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本人目前經營藥局,約兩年前向一位黃先生盤下來,原先是一人一半的持股,並且與負責掛牌藥師有簽合約,說明薪資5萬,而後黃先生將另一半股份讓渡給我,並沒有和藥師再簽新的合約,藥師見我經營無獲利呈虧損,於1年前自願減薪1萬,希望我能繼續經營下去,如今一年後對方向我寄出存證信函,?我ㄧ年來刻扣她的薪資一萬,要求我賠償給她,請問沒有簽新的合約依照舊合約說明薪資5萬這樣有算數嗎?她當初自願減薪我有許多人證,那我還需要其他的物證證明是她自願減薪嗎(比如說引導她說出他自願減薪的錄音)?而黃先生在讓渡給我的時候有簽一份合約說明黃先生經營時的帳款我ㄧ蓋不負責,如今黃先生跳票產生了十多萬的帳,藥廠控告負責藥師,官司已打完藥師敗訴,藥廠有開一張收據說明我代藥師支付給藥廠十多萬,請問這筆錢我追的回來嗎?請大律師替小弟解惑,謝謝。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小弟我是從事沖型印刷業 操作機台的
第一間做了一年因公司沒有訂單了所以老闆逼不得已資遣我與同事
老闆的訂單來源是接另一間同行沖型印刷公司的 所以我就到那間公司去做
因為我會所以就被錄用了 之後因為薪水較低 同事就邀我去它的公司 也是同行
問題來了 在我進公司應徵時 有簽過競業禁止條款 主管跟我說 簽了以後如果離職
一年內不能做相關行業的工作 不然要賠錢 大概要幾十萬
當時沒有想很多 就做了一年2個月 但是因公司內部問題想回第一間公司那裡 因為老闆對我們很好
我想請問我只是一個作業員小員工 真的要被罰這麼多錢嗎?
拜託幫我看看 我只是小員工一個月賺沒多少 換同行工作真的要賠很多錢嗎?
最後謝謝你/妳願意撥時間看我的問題 真的很謝謝 拜託各位大大了>"<!
1.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有以下要件:
1.1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1.2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1.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1.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1.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2. 按您所述, 競業禁止條款難謂生效, 因為: 1.1 作業員之工作是否有保護利益? 1.2 您在原公司是否可謂有一定地位? 1.4 過去所領之每月750元是否已經合理補償您?
若您覺得我的回答還不錯, 麻煩在我的感謝律師牆留言,謝謝您。有任何問題,歡迎email或電話給我!
您好 ,
多年前有筆房屋購買糾紛,經法院判決後開始扣薪,但因一家六口,僅靠夫妻兩人薪水,要扶養重病雙親及年幼稚子,扣薪1/3後,入不敷出,長期以借貸過日,雖提過一次”聲明異議(檢付房屋租賃契約/醫院診斷證明書/銀行貸款約定書/戶口名簿影本/水電..費用帳單/薪資明細表)”,調整判決為1/4,但仍無法度日,現以瀕臨絕境,借貸利息不斷升高,雖知此為無底洞,但實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身上信貸金額與利息不斷升高,本人有誠意償還此訴訟案件知索賠金額,但日子實在無法過下去?想問問該怎麼辦??
1) 持續提出”聲明異議”是否有助於再降低扣薪金額??還須提出何種資料較為有幫助??
2) 如何讓法院得知,真的無法度日,瀕臨絕境??
3) 本人有意願償還訴訟案件索賠知金額,但因借貸壓力過大,是否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暫緩扣薪,或者是象徵性扣一小筆金額(EX:1000元) ,讓我先償還銀行借貸金額(類似房貸的寬限期) , 畢竟利息支出是個無底洞
4) 萬一本人真的不幸,信用破產/債台高築到一個無力償還的階段,所有債務是否會轉移到另外一半或是小孩身上 ???
以上問題 , 勞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指引一條生路 ~~ 感謝!!!
我上個禮拜五....(2013/4/12)
要借一筆錢牽車....因為老公要牽一台車需要10萬元..
所以我就找網路上得借錢網....我打了一家...
