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國100年4月,債務人透過朋友(後面簡稱A先生)向我借了兩筆共62萬元,且也有簽了本票。一開始碰面時債務人說他快退伍了(中尉軍官)這筆錢他退伍領了退伍金就會還我,且也有押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本票在我這。後來過2.3個月後我向債務人催討這筆錢,債務人卻說這筆錢他已交還給A先生了,但是因為A先生沒有債務人的本票,卻向A先生謊稱本票遺失,所以他們之間有簽訂還款證明,可是A先生卻沒拿錢給我。(第一次碰面時我也有跟向債務人說:等他要退伍時記得找我拿軍人身分證,我陪他一起去辦退伍令順便還款。)1.請問他們之間的還款證明成立嗎?2.此時對我而言債務人是誰?
債務人當初向我借款時,債務人若以退伍,但債務人卻拿軍人身分證向我借錢。3.請問這樣有無犯法?犯了什麼法? 事隔兩年後(102年7月)由於A先生遲遲無法將錢拿出來還我,因此我便轉向債務人索討這筆錢,我們分別見了3次面。第一次碰面我與另一位友人在債務人公司樓下等他,並載債務人到附近的85度C,約略說了一下我們來找他的原因,及商討還款方式及日期,當中債務人也有提到他與A先生之間的這些事。 第二次碰面是102年7月29日,我與另一位友人一樣在債務人的公司樓下等他,一樣載債務人到附近的85度C商討還款方式及日期,並請債務人簽立切結書,時間押在102年7月29日。 第三次碰面是102年的8月15日晚上(也是切結書上所寫的還款日期),我與友人到債務人家請債務人出來,債務人出來後便直接打電話報警,接著打第二通電話,請疑似兄弟的人過來,我們也在原地等警察過來,接受搜身,也跟債務人到警察局裡協商。後來的結果是債務人那邊的友人說給他們一點時間,他們要去把A先生抓出來,好請A先生把錢還出來,於是我們又把還款日期往後延了7天。過了七天之後卻都無消無息,我們也無法連絡上債務人。 直到102年8月30日,債務人跑去報案,說我與友人於102年7月29日中午持槍恐嚇債務人,並脅迫債務人簽立切結書。而我與友人於當天也有過去作筆錄,並請警察幫我們調閱債務人公司樓下附近的監視器,及85度C附近的監視器。4.請問若債務人無相關證據證明我們有脅迫他,持槍恐嚇取財會成立嗎?(我們每一次去找債務人時都沒帶任何危險性的武器)5.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清白?6.若是不成立,我可以提出告訴嗎?可以對他提起什麼告訴?需要蒐證嗎? 謝謝您的耐心觀看,懇請各位律師的幫忙,謝謝。我於5月進入旅行社上班,擔任票務專員一職,負責業務為同業旅行社機票報價,開票,辦理簽証,收款事宜。在職期間,8/30發生1家旅行社積欠款項約29萬(旅行社老闆捲款而逃),造成公司呆帳,而當時公司並沒有對員工做出處分
直到我於10初告知公司因懷孕身體不適提出離職之要求後,10/18公司發MAIL要求我們員工告知個人責任歸屬。然後10/25公司以我們事先沒有報備公司此家旅行社有拖款情形,以及既然知道此家旅行社有財務方面的疑慮還繼續跟此家旅行社來往為由,認為是我們4位的業務疏失,要求我們4位員工須按責任比例去分擔此款項。強調是不會扣我們的薪水但若離職公司會以個人業務疏失要求員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按法津規定,一直到11/14公司都沒有告知個人須分擔的費用為何?
