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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y 103-03-30 11:25

您好:

        想請教一下,任董事期間是否勞保年資無法計算,但本人並無領取任何董事酬勞,所領之薪資皆為勞務收入,是否有相關判例可以申訴,董事長也未按公司法招開股東會重選,每三年因是股東又在公司任職,不得不簽董事願認書,前幾年也為了營運貸款方便登記經理人,讓銀行貸款利率好辦,但無實務經營,薪資公司也一直以多報少,日前已執意辭退董事,公司也開股東會重選,但遲遲不變更已經影響我的育嬰及股東會決議將我資遣後的勞保請領失業津貼,我該如何?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4 21: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勞保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KIKI 103-03-24 18:08

  公司原為週休二日,因經營調動之必要,數週調動星期六假日為正常上
班日,擇日更動為休假日,皆未經過勞資會議,單方片面公告,還曾一再變
更調動日期,或未公告擇日休假日,打亂出勤日期,我們皆只能默默忍受。
  後來,公司因業務縮減,仍未透過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二月底預告說
明資源之有效運用,以遷廠方式,三月中旬從竹北廠逐步遷至竹南廠,願意
留用者,有說明合乎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的協助補貼,強調絕無資遣這兩個字
,而不願留用者,則未說明。三月初因有勞工檢舉,又未透過勞資會議溝通
協調,公告將辦公設備搬遷至其他廠區;勞工則變更為支援方式,三月中旬
逐步分配至竹南廠繼續生產,下班時間原為17:30,公告17:30由竹南廠發

車,變相延長原有17:30下班時間,願意配合者,只有交通接駁,無任何津

貼;無法配合調動者則無任何政策說明。
  請問我們可依公司違反哪些法令?連署讓勞工願意留用者,有協助與補
助;無法調動者,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5: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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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 103-03-24 17:59

  公司原為週休二日,因經營調動之必要,數週調動星期六假日為正常上
班日,擇日更動為休假日,皆未經過勞資會議,單方片面公告,還曾一再變
更調動日期,或未公告擇日休假日,打亂出勤日期,我們皆只能默默忍受。
  後來,公司因業務縮減,仍未透過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二月底預告說
明資源之有效運用,以遷廠方式,三月中旬從竹北廠逐步遷至竹南廠,願意
留用者,有說明合乎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的協助補貼,強調絕無資遣這兩個字
,而不願留用者,則未說明。三月初因有勞工檢舉,又未透過勞資會議溝通
協調,公告將辦公設備搬遷至其他廠區;勞工則變更為支援方式,三月中旬
逐步分配至竹南廠繼續生產,下班時間原為17:30,公告17:30由竹南廠發車,變相延長原有17:30下班時間,願意配合者,只有交通接駁,無任何津貼;無法配合調動者則無任何政策說明。
  請問我們可依公司違反哪些法令?連署讓勞工願意留用者,有協助與補
助;無法調動者,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mindy.yeang 103-03-22 16:26

您好

本身為勞工於102年7月15到職,103年3月21日告知要我工作到今日結束,因為資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二款公司業務緊縮。

102/7~12(6個月)月薪22000

103/1~3(3個月)月薪23017

原本老板說3月的工資會計算至103年3/31整個月,可一問要資遣費時,卻又推托並且指出3/21~3/31預告期間只給2天薪水....,

請問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何呢?

 

哎勞工03/22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處理,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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玟玟 103-03-21 19:02

律師您好:

於今日無故被資遣,公司叫我整理自己的東西後離開,後來主管打開我的電腦,說我把公司資料刪除,當時我要坐電梯下樓,主管按住電梯不讓我走,後來叫警察,警察是說這是公司內部問題,他們不方便管,要我把資料還原就好,於是我把資料還原OK在警員陪同下離開了!

請問這樣公司還可以告我"刪除公司資料嗎?

*補充:我並沒刪除資料,只是移至隨身碟,而且已還原,這些圖片檔案資料都是出自我自己設計的*

沈恆 (沈律師) 103-03-21 22:06

您好!若資料是公司的,您可能已經犯了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事後才還原並不會影響犯罪成立,但若還原後公司不提出告訴即不會有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執意提告,您仍有成立犯罪之可能。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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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103-03-14 18:49

各位律師們你好:小的於1月份上班時與客戶發生衝突於一月底已完成和解,不料3/5日領薪時卻被公司以此件事情為由扣了五千元的薪資,因此本人不滿意公司這樣的做法而不在薪資單上簽名,老闆3/8日叫廠長及公司主管通知我說讓我兩條路走,第一:五千薪資還我,但要本人自動離職, 第二:五千薪資不退還叫我做到15號,資遣費按勞基法計算,而在昨天13號我請假去求職後公司又寄了一張降薪通知單給我(4/1號起生效),但此舉動不曾通知我也沒問過我的意見,請問各位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呢?一樣做到15號然後去勞工局申請勞資糾紛協調?另外公司後來寄的這張單子是否會影響到我的資遣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5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公司之相關行為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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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安 103-03-10 21:03

去年九月間,我上一份工作的同事因為偷竊公司代工物品,被公司抓到的第一時間,居然指稱我與另二名同事是共犯,然後說我是帶頭,雖然他隔二天之後改口說真的只有他一個人,但是最後公司還是在去年十月初時資遣了我與另外二位同事。我與另二位同事從無離職打算,也因為被資遣,結果九月中秋的獎金與年終都無法領取。

另位同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工作,而小弟我因為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所以也沒有慢慢尋找工作的餘地,所以在去年十月底有公司肯錄用我後也只能選擇上班..............