我跟他說我要借10萬元..他說可以...
可是我跟他說我沒有薪資轉帳..他說也可以借...
但是需要郵局簿或是有其他銀行的簿子....
我跟他說有... (可是裡面沒有錢)...
可是她叫我把郵局簿跟卡... 還有銀行簿跟卡...還有身分証跟健保卡影印..
寄到什麼公司....(富源公司...苗栗北站)
還要我的卡的密碼(重點我給他了)
我還問他..我要分期...之後錢怎麼扣....
他跟我說用2家(郵局.跟銀行)....看哪一家錢比較快下來....
就用哪一家每個月扣....
他跟我說禮拜一他會打電話給我....
可是我沒接到電話... 打整天的電話給他手機也不通..
直到4/15號 禮拜二我才發覺不對近..
我趕緊去銀行掛失..結果銀行的人員跟我說..我的帳戶是緊示帳戶...
是人頭帳戶... 他叫我門去報警ˋ..
警員跟我們備案也沒用...因為對方已經報案了ˊ我也是受害這欸.為什麼不能報案?我好無言唷..他叫我只好等通知了..(重點是警員不讓我們備案)
(我的銀行存摺跟卡.還有郵局的存摺跟卡..都已經寄上去了))
有人說這樣是幫助犯罪...可是我是不知情下被騙的ㄚ...
沒有澄清的機會了嗎....
要怎麼收集有利證據...
傳票什麼時候會下來...
會罰很多錢之類的嗎...
還是要被關....
請問這樣會判什麼刑法
請律師們...幫幫我阿....
我還有2個小孩子要養...不想要被關... 我也是受害者..
父親為重大傷病病患,需要人家照護,每月花費約2萬5至3萬
有四名女兒,其中2位女兒A女及B女出嫁育有0歲子女皆為家庭主婦,靠丈夫賺錢,不用付房租,丈夫月收各約3萬5至4萬
2位女兒C女及D女尚未結婚,1位C女在家照護父親無法工作沒有收入,1位D女有工作月入4萬,但要負擔母親扶養費用、房租、生活費用、及支付照護父親的C女的生活費用,無力全數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
請問依1115條,四名女兒都是義務人,關於扶養費用的部份,是每個人都要四分之一嗎?
已結婚的A女、B女算有經濟能力嗎?是以她本人來看還是以她和丈夫來看?
如果已結婚的A女及B女堅持各只付全部扶養費用的10%(約3千元,共6千元),其他1萬9至2萬4的部份要未婚的D女自己想辦法借錢或是怎麼樣
D女請A女、B女工作,0歲子女請A女及B女的丈夫完全負責,A女及B女薪資只負責父親,合理嗎?
非常感謝
原po於今年2/11上班途中車禍(我是乘客)導致左脛骨骨折 醫師建議休養三個月
問題一:休養三個月的計算方式?是由出院日開始計算還是入院日還是手術日 ?(因原po是在任職的醫院就醫手術,故主治醫師受制於醫院高層吧!主治醫師表示算法由醫院高層決定)公司方面則告知由入院日開始計算公傷三個月,這樣是正確的嗎?
因為上列的三個日期均不同!
公傷認定:
公司表示需由勞保局發文認定此車禍為職災,才可將假別改為公傷假!我有爬文及查法條,剛發生意外時,休假是以一般傷病假及事假先請假,待公傷假申請後可回朔將事病假更改為公傷假!
現在我第一次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不能工作後第四天為2/14……2/18共五天)及上下班途中事故證明書等資料,已經收到勞保局回文,表示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
現公司表示勞保局次文核准為五天,故公司依回文內容給2/14……2/18五天公傷假,後面這剩餘休養時間,現已留職停薪為休假別!待休養完畢後,回公司後申請後續傷病給付,待勞保局回文後再改休養期間假別!
問題二:職災認定由什麼單位負責?
詢問勞保局,勞保局表示他們是負責傷病給付部分!
勞工局則表示公傷假不需特殊認定,公司有職權可將其假別登記為公傷假!
