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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遠 101-09-26 21:05

緣由:本人遭遊覽車司機由後擦撞,該司機酒駕聞報警後立即肇事逃逸,雙方皆無人受傷。
本人申請調解委員會相討理賠事宜,被告司機均無出席,因此向被告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調解被告也均未出席,目前已進行至簡易庭。因車主為本人弟弟,故法院請我提出"請求權基礎"及是否讓車主對被告知請求;如有,則請提出債權讓與書,並通知被告
本人之困擾:
1.車主工作繁忙無法出庭。
2.對於"請求權基礎"一知半解,撰寫困難。
3.債權讓與書通知被告亦有困難。
煩請律師解惑!!感謝!!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9-27 07:15
回覆 智遠 的發言內容:

緣由:本人遭遊覽車司機由後擦撞,該司機酒駕聞報警後立即肇事逃逸,雙方皆無人受傷。
本 ... (恕刪)

 

 

可提出委任狀後即可代理開庭 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可立於「一般侵權行為」,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稱: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權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侵權行為 請求權讓與書如下:茲將對某某人之債權請求讓與某某人即可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9-27 07:18

 車禍責任論斷: 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以前是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受傷者可憐,死亡者更可憐,誰犯以上原則,誰就準備賠錢,不願賠錢就去坐牢,但現在車禍責任斷斷: 誰違反路權,誰就準備賠錢。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9-27 07:25
回覆 蕭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智遠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一)請求權基礎
在探討車禍民事責任,需瞭解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說係依民
法那一條條文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茲將主要相關條文列舉如下: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
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一旦發生車禍事件,這是民事
償之最基礎條文。就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有幾個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二、須侵害權利。三、須發生損害。四、加害
行為與損害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五、行為須不法。六、行為人須
責任能力。七、行為人須有故意過失
至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成立要件為:一、侵害法益。二、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三、過失推定。
二項條文規定之差異,在於前者採取過失責任主義為條文設計之基
礎,欲依前段規定請求賠償,須證明行為人之過失存在,然因法諺
有云:「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者,
將遭致敗訴之判決。至於後段則採過失推定主義,只要有違反用路
相關規定時,就規定該行為人有過失,而可較輕易求償。我國關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參與道路交通者
而為設計之規則,只要大家均嚴守此規則,將可達成零事故之目
標,所以此等規定,可以說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故有違反,且生損
害於他人時,行為人就應該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車禍事件之行為
第 5 頁, 共 9 頁
人如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產生他人之損害時,受害者即可依民
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汽車機車或其
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
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此法條亦常使用作為車禍事件中損害賠償請求權基
礎。此法條規定責任之發生要件為:一、須為動力車輛駕駛人致生
之損害。二、須為動力車輛使用中致生之損害。所謂之使用中,不
以車輛行駛中為限,只要事實上有使用之狀態即可。例如停車開門
發生車禍煞車不當致車輛滑行發生車禍等。惟如汽車停放停車
塔內,停車塔因地震致車輛掉落壓死人,則非屬使用中之車輛。三、
須損害與車輛使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ntrepreneur 101-09-25 07:14

大家好

我這邊有個疑問 想請叫大家一下 如果我想要販售海外A牌的商品 但因為自己的拍攝技巧等等技術問題無法拍出像供應商一樣吸引人的圖片 我可以在未經過許可下 使用A牌官網上的圖片嗎?我當然會在圖片上放上聲明圖片來源 而且我也打算都直接跟A牌供應商購買 這樣是否算COPYRIGHT INFRINGEMENT 如果A牌廠商發現了我用他們的圖片來販售他們品牌的商品 A牌有立場請求copyright侵權賠償嗎?(雖然說我是直接跟他們訂購 他們並沒有業務上的損失) 希望我有解釋清楚 先跟大家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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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人 101-09-19 17:16

我想問
如果我使用公開活動網站所公布的活動贈品圖片
將之用於網路拍賣是否會侵權(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
(其圖片沒有標明不可轉載或用於其他用途)
希望有詳細解答
謝謝

您好,

      首先您要先確定,該贈品圖片是該公司自行拍攝還是直接從該商品官方網站上擷取。如果是直接從官方網站上擷取,則您引用官方網站上的圖片並加上轉載自官方網站就比較沒有問題;如果是該公司自行拍攝,但看起來只是單純拍攝贈品本身,並沒有燈光等變化的話,仍然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宇宙人 101-09-19 22:18

http://www.macat.tw/AUGM2012/images/meed1.jpg

上面是他的圖

看起來是把官網產品的圖剪貼在合成 再加些文字

小小豬 101-09-16 21:52

請問律師 :

我因A某之侵權行為而告他   現在一審訴訟

A某又供擔保假扣押我的房子

我提起限期命起訴 

A某也已遵期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了

現在A某的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已經遞狀快3個月了

我的答辯書也遞了2個多月了

法院都沒甚麼消息

我有甚麼方法可以請法院快點開庭的嗎 ?

