..對方居然說我還沒修改給他們..所以無法給我款項...還搬出合約....我現手上有這陣子跟他們的對話紀錄跟信件...都是表明要匯款給我..但現在再耍無賴不付錢..想請問我手上這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嗎??

 手邊有的資料將來訴訟過程都可以提出當作證據並沒有問題

 重點應該是 是否你們的約定對方已經必須支付金錢給你

 而你所提出的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

alan 101-06-26 15:48

證明他們得確要在禮拜一6/20號付尾款給我...

------------------------------------信件內容 Alan 您好:   由於作業上的一些疏失 我們將於6/25(下周一)匯尾款給您   不好意思 造成您的困擾

bula 101-06-26 10:55

您好

我跟補習班目前有退費的糾紛,依照台北市短期補教管理
我與補習班合約為36+1個月,總金額76000,在上過一堂課後,我就提出退費申請
(有退費申請證明)

第二十五條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所以我提出 76000 / 6 (分六學期) * 0.3 (我方支付30%第一學期的學費)  = 3800

接著補習班就以內部流程為由,再也不回應,我跟主管機關,台北市教育局投訴,由主管機關發文,限兩周回應,也同樣不理採,而且也沒回覆教育局


現在教育局也拿他們沒辦法,難道我就只能讓他們以內部流程為由,無限的拖延退款嗎

 您好,

        因退款金額不大,若要直接提告並無實益,建議直接請教育局依法處理(教育局一定有控管機制),或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既然補習班不願意退費,您可以跟補習班說再不處理就要提告。要向法院提告的話,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在「支付命令」記載如您所數計算方式之補習班應退費之數額。由於本案的金額未滿10萬,係屬小額糾紛,通常開一次庭就會結案。不過在開庭前通常會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才會進行審理,您這時可以主張自己已經終止補習班服務契約,要求對方返還補習費用,如果補習班的人員未出席,法院就會依您的請求判決。屆時確定後再去執行補習班財產即可。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50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Angus 101-06-25 16:39

有外包一個案件給廣告公司,但廠商自拍攝完影片後一直拖延,打電話就說因近期接到一些案件,所以在忙,然後就說會請主要負責的人回電,但卻一直沒有回電

1.日期已超過合約上約定的日期,如何告知他們已毀約,要照合約上條款,請他們退回訂金(約2萬元)

2.已查過合約上的公司與統編,查無此公司,而電話已空號,但打所留行動或所留的另一支市話仍有通

林智群 (klaw) 101-06-25 16:52

建議再聯絡看看,如果沒有這家公司,電話也不通了,那應該就是詐騙

Angus 101-06-25 17:0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再聯絡看看,如果沒有這家公司,電話也不通了,那應該就是詐騙

 那請問要如何討回那訂金呢?  當初是開票給個人(自稱負責人)兌現,是要報警,還是需走法院程序?

 如果確認是被騙,就直接報案。

 您好,

       若可確認該公司自始不存在,建議對負責人提告刑事詐欺,若起訴再附帶民事求償,請求返還2萬元。

星星 101-06-25 14:24

我跟仲介簽了一份動產專任買賣合約合約到期的最後一天出現一位買方出到底價並且付了20萬斡旋金給仲介簽了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附帶條件是〝簽約前買方須入屋內看格局〞。

仲介對我解釋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可是合約到期前買方並未過來完成他的購屋條件,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仲介卻對我說這樣就算完成買賣了!事後買方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他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

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房條件是很合理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也是這樣寫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找來的,買賣過程中都是仲介跟他連絡,我跟買方完全沒有碰過面!

買賣議價委託書我沒有簽收,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說這是很合理的要求,這樣他不是要先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買房簽約嗎?

我看到的是買方支付斡旋金,不是訂金!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下阿!請教律師在未完成購屋條件下,買賣算是成立嗎?

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1-06-25 16:28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不會因為這樣買賣就不成立了

 重點在於你有沒有簽收20萬元,或授權仲介可代你簽收20萬元,如有,合約即成立。

星星 101-06-25 19:5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出價超過你的底價,買賣已經成立,至於對方提出的前提條件,對方同意取消,那也是買方的意思 ... (恕刪)

非常感謝林律師的回覆!

仲介與買方簽屬的是要約書而非允諾書,支付的是斡旋金而非訂金,仲介對我解釋買方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要求,買屋哪有人不看屋,所以買方下的要約看屋條件是很正常的!那這樣不是代表買方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嗎?可是買方在我於仲介合約到期前並沒有過來看房後用底價簽約!在我於仲介合約過期後買方才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我跟買方完全沒碰過面,完全不知道仲介跟買方那邊的情況!仲介對我解釋買方的要約購屋條件是很合理的,買方事後出面說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

這種情況下買賣算是成立嗎?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那邊是有甚麼問題!因為我只跟仲介委任買賣合約而已,買方是仲介那邊找來的!買賣過程中我只從仲介那邊得知買方的訊息,而仲介給我看到的也是一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要約要看房後才願意用底價簽約!

星星 101-06-25 20:11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重點在於你有沒有簽收20萬元,或授權仲介可代你簽收20萬元,如有,合約即成立。

非常感謝許律師的回覆!

買方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我並沒有簽收!

如買方直接出到底價,仲介是可以代我簽收!

但買方跟仲介簽定的這份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是有附帶條件的,仲介不能幫我簽收!

您好,

       1.如果可以確定所謂買賣議價委託書僅係要約性質,則在您承諾之前,買賣合約並不會因此成立。問題在於仲介代您收受20萬元是否會屬於默示承諾?

