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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 104-01-10 19:31

故事是這樣....因為我沒有收到商品已到達便利商店訊息,導致商品被退回賣家那。在103/01/09 晚上9點19分收到賣家訊息,他通知要我負責來回運費80元,我不是惡意不取貨,是我真的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為何我沒收到訊息通知,卻要去負擔這筆運費,我並不是故意不取貨,我在這賣場,買了這麼多東西,也在其他平台賣場買過東西。

從來沒聽說過要由買家我來負擔這運費,原先我是想說要匯款80元運費給對方,可是後來收到對方恐嚇威脅,並且要告我!試問我國哪一條法規規定要買家我負擔這款項,因為他的恐嚇造成了,我心裡的不舒服,現在我已經不想買這個賣家任何東西了!睡覺時闔眼賣家言語威嚇字眼一直在腦海迴繞,根本無法入睡,因為這造成我身心靈受損,壓力纏身產生恐懼。


賣家搬出刑法355條,並說大家法院見....  

請問這條法律是保障我們消費者還是讓部分賣家仗勢欺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不致於會成立詐欺罪,而若對方是威脅要提告,則尚不會構成恐嚇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0 22:58

您好,對方之行為不會構成恐嚇罪。

橘子 104-01-10 19:29

故事是這樣....因為我沒有收到商品已到達便利商店訊息,導致商品被退回賣家那。在103/01/09 晚上9點19分收到賣家訊息,他通知要我負責來回運費80元,我不是惡意不取貨,是我真的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為何我沒收到訊息通知,卻要去負擔這筆運費,我並不是故意不取貨,我在這賣場,買了這麼多東西,也在其他平台賣場買過東西。

從來沒聽說過要由買家我來負擔這運費,原先我是想說要匯款80元運費給對方,可是後來收到對方恐嚇威脅,並且要告我!試問我國哪一條法規規定要買家我負擔這款項,因為他的恐嚇造成了,我心裡的不舒服,現在我已經不想買這個賣家任何東西了!睡覺時闔眼賣家言語威嚇字眼一直在腦海迴繞,根本無法入睡,因為這造成我身心靈受損,壓力纏身產生恐懼。


賣家搬出刑法355條,並說大家法院見....  

請問這條法律是保障我們消費者還是讓部分賣家仗勢欺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不致於會成立詐欺罪,而若對方是威脅要提告,則尚不會構成恐嚇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0 22:29

您好,不會有恐嚇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0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11 17:06

如果對方只是揚言提告,並不會構成恐嚇的情形,但至於對方要提告刑事責任者,威嚇的意義居多,您的行為應不致於構成犯行,供參。

橘子 104-01-10 19:16

故事是這樣....因為我沒有收到商品已到達便利商店訊息,導致商品被退回賣家那。在103/01/09 晚上9點19分收到賣家訊息,他通知要我負責來回運費80元,我不是惡意不取貨,是我真的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為何我沒收到訊息通知,卻要去負擔這筆運費,我並不是故意不取貨,我在這賣場,買了這麼多東西,也在其他平台賣場買過東西。

從來沒聽說過要由買家我來負擔這運費,原先我是想說要匯款80元運費給對方,可是後來收到對方恐嚇威脅,並且要告我!試問我國哪一條法規規定要買家我負擔這款項,因為他的恐嚇造成了,我心裡的不舒服,現在我已經不想買這個賣家任何東西了!睡覺時闔眼賣家言語威嚇字眼一直在腦海迴繞,根本無法入睡,因為這造成我身心靈受損,壓力纏身產生恐懼。


賣家搬出刑法355條,並說大家法院見....  

請問這條法律是保障我們消費者還是讓部分賣家仗勢欺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不致於會成立詐欺罪,而若對方是威脅要提告,則尚不會構成恐嚇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4-01-11 16:53

 本件只是一般糾紛,雙方都沒有權利提告刑事,

對方引的法條是亂引的,對方也不可能為了80塊提告民事,不用過度擔心

 

鄭小姐 104-01-10 11:50

您好

我司於購物平台中已主張僅供批發屬B2B模式,提供之價格即為批發價

有其批發的退換貨相關規範

但客戶購買後仍連繫客服本身為自用消費者要依據消保法七天無條件退貨

是否可告知下單即表示為批發客戶不屬B2C不適用?

 

消費者申訴消基會為不知情下購買批發商品,但我司商城到處都有明確"批發"二字且購物說明也有告知為批發B2B性質,是否足夠表明可不予理會、不參加協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0 1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非消費關係,並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倘若確實於平台上盡告知義務),但是建議還是應該要參與消費調處,避免遭主管機關給予不利益處遇。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鄭小姐 104-01-11 07: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熱心回覆!

鄭小姐 104-01-11 07:5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熱心回覆!

張小姐 104-01-09 16:26

律師你好:想請問日前我在一購物平台上有消費糾紛,我到貨七日內在網站要求退貨對方不予理會,於是我留言對方不負責任。對方寄存證信函揚言提告我因不實毀謗致使他網站停止販售的相關損失,想請問如果我在購買當時對方是己停業公司,卻違法繼續使用公司名稱進行銷售事實,那他告我的罪名是否成立?

您好,若您所述非關他人私 德,且與事實相符,初步分析不構成誹謗罪,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9 20:21

您好,對方難以舉證損害之因果關係,可不予理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9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仍負有相當程度之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家弘 104-01-09 15:09

律師 先生小姐 你好 !

本人在露x平台 向賣家購買了,BIRD 不鏽鋼白鐵三段鎖

(客製相同鎖頭2組價錢400x2=800元,另改工錢鎖頭需加100元)

12/25已超商900元取貨付款 ,沒想到買到尺寸不合,想跟賣家退貨,電話中講了很久,

說公司規定鎖頭一出貨,一履不退換貨!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謝謝

以下是對方內容!請看

定製商品是我們接受您的定單才請工廠製作的
並非經常性銷售產品
法律顧問主張我們是不需要退貨的

我國司法實務曾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消上字第4號判決對於消費者依商品型錄訂製之情形,認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茲摘錄其判決內容如下:「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規定之立法,係因郵購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乃採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受商品後七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之機會,依上開立法理由,郵購買賣係企業經營者就其現有商品以廣播等類似方法,利用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之機會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至需特別訂製之商品,縱然企業經營者將以前類似商品之圖片刊載於型錄、報紙、雜誌等,使消費者產生購買之動機,進而要求企業經營者比照該圖片為其特別訂製,即非屬郵購買賣,無消保法第十九條任意解約規定之適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9 22: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律見解頗有見地,不過應該只是個案,尤以就您所述的狀況僅為尺寸問題,並不完全屬於客製化商品,建議還是可以向消保官提出消費調處。

家弘 104-01-08 20:09

律師 先生小姐 你好 !

