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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23 11:44

請問分享有關此類文章會涉及嗎?內容是公司想裁員惡意逼退員工,不發資遣費,不離職便降薪轉調,逼迫你自行離職

你好:

要看你傳述或指摘之內容是否足以貶損公司名譽,以及你發表該言論之原因目的為何,是否與事實相符,有無真實惡意等才有辦法判斷。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權益受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3 12:05

您好,

 

1、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告訴人。

 

2、公司僅能對您提起民事上侵害名譽商譽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USU 105-01-21 14:20

家中公司有許多退休員工退休後又續聘他們回來工作,多是1~3年的聘約

若已領過退休金,年資是否該重新計算?

又如續聘約滿了不續聘,是否還需要另外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呢?還是聘約期滿後公司可以單方面決定不續聘且不用再給任何費用

你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固然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但雇主仍需要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退休後之勞工再就業,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以下規定,為勞工提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並無年齡限上限之限制。 資遣費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你補充詢問之問題可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年資重新起算,雇主只要按時提撥6%即可,新制退休金制度勞工係向勞保局請領與雇主無關。

 

SUSU 105-01-21 16:13

請問若該員工退休後公司再聘用一年,一年期間屆滿公司決定不再聘用,此時該名員工算再次退休嗎?公司需要支付那些費用?需要支付這一年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嗎?

純路過 105-01-20 20:07

我媽媽於104年12月被口頭資遣 後來自己要去算資遣費發現 媽媽實際在87年開始工作 已經達到退休年資.

薪資單有留存的資料為90年 去勞保局調出勞保 勞退的詳細資料 發現公司自97年才開始加保 且高薪低報將近一半(年資還越做越少....100年薪資單有紀錄的就10年了 做到104年只剩8年......)

現在開完調解調解失敗(於年資有爭議) 現在再等公司查資料 是不是需要先寄"存證信函"來準備打官司?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0 2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符合退休資格,可以直接請領退休金,否則可以請求資遣費。

2、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倘若調解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且應釐清本件資遣是否合法,再決定應提起如何之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呱呱 105-01-13 15:01
你好,我於去年底被資遣當下我已懷孕三個月了,而在公司工作也快三年了,雖然給了我該有的遣散費、特休未休完的費用、及未提前告知的薪水。 但是我不甘願我在公司快三年了,就用"不試任"把我給資遣,害得我現在連勞保該享有的權利都沒有了,不知道否可請問一下,我因為自已還有就學代款及二個小孩要養,雖然我有老公在幫忙賺錢,但我們是租屋在外,而小孩又正在讀幼稚園及國小,我們目前面臨第三胎出生,而老公也在去年受傷過,效率沒有之前的好,所以領的錢就沒有之前的多了,我是有上網查過一些資料,不知道這在調解會的時候,能不能說服對方?不知道是否可以要“生育給付“、及半年薪資,畢竟我是非自願性離職 而我有點急,下午四點半就要開調解了,現在才發現網路有這個功能!拜託了。還是說還有什麼可以讓我跟對方要求的,也煩請一次告訴我好嗎?謝謝

你好:

要看你是自願性離職或被資遣而定。 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9條之2規定,目前看起來並不符合,且請領之對象為勞保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若係因妳懷孕,藉故資遣你,可主張終止不生效力,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可處僱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若非上開狀況,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最高法院96年度第2630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若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你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 詳細情形還是要正式諮詢才有辦法釐清,建議你調解後尋求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呱呱 105-01-13 15:29

我是"非自願離職的",就因非自願離職,所以我失去了勞保該有的權利,像產檢假我也都還沒有請假過,還有生完小孩的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得我馬上就沒有這些權利,我該怎麼處理才可以得到該有的權利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3 15: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請領資遣費、短給薪資、特休薪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失業給付、生育給付應該是向勞保局請領的,倘若離職前符合生育給付的表準,遭資遣來是可以請領。

3、倘若您認為資遣不合法,也可以要求回復職務,並且請求這段時間的薪資

呱呱 105-01-13 15:37

 我可以要求明白一點的問題嗎?

 

倘若離職前符合生育給付的表準,遭資遣來是可以請領。

這句話的標準是?? 我在那間公司有二年十個月28天了!

這樣有有符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調解不成,則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請法律扶助,由勞工局請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您打官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呱呱 105-01-13 22:16

今日調解未成功,因為我有提到公司讓我該有的勞保的權利都沒了,連我本來每個月該有的薪資都沒了,更別說我之後還能申請育嬰留職的津貼了﹏

 

我只是要求半年薪資,還有本來在公司該有的福利金,他們就不妥協,要求之後再處理!但他們好像是要私下找我解決,而我在前同事說的卻是公司不給予我這筆錢,那我又該如何保障我的權利呢?

我還是要以我懷孕期間被他們解雇,但我的主管一直說我沒有提出來

小藍 105-01-12 13:11
律師們好~ 我與之前公司勞資爭議法院判公司不用給我資遣費也不用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投保薪資低報,我有請領失業給付,公司要將失業給付短少的差額還給我,請問律師們 ,我這樣勞保局會追回我之前請領的失業給付嗎?請律師們可以幫忙回答感謝萬分
潘小倩 105-01-11 09:19
目前因為公司惡性資遣,造成憂鬱症復發,相關如何判定?
rainie6818 105-01-08 18:58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們就職的A公司(飯店業)被同地址不同樓層的B公司(飯店業)買下全數股份..負責人已更改為B公司董事但公司抬頭統編皆存在!舊雇主及新雇主皆未按照規定時間內預告..直到某天突然正式交接員工才知道公司已經確定被B公司買下!當B公司來跟員工談的時候說道:現階段我們還是在原公司上班但過年後我們就職的公司就不會再有櫃檯只剩下客房部分!全數員工必須到B公司所在樓層工作且上班時間也從8小時改為8.5小時..且無法給予正確時間告知哪時候需到B公司上班!因條件不明以及有意變更勞動契約所以我們所有員工皆不同意留任已寄送存證信函請雇主付資遣..