現在我與另位同事對他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也即將開偵察庭,想請問關於求償部份該如何申請,是直接跟檢察官說即可,還是需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小弟我人在新北市,有勞解答,感恩。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0 21:32

您好

關於民事求償的部分

您可以於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您可以自己撰寫起訴狀或委任律師代擬

如有相關疑問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靠近板橋捷運站一號出口)

或先來電諮詢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訴訟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另本件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可以考慮在對方提出合理賠償之情況下和解撤告之可能性,再者,在損害賠償之請求上,後續因老闆解僱所生之損害,是否可認為與其誹謗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也會是對方提出抗辯之的重點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說明公司之相關犯罪事實,若公司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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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7 17:42

爭議內容
...年資1年4個月
2月26星期三..陳會計.當大眾.同事5..6個面前跟我說老闆叫你做到今天. 東西收一收.後會無期…無預警無預告.被資遣..公司會補償未告知20天工資…薪水給你算到3月18日…在加資遣費..然後說做到今天..東西收一收記的帶回家..後會無期

資遣,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屬之,惟後者須舉證或有第三人證明始成立。

於是我還有5天特休.未休完.跟雇主要5天工資..雇主竟然說那你要回來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補我5天工資…我說沒有這樣的…雇主說我現在也有權利要求你要回來把這20天班上完…雇主就是有權利…你就是要回來給我上班.

重點….你當5..6個同事下把我解雇.無預告.無預警資遣我..說要補償我20天無預告工資.…現在又出爾反爾…說要我回去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給我5天特休工資…反正雇主就是有權利叫你回來上班..你就是要回來…......我說沒有這種道理的….

大家平平理...薪水也常常發不齊全..都5千.8千.1萬.這樣分日發...

103年3月3日星期一..到勞工處...提起申訴..調解......不知多久才會逕行調解?

該如何應付資方?

煞祿 103-07-24 23:07

直接找勞工局申訴 罰則數萬到30萬不等 公司會跟你和解

XiANG 103-03-07 15:44
關於資方權益爭取方面小問題

在一家福利不佳, 沒有前景的公司
想走
但是又不想遞辭呈走人
但是又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
想拿些資遣費再走
有否不傷害雙方和氣的方法

補充一下
公司有位員工
被老闆勒令離職
正在互告
我們公司幾位在場的都被傳去做證
當庭說了些這位老闆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我是因想糊口飯吃
沒有再去爭取

想再問:
若老闆明知又故犯
仍究違反勞基法
就是吃定我們不會去檢舉
我除了上勞工局檢舉
還有何不傷害雙方和氣的處理方法

以上兩個小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7: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不想向勞工局檢舉亦不願提起訴訟請求,可能就比較困難了。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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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3-07 17:5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不想向勞工局檢舉亦不願提起訴訟請求,可能就比較困難了。

再請教房律師:
以此二例, 正確的處理步驟為何? 是先和老闆談, 還是直接到勞工局檢局, 還是請律師您發存證信函?
或有其它良策..

林智群 (klaw) 103-03-08 08:28

 除非公司解雇你,不然公司沒有義務給你資遣費,

不可能你主動想離職還有資遣費可以拿這麼好的事情

XiANG 103-03-10 19:3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除非公司解雇你,不然公司沒有義務給你資遣費,
不可能你主動想離職還有資遣費可以拿這麼好的事情

再請教律師: 以此二例, 我是不想待在這了..
正確的處理步驟為何? 是先和老闆談, 還是直接到勞工局檢局, 還是請律師您發存證信函? 或有其它良策..

XiANG

啊中 103-03-02 16:03

我是職災回去上班 現在老闆惡意刁難

老闆也有說要資遣 

請問各位律師朋友們

我是否該打電話錄音問老闆是否要資遣

如果是的話 我該怎做?

如果不是的話 我該怎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1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用打電話給老闆,您僅需蒐集您老闆相關違法證據,再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即可。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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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中 103-03-02 20:4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用打電話給老闆,您僅需蒐集您老闆相關違法證據,再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 ... (恕刪)

 請問相關違法是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2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您老闆惡意刁難您之相關行為及言論。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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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中 103-03-03 13:0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您老闆惡意刁難您之相關行為及言論。

以上,呈請  ... (恕刪)

 可是公司噪音分貝很高 錄音筆錄不到..

另外在請問一下 協調的時候老闆答應調離原職務

但是我現在工作+-也會做到受傷前的工作

這樣的話 我是不是可以再次申請協調  要老闆一次給足我40個月的工資呢?

還有老闆要我七點上班 拿切結書給我簽 但我沒簽  可是老闆也要我七點上班

這也跟原本協調的比照之前上班時間不一樣 我能不能直接離職 然後算非自願離職

領失業補助金呢?