資深員工掛帳約7萬,我掛帳約11萬,簽証人員掛帳約1萬 再加上之前款項跳票約9萬
資深員工已於11/15離職,公司要求他須賠償3萬5的損失(金額算法未公開),資深員工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跟公司達成協議簽下還款切結書後離開公司,對我即將於11/30離職需負責的款項隻字未提。只是淡淡的說公司會再找我談。
在這件事情中,我自認沒有所謂的業務疏失存在。公司在我任職時並未告知我收款流程規定,以及那家旅行社信用不好須特別注意的提醒都沒有。而且我是個新進人員,對於每家旅行社的習性也都不清楚,而且主管也未告知,而且此家旅行社在我還沒有進公司服務之前就有拖款的跡象,事後有詢問過資深同事,資深同事說之前也有報備主管,但主管並沒有指示是否再跟此家旅行社來往,所以資深員工也沒有告知我此家不能往來。而等到我8/15與此家旅行社找我開票後,款項於8/23要收款時已找不到此家老闆,而於8/30我們被通知此家老板已跑路,造成我有約11萬的未收款。而發生這件事後公司才發EMAIL通知員工公司的收款規定(這星期1-5的款需於下星期5前收回,最晚於下下星期再收回,若無收回,請停止往來),然後拿來套用在已發生的事實上,所以認定我新進員工無法在規定內收回款項,所以也要分擔未收款項。我也跟公司說明了我的立場,但公司還是認定我有疏失。
我想請問,我到底有何業務疏失,公司要以何種理由來告我?此家旅行社已跑路,公司不去用法律途徑要求對方賠償反而來告員工。因公司很強硬的跟我說如果我不賠錢就是要走法律途徑,如果我於11/29離職時,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我該如何應對?
感謝您耐心的看完,希望能給我回覆。謝謝
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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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與建商指定代書對保, 當時因為有要辦理貸款, 所以有簽一張與貸款金額同額的本票給建商, 作為給付貸款之擔保, 日前已將貸款金額如數撥付至建商指定帳戶中, 並由建商收訖無誤, 但是當要與建商辦理交屋手續時, 建商告知不慎遺失前述本票, 無法於交屋時返還該本票, 自己又因為時間已久, 加上當時忘記先拍照存證, 不確定本票上是否有無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到期日”, 因為恐有”第三人”問題, 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2. 本票有效期間到底有多久?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及”到期日”是否有效?如持有人於多少時間未行使其權利,該張本票對發票人會失效?
3. 目前建商願簽具切結書以示負責, 請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若有, 切結書上是否有什麼特別要註明的部份?
4. 除簽具切結書之外, 是否有其他行動可以更確保自身的權利, 例如寄送"存證信函"...等?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謝不盡~~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封衛生局的違反藥事法的公文要求我們寫陳述書
此乳霜主要是曬過太陽後或燙傷後使用的,是法國家人推薦而且"親自"帶了20條回台灣分送給家人(有購買收據, 但是是分好幾批次購買所以目前只有一張),但是實在送不完又怕過期,想說在網路刊登轉賣掉。該商品在法國並非是屬於藥品,只是曬後鎮定肌膚,嚴重的燙到也可以擦拭。(有法文說明書寫用途)
販售之前有查詢同一個露天拍賣平台,有看到網路有其他三個人販售相同產品,且其中一位賣家販售紀錄已達212條而且持續在刊登中並未下架,而我已經被檢舉而下架該賣場了,所以看不見網頁的內容。
在網路上有查詢有人會先收到"警告公文"但是我並未收到,如果先前有收到一定會將該產品下架。拍賣網站刊到到現在只有售出1條。請問跟承辦人員說明未收到"警告公文"是否合適?
此產品是擔心過期用不完所以原價賣出,家裡雖然不是低收入戶,也沒有小孩要養,但也我算是家裡目前的經濟支柱,一個月薪資都不夠去繳罰款,請問各位律師有沒有可能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之前有聽說有人是用切結書方式解決,謝謝您!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要怎麼填寫陳述書比較恰當?
