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而僱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也會違反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已經很有可能被警察盯上了,建議你先回想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時間為何?跟誰聯絡?誰要你提供帳戶?提供帳戶給誰?種種跟本案有關之一切事情,均把它記載下來,然後可能要準備接受警方的調查了。你把事件來龍去脈記的詳盡,有助於你日後案件的發展。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
回覆 司法還我清白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跟您是完全一樣的情形受害人,請問您出庭了嗎?要私下留聯繫方式交流嗎?謝謝。 ... (恕刪)
我目前也有一樣的狀況,而且目前已聯絡不上當初的介紹人了
請問有人有後續的資訊嗎?這樣要怎麼辦才好!
律師們好, 我本來在一間拉麵店服務,差幾天就滿三個月了, 但因為家裡因素,無法繼續再原職場上班, 也在事發當天跟老闆告知並跟他請辭, 因家裡急需用錢,且須跟他拿我本月已做了16天的薪水, 在電話中老闆也答應, 但是幾天過後,老闆開頭以勞基法為理由,而含糊不清地向我說明做為推託並不打算給予我多做16天的薪資.
起初,老闆已告知我應徵的內場的月薪是27K~30K 從早上十點做到晚間九點,中間休息一個鐘頭,且月休4~6天(排休) 並且說明要我先繳交制服費1000元,以及試用期前三天的錢會在公司任職滿三個月之後會給予退還和發放 在面試時,我有注意到公司都無明確的開立發票給與客人 所以開始工作後,老闆娘曾拿著一張自己製作的表格,說是要保勞健保 並且不是以正式規格的投保表格跟我們要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而如此,我不敢唐突的繳交我個人隱私資料給予公司 進去之後我知道公司還有一家分店,也是沒有開立任何發票給與客人 錄用前後公司也都沒有給我們簽立任何契約, 所以至今這是我第一次沒有繳交身分證影本給予公司投保勞健保
當我進去做第三天之後,老闆已確切告知我為正職 因我剛進去時為2月21日,月薪以25000(月薪)/30(天)X4(實做天數)=3333 其實我進去的時候已經做了7天因要扣除剛進去老闆口中的條例 扣除試用期三天(在三個月後發放)+扣除制服費用-櫃台失現223元=實際領2110 但是在二月應為去除以28天才對,所以因實際給予我2348元才對,少238元 等於一天下來十個小時我只領到527.5元 而做到5月多,發現前兩個月的月薪都是以26K為底薪只是其中全勤獎金多了1000元 底薪其中包括本薪19100+獎金900+保險津貼2000+全勤獎金2000+逾時津貼2000=26K 我因而詢問老闆為何是領這樣的數字,而他告知我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清楚劃分內外場 再開始前老闆並無告知我過,且他們付給我的薪水26K為外場之薪水底薪 跟一開始談的根本不同 並且我正職的時薪還未比工讀生115元來的高 其中這樣以超過正常時數,而用一些不明確的說法來加上去算我的薪水,這樣是正常的嗎? 而我做滿二個多月後,老闆也給予我店長之職位,要我幫忙教育新進員工以及處理分店之大小事務 但是薪水卻沒有因為這樣而跟著水漲船高,幾乎每天都還因為工作而延遲我下班時間20~30分鐘
我想請問的事是,
1.我還能跟雇主去拿取我工作時數所換來的金額嗎?
2.因為我離職而造成店裡業績有所虧損,那理應全數被扣光嗎?
3.而我擔心老闆以勞基法來做為回答,我應該怎麼樣去回應比較恰當呢?
4.我還應該能領回多少的薪資才是正常呢?
我與一位外國人合作多年,主要事由是因為合作的外國人夥同他的同伴將辦公室現場搗毀並搬移理面的機具與物品。我給他要付出租點的電費費用他花光以後還跟警察局筆錄說是我沒有繳電費,除了他將整個辦公司與生產工具搗毀無法運作以外,而且因為不是現行犯,他在警察局出來的幾天時間已經出國了,留下一堆爛攤子。
我在斷電後數日回到辦公室發現物品被搬移,現場被破壞馬上報警,並且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有同夥協助他搬移物品,警方在當時已經將大樓影帶跟相關證物帶回。但是我發現偵察過程中檢察官根本沒有去看監視錄影帶,是我後來提供他擷取畫面資料甚至讀取的播放器程式( 是我自己花好幾個晚上把那些監視錄影帶看完,在去擷取畫面,到底是誰拿到證物在查案????!!!!連大樓管理員也陪我看影片...真是汗_-.-||| ),除此之外,我還提供他當時協助搬移的另一個外國人名子跟資料。在協助調查的時候,我注意到檢察官根本連我寄給他的資料都還沒有閱讀(約寄給他一個月),還在偵查時跟我說:
知道這些人的資訊你會比較清楚。
當時還沒有會意過來,結果是檢察官根本連我整理的資料都沒有看。已經將資料提供給他,甚至車牌跟身分證字號,只是一直要跟我要清單,也不會注意我已經把他的問題投以說明。我從來也沒有遇到這樣的刑事案件(正常人也不會想去遇到這種事情),檢察官竟然對我說:
你應該去請教一些有法律常識的人。
我知道他可以這樣說,但是整個過程不是在警察跟所有人面前呈現的很清楚,所以我不懂法律也是我的過錯嗎?我要是可以查案的警察同時也要是懂法律的律師才可以出現在法院嗎?我也一肚子狐疑,那報案是要幹嘛?
