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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1 15:13

請問我去勞工局調解薪資職災的問題。

1.資方去勞工局要求我跟他私下和解請問如我跟他私下和解是不是公司就不會在勞工局留下紀錄了?

2.請問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職災費用,資方卻去勞工局反應我沒有拿出就醫證明和診斷書所以我才沒拿到理賠費用,我把資料和收據一律給資方了,請問我需要怎麼證實我給他資料或是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

3.請問我要求資方給予職災費用,我該怎麼去算給予的費用賠償?

請各律師幫忙,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1 15:32

您好,

 

1、如您已向勞工局申訴或檢舉,就會留下紀錄,如跟公司私下和解,通常會附加條件要求您向勞工舉撤回檢舉案。

 

2、通常給予對方之資料應均為影本,您應自行保有正本,若全都交付予公司,只能再向醫院請求提供收據。

 

3、公司應有位勞工保勞保,則應請求公司協助申請職災補償,若其無投保紀錄,則公司應按您可請求之勞保補償賠償給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了申請調解外,勞工局可能會進行勞動檢查,若查明確有違規之情形,還是會留下紀錄。 再去申請副本,重新提出申請職災補償。 職災補償金額,若是傷病給付可以參考http://www.bli.gov.tw/sub.aspx?a=%2b%2fK6Te6o%2bco%3d 醫療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8zdg9CX8WL8%3d 失能給付http://www.mol.gov.tw/topic/3070/14695/19459/ 另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但雇主可以要求扣除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給付之部分。
雲雲 105-06-29 11:54

律師先進您好

 

       去年七月公司曾已第三承攬商(主承攬、次承攬、第三承攬)承接某面板廠工程案,九月時發生職災事件,過程為次承攬監工帶領第三承攬商A公司人員進行鐵管開孔焊接時,因整條管線有鐵材及塑材銜接而成,而鐵工開孔時因熱源碰觸管內有機溶劑存留氣體導致管線氣爆,我司職員(第三承攬商B公司)因受管路碎片擊傷及化學品著傷,最後管理局以次承攬商管理不當了結本職災調查,公司有替傷職員申請職災給付及門診給付並依醫生診斷証明給予職員在家休養且每月給付全額底薪,因案發後2~3個月職員就一直避不見面也連絡不上,不接電話,不久後公司就收到調解函,職員向公司提出職災薪資求償,因職員求償二千萬求償金最終協商破局收場(當時有請次承攬商及第三承攬商A公司負責人到場),後續職員一樣失聯不予公司聯絡,只利用公司休假日至公司投醫生診斷証明,而診斷証明也只開到今年一月份後續就沒看到了,公司目前仍一直給付職員薪資,試問公司需一直再支付下去嗎?今年公司曾寄存証信函給予受傷職員現居地及戶藉地,但二地都拒收(存証信函主要是請職員要和公司聯絡),請問各先進公司該如何作為保護自己及權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9 12:57

您好,

 

1、所有支付予員工之費用均應留下憑據,未來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可予以扣除。

 

2、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應保留被退回之信件,因為其上會載明被退件之原因,未來可於訴訟上呈給法官表示對方惡意拒收;另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一樣有送達之效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雲雲 105-07-04 07:36

再請教陳律師

                 因該職員申請之醫生証斷書最後一次為今年一月份,就再也沒提出新的診斷証明於公司替為申請職災補助申助並失聯至今,試問公司是否仍需如往常提供該員月薪,或有其他因應措施,謝謝您

