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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 103-08-09 16:31

律師們好...

1.甲案伙食費被取消。 2.甲案流水帳充當薪資。 3.乙案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甲案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乙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乙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兩三萬。先前的甲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甲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乙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乙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 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乙案算是以談判溝通的方式變相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法律不懂的人..(否認當時對甲案的伙食費承諾與工資計算)

甲案可界定為雇傭關係(但雇傭關係的待遇也不合理,這或許是業界的所謂共體時艱。),但乙案可界定為承攬關係。(但承攬關係的內容是有些不合理)

所提到的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大部份的人都無法處理承攬關係的糾紛。為何承攬關係還是能告?因為沒有合約副本導致許多專業人士無法幫我,因為沒有證據

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

我有要合約副本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

兩三萬的流水帳+三個月以上的工資 我覺得我的工作量根本就是一個專案經理 或工地主任的感覺... 太子汽車的翻版可是還不到八個月..

1.老闆很摳很吝嗇 2.老闆做錯事都推給員工 3.老闆會讓你加班加得很爽 4.我在職期間6個月已經走了快8個人每個人都不超過1個月 5.老闆會打人(2011.8)發生的 6.老闆會扣薪水 7.老闆很會罵人 8.老闆嘴上說不強求可是會強求你 9.如果你是應徵程式繪圖或資處請小心裡面有很多爛攤子要收 10.該公司到9月多只會剩1個人 所以如果你要進去做的話時薪100卻要做行政+資處+繪圖等等雜事 然後做錯就會被罵得跟狗依樣

1.喜歡在辦公室抽煙. 2.曾經酒駕. 3.老闆記性不好. 4.要讓老闆聽懂一件事很困難. 5.它的正面評價來自於它的負面評價.

這是它們公司內部對公司的評價...到目前為止我還不敢打草驚蛇...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5:29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只要是勞資關係,則您就可以主張勞動相關法規的權益,包含資本工資、勞健保等,並不會因為簽立不平等的勞動契約而受到限制。

2、   本文無法判斷您究竟想要主張何種權益?公司無故扣薪?或是超時加班

3、   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合約等尋求正式諮詢,倘若要主張權益,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或是直接提告

seven 103-08-09 10:57

1.伙食費被取消。 2.流水帳充當薪資。 3.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某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甲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一萬多。先前的乙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乙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甲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甲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法律不懂的人.. 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

大部份的人都無法處理承攬關係的糾紛。為何承攬關係還是能告?

因為沒有合約副本導致許多專業人士無法幫我,因為沒有證據

合約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

我有要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我也不敢打草驚蛇。

兩三萬的流水帳+三個月以上的工資我覺得我的工作量根本就是一個專案經理或工地主任的感覺... 太子汽車的翻版可是還不到八個月...

seven 103-08-09 10:14

1.伙食費被取消。 2.流水帳充當薪資。 3.意外險取代勞建保。

1.雖然收據和統編的發票我沒計算過,但是和工資加起來應該還不至於那麼少,所以最後一次才發13000上一次也才一萬多。 2.某案件三個月之內做完才50000,扣掉許多開銷(吃、住、車資以及雜項的花費已所剩無幾,經過計算之後只剩一天500。) 3.流水帳和工資混在一起會有這樣的爭議。

甲案做完才給錢,一切開銷先自費,三個月內完成只可以領50000(包含吃住和車資),沒有勞健保只有意外險(可能連意外險都沒有),我現在已經先自費將近一萬多。先前的乙案伙食費不但被取消,經理還曾要求我幫忙支付新進人員的吃飯錢。乙案的薪資根本只是我幫忙付的流水帳,甲案的工錢扣掉開銷只剩一天500,而且甲案三個月之內不可能只靠我一個人就能完成。在網路上可查到有關離職員工對該企業的評論,只需打關鍵字即可,凡是有在內部待過的職員看了都感同身受。我幫忙支援的伙食費一千多到目前為止還要不到。

逼人簽下不合理的勞動契約.. 用控告的方式恐嚇法律不懂的人.. 勞資糾紛如果是承攬關係該怎麼辦?連流水帳都無法申請..大部份的人都無法處理承攬關係的糾紛。為何承攬關係還是能告?我因為沒有合約副本導致許多專業人士無法幫我,因為沒有證據

不簽的話又擔心失去那個機會。。

不公平的合約多半違法...例如雇主攀交情要勞工簽下自願放棄資遣或月退俸之類的。。也就是說根本就是雇主要我們簽的~ 我們不會故意簽那種東西。我有要副本可是也要不到..然後對方會說:是可以拿給我看就行了,那是它們的東西我不可以拿走。。

color 103-08-06 12:55

律師您好,想請問
我是在補習班擔任全職教師,目前年資三年多,

沒簽約今天開會老闆講了一些不合理的事項

老闆看我不滿

就問我還有想要做嗎

我回答 不想

後來老闆直接叫我收拾東西走人

 

請問這種情況,能要資遣費嗎?

 

或是我有什麼其他方式可以要點補償嗎?

1.看起來像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這可能沒有請求資遣費的問題 2.但如果有空間解釋成老闆是非法解雇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並 依法請求資遣費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阿鴻 103-07-31 22:15

這件事發生在2014.7.13號中午  我們做餐飲業難免有失誤因為太忙我先把烤箱爐子預熱400度  也是機器最高溫度  結果預熱太久導致旋風烤箱裡面車子1台的4顆輪子有燒起來燒焦黑了(並沒有造成公司無法營運),公司隔天(7/14)馬上送公文給高層...一直到7/28日快下班了才跟我說叫我做到月底31號...因為我休29.30.31....這讓我非常無言..副主廚還跟我說處長會拿離職單給我簽..擺明就是想趁機踢我出公司  又不給資遣費當下我就跟副主廚說我不會簽要讓公司開除我他就說他去問問隔天給我答案

隔天29號因為我休假副主廚有通知我直屬的主管(師傅),叫我隔天30日到公司說公司高層(處長)要跟我談這部分,我到公司我也等了3小時 才有個專門處理勞工事情的 人事部1個人來跟我談,剛開始 她就一直想說服我 說我這件事情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只需要付我未休完的假跟加班時數換成金錢, 可是他說的契約條我根本沒簽過..蓋章過這東西.....還有作業機器也都沒有白紙黑字的說明 都只是口頭上操作而已  還一直說我做1年1個月不可能不知道

第2點我跟她講到預告工資的事 我早上打給高雄勞工局問預告工資他跟我說是20天  結果大八大飯店請來的這位人士 他就跟我說他待過勞工局 是10天,一直強調10天10天10天,後來因為它一直拿  (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這條壓我 我當下也沒想到我根本沒簽過這東西 讓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就說沒辦法那只好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調解委員,他好像聽到有點怕怕了 跑出去找公司高層(處長)結果一進來找我繼續談 態度馬上整個轉變

說這部分有幫我盡量爭取用資遣的方式 然後要幫我算我剩餘的假跟加班時數要算成錢給我  還有資遣費用 說最晚明天下班前18:30會給我答案...