這個案件涉及的其它項目比較複雜,因為還有業務合作項目跟債務清償的部分。不過遇到檢察官的態度,發現要提告並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雖然我在受到搬移工作現場的時候( 外國人與同夥將事發現場辦公室搗毀跟搬移有價物品 )已經提據當時的現場錄影帶跟警方在數日後與那個外國人的當面清點,可是檢察官卻要我提具完整的損害內容清單。但因合作多年,這個外國人的所有付款跟公司 接洽都是我在運作跟我的名子,他根本也沒有能力去提供任何單據甚至個人收入,只是靠技術接洽威脅我必須給他錢,所以也沒有所謂的薪資收入。
重點還有我提供的同夥涉案人資料,檢察官竟然在詢問過程中被我發現他根本沒有看,還問我是我要提供他資訊。我是真的覺得很瞎,雖然這似乎是平民百姓遇到法院提告的苦,我是希望的到一些方向的協助,我已經遇到很惡劣的合作人,不知道潛逃出國足不足以形容這樣的外國人(歐洲人),又遇到這樣瞎的檢察官。無論是侵占罪或是其它罪名,在這樣的檢察官還有我根本也沒經驗的狀況,我又能討到多少公道?至少這會是我在債務協商商的憑據之一,但是這樣的辦案態度,我提供的另一個外國人資料因為是個學生,也快要離境,難道我要在去警察局報案一次說這其它涉案人竊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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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因公司欠薪,本人與公司負責人進行勞資調解並成功。
內容為分12期償還積欠薪資,至本月已償還2期。
今日負責人來電說: 他已經從公司退出經營與股份,並不再擔當負責人之職務。
並表示債務依舊由其償還,因擔心公司方不會處理此欠償薪資,故要與我討論,希望簽署一文件表明由舊負責人償還,以保障我權益。
1.積欠薪資與調解時,其均擔任雇主與負責人之角色,今天他退股退出經營及可擺脫積欠薪資之事實? 我僅能向公司方繼續求償?
(照他說法公司方已掏空不會有人處理此債務)
2.如其有誠意,繼續償還即可,為何要再簽署所謂"保障文件"? 詢問他文件內容也說不太清楚,只說要見面討論。
這雇主狡猾成性,與其交手實在不愉快,希望有專業的律師能幫我解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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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你要注意你的債務人是誰 應該還是公司 負責人只是代表公司而已 所以如果要簽立相關文件可能還是要注意 否則會影響你自身權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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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是今年2月底 我先描述一下車禍當時經過
我們開車 對方騎車
後車輪已過半(做筆錄有說明 警察畫的圖也明顯)
對方車速過快撞上我們(號誌為閃黃燈)
因那邊沒有監視器
而對方的筆錄一開始說 不知道xN
與當時情況極為不符
這也就算了 我們願意趕快讓此事情落幕
於是對方提出賠償金額37萬元
然後我們盡量壓低 15萬 對方說可以接受
對方受傷的狀況大致為 腿骨折 最為嚴重
我主要想問的是
對方開出的賠償明細有些問題
Q1:對方有請看護 2000/天 照顧60天
但照顧人是她的姐姐 (不清楚是否有看護執照)
請問這項賠償合理嗎?
Q2:對方薪資開出23000/月 6個月
需要請對方拿出薪資證明且要醫生證明嗎?
Q3:現在還在申請調解的階段
若之後上法院 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是她們撞上我們的
但真的就只能這樣嗎 ?
Q4:若對方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者執照的話
【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裡面寫到「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意思是指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一方,若不符該裁定,還可以藉由其他方式去改變這裁定結果,是嗎?
【全勤獎金】
公司未依調解記錄結果,於5月12號將該筆天車訓練費用9,150元匯入我的戶頭,只匯了5,150元,得知這結果,翌日旋即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但也就在今天,收到了公司以掛號寄出的郵件,信件內文說道該筆4,000元扣款,是2、3月未達全勤的扣款,然而:
1.所謂全勤制度,早在102年12月時,因某位同事之故,老闆便廢除,且在當月即接下來的幾月份裡領薪資時,也未曾見同事(包含我)有因請假而被扣全勤情狀。
2.薪資明細條也沒有全勤獎金之欄位。(薪資明細條我皆有留存)
3.我於103年3月31離職,期間102年11、12月,103年2、3月領薪資時,皆沒因請假而被扣全勤一事,公司卻遲至5月13日才將這因之前調解記錄結果必須給付的天車訓練費用的差額4,000元款項給變更名目,說是2、3月份未達全勤而扣款。
以上三點。
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於法有據?我應當如何捍衛我自身權益?」
懇求律師們的專業回答,俯首再拜!
