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Chen 102-10-08 17:56

公司損失約10萬的貨

經理:在錄影機裡看見4人進出倉庫(其中1人是我哥)

經理單方面先找我哥約談,我哥坦承拿3盒月餅,經理要他說出實情

我哥的回答是:倉庫出入四人,"有可能"由四個拿走10幾萬的貨,且"有可能"由司機帶頭

竊盜事件與和經理自白書並離職和解,放棄所有的中秋禮金及遣散費(經理不願意雙方印自白書,只有經理單方有)(9月27日完成和解)

幾天後,另外3人依依離職

(10月5日雙方到警察局)

司機報案!!到警察局之後了解

司機說:經理說是我哥哥講的,由司機帶頭,因此司機要求賠償20萬(中秋禮金的錢到過年全部賠償)

警察對司機談論有說到:你沒有拿,你可以跟經理說你沒拿爭取,你為何要離職

司機沒有回答

在我哥的爸媽的求情下改成10萬,父親剩至下跪,後來警察局說要開會,要所有人自己去調解委員說,在求情之下司機說要回去問家屬(10月5日發生)

(10月7號)事實發生但無證據

第2位約我哥出去談判,直說要錢要朋友,並有意圖事情如果沒弄好有意惡意共同好有散播竊盜事件,還是要花錢了事,出口 5 10 15 20 ,不要芭樂價,並要我哥自行開價

我哥開口5萬8萬都拒絕

雙方達成協益10萬時

這第2位才說:

「我是自行離職,認為名譽受損,因沒面子繼續留下,與經理達成協議並在隔日領取遣散費」

後告知第3位不好對付要幫忙說情

(10月7號續約)事實發生但有證據<錄音>

見面開口就是與上面共識一起的價格

協調完後就開始述說第2位與第3位的心聲

都與經理之間有些糾紛

並告知隔天聯絡司機因為他是開頭說要告的人,10點前聯絡

(10月8日)

第2與3位告知如果是10萬他將不滿意

因此已聯絡晚上全部的人約談

約談結束對方獅子開口要求都要15萬 

談判不好因此破裂

個人有想到的部份是:

1.司機在警察局說經理這樣說:哥哥指控由司機帶頭拿貨9盒,但我哥說的是10幾萬的貨完全不合??

2.經理說:倉庫出入四人,"有可能"由四人拿走10幾萬的貨,我哥說,:有可能司機帶頭,不可能自己一人拿取10萬的貨??(經理有勸告這是毀謗,但隔天所有人都知道,我哥有像經理說他們沒有)

3.第2位說-已自行離職,認為名譽受損,因沒面子繼續留下,與經理達成協議並領取遣散費???

4.大家達成共識都是經理有問題,都是與經理相處不來(有錄音)

5.竊盜事件與和經理自白書(經理不願意你我雙分自白書)並離職和解(9/29完成和解)為何還有後續??

6.經理一個一個遣散員工並未四人找來一起說,這部份出了不小問題

7.第2位與第3位談論經理是否挖洞讓我哥跳下去???(有錄音)

8.你沒有拿,你可以跟經理說你沒拿,爭取你為何要離職這點,警察也說的沒錯,為何全部算在一起??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9 08:5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誹謗罪,是指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兄長確實有誹謗的問題。

2、然,誹謗罪是有例外規定的,其中有一款,倘若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利益,做善意的言論的話,不會成立誹謗罪,因此倘若您兄長因為公司要追究竊盜事件,如實說明的話,應可認為符合例外的規定。

3、因此若以您所述的狀況,您兄長並無與對方和解之必要,然若考量其他因素希望與對方達成和解的話,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以避免遭欺瞞。


Chen 102-10-09 12:1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誹謗 ... (恕刪)

但如今在談判之中(10/8號談判破裂)

其中1人仿悔,2個人說要告(15萬才和解)如果沒有的話,並說要由經理出面作證

但我哥與經理和解條件為

離職並放棄所有獎金,包含寫自白書,並且只有經理單方面有

這是否達到你說的保護合法的利益,做善意的言論,不會成立誹謗罪嗎??

另外經裡也有說這沒有證據不能隨便亂說,但今天卻由經理把這些人依依弄到離職,並給他們遣散費

另一個人則是因為自己覺得沒面子自行離職,但也拿遣散費

自白書也只有經理有,雖達成雙方的條件,他是否會再拿自白書告偷竊嗎?或惡意毀損自白書,當做沒有此事,並且還要加上他們3個告的毀謗,並出面做證??

經理自己也有說,沒證劇不能亂說,但確由他說出,並傳出去給公司的人都知道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4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兄長之自白書,可能成為左右相關認定之關鍵證據,是否可詳入內容?

2、本文仍然建議,倘若無法於具有公證客觀之地方和解,則不妨由對方去告,避免遭到欺騙。(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何時和解都可以)

3、本文另外建議您,由您兄長直接詢問,並且最好能夠直接面談,否則可能會有傳達上的錯誤。

Chen 102-12-11 18:00

事發過了兩個月(12/05)受到另外一家警察局的通知

去警察局了解說明(12/11)

對方原本是三人如今剩兩個人出面要提告

當時臉書因為我哥承認偷竊之事並在如今對方都列印給警察局

因對方去找勞工局告知公司遣散

公司經理指證哥哥說他們三個有偷並簽名

因為對他們三人有疑問因此以遣散方式將他們遣散

對於自白書方面,當初只有公司有,像這樣的自白書是否有辦法向公司要到

因為自白書並非雙方所有,經理也說已送香港並不給自白

如今成為不利我們變成什麼都沒有,竊盜還事實成立

對方卻有經理的簽名和經理的指證及與我方與司機承認竊盜聊天內容

如今經理說的放棄一切不追究寫自白書,還可以再告嗎?