結果今天7/31號中午2點多打給我手機 給我的答案是 經過他們昨天開會討論後決定改我的(懲處) 改成記2大過可是行政副主廚要給我職務調動(跟我說不知道調哪個職務),看我要繼續做還是不做 當下都是電話中講  我就說我不要........我想一想不對太早決定  我就說考慮一下

大概15分鐘後我打給公司處理的這個女的(小麥),我跟他說我繼續做(這時候還是不知道工作內容),之後掛掉電話她就跟行政副主廚說我要繼續做

然後大約下午2:40左右 我部門上司(師傅) 打給我說  我原本在2F日本料理被換到3F水台工作工作內容原本水台的事  還有額外 每月都要挖截油槽(1月幾次我不知道)很大槽 人摔下去都可能窒息那種很累的(這擺明是故意想弄我自己走),所以我又打給公司人事(小麥)跟他說我不做了  他就開始說剛剛不適答應他可以做 也有跟我說不知道工作職務....越講越大聲..我就掛電話

可是後來我又打給高雄勞工局問他們也是說不服公司這決定是可以到網站申請調解委員會

結論就是 公司一直出招從原本第1.招做到月底 會拿離職單給我寫

第2招(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12條第一項第四條) 可以不用付我遣散費

第3招 7/31號改懲處令 2大過 換職位 賠償4顆烤箱車輪子的錢

這種公司擺明不想出資遣費也故意不貼出要我做到31號的懲處公告,透過副主廚28號口頭跟我說做到31號

這樣我接下來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或是該怎麼解決)  我還要申請高雄市勞工局調解委員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1 14: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公司已經涉嫌違法解雇、違法變動勞動條件、違法變更待遇等,您可以選擇請求資遣費,或是要求公司依據原本的勞動條件繼續僱用您,並且補足短給的薪資

2、您應該就公司的相關情形,直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並促成勞動局對公司的勞動檢查。

3、此期間,不要任意簽立文件或是承諾願意離職等,避免對方拿來主張您已經願意自願離職

阿鴻 103-08-01 17:0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公司已經涉嫌違法解雇、違法變動勞動 ... (恕刪)

非常感謝律師您!  還撥空幫我看了這麼長一篇糾紛問題感謝啦~~

今天中午又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休假至7月31日 本函通知台端應於休假後,立即向公司報到,預期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X   將台端解僱,請台端依法令及本公司工作XXXXX返回公司任職,以免自誤

XXX部分是A4紙就這麼大張  她後面字體我看不到....這種信是有用還是 我留下來當證據

拜託各位律師了.....一直想逃資遣費的公司

萱萱 103-07-31 00:04

如題

我在公司年資已滿1年11個月,還差幾天就滿兩年了,以年資來說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那我8/1提離職說我做到8/20,那這段時間還可以累計年假嗎?我是否還可以把年假休完?

另外如果我8/1提離職,公司卻要我立刻走人的話,是否算被資遣呢?

麻煩您們給我專業的建議 謝謝

Andrew 103-07-25 00:03

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工資)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是否有法令可管呢?

謝謝

Andrew 103-07-24 23:52

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工資)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是否有法令可管呢?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7-25 12:51

基本上工資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1)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退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

 以下不列入資遣費計算: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婚喪喜慶由僱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僱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8)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9)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上,建議您選擇有利之條件,感恩。


小展 103-07-24 16:51

你好我本身是在電子公司上班9年了擔任外務
但是公司在這個月公告遣散所有內勤人員
但是我沒被遣散到 公司已經將公司汽車賣掉已經無貨可送
但是他遣散了公司所有內勤人員~

現在留我下來做內勤維修和出貨包裝我是可以拒絕他嗎

請問這樣我可以跟公司拿資遣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24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倘若您所簽立的勞動契約並沒有約定可以調內勤,此部分屬於違反勞動契約,您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起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葉小姐 103-07-24 16:18

六月份已開調解會,那時候我簽屬調解同意以下事項,拋棄資遣費、預告工資、精神賠償

請問這是不是無法撤銷,還是說簽的當下必須證明我是非自由的情況簽下才可撤銷,例如恐嚇等 

您好,除非能夠證明簽立調解書時有受詐欺,脅迫或行為能力受限(例如當下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等情事,否則難以再對調解書內容加以爭執,且因您是在調解會簽立之調解,要證明上開情事會更困難。

joyce 103-07-18 20:50

我於現公司上班已快滿一年 原本上班時間為9:30至18:30 公司主管最近告知要延長上班3小時 並增加休假天數 但由於下班時間延後到晚上9點半 我因家庭因素無法配合 主管表示若無法配合就讓我離職 請問這樣可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joyce 103-07-18 20:30

我於現公司上班已快滿一年 原本上班時間為9:30至18:30 公司主管最近告知要延長上班3小時 並增加休假天數 但由於下班時間延後到晚上9點半 我因家庭因素無法配合 主管表示若無法配合就讓我離職 請問這樣可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Fanny 103-07-09 09:04

律師們您好

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在這家公司已經工作3年多,從事採購一職,由於家庭因素需要向公司申請育嬰假在家照顧9個月大女兒,但公司卻藉故推託,不願正面答覆.

歷經1個月的爭取後,好不容易口頭允諾准予2個月的育嬰假,卻又告知必須於假期結束後配合公司政策輪調大陸地區工作,若是不從則會以不適任為由予以資遣,並委婉告知公司不會因而支付資遣費用,連帶著連同育嬰假部分都須重新審核.

目前又陷入兩難的局面,若是答應接受職務輪調,待假期結束後家中小孩一樣還是無人可以照顧,先生同時也應工作需求需要經常性出差,確實無法外派大陸工作.

想請問,若是公司真以調職五大原則來斷定不適任,那麼是否真的連資遣費用也都無法支領呢?

