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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郁 101-05-23 02:36
律師你好~若在訴訟中我是原告 若被告夫妻2人一直打電話{有時用匿名}騷擾我.還說若我訴訟輸了他不會讓我好過 還叫我再去告阿 說我不是很會告人 我能怎麼做?
蔡明哲 (阿哲) 101-05-23 23:21
對方說如果官司輸了不會讓你很好過,這些話有恐嚇之嫌,建議你可以錄音下來,伺機決定是否提出恐嚇刑事告訴。
小P 101-05-23 00:51

因為我哥哥娶了一位印尼籍新娘~~最近因為我嫂子帶著2各小孩回印尼了(離家一各月),一各小孩子唸小學2年級,一各唸幼稚園中班,目前偶而聯絡的上印尼那邊請我嫂子把小孩子帶回台灣讀書,但似乎我嫂子無動於衷,不知台灣這邊是否有什麼方式或是透過什麼管道可以從印尼把小孩帶回台灣讀書,或是提出什麼訴訟可以強制將小孩帶回??拜託各位能盡快幫我,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5-23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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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 101-05-23 09:12

 我該準備什麼樣的資料~來打?監護權假處分~目前有到警政單位先報小孩失蹤~小孩學校也有告知小孩被母親帶回印尼~可是我們無法取得離境資料~感謝您的回覆!!!!

小小豬 101-05-20 21:26

我的房子 (空屋) 現正委託仲介出租出售中

但是被人假扣押了 . 我已提出限期起訴狀 . 我的問題如下 ;

1. 如果對方沒在一定期間內提告 . 我可以用民法哪一條像他請求賠償

   賠償金額要求多少較合理 ?

2. 如果他不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除非我同意 . 或是我另提起賠償訴訟

   判決確定後.他才能領回 ?

3. 如果他提告 . 他的擔保金是不是也要等判決確定才能領回 ?

4. 我現在另有一賠償案再告他 . 我是原告 . 這樣會併案審理嗎 ?

沈恆 (沈律師) 101-05-2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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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0 23:27

一、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不是問題,問題在於你如何證明因對方就你的房子假扣押而使你受到損害。二、原則上對方會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你行使權利,你如果未行使者,對方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三、不一定,他如果半途撤回假扣押並催告你行使權利而你未行使,也可以聲請裁定返還。四、原則上不會,除非他在那個案件符合反訴之要件並對你提反訴。五、以上,謹供參考!

andy 101-05-18 17:28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慌慌慌 101-05-17 00:09

去年在Y拍上向某位賣家購買去塵膠轉販售
(每包購買22元,轉賣39元,淨利約10元,約販售6-70包)
結果因商品違反商標法,今年1月收到保智通知去作筆錄
因前年底搬家,所以保智今年1月搜索舊地址並無任何查獲
只有對方在網路上向我購買到1包去塵膠
昨天偵查庭開庭,雙方和解即可
今天收到對方電話和解金要20萬
但這金額實在過大無力負擔
請問這樣是否要跟對方和解? 那金額應該跟對方談多少?
還是不要和解?
之前作筆錄有詢問保智警員
他說我的案件可能是不起訴或緩起訴
我問他是否須跟廠商和解,他說可不用和解
他表示廠商求償也只能針對他們購買的那1包
金額過高就選擇民事訴訟
若是之後民事訴訟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可否用較白話敘述?因條文看不太懂
另外,若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和解
(我想提出3000元,會不會太誇張?)
那之後的法律程序為何?
是否會像保智員警說的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

對方說20萬是之前他們和其他人在調解委員會協調的金額
他不曉得這次是直接判自行和解(昨天偵查庭是代表到不是老闆或律師)
我有表示20萬金額有比較多,他說看我覺得多少
若是他們覺得OK就和解,否則就只好走法律途徑
我想是否因為我的案件較輕微(只有查獲到1包)
所以檢察官才會問我們是否有意願和解
然後讓我們自行和解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7 01:12

一、通常商標智財案件,檢察官都會先勸和解。二、商標法之刑事犯罪需主觀上出於「明知」,所以有可能你是一時失察而賣到仿冒品,這種情形會不起訴。而你若跟對方和解,且檢察官認定你是「明知」的話,通常會緩起訴,這就是警察跟你說可能會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原因。三、至於民事部分只要你有過失就要賠償,一般會用現行有效商標法第63條之規定計算,賠零售單價的500-1500倍(顯不相當可酌減)。四、幫你算一下你所面臨的風險。刑事如果被起訴的話,法官若認有罪,以判三個月計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總計是九萬(加帶個前科)。民事部分被判應賠的話,我們以最低500倍計算,零售單價是39元,總計19500元。兩項加起來大概11萬。(加帶個前科)五、你可以依實際狀況看刑事部分要不要打成不起訴(因這個罪要求要到「明知」的程度,相對沒那麼容易成立),但無論如何民事部分賠的可能性極高(因只要求「有過失」),所以衡量一下跟對方談談和解吧。六、以上,謹供參考!

