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3-02-28 15:24

我想請問一下

我爸爸因為家裡有要政府徵收地來做道路

剛好我爸有買到一塊地但買那塊地後因為要徵收來清點那塊地上面的樹

但最近有人跑來說那樹是他種,那地是他親戚的但樹是他的

他說他有留有那些樹的購買.種植的消費紀錄

但我爸爸好像跟那個賣地的人是說好像樹也一起賣給我爸了

請問這怎麼辦

康您好,

您必須先確定父親購買究竟是土地,還是包括樹木?以及樹木真正所有權人是誰。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土地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9條規定: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下: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承租人領取。二、非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三、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者,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

原則應由實際耕種人領取徵收補償費,倘您父親連樹木一併購買,賣方恐涉及無權處分等法律問題,及是否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的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得對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Blizza 103-02-27 10:35

各位律師您好!! 

之前加入了某家直傳銷 付55萬加入

但現金因某些原因想要退出 也上網搜尋了一下

發現了一點衝突 但我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依以下網址 找到這個解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07022500492

一、 問: 傳銷商要申請「退出退貨」,該怎麼處理? 

答: 參加人有提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要求退貨、退費之權利。

(一) 100%全額退費: 參加人自訂約日起14日內,全額退費.

(二) 退九成費用: 參加人於超過 14天過後,仍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組織. 事業應以於契約終止的30日內退還原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再看公司內部規定時發現 他們有折舊換算問題 

如以下:

經銷商辦理退貨時,關於貨品減損價值之多寡,依照下揭「貨品減損價值計算公式」,計算後依法核定應給付之數額,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償還經銷商。
(一)退貨減損價值計算說明:
1、依據公司產品於市場上,經銷商與消費者對產品新鮮度之接受程度而訂定。
2、經銷商應審酌本身之實際銷售需求、經銷能力與信用資歷後,再行訂貨。
3、產品減損計算方式,並不以產品保存期限長短做為計算基礎。
4、計算方式:(1)產品售出一個月內者,貨品減損率為0%
(2)產品售出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15%
(3)產品售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20%
(4)產品售出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35%
(5)產品售出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40%
(6)產品售出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貨品減損率為50%
(7)產品售出一年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貨品減損率為60%
(8)產品售出一年六個月以上,貨品減損率為100%
(二)產品已拆封或非完整性之產品,視為全額減損。
(三)退貨產品有效期間必須在六個月以上,本公司始接受退貨。

因我加入將近一年半 

請問我的退費會是照哪一個規定走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已加入一年半,依契約之規定,貨品減損率為100%,對方可能會拒絕您的退貨要求,若您覺得契約規定不合理,可先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視對方是否有意願與您協調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何退費  可能還是先看當時契約如何簽立  契約內容是否有約定退費標準   2.另外你參加直銷所投入金錢是否全部用於購買物品  這部分應該也會影響退費標準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dison 103-02-25 23:24

事實經過:
1.
朋友A找我去酒吧找他,朋友A的朋友B是有包廂疑似主糾而找A(我不認識B)
B因為包廂錢付不出來或開銷高不知名因素,找我與A分攤付錢
A沒消費閒談約半小時,我是無消費也無坐他的包廂,
只是站在旁邊找朋友A繼續等去他處續攤,過程我只有等待幾分鐘,
B以開包廂人來就有低消為由,說要幫他付錢,詢問為什麼要付錢?
於是爆發口角
後來酒吧工作人員協調確認,我並不用幫他付錢我也無低消一事
純屬他個人行為要錢。
2.
B事後網路FB"公開"發言我不付錢,去騙吃騙喝之意、亂他的場(酒吧為公共場所)、
喇妹(指朋友A但我們為舊識),以上三項全皆與事實不符
雖沒指名道姓,但有隱射於敝人,私下也到處跟人說(有人可以指認)

問題: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最後提到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其中符合以詐術使人但我沒付錢他沒得利益所以不成立!?
單純詐術使人有犯刑嗎?

2.刑法第301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其中不付錢與亂場應以已構成毀謗?但喇妹算是毀謗?


請解答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不構成詐欺,但對方之言論,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您得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單純應約前往  沒有特別消費  這樣是否有詐欺故意  這可能有問題    2.如果指摘不實事項  確實可能會有涉及誹謗罪的問題  你可以 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陳小姐 103-02-24 11:37

一、緣本人ooo於民國101年10月底經由永慶房屋介紹,並以新台幣2000多萬元向OOO小姐購買台北市OOOOOOOO街OOO號7樓(3房2 廳2 衛)及頂樓加建(3房1 廳1 衛)之房屋土地乙戶。本人購屋要求條件為自住、坪數60-70坪,以便將年前因胃癌開刀切除五分之四胃部且領有中度視障之85歲高齡之祖母遷入同住,經永慶房屋仲介OOO先生極力推薦本案之標的物連同頂樓可使用面積高達65坪,本人唯恐頂樓使用會有爭議,多次要求確保頂樓使用權益,永慶房屋及賣方均信誓旦旦保證,該棟住戶非常友善且經住戶同意提供住戶所簽同意書(請參見附件) ,讓本人誤信頂樓使用權無疑,於民國101年12月中旬完成產權登記交屋

二、隨後進行裝修時,有住戶對頂樓使用表示異議,本人要求永慶房屋及賣方說明及解決,與住戶協調中發現永慶房屋並無詳盡調查屋況,仲介也保證賣方說詞,與買賣時所提供資訊完全不同,事後向永慶房屋申訴,店長多次也避不見面並將經手仲介OOO先生調職,並稱賣方已遷往台中,無法提供賣方聯絡資訊,本人無奈只得於公餘及假日多次與住戶協商,住戶宣稱原賣主脾氣凶爆且霸佔多時,賣方所提供各樓層同意書簽署人有些已搬離,並於102年12月報請拆除在案,致本人無法使用頂樓,顯然與永慶房屋及賣方對標的物保證不符,更無法達成本人購屋之目的。

永慶房屋及賣方為建物能順利成交,共同謊稱全樓住戶同意且提供不實及不全之同意書,誤導本人購買本物件並花費裝修,永慶房屋及賣方買賣標的物有嚴重瑕疵及詐欺行為。

三、以發存證信函于永慶房屋及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如逾期未獲回應,屆時本人將提起訴訟,擬聘請律師協助。

如果房屋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那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對方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賣方也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針對仲介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這些請求都有期限,要注意時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當時之買賣契約書內是否有將協議事項記載在契約書內,且事後發現瑕疵後,是以何種形式告知?有無留存告知之資料,此均會影響到您權利的行使,應先確認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起訴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再就仲介部分,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一併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麟哥 103-02-18 11:41

最近收到電話通知要帶雙證件去門市領贈品提到完全免費

還傳了簡訊 本來沒去 又打來催促 去了以後

說要審核目前門號資費 來認定回饋資格

認定後 門市說可領取平板及一張3年免費的預付卡

拿出一張合約說是預付卡的

審閱合約過程 他們只指使我 在哪裡簽名

並特別在合約上勾選 毋需審閱期2天的權益 那處 讓我簽名

簽完名後 就拿了東西及一張卡給我

最後 回家後 我發現這是申辦門號的合約

隔天就去電信業者的門市詢問

發現我名下有一個門號

但看合約時 上面沒有任何電話號碼

表示他拿複寫的那張合約 私自填上電話號碼 並向電信業者申請

門號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還有 消費者保護法十一之一 中提到消費者有審閱期三十日

就算契約有放棄審閱等的選項 是否也因此條款而無效呢

最近發生的事急需解決 才不會讓不肖業者得逞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消保官對該電信業者之違法行為加以申訴之,若原本合約上無號碼,亦有可能涉及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39

如果簽約時你已經同意相關條款,那門號幾號應該是由門市配給你的,不至於構成偽造文書

麟哥 103-02-20 11:2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簽約時你已經同意相關條款,那門號幾號應該是由門市配給你的,不至於構成

 

你好 因為過程中 對方是告知完全免費 所以認知上我不知道這是需要付費且申辦門號的過程

加上合約書上 我所簽署的當時 並無填入時間 與門號 即是 簽署時的那份合約無法申辦門號

但是 事後對方未告知的情況下私自把正本修改 用來申請門號

線在對方願意解約 但我還要付卡費300與檢修費用800

我都沒有使用 且 手上的這份合約用來申請門號是無效的 所以我可以拒絕支付無條件解約嗎?

