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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栗鼠 102-08-25 20:46

是這樣的

我是暑期工讀生

原本和公司說好要做到9/6

但是因為轉學考等重要事宜必須提前離職

所以和主管提出離職

但主管卻以 人手不足為由拒絕我的要求

我上網翻了一下勞基法

發現我工作尚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

不須盡10日前告知的義務
想請問我現在離職是否合法 同時也想請問 主管拒絕我離職是合法的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6 10:39
回覆 花栗鼠 的發言內容:

是這樣的

我是暑期工讀生

原本和公司說好要做到9/6

... (恕刪)

你說的違法是違反哪一條?

基本上你想離職離職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代撰存證信函事宜。

請到本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小宮雨 102-08-23 21:18
家中的兄弟姐妹~在外爛帳一堆惹麻煩
1.電信公司很多支號碼欠費 (還涉及偽造文書)
2.信用卡卡債未還 (已申請過債務協商,但未如期繳付,到後來根本不付)
家中成天都是打來催債或催帳的電話
我爸媽很單純~一個家管,一個公務員退休
以前我們已拿很多錢幫他解決事情
沒想到根本只是冰山一角
半個月前他騙說要去上班而離家(早已離職)
到現在完全找不到人  
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解決?
至少切割與家人無關,不要家中無辜之人被追討
家人說要去警局報失蹤人口
如果對電信公司及銀行說~我們已報失蹤人口有用嗎
我們需要負擔他的債務嗎?? 我需要對電信公司及銀行端暸解的律師幫忙~懇求!!!

1.個人積欠債務  家人都沒有法律上義務幫忙還債  2.可以考慮將該人戶籍遷出  3.血緣關係是無法切斷  無論是單方聲明或是雙方協議

小宮雨 102-09-09 20:4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謝謝您上次的回覆,結果今天家裡收到法院的傳票了...

問題是他人根本不住在家裡`消失很久也聯絡不上,這張傳票該怎麼辦?

阿貴 102-08-22 22:21
如題;被借錢有借條有要求對方簽名及蓋手印跟我的簽名及手印,但借條只是簡單甲方向乙方借多少錢及日期這樣,但我當初沒註明對方需要何時還款。 現在對方跑路了,兩個星期不見人,他前幾天有向公司申請離職,退休金算一算有70幾萬可以領,但對方也有跟銀行借錢,估計這兩個月才沒繳錢,所以應該還沒收到法院通知催繳;而他向我借了4萬6千,這樣有機會從他的退休金帳戶裡扣除嗎?
我高雄市人,我該向法院提告還是找律師事務所呢,原則上扣除律師服務費,我能拿回多少呢?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36

 四萬多塊金額太少,不建議請律師,

建議申請支付命令,確定後再查對方帳戶聲請查扣

sandy 102-08-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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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任職自75年6月至102年8月服務共計26年7個月,期間79年5 離職又於80年2月復職。當時雇主承認工資的併計並給予年資津貼薪資條與年終獎金明細都有登載年資總數。前後投保單位有3位負責人均為同一家族,經營同一事業單位。

94年6月公司以結清舊制方式規避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讓員工簽立離職書再續聘並給予11萬離職金但與勞基法結清舊制金額相差甚遠

102年8月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本人僅給予新制資遣費 我想提出訴訟爭取退休金可否


您好

你已工作滿25年,符合自願退休的條件,在申請退休前,若遭公司依法定理由終止契約者,毋庸再提出自請退休,該公司有依法結算退休金及發給退休金的義務,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1010131995 號 函可稽,所以公司依法終止契約後,若僅發給資遣費,自可依法起訴請求退休金之發給。

taker 102-08-20 00:00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有點小題大作,但是我是想釐清觀念。我去加油站加油,工作人員打開油箱蓋時是好的,加油的過程也是好的,加完關上門的時候油箱門折斷了,人員認為他並沒有特別粗暴,可能是門本來就快壞了,店長也認為如此,希望我不要為難該人員。我想請問
 1.門本來一定是好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看出沒有加到一半時自己掉下來,對方亦不否認。對方說東西老舊本來就快壞是對方應該舉證,還是我應該舉證本來還很堅固? 2.就算本來真的快壞掉只剩新品的1%強度,最後被他弄斷,他就只需要賠我1%的修付金額嗎? 我看到一個判例是說,如果更換該零件沒有增加我的車的使用年限,亦沒有提升我的車的中古變賣價值,使的我確實只算得到回復原狀而沒有因新品換舊品獲利,他就不能主張只要負擔折舊後費用
 3.我去加油,交易對象應該是加油站公司,不是員工本人,倘若員工隔天離職,我不就求償無門?應該是加油站賠我,店長要怎麼逞處員工是她的事?

問題很多,其實不在金額,我只是想弄清是非觀念,請不吝賜教,感恩。

您好

若依一般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例如故意、過失。但這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情況。

依所述情形,加油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範疇,依該法第7條之意旨,已將消費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轉換由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的舉證責任,所以你的情形,應該由加油站負擔無過失之舉證責任

另外損害賠償範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而回復原狀不是指回復原本的狀態,而是回復原本應該有的狀態,以你舉的僅剩1%的堪用度來說,有時候你要找到相同程度的零件更換比起更換全新的更耗費用或時間,加上認定困難,所以應以賠償堪用零件或其大概賠償額為準,並非1%金額。

提供服務者為加油站,加油員僅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

以上供參考

taker 102-08-20 20:02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依一般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負擔舉證責任,例如故 ... (恕刪)

 

非常感謝您的答覆,但不好意思啊大人再請問一下,假如不是消保範圍內,例如我跟你借手機,好的給我,壞的還你,舉證你手機本來沒壞是你的責任嗎?又,就算你真的舉證10分鐘前還在使用,我說它'即將'要壞,只剩1%壽命,你還需要舉證它可以撐很久才有權索賠嗎?我怎麼覺得應該是弄壞的人應該要舉證才比較合理?

bbg 102-08-19 22:47






 


 


 


 


 


 


 


 


 


 


 


 


 


 


 


 


 


 


 


 


 


 


 


 


 

 


 
 

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賠償爭議


 
 

1、到職日期:xx年 5 月 30日(如已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為  102 年 6月17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
  22000 元/月(如為時薪,1小時      元;如為按件計酬,每件     元)。


 
 

3、在公司擔任   會計 人員。


 
 