       2.就附加條件"買方簽約前先入屋內看格局",雖然可以此解釋為停止條件,也就是買方須先入屋看格局,該委託書方生效,但因該條件實際上對賣方是有利的,所以解釋上仍有空間。

星星 101-06-26 11:12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非常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買賣議價委託書的本質是屬於要約,該仲介公司讓買方在下要約購屋條件時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內政部版的要約書,另一種是需支付斡旋金給仲介的買賣議價委託書!買方自己要選擇支付斡旋金給仲介後下要約,我無權干涉!

仲介也跟我說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是很合理的!這樣應該是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用底價簽約阿!可是買方在我跟仲介委任買賣合約到期前都沒有過來看房子阿!這樣買賣應該還是處於要約狀態,怎會是成交呢?

事後買方出來說他是不管看不看房都要買房,他付的20萬是訂金!可是仲介跟我說的是買方付了20萬的斡旋金,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仲介拿給我看的也是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書面上寫的跟仲介對我說的是一樣的阿!

我完全不知道買方跟仲介到底是發生甚麼問題,買方是仲介去找來的,我跟他完全沒有碰過面!我只知道仲介拿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他對我的解釋就是買屋看屋是天經地義,,所以買方下了要看房的要約!

仲介現在一直叫我出面簽約,否則要告上法院,實在很困擾!還是乾脆上法院讓法官裁判??

我不出面簽約是否有違約的問題呢?

小玫 101-11-2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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屎蓋萬 101-06-19 14:44

您好:)我是大學剛接任的系學會會長最近常常接到廠商的電話
昨天接到一通電話 是一家衣服廠商打電話來因為我已經有考慮好的廠商 所以直接拒絕他他就說了很多很多理由 要我再考慮 並且前往他的公司詳談於是 我想說 多聽一家廠商也好 所以我就過去了
一開始當然是笑臉盈盈的跟我說他們的衣服品質多好多好但我也一開始就表明我的態度: 我在乎的是價格 品質是其次然後就講了很久很久 差不多一小時後= =他就跟我說 「要我先決定與他們合作,其他價錢好談」於是我拒絕,並且說要回去跟其他幹部們討論然後他就一直盧一直盧最後我受不了了覺得好像也就那樣所以我就答應了(但是沒有很情願)
一切談好以後 什麼價格優惠什麼的都談好了!!!!!!!!!!!!!合約也簽了
由於我未滿二十歲 也沒有帶印章(私章)(會章)所以蓋了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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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家想想覺得自己被半強迫的決定並簽下合約而且自從我答應了說要跟他們合作 他的態度就變得很強勢重點是現在算了一算 別家比較便宜
我想問的是如果我想毀約 可以嗎?
因為我未滿二十也沒有付訂金但是蓋了手印 可是沒有蓋私章與會章這樣合約成立嗎?如果毀約 要負法律責任嗎?
PS合約內容第九條(違約罰則)1。此合約從101年六月十八日後正式生效,時間內郁取消務必本人親自攜帶合約至甲方門市辦理,逾期即成立生效。2。簽約後需於101年九月三十前下單製作,如逾期訂購者視同違約。以方如有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之情事者或以方解除契約,除乙方所付訂金由甲方沒收外,乙方並應賠償甲方總標的金額之1/2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仍有備料損失,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本合約書所衍生之糾紛,甲、乙傷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方需負擔相關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

 

謝謝你~~~~~~~~~~~~~

林智群 (klaw) 101-06-19 18:05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言行看起來已經滿20歲了,契約應該還有效

屎蓋萬 101-06-19 22:2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蓋手印跟簽名一樣有效,你只能主張你未滿20歲,由父母出面把你的意思撤銷,不過對方也可能主張你的 ... (恕刪)

我知道了 謝謝你~~~~~~~
但是由於過程是半強迫的方式

不能主張這點嗎?

 

對方可能主張什麼??? 

(1)  如果您是”代理”大學系學會簽訂契約,但因為你本身未滿20歲,雖然您是系學會會長應該也有代理權限,但是您可以告知您父母這樣子的狀況,基本上如果他們也認為不妥,還是可以不予承認或同意,這時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者是如果你跟對方說系學會後來不同意,不承認你定的契約,也是另一種方式。又如果您是以個人名義簽名,而非代表系學會的話,更可以請您父母出來處理,只要這時您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契約的話,契約就會無效。

(2)    如果契約是無效的話,那就不必受契約所拘束。但有效的話,就要按照合約的9條第2項付違約金;至於定金部分,由於還沒付定金,所以對方是無從沒收的。

(參照民法第3、77、10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筱米 101-06-18 20:01
最近剛跟銀行貸了一棟房子,那也付訂金一百萬
但在對保後帶著姑姑一起去看房子才訝然發現
房子右邊柱子正對面<還未超過馬路>有兩個台電大電桶 我們在付訂金之前.總共看了3~4次 包括我和家人一起去看人也差不多有5~6個 竟然都沒發現到變電箱 原因出在說 當時路況不好,道路施工,房子都還在施工 所以屋前都一大堆障礙物 否則不會瞎到5~6人都沒發現那兩台變電桶 基於家人因為風水關係很反彈
立即叫接待中心的服務小姐<也是當初跟我們接洽買房子業務小姐>商議
是否可以讓我們換其他房子
或者真的沒有其他可以更換的時候是否把當初所講好的金額降低
可是對方的態度還是很硬 我們差不多說了3~4次. 回應給我們都是公司已經便宜賣...無法再給優惠 而且合約都已經打下去也成立了
真的都沒有轉圜的餘地嗎??? 如果我想毀約.那我之前所附的訂金全額可以返還嗎???
有沒有辦法不用付違約金我也可以換屋的方式呢???
回覆 筱米 的發言內容:
1.如果用談的 只要對方答應怎麼樣都可以 2.如果依據法律 可以考慮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約
筱米 101-06-19 01:08