呆妹 103-02-27 15:36

我想請問一下,我想問的是,我現在在跟前公司打資遣費的問題,他們在這當中又有另外告我(刑)防害名譽,說我在FB上po文跟手機的Line寫東西,不過我們25號時已經有開庭過了,檢察官回應我po在fb上的文章並不會造成他們名譽損害,但我手機Line的內容他跟檢察官承認是在還沒離職前偷看偷拍的,我想請問我已經在25按鈴告他們(防害秘密)了,如果這件刑法起訴的話,那我要要求民事侵犯隱私賠償,大概可以提多少的賠償呢?因為沒遇過這事又不會算金額所以想請問一下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損害賠償之額度,沒有一定,視您所受侵害大小及相關身分及社會地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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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2-25 15:21

請問我在管委會擔任保全5年了,被管委會用莫須有的罪名叫我離開,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1.可能還是先弄清楚你是受雇在那一個公司或是單位  一般來說應該是比較少直接受雇在管委會   2.如果屬於違法解雇  你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  終止勞動契約後並向法院請求給付資遣費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5: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受僱於管委會,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其違法之行為。但若您非受僱於管委會,而是物業管理公司,則您似不能向管委會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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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103-02-25 15:31

 是管委會聘雇的,請問可以要資遣費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管委會所聘僱,可向其請求之。若其拒絕,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若其無誠意與您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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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費請求前提還是需要終止勞動契約  那你可能要注意勞動契約是否已經合法終止  終止事由維何

依目前勞委會的函示和訴訟上實務向來見解,受僱管委會的保全並沒有勞基法的適用,所以你沒辦法對管委會資遣費,所以就算起訴,也會因為沒有勞基法的適用而敗訴

 

莊小姐 103-02-25 14:06

1.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103.1/28寄出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於103.1/29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任職期間,屬被動受雇主授意承辦勞健保業務,早已知其低報事實,但任職期間多次要求雇主改正,直至103.1/29前雇主仍未將投保薪資歸正,如果本人主張雇主違法行為仍持續進行中,是否無上述法條30日除斥期之限制,可順利請求資遣費?

2.已向勞保局提出檢舉,查證以多報少屬實,是否公務機關(勞保局或勞工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對雇主提出告訴(如詐欺)?

3.若上述第2點成立,本人是否變成共犯?

小勞工 103-02-25 09:05

您好:

我因發現公司有違反勞基法所訂之14-6的情形,已經主動寄出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請問:

(1) 公司可以曠職三日解僱我嗎?

(2) 若申請勞資爭議協調,需要等對方有所回應或30天後未給付費用,才進行申請? 是否可以於寄出存證信函後,立刻申請調解?

謝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對公司之違法行為加以申訴之。若公司無誠意解決,可再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賣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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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勞動契約你已經合法終止  公司自然不可能再終止一次勞動契約   2.訴訟時重點就是誰合法終止了勞動契約   3.你可以直接聲請調解  勞工局會安排開會時間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辛 103-02-20 21:56

您好: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我在99年4月間進到公司至今,但今年休完年假後公司有自己的內定人選想要我的職位,於是便找藉口將我資遣,公司在2月6號告知我任職到3月7日,在這期間有其他公司自動來找我去上班,但是無法等我到3月8日以後,希望我在3月3日就可以就職,我告知公司自己想提前離職的意願,但公司的經理卻以是我自動離職為由,不願給付資遣費,還在公司造謠,就算其他同事不平私底下要我向勞工局申訴,表面上並不敢出聲,深怕落得像我一樣的下場。

請問

1.我若提前離職,就算是自願離職嗎?就無法領遣散費嗎?

2.如果公司真的不給付資遣費,我若是到勞工局申訴有效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1 13: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勞資關係還是因為雇主片面要求終止,因此仍然屬於可主張資遣費的狀況,雙方目前有爭議的是離職日而已。

2、然倘若您於3日提前離職,確實可能遭到雇主惡意主張是自願離職,而必須視您目前有的證據而定,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公司已經決定要解僱你了,則仍不影響你申訴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將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無誠意與您解決,亦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nn 103-02-20 15:28

律師您好:

去年11月,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理由資遣我,現在因同職位同仁離職有缺,公司是否有優先回聘我的義務呢?我是否有優先回復工作之權利?

如果公司不優先回聘我,是否違法或者我可申請勞資爭議呢?

103-02-19 21:46

老闆要資遣我 結果談不攏

他一氣之下說出

[你不用在任何一家電腦公司給我再做下去]

[人家一定會來問你到時候要跟我拿所謂的評比要拿公司的離職證明,你就看我怎麼寫好了,你就會了解你以後在任何一個電腦公司有沒有辦法再生存]

這樣構成恐嚇嗎? 

因為他是公司老闆 所以我認為他很可能辦得到

且造成我心生畏懼

 對方成立恐嚇,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9 22:33

您好

對方有可能構成恐嚇

但您需要蒐證

才有利將來提告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應已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確切證據足供證明,亦可能無法認定犯罪事實,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爭點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8 22:57

發現公司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  高薪低報

告知公司後卻隔日被以莫須有的事情資遣(目前在勞動局申請調解中)

因為公司老闆態度極差無比

想請問 我的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這部分高薪低報

公司會計人事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詐欺 刑責

備有公司每月出勤表、薪資表、僱用契約書(有約定薪資金額)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25

 建議直接告公司請求賠償你的損失,

至於刑事部分通常只有罰款不會有刑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檢舉公司之違法行為,或起訴請求公司填補您的相關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高薪低報  這不會有偽造文書最的問題  2.如果你認為有侵害你權益  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   3.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相關損害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該行為似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若公司無誠意處理,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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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 103-02-16 15:30

我是2013年9月中旬在網路上得知職訓局青年就業讚的活動訊息,點擊進去發現是聯成電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過沒多久聯成就通知我去聽講解,誤信他們說的話術,就簽下合約,並且上課費用為10萬多,就答應他們簽了分期付款的單子,分30期,一期要繳3520的費用,原定是在10月31日上課(室內設計產學專班),當時我是還沒有工作,他們說別擔心會幫忙我找,過沒幾天也找到工作了(補習班工作),大約是在9月底的時候!