但其中有二位較資深且年長的員工在104年年中時已把勞保退保開始領退休金.有保職災..但人從未離開過公司還是繼續任職請問這部分還可以領的到資遣嗎?年資部分會被中斷嗎?例:96/3/1開始任職在104年6月將勞保退保開始領退休金但人到現在還是在公司上班!請問這樣會影響員工跟雇主申請資遣的權益嗎?

另外如果公司在投保勞保部分有高薪低報的情形請問公司會如何被罰款?罰款部分是公司繳給勞保局還是繳給勞保局外還要繳給員工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21:02

您好,

 

1、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就有年資累計之計算,與是否退休過無涉。

 

2、只要是依據勞基法第17條、20條等等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員工,均得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3、可向勞保局、健保署檢舉公司高薪低報之情形,相關單位會對公司處以罰鍰,該罰鍰係給付予行政機關,不是給員工,員工得另向雇主請求償還低報之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薇薇 105-01-07 09:23
當初因企業挖角,與公司談定年薪17個月保障薪資,但礙於公司制式合約規定,合約上後5個月薪資只能以 "激勵獎金"敘述。但事實上公司內部有類似薪水談法的人都知道,這就是保障薪資。 公司於年度結束前五天12/25忽然資遣我,此時尚未進行年度考核,並告知按Offer規定是不能發給後5個月薪資。Offer規定5個月為激勵獎金,依員工績效考核結果且須在職狀態才能領取 主張1: offer上5個月保障薪資,應為薪資,非激勵獎金 前一份工作於SAP工資82,000 X 13個月,年薪約106萬。 台灣之星於2014年適逢開台初期,非常缺人,本人曾服務於台灣大哥大,為台灣之星極力爭取之電信人才,台灣之星主動提出以SAP薪資等級聘雇本人。 台灣之星以公司制度為由,說明以月薪82,000聘僱高級管理師有困難,但為表誠意以57,500月薪X 17個月之保障年薪(約96萬)聘用,整體年薪雖不及SAP但可接受故同意到職。 簽約時發現offer上將後5個月保障薪資歸類為 “年度激勵獎金”,並附帶多條文,針對疑問台灣之星回覆如下: 1. 此為公司制式合約,大家都一樣,不會單獨調整,也不會有問題 2. 這種薪資等級,已通過公司面試及業界reference check,績效不會有問題 本人認同公司條文不會為個人改變,同時本人業界reference check評價極為正面公司才以此薪資聘僱,對公司誠信具信心承諾年薪17個月計算下簽offer, 並於2014/12/1到職,爾後順利通過試用期,毫無異議。 主張2: 以績效不佳為由拒發5個月薪資之時間點具爭議,認定惡意規避支付 公司於2015/12/25,年底前5天忽然以績效為由進行資遣。不合理如下: 1. 本人頻繁加班,最近一次是12/23 (三) 10:14pm 下班前仍與主管及同事用通訊軟體頻繁聯繫業務 2. 本人頻繁使用通訊軟體Line加班,即使半夜12點也如常 3. 本人整年度唯一一次被主管約談時間點為2015年3月份,主題為產假及禁止育嬰假,2015年整年度從未因績效及工作表現被約談改善。 4. 於12/25年底前5天忽然資遣時,無法提出本人任何損失重大疏失。 結論: 本人頻繁加班且主管禁止育嬰假,代表工作份量極重。整年度無任何約談紀錄、從未告知改善項目、資遣時也無法提出重大疏失之情況下,在年度結束的前5天 (2015/12/25) 忽然以績效為由資遣,導致無法以在職狀態領取應得薪資,實不合理,明顯惡意資遣以規避應付薪資。 已申請調解,日期為1/12,但對方為公司派的大律師,到時不知會出什麼陷阱給我跳,對勞資調解委員會信心很低,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我並不想凹公司的錢,只想拿回屬於自己一整年加班到半夜、邊帶孩子的辛苦薪資,好好過這個農曆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7 09:44

您好,

 

1、公司一般試用期最多也才三個月,公司既已繼續聘雇您,代表認可您的能力並成為正式員工,無法定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解職。

 

2、可向勞工局檢舉該公司違法解雇之行為。

 

3、另須檢視雙方勞動契約,確認當中是否有不合理之條款,以利後續請求薪資程序之進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豪豪 105-01-04 16:56

一位離職員工,因行為不當遭到資遣資遣後不斷騷擾我們的客戶,客戶一直向我們老闆抱怨,我們該怎麼處理,制止他不在騷擾我們,造成我們的困擾

你所謂的騷擾並沒有清楚描述,如果有詐欺恐嚇或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的情形,會構成犯罪,可以直接提起告訴,請求檢察官偵辦。如果只是打電話給對方,希望與對方進行合法的交易,這樣並沒有構成犯罪,可能就無法可管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有散布不實的言論,則會涉及誹謗罪,您們仍應持續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蕭小佳 105-01-04 09:47
在領錢當天雇主卻因我個人在臉書上抱怨,而說不給予我資遣費,說我若不簽同意自願離職要告我毀謗侮辱,讓我在不知所有法律問題的情況下害怕擔心會被告,而簽下了同意書,要詢問這樣的狀況我有機會反駁嗎?若要開協調會我應該如何應對?領錢當日我有錄音!

如果你確實有公然侮辱誹謗的行為,雇主是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與你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你沒有公然侮辱誹謗的行為,雇主無故要求你離職,而你沒有要離職的意思,則可能會構成違法解雇,使得勞動契約仍然續存於你們之間。你說你有錄音的資料,如果雇主所述公然侮辱誹謗等行為並非事實,那妳可以表示先前的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是在脅迫下作成,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且將相關的錄音於法院訴訟中舉證,請求法院作成雇傭關係存在的判決。 

薇薇 105-01-01 13:20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除斥30期是只那一天開始計算,還有我目前在要跟資方調解產假全薪的部分,如果資方不願和解要鬧上法院,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給他嗎?