律師.謝謝您的回覆

主張減半價格.我們有呀~~~

我們到最後有開出兩種方式

1.往前挪房屋.價格我們從不加價.一直退步到說加10萬

2.真的真的硬是吃下來的話.也從至少減價20萬.一直退步到代書費18萬不跟我們收

可是每次給我們的回覆是:

我們已經給予最低價格優惠給你們了.

而且回約已經成立了...

 

就一直不肯退步就是了

 

雖然房屋附近有兩個大型變電設備而有礙風水,但依法而論,除非對方有刻意隱瞞或是保證不會發生這種情形,一般來說買主是不容易主張房屋具有瑕疵,而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買賣契約。如果您想解約不打算買這幢房屋的話,由於解除的原因並非出在賣主,原則上是不能要求返還定金的。而以上是根據法律上的規定,所以也是建商態度那麼硬的原因。建議您找房屋建商洽談時,可以以”換屋”為考量,即使加價一點,也比違約好,而再協議看看有沒有辦法可以解決這件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英 101-06-13 10:30
請問律師,上禮拜我去一間表弟介紹的通訊行續約中華電信589+950八折專案換三星s3手機,老闆說公司戶免預繳沒問題,隔天能來拿sim卡和合約書,結果隔天只拿到sim卡,老闆說合約書無留底,已送出了。過幾天收到中華電信簡訊通知禮拜一開通卡片,後來網路也開通,但因為沒拿到合約書,所以打去客服詢問合約內容(怕被騙),客服人員表示目前無合約狀態,只有變更月租,我越想越不對,怎麼會只有變更月租卻無綁約,所以打去問通訊行老闆,詢問之後,老闆才告知因為需要專案手機才能上線續約方案,目前無專案手機能上線,加上免預繳部份,需要等幾天,但他有先幫我們變更月租費,叫我們不用擔心,他會找中華電信高階主管處理免預繳此事。但我認為老闆一開始並無事先告知”只先變更月租,後再上線續約”此事,而直接幫我變更月租費,若到時收到帳單,950上網部份並無打8折,是否能討?那老闆拖越久才幫我續約,拖的這段時間(無續約期間),所產生的費用誰要付?還有,老闆在未告知的狀態下,自行幫我變更月租(並非續約動作),是否牽扯到法律責任?老實說因為老闆說話很不老實,而且常約好時間拿手機,例如本來約好6/5可以領手機,當天到時,又說無貨叫我6/7再來拿,當天到時又等很久才拿到手機,而當初說好的贈品部份又不同,之後也是表弟跟老闆橋,才說會給當初說好的預購禮,約好6/12到貨可以拿,昨天去拿時說下午5點才到貨,結果5點時打去詢問,又說廠商記錯日期,要再過45天(不合假日)...總覺得老闆都故意拖延,所以很想說,乾脆手機還他不辦了!我們自己到中華電信辦續約還不用受氣!(反正他也還不能幫我們續約)很想以老闆擅自只變更月租費這部份來拒絕這次的交易,請問這樣行的通嗎?
jan 101-06-09 11:28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務業服務業務,雙方同意訂立本約公共遵守,條款如下:

一.工作地點:乙方到甲方規劃區域內完成物業服務業務

二.工作地址

三.工作內容:社區清潔等服務

四.其     他:乙方得視業務需要委任代理人執行業務

五.付款辦法

六.賠償條款:若乙方於服務支社區造成物件毀損.遺失或社區服務缺失致社區向公司求償,甲方得視損害之情形向乙方請求賠償

七.契約終止:1.立約期間乙方無法順利履行本約第二條

                 2.本約字簽約日起生效(自101年5月7日起執行)

本人為清潔工作個體戶,當初X公司因自家清潔人員無法使客戶滿意,因此稱外包給我們,一個月來客戶對我們很讚許,六月八日突然接獲客戶處的大樓管理員來電詢問我們為什麼不做了?否則公司為何派人去看工作環境.我馬上打電話去X公司,得到的回覆是他們已找到人做.以上為本人與X公司所簽契約,合約載明期限一年,我是否能爭取此份工作或要求賠償?最令人氣憤的是公司竟然都沒事先通知我.我是否就這樣放棄?我該怎麼做呢?謝謝!

 你們可以去函告知對方應履行契約,你們將繼續到社區履行你們依照契約規定的義務,然要依契約之約定要求對方支付應支付之價金。

阿倫 101-06-06 21:14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用機車分期買了一部機車,結果後來需要錢,把車子拿去當鋪當掉,但還是我的名字,後來因為有一期分期遲繳,對方就叫我要把剩下來的尾款一次繳清,或把車子還他們,不然就要告我詐欺合約上寫明是十二個月分期,所以如果說我把車子贖了回來,遲繳的部分,也都繳清了,這樣還有構成詐欺罪嘛?
林智群 (klaw) 101-06-08 22:09
這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詐欺
阿倫 101-06-06 21:03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用機車分期買了一部機車,結果後來需要錢,把車子拿去當鋪當掉,但還是我的名字,後來因為有一期分期遲繳,對方就叫我要把剩下來的尾款一次繳清,或把車子還他們,不然就要告我詐欺合約上寫明是十二個月分期,所以如果說我把車子贖了回來,遲繳的部分,也都繳清了,這樣還有構成詐欺罪嘛?

