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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103-05-25 10:54

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對象:精X保險經紀人 吳小姐與某位 小姐  一同推銷保險商品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精X保險經紀公司負連帶責任(詐欺侵權行為)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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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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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46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利息, 當然是以此計算才是. 契約後附的表, 經您折算後不到2.25%的利率, 不影響以2.25%核計, 因為契約已如此載明, 文義上毫無疑義, 又經雙方當事人簽立, 當然是以2.25%核計, 可主張試算的金額表有明顯的誤寫誤算. 又, 保險公司是否同意以2.25%核計? 若也同意則可另立新約, 把試算的金額調整過來. (http://www.lawmed66.url.tw)

doris 103-06-09 20:45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

保單第十三條有寫,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是針對被保險人不到十五歲者。也就是不適用於我。

 

謝謝

牛尾 103-05-21 19:47

在伊莉論壇點影下載版分享了一些載點,被新北中和智保大隊告知已被提告,目前已至昨完筆錄等待開庭。由於對法律認知不深,以為貼上一切資料皆從網上轉載,加上非營利行為並有附註若有侵權來信告知。沒想到都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

目前接到開庭通知說,若有心想與原告和解,開庭是否有特別須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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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著作權案多屬告訴乃論案件,所以可以當庭向檢察官說明願與告訴人和解,並盡量朝和解方向去努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0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於開庭時提出您有誠意與對方和解之訴求,並說明您亦無相關營利情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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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務上類似情形多會朝向和解方式解決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獅子 103-05-20 21:54

最近正在做小論文 討論"二次創作"希望能得到一些幫助

「二次創作」的定義

 

指在一些已經存在的各種藝術和著作作品,如文章、圖片、影片或音樂歌曲等之上,加以改變、改編、加添新創作或者以其他形式等進行創作,網上部份同人繪畫及許多惡搞,包括改圖及改編歌詞等都屬於二次創作。

台灣也有些同人誌的市場和交易

我想請問二次創作的作品和行為有可能涉及那些法律條文及相關規定

以及是否造成侵權行為 如有的話 是侵害到哪部分的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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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3-05-13 14:27

請問集合型透天住宅的社區蓋在山坡地,後方處於較高位置的鄰居,他一二樓的牆面和我方地下室與一樓的牆面為共用壁,但他在這面牆上架了一個大鐵架,想請教因為共用牆面,他若使用超越一半越界是否可以侵權(民法767)提告?由於已請他拆除多次,但他置之不哩,因此想採取法律行動。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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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使用之情形,確實有越界之問題的話,則您方當可主張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共有物與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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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違建,可直接報請主管機關拆除。

V 103-04-25 12:59

若A&B兩人吵架,A傳低俗簡訊辱罵B(簡訊未提及對方姓名),B回覆:已報警備案,另你違背善良風俗,不法侵害個人名譽.人格,一併請求民事侵權陪償金。  請問,A一時氣不過,所以單獨傳簡訊辱罵對方, 這樣會有什麼民事罰則或其他法律被告刑責呢??

還有對方報警備案,警察是否會找A做筆錄或其他什麼動作呢? 備案是不是 A會留下什麼不良紀錄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25 13:15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A頂多負民事賠償責任

並無涉及妨害名譽

因為並非公然也無散布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私訊辱罵基本上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故純為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屆時僅能循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

 

您好,簡訊並非開放空間,完全不會構成犯罪或賠償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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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簡訊並非開放空間,完全不會構成犯罪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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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私訊非公然,不構成相關犯罪。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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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 103-04-23 20:04

甲騎機車在乙(外遇對象),在某路段上因轉頭與乙說話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與行經該處之紅燈相撞車禍,事後甲不治死亡,已住院一個月出院,五個月後才開始上班

甲醫療費2萬,殯葬費75萬都由甲之父支付,甲有75歲之父母,家庭主婦的妻子與五歲兒子,機車價值3萬,甲原工作月薪5萬
工作月薪2萬8,支出醫藥費6萬,購買輪椅1萬5,請看護一個月4萬
甲之父母 妻子 兒子可以向丙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丙如何抗辯?
乙可以向甲還是丙要求賠償依何種法律關係,丙或甲該如何抗辯? 
 只探討侵權部分損害賠償過失相抵或損益相抵 

 

您好,非當事人的話,父母子女配偶都是依照民法第194條請求精神賠償,如是受撫養權利人 ,還可以請求對方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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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之繼承人可對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丙可主張甲之過失相抵,減低賠償金額。乙可對甲之繼承人及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之繼承人可主張因果關係之抗辯,丙可主張乙需承擔甲之過失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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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103-04-23 16:56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

刪除 -->

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問題如下:

一審判決小孩歸母親.但我目前上訴中.尚未收到2審的通知書.

