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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103-11-08 22:27

一個朋友的買賣 以下是他的言論 希望大家幫幫忙~~

2014/11/08的凌晨,經歷了恐懼的一晚,首先我先解是來龍去脈,由於我和一位同學A是非常親密的好友,有意思想要共購一台檔車,一位 林先生知道我和同學A有購買的意願,加上自己本身和車行熟識,向我們推薦一台迷你檔車,小雲豹125,因為同學A先前曾有委託 林先生買賣過機車,交易迅速、無任何後續麻煩或爭執。因此本人和同學A討論後決定向 林先生委託購買,當下無任何書面契約,完全由口頭告知、談判,買賣內容如下:
標的物:哈特佛HD-125K型。總價:新台幣四萬元整。還款方式:自民國103/10/07起,每月7日還款新台幣5000整,共還8月至民國104/05/07為止,分8期無利息,共計新台幣40000整。

原先 林先生承諾過完戶即可交車,後來約9月中旬時, 林先生表示先過戶,103/09/23過完戶之後,本人要求交車,但 林先生推辭說:「頭款都沒付,怎麼交車?」,到了103/10/05,我和同學A提早2日交給林先生5000元, 林先生表示過幾天就交車,約定103/10/10交車,但10/10林先生以車子是二手車,有部分零件壞掉為由,希望能交給我們整理好的車子,希望我們再給他一週時間處理,爾後每隔一週我們向 林先生要車,林先生皆以車子故障為由無法交車。

到了103/10/18,林先生表示車子修好了,坦承自己當時沒有代步車,需要向本人借車,本人當時心想 林先生當初沒收任何費用,就以借用一週當作彌補人情。103/10/25,約定好還車(或說是交車?)的日子,林先生說:「我的代步車還沒找好,你再借我一下嘛。」當時本人已無意願出借,但林先生話說完立即把車子騎走。
後來到了103/10/31,本人和同學A向林先生討車, 林先生警告本人和同學A :
1.「你們再催,我就越慢」
2.「你們要車可以,照外面市場利息每月給600,先把利息錢共4800給我在說,7號的5000元照樣給我付。」
後來本人擔心這段期間, 林先生有任何肇事、違規以及使用不當在民、刑法法律責任,因此和同學A討論後,將他所謂的「市場利息」新台幣4800元整給林先生。但林先生收完錢後離開的幾分鐘內跑回來:
3.「我等等會回來,今天你們敢把車子牽走,你們全部都有事。」
PS:林先生有流氓背景
後來林先生離開一陣子,因心生恐懼故不願將車子牽回家,直至林先生回來談判,本人表示為何與當初約定不符?
林先生說:
3. 「如果你現在沒車子騎,我沒交車是我不對,可是你現在有車子阿,我也沒跟你們收半毛錢,借騎一下是會怎樣?」
本人:「但是今天是我向你買車,和我有沒有車無關,而且我也擔心你有罰單或出意外我要負責。」
4.「你要負什麼責任?今天撞到人也是我跟被我撞的人和解,干你什麼事?我現在出事了嗎?罰單要開也是開我嘛。」
5.「你今天要車是不是?拿槍來找我阿。」
本人:「林先生你幹嘛這樣?你也知道我不可能阿,當初我們說好借一週,是你不守信用。」
6.「怎樣?我借完了是不是?現在我不借可以嗎?我硬用”奧”怎樣?」
本人:「林先生話不是這麼說阿,這車現在是我的名字,如果你出事或是有意外,我要負連帶責任,所以我希望你早點給我車。」
7.「你去找一個更大尾的來跟我談拉,你憑什麼跟我談?」
本人:「… … 」
在林先生挑釁時,本人並無任何惡意惡言,盡力安撫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說明,告知當初約定是每月5000元,怎麼還另計利息?收完利息怎麼不交車?等問題。PS(當下沒有任何錄音)

8.「你以為我沒別的車可以騎嗎?我就是故意的,我跟車行那麼熟,你以為我沒車可以騎嗎?你愛催我就偏偏要騎你的。」
本人:「林先生幹嘛這樣呢?當初不是說好了嗎,何必跟我們計較?」