僅因為遲繳分期付款,原則上是不會成立詐欺罪的,通常會被認為只是民事糾紛。除非是在一開始就有打算詐財的意圖,並使賣車的人陷入錯誤交付財物,而在當舖再多得一筆然後走人消失不見,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但依您的敘述,是沒有詐欺的情形,不過遲繳一期分期付款的話,對方是可以要求一次繳清的,這些款項仍是您是要給付的。而如果你機車貸款後來正常繳了,機車的處分權也完全屬於你了,不會受動產擔保抵押權所限制,要不要去當舖贖回機車,也就取決於你自己了。

(參照民法第318、899之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包子 101-06-06 17:46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蔡明哲 (阿哲) 101-06-06 23:05
依你所述,雙方爭議的金額似乎不是很大,建議最好的方式是尋求和解。 另契約或約定原則上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亦可,所以只要能證明房東當時有承諾過,就會有法律上效力,不過困難在於如何證明。 最後,我認為此應僅係民事糾紛,不太建議貿然提出刑事告訴。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包子 101-06-06 17:45
律師你好,請協助提供我解答 【事件】向二房東承租北市鬧區店鋪一間。 【店面狀況及合約內容】 該店面是由二房東自己的店隔出來的,位於政府道路預定地上,簽約前房東有告知我,合約書上也有寫明地址。押金為兩個月租金。節錄合約如下。 合約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xx萬做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店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合約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提前離開,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2.此地為道路預定地,若政府徵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請求償。 【糾紛經過】 簽約後我以合約上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證,承辦人員告訴我該地址並不存在無法申請,詳問房東才知道他們根本拿不出門牌也沒有申請過營登,但是我拿了一張他店內的發票,上面卻有店面地址,且該地址與合約上的地址並不相同,無法申辦營登讓我每天過著提心吊膽怕被稽查的日子。 後來也因為生意不好,我打算收店不想再付下個月租金,4/30電聯房東告知提前解約意願,並詢問是否能退還一個月押金房東答應,並給我5/1一日時間清空,並說扣我一個月押金以外還要支付5/1一日房租,隔週相約辦理解約事宜。相約日,房東反悔不想還我一個月押金,並告訴我除非有人在5月內承租,不然我都算是承租期間,所以要以那一個月分的押金當作租金抵付。我認為房東出爾反爾。 【請問】 1. 根據合約第18條,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絕無異議,租金押金我的解讀是同樣的,房東理當只能拿走一個月分的押金,我這樣的想法有錯嗎?法律押金租金的定義是什麼?是說我除了要被扣兩個月押金還要多賠一個月租金嗎? 2. 房東電話中答應讓我承租到5/1離開,並口頭答應退還一個月押金,若調閱通聯紀綠,法庭上可以列為證據嗎? 3. 我當初看到有地址我才簽約的,竟然根本沒有門牌也不能辦營登,我能以此為由向房東提告詐欺得利或是背信,要求償還我所有押金嗎? 4. 請問這樣的事件,我該怎麼做才好?
1.概念上押金租金還是有所不同,除非在沒有特別約定下,才可以在積欠租金的時候拿押金來抵。 2.建議您直接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出租人店面未辦理營業登記,導致租賃人無法合法取得營業登記營業出租人無法保持租賃物通常使用,提前終止租約。此時是出租人的責任,無庸賠償。 3.如果是契約有特別約定排除責任,依契約約定,提前終約要給出租人一個月租金,抵銷後出租人仍應返還一個月押金。 4.若要以此提告詐欺背信似有困難,難以認定出租人有犯罪故意,且此多為民事糾紛之範圍。
豆豆 101-06-02 09:44

想請問律師.............若要請律師全權處理婚前財產各有制大約要多少價位呢?

是否需要將自己的財產鉅細靡遺的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呢?若有投資基金.定存.動產<房子>....等要辦理不就很麻煩,若要全部寫出來對方不就知道自己有多少財產了?且好像辦理好後雙方2人要帶著法院的傳單親自到法院簽名並且登報才算完成所有的手續是嗎?因為我要在10月底結婚,所以想說早點把事情辦好,對自己往後也比較有保障.......

平日因為自己要上班,且對於準備的資料繁瑣也不清楚要從何準備起資料,所以想請律師委託辦理,所以想請教大約要多少價位呢?大約要提早多久辦理呢?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6-02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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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1-06-02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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玟玟 101-06-01 03:39

屋主要求我跟他到民間公證處進行租屋契約公證,但原本租屋租金口頭上說2萬元,但公證房東卻要求在公證書上打1萬元就好,後來朋友告知既然契約上只打1萬元你幹嘛繳2萬,想想也對吼,但先前有口頭約定了,若房東錄音算數嗎?還是只照契約走即可呢?

很想只照著合約走,但又怕會被房東告,請問怎麼辦??

