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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人 102-05-25 22:04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進公司約了一份合約,注明未到期滿一年需付違約金五萬元,但是在合約中又有說到不加勞保,改以多付金錢的方式作為替代,那麼我想問一下,這份合約是否算違法?可否取消違約金的賠償?

還有,我工作至今己滿三個月了,在合約中有提到需在兩個月前是出預告,難道真的就不能依照勞基法(第   16    條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申請離職嗎?如果雇主一定要你做滿兩個月才走或是支付違約金,可以對雇主做出通知以後,不管雇主的意願私自離職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6 12:48
回覆 苦命人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進公司約了一份合約,注明未到期滿一年需付違約金五萬元,但是在合約中又有說到不 ... (恕刪)

這份合約是有效的,您可以主張其他抗辯。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當地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要找免費律師,只有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資格審查才有免費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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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102-05-25 21:07

我的老公勾引員工的老婆上床,但並沒有成功。

而該名員工知道後也原諒他了。但是後來他就沒法好好上班工作,覺得我們應該虧欠他要對他好,我們就請他離職了。

事後,他就打電話給我們的客戶和共同的所有朋友說這件事。我們一開始覺得是我方不對居多選擇隱忍不想造次。但越來越多人知道這件事,對我們店的生意和人際其實是真的造成了很大的困擾。而重要的是,他有把我老公和他老婆對話的訊息全部存檔備份。所以 如果這件事情是事實,是否我們就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了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21:41
回覆 0.0 的發言內容:

我的老公勾引員工的老婆上床,但並沒有成功。

而該名員工知道後也原諒他了。但是後 ... (恕刪)

如果對方說的是事實,就沒違法

102-05-25 03:07

我是公司,員工借支金額累積數字越來越多,每月扣款稀少,公司必須給予員工簽屬甚麼文件,以仿萬一員工離職無法吹討及法律效應?感恩/

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因此若主張員工向公司借支款項,除了必須提出匯款資料外,尚需提出借款聯繫證明資如借據證據來證明金錢是本於借貸之意思為交付的才可以。
因此本件為免日後舉證發生問題,建議最好可以簽署借據並載明金錢撥付或現金交付的事實、約定的清償日期及方式等內容,請員工親自簽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叫他簽個借據
並且要求他能提出擔保
動產抵押、保證人,或是簽下本票
當場,找個見證人一起簽字,更好

chuchu 102-05-23 12:19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
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
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chuchu您好

看來您似乎對與公司間勞資爭議的事情,感到焦急,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您與公司間已發生勞資爭議,且依您所述公司遲發薪水或用罰款來扣薪水,這個部分,公司         合法與否已經有爭議了,不見得公司告的就對。   

二、您手上沒有另一份合約的問題,這很常見,只要雙方有簽名同意契約內容,原則上就有效,         至於個別條款合法與否還要討論。

三、如果目前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那一切就到勞工局調解時討論,公司也不       能做任何處罰。

四、另外,提醒您,到勞工局調解時,應該再把您的訴求整理一下,講清楚調解的內容跟主張,         對談判會比較有幫助。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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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離職之後,未必一定要等一個月才能離職
再來,離職之後,是否會造成公司的損害?這倒也未必..

公司扣薪,應無理由

本件,公司應無與你私下達成和解之意願

你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工法庭起訴

chuchu 102-05-23 15:43

那請問各位律師:

當時我在4/8就已口頭告知離職的部分 但是並沒有書面簽離職

而且我4/24當天我就已先簽離職單 而且上面我也壓日期我什麼時候填寫

只是在離職日期那邊 公司要我留空白 說什麼等老闆娘審核過才會填上我正日離職日期

就是因為公司要我強制留到5月底 我不認同 所以我才在4/26直接去勞工局提出

我才在4/26當天寄出 非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我在幾號要離職

那請問這樣 我算是有違法 滿三個月以上10天前告知離職的部分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1:47
回覆 chuchu 的發言內容:

那請問各位律師:

當時我在4/8就已口頭告知離職的部分 但是並沒有書面簽離職單 ... (恕刪)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付費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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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et 102-05-23 10:24

您好! 我的哥哥是某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第二年。他們是一年一聘,這一次簽的工作合約時間是2012.8.1~2013.7.31. 因為常常要值班 周末周間常要ON CALL 國定假日也不能放假 身心疲憊 所以決定辭職。我哥哥是今年4/21提出書面離職 今年6/30要離開。但是人事室跟他說要陪違約金30W. 原因是當初有簽合約.請問固定薪資到底如何界定? 我哥哥今年年終獎金也才四萬多元(到目前為止 已經服務滿一年九個月).

請問如何不賠違約金 或者降低違約金金額? 要求賠30W合法嗎? 要離職一定要提早兩個月以前就要提出離職申請合法嗎?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證明此違約金不合理。若要申訴 要找哪個政府機構或單位?非常謝謝您!!

 

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是: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經核准離職者,應於離職日(或前一日)辦妥離職手續

 

Janet您好

看來您似乎您哥哥的離職違約金等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固定薪資係以經常性給與的金額來界定,年終獎金原則上不算是薪資

二、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是勞方主動離職,依目前實務見解,違約金係原來薪水的二至三倍,都會被認為合法。

三、限定一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違約金部分

     這個部分你哥已經在二個月提出,為何還要賠?如果不論這條契約合法與否,已經不符契約文      義,應該不用賠償

五四、若要申訴,可以找各縣市的勞工局(處)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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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還是要指出院方供應的工作條件不合僱傭契約

這樣,離職就是合理,不可歸責

建議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
也才可以讓影響層面降低

Janet 102-05-23 15:53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抱歉 離職時間我寫錯了 應該是6/1離職(也就是工作到5/31) 所以離遞書面辭呈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也因不到兩個月 所以要另外罰一個月固定薪資 請問 有甚麼法令可以保護勞方嗎?感謝您!

阿妮 102-05-23 05:37

您好,  我日前遭公司主管施壓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 原因為我於出差工作完全結束後之週末, 以家中家人有急事需立即回家為由返台, 遭主管發現不為事實. 但其實我回家時間已為周末且工作完全結束, 理當為我個人時間, 也未影響任何公事.  主管私下查我車票, 施壓簽署自願離職書, 扣留有我個人資料之公司筆電(不願給予時間整理), 立刻要求我馬上離開公司, 私自寄信給公司內部及相關廠商表示我因生涯規劃離職,使我於無交接狀況下讓大家感受到我個人可能有行為問題. 請問以上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希望各位能多多幫忙提供法律上知識, 使我能保護自己權益. 非常感謝!

阿妮您好:

看來您似乎被公司的施壓,感到不平,就您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請問主管行為除勞基法外, 是否也觸犯個人隱私, 個資法及妨礙名譽呢?