本人在露x平台 向賣家購買了,BIRD 不鏽鋼白鐵三段鎖

(客製相同鎖頭2組價錢400x2=800元,另改工錢鎖頭需加100元)

12/25已超商900元取貨付款 ,沒想到買到尺寸不合,想跟賣家退貨,電話中講了很久,

說公司規定鎖頭一出貨,一履不退換貨!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謝謝

以下是對方內容!請看

定製商品是我們接受您的定單才請工廠製作的
並非經常性銷售產品
法律顧問主張我們是不需要退貨的

我國司法實務曾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消上字第4號判決對於消費者依商品型錄訂製之情形,認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茲摘錄其判決內容如下:「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規定之立法,係因郵購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乃採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受商品後七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之機會,依上開立法理由,郵購買賣係企業經營者就其現有商品以廣播等類似方法,利用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之機會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至需特別訂製之商品,縱然企業經營者將以前類似商品之圖片刊載於型錄、報紙、雜誌等,使消費者產生購買之動機,進而要求企業經營者比照該圖片為其特別訂製,即非屬郵購買賣,無消保法第十九條任意解約規定之適用。」



蠟筆 104-01-07 14:17

您好,我本身在經營網路拍賣販售觀賞用植物,近日有一位買家,在奇摩拍賣跟我下標了數項商品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結果卻惡意不去領取,長達一週的時間中(超商取貨一週的時間可領取,一週過後未領取會退回),我打了將近十通的電話給他,他一開始說工作忙會去拿,後來幾通卻越來越敷衍,到後面甚至直接掛我電話,或是拒接轉語音。一開始寄出時,因適逢元旦連假,我還特地打電話問他要不要上班日再幫他寄,怕他出去玩沒辦法領取,他還跟我說他會去拿,結果去依然隨意棄標。

期間我電話告知,植物不是硬體,是會死亡的,如果你臨時不想要也沒關係,先幫我去取件回來,我請黑貓過去收,運費我自己吸收也沒關係,因為那個是生命,我不是在乎那一些些運費。可是即使這樣,他還是惡意不去領取,結果回來植物都死亡了,我也沒辦法繼續賣給下一個消費者,運費和植物損失了好幾百元。只是重點不是在金額多寡,是他的態度真的惡劣到不行,我想請問一下,他這樣的行為,是否適用《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這跟新聞偶爾有報的,有人惡作劇訂購大量披薩或便當,卻不付錢的意思是否一樣?我是否可以去警察局提告呢?感謝律師的回答。

附註:通聯紀錄我都有拍照留存,植物死亡的照片也有保留,拍賣上面也有他的棄標和超商未取貨的紀錄證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06 14:11

      對於近年來正夯的醫美產業而言,醫療器材廠商(以下簡稱儀器商)居於該產業上游之位置,其透過網路、醫學會及召開記者會之方式散布儀器效果之資訊,而衛福部藥事署(即前衛生署)為了規範儀器商招徠業務之行為,藉由藥事法第66條規定使藥商及儀器商刊播藥物(依藥事法第4條之定義:『藥物』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廣告前,應將廣告內容所露出之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主管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刊播。(按,藥事法第66條之合憲性曾受質疑,然大法官會議已以釋字第414號解釋宣告其合憲)。然而針對須由專科醫師操作之醫療儀器,即便在送審通過後,亦僅得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上,此部分牽涉藥事廣告為商業訊息之言論,其自由流通受到限制,則為本文關注重點。

 

      按,依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實務上則藉由「跨媒體審查」之方式,大幅擴張「藥物廣告」之認定範圍,依前衛生署藥字第0950333455號函釋示「鑒於近年廣告行銷笨略多樣化,跨媒體之廣告模式日益繁多,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同一藥物以配套方式不同媒體刊載廣告,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之定義者,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是以,即使在平面媒體上刊載「今天上班有精神嗎,○○○(儀器商或藥商)關心您!」藉由上述跨媒體審查原則,儀器商若有在其公司網站上揭露相關醫療器材之資訊與效能,亦有被視為藥物廣告之虞,理由是其「整體效果」仍達藥事法第24條藥物廣告之定義。又,儀器商如有於接受採訪或報導時,明示、暗示或影射器材療效者,依藥事法第70條之規定,亦一併視為藥事廣告。這則函釋使得凡係儀器商所做之刊載之廣告幾乎皆不見天日,所以在實務的操作上,醫療診所可以刊登所謂的「產品及療效」之廣告,但是儀器商卻不得刊登含有藥物品名及/或效能之廣告,其立法目的係為了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著想,使消費者不易接觸到該等消費資訊,在無醫事人員的協助下沒有任何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之空間。

 

      然而這樣的規範及控管制度同時也是對於藥商與儀器商言論自由基本權的限制,且無論該言論之內容為何,一併打入冷宮,使儀器商無法直接對消費者作任何關於醫療儀器的資訊傳達,這樣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瑕疵,甚可能有違憲之虞:

 

      一、查,商業性言論不應只是商業活動的附屬,而是重要的資訊來源,然儀器商較醫美診所而言,其擁有自研發、設計包括臨床試驗階段所有研究與製程之文件、專利與技術,作為一個資訊提供者,其得提供第一手且更貼近真實的資訊,且專業資訊紮實,若箝制其言論自由將可能反而對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而醫療社團法人之複合型診所則係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傳達的資訊皆以招徠消費為目的,因此廣告內容可能會隱藏某些事實致構成誤導的可能性大增。當然換而言之,所有的廣告皆有可能構成誇大不實與誤導,(此部分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保法第24條之問題,在此先略過),但就資訊提供的精準度而言,如真係以消費者的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又何必讓消費者處於黑暗之中,而讓國家基於父權主義之心態代替消費者決定應該接觸或不應該接觸那些資訊!

 

      二、藥事法第67條的管制言論措施,並非對商業性言論自由的最小侵害手段,事實上已逾越必要程度而有違憲之虞:

 

      以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檢視商業性言論之管制所適用之審查標準,管制商業性言論之目的必須符合重大之公益目的,手段則必須合理、適當。而藥事法第67條之制定,規範儀器商之言論自由,使儀器商幾乎不能做直接對消費者端之資訊傳達,其管制目的縱然係為符合重大公益的目的,使消費者之健康不致因錯誤的選擇(選擇了不適合自己需要的醫療儀器)而受到損害,但藥物廣告只能刊載於學術期刊上是否為最小必要手段,則有爭議存在。事實上,如果限制醫療儀器的銷售模式即足以達到規範目的時(例如須醫生操作之醫療器材僅得銷售與醫事專業人員或診所時),又何必嚴格禁止儀器商對消費者的廣告媒介。又或者在藥物廣告下方加註警語標示,例如:「本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服務,請洽各專業醫療診所。」即足以提醒並指引消費者至醫療診所諮詢相關服務,則隨著現代消費者意識高漲,對於資訊的需求及判讀能力皆較以往更甚、其判別力更強,則如同釋字第414號解釋所稱「廣告係在提供資訊」則限制廣告之媒介自應符合比例原則。倘以限制商業交易模式及加註警語標示的目的即足以達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目的時,實毋庸以藥事法第67條全面封殺儀器商對消費者傳播資訊之途徑。

 

      綜上所述,由於前衛生署所作成之藥物廣告「跨媒體審查」之審查標準,導致藥商及儀器商幾乎無法作任何B to C (business to customers)之廣告,其揭露資訊之途徑受限,然而一方面卻反使消費者不易取得第一手、最專業之資訊,而儀器商僅得以藉助某些醫美診所露出產品資訊,使得儀器商揭露相關資訊時必須與醫美診所妥協或受其牽制,本文認為,此並非消費者之福;相反地,確保消費者之「知的權利」始為現代民主國平衡基本權衝突時之正確作法。

 

 

陳威齊 104-01-04 11:52

Dear All

日前爺爺因年紀大且行動不便,所以向勝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申請了一名印籍外勞(以下簡稱甘地),業務人員為陳姓仲介(以下簡稱陳),後來家父也因為腦血管疾病造成全身癱瘓,家父病後原先是家人自行照料,沒多久,爺爺辭世了,因此甘地我們續聘轉為照顧家父,因為甘地來台工作的約期將近屆滿,故讓甘地先行回印尼,仲介也允諾一個月後會再把甘地辦回來,仲介要我們多花一些錢先辦個非法的外勞先頂替使用,但這名非法的外勞並不專業,而且非常之懶散,期間有向陳表示該名外勞不適用,請他更換,但陳並未積極處理,有天因為外勞的疏忽,家父從床上跌下,造成前額撕裂傷,也縫了八針,把這訊息告知陳,希望可以為我們換個外勞,陳也表示甘地快可以回來了,為了等甘地回來,我們也是任氣吞聲,一個月時間到了,還不見甘地消息,於是詢問陳,陳說因為甘地沒有辦續聘,所以回台時間會延遲,且不確定何時會回來,後來跟我們說2014/10月中可以回來,但時間到了,又是另一個藉口,於是又口頭允諾說2014/12月中一定可以回來,前幾天,這個懶散的外勞說要請假,如果不讓他請假,他就不做了,後來陳說會帶一個臨時的來替換,2015/01/03外勞請假的時間到了,是說晚上七點半要離開家裡,且陳也允諾會帶另一個外勞過來,一直等到九點多,打電話給陳,他沒有接,我們全家一直等到凌晨1點多,電話也打了差不多上百通,一直沒有回應。隔天要上班的我,當天晚上也是整晚顧著父親。