4、勞資爭議發生經過略述如下:


 
 

您好:

  我於xx年5月30進入xxx公司上班,職位為會計,在工作中,發現以下問題


 



  1. 台北市教育局核准這家公司的核准科目和實際科目不同。(於台北市教育局補習班列表查詢)
  2.地址登記為公司,但實為補習班
  3.查無登記任何可招收全天候課程的資訊,卻於官網公開招生。


 
 

6月15日(1)晚間七點(已超過下班時間),被告知因出現蟑螂,須用漂白水清掃教室。沒有任何指導且未告知注意事項,一切讓我自行工作。進行到一半被告知不能用灑水方式拖地,於是改變拖地方式。後因已超過時間太久,向主管表示需趕社區巴士無法待太晚,主管於晚間七點四十分讓我下班,並由其他人接手工作。 


 

(2)該單位平日並並無實木地板的保養工作


 
 

6月16日: 晚間六點三十二分,被告知因未按照正確方式拖地,致地板受損害,小孩子、老師的褲襪掉色,教室充滿漂白水味損害教室形象,扣我五點(扣點為扣薪水)。此時並未有向我求償之舉動。


 
 

6月18日: 向教室主管請假核准。並告知離職意願,收到教室主管回復沒問題之簡訊


 
 

6月19日: 簡訊告知教室主管要請辭,收到簡訊回覆其會轉達其他主管。


 

 


 
 

7月5日: 簡訊詢問薪水問題,收到主管回覆表示因我未去辦離職手續薪水無法於發薪日(七月七日)正常發予我。


 
 

7月13日:


 

(1)辦離職手續並給薪水(現金),但薪水條項目不清,並扣了部分工資。

  (2)被告知需賠償一萬八,賠償詳細內容:


 

 


 

(一)

  1.未告知單位主管離職

  2.職務未辦理交接影響公司運作

  3.人事緊急調派彌補我的缺口


 

合計求償五千元整

  (二)

  地板問題

  1.影響教室設備使用、環境危害、公司商譽、客戶穿著衣物毀損,及當日多位同仁投入緊急修繕

  合計一萬三千元整。

  並說明擁有對我追訴實木地板損害權力。


 
 

7月15日: 簡訊詢問薪水是否包含加班費,未獲得回應。


 
  請問 我該怎麼辦?我才工作兩個禮拜而已>< 請各位前輩協助了><

 


 

 


 
 

 


 

 

 

 

 

 



 
 

 


 



 
 
 

102-08-19 02:20

 事情是這樣8/9我朋友是剛到任的駐點只有"近傳"沒有訊息的那家電信..才去三天
第三天主管請假..之前都是由主管找"近傳"正職員工帶我朋友進去...工作..中午用訪客証前二天都沒事

第三天中午"近傳"就不讓我朋友以訪客証出入..還在門口固意擋著不讓我朋友進去..
還說我朋友是要進去近傳電信去亂搞.

硬要我朋友找早上帶他進去的主管...問題是主管請假沒交待...
我朋友找不到人..

結果我朋友就跟雇門的說..前面二天我可以用訪客証出入今天為何不行?
守衛態度很差的指著"近傳公司"的門禁條說公司規定

後來我朋友就說那我早上不是有留証件在這裡你能不能查一下....
話都沒說完...守衛就打電話去跟近傳的IT說我朋友在樓下亂..
我朋友氣的半死馬上說那我不幹了可以嗎?我上去拿東西馬上走..結果守衛竟然又打了一通去近傳IT.說我朋友在亂搞
..我朋友火大了且叫警察..請警方帶我朋友上去拿東西..後來更扯

中午我朋友去對面愛買買了二包沖泡的食品...守衛竟然告訴我朋友公司及F電信說我朋友偷東西..要我朋友的公司寫報告....我朋友8/9當天就離職了...8/15公司的人資打來竟然說F電信守衛告知說我拿了他們的東西..還問我有沒有..

請問我朋友可以告那家毆艾X保全的守衛什麼

您好

拿回自己的東西而被保全誣指為竊盜,若保全只是向公司說,可提誹謗罪告訴;若向警察說,可提誣告罪告訴,你朋友均可附帶民事求償

當然亦可直接提起民事侵害名譽權的的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供參考

yuz 102-08-17 19:43

我所服務的公司在七月更換新經理
分店的店長因此不滿,因為兩年來都是她掌管分店,現在指派個經理進來等於是在他頭上壓個管理者.

所以月中帶兩名員工一起提離職,.店裡剩一個員工.

 因為他們整間店的員工感情很好,老闆在國外天高皇帝遠,他們把公司的店當自己的店,要休假就休假要提前下班就下班.

所以老闆以為最後一位員工也會提離職,並給他三天時間考慮自己的存留,如果她也要離職就要將那間分店收起來.

三天後他的答案是要繼續工作
老闆也不能就這樣資遣他所以覺得他若要留下那不增加人手不行
於是花了上萬元登廣告求人
那位員工也在昨天下班前排好了客人九月份的預約表及班表

但卻在今早
那位員工只以簡訊傳來說要離職
未說明原因
我們跟他說明他已排定班表,紀錄都有,客人也已排好預約
她都聽不進去就只是說他後來還是決定不做要跟大家一起離職
我們跟她說不然也做到九月底
她堅持不要並直說勞基法規定10天前即可提離職

但仔細看她所排的班表
後面10天幾乎都排假及特休
而且他早已調查好所有法律條款說了一大篇只要口頭請辭甚麼的我們不能拉扯她的時間,今天說了就是從今天開始算預告日數.
才發現他是有備而來要整公司的

因為她的謊言(也有可能是整間店要離職員工一起惡作劇)公司損失求人費用以及店面的租金(因為原本打算關店的)
還有9月份已預約的客人我們也須想辦法回絕或再找人來填充
這樣對我們的營運跟商譽造成大影響,
請問像這樣子的不良員工沒有甚麼方法可以治他們嗎?

林智群 (klaw) 102-08-18 19:18

對方是依法離職,於法有據,你想報復對方這樣的心態不太正確

yuz 102-08-18 20: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對方是依法離職,於法有據,你想報復對方這樣的心態不太正確

您好,謝謝您熱心回覆。

但請問您有認真看內容嗎?

請問你那裡看到我說要報復他?