後來林先生不願多談離開。

103/11/04 本人詢問多方意見後,多數表示應報警處理,但本人不希望得罪 林先生。因此以”家父需要用車,我必須騎乘與 林先生交易的機車”為由,希望林先生能夠體諒並交車,如果無法再至派出所報案。

後來 林先生態度強硬,只和同學A說了一句「告訴那個XXX,他要牽這台車,叫他等下輩子吧。」

因此本人打算於103/11/05至安平派出所(下稱 安平所)報案,當時解釋以上內容後,安平所內的警員願意代我向 林先生溝通,林先生一再表示機車是故障狀態還不能交車。
PS:(在過戶後至11/05之間,持續目睹林先生騎乘本人的機車, )
後來 林先生向警方和(我)說:
7.「我早上有和同學A說過了,車子還壞掉要修理,還沒辦法牽給他(你)。」
當下本人雖告知警察林先生說謊,但為求證明,撥了通電話向同學A確認,確定早晨同學A並沒有收到車子還是故障的消息。

後來林先生向警察在電話中表示,兩天後(103/11/07)一定將車子交給本人。
後來和安平所警察討論後續處理,當下選擇暫不提出侵占告訴,也因報案即提告的關係,希望事情不要弄得過於難堪,也害怕對方報復。因此以拿到機車為第一要求,同意11/07交車的協議。
警方說明因發生交易的轄區問題,安平所的警員不適合處理,但若要求報案仍可做筆錄,告知完本人的權利(力)後,說明當天可以撥打110,請求協助侵占機車的問題。

11/07 是林先生承諾交車的日子,因本人擔心 林先生先前的字句帶有威脅意味,害怕警方無法及時趕到阻止肢體上的衝突,因此於晚間約23:30至中和派出所(下稱中和所),先行概述過戶至11/05的過程,中和所警員大致上表示
1.「此為交易糾紛不便介入」、
2.「沒有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只有一張行照也無法證明車子是你的。」
3.「我們不能只聽信你一人的說詞就陪同你壯膽逼對方交車。」
4.「你有問題就打我們分局電話,我們會直接過去處理」
後來為求自保,我選擇在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上的一間7-11作為交車的地點,但林先生當日爽約,後來林先生致電表示「他去喝酒無法趕到。」(有電話錄音)因此約定延至隔日11/08的凌晨1點左右交車。

11/08 本人於103/11/08 01:00~01:15抵達上述地點,致電給林先生時,林先生表示正在賭博會立刻趕到,直到接近03:00才出現,當時本人攜帶一份契約希望能夠保障雙方權益,契約內容會附上,但林先生並非前車主,因此本人依照”委託買賣中古機車”的形式擬訂合約合約內容參考行政院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所擬定。林先生起初表示不應由我擬定,但為維護雙方權益,加上不願再延遲交車,就先請 林先生先看契約內容,本人也承諾不曾在合約上寫出任何對 林先生無理之內容,後因林先生不承認合約內容的合理性,便開始撥電話詢問朋友處理方式,錄音中可聽出林先生的對話。
後來林先生有意要去派出所談何謂”侵占”,本人要求至最近的中和派出所做筆錄,林先生不願意,說要去他認識的警局,因本人友人陪同,原先計畫啟程到林先生帶路的派出所,還沒離開便在7-11外大聲咆哮,要求本人將行照交出,本人為求自保,說明行照不在自己身上,希望進到7-11超商尋求協助並撥打110求救,未料林先生隨即跟上來抓住本人外套衣領,作勢要拿安全帽攻擊,當下發生爭執時林先生想將本人強迫拉出7-11門市,拉扯途中雙方動作過大導致本人眼鏡掉落,林先生手腕上的佛珠斷掉。詳盡過程及後續之後會附上錄音檔及影片檔。