隔天一早,陳回電了,說他臨時無法調度人員,而且前晚六七點他就睡著了,所以沒有接電話,於是我問他為何如此不負責任,陳竟然說我們要是不滿他,可以把甘地的申請文件拿給我們,要我們自己去辦,還說1/9前甘地就可以回來,不然我們自己去辦,就不用看他臉色了

以上是申請外勞過程發生的不愉快,請問各位,我現在有辦法依循法律程序讓陳不再利用自己的專業壓榨消費者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1-04 12:43

您好:

1.請先檢視您與仲介公司間簽的契約,如有符合違約條款之情事,可先依約請求。

2.另可依民事法律關係,向仲介公司以違反委任契約請求賠償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 歡迎來所指名本人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4 15: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是當初與陳姓業務所簽之契約如何規定,若陳姓業務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ophie 103-12-28 18:25

想問關於英語補習班解約問題! 從去年102年8月31日開始 每月都要繳信用貸款三千 後來從今年年初開始都沒去上課 因此想把合約解除 但補習班卻告知如果要解約 要多繳什麼費用 而且說不能解約 補習班也說這合約你能終身上課 ,但是如果倒閉不就是消費者自認倒楣嗎? 想請問已經沒使用此商品 合約難道不能終止解除嗎? 也不想再每月繳信用貸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8 1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回歸您所簽立的契約內容判斷您的自身權益。

2、建議可以備妥契約書向消保官請求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小柏 103-12-28 03:40

我是在某通訊行工作,在本月月中時,有朋友找我買手機故我將價錢壓低賣他,並在別的CASE中挪用佣金轉成禮卷1500補再朋友購買的手機上面,隔兩日後公司人事打電話給我,公司已經發現此事有向消費者確認過有無提領到禮卷1500元!!!我向公司坦承犯錯!!但公司堅持立場將我開除並提告我"業務侵占"

1.公司如果一旦提告,不管在法院上和解於否,是不是我終身將背負著"業務侵占"的罪名!!!???有沒有可能會坐牢!!!???罰鍰!!!???金額!!!???

2."業務侵占"的罪名對於剛出社會的我影響極大!!!是不是在往後找銷售/服務業或相關業務工作,雇主就不太會錄用像我有這樣罪名的人呢!!!???

3.業務侵占屬於公訴罪,是指何意思呢!!!???

 

請求解答!!!!!感激萬分!!!!!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12-28 10:47

1.公司如果一旦提告,不管在法院上和解於否,是不是我終身將背負著"業務侵占"的罪名!!!???有沒有可能會坐牢!!!???罰鍰!!!???金額!!!???

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如果有罪,沒有緩起訴處分,起訴後最少判六個月

 

2."業務侵占"的罪名對於剛出社會的我影響極大!!!是不是在往後找銷售/服務業或相關業務工作,雇主就不太會錄用像我有這樣罪名的人呢!!!???

應該是。

3.業務侵占屬於公訴罪,是指何意思呢!!!???

應該指非告訴乃論,也就是無法撤回告訴的意思。

還有疑問就自己賴我  ncc101ds

 建議你跟公司和解,然後請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請求解答!!!!!感激萬分!!!!!

一、刑事案件還是找律師現場談一下比較好。二、業務侵占也有判四個月的,不過要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情況[例如所侵占者僅為一個熱水壺的情況]。還有就是刑事案件的量刑都是法官決定的,如果你是認罪的情況,律師的功用就是想辦法把你的情況解釋給法官,讓法官覺得你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當然如果你不認罪,則是與你一起討論看看有沒有辦法搜集到證據可以證明你無罪。當然勇哥說得好,如果可以緩起訴當然很完美,但是緩起訴的話是認罪才有緩起訴。三、如果請不起律師,考慮一下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需符合該會規定]。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台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路路 103-12-14 13:34

你好

我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我有個朋友跟我很好

我很信任她

所以我的身份證給她看過

可是她利用我的身份證

去到處消費欠錢

現在那些老闆都拿借據跟我要錢

我要理他們嗎

借據上面有我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

他們告我

我會輸嗎

我說叫他們提出有給我錢的證據

他們說來用餐和修車會有什麼匯錢證據

法官看到借據

我就要乖乖拿錢出來

真的是這樣嗎

我越想越怕

 

 

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沈恆 (沈律師) 103-12-14 17:25

您好!

如果借據上的簽名不是您所簽,實際簽名的人會觸犯偽造文書罪,也應自己負擔欠款,您不用負責償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4 22:15

銀好,關於您的問題,既然您無簽名就不用負責唷!

shyan 103-12-13 17:28

您好 想請問目前醫美整型的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嗎?因為術後完全沒有達到當初診所表示的效果。我認為花了大筆錢和時間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效果。反而留了一堆疤。診所應當退回他既得利益並補償我的損失。 假設雙方協調不成,我該從哪方面尋求協助?另外,這是關於男性私處的醫療行為。第三方諮詢是否會有隱私上的問題?是否有辦法指定男性來協助?另外,我如果在網路相關平台散佈我的消費經驗 是否可指出診所或醫師姓名?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麻煩協助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醫療的問題,本所甚為關切,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詳述案情細節,俾能以法律專業為您解困。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您好:

1.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目前於實務及學說見解上尚有很大之爭議,並無定論。

2.建議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應注意兩年之時效

3.不建議將對方個人資料於公開網站刊登,以免違反個資法。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屬醫療行為,所以要適用消保法之規定恐有爭議,而本件若在訴訟,仍以送請鑑定看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4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醫師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ean 103-12-08 20:43

健身房合約終止內容:

A.所有以繳交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

本人加入時業者以優惠方式免收該筆費用,解約時接獲兩次通知如下

第一次通知:入會時即有說明該筆費用不退(沒繳不退很正常),提前解約要補收該筆費用(簽約當下未獲說明)

第二次通知:不得退款意即解約補收費用

兩次通知本人有相當大疑問:

(1)既然是簽合約,為何不載明於合約上,僅以說明即生效那還需要簽合約?

(2)不得退款與補收費用可以是相同意思?合約內容可以解釋成這樣?

