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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e 105-07-02 16:20

律師您好:

勞資問題召開協商會,而受勞工委託當任受託人進行協商,受託人不只一位,共有五位,那麼若進行協商的期間,受託人有其他情事無法繼續執情受委託之協商行為時,要如何解除他的受託人身分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7-02 18:13

雙方適用委任關係,受任人若無法繼續執行委任事務,可發函給委任人通知終止委任關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委任關係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所以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委任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lkins 105-07-01 23:03
因資方欠薪,導致員工申請解除勞資關係。已於勞工局與資方開過協調會。資方已於協調會議中已同意依法付資遣費與相關之前欠薪部份。但於目前為止並未履行義務。 在協調會時,協調人表示若資方未於期限內履行,即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但若公司負責人已於協調會前有脫產行為,如何強制讓資方強制屢行義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7-01 23:38

欠薪的債務人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負責人個人。如果發現公司有脫產的跡象,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27

您好,

 

1、公司積欠薪資,則您請求之對象應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除非公司負責人於和解筆錄中表明願代為清償,否則無法對負責人強制執行。

 

2、可持具有執行名義之和解筆錄至國稅局查察公司名下有何財產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28

 1.首先,公司法人為獨立人格,與負責人主體不同。開協調會時,雖然是負責人來,但是該負責人是代表公司來(除非你所謂的公司只是獨資商號)。

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立的內容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但依第一點說明,您要強制執行的對象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該負責人。

喬喬 105-06-29 11:16

如題

任職私校,一年一聘,聘約至105年7月31日,學校於5月初有發下學年聘書(校方有意願續聘),但個人無接聘意願因此於校方規定之三日內將聘書還給人事室,意指不接聘。

屆六月底時,人事室發信給不接聘或者不被續聘的教師一份"請辭案",要大家照著上面的方式去寫,原文如下:

辭       呈

 

主旨:職因個人因素,擬辭專任教師職務,敬請 核示。

說明:

一、職自  年  月  日起擔任專任健康與護理教師迄今,期間承蒙  校長及各級主管賞識與照顧,獲益良多。今因個人因素擬辭去現職,對於未能繼續為學校奉獻心力深感歉意,懇請  校長與各級主管見諒。

二、因新職務所需,請准職任職至105年7月31日止。敬請

核示。

 

想請問:

1.所謂"請辭"、"辭呈"、"辭職",依照字面解釋,應該是指"聘約未滿的情況下要離職"吧?也就是在職期間但是要離職。現在狀況是"因為聘約到期",這樣是否不應寫"辭呈"、"辭職"、"請辭"?勞資雙方應是聘約到期就可以離開吧?學校可以這樣要求我們寫辭呈嗎?

2.當時聘書上有寫說,若教師無意願接下學年聘書,請於一個月前"書面告知","書面告知"應該不等於"辭呈"吧?是否寫一份簽文,告知聘約期滿且無意願接聘即可? 

3.學校有可能會壓離職證明,請問若真的發生這樣事情該怎麼做?(因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想請問該怎麼辦"

感謝大家提供。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9 11:37

您好,

 

1、2、您可按規定通知學校不予續任即可。

 

3、可提出申訴、再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21 22:43

各位先進

請問和公司在勞工局勞資協調後公司違反保密原則

民事刑事各可以告什麼?

很急

感恩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2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負違反保密義務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2、刑事的部分,則必須看保密內容而定,倘若涉及工商秘密,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105-06-23 01: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負違反保密義務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 (恕刪)

可是我們跟債務無關?...是資方的員工羞辱勞方,然後去勞工局協調..原本和解

後來資方員工一直說勞方壞話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16: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可能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吳小姐 105-06-18 13:49

各位律師好,事件如下,員工因不滿負責人糾正他把玩手機行為,於當日105/4/30口頭請辭,公司在五月初幫他辦勞健保轉出。而他在105/6/4向勞工局申訴說他因遭雇主言語諷刺.精神凌虐.不堪其勞被迫退職,問題如下。
1.對方口頭請辭,公司沒證明,只能於收到勞工局來函6/17才寄出存證信函,說他口頭請辭,並無故曠職3日,終止勞動契約。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上如果無法舉證他是自動辭職,會因為他片面說法就要給他資遣費嗎?
2.他在申訴書上說因遭受精神凌虐被迫退職,請問可在勞資調解會上從他的自述反駁說他是自願退職嗎?至於他說的精神凌虐ㄧ事他需要舉證嗎?         

3.公司成員也就三位,家父.家母以及對方(家父弟弟),父母也是有做工才有收入,家人間ㄧ起工作就混口飯吃,所以沒太多規定,都口頭溝通,這家工廠原本是爺爺當負責人,但借錢之類的事也幾乎都是以父親名義,後來父親說要當負責人,曾匯50萬給對方,可以拿來在協調會上說對他很好沒凌虐此事嗎?                  

