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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羅 102-09-23 19:15

是這樣的 我目前在國興保全上班 任職銀行警衛

公司給我的月全薪室21300(未扣約800勞健保及保全險費用)

換算我實際領到的薪資約2萬

然後又有叫我簽署一張自願加班同意書(不簽不給上班)一個月只休四天假

制服費用公司也只願意做滿一年 離職折半

然後明天又要叫我去總公司上課 要我請(事假)一天不給薪水強制回去上一整天課

以及許多感覺明顯不合理的規定(公司契約0800-1800為上班時間 但是只有1830後才開始計算加班~耶???)

在下非常想知道 是否有啥方法可以透過法律爭取到 所有一樣身處被剝削的保全同仁因得的權益...

國興保全旗下某保全員流言 電話 0988529167 李R

102-09-19 00:01

我是任職於某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兩年,

今年7月12日從原本的A工廠轉派到B工廠,

中間有7/12~7/18的空窗期等上工,7/18~7月底都待在B工廠工作

隔月收到薪資明細時,A、B工廠各扣了在職期間的勞保費(以天計算),

B工廠的薪資明細也扣了當月的健保費253元(保費額度19200元),都很正常,

因為5天沒有投保勞保,所以有收到國民年金的5天補繳單,也很平常,


但卻在9月初時收到來自健保局的未繳費通知,

說我7月未繳健保費,所以要補繳一個月的費用749元,

健保明細只標明我健保只投保到7/12號,後面公司沒有幫我投保,

因未健保沒有投保到月底,所以公司不用幫我付健保費。


我們契約載明我們工作擁有勞健保,而且錢也扣了,公司憑什麼不繳?


打去健保局跟承辦小姐說明情況後,承辦小姐打給了派遣公司,接著就是我的手機受到派遣公司的疲勞轟炸,公司的小姐不但態度很差,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253元匯進我的戶頭,直接叫我自己去繳那749元,請問這違法嗎?

席貝爾 102-09-16 23:16

各位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

假使簽了一年的約(合約的時間自去年10月21到今年10月22)

(1)如果繼續工作下去到10月底才離開,是否有特休7天?

(2)如果有特休7天是否可以抵掉之前所欠雇主的時數,互相抵銷?

(3)如果雇主堅持10月22號到期就離開的話薪資如何計算?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

謝謝

席貝爾 102-09-17 23:15

請問有哪位律師有空能幫小弟解惑一下疑問嗎?

感激不盡

Robin 102-09-16 22:53

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 車禍案件刑事部分一審判決已經下來, 但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目前原告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 而是以一審判決結果告我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但是我收到的起訴書中只有附上一些醫療單據的影本, 完全沒有原告的診斷證明, 日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沒有準備程序), 原告未到, 法院叫我簽收一份原告遞交的 "民事 準備書狀", 一部分內容是要求法院函查被告在兩家醫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共多少, 原告又主張N個月不能工作, 原告每月薪資P元可以由證人來證明, 原告對我求償工作損失N*P, 所以要法院函查某一間醫院原告傷勢需要多久才能投入原工作。連原告就醫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都要法院函查醫院。我當時有問法官, 法官說如果下次原告有到就會依照原告的要求調查。我的疑問是:
(1) 這是民事訴訟, N個月不能工作的醫師診斷證明, 醫療費用總共多少, 醫生證明多久不能工作, 不是應該由被告提出嗎 ? 怎麼又變成是法院來調查了呢 ?
(2) 原告是自由業, 他經由某人證明原告的薪資所得是多少, 這樣是可以被當成證據嗎 ? 

1.民事案件原則上由當事人舉證 但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函詢 2.如果不是正式公司出具 你可以否認真實性

bbbooo 102-09-16 17:02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封衛生局的違反藥事法的公文要求我們寫陳述書 此乳霜主要是曬過太陽後或燙傷後使用的,是法國家人推薦而且"親自"帶了20條回台灣分送給家人(有購買收據, 但是是分好幾批次購買所以目前只有一張),但是實在送不完又怕過期,想說在網路刊登轉賣掉。該商品在法國並非是屬於藥品,只是曬後鎮定肌膚,嚴重的燙到也可以擦拭。(有法文說明書寫用途) 販售之前有查詢同一個露天拍賣平台,有看到網路有其他三個人販售相同產品,且其中一位賣家販售紀錄已達212條而且持續在刊登中並未下架,而我已經被檢舉而下架該賣場了,所以看不見網頁的內容。 在網路上有查詢有人會先收到"警告公文"但是我並未收到,如果先前有收到一定會將該產品下架。拍賣網站刊到到現在只有售出1條。請問跟承辦人員說明未收到"警告公文"是否合適? 此產品是擔心過期用不完所以原價賣出,家裡雖然不是低收入戶,也沒有小孩要養,但也我算是家裡目前的經濟支柱,一個月薪資都不夠去繳罰款,請問各位律師有沒有可能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之前有聽說有人是用切結書方式解決,謝謝您!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要怎麼填寫陳述書比較恰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擬陳述意見予衛生局,陳述一下整個經過,但基本上本件應會開罰,只是罰多罰少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bbooo 102-09-16 16:37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封衛生局的違反藥事法的公文要求我們寫陳述書

此乳霜主要是曬過太陽後或燙傷後使用的,是法國家人推薦而且"親自"帶了20條回台灣分送給家人(有購買收據, 但是是分好幾批次購買所以目前只有一張),但是實在送不完又怕過期,想說在網路刊登轉賣掉。該商品在法國並非是屬於藥品,只是曬後鎮定肌膚,嚴重的燙到也可以擦拭。(有法文說明書寫用途)

販售之前有查詢同一個露天拍賣平台,有看到網路有其他三個人販售相同產品,且其中一位賣家販售紀錄已達212而且持續在刊登中並未下架,而我已經被檢舉而下架該賣場了,所以看不見網頁的內容。

網路上有查詢有人會先收到"警告公文"但是我並未收到,如果先前有收到一定會將該產品下架。拍賣網站刊到到現在只有售出1條。請問跟承辦人員說明未收到"警告公文"是否合適?

此產品是擔心過期用不完所以原價賣出,家裡雖然不是低收入戶,也沒有小孩要養,但也我算是家裡目前的經濟支柱,一個月薪資都不夠去繳罰款,請問各位律師有沒有可能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之前有聽說有人是用切結書方式解決,謝謝您!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要怎麼填寫陳述書比較恰當?