慌慌慌 101-05-17 02:09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通常商標智財案件,檢察官都會先勸和解。二、商標法之刑事犯罪需主觀上出於「明知」,所以有可 ... (恕刪)

再請問一下

若當初販售是在不知違反商標法情況下,那還算是明知嗎?

起初是真的不曉得(因現在網路上還有很多人在販售侵權商品),在對方告知後才知道

筆錄時也有告知警員

之前情況如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113&tid=10&ccode=PostDate desc

那目前是要選擇和解(實在不知和解金多少算OK,因是全職媽媽賺點零用錢)

還是不和解檢察官

怎樣會較有利呢?

謝謝

慌慌慌 101-05-17 11:28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通常商標智財案件,檢察官都會先勸和解。二、商標法之刑事犯罪需主觀上出於「明知」,所以有可 ... (恕刪)

另外,民事賠償是針對查獲的件數還是已銷售的數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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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17 17:20

一、主觀上是否出於明知要由客觀證據來認定,例如:購入金額與市價是否落差甚大、品質與正品相較是否明顯粗糙等,這部分你應該斟酌具體的證據,真的不知道就先跟檢察官說不知道。二、民、刑事是分開的,就算你刑事無罪,還是有民事賠償問題阿,所以才說可考慮和對方和解阿,但當然要斟酌自己的能力。三、民事賠償計算基礎陳律師已回答囉!四、以上,謹供參考!

慌慌慌 101-05-18 01:22
回覆 黃毓棋 的發言內容:

一、主觀上是否出於明知要由客觀證據來認定,例如:購入金額與市價是否落差甚大、品質與正品相較是否 ... (恕刪)

再請問一下

所以不論是否有和解,對方都可以再提民事賠償

對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5-1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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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3-10-17 22:12

慌慌慌小姐~您好 我的問題跟你的大概相同,可否請問下您最後民事賠償是針對查獲的件數還是已銷售的數量呢? 如果方便 可以麻煩您打結果告訴我好嗎? 我的郵箱:hmc168168@yahoo.com 謝謝您 

飛機 101-05-15 22:16

我姑姑目前約50多歲有輕度智能障礙
我姑丈現約80來歲【是個外省人】,今天我母親撥電話至他們家慰問說明日我父親要北上陽明山去探望他們,卻得知我姑丈已死亡(死亡原因目前不清楚),他們家之前有一位好像是社工之類的一位先生,有留電話給我們,我母親得知我姑丈死亡後,跟姑姑通電話完畢後立即撥電話到那位社工的手機手機卻關機了,我姑丈生前因痛風,來往醫院就醫都是經過那位社工,家中所有需要採買的東西都經過那位社工幫忙採買,所以我姑丈有將他的ATM的帳號密碼告知她,好像也將她所有的證件交由那物社工去保管,如果那位社工我們一直連絡不上該怎麼辦?如我姑丈的財產被他到領走該怎麼辦?我們家現在有沒有什麼錢可以當忙他麼金錢上的支助,如果被盜領走我們該怎麼去處理?
走法院訴訟嗎?
如果走法院程序該怎麼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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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1988 101-05-13 19:14
小弟在三個月前在拍賣買了一件CLOT的褲子 她跟我保證是真品 但是到如今斷斷續續去各大潮店去驗都說是假的 結果現在跟她說要退款他也不願意 堅持他賣的是真的 一直說過了這麼久萬一我偷換一件假的給他怎麼辦?? 後來又說不然退我2000當做補貼我驗或油錢 褲子我留著 還說歡迎我去告他 後來我有去保智大隊詢問 他們說CLOT那邊願意提供鑑定報告 賣我的那個人只是一個 私人二手賣家 並不是專門在賣仿冒品的 這樣CLOT那邊會採取行動嗎?她會被罰款多少呢? 如果我送保智之後似乎要民事求償才能討回我自己的款項 到時我必須自己請律師嗎? 民事訴訟很麻煩嗎? 因為我也快要當兵了 不想一直拖 但是他的態度又很不負責 實在是不想就這麼算了 想請問一下有經驗的大大 我該怎麼辦呢? 感恩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1-05-13 20:51
只要是訴訟程序,大概時間通常不會太快,跑法院是必須的,所以如果你又即將當兵,可能也無法常常請假出庭,此時可考慮委任律師出庭,不過這要衡量每個人經濟狀況,及個案的實體利益大約多少。
through1988 101-05-13 15:39