上法院會有除斥期30天的問題嗎?

因為我要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請求自我資遣

 

你好: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30日之除斥期間自你知悉時起算,要在30日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雇主,以免終止權無法行使,造成將來訴訟無法請求。

蕭小佳 105-01-01 13:05

在領取資遣費的當天,雇主卻以我在臉書上抱怨,對雇主有毀謗侮辱的原因而不支付我資遣費,且並要求我簽下自願離職不在跟雇主要任何費用之同意書,我當下在不懂任何法律且害怕有法律問題的情況下簽下同意書,請問我有要回資遣費的機會嗎?我開協調會時應該如何對應呢?我當天有對雇主進行錄音!

你好:

若是自願離職無法請求資遣費,若要主張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是被詐欺脅迫,要負舉證責任錄音證據是否可以證明有被詐欺脅迫之情形,要研究過後才有辦法判斷,在勞資爭議調解時若雙方無共識,只能訴訟請求。

至於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要視你實際上之發言而定。

蕭小佳 105-01-01 12:45

在領錢當天雇主卻因我個人在臉書上抱怨,而說不給予我資遣費,說我若不簽同意自願離職要告我毀謗侮辱,讓我在不知所有法律問題的情況下害怕擔心會被告,而簽下了同意書,要詢問這樣的狀況我有機會反駁嗎?若要開協調會我應該如何應對?領錢當日我有錄音!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1 13:49

您好,

 

若您張貼之訊息並無妨害名譽之內容,卻遭雇主以法律恫嚇,您可主張系爭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乃受脅迫下不得已所為,輔以錄音為證,要求雇主仍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主張撤銷系爭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4-12-31 16:34

你好我之前是做電子業,前幾天被公司用11條第5款不適任資遣
請問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因為之前單位主管本身對我有意見,所以我考績他都給我最差,他說和人相處有問題,但我之後改了,而且也是半年以上的事情......
我有時候拿自己的休息時間在整理工作所需的東西,但他卻認為我不想做
休息時間機台停了,但休息時間公司不算錢,而且也是我自己的時間
理論上我可以不用顧機台,所以我拿來準備給下一班的東西,準備好了才去休息
部門都有監視器,因為是分兩批休息,可以錄到我第一批的時候有在工作
第二批的時候再準備東西

單位主管用不適任資遣我,雖然有資遣費,但真的很不平請問可以告他瀆職之類的嗎??
因為他打績效都是個人喜好,都給很低
那有辦法回原公司嗎,因為只是主管的關係.....??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31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可以請領資遣費、失業給付。

2、您下一個公司面試時可能就您上一份工作狀況的部份(遭到不能勝任解職)納入考量。

3、您可以主張遭到違法解雇要求回復職務及補給薪資,倘若公司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翁 104-12-31 14:29
再公司服務四年多.10月8日因工作疏失造成公司損失約一萬元. 被公司記小過懲處.然後主管約談告知我. 只讓我做到12/18最後一天. 後來回去後我詢問勞工局.公司這樣是否違法. 勞工局說要公司資遣.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才可申請失業補助. 回公司後我告知主管公司要資遣我開非自願離職我才離開公司. 隔幾天後主管約談我先給我簽一份文件. 文件標題寫著懲處單.紀錄四年內我有幾次疏失. 還有一些條文類.主管邊說邊催促我簽名. 還還叫我寫同意本次會談. 其中裡面一項有著名12/18離職. 我沒注意到卻簽了名.簽名後主管收回.又取出一張離職單要我簽名. 我堅決不簽離職單.所以未簽離職單. 過後我告訴主管說我要繼續做下去.公司協理說你那天簽的一份文件. 上面有寫12/18離職.這張文件附有法律效用.我卻不知道有法律效用. 到了15日我到科管局填寫申訴單. 16日科管局.通知我及公司開勞資會前會. 科管局認為我簽署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用.雙方討論過後. 科管局依照我申訴單上填寫我的訴求.1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或是讓我留下繼續工作. 科管局給公司回去商討後給回複.到了12/18日當天. 公司告知我今天做最後一天.公司認定那張文件具有法律效用. 公司不資遣我也不讓我留下.所以要我今天繳回證件及公司物品. 並要我簽離職單(我還是沒簽).公司.已經開立好離職證明及健保轉出單了. 強行要我離職.科管局.又開出1/8日.要開勞資會議.我是想問 這樣公司合法嗎.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沈恆 (沈律師) 104-12-31 16:10

您好!

公司應是認為您已簽名自願離職,該文件效力如何已成為雙方爭執的重點,需檢視全份文件內容才能論斷,但公司及科管局的說法都不會是最終的定案,如果公司還是不退讓,而您還想爭執,可以提出訴訟,由法官最終判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建明 104-12-28 14:19
因為我簽了這份內部文件後 公司要我離職 不給資遣費 也不讓我留下來上班工作

你好:

若是自願離職同意書表示你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已經終止,當然不用再去上班,雇主也無須給付你資遣費。 若非自願離職,雇主必須要有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且若依勞基法第11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必須給付資遣費。 若對勞動契約是否終止或資遣費有爭執,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在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請求給付資遣費。
Yuri 104-12-28 13:54
12/10 雇主當日資遣,當日交接業務及零用金,零用金盤點後與零用金收支表總結相符 12/18 雇主通知請我回公司核對短缺零用金,總金額14100,並要求從資遣費及薪資扣除後剩下的金額才會匯款 12/23 向勞工局詢問勞資法後,通知雇主應全額給付薪資資遣費,不得扣除零用金短缺費用 缺少的金額分別是7/29、10/16、11/30三筆二聯式手開發票,前兩比為雇主親手開的,11/30則是我開的 想請問在我任職期間的這三筆金額短缺,雇主向我要求全額賠償是合理的嗎? 但金額為什麼會少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離職當日點交零用金是沒問題的 離職過了8天,雇主才跟我說銷貨三筆卻沒有記載到零用金裡? 補充說明:現場客人直接購買商品,所得納入零用金,故會key在零用金收支表上,但雇主說零用金收支表上沒有資料⋯⋯
小小 104-12-26 16:50