警局說竊盜事件由警方知道就是公訴罪了,也不知道是否是如此

Chen 102-12-11 18: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事發過了兩個月(12/05)受到另外一家警察局的通知

去警察局了解說明(12/11)

對方原本是三人如今剩兩個人出面要提告

當時臉書因為我哥承認偷竊之事並在如今對方都列印給警察局

因對方去找勞工局告知公司遣散

公司經理指證哥哥說他們三個有偷並簽名

因為對他們三人有疑問因此以遣散方式將他們遣散

對於自白書方面,當初只有公司有,像這樣的自白書是否有辦法向公司要到

因為自白書並非雙方所有,經理也說已送香港並不給自白

如今成為不利我們變成什麼都沒有,竊盜還事實成立

對方卻有經理的簽名和經理的指證及與我方與司機承認竊盜聊天內容

如今經理說的放棄一切不追究寫自白書,還可以再告嗎?

警局說竊盜事件由警方知道就是公訴罪了,也不知道是否如此

Ann 102-10-08 12:17

公司將於十月結束營運,老闆卻突然請律師擬了一份保密協議書給員工,要員工們簽名.......九月薪資應於十月五日發放,至今仍延遲尚未給予,很怕如果不簽老闆就不發薪和不發放資遣費,進公司前也沒要員工簽卻在這時要求,而且第二項和第三項覺得不太合理,而且此公司員工流動率高,前前後後也有數十名離職(都沒簽過),請問這份合約如果要簽,可以提出加入什麼以保障現有員工們的權利嗎?不然若是之前離職人員洩密卻要算在我們頭上的話....我們不就被當冤大頭了><" 請幫幫我們小蝦米謝謝!!

保密協議書內容如下:
茲關於本人於OO有限公司期間,同意保守因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內容如下
一、保密義務
就本人於受任/受雇/受聘期間所知悉之O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O)有關OO之產品來源、成本、售價及經營、銷售、帳務之相關訊息,以及OO之供應商、股東、客戶及相互往來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電子檔案形式,本人同意嚴格保密,未經OO之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公開、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揭露。
二、存續期間
本協議書繼續有效,不因實習、受僱/受聘或委任期間之經過而失效。
三、違約罰責
如因違反本協議經查確實者,應論次對OO賠償新台幣?拾萬元之違約金。
立保密協議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8 12:46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員工薪資依法不可扣留或抵扣,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可向勞工局檢舉。因此公司不得以未簽立保密協議書而拒絕發放薪資

2、該協議書內容存續期間為永久、賠償金高達按次計算的20萬元,顯非合理,可要求降為離職後x年內有效,違約金等同平均薪資之x倍,較為妥適。

3、上開協議內容純屬建議,依法仍可拒簽,除非勞動契約當時有載明,或雙方另有約定。



Ann 102-10-08 13: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員工薪 ... (恕刪)

律師您好~請問違約金等同平均薪資X倍,通常是幾倍呢?謝謝

除了和公司提出合約之期限及違約金部份,是否可以加"合約從簽訂之後生效,對之前不發生效力"來保障我們呢?(因為這公司每個職位的流動率都不小,經手的人太多)

 

10/09今老闆請律師來公司,和老闆、律師提出我的疑慮和要求後,律師在第二大項存續期間更改為:本協議書對簽訂前已發生之事件不生效力,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不因實習、受僱/受聘或委任期間之經過而失效。

請問"本協議書對簽訂前已發生之事件不生效力,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加在第二大項是不是怪怪的,我看了總覺得不太對......請問是不是應該另立第四項才對呢?

煞祿 102-10-13 17:22

 通報當地政府的勞工局處理 會有人受理 他不給薪水已經犯法了 你可以提出申訴 老闆會給你薪水的 不然可以強制要求索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4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律上,您本來就不需要為其他人的行為負責,因此您任職前的前員工之行為,本來就與您無關,除非,您簽字願意負責,否則無需過於擔心。

RITA 102-10-06 18:46

律師您好:  我公司於2013.10.1公告將於12/31停止營業並進行資遣員工;請問若於資遣前夕找到工作;離職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公司是否應給付資遣費用?另外;公司是否可以規定特休需在幾天前申請?例假若不給假,均以病假論訴,並扣除全勤,是否違法? 全勤津貼的比例若約近薪資的1成比例是否過高?

Angela 102-10-05 22:36

我於8月中到一家 記帳事務所任職助理會計, 
9月底老闆娘告知錯誤率高及不法配合加班是否確定適合職務, 
當下我也說明: 1.我的錯誤也於國稅局規定時間內申請訂正; 
          2.申報稅務期間我也是有加班,假日也加班,我只是沒和同事加到晚上8點左右下班, 
我也不想耽誤公司,願意離職,並依照於隔天交離職申請單 及前任交接給我的注意事項清單.

事務所到職第1天,我有簽下2年合約,其他事項也不記得了。

現在我收到存證信涵:說我沒交接,要我上班時間去交接, 不能其他時間交接,交接完才會發薪。

現在已在新任公司上班,如果可以不用向新公司請假去交接,因為我怕新任公司會因為這事件

對我品性道德影響。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Sasa 102-10-05 11:20

 