                 
以上,麻煩律師們解答!

你好:

不會,只要你們堅持立場,勞工要請求資遣費,就要提起訴訟,並舉證證明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依你所述,若只有雇主糾正勞工上班時間滑手機,不會構成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但是否要進行訴訟,自行斟酌。 可以否認,調解不成立,勞工就要提起訴訟請求,勞工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覆舉證責任證明所指之事實存在,若無法舉證就會敗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主張自願離職的部分,可能需蒐集一下相關事證,否則日後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

對方主張遭資遣

那他必須要證明是遭資遣

舉證責任在於對方

所以你們要反客為主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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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william 105-06-08 15:33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8 15: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也就是雇主不得任意將員工予以解僱,必須要有上面各款事由才可,故公司無故辭退並無理由,此部分並可主張僱傭關係依然存在、公司依法仍應每月給付薪資。 若雙方另立約定調整薪資,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雙方即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並不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中 105-05-31 21:55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小中 105-06-01 21: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Carolyn 105-05-25 16:43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勞資爭議的法律相關問題
員工出生於民國51年, 在民國78年10月,到公司就職, 有投保勞保舊制,期間於民國94年有投保新制,一直到今年五月, 公司因生意成本考量問題, 要進行裁員。想請問:自78年到103年,在同公司年資已滿25年,使用舊制已經可以申請自行退休,領取退休金。其餘103年到106年可不可以向公司要求按新制計算的資遣費?

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退休了,則退休後仍任職,性質屬於新的勞動契約,又95年之後,必須全部適用新制,所以只需要依據新制給予資遣費即可。

2、不過要注意退休之後,是否有依法提撥新制勞退金,倘若沒有的話,員工仍然可以依法請求雇主補足。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calotani 105-05-17 11:45

我最近(105年/3月)跟公司申請勞資協商失敗,目前準備進入訴訟,但我於95年簽的合約(只簽一份,一年一約,後面說沒收到書面申請終止就自動續約),一式兩份,我自己那份怎麼也找不到(我也不確定到底有沒有我那第二份),當初人事會計說可以印給我,卻從三月中一再拖延,怎麼辦呢?公司可以不給我合約影本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2:01

既然已經進入訴訟,法院應會要求對方提出合約,您也可要求對方提出來。

calotani 105-05-17 12:05

 還沒進入....準備中而已...現在是我的律師要寫訴狀...跟我說要看合約裡的條例當依據來寫加班費的訴求(我是請求下班後的待命加班費((偶爾提供線上勞務--在家接電話處理狀況)),假日配合值班並主管同意出勤4小時即可卻未領到一日薪資)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7 12:07

您好,

 

可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法院向公司調取勞動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5-17 12:1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具體而言,民事訴訟法第344條以下有相關於您此處疑問之解決方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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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105-05-15 14:36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你好:

雇主基於營運需求,可以調動勞工之職務,但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揭櫫之調動五原則,否則調動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非懲戒解雇,就要遵守預告期間(可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代之)並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調薪約定為何目前看不出來,若原本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條件,否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法有強烈之屬地性,可直接尋求當地之主管機關協助,依當地之法令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17:28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17:29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賴小姐 105-05-11 08:26

律師你好:公司裁撤將我調至台北總公司,因家庭因素無法前往,申請勞資協商公司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但我收到時離職書上未註明非自願離職導致我無法申請失業津貼,我去電公司但回覆無符合勞基法上之條例,只在其他欄註明--合意終止,當初協商是非自願離職但現在未照協商內容發給我,後續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若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可直接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並請領失業給付。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5-11 12:06

1.勞資爭議調解有成立調解嗎?如有,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如無成立調解,則已可提起訴訟請求公司開立,如有起訴之證明,縱還沒經法院判決公司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仍可以起訴之證明先申請失業給付

賴小姐 105-05-11 08:12

律師你好:

公司裁撤將我調至台北總公司上班,因家庭因素無法前往,申請勞資協商公司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但我收到時離職書上未註明非自願離職,使得我無法申請失業津貼,我去電公司但回覆--無符合勞基法上之條例所以無法幫我勾選條例只在其他欄填合意終止,當初協商是非自願離職但現在未照協商內容發給我,那我該怎麼辦...................

雇主調動工作不符合勞基法新法關於調動之規定的話,這部分有資遣費可以請求,並可請求給予非自願離職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sandra 105-05-05 09:05

您好

我想詢問,我們公司與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該員工也有上訴民事法庭,針對該離職員工我們於法庭上有提列相當之證據作證她所謂之薪資短缺為不實之言論,證據包括她的出勤紀錄、LINE留言、FB發表文章,我的角色是扮演我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於出庭日該離職員工委其父親為代理人出庭,她本人尚未出席,但於出庭日後,她針對我於法庭上的答辯內容,跑至當地之警察局提告我個人,說我於法庭上的言論,嚴重影響她個人名譽,要告我毀壞她的個人名譽,請問律師這樣是能提告成功嗎? 另她這樣的行為,我是否可以反提起相對之訴訟?