你好:我想請教幾個問題,我在公司上班已經10餘年。如果公司解僱我因為之前特休假一直沒放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和特休假費用嗎?另我們超時上班每天4小時我可要求賠償嗎?另高薪低報我是否也可要求雇主還之前繳納之勞健保費嗎?謝謝你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6 17:05

您好,

 

1、公司解僱勞工,除有法定事由外,皆須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然而特休假可否轉為工資,實務見解認為如果係因工作繁忙致無法特別休假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

 

2、加班費可請求雇主補發加班費,超時工作之情形則可向勞工局檢舉

 

3、高薪低報之情形可向勞工局、勞保局、健保署檢舉,相關單位除會對公司開罰外,您亦可對雇主提出刑事業務登載不實等告訴,並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小 104-12-26 14:17

律師你好:請問你幾個問題?因為我在公司已上班10餘年,如果我從未放特休假,是否如果離職資遣費一起申請雇主賠償。還有我們一直超時上班,每日超過4小時,是否可以跟雇主求償,我們沒有簽定契約。謝謝你

如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情形下被資遣,自得請求資遣費,如雇主未遵期預告另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特休未休的工資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要可歸責於雇主未休才得請求,但縱得請求,因時效僅為5年,你的情形並無法請求到10年。 如非變形工時,未給加班費自然可以請求,但一樣僅能請求5年內的。 雖未簽契約但不影響你適用勞動基準法,任職達10年,依勞基法屬不定期契約,並適用相關規定。 未給特休未休的工資與加班費,雇主應負行政罰責任,但個人不建議你直接申訴,先循勞資調解途徑解決為妥。
黃小佩 104-12-24 18:26

想請教幾項關於勞基法及公司是否有違法相關問題

本人自103 年10月1日到職,前三個月公司稱試用期月薪26,000,後三個月調整到28,000,公司於104年12月8日當日下午告知本人即日解雇,並要求自行填寫離職單離去。(離職單未填寫)

因非自願離職已去勞工局檢舉,但有個疑問點是....

壹、

老闆有兩間公司(分為甲乙),當時老闆以乙公司的名子申請外勞,但申請外勞其中條件好像是要公司人數為要件,乙公司之前是地下工廠所以投保在那的員工人數不多今年才變更為合法工廠,因必須補足人數老闆把甲公司的部分員工投保變更到乙公司.....這樣一來我年資就不到一年很多資遣費用申請不到,想請問這樣做法違反哪條法規?

我有向就業服務中心檢舉,就業服務中心的人有打電話詢問甲公司,甲公司說我不是他們公司的人,且還給就業服務中心乙公司聯絡電話,但是都打不通,結果就業服務中心的人打電話詢問我,我告知他們這件事情且跟他們說甲公司給的是假點話,就業服務中心的人不太高興覺得甲公司太狡猾,且說他們這樣任意變更員工投保是違法,但因為他們已回絕我不是甲公司的人,所以我投訴案件最後會沒辦法處理,但他們說會盡量幫我追訴他們。

貳、

我在公司職位是會計人員,每天都必須幫公司跑銀行,公司如俗稱地下金流,我每天都捧著一大筆現金(約百萬)去銀行存匯,就是公司每天收回來的現金隔天拿去銀行存,但是是以別間公司的名義存入自己存摺作帳用,會這樣做的緣故是因為這些公司都有跟甲公司買發票,因為公司是冷凍肉品原物料商,某些攤販跟公司進貨是沒有進貨支出但有銷貨交易紀錄,想請問這有無違法或者逃漏稅?如果違法檢舉應該要備有哪些文件才足夠證明?

參、公司如有低報,該如何檢舉?因為我知道公司如果做一些不合法或逃漏稅事項都是做一套的,公家機關去查公司交付整套假文件,應該不會被開罰,我如果要檢舉要準備那些文件比較有利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5 16: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屆時無法達成勞資調解,必須尚法院的話,法院會依據實質的關係來認定您的雇主是哪一間公司,包含您所從事的職務內容、薪資是由哪間公司來發給的,投保只是很多因素的其一,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2、倘若遭認定無法投保的話,已經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3、就您所述的部份,這個部份有違反商業會計法跟涉嫌逃漏稅,但是因為您是公司的會計,所以您有打算自首嗎?倘若要自首的話,要有公司交易的紀錄,倘若能有會計帳冊會更好。

日月 104-12-19 18:53

您好:

1.公司因部門擬縮編以節省人力成本,協調資遣事宜,公司表示為不留下個人將來有資遣記錄,公司願意給予相當於資遣費的2倍金額要求個人提出自離.

2.查閱勞基法11條及相關規定,公司並無符合資遣之要件.

請問: 若個人不願意接受公司提出之上列1之條件,公司可以強制資遣嗎?個人應有的權利有哪些?

謝謝.

 

 

你好:

若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雇主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若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再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日月 104-12-19 19:54

感謝徐律師回覆:

若公司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個人不同意但公司強行資遣並將資遣費匯入個人帳戶,後續如何因應以維個人權益.

謝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無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之事由,雇主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9 2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繼續回去上班,倘若公司拒絕,就直接去勞工局提出申訴。

2、屆時可以主張回復職務及這段期間的薪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所言,若公司拒?您回任,則應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前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日月 104-12-20 09:20

 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

但公司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擔心到時公司會硬找個不適任理由而執行資遣.