今年二月在奇摩拍賣上跟一個私人賣家花了5千購買了一件二手牛仔褲 到了5月才發現是仿冒

然後跟賣家要求退貨 但是賣家堅持他賣的是真品 還說說不定是我會偷換一件去栽贓他 如果他一直堅持是我偷換一件栽贓他該怎麼辦呢  

我去保智大隊報案的話 該如何求償拿回購買的錢呢 如果賣家不願意和解民事訴訟求償的話

流程是怎麼樣 會很複雜嗎? 有需要請律師嗎? 因為我只是個學生 沒有這麼大的財力 為了這件褲子我跑了很多店家驗貨 也浪費了很多時間心力 ?我該求償多少比較合理呢 麻煩了 謝謝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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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 101-05-12 11:41

1.請問某人在臉書上發表對他人有恐嚇誹謗等言論時,這些文字是否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呢?

2.若當此人又將臉書這些恐嚇誹謗之相關發文刪除後,告訴人是否有權透過法院或其他機關發文申請調閱這些被刪除之發文證據呢?

3.承上項(2)若有需要提出申請,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可能成立呢?

4.承第一項(1)在臉書上發表之言論,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具備恐嚇誹謗之成立呢?

上述四點,煩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臉書上發文恐嚇他人,還是會構成恐嚇罪的。

如果對方刪除了發文,雖然司法機關可以發文給臉書公司請求函覆當時對方的發文,但是因為臉書公司位在美國,不見得會回覆司法機關的詢問。

所以,如果有這種情形,建議你先把相關的資料列印下來。

雯雯 101-05-11 19:42

律師您好:

我的友人被人誣告,事後證明對方係假造證據,現正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中。請問訴訟當時我的友人因回國出庭所付出的機票費用是否可以求償?又因當時友人在國外工作有時無法出庭,以致必須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是否也可以請求律師費用之賠償?謝謝大律師的回覆!

林智群 (klaw) 101-05-11 21:53

機票錢與因此無法上班的收入短少,都可以向對方請求,不過律師費部分不見得可以請求,因為你也可以選擇不請律師,律師費不會被認定為必要費用

阿俐 101-05-10 13:43

律師您好

提告損害名譽之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證明被告罪行成立,我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被告基於要讓我生意做不下去的犯意,在我的營業場所公然辱罵我好幾次,使我人格遭受質疑.影響生意,我要求他補償我虧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已經附訴訟狀到法院,但是被告答辯狀聲請駁回我的訴訟,請問律師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法院會裁定嗎?

回覆 阿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提告損害名譽之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證明被告罪行成立,我附 ... (恕刪)

 已經起訴

 在附帶民事部分就看還有無其他證據資料提出

 如果沒有法院就依法審酌

蔡明哲 (阿哲) 101-05-10 23:50

 你不用擔心,被告的答辯內容通常是這樣,法院還是會依證據資料審判,你如果還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提出的就盡快提出,否則就等法院開庭,法院最後還是會作出裁判的。

1.一般來說,「被告答辯狀」僅是對方所提出的意見,但最後的判決仍是由法院依照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所得出的心證作成。所以因為您的刑事部分已經成立,這時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又如果對方再繼續到營業場所公然侮辱的行為,也可提出給法院參酌,而且甚至可認為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您的營業利益,請求相當於營業損失數額的賠償

2.關於對方的答辯狀,建議您仔細詳讀,看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或漏洞,並針對被告提出的答辯作出回應,向法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當法院得出心證後,法院就會依職權下判決。(參照民法第18、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195條)

我國司法院有提供書狀範例供作參考,網址如下,請自行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9.doc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R 101-05-07 16:04
去年7月底,發生一場車禍,當時警方筆錄記載無人傷亡,中間經歷幾次調解,但車損金額雙方一直談不攏,後來對方突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對方小孩脖子扭傷,,之後鑑定結果是我方全肇責, 目前在一審判定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我方上訴二審,最近即將辯論。 當時在一、二審準備庭時,因為對方有提出診斷證明,又怕不認罪會加重刑罰,於是認罪。 最近為了辯論又將資料翻閱一次,發現診斷證明是15天後才開立的,且只註明為脖子扭傷,診 斷證明上還加蓋了不得訴訟用的章,我能不能在辯論當庭提出不認罪,理由是 1.沒有證據直接證明小孩受傷是因為車禍所受傷 2.診斷證明離事故已逾二星期,如何認定此傷是因車禍導致 3.警方筆錄也無人傷亡 先認罪後又提出不認罪的抗辯,是否有機會勝訴呢?
林智群 (klaw) 101-05-08 17:44
認罪後要改主張無罪,會讓法官認為你態度不佳,請自行斟酌
韓雨 101-05-06 16:23