你好: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若在法庭上之陳述經過相當查證,且係針對對方主之事實所進行之答辯,依照釋字第509號解釋揭櫫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刑法第311條規定,可以主張阻卻違法,會構成誹謗罪。 至於對方有所誤會提出告訴不會構成誣告,除非對方是虛構事實才會構成誣告
黃國政 (Sam) 105-05-06 05:4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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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雪紛飛 105-04-28 09:57

您好: 

首先,這公司有正職員工與派遣員工 

目前公司要召開勞資會議,準備勞方代表選舉, 
以下是公司公告的內容: 

主旨:本公司第二屆勞方代表選舉案 

說明: 本公司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預定於2016-04-29上午10:00”15:00辦理電子投票,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勞方代表正取五名(包含法定女性保障一名),備取七名,任期四年, 
2.勞方代表候選人資格 任寫謝茶一年之正式人員為勞方代表候選人,並於電子投票系統中分為四個選區,(任職年資計算至2016年3月31日,且資方代表或特定職務不列入勞方代表候選人) 
3.選舉人資格及選舉方式 2016年3月31日前到職且投票日仍在職者,可參與選舉投票, 於電子投票系統,輸入帳密進行投票(不記名),每人於每個選區應投入1票 

取各區得票最高票前三名當選,當選人再依照法定保障、該區人數比例,分為正取、備取,選舉結果將公告之 

以上,我覺得勞方代表候選人資格訂得很奇怪 

1.為何一定要滿一年才能當勞方代表候選人?不是應該全體正職勞工每人都能候選嗎? 

2.選舉人資格也就是能投票的人,為何規定要2016/3/31前到職者才能投票?不是應該全體勞工皆可投票嗎?而且,沒寫清楚只有正職員工能投票還是派遣員工也能投票?

Pan 105-04-18 17:29

不好意思,由於不知道分類算是甚麼的,所以選擇了"公司勞資這塊"....
想詢問,我朋友在103.5.29那天的上班途中發生事故,他們老闆娘雖然在開幕前跟他拿了資料,但在車禍後卻發現資料拿了還是沒幫他保勞保(因為他們公司5人以下,所以去問勞工局說是沒有強制要替員工保勞保),也沒有其他保險,因傷勢嚴重,常回診以及跑官司,這一年多以來沒有收入,而他們的老闆娘也把以前的店給關了,再另外去別的地方開店,只叫他好好休息也沒有再叫他回去工作.....請問這算非自願離職嗎?他能申請資遣費嗎?

你好:

雖然未投保勞保,但仍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9條規定申請補助,若符合條件,會核給津貼。 雇主不能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在職災之情形,要有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應給付資遣費。 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補助等。 強制險部分可以先去請領。
Pan 105-04-18 18: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徐律師解答,我這就去跟朋友講

阿輝 105-04-15 23:30

您好~本人從事業務性質工作,與公司每年都有簽定底薪及獎金之工資合約,內容明確規範業績之認定及何時發放之標準,其中合約規定獎金發放時間會依照客戶付款時間而定,因本人生涯規劃於去年年底離職?,,離職後上仍有多筆獎金需等客戶付款後才能發放,今年初期公司每月都有依據合約按時發放,直到這個月初開始,公司開始以主管尚未簽核之理由,故意延遲發放剩餘之獎金,我知道勞工局有調解方式解決此問題,但我想問的是:

1.前公司故意延遲或擺明不發放獎金,沒有相關法令可以直接對該公司進行裁罰嗎?

2.如果真的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會議我該將我手頭上的證據一併拿出來一一證明嗎(Ex.勞資雙方合約、對話錄音等)?哪些細節我該注意?

3.因為保障我的權利,當發現公司有意拖延工資時,我已經開始錄下與公司HR及GM雙方的對話紀錄,其中對話內容雙方都有承認及明確指出獎金金額,但對於發放時間一直拖延等錄音證據,我這樣做合法嗎?適合在調解會召開時提出此證據嗎?

因畢竟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很多細節想進一步多了解...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10: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構成無法苛扣薪水,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由勞工局進行調查及協調。

2、倘若協調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屆時就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優龍 105-04-10 08:18

因為跟前公司有勞資糾紛的關係,
所以前公司說我若不聽話,就要對我提告
一:說我背信,我有一天上班遲到,不想被記遲到,就用未打卡證明單
這條背信應該告不成.