潘潘 102-09-14 11:06
您好,我想請問本票追溯期
媽媽日前於公司離職後,被公司用其他名目扣除薪資,公司方面先是回應告知扣除的薪資是待扣明年的所得申報,後來又改口說是之錢媽媽有簽合約書,若於合約為到期前離直要被扣除6萬的薪資,但,本票是95年簽訂的,公司每年都會從簽一份合約書,但本票從一開始到現在都是使用95年那一張,所以想詢問這樣的本票是否還成立?

謝謝!

您好

本票之請求時效為3年,至今雖然已逾越時效,但本件主要關鍵還是在於每年簽訂的合約書,該6萬元性質上為違約金,所以縱然本票時效完成,公司仍得以該合約書為主張。

但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違反者有同法第78條之處罰效果。所以本件雇主仍有違法之處,建議逕向勞工局申訴。

本票之消滅時效是否已經完成,應先釐清本件系爭本票到期日為何時?或者係為見票即付之本票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milemiluku 102-09-14 00:57
律師您好: 
我大學剛畢業,一畢業就應徵了一家早餐店,但因一些個人因素離職了,工作期限為八天.但次月領薪時發現薪資不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薪資所以像前老闆反映,但他不旦不把該有的薪資給付給我,還反說公司錄影機有錄到我將公司剩餘的飲料左顧右盼很心虛的放進包包,可是在任職期間,是這位老闆說可以將公司剩餘的飲料帶出公司所以我才會攜帶,我不懂左顧右盼心虛的說法哪裡來的!
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去勞基法舉發有關薪資的問題,他就要去警察局報案說我偷竊,但在我的認知中是他讓我們可以把公司飲料帶回家我才帶的!所以我還是向勞工局舉發了有關薪資的部分,但是我還是很害怕如果他真的去報案了這樣會在我的記錄中留下前科,請問竊盜罪是否被報案了就會留下前科嗎?我沒有證據說明他當時有說過飲料可以攜帶出,但他有錄影證明我把東西放進包包,請問這樣是不是非常不利於我? 謝謝 
小懶豬 102-09-13 03:49

我是A建築師事務所會計,99/12到公司任職時,A建築師因借牌被停權無法投標,他拿B建築師事務所資料包括開業證書、會員證、繳稅證明和建築師證書給我辦理投標作業。投標文件由A建築師上網看後,由我自網路下載。除了標單金額由A建築師填寫或授意我寫之外,其他投標文件包括聲明書都由我準備或填寫和郵寄。

現在公司因被檢舉,9/10上午檢察官持搜索票來公司,帶走我的記事本、會計帳冊、薪資表、應收帳款登記及勞健保等資料。下午檢察官又來公司持法院檢察署通知,要我立刻隨他坐偵防車前往法院作證。 

在偵查庭錄音的狀況下,檢察官告訴我:要不是妳薪水太低,我們一個檢察官建議暫時把妳列為證人,不然妳就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共犯。如果妳的供述與其他同事不符,妳仍然隨時可能改列被告。這是真的嗎?

我們標的是工程的設計與監造,從得標到結案,我沒有參與設計或監造工作,僅因為投標文件由我準備和寄送,我就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

另外檢察官也說:我們把畫B建築師得標案的繪圖員和監造人員改掛在B建築師事務所,是涉及偽造文書(我們的薪水都是A建築師發的)。這是真的嗎? 

建築師說檢察官是嚇唬我的,叫我別擔心。但我立刻辭職了。

我想請教:那位檢察官對我說的違反政府採購法偽造文書的部分是真的嗎?我的部分刑期是多久?能否易科罰金

感謝您替我說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您目前應仍為證人身份,但本案的情節,要把您列為被告並非不可能,仍要視檢察官之偵辦方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寶弟 102-09-12 15:05
公司在無預警情況下8/27公告,9/1實施員工基本薪資加總的70%做為底薪, 比如原本薪資如下 底薪24000 全勤1000 伙食1800 交通400 專業加給1500 未加班情況下基本薪28700 現在換成以下基本薪資 28700x70%=20090 4捨5入 底薪20100 責任加給6800 伙食1800 未加班情況下總薪相同28700 換算下來基本時薪20100/30/8=83.75 不知有無沒低於勞基法時薪 如果加上平時與假日加班差異太大! 所以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想請問! 1、勞基法基本薪資或時薪是多少? 2、像上述這樣子突然變更薪資是否合法? 3、公司要求員工配合加班,不加班會以公司獎懲:有悖公司合理命令,未於期限內完成應能完成之事項, 而無申報正當理由,導致公司蒙受損害者,記小過乙支!(警告:1000元、小過:3000元、大過:9000元。凡記過者,依過當月扣其薪資,年終再列入考績扣獎金)這樣子合法嗎? 請律師指導!謝謝您!!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9-12 15:14

 減薪是違法的喔 可以向雇主訴請給付,如果雇主惡意解雇,更可提起雇傭關係存在訴訟

律師www.wewon.com.tw

熊太 102-09-10 19:51

很感謝律師您熱心的回覆,我想請問的事情如下

因為之前公司積欠薪資,我控告公司欠薪,卻沒控告負責人,最後官司勝訴,連同裁判費利息,公司需給付我3萬多元的薪水,但當我拿到裁定後,我向國稅局申請公司資料準備申請強制執行,才發現以公司的名義其下財產和所得幾乎沒有(財產0。102年所得僅利息所得659元),且又不能查詢負責人資產狀況,但弔詭的是,這間公司目前還仍舊在營運當中,但是公司帳戶卻沒半毛錢。由於是團購公司,每天都必須收消費者的錢以及給付廠商款項,每天應該都會有錢在帳戶流動進出,如今,我看著公司繼續營業,然後我打了近一年的官司,時間和金錢都浪費了,難道最後只能拿著勝訴判決興嘆嗎?還是可以透由其他方式跟公司討欠薪。