 

基本上,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是為了確定契約內容是合法且有效的。但是也有些情況是公證的內容只是未了要報稅或將來不還強制執行用,基本上如果有其他約定取代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還是生效。不過通常這時就會有兩份契約。所以公證房屋租賃契約雖然是書面契約,雖然上面記載租金為1萬元,但是如果你們之前口頭約定租金2萬元,才是契約的真意,所以如果您付兩萬元,房東收取這個金額,是有法律上理由的;但是如果您僅願意付租金為1萬元,雖然依公證契約您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但如果房東拿出實際上的其他契約錄音,就會有爭執了。當然,如果您主張契約事後變更為1萬元,所以才去公證,而就這樣的說法堅持下去,因為證據是站在你這邊,房東應該也拿您沒辦法吧!

(參照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branda 101-06-01 00:23

今天我去世界健身房詢問運動的事情

去的時候她叫我提供身分証號碼給他~說是要查以前加州健身房的紀錄

才了解原來她們2間公司合併了!

結果查出來他說合約是結束了沒錯~但因為以前我沒有辦理解約手續

所以費用一直產生一個月1600多~累積到現在一共3萬8千多

然後他說如果我願意續約的化可以幫我折一半價錢

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繳3萬多~如果不繳也不入會的話費用就會一直產生

等到累積到一個金額的話就會寄存證信函給我

到時候還是要繳掉!!

請問這是真的媽?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6-01 01:10

一、你那時候簽的書面契約有留存嗎?這是契約關係,要了解書面約定的內容才有辦法幫你判斷哦!二、如果沒有的話,跟對方要影本看看!三、以上,謹供參考!

小涵 101-05-28 19:54
我朋友在車行買機車分期付款但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把機車賣掉,合約上有寫車子所有權還是車行的,錢還沒負清前不能賣

後來被車行查到  被告普通侵占
開庭期間有說要還錢但因為要當兵所以找不到工作所以無法和解

車行的人覺得我們不想處理 但實在是因為沒錢
現在我朋友人在當兵
3月初的時候有寄來一張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

書上寫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
到現在就都沒有消息了!

他這樣會被關很久嗎?
他在當兵想簽志願意 錢比較多
想用這樣來還錢 來得及嗎? 車貸的人說我們沒有主動跟他們連絡覺得我們沒有心處理 但他們每次打來都很兇 害我們也不太敢主動聯絡 並不是要逃避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9 03:20

一、簡易判決能判的是: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宣告緩刑,所以你朋友原則上是不會被關的,除非他繳不出易科罰金的錢。二、想還錢請盡快向法院聲請開庭,因為「簡易判決」原則上法院是不開庭、直接判的。另外請儘速找車行協商,看能否和解,如果可以和解的話,判緩刑的機率才比較大。三、以上,謹供參考!

夢水鯨 101-05-27 14:30

媽媽多年以前大約民國90年因為業務員推銷,基於幫忙的心態辦了一張信用卡,另外當下多辦了一張爸爸的附卡(爸爸沒有簽名),當時合約只有正卡人媽媽的簽名,另外在後面附卡部分(只填寫正卡人同意)視同附卡人同意,也就是附卡部分只簽上媽媽的名字說同意給爸爸用,但是正附卡全部都是媽媽使用(只是很單純的輪流使用)用正卡就簽媽媽,用附卡就簽爸爸(媽媽簽的),因為卡債問題,銀行有分別告爸媽要求附卡負連帶清償責任,民事部份銀行敗訴,現在銀行又分別告爸媽偽照文書,請問這部份該如何應對呢???

瑢瑢 101-05-26 23:51

你好:好幾10年前阿罵租下了一個土地 在上面蓋了房子 現在租約到期 地主因為想把土地賣給建商 所以打算不租給我們要求我們搬離,<他的土地上總共有8戶>但是我們這8戶 都不願意搬 ,地主已經寄存證信涵來 上面寫合約到期不再續約.要我們馬上搬離...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幫我們 ?我們該怎麼辦?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7 00:16

一、如果這份租約是訂有期限的,不論是依照民法土地法之規定,於期限屆滿時出租人本來就可以要求返還的。二、但既然稱是好幾十年前租的,當時年代的契約內容可能不是很嚴謹,保守一點還是把契約拿去當面請教一下律師。三、以上,謹供參考!

王耀星 (Eric) 101-05-27 05:4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好,

         此種情形須先視您阿嬤當初租下土地時,是否有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地上權是否有設定期間。若有設定地上權(未定期限)並在上面蓋房子,則可請法院酌定建築物之存續期間。但若單純只有租賃而未設定地上權,縱使土地法第103條對於收回土地有所限制,然本案租期屆滿,也不會有土地法第103條的適用,就只能看你們是不是要和地主商量購買土地,或是視土地法第104條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

         此種情形須先視您阿嬤當初租下土地時,是否有就該土地設定地上權地上權是否有設定期間。若有設定地上權(未定期限)並在上面蓋房子,則可請法院酌定建築物之存續期間。但若單純只有租賃而未設定地上權,縱使土地法第103條對於收回土地有所限制,然本案租期屆滿,也不會有土地法第103條的適用,就只能看你們是不是要和地主商量購買土地,或是視土地法第104條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莊太太 101-05-26 23:36

我有一事想請教您..
我最近把房子賣掉了..
因為剛好有人出不錯價格..
我的房子長期租人..
房子被弄得很亂..
家具也都損毀或被前房客偷搬走..
還有長期不給房租的..
還好後來終於趕走了..

我在賣房時跟仲介說了..
我依照現狀交屋..
日後所有任何屋況修復問題請買方自行負責..

所以賣這個便宜價錢出去就好了..