12/8已經消保官與業者開協調會,最後協調不成立,業者堅持6888需補收 1.根據上述合約內A點,業者可補收? 2.依照個人繳費狀況如業者不應補收6888,業者尚須退款2000餘元,此部分該如何處理? 3.根據協調人說明,只要消費者提出解約意願,業者也收到通知,解約即生效,後續衍生的爭議或手續時間等,都不影響解約效力,是否正確? 4.現在協調不成立,還有什麼具法律效力的措施可處理,以保護個人權益以免後續衍生債務糾紛 以上,麻煩解答,謝謝
玉米 103-12-08 10:12
我父母原本已經協議好要離婚,男方要求女方擬離婚協議書,但是男方遲遲不肯答應,
說一定要有女方名下房子的一半才同意簽字離婚
(1)因為先前女方發現男方消費能力驚人,便將男方提款卡及身分證代為保管,但是男方只要談到錢就會變臉,會辱罵及動手打人!女方說要告男方家暴,男方則回說沒在怕,他打人是正當防衛....
(2)女方是忍到現在,已經受不了男方長達三十年的辱罵(ex.畜生、去娘家就是去討客哥、娘家的人都死光光...)和家暴
(3)最近在男方的手機也有看到和別的女人有互傳有點肉麻的line內容(ex.愛你不是謊言...)
(4)Line的內容和辱罵家暴的影片和錄音檔案已經都有存檔備份。請問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這樣證據有齊全足夠嗎?(我們都沒驗傷, 只有拍照)
(5)女方要求的離婚條件只有:男方搬離,並每個月給予贍養費(作為精神補償),請問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因為我們都不知道怎麼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想要來諮詢。

可以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以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來起訴離婚,依所述之line對話內容,再傳訊證人,勝訴機率是大的,對小孩扶養費不因離婚就可不付,所以離婚時併同請求定扶養費金額,一次處理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法協議離婚,則只能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當然法院講求的是證據,所以應把相關事證蒐集好後提出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8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方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以及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概括條款請求裁判離婚。建議委任律師調解談判,較可保障女方之權利。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較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

    及第二項之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2.訴請裁判離婚雖有機會請求贍養費,但須女方因此陷於生活困難,條件上較嚴格。

  建議可請求一次性給付之精神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潔西卡 103-12-05 11:32

律師大人們,

您好!

有一個關於露天網拍平台糾紛的問題想請教您, 我是一個在露天網拍的業餘賣家, 最近遇到買家的惡意棄標, 本來那個買家棄標之後, 經過15天的棄標確定期後, 棄標確立, 我沒有寄東西給他 , 我也沒有甚麼損失, 但是露天拍賣平台卻要向賣家先收取所謂的「成交手續費」, 收取之後等到15天期滿棄標確立, 露天平台才會以「回饋金」的方式退回賣家的虛擬帳戶, 但是這個回饋金是被露天平台限制用途的, 也就是說這個回饋金只能用來和賣家萬一又刊登東西到網路賣, 而且必須有買家下標且依約付錢後, 又產生的成交手續費作扣抵之用

進一步更規定必須在我收到繳款通知15天內繳款, 否則就要將賣家的帳號停權(註: 這個帳號同時有累積本人身為買家與賣家的credit分數), 買家依約付錢的其他幾筆交易, 我當然願意付款, 但我實在沒道理要我付被棄標的那筆, 我不知道為甚麼露天平台為什麼可以訂這樣不合理的馬關條約, 我付的的是真金白銀, 他卻退給我限制用途的虛擬錢幣, 這裡頭有很多問題:

1/ 我寄放在他虛擬帳戶的錢, 要是沒有再刊登東西去賣, 又或者將來不幸露天倒閉, 難道我要被白白收這筆錢?

2/ 就算露天一直健在, 但我這個業餘賣家沒有再刊登東西上去賣, 那我還是莫名其妙送這筆成交手續費給露天花用

3/ 即便我真的再刊登, 最近景氣不好, 買家要是半年一年後才下標, 賣家要等多久才能進行扣抵? 如果又再遇到買家棄標呢? 一直累計的成交手續費, 露天平台是有甚麼理由要無辜的賣家一直承擔呢?

4/ 這個帳號所累計的好評紀錄, 同時包含我身為買家和賣家身分長期累積的信用紀錄, 今天卻因為一個買家的惡意棄標, 我卻要被威脅如果不付款, 就要將我多年累積的信用帳戶停權, 賣家何錯之有? 有錯的是買家, 但最後受懲罰的卻是無辜賣家? 這是不合理的規定?

對於這樣不合理的規定, 我今天曾經致電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但他們說我由於不是最終消費者, 而是介於業者和終端消費者之間的, 所以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所以就把我的電話轉接給市政府商業處, 商業處又說他們也是只管終端消費者的事務, 於是又把電話轉給市政服務-法律諮詢組, 結果法律諮詢組說必須自己跑一趟市政府面談, 就這樣皮球踢來踢去, 沒人可以回答到底適用哪個法律?! 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訴?! 居然變成三不管地帶? 針對這樣吃定賣家的賣場規定, 難道是投訴無門, 無法律可以適用嗎? 想請教 貴單位律師, 究竟以上狀況是適用甚麼法律? 以及主管機關應該是哪個單位或是說該向哪個政府機關申訴呢? 十分感謝您的回答和耐心!

生意興隆

kulubin 103-12-01 13:32

各位好,我玩LINE GAMES線上遊戲跑跑薑餅人某天被系統莫明判定違規停權,我發誓我從來沒有任何違規行為且一直向公司反應,但是前兩封公司僅以信件回覆因違規判定永久停權,完全不舉正,到後來甚至連信件都不會副,我在被停權前1週還有線上刷卡消費紀錄,因為當時完全沒想到會被停權,現在停權後甚麼都不能操作,也被公告停權不予退費,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這種莫名奇妙被冤枉又被公司吃定的感覺好難受...希望有前輩可以指導我該怎麼處理...謝謝

您好:您可先向業者申訴,若業者置之不理,您可將與業者的申訴紀錄及對話保存,並向所屬縣市之消保官提出申訴,指控線上遊戲公司未提出證據就將您停權甚至刪除帳號,造成您儲值金額的損失。此外,您亦可向遊戲公司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湘蕾 103-11-29 16:33

事實經過:
===起因===
我在10/24於超級商城某賣家購買一件棒球外套524元台幣(當初是免運購買)
10/25於訂單後台申請取消此訂單(考量賣家評價以及網頁下方問與答蠻多人退貨的)
10/26收到電子郵件說賣家已備貨因此訂單無法取消,若我不需要此商品,請勿前往取貨
  (此封郵件雖是超級商城系統自動傳送 但信件有署名是賣家XXXX敬上)
電子郵件如下
http://ppt.cc/vkmo
10/28收到超商簡訊貨到通知,但我並沒有去取貨 想說七天過後就會退了,而且該封電子郵件叫我不要去領
11/1賣家傳簡訊提醒去取貨,若不需要商品先取貨再退貨

賣家簡訊內容如下:  http://ppt.cc/8vzo

 (當時我覺得若收貨再退貨 宅配還要再來收一次 這樣應該更麻煩更費成本     所以就沒有理會此封簡訊,而且我想到之前在東京著衣 我重複購買了兩單想取消一筆,但東京著衣出貨很快,也是來不及取消,當時詢問東京著衣客服人員回覆請我不要去取貨)  p.s東京著衣非本次賣家
然後過了七天取貨的時效就過了
但在11/14 我收到四封賣家的簡訊
大意是說因為我沒有去超商取貨 商品被退回造成他們損失
所以他們要跟我要地址直接用宅配寄給我
不然他們已經找好律師跟事務所要準備按鈴提告
簡訊如下(順序有點亂掉)
http://ppt.cc/-fHD

因為我知道是我沒去取貨讓他們花了一次運費我理虧應當賠償他們的運費損失
因此我回覆他們
『抱歉我當時衝動購買,購買日後已至商城後台申請取消動作,但礙於商家已發貨,故電子郵件通知我如不需要商品請買家不必前往取貨,今日造成賣家運費損失我願意賠償,但我真的已不需要衣服了能否提供我匯款帳號我補貼運費給您?很抱歉造成你們困擾。』
http://ppt.cc/fT~v
結果晚上賣家回傳竟簡訊要我匯給他們352元的賠償 而且沒列公式計算
http://ppt.cc/mOCo
可是他們網站公告的運費明明是收90元
我知道沒取貨是我的不對
但居然要我負擔352元還沒有商品 外套我才買525元

