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徐小姐 105-04-13 21:41

我的總公司在台北,宜蘭為服務處,公司將於近期將服務處裁撤,通知我調去台北上班,我告知無法通勤可以不要調至台北嗎?公司說叫我自動提出離職,請問我可以不去台北上班請求公司資遣我嗎?我可以跟公司要求什麼福利呢?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要符合調動五原則,若雇主違反,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若雇主未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拒絕到職,會構成曠職或懲戒事由,嚴重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可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1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職是否合理正當,以您的情況而言,得思考是否有「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或「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等情況來判斷調職命令是否合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hliao 105-04-12 22:20

您好,

我在民國87年十月進入某公司設計單位服務,民國97年十月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遣到海外公司,民國105年一月份因海外公司虧損結束營業,我被調回台灣原設計單位,且公司有意將我資遣,同時我也接受資遣,但公司卻在資遣問題上遲遲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且還未經預先告知把我從設計單位調到製造單位。

現有以下問題敬請指點迷津。

(1)   我被調回台灣原設計單位後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比我原先到海外公司前在台灣設計單位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還低,公司這樣處理合乎法律規定嗎?

(2)   公司在打算資遣我後,我也同意資遣,但公司卻遲遲未進行資遣動作,反而未經預先告知把我調到製造單位,我認為他們是反悔資遣的決定,轉而要把我調到其他單位把我逼走,以達到他們不用付資遣費的目的,請問這樣我該如何應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工作調動,不論是海內外、單位變動,倘若勞動契約裡面沒有約定,就必須另外經過勞資協調,否則都算是違法

2、所以要先檢視您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倘若勞動契約並未授權公司可以調動,且未經您的同意,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

3、就您所述的狀況,要注意與公司的協調,避免遭認定無條件合意終止契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1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雇主以調職為手段逼迫員工自行離職來規避資遣費,在實務上不少見,而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職是否合理正當,以您的情況而言,得思考是否有「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或「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等情況來判斷調職命令是否合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hliao 105-04-13 11:27

 

公司在打算資遣我後,我也同意資遣,但公司卻在進行資遣動作時一直拖延,反而未經預先告知,在我請假不在工廠裡的時候,把我調到製造單位,我合理懷疑公司打算反悔先前的資遣決定,轉而要把我調到其他單位把我逼走,讓我自願離職,以達到公司不用付資遣費的目的。如果公司這樣做,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第一項原則之規定?

公司在我請假的時候未經告知就直接把我調到其他單位,公司這樣處置是否得當?

小媽媽 105-04-12 19:31

你好 請問一下

懷孕後公司跟我協商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

我們雙方簽訂了和解書....內容有提到我要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

 

現在問題來了~我被資遣

但是現在問題出在 我拿著非自願離職書卻不能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因為公司在我任職期間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公司有開立一張服務證明書給我 上面載明 我的服務年資為一年半

 

現在因為公司沒有幫我投保超過一年 導致我拿著非自願離職書卻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我向公司請求賠償 但是公司卻說我們和解裡面有簽訂我要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

 

我想問的是 我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是在離職後發生的

這樣會被那份和解書約束而不能向公司請求賠償嗎?

還是 因為勞基法所規定的是強行法而無法事先拋棄(公司替員工投保勞保 是強行規定的)

所以我還是可以向公司請求賠償呢???

 

公司必須為勞工進行勞保加保,如果沒有加保,造成員工的任何損害或損失,公司都應該要負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你的公司違反法令沒有為你加保,在你與公司簽訂離職協議書時,是否你已經知悉呢? 如果不知道,可以主張公司在締約時有告知義務,故意隱瞞不告知係以詐欺手段使你簽訂放棄權利的契約書,因此你可以主張你的意思表示係受到詐欺,因此要向公司表示要撤回締結離職協議的意思表示。當意思表示達到後,你與公司間回復到沒有終止勞動契約的關係,也就是說你們之間的勞動契約會重新生效。

小媽媽 105-04-14 21:51

律師你好~我們簽立當天我有問對方律師

因為我們簽定的是拋棄契約存續期間所有權利~

是否有包含公司開立給我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萬一我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部分

當時律師回應是我們是針對終止合約的問題~所以並不包含之後失業給付申請的部分

所以我們才簽立和解

 

現在我的失業給付不能申請~現在他們卻又說和解是包含失業給付的部分

哪我該怎麼辦?

而且不是強行法所規定的員工權利是不能預先拋棄的嗎

失業給付是強行法勞保規定裡面針對非自願離職員工的權利~這應該也屬於不能預先拋棄的部分吧

既然這樣  那是否表示我們的和解並不包含離職後發生的失業給付申請損失呢?

Shiuan 105-04-12 16:46

公司於3/29日突然通知我做到3月底,以工作態度不佳,工作摸魚為由要將我資遣

因我現正處於懷孕期間,原訂5月開始請產假6月為預產期,卻突然遭公司以此理由將我資遣,目前我已向勞動局申訴,現等待調解會召開,想請問在這段期間我是否可準備哪些對我有利的資料?

我們是小公司,無績效考核,人事管理及薪資部分也是由老闆娘管理

老闆娘主張公司是合法資遣我,有給資遣費加預告工資,並強調並非是因我懷孕資遣我,主張是我工作摸魚及業務緊縮這兩個理由才會施行資遣,但公司先前連產檢假都沒有,需要請病假或事假扣自己的錢(有簡訊往來證明)這些在調解會時是否可一併提出?證實公司該給的權益都沒有

請問律師,以此狀況來說,真的誠如公司說的是合法資遣嗎?召開調解時我還能提出哪些有利的證據

我申訴所要求的是希望能得到2個月產假+6個月育嬰留職津貼補助,因此爭取恢復請求工作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要解雇你必須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若是虧損或業務緊縮,可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仍需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第一條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之立法意旨,尚難認為已有業務緊縮,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又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至雇主所營事業因生產方式之改變或營業方向調整,其局部單位工作減少,人力可予裁減,尚非屬業務緊縮之列」 要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才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 若雇主主張工作態度不佳、混水摸魚,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前者要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後者屬於懲戒解雇,不用遵守預告期間及給付資遣費,為看起來雇主不是以此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惟雇主應就你有上開之情形負舉證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第26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介入調查是否確實有雇主所指之情形,若屬於違反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終止無效,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朝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所應發給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羊 105-04-11 11:53