感恩 !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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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的八、九月適逢法官、檢察官輪調,有可能因為這樣才遲遲未開。二、寫份聲請開庭狀遞去法院會比較有效。三、以上,謹供參考!

yoyo 101-09-13 21:21

您好:

99年8月間,我的家人在下班途中,因車道上所舖設的水泥磚塊無故翻起,造成我的家人翻車受傷送醫救治並波及停放路邊停車格之小客車,因此,於100年4月間向該道路工程養護處申請國賠

尚未申請國賠前,該單位曾透過其道路之承包商與我方聯繫,表示波及路邊小客車部分,由其處理;我方則因賠償無共識無理賠,後續提請國賠

國賠提出後,該單位要求會勘,在會勘時,對於我方提出之質疑,該單位皆以我方行使之道路為自行車道,係違規行使道路為由,口頭表示不會理賠,然後續皆無接獲相關訊息。

前幾日接獲地方法院通知,表示當時波及車輛之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我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為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及..汽車,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損.."要求我方負擔車輛修理費。

我方行駛時,道路是平的,沒有坑洞..竟然說我方未注意前方狀況..實在很瞎....@@

為此,我再次致電至養工處,其卻表示因承辦之公務人員已調職,該案即無續辦處理。今日再與新承接之承辦人連繫,其說法與當日亦同,另對其包商原允諾處理波及車輛部分,則表示當時非其承辦案件,亦無留存相關紀錄,無白紙黑字,口說無憑。

感覺真的無奈

我們也是受害者,而且我的家人當天也由救護車送急診,造成下巴撕裂傷及右手骨折,無法從事平日工作,休養了近半年左右。

綜上,

車道屬自行車道是養工處說的,可我們也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公司門口一出來就已經是人行道了,然後是舖水泥路磚的車道,且上面都有劃機車格。但養工處一直說是自行車道,上面雖有劃機車格,但不能行駛,機車要用牽的停放,不能用騎的。

當日會勘時,我質疑其所謂的自行車道施工品質及該單位之維護不周,該單位包商卻表示係因連幾天大雨導致路磚鬆動...他們這樣不是也沒有盡到道路養護的責任嗎?而且還硬說一定是我方車騎太快才會這樣,如果真的騎快車,後果更不堪設想哩...

所以,我以該路段維護管理不善致用路人發生此次車禍事故,基於養護單位應善盡管理及維護之責,讓用路人行駛基本”行”之安全之責,提出賠償請求。

所以,我想請問:

1.如何確認該車道之屬性,是否為我方機車不能行駛之道路?

2.假設我方違規,是違反何項法條?

3.在自行車道上又規劃機車停車格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行,又無警示,很容易誤導民眾?!(會勘當天,有N台機車在我方出事的車道上行駛..@@)

4.現在對於保險公司的提告,我方在簡易庭答辯時,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5.是否應向該養工處申請當日之會勘紀錄?

以上,謝謝!!

非常感謝您耐心看完!!..^^~

PS:事故當天有報案,也申請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紀錄。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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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101-09-14 21:55

 可以再請教您..就本案而言,答辯狀該如何寫比較恰當嗎?

vivityo 101-09-11 22:25

民事侵權賠償,我是原告,昨天9月10日收到判決書,覺得很莫名其妙.本案只開兩次庭就結束辯論,但被告從未寄答辯狀給我,辯論庭上被告也只爭論與起訴內容不相干的事,即結束辯論.但判決書上卻出現一整頁被告在庭上沒有說過的話,還說8月6日提出的答辯狀和附件等證物指證歷歷.但被告從來沒有寄任何答辯狀和附件給我,我懷疑被告故意沒有寄答辯狀給我,使我失去爭論的機會,但已判決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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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 101-09-08 21:09
律師您好: 您的回答: 2.民事侵權賠償方法 原則上是回覆原狀 不過也可以請求金錢代替回復原狀 所以你是可以主張請求對方賠錢而自己修車 那麼, 若我有要求他給我錢讓我自己修, 但他卻堅持自己修, 並且也已經把車拿去修了! 我還能要求他賠償嗎?????
如果修復程度沒有達到一般水準 你還是可以請求賠償 不過訴訟中你要怎麼證明 可能還需要請求法院鑑定
vivityo 101-09-06 21:01

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一審原告勝訴金額宣告假執行,已全部受償,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原告錢都收到了,有無可能二審會判被告勝訴,而原告必須把執行完畢的錢又重新退還給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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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二項規定,一審對方因勝訴假執行取得的部分,在二審聲明裡可以一併請求對方返還,若因為假執行而受有損害,也可以一併請求。

安德魯 101-08-27 16:34

吉祥,我去日本旅遊多次,
想要自費製作關於日本旅遊的書,
內容除了自己拍下的風景和景點照片外,
還想放上購買自旅遊中心的明信片和宣傳單的掃描圖,
親友看了原稿後提到這些會有侵權的問題,
想請教下
1.有圖畫明信片
2.戲劇宣傳單
3.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
4.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
5.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
這些東西會不會觸及版權問題??