至於屋況各種打勾問題我沒勾選..
因為仲介是寄合約書到我公司請我簽名..
叫我留下第1聯(第2聯我自己留下)我只簽名..
因我長期沒住在那裏所以不太知屋況..
我請仲介自己去看屋況再勾選..
所以勾選屋況是仲介自己勾的..


後來跟買方的買賣合約也簽了依現況交屋(日後若有任何屋況問題由買方自行修復)

但是沒想到現在要進行最後點交階段..
買方也裝潢到一半..
前陣子剛好又下大雨..
四樓牆壁有一部分滲水..
買方現在堅持要我修復到好..
仲介也說:我要幫忙修護到好不然我會有罪被告..
(還把民法搬出來說:賣方有義務負責重大瑕疵)


那我當時說我依照現狀交屋..
所以才賣這個價錢出去..
當下買賣合約也簽了依現況交屋(日後若有任何屋況問題由買方自行修復)
不就完全沒效用了嗎??????????????????
如果要我修我就不會賣他那種價格了..

我問了很多人..
大家說法都不一樣..
所以想請問您:
依你在仲介業的經驗我到底要不要幫忙修護到好??
不然我真的會被告嗎?
我的仲介跟我說:我肯定是輸家
我真不服氣
我給了他二十幾萬佣金
他把我所托附賣屋事件搞成這樣
還一直逼我要再出錢修房子..
這樣對嗎?

請教您囉!!不勝感激~~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7 01:15

一、你有仔細看一下「房屋現況說明書」嗎?也許房仲是勾選「無漏水」之情況,這樣的話,所謂「現況交屋」,買方認知到的是買到一個不會漏水房子,現在漏水了,你當然要負責。如果勾選或註記了「會漏水」之情況,這個瑕疵為買方所明知,你當然不用負責。二、你不會有刑事犯罪的問題,房仲唬你的。三、建議還是把契約書拿去當面請教律師比較保險。四、以上,謹供參考!

王耀星 (Eric) 101-05-27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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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101-05-26 19:45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anne 101-05-24 23:42

律師您好,我是代替我父母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老家(目前是親戚暫時住在那裡)是四層樓的約二三十年的老公寓的四樓。我們的親戚大約是去年(民國100年)四月住進去,當時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大概去年底還是今年初開始後陽台的水泥上樑(非靠近戶外)下大雨時會滴水,鄰近後陽台的臥室和廚房的天花板也都有嚴重滲水的情形,整個都暈成黑褐色的。後來我們才知道去年夏天時我老家的樓下(3樓)住戶裝了一個3噸的大水塔,大約放在我們廚房的上方。我父母在約五年前和隔壁四樓鄰居一起曾做過頂樓的防水工程,而他的天花板不會滲水,經詢問當時幫我們作防水的先生說,應該是因為3 樓的大水塔重壓的關係導致產生肉眼看不到的細縫,所以才會滲水

因為我父母在買四樓的時候,曾和建商簽約加付金額以獲取頂樓使用權(似乎以前買房子可以這樣簽),但是合約已經找不到了。然後我們查了一下網路,知道以現行法律頂樓屬公共財,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包含水塔),除非向相關單位申請使用權。且對方已侵害到我們的住屋了,可能需負民事賠償

我母親多次致電和對方說明原因、請對方搬離水塔,並給了兩次半個月的時間請對方搬。前幾次對方先是說會搬,但是現在又說不搬(還說大家都說不用搬)。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目前我們只想到可能必須寫存證信函、通知建管課違章建築民事訴訟請求搬離水塔並賠償損失,但是擔心可能政府單位不一定會受理這類案件。還請幫忙解答了,謝謝您。

董周 101-05-23 09:05

4月10日簽約前看屋,仲介並未告知買方,屋內其他瑕疵。

5月中看屋後,陸續發現屋子有多處瑕疵且未告知,遐疵為下列幾點:

1.客廳牆面
2.
大房間裝潢木板牆面修繕處有滲水痕跡,衣櫥靠外牆右上方櫃子內有滲水痕跡。
3.
小房間窗戶旁補過的地方,床頭櫃內剝落情形與床尾木板濕軟長青苔情形
4.
陽台左右兩方有龜裂情形
5.
浴缸下方水管漏水 

我們向x福房屋仲介員陳xx提出瑕疵疑問,仲介解釋如下:

1.仲介以牆面不是壁癌是濕氣造成為由,請買方自行修繕 

2.大房間修繕後的裝潢牆面水痕,是因為先前修繕造成的,不是漏水 

3.小房間補過的地方與床頭櫃內剝落及木板床長苔濕軟,是因為潮濕造成的。

4.陽台兩方龜裂不會造成漏水,請買方自行修繕

5.浴缸下方水管,換管子就好,不是漏水不需要完整修繕

 

513再次看屋,我們找了有證照抓漏公司的人來看查,抓漏師傅說明如下: 

1.客廳牆面是因為外牆裂開,滲水近來造成的。

2.大房間裝潢木板牆有滲水痕跡需拆除裝潢才能釐清是否漏水或有壁癌,衣櫥靠外牆右上方櫃子內有滲水痕跡也是需要拆除才能釐清


3.
小房間窗戶旁補過的地方,床頭櫃內剝落情形與床尾木板濕軟長青苔情形,需拆除才能確認牆面是否滲漏水
4.
陽台左右兩方有龜裂情形,修繕費需要3000
5.
浴缸下方水管漏水,完整修善處理需要15000元。

 

後續仲介員陳x天與我們告知,會把修繕費用與屋主說明,事後通知我們屋主不願意修繕仲介已寄存證信函處理,結果拖了快一個禮拜,仲介又推說我們只能告知不會幫忙寄存證信函

5月21日我們打去仲介公司問,他們店長說,屋主有說有壁癌。

 

疑問:

1.仲介簽約前未告知瑕疵,屋況說明書也勾沒漏水,是後發現牆面及多處瑕疵,又解釋那是濕氣不是壁癌,又說抓漏要賺你錢當然說很嚴重,

仲介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業務過失?