 

而審閱合約有三十日 從我去門市接觸合約的當天算起 不過半小時 店家還在合約書上做記號

要求簽名 本身就沒有公平性 合約應當無效

對方是賣門號 而我是接獲通知領取免費贈品

店家也有疑似詐欺行為 用語術去誤導

如像預付卡的回饋 每月會儲值免費做使用 來論斷這就是 要消費的定義

我也提出調閱監視器與申請門號的正本合約來看 店家卻不願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消保官對業者之行為加以申訴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herry 103-02-17 13:12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的,在11月中我們去租車公司,和朋友一同租車出遊。

出遊完也按照時間還車。

但因出遊時有停公用停車格,但當天我們並未收到停車單,可能是沒夾好飛走還是掉了。

直到1月時,租車公司傳簡訊來說明有租車費未繳,並盡快到該門市繳納,否則會有紅單,我們覺得很疑惑有疑問,因為已經離出遊時間相隔了那麼久,確定是我們租用時發生的嗎?於是打回租用公司詢問停車費用日期,當時公司回覆是21、22停車費,因原租車日期為20、21日,所以停車費有誤,我們請該公司查詢正確金額再回覆,可是之後都並無回覆。事後有接到一通未接來電,我們也有回撥,並詢問租車公司是否有打來,總機說不清楚,於是我們留下電話,請總機確認後回電,事後也沒回覆。

而後,我們覺得麻煩,決定把停車費給該公司也省確認時間,但因工作忙錄,所以詢問該公司停車費是否可轉帳,該公司說可以,我們請該公司將公司帳號簡訊給我們,好方便轉帳。重點「該公司也沒傳帳號」的簡訊來,工作忙碌下,我們也無暇顧及,該公司也沒再打來,直到最近2/15日。該公司打來說收到紅單,請我們將紅單和停車費一起繳納,並強硬說我們沒有義務通知消費停車費事宜,讓我們覺得很委屈。我記得停車費不是都會寄催繳通知兩次嗎?他只通知一次而那次就要付催繳的工本費了,重點是請他們給銀行帳號,不知道是不是公司總機傳達有誤也沒給。現在拖到有紅單卻要我們負責任,這樣真得很不合理,我們又不是不付停車費,是因為停車費有誤請他們確認,因為車是該公司的。再說停車催繳的時間,我們根本不清楚,而租車公司也不說明清楚,只是一昧的要我們繳費。

重點,現在公司態度極其囂張,除了說沒義務通知外,說本應消費者自行查詢,該公司表示要告或要申訴請便,因為他們說是沒用的。車是該公司的,政府寄催繳通知也是公司知道,我們也沒收到,車也還公司了,當然車號我們早就忘記。如果公司不通知,消費者從何而知。消費者是神嗎?再來該公司是請我們繳到門市,並無說明繳至監理所。既然如此又何來紅單。理應該公司先繳納,我們再到門市繳費吧。

我們不是不付停車費,只是對於該公司態度不能苟同,再說我們不付冤枉錢,紅單不該由我們負責吧。是他們一拖再拖,辦事又沒效率,現在行事又囂張,我們只想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所以我想請問這樣公司真得沒義務通知嗎?而且,對於如此極差態度的公司,真得沒有地方可申訴嗎?對於此狀況,應該如何處理比較洽當。誠心請教,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該業者之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認為對方主張不合理  可以考慮是否先向消保團體或是消保官申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業主之要求無理由,可拒絕並向消保官申訴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淑芬 103-02-11 19:37

我的母親於民國92年過世,當時委由律師辦理家族所有拋棄繼承(不是限定繼承,沒有財產只有債務),在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律師漏了辦理小孩(應該是第二順位孫子輩)的拋棄繼承,當時該律師承認錯誤,並簽立契約同意日後產生相關債務均由該律師負責。當時孫子們都小,現在逐漸滿20歲了。問題1:是否契約須有效期間是15年?15年後是否要重新簽屬?問題2:若律師發生不幸了或無能力在日後債務處理,例如沒有財產等,那這些孫子們是否就會莫名承受債務?問題3:拋棄繼承漏辦理,是律師職業疏忽,是否項醫療糾紛一樣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或扶助方式?問題4:是否可以要求律師一次解決所有債務問題?但因不了解母親的債務與是否其他債權人,目前暫時無被請求償債務。問題5:我要如何保護我的小孩不受這些因為業務疏忽造成的傷害?

感謝您的回應

1.如果辦理的律師確實有承認疏失  這部分也是需要等你們親屬被債權人請求時  對律師的請求權才會開始計算時間  所以應該沒有換約的必要  2. 建議還是等債權人出面主張權利  再考慮應該如何處理相關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請求權之時效尚未開始計算,您無須過度擔心,可待債權人請求時,再考慮如何處理之。且當時小孩繼承相關債務時均為未成年,似可主張僅就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份,無須負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hireen 103-02-10 19:06

本人跟朋友在奇摩拍賣上看到桃園車站附近的宇富通訊行申辦手機搭門號有優惠(網址 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f41981398?u=Y9968643236),因此與朋友從台中坐火車至桃園想申辦一支iphone5S金色-32G的手機,並搭配遠傳398+775的費率,先去店詢問,對方告知手機專案價為5400,但到了門市後,發現未帶身分證件,店員就請我可以先付5000元訂金下次再辦,本人想深入了解如何申辦,但對方店員不願透露申辦方式,只說他們的專案只到月底。 第二次去時,店員才告知所謂的手機專案價需要申辦兩個門號,再轉回遠傳而且費率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只能申辦遠傳598+775的費率,本人當下決定不要申辦手機,並請店員將之前付的訂金5000元退還,但店員竟告知,訂金無法退還,只能換取商品,結果用兩個網路上流行的小鴨行動電源抵訂金5000元,而行動電源一個要價竟然2600天價,還說兩個算我便宜5000元就好,心裡感到納悶,回到台中後上網一查,此行動電源價錢只需299元-399元,才發現原來他們是黑店,事後有請朋友與對方協調將行動電源換別的東西,因為都為全新品未拆封,但對方不願意,怕其他人也深陷其害,因此希望透過申訴讓宇富通訊行不能再逍遙法外。申訴事由:(爭議所在):宇富通訊行收訂金5000元前,申辦方式皆未清楚告知,收了訂金後才說要綁兩個門號才能有手機專案價,且訂金不願退還,又用天價的行動電源兩台抵掉訂金5000元,試問:這種手法是否為慣性詐欺?先半拐半騙叫消費者付訂金,再隨便拿店裡東西抵掉訂金,這種誇張的行為希望不要再有消費者受害。請求內容:本人願將當初換取的兩台全新行動電源歸還對方,也請對方將訂金5000元退還。...您好,以上是跟消保會申訴內如,可是至今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仍然無消息,請問我該如何拿回那5000元的訂金?請求協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訴訟向其主張請求之,惟須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你還是先等消保官看是否有回復你的問題  2.你跟對方已經協議要訂立契約  且已經預付訂金   如果你不願意履行契約   依法律規定訂金確實可能沒辦法取回  3.至於對方是否屬於慣性詐欺行為  這部分你要負擔證明程度應該頗高  而且不容易證明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7: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起訴主張返還訂金,您必須盡相當之舉證責任,故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是此,您可能需要考量您為提起訴訟所花費之時間勞力成本。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ELE 103-02-26 19:23

應該拿不回來了

我一月底也是因為他們有相機的方案

剛好可以續約~

網路問了是$2900

後來到門市剛開始也是說$2900

之候開始不清不楚的 不用預繳 但要辦門號算預繳的錢

前前後後說要搭3門號

後來要去辦退 不給退 因為我先拿了相機

他們態度超級惡霸惡劣 有報警處理 但這是消費糾紛算是民事要上民事訴訟

昧著良心沒職業道德遲早會有報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對方之違法行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lina 103-10-11 20:15

5000訂金也太多了吧!!