但是到了10月多,我發現上班的薪水要來支付我我的分期費用很吃力,加上家裡的人極力反對我上電腦課,所以我萌生了不上的念頭,開始上課的前幾天我決定前往聯成電腦跟他們說我不上了,但是他們說你不上的話要繳交違約金,那我就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他們回應2014年4月多還有同樣的課程,建議我可以上這個時期的課程(也就是2014年4月的課),但是這期間費用還得繼續繳付!! 那我聽了之後也答應了! 過沒多久,快12月的時候,我被補習班無預警資遣,頓時間沒有收入,心理真的開始慌了!

到了2014年,過年後我發現家裡的人還是極力反對我去上電腦課(有跟家人說明課程調到4月份開課),我此時也想往外縣市發展,所以我決定不上課了!! 並且跟聯成電腦終止契約(到目前為止我一門課程都沒上過),可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
.........
以上的敘述我不知該怎麼濃縮簡短的寫在存證信函之上,只好請求高手幫忙我,在下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主張及相關契約內容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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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103-02-12 22:35

勞工工作中操作堆高機不小心造成了雇主門損壞因為過了一年

因當時有做過行政上處份,公司也有規章說如因重大事故可以資遣但當時沒這麼做事過一年多請問還有追溯權嗎?

翰翰 103-02-12 18:01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30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我們10月的時候有簽過一張是否願意配合公司輪調意願的調查表

我們簽願意 期限3個月輪調一次

我就說 那張不是詢問意願而已嗎? 他說又說這張是為了尊重我們

發出來讓我們知道一下公司之後要做甚麼 公司打算變成一班制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能配合就可以要我們自動離職嗎?

副課長承認沒有告知我們以及廠長要我們自動離職的部分我都有錄音

之後我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了 也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公司收到後就找我們談 說我們怎麼不跟公司好好談 直接去報

但是我們從公告出來開始就不停的反映 一直在等 都沒有給我們消息

馬上就要2月了 我們也只能去求助勞工局

見面時公司一直強調他們沒有違法 你們一定會輸

你們有那個時間跟錢 陪公司這樣跑嗎?

我去勞工局的時候 勞工局的律師說 公司雖然有簽願意配合調派

但是對我們有利的不需經過同意 但是不利的必須要經過我們

我們薪水沒有變 但是晚班多一個津貼差了1萬多

還有一點我比較擔心我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寄出存證信函

但是我去報勞工局的時候 好像已經超過30日了

因為公司 一直拖延我們 開了至少8次以上的會 一直找不到人

今天公司傳訊息給我說:昨天晚班協調輪調結果 沒人可以配合

只有你們輪調早班一人一個月 如果同意即日起上班3月開始輪

我說不能 他就說 那調解會見

為什麼別人不能配合 就可以 我們不能 就要我們自動離職

我們也有經濟上的困難 去領早班的薪水怎麼生活

會做晚班的人一定是有經濟上的需求才做的 不然誰願意

他們這麼有自信 是不是我們真的會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若雇主置之不理,亦可提出訴訟加以主張您權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若您這邊尚未先署同意調到早班,有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到早班,而調到早班確實真的將使您的薪水減少,公司是不能將您調動,而這段時間若您仍有至晚班上班,公司仍然要付您晚班的薪水,除非公司將您資遣。三十天部分以2月1日調職生效時起算,如此您尚未超過時間,建議您再寫封存證信函,向公司明確表示若公司不同意您的要求,您將於存證信函送達公司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以上是以您網路上所提供之資訊為回答,若需要詳細討論,歡迎您來電或攜帶完整資料至事務所與您討論。

 1.相關勞資爭議問題  建議你可以向勞工局聲請調解以及申訴   如果沒有結論  就只能透過提出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益   2.但你已經自動離職  是否會有所影響  你需要考量一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與您協調,亦可對公司提起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宋大餅 103-02-12 13:04

如題,本身是開小吃店,因為營運已有明顯下滑,且有於三個月前明確告知員工,年前會停止營業,可先行找工作.其中有位員工常常跟我起口角,且常常因此說不做了,影響整個團隊氣氛,假設因此立即歇業,我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明確不給她資遣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2 13: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無需給予資遣費的終止勞動契約,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事由,如,無故曠職或是暴行或汙辱行為等,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於法不符,請詳述所謂的員工做了什麼事情而導致歇業。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0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能不付資遣費,需要是您與員工之相關故約契約而定,員工有無違反相關契約規定之情事,而可不給予資遣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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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青 103-02-07 10:32

謝謝各位律師,想再請問一下,像我這樣私下和解但資方一樣不履約,這樣我還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嗎? 還有當初說好條件並叫我打一份聲明,說是自願從1月份薪水扣除15000,但他現在不履約支付我剩餘的薪水,我是否可以認定資方沒有和解的意思,要求他們歸還我1月份全部薪水