您好

公司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可以考慮以查封、拍賣公司動產之方式聲請強制執行。

阿霖 102-09-10 02:34
我是任職於補習班的教師 問題一: 目前班主任,跟我們所有的員工說,股東已經完全不再出錢了,公司也沒錢了,所以所有員工都領 不到薪水,然後公司也要結束營業!所以就像班主任說的我們完全領不到一毛錢嗎? 問題二:班主任宣稱他們跟股東談好條件,他們不發最後兩個月的薪水和遣散費,原本的學生可以讓我們帶 走去開另一間補習班。但我沒有和其他人要一同去開補習班。那我是否可以主張我的薪資和遣散的 費用,再者公司有和我簽合約,那合約還有五年,那公司結束營業可以算他違約嗎? 問題三:原合約書上有著名:本合約有效期間,乙方於指定地內不得私自任教於其他同質升國中升高中機構 此條例是否失效?我能否去別的地方任教? 問題四:班主任說,就算公司結束了,學生還是屬於公司資產,我不能隨意將學生帶走?他說我這樣會被公 司告侵佔,真的有可能嗎?那學生自己要跟隨我離開也不行嗎?我這樣有違法嗎? 目前已經確定領不到薪水了,我還要去上課嗎?我可以先行安置學生嗎?
chuchu 102-09-09 12:59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寶弟 102-09-07 21:54
公司在無預警情況下8/27公告,9/1實施員工基本薪資加總的70%做為底薪, 比如原本薪資如下 底薪24000 全勤1000 伙食1800 交通400 專業加給1500 未加班情況下基本薪28700 現在換成以下基本薪資 28700x70%=20090 4捨5入 底薪20100 責任加給6800 伙食1800 未加班情況下總薪相同28700 換算下來基本時薪20100/30/8=83.75 不知有無沒低於勞基法時薪 如果加上平時與假日加班差異太大! 所以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 想請問! 1、勞基法基本薪資或時薪是多少? 2、像上述這樣子突然變更薪資是否合法? 3、公司要求員工配合加班,不加班會以公司獎懲:有悖公司合理命令,未於期限內完成應能完成之事項, 而無申報正當理由,導致公司蒙受損害者,記小過乙支!(警告:1000元、小過:3000元、大過:9000元。凡記過者,依過當月扣其薪資,年終再列入考績扣獎金)這樣子合法嗎? 請律師指導!謝謝您!!
zoeya 102-09-05 17:57

主要訴求:拿回薪水加班費還有不合理的扣薪該補的錢

證據:

1.工作網頁紀錄,一個完整紀錄上下班時間,但是紀錄內容多為私人瀏覽;另一個瀏覽器沒有完整上下班紀錄,但內容都是工作所需。還有部分上班工作內容的錄製。(影片檔)

2.離職單(有明確寫明是常態加班不給加班費).假單.人事表.商業秘密合約(包括三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

3.與老闆娘的對話紀錄,資方有明確的表示不會給予加班費。

4.薪資

5.人力銀行上所填應徵項目

 

事件概述:

因常態加班又沒有加班費,所以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離職。勞基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是在當天才告知。我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做的內容是包裝出貨跟後台管控。

 

問題:

1.我打算申請調解證據的部分是否有不足的地方?

2.關於恐嚇的部分,老闆娘是在我告知離職得當天說我必須把事情做完才下班,他說的該做的事情是原本一個禮拜的部分(我是禮拜四離職),且該禮拜已經因為公司延遲出貨的事情導致工作無法負荷,都工作12小時。  恐嚇告訴乃論罪嗎?意思是如果我覺得他恐嚇我是必須要聘請律師跟他打官司嗎?

3.由於證據只限於網頁紀錄,很多時候出貨晚下班並沒有網頁記錄。但我們那棟是商辦大樓,是否可請大樓調閱監視器釐清上下班時間?並且求償更高的金額?

4.我在該公司約一個月多快兩個月,中間之所以沒有提起訴訟是因為缺錢跟老闆承諾會在增加人手。但其實沒有。目前"想"寄存證信函的部分,不曉得是否還有法律效益?

5.請假的部分,由於老闆娘自己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理,所以請假之前並沒有扣我薪水。它在我離職的當月一次扣完,這樣不合理,但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佐證?(並且要求我將生理假改為事假。)

 6.商業秘密條約,勞基法保障兩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任職,但因為我的工作是行政。商業秘密雖主要是在"傷害到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才產生效用。但我這次與公司申請調解,如讓他們蒙受了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公司需賠償我的金額以及商譽因此受損),而要求我賠償的情況下,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

我個人的觀點是公司違法在先,而他後來的商譽受損為公司自己的行為造成,無法要求我賠償。但為了避免可能性,還是詢問一下。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按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或勞資雙方間另就工作時間有合理且合法之約定外,原則上如有超時工作,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用
二、次按,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如工資恣意預扣勞工之薪資,即屬違反此規定。
三、上開情況如有違反,原則上均屬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情況,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等相關費用
四、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請調解,藉由行政機關之協助初步釐清相關責任。如調解不成欲進行訴訟或有其他問題欲詢問,請再與本律師聯絡。(02-23971998)
五、以上意見,請酌參。

 您好,再補充意見如后:
一、申請調解證據是否充足,於您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應會予以告知。

二、恐嚇部分,依您所述觀之,似較無構成恐嚇之情。
三、存證信函之效力,原則上僅具有催告、通知、或日後做為證據之效果,如有必要係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惟內容文字應審慎引用,簡明扼要。
四、保密約款之效力,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會就個案予以綜合判斷(如: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勞工之職務是否有接觸到營業秘密之可能...)。而申請調解係勞工依法可主張及行使之權利,此較不容易構成違反保密約款之問題。
五、以上補充意見,請酌參。

皮皮 102-09-03 13:21

您好,我是機車騎士,上班途中直行騎經無號誌路口汽車由巷口出來因而對撞已兩個多月;因腳骨斷裂至今仍請工傷假在家修養中。因而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上寫對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5條15款及第61條3款“。而我的則寫“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1項5款“,因我做筆錄時曾說我當時正在看後照鏡 。請問我若要談和解,能夠開什麼條件呢?(腳骨本來需開刀,但選擇打石膏,醫生說未來會有30~40%得關節炎可能性)

2.因受傷我只能在家修養並領公司三成薪。起先老闆已我仍領薪為由,加上我擔心為別人帶來麻煩,最後妥協於在家辦公。但前幾天電聯勞工局發現我其實可以不用辦公安心修養。針對此問題,我若爭取三成以上薪水是否老闆可以何種法條拒絕?或我是否可因此拒絕工傷假期間辦公?

3.因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上寫我可能有違規情事,是否就確定我無法申請職災給付七成薪資?若不能申請,則我是否能向對方求償薪資部份?可求償多少?

4.若我因可能違規情事而不得申請職災七成薪資補助,那麼老闆仍有義務支付我三成薪資嗎?修養期間仍可算工傷假嗎?