這幾天我也是因為看到他們的Y拍,然後就電話諮詢,

之後去的時候說的跟做的完全不同,讓人有種被欺騙的感覺,

過程他們怎麼用我就不多說了,

在過程中,弄到一個程序莫名其妙就要押金500,

接下來是3000押金,重點是收押金或訂金都不會開立發票還是單子,

然後就弄一堆東西耗了很久,

因為趕著跟我男友吃飯,我說我先不辦了,我來不及跟男友吃飯,

我說我先要回押金,我怕等下出去錢帶不夠。

他們一直說那你甚麼時候會來辦?押金先押一千在這啦!!  之類的話,

我就隨便說說明天再過來辦,他們就還押金我2000,

當天我就告訴我男友整個過程,我男友覺得對方說話不實,

我也上網查了一下他們店家的評語,真的很不好,

隔天我男友陪同我去拿那剩下1500的押金

不知道剛好有兩位客人在的關西,還是店員只有一位怕說不過還怎樣,

押金就直接還給我了!

小智 103-02-10 14:06

律師先生您好,前陣子我在歐克團購網上買東西,之後遭詐騙集團騙錢了!前幾天蘋果日報才在報那間團網有把消費者的資料賣給別人,蘋果日報說要找收害者一起集體訴訟,請問一下我要怎樣才可以找到跟我一樣受害的人集體向團購網求償呢?程序管道我都不了解! 煩請律師先生解答t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0 17:5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尋求消保官或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協助,應可發現同類案件。 2、又或是倘若蘋果日報知悉,也可以透過該報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詢問各縣市消保官消基會或頻果日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這部分可以考慮跟消保團體或是消保官申訴 並詢問類似案件  應該可以蒐集到相關資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chel 103-02-07 18:18

各位法律專才:

事發如下,在下在拍賣網站賣出二手機車避震器,用於改裝原本YAMAHA機車上,機車賣出後便拆下轉賣出去。近乎八成新,售價為原價六折半。照片與文章都以強調為改裝車輛拆卸後出售的商品!! 但客人在先議價後我為表誠信,開出賣場以供他下標。收到匯款後隨即寄出商品(並拍照存檔),對方收到貨品後便說有缺少物品為缺件!! 在下隨即便查看照片跟拍賣照片的零件做出比對,並無短少(無缺件)給客人。原來他所謂短少的物品是拆裝零件時,車行給遺漏掉的套筒(給避震器與螺絲中間做結合的金屬鐵管),因為拍賣拍照時也已經沒有那樣東西,我也詢問過原本車行也沒有剩餘。車行說明改裝上去都是簡單的問題,我也幫忙他查詢了多家廠商能夠供他改裝上去。但是,他卻馬上回覆說要將商品退還給我。拍賣這麼多年第一次遇上這樣的客人!! 我也說明了本人非專業人士,所有車輛拆裝都請專人幫忙,賣出商品的品質也都經過確認才會上網拍賣,我並沒有短少商品給客人。並且請他給車行改上,或來我認識的車行改上也可以。他卻執拗地問費用誰出呢? 我終於聽出語意了。他是要錢! 我已經表明我賣出的是二手商品價格已經低廉,你能接受你才會下標!! 我負責商品跟我圖文相符沒有不實。如果安裝方面要他尋求店家!! 因為拍賣內容沒有包含安裝。他卻說他要靠鍵盤將避震器裝上!! 在下 __”__ (無言)

他卻一狀告到消保官,我先與消保人員溝通,不管我如何解釋,消保人員態度惡劣蠻橫然說就退錢給他阿!!,我也反問他,有沒有拍賣過商品,他回說沒有!! 天阿!!一個國家的審視單位,沒有經驗也沒有同理心更沒有調查清楚真相是甚麼!! 只用19條就要打翻一船人。我表明我已經含運給對方也讓他殺價,拍賣也收了我的費用。這些種種的消耗都是要賣家來承擔,你們憑藉消保第19條(帝王條款)當非理性消費者的打手來迫害這些重視榮譽的賣家,這樣對嗎? 他居然說我們單位叫消費者服務中心,當然是保障消費者。原來這個法有這麼病態的缺陷阿!! 消費者高興訂一訂,七天內無條件退還!? 這樣賣家跟店家怎麼生存? 當然我的話他一句話也沒聽進去,還叫我將處置意願傳真給他,,我相當不平當然也就不理他。現在換消保官電話來,說真的很累也很氣,退錢給他也很不願。如果知道是這樣的客人,一開始就不會賣給他。

當然在下商品絕對沒有問題,也一定可以安裝上去,只要是專業改裝店家,車床技術就能簡單搞定,我賣商品不含安裝服務阿!!這樣的案例,請各位看倌與法律專才幫我剖析。如果我不理消保官,我會有甚麼樣的處罰? 我為個人賣家,不是企業主也非企業經營,拍賣二手商品有受消保法十九條約束嗎? 須無條件七天退還? 我是否可以由民事向對方提出精神. 商譽. 不名譽誹謗騷擾之訴呢? 最近精神真的承受極度不悅的壓力,請各位法界專才多多指教與協助,感激不盡~

當然我尊重法律,愛護理性客戶。也用同理心販賣自己能接受的物品,網路拍賣就是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的虛擬平台,希望對19條有鑽研的律師跟願意發正義之聲的朋友,給在下一臂之力。感恩~

 

 

 

michel 103-02-07 17:32

各位法律專才:

    事發如下,在下在拍賣網站賣出二手機車避震器,用於改裝原本YAMAHA機車上,機車賣出後便拆下轉賣出去。近乎八成新,售價為原價六折半。照片與文章都以強調為改裝車輛拆卸後出售的商品!! 但客人在先議價後我為表誠信,開出賣場以供他下標。收到匯款後隨即寄出商品(並拍照存檔),對方收到貨品後便說有缺少物品為缺件!! 在下隨即便查看照片跟拍賣照片的零件做出比對,並無短少(無缺件)給客人。原來他所謂短少的物品是拆裝零件時,車行給遺漏掉的套筒(給避震器與螺絲中間做結合的金屬鐵管),因為拍賣拍照時也已經沒有那樣東西,我也詢問過原本車行也沒有剩餘。車行說明改裝上去都是簡單的問題,我也幫忙他查詢了多家廠商能夠供他改裝上去。但是,他卻馬上回覆說要將商品退還給我。拍賣這麼多年第一次遇上這樣的客人!! 我也說明了本人非專業人士,所有車輛拆裝都請專人幫忙,賣出商品的品質也都經過確認才會上網拍賣,我並沒有短少商品給客人。並且請他給車行改上,或來我認識的車行改上也可以。他卻執拗地問費用誰出呢? 我終於聽出語意了。他是要錢!  我已經表明我賣出的是二手商品價格已經低廉,你能接受你才會下標!! 我負責商品跟我圖文相符沒有不實。如果安裝方面要他尋求店家!! 因為拍賣內容沒有包含安裝。他卻說他要靠鍵盤將避震器裝上!! 在下 __”__ (無言)

他卻一狀告到消保官,我先與消保人員溝通,不管我如何解釋,消保人員態度惡劣蠻橫然說就退錢給他阿!!,我也反問他,有沒有拍賣過商品,他回說沒有!! 天阿!!一個國家的審視單位,沒有經驗也沒有同理心更沒有調查清楚真相是甚麼!! 只用19條就要打翻一船人。我表明我已經含運給對方也讓他殺價,拍賣也收了我的費用。這些種種的消耗都是要賣家來承擔,你們憑藉消保第19條(帝王條款)當非理性消費者的打手來迫害這些重視榮譽的賣家,這樣對嗎? 他居然說我們單位叫消費者服務中心,當然是保障消費者。原來這個法有這麼病態的缺陷阿!! 消費者高興訂一訂,七天內無條件退還!? 這樣賣家跟店家怎麼生存? 當然我的話他一句話也沒聽進去,還叫我將處置意願傳真給他,,我相當不平當然也就不理他。現在換消保官電話來,說真的很累也很氣,退錢給他也很不願。如果知道是這樣的客人,一開始就不會賣給他。

當然在下商品絕對沒有問題,也一定可以安裝上去,只要是專業改裝店家,車床技術就能簡單搞定,我賣商品不含安裝服務阿!!這樣的案例,請各位看倌與法律專才幫我剖析。如果我不理消保官,我會有甚麼樣的處罰? 我為個人賣家,不是企業主也非企業經營,拍賣二手商品有受消保法十九條約束嗎? 須無條件七天退還? 我是否可以由民事向對方提出精神. 商譽. 不名譽誹謗騷擾之訴呢? 最近精神真的承受極度不悅的壓力,請各位法界專才多多指教與協助,感激不盡~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17: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買家有具體指謫不利於您商譽的言論

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但因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給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林智群 (klaw) 103-02-08 00:03

 除非你是專業賣家有大量交易,否則不適用消保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爭執您與對方僅為單純個人私下間之交易行為,只是以網路為平台,而非企業經營者,似無消保法之相關規定適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消保法主要是規範企業經營者  如果是單純拍賣的人   可能比較難被認定是消保法所稱企業經營者  有消保法之適用   2.如果你認為還是有侵害權利之行為  還是可以主張民法侵權的相關規定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不適用消保法之相關規定。又若您得舉證您所受損害為多少,亦可對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娜娜 103-01-23 20:07

各位律師您好~

小妹我在16號跟網拍賣家購物~使用7-11貨到付款方式

17號凌晨在賣家寄出確認信件前.在評價以聲明的方式告知他們因故不買!請他們幫我取消!