老實說,我很難啟齒這樣的事,但是又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樣的事 從事情到現在也差不多快一個月了..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發生時間 我在離職後接到一位現職的同事打電話辱罵簡訊威脅我說不要讓她看到我
事由 她是我初戀男友的前女朋友 (我知道這扯太遠了,年代已久,因為已經是四、五年前發生的事,既不可考又已過時效) 但是我真的受不了到現在她還一直追究於我和我初戀男友對她做的傷害有多深..甚至當時未曾與她見過面..在FB上就開始說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這發生在2011年時,我有拍照存檔 我是在2月底前任職的,在我任職期間未與她搭過班,因為她離職了,而在我離職前2個禮拜她又回來做了。在我離職後,她聽到一些不是從我口中直接說出去的話,跟別的同事要了我的電話,就開始傳簡訊還是打電話說一些傷害人的字眼..
●這是她傳的第一封信息 ---------------------- 訊息 0183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12:34 說要重新過生活不想再任何有關xxx一切的人是妳、結果跟XX那麼多人說我們三個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妳。我不知道妳是什麼心態,本來不想計較過去事、但妳這麼做根本是在提醒我當初的傷害跟憤怒!妳從現在開始不要出現XX或是我的視線範圍,我的風度到此為止。
●這一封簡訊我回了,我願意出面對質的話。但手機的寄件備份簡訊已被我刪除了。 ●而後過沒多久,她回傳以下這封信息 ---------------------- 訊息 0184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02:32 妳沒跟任何人說是不是,我知道的已經起碼三個人了!對質是妳自己該去找人對。我要說的已經說完了
●之後我就不想理她,由她去..但是放任的下場就是電話辱罵電話完了之後,其實我哭了很久傳了這封很長的簡訊給她,想就此打住  ---------------------- 訊息 0001 ---------------------- 聯絡人:  <+886*********>
我長這麼大,除了我媽以外從來沒有人能有權力跟我罵些有的沒的,我一直都是好聲好氣的說,我已經是離職員工了,不因任何關係而提出辭呈,就因為我膩了累了想換個環境而已。我對妳完全沒有任何惡意,甚至希望可以化解心結。起初三月時我是真的這樣以為、這樣認定的。我很抱歉,話傳話的結果是不堪的,我有說過的話我會負責,但是我沒有說過的話就不要亂扣帽子。既然事已成定局,到如今也已無法破冰。我很抱歉在妳回店裡的這段日子讓妳受委曲又喚起那段回憶,不要再說哪天再遇到我要對我不利甚至傷害的話,我是個孤兒經不起這樣的言語刺激,才會說出要妳自重的話,才會說我不是沒有後台這句話。將心比心換成妳是我,聽到都是些咄咄逼人的話會如何?我對得起我的良心,也明白妳的心情 。同事 上班久了難免會聊些往事跟近來的事,這妳也懂的,有時是心情的抒發,有時是一時的感慨。如果我是不甘心、是有意要中傷妳,那我想現在的妳會聽到的看到的就不止如此而已…
●之後,在15號下午應該是睡飽了,她又傳來這封簡訊 ---------------------- 訊息 0187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1:19
不要讓我看到妳!這樣簡單幾個字,別說不知道意思。如果妳沒有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情、也許我還不會這麼氣,但現在.. 從今開始不要出現我的視線範圍。
●我回傳 ---------------------- 訊息 0002 ---------------------- 聯絡人:  <+886*********> 請問是什麼意思?
●她回 ---------------------- 訊息 0188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4:59 各自過自己的生活。
●回傳這封簡訊時..我真的忍無可忍了.. ---------------------- 訊息 0003 ---------------------- 聯絡人:  <+886*********> 既然這樣,遇到就當不認識就好,妳一直強調不要被妳看到是什麼意思? (...) 後續.....就沒有下文了 很抱歉這是一篇冗長的文 想請教律師的是..該用何種罪證去進行提告 錄音檔內容的部分是否能購成罪證... 例如 錄音一開頭就三字經(X你XXX,死XX之類的)..中段時又報我之前租賃的住所的路名不知道給誰聽.. 因為簡訊的來往內容是我複製貼上的,怕會有疑慮,所以有備份圖片是直接用拍照的方式呈現文字內容...能夠加以陳述事實 而FB留言的圖,是表示...我在上一份工作之前三、四年未曾和她有過接觸...甚至有見面或是有電話交談過,當然會讓我拍照是因為兩年前在FB上同樣說出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 老實說..遇到這樣的事..我除了無助以外..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解決問題 人家都說去報案啊...可是報案跟提告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5 14:3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提告證物部分:簡訊畫面、e-mail、談話錄音只要能夠證明是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且是為了自保,均可作為證據

2、從您提供的簡訊內容,僅要求您不要出現在他的面前,恐難構成恐嚇罪,除非有其他事件可以輔助判斷,如他是有背景的人、他曾有部分相關前科等。

3、本案,倘若您真的感到受到威脅,本人亦建議您先報警處理,因為赫然提告,倘若罪證過於薄弱,恐遭對方提告誣告罪。或是委由律師處理較為妥適。

4、有關侮辱罪部分,倘若對方私下以電話辱罵你,實際上比較難成罪的,因為刑法明文規定,侮辱罪必須以公然為之。

5、最後,人與人之間難免有糾紛,有糾紛就應該去處理,並無須感到羞愧,建議您勇於處理,讓事情更加圓滿。

小然 102-10-03 14:49

我在8/5到公司去上班

10/1當天忽然告知我下午就不用上班了叫我離職.事前完全沒有任何預兆

一開始是說工作表現不佳所以要我離職

後來又說是因為我懷孕會請假所以要我離職

可是進公司時有簽一份合約

意思大概是指如因表現不佳可無預警要求員工離職並不給予任何補償

所以公司也不打算給資遣費也不認為自己有錯

跟公司反應後.公司也只說我愛計較那一點錢

然後說當初簽合約就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簽的

可是如果不簽就沒有工作啊!能不簽嗎!?

去勞工局勞工局也只會說當初看到合約應該先申訴才對

現在就當學一次教訓以後看清楚就好

現在肚子大起來了也不好再找工作

真的很無助...