5.若老闆覺得請假過久因而想fire我,我能有什麼保障?(我95/11/3入職此公司)

預先感謝您的耐心與回答。

chuchu 102-09-02 19:21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阿達 102-09-01 19:19

律師您好

我7月3日任職  8月5號領薪時

雇主扣除我1.2號那兩天薪資  當然也沒有全勤金  這理所當然

現在來了

因家突然有事所以在8月26日當天做完離職

雇主發薪時卻只給我工作天數的錢 也就是六日放假的錢等於不算

等於變成做幾天領幾天  這樣是否已經違法

謝謝

(公司月薪制)   

依您所述情形,雇主所為可能業已違法,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員工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按日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換言之,所謂月薪資本質上是包含了例假日的薪資在內,若在離職時將例假日的天數加以排除而未給付薪資,應屬違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tephen 102-08-28 00:48

某友人,6年前受同居男友呂○○多次暴力相向,並經○○分局受理報案並製作「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在案,期間,友人受呂男脅迫下,簽署連帶保證,向○元融資公司分期購買機車供呂男使用,嗣後,友人脫離其控制,而機車仍由呂男使用,惟得知呂男並未按期繳款。

6年後,友人驟然接獲任職公司轉知,因台○地方法院執行處送達「○元融資公司與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須每月扣除其薪資所得三分之一予○元融資公司,致友人頓時陷入經濟困境。

執行命令末段僅引述「經向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呂○○可供執行之財產」等云云。友人一介弱女子因識人不清,受呂男暴力與脅迫,且該機車由呂男使用,並非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得而為呂男之連帶保證,多年後卻遭法院追扣微薄的合法薪資而惶惶無法度日,友人應如何抗辯○元融資公司清償票款之訴??

沈恆 (沈律師) 102-08-28 05:41

您好!即使有脅迫,也只能在脫離脅迫後一年內主張撤銷連帶保證契約。既然已過了六年,只能看有沒有其他契約瑕疵,否則還是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另外,對方是以票款債權強制執行,應該先確認友人有無積欠對方票款。以上謹供您參考。

本件依您述情形,債權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顯然本件其債權已經法院審認債權關係存在。

若其執行名義之種類係確定判決或者支付命令者,如若無法提出再審事由,則現階段法律關係已然確定而不得再行爭執,

若其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的話,則您可以思考看看本件有沒有辦法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俾以推翻本票裁定執行力之可能性。

本件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881170 102-08-27 14:34

4月份發生車禍,但我對交通隊初判不服,所以我送請監理站重新鑑定並附相關證明,判決出來有兩段

第一段 A車(第一台車)無肇事因素,B車(就是我第二台車)無肇事原因,C車(第三台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第二段 B車(就是我第二台車)無肇事因素,D車(第四台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

因為C車把我撞倒倒向左邊結果被D車再撞一次,我可以向C、D出求償嗎?還是只向C求償

可以求償車的維修費、送文件鑑定請假薪資、精神求償嗎?

他們不想理會,我可以直接送民事訴訟嗎?

 應主張C、D二車連帶賠償,如損害賠償金額不低,建議委請律師辦理為宜。

jojo 102-08-26 15:12

我是當事人的親哥哥,也是一開始的調停人
整個事件差不多是這樣:
3月多我弟(A先生)跟他女友(B小姐)舉行婚禮,婚禮前據B說有要求A同意若要結婚,則所有家計開支均由A負擔,B可以繼續工作且不用負擔任何公用開支,A不得過問B的財務狀況等,A對此表示並未同意,但承認當時語氣模糊,可能造成B誤會,該承諾並未有錄音等證物證明事實.完婚後同住在我父母的另外一間房屋內,屬公寓格局,租金1萬,然B對此表示不滿,加上婚後A估算自己薪資對於單獨承擔家計能力有限,多次希望B可以適度協助家計開支,卻被B一口回絕,此後造成雙方雖同居,但是卻因天天吵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期間曾發生B毆打A,與A生氣踢門發洩的狀況(雙方均無驗傷證據可以證明),期間本人與雙方家人多次協助希望平息紛爭但仍未果.之後我建議A若要挽回這個家庭,應該就發脾氣的部分向對方家長道歉,但是當天卻被B的家長與兄弟圍著簽下承諾必須單獨負擔家計的保證書,於當時的情勢A不簽不行,簽下後A一直耿耿於懷,而B認為A不甘願.約婚後一個月某天,也就是簽下保證書後約一周,B無預警搬離與A同居的居所並斷絕所有聯絡,A得知當天就致電B以求挽回(B未接)與簡訊通知B娘家B出走的訊息,過一周後收到B的簡訊,A詢問B是否還願意繼續婚姻,B於簡訊中表示放棄,隨後A即要求B返還贈與的聘金與金飾等,B以A有家暴傾向與不守承諾,造成B身心受創而擅自沒收所有聘金與金飾等贈與物,但事實上在它們婚後至B搬走的一個多月內所有家計開支仍為A支付,B並未支付過任何錢,算起來也不算違反承諾...8月初我方提出家事調解,對方出席後仍堅持不願歸還贈與物,除了上述理由外,B甚至懷疑A涉及騙婚,除了言詞中表示沒收那些東西是應該的,甚至太少外,並提請第二次調解,故我們打算依民976-2/民977/民979-1請求對方返還,但以下有些問題希望可以獲得解答...
1.由於B小姐婚後藉故不去登記,之後又不告而別,是否符合民976-2固違結婚期約者?A是否符合無過失者條件?
2.請求返還金飾有相片紀錄,聘金有支票兌現紀錄可以證明,贈與女方的喜餅有收據證明,鑽戒有銀樓購買證明,但其他如十二禮的現金等其他贈與只有婆家自己的記帳資料,與拍照時紅包的照片,無法證明紅包內容金額就是記帳內容金額,不知可否當成贈與證據請求對方返還?
3.第二次調解由於A可能不刻參加,我打算以代理人身分出席調解庭,不知除了委任狀外還需要甚麼文件證明,以便我代替A進行調解?若我以代理人身分代理A進行調解尚未結束時A趕到了,我是否可以繼續調解直到結束?還是必須跟A進行交換?
4.由於我們已經多次告知要還,對方可否以沒有看簡訊就刪掉之類的理由表示不知道我們有請求返還過?
5.同上,若對方不得否認,那應該表示我們已善盡告知意思,若對方仍不願意還,我們可否提告對方觸犯刑335的侵占罪?
6.若對方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提告A騙婚詐欺,是否可能成立?反之若我們以對方收受多於我方,且婚禮時百般刁難,婚後不願為家庭付出且無故失蹤提告B騙婚詐欺,又是否可能成立?(按:A此次婚禮籌辦贈與部分約付出60萬,B贈與則為0--沒有嫁妝之故)
7.家族中有人提議既然要告就順便把婚宴的花費與婚紗花費通通要回來,請問依法是否可能?
8.聘金與金飾雖是贈與物,但收受者為B的父母,那請問這部分的請求權是對B請求還是對B的父母請求?
9.由於B為成年人,為防止B脫產,若打算申請假扣押,該怎麼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證明?若對方脫產成功,我們是否擁有第一債權可以隨時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動產動產是否需法院或警方到場?
10.民事庭上是否可由代理人(非律師,亦無法律背景者)代理原告進行官司訴訟?若可,該檢付多少資料以利請求法官核准?
以上10點請熱心律師們回應,以幫助我們解決目前的問題
謝謝各位閱讀