    這部份您未提及主管如何私下查車票,或有何具體違反個資,或公司如果只是說生規畫而離職,沒有其他貶損您人格的行為,似乎不易成立。

二、我於週末個人時間返台未告知主管實情, 請問於法律上我能站得住腳嗎?

    如您所述,是您下班的時間返台,除非和公司有其他的約定,不然這沒有什麼問題。

三、我因被施壓而簽署自願離職書, 若在場人證不願證明主管對我施壓, 請問我還有甚麼方法證明我是被逼迫的呢?

    請您儘快向勞工局聲請調解,或發存證信表明非自願離職的意思,並保留一切相關證據,以便將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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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妮 102-05-24 03:54
回覆 李耿誠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抽空回覆和幫忙.

1. 車票為高鐵自由座車票, 上面僅有出發日期及出發/到達站, 車票因主管要求所以我給他, 但他卻未經我同意擅自拿去車站查驗是否有過卡/購票時間等等資訊. 以及主管強勢要求我要提供回到台灣後的個人行程detail讓他知道(例如幾點幾分到哪裡). 請問這些有觸犯隱私權嗎?
個資法的部分, 當天主管要求收回公司給予的個人筆電, 但因常出差內有個人資料, 及我自行發展的運算公式, 我當時要求給予時間整理後再歸還, 但主管卻說內有個人資料為自己的問題, 立即扣留筆電, 不讓我再動. 除此外, 我的筆記本, 主管以內有公司資料為由扣留, 但筆記本是我的. 這樣算是違反個資法嗎?

2. 由於是在國外出差, 工作已經完全結束就等回台灣而已, 公司並未特別針對出差規範, 且當時為周末,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是下班時間? 由於''下班時間''的定義較模糊, 請問法律上有定義嗎? 例如公司未給付加班費的時間則歸算為個人時間?

3. 我已到勞工局詢問, 但服務人員卻對我說既然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就無法做調解, 我強調為被迫簽下的, 但服務人員卻說今天我是有行為能力的人, 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簽, 既然簽了就要自己負責. 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才算, 口說無憑無法立證.  請問這部分, 因為除了人證之外很難提出證明, 我還是可以申請調解嗎? 調解的結果將對我非常不利嗎?

事發後, 公司有來電高階主管了解後本答應將我調至總公司繼續服務, 但過了一個周末卻又來電告知公司將以我工作不適任之理由資遣. 雖然願意給我資遣費, 但我感覺像是被欺壓, 公司想用錢打發我, 卻仍然未得到一個公平的解釋, 在我未來職涯上也留下了 ''工作不適任''的汙點. 請問這個狀況下您會建議我採取甚麼樣的行為去爭取我的權益呢? 在法律上有甚麼是我可以去做的呢?

豆漿 102-05-21 10:07
請問,我之前在大陸工作,認識一個同事,後來離職時,由於我領的薪水是人民幣,所以希望換台幣,他說可以幫我換,我就把2萬人民幣給他希望他幫我換,然後順便給了他500人民幣,委託他幫我把兩箱物品寄回台灣,事後,這人不但沒幫我換台幣,連物品也不知去向,後來我便用電話錄音跟他討錢和物品,然後告他詐欺,到了法院,他人沒到只委託律師去,法官問了幾個問題,就說這個案件感覺像民事,也希望我們私下和解,然後他律師就說以後有問題找他就好,如果我要和解,和解金大概可以要求多高?如果他不給又該怎麼辦?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5-21 10:41
和解金是以您的狀況來評估,根據您的狀況,主要就是你所損失的金錢跟物品...等賠償.至於與對方試著談和解,您的案件仍會持續進行,只是檢察官會考量您們是否有和解來做出處分,所以就算如果已經談好和解金額,但對方並未付款的狀況下,您仍可拒絕簽和解書,假設您已經跟對方簽立和解書,但對方仍未付款,則需視您們是私下和解或做成調解筆錄,前者可依和解書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後者則可以對對方強制執行,當然這些是在對方有財產的狀況下,才對您有所助益,如仍有不清楚之處,可來電詢問
豆漿 102-05-21 08:35
請問,我之前在大陸工作,認識一個同事,後來離職時,由於我領的薪水是人民幣,所以希望換台幣,他說可以幫我換,我就把2萬人民幣給他希望他幫我換,然後順便給了他500人民幣,委託他幫我把兩箱物品寄回台灣,事後,這人不但沒幫我換台幣,連物品也不知去向,後來我便用電話錄音跟他討錢和物品,然後告他詐欺,到了法院,他人沒到只委託律師去,法官問了幾個問題,就說這個案件感覺像民事,也希望我們私下和解,然後他律師就說以後有問題找他就好,如果我要和解,和解金大概可以要求多高?如果他不給又該怎麼辦?
1.你還是提告詐欺侵占罪吧 這應該不只是民事案件 2.和解通常可以將錢拿回來就好 應該不可能超出你給他的金錢數額
不懂的人 102-05-18 21:38

律師先生您好

                我收到一張法院來的傳票 上面著名 (侵占) 我需要去偵查庭/詢問室

                可是 我到法院去問 他們說 你來了就知道是甚麼事了

                載來就是知道的是 前東家告我的 還有一大堆證人 而那些證人大部分都是我的客戶

                而那些客戶也覺得莫名奇妙 (因為有打電話給我) 可是 我已經離職4年了

                實在想不出 我到底是有侵佔他甚麼東西

 

                            麻煩律師先生 幫忙解答 載來 檢察官問話 我該如何自保 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您已被列為侵占罪的被告,而您已得知證人是哪幾位,建議從該幾位證人與您有關聯的事情進行檢索,看是否有甚麼情況是有可能構成侵占罪,建議偵查庭前先與律師討論,以免不慎作出對己不利之陳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9 00:30
回覆 不懂的人 的發言內容:

律師先生您好

     &n ... (恕刪)

初步分析您所說的,可能涉及業務侵佔機會大。

建議您跟律師付費面談。

本所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王耀星 (Eric) 102-05-19 13:45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該是公司認為當年您在公司執行業務時有侵占公司對客戶之應收款項的嫌疑並據此提告,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Jimmy 102-05-17 16:02

律師你好,小弟兩年前與現任職公司簽定一只三年的保障年薪+固定獎金的合約,固定獎金每任職滿一年發放一次,小弟已任職滿兩年也已經領取兩年的固定獎金。因故今年要離職離職前公司以合約上註明該合約以做滿三年為有效,亦即是要求我退還前兩年所領取的固定獎金。請問這樣有辦法爭取我前兩年應得的獎金嗎?? 感謝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的主張在法律上並不一定站得住腳,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9 01:06
回覆 Jimmy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小弟兩年前與現任職公司簽定一只三年的保障年薪+固定獎金的合約,固定獎金每任職滿一年發 ... (恕刪)

基本上獎金是年度性的話,不算入薪資

您可以委請本所律師代發律師函。

本所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Jimmy 102-05-19 07:28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請問蔡律師,任職公司目前緊咬合約上白紙黑字,獎金為做滿三年為有效,且雙方當時均簽名同意,這份合約公司在法律上一定站的住腳嗎?