仲介為何能判定屋子是否壁癌或濕氣,他錯誤判斷造成買方誤簽下合約

仲介是否有疏失或應擔保的責任?

要如何舉證?

還是仲介推說屋主沒說他也不知道就沒轍了?

 

2.問仲介有關房子裝潢過之牆面,後面是否有壁癌,仲介無法保證也說不知道,屋主也沒告知,但抓漏師傅證明這些裝潢後面已有滲漏水的水痕,但事後詢問他們店長,他們店長說屋主有告之壁癌,為何仲介與屋主兩方說詞不一,

仲介是否有詐欺之嫌及業務過失?

要如何舉證?

還是推說不知情不知道仲介就沒事?

 

3.為何我發現是漏水屋,在有被隱瞞事實之下簽約,這房子要我買? 難道每個仲介都可以用不知道不知情的方式,利用359條瑕疵擔保責任
向前屋主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這很明顯不合理啊,推說不知情就不是隱瞞,迫使消費者簽約後無法解約。難道仲介未善盡職責說明屋況,使買方誤以為正常的屋況買屋,這就是屬於公平原則嗎?

4.仲介未善盡職責說明屋況,並多次詢問瑕疵說不知道,以及自己專業仲介人身分,判斷屋況是濕氣不是壁癌,造成買方錯誤判斷,事後仲介口頭承諾要寄存證信後,經過一個禮拜又推說請我們自己寄,

這樣能不給仲介費用嗎?

5.如果我們提解約是否會被沒收訂金?

陳先生 101-05-17 22:48

3月初我到遠傳門市繳費一支門號0926xxxxxx

服務人員在我繳費完後跟我說 我們現在有在辦活動 只需要簽名就可以了

我會給你一張卡+一隻手機 這張卡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

我就說 真的不用任何費用嗎??我不會收到其他帳單?我原本0926的帳單上也不會出現其他費用?

他說不會

我又問說 因為我0926的手機費率是598  我就說 我還是一樣只要繳598嗎?

他說對 不會出現任何其他的費用

他就叫我在一個黑色的感應墊上面簽名 合約書沒有給我看 我簽完以後他就給我手機和卡

一個月後 帳單寄來多了380元的手機費 我想說奇怪 就打去客服問 客服跟我說他會請那個服務人員跟我連絡

到現在已經快2個月了 還是沒接到任何電話 請問他這樣算不算詐欺??

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解決還是解除這個門號嗎??

我有在打過 得到的答案一模一樣

民事嗎?那我可以怎麼做??有具體一點的做法嗎?

林智群 (klaw) 101-05-18 02:15

這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詐欺

101-05-18 09:35

你應該再打去遠傳客服問看看,以免時間拖越久,門號就越退不掉了~~~~

依照您的敘述,對方說可以給您一張卡和一隻手機,這張卡應該是新的門號,因此可能會另外收費;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也可能是指每天要付12元,算起來一個月30天的費用也接近380元。但是對方既然有提到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卻又說不會再有任何費用,講的有點模稜兩可,但是如果因此讓您陷於錯誤,而導致簽名到頭來多付費用,已不僅涉及民事糾紛,該客服人員也可能施用詐術而有詐欺行為。但是對方可能會推拖說是指原本的門號部分不增加費用,而且已經有告知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所以不是詐騙行為,也由於您已經簽了書面契約,所以原則上您必須提出對方騙您的證據,才能否認契約的效力,譬如當時的對話錄音或是沒拿契約給您看的事實。不過一般來說,要蒐集證據會比較困難,所以建議您還是要找他們客服申訴,直接辦理退號,而且主張不付錢;或者您可向消保官投訴遠傳施用詐術,要求終止門號賠償,這些都是可行的方式。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黃紹榮 101-05-17 22:08

我是一位網拍賣家因為使用上需求,所以跟艾克特電腦簽了合約購買企業版匯款通知書管理系統使用
6萬6千元(永久授權)+一月6百元頻寬+維護費用(半年繳費用依使用大小價格會調整).軟體資料及客戶所有資料都要他們處理並放在他們自己網頁空間,使用管理由網路連線進行使用.
我的頻寬流量因為流量很少,半年後經常接恰我的張先生就說暫時不用收600元等以後量大再收錢.
後來因為一些私人問題所以就暫時沒在做網拍停了約3年
現在我要再使用發現訂單系統連不上被關了
那我電話請他們在把我訂單管理系統恢復,讓我可以使用
結果寄來新一份報價單

http://linda770508.sg1006.myweb.hinet.net/act.pdf

後來我多次打電話催促,得到最後結果是他們公司跟人合併有新的做法,訂單系統是新的所以必須按照新方案,採取月租3000元,否則不能使用,給我優惠是一個月2000元,客戶資料他們也沒有幫我保留,我拍賣管理系統停用過程中,沒有收到他們給我任何連絡方式.

我是觀察其他使用者賣場認為系統還是一樣,只是會因為奇摩拍賣網改規則或方式下去做訂單管理系統改版,這在我使用時期就會收到修改版本,我無法接受他們找一個這樣理由來強迫我在付費來租用系統.