經友人向林先生討回眼鏡後,中和所警員抵達,談判過程請詳見錄音檔。
之後中和所警員原先要求三方(後來前車主抵達),一同作筆錄,但有流氓背景的林先生心虛不同意,本人也知悉類似刑法追訴期有6個月,經中和所警方調解後,取得車子和鑰匙,車況並非當初談判的內容,而是經過改造的機車,後來中和所警員要求本人回中和所作紀錄,爾後本人要求中和所警員陪同回程的路

以下是部分內文中提到的檔案:
1. 本人所擬定合約書內容
http://ppt.cc/ebPY
2. 錄音
a. 2014-11-08_02時57分37秒 談判 要求簽合約
http://picosong.com/fr3y
b. 2014-11-08_03時05分18秒 談判過程
http://picosong.com/fr3u
c. 2014-11-08_03時14分54秒 拉扯 衝突 逼拿出行照
http://picosong.com/frnc
d. 2014-11-08_03時 14分54秒之後
http://picosong.com/fr37
e. 2014-11-08_04時18分48秒警局做紀錄
http://picosong.com/frnV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對對方提出民刑事訴訟,但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啊力 103-11-06 16:39

律師您好!是這樣的

本人在93年間有購買一台中古機車!當時貸款為3萬6元!

後來我每期都繳忘了幾期後來繳到剩下2萬零幾百元!就沒再繳了!

因為那時候自己愛玩!又失業我當時18~19歲!所以把機車賣到車行去!後來過了三個月後收到了貸款公司的信函要求我必須繳清剩餘的款項!

但我又沒錢於是我就不理會一拖就拖了9年多!而現在我有心想嘗還但是我找了很久才找到的貸款公司!也連繫上了!後來該公司請承辦我的專員跟我說!卻開口就口氣差到極點(我能體會這感受)但是也太差了!還出口恐嚇!說如果我不一次付完我就告到法院並說我這已經夠成普通侵占罪!後來我詢問我剩餘的金額確切數字後他卻給我說7萬2千多!我聽了嚇一跳!他說因為利息!要我一次嘗還不能的話最多寬限5期 每期1萬多的繳!我根本沒有那麼多!我家經濟沒那麼好!怎麼多出來這一萬多繳這錢!我說不能用1年或兩年嗎!他說不能!很堅決!所以我無奈我只好不再說了!我也只含糊說我有錢就會跟你聯絡!

我知道自己不對在先!不過錢的數目有點大!而且只能分五期!我負荷不來!

不知道該怎麼多!他最近有傳簡訊給我說已經遞狀給法院了!要我留意傳票之類的話!我該如何啊!九年前的事情現在才告法院!讓人無奈!是否有甚麼辦法請律師大大幫個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1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刑事部分,因為您本來就是所有權人,因此沒有侵占的問題。

2、至於貸款的部分,因為那時候您未成年,倘若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是承認,效力上會有問題。且,超過5年部分的利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則必須拿到起訴狀之後再做詳細抗辯。

3、倘若實際上沒有錢繳交,對方可能去聲請強制執行,可以就您的財產、收入求償

啊力 103-11-07 19: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那請問他會真的告嗎! 因為以前也有收過要提告的部分!但是都沒有告!每次都是恐嚇得!又該怎麼辦

1、有關於刑事部分,因為您本來就是所有權人,因此 ... (恕刪)

 

張睿 103-11-05 01:04

律師您好


在職時跟店內工讀生說我要拿店裡的物品去維修
然後晚上下班後和老闆討論後決定當天離職
隔天把電動鑰匙跟帶去維修的物品帶回公司還給老闆
結果他就說我沒有告知他拿走物品,所以這是侵占公司資產,
毀謗我說,是我離職後隔天擅自拿鑰拾開門進入店內偷走店內物品,
(但我當天根本沒有出現在店內是在職時帶走)
然後在股東們說我是小偷到店內偷走物品!(這能構成毀謗嗎?) 