員工在法律上有沒有因應之道或應注意的?

謝謝.

裘莉 104-12-19 01:19

公司要簽約 做不滿半年要罰錢

並且沒有資遣費...

這樣合法嗎?

公司的那份合約書如果已經簽上名字了

 還是可以用勞基法提告嗎?


Chandler 104-12-18 01:06

請教律師

目前已經資遣員工,與員工在商討資遣金的問題

目前遇到以下問題:

1. 勞健保高薪低報(最低),但是薪資給員工皆給現金

2. 員工主動離職,又回來上班,來來去去的,這樣年資是否需重新計算?有合併年資的需要?(今年初才又離職回來)

想請教律師,這樣資遣費我該怎麼計算呢?謝謝

資遣費的計算應該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為基礎計算(先算出平均月薪),然後再年資部分,如果是來來去去的,中間間斷時間不滿三個月的,前後年資應合併作為計算資遣費之年資。

為避免將來爭訟,建議是將全部的年資均計入,並且與當事人說明以優於勞基法及勞退條例的規定支付資遣費用,並以書面簽訂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壞壞 104-12-15 17:53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壞壞 104-12-15 17:51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壞壞 104-12-15 17:49

律師你好,我是資料處理人員

2014/7/22進了資訊公司(工作地點:基隆),面試時口頭說過此工作算日薪,一天900元。2014年8月,突然開始改成論件計酬,壓低我們工資。2014年9月告知我們若不去桃園上班就沒工作,我們迫於無奈去了桃園當天來回上班。2014年11月初左右,又改成一天要做3箱(3000份文件),才能有1000元工資。(有保勞健保,最低工資)

只拿過第一次的薪資單,後來怎麼怎麼跟雇主要,他也只是敷衍了事,完全不理會。我們也沒有三節,甚至勞動節要我們上班,算給我們的薪水卻是時薪150元。加班也好像沒給加班費,因為我們沒有薪資單與打卡,所以也不知道他是如何給薪水薪水每個人都不一樣,感覺像是看他心情而定,只要有不滿他的行為,那個月的薪水就少的可憐。不知道他給薪資的標準,若是算日薪,扣除勞健保後,錢也對不起來。

2015/12/15從別的公司員工口中得知,雇主跟他通知我們只做到12月20幾號為止,卻沒告知我們這些員工。

問題1:

日薪人員是否也該簽署合約才是正確的?現在沒簽合約的我們有任何保障我們的權益嗎?

問題2:

薪資單跟雇主要了很多次,雇主不給,又有什麼方法能保障員工的權益?

問題3:

基隆的工作沒了,雇主要我們去別的地點上班,我們不要,這樣還能拿資遣費嗎?

問題4:

如上述所說已經12/15,雇主明明要結束此地點案件,卻沒告知員工,那有資遣費嗎?若有又如何算資遣費呢?

問題5:

我已在此公司1年4個月多了,雇主要資遣我,該事先幾天前告知員工呢? 沒有提前告知,我們有什麼保障?雇主又該給我們什麼樣的補償?

問題6:

雇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們,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小楊 104-12-07 16:00

律師你好 今年11月24日店休日  老闆以簡訊告知來公司一趟

本人到公司之後 老闆以廚師職務試用期3個月  

說煎蛋煎不好為理由.無法勝任工作  

叫我明天不用來上班.  我也說明公司應付職能訓練等輔導

若無法達成公司要求 解雇我 我能接受  且以服務2個月又14天解雇

所以拒領薪資 以及他7天資遣

勞動基準法試用期這項找在86年廢除

舊制試用期也是40天內    

現在又要用履歷表不實   來解僱勞工

當初有自製履歷表給雇主 也說明經歷方面是大約  但現在應咬履歷表不實可以解雇  

最近要開調解會   都搞不清楚怎樣保障勞工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7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所以不能勝任工作、履歷錯誤,必須由雇主舉證。

2、履歷是哪些記載錯誤,請詳述。

3、倘若公司違法解雇,可以要求復職及期間之薪資,或是要求資遣費,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小楊 104-12-10 02: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你好  

 履歷是哪些記載錯誤,請詳述

職稱 服務期間 薪資

職稱-  前公司長官跟同事都叫我主廚  但前公司只給職稱 廚師

服務期間-  是以前做過的公司經歷  分散到服務過的單位

薪資-    之前服務過的小間店 薪資比較高  所以分散到低薪資服務過的單位


booklover 104-12-06 16:33

您好

先生任職於某知名外商科技公司,上周召開全體員工會議,宣布某單位機能要疑回投資國,所以宣布裁員名單。裁員超過三十人,
分別於本月與2016年的一月、二月、七月、九月結束勞雇關係。公司還剩下約一半的人

隔日HR即開始展開一對一約談,不論何時被結束勞雇關係,在會議中都需要簽署兩份文件:一個NDA,一個個人金額的資遣費。

HR要求當場簽署,所以即便員工被宣告資遣當天有籌組自救會,但隔日展開約談,有員工當場簽了NDA,
就無法跟其他被資遣員工告知任何資訊,所以自組會不了了之。簽的人僅告知同事,早簽早好,省的甚麼都拿不到。
NDA似乎無關競業條款,似乎是跟不得洩漏公司資遣情事與個人金額與損傷公司名譽等等事情,但因為簽的人不敢透露,所以每個人都只能
等到自己約談時間才知道是甚麼內容,逐漸地每個人都簽。