 您好,僅依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公司所為已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公司要求簽立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指如因表現不佳可無預警要求員工離職並不給予任何補償"部分,恐已違反勞基法、民法等相關規定,該約款應屬無效。且,該約款之內容似無法單純以所謂契約自由原則予以排除。
三、綜上,公司恣意要求您離職,應屬非法解雇。
四、如有其他問題,請再與本所聯繫。02-23971973

benmichael0319 102-10-02 21:25

您好:我在8月時離職公司沒有給我當月的薪水,所以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然後我在10月2號時收到前公司寄給我一封存證信函,說我業務侵占,信裡的內容大概是說,因為我是跑台南的業務,公司在高雄,然後我因為把貨款交給我當時的主管,而當時的主管與前任雇主之後有爆發一些金錢上的糾紛,我主管跟雇主目前也有法律上的問題尚未解決,而現在我因為沒取得我8月應有的薪酬才調解,公司卻要把這條帳算到我頭上,那我手上有一段錄音檔是我和公司裡的會計小姐的一段錄音檔,她的意思好像是說當時我要是我沒有去調解委員會的話我老闆也不會生氣用出這種手段,裡面也有提到她們知道我是把貨款交給當時的主管,我當時的主管也承認他有拿這筆貨款,但我當時完全不知情,也因為他是我主管我才把款項交給他,當時也沒有簽什麼移交單據,前任雇主現在就要以這個理由說我侵占那筆錢,但是我完全沒有,那這樣的話我對於這張存證信函該如何回覆?如果前雇主真的提告了我有勝算嗎?這樣會不會在人生中留下紀錄?

要寄發存證信函前建議您務必與律師先行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問題,否則存證信函寫得不好反而自陷泥淖。另外本件依您所述,公司亦明確知悉該款項已交予權責主管,則或可朝向您有無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的主觀犯意、有無構成侵占款項等要件來做思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胖 102-10-02 13:41

各位律師大人好, 目前小弟被公司資遣, 而明天公司請小弟去工領薪水, 遣散費與簽離職書.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大人, 離職書是否可先帶出公司給律師看了, 小弟再簽名並還給公司.

謝謝!!

andy huang 102-10-02 00:37

您好,本人在今年6月30日離職,旋即於同年7月5日以聘雇方式回原公司上班,由於內部流程問題,延至7月15日完成聘雇合約簽定,於7月19日發生可申請勞保給付事件,但公司於7月23日才完成加保流程,導致遭勞保局駁回申請,駁回文書分寄公司及本人,自收到勞保局發函日9月26日迄今,公司未有任何回應,單位人事裝作一切沒事,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煩請指教及給予建議,感謝!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緩。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故本件您可以此項規定請求公司賠償您的損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9-30 15:26

律師大人您好:
我碰到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律師大人,我是在一個資訊公司上班,大約是在99年6月進入公司的,進入時有簽了保密文件,但隔年的9月就離職了,去年10月又回到原本公司,但進入公司時並沒有簽保密文件。
月初老闆宣布公司於2013/09/30將解散,並於10/01改由別的公司投資股東並成立新的公司,上週五的時候我是最後一個拒絕跟老闆到新公司的人,下班以後老闆就開了公司內所有人的電腦,因為我的電腦在登入後skype也會自動登入,所以老闆就故意的看了我跟其他人的所有對話,看完後還傳簡訊給我要我做人厚道一點,且一直沒有把我的skype登出。
今天到公司,老闆告訴我他問過律師,可以告我,因為我把公司的資訊透露給第三者知道,且一直不讓我碰我上班的電腦,因此即使我更改自己skype的密碼,只要公司那邊的電腦不登出skype,老闆還是能夠看到我所有的訊息甚至複製我的聊天記錄出來,那我想請問律師大人, 因為我去年回公司以後並沒有在重新簽署新的保密文件,假如老闆真的用我skype裡面的對話資料當證據要告我,是否可行?

小天 102-09-29 13:46

律師您好!本人因為幾天前去應徵餐廳正職廚師工作而有錄取~但公司說先做pt~然後做到9/30~如果做的適應10/1就可以轉正職~可是我做了三天主管突然跟我說~10/1無法轉正職了因為公司沒有你的職缺(沒有的話為何當初還叫我去應徵)~而且若你轉正職公司薪水無法負擔~然後就叫我要另外再找其他工作~這樣的說法好突然讓我無法接受~而且目前我也沒有在去做了~也無工作中~餐廳有叫我去拿pt的薪資(還沒去拿)~~~另外就是公司也未幫我投保勞保~~~以上這些情形對我來說造成我的傷害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我的工作權呢???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謝謝!~

陳先生 102-09-28 16:13

我在某公家機關擔任保全.假設明年這個公家機關改自聘保全的話

離職後留下來自聘有違反競業條款嗎(當初進保全公司不知有無簽競業條款.當作有簽好了)

我有查了一下勞基法

1.保全屬於職位低薪水低技術低的職業.替代率非常高

2.我並沒有得到競業補償.也就是保全公司沒有額外付錢

3.我並沒有到對手保全公司.這是公家機關自聘的

希望有熟知這方面的律師大大幫忙解答

(這樣有無違反競業條款)

小雯 102-09-26 15:52

您好,我現在是大三進修部學生,目前在一家餐廳工作滿四個月了(今年6/8開始上班),

現在因為某些因素要轉換跑道,我10/1就必須到新公司去報到,

我上網查了勞基法說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要於離職前十日告知,

但如果我沒有滿十天就離職了,我會不會被扣薪?會的話,扣多少呢?

(1000元我還能接受,但2000元我就有點心痛....)

ps 我已經在23號的時候向公司提出離職

 

另外,我有跟公司簽了一份契約,上面說明做滿半年才能離職,我是否會因為這樣吃上官司?

 

RG 102-09-24 14:13

您好:公司一員工,以家庭因素為由向公司預支,公司體恤其困境多次借支給其員工;爾後,其員工在一次借款不成後,突然無故離職,並且無償還之前所預之款項。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該以何種方法來讓該名員工對自己所為負起應有之責任?謝謝。PS:由於信任問題並無簽屬借據

金錢交付的方式為何?
如果不能證明有交付款項之事實,則除非對方自己承認有借款並拿了錢,否則要提告恐怕有很大的困難。

那羅 102-09-23 19:15

是這樣的 我目前在國興保全上班 任職銀行警衛

公司給我的月全薪室21300(未扣約800勞健保及保全險費用)

換算我實際領到的薪資約2萬

然後又有叫我簽署一張自願加班同意書(不簽不給上班)一個月只休四天假

制服費用公司也只願意做滿一年 離職折半

然後明天又要叫我去總公司上課 要我請(事假)一天不給薪水強制回去上一整天課

以及許多感覺明顯不合理的規定(公司契約0800-1800為上班時間 但是只有1830後才開始計算加班~耶???)

