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跟便利店在102/4/24號進行勞資調解,調解成立且已經達成協議要每月付8000元,共28期
總金額為220774元!
但隔月到了付款時間卻遲遲無下文,錢也沒有匯入,只是收到對方律師說要交給法院判決他們才會付錢,要跟法院申請調解無效!等等.....(過程壟長不再贅述)
最後我拿到強制執行確證也強制執行(對方銀行帳戶沒有財產)過拿到債權憑證,債權憑證為便利商店企業社的企業社,及其負責人!
目前去向國稅局查調過企業社及負責人財產,負責人名下僅一台汽車,沒有其他收入,企業社名下有一帳戶無其他財產及收入!
想向問各位大律師幾個問題!
第一:因為他的店還在開,我可以申請扣押的的店內週轉金或是存貨之類的嗎??
第二:查調財產還有哪些管道??只能透過國稅局嗎??有沒有辦法函請法院幫我們查察哪裡還有財產?
第三:我還能怎麼做呢??拜託教教我吧!!
我只是一個被他壓榨了五年的小勞工而已遇到這樣的無良雇主我真的沒有辦法了~拜託各位了!!
友人欠錢不還(12萬),欠錢時有簽本票,已訴請法律管道強制執行,但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所以已發債權憑證.
我想請問接下來該怎麼做? 每年查一次國稅局?!如果她工作地方領現金沒報稅,不就永遠都扣不到了?!國稅局只能查去年度所得稅,就算知道他去年有所得,待強制執行扣押時他若無工作,或公司沒報,錢是不是都拿不回來?!
可否告她詐欺?!因為一直有跟他接洽請他還錢,但對方只會一味哭窮,一塊錢也沒還,他家有開店,父母也知道他女兒欠錢,一點也沒有想還的意思,這樣該怎麼辦?! 如果找不到人,錢就石沉大海?!
打去地方法院.國稅局.勞保局都沒用,難道這年頭欠錢不還可以這麼霸道?!公理何在?!
還是我應循其他公家機關核可的管道討債?! 怎麼做才能有效把錢要回來?!
我是任職於某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兩年,
今年7月12日從原本的A工廠轉派到B工廠,
中間有7/12~7/18的空窗期等上工,7/18~7月底都待在B工廠工作,
隔月收到薪資明細時,A、B工廠各扣了在職期間的勞保費(以天計算),
B工廠的薪資明細也扣了當月的健保費253元(保費額度19200元),都很正常,
因為5天沒有投保勞保,所以有收到國民年金的5天補繳單,也很平常,
但卻在9月初時收到來自健保局的未繳費通知,
說我7月未繳健保費,所以要補繳一個月的費用749元,
健保明細只標明我健保只投保到7/12號,後面公司沒有幫我投保,
因未健保沒有投保到月底,所以公司不用幫我付健保費。
我們契約載明我們工作擁有勞健保,而且錢也扣了,公司憑什麼不繳?
打去健保局跟承辦小姐說明情況後,承辦小姐打給了派遣公司,接著就是我的手機受到派遣公司的疲勞轟炸,公司的小姐不但態度很差,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253元匯進我的戶頭,直接叫我自己去繳那749元,請問這違法嗎?
離婚的理由
1先生偷領錢前前後後花掉5萬多塊,偷拿我的提款卡領錢
2賭博(玩麻仔台)
3早上賴床~踢我臀部(暴力傾向)
4公婆責怪我,認為是老婆要去溝通,當老婆不能放任老公這樣
5勞保費(國民年金)
精神飽受折磨
由於每天都要跟公婆和我們共四人一起去工作
除了錢方面壞習慣以外
每天必須要叫先生起床浪費時間,賴床~
我嫁過去也是跟著他們早出晚歸
晚上還要煮飯….