公司不是我開的,我也只是替公司找解決方法。

請你了解勞資問題不一定都是資方有錯。

我們沒有想要因此扣他們薪水或告他們。只是想知道因為他自己約了客人又反悔臨時提離職,我們甚至有開會紀錄他要續職的議題,跟他自己提出的排班表,大家都是成人只是希望他能履行自己所做的約定至少做完自己所承諾的九月,因為真的會造成公司莫大損失。

所以你這種回答不僅有失公正也令人懷疑你身為律師職業道德(而或你真為律師?)

勞工兄弟 102-08-16 23:01

律師您好:

本人在公司因業務所需,必須要向庫房借取大量設備進行日常工作內容。這些設備平時不會歸還回庫房,而只是收納在本人個人所使用之三層櫃中。然而近日本人即將離職,在將這些設備繳交回庫房時發現數量短少。公司要求本人照價賠償,若不從則會提出侵占或是竊盜告訴。

想請問的是,公司若要告本人侵占或是竊盜,這樣有可能會成立嗎?另外,借取公司設備意在於執行日常工作業務,雖說許多設備並非會持續使用,這樣算符合民法上的「寄託」嗎?我是否能無視於公司的賠償要求?

謝謝!

您好

所給資訊不是很足夠,就借取設備而言,是否有紀錄可稽?借取設備人員是否只有你一個?平常會不會有同事向你借取存放在自己三層櫃的設備,或不告而取?若有這些情形,你可以自行查詢短缺的東西是否在其他同事那邊。很多疑點可以先釐清

一般而言,離職要移交的物品短缺,除了公司或檢察官可以證明是你業務侵占,或自己承認之外,通常僅是單純遺失問題(保管不當),純屬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談不上刑事責任。而因職務需要而借取設備,只是職務上必要的附隨行為,與寄託無關。

建議不要無視公司的賠償請求,好好商談,否則可能會多一個刑事官司。

以上供參考

小M 102-08-16 22:34

我目前是在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做PT(兼職)
到現在已快滿兩個月
這家店屬於加盟
為業績不盡理想開始訂了一堆我個人覺得不合理的規定
想問問這些規定是否合理合法!

1.要求PT員工簽約,主要內容包含必須工作滿半年方得離職,否則將扣繳訓練費與制服費

2.餐點有誤或退餐(如:麵包烤焦,不符客人需求......)等情形,員工須以全額買下

3.原物料報廢(如:過期餐包、損毀的杯子碗盤),由全體員工共同承擔成本虧損(扣薪)

leo 102-08-15 13:20

您好

我在7/31被公司資遣 但公司未申報 遲遲未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去申請失業給付 經溝通讓公司人資 扣我部份資遣費(若日後勞工局罰款則要我共同承擔...) 在拿到非自願離職書送件及拿到扣款後的資遣費後 詢問扣押款何時返還給我 但推託..有那麼急嗎?...不明說

我告訴她若不明確告訴我何時可返還 及我應付什麼責失 要負幾%罰金 則她有侵占之嫌...

後來她在email文中 竟告訴我...『你小孩還小需要你』的話..我告訴他我及家人因此心生恐懼 必須報案 在隔日她才將扣押款匯給我 並說這是長輩的關心之意 我想問告她305條的恐赫罪能成立嗎?謝謝

如果單看這句話 是否會讓客觀一般人有心生畏懼 害怕 我個人是覺得有疑問

阿新 102-08-15 02:52

本人由XX人力派遣至XX電子工作,月排修8天,7月終就休12天,和當初月排休8天不符,和專員反應,卻說依XX電子規定。

另外6月期間,派遣X小姐介紹本人駕駛天車工作,本人已當下反應此工作不適合,第一:薪資差異大。第二:無駕駛天車經驗與證照,但派遣小姐表示:如不接受派遣公司所安排工作,就算自動離職。並於7月15日號傳一封簡訊通知於下午2點前辦妥離職手續。到達XX公司,派遣小姐拿出離職表格給本人填寫,並事先註名離職原因:另謀高就,本人從未說要另找工作。於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情形,辦妥離職手續。但要求更改離職原因:本人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本人於7月22日收到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卻變成:該員現已確實離職,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修改內容。

 

問題1:離職當下能以違法調動五原則來終止契約

備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如下:一工作內容:派遣公司(甲方)聘用本人(乙方)擔任勞動派遣一職.乙方願接受甲方安排至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甲方按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要派單位.若因乙方私人理由無法配合甲方之要求調動職務.或更換派遣至其他要派客戶之工作地點時.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違反調動五原則3和4條再先~這樣算是本人私人理由嗎?

 

問題2:當下X小姐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會影響薪資發放~勞動契約內容也有註明~讓本人不得不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本人也要求更改成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這樣成立非自願性離職嗎?

 

問題3:這樣訴訟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機率有勝算嗎?

備註:派遣公司休了8天無薪假.~沒經過本人同意

Cheng 102-08-14 22:02

訴訟罪名:殺人未遂, 或傷害
事發當天上午與"同事a"口角並遭到他毆打.

由同事架開,在經過幾分鐘的互相叫囂後,

對方在上午11時就已經自行礦工離去了

下午6點下班後在停車場要牽自己車的時候,

從前方停著的車中跑出 "同事A"手持棒球棍攻擊, 

(看來已經埋伏已久了..)

對方帶口罩但因已經同事許久所以一眼認出, 並在拉扯過程中被我扯掉口罩.

被攻擊造成頭部5公分撕裂傷合併腦挫傷,

右手去檔球棒導致開放性骨折因受傷不輕且對方都只針對頭部攻擊...

最我後逃離現場至附近求救.事後到警局做完筆錄.

因對方只挑頭部攻擊,且是我自行逃走到附近警衛室求救(警衛室距離約200公尺) ,

對方見我跑開就馬上撿起掉在地上的口罩,開車跑了.警察先生在筆錄上寫著"殺人未遂"

, 並且我提出告訴有記住對方車牌 ,該車為該同事家中所有,

但不是他本人的被攻擊頭部約7.8下.停車場沒有監視器 ,

過程只有我與攻擊我的同事A ,沒其他人看見.缺少人證物證.

只有診斷證明.對方事後未離職但直接不去上班了.

因老闆知道事情緣由,該同事被辭掉,並且被該工業區禁止入場.