於是我又回應
『運費需要352元嗎?ㄧ趟超商運費你們網站是收90元已經比外面貴了,且我當初是因為收到無法取消的電子郵件通知,叫我勿前往取貨,簡訊跟郵件說法不ㄧ,買家也不是故意的,我願意退你第ㄧ次的運費90元,且取貨後再退貨運費成本更高,如果不同意看怎樣請再跟我聯繫我電子郵件有留著』

現在賣家的立場就是要走法律途徑

我的問題:

今天訂單因商品已退回而取消了 在沒有任合契約的前提 賣家想要私下寄給我

就等於了我提供他們地址後 也沒有7天鑑賞期只能接受他的商品 我覺得有點強迫消費
而且也不知道他考量他的損失後一件外套要賣我多少錢
我知道我不去取貨害賣家損失寄出的運費

但賣家直接要我賠償352元的金額 有點不合理
畢竟電子郵件簡訊的說法不一 且都有署名該賣家 那我到底該聽誰的
我也不是惡意的 我有試著取消訂單但晚了一步
賣家覺得我是惡意害他們損失運費 因為他們有傳簡訊給我 但我卻不去取貨再退
但如果假設我今天聽簡訊的指示先取再退
賣家是否又會說怎麼我不聽電子郵件的指示不要取 害他們損失
我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沒有保護
想請教各位律師 如果賣家真的要提告
他們可以依什麼民法刑法提告我呢?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 及19條可以保護我嗎? 

另外賣家說要到高雄法院提告我 我可以將管轄權移請到我的戶籍地(彰化)嗎?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Sandy 103-11-27 10:51

您好:

敝司為家電經銷商,近日遇到消費者購買電視(有簽回估價單),

客戶收到電視後自行安裝,數日後來電告知面板刮傷要求換貨,

請原廠維修技師到府檢修後,證明刮傷為客戶人為,附有檢修報告書,

客戶不願承認並拒絕付款。

想請問敝司該如何處理?

Sandy你好:

如你所述,貴公司既然已與客戶訂定買賣契約並且依約給付無瑕疵的電視予客戶

除非客戶能主張並證明當初交貨時的電視便存在瑕疵(刮傷),才能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的電視

否則仍可依照買賣契約向客戶請求付費,若客戶拒不付款,可行法律途徑(訴訟支付命令等方式)向客戶索討。

另,買賣契約內有無約定自行安裝或到府安裝可能會影響貴公司是否為完整契約義務之履行,亦須一併注意

以上供參

小於 103-11-25 18:39

律師您好:

我與友人相識三年多,感情也甚好
這一兩年因為要顧小孩因素無法外出工作
然而在家斷斷續續以facebook網站與通訊軟體line
進行銷售商品賺取生活費

從頭到尾友人相當清楚,在今年五六月開始她陸陸續續
跟我捧場消費,而在五六月期間同一個時間同一批貨,有到貨的
商品也已寄出給她,她也有收到.而同一批貨有部分是缺貨無貨的
.我也有進行告知動作,並詢問他是否要退款還是再訂購新商品,
對方回答是好的,ok的,因此我就沒有做退款動作程序!

後面的時間因為彼此都有私事鎖忙,所以對方也無強行要求要退款
或是提醒我要看新商品,然而在今年10月中旬對方也加入了
網站銷售行業,又與我陸續訂購了另一批商品.在今年11月中旬她因為
最後一批貨款付不出來,選擇了躲避,不回應我任何訊息與電話連繫.
卻找出她男性朋友來與我做溝通協調,又因為她的男性朋友並不是當事者
數次溝通協調失敗..

接下來友人知道協調溝通不成功,她出面傳訊告知我
給我三日內處理五六月份無貨款項 而新的訂單她也要取消不要
我也表態說接受,無貨款項全額退還 可是需要給我處理時間
她不接受超過三日 我也有說明依照廠商的退款流程我一定處理好

但她卻在第三天去警察局備案告發我詐欺,並去facebook網站擷取我與小孩
的照片與姓名 網站公開在通訊軟體line以及facebook網站並po文說我都不出面處理,今年五六月份訂購的商品她都沒收到等等資訊內容..

請問律師,我現在到底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件?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應僅為單純之民事債務糾紛,對方提告詐欺應很難成立。

2.對方如公然陳述對您不實之言論貶損您的名譽,則您可對其提出誹謗罪之告訴,

  待檢察官起訴後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不是,要視案情而定,

要構成詐欺罪要有施行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情況,

只有取得財物或未履行債務之情況尚不至於會構成

 

 

小於 103-11-25 19:02

是否可再請問,有朋友說我只要收對方的錢 或有一項沒給對方就是構成詐欺

真的是這樣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成立詐欺,仍要視當時情形而定,並非未給錢即構成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5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上之詐欺罪乃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施用詐術 使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並致受有財產上損害。然若不符合上開要件,則非刑法上之詐欺罪,而僅為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欲對您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證明您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您並不一定構成詐欺犯罪,您可將對方與您之通話紀錄均加以錄音存證,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可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a 103-11-14 23:55
您好,有位朋友本身從事服務業,但門市有累積金額可升級為白金卡會員,但她因為為了門市著想(本身白金會員可享白金價,所以她想說把客人的消費金額ㄧ起做累積後回饋給客人)雖然有白金禮,但也未挪用?自己所有,也沒有挪用裡面之金額及點數,並且在第一時間被告知這樣不可之後,有說要做消帳處理,但主管跟她說沒關係,如今她想離職了,現在公司要告他侵佔,請問這樣的確告得成嗎?但主管還說若不離職就不會告,這樣算威脅嗎?麻煩幫我們解答好嗎?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11-14 23:59
您好!
依所述情形,可主張沒有侵占犯意;若能將主管的要求錄音存證,會更有保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您朋友並無侵占他人財物之故意

故應該不會構成侵占

至於是否提告亦為公司之合法權益

主管告知若不離職就不會告亦恐難認定有犯罪行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5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主張無侵占犯罪故意,亦無侵占犯罪行為,為無罪答辯之。

Dean 103-11-09 18:31

本人於'9/20日跟健身中心簽約並於當日延後使用日期至9/27開始,11/6因個人因素向健身中心提出解約,11/8接到電話通知須收違約金,違約金要支付這沒問題,但收費計算方式及項目有爭議

(1)入會及手續費,當初健身中心以免收優惠給我,契約僅載明該費用會員解約不退款,本人未付該筆款項自然不必退款但現在解約健身中心卻要收該筆費用,此部分合理?

(2)契約也載明扣除會費部分為扣除已使用月份乘以2倍並非健身中心所言的契約簽訂日,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七條契約終止與其效果第一項扣除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本人實際使用區間為9/27~11/6,此部分是否應認定為1.5個月?

因有查詢到台北市政府體育局健身房消費爭議案例,上有提到違約金收取規定,違約金以單月使用費為基準且單月使用費不得超過契約平均月費2倍

所以個人主張違約金應為契約平均月費乘以2再乘以實際使用1.5個月當違約金,因未於契約載明提前解約需再補繳入會及手續費,以定型化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時以最有利消費者計算之免收該筆費用

請問以上是否正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請求賠償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若對方置之不理,您是否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ean 103-11-10 00:30

已向消保會申訴,所以我個人主張是合於法規?? 

阿丁 103-11-08 22:48

消費關係要旨:之前有打來問要續約,己回答不續,但亞太續約專員11/6下午打來因為在睡覺所以沒聽清楚而說了好
申訴處理經過:是我打去客服說我沒有要續約.但缺回復說不可以,但我明明在7天鑑賞期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為何我七日內不可以解約,寄來的手機外盒又是有被開過的樣子,貼紙送來之前已經被割開貼上聯強貨貼紙
請求內容:11/6接到電話,11/8打回客服是在七日內,我要求不續約並歸還手機

請問我明明七日內為何不能退,打去客服又回說假日沒人可處理,這樣拖下去會不會影響呢?