在下非常想知道 是否有啥方法可以透過法律爭取到 所有一樣身處被剝削的保全同仁因得的權益...

國興保全旗下某保全員流言 電話 0988529167 李R

richtiger 102-09-22 17:33

各位好, 我前兩個月因對前公司的客戶服務理念不認同, 進而向公司提出辭呈, 並完成完整交接, 公司要的客戶名片與客戶名單我也都全數給了公司, 也順利離開公司也沒有簽下任何的競業條款.

離開前公司後, 承蒙前公司離職的主管賞識, 讓我加入他們公司, 很多客戶(已是朋友) 紛紛知道我離開了前公司, 把訂單都轉到我這裡來, 面對這樣的狀況, 因為我也要吃飯, 所以我也只能接受, 訂單量也愈來愈多,可能因此讓前公司眼紅.

九月初, 接獲派出所通知, 要我去分局了解真相說前公司告我背信洩密, 我審視我自己, 我的業務都是在離職後才開始的, 但以前在前公司時有一兩次是公司的產品規格無法達標, 所以不得不放棄這筆生意, 轉給其他公司去做, 但我也沒有從中得利, 想請問這樣的我是否還是有罪的嗎?

阿明 102-09-20 09:00

您好,我朋友在便利商店上班,前年因為職務之便拿取匯款金額約26萬用於購賣遊戲點數,東窗事發後她母親立即將挪用金額全數交還給老闆,當下並無和解動作只是將金額補回,今年員工離職要求老闆補償其加班費以及店鋪盤損直接扣抵薪水的金額,老闆拿出前年的業務侵佔事項要求員工簽和解書並連帶同意全額負擔盤損金額18萬元,否則要提告,請問他如果真的被提告會被判多重?他沒有前科,而且在同一個老闆底下工作將近4年,常超時加班甚至一兩個月都沒有放假一直被老闆壓榨還要負擔店鋪盤損,如果他要跟老闆告的話結果會是如何?他家境並不富裕如果能夠將四年來的加班費追回來對於家境會有很大的改善,但是會不會因此而坐牢呢?告老闆或是跟老闆和解賠錢了事哪個比較划算

Hung 102-09-18 20:49

公司在我離職前告我妨害營業密秘, 目前尚在偵察階段, 日前向公司申請離職證明, 公司表明要另外註記離職原因及事項, 請問是否違反我找工作權利呢~

感謝各位!

kyon 102-09-14 17:04

律師您好

 

本人在離職前,有將公司所需要的資料全部備份到公司的共用主機裡

並且有告知同事檔案位置在哪裡

之後為了避免個人資料留在原本使用的電腦,我將我使用的電腦進行重灌的動作,以免個資遺留,當然,此時公司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已經在重灌前備份好在公司共用主機裡了

現在因為公司老闆,沒有先問過底下員工我把資料放在哪,直接報警處理,說想告我刪除資料這一部份,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ps. 公司並沒有正確的離職程序,也沒有交接程序,也沒有公司章程,更沒有勞動契約

但我已正確告知離職,公司也準,也有盡義務告知其他人檔案放在何處,之後才走人

 

潘潘 102-09-14 11:06
您好,我想請問本票追溯期
媽媽日前於公司離職後,被公司用其他名目扣除薪資,公司方面先是回應告知扣除的薪資是待扣明年的所得申報,後來又改口說是之錢媽媽有簽合約書,若於合約為到期前離直要被扣除6萬的薪資,但,本票是95年簽訂的,公司每年都會從簽一份合約書,但本票從一開始到現在都是使用95年那一張,所以想詢問這樣的本票是否還成立?

謝謝!

您好

本票之請求時效為3年,至今雖然已逾越時效,但本件主要關鍵還是在於每年簽訂的合約書,該6萬元性質上為違約金,所以縱然本票時效完成,公司仍得以該合約書為主張。

但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違反者有同法第78條之處罰效果。所以本件雇主仍有違法之處,建議逕向勞工局申訴。

本票之消滅時效是否已經完成,應先釐清本件系爭本票到期日為何時?或者係為見票即付之本票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王小榮 102-09-14 10:42

問題一:一位A公司18年B業務經理,前幾天告知公司離職並突然不做,做到2013年9月11日故意不來上班,並帶走客戶資料另行創業,A公司技術也被學走,頓時A公司面臨倒閉危險,原本客戶資料都只儲存在原本B業務經理手機裡面,通常不經A公司直接洽商,並利用A公司名義,私下去洽商,請問:如果要走上法律途徑,要如何討回A公司客戶資料?

問題二:這位"故意"不來上班的業務經理,A公司第一天第二天已經打去問為何不來上班,但手機無人接聽,C老闆拿著離職證書跑去這位B業務經理家簽名,但被拒絕,並要求公司拿80萬退休金出來,否則不簽,請問:有必要給他那麼多錢嗎?(B先生已年滿50歲,舊制,姻親關係)

第一種情形,建議以該行為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直接具狀向檢察署告訴。

第二種情形,依舊制規定,除非其已工作年資滿25年,否則50歲應未符合退休條件。

王小榮 102-09-14 10:40

問題一:一位A公司18年B業務經理,前幾天告知公司離職並突然不做,做到2013年9月11日故意不來上班,並帶走客戶資料另行創業,A公司技術也被學走,頓時A公司面臨倒閉危險,原本客戶資料都只儲存在原本B業務經理手機裡面,通常不經A公司直接洽商,並利用A公司名義,私下去洽商,請問:如果要走上法律途徑,要如何討回A公司客戶資料?