賣家回覆我說在下標後他們就馬上寄出了~所以來不及取消了!

我告知賣家"如果已寄出的話我願意負擔運費的60元..並請他們給我查貨號碼"

賣家回覆我說~不取貨被退回的話運費不是60元那麼簡單~要付200元!不付指定金額的話會寄存證信函給我.

在幾次催促之下賣家終於在21號給我查貨號碼

我打電話向7-11查證~他說賣家20號才將物品送至他們那邊~21號才會寄出給我!

請問律師~

我17號已在公共版面上聲明我要取消交易~但是賣家撒謊並硬是把物品寄出強迫消費~並欲索取超額款項..這樣子到底該怎麼辦?

另外就是他只有我電話~沒有住址..存證信函要寄去哪???

謝謝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4 09: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相關言論,您可不予理會。但要保留您要求賣方不用寄出之相關聲明。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 103-01-23 11:59

賣方出售零件材料,買方採購單上亦註明為材料費,付款條件為驗收後付款。現狀況為賣方將料件裝機後以原廠測試方式執行測試正常,買方亦於賣方實驗室親見測試正常後交機,賣方出具測試報告及原廠料件證明予買方,惟買方將儀器裝至其客戶現場後,測試不同原料,測試值異常,其客戶端無法驗收。賣方以此為由拒絕付款並退回發票。請問大教,賣方有何可行作法??如果依消費者保護法,是否可要求買方退回此料件,並由賣方將原有舊料件裝回。懇請賜教。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對方之買賣合約而定,可請求其依照合約條款進行付款,若其有相關違約情形,再向其請求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林智群 (klaw) 103-01-23 13:24

 你這個糾紛要如何處理,還是要回歸契約,

至於如何主張,一般免費諮詢是不可能回答到很詳盡的,

如果金額很大,還是建議找律師處理比較妥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廠商對廠商間,則無法主張消保法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22 19:27

本人楊珮宇於101年8月29日,至屏東學承電腦補習班試聽課程,當時簽下為期兩年課程並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代收和潤企業分期款)貸款每個月需付2千8百38元整,分24期付款,當時櫃台人員說明若是不適合可全額退費,而本人上完2堂課後,覺得教師教學與學習環境並不完善要求退費,當時另一名服務員說必須先繳交12期以上才有可能退費,並強調當時與我服務人員是別縣市支援,而且我並無證明對方之承諾,合約註明若是上課只

能退費五成,今年繳交至第16期時經由新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協調退費,對方同意退費六成,並需自付四成與贈品與書籍費用

學承補習班回應,因本人已安排兩個月課程並已簽名所以只願退費六成,但當初簽約時並未給予五天審閱期,而且課程是一次性安排,在本人要求退費後並未取消,雖然有要求保留,但那是經服務員建議降低損失,並非還想要再上課。

而在劉耀仁議員協調一案,曾求學承電腦依上課比例為原則退費,本人強烈希望依照此案例辦理,並不可扣除所謂違約金,且退費日期須在簽屬退費合約內三星期內完成,並先終止本人於銀行方面貸款,協調時間也須在一星期內完成避免發生拖延之情形

Chris 103-01-21 13:21

建設公司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向台電申請增設電線桿及自它處遷移電筒至我戶旁(緊鄰車庫).且並未盡到告知住戶的企業責任與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及廣告不實

 申訴處理經過:

2013.3買方住戶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親自至工地確認及向建商確認過該戶前並無設置電線桿及電筒,建商也確保該戶前無電線桿,但在2013.6時(約房屋施工2-3個月後)買方住戶卻發現建商已在住戶家旁增設電線桿,並將中間其他住戶原有的電筒遷移至本住戶處.發現後住戶立即請建商恢復原狀.但從2013.6-2013.12六個月期間建商確是不斷的託推及欺騙.

2013.12~2014.1住戶請台中台電前來會勘二次,台電表示電線桿及電筒最佳設置在原處(即原中間住戶處),供電也最為平均,但建商卻堅持不肯將電桿及電筒移回原處,甚至表示電線桿及電筒的遷移至本戶前已成既定事實,強迫本住戶接受,多次跟建商協商溝通皆無獲得妥善處置.

我們主張原中間住戶購買該預售屋時,早已得知該處有電線桿及電筒的存在,仍然願意購買,表示中間住戶願意接受該事實,但本住戶在購買該預售屋時,向建商反映過無法接受電線桿,也確認過本住戶前無電線桿的配置,才向建商購買本戶,但建商現在卻推卸責任,並未告知本住戶,就私自向台電申請遷移電筒及增設電線桿,即使台電表示建置於中間住戶最為恰當,建商仍堅持建置於本住戶,如此缺乏誠信與企業責任之建商,加上無誠意解決問題,令人無法接受

建商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申請增設電線桿及遷移電筒,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且未善盡企業責任做好後續溝通協調的職責,一再敷衍住戶,強迫住戶接受這既定事實.並且推託是台電方面施壓要求把電線桿跟電筒移到買方車庫處. 經親訪台電了解並看到當初資料皆為建商提出的要求,得出建商從頭到尾都在欺騙消費者並推託責任問題

------------------------------------------------------------------------

想請問買方(我方)可否主張下列權限:

1)走法律程序要求建商向台電申請 移走電線桿+電筒

  (這是買方最希望的解決方法,建商預計在2014.6交屋)

or

2)要求價金折抵,並且用實價買回(比方買方以1000萬向建商購得該透天厝,

因電線桿+桶要求折價50萬,然後再要求建商以1100萬時價買回,及建商需退回買方以繳交金額並且補償1100-950萬差額)

3)或僅能要求建商價金折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購買前已向建商表明過相關立場,亦訂於合約中,今為建商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減少價金或違約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 103-01-21 13:49

謝謝房律師您的回覆,因我們處於台中故可能較無機會親臨貴所洽詢.這邊想跟你釐清一下2013.2去預售中心時已明確表示不接受電線桿+桶,2013.3簽約時也親臨工地看過並無電桿+電筒. 但在2013.7卻發現已經被架設了(這中間我們基本上1-2周會去工地看一次).經向台電查證是建商於2013.5向台電申請電桿.且台電處有施工前"光地"的照片.現在我們擔心建商會向我們提出解除合約的要求.但我們已經清頭期款了.請問我們有甚麼法律條款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既有先跟建商確認在先,此部分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據,對於電線桿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之訴,並且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此部分需有相關鑑定單位鑑價後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若您們無違約之事由,則對方並無法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宏瑋 103-01-17 20:03
你好,我於102年12/25加入極限運動中心,由於更換工作所以無法前去消費解約,但運動中心告知解約需繳納6888手續費(事前並未告知),合約上註明已繳納之手續費,入會費6888元無法退還,但由於一開始並無繳納6888元,於是運動中心告知需補繳6888元毀約金才可解約,請問這是否合理?我是否真該繳納所謂的違約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0: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若無法處理,亦可提起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緯 104-07-16 10:54

我也是2015/7/15 剛加入極限運動中心 本生是學生 後悔想退會! 入會三千元~

合約上註明已繳納之手續費,入會手續費6888元無法退還,但由於一開始並無繳納6888元,於是運動中心告知需補繳6888元毀約金才可解約,請問這是否合理?我是否真該繳納所謂的違約金?

如提

我都還沒上課 也還沒開始繳交 整年的運動費~

可有其他方法申訴退會!?

bird 103-01-17 15:00

您好:

本人從台北到花蓮地院簡易庭訴請消費訴訟,第一次出辨論庭後,被告有提出和解的請求。請問您以下的問題:

1.與花蓮被告庭外和解可以嗎?還是一定要再到花蓮地院再跑一走?