每次只要先生耽誤到大家的時間,大家工作情緒也是跟著不好
公婆就會一直責罵先生,先生又因為被罵,工作常常停擺時間30分-1小時不等
他們講話情緒上來口氣就很差,我每天的精神壓力很大,怕自己做不好被唸
然後共同賺的錢無法分一半,先生都占多的居多~由於成本考量
帳務由妻子保管,先生沒經過妻子同意,取走提款卡領錢,
後來妻子總是要去銀行刷簿子之後才得知
飽受精神、壓力折磨
時常提出娘家沒有嫁妝,那些婚前就已經談好的
沒有扮嫁黃金~有取笑意味~
我因為受不了,跑回娘家哭訴~(想刁他改進)他也答應過我會改,反反覆覆2.3次
到最後是因為他踢了我,才想訴請離婚,然後他說無條件離婚,至今不出面協調用忙碌的理由推拖。
我想要取回娘家物品,一起工作賺的錢一半,還有他偷領走的錢,國民年金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離婚的理由
1先生偷領錢前前後後花掉5萬多塊,偷拿我的提款卡領錢
2賭博(玩麻仔台)
3早上賴床~踢我臀部(暴力傾向)
4公婆責怪我,認為是老婆要去溝通,當老婆不能放任老公這樣
5勞保費(國民年金)
精神飽受折磨
由於每天都要跟公婆和我們共四人一起去工作
除了錢方面壞習慣以外
每天必須要叫先生起床浪費時間,賴床~
我嫁過去也是跟著他們早出晚歸
晚上還要煮飯….
每次只要先生耽誤到大家的時間,大家工作情緒也是跟著不好
公婆就會一直責罵先生,先生又因為被罵,工作常常停擺時間30分-1小時不等
他們講話情緒上來口氣就很差,我每天的精神壓力很大,怕自己做不好被唸
然後共同賺的錢無法分一半,先生都占多的居多~由於成本考量
帳務由妻子保管,先生沒經過妻子同意,取走提款卡領錢,
後來妻子總是要去銀行刷簿子之後才得知
飽受精神、壓力折磨
時常提出娘家沒有嫁妝,那些婚前就已經談好的
沒有扮嫁黃金~有取笑意味~
我因為受不了,跑回娘家哭訴~(想刁他改進)他也答應過我會改,反反覆覆2.3次
到最後是因為他踢了我,才想訴請離婚,然後他說無條件離婚,至今不出面協調用忙碌的理由推拖。
我想要取回娘家物品,一起工作賺的錢一半,還有他偷領走的錢,國民年金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你好,請教您一些問題:
往生者生前有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2個小孩都由前妻家人扶養,從此沒什麼來往,監
護權一人一個小孩。第二段婚姻有1個小孩且婚姻關係存在,至今這3名小孩均未成年,留
下遺產一間房子及尚未領取的勞保相關給付(投保金額不高)。房子是由往生者的爸爸過世
媽媽繼承,再由媽媽贈與給往生者。至今媽媽還健在!!(往生者媽媽還有一名女兒也已
出嫁,但自從爸爸過世也已無和媽媽往來,媽媽現有領取職業軍人半俸的收入,但不列入
所得收入,戶頭也還有現金,但要養老用。)
Q1:第一段及第二段婚姻小孩監護權現在歸誰所有?生母?祖母?
Q2:祖母有義務要撫養這3名未成年孫子女嗎?
Q3:第二段婚姻的配偶還有無義務要扶養往生者的媽媽?若是要扶養,那日後若改嫁,改嫁後還要扶養嗎?
Q4:有規定房子的價值是要用公告地價還是市價來衡量其價值?
Q5:孫子女成年後,祖母可向法院請求扶養祖母嗎?
Q6:因要辦理遺產相關手續,前妻要求要一筆金額才肯協助辦理所有相關手續,因往生者媽媽名下已無不動產,房子若被繼承,她擔心日後若被其繼承人賣掉,她老人家沒房子住,法院可判房子歸給往生者媽媽嗎?勞保給付再由其繼承人去繼承。
Q7:可否請求法院以"防不孝條款",之前贈與給往生者的房子,追討回來?(因女兒也不再和媽媽往來,孫子女至今都均未成年,怕以後都沒人要扶養......)