二:我侵佔偷竊公司拜拜的飲料,
公司拜拜的飲料是公司拜完後,放在冰箱裡,想喝的人就可以自己去冰箱拿來喝,由於我不太喜歡喝飲料,所以別人拿給我的飲料我沒有喝,或是直接去冰箱各種類各拿一瓶飲料放在櫃子裡,等數量一多就直接拿回家了,大概是半年一次才拿回家,每次累績的飲料約十幾瓶單價十~十五元的飲料,

我這行為前公司是可以告我侵佔還是偷竊?
如果要告我偷竊的話,我只能選擇合解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不會構成背信或是竊盜,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是告訴人及檢察官要證明你有罪。

2、您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您勞動權益,無須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1:05

您好,依據無罪推定,公司需要證明您確實有背信竊盜犯罪,然依據您的描述,尚未達此程度,故無需過度擔心。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1: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20條竊盜罪,在主觀上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本人之利益」,但您所述的情形實在都難以論以背信罪或竊盜罪,而客觀上的行為也很難成立。 公司以濫行提出告訴為脅迫就範的手段,應無需妥協,反倒是相關勞資權益應爭取到底,公司若枉顧勞工權益除了仍須負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而可以去檢舉裁罰。 倘若公司真的提出告訴也無須擔心,除了在理論上來說本就難以成立犯罪之外,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而被告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羊 105-04-08 12:52

我任職在一家集團公司,先前在集團公司下屬的上海分公司上班擔任主管,105年1月13公司調派回台灣公司,105年3月29日下午,公司人事約談並給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虧損必須資遣我,當下表示會依照勞基法資遣,依年資給付加上1個月的預告工資。

當下我沒立即同意,表示要考慮一下,並將通知資遣的通知單拿走。

由於公司本次資遣主要針對連同我在內的從海外分公司調回來的四位同仁,隔天我們找公司工會討論,工會表示依法公司要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給予資遣費,即平均工資應有三個月的海外公司薪資及三個月的台灣公司加總的平均工資計算,我們也透過工會向人資表達我們的主張,但人資表示要請示總公司人事主管才能給予答案但拖延多日一直未給予最後答案。

後又無預警的將我們調離台灣原單位,然後105年4月7日公司人資又說向總公司高層請示以協議資遣、調離原單位、繼續在原單位任職三種方式哪種方式處理我們,還在等高層裁定,但明明已經無預警調單位,派令都已經下來,加上先前的資遣通知,公司處理我們的做法太過反覆粗糙。

因為之前我們已經主張同意公司資遣,但平均工資必須還有前三個月在海外的工資津貼,我們認為公司是不想支付高額遣散費,所以可能會採取調單位故意冷凍我們逼迫自己離職的手段,這種能夠申請勞資糾紛協調嗎?

 

wensin 105-03-25 12:34

      大律師您好,上週五我母親的公司以「公司要準備歇業了」為由欲強制我母親退休,公司承諾會給予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但我母親現齡61歲有工作能力也有工作意願,且於同一公司任職近17年,勞工局告知可依法向公司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不答應。

      嗣後,在我母親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隔天,公司改口同意可讓我母親續任至65歲(但沒交代公司是否依然繼續進行歇業準備)。因原爭議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於續任後已不復存在,我母親便撤銷調解申請書。但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一併提及了要公司「補足勞保高薪低報的6%缺額」,原想既然公司要逼退休,就一併追討;但現在公司不逼了,若於任職中追討,極有可能使我母親受到不利之對待。我想請問的是,勞基法中有「30天除斥期」這一限制,我母親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已提及勞保高薪低報一事」,否會有「自知悉起30日」之後就不能再追討的限制?而且就連日後提起民事訟訴的效力也沒了?網路查詢到有因應的說法:「1.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 2.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此二句節錄至「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文末,http://www.lex.idv.tw/?p=374),但該因應的說法似乎也非必然有用,因此有此請教,謝謝您。(三鞠躬)

你好:

勞保高薪低報刑事上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可提出告訴。 行政上會依勞工保險條例開罰。 民事上勞工可請求雇主賠償低報所受之損害。 就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之30日除斥期間,若雇主持續高薪低報,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會一直發生,除斥期間會不斷重新起算,不會因為一次沒有主張終止契約而受影響。
105-03-15 12:29

律師

上一篇沒講清楚,因此再詢問一次,抱歉

如公司委託我申辦公司的4G門號,公司只要求我辦4G吃到飽

因此我在申請時使用4G優惠專案加購手機或平板

優惠的手機或平板的金額是我出錢,由於我現在跟公司有勞資糾紛

公司輸的機率很大,因此公司想要利用這點告我背信罪,這樣是否會成立?