我們是一家傳統產業,公司集團規模很大,並國外也有設廠,現在我們有四位同仁在今年1月中旬從上海調回台灣公司分廠,一個在現場製造,一個在業務單位,兩個在設計單位。

3/29收到人事單位主管通知,表示將四位上海回來的同仁資遣,理由是公司公司虧損縮編,所以要資遣,因其中兩位同仁當時請假在上海,所以只兩位同仁有跟人事主管面談並收到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求4/15生效,當下兩位同仁都表示要考慮才能回復,但都有跟人事討論過資遣條件,而這次的資遣是總公司直接下命令給分廠人事,所以當事人的直屬主管都不知道這件事情。

隔天(3/30),兩位被通知到並跟人事主管面談過的同仁找工會討論,並表示同意資遣,但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則必須包含海外公司的薪水跟台灣的津貼(因為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有含海外公司的三個月工資),當事人也透過工會向人事主管表達他們的主張,人事主管表示要跟總公司的主管報告過才能確認平均工資的計算原則。

但之後就開始拖延說總公司尚未回覆,當事人也打了幾通電話要求人事盡快確認,但都未得到答案。

期間還無預告的將在業務單位跟設計單位的同仁調離原單位到現場單位去,而其單位主管都不知情,4/7收到調令,調令中生效日是3/30,請未跟相關人事先做溝通,完全是先斬後奏處理。

而另外兩位在上海的同仁其中一位4/8回廠後跟人事主管面談,他也願意被資遣,條件跟前兩位同仁一致,但這時候人事主管表示他們有呈文給總公司總經理確認是以1. 協議資遣 2. 調離單位 3. 留任原單位哪種方式處理?但尚未獲得確認回覆。

當事人質疑公司前後矛盾,表示之前竟然總公司已經要求人事通知當事人資遣事宜,當事人都已經同意被資遣, 而且當中三位當事人都已被無預告的調職,怎麼還要呈文請示?

於是當事人認為是公司不願支付資遣費,故意用調職到現場的手段逼迫同仁自行離職

截至今日,總公司仍未確認結果,但當事人認為協議資遣的希望不大。

針對公司先通知資遣,當事人也表示同意了,後若公司又改變心意以調職方式處理,公司的作法是否恰當及有無違法的情形發生?

現在當事人對於公司的處理表示失望,他們認為既然公司已先通知資遣,現在又改變心意,而且未通過溝通就擅自調離原單位,認為公司是充滿惡意的對付他們,他們希望公司能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若結果是不符合期望是否能申訴公司呢?

未事先跟當事人告知或溝通就調職是否算不當調職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2:02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2、將員工依公司需求與安排予以調職係公司之權利,然調職必須符合: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所能勝任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必須提供必要協助等原則。

 

3、是以,若您能證明公司調職係為逼退員工,並舉證系爭調職行為違反正當性、必要性及勞動契約,則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羊 105-04-11 12:1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 (恕刪)

 請問律師

如何舉證公司的不當性或是說那些屬於不當性,是否可以舉例?

另外當事人原本在上海有擔任過主管,調回台灣已被剝除主管津貼,現在算是文職調到現場當一般工人,是否可算是不當或是不適合呢?

而且未事先溝通或知會就調離原單位,不算不當調職嗎? 我看過類似案例判公司不當調職。

另外申訴事先找勞工局還是直接找律師較為爭取到好的結果?

謝謝 請指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質是否合理。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羊 105-04-12 10:20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 ... (恕刪)

 若我打算引用呂律師所以建議第一點中條款向法院申訴,是否應該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另外存證信函內容要怎麼寫才好?

小羊 105-04-08 12:52

我任職在一家集團公司,先前在集團公司下屬的上海分公司上班擔任主管,105年1月13公司調派回台灣公司,105年3月29日下午,公司人事約談並給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虧損必須資遣我,當下表示會依照勞基法資遣,依年資給付加上1個月的預告工資。

當下我沒立即同意,表示要考慮一下,並將通知資遣的通知單拿走。

由於公司本次資遣主要針對連同我在內的從海外分公司調回來的四位同仁,隔天我們找公司工會討論,工會表示依法公司要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給予資遣費,即平均工資應有三個月的海外公司薪資及三個月的台灣公司加總的平均工資計算,我們也透過工會向人資表達我們的主張,但人資表示要請示總公司人事主管才能給予答案但拖延多日一直未給予最後答案。

後又無預警的將我們調離台灣原單位,然後105年4月7日公司人資又說向總公司高層請示以協議資遣、調離原單位、繼續在原單位任職三種方式哪種方式處理我們,還在等高層裁定,但明明已經無預警調單位,派令都已經下來,加上先前的資遣通知,公司處理我們的做法太過反覆粗糙。

因為之前我們已經主張同意公司資遣,但平均工資必須還有前三個月在海外的工資津貼,我們認為公司是不想支付高額遣散費,所以可能會採取調單位故意冷凍我們逼迫自己離職的手段,這種能夠申請勞資糾紛協調嗎?

 

大魚 105-03-31 15:18

我們是任職知名汽車公司之汽車貸款業務部門正職員工,領有固定底薪及獎金

獎金計算分為按件計酬對保獎金每件1800,另加月及季績效達成獎金已十多年之久

公司未經同意將調降每件對保為1000,另設100+50+50+100共300元須達成嚴格條件門檻才能領取,並取消月及季獎金,經全體業務陳情此為減薪違法

但公司3/25會議宣稱如下:

1.因公司為經營及未來業務規劃之所需,且當初聘用信只寫底薪,經常性獎金可以隨時變更並不違法,你們告勞工局也不會贏

2.為體諒業務所以原定4/1實施之新法照常實施,但4-6月仍以較高舊辦法獎金發放,7/1一律改新辦法計算

想請問

1.公司可以此理由片面調降經常行給付嗎?合法嗎?

2.第二點是否是想規避勞基法勞工要求資遣之除斥期30天的陷阱?

3.如果告訴我們勝算有多少?或該採取什麼行動?