問題二:這位"故意"不來上班的業務經理,A公司第一天第二天已經打去問為何不來上班,但手機無人接聽,C老闆拿著離職證書跑去這位B業務經理家簽名,但被拒絕,並要求公司拿80萬退休金出來,否則不簽,請問:有必要給他那麼多錢嗎?(B先生已年滿50歲,舊制,姻親關係)

以上麻煩律師,謝謝了~

王小榮 102-09-14 10:20

問題一:一位A公司18年B業務經理,前幾天告知公司離職並突然不做,做到2013年9月11日故意不來上班,並帶走客戶資料另行創業,A公司技術也被學走,頓時A公司面臨倒閉危險,原本客戶資料都只儲存在原本B業務經理手機裡面,通常不經A公司直接洽商,並利用A公司名義,私下去洽商,請問:如果要走上法律途徑,要如何討回A公司客戶資料?

問題二:這位"故意"不來上班的業務經理,A公司第一天第二天已經打去問為何不來上班,但手機無人接聽,C老闆拿著離職證書跑去這位B業務經理家簽名,但被拒絕,並要求公司拿80萬退休金出來,否則不簽,請問:有必要給他那麼多錢嗎?(B先生已年滿50歲,舊制,姻親關係)

smilemiluku 102-09-14 00:57
律師您好: 
我大學剛畢業,一畢業就應徵了一家早餐店,但因一些個人因素離職了,工作期限為八天.但次月領薪時發現薪資不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薪資所以像前老闆反映,但他不旦不把該有的薪資給付給我,還反說公司錄影機有錄到我將公司剩餘的飲料左顧右盼很心虛的放進包包,可是在任職期間,是這位老闆說可以將公司剩餘的飲料帶出公司所以我才會攜帶,我不懂左顧右盼心虛的說法哪裡來的!
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去勞基法舉發有關薪資的問題,他就要去警察局報案說我偷竊,但在我的認知中是他讓我們可以把公司飲料帶回家我才帶的!所以我還是向勞工局舉發了有關薪資的部分,但是我還是很害怕如果他真的去報案了這樣會在我的記錄中留下前科,請問竊盜罪是否被報案了就會留下前科嗎?我沒有證據說明他當時有說過飲料可以攜帶出,但他有錄影證明我把東西放進包包,請問這樣是不是非常不利於我? 謝謝 
瑋瑋 102-09-12 23:08

我在一家火鍋店打工,約工作一個半月,本來說想要做長期的,不過公司福利不是說很好,所以決定在最後半個月提出離職,大概在16號提出月底離職,但是在26號到30號我請假回去鄉下,店長也同意,不過我在25號當日睡過頭而曠職了,等到下個月領薪水時,店長發給我半個月的薪水8千多塊,跟我要了印章蓋,表示我有拿到薪水,但是後來又要我另外給他一千七的曠職扣的新水,還有5000千的營業損失賠償,當時不疑有他,所以都給了,但是後來想想怪怪的,朋友也都說我被坑了,請問店長這樣扣薪是合法的嗎?我該怎?半。ps,我有拿回店長扣我薪水的紀錄跟他的簽名。

feephy 102-09-11 18:14
請教律師團隊,我有熟識的朋友小楊在台北車行工作所以我把汽車委託給他代為寄賣,我住在高雄車輛請拖車託運至台北車行寄賣。我跟小楊達成協議是寄賣期間是3個月,車行先付40萬的訂金給我,這期間內有買家成交的話,車行願意鞤忙結清銀行款項好完成過戶程序,我也說明還回資金需要3個月時間,雙方都願意配合也買賣好幾次了就沒有白紙黑字寫委任企約書僅以口語承諾而已,3星期後小楊說有客戶看車,有殺價?然後問我是否可以馬上還給公司40萬,因為公司反悔不願意借了,要求我馬上將款項還給公司,我對小楊?沒有能力立即有足夠資金可以還清,當下我已經將15萬先匯還車行了剩下的25萬請車行再給我20天來籌款,20天時間到我要匯款時,問及是否江款項還公司清楚了,車子我不要賣了,錢還公司了車子我開走小楊?公司以143價格賣掉成交有收客戶的訂金現在若是我不要賣必須賠償10萬給客戶,賠5萬給同行,小楊?他已經離職了他也沒有辦法,汽車的事情要我自己跟,公司談我該怎麼辦 我能夠寄存證信函嗎 我不想要賣掉汽車 但是我也不願意賠15萬不可能 好成交賣掉車子,二種方式 第一車主12月份才能辦理過戶交車 第二還是從我這開4張票分4個月每個月6萬給車行,請車行先結清銀行方便客戶辦理過戶 第三種方式我還給公司剩下的款項請公司歸還汽車 倘若公司都不願意那麼我會請律師寄出存證信函告公司限三日內歸還給車主否則控告車行侵佔私人財產了 謝謝你
芊芊 102-09-09 14:02
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一下,我的公司日前有位員工離職了,可是他未離職前到處去跟業主說他要離職了,導致業主不時打電話來關切公司是否有員工可以繼續完成未完成的案子,也讓業主的新案子不太敢給我們做,這樣有算是傷害我們公司的商譽嗎??

該名離職員工私下在加油站辦了點數卡,由於公務車加油都會有點數,但他在離職後卻沒將點數卡交還公司,請問這樣算是侵占公款嗎??
chuchu 102-09-09 12:59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阿圓 102-09-08 14:00

您好 :

    請問一下,當初進公司時,公司有要求員工簽定[保密承諾書],但

    完全看不到[保密承諾書]合約內容,只輕描淡寫寫出乙方同意另簽屬[保密承諾書],

    但[競業條約]有規定比較清楚,有限制兩年內不得到其它相同性質公司服務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

    1.離職後,此合約效力還存在嗎? 因我我看不到[有效期限]是多久, 萬一發生

       我去另外一家公司服務,無意觸發到機密問題,哪責任歸屬如何釐清??

    2. [保密承諾書]在法律上有效期規定最長為多久??

    3.[保密承諾書]與[競業條約]有關聯性嗎??