還請各位律師們能幫小女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9 1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的真的在符合調動五原則的情況下,要求您前往大陸工作,您拒絕配合,則公司確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拒付資遣費。(但是還是必須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的規定)

2、本文認為,調往大陸工作要符合調動五原則,恐有ㄧ定的難度,可依依檢視,倘若公司違法調動或解職,則您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Fanny 103-07-09 02:27

律師們您好

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在這家公司已經工作3年多,從事採購一職,由於家庭因素需要向公司申請育嬰假在家照顧9個月大女兒,但公司卻藉故推託,不願正面答覆.

歷經1個月的爭取後,好不容易口頭允諾准予2個月的育嬰假,卻又告知必須於假期結束後配合公司政策輪調大陸地區工作,若是不從則會以不適任為由予以資遣,並委婉告知公司不會因而支付資遣費用,連帶著連同育嬰假部分都須重新審核.

目前又陷入兩難的局面,若是答應接受職務輪調,待假期結束後家中小孩一樣還是無人可以照顧,先生同時也應工作需求需要經常性出差,確實無法外派大陸工作.

想請問,若是公司真以調職五大原則來斷定不適任,那麼是否真的連資遣費用也都無法支領呢?

還請各位律師們能幫小女解答

謝謝

 

Ernie 103-07-03 12:25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

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

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

(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Ernie 103-07-03 12:20

本人於民國99年10月購買公司先金增資股票,至今已有3年之久,此現金增資股預期綁約4年,前兩年到期可領回50%,第三、第四年可個領回25%,此外99年10月至今其中包含除權息、股票分紅(員工無權選擇現金分紅或股票分紅)、認股權憑證。

 如今本人已在該公司完成離職手續,據我了解:該公司資遣員工或員工自行離職股票處理方式分成兩種不同方案:

 資遣

1.一次可領回認購股票,包含除權息、分紅、認股權憑證,所有綁約的股票

2.退回認購現金包含所得稅(股票盈收)及相關利息

 自行離職

只能領取到期的股票,包含分紅到期股票、認股權憑證到期股票,其餘未到期公司皆要強制收回,認購未到期之股票,只退回現金及相關利息,分紅未到期股票無條件收回。

 上述因本人自行離職,想請問為分紅的股票,公司為何要全數收回?已認購未到期之股票也必須強制讓公司原價買回,個人認為這還有相當大的申訴空間,不應該侷限為該公司設置的制度。

 俱本人概略:公司法267條函釋:員工離職不得規定其持有股份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由公司購回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其因現金增資由員工認股及盈餘分配員工紅利配股之股份,若該員工離職時,不得規定必須按離職之時價轉讓給予在職員工購買或暫由公司購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參照)。(經濟部六九、七、一八傷二三五二五號)

 △公司不得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保留股份由員工承購之規定,旨在融合勞資為一體,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以利企業之經營。如員工於承購後隨即轉讓,將使促進勞資合作之目的落空,故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閒羔長不得超過三年。惟本項規定僅允公司限制轉讓期間,且不得超過三年,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

二、本部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商二三五二五號函除上述新規定員工承購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外,仍有適用。(經濟部八0、三、二三、商二0 四四八八號)

最近大立光電公司一案中,原告為離職員工,於其任職期間,共應得員工紅利股票24000股,卻因大立光電公司,設分次領取時間門檻,致使該名員工離職後領不到後續共12100股。因此該名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立光電應返還其應得之紅利股票等;大立光電則主張該名員工於任職時已簽署離職放棄股票紅利同意書,依約該名員工無領取股票之權利,再者,大立光電主張股票紅利分次領取係為了鼓勵員工敬業久任,而被告違反久任義務,於約定期限前提早離職,依該同意書約定,員工因提前離職而未領取之股票,於折算現金後,用以抵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法官審理時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且變相限制員工的工作權,進而造成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屬顯失公平之情事,顯然違反民法第247-1第3、4款,即該契約使他方當事人拋棄、限制行使權利,並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而顯失公平,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再者,股票紅利應是獎勵員工,單純為工作辛勞之回饋,而不應作為員工離職的懲罰工具,因此法院後來判決大立光電敗訴,應返還該名員工應得之股票紅利,而全案仍可上訴。

 

雖自明年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此判決影響有限。然而本案法官之看法,仍可能將會對科技產業投下一枚震撼彈,因多數公司以往都是要求員工任職時簽署類似同意書,但往後公司是不是要延用舊習以期達到挽留人才的效果,就必須好好省思了。其實並非所有科技公司均會要求員工簽署此類不平等契約,某些著名大廠的員工股票紅利,採當年發放制度,或是以發放選擇權的方式都是變通的方式,畢竟如何創造勞資的雙贏,才是公司最應該去思考的。

芽芽 103-07-02 23:00

您好,公司於103年2月從北部遷廠至南部,也說好本人去南部協助辦理交接後就以資遣方式處理;本人已於103年5月23日北上,且公司也於4月25日資遣通報,但至今仍未給付本人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代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本人有申請勞工局協調,但連續2次都因資方說南部業務繁忙而未出席,無法達成協議,故協調不成立 

請問後續本人該如何處理?去南部勞工局再次申請協調或是直接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2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出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芽芽 103-07-02 22:35

您好,公司於103年2月遷廠至南部,也說好本人去南部協助交接後,就會以資遣方式處理;本人已於103年5月24日北上,且公司也於今年4月25日做了資遣通報,但至今能未給付本人資遣費,特休未休代金,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本人已向勞工局申請協調,但兩次都因資方不出席,無法達成協議,協調不成立

請問我該如何進行後續動作,直接提告嗎?