回覆 Jimmy 的發言內容:

 

阿文 102-05-16 20:05
律師你好: 我在2月19任職4月10提出辭呈做到4/30號.5/2號收到地方法院公文強制扣押薪資三分之一. 5/6號去公司拿薪資袋18165元卻被扣押14092元只剩4073元.書記官和銀行也在5/6收到我己 離職通知PS:書記官也說不能這樣扣但是公司推託要等銀行回應~就是不肯把餘額還我...我該如何處理呢 2月份領5947~3月份18165~4月份18165~扣14092是追扣之前領的薪資..........
如果對執行有意見 你還是先提出異議
min 102-05-15 15:23

同事在網路及LINE公然說我是米蟲是否可以對他提告毀損名譽,也收證一些不實的指責,後來我離職他還是在網路上放話,還說沒在驚,我可以告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將對方散布的言論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翊嵐 102-05-15 11:19

你好,我現在非常煩惱也很痛苦,所以希望有人幫助我解答((謝謝感謝

我在一家補習班上班,我做得很不快樂,想要離職,可是違約金三萬。

1)我一個月的薪水才27000,是不是超過要付的錢?

2)補習班有教育訓練,每個月的第一、三、五週,第一周和第五周只上一個小時的教育訓練(有時候會超過),第三週的教育訓練從九點到十二點多,可是九點是報告組管會議到十點多,十一點才開始我們的教育訓練。這樣的教育訓練合理?每半年有兩次兩天的教育訓練,第一天比較像心靈輔導(講什麼正向之類,第二天才有安親班老師教學。不去的話被扣5000元,住宿費也是自己付。

這樣的教育訓練,違約金可以扣少一點?

3)離職時間,說要三十天前書面給總班主任裁核,可是我三個月以上坐不到一年,應該十天就可以吧

 

謝謝你們的回答,謝謝!!

 

小花 102-05-14 15:00

前一份工作是在醫院做行政,直屬主管是男性(已婚),想要我當他的小三,故在工作上百般刁難我,甚至逼我離職,直到101/7/4下午和他在會議是談論公事,他又故意在工作上刁難我,甚至摔我的資料後,又摔椅子砸我的腳,我馬上就報告醫院上層及立刻驗傷,但醫院上層只是叫他不要再這樣做,並無其他懲處,後來一個月後又因工作上的事,他在辦公室同事面前罵我聾子,於是我就將這2個案件在101/12時提出告訴,至今已開偵查庭4次,今天開庭時,當時在場的實習學也有到庭(共4人),僅說聽到摔椅子聲音和爭吵的聲音,沒看到誰摔椅子,但我當下有跟檢察官說當天應有其他實習生在場,請求再調證人來,但檢察官說其它證人住在其他縣市且當時十席樓層應不在案發樓層,被告人和辯護律師也說就算調來新證人也只是有聽到沒人看到不能證明,被告人還說當天他只是將椅子用力內靠而已,這樣一直再調證人來傳訊,很浪費時間,後來檢察官就說會再斟酌是否再找證人,也提說將會盡快結案,罵我聾子的部份因有錄音檔作為證據,但檢察官幾次出庭時都沒再問及公然侮辱一事,我很擔心會不會傷害罪和公然侮辱罪會不被起訴,因檢察官幾次下來的感覺都是對我較不友善。怕檢察官屆時以不起訴處分,故想問說「是否要再起訴書出來前先提"自訴"???」,也想請律師幫我評估看看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對我較不利,對方真的欺人太甚毫無悔意,請幫我指點迷津,拜託拜託,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或者撰擬刑事告訴狀,較能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花 102-05-14 15:23

 本案件我已有委任告訴律師,但因檢察官態度實在對我不友善,甚至在調證人來之前還想叫我自己撤銷告訴,一直想叫我不要告,因為被告人身處大醫院,怕檢察官會偏袒,故才想說先多方詢問以求自保,請各位律師協助臆測檢察官之意向,謝謝大家!

 傷害罪部分,對方否認有傷害的行為,又沒有直接看到的證人或有錄音、錄影,而實習生往往怕事不敢指摘上級的犯罪行為,後續檢察官可能會以證據不足為理由不起訴。 至於公然侮辱罪部分,對方的辱罵行為如果是在辦公室內,且沒有很多人在場的話,可能會被認為該行為發生時的環境情狀與刑罰規定的公然不相當,而不構成犯罪。

我認為對方以後還是會再有言語性騷擾傷害公然侮辱的行為, 建議你以後帶著錄音設備,在公開場合或辦公室非祕密的場所,你可以隨時錄音以便蒐證對方的犯罪行為。

小花 102-05-14 15:35

 傷害罪的部份,我猜想檢察官應該會不起訴吧!可能用自訴的方式應該也沒有多大用處,那如果再議呢?再議次數有限制嗎?如一直被駁回是否就不能再議了?

公然侮辱的部份,當時辦公室有其他2位同事也在場,且辦公室是公開場合任何同仁都可自由進出,且當時也沒有關門,這些也都有跟檢察官說明,後來開庭他也無再問及此案。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4 20:34
回覆 小花 的發言內容:

 傷害罪的部份,我猜想檢察官應該會不起訴吧!可能用自訴的方式應該也沒有多大用處,那如 ... (恕刪)

告訴之後可以提自訴?是誰跟您說的?

檢察官友不友善,也必須看您告訴內容為何?如何簡單清楚表示您的告訴意旨?

建議您應該找您的律師,請他安排至少二至三個小時,好好跟您當面討論及研究,要如何補充告訴,如果連這點時間都不能安排,您應該要考慮的是,您請到的律師真的適合您嗎?

小白 102-05-14 08:27

情況說明:
直屬上司向上提議我前往日本受訓一週(新設備擴建受訓,我非擴建人員),經老闆 簽署紙本同意。
簽呈經老闆簽署後,開始著手進行線上出國計畫申請作業,出國計畫申請作業有一欄位為任務類別,因此次受訓計畫包含廠商參訪,於是選填"參觀訪問"。另一欄位為返國後服務年限及起算日(此欄位由人事部門填寫,但均為空白),此份線上申請書經過好幾位長官簽署核准後,人事要求簽屬一份出國受訓切結書切結書內容為若違約,依公司規章賠償受訓期間費用、基本薪資、獎金等。

問題:
1. 小弟受訓回國一個月後,決定離職,公司依紙本簽呈判定此次出國任務類別為
"研究實習",未服務滿規定年限須依規定賠償。但線上申請書任務類別為"參觀訪問",公司只規定研究實習須賠償,參觀訪問不在此規定內,且線上申請書返國應服務年限及起算日並未填寫,依此判定賠償是否有爭議?

