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協議離婚,離婚條件為雙方溝通、協調,若欲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且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請問,我父母去年離婚,我爸有打一張離婚協議書(有去公證),內容有提到離婚條件為:「要給他出售房子價錢(房屋所有權是我媽名下)的四分之一,如果不出售房子,就要給市價的四分之一」,我父母都簽了,預劃103年8月履行。
但因我媽8月退休,收入僅靠勞保年金,長期目前居住在北部,要找到合適的房子也不容易,不是很想出售。但我爸目前已發律師函在催錢,打算提告。
試問:
1.如果再不賣房子狀況,用市價的四分之一支付,能否分期或是其他辦法緩,畢竟是一大筆金額,也不可能再去貸款來給,且都是我媽在付,因為當初我媽為了要趕快離婚所以簽了合約,可以提出付房貸證明來反駁嗎?
2.如果自售房子,能否自行出價賣,低於市價行情,這樣給的錢就不用太多,畢竟是爸爸有錯在先,給太多很不甘心。
3.能否將我媽名下財產轉移。
4.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早付、晚付、分期、價錢等方式(因為對方死要錢,完全沒付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協議書已簽名且公證,除非有明顯無效之事由,如強暴脅迫等,否則該協議書似為有效;您母親可將該房子低價(如依公告現值)賣給您,以降低須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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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父母去年離婚,我爸有打一張離婚協議書(有去公證),內容有提到離婚條件為:「要給他出售房子價錢(房屋所有權是我媽名下)的四分之一,如果不出售房子,就要給市價的四分之一」,我父母都簽了,預劃103年8月履行。
但因我媽8月退休,收入僅靠勞保年金,長期目前居住在北部,要找到合適的房子也不容易,不是很想出售。但我爸目前已發律師函在催錢,打算提告。
試問:
1.如果再不賣房子狀況,用市價的四分之一支付,能否分期或是其他辦法緩,畢竟是一大筆金額,也不可能再去貸款來給,且都是我媽在付,因為當初我媽為了要趕快離婚所以簽了合約,可以提出付房貸證明來反駁嗎?
2.如果自售房子,能否自行出價賣,低於市價行情,這樣給的錢就不用太多,畢竟是爸爸有錯在先,給太多很不甘心。
3.能否將我媽名下財產轉移。
4.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行,早付、晚付、分期、價錢等方式(因為對方死要錢,完全沒付出)。
如果有需要我可以附上離婚協議書參考
請大家幫幫忙~~~謝謝大家!!!!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如係指退休之情況且適用舊制
則應適用勞基法第55條及第2條之規定計算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我代表公司處理一則職災,102年五月員工在進入工作場所,經過走道時,被上方未放置好的商品打中。 公司完全依照勞工職災保護法來處理,同時因有替員工投保團險,也同時替員工申請團險的理賠。當時有兩位員工同時受傷。 較嚴重骨折的在休養兩個月後回來上班,另一位A君本來也自行通知公司要回來上班,未料這是惡夢的開始。 再回來上班前兩天,其家屬突致電公司說受傷未痊癒不能回來上班。 為此,我請員工好好休息,繼續提供醫師證明,我們替員工送到勞保局即可。勞保局不認定其醫師診斷及醫囑與事發之職災有關,因此退回申請不予給付。 我們依法請員工回來上班,主動替A君調整上班內容及工時,A君均不理睬。 公司爾後收到A君家屬發出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到勞工局協調。 其協調內容為公司不准與公傷病假,要求公司給予公傷病假。 期間經過一年來回的親自拜訪兩次,與協調和電話書信往來。員工家屬一再反覆(員工本人未出現),直至103年五月打電話突然說要離職,我還問是否要考慮留職停薪? 員工家屬表明一定要離職,並詢問公司可以給甚麼。 我們於是依照資遣費用為基礎計算了離職金,加上另外兩個月的一筆數字給員工家屬。 員工家屬在收到和解述內容後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們親自去拜訪時還說他們不要錢等云云。我們離開後,三次存證信函與通知員工回來工作,員工均不理會。 於是在六月初替員工退保離職。 員工家屬於日前又至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打電話來說他們之前沒有想清楚,所以想接受原本的協議。 但公司拒絕,勞工局也覆文本公司結案,但其內容則有員工要求之賠償金額說明,為資遣費用與另外六個月的薪資。我們認為該員工可能接下來會尋求法律途徑,同時我們手上有該員工當時在其網路上公開表示"我好了,可以回去上班"等資料。 在過去一年處理過程中,皆隱忍不表示意見,以尊重員工為前提處理此事。 只是現在公司不打算再繼續隱忍,似乎一遇勞資糾紛,資方一定有錯,不論資方仁至義盡,仍被惡質勞方窮追猛打。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改為主動? 提告員工有詐欺之嫌疑?