Dennis.chen 103-06-30 16:18

各位律師妳們好,我朋友是幼稚園老師,前一個月在主任的約談下,說我朋友只做到下個月月底,但是無談論的資遣費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遣膳費相關問題,是非自願離職因有資遣費嗎?需要如何處理與討論?? 再麻煩各位律師指教一下~~~

小野 103-06-25 23:11

民國103年05月21日任職於該公司,任職前告知上班時間為0830至1730,享勞健保,隔週休,薪資28000(含全勤2000)但在實際任職後第三天(5/23)發現每日下班都不正常,7~8點甚至9~10點,當下決定向公司提出疑問,但公司卻回答我們屬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之規定,聽至此我不猶豫的提出辭職,卻遭公司以責任制與沒提前告知讓他公司找人為由留下一星期的緩衝期。

 

翌日一早上班,老闆開會,並提及我昨日提出超時且無加班費的問題,當下承諾開始有加班費。

 

到了公司說的提前告知找人之期限5/30,我詢問了公司是否請到人,公司回答有叫人來上班了,但對方沒來,希望我能繼續任職,並會給予績效獎金,當下我答應了。

 

領薪日6/10也正常領薪未有拖欠,但卻發現加班薪資明細表有異常之處,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是1900開始計算,並非正常下班時間1730之後開始,再次詢問了公司,此次得公司回應:1730至1900屬責任制範圍,不給予加班費。此時再次向公司提出員工應享之勞工權益,公司推諉於老闆出差,等他回來開會再提出。

就在6/19這天老闆回來了,也即刻開會討論此問題,期間並無異常也無正面結論,卻在下班時被公司告知我意見太多,老闆說我不適任,請我做到當天就好,更甚至在我離開公司後,經由同事轉達,說老闆當著員工面前說我是爛員工,說著他是老闆還是我是老闆,說我就是沒錢才去工作,還跟他借資,竟還敢跟他談法律勞工法令這些問題!

 

且在離職隔日又發現勞健保沒從到職日開始投保,而是從6/1,去電詢問公司後,卻得到回應是,因我5/23有提出離職,公司認為我不想做了,所以沒投保。到5/30答應續職,所以才從6/1開始投保。

 

直至今日6/25親至公司做最後確認處理態度,公司只承諾勞健保會幫我補齊,剩餘不理會。且當下貴公司老闆看到我去公司,對著我大吼大叫說道:你到底是要亂多久,亂小亂鼻,要告就去告,法院見!

 

並喝斥公司會計報警趕我出去,雖警察來了,也在稍微了解情況後簡單跟我留了聯絡電話,並請我離開,且說明警察不喜歡處理勞資問題。

 

試問我能有什麼反制之管道,貴公司與其老闆有什麼是確定我能提告的部份,例如他對第三人告知那些貶低我侮辱我沒錢的部份,抑或是勞基法部份我能要求什麼合理的補償資遣,有什麼能讓勞工局對他開罰的嗎?甚至他後續把勞健保補齊了,我還能提告嗎?

 

麻煩告知我的以上狀況所有全部能索賠能提告的部份,還有正確反制之手段。

 

我一樣都不想放過,工作20幾年了,還沒見過如此惡劣的公司與老闆,麻煩各大律師網友教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3 14: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公司未給付加班費、未投保勞健保等違法情事,您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有關對方涉嫌誹謗罪嫌,倘若您可以提出證物或是證人,則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煞祿 103-07-24 23:10

勞資糾紛 他不可以扣留你薪水

直接找勞工局申訴喔~

罰則很重低~ 公司會找你和解

小野 103-06-25 22:44

民國103年05月21日任職於該公司,任職前告知上班時間為0830至1730,享勞健保,隔週休,薪資28000(含全勤2000)但在實際任職後第三天(5/23)發現每日下班都不正常,7~8點甚至9~10點,當下決定向公司提出疑問,但公司卻回答我們屬責任制,且無加班費之規定,聽至此我不猶豫的提出辭職,卻遭公司以責任制與沒提前告知讓他公司找人為由留下一星期的緩衝期。

 

翌日一早上班,老闆開會,並提及我昨日提出超時且無加班費的問題,當下承諾開始有加班費。

 

到了公司說的提前告知找人之期限5/30,我詢問了公司是否請到人,公司回答有叫人來上班了,但對方沒來,希望我能繼續任職,並會給予績效獎金,當下我答應了。

 

領薪日6/10也正常領薪未有拖欠,但卻發現加班薪資明細表有異常之處,其加班費計算方式是1900開始計算,並非正常下班時間1730之後開始,再次詢問了公司,此次得公司回應:1730至1900屬責任制範圍,不給予加班費。此時再次向公司提出員工應享之勞工權益,公司推諉於老闆出差,等他回來開會再提出。

就在6/19這天老闆回來了,也即刻開會討論此問題,期間並無異常也無正面結論,卻在下班時被公司告知我意見太多,老闆說我不適任,請我做到當天就好,更甚至在我離開公司後,經由同事轉達,說老闆當著員工面前說我是爛員工,說著他是老闆還是我是老闆,說我就是沒錢才去工作,還跟他借資,竟還敢跟他談法律勞工法令這些問題!

 

且在離職隔日又發現勞健保沒從到職日開始投保,而是從6/1,去電詢問公司後,卻得到回應是,因我5/23有提出離職,公司認為我不想做了,所以沒投保。到5/30答應續職,所以才從6/1開始投保。

 

直至今日6/25親至公司做最後確認處理態度,公司只承諾勞健保會幫我補齊,剩餘不理會。且當下貴公司老闆看到我去公司,對著我大吼大叫說道:你到底是要亂多久,亂小亂鼻,要告就去告,法院見!

 

並喝斥公司會計報警趕我出去,雖警察來了,也在稍微了解情況後簡單跟我留了聯絡電話,並請我離開,且說明警察不喜歡處理勞資問題。

 

試問我能有什麼反制之管道,貴公司與其老闆有什麼是確定我能提告的部份,例如他對第三人告知那些貶低我侮辱我沒錢的部份,抑或是勞基法部份我能要求什麼合理的補償資遣,有什麼能讓勞工局對他開罰的嗎?甚至他後續把勞健保補齊了,我還能提告嗎?

 

麻煩告知我的以上狀況所有全部能索賠能提告的部份,還有正確反制之手段。

 

我一樣都不想放過,工作20幾年了,還沒見過如此惡劣的公司與老闆,麻煩各大律師網友教導!

103-06-25 21:56

各位律師好,因小弟家中有事請假而無法參與公司內部會議(2次不同天),不過對會議的內容報告皆有完成且有代理人幫忙出席,但我老闆就以我表現不佳叫我到他辦公司並對我說給我兩條路:1.自己主動離職  2.公司會找一個理由開除我,並不給資遣費。同樣的話跟我講了兩次(不同天)。

請問這樣算是雇主對我宣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嗎? 我可以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2及第6項對我恐嚇語言暴力及損害我工作權益要求雇主給以資遣費嗎?