可再跟資方溝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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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為這樣寫?如有錯誤,還望修改指正,謝謝。
「敬啟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勞資爭議調解乙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合意,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年5月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經台南市政府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致查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差額新台幣4,000元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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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先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再依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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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3.12.23至新北市中和某間公司任職,公司實際經營人於2014.04.14一早打電話告知我、並請我向全部現職員工(連我共3名)告知不必再進公司,在此前一週公司實際經營層級曾提及公司要搬遷至他處辦公。
因此,我與其他兩位同事就一邊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應在2014.04.10發放而遲未給付的3月份薪資,邊等待公司的異動決定。之後我等3人輪流再致電公司實際經營人等皆遭掛電話、不接,3、4月份薪資也沒有拿到。
公司於員工到職時有取走員工的身份證影本、帳戶影本,說是要辦理勞健保與薪資轉帳,我們員工在2014的1月底發現公司沒幫員工辦理勞健保,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他們都回說在辦了、過兩天會辦好、最近比較忙一定會辦,又先給員工到職到2月份的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補貼,我們員工就只好等待;而薪資卻一直都是用現金方式發放,打卡叫我們用手寫、沒有薪水條,也完全沒用到帳戶(期間公司的固定員工+到職很快又離員的員工,一直都有維持超過5個人以上)。
以下是我等3名現職員工處理到目前的狀況:
1.4月中,向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會去函公司登記地址、公司實際辦公室地址遭「遷移不明」退件、去電資方也遭掛電話、不接,4月下旬調解會議當日資方未出席,調解會回:只要資方一直避不出面,調解會怎樣都通知不到資方,無解;
2.向勞保局、健保局詢問,兩個單位都查不到公司加入投保單位的證號(即自始至終皆未加入),且該公司在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13年註銷稅籍(這些都是這次各單位幫忙查出來的);失業補助、工資墊償我等3名員工都不能申請,這兩個單位回:同上,公司全數(地址、資方)去向不明,什麼都查不到(公司主體不存在),只能結案。
3.向經濟部商業司單位查詢,其回覆確有這間公司登記在案,但經濟部商業司也不清楚這間公司是否合法,最後該單位回:已轉檢調單位追查(目前待經濟部商業司回覆進度)。
想請問:
1.包括報警,警察都不太願意受理,說是民事,叫我們自行提告求償。可事實上,公司稅籍已於2013年註銷,仍對外大量招聘職缺,求職面試者不計其數、絡繹不絕,通知報到任職的也不少,公司看似擴大營業、正常經營(2014年初也搬到更大間的辦公室,還裝潢了攝影棚),而遭公司實際經營人以惡意辱罵、避不談聘僱薪資條件、無預警的一通電話就叫他不要來了…逼/辭退受害員工至少明確知道的就有超過6人,還有更多是叫來上班當天又叫他回家不用來了的,或叫他先來做個幾天,最後沒給薪水或只給車馬費打發的,應該有超過10人以上;公司對外宣稱是網路電視台,或直接說是電視台,也弄了有模有樣的攝影棚,可是不能用;然後,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不斷對招攬來的客戶說要他們拿錢出來投資,整個下來,感覺公司有點像是空的、做樣子的,這不算刑事嗎?
2.我們受害員工收集資料到現在,發現公司可能用大量招聘(公司有員工的感覺)製造有在運作的假象,也就是說,公司可能一開始就存在惡意不給付薪水的預謀,我和另兩名同事因為有實際的工作內容(網站設計、架構規劃、寫企劃書並負責對客戶簡報),所以前面有付我們薪水。其他像是攝影師、導播、節目主持人、後製剪輯、業務、行銷企劃,都是被應徵來做樣子,很多人都沒拿到錢(我也沒有全部人的聯絡資料,有的連叫啥都還不知,做3天、5天、10天的都被叫去外面跑,之後就不見了)。若公司是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騙人來做白工,這又算什麼?民事?刑事的?
3.我們現在可以進行的,法扶說,到地檢按鈴申告最直接,但相關費用我們都已經沒有拿到薪水2個月了,也拿不出錢來處理,無論如何,要達到「誰能幫我們有效追查到資方出面、且讓資方給付我們應得的工資、資遣預告工資、資遣費,然後,讓我們能先去申請失業補助度過這段頓失收入尋職的時間」,下一步該怎麼進行?
ps.事情發生的地點在新北市中和區,公司在經濟商業司登記的地址在台中。
感謝熱心的律師幫忙回覆,所有的相關資料(除了還在聯繫有來求職面試或被騙來做白工的人之外)大部份都整理好了。
以上,林小姐懇切諮詢(我另兩個同事都快放棄了,說連政府都查不到,我們能怎樣!但公司實際經營人等還繼續遷移他處在外面騙!?這是不行的!)