我有詢問過幫我印刷的廠商,
但是老闆先生也不確定,
麻煩幫忙解惑下,感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1-08-2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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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4項: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以及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基本上屬於旅遊景點的一部分,將上述圖案拍攝成景點照片,作為旅遊介紹之用,原則上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關於第2項:戲劇宣傳單,其用意應是做為宣傳用途,您使用宣傳單作為旅遊介紹,並記明宣傳單來源,原則上應不違背著作權法。 關於第1、5項:圖畫明信片、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分別屬於他人之圖形著作、美術著作或是語文著作,若直接引用作為書籍內容,可能會侵害著作權,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參照著作權法第5、88、9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安德魯 101-08-27 16:26

吉祥,我去日本旅遊多次,
想要自費製作關於日本旅遊的書,
內容除了自己拍下的風景和景點照片外,
還想放上購買自旅遊中心的明信片和宣傳單的掃描圖,
親友看了原稿後提到這些會有侵權的問題,
想請教下
1.有圖畫明信片
2.戲劇宣傳單
3.旅遊景點的懸掛圖畫、墨跡
4.景點牆上的圖案、刻畫
5.網頁搜尋到的圖案、圖畫、介紹
這些東西會不會觸及版權問題??

我有詢問過幫我印刷的廠商,
但是老闆先生也不確定,
麻煩幫忙解惑下,感謝!

 除了你自己拍攝的照片外,其他的圖片的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其他人所有,如果你有重製的情形,將會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重製罪。

建議你不要使用他人的著作,以免觸法。

baber_shop88 101-08-26 13:20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甲丙二人若是共同詐欺者,則您也可以向兩請求損害賠償. 二.本件由於是甲涉及詐欺行為,所以您應先發函解除契約,再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baber_shop88 101-08-26 13:16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baber_shop88 101-08-26 13:12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米奇 101-08-20 17:02

我在我們公司網站po了一篇有關我們自己行業的文章,那全是我自己創作

但在同行他們的網站也出現一樣的文章

我有打電話給對方請他撤下,但他說我沒去註冊登記,所以我沒有法律效用

但我們公司網站的下方有標註 xx公司版權所有,但沒有"禁止轉載"

請問這樣對方算是侵權嗎?我要告的話能告他嗎?還是因為我沒標註禁止轉載所以就不行?

您好,

      1.這是有關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本身並不需要註冊登記,當您寫了這個著作,並且公開的時候,您就已經有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了(依您意思來看著作財產權會是公司的)。

2.建議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對方仍無回應,可考慮以對方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刑事責任)以及著作權法第84條以下(民事責任提告(先以刑事提告)。

vivityo 101-08-18 15:11

民事侵權賠償,我是被告,下週開第三次辯論庭,但我當天臨時要出差. 目前為止,我和原告的刑民事訴訟都是我勝訴,她敗訴.但我不想失去辯論的機會,而且應該是最後一次辯論庭了,可否只委任律師出席一次民事庭即可?又,費用怎麼算?

我因為出國的關係,已經請法官延期一個月了,所以我覺得再改期可能不太好...我已閱卷過,有拷貝言詞辯論筆錄,也拿到法庭錄音光碟了. 是簡易庭. 因刑事不起訴,對造不滿改提民事.

對造只有提出起訴狀一份,補充狀一份,但有兩名證人(刑事部份檢察官不採信證人證詞); 我提出三次答辯狀,五次調查證據狀.

黃國城 (Jerry) 101-08-18 15:22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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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還是有律師會願意這樣接案 不過掛了委任涉及律師稅金 所以我想不可能太便宜 我的經驗 至少會收費在一萬五以上

不是能用暱稱 101-08-18 00:00
民事侵權(侵害他人之人格權)損害賠償責任 大概是怎麼樣? 他說他要拍照起來 可是我沒有拍 對於他挑釁我這方面
黃國城 (Jerry) 101-08-18 00:17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何謂權利就很重要?一般認為至少包括所有權、人格權(含名譽,參照民法第195條所例示者)、配偶權等等。你沒照相那只好解釋原因而已。但話說回來,既然人格權是不確定概念,就不是我說了算。也就是說,私底下辱罵人,真的有造成對方損害嗎?如果是的話,那夫妻男女朋友甚至陌生人只要一吵架,又有證據的話不就成立了?因此,2多半是不認為你的情況會成立侵權的。
vivityo 101-08-17 22:47

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對造提出的答辯狀把我寫的很難聽,說我卑劣,求償猶如詐欺行為,不知廉恥,非常惡劣,狡詐,奸惡,愛耍心機,太隨便,毫無人性,喪盡天良等語,答辯狀有寄給法官,等於是讓第三人看到批評我人格的話,可以提告民事侵害名譽權嗎?