有關雇主要資遣員工的問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對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謀略,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6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您不要任意自行離職,就您所述的狀況,恐無法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2、本文建議您應該拒絕簽立自願離職書,倘若公司違法解雇您,則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deardeer 103-06-25 21:33

跟雇主領資遣費卻被要求簽署一份收據及責任解除書, 原文是"本人茲拋棄並解除因該項受雇所產生本人與公司間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並願受本件合法之約束".

請問我可以不簽這樣的收據嗎?

林智群 (klaw) 103-06-25 21:40

 你沒有義務要簽署這樣的文件

對方依法要給你的就是要無條件給你,不能要求其他條件

心兒 103-06-24 23:39

請問 公司在我到職時都沒有幫我投保 發現懷孕資遣

現在我們的雇用關係確定判決了 

但是公司對於勞保 勞退跟健保 都不理賠

因此我申請支付命令 而對方提出異議

我們今天去調解庭 本來都同意了 到了檢察事務官那邊

對方又反悔了 所以又訂了下次的調解庭時間

 

 對方傍晚又說讓法院判決 下次的調解庭也不用去了

現在我的問題是 我的支付命令本來是申請未投保的權益損失以及懷孕資遣的精神賠償(公司有被開罰違反性評法的公文)

 

我另外有對公司提起未投保的詐欺 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我可以把支付命令所寫的未投保權益損失的部分 挪到刑事起訴時再一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而支付命令的申請只剩下懷孕資遣的精神賠償部分嗎???

如果可以的話  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既然已經聲請支付命令,則您可以直接在該訴訟追加,不建議等刑事那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傻大姐 103-06-21 06:54

您好!  我在鋁工廠8年5個月了.月薪32100;3-4月履次遭老闆娘電話辱罵個人道德問題,中間我多次告知特助-主張資遣,卻無回應~後又被辱罵.深感氣憤笨的寫下~因心情不佳,向公司請辭的字條.後有告知等交接或做滿1個月;可是28日叫我做到30日,
家人知道我被罵著離開;也很氣憤難過,所以29日我去勞工處了解,且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公司規章屢次更改+辱罵問題~無法可忍=請求非自願離職+資遣費)5/9提出調解1.勞退6%(公司有文說要求自付.但會每年加薪.有要求簽名)2.特休假+國定假日差8日未休+延長工時(每月差24h)的工資+資遣
我算約60萬~公司僅願12萬=6/9協調不成立;30號我工作到最後2h才能整理~大約寫了交接事情並老闆特助遷名;?可現公司說我刪除檔案反咬我怎麼辦?...ps公司檔案均有留~有部份個人使用計算的檔才刪.....(拜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2 19: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公司欲向您請求的賠償,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確實造成公司的損害,且損害的金額必須明確,因此您無須過於擔心,應該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

瑞穎 103-06-19 17:13

餐廳工作 ))我已經待1年8個月了
day1
菜口區有白板 前面我無聊寫個:飯菜爛 但是被擦掉了 後來下午有人寫:xxx飯菜不好之類的話 師傅看了不開心 而向老闆投訴
day1晚上 我接到電話 店長詢問 有寫嗎? 我回:沒有 店長又問: 在之前有寫嗎? 我回有
day2那天 我休假
day3那天 上完班 我下班 店長就說: 公司頒命令下來 說我明天不用來了 我被開除的理由是在白板寫 視同人身攻擊 已予開除 
而後來寫的那位同事才罰款1000  現在是???
這種情況感覺自己很衰小 明明不是我的問題!! 這樣可以申訴? 請資遣費?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6-19 17:42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您的雇主可能是主張您所寫的「飯菜爛」等語屬於對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或是違反先前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或  貴餐廳工作規則。

另根據同法第18條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之規定,您無法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爭議點在於您所寫的「飯菜爛」等語是否屬於對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或是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因此,建議先向餐廳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勞動局或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資解決。

瑞穎 103-06-19 18:04

可是我寫的字老早擦掉也沒人看到==  這樣也沒有汙辱到師父阿
感覺好像刻意被亂講 

瑞穎 103-06-19 18:10
回覆 瑞穎 的發言內容:

可是我寫的字老早擦掉也沒人看到==  這樣也沒有汙辱到師父阿
感覺好像刻意 ... (恕刪)

律師: 這件事情起頭是: 吃到飽餐廳說實在假日真的很累 公司只提供稀飯給我們吃....  大家抱怨  也沒有對其他勞工有重大汙辱....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9 20:36
回覆 瑞穎 的發言內容:

餐廳工作 ))我已經待1年8個月了
day1<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主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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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103-06-06 11:22

你好, 我朋友日前錄取一家網業設計公司, 但是工作沒幾天, 就被老闆叫去辦公室面談, 然後那老闆說我朋友因為沒有經驗, 公司還要花時間教導, 所以要扣3000元, 還有, 雖然老闆沒有提到資遣, 但是面談過程中有意無意提到一些效率, 公司營運等話題, 讓我朋友感覺好像隨時都會資遣的感覺, 這讓他無法專心工作. 公司雖然有3個月的適用期, 但如果公司提前在適用期結束前遣散我朋友, 這樣算合法嗎? 有甚麼樣的方式可以保障我朋友的權益. 因為我覺得既然公司綠取你進來, 就表示認可你的能力, 但後續這些扣薪和其他理由讓我朋友感覺沒有任何保障. 希望你們能給些意見和方法幫助我朋友, 謝謝.

 

您好:依據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是不得預扣薪水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如果您朋友的雇主不能預扣您朋友的薪水作為賠償費用(例如: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不過如果您朋友的老闆所說的扣3000元是指每個月的薪水少3000元,此部分已經涉及減薪,必須要經過您朋友的同意才行,但如果您朋友之前已經同意則此減薪是合法的。不過因為您朋友還在試用期,一般來說試用期是可以雙方是可以不用預告終止契約(即老闆試用你,你也試用老闆),因此您朋友是可以主動終止契約,而您朋友的雇主仍需支付您朋友已經工作的部分薪資。以上簡單針對您網路提供之資訊回答您的問題,實際情形仍需進一步討論了解,若您尚有疑問或想進一步討論,歡迎您來電0932372316進一步諮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6 1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公司扣薪之違法行為,您朋友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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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103-06-04 21:10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勞資問題想要詢問,在下所待公司分店因為結束營業所以資方在上禮拜發MAIL告知可以選擇資遣或調店,但因另一分店距離過遠(來回超過50KM)所以選擇資遣,故資方算出資遣金額後我發現計算金額錯誤,於是反映資方,資方卻在前天告知說不要資遣了,要把我們都調店,且6/1馬上生效.也沒人來討論因距離過遠補助車資或油資,直接就請人事發公文生效,而下班後到家我卻發現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但公司卻又沒告知我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請問我如果堅持6/1號不到公司指派地點上班,是否會被以曠職為由離職….我能直接要求資遣嗎?而我已收到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公司卻沒告知我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這合理嗎? 謝謝
還有我於5/29已向公司發出存證信函,且公司已在5/30收到存證信函,但都置之不理,還自行發公司公告告知把我們調派外據點,我們並沒同意,請問這須對公司採取甚麼行動以自保嗎?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4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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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 103-05-16 16:00