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至某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若未滿兩年即離職須賠償六個月平均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雇主回應請家人至事務所協商去留及違約金問題,但因年關接近工作量大增,家人與雇主無法順利約定彼此都有空的時間。至102年2月8日時,同事皆表示已領到上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我詢問雇主為何我沒有拿到薪水?雇主回應:「違約金都還沒談好領什麼薪水」於是家人憤而認為毋須再談,我便從此未再去上班。
過完年後2月18日仍未收到薪資,於是我發存證信函至事務所要求雇主給付薪資,雇主回應我無故曠職六天已違約,需賠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若要領回薪水請至事務所洽談違約金再一併處理。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一周後我拿回薪水。
昨天接到法院的民事告訴書,雇主向我求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132,000元、未辦理交接導致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元、我任職期間業務疏失短漏報客戶營業稅之國稅局罰鍰7,100元、前述業務疏失造成之商譽損害賠償100,000元。
起訴狀上寫:「該等營業稅申報作業,乃係被告原本業務範疇內主要負責之工作項目,且非被告首次接觸之業務,故實不應發生此類短漏之情事,核被告之行為,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為此向被告請求 .... (略)」但當時事務所內皆為新進員工,大家都只是第二次申報營業稅,因此當時事務所作業流程是:員工做好的營業稅交付老闆娘檢查,檢查有誤退回修改,無誤才呈報給國稅局,流程並非我一人作業完成即呈報國稅局。
另起訴狀上又寫:「因被告一再表示『其父親會至事務所與原告就違約金部份進行協商』等示意離職之語,故暫未給付被告薪資,用意係出於希望被告能主動就去留問題明確告知。」
想請教律師:
1. 積欠薪資的事實,會因為對方這番解釋而變成合理合法、我需賠償違約金132,000元嗎?
2. 未辦理交接所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是否該由我負擔?
4. 漏報營業稅之商譽損失100,000該由我賠償嗎? 應賠償之商譽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感謝律師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可能被僱主不當利用,並以此限制員工離職,像是最低年限過長或高額違約金,這樣的約款並不合理,特別是在僱傭契約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簽訂,受僱人無法修改的情況下,該條款可能會因為限制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並有顯失公平的情況而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行經支道未停車禮讓
而對方車輛跨越中線左轉 以及酒測值0.09(但是平衡測試有過)
鑑定結果出來是雙方皆為主因
最近進行了第一次調解
對方保險公司咬定我無法提出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只願意賠償基本薪資的一半(也就是大概快一萬),我方無法接受於是選擇提告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此時還沒提到精神賠償部分
我想請問
如果到時候上法庭 針對對方酒測值這點是否能提出?
(當初做筆錄時員警是說有過平衡測試就代表酒駕跟這起案件無關)
關於薪資雖然我只能提出在職證明 但是我每個月有房貸跟就學貸款要還 是否能作為一部份的佐證?
關於診斷報告聽說甲種的醫生會不願意開 那乙種的在法庭上的效力如何?
除了以上 還有甚麼比較需要注意的?
麻煩各位大大解惑
民國102年8月下旬本人前往XX企業社應徵,公司承諾月薪2萬元、月休4天(星期天),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的條件聘請本人,本人在民國102年8月28日開始任職。公司在民國102年10月宣稱因產品些微瑕疵,廠商需求量下滑,因此,公司改變了休假方式(六日休假,星期六不支付薪資),導致員工每月薪資只有14000元至17000元不等(尚未扣除健保);國定假日要上班,公司並未給予補休,薪資也未加倍給付,颱風假不用上班,但一樣不支付薪資。加班費以1小時90元計算。直到民國103年4月4日為止,公司仍然未恢復正常休假,薪水也未達基本薪資。
所有員工幾乎是民國102年8月底到職,公司卻到民國102年12月才替員工投保,公司解釋員工未達五人公司無須幫員工投保,且宣稱替員工投保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祉;直到民國103年2月下旬,本人於網路發現勞資雙方相關法規,詳細閱讀後才發現公司未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察覺此事後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詢問如何處理,勞工處要本人先申訴,會派稽查人員去了解;稽查人員查訪時,卻只和公司負責人洽談,並未詢問員工實況,之後,未見公司有改善問題之意思,甚至企圖掩蓋違反法令之事實,並要求如稽查人員再度查訪時,員工須遵照公司的說法(有利於公司),員工不得自行敘述真實情況。公司無法給予員工應有的保障,且已觸犯法令之規章,因此,本人於民國103年4月4日,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向公司具體請求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薪資,公司在民國103年4月8日通知本人至公司領薪資,公司只願給予加班費用不足的部分,不願支付其他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之後,本人前往北港鎮就業服務站諮詢,才發現公司替員工投保之工會,與公司工作內容性質毫無相關聯,且投保之工會為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因此,本人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申請調解,並請求公司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資遣費用、以及補提相關保險費用及勞退6%,因公司違反法令而使本人權益損失,進而導致本人離職,因此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予本人。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的請求是否恰當?是否有那裡未注意到的?
不知道我這樣的情形在調解委員會是否能順利拿到我該有的薪資呢??
請專業律師幫我解答!! 感謝!!