豬排好吃 102-08-22 23:01

想請教一下~我在約7~8年前有朋友貸款約一百萬的需求!而後當時很愚善的簽下了姓名做為連帶保證人的關係...加小弟我總共3人合貸完成~但在一年多後漸無聯繫...也逐漸淡忘此事~但在日前收到法院執行命令~要扣除我的薪資1/3~因此筆貸款友人亦無按時還款~在向銀行了解情況後才知當時簽下的部分是共同債務人!而非保證人...所以銀行方面在找不到另外2人的情況下是必得找我追討剩餘之債務!.....以上為事情經過~想請教的問題是...如可連繫到友人的情況下有甚麼樣的建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畢竟日後小弟我也需要和銀行往來~在這件事情之下因而無法和銀行有任何借貸關係!那最糟如聯繫不到友人時~....有無辦法可讓小弟無痛往生之類的....(苦笑中)...玩笑話...還請給予指點....感恩!

1.本件您當時應該是簽署了銀行約據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連帶保證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雖為保證人但所負清償責任借款人相同(所謂共同債務人當非精準的用語)。
2.後續如果借款人擺爛的話,除非您代為清償完畢,否則您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都會因該筆連帶保證借款因逾期繳款而轉列催收款、呆帳,而有不良授信紀錄(保證人-從債務人的紀錄在欠款未繳清之前都會存在),如此一來銀行恐怕不太可能會放款給您,這樣當然會影響您日後貸款融資之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豬排好吃 102-08-22 23:43

恩~賴律師有收到我的感謝了嗎?~不好意思這的功能不是很熟悉~再跟您請教一下!不知道您的電話方便接聽的時間是在甚麼時段比較不會打擾到呢??

sandy 102-08-22 11:14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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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任職自75年6月至102年8月服務共計26年7個月,期間79年5 離職又於80年2月復職。當時雇主承認工資的併計並給予年資津貼薪資條與年終獎金明細都有登載年資總數。前後投保單位有3位負責人均為同一家族,經營同一事業單位。

94年6月公司以結清舊制方式規避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讓員工簽立離職書再續聘並給予11萬離職金但與勞基法結清舊制金額相差甚遠

102年8月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本人僅給予新制資遣費 我想提出訴訟爭取退休金可否


您好

你已工作滿25年,符合自願退休的條件,在申請退休前,若遭公司依法定理由終止契約者,毋庸再提出自請退休,該公司有依法結算退休金及發給退休金的義務,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1010131995 號 函可稽,所以公司依法終止契約後,若僅發給資遣費,自可依法起訴請求退休金之發給。

小樂 102-08-21 06:34

機車機車對撞對方酒駕測出0.40

當時是我要左轉我的視線被7-11貨車擋住

對方直行當時紅綠燈都是閃爍燈根本無法判斷誰對誰錯?

我已經過一半時速40-55對方70-80時速從沒未減速

發生車禍不是問我們有沒有怎麼樣是很兇的口氣問駕駛者是誰?

當時沒力氣起來也沒力氣回對方問題

對方在警方未到前還跑去7-11買飲料解酒

事後做完筆錄說會全負責

到私下談和解時又百般挑難

給對方機車估價單要19930又嫌太誇張

讓對方自己拖去給對方認識的車行估要15000醫藥費2350

後面對方又說跟家人討論結果是再減半

我有載人被我載的傷到腰我是傷到腳皮肉傷一直未好

對方看証斷證明書說沒寫建議能休息幾天所已不負責上班費用

跟他原先說的都不一樣

我是做夜市的哪有薪資證明?

 

直接提告又該準備哪些!?

警方哪邊我是說暫且不提告

1.提出刑事告訴就直接向承辦員警提出就好 基本上不需要準備資料 2.將來提出民事求償 則需準備相關費用單據 跟民事起訴狀

102-08-17 19:46
我目前任職於1500大企業
服務年資13個月
月收入如果沒加班再扣掉一些雜七雜八的話大約2萬5、2萬6左右
首先我會這麼說是因為.....

前陣子公司人事給了我一張台中地院的執行命令
大概內容是說我欠了富邦銀行6萬多的卡債
現在由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追討
後來仔細回想應該是跟當初有辦了張附卡給親人使用有關
畢竟那是民國89年的事了
加上之前對方完全沒和我有過聯繫的動作
所以眼前我感覺有點突然

現在公司說要扣我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由於我自小父母就離異
從小就由奶奶帶大
可能家裡經濟狀況一直都不佳的關係
和親戚間向來鮮少有互動
目前就與叔叔和奶奶同住
所以家裡的一切開銷也是我與叔叔共同在分擔(叔叔也離婚,還有個兒子在讀大學)

不過由於前陣子父親因為心肺功能的疾病住了將近2個禮拜的加護病房
出院後短時間無法工作而隨時也可能有猝死的風險
連很疼我的叔叔也因被檢查出罹患了大腸癌三期
因為要開始長時間的追蹤治療導致同樣無法工作
有鑑於此
在有過相似經歷的同事建議下找了律師做諮詢
律師詳細的解說之下
我才了解原來銀行債權通常都是在本金一兩成的金額下被轉賣
在抱著可能可以順利清償而只是有限影響生計的前提下
我撥了電話給對方也傳了陳情書和父親跟叔叔的診斷證明