公司營運時間是: 早上08:30~晚上8:00
我的工作時間是每週一到週五, 早上11:00~晚上8:00
是晚班
因為公司型態屬於傳統產業
最近業務量下滑
老闆打算調整營運時間為:早上08:30~下午18:30
若我無法配合早上提前到公司, 只能11:00到公司
就是上班時間變成11:00~18:30
這樣的話
變成薪水一定會減少, 我無法同意..
若我不同意調整工時, 屬勞基法那條(14條 or 16條 or ...)
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
或是資遣
該怎麼主張自身權益

以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之工作條件有違法之虞,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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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103-05-12 00:56

我於2013.12.23至新北市中和某間公司任職,公司實際經營人於2014.04.14一早打電話告知我、並請我向全部現職員工(連我共3名)告知不必再進公司,在此前一週公司實際經營層級曾提及公司要搬遷至他處辦公。
因此,我與其他兩位同事就一邊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應在2014.04.10發放而遲未給付的3月份薪資,邊等待公司的異動決定。之後我等3人輪流再致電公司實際經營人等皆遭掛電話、不接,3、4月份薪資也沒有拿到。
公司於員工到職時有取走員工的身份證影本、帳戶影本,說是要辦理勞健保與薪資轉帳,我們員工在2014的1月底發現公司沒幫員工辦理勞健保,催促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他們都回說在辦了、過兩天會辦好、最近比較忙一定會辦,又先給員工到職到2月份的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的補貼,我們員工就只好等待;而薪資卻一直都是用現金方式發放,打卡叫我們用手寫、沒有薪水條,也完全沒用到帳戶(期間公司的固定員工+到職很快又離員的員工,一直都有維持超過5個人以上)。
以下是我等3名現職員工處理到目前的狀況:
1.4月中,向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會去函公司登記地址、公司實際辦公室地址遭「遷移不明」退件、去電資方也遭掛電話、不接,4月下旬調解會議當日資方未出席,調解會回:只要資方一直避不出面,調解會怎樣都通知不到資方,無解;
2.向勞保局、健保局詢問,兩個單位都查不到公司加入投保單位的證號(即自始至終皆未加入),且該公司在財政部國稅局已於2013年註銷稅籍(這些都是這次各單位幫忙查出來的);失業補助、工資墊償我等3名員工都不能申請,這兩個單位回:同上,公司全數(地址、資方)去向不明,什麼都查不到(公司主體不存在),只能結案。
3.向經濟部商業司單位查詢,其回覆確有這間公司登記在案,但經濟部商業司也不清楚這間公司是否合法,最後該單位回:已轉檢調單位追查(目前待經濟部商業司回覆進度)。


想請問:
1.包括報警,警察都不太願意受理,說是民事,叫我們自行提告求償。可事實上,公司稅籍已於2013年註銷,仍對外大量招聘職缺,求職面試者不計其數、絡繹不絕,通知報到任職的也不少,公司看似擴大營業、正常經營(2014年初也搬到更大間的辦公室,還裝潢了攝影棚),而遭公司實際經營人以惡意辱罵、避不談聘僱薪資條件、無預警的一通電話就叫他不要來了…逼/辭退受害員工至少明確知道的就有超過6人,還有更多是叫來上班當天又叫他回家不用來了的,或叫他先來做個幾天,最後沒給薪水或只給車馬費打發的,應該有超過10人以上;公司對外宣稱是網路電視台,或直接說是電視台,也弄了有模有樣的攝影棚,可是不能用;然後,公司實際經營人等,不斷對招攬來的客戶說要他們拿錢出來投資,整個下來,感覺公司有點像是空的、做樣子的,這不算刑事嗎?
2.我們受害員工收集資料到現在,發現公司可能用大量招聘(公司有員工的感覺)製造有在運作的假象,也就是說,公司可能一開始就存在惡意不給付薪水的預謀,我和另兩名同事因為有實際的工作內容(網站設計、架構規劃、寫企劃書並負責對客戶簡報),所以前面有付我們薪水。其他像是攝影師、導播、節目主持人、後製剪輯、業務、行銷企劃,都是被應徵來做樣子,很多人都沒拿到錢(我也沒有全部人的聯絡資料,有的連叫啥都還不知,做3天、5天、10天的都被叫去外面跑,之後就不見了)。若公司是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騙人來做白工,這又算什麼?民事刑事的?
3.我們現在可以進行的,法扶說,到地檢按鈴申告最直接,但相關費用我們都已經沒有拿到薪水2個月了,也拿不出錢來處理,無論如何,要達到「誰能幫我們有效追查到資方出面、且讓資方給付我們應得的工資、資遣預告工資、資遣費,然後,讓我們能先去申請失業補助度過這段頓失收入尋職的時間」,下一步該怎麼進行?
ps.事情發生的地點在新北市中和區,公司在經濟商業司登記的地址在台中。
感謝熱心的律師幫忙回覆,所有的相關資料(除了還在聯繫有來求職面試或被騙來做白工的人之外)大部份都整理好了。
以上,林小姐懇切諮詢(我另兩個同事都快放棄了,說連政府都查不到,我們能怎樣!但公司實際經營人等還繼續遷移他處在外面騙!?這是不行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必須有該公司相關人士的姓名、地址等,司法機關才有辦法介入處理.

2、就公司可能涉犯之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必須要看您手頭上有多少資料,以利判斷是否提起刑事告訴,避免日後遭對方追訴誣告罪嫌.