Q8:第二段婚姻其配偶若名下有不動產及其財產,法院是否會列入考量,往生者媽媽的住處以及其扶養者?
Q9:無白紙黑字寫借據,無實際證明往生者生前的借貸,親友間的借貸是否構成負債?
Q10:若往生者媽媽日後過逝,其遺產是否全部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繼承全部,孫子女就繼承不到祖母的遺產?若祖母在世時,要贈與給某人,其他人是否就不該有異議?
感謝您耐心看完問題並回復,請律師團們幫幫一位老人家,要如何才會對一位老人家有利!!
本人擔任公司小火車駕駛員,原於102年7月25日前擔任spa溫泉區管理人員,
經理要調動我職務,本人當時不願意,經理以上面交辦為由,故本人於7月25日前
往小火車擔任駕駛員,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至5時,晚間19時至22時.小火車引
擎室和駕駛室未完全分開,故排放之廢氣,根本像在自己鼻孔前呼吸一樣,已反應經
理過,其回答無法改善.後於8月1日要求我開1號小火車,其是廢氣排放最重的一
輛(機油會漏油,已多年未改善),於8月20日開完當日已嚴重影響我生命安全,
幸21日本人排休,後又本人老婆告知因開1號小火車廢氣導致身體發燒,嘔吐等,
申請補休22日一天, 後身體稍有改善,亦有去勞保局諮詢職業災害等問題.回公司
後告知身體無法承受並可能導致死亡,不能開1號車.並反應是否可回任spa原單位,
或園藝等-其回答無法回原單位,園藝亦未有結果.卻於9月2日組長告知如我未每天
開1號車,即要記我每次申誡,我回答有4輛車,為何一定要我晚上開1號車,其回答
早上另3輛車已超用,本人回那1號也可拿到早上用,也可用記錄方式,均量使用,其
一直詭辯該事,並一直問我是否可以接受申誡處罰.我回答要是換成組長你是否接受
?其回答干我屁事.本人之前一位同事阿元,亦死於該單位,聽說死於吸毒,但本人認
為也有7成左右是廢氣的關係,因本人擔任spa員期間,有一日該員身體滿是小火車廢
氣味,距3公尺即聞到.隔日即未看到該人.本人另一小火車同事阿翔亦有回應本人開
1號車會導致死亡.請問如何提出刑事訴訟.及其他輔助.謝謝?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某友人,6年前受同居男友呂○○多次暴力相向,並經○○分局受理報案並製作「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在案,期間,友人受呂男脅迫下,簽署連帶保證,向○元融資公司分期購買機車供呂男使用,嗣後,友人脫離其控制,而機車仍由呂男使用,惟得知呂男並未按期繳款。
6年後,友人驟然接獲任職公司轉知,因台○地方法院執行處送達「○元融資公司與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須每月扣除其薪資所得三分之一予○元融資公司,致友人頓時陷入經濟困境。
執行命令末段僅引述「經向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呂○○可供執行之財產」等云云。友人一介弱女子因識人不清,受呂男暴力與脅迫,且該機車由呂男使用,並非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得而為呂男之連帶保證,多年後卻遭法院追扣微薄的合法薪資而惶惶無法度日,友人應如何抗辯○元融資公司清償票款之訴??