他們之前有違反勞基法再先,我之前有去勞工局問,得到的回答是資方從我薪水扣除勞退,這應該是資方要付的,不該是從我的薪水扣,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他支付我一月份的薪水,並以資遣的方式資遣我,不需賠償違約金,勞工局是這樣說的,這樣我還可以拿回我的一月份薪水嗎?因為現在牽扯到那份聲明,他們這樣騙我打了那張聲明稿還叫我簽名,事後又不履約這樣算不算詐欺?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謝謝各位律師,想再請問一下,像我這樣私下和解但資方一樣不履約,這樣我還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嗎? 還有當初說好條件並叫我打一份聲明,說是自願從1月份薪水扣除15000,但他現在不履約支付我剩餘的薪水,我是否可以認定資方沒有和解的意思,要求他們歸還我1月份全部薪水

他們之前有違反勞基法再先,我之前有去勞工局問,得到的回答是資方從我薪水扣除勞退,這應該是資方要付的,不該是從我的薪水扣,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他支付我一月份的薪水,並以資遣的方式資遣我,不需賠償違約金,勞工局是這樣說的,這樣我還可以拿回我的一月份薪水嗎?因為現在牽扯到那份聲明,他們這樣騙我打了那張聲明稿還叫我簽名,事後又不履約這樣算不算詐欺?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7 1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資方履行和解契約,若拒不履行可請求相關損害賠償。若您已簽和解契約,但因資方未履行,似仍可向勞工局申訴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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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資問題雙方已經成立私下和解  如果對方不履行  你可以訴請履行契約  或是其他相關民事賠償  2.你也可以再向勞工局申訴  這並沒有互相排斥    3.原則上這屬民事糾紛 應該不會有刑事詐欺罪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亦向縣市勞工局申訴其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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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拓 103-02-06 20:26

Dear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於1月底接獲公司因業務縮編資遣,當日上勞保局查詢公司提撥的6%,才發現與薪資不符,在前公司1年又326天,幾乎每個月薪水包含前公司所謂的『全勤獎金、伙食費、底薪』為3萬元、公司重一開始就替我保在25200元、這樣不就構成高薪低報部份、目前公司妥善處理部份為應附薪資資遣費均已完成支付,可是因為之前都少保導致我拿非自願離職書去申請失業給付金額會與之前保額有落差,之間的損失是否可以跟前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呢?

公司高薪低報部份已經投訴勞保局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您的相關損失,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提起訴訟加以主張之,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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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保投保有規範一定級距  資方需要依規定投保勞保  如果沒有依規定投保可能有違法問題   這部分你已經向勞保局申訴  2.如果因資方高薪低保  導致你受有損害  可以考慮先聲請勞工局調解  調解不成再透過訴訟請求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anne6255 103-02-06 15:18

律師,


想詢問公司一名員工於1/24口頭離職說做到1/31日,主管皆同意蓋章並文書流程 至人事部,連續致電三日請這名員工來辦理離職手續,卻遲遲不來辦理,且於1/28已給付當月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後,1/29日反悔不願自願離職,要公司開除他且要公司付資遣費用,但公司已另外找人來上班了,1/29日請該名員工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因時逢春節,2/5日人事部已辦理1/31勞健保退保,並已公告該名員工已非本公司員工,其該名 員工致電人事部2/6日要打卡上班,請問公司人事部要發存證信函給這名員工解除僱傭關係嗎?如何請他無法進入公司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已為終止僱傭之意思表示,且公司既已同意,則生終止之效力,所以公司仍得主張雙方已不存在僱傭關係而拒?其上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6: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名員工已表達終止僱傭契約之意,而公司亦同意之,該僱傭契約似已終止,員工之請求無理由。目前應蒐集彙整員工表達辭職之相關文件,及公司表達同意其離職之相關文件,以利於訴訟中提出。亦可對員工發存證信函,告知雙方僱傭契約已解除,若再擅自未經同意進入公司,將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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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27

 建議請律師發函把事情說明清楚比較好,

你們自己弄自己寫的東西往往到法院都是砸自己的腳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既已因勞方自請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則其主張自屬於法無據,再者,本件勞方嗣後亦早已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情形,則縱使就前述自請離職之事實,雙方各執一言,真偽有所不明,退步來看,貴公司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終止契約。(形式上最好能以存證信函方式來作處理,另務必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資方跟勞工應該已經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所以應該沒有再行終止契約或是解除契約的問題  如果勞方對於是否還在職有疑義  經勞工局調解不成  他自然會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2.因勞動契約已經不存在  當然可以禁止其進入公司上班場所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anne6255 103-02-21 16:53

 

anne6255 103-02-21 16:54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anne6255 103-02-21 17:2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103-02-05 01:57

派遣公司騙我去A大公司..得知後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款提出離職

派遺公司不爽竟然固意加保我到滿三個月..不開離職單..以資遣方式..害我被誤會連三四個工作資遣

我後來告派遣公司偽造文書..

該公司竟然發存証說我是變態半夜打無聲電話??發黑函以及?擾?.並且恐嚇我要告我民事賠償...

請問我可以告什麼?

我的戶籍在高雄..存証是寄到高雄..公司在新北市...