2. 此受訓為長官舉薦非本人爭取,且本人非此設備擴建關鍵人物(受訓前都未曾閱讀過相關資料),受訓一週便需賠償7萬五,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3.此次受訓交通費個人已先支出,公司因為我要離職未補發予我,若我不繳納賠償金,公司是否可由薪資扣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出國任務類別確實是有爭議,既然線上申請書有所不同,建議您先把線上申請書列印下來,以作為將來證據使用.

二.賠償金的部分,也是可以爭執,至於薪資扣款,公司並不得隨便扣除,若有爭議,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米酒 102-05-10 16:26

麻煩大律師們幫我解答

問題如下:

前陣子我朋友向我借錢,但我借他錢也沒有跟他要求寫借據,之後不久我離職了而他也離職了,但離職之後繼續跟我借錢,而我不知道該怎樣向他要回那筆錢,我想去申請債權確認之訴,但我法律知識不足,而且我也沒有他的地址只有他本人的電話跟匯款記錄,煩請律師們幫我解答,該如何去要回這筆錢,感激不盡。

回覆 米酒 的發言內容:

麻煩大律師們幫我解答

問題如下:

前陣子我朋友向我借錢,但我借 ... (恕刪)

1.發支付命令給他。

2.地址寫你之前知道的任何地址(EX:公司),之後法院會要你補他的最新戶籍謄本再陳報。

米酒 102-05-12 20:55
回覆 劉家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米酒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請問律師...

譬如我之前是在雲林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那我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的話,是寄去上銀公司嗎?

再來法院要我補正的話,我沒地址怎麼補正?

不是很懂.請見諒...

happyman 102-05-09 10:17

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問題

1. 有一位已離職員工向健保局不實投訴, 表示公司未按規定於到職日第一天馬上為他投保健保. 健保局因此不斷向公司查證, 公司亦於第一時間提供該前員工到職日簽名文件給健保局. 證實該員工第一天到職即為他投保. 但是他還是向健保局堅稱此事件之立場. 請教他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觸犯公然侮辱毀損公司商譽之行為. 公司是否可以向他提出警告或是提告請求相關名譽損失及為了準備相關資料供健保局查驗等作業而嚴重影響公司營運效率之損害賠償?

 

謝謝您

steven 102-05-06 12:22

你好:

本人於102年1月16日被告知被公司資遣18日離職

本人於17日清晨5點多發一封mail給朋友抒發心中不平

信中提及老闆一半子都在算計 把朋友都算計掉了

公司財報也都是他說了算 ,其餘相關財務部分都未提起

結果我朋友把這封信寄給我老闆(我們三人之前是朋友)

現在我前老闆要依據此信告我毀謗,要求我登報道歉

請問我會吃上官司嗎?

 

 

 

 

 

誹謗罪保護法益屬於侵害名譽一種 如果單純寄發MAIL給特定個人 是否可能有侵害名譽危險 你可以思考看看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對方是否已提告?如有,建議您前往地檢署說明之前,先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規劃相關答辯對策,以維護您的權益;本件建議係從您是否有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進行辯護,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06 18:01
回覆 steven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本人於102年1月16日被告知被公司資遣18日離職

本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所謂誹謗是以事實為基礎,而您所提及之內容以經涉及到事實範疇,如果您有相當理由證明所述為實在,就有機會無罪,所以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steven 102-05-07 14:0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誹謗罪保護法益屬於侵害名譽一種 如果單純寄發MAIL給特定個人 是否可能有侵害名譽危險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剛看了存證信函

前老闆要以刑法313條告我,並要求我登報道歉

我僅說公司財務都是他說了算,其餘皆未提起

這樣算毀謗

尾+ 102-05-04 04:11

各位律師,謝謝你們願意看以及回答我的疑問。

前幾天聽我一位五月底要離職的同事加班時數為200多小時,因為公司規定加班都只能補休,並且訂下"加班時數未完成補休之時數,將於當年併入績效獎金考核之項目"之規定,這位同事只被允許提前一週離開(我覺得這很誇張),而且沒補完的時數不會換算成錢,(因為之前另外一位離開的同事,月中離開,補休80小時,薪水卻只有算到月中,沒有拿到該拿的加班費),請問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或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方法可以直接把剩下的假補完卻不扣薪,以及拿回那些應該要拿到卻拿不回來的加班費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目前司法實務,對公司規定加班只能補休一事,是否違法尚有爭執;然勞委會函釋承認勞工事後得個別自願選擇補休而拋棄領取加班費,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

二、依照勞基法及勞委會函釋,自得請求加班費。不過,加班費與補休只能擇一選擇。

勇哥 102-05-03 19:39

律師您好

本人與公司簽定勞動契約,因有接受公司外派的訓練三週,所以要簽定兩年的服務契約.

契約註明若提前離職需要共同負擔訓練費用共20萬,雙方依服務年限攤提受訓費用.

(以上合情合理我可以接受)

契約上有註明兩點 :

1.提前離職需於30日前提出,否則以違約論處並要求賠償受訓費用.

2.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天災或健康因素而離職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如今我因為健康檢查,並由公立醫院醫生開立診斷證明,確定我一個耳朵因為噪音造成高頻聽力喪失

,而我自行測定工作環境有持續長時間的噪音約70-80db,所以我以健康因素向公司提出離職!

我的問題點 :

契約上註明的離職預告日30日並不符合勞基法之最低限制,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需於10日前預告.但公司說明契約是雙方所訂立,且因我有接受外訓,工作特殊,所以30日的預告日是依法有據的.如今我於離職日前15日提出申請,公司表明我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工作內容,情節重大者"要求我支付剩餘15日的薪資費用及受訓費用共約80,000元,我想瞭解我是否因為沒在離職前30日預告公司而違反了上述條款.?

另外我已提出確實的診斷證明書交給公司複印本,證明我聽力喪失確實是因為噪音造成,公司環境也確實存在這些噪音,我依契約是否不需要支付受訓費用.? 公司似乎只針對我沒有交接30日這點來要求我賠償.

公司說要請律師發函給我,要求我支付賠償金,我很擔心,怕影響接下來的新工作....因為新工作是努力多年才考上的公職....請問如果我收到律師函該怎麼處理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陳述,您與公司間似乎是2年的定期契約(定期或不定期仍需更進一步資料判定,訴訟上會為重要爭點)。而您引用的法條是適用不定期契約唷。

二、原則上,勞資雙方所成立之勞動契約關係若係合法之「定期契約」,則在定期契約期滿前,勞工是不得任意離職,否則造成公司損害,該違約提前離職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於契約中約定勞工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者,勞工亦負依約給付違約金之責任,除非該提前離職之勞工具有不可歸責性。

三、上開所稱不可歸責性者,可參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六款事由。

勇哥 102-05-04 08:29
回覆 李茂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陳述,您與公司間似乎是2年的定期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是否屬於定期契約 .....我參考勞基法

兩年契約工作已不符合"臨時 , 短期 , 季節性"的期限要求.