當時他威脅我要簽切結書否則不讓我"離開"若我離開就要報警通緝
不斷的言語威脅恐嚇,造成我心生畏懼,我不想把事情鬧太大,
他看我想息事寧人的態度逼我寫了一張切結書叫我道歉帶走物品的事情,
但內容卻是除了道歉還有和當初談好的薪資月薪不一樣,
強迫我自願轉成時薪19320元還要扣薪水一萬元賠償公司。
後來想說怕侵占如果真的成立對自己也不好,就寫了。
可以拿回我應有的薪資嗎?

 

之後發現老闆沒幫我保勞健保(我上一個月的班)(公司滿五人)
想要投訴他,他又繼續把侵占這件事拿出來威脅我若投訴,就要報警 告我侵占
(我這算不算是侵占?)(那是不是我簽了切結書就承認我侵占?)

所以我也沒有勞健保,連團保都沒有....

我想請問,如果我去申訴的話,會成功嗎?

 

感謝你辛苦看完了我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5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短給薪資的部分都違反勞動法規,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您自行簽立的切結書,倘若沒有其他事證可以作證,仍不能作為侵佔罪的佐證,不過對方可能藉此提起民刑事訴訟,以達到您讓步的目的。

3、倘若您確實沒有竊盜或是侵占的行為,對方則另外涉犯誹謗罪。

4、建議還是應該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並詳細告知該簽立切結書的情況,以利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恩 103-11-04 19:05

你好~我想請問說~如果媽媽還在的時候~他本身有保保險~沒有讓我們小孩知道~受益人是寫妹妹~但後來媽媽自己去解約了~房子過戶給我了~把錢給了我跟我老婆~再來是媽媽從在的時候~直到病倒住院到病逝~妹妹都沒慰問過也沒來看過~也沒出半毛錢~現在突然說要告我侵占~這樣妹妹討的回去嗎?我該如何處理?麻煩大大幫忙我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如果是你母親在生前依照自己的意思為財產的處分,刑事上沒有侵占的問題,但如你妹妹提告,案子還是會進入地檢署偵查,必須要出庭應訊,由於偵查不公開,所以必須要在開庭時藉由檢察官的問訊和提示證物,來判斷你妹妹提供那些事證給檢方,進而做有效的答辯,而民事部分,如贈與是在過世前2年內,那會被計入遺產範圍內,這點要注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母親生前贈與只要是基於自由意志就不會被認為是您侵占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只會被列為遺產稅及債權人可以主張之遺產

其他繼承人不能請求(立法理由有明示)

阿比 103-11-04 18:01

是這樣透天住10戶屋前有持分道路 這道路是有謄本的 請問停在持分道路上是否有侵占 還是強暴它人氣車出入法律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4 21: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違規停車要符合強制罪的機會不是很高,建議可以向員警檢舉來開單。

2、侵占的部分,很難構成易持有為所有的法律要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4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尚難構成侵占唷!

小瑋 103-11-03 21:15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甲方向我阿公借錢,並且把他的古厝給我們住〈已經住了三代〉,但是甲方又把地賣給乙方並且告訴乙方不能趕我們走要讓我們住到不要住,之後甲方往生了,因為那裏是共有地,房子也沒所有權狀但乙方持有地上權,然而就以一個月1斗米的錢為租金也沒契約只是口頭講好,就在15年前乙方告我們侵占〈因為他們要討回去〉,但是法院判我們可以繼續不定期租約,就在今年〈當事人都往生了〉因為屋外有蓋遮風擋雨開放鐵皮屋頂和地上水泥,乙方就請律師告我們竊佔,程序走到最後法院叫我們要拆掉鐵皮包括地上的水泥部分...請問1.如果水泥地部分不拆,那最嚴重會處怎樣,有辦法保住嗎?