警局調對方去做筆錄,

對方承認上午的糾紛但辯說下午並沒有打我.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提告會成功嗎,

會勝嗎
棒球棍他帶走了,現場沒有監視器對著他打我的地點,但附近路口都有監視器的.

我也有記住對方車牌.就現場證據來說我想頂多是只能是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

查出我所記住的車牌那輛車何時到達那裏,並在攻擊我離開時的車輛經過錄影.
我擔心是否會因證據薄弱導致提告失敗或者等等的..??

這種傷害罪是否沒有物證人證就無法提告??

 還是可以提告,而且你是證人,你的證詞就是證據,如證詞沒有離譜矛盾或不合理,檢察官還是有可能會起訴。

阿樹 102-08-14 15:40

8/3, 下午6點下班後在停車場要牽自己車的時候,從前方停著的車中跑出 "同事A"手持棒球棍攻擊,(對方在上午11時就已經因事下班了,已經埋伏已久), 被攻擊造成頭部5公分撕裂傷合併挫傷,右手去檔球棒導致開放性骨折,因受傷不輕且對方都只針對頭部攻擊...最我後逃離現場至附近求救.

對方帶口罩但因已經同事許久所以一眼認出, 並在拉扯過程中被我扯掉口罩.

事後到警局做完筆錄.因對方只挑頭部攻擊,且是我自行逃走到附近警衛室求救

(警衛室距離約200公尺) , 對方見我跑開就馬上撿起掉在地上的口罩,開車跑了.

警察先生在筆錄上寫著"殺人未遂" , 並且我提出告訴

有記住對方車牌 ,該車為該同事家中所有,但不是他本人的

被攻擊頭部約7.8下.停車場沒有監視器 , 過程只有我與攻擊我的同事A ,沒其他人看見.

缺少人證物證.只有診斷證明.

對方事後未離職但直接不去上班了.警局調對方去做筆錄,對方辯說並沒有打我.

在沒有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提告會成功嗎, 會勝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木棍是否有留在現場,若有也可以驗指紋,另看現場有無錄影影像,另外您也可以提出您們先過節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Cheng 102-08-14 16:3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木棍是否有留在現場,若有也可以驗指紋 ... (恕刪)

棒球棍他帶走了,現場沒有監視器對著他打我的地點,但附近路口都有監視器的.

當天上午有與他口角並遭到他毆打了.由同事架開,在經過幾分鐘的互相叫囂後,他就自行礦工離去了

 如果附近路口監視器,在你被打之前或之後有錄到他及拿著球棒的身影,加上你與他之前的過節、被打的驗傷可以確認是被球棒打等間接證據,應該可以讓他俯首認罪。

MoMo 102-08-14 00:00

不好意思  請問一個問題  關於我下禮拜一下午三點 有看到回一下
之前在一間公司 一個婦女 自己跟其他的同事吵架  結果其他同事想用他的摩托車     輪胎被用到沒氣
結果就怪在我身上  當天我本人身體是不舒服的 也沒有跟他聊天說話
就說要告我 用壞他的輪胎  當天晚上離職就想要告我 可是輪胎只是沒氣 
就改變心意去平鎮的警局 就說要告我 恐嚇
這樣子 我要怎麼解決  他沒有人證 物證 什麼都沒有
對方所說的證據不足~用感覺評判一個人犯案.....

請問我該如何做? 請問我該如何做對自己有幫助的?

檢察官有問是否和解?是要到簡易庭和他去談和解嗎?

自己沒做的事情卻被別人誣賴....

 如果對方以捏造的陳述對你提起告訴,你可反過來告對方誣告

阿恆 102-08-13 17:18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我目前只待過一家設計公司而已 而且也離職了  然而我去面試了幾間設計公司

加上自己有爬文的習慣,所以想要問幾個問題

想要請教以下問題:

1.[試用期]的部分,越來越多小公司都說7天內如果他覺得不適用就可以不發任何薪水

 但似乎勞基法是說不可以的,那這種公司我還要進去嗎?

2.[智慧財產權方面],因為在裡面當然就會有自己用腦力.創意設計出來的好作品

那想問的就是,這作品可否自己留著,去下個公司時可以當作自己的作品集呢?

因為我爬過文章後,據說會被老闆告??是真的還是假的呢?為什麼??

3.[出差費用自己要出],面試幾家後,都會發現說要出差去南部之類的,但是費用居然自己要出?

這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4.[隔周休],有些公司是說隔周休,但有公司說周周都休,還有[小月放4天 大月放8天的規定]

這些到底有無觸犯勞基法呢??

 

以上4個問題><已經困惑小弟好久了..希望有大大可以回覆.謝謝!

 

102-08-12 23:52
律師您好: 我嫂嫂為公司會計,離職後老闆娘寄發存證信函告她業務侵佔偽造文書 任職期間老闆娘經常拖欠員工薪資,而讓員工承受極大經濟壓力,並且為了讓帳目漂亮,嫂嫂都會幫老闆娘把帳做的漂亮,老闆娘知悉後也默許其行為,同時,嫂嫂為了讓員工盡可能如期領薪,就把廠商給予公司的貨款,不先入公司甲存,而先入自己戶頭,再領出發給員工,讓其員工得以舒緩經濟壓力,另因該公司都未幫員工加入勞健保故其薪資實屬現金領取,老闆娘知悉後也並為做出阻止之行為,仍將公司其大小章給予嫂嫂保管。現在嫂嫂承受極其不安,因為收到存證信函,請問律師現在嫂嫂該如何自保以求業務侵佔之不成立。

 應收款項入自己帳戶及帳冊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僅有侵占背信之嫌,亦有違商業會計法,成罪機率非常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關鍵點在於公司有無授權給您嫂嫂,且其他廠商入其帳戶內的錢,有無短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朱 102-08-12 20:31

你好~~

            由於先前有在網站請教權益受損的部份,有向雇主協商過,但雇主一直叫我跟公司配合         的會計事務所聯繫,除短少金額復算,此外還有一些相關切結書

            原本預計7月底離職,但是跟雇主協議我業務交接到8/15號才肯補足短少金額(特休及勞       退)目前這一家公司是五金買賣業,相關行業其實牽涉相當廣泛,雇主似乎叫會計師擬定什麼

      保密條款,至這一類的文件依法有據嗎?這一部份需如何處理才對,假使未來有可能從事相         關類型之行業的話該如何?