因為我是公司外派至固定地點上班的人員.

而特定性....契約時間都已超過兩年,是否也不符合特定性的條件呢.?

P.S 我已在固定地點服務八個月,內容是設備維修,並非短期性可完成之工作,因為這機具客戶已經使用三年多了,只是前兩年的維修工作並非我們公司所承接.

若公司提出他與客戶有簽約兩年的保養合約,那我是否符合特定性的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亦即勞基法規定僅有符合上述四類型之工作者,雇主始得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否則一律僅能約定「不定期契約」。

萊拉 102-05-03 17:21

之前我借用朋友帳號股票裡面有30萬但直接被他的債權公司拍賣清償他的債權了,我已經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結果他提出異議法院就發文要我們雙方調解他開出條件是還20萬一個月還5000元我沒答應結果調解員要我們在一個禮拜在去調解他說他目前沒工作也沒財產但不知是否真的沒工作因為他在那家公司都呆3~4年月薪快5萬但我打電話去問他們公司人回答我他已離職

那我想請問我應該跟他合解拿20萬分40期,還是等法院開庭等法官判決拿判決書來跟他追討錢

我很迷網不知道哪一種會對我比較有利

本案即使完成和解也不能保證對方確實會依和解內容還清20萬元,最後恐怕還是得拿著和解筆錄做為執行名義來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不過依法能夠受償的金額就只剩下2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了。至於由法院判決的話當然就會依照您的證據判決對方不當得利的金額,若證據充足的話是可以拿到依法能夠受償的金額3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的執行名義。

不過總的來講,本件前端事實既然是因為被告的集保帳戶遭其他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引起,顯然被告的資產情況已經很差,恐怕這30萬元後續受償狀況並不樂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5-03 19:05

 如果要和解建議一次拿,分期通常給幾次就不給了,你還是要走法院

香香 102-05-02 21:25
律師 您好 今天剛與前公司出庭 離職後公司告我業務侵占,事情發生是這樣的: 3/11 公司為求便利,用我私人帳號買下某圖庫公司在網站上一個月可抓圖片的權限。 3/21 提離職,想保全個人使用該帳戶之權力,更改帳號密碼。 3/23 公司要求帳號密碼歸給公司,因不想和前公司在有牽扯,也已將帳號密碼交出。離職期間無任何私人下載行為。 公司現在要告我業務侵占,並覺得我妨礙電腦使用。我認為我只是為做到通知更改密碼的動作,請問我該如何為自己辯護?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5-02 22:17
據您所言,【3/23 公司要求帳號密碼歸給公司,因不想和前公司在有牽扯,也已將帳號密碼交出,且離職期間無任何私人下載行為。】請問公司是何時告您業務侵占的呢?是交還帳密後還是之前?畢竟出錢買帳號的是公司,這就要看離職時有無做點交?假設公司當時有做點交,但是並未向您要求提出帳密,這部分還有機會。基本上律師陪同被告到地檢署開庭,會將庭訊筆錄抄寫完整(至少我會)然後分析,不論您是否要委任我們,建議您還是請律師陪同比較好。

應先釐清的是該私人帳號是什麼樣的帳號?此帳號除上述抓圖片外,是否有其供自己使用之其他用途?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始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來電0918099945或來信amoschao357@gmail.com。

香香 102-05-02 20:44

離職後公司告我業務侵占,事情發生是這樣的:

3/11 公司為求便利,用我私人帳號買下某圖庫公司在網站上一個月可抓圖片的權限。

3/21 提離職,想保全個人使用該帳戶之權力,更改帳號密碼。

3/23 公司要求帳號密碼歸給公司,因不想和前公司在有牽扯,也已將帳號密碼交出。離職期間無任何私人下載行為。

公司現在要告我業務侵占,並覺得我妨礙電腦使用。請問我該如何為自己辯護?

Candy 102-05-02 19:09

律師您好:

    本人於4月份與某家補習班簽了一份合約合約上壓的日期為6月1日生效,合約上的違約金為2萬。本人在4月底到補習班實習,發現並不適合,因此向資方提出離職。但資方卻向我告知,可能會對我提告,本人有向資方問提告什麼部份,資方說是賠償違約金的部份。

 我想請問律師:

   1.現在提出離職,並未到合約上明定的日期,是否算違約?

   2.若對方執意向我提告,我可以什麼明目當做對我有利的依據?

   3.若在處理期間,日期已跨到6月1日,會對我有什麼影響?

Jesse 102-05-01 09:31

請問我因為生病連續請了一個月的病假,有收據證明我確實有就醫,但是因為生病的關係我也無心去公司上班了。前幾天主管通知我請我準備好診斷書以便請病假,否則公司會依規定解雇我。由於我也不想去上班了,所以就索性不提供診斷書讓公司依規定解雇我。現在我想請問我這樣的行為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要十天前提出離職申請。就算我真的因沒有提出證明讓公司依規定解雇,我是否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您好,

      1.您所提出的規定是在您主動離職的情況下;但今天您是被公司解雇,情形有所不同,公司應該是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解雇。

       2.如果單純從勞基法規定,您並沒有其他責任,但實際上會不會有其他必須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要看您與公司簽的契約書才有辦法判斷。

阿明 102-04-29 10:27

多年前與妻離婚,也同時背上連帶保證人債務,至今已被銀行強制扣薪三分之一 長達六年之久,

日子實在快過不下去,精神上也幾乎承受不住了,想儘辦法終於找到前妻,也就是債務人本人,她也終於願意出面去銀行處理,只知她有開店營業,但未申報薪資所得,這樣要如何說服銀行撤銷扣薪的強制命令呢?

若要前妻拿出一筆錢來全還債還債務是不可能的,但債務人本人既然都已經願意出面處理了,銀行會不會死拖著我這連帶保證人,一定要繼續扣薪呢?除了威脅銀行要辦離職讓他們扣不到薪以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讓銀行直接向債務本人(前妻)執行還款的動作,而不要再向我扣薪了呢?

該用何種方法跟銀行談判較恰當呢?