林智群 (klaw) 101-08-18 01:49

刑法明文規定在法院裡面講的內容都不會構成妨害名譽

(打官司本來就是什麼難聽話都有)

提告不會成立

小小豬 101-08-07 17:17

請問律師

訴訟中的房屋損害鑑定

價值減損鑑定

這些鑑定費是在訴訟中當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

還是必須等到判決確定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法院判決雙方負擔的比例 ?

 

 原則上由聲請人或是原告先墊

 訴訟後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所以必須待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如何負擔鑑定費用。如果是一方全勝另一方全敗,則全由敗訴方負擔鑑定費用。若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院原則上會依據訴訟勝敗情形,判決兩造依比例分擔鑑定費用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78、79、33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愛迪達 101-08-03 12:02

我先將詳細情況轉述一翻,再將我的問題告訴您。
本來我是在某某公司上班,後來於7月31日早上辭職
主管把所有人叫進辦公室說是要開會
誰知道進去後,她先轉彎抹角罵人
才轉過頭來看著我說知道我在講誰吧?
我們就這樣對槓起來...
主管就叫我把離職書簽一簽
結果旁邊的一個技術員,就罵我說:妳不是很屌很厲害還不趕快簽
我就說:簽就簽我怕神麼?
我一轉頭要簽的時候那個技術員就罵我靠杯喔!
後來我簽完就馬上離開了....
那天我心情不好,就上FB社群打了我所有的不滿
因為很生氣,打得也不怎麼好聽,而且那篇文章是公開的
誰知道隔天我才知道那位主管,把我打的文章和我本人的照片
複製和列印下來,任意張貼在公佈欄上和員工餐廳吃飯的地方。
好現在我要提出我的問題了:
1.我打的文章沒有提及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員工和上司任何一位人的名子
我也沒意指在說誰,這樣我有觸法或是毀謗嫌疑之類的嗎?
2.主管這樣將我打的文章和我的照片未經我的同意
把它複製列印下來張貼在公佈欄和吃飯的地方,是否有侵權和受損我的名譽?
3.那位技術員在大家面前罵我(靠杯喔!)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麻煩律師的回復了。謝謝!!

您好,

      1.基本上雖然沒有提及公司或任何員工的名字,但如果可以證明您是在罵誰的話,還是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誹謗。但證明上會有困難。

      2.但因為您的文章是公開發佈在FB上,所以就算主管印出來張貼,也很難主張侵害到您的權利。

      3.技術員在大家面前罵妳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但是問題在於說當天在場的員工是否有人願意幫您作證。

 

在公開社群網站發佈言論,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但究竟會不會觸犯公然侮辱罪或是加重誹謗罪,仍必須視言論內容是否有貶低名譽辱罵(如髒話)或是指涉不實事實而定。妨害名譽的對象不一定要具體到指名道姓,只要足以從言論內容來判斷是針對何人,還是有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 對方雖未經同意即將文章和照片公布,但如果有偽造扭曲或是附帶辱罵辭句等情形,或者其是故意以妨害名譽或信用之方式的目的將該文章公佈,雖然沒有具體指涉誹謗或是辱罵的行為,但還是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至於未得同意即公開照片FB照片的行為,可能侵害肖像權而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請求排除侵害以及要求損害賠償金。 依實務見解,罵「哭爸」已屬足以貶損他人名遇的辱罵話語。若當時有多數人在辦公室內的話,即屬公然場合,基本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由於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令哥 101-07-31 23:27

我們在做專題的時候

有用到網路上人家做好的照片影片

那如果拿這個做好的專題

去參加有獎金的比賽

這樣會有侵權嗎?

還是有註明出處就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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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詠晴 (律師) 101-08-0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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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哥 101-08-03 02:02
回覆 令哥 的發言內容:

我們在做專題的時候

有用到網路上人家做好的照片影片

那如果拿這 ... (恕刪)

應該是說如果需要他的照片或者影片

可以把它原封不動的直接用到我們的專題成品上嗎

假如這個地方需要這張照片

是否可以直接使用然後拿去參加比賽?

 

原則上在未得影片或照片著作權人授權時,其他人是不得重製著作或公開著作的;但其他人可以例外於「合理使用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在專題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如果他人的影片或照片可直接成為專題結果,因為著作性質即有所衝突,原則上不得重製。如果是引用少量影片或照片做為專題分析或討論之對象,且與教育研究相關,可能屬於合理使用,而尚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營利部分,如果是教育研究方面的獎學金,原則上並非營利,可能屬於合理使用;如果有牽涉商業用途,就屬於營利而侵害著作權。另外引用他人著作,必須註明出處及著作人,才不會侵害對方的著作人格權。所以請您依上述請況判斷,否則直接引用,構成侵權行為的機率是比較大的。

(參照著作權法第52、65、6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令哥 101-07-27 16:14

因為目前在做專題報告的時候

在專業人士的建議下

他要我們把本來的圖片影片

改成網路上人家做的比較好的

拿來使用

不知道會不會有侵權的行為

林智群 (klaw) 101-07-27 17:36

如果是做報告之用,而不是拿去營利,應該還在合理使用之範圍,不至於違法

令哥 101-08-02 06:2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做報告之用,而不是拿去營利,應該還在合理使用之範圍,不至於違法

那如果拿去參加有獎金的比賽

會有什麼問題嗎?