      印象中領取這部份款項之後最多簽署放棄追朔權益,煩請律師們幫我指導處理方式


                                                                                                 煩請指教   謝謝

朱家宏

 保密條款的內容你可以與對方商討,限縮保密的範圍及時間。

根據你的陳述,你想取得的不過是一部分的薪資,如果對方要求的限制過於嚴苛或違約後的違約金過高,與你能取得的薪資相比不成比例者,你甚至可以表示要循勞工局及訴訟程序請求,拒絕與對方簽約,以壓迫對方改變契約的內容。

102-08-12 11:31

我原本在一家仲介公司上班,有成交一件案子
離職時請老闆開一張我未領的薪資單給我,等時間到在領款
之後時間到了該領錢時,老闆故意說買賣成交的合約不見了,
所以服務費沒收足,
所以我的薪資減少,也未達年目標所以也沒獎金,還一直說
買賣雙方有些甚麼款項不付所以公司吸收了~你身為業務也要吸收一半
還說公司沒牌須要花更多錢跟別人買發票,所以我也要吸收一半,我覺得好不合理。

我就一直跟他說重要的合約不見~你怎麼就讓業務這樣承擔
跟他協商三次都被趕出來及被罵髒話,還有就算真的業務需要吸收一些費用
至少也要有收據單據吧,老闆就只用口頭說,要跟他要相關資料,
以及我的薪資明細,老闆卻只會說公司資料不外流。

有些人可能會叫我去找買賣雙方問服務費是否收足,但我算過了,
假設3%服務費~沒收足只變兩%,公司雖然短收一些,但我公司的年目標就沒達成,
公司反而沒虧到還小賺一點。

我有去調解委員會 後來從原本只要給我5成~變到7成多~但是他要求分12期給我,我也默默接受了,只是文件資料需要呈上法院,他沒牌又不敢承認,又要變跟我私下借貸調解,我怕有風險不敢,所以一直沒下文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是否已經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啟祥 102-08-15 23:0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是否已經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 (恕刪)

沒有達成和解,因為我不願改成借貸關西,請問一下,在於老闆說的合約書,不見就可以由他說得算嗎

 

阿億 102-08-08 22:23

你好,

今天在公司  上班上到一半

突然被主管叫過去罵

然而我在旁都沒有反駁

主管越罵越兇,甚至 罵出了  "幹你娘機掰"

同事間 幾乎都在旁邊也有聽到

請問  我該如何做 ?

然而因為這句話  我也已經離職了!!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8-09 11:00

您好,如果其他同事確有聽到主管對您口出惡言,

那當然構成了公然侮辱罪,是有刑事責任的。

您說您因此而離職,是否得依據此而來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那便要看兩者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緊密而定。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羊咩 102-08-07 15:31
離職!但因為還在合約內,而我也有將合約問過勞工會的人員!因合約提到離職需要三個月前提出!而我沒用書面方式只有口頭告知主管!可是主管卻不當一回事!進而說我曠職且還要我賠合約提到的6~12萬的違約金!想問:他的合約所提的預告離職明顯違反!勞工局的也說不用依合約預告離職!且也不會有違約金的部份!而且,現在雇主甚至扣押我的薪資!我有去詢問雇主!得到他回應是說!拿違約金去跟他換薪資!這樣是合法嗎?我該怎麼做?而我也打算寄存證信函要求他們給我該取得以及違約離職不法!現在想問律師我該怎麼做對我是有力?因為我不想賺他們辛苦錢還要被要求無理的違約金!
你好: 1.就預告期間的條款,如果你願意的話,請將完整的勞動契約傳真過來或是email過來,律師才能判斷契約條款的效力為何。 2.暫依題意觀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是不能扣押薪水或是交換薪水的。因此雇主的作法是違法的。 3.如果雇主有重大違約事由,可請教律師後,撰寫存證信函以利之後的勞資調解或是提起訴訟。 以上僅供參考。
102-08-07 00:21

原由:

我先前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並於102/7/9提出辭呈,表明將於102/7/31離職, 而老闆(會計師)於7/19開會時表示工作進度需達到一定要求(有書面),如帳務須結帳到幾月,帳冊須整理到幾年等交接的工作,否則不發7月的薪資及不給 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當天我未完成上述相關要求,離職手續也未完成.

於102/8/6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應於收到函7日內去事務所辦理交接工作並處理薪資事宜等.

想情問律師:若我沒有依公司的要求7日內去辦交接手續

將來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因為我不打算要7月的薪水

我需要回函嗎?

 雖然你依照勞基法預告並離職,依法公司沒有理由不讓你離職。不過,交接屬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你沒有交接,將來公司可能會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請求,建議你還是花一點點時間去交接,交接過程最好錄音,或留存雙方簽署證明交接完畢的書面影本。另外,因為公司是在預告離職期限後才安排交接,理論上該交接日應另外支付你薪資,還有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依法必須發給你離職證明。

瑪莉 102-08-05 06:14

姐姐的小孩 目前因跟朋友之間發生小誤會 在大家約出來解釋清楚時 被裡面的其中一人叫表哥拿刀來砍斷左手 , ,剛開始 對方都不聞不問 等到收到傳票 才再來說要談和解 (可是根本就沒有誠意 一個家長領有殘障手冊 一個家長領有低收入戶-這個砍人小孩 **數條傷害案件審理中** 一見面就把手側跟低收入卡往桌上一丟) 警察以傷害刑事告訴  小孩清醒的時候 做筆錄才發現
1.對方砍他3刀 其中一刀 刀子還斷在手臂上 左手剩下皮沒砍斷 剩下的 該斷的都斷了 雖然現在有接回 但是醫生還不敢說 可不可以復原
2.對方還有人拿球棒往頭頂敲下去 有人拿安全帽
本人認為這已經是要殺人未遂了
事後大家還一哄而散 剩下這個小孩在那裡等救護車 (其他路人趕緊打電話 叫他躺下)情況一度因為失血過多 產生危急
這樣是否 可以 多加一條 遺棄罪 我真的不敢想像 那邊如果沒有好心人士叫救護車 情況會怎樣
現在 對方家長 一直要跟我們談和解
如果和解 賠償金額需要怎樣寫 是否有範例 可供參考?
備註
1.這些小朋友都是未成年
2.姐姐因要常帶小孩回診做復建 也被雇主柔性要求離職 (因為是幼稚園老師 常請假不好) 小孩原本在修車廠 當學徒 也無法上班了
3.姐姐 跟小孩 現在都有 創傷壓力症候群 小孩 怕回想當天事情 怕陌生人 姐姐怕靠近事發地點 但是假日又都必須經過
4.後續孩子還必須在開一次刀
5.我們可以改提告 殺人未遂 或重傷害嗎? 是否也要另提民事告訴?
請各位律師 指點迷津 謝謝您