茹茹 105-06-23 10:24

舉例 甲先生在某公司上班不慎從重機械上摔落在地受傷骨折 然而住院開刀 至入鋼板 住院期間公司有拿職災住院單跟門診職災單 然後受傷療養期間一共6個月 受傷的半年期間無法工作在家休養 而醫生也開診斷書證明需專人看護1個月 休養半年  然後老闆像勞工局投保薪資是最低的20100 但實際薪資是5萬日薪月領的 也已經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勞保局負擔70%  算法不是20100x6=120600 120600x0.7=84420 以上是勞保給付的 而老闆不是因該照原領工資下去計算嗎? 50000x6=300000 300000-84420=215580 以上不是老闆因該補償員工的薪資的嗎? 但是月領的薪資袋 都沒有留著 這樣可以請公司會計開一張薪資證明嗎? 工作不慎受傷 員工有需自行負擔的責任嗎?  因為公司有投保某家保險的雇主意外責任理賠專員打來說 我們也須負擔受傷的責任 還說什麼責任歸屬的? 會受傷也是因為照老闆規定的事項在工作 才不慎受傷的? 這樣我們還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而受傷老闆不是要負擔我們薪資的補償跟醫療.跟精神慰問金嗎? 我們像老闆要求薪資補償.看護費用.精神慰問金這樣要求很過分嗎? 結果公司投保的雇主意外責任險 只說要賠10多萬而已 這樣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3 10: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分為勞保給付、勞基法之職災補償及民事賠償責任,三者有重複的地方、要件也不相同,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2、另外,倘若雇主有過失的話,應該於6個月內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葉子 105-06-02 09:42

各為律師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以於台大醫院鑑定傷害部分但未來需要請醫生怎樣的開診斷證明呢?我現在都是用健保身分就醫另外在申請勞保職災免部分負擔核退,再把部分負擔的前申請回來,但是現在公司有給我職災單就醫可以直接免部分負擔,例如台大就醫原本460,現在只要100,收具也只有100,請問我要繼續用健保身分就醫,還是使用勞保身分?

問題一:若因為勞保免付的醫療費用,加害人要賠償嗎?

問題二:

勞保醫藥費部分是否有上限?有的話是以什麼為判斷標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2 10:52

您好,

 

1、您因勞保而免付之醫藥費,自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只能請求您實際有支付之醫藥費用

 

2、勞保支付醫藥費並無上限,只需在繳費後六個月內備齊文件申請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葉子 105-06-02 11:5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問律師 有實際的條文或法院判決可以參考嗎?

 

1、您因勞保而免付之醫藥費,自不得再向加 ... (恕刪)

偶然 105-05-18 01:27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以下是公司對父親的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存證信函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速向公司提出存證信函反駁。

2、日後勞工局改認定,可以要求復職,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NSB 105-05-01 21:26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以書面申請,被拒後即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求,至於求償金額,則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FA 105-05-01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

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Queeny 105-03-29 15:22
車禍但最終被公司資遣車禍肇事者也未給予任何賠償,目前已到民事訴訟,試問是否有相同類似的案例?職災尚在治療期間被資遣,是否可加以向車禍肇事者求償

你好: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若無上開情事,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若係雇主違反勞動法令終止勞動契約,此部分損害與肇事者之侵害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若係造成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可以勞動力減損或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惟此部分與雇主是否終止勞動契約無關。 因車禍導致無法工作(診斷證明書上必須有所記載),薪資損失部分原本就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資方解僱可能會有所違法,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另若因車禍而受損失,則可以向肇事者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顯 105-03-24 10:21

請問公司沒有幫員工加保勞健保,可否用團保來低充事故發生時的賠償金,如果可以,是否在員工進公司時,需要請他們簽屬類似公司團保用途:告知如發生事故此為公司醫療補助, 傷亡撫恤, 職災補償的目的而加保的責任險,以防止偶後發生意外公司能降低損失.感謝大大們幫小弟解答了

105-03-10 16:01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個問題想要做個釐清,我在公司上班時,因為工作發生意外,經由醫生判定後需要休養二個月無法工作,原本公司不給我公傷假的工資(薪資)補償,所以我自己去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然後公司才幫我寄去給勞保局,今天回去跟公司拿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的30%,然後我跟公司討論了我的公傷假問題,公司卻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兩個月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在必要給我那公傷假兩個月的工資(薪資)了。 我想問... 1:我那兩個月的公傷假工資和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否有衝突,是否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公司就能抵消不用付給我那休養兩個月工資? 2:公司跟勞保局申報的金額跟公司給我的契約薪資金額不一樣,造成我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少領了又該如何是好?
105-03-09 22:27
律師你好,我因前僱主要求出公差時在102年2月6日發生車禍,我是直行車卻因為小路衝出一台機車煞車不及而撞上導致脊椎骨折,當時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通過,但前僱主在休養期間一直惡意刁難辱罵等等,我在102年7月17日受不了而離職,而後因為薪資短少問題,還有醫療費用僱主都未支付有到勞工局開調解。而最近於104年5月15日開刀,也因為同一疾病因素再次申請職災傷病補助通過且至今尚未痊癒。 想請教律師,105/05/15開始申請職災的醫療費用薪資部份可否向前僱主請求補償?