某天因跟前妻有爭吵.前妻到警局說本人違反保護令.並由管區2員警陪同下

強行將子女帶走.在之前的一審程序中.有乙件調解筆錄中說明在案件未確定前.兩造同意依照保護令所訴前妻的權益內容依照保護令所寫內容行使親權.星期一~五歸屬本人.星期六跟日跟著前妻.然而保護令維期一年於1月21日到期.但現在被前妻強行帶走.我是否要從新聲請暫時行使權.還是其他救助方式.因自這個月5日小孩被帶走後.前妻不讓我跟小孩通電或碰面.又想偷偷辦轉學不讓我知道.也曾讓小孩礦課多日.由校方通知本人才得以知情.現在前妻又換安親班也不讓我知道.也交帶小朋友不可以讓本人知道.請幫我該如何處理此事..感謝大律師指點(此事件本人已經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此外本人也已經持相關訴訟調解書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事件.也都核發強制執行命令書狀.並於今年5月3日對方須交付子女給與本人.請問我是否可對前妻提告民事侵權行為金錢賠償責任

請大律師幫我解答是否可提告侵權行為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交付子女,但非侵權行為,似難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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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可以提告刑事略誘罪的告訴,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你以親權遭侵害為由提出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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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2 11:04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建議咨請律師膳狀會更明確,以維護您權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遭到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該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權的圓滿與完整,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此設有規定。而在此所謂的妨害,除去妨害請求權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礙所有權行使的方法。
另外,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除去之妨害必須具備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義務(租賃地上權...)的情況下,所有人並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請求包含塗銷登記在內。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排除妨礙訴訟就是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要向法院提出,另外租金部分可以用房價去計算,土地法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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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之,避免日後訴訟不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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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2 10:47

原告甲1人住A地,

被告乙丙丁3人,乙住A地,丙住B地,丁住B地,

欲提侵權之告訴,侵權地點為A地,應以何人管轄法院為提起訴訟法院?

本件依您所述應由侵權行為地A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

民事訴訟法第15條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條
共同訴訟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以侵權行為地為管轄法院。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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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7: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地為管轄法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nita 103-04-20 05:43

我所住之大樓無成立管理委員會,樓下住戶未經我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予人張貼巨幅帆布廣告9年,租金亦由樓下住戶私自收取。

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並擅自張貼廣告物已屬違法侵權,請求她自行拆除,但皆未獲置理,4/3承租人以存證信函信謊此出租稱經全體住戶決議通過並授權主委與之簽約,表示此出租自認合法,但本大樓並無管委會亦從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主委之說?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若提告求償,請問各大律師

罪名為何?(提損害賠償?還是不當得利?兩者有何不同?或各律師另有見解?) 求償金額為?(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明顯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場行情?)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拆除廣告框架及帆布之費用?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框架拆除後之外牆防水工程費?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室內油漆復原費用?(室內油漆多處剝落及壁癌) 求償期間為9年?還是4年?(我持有產權4年)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不理不睬,建議你轉由律師先提出存證信函,訴之求償.....等。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anita 103-04-20 09:08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我洽詢工務局其表示外牆屬專用部分非共用部分,此點律師看法為何?

請就下列關鍵問題給予指教,謝謝!

1罪名?

2求償金額?

3 求償期間範圍?

?4先發存證信函?亦或直接提告?(兩者差別?何者有利?)

?

 

如需律師進一步的諮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你應該提出排除妨礙訴訟之外,另外可以在同一訴訟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價格可能需要用鑑定的,所有權部分時效是永遠,不當得利是五年。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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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請求對方拆除廣告,此時效為永久,及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時效為五年,及請求對方賠償所生之所有損害,此時效為二年。若您先前已有發過存證信函給對方而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建議您可委託律師律師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均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和侵害所有權之侵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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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2 08:16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sarah 103-04-15 21:54

如題,請問~

A先生將我與他在line的個別對話文字

擅自貼到另一個line群組上

但我並未被事先告知

感覺很不被尊重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貶損您之意,可能構成誹謗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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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還是要看內容是否涉及犯罪,單純這行為並沒有構成。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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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ce 103-04-13 08:45

在國內著作完成後即有著作權這點我知道.但國外如何保護在國內出版的著作權?

雖然查到{《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只要在作品上標有“C”(英文“版權Copyright”一詞的第一個字母)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認為履行了手續。} 但真的那麼簡單就受保護嗎? 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國家有哪些?

如果要保留證據作為日後向侵權者提出告訴,徐了委託他人到法院公證,有無其他方式?

我知道好像有郵局存證,或寄存證信函給自已,不知道那種方式好.郵局存證好像是一頁貼一張印花證明,假設一本書有100頁,所費不貲,而且只郵區只保存3.4年的樣子.再者,這種存證方式對於國外侵權的告發適用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證明您為著作權人,您即受著作權之保障。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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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 103-04-09 21:38

前幾年看到的新聞,
說一對男女朋友, 因男方發現女方的感情逐漸轉淡,為此故意把保險套戳破使女方懷孕,等女方檢查出真的懷孕男子便告訴此事,女子一氣下報警處理

後去醫院做流產手術,但卻使子宮受到損傷。

我想請問女子可告男子侵權行為嗎?
是侵害身體健康嗎?