Joy 102-08-02 19:43
您好, 想請問公司合約問題。 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去年11月與某行銷公司簽約開發其客戶的軟體。但因對方窗口問題與開發時實際發生一些技術問題有所delay,過程中也常連絡不上對方窗口。後來該人員離職,尤其老闆接手,其負責人卻說專案規格與預算不一致,要增加功能。 後來為了圓滿這個案子我們也增加了一些功能,後來要準備做驗收,卻換成該負責人一直無聯繫,以致我們無法完成驗收。最近,因其客戶有需要使用該軟體,所以,對方又來信要求我們履行合約交付可使用的產品,但我們不願繼續與其糾葛,同時也不希望影響其客戶的權益,所以,有先把開發好的原始碼寄出去。 我們想請教以目前狀況,我們是否可以不繼續履行合約,因中間常連繫不到對方,或對方回覆會與我們聯繫,但卻常常失約。且對方因自身需求需要我們及時協助,這部分也讓我們無法協助。想跟陳律師請教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感謝您!~
陳仁豪 (智財律師) 102-08-02 20:01
詳細情形需要看合約才能回覆喔
SBOY 102-08-01 22:12

先說一下背景設定,已離職快一年,因為找到更好的工作自請離職,沒有離職糾紛,並且在告知離職後一個月與新人進行交接,並且有拿到公司開的離職證明。

最近,突然接到前公司打電話來,說要處裡網站問題,因為現在前公司的員工不會處裡,因此找到我頭上來,但我已有自己的工作要忙,並且我之前已交接過,現在前公司這個員工還是在我離開之後再找來的人(我當初交接的人已離職),前公司先是詢問該員工,該員工聲稱我沒有交接,所以他不會,因此才找到我頭上,目前階段我並不想再理會這件事情,因為我認為當初我先行告知離職並在公司待了一個月後才離職,這段期間有做到我認為應有的交接事項,無論這一個月時間是否交接有順利完成(我認為我有),實際上最後我也拿到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單,現在我不想再接到前公司打來的電話,但是前公司開始會撥電話到我家(之前都撥我手機),並且告知我家人,我不處理這個網頁問題,將有法律責任來針對我的交接不清的問題,因此我產生了幾個問題。

1. 若我不想,我是否還需要理會前公司的網頁問題? 

2. 承1.網頁問題其實並不是我在前公司的應有職務,可否當拒絕理由之一?

3. 前公司撥打電話到我家中,是否為正常?離職員工資料在此情況是可隨意調出?

4. 前公司交接問題是否有法律責任

5. 前公司以法律責任的後果警告我必須交接是否有問題?

 

希望能給些建議

感謝大家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37

無須理會,如果是技術問題,那就跟交接無關,是新人能力不足

SBOY 102-08-02 09:5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無須理會,如果是技術問題,那就跟交接無關,是新人能力不足

謝謝,

那若前公司再度打電話來,要求我回去把網路事情弄好(或要求再次交接給我已離職後來的新人), 並警告若我不做則會走法律途徑,這部分我該如何?

你好 102-08-01 15:00
我們公司全體員工集體離職,因為受不了每天副總對著大家大罵白癡笨但 不然就是有人一直被副總誣賴他使出招數趕大家走 然後總經理就把大家叫進去說,不要被他帶壞什麼的 後來大家集體離職後,我有PO我們離職單在上面,內容沒有任何攻擊公司 我只有描述當天副總又在罵大家以後出社會怎樣怎樣的 然後他就說他要告我洩漏公司機密,因為我把離職單PO上去 就算離職單算公司機密,但我們可以告她公然侮辱毀謗吧?!
兩件事是沒有直接關係 對方是否有公然污辱或是誹謗 跟你有沒有妨礙秘密沒直接相關 如果對方有違法行為侵害你權益 你自然可以提出相關告訴
emily 102-07-31 22:27

妳好:因為我在雙和醫院即將離職,我是於96年8月1日到職

因為年假特休制度為每年ㄉ8月1日開始下一年度特休,於101年8月1日就想有14天年休假

最近因為剛好於102年8月31日要離職,依照勞基法應該有14天年假,之前上院內人資系統看到年休確定為14天沒錯,但今日看卻被修改成10天..想請問可以依照刑法215調控告其修改人員變造文書嗎??我已經有拍照存證...謝謝

您好,

1.依您說明,可能須先行確認醫院給年假的方式,是102年8月1日起給予該年度的年假或者是前一個年度的年假。

2.至於從14天改為10天是否有變造文書的問題,須先確認的是更改的人是誰。如果更改的人是本來就有更改權限,就不會是變造文書。但建議您先行詢問更改原因再作處理。

明仁 102-07-29 00:37

小弟的媽媽去年未離職時,因老闆提出經營困難,同意以六位數現金借出都沒寫借據本票,只口頭同意按月利息一分,未約定還錢日期,後來因老闆未按月給出利息,我媽後來多次提出還錢要求,老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拖延,如店經營不佳,工作表現不佳回覆。並耍賴當初未約定利息之事。

請問

1.無借據及未確認債務人真實姓名及住所,這種情形如何追討呢?

2.小弟與母親前往店提出還錢要求,是否因非債權人,對方可要求離開?

3.小弟想以未告知錄音或錄影方式詢問對方借錢事實,以當借錢之証據,請問是否構成竊錄罪?

