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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105-06-15 17:22
請問怎樣才算構成職場騷擾 如果做出不尊重女生的動作但沒有碰觸到 或者是故意碰觸到你 但沒有證據 可以告他嗎

你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Ⅰ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騷擾定義相當廣泛,不管是言語或行為導致你主觀上認為受到冒犯都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若有性騷擾之情形,可以向雇主反應,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賠償。若雇主置之不理,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會依法課處罰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性騷擾不以肢體碰撞為限,包含言語、動作均包含在內,主要還是要看對方有什麼舉動,請詳述。

2、包含錄音、錄影、證人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程序上可以報警或是向公司提出申訴,倘若證據不足,建議可以先向公司提出申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7:49

您好!

未有肢體碰觸仍可能構成性騷擾,但都需有證據才會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5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故意趁人不備去觸摸或言語上之性暗示可能會有性騷擾之問題,建議將具體之情況向律師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5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故意趁人不備去觸摸或言語上之性暗示可能會有性騷擾之問題,建議將具體之情況向律師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Duncan 105-05-27 00:33

您好:

如果某博弈產業母公司在國外,並在台灣尋找台灣人代理平台,並且成立客服中心及IT部門的公司,但並沒有開放給台灣IP參與其遊戲,只對外處理國外的博弈行為。

想請問律師,在現行的台灣法律中,這樣的公司是否合法? 而為其工作的台灣客服人員又是否會有違法疑慮?

台灣對這塊的法律規範感覺很模糊,這種類型公司開在精華地段看似合法,但是對職場求職者而言卻又深怕觸法,如果方便,還煩請律師解惑,感謝。

gogoro 105-06-21 15:41
回覆 Dunca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某博弈產業母公司在國外,並在台灣尋找台灣人       


對阿,可以請解釋一下嗎
有許多公司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去營業,但是都沒被抓? 
到底抓了是抓老闆還是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