倘若兩者身分互換,結果會有所不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案例,在法國曾判決有罪,至於在我國是否可以比附援引,仍有討論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2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證明您的損害為何。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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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103-04-06 15:55

我們大樓有一戶住戶從97年就不時的佔停我的車位,99年時有向主委提出多次但未得解決,100年時又委請新主委調解過後此戶還是不時佔用我的車位,我也曾紙上告知她們這已是侵權行為影響到我了,但她們似乎是忘了或是選擇遺忘,我該如何做才能讓她們深刻的了解體認到別人的車位是不能佔用的?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拍照存證之,對其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害所有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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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05

建議先拍照存證,再提起竊占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來說公寓大廈停車位,以專有使用權居多,所以若釐清您們社區車位之分管契約,則建議以提起民事訴訟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有疑惑 103-04-05 22:29

如題,園遊會將至
關於佈置攤販引申了些問題

如果是模仿動漫或遊戲裡的人物來做佈置
利用自己畫的方式呈現
有些部分有做修改
請問用在一次性的園遊會會有侵權問題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僅用在布置而非用於販賣營利,似尚無侵權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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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28

這在合理使用範圍內,無侵權的問題

學者 103-04-05 19:18

您好:

   我妻子常因一些事情大發脾氣將剛滿周歲女兒帶離家出走.我可以提起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訟.

   在這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1.在自由時報曾報導.一對夫妻.妻子因先生有外遇.就將小孩帶離藏起來.結果先生向法院提起略誘最之刑事訴訟.新族地方法院將妻子判刑10個月緩刑三年.在一則也是台北地方法院101度的判決.也是同樣將小藏起來不讓先生見面.結果被判1年2個月緩刑3年.

   在這些案例中都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就將小孩藏匿.侵害到另一方的.侵權監護權.

   如果是這樣那我妻子.帶著我的小孩藏匿.我是否也能提起略誘罪之訴訟.還是要在提起離婚訴訟送前.中.後.才會構成刑法略誘罪呢.

  2.他現已搞失蹤一行期多了.我也報警了.我如果要提告是否隨時都可以進行了.

  3.如果以現行的法規.我提起了.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與刑法略誘罪.對爭取小孩監護權會較有利麼.

  請您略告知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5 19:20

你好

民事刑事可以分開告

提告刑事略誘罪會有助於之後提起離婚訴訟爭取小孩監護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1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即同時進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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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06 00:29

您好:

若您太太無故將小孩帶走避不見面,您可以提出略誘刑事告訴,而且亦可提出民事訴訟求償。而上開訴訟對您未來可能提出之離婚訴訟都相當有幫助。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38

你這個情況應該會成立略誘

建議民刑事都可一併提起

玲玲 103-03-31 08:50

如果手機利用vpn方式,到其他國家下載LINE貼圖使用,是否以侵權違法。最近身邊朋友很多人都用此方式,我是已經覺得侵權了。是否已觸犯法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販賣營利,似可主張合理使用。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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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103-03-30 17:22

律師您好 

 上星期本人在自家社區停車時,遭鄰居疾駛入本人停車位,擋住本人停車。我開車門向其要求離開遭拒。反要求我讓位讓其先行。因當時有急事沒空和其理論,我遂讓路其先離去。事後我想追究責任

1.請問可以控告其入侵本人停車位的侵權行為嗎?

2.向管委會要錄影檔案時,遭管委會以本社區無錄影資料調閱辦法遭拒,請問我該以何手段辦法盡快取得錄影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其主張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害您所有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有無提告之實益。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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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辰 103-03-26 11:15

想請問一下~如果今天拿某公司的遊戲人物來創作,再將這些作品來參展甚至是販賣這樣是否有侵權的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3-03-26 13:03

您好!如果沒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可能要負侵害著作權民事刑事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1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得到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則有侵犯著作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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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 103-03-25 21:21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想請教一下

事由  小弟有買到一間中古屋,買賣後才得知前屋主在30年前蓋屋先佔有八吋牆之後隔壁屋主在8年前蓋新房,有鑑界發現八吋牆蓋在地界上,於是隔壁屋主有與本屋的前屋主協商使用共同牆,但本屋前屋主不肯給用,之後隔壁屋主變無使用而另起牆面

想問小弟買這屋後有所謂的侵權問題嗎?

如有,那該如何協商,還是有可能拆屋還地的問題?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越界建築之事實,則仍可能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而賣方在出售此屋,若未詳實說明的話,則恐會有瑕疵問題,應注意是否能夠向賣方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猴子 103-03-25 22:2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越界建築之事實,則仍可能會面 ... (恕刪)

 拆的話是連樁一起拆嗎?....還是退縮牆就好(將八吋牆之一半還給他就好)?