 

 

沈恆 (沈律師) 103-02-05 08:57

您好!光靠對方的存證信函,您可能無法告對方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0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有公司之存證信函,尚無法提告,需要其他之相關證據,或公司與您之合約內容,公司有明顯違反之相關情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存證信函只是對方通知你一定事項或主張  主要功能用在存證  以利將來訴訟提出為證據或攻擊方法使用   縱使有不實在  但對你可能沒有一定損害  所以你很難以訴訟跟對方主張權利   但如果後續訴訟主張或資料有不實  就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問題   2.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寄信件至jingyau1225@gmail.xom或攜帶資料至事務所討論以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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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a 103-01-30 02:57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問題一

一開始的三個月未加保勞保,是否可以追討?(因年代已遠,無任何出勤證據。)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好像有成立新公司(細節無法確認,只說是分開經營的餐飲業)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

 

*問題二

 品牌餐廳的工時明顯超過勞基法兩週工時之規定,因為內容說明基本月時數是198(或207)小時,也未提及加班費/午休/休息時間等等,再者薪資部分就是跟新進人員一樣以現有薪資工時相比較,實質為降薪(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比較?)。可以此為由拒絕嗎?

(已經電話諮詢過新北市勞工局,是跟我說業務領域的變更已經與當初應徵的雇傭條件相去甚遠,勞工本就有權利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而上述餐飲工作待遇違法之部分是否更可以加強拒絕動機?)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三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老闆已使用app通訊軟體回覆我,堅持她並沒有開除我,而是我理應要配合公司的如此調動,我有向老闆提及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要求支付資遣費的部分,措辭態度上都是很客氣理性的去述說,而老闆完全無視,並指明地說:那就請你(勞方)去申訴,在那之前還是要按照她的規矩調動。真的是如老闆所說嗎?)

 

*問題四 

我在今年有年假10天,尚餘7天未使用,排班督導說我要自己找代班人員,否則休假就要算曠職。這部分我該如何爭取呢?(我是先回覆說應該是公司要找代班人員而不是我自己找。)


*問題五

有稍微查過網路上的法條資料及案例,之後關於資遣費用部分的爭議之走向是否會變成老闆若置之不理,即使開調解也無約束或強迫執行支付資遣費的效力,就是要上法庭才有辦法嗎?有查到一個「獨任仲裁」,需要前置的條件嗎?


*問題六

 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   司執意惡意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之類的?

 

*問題七

 開調解或獨任仲裁或上法庭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呢?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有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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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翰 103-01-28 03:44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25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我想請問 真的可以這樣嗎?

還有 說一句公司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就可以要我們自動離職嗎?

說我們2月份就算不做也必須去自動離職 不然曠職三天就免職

我從公告出來以後一直去找公司談 也都有錄音 副課承認沒有告知我們的部分

廠長說我們要自己去離職的部分 我跟我同事今天有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勞工局有較我們要寫存證信函給公司 這樣我們2月份就可以不用去公司

但是我不知道怎麼寫 可以教教我嗎?  拜託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0: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公司之相關契約如何約定,及目前之實際情形為何,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睿彤 103-01-24 01:37

律師您好

      很不幸地過年前被資遣,47歲了不知以後該如何是好,雖然公司有照勞基法規定要給我資遣費等法規規定的,但也因為資遣我才去勞工局查詢我的投保資料,發現還是有高薪低報的問題,請問公司要我簽切結書(他們說這是針對資遣費的部分),那日後我還能去告他們高薪低報這部分嗎?                                  切結書部分內容如下:本人 張睿彤 同意在請領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之款項 新台幣XXXX 之日起,拋棄與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所有關係企業勞雇關係存續期間之一切請求權,並不得再主張其他任何權利及提起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4 1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可不簽該切結書。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4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述的狀況,那麼公司給予的資遣費必須依據實際薪資計算,否則仍然有短少的問題。

2、有關該切結書確實可以造成您行使權益的困擾,但是倘若有公司告知不簽立切結書即拒絕給付資遣費等情事,則您仍然可以主張您的權利,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該切結書僅是針對資遣費,至於高薪低報是他違反勞基法會被罰款,與你領取資遣費無關.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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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內容來看,若貿然簽署恐怕將造成您對該公司一切民事上請求權均因此消滅之結果,故建議您切勿簽署為妥,另外針對公司非法解僱之情事,另建議您應設法以錄音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據,俾事還原事發經過及事實真相,以利您後續之權利主張。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prilhu 103-01-20 20:56

你好:請問, 公司於1/13日資遣我,我己經收到資遺同意書, 在這段工作交接期間公司人事不斷要求我簽署各種文件, 但我告知己經問過北市勞工局我是不需要再簽署額外文件的, 因為這些文件都有"離職"文字敘述, 我是非自願性離職,所以文件內容不正確我不願簽署, 但人事又說我沒有辦理符合公司規定的程序, 所以以後會有爭議, 請問資遺的正當程序為何, 我拿到資遣同意書後, 再做完完整的工作交接及文件交接, 是否就己經可以, 且不用理會公司的人事呢?

103-01-10 21:24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煞祿 103-01-25 01:42

上訴嚕 因為公司營運及薪水問題是取決老闆給多少 會計小姐計算後發給

所以你可以跟法院申請更審,並且對當時期間之負責人 個人名下申請賠償 或者假扣押動作

其實每個官司 只要有新事證 或者你用其他法律條文提告還是可以的

不是結案就不能審 只要新的證據就行

(我會這樣子說因為我朋友就是判刑定讞 後來有新事證他提出非常上訴申請 )

附註一點:既然是公司與員工有糾紛,當時期間公司登記的是負責人

何謂負責人 就很清楚了 所以我覺得你找的法扶有問題 個人觀點不同 打的官司結果就不同

所以你可以考慮看看 自己寫狀紙 不懂再發問

煞祿 103-01-25 01:48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1MC101403-1.pdf