律師您好,請問我有在網路刊登寵物要讓人認養,我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沒有收費,寵物也沒有植晶片,現在問題是,對方不讓我看寵物,也不還我寵物,完全不照切結書走,才送養一個禮拜,我想要回寵物,我該怎麼做呢?要的回嗎?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本人(即認養人)?認養動物事宜,與送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本人已年滿20歲;如未滿20歲,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領養日需依法辦理犬隻/貓咪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成犬/成貓絕育等事項,幼犬/幼貓需於六個月大時辦理結紮,並出示醫院所開立的結紮証明,需讓送養人至住家拜訪查看狗結紮與否。
3.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陽台.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4. 每年預防注射犬八合一(貓五合一)疫苗、狂犬病疫苗、驅蟲及健康檢查,以醫院的注射手冊記錄為証明依據。
5.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以就醫記錄為依據。每個月都須完成心絲蟲口服藥與除蚤滴劑等寵物預防藥。
6.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7.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8.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須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應將犬貓返還送養人,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不得任意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若因任何原因意圖將認養動物轉讓予他人,未取得送養人同意之前不得轉讓。
9.當認養動物死亡時,本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小時內告知送養人,並提供醫師相關診斷證明予送養人,不得擅自處理遺體。
10.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ㄧ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以認養追蹤訪談記錄表為依據。
11.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住所地址、聯絡電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用書面或MAIL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12.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3.本人不得故意使認養動物遺失;若認養動物不慎遺失時,本人負有於遺失時第一時間告知送養人之責,應先電話通知,後補EMAIL或手機簡訊,以之為憑。
14. 本協議書中所有通知送養人,或取得送養人同意之證據,均由本人提供證明。
15.本人如違反以上任ㄧ規定,應?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立即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故意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於傷或死亡或下落生死不明者,本人應另行?付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16.本愛心認養協議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7.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認養資料未經認養人同意不得將資料外流或移做他用。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因通姦案件與前夫約定和解條件(現金+車子),現在他要先將車子牽去檢修但不簽已取回的切結書,若他牽回後反悔怎麼辦??且先前有約定人為破壞部份由我們維修(有錄音),如果他刻意破壤再索賠,有任何法條可約束他嗎??或是用錄影方式存證??
他主張要現金與車子過戶完成才要簽和解書,如果這些都完成了卻反悔不簽,那可以反告他嗎?通姦部份他還告不告的成??
此外,前夫在前年十月已知道我們有聯絡,且現任丈夫有以電話詢問他是否去年十年就已經知道"這件事",前夫回答是,且他希望我回去所以沒提告,那只說這件事能認定是指通姦嗎??(這些對話都有錄音)
另外還有和誘罪部份,前夫於89年7月屢次叫我去他家住(在家人都聯絡不到情況下),並在12月懷孕(在去他家住時),當時未滿18歲,之後有辦結婚,現在離婚了,那還可以用和誘罪告他嗎?? 謝謝..
你好:
我在一兩年前幫一位A小姐做車貸保證人,在今年三月收到車貸公司的追繳信涵,因李小姐身份證上的地址房屋已賣掉(她家人的),她家人也不出面幫忙解決問題,車貸公司找不到人跟車,所以必須由我替她繳款,否則需走法院途徑。
在今年八月底找到A小姐本人,她說把車子給當舖,而車貸公司也沒有任何辦法解決,似乎有人繳款進帳就好,而A小姐還要求寫切結書,如果我把她當初贈與我的物品還她,她就會每月繳款。
我想請教你們:
1,車貸公司說把車給了當舖就等於找不到車,他們也說這樣是違法,可是他們也沒有任何辦法,所以李小姐就不需付任何責任嗎?
3,因為A小姐常說話反覆無常,而她名下也無任何財產,寫切結書如果沒有有效的賠償,寫了也沒用,我是否可要 求她簽本票?我想要有赫阻效用,讓她知道我開始追循法律途逕,不要再讓她惡意失蹤
4,如果沒辦法簽本票,我又該如何用何種條件約束她每月繳款?
5,車貸保證人無法更換可以新增,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她新增保證人?
這件事真的很困擾我,也學到教訓,我經濟能力有限沒辦法幫她每月繳七千元的車貸,不好意思打擾你們!!!
他有了小三,對方有了寶寶,我也有寶寶!!
他想要我們兩人和平相處
我本來一開始覺得那就這樣好了,但我慢慢的漸漸的感到心寒又累了!想放棄了!
如果先放棄的一方,他說他會負責寶寶的養育費用!
他說可以寫切結書(寶寶的養育費用)!但我不知如何寫才會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給我的時候,我要怎麼做才會強制叩薪呢??謝謝~~
他說他一個月會給二萬寶寶費用~等等之類的~
請問要怎麼寫與怎麼做才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叩薪給寶寶呢?
感恩~
心已漸漸死了的我~ 補充
他沒有要以收養方式收養小孩!(我也不想,不想寶寶知道有他的存在)
但他說他會付,但我想很多人也只是前一二個月會付小孩費用!
到後面就會不了了之了~
所以他說我可以寫給切結書給他簽之類的~~讓它具有法律效律
當然切結書上「不用說是養小孩的費用」,可以寫上別的問題費用~
不知大家是否懂我的意思呢??