抱歉,打擾各位
小弟余6/13日因為白天精神狀況不太好在台北市中華路由後方與一位婦人的摩托車追撞,當下等了警察約三個小時我人都在現場,警察到了現場之後勘驗,由於我的車子壞了我請警察載我到婦人就醫的醫院"和平醫院"當下的檢查是"手骨裂開"只需靜養一到兩個月即可,當下也有談到和解的問題,婦人有提到他的薪水是三萬塊,是在環保署(?局)公務單位工作,是上班途中,因為他兩個月沒辦法工作,所以賠償他每個月三分之二的薪水就好,並且修好他的車子,其實當下也僅只是想說,人沒什麼事情,一切等傷好了再說。婦人當下也要我不要擔心,不會過分要求,在這之間婦人要求不要任何探望也不要有任何送禮,我的父母說要從台中上來探望這位婦人也被拒絕了。
7/7日當天小弟剛好發薪水,也跟婦人約定好要去幫他把修車的車款付清,結果金額其實不大,當天我也付清了。當天附人改口說其實他的薪水是六萬塊,當時的確被嚇到,因為他說他看我是年輕人所以當天不想跟我說他真正的薪水,但是它們署裡(局裡)有跟他說到時候調解新資單拿出來看還不是一清二楚,但是他也特別跟我說不要想太多。於是我當時也沒有想太多;這之後我有詢問過公司的人資經理,關於勞保的事情,他有說基本一定會保障他的薪資,只要他是上下班途中或是因公受傷,若是他真的在公家機關單位,也有可能是用公保,保障又比勞保高一些。又有特別提醒他記得要去問關於勞保的事情
八月初這位婦人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說他去複診又檢查出脊椎有壓迫到神經,需要開刀,將會六個月沒辦法工作,所以想跟我和解(但是並不是跟我約調解委員會談),而是約我到他家附近的談(但我並不知道他家的地址,僅是到上次幫他修車的車行旁談)這時候他開出來的條件是他的基本生活費一萬元,他一個女兒(應該是還在念書)的基本生活費一萬元,房租一萬二,每個月共三萬二,支付六個月,相當於新台幣十九萬二,我一個月的薪水才三萬扣掉勞健保與公司的福利金剩下兩萬八千多,怎麼去支付他的三萬二,而是我跟他說我很有誠意要和解,我也並不想去了解這位婦人一個月賺多少,畢竟錯是在我,我說我現在沒這麼多,只有現金一萬塊,其他的分期,每個月給他五千元,直到支付完為止,但是他認為金額太少不同意。於是談判算是破局。
後來小弟於8/12傳了封簡訊告知這位婦人他開的金額我真的負擔不起,是否可以雙方協調一個時間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婦人並沒有給我答案,直到8/16家中有喪,也不方便接電話,傳了個簡訊告知這位婦人家中有喪,抽空再播電話給他,後來接著奪命連環摳了兩通,於是我就接了起來,他告訴我要我給他一個金額,不要再跟他說一萬塊的事情(實際上我並也沒有打算用一萬塊就和解這件事情),然後接著他又說他已經請朋友去幫他跑法院了。
有詢問過相關的朋友得知以下幾個訊息與問題
一、就算到法院,法院也會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三次調解不成才會上法院
三、有位朋友是理賠專員,他說房租費是必要開銷,有沒有發生車禍都必須支付的??,所以再談和解他都會先把這個部份排除在外、另外強制險的時間有兩年如果對方是要開刀的話也可以用這個下去跟他談
四、經過兩到三次複診,接近兩個月的時間才發現到頸椎有壓迫到神經,是否應該將此以責任歸咎我的身上呢?