30天之時間急迫,請求協助解答 

萬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5:26

您好,

 

1、如為經常性之固定給付,無論其給付名義為何均可認定為薪資,不得任意調整。

 

2、3、因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您可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本件公司設定按件計酬之形式,可能性質上仍屬於獎金而非薪資,所謂固定經常性之給付,是指每個月都會領到這個數額的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Queeny 105-03-29 15:22
車禍但最終被公司資遣車禍肇事者也未給予任何賠償,目前已到民事訴訟,試問是否有相同類似的案例?職災尚在治療期間被資遣,是否可加以向車禍肇事者求償

你好: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若無上開情事,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若係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終止勞動契約,此部分損害與肇事者之侵害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若係造成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可以勞動力減損或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與雇主是否終止勞動契約無關。 因車禍導致無法工作(診斷證明書上必須有所記載),薪資損失部分原本就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解僱可能會有所違法,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另若因車禍而受損失,則可以向肇事者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陶 105-03-25 16:20
開檢討會時,老闆針對部分缺失進行檢討,該名員工不服,直接出言頂撞老闆。最後甚至對老闆說:要給你好看,也要讓公司好看,,,一連串的臺語髒話。 這樣可以直接以不適任解聘嗎?需要資遣費嗎? 該名員工任職四年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6: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事證證明,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無需給予與告期間及資遣費。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wensin 105-03-25 12:34

      大律師您好,上週五我母親的公司以「公司要準備歇業了」為由欲強制我母親退休,公司承諾會給予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但我母親現齡61歲有工作能力也有工作意願,且於同一公司任職近17年,勞工局告知可依法向公司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不答應。

      嗣後,在我母親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隔天,公司改口同意可讓我母親續任至65歲(但沒交代公司是否依然繼續進行歇業準備)。因原爭議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於續任後已不復存在,我母親便撤銷調解申請書。但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一併提及了要公司「補足勞保高薪低報的6%缺額」,原想既然公司要逼退休,就一併追討;但現在公司不逼了,若於任職中追討,極有可能使我母親受到不利之對待。我想請問的是,勞基法中有「30天除斥期」這一限制,我母親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已提及勞保高薪低報一事」,否會有「自知悉起30日」之後就不能再追討的限制?而且就連日後提起民事訟訴的效力也沒了?網路查詢到有因應的說法:「1.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 2.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此二句節錄至「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文末,http://www.lex.idv.tw/?p=374),但該因應的說法似乎也非必然有用,因此有此請教,謝謝您。(三鞠躬)

你好:

勞保高薪低報刑事上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可提出告訴。 行政上會依勞工保險條例開罰。 民事上勞工可請求雇主賠償低報所受之損害。 就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之30日除斥期間,若雇主持續高薪低報,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會一直發生,除斥期間會不斷重新起算,不會因為一次沒有主張終止契約而受影響。
雨臻 105-03-23 21:08

請問我老公是作中信造船業外包商的工人6年了,在過年前12/30日下班打卡突然被說明天不用來了。

對一個家庭重擔都在老公身上現在都快吃土過日子了,打給老闆說作工的沒在給資遣費的想請問真的我們這些勞力工人真什麼都要不到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因公司業務減縮而裁員,則應給付資遣費,建議您們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並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律師協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雇主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且除非是懲戒解雇,否則雇主要給付資遣費。 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另雇主違反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可請勞工局協助委任律師提出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21:23

應先釐清雇主終止契約的理由為何,需合於勞基法規定的資遣原因才能資遣,勞工則可請求資遣費。如果雇主沒任何勞基法規定的理由即片面終止契約,則終止契約不合法,勞工可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請求雇主繼續給付工資。本件可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阿顯 105-03-22 13:42

我自己在店賣販賣小吃,A員工常與其他人不合且不配合工作但已經工作1年,我基於考量資遣他,此時A員工向勞工局提出協調訴訟,我因為沒有成立公司行號也沒有幫忙加入就業保險,可能會因為協調不成而得支付大額罰款,在協調會A員工會提出因為公司未加保就業保險而造成他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公司須給付約17萬 .請問如果我該如何把賠償降到最低?一定要在調節會達成和解嗎?因為公司沒有負責人也沒有登記,我是否可以告知之前負責人並不在了,且也沒登記公司行號來規避責任?然後再去重新登記新的公司行號,來繼續營業?但爾後得正常投保為標準,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迴避A員工? PS 1.公司沒登記 2.沒有勞動契約 3.只有給予薪資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4:00

您好,

 

1、未給予勞工投保就是觸法,恐難以規避此責任

 

2、若能與員工達成和解,須要求其撤銷檢舉違法之案件,才能避免被行政機關裁罰。

 

3、本案應盡可能與員工達成和解,避免遭受高額裁罰且仍須賠償員工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ALA 105-03-21 16:50

2/19接到通知被資遣,拖了很久資方才給了非自願離職的證明

給了之後一直叫我們簽下不合理的切結書(例如不能追討相關法律應該資遣費,只願意給部分他自己亂算的遣散費)

不簽,然後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就一直沒下文,快要到30日了,就寄出存證信函,對方收到之後一樣還是不給,開始說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所以要扣錢,跟我們追討薪水回來等。

今天一早備妥相關資料(已超過30日)提出檢舉(先前有先提出調解,資方不願意出席),也順便檢舉資方勞保報低的事情,下午資方就匯了一筆金額過來,少了5萬左右,原因是資方自己有員工手冊(從未看過也未公告)因為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扣掉了

後來打電話給桃園市勞動局相關承辦人員詢問,他說,他沒有不給你資遣費,所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第78條第一段罰30萬以上,只是少給,最多罰2萬。

想請教的是:

1.已經過了很久的遲到早退,不是應該當月結清?我們每個月都有薪資明細可以顯示未扣款,還有拿到績效獎金那些,也未收到相關逞處公告(其實我們是責任制,早到早走晚到晚走,他硬要凹部是他手冊裡面的上班時間)

2.這種亂給並且給這麼少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難道政府機關只能開罰小小的兩萬而不是78條的30萬以上嗎

3.承辦人員一直說一事不二罰,同樣事情不會再罰他,建議我們走調解或是向法院提出訴訟才可能拿的到錢(也就是 他們沒有強制力要求資方要給錢)我想問的是,難道沒有其他約束力或強制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工局大多就是這樣處理。

2、不過還是可以針對您認為少給的部分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3、勞保高低報的問題,可以嘗試追究刑事偽造文書責任,不過目前在法律上有爭議,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Ruby Lin 105-03-17 22:47

服務單位年資103年2月~105年至今

主管於105年03月07號告知我,

門市就營運到105年03月31號就好,準備關店

需要我告知我與門市員工並說明資遣一事,

但,03月09日時又改變主意,

因為虧損所以要資遣我與另一位員工即可,門市繼續營運,

那時我就有與主管再行確認,

這次確定是資遣我,而且要我做到03/31就好,

【主管說確定】

主管考量因為有預告工資的問題,所以要我著手開始進行資遣行政作業,

於03/15-16完成通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資遣一事,也完成造冊

目前有拿到【非自願離職書】與【離職證明】,

但!!老板於03/17又說,突然有員工不願做,

人力短缺要我改留下來,還說我不留,就是自願離職

這樣就拿不到遣散費歐!!