律師 您好

          小弟於5月2日下午與妻子因為剛滿月小孩哭鬧問題發生口角.當天傍晚妻子趁我睡覺把小孩帶走.我於晚上七點多醒來發現妻子與小孩不見馬上打手機詢問.叫妻子把小孩帶回來妻子說他不要.因為妻子曾燒炭自殺也曾經約我一起去自殺.擔心之於當下我有至派出所報案協尋.當夜也馬上趕至妻子彰化娘家.也說沒有回去聯絡不到人(手機都關機).隔天5月3日我有致電妻子的媽媽說我有至派出所報案.晚上妻子的媽媽就來電說有找到人了在妻子同學家.5月5日我有至妻子彰化的娘家.想要看小孩.他家的人卻以小孩子在睡覺為由不讓我見到小孩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起略誘罪的告訴

離婚訴訟上對於小孩子的監護權是否對我有利

麻煩律師大大 

                       敬上萬分謝意 感恩

 (1)本件情形原則上不成立刑法略誘罪,因為略誘罪要讓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才會成立。因為你們還未離婚,雙方都有親權,對方也是法定監護人,所以對方帶走孩子,原則上還不會成立略誘罪。

(2)如果要提離婚訴訟,您確實是可以依據對方曾經燒炭自殺,又私自帶走小孩可能令小孩遭致為危險,也曾經約自己一起去自殺等影響婚姻破裂情事,認為已經屬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此時因對方有危害小孩生命的可能,所以監護權判決給你的機會是很大的。

(3)而在訴訟期間,可要求法院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要求小孩歸你,不然也可通報社會局,請他們依職權向法院申請歸你亦可,以保障小孩在此段期間不出意外。

(參照刑法第241條;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韓雨 101-05-17 13:54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本件情形原則上不成立刑法略誘罪,因為略誘罪要讓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 ... (恕刪)

請問律師

             那是否我也可以至老婆的娘家強行把小孩抱回來.也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萬分感謝  感恩

林咪咪 101-05-06 00:22

從小未盡扶養責任的父親現在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從小父親就酗酒、賭博工作薪資從未供應家庭生活所需,家用支出都由母親做家庭代工養活我們,且我們長期遭受到暴力的對待。民國75年,父親因酒駕受傷後就未積極工作,整日閒賦在家酗酒,酒後即對妻小拳腳相向。當年並無驗傷證明或警局的報案證明。民國76年,母親帶我們回到外婆家居住以保生命安全。民國78年協議離婚監護權歸女方。從此之後從未聯繫。今年一月,號稱姑姑的人找上門來,說我父親因中風需入住養護中心,要求我們辦理放棄親子關係以利他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經諮詢之後,已跟對方說明並無法放棄親子關係。因此對方至法院申請訴訟,要求我們必需支付我父親在養護中心的費用。理由是:未離婚前,他曾撫養過我們數年。 想請問律師

 1、我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我們要證舉他並未撫養我們嗎?

 2、通常這樣的官司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有結果?

3、調解法律效力嗎?

感謝您們的回答~

回覆 林咪咪 的發言內容:

從小未盡扶養責任的父親現在要求 ... (恕刪)

 1.沒有被扶養應該是消極事實

?   法律上應該是由對方舉證

? 2.訴訟程序如果一審應該6個月左右

?   如果要三審確定可能需要一年多的時間

? 3.如果願意調解當然有法律上效力

MING 101-05-05 13:28

因「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月13日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法定期限申訴如左:
請求
退還本公司履約保證金肆拾萬元整及禁止本公司投標權一年結果撤銷

本案已先發文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
但申訴結果不受理 "原因非屬政府採購案件" (因為政府財物變賣 非屬採購法權限 也非屬採購案件)

〔已退件回來〕

PS.政府財物變賣 常引用採購法 但一遇到問題 每每都搬出財物變賣非屬採購法來踢皮球

但回文敘明可向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處理四十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因為訴訟案件曠日費時且不知道能打贏政府官司大約機率多少?
如有50%以上機率可贏 才可能向高等行政法院送件訴訟

以下為陳述書內文

主旨: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說明:
一、 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如欲至提貨地點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投標截止前,有先至本標物地區(第五區中和區)現場實地瞭解;但本案為100年12月26日結標,100年12月27日開標,因100年度分類模式與101年度分類模式有相當大的不同;100年度為中和區單一區招標且塑膠不分類(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其他雜塑膠類、塑膠袋...等);而101年度則改將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第四區為(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第五區為(其他雜塑膠類及塑膠袋類),且本案投標截止前,100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變賣契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故中和區隊依舊以100年度廢塑膠類不分類模式作業,並未先施行101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分類模式,故於投標截止前無法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真正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