請問我要如何能爭取到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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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紹榮 101-05-18 13:41

 謝謝~不過消保官說這是不屬於消費者方面有關的問題,所以我想先請法院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披薩 101-05-17 00:05

我ㄧ個月前在百貨業上班是賣日系鞋子的,而我在滿一個月後就離職
離職原因是當初進來講的制度還有合約書的制度跟實際上完全不一樣,公司制度一直在做更改,公司都會說已公告的為主,以薪水得部分底薪12000抽%是2人配班2.5%,我們離職前算過抽%應該可以領道3000多,離職前我們有做了盤點動作公司說少一雙賠一雙,但我們在離職後的下一個月15號領錢.我看到薪水都傻眼了只領了7000多元,公司的意思是我們盤點鞋子少太多原本是要被扣10000多元是打折後領了7000多,我們才呆一個月而已就說鞋子少太多雙,少的全部都要我們賠,全部少的總金額*0.8,更扯的是還要被扣電話合約書上只寫到公司補助300元但沒說其餘的要扣員工薪水,電話是要給我們幫客人調鞋子用的,這樣也要扣我們薪水我只能說這間公司很愛錢,但處理事情一拖再拖!! 我想請問他們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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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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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si0116 101-05-15 10:28

小弟想請問

現況租賃予某一公司建物營業用(合約公證),租賃期間該公司因被其他公司合併故為消滅(被合併方權利義務為新公司一併概括承受),惟已多次聯繫新公司需與我方進行合約修訂及公證,新公司均以藉口拖延,請問:
1.新公司一再拖延是否別有用心?是否有其他意圖?
2.我方除寄存證信函限期簽約公證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要求對方履行?
感恩!!

回覆 rossi0116 的發言內容:

小弟想請問

現況租賃予某一公司建物營業用(合約公證),租賃期間該公司因被其他 ... (恕刪)

您好,首先需要先知道,您當時的租賃契約是否為定期之租賃契約。如果是定期的租賃契約,在租賃期間尚未屆滿時,都是依照契約內容請求對方給付租金,於對方欠繳租金達2個月時可以通知對方終止租約。如果是不定期的租賃契約,依法則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租賃契約民法第450條第二項)。


1.既然對方已概括承受合併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本租賃契約當然也由對方概括承受成為承租人(除非租賃契約有其他約定)。但是對方若不給付租金,在法律訴訟主張時會比較迂迴,不如直接由對方與您簽訂新約成為承租人般有保障。對方縱使一再拖延,仍應給付租金。如上所述,如果是定期的租賃契約,在對方積欠2個月租金後,您即得發函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如果對方仍不繳納,就終止租約。但是終止租約後,要對方搬離的話仍須透過法院訴訟主張,並無法直接叫對方搬遷。這也是對方可能的心態,認為您可能覺得訴訟曠日廢時,即抱著僥倖心態一再拖延。


2.法律上無法強迫新公司與您進行合約修訂。若新公司一再不給付租金,也是之後終止租約的事情。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簽約公證,在法律上只是一通知的效果,就算對方沒有依期限簽約公證,也無法強迫對方。

rossi0116 101-05-15 12:25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rossi0116 的發言內容:
謝謝劉律師解答...感恩
小星 101-05-10 14:56

我跟我老闆有簽工作

但是合約書再某條文後面還有用手寫說:提前離職需一個月講

否則無法領薪水

他還要我簽名蓋手印

這樣合法嗎?

因為我想離職 他說我約還沒到 所以不行!!!!

但是只有老闆那邊有合約 我這邊沒有

他也沒有幫我用勞健保

所以這份合約有沒有效?

如果沒效 我就可以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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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合約書中提前離職需在一個月告知,否則無法領薪水的約定,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首先雇主是不可以強制勞工進行勞動的,違約離職的後續問題是民事契約賠償責任侵權行為。縱使勞工違約,雇主也不能用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只要勞工有工作,雇主就應該支付工資。另外要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的約定也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縱使有簽名蓋手印,凡是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強行規定,原則上就是無效。如果合約是沒有約定工作期限的不定期契約,而勞工還沒連續工作滿三年時,並不用提早到一個月前告知,那這個約定就會無效。如果是合約是有約定工作期間的定期契約,要求提前30天告知的約定可能有效,但是雇主仍然要支付薪水,雇主僅得依據勞工未提前告知而違反契約另外提出求償

(2)雇主沒有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您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的違法行為,雇主就會被政府罰鍰。

(3)雖然勞動契約有一部分約定不合法,但是除去不合法的部分後雙方仍然可以成立勞動契約,所以除了違法之部分以外,原則上合約還是有效的。所以關於工資部份,還是有效。而您如果就勞動契約有所疑義,可至各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5、9、15、16、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7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潘先生 101-05-09 22:07

Dear  律師你好:

     我姓潘,一個月前剛過戶一棟路邊的透天房子(30年的老房子),結果最近附近的人告知,這排房子土地以前是墓地,找了前賣方及仲介公司交涉,對方說這 排房子的某一間是以前的黃姓祖墳,其餘的都不是,言談之中似乎不願意負任何責任,請問是否可透過法律途徑申訴取消合約拿回購屋款項, 或者要求賠償嗎?

謝謝!~

潘名亮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能夠解約

爭點在於賣方於買賣契約上是否有保證該房子所在之土地非屬墓地

若無

則本件要請求解約

則需視尚有無其他解約事由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