就您案件部分,可以考慮依據消費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且此部分建議您到各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此關鍵字搜尋),向該基金會提出扶助的聲請,會有律師幫您處理案件,且律師會審查是否符合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的標準。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粉絲團按讚 或至佳誠律師事務所部落格)

黃先生 102-04-26 00:34
林岡輝律師您好 切結書內容為公司要駕駛自行處理負責 公司一概不予承擔 駕駛當天簽署後方可離開繼續上班 誰知後續公司竟自行和對方合解 (完全無告知駕駛) ((切結書合解書都在公司手上沒有留半份給駕駛)) 離職後過約二個月收到公司來涵存證信件又電表示要追討合解金 另外告知駕駛事件發生當天 無回報狀況 這一點公運處單位將開出罰鍰 而這筆罰鍰公司已經幫駕駛繳納 罰鍰金也要駕駛一併歸還 (公司的說法) 還強調這種事我看太多了 我可以預見你的結果 就是賠錢 打到最後還是要賠 (感覺被威脅) (可惜沒有錄音 後來發現其實公司很多司機都被公司以這種先斬後奏的方式處理有的甚至 被灌水金額高達30幾萬 這不是亂講都是真人真事)(((可惜大家無法團結起來)))((( 題外話))) 司機目前有表態該合解金的部份 公司既然以維護司機之由代為處理 本人也不是不通情面 不過該屬駕駛的責任 合解金的部份駕駛會來做承擔 公運處開給公司的罰鍰 駕駛覺無責之有 沒有事回報什麼 駕駛每天工作時間漫長 非常辛苦又高風險 一個不小心 整個家庭都賠進去! 駕駛心力交悴~ 這場官司的機率 又加上本身不會講話怕說錯又更火上加油 不知道該怎麼辦
1.基本上如果是車禍的話,在公司和解完之後,就公司本來應該賠償予被害人的實際金額(不是以公司賠償金額為準),且您如果駕車過失的話,公司是有對您求償的權利,但求償的金額,因為您並未同意公司和解金額,所以應該以被害人實際受害金額跟和解金額相比較,較低者才是您應該負擔的賠償金額。不過,依常情來看,如果公司有律師協助下,罕見有和解金額會大於實際賠償金額的,併請注意。
阿華 102-04-25 23:12

我弟弟在學校擔任組長一職~兩年前離職了~如今學校發函給他~請他把學校的照相機~攝影機兩

件物品歸還~否則要告他侵占~

但我弟弟沒有拿這兩件東西~況且~時間過了這麼久才來追究~學校也沒有證據~這是否都把責任

推到我弟弟身上~

請問這樣子構成侵占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弟弟真的沒有拿學校的這些物品,建議應以存證信函說明事實的情況,以使學校進一步去釐清,以免增加雙方的誤會,建議您可與律師討論,委請律師代為撰擬存證信函,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恐怕是您的弟弟先前所經管之物品在交接上未確實進行以致衍生出來的糾紛,至於為何這麼久之後才來追究,則可能是因為公務機關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的緣故。
如果在學校的規定上,就職務交接部分確有相當規範或程序要求,而您的弟弟疏未注意辦理,致使校方的交接資料最後是由其前手交接給您的弟弟的話,恐怕就有被認定東西未歸還或交接之侵占行為的可能性,後續不可不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黃先生 102-04-25 19:47

離職後公司寄存証信涵給我要賠錢不然法院見

離開開車的工作 之前有些狀況 要賠錢 但是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自行處理
我當時在萬般無奈的情形下 不得不簽 因為公司希望司機能自行解決 當天我也簽ㄌ
但是想不到對方一天到晚跑到公司來亂 公司考量下私自和對方合解 沒有經過當事人我的同意
合解後公司又來向我追討那筆錢
我說我已經簽了切結書自行處理與公司無關 公司自己跟對方合解現在又找我追討
真的很莫名其妙 況且對方也無法提出我要的合理醫療單據 公司也一樣照賠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賠ㄌ再說到最後還是要司機吐錢出來
現在又多扣司機一頂帽子 說當天情形司機沒有向公司回報
因此要多罰司機錢而且這個錢不是公司要的是公運處要罰公司的
至於沒有回報是司機 當然是由司機來付這筆錢(公司的說法) 所以 加上賠償金總共8萬塊
然而司機已經離職過了二個月 最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 表示要向我追溯回那筆錢
我現在該怎麼做 我已經跟公司聯絡過了 並且表示 賠償金的部分 我願意賠 該我出的我願意負責 但是
未回報另外欲加之罪的部份 我實在不能接受 當天對方也沒事 我怎麼知道第二天晚上會跑來鬧 現在要如何應對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我實在沒錢跟這種大財團拼 後來才得知很多同仁也遇過這種事
請求大律師們幫幫忙 這件事讓我工作都沒了 無力償還 家庭也面臨極大的危機 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對這家公司心灰意冷 可以的話請告知我現在我該怎麼做才好 整件事要怎麼看接下來的應對之道 司機真的是很無奈>>

請先說明一下你切結書的完整內容,如果切結書上有載明公司得跟對方和解,且相關責任由您負擔時,當然公司有權利追償。

黃先生 102-04-26 00:20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先說明一下你切結書的完整內容,如果切結書上有載明公司得跟對方和解,且相關責任由您負擔時,當然 ... (恕刪)

 

林岡輝律師您好

切結書內容為公司要駕駛自行處理負責 公司一概不予承擔

駕駛當天簽署後方可離開繼續上班

誰知後續公司竟自行和對方合解 (完全無告知駕駛)

((切結書合解書都在公司手上沒有留半份給駕駛))

離職後過約二個月收到公司來涵存證信件又電表示要追討合解金 另外告知駕駛事件發生當天

無回報狀況 這一點公運處單位將開出罰鍰 而這筆罰鍰公司已經幫駕駛繳納

罰鍰金也要駕駛一併歸還 (公司的說法)

還強調這種事我看太多了 我可以預見你的結果 就是賠錢 打到最後還是要賠 (感覺被威脅)

(可惜沒有錄音 後來發現其實公司很多司機都被公司以這種先斬後奏的方式處理有的甚至

被灌水金額高達30幾萬 這不是亂講都是真人真事)(((可惜大家無法團結起來)))((( 題外話)))

司機目前有表態該合解金的部份 公司既然以維護司機之由代為處理 本人也不是不通情面

不過該屬駕駛的責任 合解金的部份駕駛會來做承擔

公運處開給公司的罰鍰 駕駛覺無責之有 沒有事回報什麼

駕駛每天工作時間漫長 非常辛苦又高風險 一個不小心 整個家庭都賠進去!

駕駛心疲力竭~ 這場官司的機率

又加上本身不會講話怕說錯又更火上加油 不知道該怎麼辦

依您上述過程,恐怕在與公司應對之內容即有許多自為不利陳述的情形,舉例來講,公司與對方和解,並不代表此項和解金額全數可歸責於您,若不是您應負責之範圍,自有爭執空間,但您卻向公司表示「不過該屬駕駛的責任 合解金的部份駕駛會來做承擔」,如果這些話被對方錄了音,恐怕這個部分責任即使要在訴訟上爭執,一開始就會被打趴了。
所以,本件建議您還是與律師約詢時間討論,將具體情形告知律師,以俾進一步研議如何處埋,如此應較能維護您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馬蹄鐵 102-04-24 22:54

諸位律師,你們好:

想請問以下事情

前天收到不熟悉號碼的簡訊,以下先附上內容(連錯別字一併)

你不要在稱呼有男友的女生

我的女神

親愛的

之類的話好嗎

小三破壞人家感情你當興趣是嗎

網路搜尋號碼與暱稱的帳號發現,那是前同事的男友,從來沒有往來,亦不知他何來我號碼?