有關您的問題,因電話客服人員或不願處理,建議您至亞太門市現場詢問服務人員,倘爭議無法解決,可聲請消費者爭議調解,以釐清爭議。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11-06 09:57

之前於yahoo拍賣花了7400拍了一個戒指,收到戒指當天即通知賣方商品有瑕疵且與拍賣網頁照片顏色不符,賣家答覆不退貨退款(因為店家說明裡有提到不論任何原因都不能退貨),賣家表示可以換貨,但是賣家商店裡只有4樣物品,且尺寸非我能使用,所以店家表明可以幫忙找貨換貨,但要求先把評價改為優良評價才可辦理,修改後,賣家只傳過一個照片,之後完全失聯,yahoo拍賣也無法處理,後來發現有多位消費者質疑賣家的商品真假及商品顏色詐欺的部分,請問後續我該如何處理??我沒有賣家的全名所以無法寄存證信函,只有line通訊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6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之敘述,本案比較接近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可以提出對方有多次交易均有此類問題,且消費調處亦無結果,則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103-11-06 12:11

 請問網路賣家可以因為已在商店說明裡提到"無論任何理由不能退貨退款",而拒絕消費者提出退貨退款的要求嗎??

Jenny 103-11-01 09:25

事發經過:

家人於2014年9月6日至TOYOTA汽車南部某營業所,與副所長與業務購買:全新汽車 ALTIS 1.8 白色尊爵版天窗款,當天簽立合約(汽車公司定型化契約),成交價78.5萬,消費者付訂金10萬元,合約註明"約45天後交車"。

但簽約後,營業所便以汽車生產線不再生產ALTIS 1.8 白色尊爵版天窗款為由,拒絕交車履行合約。逼迫我們接受與訂購商品不同之汽車
方案一:更改成無天窗款式,退款七千元
方案二:再加價購買2015年式漲價後的汽車,且選擇以上兩個方案均不保證交車時間,等到明年也有可能。 

我們表示無法接受,賣方態度轉為消極不聯絡,我們向TOYOTA總公司客服申訴三次皆未獲營業所任何回應及處理,態度惡劣,10/30只好到消保會對業務所進行第一次申訴。10/31,副所長來電,表示他與公司協調後有一些新的方案,但無法在電話中告訴我們,請我們今天到營業所與他們當面談,但今天要上班無法配合前往,副所長說明天再打電話跟我們聯絡。

我想諮詢的法律問題:

問題1.

因為當時簽訂的是汽車公司定型化契約,上面只有規定:車商若無法履約,消費者可請求返還訂金與此段時間產生的利息

請問我是否可以 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跟公司求償呢?
以及這樣訴訟成功率高嗎?還是大多數人只能拿回訂金而已呢?

之前有找到2012年11月類似的案件新聞:

 <買白車缺貨 獲判賠雙倍定金 車商定型化契約消費者 "無效"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05/34620763/



問題2.

副所長說無法在電話中告知我公司目前的方案,請我們到業務所跟他們談,請問這樣是否合理?我在協調過程中需要有第三方公正單位陪同嗎?或是需要做什麼資料收集記錄嗎?因為單獨前往面對大公司覺得很擔心,我現在該如何回應業務所呢?

 

問題3.

因為有在相關的網路版面PO文事發經過,若有網友在版面上公開詢問:與我簽訂合約業務所是哪一間?請問我能夠私底下寄信告知網友嗎?(沒有公開公佈營業所)?會觸犯何種法律嗎?

 

感謝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11-01 14:03

 你跟對方簽訂的定型化契約違約條款,

明顯比民法規定來的對對方有利,應屬無效

不過不建議提告,因為你付的定金是10萬,頂多要20萬(你的定金跟違約金各10萬)

這樣的金額不建議打官司

 

另外跟對方談的話,是可以到對方營業所,反正你不同意就不要簽字就好了

除非你很堅持要有公正第三人,那就向各區的調解委員會提調解

 

另私下告知哪一個營業所並不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1 1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定型化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無效。

2、建議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進行消費爭議調處。

3、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雖然沒有違法之虞,但是還是可能遭到對方認定有侵害名譽而無端遭訴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ny 103-11-01 22: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已寄信到"civili1201@gmail.com"信箱,可否麻煩您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攜帶錄音筆,將協調全程錄音,並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若業者無誠意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直接去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 

103-10-30 14:12

您好: 

9月初在夜市擺攤被保智抓手機殼共9件。上面涵蓋了共25個全球各家Logo結為"一張大圖",但警察只針對其中"某運動品牌廠商"來偵辦。9月底有開簡易庭。因不知如何申請和解沒另私下找廠商。

今天收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書",這算是判決書了嗎? 還可以和解嗎?

對方罰得滿重,認為我知情還犯。但在簡易庭有和檢察官說,不知多廠LOGO結為一大圖是違反的,我以為這樣只是裝飾,也都告知消費者這並不是他們出的產品。

一, 被告應付原告 七萬元整。

二, 應將訴訟判決全文,長25寬19公分篇幅,登於四大報「全國版面首頁」下半頁。

電話去問報社,光是四大登報費用就高達近450萬了,真的不知該怎麼辦。前科,初犯,判這麼重我措手不及...

這是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的請求,是起訴狀,不是判決書,之後會由法院審理,如想和解,可在開庭時表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03-10-30 15:57

律師: 不好意思,我有點不懂

請問收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書",還會再次收到開庭通知? 所以這次開庭就是由法官判了?

可是它上面寫說,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開始計算利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附民的部分,刑庭會在刑事判決後移送民庭繼續審理,移民庭後會再另行通知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徐 103-10-29 22:55

 去年10月,薪傳人文服務公司業務員以我父母為鴻源吸金事仵受害者可得到補償為由,可低價買進展雲塔位,再高價賣出,還說拿到塔位後他們要幫忙賣。

        起初本人因不了解塔位投資資訊不過敢貿然購買,但業務說如此便宜的展雲塔位,晚了恐怕會買不到。又說此價位之塔位很好脫手為由來游說,導致父母信以為真,共購買10個塔位,總額46萬。         購買塔位至今,卻一個也沒賣出,期間有他間仲介遊說我父母要搭生前契約較好出售,還說是從98年起狀況就如此。此時我父母驚覺受騙,遂電薪傳退回塔位價金,但業務卻以不想做白工為由拒絕退費,只說會設法幫忙賣,直至今日卻再也無任何音訊。        後來又上網查及詢問相關業者才發現展雲塔位市場流通價位很低,我們買的太貴了,難怪賣不出去,於是今年9月申請消保官調解退費,但薪傳卻以他們是代銷公司,非塔位權狀原持有人為由拒絕退費,還揚言叫我們去提告,但是訂購單上的收款人是薪傳沒錯。 請問: 1.用不實的話術誘騙消費者以高價購入低價塔位是否構成詐欺? 2.薪傳不知用甚麼手段取得我父母個資,是否違反個資法? 3.塔位訂購單算是是正式的買賣契約嗎? 4.無提供契約審閱期,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5.此狀況是否適用納骨塔買賣契約新規定:

  消費者解除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算):業者所得沒收之已付價金及管理費。

  未超過14日:無(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管理費)。

  超過14日至3個月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10%。

  超過3個月至1年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20%。

  超過1年至3年內: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30%。

  超過3年以上: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之40%。

以上疑惑,煩請指點迷津,或是有任何建議也請告知,感謝!

ps.有和我們相同遭遇的人也請站出來,抵制不肖業者,防止更多人受害,歡迎私下來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2、有關對方欺瞞價格的部分,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刑事告訴,但是應該於申訴之後,並且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小徐 103-11-17 15:4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訴。<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過了,他們說非屬多層次傳銷案件,不受理