您好
我在3/31時 跟主管提出離職,清楚表明做到4/30,請公司在這一個月內找人來交接。
隔天4/1號 午休過後 總經理無預警地請行政告知我,把私人東西收一收現在馬上離開公司(連同我的助理一起被通知),同一時間 因須繳回隨身的筆電,在短時間內無法將私人資料檔案一一取出,於是便格式化筆電,並重新還原到原廠設定後繳回。
4/2號 我有打電話詢問我的主管是否需要進公司上班 或者是辦理任何離職
我的主管請我待在家就好,離職的程序他們會幫我處理好,於是我便沒再進公司,同時間開始尋找新的工作
4/5號 公司扣除我 三月份的 業績獎金,理由是因為有客戶退貨 所以退貨要扣回獎金,但在離職前的一年以來,公司遇到客戶退貨,便無扣獎金的規則,在我離開後 才說 本來就應該要追究獎金。
5/5 今日查詢四月份的薪資 ,公司告知只算到4/2號(我的助理薪資則計算到15號) 詢問主管,主管表示因為我刪除公司的電腦資料,所以總經理決定扣我的薪水以示懲罰,如果不接受就法院見。
請位在整件事情的過程中 我有甚麼地方是可以增取的? 如果我願負刪除電腦資料的刑責,代價又會是為何? 我是否應該要因為刪除資料而默默的接受公司做法? 如果我應該增取 是否有甚麼機關可以反映 及協助?
恭候回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司扣薪之行為,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之;另關於刪除資料之部分,您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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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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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因結婚個性不和,堅決與妻子離婚,現離婚約五年,女方當時表示孩子監護權歸她,他就可無條件離婚,我昨晚有看了一下他們那時離婚協議書,主要是監護權歸女方,男方不需負擔教養費用,若女方比男方先再婚,孩子撫養權立即歸還男方,且不可阻止男方探視小孩以及不可更改小孩姓氏,現大哥有穩定工作,女方之前是重是電信業服務,據說前陣子又離職改作花卉相關農務,薪資不優,重點是現在都住在男友家,男友也有育一子,自己的小孩丟給外婆照顧。
想請問第一件,因為每次要探視小孩或是帶小孩會加渡週末都被刁難,所以有一段時間我們家都沒辦法與小孩互動,而今年開始慢慢的有互動了,我哥之前事都沒給教養費,因為當初女方他們自己說不要只要監護權,但又三番兩次刁難,前陣子有時要給我們載,有時又刁難我們,主要就是要錢,最後溝通結果是固定每個月匯幾千塊兩個禮拜給我們載回家度週末,最近有開始刁難了,一下子說禮拜六再去載,一下子說這禮拜要去吃喜酒,隔一禮拜又說他們要幹嘛,又隔一個禮拜又說他媽媽要載他去玩,說真的我們一開始都想說沒關係包容一下,但他們越來越過份,請問能用什麼方法呢?探視權事侷限到他們家探事而已嗎?,可以帶回家渡週末嗎?
第二件事,離婚五年之間女方偷偷更改小孩子的姓,這件事我大哥絕對不知道,請問這樣有構成為造文書以及違反離婚協議書相關條例嗎? 因為民法似乎有再更改成擁有監護權一方可以更改權利,但女方好像是在法條未更改前私下更改小孩姓氏的!
我們真的很喜歡這個小孩,每到要載他時都在安排週末要帶他去玩的行程,像是游泳或是踏青,他們女方說我媽是在誘惑小孩子,想請問可以重新再爭取監護權嗎? 已條件來說 我們家條件比他們家好很多,他們家有三姊妹,個性都是讓人無言的,我家都有穩定工作,我職業是護士也可以給小孩更好教育環境以及課業教導,因為每次回來都帶一大堆功課回來給我教,很怕他教育的相關問題,而且他們家講話真的很....有一次小孩子回還會說一些瘋查某之類的話 ,聽了都會氣瘋了。
律師您好~想請問 我太太在 101年六月份 騎機車上班途中,為閃避突然衝出的一輛自小客車(路口無監視器,沒拍到該車)而擦撞到另一輛靜止等待紅綠燈的新車,我們撞到人家當然是我們不對..
但車主電話中願和解 不要求我們賠償(因我太太受傷住院)
但卻在前天卻收到 對方保險公司 要求我們賠償維修費 對我們提告 因為對方車子板金只有一點點凹陷 保險公司也未告知要修理的明細項目 過幾天就突然告知車修好了 要25636元當時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為何維修費會這麼多(經濟上有困難)..對方表示會在和公司爭取折扣,再回電與我聯絡..