您好:當初買賣房子.雙方同意:買方交易完成後房子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直至賣方父母百年再歸還.或賣方父母一方百年在徵詢另一方是否同意搬離?若不願意可續住至百年.而賣方則同意低價出賣住屋以補償買方無法居住或租賃之損失(房屋拍賣價錢).誰知?買方過戶未達兩個月即寄存證信函並開口要求將房子分租出去.致賣方父母不知情合約內容下.差點以租任方式再租下一樓店面.因此.賣方為了保障自身合約權利:
1.可否有權要求買方簽立正式切結書?或還是有其他方法保障自身權利?(如果買方不願意簽屬切結書之下).還是買賣合約可當正式文件?有效期多久?
2買賣當時仲介未要求買方簽立切結書..仲介公司是否該負起合約內容之保障?
3.簽約當時代書認為買方無人會惡意玩文字遊戲.所以買賣合約上建議註明記載"買方同意原物件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不得惡意驅離".當雙方有訴訟時代書能做證人嗎?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
我家人幾年前有跟某人(A先生)借一筆錢約50萬
就在去年的時候我大伯生病走了
之後大伯的兒子跳出來跟我說
那筆錢是大伯拿出來的且以A先生的名義借給我們的
現在大伯離開人世
而大伯的兒子希望我們把這筆錢拿出來還給他們
但現在A先生找不到人
大伯人也不在了
也沒有任何這筆錢是跟他有關係的資料
但是三不五時就打電話來討錢
談到現在大伯的兒子說只要30萬就好
我想請問....因為我擔心錢給大伯的兒子之後
A先生過幾年會跳出來又要我們還錢
那我們會更麻煩
所以我想叫大伯的兒子簽切結書
(1)此切結書在法律上會有用嗎?
以後A先生來要錢我可以請他去跟大伯的兒子要嗎??
(2)想請問切結書的內容要怎寫??
正因為是親戚關係所以只能當他說的是真的但又會害怕他會騙我
拜託幫幫我~~我真的很困擾
父親為某公司包工,承包貨櫃修理等事項。因與某正式員工有積怨,於前幾天遭對方故意挑惕工作細節等,內容參雜不雅話語。父親因憂鬱症纏身,情緒控制不穩,回了一句"這地球很小,以後就不要讓我遇到..."之類的話,造成衝突。廠長決定處罰父親停工40日,並於復職當天,給他切結書。
父親請我幫忙寫切結書,因考慮切結書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怕內容不恰當,將造成不利於己方的情況,已有先擬好一版,想請各位專業律師確認內容是否適當,內容需要如何修改?
(內容係依據父親所要求之事項書寫,另因父親認為不應讓公司方知道自己有憂鬱症,怕公司藉以勸退,故公司及同事應對父親精神狀況不知情)
立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本人),三十幾年來工作認真負責,勞苦功高。但日前因遭同事以不雅話語挑釁,一時情緒激昂,與對方發生衝突,受罰停工40日,於九月一日復職。
對於造成工作環境氣氛不佳與廠長之困擾,本人深感悔悟,對於復職後之工作期間不再發生相關事件,茲切結以下事項以示本人之責任:
一、若本人主動挑起事端,對同事言語或行為挑釁,造成重大衝突,將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二、若對方主動向本人言語挑釁,或以不雅話語羞辱本人,不論事件結果如何,本人絕不自行辭職。
此致
(另,此致對象是否應為公司名稱?)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小弟我在四年前承接了家人所開的獨資公司成為現任負責人
而在小弟承接公司之前 家人有用當時他的支票和他的朋友做借貸
雙方有做一些協定 但因家人都有按時付款 所以小弟並未多做過問
而雙方的一些協定據說也僅是口頭上承諾 並沒有白紙黑字切結書做證明
但就在最近 家人的朋友要求家人一次還清所有借貸
而家人因為手頭緊湊 無法一次還清所有的借貸
因此家人朋友就以那張支票為證 對家人提出支付命令
而小弟我現任負責人身分 亦遭到對方一案雙告 也被提出支付命令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因支票是前任負責人的支票 也是在現任負責人承接前就開出
以獨資公司來說 現任負責人也必須承擔前任負責人名義的支票嗎
因為支票上的印鑑並未有現任負責人的印鑑
另外
家人朋友在支付命令上指稱說當時有要求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
但是並未有任何的白紙黑字以及雙方簽字證明此要求