五、家中長輩(舅舅)說對方現在會用這麼強硬的態度跟我談就代表對方急了,要我不要慌一步一步來,請問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呢?
請問各位律師或是有相關經驗的人我該怎麼處理呢?因為最後如果調解不成,我還會有一個過失傷害的前科與罰金,希望可以不要到最糟糕的地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該員工當天到長X醫院急診檢查 醫生說只是皮肉擦傷 並無大礙
公司基於人道 讓他下午回家休息
隔了一禮拜 警方說此案件因為沒有明確證據 也無證人 所以不成立
(肇事者在事後證明 並無撞到我們員工
又隔了2~3天 他打電話說 他腳筋斷掉 要求公司負責
因為公司三個月的觀察 已經覺得他不適任 效率不佳 想開除他 卻不巧碰到他外出送貨受傷 更無法勝任工作 因為工作時間要搬重物以及送貨 所以他也無法工作
但是有在本月初時發出資遣通知 (本月是他工作的第四個月) 也有告知他本人到公司領上月的薪水跟資遣費 (請假期間的薪水公司也有給付)
之後他又在電話中要求公司不得退掉他的勞健保
公司有要求他的診斷證明書 但是他推託說 報告在月底才會出來
不願意接受資遣 要公司負責
請問站在公司立場 還需要為他做什麼?勞保 團保 公司都有保
公司如果資遣他會有什麼問題? 因為他工作實在沒有效率 加上現在腳受傷 無法爬上爬下搬重物
如果他又進一步要求 公司該怎麼處理?? 他現在要求公司停職但是照給薪水 這樣是合適的嗎?
他能申請哪一些補助?
因為公司尚在發展 處境有些艱難 對這些律法並不是太了解 希望能得到幫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您的案件,給於您下列的結論分析:
1、本案必須先釐清是否是職業災害所受到的傷害,這個是事實認定問題,必須提出相關事證,因此本文建議您應該請對方提出相關的診斷證明跟病歷資料,然後委請律師分析。
2、所謂的職業災害,只要是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到的傷害都算,沒有所謂的制式標準,這個是事實認定問題。
3、倘若是,則公司依法需給予職災補償,並且不得資遣之。若否,則可以依法資遣,甚至於是涉及刑事詐欺問題。
4、傷害證明的部份:
診斷證明書可以馬上聲請馬上核發,沒有所謂的報告未出來無法核發的問題。至少可以先叫他開立事故當天的証明。
5、程序上,倘若雙方無法就本次事件達成協議,則對方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或是法院起訴,屆時再由主關機關或是法院來認定本案的適法性。
7、本案確實有循正式諮詢之必要,貴公司可自行斟酌。
上班途中被後面的機車突然追撞,車子損壞慘重以及本人腳骨折動手術,花費甚大,且必須休養至少2個月才能夠回職場,想請教律師團,我所估計的費用是否合理以及還有其他我能夠要求的理賠嗎?
1.醫療費,全額(不含勞保及健保)約85000,尚未含醫療後費用(例如拆鋼釘、術後回診及是否有後遺症等)這部分能夠事先請院方開估價單要求索賠嗎?
2.車子維修費,全額(目前尚未維修),新車剛牽1個月又9天,維修金額是否有折舊必要? 另外想詢問所謂的該修不該修是由車行決定嗎? 若對方的保險員判定不該修我該如何應對? 還有由哪一方決定車行很重要嗎?
3.精神撫恤金,想詢問一下這部分有界定上限或是什麼情況下才能要求嗎?
4.薪資,無法工作期間預估2個月半,原工作1個月薪水:21000*2.5=52500
5.車費,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用,目前是3趟,400*3=1200
6.服裝費,因為受傷位置的包紮醫生說要把褲子剪破,1件399
7.其他,想詢問還有什麼合理的賠償是我上述所沒有提到的嗎?
最後想詢問,如果最後我提出的金額對方不肯和解鬧上法庭,請律師來訴訟這種案件價格約多少?