我當下就說明,之前就有與主管們再三確認資遣一事,

它們都確定要我做到03/31資遣離職

我現在都找到工作04/01都要報到了,

如果屆時老板不願付遣散費,我該怎麼做??

還是如老板所說,我變成自願離開的.....這不合理吧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7 22:53

您好,若雇主不願意給付資遣費用,建議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willie 105-03-16 14:08

您好:

本人現任職工作時間屬正常班平常上班日上班,8:00-8:30彈性上班時間,17:00-17:30彈性下班時間;但因公司有其他業務需要配合,故於3/15日把我轉為配合業務之輪班人員,明顯更動我的勞動條件且未經我本人同意。

另本人也於今日(3/16)立即洽詢公司主管表明自身因家庭因素關係無法配合,但主管並無處理之意願,僅告知若我無法配合請自行找人員替代,並且還刻意告知可能被找尋之同仁,要求同仁不可配合我的要求。

想請問若我以存證信函告之公司此次有關勞動條件的變更,未得我本人同意以違反勞基法第10-1條,法條的運用上是否正確?

而我以存證信函告之公司後,是否只有走上資遣的路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經勞資雙方協議,就是違反勞基法第10-1條規定。

2、我方可以向公司、勞工局提出申訴,並且拒絕配合,公司不得因此為不利我方的處分,亦或我方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

沈恆 (沈律師) 105-03-16 16:27

可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規定,至於是否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那是您的權利,若想繼續留在公司,不須終止契約

hsiuchi 105-03-10 01:52

 如果公司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及資遣費 以要將所有員工分配到其他跟原本工作內容不相關的工作以及上班時間無法配合 薪水落差很大的工作單位 請問一定要接受公司調度嗎?不接受的只能離職嗎? 

amy 105-03-08 21:51

一個月前我的朋友因為開貨車在出車禍,而該公司的老闆就他資遣了,也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書,也不發??遣散費與薪水,說要等到保險公司確認責任歸屬都賠償確定後再發給資遣費與薪水,所以發薪水當日他就沒領到薪水,我當時很生氣,替我朋友打電話出氣去給這位前公司的老闆質問為何不發薪水,當時我的口氣是很不好很兇的,但我在電話中並沒有辱罵這位老闆只有質問他,後來,該位老闆馬上反打電話給我的朋友說,如果我不向他道歉,就要提告我,還威脅我說如果我不道歉他黑白兩道都認識,我心中很害怕,該怎麼辦。還有該位老闆隔天馬上就給我朋友資遣費和薪水,然後就說要處理我的事情,這種情形造成我心理上很大的恐懼 。請問我該怎麼辦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8 22:22

 您好

您可考慮對其提出恐嚇危安之告訴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

1.您僅是透過電話質問他有關薪資的部分,並未有違法事情,因此就算他說要提告亦無相關依據,此外,若對方公司仍不解決發放薪資的問題,建議可直接向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2.對於對方威脅要處理您的事情,有無相關證據,如手機電話錄音等,若有相關證據即可提告恐嚇罪最,此外,建議與對方拿取薪資時,要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您們的安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m4a1 105-03-07 21:13

各位律師好:
目前主要是因為勞資糾紛在打官司,因a公司老闆蓋給我一張用發票章蓋的非自願證明書,現在老闆並不承認是他蓋的,所以我告上法院請求資遣費,目前一審判我勝訴,而且那位老闆還是不承認他蓋的,並且用偽造文書告我,但是刑事法院還是判我勝訴,對方好像沒有在上訴刑事.
結果現在他又上訴民事二審,他拿了一張8年前資遣員工的文件證明,證明那張非自願證明書不是他蓋的,但是兩張文件格式雖有不同,但是內容大同小異,只是8年前資遣員工的文件證明是蓋大小章,而現在我手上這張是蓋發票章的非自願證明書.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法官會在認定上,認為我的文件是有問題的嗎?是有證人,但是現在的人沒事不可能陪你跑法院,更何況只是同事,證據的話,只有錄音檔,但是都在爭執預告工資,不過有勞健保和工作交接的email,但是現在就是怕法官會認定我的證據薄弱,不知是否各位律師可以給我一點意見,謝謝.
另外請教民事二審的程序是否要經過二次的準備程序,然後進入三位法官會審,才會對此案件有結果,因為金額不大,但是卻是時間一拖在拖.
煩請幫忙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審會先進行準備程序,待準備程序終結,才會進入辯論程序,辯論程序終結後即會定宣判期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蕎ㄦ 105-02-27 00:07
我2/16開始工作 到2/24中午 扣掉週休2日工作了6天半 2/24早上來了個新人 原本以為公司需要2位行政 但在跟新同事聊天後才知道他應徵會計 但老闆要我跟她說一些行政的工作 之後看到我好像說的不清楚(我才做幾天就要我去教人?)就打發我出去買A4紙 他自己教 買回來也12點了 老闆在12點請我去會議室 叫我做到中午 說我不會都不問,可是我每次問他問題他都說我要自己搞懂 我想問 (ㄧ)我任職未滿十天僱主應該提前告知要解僱嗎?該提前多久告知? (二)有資遣費嗎?有資遣費應該怎麼算? (三)如果以上都應該要有,但他都沒做到這樣可以申請什麼補償嗎?
105-02-25 14:52
我任職公司一年多快兩年,我上一年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但是我們明顯超過12小時,也沒有給加班薪水,之前不敢吭聲因為為了賺錢,今年景氣不佳,不小心用壞了一個東西,公司以不勝任的名義資遣我,我可以趁這次機會把之前超時沒給薪的部份要回來嗎? 我剛進公司沒有簽任何合約公司可以因我損壞東西扣我薪資嗎?