問題三:公司表示先將原po 30天普通病假休畢後改為留職停薪,公司表示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9條 未認定其傷病為職災時,公司得要求其員工留職停薪處理之!
這樣合法嗎? 若改為留職停薪身份是否影響,之後申請職災期間薪資給付額?
問題四:依規定職災期間薪資為全薪給付,勞保局給付其70%資方給付30%
公司目前未給付任何薪水,公司表示休養三個月後一次給付,應給之每個月30%薪資! 這樣合乎規定嗎?
因原po欲修養三個月後加休當年年假7天後,離職!
這幾個月公司的態度等,我不願再回這樣的公司上班了! 公司規定離職當日需上班,這樣也是合法的嗎?
勞工局方面則建議我申請調解,那麼我現在申請調解會不會影響我日後薪資申請,年假申請,離職的問題?
或者修養三個月後,公司仍採取拖延戰術,再申請調解嗎?
調解申請到正式調解需要大概多少時間?
因為傷病給付申請需三個禮拜工作天,公司可拖延的時間大約一個月,因為我也沒辦法一直不工作,跟公司抗爭,休養過後我也需要找到新公司上班!!
若有一文多po狀況 是因為我第一次上傳失敗 所以重新上傳 請見諒!!
101/9/26上班第一天,公司即拿了一張合約書要我簽名,合約書上表明該合約期限為兩年,底薪為18000,滿一年即升底薪為20000元,若在職期間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公司即可依此約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若離職後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者,公司有權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的兩倍。但是該合約上並無律師證明,簽約時資方企圖干擾勞方詳讀內容,亦無第三人在場,請問該合約是否合法?
因公司超時工作嚴重又無加班費,請假則是平日請一天扣兩天薪資,再扣兩天業績,假日則請一天扣三天薪資,再扣三天業績,勞健保也是由勞方全額支付(面試及簽約時,公司並無告知),每月薪資還要多扣一筆五百元的福利金(去向不明),因為實在太誇張,所以想提前離職,也在離職前三十天102/3/30告知,但資方卻以違約為由,向我要求賠償違約金(底薪*6個月工作時間*2)約20萬,並由薪資扣抵,也要發出存證信函到我家去,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對自己較有保障??
當時塞車,我弟先撞到她機車(時速不到10km)結果車倒人倒~
但很不巧她人倒後方的機車從右側騎過來結果撞上她的人~
(所以對方受傷並不是我弟造成的!)
導致對方手腕一節閉鎖性骨折~醫生說約休養四週就好不用開刀...
對方車子去維修(只有外觀塑膠車殼換新)估價"13800"!! 汽車保全險,保險公司沒第二句直接結帳付錢!!!事後醫療損失就說等她確定沒事再來談!
就在最近兩周開始談~她大小姐原本一開口就說要33萬!保險公司已經表態不可能~所以請我弟去區公所申請調解,昨天去調解,我弟一個人去,
她大小姐帶了她老公老爸還有里長來!夫妻都從事某大銀行職員!
本以為他們是明理人這應該很好溝通~沒想到單據拿出來寫上40萬!!!
車錢之外,她還要求一個月薪資.精神費.醫藥費以及上班搭計程車錢,這樣共40萬,
調解委員他們應該是先找好的,全程都在護他們,
所以我弟不發一語。就說我弟這個當事人很沒誠意都不坑聲……
其實是聽到40萬,我弟根本傻眼,不知道該說什麼,我弟和對方都是普通上班族,
所以覺得這個金額過高了,保險公司願意付8萬,我弟願意加3萬,一共11萬,
這是我們覺得合理而且很有誠意的金額,但與對方開的40萬差粉多~
對方是是銀行的職員~月薪不高~也不是什麼幹部,對方老公拿出她老婆的薪資單,
證明去年收入月薪4萬(一整年年薪獎金除以12個月)!!!要求我們給她一個月薪水!!
我弟請她去刷銀行的薪轉證明!該月少領多少錢,我們保險一定補足給她!!
結果她不敢~一直跳脫話題~說她今年會更高!!要不要刷今年的之類...
我們不是懷疑她一個月領多少,而是要求她提出該月薪資缺少部分來賠!!