本件依您述情形,債權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則顯然本件其債權已經法院審認債權關係存在。
若其執行名義之種類係確定判決或者支付命令者,如若無法提出再審事由,則現階段法律關係已然確定而不得再行爭執,
若其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的話,則您可以思考看看本件有沒有辦法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俾以推翻本票裁定執行力之可能性。
本件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你好: 我們公司是販賣飲品的,然後每販賣一杯須在公司的單據上做記錄,下班時再依單子上的記錄核對庫存的杯子數量以及營收,當天晚上只有我一人上班,結帳是我發現帳目不對,仔細看後發現有一杯飲料不知是否畫錯,但是因為自己沒有映像有這杯飲料,於是將記錄塗改,可是隔天繳交營業時有馬上主動告知主管這件事情,當下主管沒多說什麼就走了,但是後續卻一直跟其他員工說我做假帳,要對我提告,(公司有錄影跟監聽器)我想詢問我有主動告知這樣還是算做假帳嗎?!這會很嚴重嗎?! 另外,因為公司有扣勞健保的費用,但是我有去查詢,只有在勞保有看見投保,健保卻沒有,但是他堅持有一起投保,如果真的沒有這樣我要如何要求拿回多扣的錢呢?!謝謝
車禍過程略過,我要請問的是對方橈骨骨折開刀,有醫院開的3個月休養(一個月需要看護),但是對方說要繼續復健要去請醫院開到六個月,所以他提出工作損失部分是18000x6,我有疑問的地方,既然是工作損失,所以應該是原來有工作,才能提出,若沒有薪資證明或勞保等,可以用最低新資來算,因為對方說他是擺地攤的(這方面是不是也要證明她原來真的有擺地攤),還是不用,可以直接用最低薪資來算,另一方面,對方只是一隻手受傷,若真的醫院能開出後面要休養+復健6個月,我就真的要賠對方6個月工作損失,我是有問她,難道一隻手受傷就完全不能擺地攤嗎,對方說東西很重 要兩手,就算是這樣我是否可以主張工作損失後面幾個月要打折。另外對方要6萬元的精神損失,是否合理呢? 附註: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在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橫越道路,違反特定標線禁制。對方: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因為對方也有點責任,請他打7折賠他10萬,還不肯呢,現在被告過失傷害,只好等著上法院。 謝謝幫我解答的好人。
你好
請問 育嬰復職 原為工作職稱是助理工程師(常日班)職務內容為操作儀器及不良分析 公司因儀器壞了因高額的維修費用 所以暫無修復意思 就將我的職位及職務調到生產技術員(需要輪班) 復職前及當天已表示並不同意調至的單位
而在復職時用就用違反勞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不經預告就提出離職 也在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及勞工局申訴.但公司在勞工局調解當天一直用並無意願資遣及有工作給予態度強勢且 不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勞工局的人說因為不成立 所以暫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但是去聲請失業認定時就業站人員告知說.如果沒有資方開立的非志願證明.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給予剩下未領取事業補助提早工作的就業獎勵金.如果走一般民事訴訟最快又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段期間我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拿到勞保局給的就業獎勵金..我該如何 PS:爬文過有很多文章.有些人的說法很兩極化..有些說我是穩贏也有說我是穩輸..請問我真的會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我已去申請民事訴訟)
朋友跟小弟借了一筆18萬的錢,約2個月後去跟他討,對方還我5萬
於是小弟叫他寫一張借據13萬以及開本票,後來陸陸續續又還了5萬
但後來就避不見面,打電話她也一直說沒錢,這件事目前也拖了快一年了
在上次講電話後,她惱羞成怒罵我,小弟氣不過,所以想拿去法院做本票裁定
但有一些問題煩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1-借據寫13萬,但寫的很簡單,內容為本人xxx向xxx借13萬元整,特禮此據已茲證明
對方有簽名加上手印
2-本票金額有4張為8萬,每一張為2萬,上面有簽名加手印,沒有寫地址跟身分證,發票日跟還款日 都有寫
我住台南對方租房子在新北市新莊區,戶籍地不曉得,我可以將本票拿到台南地方法院 去裁定嗎?對方若是跑路,不在住所,收不到法院寄給她的本票裁定,該本票裁定也會無法成立嗎?
或是要在新北市新莊區管轄的法院才能裁定?是哪一個呢?
在台南法院的話是比較方便,若是要在台北的話可以用寄的嗎?因為還有一條500元的費用要付,
是看總金額來算還是以發票張數來算?是一張500嗎?4張加起來2000-或是以總金額10萬以下收500
是將錢跟資料放信封帶一起寄去台北的法院嗎?
是否本票正本跟影本都要寄呢?借據要嗎?