謝謝您的解答^^
上班途中被後面的機車突然追撞,車子損壞慘重以及本人腳骨折動手術,花費甚大,且必須休養至少2個月才能夠回職場,想請教律師團,我所估計的費用是否合理以及還有其他我能夠要求的理賠嗎?
1.醫療費,全額(不含勞保及健保)約85000,尚未含醫療後費用(例如拆鋼釘、術後回診及是否有後遺症等)這部分能夠事先請院方開估價單要求索賠嗎?
2.車子維修費,全額(目前尚未維修),新車剛牽1個月又9天,維修金額是否有折舊必要? 另外想詢問所謂的該修不該修是由車行決定嗎? 若對方的保險員判定不該修我該如何應對? 還有由哪一方決定車行很重要嗎?
3.精神撫恤金,想詢問一下這部分有界定上限或是什麼情況下才能要求嗎?
4.薪資,無法工作期間預估2個月半,原工作1個月薪水:21000*2.5=52500
5.車費,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用,目前是3趟,400*3=1200
6.服裝費,因為受傷位置的包紮醫生說要把褲子剪破,1件399
7.其他,想詢問還有什麼合理的賠償是我上述所沒有提到的嗎?
最後想詢問,如果最後我提出的金額對方不肯和解鬧上法庭,請律師來訴訟這種案件價格約多少?
謝謝您的解答^^
7/27找上桃園一悅汽車購買中古車,原先要購買bmw 320i,由於我本身已經有銀行協商,業務告知此價格評估後無法處理,但如果40幾萬的車他能處理貸款,也告知之前有被法扣的也喬到可以貸款
所以我在7/29號一早準備了銀行協商紀錄跟明細
7/30號繳雙證件給車行還要求簽約說要業績,但我沒辦法太多訂金只能給付1000元,合約內容也沒注意看,而都聽業務再說叫我簽名,當天早上業務至勞保局申請勞保紀錄送件銀行貸款,中午銀行照會,下午車行業務告知沒過件,我也至車行領回證件,車子未過戶,車行告知可能要家人做保或換車主,我也告知回去溝通看看,如可以會傳證件影本給業務,但於今日8/1車行認為我沒傳證件跟接他電話認為我悔約,要我賠償車貸總價一成,不然要交給法務處理,也聯繫車行我並沒有不買 , 而是當初你們說貸的過現在卻無法貸過還要我賠償違約金,簽約時有告知沒過會退違約金,但現在又要告,跟車行聯繫時又叫我跟家人溝通跟幫我處理看看,又不告知我如何處理,只叫我到車行一趟請求內容:已經不打算購買,訂金也不要了,只希望此事到此平息,有line對話紀錄
8/6號 車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給付剩餘總價一成4萬4千9百元整,存證信函提到我有告知車商銀行信用瑕疵問題跟未告知四年前和潤貸款結清前有嚴重遲繳問題,要我支付四萬四千9百元跟訴訟費,我有LINE紀錄證明,當初要我簽訂合約是因為業務說要繳交業績,業務也沒告知要繳交總價一成訂金,只說不要1-2000元,我也告知業務我只有一千元訂金,最後業務接受,當天早上送件,下午得知結果,業務詢問我是否可以用媽媽當保送一次,當時電話中告知業務無法,另外詢問業務是否可以女友當保、但無勞保、薪轉、業務卻告知可以用女友當車主但不一定會過件,當下擔心怕被扣押證件,所以就口頭答應、但回去跟女友商量後,決定不購買了,所以也沒再傳證件資料給業務,業務卻LINE中告知,此事不是訂金一千元就可以解決,要我付車價的總價一成,不然要走法務,當天詢問一些朋友後跟上網查了資料後,告知業務已經有申請消保官跟民事合約不平等部分,業務在存證信函卻反說我恐嚇業務....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PS1:當天業務傳給我車子照片總價為45萬、但我當天凌晨卻在8891網站看到一樣的車子一樣的內裝一樣的配備實價28.8萬(已有截圖存證) 這點當下詢問業務、業務口頭告知那不是實價,只是吸引客人過來,但8891實價登陸不是都有經過審核、這樣我算是被欺騙嗎?