但對方是要完整一個月薪資,因為兩方無共識,後來就這樣 不了了之...
對方家到工作地點(騎車約15分鐘) + 一個月薪資 + 精神費 + 醫藥費 = 40萬,
周遭親友都說這個金額太高了,因為受傷期間對方算是行動自如,都還可以去上班,
只請了幾天假去醫院複診而已! 大概也沒坐計程車,因為沒有收據...
醫藥費相信大部份應該都健保付了... 好吧,就算一個月薪水+計程車+醫藥費,
應該11萬也夠付了,但精神費要30萬左右,就不知道是哪招...
撞到不是故意,前後共電話至少五六通問候, 車錢也先賠了, 我們也有和解的誠意,
開的價格也自認很有誠意,畢竟我們不是撞傷她的人,而她也無大礙,
她能提的出的損失証明,就只有醫藥費以及請了幾天假而已...
可是對方不接受11萬和解... 至於車禍的過失責任是這樣:
雖然是我們撞到她的車,然後倒地之後被另一台機車撞傷(行車記錄器都有拍下),
但我弟是"沒有保持行車距離",所以警察認定我弟是要負100%的責任...
(這個我覺得好奇怪,照理說後面那台機車也是沒有保持安全車距,所以才撞上的,
那為什麼我們必須對她的傷負100%的責任,可以申請重新調查什麼的嗎?
我弟是說沒關係,但我覺得這個鑒定真的好怪喔,.感覺不太公平啊~
沒聽說這個情況會是100%過失的耶~ 有沒有人知道為什麼會是100%過失呢?)
大家都說等她提告好了,相信法官絕對不可能判40萬給她,
搞不好連保險公司願意出的8萬,她都拿不到~
但我弟覺得以和為貴,簡單處理的事不要搞的太複雜太麻煩,畢竟我們確實有錯~
再來我弟很年輕20幾歲,他怕遇到那種玉石俱焚的人,萬一要不到多少錢,
乾脆不要了,然後提過失傷害告訴,這樣他就可能有案底了...
所以現在我弟很煩惱,想請問各位先進,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該怎麼讓對方願意以我們開的金額和解? 如果和解不成,對方真的有可能告得成我弟"過失傷害罪"嗎? 判決成立,就算是有案底了嗎? 還是易科罰金什麼的就不算了?
另外100%過失的部份,能否為我解惑? 麻煩先進告知~感激不盡~ ^^
公司是一間保全公司,我在此任職並派駐在愛買中港店駐點服務
一 . 公司有超時加班的問題 (舉例 :工作14小時.15小時甚至17小時)
二 . 公司常常很晚下班隔天又很早上班 中間休息沒超過8小時
三 . 過年期間上班沒有依規定給予雙倍時薪 只比平常時薪110元多給20
元 變成每小時130元
四 . 假日都有上到班 沒按規定薪資加倍
這些問題都有向勞工局檢舉 但在針對加班費的部分 公司堅持我們是月薪制度 再當初簽的合約書
上面也寫說''月薪'' (裡面包含本俸 勞保 健保 勞退提撥 三節獎金 生日禮金....等 )
都包含在裡面 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18780
但是 應徵的時候 組長告訴我們我們是時薪110元 一時數來決定當月的薪資
合約書再簽的時候 也只有要我們簽名 合約書內容幾乎空白 不清楚 他只要我們簽名 我們也不清楚合約內容
公司的意思是 如果堅持要討加班費 就要把多領的錢陪出來 等於說 我們是月薪18780下去算 以保全的規定10小時來說 每小時是65元 多領都要還給公司 有這回事嗎 ?
我覺得很扯 明明領的是時薪 110元也是他們說的 要這樣說每個領錢的人都要賠錢了是不是 太誇張
我想知道的是 這加班費是否能夠追回 ? 然後真的像公司說的一樣要倒賠給公司嗎 ?
再來 遲到罰款比例誇張 而且是組長自己私下去制定 罰起來都好幾千元 超過比例標準 這些能夠追回嗎?