二、 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標的物,為塑膠類首例分類模式,且因100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廠商合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分類法依舊為不分類變賣,且未啟動輸送帶運作分類(如圖1、圖2),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日星期二尚能瞭解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實際分類模式及實際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清潔隊作業方式為輸送帶人工挑選,且為101年元月2日才開始啟動輸送帶分類,並僅挑出101年度廢塑膠類第四區標的物(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而其餘未經挑選可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由輸送帶尾端直接漏下,並未額外撿拾垃圾及非本資源回收類項目,造成一般垃圾與本案標的物夾雜情形嚴重。


三、 招標單位應於廠商投標前實際呈現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或於招標文件內安排指定日期,運作乙次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避免廠商於投標前無法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實際標的物品質,且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所言,更應先行運作101年度廢塑膠類實際工作狀態及標的物品質,以利廠商評估,避免造成估價錯誤,而衍生後續問題。


四、 本公司自元月二日第五區(中和區)輸送帶分類模式啟動後,瞭解運作方式及標的物品質時,於元月三日口頭告知區清潔隊標的物品質問題,並於元月四日口頭告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無法辦理簽約,於元月六日正式委請法律顧問發函 (文號100德律函字第010601號)告知拋棄得標事宜。
五、 據「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故依此條款之規定,未完成簽約,投標保證金理應沒收,但扣除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後,應返還本公司逾繳之肆拾萬元整。


六、 貴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元月13日回函(文號北環衛第1011047322號),第三項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本公司就標的物與雙方互相意思並無達成一致,以致無法辦理簽約,更於得標後開始提運時立即反應無法繼續提運且要拋棄得標,貴府環境保護局不應利用本公司善意配合,於重新招標完成前,本公司發函內文敘明可持續配合提貨,因此反證此舉已有提貨事實存在。


七、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
     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而政府
公務機關單位之招標變賣行為更須嚴謹,「招標採購、合約簽訂、廠商施作之原則」;故本案更應將採購日期提前,以避免合約製作完成且尚未簽訂完備,卻須請廠商先協助提貨,衍生後續問題。而本契約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1條第四款既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語,顯見訂立書面契約之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枉書面契約簽訂前,本件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得標者逾期不辦理簽約之前提下,依該須知即視為拋棄得標。如果一經決標,雙方契約即生效力,則第11條第四款之規定,豈不自相矛盾而形同具文?因此投標須知貳、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解釋為,若得標者辦理簽約,則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始為合理,顯見貴府環境保護局上開函文實有曲解法律及投標須知之真義,強行解釋雙方契約業已成立,其論據實有錯誤。


八、 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0日發文(文號101012005)再次聲明拋棄得標,若機關需要並通知可協助配合提貨乙週;本公司又於元月31日接獲機關通知希望協助配合提貨;且於二月七日「101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第五區)」會議紀錄共識(文號北環衛字第1011191491號),貴府環境保護局請本公司協助持續執行至貴府環境保護局重新辦理招標案之決標日止。


九、 真正的停損乃在於當下直接拒絕繼續提運,本公司基於商誼及協助服務的態度於年節期間及一般日皆配合第五區(中和區)提貨,避免造成第五區(中和區)場地堆積,進而產生清潔隊之困擾,而持續協助提貨乃造成本公司持續之損失。


十、 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五區(中和區)變賣案,本公司標價為每公斤肆元?角陸分,已綜觀國際情勢、物價、市場行情等風險性因素,且本公司曾於99年度以伍元捌角貳分得標並承做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故以肆元?角陸分標下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為合情合理,並無過高追價;孰不知投標前因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並未先行呈現更改後之輸送帶分類運作模式,及分類後之品質,造成本公司估價錯誤,更沒收本公司投標保證金以外之金額及停權投標權利一年。


十一、 且依「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及「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其招標文件中,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投標須知卻於第十二條第五款更改為(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故第一次招標文件顯然有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應以第一次文件為準。


十二、 在此申訴案中,本公司實乃主要受害人,且已亦遭投標機關判定停權一年處分,已蒙受重大損失,且就行政裁罰與個案情節輕重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於個案中造成處罰過苛之情形,該裁罰即屬對於人民權利過度之侵害,此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闡明:例如,釋字第641號闡明:「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85號亦闡明:「……惟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大法官並要求法院等應於個案中依案情予以斟酌:「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於本案中,相關單位應就招標內容疏失之處負一部份之責任,不應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本公司。


十三、 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故本案本公司雖無法辦理簽約手續,但善意配合機關提運元月份本案標的物,並依規定繳納貨款。採購機關應依本契約所佔比率計算,將本公司於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以外之金額,共肆拾萬元整,返還本公司,並負擔本公司申訴費用