這給你參考一下 他是PDF檔案喔

-----------------------------

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發布日期:102年01月30日(公司負責人)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    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函釋內容: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業務股東或      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      不同,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經濟      部五五、六、二七商一四五八五號)    △科處罰鍰之對象與數額問題      查公司法所定罰鍰金額,係科處之最高標準,應由執行機關視其違反情節輕重適      當量處,但如規定普遍減輕處罰,無異以命令變更法律,於法不合,仍希按個別      違犯情形妥適執行。至於公司法規定各科負責人罰鍰,是否所有負責人均應負責      一節,除執行業務董事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應各別負      其責任。(經濟部五六、二、二三商0四0九二號)    △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負責人。」是以,本案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經理)自      可依上開規定,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經濟部八四、三、三一商二      0五一七四號)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略以「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若政府或法人為公司      股東,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該公司之負責人自以代表當選之      董事或監察人為限。      (經濟部九二、九、二九商字第0九二0二二00四九0號)

103-01-10 21:16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勞動契約既然存在於公司與您之間,是若公司法代理人未曾出面明示願意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者,基本上您依法並不得請求該法定代理人須對公司之債務負責清償。(法扶之審查意見於法尚無不合)

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1-11 00:01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對於民法第272條有點太文言文,我不太懂此條想表達的意思,能否請律師白話的講解一下? 勞動契約部分,當初工作沒有簽任何文件契約,且此工作是負責人邀請我去上班,而不是我主動去應徵的工作,之後負責人完全用口述工作待遇與注意事項,之後就開始上班,這部分可以算是負責人與我的勞動契約吧? 請教若公司法23條不能用,而我又只有對公司的支付命令,但公司名下無財產,我該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法第272條規定,簡單說,即是您無法要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同一責任。公司之法人格獨立,與公司負責人無涉,公司債務毋須由負責人自己之財產負擔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07 19:04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9 14: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短期或是約聘人員是有法定要件限制的,不是雇主說的算,本文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爭取權益,且其中可能另外涉及勞健保不實跟逃漏稅等問題,可以請勞工局一併處理。

103-01-03 23:20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承曄 102-12-30 16:59

各位律師好:煩請幫小弟解惑 感謝

我從事電子業研發工作 ,在這公司服務約三年半

事情原委如下

12/9我被公司主管告知說公司希望我做到12月底,搪塞了一些奇怪理由

例如:專案出包,總經理已經點名我了 .......等等的話

我在被告知後很積極找新工作,中間還有跟經理談請他幫我爭取資遣費等等的討論隨月底時間逼近我詢問經理為何我離職相關文件我都還沒簽到,經理告訴我資遣費公司是不會給的,如果要我必須先簽一張自願離職單公司才會給我非自願離職單去領失業補助金

他們不想給資遣費 ,所以如果我執意要這費用,公司會用記過方式將我開除

請問如果他們以上述開除手段,是不是就不用給我資遣費了呢?

如果我跟公司調解不成,是不是要請律師打官司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30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請您無論如何不要簽立自願離職書,否則有關資遣的權益都將受到影響。

2、倘若公司資遣您,您可以請求資遣費、未給付之薪資、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倘若公司拒絕依法處理,您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申訴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處理

承曄 102-12-30 17:3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請您無論如何不要簽立自願離職書,否則有 ... (恕刪)

律師 你好:

如果最後申訴不成 , 依法律途徑解決嗎??

但是我是市井小民需要真的請律師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申訴不成當然就需進入訴訟程序,進入訴訟程序後,是否要委請律師當然是您要衡酌,律師可以專業地幫您主張相關權利,此部分您需列入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要簽任何自願離職書,若其侵害您相關勞工權益,可先向勞工局申訴,再向法院起訴請求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12-31 14:25

不建議簽署自願離職單,否則等同放棄資遣費及相關權利,也無法領取救濟

承曄 103-01-01 01:34

承主題

今天是公司告知我離職的最後一天

但是公司因不想給資遣費,臨時請人事發佈人事命令改懲處,記我兩大過

記過理由竟然連不屬於我責任通通推給我

Q1:這樣莫名其妙的記過理由我可以不接受嗎??這樣是惡意行為嗎??

Q2:公司12/9已告知我做到月底,我也在這期間找到工作了,這樣導致我無法到新公司報到

      我是從1/1起就已經不算該公司員工了嗎?還是應該去上班?

Q3:我現在唯一的有力證據就是兩位主管與我約談的錄音,內容就是他們認為我不適任要我做到月         底的談話及要我先簽自願離職單公司才肯給我非自願離職的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6: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申訴不成,確實必須經過訴訟途徑解決,律師的部份,您可以自行斟酌或是尋求法律扶助。

2、雇主不論是用什麼理由,倘若是違法的,均不影響您的權益。

3、倘若原雇主已經違法解除勞動契約,則您就可以前往新的工作任職,並循申訴依法主張您的權益。

承曄 103-01-02 17: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申訴不成,確實必須經過訴訟途徑解決,律師的部 ... (恕刪)

果然在102/12/31下午發布人事命令以莫須有理由記我兩大過,這樣是否屬惡意逼退勞工?我今天103/01/02因懼怕公司會以曠職來開除我,所以我今天還是有上班...請問律師如果這情形我是應該繼續去上班還是可以不用去了??