2.如果可以庭外和解,那所有程序要如何進行?原告在台北被告在花蓮!

3. 需要準備什麼樣的書面文件?可以從網路上下戴嗎?

4. 要注意什麼事項?

   麻煩您代為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準備一份妥適之和解契約,並將和解內容全程錄音錄影,避免日後發生訴訟爭執,有相當之證據能舉證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7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庭外和解的部份,與訴訟和解最大的區別就是,訴訟和解之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執行,私下和解則否,因此倘私下簽立和解書時對方無法同時履行,則建議您請求法院移送調解庭成立調解較佳。

omars 103-01-17 14:27

我是從事泰式按摩業者,今日有位男客上門消費,進入包廂隨即向小姐要求打手槍,小姐表示沒有這個服務,不到半小時當按完肚子小姐出包廂拿熱毛巾進來擦肚子,隨即警方持搜索票衝入包廂抓人,警方訊問男客有無打手槍,男客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並告知我紙褲沾有精液,隨即帶我們回警局作筆錄.  男客回警局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服務和交易金額,   (我們被釣魚栽贓了)輪到我們做筆錄當然否認沒有從事色情交易,  請問到法院會怎麼判? 會有甚麼罪行?

再請問如果到法院判有罪,我因此無法營業(因房東有告知只要判有罪,就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子).

我可以向該小姐申請賠償,可以告她甚麼罪?

我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店裡經營單純按摩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判有罪後果自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5: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能主張該小姐違反與您訂立之契約,而向其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7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遭刑事法院認定涉嫌容留、媒介性交易,並經判決有罪,則您恐無法說服民事庭法官,該小姐造成您的損害,並主張您與小姐的關係為普通的僱傭關係。

omars 103-01-16 01:27

我是從事泰式按摩業者,今日有位男客上門消費,進入包廂隨即向小姐要求打手槍,小姐表示沒有這個服務,不到半小時當按完肚子小姐出包廂拿熱毛巾進來擦肚子,隨即警方持搜索票衝入包廂抓人,警方訊問男客有無打手槍,男客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並告知我紙褲沾有精液,隨即帶我們回警局作筆錄.  男客回警局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服務和交易金額,   (我們被釣魚栽贓了)輪到我們做筆錄當然否認沒有從事色情交易,  請問到法院會怎麼判? 會有甚麼罪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為該店之負責人,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31條之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矛盾之處很多,進入訴訟程序後,您們應好好方禦,以爭取自己的清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1-16 09:33

大大你好 有關警察違法釣魚的事情

現在很多店都有遇到  我朋友開的按摩店前陣子也遇到了

但目前已經順利解決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將全部的事情跟處理經過跟你分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6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誠如謝大律師所言,又本案似可爭執該紙褲是否確實沾有精液,並得送請法院作鑑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部分,均可提出相關爭執與質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omars 103-01-17 14:17

 再請問如果到法院判有罪,我因此無法營業(因房東有告知只要判有罪,就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子).

我可以向該小姐申請賠償,可以告她甚麼罪?

我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店裡經營單純按摩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判有罪後果自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視您與小姐之契約如何約定,若有相關損害賠償條款,可加以主張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雅 103-01-15 12:08

如果委任律師一同前往,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嗎?那此次開會雙方未達成協議的話,直接委任律師對有消費糾紛的兩間公司提出訴訟的話,費用上怎麼算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陪同基本上會視地點及案情而定,而訴訟會以審級來計算,所以律師的報價仍需先審視您的案情後,才會報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雅 103-01-15 05:10

因和遠傳電信有限公司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消費糾紛,也有向台北市消保官進行申訴,因第一次與兩間公司協調不成,有向台北市消費者保護中心提起第二次申訴,台北市政府有寄開會通知單過來給我,請我2/6到消費者服務中心開會進行第二次協商,因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事件,對於法律上的問題也是一竅不通,想問說當天是不是可以委託律師陪同前往開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當天仍可委任律師一同前往,但此會有費用的收取,您應一併斟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0: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一同與您前往,替您爭取權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unny 103-01-08 15:18

你好~  請問一下,

由於正在考瑜珈證照,

需開實習課,實習課不收講師費僅收場地費,

但為避免占名額卻不上課,所以以預收保證金
上一堂課退一堂課保證金,

全勤者保證金全數退還,若缺席則不退缺席那堂之保證金

消費者無故缺席,事後卻索討該堂保證金

請問我必須要退款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4: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與對方當初之契約如何約定。及該契約條款有無違反消保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HwangTW 102-12-29 00:12

1.之前在某知名網路線上平台購買了一個麥克風,但收到後發現不試用以退貨但在諮詢對方退貨的明細時對方還問我原因,這樣是否已經違反的消保法?

2.在某拍賣網站看到 

【七日鑑賞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 退換貨 的運費及下標產生的手續費皆由買方處理,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

畫底線的地方是否已經違反了消保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似有違反消保法之疑義,您可向法院起訴或向消保官申訴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易 102-12-28 06:42

人:我們(簡稱甲方)是在某款線上遊戲(以下會簡稱A線上遊戲)上做虛擬寶物交易的商家,經營近2年的時間,乙方是在玩其他線上遊戲(以下會簡稱B線上遊戲)被詐騙數萬元
事:我們的銀行帳戶遭凍結成為詐騙警示帳戶 (銀行帳號屬於個人戶,非公司戶)

事情經過描述:乙方於12/14遭詐騙集團詐騙數萬元,詐騙集團與乙方以電話通訊的方式要進行B線上遊戲的虛寶交易,此詐騙集團要他先把錢轉到一個銀行戶頭(不知為何詐騙集團會給了乙方我們的銀行帳號),乙方本要去轉帳的,但因某些原因所以交易失敗了並無轉帳成功,此時詐騙集團向乙方說,你可以用現金去超商繳費一些8591虛寶交易的條碼代碼之類的東西(此條碼代碼是詐騙集團給乙方的),當然乙方繳錢了手頭上有單據但卻沒有拿到他在B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所以乙方於12/25日就去報案遭詐騙,並把單據、電話、還有銀行帳號提供給警方。實際那銀行帳號是我們甲方的並非詐騙集團所擁有的人頭戶。

我們於次日12/26日馬上帶著我們銀行戶頭的交易明細還有與我們交易過的一些客戶資料(近千筆客資)去警局說明,經警方的偵查隊調查查證後也認定我們甲方並非那詐騙集團,我們也是受害者,所以也在報告書上寫誤設甲方銀行帳戶為警示戶,準備先開始跑流程讓我們的銀行帳戶解開凍結戶(但需要數個工作天)。我們平常銀行交易情形:數十萬元/每日 購買我們的虛寶,交易筆數近百筆/日,但因為此事件,現金流也嚴重出問題,商譽更是受損,因為消費者要轉帳過來時會顯示我們的戶頭是問題帳戶,甚至同家銀行轉帳時會顯示:詐騙警示帳戶,所以均會轉帳失敗,我們今日是從事線上虛擬寶物交易,所以信譽是非常重要的,今天人家有疑慮就不敢先轉帳過來購買商品了,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此事件我們銀行帳戶平白無故的遭凍結,我們的商譽還有營收均受損,像這種情形我們有辦法向乙方或詐騙集團求償或告他們污告嗎?還有此事件我們以後有辦法預防防範嗎?不要再這樣平白無故中槍,有勞各位律師們抽空幫們解答一下,謝謝~

可向詐騙集團請求侵權賠償,但對乙方的話,就不容易成立,因為他是確實是因詐騙集團告知匯到你們的帳戶,很難說他有過失侵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易 102-12-28 12:11

 這案件我們也不知後續他們警方處理的怎麼樣,若警方沒有找出那詐騙集團的人,我們不就完全沒辦法做什麼了~@@,今天乙方只重詐騙電話中說的一組銀行帳號,若乙方是聽錯的,又或則是他轉述給警方是說錯的呢?因為乙方完全沒有任何交易轉帳的記碌、乙方也無法證明詐騙集團給他的是確定我們這組銀行帳號,因詐騙集團並不是傳簡訊或在B遊戲中有留下文字訊息跟他說要轉帳這組銀行帳號,完全只是電話中聽取的,且他是12/14被騙,他到12/25號才去報案,這過程中有10來天的時間,他完全不會記錯嗎?我們就只能這樣白白挨打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亦為被害人,向被害人請求似有困難,應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徹底 102-12-25 20:33

我於今年八月底至九月初約二星期裡,因利用了某線上手機遊戲的漏洞賺取了88萬餘元。後因遊戲公司開始管制利用漏洞所產生的虛擬物品與帳號,所以又陸續的退款給當初消費的買家們約33萬餘元。

現遊戲公司對我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並已於前日前往當地調查局做完筆錄。我有在筆錄裡坦承犯行,且極力配合調查,也願意將扣除退款餘下的56萬餘元繳回至遊戲公司。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這樣的案件是否有辦法與遊戲公司庭外和解後徹告?另再請問,若遊戲公司對我要求巨額賠償,而我又無力償還,那案件是否一定會被判刑確立?