麻煩幫忙評估能勝訴的機率約有多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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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涵 101-05-05 04:32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ymc 101-05-16 11:17
您好 由您所提供的資料(如各個財產處分與取得的時間均未提供)尚無法判斷是否可達成您的訴求, 因此請您參考民法第1020條之1、第1020條之2、第1030條之1與第1030條之3。
徐靜涵 101-05-05 04:31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徐靜涵 101-05-05 04:31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施嘉鎮 (施嘉鎮) 101-05-07 15:41
夫妻之一方是否會受到另一方之債務所拖累,這要看該夫妻是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而定? 建議妳可以直接找律師電話詢問詳細狀況
徐靜涵 101-05-05 04:30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文志榮 (阿照) 101-05-07 17:54
一、可否訴請離開,要看看你先生長期在國外,是否構成惡意遺棄,這一點可能要研究。另外,你們夫妻是否已達水火難容地步,也是構成離婚的要件。 二、應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應限於婚後取得且是有償取得的財產,配偶一方如果在五年內惡意減少並處分其婚後財產者,依民法1030之3條規定,該被處分的財產應追加計算為其人之婚後財產。 三、同樣地您如果也要處分您的財產,您先生可能也會用1030條之3來主張,至於您是否要抵押借貸法律上就沒有限制規定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文志榮律師
徐靜涵 101-05-05 04:30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5-05 07:18
需先將相關資料蒐集完整後當面作咨詢較為清楚。
徐靜涵 101-05-05 04:28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徐靜涵 101-05-05 04:26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您好: 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保護問題,現行民法有1020-1條撤銷他方無償、有償行為致損及另一方之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2婚後財產計算及1030-3追加計算婚後財產等足皆保護夫妻一方剩餘財產分配,以上條文敬請自行參閱
徐靜涵 101-05-05 04:26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5-05 20:24
離婚的部分,如果男方是有正當理由而長年旅居國外,你恐尚需有其他理由,否則不易離婚。另財產部分,你可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1至第1030條之4等規定。
徐靜涵 101-05-05 04:24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潘艾嘉 101-05-10 16:28
徐靜涵 101-05-05 04:24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5-06 00:50
你如果想訴訟離婚的話,建議還是找個律師直接面談比較妥當,網路上打字回答只能回答個大概。 依你所述,你先生如果在一定時間內脫產的話,法律規定,還是有可能會被算入他的婚後財產,所以你不需過渡擔心,但細節如何計算建議還是當面跟律師討論,可能會比較好,至少用電話
徐靜涵 101-05-05 04:24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你只能追溯近五年內他處分掉的財產 同理.....你現在脫產也要等5年後 他才追不到你的財產
徐靜涵 101-05-05 04:22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1.如果認為先生無償或有償處分財產影響你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可以提出撤銷訴訟 撤銷其行為 2.如果沒有其他證據提出 僅以先生在外地工作 要構成法定離婚事由並不容易 你還是必須將夫妻相處等具體情形提出才有辦法判斷
徐靜涵 101-05-05 04:21
律師 想請問你 我很早前就想跟我先生離婚 可是他都不肯簽字 所以想用訴訟離婚 因為先生長期都在國外很少回來 還把他名下的財產辦理脫產了變成有代款負債 而我本身名下有一棟房子跟一台車子 我們有2個小孩 若我現在訴請離婚 我要怎樣追回先生已脫產財產 還是我要怎麼做才能保留住我名下的房子車子 因為怕先生現在已脫產變負債 若訴訟離婚怕先生會訴訟剩餘夫妻財產分配 那不就變成我要一半給他 請教律師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們離婚後先生無法求償我名下的東西 還是我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把房子車子賣掉或者是把房子拿去借貸 若我這樣做 我先生能以法律追回我名下所賣掉的東西嗎?還是我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名下財產動產 那像這樣訴請離婚成功率高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您先生脫產行為,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可追加計算他五年內所處分的婚後財產,當然若您現在脫產,您先生也可以主張追回計算,本件要打離婚訴訟仍可能會有理由,由於又涉及到小孩監護權,因此該訴訟最好請律師協助幫忙,較為適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楊佳郁 101-05-03 14:51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潘艾嘉 101-05-03 15:57
您好: 如果當初您簽署的委任契約或報價單上,載明一定庭期的限制或案件複雜可增加收費等,律師在斟酌案件實際狀況後,便可以向您額外酌收費用。 但如果您經濟狀況有困難,其實可以直接跟您的委任律師討論溝通,畢竟案件還要進行下去,雙方能有良好的互動跟溝通是很重要的。
楊佳郁 101-05-03 14:50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按照規定你不需另外付費 但我只能說~~收費五萬的情況 如果遇到開庭超過4次 我也可能跟當事人商量酌增酬金1-2萬 不過這是看你的律師辦案有沒有盡心 得到你的肯定 基本上我向當事人請求酌增酬金 當事人都會付給我 但如果不付 我還是努力繼續幫他打完一審 畢竟 信任與約定是無價的
楊佳郁 101-05-03 14:50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文志榮 (阿照) 101-05-04 12:57
您好﹕有時會有這樣的狀況,不過案件是否複雜,律師在接案時應該有所預見,所以儘可能在簽約時說明狀況,不然會造成不必要的紛爭!
楊佳郁 101-05-03 14:49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陳政宏 (陳狀師) 101-05-06 12:54
有時候如果跟預期的差太多,是有可能酌收,但是大多情況律師會選擇自己接受~
楊佳郁 101-05-03 14:47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5-04 00:20
這個我實在不方便多加評論,律師委任當事人間是著重高度信任關係,一般在委任當下,我都會詳細評估這個案件的繁複程度,再跟當事人報價,事後應該不會再跟當事人增加酬金,同樣的若「很快」就結案,我也不希望當事人要退還部分酬金。 不過話雖如此,有時在極少數情形下,發生了委任當下沒有預期的重大因素,導致律師成本遽增,此時就看律師怎麼想了。不過我覺得站在當事人的立場,如果雙方間發生信任度動搖,這才是你要考慮的地方。
楊佳郁 101-05-03 14:46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確實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 不過如果你們合約沒有特別約定 是沒有這樣義務另外付費 不過如果是外地案件 律師確實有成本考量 為了讓律師能盡力辦案 可能你還是需要補貼一些成本(閱卷費 交通費)
楊佳郁 101-05-03 14:44
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有委任律師訴訟.有委任律師5萬 當時有簽委任書以一個審級結束.現在還在一審中.但是現在我委任律師卻說我的案件複雜要常去閱卷.又說案子時間拖延太久很麻煩.所以要在多收我錢.但在委任書有寫說委任以一個審級收費.那現在我的律師以這些問題說要跟我多收錢.請問大律師.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在付錢給我的律師嗎?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問題仍應回歸您們當初所簽訂之委任契約,若委任契約中有特別約定,當然就須依照契約給付,但若契約無約定,則應視當初委任時有無另外口頭約定,若無即無請求的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河 101-05-02 22:11
想請教各位大大,若債務人甲方欠債權人乙方100萬,且有開立借據並經公證,
唯未訂立償還之期限;而甲方另欠乙方一筆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
自開立借據後,甲方每個月以5千之金額匯款至乙方本人之帳戶裡,
至今日已快還清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而乙方現在之年齡70多歲,
無任何身心和精神障礙之問題,且為公務員退休,但乙方之子,
也就是丙方近日得知乙方有此債權後,以乙方之名義寄存證信函給甲方,
民法第478條摧告甲方返還此債務,且多次至甲方之住所要求甲方開立本票,
以還清乙方債務,為得就是乙方之債權所得可以直接由丙方收取,
若甲方不開立本票予丙方,就準備控告甲方,而丙方號稱乙方年老,
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處理自我財產,故授權由丙方來代理乙方此債權之催討,
但甲方自始至終皆未接獲乙方授權丙方來代理債權催討之任何資訊與通知,
亦無開立授權代理之相關字據予甲方,且丙方是個生意小開,
乙方亦已將名下財產過戶予丙方了,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方應如何處理此事件較為妥當??是否可以不簽本票? 若最後得上法院訴訟,甲方該如何處理呢??
郭靖 101-05-02 15:59