但事情都快兩年了 期間沒有任何聯絡 就突然寄來法院通知書 要告我太太我太太也受傷(眼睛開刀2次,受傷後有造成視力下降及飛蚊症) 且休養期間我和太太都無法工作(眼睛受傷需人照顧)
請問我們該如何做? 真的需要賠償嗎? 若對方堅持提告 我們能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嗎? (看護照顧費用,工作中斷薪資損失,門診費用...等)
謝謝! 耶穌愛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警方之初判表分析,對方有無肇事責任,主張過失相抵及折舊,減低賠償金額之。至於您受傷,亦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但依您提示情形,經過二年,已過刑事告訴之六個月告訴期限,惟若仍於二年內,似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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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日期發生在103年3月10日 早上07:55分
大車:對方 馬自達五門轎車
小車:外籍勞工,菲律賓人,腳踏車 (我為事件翻譯)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外勞騎腳踏車上班途中,準備再下一路口左轉,外勞在左切內車道前,有回頭看過後面"無來車"(在上一個紅綠燈前),再他左切的同時,在內車道後面突然來了一台轎車,轎車"並未鳴按喇叭",外勞切過去的同時,後面的轎車也剛好來到外勞左切處,外勞看到有車後,驚嚇向左擦撞跌倒,轎車司機報案處理~
在警察局我有看到對方的行車紀錄器內容,對方車輛在未行經此路段前,不斷的超越切前車,車速看起來很快,在出事路段上也看到,外勞往左切內車道,但轎車到了快碰撞才煞車,外勞往右跌傷~~
造成傷害有:
對方車輛:副座門 兩到小刮傷,(另外車主自行講副座門下那塊有凹陷,副座門前擋泥板有凹陷,但我目視判斷非為新傷)
對方到警局做筆錄時,都未曾關心外勞的傷勢,也不曾說明要賠償外勞損失,一直不斷強調要外勞要全賠他車損,不斷認定自己在路權上沒有違規,都是外勞慢車切入內車道導致車禍,且為外勞擦撞他,非他去撞外勞腳踏車導致外勞受傷
外勞則是不知道台灣交通法規,看到其他外勞也是這樣騎,有樣學樣,過馬路前也都有注意後面來車,沒有車或是安全才過去,發生車禍時對方也未鳴按喇叭,突然臨時快速到達外勞車旁,外勞驚嚇不及擦撞轎車向右跌倒,還好當時後方無來車,不然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
當天外勞中午過後就發燒,且腳部疼痛無法正常走路,我帶他去看醫生,並做檢查,醫生診斷為"右臀部及小腿挫傷併皮肉瘀血",當時看醫生中,對方不斷打電話來問要怎麼賠償他,我就告訴他說,外勞現在在醫院人不舒服正在檢查,他才沒有說話,晚上打給我說要去看一下外勞狀況,我給了他外勞住處地址,讓他去探望,當天有談到外勞賠償他3000元就好(本來他說修理費9千多元<三個地方>,要全賠),我問過外勞,外勞也同意了,但我請他出險賠償外勞的醫藥費及其他損失,車主就開始推拖說不能理賠,且出險會增加保費,他不願意~~
後來幾天後,車主打來說,他去申請初判表,等初判表出來後,再來談賠償的部分,直到最近4/25(五)號下午4點40分左右打給我說,車主收到初判表說上面他尚未發現肇事原因,而外勞上面寫"涉嫌向左變換車道不讓直行車且涉嫌慢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說看要不要找時間約出來和解~~
更令人生氣的事,4/25打給我的時候,外勞都快要下班,我還有其他事務要處理無暇分身告知外勞,結果4/27(日)晚上打給我說,我們沒有誠意要和解的話,車主就要請警察受法院處理,且要完全賠償他的損失,一整個就覺得被威脅,我就有和他說外勞本身有債務問題,每月都要償還債務公司1/3的薪資,希望他不要要求這麼多的賠償,外勞也賠不起阿,但是他堅持要全賠,就掛電話~~!!
想詢問律師,像這樣的情形,我該如何幫外勞爭取權益,且初判表說車主"尚未發生肇因",就必須外勞這邊全賠嗎??