在前屋主時代他都不追朔,現在才追朔是否有瑕疵?

前屋主可追朔期多久啊?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8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若對方有知其越界但不提出異議之情形,不得向您請求拆屋還地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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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醬 103-03-20 21:33

因為違犯了著作權

我也已經跟對方和解完了!!

對方已經寄了和解契約

寄來的有說

民事部分,甲方承諾不在對乙方此次之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責任求償

刑事部分,甲方同意,如乙方均按照本契約完全覆行或無違約情事,甲方承諾願出具向審理法院請求對被告行為緩起訴之處分陳狀書可是又收到

地檢署的刑事傳票

去偵訊完就沒事了嘛?還是

有什麼行事責任?

請部要說得太複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去偵訊時,您可以向檢察官說明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著作權案件通常為告訴乃論之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陳報雙方和解書,說明已進行和解,對方願意撤回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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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詹 103-03-20 20:47

公司主管於職員下班後私自翻找職員桌面上的資料,進行複印,是否造成侵權.
如果是公事上的文件跟非公事上的文件是否有差異
而後續該主管之行為皆告知該職員~~而該行為雖非該職員親眼目睹而是由其他職員看到轉告,是否成立
以上發問~~敬請專家協助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1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未經同意任意複印的部分,倘若涉及秘密性(如私人信件、公司營業、交易秘密等),可能涉及妨礙秘密罪嫌,並且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6: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同意擅自翻閱相關資料,倘非公務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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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1 103-03-13 22:54

民事侵權, 在簡易法庭和解. 法院寄來的和解書正本只有一份. 要求被造拆除監視器.

 

請問, 要求強制執行要附正本和解書嗎? 我只有一份, 萬一附上去, 強制執行完他又再裝上去. 我就沒有正本可以要求對方再拆了嗎?  如果反覆對方一直拆裝, 我該如何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4 1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請強制執行需附上和解書正本,若其拆除後再裝設,可再對其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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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Wen 103-03-06 20:21

您好!

我常常在網路上部落格、論壇瀏覽文章。有時看到有趣的文章或消息,會在臉書上轉貼做分享。轉貼時我只要做貼上網址的動作,臉書自己就會將該文章的標題、圖片、部分內文一起顯示出來。也會自動建立超連結、顯示出處網址。最近有朋友跟我說,如果我不先跟PO文的人取得同意,對方可以告我侵犯著作權。請問真的會這樣嗎? 他在論壇或公開的部落格PO文不就是願意讓大眾看? 我轉貼分享讓別人看到有不一樣嗎? (我有爬文看到過「單純轉貼超連結不會造成侵權」的說法。雖然在臉書轉貼圖文會被顯示出來,但那是臉書平台的功能,並不是我複製貼上的,也是我的問題嗎? 而且臉書有附出處連結,應該不會造成文章是我寫的誤會吧!)

如果這樣會有侵權問題,那網路上的分享機制不都有問題了? 煩請解惑。

ps: 我轉貼的只是別人PO出來一些產品使用心得或新品開箱文一類的內容。不是什麼小說、全片電影那種可能有著作權問題的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07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網路文章轉貼,倘若內容涉及刑事犯罪(妨礙名譽洩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轉載人都是行為人,都有可能因此構成。

Wen 103-03-07 14:43

律師您好!

謝謝您幫忙回覆。

如果內容本身是有問題的但我還轉貼,這樣有問題我知道。

我想請教的是,如果類似一般的開箱文 (PO文的人大多連不算是營業秘密的機號都會先馬賽克掉或不要拍出來),只是拍剛入手的商品包裝內容、講講收到或使用的感覺 (有圖文),這樣轉貼到臉書 (我只貼連結,是臉書自己會把該文章的標題、照片選一張、部分文字抓過來顯示的),會有侵權問題嗎? 還是我朋友小題大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為公開,則似無侵權責任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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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楨 103-02-28 15:55

何謂侵權?怎麼樣才算是侵害到配偶的權利,又該如何舉證才好呢? 我老公有外遇,但我始終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就只能任由他們出雙入對嗎?倘若我們都有意願離婚,只是錢財方面協議不成,那我如果先答應他跟他去戶政,簽字離婚後,我可以再要求夫妻財產分配嗎?他不肯怎麼辦?