結果對方說
我的6萬多只是本金
現在加上利息其實已經20多萬了
律師不懂他們公司的作業方式
所以當初94年他們是用了7萬多跟富邦買了我的債權
時至今日還有持續附利息給富邦
沒什麼像律師所說的一兩成
他們還說同情我的遭遇
所以要麻就6萬多一次解決
不然就是每月薪水讓他們扣
就在我還煩惱錢要從哪來的時候
之前因為工作關係貸款買的中古車也因為遲繳了一期在昨天被拖走了
接下來面臨的不是把尾款12萬全繳清
就是等著被拍賣
這兩種結果都不是我能承受的
但最可能讓我無法承受的是
女友想提分手

所以在這想請律師大大們幫幫我、救救我
給我個建議教我怎麼做(我7月有向3家銀行詢問過信貸的問題但評分沒過)
讓我能順利解決目前的這個難題
這是我頭一次感受到什麼叫生不如死
感謝~
林智群 (klaw) 102-08-18 19:16

建議跟富邦資產談一次清償的方案(不過對方已經扣到你的薪水,是否會答應不得而知),

目前只能如此

晴天 102-08-16 14:05

我於今年的8/10未婚生子,當初懷孕時因為孩子的姓氏問題與我男友的父親與母親有爭執,並且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直到我生產那天,我男友的媽媽不知道從什麼方式得知我在奇美醫院生產,並且執意要來看小孩和我男友,我當時已經請我男友拒絕她來探訪,而最近我和男友不想讓這些的恩怨影響到小孩子,所以打算辦理結婚登記,不讓小孩有父不詳的紀錄,(原本是想以後再讓我男友辦理認領),但又考慮到小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我們兩個一致決定想讓小孩子的監護權在我身上,但又怕他的父母會以我們已經結婚登記為由,來把小孩子的監護權轉讓到我男友身上,所以我們仍考慮是否要結婚登記?另外也想請問說,如果至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於監護權公證之類的,將來會不會因為結婚登記的問題或是我的經濟能力或薪資問題(目前因為坐月子所以沒工作,但之後會去找工作)而讓原本屬於我的監護權有所變更?

1.如果你們有結婚  非婚生子女就準正為婚子女  2.如果結婚後  就由雙方共同監護  沒有單獨監護之問題  除非父母一方親權被停止   3.如果沒有結婚  應該還是有認領之事實  可以約定子女由你監護  協議書當然也可以請律師見證

阿新 102-08-15 02:52

本人由XX人力派遣至XX電子工作,月排修8天,7月終就休12天,和當初月排休8天不符,和專員反應,卻說依XX電子規定。

另外6月期間,派遣X小姐介紹本人駕駛天車工作,本人已當下反應此工作不適合,第一:薪資差異大。第二:無駕駛天車經驗與證照,但派遣小姐表示:如不接受派遣公司所安排工作,就算自動離職。並於7月15日號傳一封簡訊通知於下午2點前辦妥離職手續。到達XX公司,派遣小姐拿出離職表格給本人填寫,並事先註名離職原因:另謀高就,本人從未說要另找工作。於是在雙方僵持不下情形,辦妥離職手續。但要求更改離職原因:本人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本人於7月22日收到離職證明書,離職原因卻變成:該員現已確實離職,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修改內容。

 

問題1:離職當下能以違法調動五原則來終止契約

備註: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如下:一工作內容:派遣公司(甲方)聘用本人(乙方)擔任勞動派遣一職.乙方願接受甲方安排至要派單位工作.並由甲方按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要派單位.若因乙方私人理由無法配合甲方之要求調動職務.或更換派遣至其他要派客戶之工作地點時.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終止本契約.

違反調動五原則3和4條再先~這樣算是本人私人理由嗎?

 

問題2:當下X小姐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由~會影響薪資發放~勞動契約內容也有註明~讓本人不得不辦妥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本人也要求更改成無法接受XX人力另派其他工作地點~這樣成立非自願性離職嗎?

 

問題3:這樣訴訟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機率有勝算嗎?

備註:派遣公司休了8天無薪假.~沒經過本人同意

e5803033 102-08-14 22:34

公教人員死亡時依規定配偶可領取其一半之退休金
請問這月退休金屬於遣產嗎
如果公教人員死亡前擔任保人負擔債務且每月薪資皆被銀行申請扣薪
那配偶領取的一半月退休金,銀行可主張扣除償還債款嗎
這種情況下應該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較有利呢

謝謝~

 如果不能確定遺產是否大於債務,建議是採取限定繼承的方式。反之,如果確定債務高於遺產,那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可避免後續處理債務問題的麻煩。

綠茶 102-08-14 11:52

在82年時家裡開公司向銀行借貸,近來卻接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求扣押每月1/3薪水及獎金等各項薪資,但因家中狀況不佳,母親中風無法工作,只有父親一人以微薄的薪水在養家,請問是否有什麼方法能夠協助,讓家中經濟狀況不會陷入困境?

本件建議您再具狀向法院執行處陳報扣薪後無以維持生活之情形,請求法院再減少扣薪的比例,或者不要再進行扣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nancy 102-08-14 10:13

你好!想請問一下,我原本因偽肇文書等,被法院判刑8個月,後來執行書我沒收到,所以錯過了時間,過了4天被通緝,警察來我家時我才知道,後來被送到土城看守所,隔天我先生幫我申請易科罰金,可分期(分8期),目前已繳2期,但現在我因懷孕3個月加上之前胰臟發炎,現在肝也發炎中,所以工作不穩,這個月薪資很少,所以第3期繳不出來,貸款也還沒下來,我可以向執行科的檢察官申請延後一陣子嗎?

XiANG 102-08-13 19:15

昨天公司開會
老闆說: 因訂單較差, 無法養活我們, 要我們每人從下週起自行休假乙週, 也就是放無薪假
想問:
無薪假這樣, 是老闆說了算, 還是要簽什麼協議書呢?
這種的薪資扣款是怎麼算的?
老闆又說: 若休假期間有找到好的工作, 我也不強留, 那麼有遣散費嗎?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老闆又說: 若年底前業績無起色, 就會把公司收請來? 那遣散費怎麼算?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我是待滿五年以上了..
請教各位大律師, 請給予建議與協助..
感恩.. 