小天 102-12-20 19:53

律師您好: 

我先敘述我發生的問題由來 

我跟朋友成立了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我朋友以下簡稱「他」),基本上三董一監,三個董事就是我跟「他」還有我媽媽,一監就是「他」的爸爸。公司資本額100萬,持股比例為我50%「他」50%,「他」是公司的負責人,我媽媽跟「他」爸爸基本上只是掛名。 

我跟「他」同在公司一起工作,公司的所有主導者都是「他」,現在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廠商部份、員工薪資資遣費、勞健保勞退費用積欠約170萬。「他」名下無任何財產(就一個人而以) 

我知道董事有負有清算責任,前幾個月我有一直請「他」要提供另外的董事人員來做轉移,因我媽名下有動產,我不想連累我媽,一直到現在事情爆發了,目前的狀況正懸在那裡,還不知道該怎麼做,有幾件事情想請教 

1:目前沒人來接替我媽與我的董事身份,除了變更董事以外,我能夠做什麼動作來排除我跟我媽對公司該負的責任 

2:公司停業辦理清算人就位來進行後續清算,如果「他」願意擔任清算人後,但沒有產財或能力或擺爛或跑路等,無法配合清算,那麼我跟我媽媽還會有董事責任存在嗎? 

3:承上題,如果有,現在的我能做什麼動作來防止我媽的董事責任發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與您母親既均為董事,則接下來的清算程序,依公司法之規定,您們仍需負責,目前除清算程序外,也可以考慮重整,或換人接掌公司,但公司對於勞健保部分,也會涉及其他違法之處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2-21 05:17

您好!不知您講的董事責任是何種類型?公司董事責任主要是發生於在任時,因此,董事卸任原則上只能向後不再負責,但並不能免除之前已經發生的責任;另外,除非是不法行為,否則董事並不需要以自己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以上謹供您參考。

 先以存證信函辭任董事,之後如有爭議再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6 15: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為一獨立之法人格個體,若您的公司為有限公司,即須負有限責任。而董事之有限責任即是出資額。毋需以自己財產償還公司債務,除非是公司為不法行為,董事應對公司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方要負責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15 23:49

派遣勞工離職派遣公司因為賺不到佣金報複勞工
任意使用員工的資料自行去勞工局做資遣通報也沒有跟勞工說就亂資遣....

員工G於102/5/15離職離開ABC派遣公司...並於102/5/20號到CDE公司上班
ABC派遣抽不到佣金心有不干..將員工G的勞保重複加保到102年5/30..並在5/28寫資遣通報到勞工局

.員工G早在5/20就到另一家公司了...ABC派遣公司違反那一條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員工G完全不知情...

且G員工當時己在cde公司上班....害G員工被CDE公司以說謊...把他資遣

Q1. G員工要提告用那個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

Q2.G員工己提告個資法且開過庭...全部的被告及証人都因為被告有請律師...集体做偽証...那G員工是不是要另寫狀來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2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資遣的部份,並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倘若未經您的同意而替您投保的部份則會有。

2、不過照理來說,公司應該只是在您的離職的時候沒有依法退保而已?因此似難構成刑事責任

stacy 102-12-03 17:29

您好~

我想請問公司在無告知的情況下做了職務調動,這是合法的嗎?

公司並未與我進行協調,並未取得我的同意,就擅其轉調其單位及職務

(原任文管一職,因公司組織變動,管理部主管告知先行協助資材部門(倉管)三個月(9/9起),但日前資材部主管居然直接告知我接任總務之工作一職)

這部分員工只能接受,能否請求資遣

法令都沒有可保護小小員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勞資雙方就職務有約定的話,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職務,否則情節重大,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書。

Eden 102-12-02 17:29

我在12/2提出離職要求,(按照公司規定須提前一個月前提離職)希望在2014/1/1生效,

因為公司有不少前例是被提前逼走,真正離職日比提辭呈後一個月短,

想詢問關於此狀況,如果被提前要求走,跟辭職時希望走的日期不同的話,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資遣費?

謝謝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於雙方約定離職日前,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倘若符合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規定,則可以向雇主請求。

joe 102-11-19 02:48
我在某家公司任職業務6年多 , 今年發現公司的加班給付和業績獎金有問題
以及勞健保都高薪低報,請公司及會計(老闆娘)協調處理並改善,但是都未有回應,
最後..公司負責人(老闆)只丟了一句 ; 我也拿我老婆沒辦法...不然你去告她....

於是..我們共5位同事4月份時一同到勞工局去做檢舉 , 經查驗後公司在5,6月連續
被開罰並要求改善(事實上公司都沒改善,才被連續開罰),而公司反而在7月份把我們
5個人資遣....而且在同業界一直散播對我們不實及攻擊抹黑的言語....

許多之前服務的客戶都在我們的fb留言關心,詢問實情 , 但是我們都沒有回應 , 因為
我們想用事實來說話 , 不想陷入無限輪迴的口水戰 , 而如今我們終於將資料證據
準備好 , 於本月請律師對公司進行提告....

我想請問的是 : 如果我將我們與公司的訴訟過程po在fb上 , 讓我的朋友及之前的
客戶了解實情 , 這樣有違法嗎 ? 因為我們想澄清自身, 並讓關心我們的人清楚真相... 懇請回覆我的疑問....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在地檢署,則有偵查不公開之適用,在法院,原則上是公開審理,若您們想要就審理過程公布,我會建議您們等到檢察官偵查結果或法官審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公布其結果即可,以避免無謂之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