2.律師有跟我們說乙方一定要討回去,那往後如果律師再用其他方法告我們,我們會拆屋還地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不拆除水泥地,則對方會聲請強制執行,另由於本件法院已經認定是不定期租約,所以對方可能會先終止租賃契約後,再對您們提出拆屋還地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補充說明

1.對方除可聲請強制執行拆除外,尚可另外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則應有土地法第103條第二至五款情形才能收回土地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4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判決須拆除,您不拆除,對方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又對方欲對您請求拆屋還地,您可提出不定期租約加以爭執,除非對方又提出新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icole 103-10-30 21:34

你好:

我的前男友在我同意下把車子過戶到我的名下辦理車貸,車子一直到現在都是在他那邊使用,在繳款期間因為某些因素我們沒有再一起甚至交惡,期間雖然他有固定繳交車貸,但是車子的稅他一概不繳,並且擺明他不想處理,甚至用他不去繳貸款來威脅,今年車貸已繳清了,我一直要他辦過戶手續,但他一直沒有回應,也不處理,今年的稅單又寄來了,我到底該如何處理?他不願意出來解決辦理過戶,又一直使用那台登記我的名字的車,我是否可以報警?這樣他是侵占我的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02

您好,雖然監理機關登記您為車主,但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並非以監理機關之登記為主,蓋因監理機關之登記僅是為行政管理措施之方便,故若前男友確實為車主,則您向他主張刑事侵占不會成立。

比較建議之方法是:應該先發函催告前男友偕同前往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同時並請求您為其所代墊之各項稅費等費用,若對方拒絕履行,再起訴請求其為之。

若還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nicole 103-10-30 22:2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雖然監理機關登記您為車主,但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並非以監理機關之登記為主,蓋因監理機關之 ... (恕刪)

謝謝您,顏律師回答的很詳細,所以我是先發存證信函給他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38

對呀,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其偕同過戶,若他拒絕,再起訴就可以了! 

饅頭 103-10-26 12:16

我的朋友在她公公往生後,小姑交給他手提袋,裡面只有現金,但是當初都沒對點,但現在,卻聯合幾位小姑說當初說裡面有現金和黃金,且說她們都有聽到這句話,要他把黃金和現金都拿出來,如果這樣告上法院,我朋友會背上侵占罪嘛??謝謝!!

刑法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335條,主要判斷被告是否將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至於您朋友是否成立犯罪,主要看小姑們提供之人證、物證等各項情形,未可一概而論。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饅頭 103-11-01 00:10

他們當初也沒對點那手提袋也在我朋友那,我了解的情形大概是這樣!!也謝謝律師您的回覆!感恩!

 

 

 

 

 

 

 

小豪 103-10-25 19:29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當初因為車子要賣掉  剛好有以前同學新開汽車保養廠 所以拜託它幫我賣掉車子就寄放他的保養廠裡 過沒幾天就說他要買我的車子  結果他把我車上的零件拆下賣掉  沒經過我的同意(前面事情我大概講一下.重點在後面)  我氣的直接找律師直接告他   結果找到一間事務所我前後去了3.4次了 他們也說幫你分析案件 詢問費用都不給我收費的 結果他們說收了錢律師才會辦事(因為第一次請律師) 所以錢都付了 (5萬元 )  錢付了過了三個禮拜 我自己打電話給他們 他們說是自己疏忽忘了 才跟我預約時間叫我過去   去了事務所講完了 說我的案件最快明天最晚下禮拜一   那我就跟他說下禮拜一  說送上去前會叫我過去一趟做確定他們才會送  結果禮拜一了也沒打電話給我   我想說可能在忙 過1.2天看看  結果過了一個禮拜了 我氣的打電話跟他們講現在我的案件怎樣了  他們又說自己的錯 說跟律師那邊有意見不同(當初我要的是竊盜罪他們也說這罪很明顯了跑不掉的結果他們跟律師說我要的是竊盜不是侵占)   (事務所裡的不是律師他們當初跟我講說他們找律師幫我  他把我的事件轉述給律師 這樣子想說能告保養廠的有罪就好了 這律師我有上網查過有這名律師律師公會看到的) 我也跟他們要律師電話 打給律師 律師說我的案件送上去了 我說我不要 我要求退費給我  律師說看事務所那邊要不要退費  過幾天事務所裡面的人傳簡訊給我   (說礙於事務所會計作業時間.本人將於8月10先行以我的薪資.並以全額5萬退還於你)  我等到8月10號也沒打電話給我 我就等一天看看 也沒打來後來有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他們事務所結果是簽本票給我  說他會還  說這筆錢跟另一個人共有的說他人再別的地方下禮物才會回來就會還我了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  有寫開票日期 在我面前寫的也有蓋手印  結果一直拖  拖到我去申請調解委員會  也雙方打成共識什麼時後還錢 也讓他們分期還了  結果第一期到了 沒還錢給我 我真的好無奈喔  各位律師大大救救我   對方很熟識法律的人  我的錢還要的回來嗎  車子跟律師費 害我現在經濟有點困難 後面還有一筆保險費等我繳  我該怎麼辦  真的好無奈 