3、本文亦建議您應該去地檢署申告,但是必須要近ㄧ步釐清案情跟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調解不成立,您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您的薪資損失。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2:08

 您的勞資爭議可請律師處理, 不必自己來弄. 勞動部會出律師費 (勞工訴訟有補助律師費), 詳情可問法扶(http://www.lawmed66.url.tw)

葉小姐 103-05-09 23:56

事情是這樣的,時間發生在2014/04/25早上,最近老闆要求我做紙盒,我前前後後已經做了兩個,當天早上做了第三個,老闆都不滿意,因為那個紙盒地展開圖很大,所以我是用接的對女生來說比較好剪好割,但是老闆說要一體成形的展開圖,我跟老闆反應這樣有困難,老闆因此發怒,對我咆哮,摔剪刀,拍桌子,並叫我馬上走人不用來上班,我當下跟老闆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資遣費,工資,但老闆以會計下午請假不在為由拒給,我當下堅持要開,因為我不能夠確定老闆事後會給,老闆當下強迫我走人,後面還叫警察來趕我走,雙方堅持不下,並在當下手寫協議書,內容大致上是,老闆吩咐我做事而我不願意做,因而開除,並在2014/04/28到公司處理離職等事項,我堅持要老闆加上非自願性離職,但警察跟老闆堅持無須加,後來我簽了之後回家,當天下午打去勞工局詢問解雇方面,勞工局說這樣開除無效,因此2014/04/28還是照常上班時間到公司簽到,還跟老闆要求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跟資遣費工資等,老闆還是不肯給,因此當下馬上去勞工局申訴。

在04/25當天中午回家後感到身體非常不適,上吐下瀉,躺在床上眩暈到晚上十一點,中飯也沒吃,有時候回想起當下的情景身心手腳都還會微微顫抖,我平常就有在看精神科,也有吃藥,因為這件事情,讓我現在找工作開始會恐懼,深怕同樣的事情再發生,找工作上面也不是很順利,請問這部分可以要到精神賠償嗎??

04/28去勞工局申訴的時候,勞工局叫我馬上寄存證信函,我寫的內容大致上跟我剛所陳述的差不多,直到最近我收到了老闆所寄的存證信函,但很多內容不合理,裡面還寫到我早上簽到屬偽造文書,在最後老闆寫說若我不知悔改,將提出告訴,我認為內容讓我名譽受損,這是否可以尋求賠償??

林智群 (klaw) 103-05-10 09:57

 建議先專心處理勞資糾紛,不要另外衍生不必要的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處理,再提出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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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小姐 103-05-11 14: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不願與您處理,再提出訴訟請 ... (恕刪)

因為我已經向板橋勞工局申訴,目前在等協調時間安排,理論上來說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資遣費,工資,預告薪資都可以拿到,但是事發過後我的恐懼感依然還在,領薪水日那天老闆叫會計打給我叫我去公司領薪水,但是我很害怕所以沒去。

請問您現場是有做免費的法律諮詢嗎,現在的情況是我們兩方都各說各話而且證據都不多,很多事情老闆也無法證明,在調解會當天不知道是不是要跟老闆提出精神賠償的部分,還是說只要求薪資的部分,若可以的話我還是希望可以彌補我的傷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4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取得您的薪資,其他的損害,您必須證明您的損害額為多少及確為對方所造成,若無相關證據,很難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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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103-05-07 15:12

民國102年8月下旬本人前往XX企業社應徵,公司承諾月薪2萬元、月休4天(星期天),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的條件聘請本人,本人在民國102年8月28日開始任職。公司在民國102年10月宣稱因產品些微瑕疵,廠商需求量下滑,因此,公司改變了休假方式(六日休假,星期六不支付薪資),導致員工每月薪資只有14000元至17000元不等(尚未扣除健保);國定假日要上班,公司並未給予補休,薪資也未加倍給付,颱風假不用上班,但一樣不支付薪資加班費以1小時90元計算。直到民國103年4月4日為止,公司仍然未恢復正常休假,薪水也未達基本薪資

   所有員工幾乎是民國102年8月底到職,公司卻到民國102年12月才替員工投保,公司解釋員工未達五人公司無須幫員工投保,且宣稱替員工投保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祉;直到民國103年2月下旬,本人於網路發現勞資雙方相關法規,詳細閱讀後才發現公司未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察覺此事後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詢問如何處理,勞工處要本人先申訴,會派稽查人員去了解;稽查人員查訪時,卻只和公司負責人洽談,並未詢問員工實況,之後,未見公司有改善問題之意思,甚至企圖掩蓋違反法令之事實,並要求如稽查人員再度查訪時,員工須遵照公司的說法(有利於公司),員工不得自行敘述真實情況。公司無法給予員工應有的保障,且已觸犯法令之規章,因此,本人於民國103年4月4日,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向公司具體請求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薪資,公司在民國103年4月8日通知本人至公司領薪資,公司只願給予加班費用不足的部分,不願支付其他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之後,本人前往北港鎮就業服務站諮詢,才發現公司替員工投保之工會,與公司工作內容性質毫無相關聯,且投保之工會為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因此,本人向雲林縣政府勞工處申請調解,並請求公司應給付而給付不足之薪資資遣費用、以及補提相關保險費用及勞退6%,因公司違反法令而使本人權益損失,進而導致本人離職,因此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予本人。

 

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我的請求是否恰當?是否有那裡未注意到的?

不知道我這樣的情形在調解委員會是否能順利拿到我該有的薪資呢??

請專業律師幫我解答!!  感謝!!

小曄 103-04-25 15:09

律師你好 我是原告 案件事由是:小額訴訟勞資資遣糾紛

我們已經開庭一次了 第二次開庭因該就會判決了

被告有提出民事答辯狀 法官也叫我要準備 針對他的答辯狀進行回答

但是我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所以不知道如何寫起

請問有律師會幫忙寫這種東西嗎 費用是多少呢

 針對您的主張依據加以說明,並就被告之答辯主張加以反駁即可。

可以將資料帶來討論,可代寫狀,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可委任律師,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陳華明 (律杏) 103-04-25 17:07

就快辯論終結了, 應是寫辯論意旨狀. 律師寫的話, 在中部約5000元吧. 由於下次即將辯論終結, 務請趕快提出辯論意旨狀, 才能達到效果(http://www.lawmed66.url.tw) 

您好,只要針對對方提出的不實部分或不利你的部分,做出你的解釋跟說明即可,因為小額訴訟律師寫狀不是很划算。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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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您的主張,以書狀說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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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BY LIU 103-04-23 21:40