4.我想去他們店門口寫還錢白布條抗議,不知道這樣作是否有違法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29 11:20

1.如果對方承認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可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調解委員會來解決,但如果對方否認,又依您的情形,如果沒有證人願意出面作證,恐怕很難請求成功。

2.要看工作場所是否為公開場合,如果屬私人場所,即便是身為債權人您的母親,對方也得拒絕其進入。

3.刑法第351條之1所謂的竊視竊聽竊錄罪,必須您無故以設備竊視竊聽竊錄,且涉及他人隱私,今天假使您陪同您的母親一起詢問當事人關於債權債務的關係,只要不事先在談話場所預先設立機器錄音(影),而是利用帶在身上的設備來錄音(影),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談話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且為當事人所為必要之蒐證行動。

4.如果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白布條上寫欠債還錢等字,屬於事實陳述,自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時,這樣寫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另外如果布條上寫人身攻擊之言語,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大略回答,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明仁 102-07-29 22:29


謝謝蘇律師幫忙,小弟又有問題請求幫忙,再次謝謝了
小弟今陪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相信長期間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Arnold 102-07-28 21:43

我想請教幾件事情,如下:

1.我目前在這間公司服務約5年5個月,工作性質是幫公司送貨到客戶端並收取費用或簽收單據回公司,一星期只上班二,三,四,五共4天, 因為其間5年多未休過特休,我是否只能就今年度的特休日期是14天休特休假?!如中途離職這14天有未休完的假該如何處置?!

 

2.公司詢問過律師此一情形,律師建議老闆調整我的上班時間為月休六天,四天固定其餘兩天任選,以前答應我的休假方式是按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休假方式來休假,要改成公司規定,並要把協議打成文件讓我簽屬,因之前休假方式只有口頭約定,若我不同意簽署該份文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 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如勞工不同意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這項規定呢?!

 

3.病假按照勞基法規定是否該給予半薪?!若未給付員工半薪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

 

4.老闆可否惡意引用勞基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來逼迫我離職呢?!

 

 5.我該如何保障我的相關權益?!

 

 關於特休假未休,如果是因為公司不准或突然的資遣,造成特休假未休完,因屬可歸責於公司造成,受雇者可以請求公司將該部分未休完之特休假折算現金給付之。如果特休假是因為員工自己自願離職而未休完,則屬於自己能休而不休的情形,屬於自願放棄的情形,公司沒有補給假或折算現金發給之必要。

 給假部分,雙方先前已經有勞動契約約定,如果有變更應取得雙方的同意。

關於請病假部分,如果公司扣員工全薪者,公司的扣薪會違反勞基法,員工可以舉報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並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Lion 102-07-27 23:58
我妹妹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她先前在一間公司當業務員,任職三年多,之前有段時間業績很差。 有天老闆把她抓過去,跟她說,要把她培訓成公司幹部,要簽合約,內容是三年內不得離職,否則賠償違約金四十萬。 她說剛簽下合約的時候還有種被鼓勵的感覺,公司要培育她當主管幹部耶!所以也很努力,但還是一直沒有收入(公司是獎金制,無底薪,所以沒業績就是沒收入。) 這樣撐了一段時間實在是受不了,房貸都繳不出來了,只好離職另尋他路。 離職當天公司經理有拿出當時簽的合約,但是沒有要求賠償違約金,他只說"這個合約我暫時保留"。 任職期間她跟很多客戶都很熟識,但是有些客戶在她離職之後,就不再跟公司訂貨了。 昨天她說家裡接到存證信函,之前任職的公司說她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公司信譽,導致客戶流失,要對她提告。但是她根本沒有叫客戶不要跟公司訂貨,是他們自己要換訂別家的。 而且當下離職的時候公司沒有跟要求賠償違約金,還說保留,現在又說她散布不實謠言,要提告,這樣根本是子虛烏有,這樣公司告的成嗎?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我解答好嗎?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6

 公司的理由是告不成,

不過公司就已經簽訂契約部分違約金40萬元是可以請求

小唐 102-07-27 12:30

小弟與一家公司交易一年.今年3月.這客戶再跟我出一批貨...貨到客戶公司後.我立即到他們公司檢測.(檢測範圍:機子開關機.配件.保固標籤)一年多以來都是這樣!而且客戶又嚴格要求他們的員工助理.一定要在我檢測完再次檢測一次.否則扣薪水...全部完成後無慮.才會撥款給我...(有離職員工可證明)...但是到七月初.客戶說有些機子壞掉需要保固.結果我收到貨.有些是已經過保固期了...我當然回覆.保固期限內做保固.超過就無保固囉~~~結果客戶卻跟我說...我今年三月份出給他的機子都是去年的機子~~~讓我真的不該如何是好~~~7月25日也到協調委員會作協調.我一直退讓.幫他們爭取保固範圍更寬...但是他們卻一直要我退錢...如果不退要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辦呢???補充:1.合作一年.他們換過超過5-6個助理.是不是助理交接問題造成???2.這家公司在去年11月換過股東及老闆.甚至公司也遷移.是不是公司程序問題???3.他們的業務人員作業我懂.壞掉的機子拿回來放在好的機子包裝內.然後拿走好的機子去給客戶~~~所以以上的敘訴....讓我覺得這客戶是不是再凹我???4.因協調未達共識.他們說要告我...我該怎麼辦呢???(我們交易沒有簽約.沒有紙上證明.客戶說.匯款紀錄就是證明.就可以告我了)5.因為陸陸續續交易一年.客戶會拿到去年的故障機子也很正常壓!!!懇求各位懂法律的大大替小弟排解問題~~~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31

 沒有寫明案情,無法回答

ORC 102-07-27 11:59
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小弟我有個問題想請教。 內人先前在一間公司當業務,被老闆半強迫的簽了合約。 主要內容是"十年內離職必須賠當月薪水的15倍作為違約金。" 但是該公司業務部門為無底薪制度,內人已數月無收入。 單靠小弟我微薄的薪水實在無法支付房貸、車貸及小朋友的生活開銷。 上個月因負荷不了經濟壓力,內人主動離職,另外找工作。這個月被前老闆告知,將以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提出告訴。 但是仔細想想,合約內容實在有問題,業績不好,一直說下個月會更好,但是一直賺不到錢連生活開支都無法維持,這樣的狀況下離職,老闆卻要提告,像這樣的契約內容,在法律訴訟會成立嗎?

有關契約效力問題,無法一概而論,需視雙方於訴訟上之攻防,建議委請律師辦理,以便有效防禦,甚至轉守為攻.

102-07-26 14:06

 

2013/JUL/26 當日於辦公室ON DUTY,由於同仁們都處於忙碌狀態, 而電話上較難接應
其中有位學長連續兩次口頭威脅並脅迫學弟接聽電話,他說:(要不接貢給你死)!! 你現在馬上給我換座位糙~, 當下自身有DUTY 在身無法抽離也無法協助!!  個人被嚇到手在發抖....且個人有癲癇

另外學長私下跟我建議趕快換 趕快換!!  他有後台...是他公司內部總裁的親戚

之後換了...兩個小時後!! 也協助接電話了~   事後這位資深學長跑來我旁邊再補一句:

以後你們這一梯如果跟我一起ON DUTY 就給我小心點!!  電給你們死 !!!  幹

提問1.這樣是否可以造成提告案件??