在法律上這樣的案例 家人每月所支付的法官是否都會以"本金"為算呢?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所以本件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其次,再進一步探究本件法律關係。若依您所述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所依據者乃係前負責人所開立之個人票 ,而公司未加以背書者,一般而言,公司應對於該債務無庸負擔清償責任,不過具體事實如何,還是必須看過卷證資料才能正確分析,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聲請閱卷,以利釐清此部分法律關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你好:家中於民國86年買了一棟連戶透天,鄰居在共用的女兒牆上搭建了頂樓加蓋的牆,由於鄰居最近控訴我們一樓騎樓佔用他約30公分的土地,實際上是鄰居在我們兩戶騎樓之間加裝了鐵捲門,捲門箱也佔有了共用樑,捲門是常年關著,但落下鐵捲門後把他那30公分的土地隔到我們家的騎樓。現在家中長輩希望把彼此的土地所有權分清楚,對方也準備拆掉鐵捲門,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能夠主張頂樓的女兒牆遭佔用請他拆除超過地界的部分嗎?另外我們家一樓部分也是與那戶鄰居共用的牆體,因為我們家客廳的牆剛好是他們家的浴室,今年年初出現了壁癌,由於那道共用牆走的是鄰居家的水管,請問我們家是否能主張共用牆管線屬他家所有,請他們家需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呢?還有是否可以跟他們家簽立切結書,聲明若日後有漏水之情事發生,他們家需無條件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此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不具法律效力,怎樣的格式才會具法律效力呢?
因為A男在我跟他圈內的朋友裡算是人緣吃開的,所以大部分的自己人都較挺他,其他少數在場的人保持中立或不願插手此事。而我之後以不驚動對方為前提的考慮下,也疑慮他們又仗勢人多會出爾反爾,而以和解切結書低調處理,引對方簽定犯罪相關事實;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B男)茲因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凌晨與(我)發生肢體衝突,經事後協調,本人決定以新台幣五仟元作為和解金額和(我)達成和解,並有現場證人(A男)佐證和解金額確之無誤並見證和解事實。
本人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B男)收取(我)和解金等同完全達成和解共識。
二.爾後如有反悔或異議等不法情事,除退還所收之全數和解金外,也願承受刑事民事行政相關責任。【這條在第二次談判當天,因他們懼怕,要我把他勾銷掉了】
三.本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由(我)收執,影本各由(A、B男)個收執。
以上切結確實無訛,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避免日後誤會與糾紛。
切結書內容以上。其他資料欄部分身份證字號等,他們不敢簽,但是我有留下他們的指印蓋章,皆蓋在有書名到的欄位內。他們心裡咬定事情拖延對我越不利而一直以低姿態為難我,口頭要求我將切結書一些可證明犯罪的相關字眼給塗改掉(正本),B男還說那天他帶去的打手都是講究信用的兄弟人,說我既然答應以五千元和解也要做到才對。
我聽了這句話後,顧慮工作地點與住家被他們掌握,所以也做了修改動作(如以上切結書內容)。可是事隔一年多,我覺得A男當初仗勢人多將自己黑的硬說成白的, 而後以調解為名,實以藉著B男來恐嚇我,又以低姿態的迂迴方式來脅迫我,讓我造成有一陣子睡不好,甚至連我們圈內的朋友都對我疏遠且指指點點,感受冤屈不平衡。
我知道妨害自由和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20年;
請問這樣以上恐嚇取財的舉證還可以成為上訴要件嗎?
雖然尚有當天的人證,但要當天在場又能又肯做證的人幾乎沒有人想多事。
所以希望盡量能賜教我除了人證以外的其他舉證線索。
如果我要以切結書作為籌碼再找A男出來談,主張討回被勒索的五千元外,更要求償民事損失等,還須附加何種暗脅要素較好?