備註 : 但是合約書上的月薪是寫 月薪______元 後來去翻才知道
您好:由於日前和妻子有爭執,之後妻子要求我寫下以下文件並簽字,才要從娘家回來,因為我基於過去妻子的行為無法信任她(擔心她日後因其他事情,以此文件作為佐證,要求孩子監護權,贍養費等),但是基於小孩的未來,還是希望盡量一家團聚,因此我自己想了後面的附註,並也要求他簽字,對他保證我不會再動手,也保障我不會被他故意因其他因素,拿此文件佐證要求離婚,或要求金錢。想請問您,就法律上是否如我所想像的呢?---本人XXX因X年X月X日晚間動手打妻子XXX的不當行為在此道歉,立此約保證以後會相親相愛疼愛保護妻小,絕不再對妻子XXX動手,若無遵守此承諾,妻子得以離婚並同意無條件放棄兒子XXX的監護權,並支付贍養費新台幣二百萬元,及每個月生活費3萬元直到XXX成年。現在從3月開始履行每個月補足新台幣3萬元用以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扣除妻子自己薪資所得後,exp:妻子薪資二萬五,及支付五千)。另外,結婚時給予愛護妻子XXX的承諾一直沒能讓妻子和岳父母安心,今日起我會信守承諾好好愛護妻兒,尊敬重視岳父母,不再讓他們為我和XXX的事擔憂。給予妻子XXX保障以立此約。立約人:XXX(親簽蓋章壓日期)
本人XXX,同意依上述內容接受道歉。且不得以上述內容,做為非因丈夫動手傷害而離婚等,法律追訴用途。立約人:XXX(親簽蓋章壓日期)
回覆 Chan 的發言內容:
您好:由於日前和妻子有爭執,之後妻子要求我寫下以下文件並簽字,才要從娘家回來,因為我基於過去妻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這契約簽了嗎?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您好!
這案子已問過消保官及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想了解是否還有別的方法,
友人在圖書公司上班,為了幫他達成業績,請我購買了一大套童書,訂金2100,分36期共NTD 7萬多元 用我名義下單,但貨款由他支付,他一開始說明是拿單去便利商店繳款,繳滿半年後再去電他公司要求提前解約並減免利息,事後收到劃撥單才知是由融資公司發出,我已將全部單據交給友人去付款,前提是他未告知是辦理分期付款的消費性貸款,由於他每期都遲繳造成我被融資公司催繳,當中我也曾詢問圖書公司是否知客人未繳款,融資公司回答錢都付清給圖書公司,所以債權不在圖書公司那,前天友人又告知公司通知他我這客人一直未繳款,因為他是連帶保證人,我沒按時付款會扣他薪資,讓我覺得說法很怪,我想請問可以將債權轉至友人那嗎?這已不算消費糾紛吧!變成我與友人間的債權關係,他也沒簽借據或本票給我,僅有通訊軟體上的對話記錄及簡訊,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自救呢?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有一個女兒,目前與先生分居半年,小孩出生後由我照顧一年半後,我才於前年10月去上班白天是公公照顧小孩、晚上我照顧小孩。現在小孩三歲兩個月。與先生分居中孩子依然是白天是公公照顧小孩、晚上我照顧。
事情是這樣:我於去年9月與一名美國男子線上英文聊天,對方在一個月的聊天過程中有兩次詢問有關性方面的問題,當時我人在上班,也無回覆並且告知對方我在上班,而先生透過我的iPAD存取我的對話記錄後寄到他個人信箱,並且懷疑我外遇。後來先生就於10月搬出去了。(這中間我有求他回來,並且有去動了心律不整的電燒手術,當時有用line跟先生提到小孩要給她照顧之類的話。不知道會不會影響監護權的要求)搬出去後他只有回家過幾次,然後就提出要協議離婚,並且威脅我如果我不簽字離婚他要把小孩立刻帶走(當時我有叫警察陪同)所以他並沒有把小孩帶走,中間都有錄音存證。之後他母親同意我過年期間到美國散心(但我並無實質錄音證據,只有錄到我與公公對話 出國期間小孩要給她照顧,他答應說好)
然而我回台後,前幾天,先生趁我回帶小孩娘家時幫我媽慶生時,進入我住家拿取我相機的記憶卡,並且看到我去美國與男生友人的合照,又聲稱我外遇。並且從桃園到我娘家說要立刻把孩子帶走還要叫警察來,我覺得很害怕,目前不敢回去桃園的住所(不知這點會不會被他指控不履行同居義務之類的)。(先生情緒控管一直有問題,常常惡言相向、情緒起伏很大,同居時也有拿小孩出氣過,但當時我沒有錄音存證。)