你好:

可以請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雇主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 在104年6月3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修法之前,出勤紀錄只要保存1年,有可能雇主已將相關紀錄銷毀,你要自行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有加班。 若你確實有毀損情形,而損害金額明確,雇主可以主張抵銷你的薪資債權,反之,金額尚未缺定,則不得預扣薪資。此部分應該爭執你並非無法勝任,雇主不得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105-02-24 09:38
104年10月曾應要求公司給特休,與老闆發生不愉快,致使公司應於每月5日發放薪資,但105年2/5公司只轉入20000元(薪資27000+年終22000=49000),問老闆及老闆娘是何原因?卻沒有解釋,只是說就是那筆, 我要求公司提供明細,公司表示要過完年才行,2/15第一天上班,公司於會議上表示請來一位新人,來分擔我的工作, 但我的薪資必須調降5000,增加2000元為全勤獎金(公司原本沒有全勤獎金), 我在會議上曾說明這兩件事可能違反勞基法, 2但公司表示,薪資沒說不發 ,只是會一直處於"協調"中,又說降低薪資是因為公司營運不佳,更表明不會資遣, 請問我可否請求資遣,又該如何處理,公司表示我若申訴,他們會採取拖延戰術, 請問我該如進行以求獲得資遣
105-02-24 02:29

公司無故扣薪.又單方面調整工作內並調降薪資   若我要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主張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 要如何做 要注意甚麼  若上了法庭真的能領到資遣費ㄇ  我需要準備甚麼資料  煩請好心的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24 07:40

如果確實想終止契約,可寫清楚原因發函通知雇主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如不獲給付,則可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土司 105-02-23 10:53

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結算年資的問題,敝司原是要收起來,因為景氣不好虧損很多;
所以本來是要結算年資後發給資遣費。但又在約兩週後說有新股東入股,
持股約占一半(50%),因此暫不發原先說好的結算年資的部份。
可是由於目前公司經營已不穩,我們勞工是否可以提出要結算年資,
因為同時也有新股東加入,我們擔心若是過幾個月公司仍要收,卻沒有人要認我們的年資,到時候可能無法拿到我們應得的!

 

你好:

雇主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因虧損(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而終止勞動契約要先依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股東異動、發行新股,不影響你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若未經同意擅自更動勞動條件,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若願意與你結算年資,而你也同意雇主之條件,可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Michelle 105-02-16 11:15

我任職於這家公司6年了,主要是設計行李箱和背包的設計師,現在公司要資遣我,卻要我簽一個保密及競業條款合約,要我一年時間不可以從事任何相關行李箱和背包的設計師行業,但是我就只會設計這個,我不做這個根本找不到工作,請問這合理嗎?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依勞基法規定競業禁止約定有一定之要件限制,依你所述雇主並未給予合理補償,就算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因牴觸勞基法規定,還是無效,無須擔心,若雇主藉故刁難,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850703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6 11:32

您好,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規定,雇主要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必須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且員工有涉及營業秘密者,並在提供合理補償後才有可能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2、您的情形看來,雇主並無任何值得被保護的營業秘密,您所付出的是著作權創意,與營業秘密無關,是以您可拒絕簽屬任何相關條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拒?簽署,而資方不可以因您拒?簽署而拒付資遣費,若雙方有爭議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若調解不成,再以訴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資遣你的話必須付你資遣

這是你的權利

而你沒有義務簽立任何競業禁止條款

所以它如果以此為條件要脅

你就不要離職看他下一步動作

不過你要謹慎應對每一步

如果違法就會你跟他解除契約並要求資遣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21:52

如果剛就職時已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才需擔心,現在才要您簽,直接拒絕即可,這時候您沒有義務簽署任何契約,如果因此受到不合法的對待,可蒐證向勞工局申訴或檢舉

家家 105-02-16 09:29
我是3月要即將臨盆的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已工作3年半以上,與先生是同事。 2月初老闆口頭暗示要好好在家待產,於是我用剩餘的假請到了預產期,先前已有用口頭跟老闆講,寫信請假老闆卻回覆我要我做到2/5號就好並請我自動離職。 後續來回回信,老闆信中提到可以讓我做到3/5號在自動離職,但依我的工作表現他可能會降薪並說後面兩個月恕無法招待。 還在公司社群群組說若是我的是有爭議,我老公也可以考慮放放無薪假或留職停薪,並說不怕上法院,我們很無聊之類諷刺的話。 老公想說就做到2/15,請他開非自願證明,讓我可以專心好好告他。 但過年期間,得知老闆可能會用營運不佳解雇整部門為由去規避不想付我產假薪資或解雇我等等... 請問 1.老闆是否規避的了?他應該要拿出甚麼財務資訊呢? 2.原本該得到的權利(產假薪水、育嬰留職停薪甚至資遣費)是否就沒了? 3.若是用懷孕歧視告他的話是否可以? 4.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呢? 5.2/15那天我與先生該如何做呢? 其實還有好多好多問題想問,過年期間已身心疲憊,心靈情緒都被影響,好痛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6 0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雇主已經涉嫌違反性別平等法,有關於降薪、要求離職、留職停薪等都是違法的,哪怕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虧損、業務緊縮。

2、千萬不要接受自願離職,否則就無法申訴。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往來對話紀錄、分娩證明等馬上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現階段先蒐集事證,且不可以簽署自願離職書,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請務必注意切勿接受公司自願離職之要求。
(二)就您所述雇主以營運不佳縮減部門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應無法規避懷孕歧視之問題,且依性別平等法第31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
     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公司尚必須舉證說明非因懷孕歧視而為差別待遇,以
    及其符合虧損及業務緊縮之法定資遣事由。
(三)公司構成懷孕歧視,將遭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同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裁處公司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另就民事訴訟部分,雇主基於懷孕歧視,違法將您資遣
      解僱,其終止為無效,應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
      求公司給付您至公司准予復職前之薪資
(四)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
      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由將您資遣,公司應提
      出何內容之事證、資料?原則上必須要能說明公司財務結構
     ,或是業務情形之事證資料,例如:公司財務報表、客戶交
      易往來記錄等,而能證明雇主在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
      ,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
      言,始屬虧損或業務緊縮(參照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
      訴字第21號判決),且不能僅以某部門業務經營不善,必須
      就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判斷。
(五)最後,懷孕歧視認定之部分屬於關鍵問題,建議您先蒐集、
      整理您與老闆間信件往來內容、公司社群群組對話記錄等資
      料,因生產向雇主請假,嗣後遭終止勞動關係之等,向勞工
      局進行懷孕歧視申訴,倘順利由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公司構
      成懷孕歧視,將對於您日後之爭議調解訴訟程序具有充分
      之助益,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攜帶完
      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Jack 105-02-13 23:31