至於民事傷害部分,我那時沒有去驗傷。我現在只想討回當初被勒索的和解金,也要讓對方知道私下主觀處理事情的代價。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忙回答,我會再繼續補充內容的細節缺空。
一年六個月前,A男細故與我爭執未果,後來他夥同我和他圈內的朋友和他外面的朋友趁我工作時在店外堵我下班,圈內的朋友以調解為名,半請半勸要我和 A男談判;暗示在擔保A男請來的打手或其他人不會干擾過程。雖然警察後來有來,可是因為當下對方也沒對我怎樣,警方沒有對他們有任何約束動作,其他打手也 早就在巡邏車到達以前鳥獸散了,警察只有留下我跟A男的聯絡資料後就離開了。之後我在被牽制與朋友勸請的情形下赴行他處談判了。談判過程,對方仗著人勢, 將我立場扳為不利,而中間曾包括A男在內的四個人動手傷過我,後來A男找來的打手B男,脅迫我以五千元和解,且當下還有一群打手圍著我,A男則是在旁幫B 男幫腔,但B男並沒說「否則怎麼樣」的話。我基於降低當下損傷,口頭答應了。
因為A男在我跟他圈內的朋友裡算是人緣吃開的,所以大部分的自己人都較挺他,其他少數在場的人保持中立或不願插手此事。而我之後以不驚動對方為前提的考慮下,也疑慮他們又仗勢人多會出爾反爾,而以和解切結書低調處理,引對方簽定犯罪相關事實;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B男)茲因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凌晨與(我)發生肢體衝突,經事後協調,本人決定以新台幣五仟元作為和解金額和(我)達成和解,並有現場證人(A男)佐證和解金額確之無誤並見證和解事實。
本人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B男)收取(我)和解金等同完全達成和解共識。
二.爾後如有反悔或異議等不法情事,除退還所收之全數和解金外,也願承受刑事民事行政相關責任。【這條在第二次談判當天,因他們懼怕,要我把他勾銷掉了】
三.本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由(我)收執,影本各由(A、B男)個收執。
以上切結確實無訛,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避免日後誤會與糾紛。
切結書內容以上。其他資料欄部分身份證字號等,他們不敢簽,但是我有留下他們的指印蓋章,皆蓋在有書名到的欄位內。他們心裡咬定事情拖延對我越不利而一直以低姿態為難我,口頭要求我將切結書一些可證明犯罪的相關字眼給塗改掉(正本),B男還補說那天他帶去的打手都是講究信用的兄弟人,說我既然答應以五千元和解也要做到才對。
我 聽了這句話後,顧慮工作地點與住家被他們掌握,所以也做了修改動作(如以上切結書內容)。可是事隔一年多,我覺得A男當初仗勢人多將自己黑的硬說成白的, 而後以調解為名,實以藉著B男來恐嚇我,又以低姿態的迂迴方式來脅迫我,讓我造成有幾天睡不好,甚至連我們圈內的朋友都對我疏遠且指指點點,深受冤屈不平 衡。
我知道妨害自由和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20年;
請問這樣以上恐嚇取財的舉證還可以成為上訴要件嗎?
雖然尚有當天的人證,但要當天在場又能又肯做證的人幾乎沒有人想多事。
所以希望盡量能賜教我除了人證以外的其他舉證線索。
如果我要以切結書作為籌碼再找A男出來談,主張討回被勒索的五千元外,更要求償民事損失等,還須附加何種暗脅要素較好?
至於民事傷害部分,我那時沒有去驗傷。我現在只想討回當初被勒索的和解金,也要讓對方知道私下主觀處理事情的代價。
真有前輩能幫忙,我會再繼續補充內容的細節缺空。
女方因男方外遇離婚,男方將房屋過戶給女方,但是現在前婆婆主張:
當初買房的自備款是她付的,且只是借名登記(結婚前買的),貸款是她繳的(部份前婆婆繳,部分夫妻倆繳),要求女方簽切結書載明賣房要給他三分之ㄧ的錢,不然要告女方侵占。
1.請問前婆婆可以告女方侵占嗎?
2.前婆婆可以告她男方什麼罪名?(男方現在將小孩及媽媽都丟給女方,自己搬去跟外遇對象住,女方、小孩、前婆婆還住一起)
3.前婆婆如告男方,對女方的房子會不會有影響?
以上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女方也同情前婆婆,有口頭答應前婆婆如果房子賣掉會給她一筆錢(預估2~3百萬),但她嫌錢少,還跟女方說要再住10年,還是要女方簽切結書寫明賣房子要給她三分之ㄧ的錢.....,房貸現在都是女方再繳,也讓前婆婆繼續住在哪裡,而且這是她跟她兒子的問題,女方也沒欠她什麼,還有前婆婆跟女方借錢,說沒錢弄牙齒,女方還拿10幾萬借她,也沒打算跟她要回來.......