你好: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定有明文。 背信罪必須要產生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之結果,若公司未指定要加購優惠商品,而你自費加購該商品,並未產生該結果,不會構成背信罪。
綠茶 105-03-15 01:52

假設我的薪水26000,薪資單部分,拆成底薪21000全勤2000勞健保津貼1000

餐費補助2000勞健保扣款1890,等於剩下才是我的薪水

這樣看起來好像有補助我勞健保,可是跟本就從我的薪水下去扣,這樣顧主有

違法嗎?在來我們是五人以下的公司,每天都上10小時,這樣算超時嗎,基本

上我們月休才四到五天。勞退的部分我們也沒有 ,公司叫我們保工會。

如果開勞資這樣對我們有幫助到嗎,會不會很麻煩還要上訴之類的,開勞資

要準備薪資單那些資料嗎 ,打卡無法拿。我的工作寵物店 可以給我一些資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6 15: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健保的部份,5人以下,僱主可以拒絕投保。

2、勞保的部份,倘若您不是自營作業者,是無法投保在公會的,您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3、公司可以能會有超時工作問題,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屆時勞工局會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資料,無須過於擔心。

4、勞健保都有自負額,建議您可以直接洽勞保局及健保局。

小薇 105-06-20 17: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2、勞保的部份,倘若您不是自營作業者,是無法投保在公會的 ....

請問自營作業者是什麼意思?

 

 

105-03-13 11:00
你好,有幾個關於勞資法律問題想請教,感激不盡。 小弟本身是運鈔員,但是每次清洗公司車輛的水費都是由同事私底下自己分擔,公司沒有出一毛,請問這樣算是業務侵占嗎?還是其他??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1: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勞動契約的約定。

2、若無約定,必須釐清是什麼樣的水費,倘若屬於工作準備行為,公司本來就無須負擔、反之,則應該由公司負擔,倘若我方拒絕配合而遭到扣薪、降職等,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落雪紛飛 105-03-08 14:58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m4a1 105-03-07 21:13

各位律師好:
目前主要是因為勞資糾紛在打官司,因a公司老闆蓋給我一張用發票章蓋的非自願證明書,現在老闆並不承認是他蓋的,所以我告上法院請求資遣費,目前一審判我勝訴,而且那位老闆還是不承認他蓋的,並且用偽造文書告我,但是刑事法院還是判我勝訴,對方好像沒有在上訴刑事.
結果現在他又上訴民事二審,他拿了一張8年前資遣員工的文件證明,證明那張非自願證明書不是他蓋的,但是兩張文件格式雖有不同,但是內容大同小異,只是8年前資遣員工的文件證明是蓋大小章,而現在我手上這張是蓋發票章的非自願證明書.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法官會在認定上,認為我的文件是有問題的嗎?是有證人,但是現在的人沒事不可能陪你跑法院,更何況只是同事,證據的話,只有錄音檔,但是都在爭執預告工資,不過有勞健保和工作交接的email,但是現在就是怕法官會認定我的證據薄弱,不知是否各位律師可以給我一點意見,謝謝.
另外請教民事二審的程序是否要經過二次的準備程序,然後進入三位法官會審,才會對此案件有結果,因為金額不大,但是卻是時間一拖在拖.
煩請幫忙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二審會先進行準備程序,待準備程序終結,才會進入辯論程序,辯論程序終結後即會定宣判期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OLI 105-03-06 14:08

各位律師你好:

有關勞資爭議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家中長輩於民國94年間任職職業工會,先工會以代表大會決議現職員工改訂勞動契約為一年一聘,並降低薪資,又令員工切結60歲自動退休切結書,否則不續聘,這個部分經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勞工處調解結果為改定一年一聘之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並不得減薪成立,家中長輩期間繼續到工會上班,惟工會理事長多次以長輩向勞工處申訴為理由言語辱罵,並召開代表會要求長輩於代表會中跟全體代表道歉,並要求長輩書寫切結「不得頂撞理事長不得再向勞工處申訴,如再申訴及自動離職等」,如不切結即日起不用再來上班,我們認為切結內容違反員工權益拒不切結,於是理事長先以口頭告知不簽不用來上班,且本應於每月1 日發薪卻沒發給薪水,又於3月4日收到工會函表示長輩於代表會中侮辱理事長為由解聘3月1日生效。在此想問各位律師理事長如果想用勞基法第14條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避給付遣散費,我們該如何處裡,現我們已向勞工處再申請調處,但是否需寄存證信函給工會表明不接受解聘,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落雪紛飛 105-02-17 15:02

請教:

內含網址是我做為證據的截圖

1.要派公司一直實施周休二日制度,要派公司工作規則表明這7個國定假日有休假,分別是:

開國紀念日的翌日(1月2日)、3月29日青年節、9月28日教師節、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但實際上要派公司是以迂迴的方式給假,人資小姐公告2015行事曆是以[增給特別休假]的名義,將國定假日轉為特休放假,而且還規定當天需在職才給假

比如2015行事曆上9/29休假,這是挪9/28教師節的,而9/29需在職才給假我知道這部分優於勞基法,但要派公司這樣給假有違反其他法律或有問題嗎?