小楨您好,

1. 在您尚未有證據前,不要輕易提訴,先蒐證為佳。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兩年),請注意。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2-28 16:26

您好!主張民事侵害配偶權與刑事通姦罪不同,不必要達抓姦在床的程度即可能應負民事責任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個別協議,若與對方無法達協議,可以在離婚後兩年內提訴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楨 103-03-01 08:21

律師您好:倘若對方不願意將剩餘財產分配,那我訴訟的話需要準備什麼資料?那要怎麼核算財產?老公有設立一個行號(市場賣蔬果的);那行號去年將舊的貨車全部換成四輛新的貨車,那貨車有算在夫妻財產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0: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計算基準為雙方之婚後財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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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a 103-02-24 12:38

請教律師

我因學習拼布需要發現美國有工具尺規

因美國尺規與台灣的計量方式不同

美國是INCH 台灣則是CM

所以我依自己的需求畫出適合自己的格式

(尺寸與美國的不一樣)

 

請問這樣製作成品是否有侵權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有無迴避設計。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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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O 103-02-23 19:31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今天在超商(7-XX)看到一本供大家觀看的雜誌(例如天下、、、等),看到雜誌中幾篇不錯的文章想影印存留(影印篇數不多且僅是最一般的黑白A4紙),影印這些並不是要營利販售只是自己觀看存藏。

但店員卻以有侵權疑慮不願意將以影印的資料販售給我,且強調雜誌是它們所有不可以影印(供大家觀看的雜誌),但話語中我可以清楚知道店員怕有侵權疑慮才不讓我們影印。

我想請問一下,不知道像超商這種開放式的雜誌能否影印?影印不要營利且不要影印整本皆不會侵權?還是像今天這狀況是否如同店員說的不能影印或是有侵權問題?有一些商店似乎不會干涉我影印文章,所以我想詢問清楚以免觸法甚至牽扯到店家及店員。

麻煩您提供您專業的意見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相關營利行為,似可主張合理使用範圍,而無犯法。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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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娃 103-02-16 03:15

已經向被告發出存證信函,有協議書協議過已還三分之二本金,但尾款不處理買未上市股票也不見股票也拒開收據,存證信函也不回應,刑事已經提告檢察官表示有其他原告要併案處理較久,至今已經四個月了尚未開庭,怕至起訴後會超過侵權損害求償,請問律師時效是以存證信函時效還是協議書的時效?再來只有存證信函但收據對方不給而且一對一在場但協議時多人在場那麼,假扣押沒收據會遭駁回嗎?還是已經有存證信函直接再給支付命令就好了?

 1.存證信函證據力  這部分看起來跟時效好像沒直接關係  不清楚這部分問題是什麼   2.侵權行為時效兩年  如果有發存證信函請求  則是否有時效中斷問題  你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不一定有停止時效之效力,可起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美 103-02-07 22:13

請問律師,有關侵權行為賠償問題,幾年前,我認識一位男性友人,他有家庭,育有2子,但因他長期未與妻子履行同居義務,在婚姻上早已出狀況,我與男性友人成為非常好的朋友,經常出遊,但妻子在facebook看到我與她丈夫合照之照片,生氣憤怒,我傳了多封簡訊給她,希望能聽其解釋並諒解,若不希望我與她丈夫聯絡我可以消失,我無破壞婚姻之意思

但她自己與丈夫在一年前,自己尋途法院與該男兩願離婚,離婚後,該男與我又連繫上,因之前已是無話不談之朋友,故現在更成為男女朋友,反之,前妻不服氣,反以之前之簡訊內容,告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50萬完整,這是合理的 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22: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不好意思要先請問您一些涉及隱私的問題

1.在男友與前妻離婚之前是否有與其發生性行為?

2.若沒有的話則沒有通姦的問題;若有的話,則需注意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即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男生還有婚姻時,你有跟他發生性行為時,有通姦和損害賠償的問題,但是不是告的成,要看證據,還有是不是已經超過時效,如果是離婚後發生性行為,就沒有任何問題,所以要看對方究竟是針對甚麼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美 103-02-08 00:00
回覆 小美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有關侵權行為賠償問題,幾年前,我認識一位男性友人,他有家庭,育有2子,但因他長期未與 ... (恕刪)

 並無性行為發生,且對方只有fb上我跟該男之出遊照,及提告內容之證據為我當時發送給她的簡訊....101-10月份

 

沈恆 (沈律師) 103-02-08 05:30

您好!無性行為就不會成立刑事通姦罪;但發生在離婚前的親密互動行為,若未超過二年,仍有可能要負民事侵權責任,端看證據內容足夠與否,而賠償金額也是可以爭執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詳細討論。

性行為是不成立犯罪,但要想辦法讓檢察官相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相關通姦犯罪行為,僅有出遊照片,對方告您似不一定會成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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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在時效二年內  前妻確實還可以依法請求相關侵權行為損害   2.民事妨礙家庭請求損害賠償  跟刑事通姦罪不同  未必要有通姦事實  只要超過社會男女交往程度  就可能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對您起訴,再視其主張為抗辯。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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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珊 103-02-07 14:25

非事實,又無證據

請問可以反告妨礙名譽,或一般侵權名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若有散布此不實訊息於眾,即會構成妨害名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存證信函只寄給你,沒寄給其他人,那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如果對方沒有任何證據提告竊佔,可能成立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可暫時不予理會,等待對方下一步之動作再做決定之,比如可能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但若您得到一不起訴處分,有機會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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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存證信函只是通知你一定事實  縱使內容不實  應該也沒有侵害名譽問題  除非對方有散布於眾之行為   2.如果對方將來提出竊占告訴  但主張並非事實  可能涉及刑事誣告罪  你也可以提出告訴  3.?如果仍有其他問題可以寄發mail  至jinyau1225@gmail.com  或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視對方下一動作為何,再考慮應如何應對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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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娃 103-02-05 01:17