但在先前同事尚未離職前,曾經發生過他騎車擋在機車道而擦撞的事情(沒提告),所以想請問看看能否有先自保的動作?或者後續我能作些什麼?讓我能夠保護我自己,以及避免他過激的行為傷害到我前同事。

能提出妨礙名譽嗎?

 

另外,因為和同事感情、交情很好,這些暱稱在他們交往前就已在使用。

 

我有在警局詢問過,警察先生只叫我別理他就好…

 

先謝謝律師們。

勇哥 102-04-24 18:52

當初為了取得這份工作,與公司簽了兩年契約

上面有註明需受訓費用總額20萬,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

即乙方(我)共需負擔10萬,負擔費用契約服務年限兩年分擔

即於一年後離職,需支付10萬 x (1年/2年) = 5萬

1.當初應徵時表示受訓內容為中國廣東,為期六週(上述20萬也是由此計算的)

 但臨時改受訓為香港三週....(我想表示的是受訓內容金額與當初不同.!!)

2.契約表示我若離職需支付賠償金,但並無提到公司要我走人時是否支付我相對賠償金.

 這樣不平等的契約是否有效.

3.契約內註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是否一定要提出診斷證明或醫生證明才算是健康因素呢.? 還是說我確實感到身體不適就可以.? 因為若等到醫生開證明,我身體應該早壞了..

4.我的工作性質是做二休二,一日12小時工作時間,但經常因為工作狀況無法下班,當初公司說下班後若工作需要,會有其他人來支援,但實際上確是要我處理好再下班...所以常有連續工作14 ~ 16小時的問題,造成身體負擔很大...

現在我要提離職,公司拿契約壓我,要我支付賠償金,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做.?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約定不同,而且因為當初簽約時雙方地位不平等,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反過來說,如果是公司要你走或是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例如違反勞基法,你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者)而終止勞動契約,實務見解認為這種情形下,員工沒有賠償的義務。 

如你所述,你們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請確實將這些違法的部分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與同事對話或與上司對話的錄音。等保存好證據後,再以存證的書面方式告知公司違反勞基法等規定,你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等。將來如果公司要請求賠償費用,你如果舉證對方是有違法的,因為該等違法終止契約應由公司負責任,法院會免除你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勇哥 102-04-25 10:4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 ... (恕刪)

 陳律師很謝謝你

我想請問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的部份是那些.? 又是違反那幾條.?

1.我的工作性質是12小時/日,超過12小時無法下班是否違法勞基法.?

2.公司規定每日超時加班費固定為1.5倍,不論當日加班多久都是以1.5倍計算,是否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並無提到公司要我離職時會支付我賠償金,這契約不公平,是否也違反勞基法.?

4.訓練內容當初是口述的,只有一封mail內容有提到受訓地點改為香港三週,當初口述是深圳六週,這樣足夠當做證據嗎.?

5.契約說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支付賠償金,一份體檢報告是否足以當做健康不良的證據,還是一定需要由公立醫院的醫生開立的不適任診斷證明才有法律效益.?

以上請再協助了,謝謝您.

wan 102-04-22 21:14

線上的律師好:

想請問一則消費爭議。我首次購買一家專櫃保養品是於民國96年1月,經由人員拉客推銷,消費了十多萬,那家專櫃標榜「購買產品即免費護膚」,我買的產品是臉部和身體皆有,因此是全身的服務。

在首次消費的當時,我曾經提問過同年8月,我會離開當地到北部一年,屆時該怎麼辦?他們的回應是,全省都設有櫃,所以可將產品寄上轉移,若在下南部,再轉回。但,到了北部之後,我找不到他們所說地點的櫃,詢問之下,說是有些問題而最後沒再那裡設櫃了。我想無妨,一年後回南部再繼續好了。

之後回到南部繼續時,當時美容師和管理組長都已經換人,之後,每隔一段時間就換一個美容師,每次都是我預約護膚時才知道上一個幫我服務的美容師又離職了,而每次新的美容師總是不甘心要撿別人的客人,因此都會要求說自己有業績壓力,而希望我再購買產品,我因而又陸續買了好幾次。

這種情形一直到民國99年,某日再前往專櫃時,突然已不見那一櫃,經詢問,發現已撤櫃,但都沒人告知,我的產品也不知去向,因為沒有一位固定美容師,也沒人能負責。但我仍打聽到現任組長,並告知種種情況,他的回覆是原本這個櫃的附近,隔年將有一間賣場要開幕,櫃要轉移至那裡,於是我開始等待,但一直等不到該櫃設立,我又詢問那組長,他說有些問題,所以賣場一直沒開成,要我另一個設櫃地點之百貨去,但此櫃有兩個問題:1.因為是開放式空間,只能護臉。(那我身體的產品怎麼辦呢?)2.那百貨離我所住約有車程1小時,我下班再轉到那裡之後,百貨都快打烊了。因此我拒絕了。

組長再次提起,要讓我將所有產品帶回家自行使用,這個部分我也拒絕了,因為當時我是因為買產品送護理而購買,這違背了我當時購買的用意。

這樣一來一往,再加上他們承諾的在附近會有賣場開幕並設櫃,我一直在等待,一直等到最近,我驚覺情況不對,才跟他們的客服反映。但是,他們的上層會議決定並回覆我的,竟然是時間隔太久,已經無法處理,如果我還有意願要成為他們的客人,可以給我優惠價。

他們一直用時間太久來搪塞並推卸(但,我是一直採取信任的等待他們開幕呀!)我想請教的是,在整件過程中,我現在該當一個自認倒楣的消費者嗎?已無任何對我有利的立場來位我自己爭取些什麼嗎?

感恩律師的回覆。

steven wu 102-04-22 17:36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興誠服務品質管理有限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故向貴局提出調解訴願。
本案若依您所述則原雇用公司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就您所提及40餘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原雇用公司若是已取得取得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基於既判力,本案後續恐怕難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steven wu 102-04-22 16:51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本案若依您所述則原雇用公司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就您所提及40餘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原雇用公司若是已取得取得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基於既判力,本案後續恐怕難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要請您先向目前任職公司查明一下原雇用公司發動的是假扣押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此部分可由法院執行命令案號可以看出來,司執全字是假扣押執行、司執字則是強制執行。

steven wu 102-04-22 17:49

律師您好:

向現任公司查詢後,該文為司執字,如過是這樣我是否就需依此支付,無法抗告或申訴!