目前得知的資訊

1.進會議室要簽兩份文件,一份自己有關自己的資遣費或說封口費(名稱無從說起,公司說不是資遣,所以有稱呼優退金,

但說法也因無通報優退方案,應不成立),一份是NDA。


2.公司宣稱這不是資遣,所以給的錢不是n/2,但因為NDA,所以也不知道公式,僅知道N+資遣預告+投保六成的六個月。
如果當場不簽,就只有n/2,所以員工覺得毫無選擇,不簽只會全盤皆輸,所以陸續簽。不簽者就一直在會議室被遊說,上午不簽者,
下午還是叫去簽署。

3.公司宣稱有通報勞動部,但實情不得而知。
4.HR似乎想盡快讓所有人都簽完,所以儘管是2016下半年的,也需要同意簽署。

5.公司宣稱這不是資遣,所以給的金額比勞基法的資遣好,不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6.金額發放時間也不知道

7.NDA內容無從得知,僅隱約知道跟競業條款無關,重點似乎是不能毀壞公司名譽、不能透露資遣情事,不能透露金額


想請教的

1.NDA作法似乎對公司有利,因為簽的人不能透露,所以似乎只要有透露給媒體就會被告,那奇怪的是若跟家人講的話,難道

也會被公司告嗎?當場不簽或宣稱要回家想想,可以嗎? 或是只要當場看到自己的金額,就一定要簽嗎?感覺非常不平等。

2.有員工2016年七月九月才被結束勞動關係,即便簽署,若中間發生被開除或其他情事,此文件還是有效力嗎?

3.公司宣稱有通報,但若以在60天內解雇30-200個人來說,公司HR似乎巧妙的運用同天告知,但結束關係日分開在不同月份,躲避法律

如何得知公司有無通報,此舉是否合法?

4.HR的這種方式,是否是個很巧妙的規避法律又可以達到解雇目的且不用通報又讓員工閉嘴的絕佳行為範例?可以讓其他HR採用的方式

 

5.家人雖然覺得是心理戰術,但丈夫與同事都表示,當場不簽就被說只有n/2,似乎簽比較有利,但也不能透露,所以即便30個人以上被資遣

大家隔日後都無法交流,交換資訊,工程師因不懂勞基法等,就覺得有比沒有好。

6.公司此舉等於合意離職,媒體不知道、員工禁聲不言,也無從拿單去申請補助(雖宣稱給比較好有內含),但一直強調不簽就沒有好的金額,
請問一旦簽署,是否無法跟任何單位申訴或跟勞動單位詢問,因為簽署NDA無法透露訊息?


7.有員工後來打給勞動單位,但似乎現無薪假公司很多,占線且打了也沒有下文,請問諮要如何跟正確的窗口諮詢?

8.員工推斷NDA應該HR有問過法務,所以不簽好像自己也無從自己找律師為此小事情,所以都簽。但員工可以不簽或說請公司法務解釋嗎

?法務一定會幫忙HR,應該怎樣爭取當場不簽,尤其有員工覺得明年九月現在就要簽署,
原因何在?

9.一般公司若不想要資遣通報,金額上理應要比勞基法好,但此外商公司做法上,一方面說不是資遣,卻似乎也不見得好多少,

就宣稱不簽就更拿更少,公司面子裡子都要,說優退,卻也不是真的通報的優退辦法,是否在這種情勢下,員工乖乖簽然後繼續
上班到要被結束的時間 ,是唯一辦法?

10.公司是否應該在宣布資遣日,就開說明會一起說明金額依據的公式與NDA內容,而不是各個擊破?

以上問題,煩請賜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2-06 16:59

您好!

簽約取決於雙方的意願,您若不同意,可以不要簽,公司也無法強迫您簽,但簽了約就有一定的效力,必須遵守。另外,若認為公司不遵照勞動法規,可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達 104-12-05 12:59

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

1.  「借名登記」係屬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對方管理、使用、處分,雙方在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您僅係掛名股東及掛名負責人,與合夥人不相同。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您僅僅是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履行過股東義務(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您就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無法享有負責人的權利。

2.  若您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因為您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係可向您求償

3.  若當時你與對方約定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對方必須支付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仍有法律效力,只要您可提出對方承諾之相關證明,即可向對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阿達 104-12-05 14:06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在掛名負責人期間有任職機構副院長一職,時間為99年至104年,這樣可否認定為有實際參與機構治理進而主張為合夥人呢? 再次感謝您的專業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12-05 17:36

您好!

合夥合夥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如果當初沒有約定,則無法事後憑空主張成為合夥人。但您仍可依約定請求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做為補貼。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你只是借名登記契約的出名人,並非負責人,更無合夥關係存在。 你若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擅自以合夥人或負責人自居,造成借名人之損害,可能會構成刑法背信罪。 要判斷你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之適用,或只是單純的委任契約。 若有勞基法之適用而資遣不合法,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若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必須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給付資遣費。你亦可依當初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支付報酬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5 22:44

 相信你的主要訴求並不是是否能擔任負責任或者是不是實際負責人,而是能否獲得每月15000元及分紅報酬。因此您應該開始蒐集對方允諾給你報酬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等,等證據蒐集完備,你可以委任律師發函給對方,催告對方依約給付所欠你的報酬。如需律師協助,歡迎聯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據您所述,若未出資,可先認定是否有委任關係,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且有口頭承諾給予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做為補貼,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您為形式上負責人(開會紀錄或是宣傳單等尚有記載您為副院長),而您也實質在機構內任職,依法律規定採形式認定具有公示力,故您可主張委任關係,並依當時口頭承諾請求報酬,縱未約定,亦可依習慣或委任事務請求報酬報酬之內容包含,報酬、酬勞、酬金、薪水、津貼、事情況之車馬費、退職金、分紅等薪資報酬。故您可向該機構請求上述報酬

   3.若您為雇傭關係,才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若您為合夥人,實質上您亦為僱主,無勞動基準法上勞工可向僱主主張之資遣費。