Lea 101-07-24 12:36

我如果把沒有版權問題的名畫擷取畫面重新拼貼(但還是看的出來是來自該名畫)

做成商品販售,然後看到有人在我販售半年後

把我販售的圖案修改顏色,並把文字及背景都塗抹掉在製作成商品販售,我能告他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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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畫重新拼貼改作,就會成為新的創作,新的圖形一樣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您因此享有新圖形的著作權。對方修改圖案顏色並消除文字及背景後,製作成商品營利,也是一種改作。由於著作權人專有改作的權利,未獲得授權者是不得改作的。但是重點是要對方是依照您的拼貼圖來改作,如果是對方自己拼的,雖有類似,但已不能就認定對方違反著作權。如對方真的是依您的拼做改作,這時您可以主張對方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要求對方不得繼續販賣以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參照著作權法第3、6、16、17、28、84、85、8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vivityo 101-07-14 21:49

民事侵權賠償,被告主張已過追溯期,但原告提出證人,證人出庭做證時將追溯期已過部份全部竄改日期,又加油添醋誇大事實,沒有的事都變成有. 證人前因他案與被告有刑民事糾紛,導致證人刑事被判刑過,民事也判賠償. 證人基於報復被告而竄改日期,但被告又很難舉證沒有的事,該如何自清?

您好,

       1.通常再詢問證人前,都應該會詢問證人與當事人兩造是否有親屬、受僱或是仇隙,因為這些關係都會影響到證人本身證詞的可信性。本案既然被告證人曾經前案有所仇隙,一定要將前案相關資料提出,影響法官對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2.但另一方面,若無其他客觀資料可供佐證,亦得視是否有對被告方有利的證人,也傳喚到庭說明。

證人在開庭作證時,對於明知為不實的事實進行虛偽陳述,原則上會成立刑法偽證罪。如果對方更有塗改變造文書的日期,可能構成變造私文書罪。如果您有文書證據或是證人可以作證的話,就可以證明對方有變造日期的行為,接著再向檢方提起刑事告訴,以追訴對方的犯罪行為。但如果您覺得另行提訴是不太可能的話,只能針對證人與您係有仇隙,證人顯然偏頗不實來說服法院了不採信了。

(參照刑法第168、210、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黑 101-06-22 17:25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我在彰化員林 菜市場開服是女鞋店

去年冬天從廣州分了4次進了一批共200件polo衫 

昨天保智大隊台中分隊直收索票至我店裡面 沒收155店的polo衫

並帶走門市裡的小姐, 後台中知我到台中水利大樓

由於我在販賣polo衫時有人問過我 這是否為防冒polo衫

所以我也不清楚這批polo衫是否為侵權的商品

但在被叫去保智大隊的之前 我查看一下網路資訊 

自作聰明的認為網路上的資訊 就是馬上認罪 不強辯 才對自己有利 

所以到了保智大隊 我錄口供時 便說我知道那是仿冒品 我賣我知道我不對

我總共賣了45件 獲利15000元左右

現在請問的是 

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能否重錄口供?(他說我簽名沒簽好 須再回去重簽 我們約星期一)

我大約需會面對多久刑責 (我無前科也不是累犯

民事求償部分 我該有多少心理準備(我看過賠償算法 500-1500倍 基本上這樣我不可能賠得起)