律師你好 :我於2015/6/11號當天被解雇,原因為老闆告訴我產能一直沒辦法提升而要求我降薪或自行離職,我都不願意因此直接被解雇,他有開立非自願離職單11條第五項給我,但不願給我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我去勞工局調解及法院申告後他說他開立錯誤及因為我一直以來有重大缺失才把我開除等等,2016/3/3號資遣費一案將要宣判我是否可拿到資遣費,但前幾天我收到了公司隔了8個月對我的起訴狀,理由為我任職於該公司的產品2部經理,但是一年多來常被客戶投訴產品有瑕疵導致公司損害,要求我賠償公司產品損失100多萬及商譽損失300萬,我們公司不到20人的小公司,我剛到公司時沒有任何的制度及規範,公司的製程SOP還是我告知老闆至少需要有這些東西才能讓底下員工好操作等等,且公司位於住宅區內環境非常糟糕,我們做的為奈米探針,潔淨度需要非常的好,我也有告知老闆需要無塵室否則我們乾淨度無法解決,但無下文,公司控告我客戶端說產品很髒,但我們公司只有一台可檢驗機台乾淨度問題,且我們檢驗完沒問題的產品,從檢驗機台到包裝區也有髒的風險,原因是我們環境很糟糕,重點我們完全照著老闆所訂定的簡易規範走,且出貨時因為沒品管都由業務負責檢查,它也證實沒問題才出貨,現在卻隨意的控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從過去到現在的客訴,如真的世我問題早該開除我,卻等我待了一年多不願意接受公司的擺佈而受到這種待遇,請問前公司這樣控告我我該如何是好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3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公司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亦可同時考慮委任律師對公司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3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公司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亦可同時考慮委任律師對公司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資遣費部分要等候判決結果再作評估。 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負舉證責任才有可能勝訴,可主張產品已經品管驗收,並無瑕疵;若有瑕疵,依你所述你管理均依照雇主制定之程序辦理,而你也向雇主表達製造環境不符合標準,就產品未達標準之結果並無故意、過失或可歸責之事由,可以提出答辯狀主張上開事實,並聲請調查證據,函詢工研院等機關,詢問要製造奈米探針所需要之設備、環境為何,並請求法官至現場勘驗。 詳細狀況還是要依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資遣費的部分,雇主違法解雇你,因此你應該是會勝訴。

至於公司要求損害賠償部分,之前我也碰過對方律師提出過,或許你碰到的律師也是相同的一位。

首先,原告應該對於該損害可歸責於你負舉證責任

其次,原告提出證據後,你應該表示你的操作均係依照公司負責人的指揮監督及相關的作業規則進行,產品在出貨前需要經過品管單位,並請求原告提出相關的作業規則、部門分層負責圖表、請法院傳喚公司的品管部門主管等。

甚至,你也可以請求法院到該公司的生產線勘驗,確認該產品的瑕疵係因為公司環境不佳等因素造成,而不可歸責於你。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家家 105-02-13 20:49

我是3月要即將臨盆的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已工作3年半以上,與先生是同事。
2月初老闆口頭暗示要好好在家待產,於是我用剩餘的假請到了預產期,先前已有用口頭跟老闆講,寫信請假老闆卻回覆我要我做到2/5號就好並請我自動離職
後續來回回信,老闆信中提到可以讓我做到3/5號在自動離職,但依我的工作表現他可能會降薪並說後面兩個月恕無法招待。
還在公司社群群組說若是我的是有爭議,我老公也可以考慮放放無薪假或留職停薪,並說不怕上法院,我們很無聊之類諷刺的話。
老公想說就做到2/15,請他開非自願證明,讓我可以專心好好告他。
但過年期間,得知老闆可能會用營運不佳解雇整部門為由去規避不想付我產假薪資或解雇我等等...
請問
1.老闆是否規避的了?他應該要拿出甚麼財務資訊呢?
2.原本該得到的權利(產假薪水、育嬰留職停薪甚至資遣費)是否就沒了?
3.若是用懷孕歧視告他的話是否可以?
4.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呢?
5.2/15那天我與先生該如何做呢?
其實還有好多好多問題想問,過年期間已身心疲憊,心靈情緒都被影響,好痛苦!

你好:

要先釐清雇主是否有虧損、業務緊縮之情形。 若無,雇主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7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無效,可主張雇傭關係存在,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就可以享有法令賦予之權利;主張終止契約可以請求資遣費,二者無發得兼。 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向勞工局申訴,查證屬實會依同法第38條之1處罰鍰。 想辦法錄音、保存對話紀錄、保留文件、拍照等等。 告知雇主之行為已經違反法令。

一、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判決摘要:「

按又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
      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
      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因其懷孕之故,在工作上予以刁難,
      並以原告懷孕之情形予以羞辱,進而於103年8月15日終止
      契約,顯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而為無效乙
      節,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103年12月23日府勞就字第103
      35952002號函暨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書(下稱系爭
      審定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談話紀錄、臺北市政府函暨
      裁處書、審定書及罰鍰繳款單、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實習
      心得報告(見本院卷第22至31、176至178、188至192、17
      9至185頁)為憑。」
三、判決案號給你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四、這個案件的原告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幫忙,你可以考慮一下。
五、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六、也沒有一定要打官司,請考慮清楚。畢竟打官司需要勞力時間費用。請三思。
七、恭喜你要當媽媽了。以前我有一個朋友跟我說他懷孕的時候都是早睡早起保持心情愉快,這樣小孩一出生就會早睡早起乖乖的很聽話。
就算是要打官司也不要弄壞自己的心情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調解,若資方仍堅持,則可以對資方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3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惡意解雇您,可直接對公司提起訴訟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3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解雇您,可委任律師對公司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貓 105-02-04 16:28

在此工作自102年底兼值至今,在104年6月前約1-2周上一次班,之後因公司找不到人情商幫忙,遂接任此職務全職上班,勞健保均移入公司,但仍是以日薪計算,工作地點派遣在一外商,因業務工程完工時間不定,由原說好時間一延再延,使得也無法謀合其他工作,至今委託工作結束公司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認不符合資遣也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陷勞工於完全不利狀態,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又不協助解決生計問題。

薪資以日薪計算,所以完全不符合勞基法要求--超時(每日10小時)又不定期放假(最多連上18天),在外商工地上班不需打卡,形同化外之民,勞資雙方也未簽訂任何契約,請問我現在能如何救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仍然適用勞基法,因為無工可派,仍然必須資遣,必且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可以連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超時工作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ice 105-02-03 23:56
您好,以下是在工作時所遇到的狀況 面試時公司有說明會有國外出差的部分,但是並未說明詳細方式與時間且到職時也無工作契約等說明。結果就在2015年受公司指派至德國出差參加國際型展覽,出發前請我簽訂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要求員工出差後回公司需要繼續在公司待滿12個月,期間內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否則需要按比例賠償差旅費用? 切結書內容: 出差切結書 本人___,服務於____公司,任職___職務。現因公務需求,將於_____年____月___日 至 ___年____月_____日 期間至 ____ (國家) 進行出差任務。 考量公司所提供之出差學習機會 暨 差旅支出成本投資,特在此聲明,願於出差返國後,持續服務公司12月期間 不得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若違反本項聲明,願按時間比例,並依出差費用申報明細,無息償還公司相關之出差支出費用。 以上~ 切結人: 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補充:公司所有出差行程皆未提供假日補貼或額外津貼,單純僅有提供交通與伙食費,也無任何受訓課程和相關費用 問題: 1. 這樣的切結書法律效力嗎? 2. 被指派時也不能拒絕,那是否只能簽? 3. 今年度公司發布了新的工作規則與契約,內容有列出相關規定,那原先的還具有效力嗎? 4. 主動離職是否不包含遭公司資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4 08:20