因本人掛有自己經營的五金行負責人,所以一直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更無法在第一時間裡委任律師前來協助。

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若無委任律師,是否還能機會與遊戲公司談和解

另外,在現有的情況下,若遊戲公司提出巨額求償,我是否只能等判刑確定後再等遊戲公司的民事求償了?

 依你所述,既然你認罪了,就要朝爭取輕判,甚至是緩刑方向來走,應基及與對方談和解,有和解再加上其他法定量刑事由的話,比較能成功爭取輕判及緩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徹底 102-12-25 21:0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你所述,既然你認罪了,就要朝爭取輕判,甚至是緩刑方向來走,應基及與對方談和解,有 ... (恕刪)

謝謝黃律師的快速回復,認罪是因自己自知理虧。所以,當下也只想著極力配合偵辦,看是否能獲取輕判的機會。但因目前仍處於移交地檢署中,所以我也尚未能與遊戲公司碰面或協談。不知是否該由我主動與遊戲公司直接接洽,並商討和解事宜?還是說,需等到移交地檢署並開偵查庭後才進行和解

因目前尚無多餘經費可委任律師,多有煩擾還請見諒。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至偵查庭時再向檢察官表示和解之意,並請檢察官移付調解,庭外私自和解並不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檢察官表達和解之意,以求輕判。

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徹底 102-12-25 20:18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八月底至九月初約星期時間裡,利用了某手機遊戲的漏洞在網路上獲利了近88萬元。後因該遊戲開始管制來我這消費過的買家帳號,所以陸續的退款約33萬餘元給帳號被管制的買家。

現遊戲公司對我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而我因是中低收入戶(無法申請證明,因有開家小店,且為負責人)。我想請問,是否有辦法可與遊戲公司達成和解並徹告?請問,是會在何時可開始進行和解?再請問,若遊戲公司向我提出巨額賠償,而我又無力負擔的話,是否能有其他方式將賠償降到最低?

因在筆錄裡已註明會將所有不法所得繳回至遊戲公司,所以實在無法負擔多餘的賠償律師委任。特來此求惑,還請律師們能提供我目前該怎將賠償降到最低。

voan 102-12-24 22:58

本人於12月03日被推銷人員贈送試用品並作問券,她順便銷售體驗券,說後面預約時間來做,在12月21日上前體驗,因本人無相關商品消費經驗,被推銷一套一年不限次的的美容療程,價值約6萬九千多,快7萬,在銷售人員的鼓吹之下,說分2次繳交,先刷卡1萬,他隨後跟著我去提款機領錢現金2萬5千,回到商店後,把錢繳交給店員,他們把已經不含包裝盒的產品給我,叫我在產品上面簽名,說以辨認是誰的產品,說因為只先付一半的金額,所以只先給一半的化妝品,並且預約第一次的完整療程在12月25日,此時合約並沒有給我,且只給我1萬的收據。

但本人在當天晚上就感覺到不對,先上網查詢消基會等相關,禮拜一打電話消基會的人,說我可以寄存證信函並依照消保法第19條,23日時有去問,問是否能解約或降低價錢,因為我尚未進行第一次療程,但店員說我產品已拆封,產品不能退費,24日早上先去找消保官填申訴單,寄出存證信函給店方與台北消基會,當日晚上,去店家想要索取合約書,對方因說這是未完成的合約,不能給出這份的影本,說能先給簡式合約,在我方堅持之下,同意24日在開另一份完整合約,內容包含產品價格.同意內容及公司鋼印,且賣的是價值七萬的化妝品,手技服務及儀器使用是免費的,但我感覺那一小袋化妝品沒有價值到七萬,請問,若假如我3萬5要不回,我餘額3萬5還會被追繳嗎?還是等消保官調解?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申訴消保官,且消保官也會安排和解,但您仍應先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以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余 102-12-21 06:16

來電電話:09xxxxxxxx(第一支手機號碼)
簡訊電話:09xxxxxxxx(第二支手機號碼)

打過來的問法讓我覺得很怪,請問是XXX先生嗎?我回答:恩.
對方宣稱本人填過問卷:各家電信業者滿意度調查(聯合問卷),但是電話中詢問本人是填哪種問卷,對方沒說出來,只唐塞,如果你忘記了,沒關係.

對方宣稱本人填寫問卷時間:2013年6月間

(我有印象好像是在土城廟附近的加油站,當時台X大X大有填問卷抽液晶電視,當時也被告知有抽中液晶電視,但是詢問要辦門號才有送液晶電視......就是因為那次小弟也沒去辦,收訊比我現在用的中華XX還差,所以小弟在想會不會那次填的問卷流出去的)

假借問卷中獎送空機或是平板等理由,誘騙受害人持雙證件至(門市地點)新開幕門市,電話中強調人去不用帶錢但要帶雙證件!需要確認身分,到場後不用給證件也可,直接可取平板或是空機.我當時有回答喔~!!我知道了,我要到哪邊領?當下詢問對方聯絡方式與領去地點,但是對方告知我卻為門市的地址.並告知會簡訊通知本人.

結束電話後傳簡訊給本人:
[XXX小姐,您活動贈品已保留,請持簡訊&雙證件至門市,活動編號XXX,【通訊行】(門市地址)(門市電話)............==>>>(我是男的><")

之後本人就到網路收尋一下該家通訊行的評價極度惡劣,欺騙消費到現場後用引導方式讓你簽下電話合約,小弟隨即撥了165詢問,確認其中有一通電話號碼為推銷電話.

詢問完165電話後,本人撥了一通電話到門市去詢問,門市人員告知,有贈品但是需附掛門號,本人隨即詢問,請問那辦活動的那方聯絡方式是多少?門市人員不說,只告知那邊是高雄的點,門市這邊只負責簽約,活動的連絡不是他們負責的,請問這樣是否算是共謀?門市這邊的回答有點規避責任的作法.


請問律師大大們:

1.填問卷,並以贈品方式引導當事人到門市領取並推銷,這樣是否已達到意圖營利之用,他們拿本人個資對本人營利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2.因當時電話對話內容皆未錄音到,所以本人能提出的相關資料只剩下跟電信公司提出電話明細,與當時對方所送出的簡訊內容作為佐證資料?這樣證據是不是不充分?

3.填問卷是我跟填問卷方當時所留下的個資,(我也不清楚所填的問卷是哪種問卷都過半年了),我並未同意辦活動那方可以使用我的個資,這樣沒有觸法嗎?


蒐集個資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者單位、蒐集目的、利用個資的期間與方式,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求償,最高可求償兩億元。
罰則: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處2萬到20萬元罰鍰,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個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若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我不清楚正確的法條事不是這樣)


4.因為我不清楚是哪方洩漏我的個資我要向哪方提告?門市還是辦活動人員?


5.辦活動人員如何取得我的個資?而且(1)我們又沒有契約關係(2)我並未書面同意使用(3)我雖然有填過問卷,但是辦活動那方與填問卷那方,是不是同一方,我不清楚?怎麼能再拿來用,這樣沒有違反個資法嗎?

6.如果提出訴訟,我又沒辦法去佐證他們如何取得我的個資的,對方是否有違反我也不清楚,我是不是一定敗訴.還是對方要提出他們是如何取得的給我知道.因為我又不知道對方是第三方,還是第四方取得的.

7.如果提出訴訟,我是要會同警察到門市詢問辦活動那方的詳細聯絡方式與負責人嗎?還是直接到警局報案即可?這是要報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我不清楚這有涉及到多廣......

8.這個提出訴訟,能讓對方刪除並不再利用我的個資作其他用途或轉手,官司打下來會很久嗎?對方會賠償我的損失嗎?還是對方也反告我汙告阿?