如果我沒法賠償民事 那請問我會被加重多少刑期 

林智群 (klaw) 101-06-22 18:47

既然已經承認了,不可能再重做筆錄,翻供法官也不一定會採信,並不建議,如果對方索賠金額過高無法和解,刑事法院應該不至於重判,你要注意的是民事官司,判賠金額才是重點

claire 101-05-26 13:56

自中國大陸進來一小ˋ批約300pcs的塑膠卡套,做為百貨公司的贈品, 確不知道塑膠套上面的印刷的原始設計者在台灣已經註冊,目前這300pcs贈品都已經贈送完畢,而收到存證信, 這個品牌是我們不熟悉的品牌, 百貨提供圖片要我們代為尋找, 結果找到了類似的,送樣品給百貨確認後,就直接自中國購買,疏忽了這?個可能涉及侵權的問題. 目前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存證信確實載明所以權利,所以我想我們是真的闖禍了~~該怎麼辦呢? 完全沒有概念, 原先就沒有打算獲利只是服務客人處理一個小單,結果真的讓人不知所措,請教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5-2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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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從您敘述判斷,配合現行商標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文義上觀之,確實有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但是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商標之使用有99年民商上字第6號判決,其認為「參照商標法第 6  條規定,所謂商標之使用,使用人須有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亦有行銷商品、服務之目的,且有標示商標的積極行為,標示需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始足當之。準此,就贈品標示商標之情形,倘使用人並無行銷該標示商標商品之目的,且在客觀上未產生相關消費者將使用人所欲行銷商品而與他人商品相區別之結果時,即難認定贈品上標示之商標商標之使用,而不受該法第 29 條第 2項第1款規定之拘束。」
          所以重點在於,該商標權所使用之商品因為主觀上您僅係用以作為百貨公司贈品,並無行銷該卡套之意思;客觀上該被侵害商標是否就是用作卡套之類的商品,又是否會讓消費者混淆,都有斟酌餘地,所以是否侵害商標仍有討論空間。就算真的侵害,損害賠償上也還是有爭執餘地(贈品並無任何收入)。

阿智 101-05-20 10:57

之前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在GOGOBOX上所提供的網路空間,
有人在我的空間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原告已完成蒐證且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
但是我只是空間的管理者,並沒有上傳影片且沒有任何圖利的行為
對方控訴侵權的影片一共有4部,原告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同時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
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但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
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
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
我也看過台中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件判決書情況對我都非常不利
以台中地方法院的100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判決書為例
此例與我狀況非常相似只差在影片較少,非法檔案上傳的時間是
我接任管理員之後,且從2010年~2012年這段時間我只有登入一次
目前猜測原告與檢察官會用著作權法的第87條與88條對付我

另外我這種情況真的有違反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公開散播嗎?如果沒有
我可以利用第 90-7 條主張本人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並且以對方未做到通知取下的動作並不符合90-7的法律規定,幫我自己做辯護嗎?

傻貓 101-05-19 06:41

你好:

想請問社區內停車場除了劃分好的停車位之外,公有地的使用權是不是全住戶均可使用?

如有住戶讓朋友作暫時停放是否觸法?

是否有侵占侵權之嫌?

王耀星 (Eric) 101-05-1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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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貓 101-05-19 23:37

 所以??犯法不犯法?

 

華華 101-05-16 17:17

向A公司購買有申請專利號之原料液 再由我另創品牌自行包裝.販售

(並且於包裝上不使用A公司名稱.產品名稱與商標)

請問~ 

購買專利品 另創品牌自行包裝.販售 之後會有侵權問題嗎?

若有的話必須請A公司給我何種 證明 或是 授權書 代表A公司同意我自行另創品牌 並包裝.販售 ...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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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極強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就進行販賣行為,原則上已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至於您在包裝上不使用A公司名稱、產品名稱與商標,雖然不會違反商標法,但是販賣他人的專利產品仍然會侵害專利權。

(2)    所以您必須取得原料液專利權人的同意,訂立「授權販賣契約」,內容務必要記載專利權人同意您販賣專利物品,否則即使是向他們原廠購買,還是有可能被訴的。

(參照專利法第5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leonmama 101-05-06 21:13
律師大人您好~我想要請教一個問題~~我是在網路上做網拍的~我賣的是自己手工製作的圍巾~不同的是~我是讓買家訂製自己要的圍巾樣子~包含顏色~圖案~字樣~我想請問~有很多買家要求訂製市面上知名的卡通圖案~如KITTY~小叮噹~史努比~~~~~我這樣製作出售給買家~算不算侵權?????請回覆~感恩~~~
您好: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在上製作該著名圖片的話 有可能觸犯著作權法或商標法 不可不慎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菜菜 101-04-23 23:34

某天晚上7:15左右,某位駕駛轎車的先生,因失眠精神欠佳,沒有看左轉燈號,竟撞及騎乘腳踏車的我。我當場身體多處骨折,並有皮肉之傷。警察和救護人員趕到處理後,將我送醫院開刀,並回家療養共三個月。期間開刀費2萬元(扣除保險之外)、藥費2萬元(扣除保險之外)、醫院伙食費6千元(扣除保險之外)、輪椅租賃及營養品3萬元、家中小孩請幫傭代為照顧6萬元、原可支領薪資12萬元、我認為精神賠償至少3萬元(自己2萬、小孩1萬)、腳踏車難以修理(新購7千元)。根據警察初步判斷,肇事者應負全部責任

可是我對法律一竅不通。麻煩請教導我搞懂為何這案子屬於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規範是什麼呢? 麻煩從侵權法律規範的各個賠償項目應對肇事者須對我負起的損失,列出表格也好。與相關條文的對應關係。 對方是個不友善者,我必須設法逼他出面以及賠償。例如要警告對方、我應該如何提出訴狀?例如車子的維修估價單、醫療證明、工作薪資證明等。
蔡明哲 (阿哲) 101-04-23 23:40