現在開的先生條件是
1.監護全都歸他
2.探視權要經過他同意
3.每個月要2萬元兒女教育費
4.他在去年9/27號去看身心內科 醫生開給他一些抗憂鬱症藥物,他聲稱是因為我外遇讓他得憂鬱症,並要索取精神賠償。
因為我覺得很不合理,所以沒簽,但是他揚言要拿我與美國友人的對話記錄跟照片(照片並無親熱只有站在一起照相)去法院告我,但我想他應該不會那麼快,因為他目前沒有在職證明(失業中),我只想要小孩監護權,其餘都不想要,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做?是否應該先出擊告他還是等他來告,那這中間我需要準備什麼呢?
可否請各位律師幫幫我,我被冠上莫須有的外遇還要被離婚,我真的不希望丟了小孩還要付他什麼賠償費用。我真的只想要留住小孩就好,其餘的不想跟他有瓜葛了。
但是就我所知,我的薪資似乎沒比他高(我底薪比他高,但是他加班後薪水都比我高)請問這樣會影響法官判定監護權嗎?再者,我因為心律不整開刀不久,以後不知還有沒有懷孕能力(身體比較虛寒),可否用這點跟法官說想要留小孩?或是會影響法官判定?
以上,
真誠的、並且感恩的希望各位律師幫助我...
謝謝
小弟進入這間公司有要求簽工作合約...
以下是內容:
培訓及聘僱合約
立合約書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李XX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願接受甲方之培訓,並於培訓期間結束後任職於甲方公司,為此,甲乙雙方爰就前開事項簽訂條款如下,以供遵守:
第一條、乙方任職日: 民國102年03月21日
第二條、培訓項目: 儲備資訊專員
第三條、培訓費用
甲方同意負擔乙方於培訓期間所支出之培訓費用並支付相關薪水,有關薪水、福利部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服務承諾
一、乙方為配合業務拓展與感念甲方培訓之支出成本與器重,於任職培訓期間願接受甲方之分發,並承諾任職於甲方至少至民國106年03月21日(以下簡稱任職期間)後始得離職,以保障甲方於培訓乙方期間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二、甲方承諾乙方任職期間保障薪資及福利如附件一。
第五條、乙方於培訓期間及任職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則、管理、職務調整等規定。
第六條、違約及終止條款
若遇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作為甲方之補償:
1、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者。
2、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遭甲方免職或於培訓期間自行離職者。
3、乙方培訓結束後未依約定受聘於甲方或未遵守第四條第一項之任職期間者。
4、工作表現不佳,經甲方考核後評估為不適任者。
第七條、生效與修訂
本合約自甲方與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八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合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本合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OOO
地址:
乙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附件一
保障月薪如下:
滿一年:32,000(月)
滿2年:38,000(月)
滿3年:45,000(月)
滿五年:51,000 (月)
針對以上合約我有二點疑問
第一:公司是採取師徒制,是屬於一邊工作一邊學,這應該只是算是在工作範圍之內的薪水負擔,而不算是有另外負擔所謂的培訓費用吧??
第二:照合約來看...不論是自行離職或是被公司開除都要賠償公司錢??這好像也說不太過去...
想請律師幫幫忙,看一下這合約到底合不合理??
我要是真的簽下去了...是不是等於放棄所有法律權利??