已經向被告發出存證信函,請問律師若再發出支付命令,對方有異議的話,接下來後續動作呢?刑事已提出詐欺告訴,檢察官表明還要拖一段時間調查那如果檢察官拖很久的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會不會到時候侵權損害賠償拖過時效兩年呢?該如何處理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2-05 08:56

您好!對方若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會通知您補繳裁判費;若要等刑事起訴再提附民,您要自行注意不要超過二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0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發支付命令,對方異議即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若您欲待刑事程序終結,須注意時效問題。亦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至檢察官,看是否能加快刑事偵查程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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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命令聲請  如果債務人異議  程序會轉入民事訴訟程序  將來法院會重行分案後  通知開庭   2.刑事程序時間可以會拖延比較久  這部分跟民事消滅時效沒有必然關係  所以最好還是需要在法定時效內起訴  以免罹逾時效   權益會受影響

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是兩年,倘若要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節省裁判費的話,當然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為之,但被告很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就已經脫產

提告詐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用意無非係欲向被告索討損失的金額,因此,倘若行有餘力不妨先對被告聲請假扣押,再進一步查封被告名下財產,以免後續進行的訴訟沒有實質上的成效。
倘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

 您好,對方提異議的話,會進入一般民事程序,但其實你不用擔心這問題,因為你可以跟民事法院表示刑事仍在偵查,請求他裁定停止訴訟即可.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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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34

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35
回覆 小小娃 的發言內容:

已經向

李佩珊 (李佩珊) 103-02-05 11:36

風` 103-01-17 23:53

因為我是向一家廠商加盟借圖轉賣作網拍,但是廠商的圖片,我不知沒有跟原圖片製作人談使用權,害我拿我加盟廠商的圖片去作網拍,後來原圖片製作人發現來信說我侵權,這樣一但走上法律途徑,那我要怎樣處理,我是一開始相信廠商說可以借圖轉賣,而不是故意要拿原圖製作人來網拍故意侵權,這樣的話我會成為被告嗎?還是我加盟廠商才是被告,萬一要和解是否廠商應負起該責任呢?網路上圖片太多我只是找一家廠商借圖轉賣而已,實在無法得知誰是原圖作者,只相信廠商它說可以,我就執行刊登,請問一下這樣該如何釐清責任,還有萬一對方開口要大開和解金數目,是該和解還是上法院判決,煩請各位律師給於幫助,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8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您詢問過廠商可否使用相關圖片之證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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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Chen 103-07-21 10:09

律師你好~我也是跟他類似問題,也是經由廠商給的圖在facebook社交社團裡拍賣,但昨天有人說我盜用他的圖,我也道歉了,可想詢問廠商也找不人了…對方一直說要提告我…說我有貼圖犯賣產品就有侵權行為及肖像權了,想請問?找不到廠商人,想和解,道了歉,對方不原諒硬要使用提告,請問我該怎麼辦?急需求解

103-01-16 17:08

102年10月因前公司沒給5.6.7月的薪水
讓我很煩惱生活的問題
於是我做起網拍生意
想說賺賺便當錢就好
一開始我沒進什麼現貨
只有進一些我有做特價的商品
其他的就如果有人跟我訂~我再跟廠商訂
網拍的照片都是廠商提供的
我有問過對方我可以用嗎?!~
對方有的回說只要跟他們進貨就可以
有的回說照片是他們的~可以用
所以我也就用了…

但就在上禮拜接到保智警員的電話
說有人提告我說我侵用他們的照片
!!!!!!!!!!!!!!!!!!!!!!!!!!!!!!!!!!!!!!!!!!!!!!!!!!!!!!!!!!!!!!!!
要我去作筆錄說明
我非常緊張,非常擔心,更怕家人知道會擔心
我當晚也馬上下架我賣場的所有商品
提告的五款商品被至今也才賣出1件
近日我也準備一些我詢問廠商的那些資料
只是資料不知有沒有用,會不會被採信
我上禮拜也從台南到台北一趟去作筆錄

警員也跟我分析了一些狀況
說如果價錢合理,能和解是最好的
但如果覺得不合理,就讓法官去判
法官會依實際狀況及經濟狀況去衡量
只是會留下前科而已
也說很多人因為不想留前科
所以對方如果獅子大開口還是會給
但我並沒那個能力可以負擔

因為我每個月薪也才2萬
要給家用要繳學貸、保險、吃飯………
可以說剛剛好
而被欠薪的那些錢也都還沒拿到

侵權照片共17張
想問一下各位律師們,
1.如果對方主動跟我聯絡說要給錢就和解,那大約多少錢才合理??!!
2.如果和解不成,後果呢?!
3.有沒有律師處理過相關案件可以分享的