PS2:事後詢問朋友銀行只要掛呆帳就無法辦理任何貸款業務,至於和潤事件是四年前的事情 影響根本不大甚至不會影響,也請朋友查當天退件原因 原因為已經告知信用不良的紀錄而婉拒、而且車商定非給我簽定型化契約、這樣車商是否有明顯騙訂金之嫌?
PS3:當初車價車商報45萬、合約書也寫45萬,但卻要我在照會的時候告知銀行貸50萬 購買59萬,還有我根本沒簽過車貸合約書,卻要我跟照會人員說是本人簽名、這點是否為造文書?
麻請各位律師協助~小弟很困惱...
各位律師大人們好:
我是跟人租騎樓賣現切水果的小攤販,原都只有我一人經營。
約4月27日起開始聘用一名兼職人員
5月將這名兼職轉為正職,並且替她投保勞健保。
這段期間不斷有顧客客訴該名員工服務態度不佳,公司也多次溝通卻還是不見明顯改善,因此想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以及違反工作規則來解聘,於是7/22告知該員工7/23要相約該員工住家附近約談(因7/22氣象報告公佈因颱風不上班上課,公司考量員工交通安危放颱風假,但前提已有事要向員工面談,因此由公司驅車前往員工住家附近面談),但因員工曾搬家過,公司請員工傳住家地址給公司,也明確告知並不是要進入員工家裡,是要找尋附近餐廳好坐下面談,7/23公司依然沒收到員工住家地址,電話簡訊聯繫不接也不回,直至晚間九點多才以簡訊告知自己晚間七點起床九點多才剛用完餐回到家,公司認為雖然是颱風假,但公司還是有給付這天薪資,且有提前告知面談,也擔心員工出門安危並願意由公司主動前往面談,于情于理公司已儘量做到人性化處理,員工卻是幾句話作為理由,公司也無多作回應,只回了解,明早說。
7/24上班公司就約該員工面談,告知因審核這段期間員工服務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並且當初轉正職時公司就有告知過公司是想培養一名店長,但員工表現不斷遭客訴讓公司決定將終止聘用。
但因考量該員工家庭環境與經濟壓力,公司只要求同事一場大家好聚好散,請該員工將7/24這天工作好好做完,而7/25~7/31公司贊助這一個禮拜的薪資,讓員工可以安心的找尋下一份工作。
7/24該員工中午回家休息後傳了一封訊息說因住家停電要請下半天的假,讓公司計算請的這半天有多少錢要還公司。
公司重新審核後,認為員工已違反當日口頭約定要將工作做完之約定,並且重新計算到7/24日前該名員工只有實際服務18天整又6.5個小時(共150.5小時)。而7/24因該員工臨時請假原因,也確實影響到公司當天與隔天的工作進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最近我跟丈夫兩人正在離婚協議中,我們的情況是我先提起離婚的我會提起離婚是因為我先生在我們結婚後立刻就上高雄工作了一開始因為他說工作忙碌每個禮拜只回家一次,後來一段期間後,開始變成兩三個禮拜回家一次,甚至常常一個月才一次,甚至在我第一胎孩子坐月子期間,他都沒回來看我跟寶貝,打給他,他說他很忙碌,也因此那段期間,我有了產後憂鬱症,嫁給他後,我也發現他有一些債務問題,後來,在孩子七個月大時,有天有個女生到我婆家開的店面找我,說我先生與他妹妹有不尋常的曖昧關係,甚至對方跟我先生的簡訊以寶貝稱呼,當下我真的很痛心,當天對方姐姐載著我上高雄找我先生,我也確實在他手機發現種種關愛簡訊,而對方女生也承認對我先生的感情,後來因為孩子還小,我給他改過機會,也短暫搬上高雄居住,但期間相處變了,我們常因為一些小事吵架,先生也因為這樣常要我乾脆離婚,在高雄三個月期間,先生也幾乎沒給我生活費,房租與修繕費也都是我支付,然後我們有了第二胎,懷孕不適還要照顧年幼老大,先生因為工作也無法照顧我,於是我就回了婆家,但回家後他竟要我拿掉孩子,甚至用離婚脅迫我,要我在肚裡孩子與他之間做決定,我當下實在無法承受,也無法理解,我也問了他為什麼,他卻說我不是個好媽媽,我沒有什麼惡習,我也很盡力照顧孩子,我在婆家也打掃洗衣煮飯,也幫婆家顧店,我雖然不敢說我很完美,但我也是一直在學習努力做好一個媽媽一個太太一個媳婦,反觀他,在我嫁他兩年多,跟他聚少離多,也很少拿生活費給我,都是婆婆因我幫忙顧店,每月給我七八千不等做生活費,而他的債務也擱置沒處理,從那刻起,我已經心灰意冷,憂鬱的情形更嚴重,一度差點輕生,所幸被朋友看到救了我,婆家後來出來說要我原諒他,保證要他每個禮拜一定回來一次,但這保證也只持續了三個月,之後一如往常的三個禮拜一個月回家一次,傷害已經造