因得知對方前陣子有賣房子,對方如果有存款以及工會勞保,本票裁定如果成立的話
可以從他那邊扣款還我嗎?
或是可以提告對方債務不履行,這樣需要如何來申辦呢?該準備哪些資料呢?未來開庭可以在台南嗎?還是一定要在對方住所的管轄法院呢?開庭有聽說要開庭費,費用大約是多少呢?
請問哪種方式對我比較有利呢?懇請各位大賢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我在六月四日上班時閃到腰,當下雖然沒有告知主管,但是我在六月五日那天告知主管前一天我在工作時閃到腰所以五號當天不方便加班,五號當天下班已經是下午五點,而我婆家住在新竹山區,我也是剛嫁來新竹不到半年所以不知道哪裡有公立大醫院,所以在家等待我先生下班帶我去醫院看診,當天我先生下班回家時已經很晚了,所以我們在六月六日前往新竹台大看診,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在六月七日打電話告知主管醫師建議在家休養至少三天,六月十號上班我將診斷證明和假單一起送交,但是被主管退回,主管的說法是我的診斷證明不能證明我是在公司受傷的,也有可能是在家裡運動造成的腰傷,或是女生月事來腰痛引起,所以主管不讓我請公傷要我請病假,但是我的出勤紀錄可以證明我在腰受傷前那段時間除了休假都在公司上班十二小時,而我的親友都可以證明我下了班除了洗澡、睡覺就沒做別的事情了
再者當時我並不知道可以請公司開立勞保就診單使用勞保身分就醫,這樣我是不是會喪失我該有的權利?
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我該怎麼做?
老公近日在出門上班時因路滑在樓梯間摔倒,不慎跌斷2根肋骨
我們住在公寓2樓,老公所跌倒的樓梯是公共樓梯,未料向公司提出職災申請,公司卻以"必須出公寓該棟建築物"後,才算職災,不願意認同樓梯間是公共空間及職災範圍
已致電詢問過勞保局,勞保局認為在樓梯間跌倒屬職災範圍,申請可核保險費, 但需由公司申請,以及需要公司印鑑
目前的問題是公司不願意申請,也不認同職災
已向勞工局提出勞資協調,將於明日召開,想請問有關職災認可的法條
以及公司若不依法為勞工申請職災是否觸法
員工若職災申請未過,病假是否只能請一個月?? (目前因肋骨斷掉不需住院,但需在家休養3~4個月)
除了透過勞工局協調,是否有其它更好的方式???
離職聲明
職 ***、***、***(以下簡稱施、林、黃)任職於**家股份有限公司**站,於102年6月1日起離職一案,詳述說明。
一、林、黃二員本於102年4月15日已遞交離職聲請書,已有向公司反映(於 102 年4月24日遞交現任僱主彰化區區長),未獲正面回應,再於102年5月27日重新提交,並催促提早派員接替以利業務執行,也未再獲得回應,遂於6月1日起停止上班,綜述已達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預告。
二、施 員於5月16日為辦理101年度綜所稅使用自然人憑證卡時無意發現當時任職於速遞家公司無預告即於102年5月3日終止勞、健保投保,經催詢原因也未獲任何解說及回應,顯已侵犯員工基本福利及權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遂於5月27日向新雇主(彰化區區長)提出離職申請,並催促派員接替,直至5月31日止並未見有人辦理交接工作,又再因本人當時身體長期不適,舊疾復發(腰椎間盤突出),工作量又增加已不堪負荷。
三、施、林、黃員任職於**家公司三月份薪資公司允諾給予28500元,不料短短一個月中更改數次,直至4月發薪時才知只剩23000元, 四月份工作時又不表明當月薪資制度是如何發放,經幾次協調後於5月領薪日時才告知,又於四月份薪資中之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但施員於102年5月16日發現並無此提撥款項,後又於102年6月5日前往勞保局彰化分處查詢依然無此款項,顯有違法扣薪及違反誠信。