謝謝

ps : 想多了解雇傭合約制度,以保護自身權利

江皇樺 (江帥) 102-09-09 11:52

您好,

      1.就保密承諾書的部分,因為實際上並沒有簽署,當然所謂的保密對您而言即沒有拘束力,自然也沒有保密期限的問題,只要不要涉及刑事上相關妨害秘密犯罪就好。

      2.競業條款部分,目前勞委會和法院實務都已經傾向必須有「補償條款」,沒有補償條款的話單純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eric 102-09-06 22:04
在前公司離職後已有10個月,前天前公司老闆說我以前使用的那台電腦資料都沒了,說懷疑我當初離職把資料刪除,我是有習慣整理電腦與桌面資料檔案,限我一個星期內將資料還回,都事過這麼久,我也不記得資料存在哪裡,也確信手邊無那一份檔案,並非有關商業機密文件,是我以前在職前所畫的一份圖檔,前老闆說那算是公司資料,應還回。 因我之前不是愉快離職,我也無這份檔案,也早已終止勞動關係,我有必要性去幫前老闆將電腦還原資料嗎? 如果不幫他,他可以採取什麼方式,能告我什麼嗎? 謝謝張律師~
雇主可能提告妨礙電腦使用罪 如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
zoeya 102-09-05 17:57

主要訴求:拿回薪水加班費還有不合理的扣薪該補的錢

證據:

1.工作網頁紀錄,一個完整紀錄上下班時間,但是紀錄內容多為私人瀏覽;另一個瀏覽器沒有完整上下班紀錄,但內容都是工作所需。還有部分上班工作內容的錄製。(影片檔)

2.離職單(有明確寫明是常態加班不給加班費).假單.人事表.商業秘密合約(包括三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

3.與老闆娘的對話紀錄,資方有明確的表示不會給予加班費。

4.薪資

5.人力銀行上所填應徵項目

 

事件概述:

因常態加班又沒有加班費,所以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離職。勞基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是在當天才告知。我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做的內容是包裝出貨跟後台管控。

 

問題:

1.我打算申請調解證據的部分是否有不足的地方?

2.關於恐嚇的部分,老闆娘是在我告知離職得當天說我必須把事情做完才下班,他說的該做的事情是原本一個禮拜的部分(我是禮拜四離職),且該禮拜已經因為公司延遲出貨的事情導致工作無法負荷,都工作12小時。  恐嚇告訴乃論罪嗎?意思是如果我覺得他恐嚇我是必須要聘請律師跟他打官司嗎?

3.由於證據只限於網頁紀錄,很多時候出貨晚下班並沒有網頁記錄。但我們那棟是商辦大樓,是否可請大樓調閱監視器釐清上下班時間?並且求償更高的金額?

4.我在該公司約一個月多快兩個月,中間之所以沒有提起訴訟是因為缺錢跟老闆承諾會在增加人手。但其實沒有。目前"想"寄存證信函的部分,不曉得是否還有法律效益?

5.請假的部分,由於老闆娘自己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理,所以請假之前並沒有扣我薪水。它在我離職的當月一次扣完,這樣不合理,但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佐證?(並且要求我將生理假改為事假。)

 6.商業秘密條約,勞基法保障兩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任職,但因為我的工作是行政。商業秘密雖主要是在"傷害到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才產生效用。但我這次與公司申請調解,如讓他們蒙受了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公司需賠償我的金額以及商譽因此受損),而要求我賠償的情況下,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

我個人的觀點是公司違法在先,而他後來的商譽受損為公司自己的行為造成,無法要求我賠償。但為了避免可能性,還是詢問一下。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按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或勞資雙方間另就工作時間有合理且合法之約定外,原則上如有超時工作,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用
二、次按,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如工資恣意預扣勞工之薪資,即屬違反此規定。
三、上開情況如有違反,原則上均屬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情況,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等相關費用
四、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請調解,藉由行政機關之協助初步釐清相關責任。如調解不成欲進行訴訟或有其他問題欲詢問,請再與本律師聯絡。(02-23971998)
五、以上意見,請酌參。

 您好,再補充意見如后:
一、申請調解證據是否充足,於您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應會予以告知。

二、恐嚇部分,依您所述觀之,似較無構成恐嚇之情。
三、存證信函之效力,原則上僅具有催告、通知、或日後做為證據之效果,如有必要係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惟內容文字應審慎引用,簡明扼要。
四、保密約款之效力,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會就個案予以綜合判斷(如: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勞工之職務是否有接觸到營業秘密之可能...)。而申請調解係勞工依法可主張及行使之權利,此較不容易構成違反保密約款之問題。
五、以上補充意見,請酌參。

XiANG 102-09-04 19:44

請教幾個勞資權益方面的法律問題
1. 若正常請假, 如事假或病假, 請假是週四與週五,和下週的週一與週二
是請假四天, 若老闆請4天, 扣6天(他說連續休假視同請假), 就是連六日都算請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2. 一般到職滿一年, 即有7天年假, 若資方在事後才告知第一年只有3天年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3. 何謂: 業務侵佔, 誤觸那些狀況會被老闆告業務侵佔, 罰則是如何??
若老闆認定某甲屬業務侵佔, 而某甲憤而請求老闆予以免職, 某甲在未審前可向資方要求那些權利? (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或那些...)
4. 一般的資遣費與退休金如何計算? 若公司沒有加入勞健保(公司連老闆5人), 老闆請我們自行加入公會保險, 而代付保費之後員工的離職資遣費和退休金怎麼計算, 如何方式,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5. 關於無薪假, 老闆要我們自行休假乙週, 但休五天要扣七天的錢,
他說連續休假視同請假, 就是連六日都算請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該, 如何申訴?
以上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34

 1.2.5你老闆的說法都與法律不符,建議向勞工局投訴,

至於3.4都是假設性問題,過於空泛,無法回答

chuchu 102-09-02 19:21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阿達 102-09-01 19:19

律師您好

我7月3日任職  8月5號領薪時

雇主扣除我1.2號那兩天薪資  當然也沒有全勤金  這理所當然

現在來了

因家突然有事所以在8月26日當天做完離職

雇主發薪時卻只給我工作天數的錢 也就是六日放假的錢等於不算

等於變成做幾天領幾天  這樣是否已經違法

謝謝

(公司月薪制)   

依您所述情形,雇主所為可能業已違法,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員工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按日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換言之,所謂月薪資本質上是包含了例假日的薪資在內,若在離職時將例假日的天數加以排除而未給付薪資,應屬違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圓 102-09-01 11:40

您好 : 

   請問一下,營業秘密罪成立的條件是甚麼?機密資料的定義有何以判定?營業秘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追朔期是多久??