成,答應的回家也做不到,第二胎產檢也幾乎都我一個人去,連我懷孕期間因為幫婆家顧店需搬重物,出血三次安胎三次,期間他也都沒回來看我跟孩子,就這樣的生活又過了三年,感情早就淡了,以前的傷害形成我們間的隔閡,最基礎的和孩子生活費,他後期一年多每月也只給我八千,但他自己卻買電腦新手機,甚至我半年前婆店面收起來了,我到外頭工作後,他連一塊錢都沒給過我,包含孩子健保跟我自己的勞保與保險都是我一個人負責,他也從不問夠不夠用,實在忍受不了了,我提出了離婚,但他卻因為我提起離婚,開始跟我爭奪孩子的照料,跟限制我的探視權,這六年來都是我在照料孩子生活,提離婚後他也突然有時間照料孩子,把孩子直接帶上高雄不讓我見他們,協議內容都還沒完成他卻這樣做,百般阻礙孩子見我,協議的內容也處處刁難我,我該怎麼做…………他沒詢問過孩子的意見就強行帶走,如果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我的立場站的住嗎?我該順他還是走法律途徑對我跟孩子比較好?協議的內容能幫我分析嗎?我公公曾經幾次打我孩子到瘀血,這也能影響法律判決嗎?我該如何證明?
以下是他要求的協商內容
我爸媽意思是監護權歸我,我想應該跟你們下午到家裡的言行有關係,有影響的吧!!!
更多的詆毀對雙方都不好,會有反效果!!
除非在你探視期間,小孩發生重大事故,我才會要求之後監護權歸我
1.一週2天(除周日不行,其它任選,
但你都要提前2天講,因為小孩不一定會回東港,
因為日後小孩有些教育行程上不能改!)
2.時間:早上09:00-21:00/(晚上21點前回到家,不得因上午晚接小孩而延後送回時間,且限本人來接!)不能過夜,不管是否寒暑假,皆是如此!直到妳有新男友或再嫁(小孩陰影會造成),或是違反時間,即停止探視權!
3.探視期間,小孩的違反協議要求,不得當作違反理由,建議你柔性勸哄,否則違反視同放棄探視權
4.小孩可以叫你媽媽,但是不可對小孩灌輸抵制我們的言教身教,並且不得去不良場所!一旦發現即失去探視權(你家族或朋友任何人都在內)
我方也是如是遵守!
5.學校活動會告知(日後不論是否在高雄就讀)會在知道的時後告知,如有要參與要提前告知,且不得利用活動時間帶離校園(校園活動,這部分不會計算協議的探視天數)
6.未規定探視時間,除了重大危安事件發生外,不得私下與小孩會面,否則視同放棄探視權,另外,小孩自行前往碰面,也應要第一時間告知我們,並勸哄,若多次屢勸不聽,也視同放棄探視權
7.小孩的探視權直到小孩滿18歲成年後,依情形雙方再另外協議探視方式
不過在探視期間,每次給零用錢的年齡時,需斟酌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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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進入公司成為正式員工三年了,原本公司狀況很好,但在第二年後因為沒有案子進來,所以薪資開始有一餐沒一餐的發放,原本的員工跟我說老闆人很好,之前公司也有這狀況,但是後來案子進來後,老闆有補足薪資,看著這些老員工這麼中心的跟著老闆,所以心理想著只要撐過這一段後就可以領回所有欠資...一個月最低有領過老闆娘發放的六千元
這家公司我進去後從來沒有領過薪資條,原本薪水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入,欠資後變成從老闆娘手中拿一點點的現金,公司狀況後來好轉後,每個月給的有比原本的薪資在高一些,當時公司資欠的薪水約剩十萬,但在去年公司狀況很糟,一直到現在我已經撐不下去了,累積欠資已經到二十幾萬了,於是我就向老闆提出要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等育嬰假結束後若公司也開始新案子我再回來上班,這段時間我也可以在家顧小孩和靠育嬰津貼過日子,一方面也是希望剩下的欠資可以等公司好轉後領回
但剛剛收到勞保局的通知得知公司從去年年底開始欠繳保費已達五個月,因此我上個月申請的育嬰津貼和勞保續保受到影響而未核發,我看了勞保局網站寫:"勞工朋友只要提出自行負擔的保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的相關證明"
但我不知道要如何提出?因為我從未領過薪資條,公司也已經整整三個月沒有發薪水,相關證明我要如何提出呢?