律師您好:
我於某公司工作五個月,於今年一月底離職,工作期間多次向雇主要求薪資條,想看薪水明細,都被以忘記或下個月再給為由拖欠,只拿到一次手寫薪資條,並未加蓋公司章等證明,離職後我得知公司每個員工皆領到年終獎金,唯獨我沒有,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最後一個月薪資條時,詢問了關於年終獎金的事,他解釋算法是依照薪資除以12個月乘以工作月數,最後他也將錢匯到戶口,前幾日我向勞工局詢問得知雇主不可於薪資終扣除6%繳納勞退金,因此,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退還之前扣除金額,但雇主卻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還要求要走法律途徑讓我退還金額,他再退還扣除的勞退金給我。
請問律師:年終獎金當初是雇主怕我檢舉勞退金一事而自願給我,並非雙方約定,請問雇主有可能尋法律途徑要回嗎?扣除勞退金的部份是否應為雇主需自行負擔,能以年終獎金作為交換而不給嗎?
本件雇主既然自己也主張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則在日後請求返還此部分款項時,即可能有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適用(不得請求返還),再者,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既然尚在存續當中,依法當然可以請求雇主辦理完成。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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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於民國86年向農會借貸50萬,當時我才國小六年級並無自主能力,我爸叫我簽保證人理所當然簽了,當時農會還有另外簽署一份家屬同意書,大致內容是借貸這筆錢是用在我教育費用上,家屬同意我個人當保證人之類的。到了民國97年我在當兵,老家突然被土銀法拍了,才知道有這筆債務,這時候我爸媽已經辦理離婚,我爸似乎對債務不理不睬的態度,我們也以為房子被法拍債務也清償了。去年11月突然又接到土銀的強制執行令,每個月要扣三分之一薪資,在收到執行令前銀行完全?任何告知或信件通知,去土銀了解才知道房子拍賣後並不足額清償,調電腦資料出來包括利息還有違約金,林林總總的還欠債60幾萬,請問這合理嗎?打官司有勝算免除債務嗎?
關於本案你應當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債權人承受」該動產,此部分請參照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5項及第71條之規定。
第 70 條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
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不得應買。
第 71 條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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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是一名公車司機駕駛員,在駕駛時跟一名機車騎士ㄟ到,對方的其中一根手指斷裂,治療後不久就出院了,但會定期回診換藥,直到最近他要求我們賠償他除了保險外還要20萬,但我父親說:現在經濟不景氣,賺得又不多,希望他可以要求少一點的金額,但對方堅持一定要20萬(包含不能工作的薪資,醫藥費,換藥計程車錢......等等),由於一切事物都是交由公司處理,我父親也沒有很了解事情是怎麼處理的,所以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怕之後家計困難,也擔心公司為了解決問題,傷害我們自身的權益,而且也不知道公司會不會幫忙負擔一些賠償的費用?
所以想問是我們再跟對方協調嗎?這個賠償價格合理嗎?如果我們真的賠償20萬,那公司應該一同賠償嗎?而公司應該合理賠償多少?賠償後是不是還要白紙黑字寫清楚:這件事的到此為止!!!!不負責之後問題之類的
如果不幸,協調破裂,必須上法院打官司,是不是會把事情拖得越久,也浪費錢!!!
那麼應該怎麼做才好?
你好:想請問我是97年度消債更生通過有些問題
1.現在更生法中有一條在更生前以書面通知最大債權銀行只要把更生過的金額轉給最大債權銀就可以了是嗎?但是我是97年度通的還適用嗎?
2.我現在有收到一家銀行(我共要還款16家銀行)有法院來文說我毀諾也有出席過辯論庭但是最後一次(102/03/05)在庭上審判長說債權人(原告)有權依法強制執行,我也有問審判長他們銀行有專員來電跟我談個別協商一個月要繳6700元(單一間銀行)但是審判長跟我說不用再跟他們協商啦!就照更生法走就好了. 但是我還是不懂"依法強制執行"是執行什麼?扣薪?進入清算?如果是扣薪是扣薪的3/1還是只扣更生的還款金額924?
3.還是就跟銀行達成協議一個月繳6700,還款2年呢?請律師可以給我一個好的建議,謝謝
我現在的薪資是24000,更生還款金額16000(需個別繳款給個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