若是司執字的執行命令則原雇用公司應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至於該執行名義是否具有既判力,您可以去電詢問法院書記官,前往閱卷進行了解。

基本上依您所述時點,在這麼短時間內可以獲得執行名義,對方有可能是聲請支付命令,而您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以致原雇用公司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是如此,後續恐怕就很難處理了。

翰翰 102-04-21 02:21

小弟我是從事沖型印刷業 操作機台的 

第一間做了一年因公司沒有訂單了所以老闆逼不得已資遣我與同事

老闆的訂單來源是接另一間同行沖型印刷公司的 所以我就到那間公司去做

因為我會所以就被錄用了 之後因為薪水較低 同事就邀我去它的公司 也是同行

問題來了 在我進公司應徵時 有簽過競業禁止條款 主管跟我說 簽了以後如果離職

一年內不能做相關行業的工作 不然要賠錢 大概要幾十萬

當時沒有想很多 就做了一年2個月 但是因公司內部問題想回第一間公司那裡 因為老闆對我們很好

我想請問我只是一個作業員小員工 真的要被罰這麼多錢嗎?

我的薪資單中每個月有領到一筆:競業禁止補助750元

拜託幫我看看 我只是小員工一個月賺沒多少 換同行工作真的要賠很多錢嗎?

最後謝謝你/妳願意撥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很謝謝 拜託各位大大了>"<!

 

翰翰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有以下要件:
1.1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1.2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1.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1.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1.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2. 按您所述, 競業禁止條款難謂生效, 因為: 1.1 作業員之工作是否有保護利益? 1.2 您在原公司是否可謂有一定地位? 1.4 過去所領之每月750元是否已經合理補償您?

若您覺得我的回答還不錯, 麻煩在我的感謝律師牆留言,謝謝您。有任何問題,歡迎email或電話給我!

林智群 (klaw) 102-04-21 21:39

既然公司有給競業禁止補償金,

則該競業禁止條款應該不會被法院宣告無效,你還是有遵守的義務

不然只能主張該補償不夠你維持生活

顏小魚 102-04-20 10:57

你好,公司不小。。心匯錯薪資離職員工,經台新銀行催討也寄過存證信函離職員工還是不肯歸還,請問公司接下來要如何處理,要準備那些資料。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0 11:17
回覆 顏小魚 的發言內容:

你好,公司不小。。心匯錯薪資離職員工,經台新銀行催討也寄過存證信函離職員工還是不肯歸還,請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可以請律師代撰書狀,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本件若匯錯款項金額有限的話,建議可以考慮先行試著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能否有所結果,調解是不用繳納裁判費的。若對方仍拒絕返還的話,後續恐怕即需檢具相關資料包括您所提及匯錯款項的事實的匯款紀錄、當月該離職員工應領薪資的數額與實際匯款金額差距多少等佐證資料,具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也可考慮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以上供參。

弒勻 102-04-18 22:11

請問律師:我之前的老闆把我今年薪水所得稅多報快20萬,我有拍照存證

目前我已離職薪水所得稅單已經還給他,他說他會找會計師修改回原來的所得稅金額

,目前快接近報稅期間,如果他到現在還不寄修改過的正常薪水所得稅單給我

1.哪我可以拿之前多報快20萬拍照存證的照片去國稅局檢舉他嗎?

2.還有我之前的老闆是觸犯哪些法律(刑法民法)?

3.檢舉又該向國稅局哪一科檢舉?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4-21 22:02

這應該只有更正的問題

除非老闆不願意調整回來且可以證明老闆是故意高報,否則沒有甚麼罰則

ella 102-04-18 00:45

我是一間公司的主管,離職員工在離職單寫上抱怨公司的話,將離職單交給助理時,

助理擔心離職人寫上的話被總公司人資部看到,會多加詢問,

因此將內容用立可白塗掉並圈起立可白處指向離職員工簽名處!

後來離職員工發現離職單被塗改,提出告訴告公司告主管告助理,

今天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因為助理推說是主管說要塗掉,我才塗的!!

現在的我已經自願離職,但是收到傳票還是很擔心,

我並沒有請助理塗改!而公司離職單屬於內部文件只有人資部會看到,

助理也不知道這樣會有為造文書!請問我跟助理會有什麼罪嗎??

Ella您好,

您所犯的刑責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可能的抗辯理由是, 由於偽造文書罪以足以生損害為要件,因為您所謂的離職單只是內部文件,難謂得以發生任何損害。

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寄email給我。

建議在檢察署詢時還是要有律師陪伴較佳,方便為相關答辯。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助理用立可白塗掉該部分內容,您是否有可能知情?嗣後助理有交給您核章?現在地檢署既已訂庭期,建議您應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志 102-04-17 02:48

我是在一間私人公司上班.擔任其中一家分店的店長.近兩個月來因自己經濟上有困難.所以便把歪腦筋動到工作上.因我們是做生意的.每完成一筆交易便要開一張單據.我就會更改成交金額(少報)再往上報到公司.結果東窗事發.現在公司手上握有的單據.少報的金額大概有2萬多元.現在我已被迫離職大概有10天了.我被公司扣留了一筆大概29000的薪水.現在公司還要我賠償什麼業務損失.我有問說要賠償多少?老闆只跟我說看我誠意到哪裡.我自己都因被扣留薪水而借錢渡日了.我實在是沒辦法.老闆說如果我不賠償就要告我.我想請問如果我真的被告.我會有哪些刑責?很急切.凡請回答我一下.謝謝!!

 

 業務侵占,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jeremy 102-04-16 10:27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因為看不慣公司一些做法,我跟同事決定要一起出來開工作

我們三個人一起,兩個是公司員工,另一位是公司活動組組長,

離職時只有我有簽了敬業條款,因為公司說幾個月前有顆硬碟不見!所以要簽

但我簽完才發現 這時間上不合邏輯,因為他早不說晚不說  等我離職說不簽敬業條款時她才這樣回覆我,因為我後來又去勞工局問,合約上不太合法,對我沒有任何補助,所以勞工局是跟我說不用擔心,

現在我們工作室剛成立,他又說不能在同縣市開或是用加盟的方式之類的

請問我們要理會他嗎?  我們這樣有觸法嗎?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4-16 15:07
回覆 jerem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 (恕刪)

您好,問題大致回覆如下,僅供參考:

競業條款在勞工法庭實務上,是有其要件限制的,以您所提到的內容看起來應該還未達到對方可以向您求償的地步。不過詳細確定之狀況則需視條款記載內容而定,建議您可向律師付費諮詢以確定並無任何觸法風險。

 

鋐珅法律事務所 

所長 台大法學碩士 郭詠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