我的前雇主在我們工作半年後

要求我們簽一份賣身契

不簽就被資遣
資遣費一拖再拖
薪水也不肯給

後來說要給薪水時,前雇主還說以前多給的薪水她都要扣掉,她全都要要回去
勞方申請調解資方也賴皮拖延
我們盡心盡力工作
加班到身體都病了(同事血尿,另一位則是胃潰瘍,因為老闆不給上廁所吃飯)
換來的卻是這樣的對待
想明日一早寄出存證信函
請各位大大幫忙看看
有沒有甚麼用辭或是內容不當的地方需要更改的

會讓前雇主抓住語病的地方?
畢竟我只是個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
法律都不太懂 感激各位了 (CRY)

 

存證信函圖片:

http://ppt.cc/rB86
http://ppt.cc/o1De

引用法條是相當重要的,是不是你再斟酌,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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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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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兒 103-04-20 20:11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行政訴訟

因為我被違法資遣 然後我去申請失業給付

但是勞保局說我這樣不符合失業者的身分 撤銷我的失業給付

還要罰兩倍罰鍰

 

行政訴訟判決我敗訴  請問上訴一定要請律師

但是我因為跟公司打官司已經一年沒工作

請不起律師  怎麼辦?

難道我就只能繳回所領的失業給付 還要被罰2倍嗎?

PS:我跟公司的官司 確認僱傭關係確定判決剛下來

那就可以證明我當初確實是失業的身分(我當初有申請勞資糾紛調解失敗後去申請失業給付)

依法申請失業給付,是您的權利,而核准申請失業給付金是勞保局的職權,只要你沒持不實資料申請,勞保局最多應也只是追回你所領的錢而已,至於還要罰兩倍罰鍰,你可再循正常管道申訴看看。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5: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判決,可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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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103-04-19 17:55

我只想要法院判決公司是否要給資遣費,可以不寫金額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19 18:19

民事案件要寫訴訟標的金額

沈恆 (沈律師) 103-04-19 18:21

您好!法院只能在您請求範圍內下裁判,若您不寫資遣費的金額,法院還是會要您補正,否則會直接駁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對於資遣費問題,我們頗有研究,也獨有見解,可說是經驗豐富,歡迎來函指教。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歡迎來電特助0937182635 Line ID:k8883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維護自身的權益。

 

您好,當然無法,你不寫金額法院根本無法確認裁判費用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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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書寫訴訟標的金額,法院無法計算向您徵收多少之裁判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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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瞎咪 103-04-13 13:19

請問有一些問題
我最近公司簽一份以後工作放錯.就必需自動離職
我看很多前者留下來回答.艮經驗
我想到自保方法.
公司要我自動離職.我可以主張請公司體出我到底放哪些錯..必需付上我簽切結書.還有放的錯時間放哪些錯證明.
請問這樣可以?
公司是大鯨魚.我是各小小小蝦米.
我為公司服務2年.每天加班.放棄假日配合加班.就因為得罪主管身邊的紅人
我就得被逼簽哪種切結書
被逼退.遣散費.該有得權力.就因為簽哪份簽結書
都得放棄
希望懂法律達人.勞工權力前輩..可以在教導還有哪些可以自保方法

我有幾點疑問

第一 我已經簽表示我必需放棄我屬於員工權力

第二 全公司才2個員工被約談簽這份切結書

第三 我都工作快滿2年才叫我簽.我新進的時候沒簽

第四 這份切結書內容都是對員工不利.這樣這份切結書可有法律效力

第五 公司主管以誘導方式.說上個月放錯率最高所以我必須簽

第六 我有像公司體出覺得我不適任請資遣我.公司回應說她們不資遣員工.她們會已調廠放式.這樣不是要我自動離職

我已經簽哪份切結書.資遣費.預告假.非自願離職單.不就得都拿不到

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14:35

您好!您有權利拒絕簽切結書,若被逼迫,可向勞工局申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8: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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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 103-04-07 07:11

律師您好:
若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但在法庭上舉證不出來,
1.公司能再主張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點資遣來請法官判決嗎?
2.勞工可以如何主張自保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告卻無法加以舉證,您可加以攻擊,並提出對您有利之證據,請求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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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4-07 14:49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要終止勞動契約, 才可以到期時解雇. 第12條行不通, 改採第11條第五款當然可以, 但這是屬於訴之變更, 你可當庭表示不同意做如此之變更. 此外, 第11條第5款也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成立的(http://www.lawmed66.url.tw)

qoo 103-04-07 19:16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 ... (恕刪)

律師您好,想請教,我是原告(勞方),仍可以主張這種情況是訴之變更嗎?

qoo 103-04-07 19:35

不好意思,想請問細一點,如果不能用訴之變更來對抗(是勞方原告),
因為如果公司提第12條某款,發現行不通,改第12條另一款,可以用30天除斥超過來對抗。
但如果允許公司從第12條改為第11條第五款,都沒有任何主張可以對抗嗎?比如違反誠信原則之類?(因為公司從來沒有主張過?意思沒送達?)
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0:17

 您是勞工, 卻是原告, 那您是主張勞基法哪一條來告雇主, 說他違法解雇呢? 就您的敘述看來, 雇主似乎是拿勞基法第12條第11條來對您的主張作抗辯. 既然您是原告, 雇主是被告, 雇主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不同意您做訴之變更. 所以您是主張哪一條來告雇主? 就顯得很重要了(http://www.lawmed66.url.tw)

qoo 103-04-09 15:08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是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在法庭上說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但舉證不出來,故改以第11條不能勝任,這樣一條不通,改另一條理由,法令是準許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9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出各種防禦方法,您為原告,必須對被告提出之防禦加以攻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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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媽 103-04-05 18:51

你好:

我在3/1去一家賣場應徵,老闆娘叫我3/3就直接去上班,

但就在我3/31休假當天,老闆娘僅用LINE發了封訊息留言,

無故的就叫我隔天4/1不用去上班了!

請問我可以請求資遣費嗎?因為我剛作滿一個月而已.....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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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40

這樣還是要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10天給你

dindin 103-03-31 22:12

1.公司在股東會上決議清算資產,並資遣所有員工,但因有另一家新公司收購部分廠房並提出相關工人續任工作的意願,但年資以新進員工重新計算,若要至新公司上任之員工,舊公司若主張員工是自願離職不願給資遣費,該如何保障員工權益。

2.公司欠薪已超過兩個月,因與境外公司有契約合作事項,須調派員工至國外工作,員工若不願至國外工作,是否可要求公司予以資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若工淤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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