案例一 : 一位離職員工,離職兩年後,收到前公司提告,說有在職期間,有將資料帶出,故被以營業秘密提告,但此位員工並未將資料透露給第三人知道,進行不當得利之事實行為,請問前公司提告依據有將資料帶出的行為,就可提告嗎??

謝謝

依所述,應無刑事責任。以上供參。

vivi 102-08-31 02:34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回覆 vivi 的發言內容: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 ... (恕刪)

您好,

離職已經雙方都同意,就不一定要十日前提。

雖是公司網路,除帳號是公司設的或業務專用,如是您私人設的,且密碼是您設的,不知為何公司可以看到?是否有妨礙祕密的問題,可以探討。

誹謗不一定要公然,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事實存在,視個案而定。

收到信函,理應回信,以免被視為默認。回信方式,可以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方式為之。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陳球球 102-08-30 05:29
2013/06/04
本人當時駕駛公司車,在永和福和橋頭倒車準備進倉庫騎樓
結果在準備後退時 還沒移動且後方2公尺有請同事幫忙指揮
有輛摩托車自摔後滑行撞到我的車(不知是人還是車)
我的車皆無傷痕,當時處理員警把我列為關係人,有去分局做筆錄,但沒有給我任何書面資料或是給我看現場圖,只有酒測、做筆錄就叫我回去上班,然後本人於6/18日離職,到昨天8/27才知道 我變成當事人。
我自己跑去永和交通大隊拿了一張初步分析研判表
A車(自摔摩托車):涉嫌操控疏忽肇事。
B車(我車):涉嫌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肇事。
問題:
1.為什麼完全沒有通知我,然後我就變成當事人
(如果此時對方向我提告我該如何是好?)
2.我連現場圖都沒看過,其中一張無標註我車車行方向.位置只在現場圖大約的地方寫上我準備倒車之類的備註,另一張更是連我的車輛都沒有在上面,這樣也可以判定嗎?
3.公司後來因為我離職而告知保險公司 不出險,但我當時正在上班,且公司疊貨一開始就教我違停騎樓,公司方面不需連帶責任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30 09:15

你可以在期限內申請送鑑定

公司不管出險與否,都需負連帶責任

如果您在南部,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請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您好,

      1.違停騎樓是事實,但是會不會因此成立刑事責任業務過失傷害)尚有待檢察官去判斷。

      2.如果是民事求償部分,依民法第188條公司是需要連帶賠償的。

wing 102-08-28 13:07

最近剛到新公司上班,因為有和老闆娘談了一些例外條件,所以我自己有打一份合約把當初談的條件列清楚。


問題:

1. 與我簽合約的是「掛名的負責人」不是「真正發薪水的老闆娘」   這樣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掛名負責人與老闆娘兩人僅是遠親關係,非夫妻關係)
2. 如果到時候有爭議,是老闆娘要負責還是掛名負責人要出來負責?
3. 另外勞基法規定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想請問這些規定的天數是指上班日還是實際的天數?

 

感謝撥冗回答。

本件您或許可以思考是否能夠請實際負責人以簽署為公司方面相關民事責任連帶保證人之方式來辦理。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上述規定可知,此項預告期間之長短係依勞工工作年資來認定,再者,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wing 102-12-25 22:13

承一開始的問題:

最後簽約的仍然是公司的掛名負責人,而不是實際發薪水的老闆。

老闆不願意在合約書上簽字(無論是見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簽約時除了有蓋上掛名負責人的印章,也有蓋上公司的章。

 

請問:

1. 若掛名負責人將要離職,那這份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2. 若還有效力,是否直接由新的負責人延續下去?或是需要再簽一次合約? 
    (合約本身無訂定期限) 

 

謝謝!

XiANG 102-08-27 18:42

請教幾個公司方面的法律問題
1. 若正常請假, 如事假或病假, 請假是週四與週五,和下週的週一與週二
是請假四天, 若老闆請4天, 扣6天(他說連續休假視同請假), 就是連六日都算請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2. 一般到職滿一年, 即有7天年假, 若資方在事後才告知第一年只有3天年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3. 何謂: 業務侵佔, 誤觸那些狀況會被老闆告業務侵佔, 罰則是如何??
若老闆認定某甲屬業務侵佔, 而某甲憤而請求老闆予以免職, 某甲在未審前可向資方要求那些權利? (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或那些...)
4. 一般的資遣費與退休金如何計算? 若公司沒有加入勞健保(公司連老闆5人), 老闆請我們自行加入公會保險, 而代付保費之後員工的離職資遣費和退休金怎麼計算, 如何方式,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以上

XiANG 102-08-26 19:39

請教幾個公司方面的法律問題
1. 若正常請假, 如事假或病假, 請假是週四與週五,和下週的週一與週二
是請假四天, 若老闆請4天, 扣6天(他說連續休假視同請假), 就是連六日都算請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2. 一般到職滿一年, 即有7天年假, 若資方在事後才告知第一年只有3天年假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3. 何謂: 業務侵佔, 誤觸那些狀況會被老闆告業務侵佔, 罰則是如何??
4. 若公司沒有加入勞健保(公司連老闆5人), 老闆請我們自行加入公會保險, 而代付保費
之後員工的離職資遣費和退休金怎麼計算, 如何方式, 那資方是否有理, 該如何申訴?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