9.我真的不是很清楚,有先看過法條與細則,但是沒有很清楚,如果要詢問律師,要到哪邊詢問或是詢價?我想先詳細詢問過,再做決定,

10.如果真的要訴訟,我要有哪些證據作為佐證資料?還是對方要提出取得我的個資來源與詳細資料?

 

請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幫小弟,給小弟一盞明燈,感謝~~~!!!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40

 如果問卷製作就是該門市委託的,你寫的問卷上應該有相關同意條款,對方不會構成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直接起訴,但,若問卷上您有勾選同意條款,就比較困難了,還要爭執同意條款之效力。您可仔細考慮。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憲 102-12-17 23:18

我有個朋友   去年四月去酒店消費簽單   沒錢付   騙我先幫他付錢   說過幾天拿給我   然後就避不見面了   我想告他詐欺   能教我狀紙怎麼寫嗎?    我有它的本票   想說有寫本票不會有問題   可是他根本就沒財產   去他家找他    他家人也都說他不在家   我只是個做工的   相信他才幫他付

他卻這樣騙我     希望能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訴狀部分,您可以至地檢署服務台詢問,主要應記載事實經過及您所想要提告的罪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2-12-18 12:16

建議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拿到後再查財產,

如果要告刑事詐欺,不見的會成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規定於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有其構成要件限制,不一定會成立。本票部份,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或對其發支付命令。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靖 102-12-17 14:17

上週二於網拍向A購買一電玩主機

於A的網拍頁面問與答詢問時,A表示為新品

未下標便直接透過手機簡訊相約面交 (有約定交易之對話記錄)

面交時,A表示此主機為其至香港大量購買回臺而多的主機

面交時實地測試功能正常、外表如新

(面交時友人亦有拍攝本人與A之交易照片)

但週日(實際購買日次日起為第一日的話,該日為第五日)本人使用主機時

主機則有故障現象

週一本人將主機送修,修理者現場拆開面板告知該主機為整新機

完全不是新機、且應已拆修多次,僅外殼為新殼(且殼也非原廠)

A應為欺騙本人為普通消費者缺乏該主機消費經驗而謊稱全新

A現不願依民法354擔保物之瑕疵來退款

請問我除了依民法走?

是否能夠依刑法339條控告其為詐欺?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5: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規定有其構成要件,即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受有損害,行為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若損害與詐欺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則似難以成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靖 102-12-17 15:3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39條規定有其構成要件,即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 ... (恕刪)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想再請問

因A賣家一開始表示主機為全新品

但我因主機故障送修後師父拆開面板發現並非原廠機,且已貼上非原廠的檢修貼紙

螺絲孔亦有多次拆修痕跡 (我沒有修,師父建議我拿回去退貨)、殼也非原廠殼(全新副廠殼)

因這主機為A賣家一開始表示為全新

但我送修後才知道是整新機

請問這無法構成詐欺

謝謝

Richie 102-12-13 20:59

前年年底出借信用卡予友人刷卡消費約八萬元,消費非持卡人本人親簽,

口頭允諾每月環款,未料每月只付最低應繳金額,期間也並未按時繳款,

APP等通訊軟體有每月對話紀錄及對方要求將帳單照片傳送給他,

至今年五月已不在出面,剩餘三萬六千元,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發支付命令,若對方對支付命令不加以異議,待其確定,您即可持該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若其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後續您當然可以依法向令友進行法律追償,但另一方面,就該信用卡款部分,在法律上乃是以您的名義向銀行所借用,故而為免損及您的個人信用以及銀行日後進行法律追償,實應依約清償為妥,尚請斟酌。

 

Richie 102-12-18 18:54

有朋友幫我去詢問 調解委員會 速度比較快? 

我該申請支付令 還是 調解委員會 該準備什麼資料?

謝旻彤 102-12-12 14:50
律師您好:我在別的地方發問都沒有人願意回覆我,我想請教您 我在購買某家保健食品 向我推銷的人在我買之前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錯誤的,並在我使用完無效給予我的回應和當初購買時講的不一致,請問他的行為是否在欺騙消費者? "公司產品規定使用方法為, 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不是改變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但是在買之前他強調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和家人共享,本人使用一個月,媽媽使用兩個月,這樣可以達到效果!無效退費,並都有錄音存證。 產品90天都是由本人使用完畢,效果卻不理想,行銷者給我的回覆是"你必需要90天每一天不能少的配合3333飲食"這樣才有辦法達到效果。 在買之前他跟我說可以共用,在買之後又說一定要90天都要使用,請問他這樣是否有錯?
謝先生您好: 基本上食品不管是不是保健食品,都是不能宣稱有療效的,如果他宣稱有療效是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而廠商會受到處罰。而對方的產品如果是主打某項療效,但事實上該產品並無該項療效,該廠商是有涉及廣告不實,甚至有詐欺的可能。若造成您因相信他所保證的療效而購買,您是可以向廠商請求要求退貨,如果有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此外如果該廠商是刻意欺騙您,您亦可以對該廠商負責人及業務,提起詐欺告訴。
謝旻彤 102-12-12 14:50
律師您好:我在別的地方發問都沒有人願意回覆我,我想請教您 我在購買某家保健食品 向我推銷的人在我買之前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錯誤的,並在我使用完無效給予我的回應和當初購買時講的不一致,請問他的行為是否在欺騙消費者? "公司產品規定使用方法為, 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不是改變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但是在買之前他強調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和家人共享,本人使用一個月,媽媽使用兩個月,這樣可以達到效果!無效退費,並都有錄音存證。 產品90天都是由本人使用完畢,效果卻不理想,行銷者給我的回覆是"你必需要90天每一天不能少的配合3333飲食"這樣才有辦法達到效果。 在買之前他跟我說可以共用,在買之後又說一定要90天都要使用,請問他這樣是否有錯?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12 18:31
您好,想請教您購買何種保健食品? 依您所述,這家公司可能涉嫌違反健康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民事您可以請求退貨退款、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等, 刑事若該公司產品有明顯誤導或是不實宣導,致使您陷於錯誤而購買, 該等人員可能亦涉嫌詐欺罪。
謝旻彤 102-12-12 14:49
律師您好:我在別的地方發問都沒有人願意回覆我,我想請教您 我在購買某家保健食品 向我推銷的人在我買之前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錯誤的,並在我使用完無效給予我的回應和當初購買時講的不一致,請問他的行為是否在欺騙消費者? "公司產品規定使用方法為, 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不是改變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但是在買之前他強調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和家人共享,本人使用一個月,媽媽使用兩個月,這樣可以達到效果!無效退費,並都有錄音存證。 產品90天都是由本人使用完畢,效果卻不理想,行銷者給我的回覆是"你必需要90天每一天不能少的配合3333飲食"這樣才有辦法達到效果。 在買之前他跟我說可以共用,在買之後又說一定要90天都要使用,請問他這樣是否有錯?
您好: 原則上您的案件比較傾向消費糾紛,建議您可向消保官申訴。至於是否構成詐欺部分,如其施以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可能構成詐欺,然是否真的構成犯罪仍待法院認定。以上供您參考。 如滿意我的回覆,請不吝於給予評價;另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旻彤 102-12-12 14:42
律師您好:我在別的地方發問都沒有人願意回覆我,我想請教您 我在購買某家保健食品 向我推銷的人在我買之前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錯誤的,並在我使用完無效給予我的回應和當初購買時講的不一致,請問他的行為是否在欺騙消費者? "公司產品規定使用方法為, 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不是改變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但是在買之前他強調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和家人共享,本人使用一個月,媽媽使用兩個月,這樣可以達到效果!無效退費,並都有錄音存證。 產品90天都是由本人使用完畢,效果卻不理想,行銷者給我的回覆是"你必需要90天每一天不能少的配合3333飲食"這樣才有辦法達到效果。 在買之前他跟我說可以共用,在買之後又說一定要90天都要使用,請問他這樣是否有錯?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2 15:0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倘若僅為使用方式的錯誤告知,則似難謂有違法之餘。

2、然,倘若對方有跟您謊稱療效,如可以減重幾公斤、並保證吃1個月就會有效,則就使用產品無法達到其保證之品質,這個部分是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倘若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3、本文建議您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並借此檢驗其產品是否符合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規範。

倘若還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以求周詳,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10

 你買的東西若是醫療物品,則對方應該有藥事法的問題

102-12-12 14:10

律師您好:

我在購買某家保健食品 向我推銷的人在我買之前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錯誤的,並在我使用完無效給予我的回應和當初購買時講的不一致,請問他的行為是否在欺騙消費者?