2.承1,現在問題來了,自從2016勞基新制[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後,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公告2016行事曆(網址),無增給特別休假了,但我發現要派公司並無修改工作規則,原最新版表明這7個國定假日有休假,只有一條但書[前開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得酌作調移,並於每年另行公告當年的行事曆。](網址: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2015年雖然有召開勞資會議,並無討論此項目(網址: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因此要派公司全體員工2016整年莫名其妙的整整少掉7天國定假日可休,所以要派公司是不是有違法?有違法的話想申請勞動檢查可行嗎?有辦法以工作規則未修改,要求恢復這7天國定假日(增給特別休假)嗎?

Scott 105-02-16 10:34
鑒於我在未來或許會有勞資的相關官司,因此想早點請教相關問題。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這份合約只單方面制定罰款,沒有簽約金之類的對等權利,主要是以受訓成本當成簽約的籌碼 這樣的合約內容,員工離職是否無轉圜餘地必須得賠償所定金額?   感謝大家的幫忙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目前看不出來雇主有提供合理補償,可能會影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 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導致無法遵守最低服務年限而終止契約,仍然無須返還訓練費用。 在違約金請求權確定前,雇主不得預扣薪資,而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要結清薪資給付勞工。
Scott 105-02-16 11: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

 

合約來看,似乎符合第一條規定,是否已經可以將此合約看作合法,因為以規定而言,他是二者則一就算符合規定了,還是說必須兩條都符合才算合法呢?

cindy 105-02-11 16:02

我年前收到一封律師函,請問律師函一定要回覆嗎? 內容是勞資爭議~

沈恆 (沈律師) 105-02-11 23:39

您好!

沒有規定一定要回覆,但對方可能因未獲回覆而提起訴訟,您要能評估利弊得失後再做決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貓 105-02-04 16:28

在此工作自102年底兼值至今,在104年6月前約1-2周上一次班,之後因公司找不到人情商幫忙,遂接任此職務全職上班,勞健保均移入公司,但仍是以日薪計算,工作地點派遣在一外商,因業務工程完工時間不定,由原說好時間一延再延,使得也無法謀合其他工作,至今委託工作結束公司未能安排其他工作,認不符合資遣也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陷勞工於完全不利狀態,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又不協助解決生計問題。

薪資以日薪計算,所以完全不符合勞基法要求--超時(每日10小時)又不定期放假(最多連上18天),在外商工地上班不需打卡,形同化外之民,勞資雙方也未簽訂任何契約,請問我現在能如何救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仍然適用勞基法,因為無工可派,仍然必須資遣,必且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可以連同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超時工作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arret 105-02-04 09:17
我與公司原簽定一份三年期的聘僱合約,原合約每年有100萬的簽約金,然半年不到,就跟我說他簽約金不會給了,要改以業務績效獎金來替代,當時我不敢直接回絕,只說我要考慮一下就離開了,下班後我將我不同意的立場以email的方式告知並表達是他廢除合約的,所以自即日起我會停止職務行使,接著我就沒去公司了,兩天後,我又發了存證信函表達相同立場,但我並無明確表達可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結果幾天後,雇主發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曠職三日,雇主主動終止合約!已進行勞資協調,那些委員都說我沒明確主張依照勞基法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所以變成是雇主有理?真的是這樣子嗎?雇主違反合約內容,難道我就只能同意嗎?現在連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都拿不到

你好:

若要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要有行使終止權向雇主為意思表示,你所述停止職務行使是否就是終止之意思表示將來會產生爭議。 若你只是不去上班並未終止契約,就有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曠職),雇主在知悉後30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你無法請求資遣費。 依勞資爭議調解進行之情形,你是否先終止契約存有不明確之狀態,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麻糬 105-01-29 20:35

你好:

我於2015年12月3日被公司資遣,因公司一直拖欠薪資,故在12/28跟公司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當時公司承諾將於2016年1月29日前會發放薪資加班費、遣散費、預告工資和未休特休轉工資之款項,但1/29卻只發放12月薪資加班費和未休特休轉工資之部份款項而已,並發文致歉說因公司資金3月才會到,所以承諾要給的遣散費會在4月底前發放完畢,這跟當初開會調解內容不同,也沒事先告知徵求勞資雙方同意延期,請問關於逾期未發所有款項可以依據12/28召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嗎?存證信函又該如何寫?謝謝!!