 要放無薪假,必須勞方與資方達成合意。如果你不願意放無薪假,可以表示拒絕,然後到公司上班,並請求發給薪水。如果公司不發薪水,你可以依勞基法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102-08-12 23:52
律師您好: 我嫂嫂為公司會計,離職後老闆娘寄發存證信函告她業務侵佔偽造文書 任職期間老闆娘經常拖欠員工薪資,而讓員工承受極大經濟壓力,並且為了讓帳目漂亮,嫂嫂都會幫老闆娘把帳做的漂亮,老闆娘知悉後也默許其行為,同時,嫂嫂為了讓員工盡可能如期領薪,就把廠商給予公司的貨款,不先入公司甲存,而先入自己戶頭,再領出發給員工,讓其員工得以舒緩經濟壓力,另因該公司都未幫員工加入勞健保故其薪資實屬現金領取,老闆娘知悉後也並為做出阻止之行為,仍將公司其大小章給予嫂嫂保管。現在嫂嫂承受極其不安,因為收到存證信函,請問律師現在嫂嫂該如何自保以求業務侵佔之不成立。

 應收款項入自己帳戶及帳冊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僅有侵占背信之嫌,亦有違商業會計法,成罪機率非常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關鍵點在於公司有無授權給您嫂嫂,且其他廠商入其帳戶內的錢,有無短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ely 102-08-12 13:35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為在家自行接案的Soho族,於今年五月份在網路上找到一外包工作,職務內容為替該食品企業品牌做網路行銷總企劃。

由於工作時間及地點為彈性在家,我並沒有親自到公司拜訪及簽約,而是採用電話溝通工作內容,並以電子郵件與對方確立合作備忘錄、工作內容、薪資等,敲定一個月2萬元薪資工作內容包含各式網路行銷管道建立、網站開發及網路銷售等。

工作兩週後,被對方告知公司營運有狀況,股東拆夥,故先暫停合作,並承諾隔月10號會付給一萬元薪資。但6月並未收到薪資,又改口人在大陸,要七月才能付薪水,並承諾沒問題,一定會付錢。到七月又改口七月底...直到七月底致電詢問,他請我給帳戶,將於8/5號轉帳。

8/6號收到薪水,竟然只有一半,現金5000元。對方傳簡訊來說公司已經結束營運,實在已經沒有錢支付。致電請他付清薪資,被說是咄咄逼人,說我欺人太甚....

幾個疑點:

1.先前替該公司簽署網路行銷合約,該商業登記在國稅局查得到資料,但經濟部查無。

2.該聯絡人在591頂讓他的店。

3.該聯絡人在8/6還在518徵才,要找新的電話客服。

幾個困難點:

1.我搞不清楚僱用我的商業單位到底是哪個。雖有統編,但經濟部查不到。

2.我搞不清楚積欠薪資的先生到底在公司是什麼角色。

3.我搞不清楚他人在哪,雖有公司地址,但很擔心只是個設立點。

5000元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對一個接案族來說,是很大的錢。

但為了5000元提告,無法評估成本,也不知道還差哪些必要資料或必勝關鍵。

不知道是否有人能給我建議。

謝謝

 對方登記的應該是行號,不是公司,行號的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你在經濟部網站查不到對方的登記資料。由於對方是以合夥關係經營行號,因此合夥股東對於行號所產生的債務須負連帶的無限責任。且對方的行為可能有詐欺得利之嫌,你可以整理好雙方往來的資料,向對方行號所在的警局提起詐欺告訴,然後於程序中與對方和解並取回剩餘的報酬

102-08-12 11:31

我原本在一家仲介公司上班,有成交一件案子
離職時請老闆開一張我未領的薪資單給我,等時間到在領款
之後時間到了該領錢時,老闆故意說買賣成交的合約不見了,
所以服務費沒收足,
所以我的薪資減少,也未達年目標所以也沒獎金,還一直說
買賣雙方有些甚麼款項不付所以公司吸收了~你身為業務也要吸收一半
還說公司沒牌須要花更多錢跟別人買發票,所以我也要吸收一半,我覺得好不合理。

我就一直跟他說重要的合約不見~你怎麼就讓業務這樣承擔
跟他協商三次都被趕出來及被罵髒話,還有就算真的業務需要吸收一些費用
至少也要有收據單據吧,老闆就只用口頭說,要跟他要相關資料,
以及我的薪資明細,老闆卻只會說公司資料不外流。

有些人可能會叫我去找買賣雙方問服務費是否收足,但我算過了,
假設3%服務費~沒收足只變兩%,公司雖然短收一些,但我公司的年目標就沒達成,
公司反而沒虧到還小賺一點。

我有去調解委員會 後來從原本只要給我5成~變到7成多~但是他要求分12期給我,我也默默接受了,只是文件資料需要呈上法院,他沒牌又不敢承認,又要變跟我私下借貸調解,我怕有風險不敢,所以一直沒下文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是否已經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啟祥 102-08-15 23:0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是否已經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 (恕刪)

沒有達成和解,因為我不願改成借貸關西,請問一下,在於老闆說的合約書,不見就可以由他說得算嗎

 

Q 102-08-10 19:54

你好,想請問,我拿本票去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在97年2月21日拿到債權憑證,中間有執行過一次強制執行,他在家裡的公司上班,在國稅局查到所得稅的紀錄,但因家中公司有多家公司名稱,因只提起一家公司名稱,讓他得以轉換到另一公司名下,逃避扣押薪資,其公司負責人是他媽媽的名字,其後轉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負責人也是他媽媽,想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提起公司不老實的告訴呢?另外,目前因已超過三年換發債權憑證的時效,我再次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命令,法院回函寫說”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執行終結”意思是如何呢?我的債權憑證是否還有效?如我再次拿原裁定本票在去申請一次,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嗎?或是我應該如何處理才可以拿回我的錢?

本件債權憑證上所記載之原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XX年度票字XX號)
若原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的話,則本件系爭票款請求權有可能罹於消滅時效債務人得以時效完成拒絕給付票款。
而依您所述執行終結之記載係為法院執行處因執行無結果所為註記,但事實上時效如果已經完成,並不會因債權人在時效完成後聲請強制執行就會恢復(復活),其時效完成之狀態還是存在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羊咩 102-08-07 15:31
離職!但因為還在合約內,而我也有將合約問過勞工會的人員!因合約提到離職需要三個月前提出!而我沒用書面方式只有口頭告知主管!可是主管卻不當一回事!進而說我曠職且還要我賠合約提到的6~12萬的違約金!想問:他的合約所提的預告離職明顯違反!勞工局的也說不用依合約預告離職!且也不會有違約金的部份!而且,現在雇主甚至扣押我的薪資!我有去詢問雇主!得到他回應是說!拿違約金去跟他換薪資!這樣是合法嗎?我該怎麼做?而我也打算寄存證信函要求他們給我該取得以及違約離職不法!現在想問律師我該怎麼做對我是有力?因為我不想賺他們辛苦錢還要被要求無理的違約金!
你好: 1.就預告期間的條款,如果你願意的話,請將完整的勞動契約傳真過來或是email過來,律師才能判斷契約條款的效力為何。 2.暫依題意觀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是不能扣押薪水或是交換薪水的。因此雇主的作法是違法的。 3.如果雇主有重大違約事由,可請教律師後,撰寫存證信函以利之後的勞資調解或是提起訴訟。 以上僅供參考。
co co 102-08-07 14:03