你好: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勞動基準法第61條定有明文。 102年發生職災你現在請求,雇主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你離職前之原領工資(此部分雇主尚可主張扣除勞保職災保險給付部分)。
柔柔 105-03-09 13:09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是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您好: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就原領工資為補償,而原領工資是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之薪資,是雇主應就勞保給付不足之部分加以補償,應以您之認定較為準確,但不能工作之日數則可能會有爭議,建議持相關文件尋求律師協助。。

柔柔 105-03-09 12:43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事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105-03-04 18:36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個問題想要做個釐清,我在公司上班時,因為工作發生意外,經由醫生判定後需要休養二個月無法工作,原本公司不給我公傷假的工資(薪資)補償,所以我自己去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然後公司才幫我寄去給勞保局,今天回去跟公司拿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的30%,然後我跟公司討論了我的公傷假問題,公司卻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兩個月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在必要給我那公傷假兩個月的工資(薪資)了。

我想問...

1:我那兩個月的公傷假工資和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否有衝突,是否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公司就能抵消不用付給我那休養兩個月工資?

2:公司跟勞保局申報的金額跟公司給我的契約薪資金額不一樣,造成我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少領了又該如何是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4 19:24

您好,

 

1、雇主替勞工投保勞保支付費用,是以您既已提領之勞保職災給付,則您公傷假之薪資就必須扣除這筆勞保金。

 

2、針對公司高薪低報之情形,可要求公司補足差額,並可至勞工局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可向雇主請求必須之醫療費用及二個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你實際的薪水),但雇主可主張扣除勞保職災傷病給付部分之款項。 雇主高薪低報已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可提出刑事告訴,並向勞保檢舉民事上可請求損害賠償
ellie 105-03-03 23:23

您好  

我男友做內場廚師,前幾天不小心燙傷女服務生同事,二級燙傷

受傷後餐廳老闆娘帶她去看中醫,無健保,這幾天才意識到去大醫院申請診斷書以申請職災和索賠,前提餐廳廚房窄小,男友活動力有限因而不小心燙傷同事,男友自認是廳業者需負責任大,也去勞保局求證說他不需負任何責任,現在對方認為男友逃避責任要控告業務過失傷害,試問是否真的負全責?因為真的不是故意,也和對方表達我們的善意,是否對方能夠對我們予取予求呢

你好: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可持續與對方溝通協商,請對方撤回告訴。 民事部分對方有過失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小黃 105-02-20 10:51

您好:

       以下有幾個問題請教:

       1.職場暴力能算職災嗎?員工之間鬥毆(有受傷)  若歸屬職災沒住院是否           就不用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2. 非屬因工作受傷之期間是否需要給予傷病給付?

        以上兩個問題麻煩了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0 15: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因為工作而受傷,才會有職業災害,反之則否。必須釐清暴力事件原因、事件經過等,不能一概而論。

2、倘若非屬於職業災害,只是在公司受傷,仍無法請領傷病給付。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0 16: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為對方攻擊您受傷,如監視錄影畫面及驗傷單,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0 18:33

您好,

 

1、一般來說職場鬥毆受傷,很難認定為職業災害。

 

2、既非職業災害,就無法請求公司給付任何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卡特曼 105-01-29 18:45

已申請職災補助也向勞保局詢問狀況

還有問過律師事情經過狀況是可申請的

但傷病單資料交給公司卻推托說只有車禍才能申請

最後認定的應是勞保局吧~

如果公司不給蓋章我就不能申請職災嗎?

如果公司一直這樣我是否可到哪勞工局申訴或提告民事訴訟嗎~

公司違法勞基法會有什麼處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若公司一直不願申請,則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向公司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9:36

您好,

 

1、公司可能沒有幫你保勞保,所以才會推拖,可以向勞工局檢舉之,會對公司處以罰鍰。

 

2、另可對公司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9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勞工局申訴,若雇主仍無意處理,再委任律師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eresa 105-01-25 22:32

您好,我因不知法規和自己的權益,於104年9月中被前老闆逼迫自己簽下離職單!