我真的不是有意的~有詢問廠商了還是出問題
想道歉也不知道對方到底是誰!!怎麼聯絡
也都還沒主動跟我聯絡
讓我每天只能提心吊膽+煩惱的等待提告公文下來



麻煩了,人生的第一次侵權問題>”<什麼都不懂,
各位律師們有什麼建議?!~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6 17: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遭提告的照片是否就是該廠商同意您使用的照片?又著作權人是否就是該廠商?又您是否能提出經過該廠商同意的證據

2、本文認為您的案件仍有抗辯空間,至於和解,亦可同時進行,倘若對方索賠金額過高,則可以先不要進行和解,等釐清是否侵權之後再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4: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廠商提供之照片是否均有著作權,及您向廠商詢問可否使用之相關證據,以釐您有無侵權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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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 103-01-16 13:46

您好:

職災發生時間:101年6月要求邊工作邊診療,雇主沒有給職災單。

              102年5月手術,復健中無法工作, 雇主才給職災單。

              (102年5月~102年6月雇主有申請勞保局傷病給付)

承上述

勞基法第 61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是101/6-103/6 ?   與給職災單日期有沒關係

 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是101/6-103/6 ?

關於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指不能工作起二年,是102/5~104/5 ?

假如在這期間離職了,仍在繼續復健無法工作,可以自己去申請傷病給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勞保局說明您的情況,加以請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明 103-01-13 23:01

露天拍賣 從大陸請人購買3C產品(確定為大陸官方正品,有防偽雷射標籤), 此產品大陸官方有授權台灣的公司代理  (但物品外觀及功能一樣,名稱不同)

有以下一些問題想請教:

1.這樣的網拍是否有侵犯台灣代理公司的任何權利或違法的情況(我的賣場沒有任何台灣官方的圖片,也明確指出我是從大陸購買過來,沒有意圖混淆為台灣代理產品)

2.物品確實為大陸製造原廠正品,但大陸行銷品牌名稱與代理商品牌名稱不同(物品一樣,代理商進口後更改物品名稱),那購買大陸行銷品牌回台灣賣是否有侵權


3.查過網路上的資料,依公平交易法及商標法應該屬平行輸入品(因為確實為原廠貨),除了有著作權之商品(CD.DVD等)有違法的情況外,3C產品會有此問題嗎?

4.若代理商有權力主張,那他能依哪些法提出訴求,所提訴求刑責為何,民事部分又是為合

問題有點多,希望律師您能不厭其煩的逐條回答,感激不盡 謝謝!!

小明 103-01-13 22:45

露天拍賣 從大陸請人購買3C產品(確定為大陸官方正品,有防偽雷射標籤), 此產品大陸官方有授權台灣的公司代理  (但物品外觀及功能一樣,名稱不同)

有以下一些問題想請教:

1.這樣的網拍是否有侵犯台灣代理公司的任何權利或違法的情況(我的賣場沒有任何台灣官方的圖片,也明確指出我是從大陸購買過來,沒有意圖混淆為台灣代理產品)

2.物品確實為大陸製造原廠正品,但大陸行銷品牌名稱與代理商品牌名稱不同(物品一樣,代理商進口後更改物品名稱),那購買大陸行銷品牌回台灣賣是否有侵權


3.查過網路上的資料,依公平交易法及商標法應該屬平行輸入品(因為確實為原廠貨),除了有著作權之商品(CD.DVD等)有違法的情況外,3C產品會有此問題嗎?

4.若代理商有權力主張,那他能依哪些法提出訴求,所提訴求刑責為何,民事部分又是為合

問題有點多,希望律師您能不厭其煩的逐條回答,感激不盡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0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商標法與平行輸入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係商標耗盡理論之明文化,因此,對於平行輸入國外著名商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之行為,原則上應認為合法,在裁判實務上,亦多引用最高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攏斷商品價格牟取暴利,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產品有選擇之餘地,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07 05:02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想自己設計一些簡單的拼接色塊跟圖畫~
然後印製在手機殼在網拍販售~
因為想設計一些跟別人不一樣的圖案~感覺比較有獨創性
但是想請問我所設計的圖案要如何避免侵權問題呢?
當然我所畫的圖案不會故意與一些已有註冊商標的一樣~
我設計的只是一些簡單的色塊拼接加上幾何圖形~還有一些簡單的英文字體
比方說HAPPY DAY..等等這種簡單的字體~
但是如果真的不小心有天有人說我所設計的圖與他相似,
請問這又該怎麼處理呢?
亦或者我是否可以在我的拍賣網上註明這圖片是我自己設計的,
如有不小心侵權請告知將下架此商品這類的說明嗎?
因為這世界上的圖案實在太多太多~
我也知道說可能某天我所畫的圖案或許也可能會有跟他人雷同,
但絕對不是故意抄襲別人的~ 
還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因為我真的很想創出自己設計的圖案手機殼~
謝謝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09: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設計完成後,若為獨創,則相關保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著作權保護採創作主義,無須登記,所以你不需要向智慧財產登記。此外,著作物如果是獨立創作,沒有參考他人的著作,即便與他人的雷同,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如果認為你抄襲他的著作,應該舉證證明你有接觸他的產品,而你的部分則最好將自己創作的過程存證,例如以錄影方式作成日誌,將來有爭執的時候可以做為獨立創作的證明。 最後,如果你是獨立創作的,那也不需要在產品上標示"如有侵權請告知"等語,這些標示反而會讓人覺得你確實是抄襲的。