如題,借錢給沒過面的網友,和對方約定好分期償還,但剩3萬元逾期不還,且事後發現當初他借錢的理由有問題!

(對方說他在x碩企業上班,所以我才放心借錢給他:但我事後打電話到x碩,x碩企業並無此員工)

我已寄出存證信函,但對方都沒有任何表示,所以我想請教:

民/刑事能否同時申請,就是民事申請[小額訴訟/支付命令]、刑事申請[對方詐欺]?

還是說有所謂的[刑事附帶民事]或者[民事附帶刑事]?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當然可以民刑事同時提告

若要刑事附帶民事

則需等到刑事起訴後才能提

差別在於後者不用繳交裁判費

另外本件要構成刑事詐欺可能會有困難

實務上可能也會認是屬一民事糾紛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回覆 郭靖 的發言內容:

如題,借錢給沒過面的網友,和對方約定好分期償還,但剩3萬元逾期不還,且事後發現當初他借錢的理由 ... (恕刪)

 1.如果分別起訴及告訴民 刑事可以分別為之

 2.如果要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必須刑事審判時始可提出附帶民事

    所以必須先提出刑事告訴

    不過如果要附帶民事  要注意請求時效的問題

郭靖 101-05-02 17:25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郭靖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謝謝 張Law

我明白了,如果有足夠的舉證,我會分別民/刑事同時的,感謝

郭靖 101-05-02 12:42

如題,請教一下,??金額只有2萬元,請律師不划算,所以想要申請支付命令,但不管證據有多充份,對方好像都可以提出異議然後失效...那後續該怎麼辦?