 這種車禍事件,肇事者通常會有刑事過失傷害刑責,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我會建議雙方盡量和解,但若和解不成,或對方態度惡劣,建議先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方式最好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至於需否委請律師處理,則需視個人需求及狀況而定。

冠維 101-04-22 21:26

請問一下有一些網拍網站他們的照片都取自MOBILE 或 官方網站的照片

這樣子直接擷取照片沒有造成違法嗎? 有些還有加上自己的浮水印

這樣子真的沒有侵權問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4-2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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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把MOBILE或官方網站的照片直接當作網路拍賣商品的示意圖,如未得原照片著作權人之同意,確實已經是侵害照片著作財產權。因為這屬於攝影著作,他人享有不受他人侵害著作權之權利。即使再加上自己的浮水印,也還是同樣侵害照片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冠維 101-04-24 22:42

那請問一下有標明出處的話算是違法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25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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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標明出處,並不代表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所以在未同意的情況下,仍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除可主張合理使用(如新聞報導或評論)。所以一般商業行為,因為有涉及獲利,所以使用他人攝影著作原則上還是需要著作人同意,僅標明出處是不夠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煜昇 101-04-03 19:32

小弟是一家國內筆記型電腦連鎖專賣店的店員
因為銷售了一台ASUS的套裝PC被微軟提告軟體侵權 

所以需要一些法律上的協助

想上來這邊詢問看看有沒有對於這一方面比較熟悉的律師可以提供諮詢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1-04-0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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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兔 101-04-01 08:06
請問錄電視節目,傳上網分享,『把電視台的logo改掉,換上自己的logo』,這樣算侵權犯法嗎?  
101-03-23 20:17

您好:

我在網拍賣跟K牌很相似之後視鏡外型,顏色很像,但螺絲的構造不同,鏡面也沒有商標,也沒有任何包裝

物品沒賣出,網拍賣場也沒有提起該公司的品牌

賣場名稱:碳纖花紋)機車後視鏡通用款

 該公司業務卻留言給我:

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關於您在網站上販售仿冒產品的記錄及個人資料本公司業已進行測錄存證,存證資料已送至本公司代理律師處存查.

先前於yahoo上販賣仿冒K牌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經本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法院已判決本公司勝訴.販售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需連帶賠償本公司施損失. 本公司善意的提醒您誤觸法,盡速將仿冒的拍賣品下架並與本公司聯絡.敬請配合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1.仿冒品的購貨來源 2.將批購的仿冒品全數無償寄回本公司銷毀 3.以書面方式保證您不再犯售K牌仿冒產品.

若您對本公司的提醒置之不理.一旦本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依照智慧財產法對犯罪事實進行求償,無私下和解可能.敬請三思並盡速公司聯絡. XX電子/業務部 蔡先生 06-255XXXX

問題:

1.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

我並沒有註明是k牌商品,商品上面也沒有他們的商標,只是外觀很相似,這樣我侵權嗎?

2.我沒賣出任何商品,而且看他說的很嚴重商品也馬上下架了,這樣子還要把東西寄去給他們公司銷毀?還要寫一些類似悔過書給他們??

煩請幫我解答~~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

感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品上雖然沒有他的商標

但您仍應確認商品上的商標

是否與對方相似

若商品上都沒有商標

也可能因為商品外型相近

而有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規定

您可以發函向對方說明商品已下架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則 101-03-09 10:20

最近隔壁進駐了一間新的茶飲店,老闆是個脾氣非常不好的人。

裝潢期間,附近鄰居都聽的到他的謾罵聲。

 

事因:

3月8日晚間約七點,朋友的車暫停在他們店門口,導致老闆回家無法將車停入騎樓,他開始破口大罵,就算兩個朋友頻頻低頭道歉,他不放人,堅持要兩個友人跪下道歉,直到居民全部開始圍觀。

 

因老闆越罵越激動,類似有接近距離嗆聲的動作,我怕上演全武行,於是持手機錄影存證,老闆咆哮要告我侵害肖像權,並且叫他老婆報警。

 

警察來了,警察還沒開始瞭解狀況就一直被該老闆斥責,結果變成員警也跟他吵了起來,在另一旁錄影存證的警察也被他罵侵害肖像權,並警告和記錄該員警編號說要告他,該老闆娘又打電話要求所長前往處理。

 

大家聽他咆哮了快兩個小時,違規停車的友人理所當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該老闆不但不放人,說要來相告,他吃飽等著我們(台語)。

員警說告知老闆,不讓人走就是妨礙自由。他大罵員警放走現行犯,吃案、瀆職...要求媒體來採訪、怒罵員警態度不佳,無法保護納稅人。

 

整個過程除了怒罵,一直叫我們要跪下跟他道歉,恐嚇不准錄影不然出去就被車撞死、你們無恥...等字眼,老婆媽媽家人不但不勸阻還一起出來罵人。

 

此案有報案,過程我跟警局有錄影存證。

 

問題:

1.請問整個過程,老闆有犯了所謂的公然侮辱嗎?