您好,我因不知法規和自己的權益,於104年9月中被前老闆逼迫自己簽下離職單!

但在職前,我本人曾經發生職災,當時,老闆未幫我報職災,但有給予醫療費和工資,但是,不料最近職災發生處舊疾婦復發,需要再復健醫療。

另,我離職後,被同樣的離職同事告知,前老闆以多報少,替所有員工以多報少投保。

所以,以上問題,請問您,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賠償嗎?

我能再要求資遣費嗎?

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職災復建費用嗎?

但在職前,我本人曾經發生職災,當時,老闆未幫我報職災,但有給予醫療費和工資,但是,不料最近職災發生處舊疾婦復發,需要再復健醫療。

另,我離職後,被同樣的離職同事告知,前老闆以多報少,替所有員工以多報少投保。

所以,以上問題,請問您,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賠償嗎?

我能再要求資遣費嗎?

我能向前老闆要求職災復建費用嗎?

卡特曼 105-01-21 00:18

在公司工作時間,另一位同事因不滿他的工作

想和我的工作交換,我是跟他說公平分配一人一半

也是出自於禮讓,但他竟得寸進尺~

辱罵我後又出手打人,我並未還手。

但他出手太重打傷我,在公司主管面前,也在公眾工作場合~

我已休養一個月但我想申請職災,想請問律師

這件事主因在於工作上的問題引發的糾紛

是不是可請領職災傷病補助?

這起事件是算職業災害嗎?

勞工職業災害之成立,必須符合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個要件。所謂業務遂行性,係指職業災害必須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所謂業務起因性,係指職業災害必須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的潛在危險之實現畫。

你的情形係在執行工作中,因為同是不滿工作分配的內容而被毆打,你受傷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且係因為公司同事違反工作規則或保護勞工的法令而受到傷害,應符合上開要件,屬於勞工職業災害。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馬 105-01-15 10:37
工作場合(國際線船舶)作業的時候 由於同事操作機具噴射出金屬碎屑 不慎被風吹入眼睛並造成傷害(2015年4月) 受傷那側眼睛已經被判定無法回復視力(有診斷書,保險理賠) 想知道使用民事向該同事訴訟 還是要用職災對公司訴訟較能保障權益? (公司曾保證會給予內勤工作) (目前每個月仍有領取勞保職災及公司保險理賠)
小馬 105-01-14 22:00

本身為船員(台灣公司)

2015年4月中在船上工作的時候(權宜船)

由於同事操作不慎

金屬屑不慎刺入左眼並造成傷害

目前靠公司保險及個人保險cover手術費用薪水

也有領取勞保局的補助

但是受傷眼已經被診斷失明(保險公司已核保)

請問如果要面對未來可能產生的訴訟

應該使用民事對該同事求償

還是用職災的名義向公司求償呢?

因為完全不懂法律

希望在此能獲得幫助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4 22: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釐清公司有無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包含安全設備、教育訓練等,倘若有,則可以要求公司一起負責。

2、可以先等勞動檢查報告,倘若公司有疏失,可以連同負責人提告業務過失重傷,之後可以提起民事求償訴訟

3、此類案件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朝職災去主張,若要對僱主提出傷害告訴,則應於六個月提出,而民事損害賠償也不要超過二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往職災方向請求,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殘廢補償等。

rainie6818 105-01-08 18:58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們就職的A公司(飯店業)被同地址不同樓層的B公司(飯店業)買下全數股份..負責人已更改為B公司董事但公司抬頭統編皆存在!舊雇主及新雇主皆未按照規定時間內預告..直到某天突然正式交接員工才知道公司已經確定被B公司買下!當B公司來跟員工談的時候說道:現階段我們還是在原公司上班但過年後我們就職的公司就不會再有櫃檯只剩下客房部分!全數員工必須到B公司所在樓層工作且上班時間也從8小時改為8.5小時..且無法給予正確時間告知哪時候需到B公司上班!因條件不明以及有意變更勞動契約所以我們所有員工皆不同意留任已寄送存證信函請雇主付資遣..