先陳述一下,被騙的情形,再說起訴書的內容,有不少問題想請教大大們
三年前,一位朋友的朋友(簡稱A),開了一家(二類電信)專門替人節省電話費的,
我進入該公司先做業務性質的工作,後來A叫我當內勤,專門顧機器跟電腦的,
沒幾個月就被市刑大,以電信詐欺抓了,開了幾個庭,就被起訴了。
當然工作中,有去確認公司有營登,有查過二類電信的內容,我也常問A是否合法,
A也再三保證合法,我跟A有簽下切結書,內容就是A保證公司及工作內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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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內容:
核被告A; B; C; D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Z提供行
動電話門號供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A、B、C、D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為被告A、B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移送意旨認被告A、B、C、D。另構成電信法第49、56、65 條,惟查被告
ABCD,縱有違反電信法第49條,依同法第65條規定,係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
罰鍰,可知該條規定係屬行政法,刑罰無涉。
次查,被告ABCD,使用之SIM卡或係向他人購得或自己所申辨或他人無償提供
分別業據被告ABCD,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在卷,是在無其他之積極證據足以證
明該些SIM卡中有他人遺失或非法取得,自難認定被告ABCD,有何電信法第56條
所規定『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之情形,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
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附此敘明。
問題如下
1: 我是B~~~ A方不斷向我保證及簽立切結書,保證合法,也出示營登,我再偵
查庭都有給檢查官,為何起訴書上沒說明?
2:切結書,對我有沒有幫助,有些人說那是我們私下簽立的,並沒有效力?
3 :這份起訴書,我的位置是B,刑責大約會被判多重呢?
4: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判刑OR刑責會較輕呢?(我完全不知對方有做非法
的事情)
5:A在起訴書上是寫 承認所有罪狀,那我不就列為正犯了,我是算正犯、共犯,
幫助犯呢? ( 偵查庭,我不斷的有跟檢查官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做非法的)
6:此案的詐騙金額是 7000元台幣,有些文章有說,金額也是判刑的依據,那這
樣會判多久呢?
7:,自均不成立該罪,惟設如成立犯罪,此部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
該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這段話,我不了解意思,能幫我白話文
嗎?是不是,有成立犯罪,又要怎樣,是嗎?
A到處說閒話被大家知道了,於是被討厭。
B忍不住在facebook上po文罵他,接著CDEF和我都在同一天PO文罵他。
但我們並沒有指名道姓,也只有一人試圖影射。而且並沒有告訴他人,我們罵的是A。
內容除了叫他不要假惺惺外,還打了許多難聽的字眼。
(婊子、死台妹、臭三八、菊花姊、沒奶、菜花妹....)
後來吵起來A就說要對質,臉書上對質過程中他一直閃避問題,讓我們說話。(他想蒐證)
中間他很生氣打電話給我 問我沒被人打過是嗎 要不要出來輸贏
後來在facebook上,他在其中一人家附近問他要不要下來談(有恐嚇意味),也承認他覺得我很白目所以想打我。
隔天A帶了兩個人來找我們說要當面對質,最後說要分局見。對質過程中也否認他說過的一切,並詢問我們PO文是否在講他,我們有承認就是在說他,可是對質過程並沒有罵他。(A有偷偷錄音)
現在他要求我們三天內公開道歉並簽切結書。否則他要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
1.事實就是他有說閒話,但他不承認,請問毀謗罪是否能夠成立?
2.我們在臉書上po文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告訴別人就是在說他,請問公然侮辱是否會成立?
(目前他握有的證據是我們PO文的截圖,還有對質中我們承認在說他的錄音)
目前我有的證據是 他說我很白目想打我的對話,人證,還有通話紀錄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被告以對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有具體恫嚇之詞進行恐嚇之事實。(前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恐怕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罪嫌不足)
又備案主要是向警方表示有某件案件發生,備案完成之後,警察即會依照民眾之陳述在記錄簿上記載其陳述內容,但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案件,至於「備案」的效果如何,原則上必須視案件的性質而定,若為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備案的民眾若未進一步表明提出告訴之意思的話,檢警尚不會因此展開任何偵查動作,反之若民眾陳述內容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在備案之後,檢警則依法必須展開偵查程序。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因為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提告、備案之後是無法以撤回的。若和解成立的話,主要還是在於爭取緩起訴方面可能有點效果。所以本件建議可以偵查程序調解方式辦理(警局和解、地檢署調解),至於相關內容當然可依您的需求儘量來提出,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必視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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