你好:

可依據調解成立之內容撰寫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履行調解內容。 若無效果,可依勞資爭議處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若調解未成立,則要提起訴訟請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9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訴,若雇主無誠意處理,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甄 105-01-25 10:20
1/4日離職1/5被資方員工告知給付延後應該1/6會給付後本人表示不同意延期,1/5公司主管來電怒罵並告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要押到2/28已違法(1/4資遣應於2/4前給付),本人於1/5日18:00以網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為資遣費28000*0.58基數=16240及預告工資20天28000/30*20=18667及1/1-1/4薪資2800/30*4=3733,給付其應於2/4日前給付 字數限制~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2
阿銓 105-01-19 10:03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朋友開立工程行,但因其信用破產,無法開立公司帳號不然好像會被銀行追討債務,所以找我當人頭擔任人頭股東,說如果公司有股東銀行就不能從公司帳戶做追討,所以我答應了,所以目前狀況為朋友為負責人,我為出資的股東聽他說我好像佔大股九十%吧,公司我完全只是人頭不知道其經營方式所以有點害怕,因為為開立工程行從事較危險的工作,若公司有勞資糾紛或者與人產生一些賠償的問題,萬一公司破產或被清算,以及若朋友在經營時有一些不合法的情事(如勞基法或使用外勞等等之類)到時我會有什麼責任??

 

補充一下,是有限公司,我只是想了解我承擔哪些風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9 11:29

您好,

 

1、人頭仍然有法律上之責任,不能主張只是掛名所以不用負責。

 

2、如果成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公司之負債不會以你的私人財產去償還;但如果成立的是合夥事業或無限公司,公司若有負債就會從負責人之私人財產作無限償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9 16: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當人頭,除非非常信任,不然您將承擔許多無謂之法律風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切都不錯 105-01-16 22:13

因跟前公司有勞資糾紛也到勞工局開過調解委員會未成功請問下一步該怎麼走呢??到法扶機關請求幫忙還是有其它的調解委員會可調解呢??

有詢問過勞工局他們回應調解委員會只能開一次

麻煩你們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22:22

您好,

 

1、法院或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可供聲請

 

2、若需提起訴訟,又屬中低收入戶或資力困難者,可向法扶基金會請求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藍 105-01-12 13:11
律師們好~ 我與之前公司勞資爭議法院判公司不用給我資遣費也不用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投保薪資低報,我有請領失業給付,公司要將失業給付短少的差額還給我,請問律師們 ,我這樣勞保局會追回我之前請領的失業給付嗎?請律師們可以幫忙回答感謝萬分
cindy 105-01-08 17:48

我是擔任到府坐月子ㄉ服務員.有與仲介公司簽委任契約.. 但日前因發生勞資爭議,所以再把該契約重新拿出來看,發現所有條款都是保障公司,完全沒有保障我們. 舉凡所有我們出錯.仲介均可以向我們進行追討損害賠償,但完全沒有保障我們基本權益的條款. 我們工時很長且沒休假,又沒勞保,健保,所以我想終止這個不平等的委任契約,請問我需要怎麼做呢? 有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之類的嗎?  若內容合約真屬不平等,公司又要強迫我們履行,可以訴求契約無效嗎?(這是我自己想的.....) ....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8 1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護理人員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委任契約或僱庸契約,要先審視契約內容,若是委任契約,則您可以隨時發存證信函終止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薇薇 105-01-07 09:23
當初因企業挖角,與公司談定年薪17個月保障薪資,但礙於公司制式合約規定,合約上後5個月薪資只能以 "激勵獎金"敘述。但事實上公司內部有類似薪水談法的人都知道,這就是保障薪資。 公司於年度結束前五天12/25忽然資遣我,此時尚未進行年度考核,並告知按Offer規定是不能發給後5個月薪資。Offer規定5個月為激勵獎金,依員工績效考核結果且須在職狀態才能領取 主張1: offer上5個月保障薪資,應為薪資,非激勵獎金 前一份工作於SAP工資82,000 X 13個月,年薪約106萬。 台灣之星於2014年適逢開台初期,非常缺人,本人曾服務於台灣大哥大,為台灣之星極力爭取之電信人才,台灣之星主動提出以SAP薪資等級聘雇本人。 台灣之星以公司制度為由,說明以月薪82,000聘僱高級管理師有困難,但為表誠意以57,500月薪X 17個月之保障年薪(約96萬)聘用,整體年薪雖不及SAP但可接受故同意到職。 簽約時發現offer上將後5個月保障薪資歸類為 “年度激勵獎金”,並附帶多條文,針對疑問台灣之星回覆如下: 1. 此為公司制式合約,大家都一樣,不會單獨調整,也不會有問題 2. 這種薪資等級,已通過公司面試及業界reference check,績效不會有問題 本人認同公司條文不會為個人改變,同時本人業界reference check評價極為正面公司才以此薪資聘僱,對公司誠信具信心承諾年薪17個月計算下簽offer, 並於2014/12/1到職,爾後順利通過試用期,毫無異議。 主張2: 以績效不佳為由拒發5個月薪資之時間點具爭議,認定惡意規避支付 公司於2015/12/25,年底前5天忽然以績效為由進行資遣。不合理如下: 1. 本人頻繁加班,最近一次是12/23 (三) 10:14pm 下班前仍與主管及同事用通訊軟體頻繁聯繫業務 2. 本人頻繁使用通訊軟體Line加班,即使半夜12點也如常 3. 本人整年度唯一一次被主管約談時間點為2015年3月份,主題為產假及禁止育嬰假,2015年整年度從未因績效及工作表現被約談改善。 4. 於12/25年底前5天忽然資遣時,無法提出本人任何損失重大疏失。 結論: 本人頻繁加班且主管禁止育嬰假,代表工作份量極重。整年度無任何約談紀錄、從未告知改善項目、資遣時也無法提出重大疏失之情況下,在年度結束的前5天 (2015/12/25) 忽然以績效為由資遣,導致無法以在職狀態領取應得薪資,實不合理,明顯惡意資遣以規避應付薪資。 已申請調解,日期為1/12,但對方為公司派的大律師,到時不知會出什麼陷阱給我跳,對勞資調解委員會信心很低,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我並不想凹公司的錢,只想拿回屬於自己一整年加班到半夜、邊帶孩子的辛苦薪資,好好過這個農曆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7 09:44