但其中有二位較資深且年長的員工在104年年中時已把勞保退保開始領退休金.有保職災..但人從未離開過公司還是繼續任職請問這部分還可以領的到資遣嗎?年資部分會被中斷嗎?例:96/3/1開始任職在104年6月將勞保退保開始領退休金但人到現在還是在公司上班!請問這樣會影響員工跟雇主申請資遣的權益嗎?

另外如果公司在投保勞保部分有高薪低報的情形請問公司會如何被罰款?罰款部分是公司繳給勞保局還是繳給勞保局外還要繳給員工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8 21:02

您好,

 

1、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就有年資累計之計算,與是否退休過無涉。

 

2、只要是依據勞基法第17條、20條等等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員工,均得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3、可向勞保局、健保署檢舉公司高薪低報之情形,相關單位會對公司處以罰鍰,該罰鍰係給付予行政機關,不是給員工,員工得另向雇主請求償還低報之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innie 105-01-07 17:18

情況如下 :

  本人騎車於上班途中自己摔倒造成肩峰鎖骨脫位(已開刀)

我問公司這能不能申請職災,公司回覆有付我全薪所以不能請職災

如果我堅持要申請的話公司只會付我半薪,而且職災給付也只會給付我

半薪的70%

請問大大,公司說的是正確的嗎 ?

我應該不申請職災或者是申請職災比較好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7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說的是錯誤的,您會獲得勞保給付,倘若不足的部份,必須由公司補足,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之後還可以提起訴訟

2、且除了薪資之外,依據傷勢還有別的給付,您可以直接洽勞保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innie 105-01-08 07:11
律師您好,想再請問律師的是我上班途中自己騎車摔倒, 沒有請警察來量也沒有證人,請問這樣職災申請的過嗎 ?
JOY 105-01-07 09:15
103年3月到職、7月職災、至今仍在治療。 104年10月已申請失能給付核准為第9級。 公司薪資低報未補償失能給付差額、已調解調解不成立。 再來要申請法扶、要提告民事「勞動力減損」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

 您好,

一、公司勞保低報的部分,損失部分可以一併請求雇主給付。

二、職業災害勞動力減損部分,要有醫院鑑定報告看看減少多少,期間大約多久,最多可以計算到退休年齡(65歲)。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只是許多律師在計算此的時候忽略了一些細節,在找律師時請問詳細一點。

三、以上未盡事宜,或是想要當面免費諮詢,歡迎來電。

JOY 105-01-06 21:53
103年職災、至今仍在治療。 104年已申請失能給付核准。 公司薪資低報未補償失能給付差額、已調解調解不成立。 再來要申請法扶、要提告民事「勞動力減損」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想指定律師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 在桃園。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07 09:00

您好!

如果有需要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指定本律師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2-07 20:56

您好,家父於102年10月間發生職災,為腦出血,期間併發癲癇及水腦症,期間公司依法給予工資補償及醫療補償,而我們也曾詢問過未來兩年期滿應該如何處理後續之問題,惟公司負責人表示現在為休養期間,這些事情以後再談,治療期滿申請失能補助為第13等級之職業傷病,104年10月底,該公司發函告知家父回公司上班,惟公司地址與住家為不同縣市,前均居住於公司,現公司告知公司已經無宿舍,考量家父無交通能力之下,公司亦告知我們可討論後續補償事宜,告知其我們希望之補償金額後,公司復來函告知我們請求的金額公司無法接受,並且告知家父於前次發函後皆未上班,請問現在若是要與公司妥善談論後續補償,應有何做法較為適切?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7 21: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是要詢問那個部分,職業災害補償權還是遭到違法調職?

2、職業災害請求權受有兩年的限制。要看您家父可以請求的範圍,目前還有哪些還沒請領的,請詳述。

3、調職的部分,除非勞資雙方有協議。否則勞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違法解雇,可以要求回復職務或是請求給予資遣費,並且可以提起申訴。

104-12-07 21:5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是要詢問那個部分,職業災害補償權還是遭 ... (恕刪)

1.目前公司與家屬均傾向家父不回職場上班,惟公司來函告知可以上班,但是依現在的情況,公司亦了解家父無法自行上班,所以依照這個情況,我們是否應該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較佳?