四、施員因向雇主預告離職但遲都未獲回應派人接替工作,於6月3日起停止上班,但經雇主一再催告下已於6月3日~6月6日前往與工作職編5977交接客戶及路線安排完畢。
請問該公司是否可告我未經預告而離職?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
我父親的事,是我長大之後慢慢從親戚家人才得知一二,從小我與我父親就沒有生活在一起過,
而我母親在民國77年與我父親離婚,我的監護權是由我母親所監護,所以我從小都只有與我母親生活在一起。
問題是這樣的:
我父親在民國82年出境國外後就再也沒有回來台灣,於民國89年被戶政單位遷出除籍,目前在完全無法取得任何聯繫方式的情況之下,也完全無法得知我父親目前的生與死,我想到了如果我父親已在國外死亡的話,未來如果要繼承,勢必會卡到因為未除戶而無法辦理後續所有的事情,
後來本人才慢慢得知,可以透過死亡宣告的判決來辦理除戶登記,但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勢必要提出相關證明,於是本人就向附近派出所辦理我父親人口失蹤
過了一周後承辦員警與我聯繫,說明了因為警察單位通報戶政時,戶政單位向警察機關說明了因為我父親已經除籍,故無法辦理特殊註記(失蹤),進而向我提出撤尋事宜
本人於是很困惑,戶政單位不受理失蹤登記,警察單位也要我辦理撤尋,那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辦理我父親後續的事情,在完全無法取得任何聯繫的情況,我也不清楚我父親是生是死,萬一過個50、100年後依舊如此,是否我沒有任何辦法辦理這件事情?
我父親以前有在台灣工作過,好像還有幾年的勞保年資,還有繼承的相關問題,將完全沒方法可以處理嗎?
本人有向法院諮詢過這類事情,法院也向我說明如果可以提出鄰里長證明,也可以辦理死亡宣告,但是只是叫我送件看看,也不保證能過關,更大的問題是,我父親已被遷出戶口,又過了如此多年,鄰里長也不知道換了幾個,我覺得想要取得鄰里長證明甚難。
我想問的問題如下整理:
一、如果戶政單位不受理失蹤特殊註記,承辦員警要我撤案,我是否一定要撤案?還是能繼續協尋?(因人也沒找到)
二、如果在承辦員警未能順利通報戶政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我又未撤尋失蹤案件的情況下,過了七年後,是否就可以直接持"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而在戶政單位無特殊註記的情況之下,能否順利辦理死亡宣告?
三、如果已被遷出除籍的國民,未來如果可以取得死亡宣告之判決,是否可以辦理死亡除戶?
四、戶政單位因我父親已除籍,而無法受理失蹤特殊註記,是否有別的方式能夠辦理?
以上
先感謝律師們的耐心指教。
您好:
家父向來吃喝嫖賭,雖有賺錢養家但家爆不斷(沒有驗傷單)!好賭成性也欠親屬不少錢
十年前家父因飲酒過量而中風便不再工作!一直都是家母辛苦賺錢養家並付房貸
一個月前家父拿到勞保退休金一筆,馬上就找來女性友人回家住!
並在一個月內將退休金幾乎花去
我們知道對方是來騙父親錢財的(父親已失去性能力且全身有皮膚病,滿嘴蛀牙口臭不刷牙)
父親非但不聽勸還引來女性友人的其他朋友來家中居住並改裝房間成為卡拉ok房
母親已十多年未和父親同房,也未發生親密關係(早已不愛他了)
現在母親想要離婚但父親不同意!
母親又擔心父親在外被騙錢,或者爛賭欠下一屁股債
如何能夠避免夫債妻償或子償的情況?
母親沒有存款,每月僅靠打零工為生!名下有現住房屋一間(貸款去年已償清)
弟弟名下另有祖產40多年老屋一間,名下持分五分之四,父親擁有五分之一
還請好心人幫我了解一下是否除了將母親名下房產過戶給弟弟之外,別無他法呢?
問題二:聽說法院已經三讀通過修正法案,此後不再有[夫債妻償或子償]的問題!
所以是否我母親不需要過戶也不需要擔心這方面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