提問2.是否要有確切 人和物證? 例如:錄音筆!!  錄影!!?

提問3.這樣是否可以提出賠償,內容是否也構成毀謗和詆毀個人名譽??

提問4.若構成提告因素 , 要如何準備 和 要準備什麼東西??  

提問5.若已造成身心受創 不敢上班  有想離職的狀況??  那又該如何??

勞煩請各位解惑一下!!!  謝謝~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26 14:29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是由您所敘述的情形,對方可能觸犯的法條,如果想提告,最好還是有對方汙辱恐嚇證據

如果覺得人格權受到侵害,可以民法第18條第一項請求法院除去侵害。

如果可證明精神有受到損害,可以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Remilia 102-07-24 14:19

我與公司已離職之同事

因為傳達公司的事情給他,然後他在LINE中傳許多不堪入目之字眼

請問他構成何種罪狀(刑事民事)

如果構成要如何提告(刑事民事)

 

相關截圖已上傳至Google雲端硬碟,還懇請律師為我解答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zyVeqZ4M_B_T2g0OGMtazVuZ2s&usp=sharing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24 16:17

你好:

看完對話內容之後,因為他的謾罵內容並無對外散佈,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者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但在民事上,你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一項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如果覺得精神有受到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Remilia 102-07-24 16:50
回覆 蘇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看完對話內容之後,因為他的謾罵內容並無對外散佈,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第30 ... (恕刪)

律師您好

 

剛剛取得新的證據

該同事已將訊息傳給其他幾個朋友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都有拍照存證

另外還有人說,要來我家打爆我

 

他這番發言是否構成恐嚇?

小安安 102-07-22 21:17

管理零用金

公司有借支制度並且沒有限制借支日期次數,但不可以超支

公司制度是每個人的薪水是由自己算,然後交給老闆

老闆審核後核發,我才去匯款

如果自行借支,並沒有超支薪水,後離職

這樣會有挪用公款還是盜用公款的罪名嗎?

還是要cope支出傳票跟支出證明以保留自己的權利

還是這樣會觸犯到什麼法規

cert889 102-07-22 15:02

不好意思~
想請問某甲於A公司工作,A公司多項內規違反勞動法規,某甲後來受不了公司管理制度後離職,但為了保全證據告發公司,所以與親友一同侵入公司內部系統抓取公司違法事證,想請問:

 一、某甲是否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二、某甲親友是否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三、如有觸犯,為何觸犯?可否主張是為保全證據,而非「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密碼?

四、公司內部系統取得的資料是否能用來告發公司?有沒有違法取證而遭證據排除的問題?


 教唆侵入電腦系統及執行侵入之人,均會因為侵入電腦系統而遭到刑事起訴。如果你們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應先向法院聲請,或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證據,以違法的方式進行恐怕得不償失。

Jason 102-07-20 14:52
律師您好: 請問我找了一個新的工作,公司要我簽一個三個月試用期的同意,請問那如果三個月未到我不想要做是否可以離職,還是要等三個月做滿才可離職 謝謝
原則上預告期間後就可以離職
ff 102-07-19 22:49

曾在一家公司作4天,每天工作12小時,當時和主管談妥月薪是三萬二,後來,這家公司匯我薪資二萬一,原來是會計匯錯。他們馬上打電話過來,要我還錢。並質問我?何不連絡他們。我請他們給我薪資單,想確認自己4天的薪資是多少,結果薪資單是寫月薪二萬一。我每天工作12小時,月休4天,是按二萬一的月薪給我嗎?如果不是匯錯,就是這樣對待離職員工?我請他們給我正確的薪資單,他們匴來算去幾次也沒有算正確。後來,他們直接發存證信函,要我在5日內還錢,否則提告。沒有給我正確的薪資單,我是要還多少?他們匯錯薪資給我,也造成我很大的困擾,我可以請求賠償嗎?謝謝。

aimee 102-07-19 14:09

你好

請問 育嬰復職 原為工作職稱是助理工程師(常日班)職務內容為操作儀器及不良分析 公司因儀器壞了因高額的維修費用 所以暫無修復意思 就將我的職位及職務調到生產技術員(需要輪班) 復職前及當天已表示並不同意調至的單位

而在復職時用就用違反勞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不經預告就提出離職 也在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及勞工局申訴.但公司在勞工局調解當天一直用並無意願資遣及有工作給予態度強勢且 不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勞工局的人說因為不成立 所以暫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但是去聲請失業認定時就業站人員告知說.如果沒有資方開立的非志願證明.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給予剩下未領取事業補助提早工作的就業獎勵金.如果走一般民事訴訟最快又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段期間我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拿到勞保局給的就業獎勵金..我該如何   PS:爬文過有很多文章.有些人的說法很兩極化..有些說我是穩贏也有說我是穩輸..請問我真的會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我已去申請民事訴訟)

 公司確實有義務開離職證明給你,不過目前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雙方有爭執,正常的解決方案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法院會先審查你離職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如果你的狀況公司沒有違反調動五原則,那雙方的勞動契約可能會被認定是因為你曠職而終止勞動契約喔!)。

102-07-18 22:20

我在肯德基工做了兩個星期是一般工讀生而已,因為種種因素所以不想繼續待下去,想要直接離職,在今天已經用電話及口頭告知,但他們仍堅持要依照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才行,一直堅持一定要我再提出申請並且要到下個月才能離職,而且之前有同事要離職,店長一直說他這樣臨時提出申請他可以寄存證信函來,可是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上班三個月內要多久前提出申請,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如果無故曠班三次收到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最好有書面的告知對方要終止契約的意思,且將書面告知請對方簽收後留存一份當作將來保護自己的資料。你的工作屬於臨時性工作,基本上隨時可以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對方公司規定不見得有明文寫在雙方簽訂的契約上,且是定型化契約,如果過於嚴苛可能會被認定無效。關於存證信函部分,如果說你是曠職(沒有預先告知要終止勞動契約),對方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可以主張你因為不履行勞動契約,對你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