您好,

 

1、勞工原則上居可隨時自由離職,系爭切結書限制勞工離職權利,又無合理之關聯性,未來可主張系爭切結書違法而無效。

 

2、簽了未來還要耗費力氣去與公司爭執,無論是去勞工局檢舉還是聲請調解,都還是會花費時間成本。

 

3、若簽署新的工作內容和規約,那原則上會變成新的舊的都有效,除非新的有註明以新的為準、舊的失其效力等語。

 

4、若係因公司違反勞基法,則勞工提離職仍可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麻糬 105-01-29 20:35

你好:

我於2015年12月3日被公司資遣,因公司一直拖欠薪資,故在12/28跟公司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當時公司承諾將於2016年1月29日前會發放薪資加班費、遣散費、預告工資和未休特休轉工資之款項,但1/29卻只發放12月薪資加班費和未休特休轉工資之部份款項而已,並發文致歉說因公司資金3月才會到,所以承諾要給的遣散費會在4月底前發放完畢,這跟當初開會調解內容不同,也沒事先告知徵求勞資雙方同意延期,請問關於逾期未發所有款項可以依據12/28召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嗎?存證信函又該如何寫?謝謝!!

你好:

可依據調解成立之內容撰寫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履行調解內容。 若無效果,可依勞資爭議處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若調解未成立,則要提起訴訟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9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訴,若雇主無誠意處理,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武 105-01-29 17:18

您好 : 

   由於公司在民國98年 有實施減薪&裁員 ,當初我爸爸他有領到資遣費也有減薪,但是沒有被裁員(等於是繼續任職就對了)!
   至今已經過了8年,今天公司突然跟我爸爸說 : 由於民國98年公司有實施減薪&裁員,照理來說續聘的員工因該要年資歸零並重新計算,但是我爸爸的年資並沒有被歸零,導致現在(106年)年資已經超過25年,也符合退休資格!
   但是公司卻要求我們要簽一份文件,文件內容是說:於民國98年我們確實有領到資遣費..等內容 !

    我想要請教律師的是 : 民國98年,我有領到資遣費(但是我沒有被裁員),而且年資也沒有被歸零的情況之下,目前我已經符合同一間公司服務滿25年的退休資格,公司是不是因該要補差額給我呢?

你好:

只要符合舊制退休資格(勞基法第54條第2款規定)就可以請領退休金,雇主無權以任何方式拒絕給付。要求簽署該文件已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基法之規定。 若是新制退休制度,要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規定,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伊克 105-01-29 09:27
律師你好: 首先想要請教 本人在今年1月5日被僱主惡意解僱 已在今年1月11日去勞工局申訴及檢舉 並在今天下午15:00要召開調解會 在這之前 勞工局的勞檢員已去稽查過 對我所反應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部份 勞工局轉述僱主當時的回應是以我曠職為不支付這些錢 然而我並無曠職 僱主在1/5時親口請我滾蛋 當時不支付的理由是說之前已有告知大概做到年底 他是跟我約定定期契約為理由 但實際上並沒有給我確切日期還在解僱前一個禮拜叫我們加班 當時沒有想到要錄音 難道就只能任憑雇主隨意誣衊我? 第二想問的是公司曾經讓我連續12天工作無休息 勞工局的回覆竟是頭跟尾有休 意即ooxxxxxxxxxxxxoo這樣的休假方式(o代表休假)為合法 但本人查過司法院網站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例 同樣的例子 是被判有罪的 判例也是具有法律效果 就算時間久遠 難道已不適用?又或者勞工局為何帶頭包庇違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例若未被推翻,仍有拘束司法實務之效力,本件您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羽倞 105-01-28 09:18
律師您好:我本身是在一家公司擔任品管人員,工作內容是貨物品質檢驗和機械品質測試,104年11月23日上午10點左右我在搬運貨物進行品質檢驗工作時意外的不慎扭傷了左腳踝,扭傷後因為腫大疼痛到無法工作,下午跟部門主管經理口頭請假後去醫院就診,醫生要我去照X光,醫生看完X光片後跟我說明了我左腳踝,因為扭傷的關係,造成了韌帶拉傷並且有撕裂、閉鎖性骨折需休養2個月無法工作,醫院就診後有回報狀況給部門經理和另一位管理者知道,但11月25號下午接獲部門經理的通知,公司會安排不用走動的工作給我,請我回去上班,所以我又一次告知部門經理我的傷勢和無法上班的情況,11月27日人事部門的小姐打電話給我說要診斷證明,同時也告知我說公司給我的公傷假只有2天,其他的就要用事假或病假(公司病假是不給薪水的)來請假,後來我也有給公司看醫院診斷證明書,公司在我受傷間想資遣我,接獲公司通知要我回去討論,公司說給我公傷假2天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年終已經算很好了,公司又說不然應該算曠職而開除我,但是因為有爭議所以我沒有簽離職書而休養好後又回去公司上班。 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給足我公傷假的薪資補償? 若公司不給我公傷薪資補償說要仲裁我,我又該如何是好?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職災期間公司不得資遣員工。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屆時您可以要求回復職務、薪資或是資遣費及薪資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伊克 105-01-28 00:33

律師你好:

首先想要請教 本人在今年1月5日被僱主惡意解僱 已在今年1月11日去勞工局申訴及檢舉 並在今天下午15:00要召開調解會 在這之前 勞工局的勞檢員已去稽查過 對我所反應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部份 勞工局轉述僱主當時的回應是以我曠職為不支付這些錢 然而我並無曠職 僱主在1/5時親口請我滾蛋 當時不支付的理由是說之前已有告知大概做到年底 他是跟我約定定期契約為理由 但實際上並沒有給我確切日期還在解僱前一個禮拜叫我們加班 當時沒有想到要錄音 難道就只能任憑雇主隨意誣衊我? 