"公司產品規定使用方法為,

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不是改變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但是在買之前他強調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和家人共享,本人使用一個月,媽媽使用兩個月,這樣可以達到效果!無效退費,並都有錄音存證。

產品90天都是由本人使用完畢,效果卻不理想,行銷者給我的回覆是"你必需要90天每一天不能少的配合3333飲食"這樣才有辦法達到效果。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4: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為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物之給付,行為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就題示情形,似較難構成詐欺罪,蓋因您仍然得到相關產品之交付。然就產品效果不佳之部分,可能有廣告誇大不實之部分,或保證品質未達之部分,則此似為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之問題,似與刑法較為無關。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12 13:10

您好!!
我想諮詢一些有關買賣糾紛的問題
四個月前向某公司的經營者行銷者購買了瘦身產品保健食品,
當時他和我說無效退費,並且強調了"我只要使用產品一個月剩下來的兩個月可以分給家人吃"所以我才向他購買那項一次三個月的產品,因為他的保證及無效退費的話我才改變了原本要繼續購買的產品。
但是吃完了第一個月,並沒有效果出現,數據量出來連一點點都沒變化,反而更不好,他那時叫我繼續使用,把三個月都使用完,沒效果的話再來講,我就聽他的把三個月都吃完。
三個月過後明顯的完全沒有改變,我要求他退費,他說無法退費給我,因為是我自己當初沒吃好沒按照他的方法去吃,所以才無效,他無法兌現承諾給我。
他說了很多的理由,他不要負責,四個月我花了七八萬塊,但是不僅沒變健康,反而更不好,花的金錢花的力氣時間去相信他。
後來我把我的情況告訴的同樣也是在經營那家公司的行銷者,他和我說,那項產品是"沒有在分1個月2個月這樣的方式來服用"那項產品本來就是90天一個療程和計劃,是調控基因,而不是像賣我的那個人說的那樣。

我想問的是,當初我在要買的那一天他告訴我"你使用一個月你媽媽使用兩個月"的這句話而讓我買下了這項產品,但是事實證明這項產品是要90天來達到效果,90天是一個療程計畫,那麼請問她說的那種話算是在欺騙消費者嗎?他不退費的話可以提告他嗎?

那套產品的服用方式就是90天一個療程,沒有再分30天60天這樣的吃法,但是當初購買時,他和我說我吃30天就可以,剩餘的60天可以分給家人吃,所以我才買了那套產品

使用了30天未看見效果我問他這樣該怎麼處理?那時就和他當時說這跟你當初告訴我我吃30天就有效的話不一樣,他和我說那就持續吃完90天吃完再來說,我也持續吃完90天,90天過後扔燃沒看見效果。他說"是因為我一開始沒有好好的吃,90天以來沒有達到每一天都按照他們的標準飲食3333來吃",所以無法退費給我,在我吃完90天時他強調了"90天就是要每天飲食3333,你有一天沒達成,那就不會達到效果"

那請問 他在一開始和我講說"我吃30天,家人吃60天"的這種話和我吃完他最後跟我強調說的"90天每天都依定要3333才會有效" 這樣子是否當時購買時他是在欺騙消費者?

他沒有把公司產品規劃設定的食用方式準確的告訴消費者,而是自己隨便講了食用方式來告訴消費著,並且前後講的話不一致。

請問這樣子他是否有錯是否能要求他賠償?他不賠償是否能提告? 針對的是當初我在購買前她和我說的那套說法,而不是產品有效還是無效。
我已經確認過產品吃法規定就是"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當初他和我說可以分開共用的這種話,是否是欺騙消費者?
我只是一個學生,想變健康的學生,相信他花出心血金錢用心努力認真,到後來才知道被騙了,產品根本不能共用。
請您為我解答,感恩您感激不盡!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11

 這是民事糾紛,使用方法爭議不會是一個解約事由,你也吃了,提告不會成立

angela 102-12-11 17:41

您好,想請問一下,日前和某車行發生一些消費糾紛,起因為朋友的車輛給店家維修需放在他們店裡,因此對方借了一代步車給我使用,當下並為簽立任何借據或是書面單據,在借車期間21天朋友並沒有使用他們的車,而是駕駛自家汽車,在事發當天不得已才使用。而朋友的車輛維修狀況店家從一開始維修時就說隔天或是一至兩天會好,但是中間卻說檢查出有其他問題需再加錢,朋友也同意並且等待,也付清金額但對方不願意開立收據只給了估價單,說要等交車時才會開收據,然而每次詢問維修好了嗎對方都說隔天或是一再拖延時間,期間共拉鋸了約一個月。

事發當天使用車子大約兩小時,因借來的車輛是屬於店家改裝的車輛又有奇怪的異音,而且儀表板原本就是損壞的無法得知實際里程與時速,所以都是慢速行駛速度約50公里,回家途中等待紅綠燈時一起步就聽見有零件脫落接著車輛中央零件損毀,嚴重到無法行駛。當下聯絡店家沒有聯絡到。隔天與店家聯繫上後店家要求賠償三分之一並咬定是我方的不當使用造成的,但是依照前面所敘述,此車輛本來就有問提若非不得以本人是不會去使用的。我方不願意賠償並且詢問了修車進度,店家又表示隔天才好,並且貌似不願意賠償即不願意歸還車輛。

隔天再次詢問,店家依舊以尚未完成需要隔天為理由而推脫不願意交車,並且拿出一張寫有借車日期的單據給我方簽名並且蓋手印,由於朋友不懂便簽名也畫手印,但是這已是事發之後的事情。
當天在現場與店家對質時,朋友強制要把自己的車帶走也不願意賠償,店家就與帶恐嚇表示,你牽走有問題我們不負責,並揚言要告我方。

至今天事隔已半個月,昨日收到調解委員會傳票,對方自行拆解損毀之車輛、自行判斷我方使用情況並自行維修估價,以損害賠償事件 依照民法第196條提出告訴,要求我方賠償共4萬左右金額(包含車輛零件 皆非原廠 ,與其自行維修之工資)並拍設損毀車輛之照片數張,僅有一張有照到車牌號碼,並自行使用朋友本人之證件影本(中間因需要與機車原廠叫零件,因此店家向朋友要求雙証件影本)

事後我方自行調查其損毀車輛之價格,市場上約兩萬出頭,並非對方所言至四萬。
 

請問這樣我們身為被告有什麼方法能化解?除了和解以外的方法 
感謝!! 
由於剛剛電腦當機不確定是否有發出文章,如有重複抱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3 14: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關事證之後,請求消保官協助,要求對方賠償

2、至於遭對方求償的部份,本文建議您的友人,可以斷然拒絕對方求償,因為該車的瑕疵非您的友人造成的,無需理會。您的友人只需準備您所述的沒有使用該車,後來僅為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證人即可。

angela 102-12-19 02:3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您的友人修車的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蒐集相 ... (恕刪)

您好,首先謝謝您的回覆:)
您說證明我們並無使用該車,但是我們確實有使用 只是並不長時間 這樣該如何證明或是如何在答辯狀中表示說我們並無損壞車子,而是車輛本身原有的問題造成現在的結果?

發文至今 期間有尋求過一些協助,大部分都是說因對方無法證明該車輛本身沒有問題,因次對方的起訴狀並無實際效益,而且由於對方車輛維修、估價 皆為自行運作,因此我們還能要求提出第三方機關的公正評斷

若是如此,我方的答辯狀應針對哪些重點去做詳述會比較好?或是該怎麼去表示說車輛已使用多久、先前有無重大損傷些我們都不清楚?

另外想詢問所謂"通常情形之使用之證據證人"是指??
 
抱歉噢 問題有點多 再次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9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答辯方向您只需要表示您這方只是通常使用該車,並沒有毀損或不當使用即可。

2、有關訴訟策略上,您不是完全沒責任的,而必須是建立在沒有毀損該車且僅為通常使用這個前提有確立的情形下,始無法律責任。又有關通常使用之證據,例如,開車時是否有載乘客(如載親友等),或是有沒有監視錄影器等。

3、又倘若雙方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則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