個人認為外勞單身來台灣工作,已經很辛苦,薪水也不多,遇到這種事情,外勞無可奈何~~基於人道立場,不分種族與國籍,我希望能幫到外勞
請給予專業的答案,感謝各位律師們~~
大車方面既無人員傷亡,則本件外勞應無刑事責任問題,另外民事責任部分,應由被害人證明其損害額,並須依法減去相當之折舊,經法院審酌後判令賠償必要之損害數額,同時外勞除該薪資外,如果並無其他財產所得可供強制執行,則即使該大車車主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就該外勞而言,亦同樣只是扣薪三分之一,而由全體債權人在該扣薪金額內按債權金額比例拆分,所以或可就此狀況與大車車主設法協商,尋求合理之和解方案,畢竟沒達成和解,最不利的應為大車車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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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因借友人金錢約16萬急用,當時說好三個月後她要歸還,但她延遲
後來她說半年後還款,目前剛好是半年,我詢問她可開始還款日
對方起先用自已最近收不不穩,及 好~她確認 (不正面回應)
逼的我要跟她討債確認她還款計劃,想請教
1.我們簽定借據法徑效應
2.萬一她哭窮 或說沒錢, 我以強制執行是否ok
3.對方已有閉不見面的狀況,萬一跑掉,對方沒有債務連代保證人
我能否有所保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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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內容: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 甲方借給乙方共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已分別於以下日期轉入乙方銀行帳戶
於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元並確認無誤。
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並確認無誤。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甲方交還此書為據。
三、違約金將加收以日息0.1%。每日155元計算。
四、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依支付命令立即強制執行扣押乙方薪資所得,並持續扣款至乙方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五、本約所載,若甲方無法執行本約第四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亦即乙方之繼承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六、本契約與借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間甲方所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一律由乙方支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1:公司在3/31的時候,請到一位司機,該名司機已經64歲,只剩下一年的時間可以開車,當初我詢問司機,問是可以保勞健保,該名司機拜託我,說他有領退休俸,千萬不能保勞建,不然會害他失去退休俸的資格。
2:當初跟該名司機說,以營業額抽成25%方式下去算薪水,如果該月薪水不到兩萬七,公司補足兩萬七。
3:該名員工平均每天上班時間只有1.5個小時,時常不接電話也不回公司,不然就是接到電話以後說他在午休,叫我們別吵。
4:該名員工4/12+4/13完全不接任何業務電話,4/13晚上才打電話給我,說要把車開回來公司,馬上不做了,說我們操死他(每天上班1.5個小時,又常不接電話,空檔不回公司,說我們要操死他)(當初應徵時我強調說您64歲了,還可以開車嗎?這行很辛苦的,該司機回答我說他老當益壯,別小看他)。
5:該名員工上班14天,每天上班時數1.5個小時,離職當天沒按照離職程序,隔天4/14該司機撥電話給我,說我如果當下沒匯款,馬上要到勞工局告我。(公司規定匯款日期是每月15號)
6:當我向公司求證該名員工薪資時,卻發現該司機4/8號晚上該公司車出車禍(我沒向該名司機索賠),4/13號跟客戶收取款項也沒交回(這點算挪用公款嗎?,4/13晚上交車在我面前去撞路邊告示牌(後照鏡壞了)
7:因為沒按照離職程序,該車到現在還沒有司機駕駛,造成公司的損失,該名司機須要賠償嗎?盜用公司款項沒交回,還是我主動告知才說有,也沒交回。
8:現在該名司機卻說我應該用27000/30 = 900 X 14天 = 12600薪資給他。
遇到這種惡劣司機,還告我,我該怎麼對付他?5/5號就要去調解委員會了,心中真的很不滿。
以下是該名司機在公司這段期間所跑的車趟。
103年4月份車趟明細表 日期 行 程 客戶資料 議價 承攬商 司機收現未繳回 上班時數 4/1 三重線(上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2 三重線(下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3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3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7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7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8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8 三重線(下課) 1,050 段x勝 1個小時 4/9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9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10 安親班接駁 850 段x勝 1個小時 4/10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1個小時 4/11 新莊中和街155巷24弄26號一中信(乙車) 900 段x勝 1個小時 4/11 三重線(上.下課) 2,100 段x勝 2個小時 4/13 台北-桃園新光三越(大有店),16:00回 4,950 段x勝 3775 5個小時 23750 X 0.25 % = 5937 19個小時 應付車資 5937 4/13未繳款 3775 應付車資 2162 洗車費 420 應付車資 2582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未依法投保,則可以起訴主張公司賠償未投保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0年/4月
原告授權我使用原告名義的電話在公司業務用途
101年/12月
弄關係不好準備拆夥(我氣話的告知檢察官合作至今)
102年/4/30
雙方進行民事案件返還費用(內容指出我們合作至102/4/30)
手機費用開始積欠
102年/6/30
我還有繼續協助原告進行業務處理(原告知情,因民事案件中有指出)
102年/7/16
我聯繫原告願意繳納全部手機費用並用新台幣五千購買此門號,雙方無共識
(已提出簡訊證物給偵查佐)
102年/8
我傳送大量簡訊告知客戶電話轉向我個人的門號
原告將電話停話掛失,並表達不知情手機為誰使用,並對我提告
「原告表達立場」:
原告認定6月底有要求手機歸還(無此事實也無證據),被告(我)還繼續使用原告之手機至8月,並無歉意。
第三次開庭轉調解時要求支付
1.手機費用約2萬5千塊
2.原告後續因此事件無工作的薪資2萬*9個月=18萬 及 此手機帶來之營業額
之全部換算為 「台幣100萬元」和解,如被告(我)有歉意將願意「60萬元」和解
「被告(我)立場」
原告當初將手機交付給公司處理業務,對方皆知情,
拆夥應該與我取回手機(手機本體還在我身上)SIM卡已掛失被原告取回。
也有提供想繳費的意願,為何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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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會講話兩次有被監察官牽著走的感覺,檢察官認為我惡意不繳納電話費,