第二想問的是公司曾經讓我連續12天工作無休息 勞工局的回覆竟是頭跟尾有休 意即ooxxxxxxxxxxxxoo這樣的休假方式(o代表休假)為合法 但本人查過司法院網站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例 同樣的例子 是被判有罪的 判例也是具有法律效果 就算時間久遠 難道已不適用?又或者勞工局為何帶頭包庇違法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12:08

您好!

1.  您可主張雇主非法解雇,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對方主張曠職,對方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否則不會被採信。
2.  連續工作12天部分,如果對勞工局的回覆不滿意,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要求糾正勞工局的錯誤。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羽倞 105-01-26 20:58

律師您好:我本身是在一家公司擔任品管人員,工作內容是貨物品質檢驗和機械品質測試,104年11月23日上午10點左右我在搬運貨物進行品質檢驗工作時意外的不慎扭傷了左腳踝,扭傷後因為腫大疼痛到無法工作,下午跟部門主管經理口頭請假後去醫院就診,醫生要我去照X光,醫生看完X光片後跟我說明了我左腳踝,因為扭傷的關係,造成了韌帶拉傷撕裂、閉鎖性骨折需休養2個月無法工作,醫院就診後有回報狀況給部門經理和另一位管理者知道,但11月25號下午接獲部門經理的通知,公司會安排不用走動的工作給我,請我回去上班,所以我又一次告知部門經理我的傷勢和無法上班的情況,11月27日人事部門的小姐打電話給我說要診斷證明,同時也告知我說公司給我的公傷假只有2天,其他的就要用事假或病假(公司病假是不給薪水的)來請假,後來我也有給公司看醫院診斷證明書,公司在我受傷休養期間想資遣我,接獲公司通知要我回去討論,公司說給我公傷假2天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年終已經算很好了,公司又說不然應該算曠職而開除我,但是因為有爭議所以我沒有簽離職書而休養好後又回去公司上班。

請問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給足我公傷假的薪資補償?

若公司不給我公傷薪資補償說要仲裁我,我又該如何是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6 21:27

您好,

 

1、如您已不願意在這間公司任職,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並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因公司違反勞基法規定,你在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應得之權利(資遣費、薪資等)等語。

 

2、若仍欲留在原公司上班,本件可能就只能選擇大事化小不了了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23:50

您好!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且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且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若合理的醫療期間超過2天,則雇主的處理並不合法,您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明 105-01-26 13:40
請問律師團,我於去年11底與公司簽署減少工作工時合約(無薪假104/12~105/2月底),一簽3個月,到去年12月底公司通知1月份部份人員不用放無薪假(我是其一),2月份放不放目前尚未得知,請問若2月我不用放無薪假的話,在2月期間我若提出離職,是否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且不得拒絕(任職6年)?因為公司一開始與我合意放3個月的無薪假,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23:00

您好!

如果是您自願離職,將無法請求資遣費。您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的事由終止契約,才能請求資遣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eresa 105-01-25 22:32

您好,我因不知法規和自己的權益,於104年9月中被前老闆逼迫自己簽下離職單!

您好,我因不知法規和自己的權益,於104年9月中被前老闆逼迫自己簽下離職單!

但在職前,我本人曾經發生職災,當時,老闆未幫我報職災,但有給予醫療費和工資,但是,不料最近職災發生處舊疾婦復發,需要再復健醫療。

另,我離職後,被同樣的離職同事告知,前老闆以多報少,替所有員工以多報少投保。

所以,以上問題,請問您,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賠償嗎?

我能再要求資遣費嗎?

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職災復建費用嗎?

但在職前,我本人曾經發生職災,當時,老闆未幫我報職災,但有給予醫療費和工資,但是,不料最近職災發生處舊疾婦復發,需要再復健醫療。

另,我離職後,被同樣的離職同事告知,前老闆以多報少,替所有員工以多報少投保。

所以,以上問題,請問您,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賠償嗎?

我能再要求資遣費嗎?

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職災復建費用嗎?

小明 105-01-25 10:31

請問律師團,我於去年11底與公司簽署減少工作工時合約(無薪假104/12~105/2月底),一簽3個月,到去年12月底公司通知1月份部份人員不用放無薪假(我是其一),2月份放不放目前尚未得知,請問若2月我不用放無薪假的話,在2月期間我若提出離職,是否公司要給我資遣費且不得拒絕(任職6年)?因為公司一開始與我合意放3個月的無薪假,若在簽署無薪假期間公司請我不要放無薪假要上班,我是否能主張我要放假?

小甄 105-01-25 10:20
調解(1/20) 遇到不好的調解員,資方以先前疏失及違造文書(資遣通報即非自願離職單用印~)恐嚇威脅,那就去告,資方表示就是要押到2/8給付,調解員就問本人同不同意,因不懂法律,怕有法律問題被迫答應,調解員是否有失職之嫌?造成勞方因不懂法律而損失權益? 調解結果 1.勞方103.11.10到職擔任會計,約定薪資28000,雙方不爭議 2.資方105.1.4無預警以勞基法11條4款終止勞方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公司尚未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及1月4天薪資,經調解雙方成共識,資方同意給付 調解方案 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月薪,於2/5錢匯入勞方薪轉戶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6240、預告工資18667共34970,於2/28錢匯入勞方薪轉戶 3.雙方達成和解同意履行上訴義務,雙方對於勞雇關係所延伸之民、刑事及行政權力皆拋棄,不得再主張或請求,雙方有保密之責(資方提出,調解員是否造成勞方因不懂法律而損失權益?) 1.原調解員因是請求資方依法履行於2/4前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最後卻被威脅被迫同意2/28給付 2.調解員明知是違法卻未勞方爭取,默認資方違法一說,並要求拋棄上訴之權益 3.如果最後資方未給付怎麼辦,調解員說可強制執行,後來問人說要寄存證信函,資方有2個公司行號,會不會將資金轉入B公司造成無法請求(非A公司負責人於A公司為經理職,而是B公司負責人) 4.寄存證信函需30天內怎麼算,是自1/5提出調解算起嗎?現在的情況我該如何處理?存證信函要趕快寄嗎(給付日2/28)? 煩請律師們協助 謝謝!辛苦了!
小甄 105-01-25 10:20
1/4日離職1/5被資方員工告知給付延後應該1/6會給付後本人表示不同意延期,1/5公司主管來電怒罵並告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要押到2/28已違法(1/4資遣應於2/4前給付),本人於1/5日18:00以網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為資遣費28000*0.58基數=16240及預告工資20天28000/30*20=18667及1/1-1/4薪資2800/30*4=3733,給付其應於2/4日前給付 字數限制~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