103-01-03 12:18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在12月30日時,因為某人對小弟我在網拍上進行公然污辱一事已經報案,我是到派出所去報案,警方也已受理。

以下是小弟想到的幾個問題

一.請問在這段時間裡,我只要靜靜的等待開庭就好了嗎?還是要寫一些例如刑事訴訟狀或民事訴訟狀之類的呈交給法院?

二.小弟我第一次告人,沒理解錯誤的話,一審是不是由檢察官開庭,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則進入二審由法官開庭?

三.另外,請求民事賠償的部分,我在網路上有先爬文。

有看到2種格式的訴狀,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另一種是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

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嗎?請問我應該寫哪一種呢?

四.爬文的時候我還看到了這項---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有人說到「要於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審理時提出,如果你是在檢察官起訴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申請,那就會恐因不合法令規定而無效。如是這樣,你可以在二審高等法院法官審理時,向法官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之申請就好了。」

那這樣的話,所以小弟我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而二審開庭時,法官還未結案時再呈交民事賠償訴狀,就可以了是嗎?

1.如果要附帶民事訴訟 就等檢察官起訴後 將案件送至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 案號出來 你就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書狀 2.如果要單獨提起 現在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3.原則上請求依據不區分你是否附帶民事訴訟 應該都是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4.檢察官起訴後 一審二審都是法官審理 不可能是檢察官審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起一般民事訴訟須繳交裁判費,且隨時均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無需繳交裁判費。惟,若檢察官無起訴,則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若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偵查程序中,積極提供證據配合檢察官,以利起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1-03 21:03

看了上面二位律師大大的解答,我又有新的疑問。

律師提到「2.如果要單獨提起 現在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這個意思是不是說,不管後續公然污辱罪是否起訴,都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囉?

另外,單獨的請求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其實都是一樣效果,只差在有沒有裁判費的問題而已,是這個意思嗎?

103-01-03 22:10

又想到一個新問題,不好意思

第一.如果我使用的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那就是起訴後,二審結束前,呈交就對了?

第二.如果我使用的是獨立的提出民事賠償的方式的話,那是不是就是在整個公然污辱的案件結束後,方可呈交?

第三.獨立的獨立的提出民事賠償有沒有期限的限制,例如一年內可以請求.半年內可以請求,這樣?

沈恆 (沈律師) 103-01-06 22:30

您好!1.原則上是的,但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上訴二審前,不得提附帶民訴。2.不是附帶民訴,就不用與刑事部分掛鉤;意即若提獨立民訴,現在就可以提。3.民事侵權行為時效二年,二年內要起訴。4. 附帶民訴與獨立民訴,差別就在裁判費。以上謹供您參考。

阿易 102-12-29 17:53

銀行帳號詐騙集團冒用,被害人是要買線上虛擬遊戲的虛寶,被害人筆碌寫到:詐騙集團給他一組銀行帳號雖他沒有轉成功,最後他是被騙去繳8591的條碼代碼之類的東西,被害人認定這組銀行帳號詐騙集團的,所以向警示提出要先凍結,所以我們的銀行帳戶遭凍結為詐騙警示戶,於是我們到警局說明過了,警方調查後認為我們確實與被害人無關並非詐騙集團,所以也準備幫我們解凍,今天我們想問的是,我們如何向詐騙集團請求侵權賠償呢?因我們也不知這件案件現在調查的如何,也不知警察他們有沒有找到詐騙集團,請問我們是要在什麼時間點去提告較恰當,還有程序流程大概是怎麼樣?

 詐騙集團的人已經抓到了嗎? 要求償的話,要先避免對方脫產,所以要先做假扣押,再以民事程序來求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易 102-12-29 19:48

 我不知道詐騙的人有沒有抓到了,因我不是被騙的人,警察抓到應該也不會跟我們說,我們是無故銀行帳戶整個被凍結,我們是在還沒有抓到詐騙集團時就要先去報案假扣押嗎?還是等抓到再去呢?但又怕不知道警察什麼時候抓到,我們現在該做的是什麼呢?

可試著向警察詢問詐騙主嫌姓名,假扣押是向法院聲請聲請前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追討

阿易 102-12-30 10:52

 謝謝黃律師,那我們知道怎麼做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8: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待檢方偵查後,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