(1)小額訴訟需要請律師嗎? 如果不用,那我是不是就不要申請支付命令了,直接申請小額訴訟?

(2)申請支付命令後,若對方提出異議,那我之前申請支付命令繳給法院的500~1000服務費是不是就浪費了?

沈恆 (沈律師) 101-05-02 14:0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郭靖 101-05-02 15:56

謝謝 沈Law

那這樣子還是先作支付命令的動作好了,謝謝建議 ^^

matt 102-11-15 14:08

請教沈律師

提出異議後(我是債權人), 案件移轉開庭應該如何處理? 訴訟是否會拖得很長?

如果像這樣的案件是否需要請律師訴訟費用大概需要多少?

Angel 101-05-02 11:52

想請問女生已經懷孕7周,但是與男生討論後男方不想結婚,兩人皆已經滿20歲,女生想生下小孩並對男方索取扶養費用,請問在此時可以提告嗎?若是等小孩產下才提告覺得有點晚,請問這當中的時間有什麼對女方有利的方式?另外請問此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孩子產下後就算沒有結婚,以後身份證上父親那欄也是可以標示為男方嗎?

 

 

 

回覆 Angel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女生已經懷孕7周,但是與男生討論後男方不想結婚,兩人皆已經滿20歲,女生想生下小孩並對男 ... (恕刪)

 請求扶養的前提是必須父親法律子女

 由於女方與男方沒有婚姻關係

 如果男方又未認領

 男方與該子女法律上則無親子關係

 必須透過強制認領訴訟解決

 而懷孕中提強制認領之訴

 法院多會駁回訴訟

 畢竟胎兒還小

 要驗DNA有其困難性

 

 不過如果生父有一定之表示

 表示該子女為其子女

 那就有合法認領

 自然可以請求扶養

Angel 101-05-02 13:08

 

 先感謝您的回應,還想請問"一定之表示"的定義是?因為目前男方不想結婚,是不是只要有驗DNA就可以強制認領,另外若男方是表示無工作或是名下沒有財產的話呢?這樣扶養費用的部份是不是沒有辦法拿到?還有,男方的母親揚言要將小孩送出國,說我們告他也沒也用,請問是真的嗎?

回覆 Angel 的發言內容:

 

 先感謝您的回應,還想請問"一定之表示"的定義是?因為 ... (恕刪)

 1.認領  比如說有表示這是自己的小孩

   或是有給付金錢給妳們母子

   因法律有規定撫育視為認領

2.如果男方確實沒有財產

  你的確可以無法取得扶養子女費用

  縱使男方家長有財產亦同

  因為日後是否有遺產可以繼承都在未定之天

3.男方如果要出國你也無法有任何方法阻止

   畢竟這是他的自由

4.如果子女出生後且提強制認領

  策略上是可以考慮提出遺棄罪告訴

  不過法律上這無法構成犯罪

 

Angel 101-05-02 17:34

 謝謝熱心回覆。請問男方成為被告時收到法院傳票而不出席,是否有罪?倘若人在國外就可以不用出席嗎?另外,我需要留著什麼證據證明有出錢撫養?因為有時金錢給予不一定有證據遺棄罪,在小孩有母親為監護人的情形下,是可以控告父親遺棄嗎?網路爬文諸多說法,希望得到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很感謝您。

酒桶裡長大 101-04-30 17:18

請問~~~1.撤銷緩起訴處份書~

 

內容~~位於指定之期限內.項本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230義務勞務.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5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為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問!!!因工作之原因有詢問過地方法院和公益團體.皆回答說等時間到收到通知再說.日期到期前至地方法院詢問.須從新開庭!!!再等候通知....

之後工作人員又問說.那你有錢可以繳嗎?當事人回答:有!...工作人員卻回答說:你有我們也不敢收...這到底是甚麼情形???

須等候法院再通知從新開庭嗎?

麻煩請幫助我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30 17:48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您之前的緩起訴處分,其實是「有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條件是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而如果沒有按時完成的話,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案件,甚至起訴犯罪。由於檢察官緩起訴的條件是義務勞務,而非繳錢,所以即始繳了錢還是不符合義務勞務的條件。如果您對於撤銷緩起訴有意見的話,可以在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交給檢察官聲請再議。如果已經移送法院,代表已已經起訴或聲請簡易處刑判決,這時候都要法院來處理;至於法院通知開庭時,您還是有到場之義務。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253條之3、256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