您好,

 

1、公司一般試用期最多也才三個月,公司既已繼續聘雇您,代表認可您的能力並成為正式員工,無法定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解職。

 

2、可向勞工局檢舉該公司違法解雇之行為。

 

3、另須檢視雙方勞動契約,確認當中是否有不合理之條款,以利後續請求薪資程序之進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翁 104-12-31 14:29
再公司服務四年多.10月8日因工作疏失造成公司損失約一萬元. 被公司記小過懲處.然後主管約談告知我. 只讓我做到12/18最後一天. 後來回去後我詢問勞工局.公司這樣是否違法. 勞工局說要公司資遣.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才可申請失業補助. 回公司後我告知主管公司要資遣我開非自願離職我才離開公司. 隔幾天後主管約談我先給我簽一份文件. 文件標題寫著懲處單.紀錄四年內我有幾次疏失. 還有一些條文類.主管邊說邊催促我簽名. 還還叫我寫同意本次會談. 其中裡面一項有著名12/18離職. 我沒注意到卻簽了名.簽名後主管收回.又取出一張離職單要我簽名. 我堅決不簽離職單.所以未簽離職單. 過後我告訴主管說我要繼續做下去.公司協理說你那天簽的一份文件. 上面有寫12/18離職.這張文件附有法律效用.我卻不知道有法律效用. 到了15日我到科管局填寫申訴單. 16日科管局.通知我及公司開勞資會前會. 科管局認為我簽署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用.雙方討論過後. 科管局依照我申訴單上填寫我的訴求.1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或是讓我留下繼續工作. 科管局給公司回去商討後給回複.到了12/18日當天. 公司告知我今天做最後一天.公司認定那張文件具有法律效用. 公司不資遣我也不讓我留下.所以要我今天繳回證件及公司物品. 並要我簽離職單(我還是沒簽).公司.已經開立好離職證明及健保轉出單了. 強行要我離職.科管局.又開出1/8日.要開勞資會議.我是想問 這樣公司合法嗎. 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沈恆 (沈律師) 104-12-31 16:10

您好!

公司應是認為您已簽名自願離職,該文件效力如何已成為雙方爭執的重點,需檢視全份文件內容才能論斷,但公司及科管局的說法都不會是最終的定案,如果公司還是不退讓,而您還想爭執,可以提出訴訟,由法官最終判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uri 104-12-28 13:54
12/10 雇主當日資遣,當日交接業務及零用金,零用金盤點後與零用金收支表總結相符 12/18 雇主通知請我回公司核對短缺零用金,總金額14100,並要求從資遣費及薪資扣除後剩下的金額才會匯款 12/23 向勞工局詢問勞資法後,通知雇主應全額給付薪資資遣費,不得扣除零用金短缺費用 缺少的金額分別是7/29、10/16、11/30三筆二聯式手開發票,前兩比為雇主親手開的,11/30則是我開的 想請問在我任職期間的這三筆金額短缺,雇主向我要求全額賠償是合理的嗎? 但金額為什麼會少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離職當日點交零用金是沒問題的 離職過了8天,雇主才跟我說銷貨三筆卻沒有記載到零用金裡? 補充說明:現場客人直接購買商品,所得納入零用金,故會key在零用金收支表上,但雇主說零用金收支表上沒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