 

您好~

 

我們公司簽了一份購買合約
買了「ERP」 與「人資模組」,是先買「ERP」再買「人資模組」~


「ERP」,分成30%、30%、40%收款,已付30%~
「人資模組」是測試OK後已全數付款。


這是一家很離譜的公司,當初會購買,是因為熟人介紹的。
「人資模組」原本就有,但因為老闆想說要讓它一整組,再追加購買的。


因為我們的「生管」是需要等待他們寫程式三個月的。
故先交來「人資」,竟然花費四個月才能驗收。
因為連目視都算得出來的「薪資加總」,這個「人資」都會算錯。
所以花了四個月才把問題一一提出,他們一一修改到最後可以結算出正確薪資


「人資」搞定後,就接著先上「進銷」,沒想到也是一樣的情形…
2266,到處是問題…這裡卡、那裡卡…走走停停…
合約開始至今一年,連「進銷」都還沒有RUN好,我們只好放棄了~
因為也是廠商的經理先主動提出「不然可以大家做朋友就好了,發票可以收回」~


如今,他們的老闆不認這個帳。
【買賣】都是要買好的、可用的東西,賣好的、可用的東西。
這是走到那裡都一樣的道理。


他們所交來的東西不能用,是我們員工幫他們一直品檢到能用。
這過程…我們公司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幫他們提出修改好的,他們繼續去賣給其他人…賺錢啊)))
我們花了時間、花了薪資、花了人力、花了產品的金額,卻買了一個不能用的東西。


不知,該如何把錢要回來?
不知,要如何解除合約?
不知,要如何保障我們自己這一方?



「人資」還有理由可要回錢嗎?
因為,我們不要他們的ERP了,再留它也沒有用。(原本我們就有「人資」了)
重點是,他們的經理已向我們表明「他要自己開公司,並把裡頭重要的人帶離開」
在這情形下,這公司也差不多得收起來了~
將來,我們會成為「孤兒」!! 故,我們也不要這個「人資」。


談判過後,對方老闆就不聞不問了。
過了一週,公司請我發文給對方老闆,但他也不吭聲~
好像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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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裡,沒有提到【關於解除合約】的部份~
只有下列這幾條,沾了點邊...

第十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
決,如不獲共識,雙方同意依法提請訴訟

第十一條:法院管轄
本協議書如需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協議書收執
本協議書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
合約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案終止
本案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時,乙方應於收悉甲方通
知後 10 日內結束工作,並將已進行部分移交甲方點收,甲
方應按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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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的意思?

例:ERP--120萬、人資--20萬
已付出的有120萬的30%=36萬 + 人資含稅21萬 = 57萬

到底,我們是可以拿回多少呢?

 

老闆說要先寄「存證信函」~

然後,接下來呢? 怎麼辦??

砲王 102-08-07 11:29

你好

我父親是被告,原告是他堂哥,他堂哥以「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當為事由,告我父親與他之間於民國五十五年間土地登記是錯誤的。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我父親勝訴,他堂哥不服再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已經開了五次程序庭,眼看著他堂哥也沒甚麼新事證,就等言詞辯論及最後判決。但是從調解庭、一審、上訴庭總共開了十一次庭,真是不勝其擾。我父親是嚴重聽障,沒有請律師,這期間我都是當他的訴訟代理人,從蒐集資料、寫狀紙、上法庭,前後耗損我八、九十天的時間,我月薪約十一萬五千元。請問:在進入言詞辯論之時,我可以用甚麼方法反告他堂哥「無事興訟,圖謀不當得利」,要求精神賠償及我的薪資損失共六十萬元嗎?謝謝。

 註:上開訴訟標的物公告地價約六百萬元。

本件就請求權基礎部分或許可以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提告訴訟行為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行使,是否係為構成「不法」侵害,恐怕在法院認定上是很有疑義的。

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害數額及相當因果關係,而由法院依法採認,一般民事訴訟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從而遭人提告而須應訴,一般法院實務判決須賠償被告律師費用的案例,並不常見,何況依您所述事實,您若委請律師訴訟代理,則損害額最多為律師費,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您沒有請律師協助,反而請求高額之損害(三個月的月薪)並不合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8-07 00:21

原由:

我先前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並於102/7/9提出辭呈,表明將於102/7/31離職, 而老闆(會計師)於7/19開會時表示工作進度需達到一定要求(有書面),如帳務須結帳到幾月,帳冊須整理到幾年等交接的工作,否則不發7月的薪資及不給 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當天我未完成上述相關要求,離職手續也未完成.

於102/8/6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應於收到函7日內去事務所辦理交接工作並處理薪資事宜等.

想情問律師:若我沒有依公司的要求7日內去辦交接手續

將來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因為我不打算要7月的薪水

我需要回函嗎?

 雖然你依照勞基法預告並離職,依法公司沒有理由不讓你離職。不過,交接屬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你沒有交接,將來公司可能會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請求,建議你還是花一點點時間去交接,交接過程最好錄音,或留存雙方簽署證明交接完畢的書面影本。另外,因為公司是在預告離職期限後才安排交接,理論上該交接日應另外支付你薪資,還有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依法必須發給你離職證明。

林文嘎 102-07-31 13:57
律師你好..我之前因為在PUB上班 老闆因個人因素倒閉 然後欠下薪資而簽下本票 然後有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現在法院寄出補正通知 資料該補我也補 請問一下 這樣代表此案件有再走嗎 民事開庭需要律師嗎!!
1.依題意判斷,你因為持有你老闆的本票,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然後經法院裁定確定,才能繼續向法院聲請對你老闆的財產強制執行。 2.法院請你補件,就代表法院正在處理中,請耐心等候,或是電詢處理的法院書記官目前的進度到哪裡。 3.民事案件,要看你請求的債權金額、事件複雜性、專業性等來判斷要不要委任律師。如果案件小(例如債權金額不高),僅須委任律師來幫忙撰狀即可;如果案件大,或是需要出庭,則建議委任律師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