謝謝!
您好,個人從事金融保險業,但是我的工作不穩定,又有些身體中風疾病,因此都是兼職跑單,但是我在信貸協商金額是79萬每月8000總繳期數178期,但是我每個月固定還有房貸的負債10000,及勞工貸款3406及居家房租,養兒的安親費約零零種種共要4~5萬不吃不喝的開銷,而常常入不敷出,以現今的收入根本繳不起178期的信貸協商,而我找到了個25000的工作,我上次查過債權銀行居然還欠80萬,等於協商繳了多年已繳了30幾萬都是利息,根本沒捨麼還本金,我想請問律師們,我現在收入3萬月收及先生4萬根本入不敷出,不知未來工作薪資一定被銀行再進行強扣,連帶我勞保年資也有15年,其他影響還有我個人買的保險費未來到期怎麼辦??目前快40歲沒房沒車,二個小孩都是高額繳費的責任期,我到底該如何跟銀行表態我再協或是毀諾的部份,我不是不繳,銀行說再協或是調降利率期數都要薪轉財力!跟當時辦貸款一樣,就是工作不穩加上育兒才不夠,真我是不知如何所措,謝謝
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而即使就您提告之部分,雇主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則除非該案刑事部分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否則最終之結果都必須按照刑事法律處罰。
(依法只有可能因為處以刑罰而免去行政罰,不會因為遭行政機關裁罰而免除刑事責任)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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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在我10歲那年生下妹妹後旋即和父親離婚,離婚時父親給予妥善的贍養費及房產A,接著又因割捨不下感情持續經濟支援母親及提供台北市的房屋B供其居住長達10年(母親自己居住在B住所,收A的租金過日),最後因為一名男子介入,父親心碎斷了所有聯絡並將母親趕出B住所,爾後母親將房產A售出,買了更便宜的房產C,靠售價差額度日,時至今日年屆55歲仍從未工作過,生活費的來源靠兄弟姊妹的接濟(房產C過戶給她的兄弟姊妹共有,但仍讓其居住,兄弟姊妹們提供大約11年左右的房產等價經濟支援,預計11年到期後房子會讓她繼續住到老死,但就不再持續提供金援)
母親的大姐最近跑來找我告訴我,她幫母親規劃的勞保退休金,去年被當初介入的那名男子慫恿後,母親將其一次領出被將這筆錢借給該男子,有立借據,每月返還5000元,但幾個月前開始拿不出錢,又繼續問母親房產C是否可抵押借款,母親說已抵押給兄弟姊妹們,對方後來這個月有還了3000元,我想請問律師:
一、若該名男子名下無任何財產房產,該如何跟他討回這筆錢?因為想直接走法律途徑,但若他無任何資產,是否會白做工?有甚麼方法可行嗎?
二、母親本身患有多重精神官能障礙(憂鬱症躁鬱症恐慌症)致領有中度殘障手冊,若以此為理由,證明她是在不正常的狀態下去領回該退休金,這樣有辦法將勞保的退休金湊回後還給勞保局改為月領制嗎?
三、母親自小沒有撫養我和妹妹,若未來11年期限到了,他兄弟姊妹不再提供她金援,我和妹妹一定要撫養她嗎?我可以先告她當初遺棄就不用負責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