2.當下錄影存證合法嗎?

3.朋友車停門口紅線是屬交通違規,跟他的騎樓什麼關係?我們有侵權嗎?

4.他把騎樓裝潢南方松柵欄作公佈欄並張貼宣傳廣告,屬佔用騎樓公共用地嗎?

5.警員私下說,對方可能精神有問題,要我們不要計較並離開,但如長期造成身心恐懼,並有種被恐嚇的感覺,請問這種不定時炸彈該如何處理?

6.他有權趕走他人停在騎樓,因為他要停他自己的轎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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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狼 101-03-07 14:05

最進火熱的now.in侵權問題,有人指出

資訊儲存或快取服務只要儲存行為是由使用者發起、程式自動完成,並且在著作權所有人申訴時移除,就可以免除責任,這也是youtube和google沒事的原因。

最近我有一個朋友是架設網路論壇,因為有會員張貼侵權內容,而我朋友因此被扣押電腦並做筆錄,但是我朋友從未接收過到這家公司的投訴,我朋友在會員註冊以及聲明和版規都有明確的指出不得張貼侵權內容,且還成立了侵權內容投訴專區,但是現在這家公司直接告我朋友侵權,也被搜查了,可能成立犯罪或侵權事實嗎?

 你的朋友可以主張自己沒有犯罪的故意,理由是他已經在網路上做了各種合理防範的措施,例如警告說明及檢舉方法的設置。

http://patent-attorney-in-taiwan.blogspot.com/

小狼 101-03-07 17:3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朋友可以主張自己沒有犯罪的故意,理由是他已經在網路上做了各種合理防範的措施,例 ... (恕刪)

這是要和檢察官說明還是和對方說明?需要準備什麼相關証明嗎?

法律新手 101-03-05 23:01

律師們您好:

我朋友家由於是租屋關係,他家的水龍頭和紗窗已經壞了很久,他們家的人已經跟房東表明很多次水龍頭一直滴水,且紗窗壞了無法關,這個情況已經持續3個多月,但房東還是一拖再拖,他們有拿租賃契約房東看,租賃契約有寫清楚,非人為因素致承租物壞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民法第429條)且他們有限期叫房東修繕完畢,但房東並未請人來修繕,且一拖再拖置之不理,且現在準備再提高租金,故我朋友打算對他提出存證信函,但想請問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嗎?求償賠償且損害金額大約多少較合理?

李岳明 (allen) 101-03-0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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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手 101-03-06 11:35

 李律師您好:

我知道依照租賃契約主張權利但為什麼無法主張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不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侵害到他人權力即可主張嗎?

我不是很了解耶?!請大律師替我解惑

李岳明 (allen) 101-03-0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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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狼 101-03-03 16:08

因為侵權他人公司問題,所以被人提告

如果我和對方和解成功,那我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或者和解就沒有事情了?聽員警說著作權告訴乃論,但是又有刑事

著作權和解了還是會被檢察官請訴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3-03 18:14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了。

黃小蛙 101-02-28 22:11

大家好,因家中最近有土地糾紛但對法律不熟悉,
想請教各位法律高手幫忙回答下面的問題,
                                                                               
真的非常感謝大家,如有問題請告知我刪文
                                                                               
                                                                               
1.私人山坡地佔地兩分半,約99年8月時未經申請即開發整地約一分地,
  請問這樣涉及到哪一法律,且後續相關罰則及時效性。
                                                                               
2.鄰地地主也於99年8月時未申請即開發整地(山坡地)後,未做好水土保持,
  使排水集中流向我地致我農地農作物收成銳減,
  請問是否可以訴求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改善排水。
  如對方不願改善排水問題,是否可請求復原。
  另請問追訴的時效為幾年。
                                                                               
                                                                               
再麻煩各位了,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依您所述之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

第9條:在山坡地為下列經營或使用,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
二、宜林地之經營、使用或採伐。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
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五、建築用地之開發。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 。
七、墳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
八、廢棄物之處理。
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第10條: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第12條: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期限,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已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後,應經常加以維護,保持良好之效果,如有損壞,應即搶修或重建。
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隨時稽查。
第25條(農業使用情形):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

第30-1條規定(非農業使用情形):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第34條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有關鄰地排水問題可依民法物權編處理之

民法第77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第776條規定: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因此您可依上開規定向鄰地地主請求改善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宏 101-02-27 11:05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告於100年12月26日撤回起訴)又於101年1月6日再次提告'且於101年2月7日台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定於101年3月1日進行辯論.

原告陳訴事實及理由皆不符合事實且刻意隱瞞事實.

請問我該如何辯論?

李岳明 (allen) 101-02-2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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