其芬 104-12-02 17:06

想請問這樣算不算毀謗,104/11/4到大直樂群二路的一個社區報到,在這個社區的財務委員一直想要爭取台北市104年度社區省電照明補助計劃,這當中財務委員找她們家配合的廠商廣鈦科技公司業務蕭先生,進行報價,共有4次報價11/4.11/12.11/19兩次,其中11/19兩次的報價金額完全不同,一次是2萬4千多,一次是3萬元,為什麼今額會差異快六千元,因為台北市政府申請補助需要一比一,就是台北市政府補助三萬元,社區必須自費三萬元共計六萬元,因為11/19廣鈦報價2萬4千多,我問廣鈦蕭先生這樣沒有三萬元有沒有關係,廣鈦蕭先生說就把金額提高這樣就可以補助三萬元,所以11/19第二次報價所有金額提高至3萬,收到11/19第二次報價我自己就製作了一張表格自費跟補助報價單供委員們參考,當財務委員收到報價單跟補助申請資料,就發現金額怎麼被提高很多,就打電話給廣鈦公司問怎麼金額提高這麼多,廣鈦也沒查清楚就直接跟財務委員說,是我要求提高金額,此時財務委員聽到立即跟我公司的主管說我收回扣,要求主管解釋。還說怎麼會派我這種會收回扣的幹部來社區。11/30公司主管帶新任總幹事到社區來解釋並更換總幹事,在會議中財務委員一直說我有拿回扣要求我們公司下午立即交接給新公司,導致我沒工作被公司資遣,現在在家等非自願離職單,請問我可以告這社區財務委員毀謗嗎?如果要提出告訴律師費多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2 2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回扣的指摘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提起刑事告訴。

2、相關費用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服務方案。 

其芬 104-12-02 21: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收回扣的指摘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報警 ... (恕刪)

律師:請問您說搜證之後,請問我要準備那些資料,才報警。

Vito 104-12-02 10:37

11/20詢問原文:

--------------------------------------------------------------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曹尚仁律師回覆:
1、可以另外主張第5款之規定,所以不受30天之限制,不過建議還是早點提出會比較好。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持續給薪,或是終止契約而給予資遣費,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謝文明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後續詢問(12/2):

您好!

 感謝曹大律師 & 謝大律師熱心的回覆,另有2個問題想請教: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4:07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7:38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問,因為親戚不了解資遣是什麼,於是簽了非自願離職單,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有誤,變成是勞方主動要求資遣,那這樣去申請調解雇傭關係存在會成功嗎?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8:50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9:1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2 10:55

謝謝曹律師

關於第三點,我們沒有自行勾選,是公司要親戚簽名時,離職證明單上就已經勾選此項,

等親戚帶回來給我們看才發現此問題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馥宇 104-11-21 09:01

事由:

因為資方提出要停繳勞方勞健保,故勞方提出無法接受與當初勞動條件不同,因此資方主動提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方,但因薪資資遣糾紛,資方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資方因違反勞基法,被勞工局開罰,現今資方憤而轉向法院告勞方偽造文書,想請問律師,勞方已收到法院傳票,要如何應對,因當初公司只有勞方一名員工,故資方要勞方自行填寫非自願離職書及資遣通報,但資遣通報是資方寄給勞保局,公司也有錄影,資方拿出申請單要勞方填寫資料及用印,資方全程在場,但如今資方謊稱不知情,是勞方自行開立即用印,要如何向檢察官証明此行為勞方知情並允許?

請問專業律師

1.勞方要如何自清並獲得檢察官相信?

2.勞方是否可以告資方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1 1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公司的印章等,公司必須提出相關事證為何我方可以取得印章,此部分應該有答辯空間,不過建議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取得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就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1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待您爭取到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1 16: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待您爭取到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19:34

 你好,您可以攜帶資料來面談,幫你蒐整從與資方歷來對話紀錄或往來文書證明資方確實曾授權給你用印,獲得不起訴處分後,再提起誣告告訴。

Vito 104-11-20 16:31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0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另外主張第5款之規定,所以不受30天之限制,不過建議還是早點提出會比較好。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持續給薪,或是終止契約而給予資遣費,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to 104-12-01 10:04

 您好!

 感謝曹大律師 & 謝大律師熱心的回覆,另有2個問題想請教: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Jade 104-11-15 14:11

公司因為業務性質改變,將資遣分公司人員,要求被資遣人員必須在月底前前一周起辦理移交,並於30日當日完成,但因分公司帳務有問題,如財務人員拖延移交,讓總公司無法提前查核,總公司應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5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公司員工拒絕進行交接,建議應該直接找人下去作業務稽查,否則拖的越久,相關的業務會欠缺的越嚴重。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小治 104-11-15 02:16
請問公司已在2015/11/14告知2016/01/31要做起員工 但是我本身有計劃要兼差兩份工 我在11/18找到兼差的工作 那我那邊有保了勞健保這應會影響到我的資遣費嗎?
劉羽劍 104-11-13 00:50

各位律師您好,

想請教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我從103年10月1日開始在一間餐廳上班,

因為當時人力嚴重不足加上主管無心徵人,

所以導致常常都是我跟另一名員工撐全場,

工作時間絕對超過8小時而且從未領過加班費,

後來一直做到104年11月1日,

這間店因經營不善而停業,

而主管於104年10月23日告知將於11月1日結束營業之情事,

根據勞基法第16條,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理應於20日之前告知,

但主管僅於11日前告知,

明顯違反勞基法。

再者,

資遣費的部分全體員工七人都沒有領到,

但只有我跟另一位同事願意爭取,

於是我跟他去市政勞資單位申請調解

要求給付資遣費、預告薪資

以及先前未領之加班費,

然另一位員工皆有留存打卡紀錄以及薪資明細,

而我並未留存,

所以在填寫申請時僅以概略做計算,

想請問之問題如下 :

1.資遣費與加班費等的部分是否需要由員工本人自行舉證並計算? (調解會)

2.雇主故意不給付加班費與資遣費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3.七名員工中僅有三名有勞健保,是否可依法檢舉開罰?