2.目前公司有給的部分是工資補償跟醫療補償,只是若是家父無法回職場的情況下是否公司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公司現尚無違法解僱,不過之前有拿一份自願離職單請我們簽,但是我們並沒有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OYO 104-11-27 17:17

想請教上班途中行人不在斑馬線上(離斑馬線約兩公尺)遭對相左轉汽車撞傷開刀住院,在勞保的認定中是否為職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7 17: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是上班途中,不論該車禍事故責任為何均屬於職業災害。

2、職業災害之勞保給付,不以無過失為必要。

3、倘若勞保局拒絕給付,可以申請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YOYO 104-11-27 17:4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是上班途中,不論該車禍事故責任為何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應!

鍾孟杰 (鍾律師) 104-11-27 17:50

您的情形尚未被排除在職業災害範圍(參見勞工保險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故仍算。

琳那 104-10-06 01:16

各位律師好,我想詢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有關職災補償的問題

一:父親因職業病腦出血,就事發到現在以有一年多了,公司未給予補償,並解雇及退保,人以癱瘓,插管住安養中心
現在我手上有:雇主寫的員工離職申請書(申請書我們沒簽名)
父親公司所屬主任寄的解雇的存證信函給我,父親主任致電給我時我有錄音錄音檔(內容有說如再用書面往來,我們也拿不到錢之類的話),法院監護宣告
職業傷病門診中心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勞保局認定職業傷病的公文,勞保局失能認定3級公文,以及勞保投保明細
(高薪低報)月薪32150報20100元
二:今年10月1號到勞工局調解,調解不成立,我的訴求主張還有求償金額完全是職災個管員幫我們寫好的,資方當天去的不是老闆是寄存證信函給我的主任
他們的主張是:
1:父親向公司員工借錢,承諾每月發薪日返還(借多少沒說)
   法院要求扣款1/3(有執行書)
   但我有查證過銀行說父親早在94年就清償完畢了
2:沒要求員工或超時工作,是父親自己工作結束未立即打卡下班在公司逗留
且父親騎上快速道路並非一次,公司說有警告多次,出事當天是經通報,由警方回到派出所的,所以不是職災,不想賠

請問現在這樣調解不成立,上法院提告,父親又無法辯論,這樣法官會相信公司那邊的說詞嗎?且調解時主席跟調解委員後來有說他們自己要舉證了,後來又說他們不知道這是職災不知到賠多少,說我們的金額太高,我要公司出席的開價,又說公司資產才300萬,無法作主,要回去報告老闆,主席跟調解委員要他請老闆出面處理不要躲著,到現在也沒給我們電話
如真的走上法院,我還需要哪些證據,我不敢期望我們一定會勝訴
我們沒有資力請律師

想請各位律師給予建議,我們這樣能拿到錢嗎?

謝謝律師抽空看完敘述

你好:

勞動部已經擴大補助勞工訴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指派扶助律師,把完整資料跟律師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Tommy 104-09-23 19:01

想請問 

爸爸前幾日因職災過世,因工作才第三天,雇主尚未幫爸爸保勞保,勞工局告知我們可依勞基法第59條與雇主索賠45個月平均工資補助 爸爸工作內容是拖板車司機,老闆表示當初談一趟為800元
我自己大約算一下800*2(假設一天兩趟)*22(一個月工作天)*45=1584000 與雇主表明後,雇主表示我爸爸是臨時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不能這樣算...
請問 1.我們還有什麼權益可以與雇主爭取?? 2.是否如老闆所說,臨時工不可以這樣算??那該怎麼算...
附上勞基法第59條條文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基本的勞雇責任,倘若死亡事故雇主有責任的話,會另外有業務過失致死或是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2、是的,不適這樣計算的,以任職六個月的薪資計算平均薪資,然後才依據勞動基準法計算。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臨時工假設每次工作領1600元,你父親工作3天,平均工資應為【(1600 x 3) ÷ 3】x 0.6 = 960 ,所以月平均工資為960 x 30 = 28800;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雇主應給予28800 x 45 = 1296000元。 雇主未投保勞健保造成勞工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第2項)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第3項)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第4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還是可以請領死亡補助,但是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們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