有向殯葬管理科查詢過,該公司銷售塔位行為是非法的,

又請問價格蒐證部分,網路上流通價格算證據嗎?謝謝

JC 103-10-28 19:29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一般對預售屋買賣針對如果[瑕疪]甚微不得拒絕給付價金。問題1) 請問瑕疪估算後佔房地總價百分之幾算是重大瑕疪? 有資料或判例可以參考嗎 問題2) 一般消費者無法得知瑕疪比例,最後貸款部份總是一整筆,如要先行給付一部份該怎麼做? 十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8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重大瑕疵通常指涉及結構安全之虞,若有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報告,說明結構設計或施作有危險,即為重大瑕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8 23:31

您好,需視瑕疵之種類及態樣,無法一概而論。

103-10-28 17:38

我本生有在做網拍工作,所以網路對我來說非常重要。一直以來都是辦無線上網,網路卻在兩個月前非常不穩定,這期間都有在跟客服反應,但是回答都是會盡快幫你處理之類的,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有時候甚至是連電話也撥不出去或打不進來,常常手機擺在旁邊也沒有響也沒有反應,卻突然有簡訊說有未接來電,然後回撥就會被罵說怎麼關機轉語音(手機在開機正常狀態下別人撥打是沒訊號轉語音這個我是有辦法存證的)回覆客人的line或是什麼訊息app也常常無法送出,或是收到別人的訊息時看別人發出的時間已經過了很久我才收到,網頁打不開更不用說,網頁開成功是要運氣的。這些都嚴重耽誤到我的工作還有造成我無數的支出和損失。我因為網路不穩定變成只能去有網路的地方消費才能工作,星巴克、麥當勞、茶館、、、這些能待的長讓我好好使用筆電或手機的地方。另外韓國的批貨時間是半夜到凌晨,我如果需要批訂貨就只能去外面住了。麥當勞當然有24小時,但是工作起來真的很不方便。有時後回到家手機就停擺了,受到訊息後再回覆,客人常常改顏色或取消等等我都無法即時知道。我上個月的帳單是之前的兩倍,因為上個月某一天訊息一直傳不出去,但是急需核對貨號於是我講了快兩個小時的電話,只能一個一個唸來核對。客服是有說我可以月租打九折,但是折扣的那100多跟損失的這些來講差很多!我並不需要它折扣我,我只希望我能工作,但是他們永遠都只說很抱歉跟盡快,那如果他們的快要一年兩年或更久,我的損失根花費怎麼辦,換別家通訊對我來說很麻煩,因為有名片及客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電信消費糾紛,倘若您是希望可以改善通訊,則只能建議您攜碼換電信業者。

2、至於其它的賠償等,倘若電信業者拒絕,則可以請求消保官協助。

41 103-10-26 20:01

您好:

本人因為在線上遊戲中,買到贓物(虛擬道具)被遊戲官方終止使用帳號權限,必須填寫一份任由遊戲官方處置贓物才能繼續使用帳號的文件。我在正常遊戲服務下購買到贓物也屬於受害人所以我不填寫文件,轉而向地方消費保護官申請調解,我提出將贓物歸還給失主但遊戲官方必須還我購買時的虛擬金幣。最後遊戲官方說他將販賣給我道具的帳號鎖起來,只要我填寫上述文件,他們將被鎖起來帳號內所剩的遊戲幣歸還給我,但剩下多少遊戲官方未說明且附註如剩餘金額不足應歸還金額時,請我自己再想辦法,此項提議我乃不接受,因為我必須承擔未知的損失而造成我權益受損。所以目前我不知道如何維護本身權益,想利用小額訴訟要求賠償可以嗎?因為遊戲官方未經我同意已經將贓物歸還給失主了。這個虛擬道具換算台幣有4千元左右的價值在加上我帳號內的金幣與虛擬道具價值五千~六千不等(因為帳號目前還是被終止使用權限),遊戲角色上練功所花費的時間價值(如角色等級、寵物等級)可否列入賠償項目內?最後整理問題一下,就是我想提小額訴訟但是怕訴訟費還是裁判費大於我要求賠償金額,且我不知道我哪些地方可以提賠償因為是虛擬道具或金幣,到時候訴訟時遊戲官方是不是可以利用直接歸還虛擬道具與金幣的行為而不用賠償新台幣,那麼我就變成付錢去爭取虛擬道具與金幣造成我花錢買回我本身應有的權益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6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歸還帳號及裡面的相關裝備等。

2、前提是您沒有違反遊戲規則或是相關的契約條款。

猷猷 103-10-25 22:18
請問 假設線上遊戲 有bug 漏洞 已經和遊戲官方說明 也提供使用bug漏洞之人 但若該公司為了自身賺錢利益 而對那些使用bug漏洞之人 不進行任何處理 我是否可以至消費者保護會申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6 20: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截圖蒐證之後,向當地的消保官提出申訴。

黃小姐 103-10-25 17:31

    一則案例: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向本院聲     請更生,其有無法清償債務情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自不應排除其進入更生程序之機會.請問{1200萬元}是一個    法律約定金額嗎?是什麼?   

 

法律規定更生要件之一,需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故無擔保債務是500萬、1,000萬元等,皆可聲請更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黃小姐 103-10-25 17:03

卡債清算前2年間不可有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什麼是「投機行為」?購買保險可以嗎?投資股票 .基金可以嗎?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消債抗字第4號判決意旨:「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尚難有統一之客觀標準,應就個案債務人發生債務之原因、款項之用途及工作收入之情況等具體事實而為認定,以避免債務人利用該條例為免責之道德風險, 並落實保障債務人得重建更生之立法目的。是就上開條文在法律規範之意義及適用時應斟酌之情事,依上開說明,已甚為明確。故債務是否因奢侈浪費或投機行為所致,應屬事實認定問題,尚非法律見解之爭議。」

可知投機行為需由個案中認定,一般的投保或投資股票之行為,是否會被認為是投機行為亦需由個案中行為人之發生債務之原因、款項之用途及工作收入之情況等具體事實而為認定。

CFY 103-10-23 05:11

您好,

我前天騎機車要去大賣場,要騎上機車停放區時,有位先生正站在停放區的通道講電話,我減速等他往旁邊讓一點,在我騎經過他時,一不小心我的機車後照鏡擦撞到他的右手小姆指(有點腫),他很痛一直不停的飆罵我,我一直道歉說了好幾次要載他去看醫生,他反而更生氣說:「講那什麼話!我又不是沒錢,還用你帶我去看醫生嗎?我現在有事趕著離開,心情很不爽啦!」後來又繼續和朋友講電話一邊罵我,我告訴他講電話也要注意車子,他開始爆怒罵髒話把我趕走,我嚇傻了只好乖乖騎走(我是女生,對方談吐很老大),我才發現我緊張到根本沒留他的連絡方式,我馬上找了附近藥局買酸痛藥布要給他,但騎回去時他已經離開了,我們雙方都沒有互留連絡方式,不知道他有沒有記我車牌…

請問我需要去該轄區的警局備案嗎?我沒有逃逸

當時沒有第三人在場,如果他記我的車牌報警的話…會有人相信我的陳述嗎?我有保留買酸痛藥布的發票、還有回那間大賣場消費的發票,有用嗎?