 

雇主因收到調解會通知,

因此用了簡訊跟我說我之前做的一些事情明顯違反工作規則,

且情節重大有損商譽等情事,

但皆已超過勞基法第12條之『三十日內為之』的期限,

想請問雇主如此翻舊帳的行為是否就可以不給付資遣費 ?

 

另外雇主曾於104年10月4日(或11日)對我惡言相向,

只因我在客人正要離開時將椅子拉開(此為準備打掃之動作,但並未發出聲音也沒有任何打掃之動作),

當時約晚間21:25 ~ 21:35之間,

雇主不僅大聲拍桌對我破口大罵,

甚至在我打掃時走出去又走進來用力推我一把繼續叫囂,

而本人皆無任何回答與動作。

想請問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之下能否對其進行提告 ? (刑事)

因為監視器畫面只有雇主才有,

想必他已經把那些片段都刪除了,

人證亦只有一位,

想請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對其進行提告呢 ?

 

不好意思問了很多問題,

希望可以有各位律師們為小弟解惑,

調解會已迫在眉睫,

想做好最充分的準備 !

 

業務主任 104-11-12 15:12

律師您好

我有關於被解雇資遣費的爭議想要請教您

我是食品進口商的業務,專跑餐廳與麵包店跟客戶推原料產品

10/9號我申請婚假從10/20~10/29 但是因為結婚證明沒補上,所以延到10/12假單上呈總公司

10/13號被通知10/14號開始到10/19號要將我手上現有的所有客戶包含已成交與正在接洽中的全數交接給公司業務部副理 10/16下午要我回公司,說有事情跟我說,內容是因為業績不好,公司要節流,所以要將我解雇,做到11/15日。因為接著我要開始休婚假,公司照規定有給謀職假公司11/12有休國父誕辰的假,要我在11/10.11兩天回公司做最後交接,期間如果有需要我協助,就會叫我回去支援。

11/10我進公司,連上班卡也沒有,於是我要求要幫我準備上班卡踏進公司不到2分鐘,人事部內勤要我到公司大樓中庭,一坐下就質問我為什麼11/9沒有進公司,她說的是11/9與11/10號交接,我告訴她我記得很清楚她說的是11/10 .11號2天

接著寫客戶交接明細寫完要我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我沒有看到他要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於是我回她: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我不寫,離職申請書寫下去就表示我是自己要離職的,公司可以不發資遣

她回覆:這是公司離職員工正常程序,所以我還是要寫但我還是堅持不寫

接著她就說那就先來談其他的(因為有爭執,所以我寫重點)

她:你從休完婚假後就再也沒有進公司,依照公司規定,曠職可以開除員工不支付遣散費

我:當初是妳跟我說我11/10.11號再來做最後交接就可以了,現在又說我曠職?

她:公司給你謀職假你要事先申請才能算。

我:我第一次被解雇我怎麼可能知道這種事?何況這個公司應該要告知吧

她:這種事只要是勞工都知道,你連這個都不知道還算是勞工嗎?而且你交接不確實(有一間客戶已結束營業,當天我們過去時是關門的,以為店休,所以就跟副理說明此店家用什麼產品)

我:所以意思是公司不打算發遣散費給我囉?

她:就照公司規定,只給薪資

我:那我去問勞工局

她:你去啊!

最後不愉快收場

11/16她通知我那天,所有對話我都有錄音存證

因為從公司要我釋出手上客戶時我就覺得有異,下午又通知要回公司更覺得奇怪,所以在進公司前我就開了錄音

11/10娘家收到公司來信,11/11我才正式收到信件

是公司寄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說我連續曠職3日,不支付遣散費及給我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這樣我該怎麼做?

你好:

要先釐清公司是否真的有業務緊縮的情形,若沒有,不能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否則構成違法解雇。 是否連續曠職3日要看你是否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若未依規定辦理請假又無不上班可能會構成曠職。你的情況可以爭執是主管要求你不用來上班,而你也同意雇主的條件。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MICHAEL 104-11-10 12:20

我在公司服務4年,七月底收到公司資遣通知,但公司未付薪資達7個月,離職至今仍未收到前公司之任何給付金額。想請教,
1.我想透過調解委員會先進行調解,我所請求7個月之未給付薪資,是以全薪計算?還是以全薪扣除勞健保費後計算?資遣費是否也是一樣的計算方式?2.另最近前公司與我聯繫,表示我所收到之資遣通知書,並非公司正式發出信,因信函所蓋之公司大小章並不是公司正式章!!為偽造章!!!我該怎麼辦??又已經離職4個月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可以向公司要求薪資資遣費。

2、倘若公司沒有解雇的意思,則應該請求公司回復工作,給付未給及無法工作這段時間的薪資

3、倘若公司拒絕,應該盡速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Nuitdevert 104-11-08 21:34

1.父親長年有沈迷賭博的問題,一直拿他多年前被公司資遣的遣散費(當時是拿來家用了)問題糾纏我母親,我母親不堪其擾,決定解自己辛苦工作的定存給他,請問給付父親資遣費時,要如何留下證據?如簽收現金要如果寫領據之類的?

2.父母現在是一同經營小吃攤生意,但父親常會藉機夾帶現金,現在父親同意如每月母親給他一萬元生活費則不再去小吃攤幫忙,這又要如何立約書?

你好:

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有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由你所述,父親之資遣費既然已經用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就無法再請求返還,但父親可以請求母親、子女扶養,若要避免爭議,要以書面方式載明給付之原因為何,讓雙方簽名。 只要將母親每月給付1萬元,作為父親不再插手麵攤事務之對價記載清楚,當雙方簽名即可,可增加違約條款,父親違約時要給付違約金並無法再請求每月1萬元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