(因我們雙方有在爭執其他合夥事件所以電話費繳納當初也在其中)
目前開庭三次,兩次開庭感覺不利於我,
導向因為我認知101年/12月拆夥,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打算依法辦理。
想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起初就是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但第二次開庭最後畫押時,檢察官才告知這是小事,為何不繳納完即可,費用約台幣2-3萬,所以我離開後趕緊連繫書記官,請書記官再幫我們做調解,
沒想到,第三次開庭轉調和解,對方直接要求60或100萬,
我覺得實在非常過份很不能接受,今天在我沒有強迫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授權將手機提出給公司使用,而公司也是持續營運到現在,爭執點就是在於原告認為手機有跟我取回,而我被認知惡意不繳納電話費,並在他不知名的情況下傳送廣告簡訊通知客戶。
當初偵查階段,我是期望和解才要求第三次,但是要求這款項實在太誇張了!目前調解不成已經依法辦理了!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
最後的嚴重度如何呢?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這是對方對你提出和解的要求,決定權在於你,如果你不同意他們的要求,就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囉,由法官做定奪。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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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來信或來電,請先告知您的所在地以利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先請求二伯返還父親之薪水,若二伯拒絕,即可能構成侵占,您可具狀之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關於二伯若簽父親名領薪水之行為,亦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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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勞基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節錄)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份仍應由雇主補足。 內政部勞工司 74.8.22(74)台內勞字第337452號函:(節錄)有關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已由勞工保險、其他保險(雇主負擔保費),……原以給付職災補償為宗旨之撫卹救助辦法發給之勞工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等,自可抵充。
勞委會84.05.06台 (84) 勞動三字第11182號函:(節錄)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故以上述見解,似得抵充,但若有不足,仍得請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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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律師:
4月時家母在下班途中(騎機車),已經到家準備要停進路邊停車格雙腳平放在地面,不料卻被後面行駛的車輪胎壓到我母親的腳,造成母親左腳第1.3.4蹠骨的骨折,目前打鋼釘固定。
但案發當時肇事者(某市公所人員開公務車)先通知當地里長之後通知警方....里長比警方更早到現場,卻把我母親的機車移動並停放到機車格,已經移動現場,沒多久救護車就送我母親到醫院急診了。
我們社區的住戶有看到里長和警察和肇事者在那邊講很久,不知在講甚麼??現場路邊監視器剛好拍不到
而最近交通事故出判表出來,上面卻寫""疑似""車輪壓到我母親左腳,可試壓到腳是事實為什麼用""疑似""
我知道不服可以到交通事故裁決處申請鑑定,但我覺得都是官官相護,申請結果也不會改變什麼..
現在對方保險公司看到初判表寫疑似就說只願意賠一半的工作薪資損失。想請問律師,里長移動事故現場是否有罪,移動前也沒有先拍照,而肇事者通知里長而不是警方是否就是請里長施壓故意降低肇事者的責任??
事情是這樣子的,由於我媽跟我爸已經不合及分居時間已長達十幾年~
一個女人家自己再外面帶三個小孩,薪資微薄 爸爸不養家,
在信用卡氾濫的那幾年,只能以債養債,以卡養卡...不斷的惡性循環~
中間因為因為要工作沒機車,買了一台分期機車,繳了幾期就沒有錢再繳,對方有對我媽提出告訴,後來我媽說他有收到法院公文出庭文件,但因為那時要工作所以沒出庭,等於就是被通緝...
那台機車後來在三年前停在路邊被賣方發現,就被牽走了......但能不能知道對方有無對我媽 撤銷告訴??
但我媽因為沒出庭 所以身上還有欠40天拘役的民事刑責及被通緝......?
1. 有無辦法可知道自己身上有幾件案件或 對方有沒有銷案? (自然人憑證?)
2. 如果我媽想離婚,身上有民事案件,
然後又本人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是否會被行政人員通報聯繫警方?
3.如果想離婚,但我媽礙於民事案件問題 不敢出面,
是否有別的辦法可不用本人 也可代辦離婚?
感恩詳細回答越詳細越好!!!謝謝 謝謝!!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既然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且獲得一審勝訴判決,則在對方已發出
律師你好 雖說我獲得勝訴判決
但是上訴期間未過 對方也未向法院提出放棄上訴
我打電話問書記官
是說 存證信函只是雙方之協議
所以我也寄了存證回去答覆我同意回去上班
但是上班時間等過上訴期間 判決確定雙方在協議日期
再說. 他們要我回去討論理賠金額 及上班時間
我一進去公司 就被轟出來 說我不能進公司
請問 如果我是員工 為什麼我不能進公司
既然他們認定我不是員工 那以哪一條法律開除不是自己員工的人
因法院說 他們還是依照法院的確定判決
將來上法院 對方還是要解釋為什麼他可以用這個判決尚未確定的期間開除自己認定非員工之人
甲方是債權人,乙方是債務人,甲方於103.04.21收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指:禁止債務人取回提存之現金及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度司執字第xxxxx號對債權人甲方與債務人乙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提存物,新台幣xxxxxx元及自民國89年5月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xxxx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辦理
三、據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於本院103年度字第xx號提存事件,有現金新台幣xxxxxx元之提存物可供執行,應在前開債權範圍內,勿准債務人取回。
四、本院提存所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這是不是說明了,甲方債權人可以先取回債務人部份抵押在法院的錢呢?那剩餘的錢是向他公司要嗎?因為我之前有執行債權人向第三人(債務人的公司)申請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那麼我要如何取向第三人的錢呢?是向法院還是直接與第三人聯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