 您好:

為避免日後您有被告肇事逃逸之糾葛

建議可至當地派出所備案為宜

winnie 103-10-19 08:31

律師您好:

請教: 因著一位頗具知名的朋友 介紹我一個投資計畫 一次進場405000元, 因為是黃金實體買賣的投資計畫, 我在對方出國一星期間, 查了很多資料, 到後來決定不要投資這麼多, 先135000, 這期間我也有疑問需要詢問及解答,  他是我引薦人, 我 也只認識他, 所以我就透過line去問問題 也在他們的群組中詢問問題   我朋友也有興趣  我也代替去詢問問題, 結果他得知我只投資135000, 且又問一堆問題, 他叫我直接相信他們,  不成功就是一直問問題

且發line叫我不要再問問題, 我覺得我是消費者 錢已經付了 卻到後來我想他應該是通知全部的人 都不要回應我,  且又在Line 上寫"人通常不是被環境所打敗,而是被自己不長進而擊垮"   , 我覺得太現實太過分了 , 我的權益有受損, 有被不尊重的感受, 我該如何提告

 您好:

如果您與對方有簽立投資契約,則可依契約所訂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方式處理

如果沒有,則建議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出面洽談終止契約事宜

如對方逾期仍不回應,則可再發函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投資

如對方拒不返還,則再對其提出返還投資款之訴訟

不過還是建議您應該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相關證據資料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9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至公司請求依契約內容解說之,若有違約情事,可請求解除契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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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小眠 103-10-19 08:13

前幾天我登入my card官網.設定了安全代碼.也改了密碼.昨天更是申請了通訊鎖..
結果今天...我下午4點下班.5分打卡回家..上信箱發現.
my card有被登入.我進入my card帳號裡.
發現 點數消失1750點..
盜轉過ㄑ的遊戲我沒看過.在轉儲機制裡也找不到
我就奇怪了...我登入還要打通訊鎖.何解對方盜我帳號不用打通訊鎖?
甚至轉儲機制找不到被轉入的遊戲??

要我去報案.問說點數最後是否會歸還.客服跟我說沒辦法保證!!!
這分明不是我的問題.為啥要我ㄑ承擔?
而且查IP位置..是大陸的IP...這是算我倒楣嗎???

你們官網出問題.結果卻是消費者去承擔後果.這樣對嗎???

很遺憾接獲您的反映,如遇到點數有疑似被詐騙盜儲的情形,在未經過調查確認結果前,我們無從判斷是否為詐騙盜用案件或其他私下交易衍生糾紛,建議您盡速至附近警局完成報警程序,再提供報案三聯單/點數卡影本/購票證明(如發票)/個人身分證件影本/親筆簽名之切結書切結書可後補;唯線上購點詐騙案件請務必先致電MyCard客服專線(02)2651-0754申請文件或至MyCard官網客服中心下載線上購點切結書}並MAIL至service@mycard520.com.tw或傳真至(02)2651-1874,我方收到資料後會立即協助代為向點數儲值之遊戲公司申請帳號鎖定。 另因交易皆已成立所購點數皆已儲值,因而無法取消交易,而在報案三聯單備註第二項也提及,僅供報案不做其他證明用途,故我方無權在司法終局判決未定讞前,僅憑報案三聯單異動該用戶帳號之點數儲值狀態,請您見諒。 至於點數疑似被盜儲之後續求償部分,仍需由警方偵辦完畢後,根據司法終局判決定讞結果,依法由被害者向加害者提出求償申請,我方也會依照司法終局判決定讞結果進行處理。 最後在您備案後,警方會來函,MyCard一定會盡全力配合警調單位作業提供所需電磁紀錄並協助調查,再次提醒您仍需提高警覺防範詐騙。 謝謝您的來信!

 

後來我根據會員登入歷程查詢裡的IP去查位址.發現是在大陸.這樣我還需要報警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9 1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討若遊戲公司對於帳戶管理、轉帳系統等都已經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則您因為帳號密碼外流所受之損害,確實只能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2、不過本文建議還是可以報警之後,請求消保官進行協調。

冬小眠 103-10-19 12: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討若遊戲公司對於帳戶管理、轉帳系統等都已經盡 ... (恕刪)

如果沒報警 直接在消保官線上申訴 這樣可以嗎?

家人對報警很反彈...堅持不給我報警~"~

Josh 103-10-16 10:31
律師您好! 想請問我之前有在這版上詢問某商家與我的消費糾紛! 後來已經金錢解決 但是今日他看見我之前在版上詢問的主題敘述交易糾紛過程 說要告我傷害店家聲譽! 請問是否可以成立! 文字敘述中只提到商家店名及交易過程及詢問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置,並未漫罵辱罵攻擊他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6 14: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論述並沒有虛偽不實,且沒有涉及侮辱的話,不會構成犯罪。

2、您可以前往該網站補充留言,將後續的處理補充說明。

3、倘若對方任意提告,可以依法提出抗辯。

蘇言 103-10-14 17:11

請問,在網路上購買 透明膠帶(規格:48MM*90Y)

但是該買家寄來的貨物明顯偷斤減兩(規格:48MM*80Y)

這種情況有辦法對該賣家提出告訴? 或者是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本身就是拍賣網上的膠帶大盤,所以很清楚各類膠帶的進價行情,而對方又只是一般賣家,甚至他跟哪間盤商拿貨,我都很清楚,所以才會在對方賣場訂購膠帶來測量,果不其然,他賣場所賣的膠帶就是偷長度(減少10公尺))

我有保留他所寄來的膠帶,也對他的賣場拍照存證 (他賣場有做變更,不過最早期的賣場內容,我都有拍照存證)

也有私底下對他做出告知的動作,希望他不要再欺騙消費者,但是對方態度惡劣,毫無收斂之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惡意詐欺消費者之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ex 103-10-14 10:32

原由:家母(62歲)於10/12日下午約略5:30至傳統市場買菜,在其中一攤商購買香蕉且付款後又想買同一攤商的葡萄,因此又挑選葡萄並付款,但家母走約幾步路後被叫回說葡萄沒付錢,但家母確認已經付過錢且老闆有找零錢,經爭執不下,攤商報警處理,當下警方檢視攤販管委會監視器並無法照到攤商,且畫面均為黑白,當下母親被依現行犯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且還銬上手鐐腳鐐,由於當晚已來不及移送檢察署,因此家母生平第一次就這樣在分局被關了一夜.隔天早上移送至檢察署後僅問了三句就說可以回家等通知了......
以上想請問各位律師:
1.單憑老闆說沒付錢就可以讓消費者被移送法辦嗎?
2.如何證明自己付過錢?
3.我可以做什麼?
4.我們可以反控攤商嗎?
5.這種案件需要請律師辯護嗎?
6.警方是否有執法過當之責(在派出所內將家母上手銬及腳鐐)?侵害人權?
7.等通知是指開偵查庭?
小弟第一次對台灣司法有這麼強烈的反感,看來以後家母上市場買菜要裝紀錄器了~....
以上還請各位律師撥空回覆~萬般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4 1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難以僅憑攤商的指控,就定您母親的罪,必須要有監視錄影畫面、證人等。我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我方已經付清,如證人等。

2、情理上不恰當,然依法可以上腳鐐手銬。

3、是否還會有下一次開庭,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辯護,必須看您母親當時後所製作的筆錄而定,建議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4、倘若我方取得不起訴處分,並且對方有虛構犯行,可以提起誣告告訴。

 

您好:

1.  單憑店家的供詞證據力並不夠,法官不可能僅憑店家一面之辭即予以審判,除調閱附近錄影帶外,亦會詢問在場其他人有無付錢。

2.  除其他在場客人可以做為人證外,若您母親有付錢,應可記得物品的金額,必須詳密回想物品金額、付給老闆的金額及老闆找錢的金額作為證據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檢方應會再傳喚您母親,建議由律師陪同在場,以避免做出不利之供詞。

4.  若最後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您可對對方提出誣告罪。

5.  警方雖依現行犯逮捕,但若您母親並未有抗拒、攻擊警察、毀損物品,或有自殺、自傷舉動,警方對您母親使用警銬等戒具,超出使用的適當性與必要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