隱居 (勇公) 103-10-25 22:09

律師公會陳情吧,也許會構成律師懲戒的事由。

之前有律師拿了當事人的錢不辦事被懲戒的。

小豪 103-10-26 01:13

律師大大  錢是事務所的人拿去的   那律師在高雄 我在屏東  (事務所在屏東)  事務所裡面的人說現在是依個人名義退費給我 跟律師沒關係  也簽本票給我  也去調解會  調解了  現在事務所的人調解後未覆行  這樣我還可以去律師公會陳情嘛?

隱居 (勇公) 103-10-26 12:08

律師事務所的人是律師所僱用的,事務所的人所為的行為律師不該負責嗎?

要不然劉偉杰的行為為何理律要負責(如果不知道自己辜苟新聞)

如果律師事務所的人不是律師僱用的,這樣就會有違反律師法的問題。

這個問題我回覆至此,您斟酌。

律師

 49 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
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第 50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
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
歡歡 103-10-25 15:37

律師你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昨天晚上到郵局A提款機領錢(1000元),領了之後,發現A提款機沒辦法補摺,於是我到B提款機補摺(A和B提款機在隔壁而已),補摺完之後才發現錢不見了,由於自己精神不濟導致疏忽,忘記自己有沒有拿到錢,我翻遍了包包、口袋,很確定錢沒有在身上,自己推測我領了錢之後,把錢放在提款機上,很有可能是被拿走了(在我離開A提款機到B提款機補摺時,這中間有人到A提款機領錢,前後不到1分鐘),於是到派出所找警察幫忙,警察帶我去郵局掉監視器,有看到的確是在我後面領錢的那個人拿走1000元的。

請問:

若是找到侵占的人,我可以向他索取賠償嗎?
不一定是精神賠償,只是單純的賠償
(因為為了這事,還向公司請假,騎車跑來跑去, 而且本人是個窮學生,有沒有那1000元對我來說非常的重要,身體也因緊張而出現狀況,一直腹瀉)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侵占罪。

2、可以請求賠償金錢損失、及其他受到的損失。

bryan 103-10-25 10:40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行使權利,僅供卓參。

bryan 103-10-25 11:08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的問題是什麼呢?

如已進入偵查程序,可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

 

事件說明:

我在公司任職人事行政,負責計算薪資,做了一段時間覺得老闆不可靠所以提離職,但被他留下,後來某日老闆說要把他的薪資從15萬調到35萬,但是沒寫任何文件,後來我知道應該要經董事會同意,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忙不過來可以請外包(外聘人員),預算夠的話,暗示也可以多報一些薪資自己用,我當時貪心便做了,每個月做薪資我都會跟他對薪資明細跟出帳明細,他親簽後,他會拿大小章用印,之前他也訂了一些薪資制度,他也交代我公司薪資只有我跟他知道,8個月之後 老闆全盤否認 告我背信/詐欺/侵占,說我虛報薪資,但是每個月都有跟他核對簽核,而且他自己調的部份他不可能不知,我知道我有錯有罪,只是我不知道該如何題證據,另外我是背信/詐欺/侵占都犯到嗎?

另外 他跟全體員工說 我發佈及告知的薪資福利都不算 ,他沒答應,導致很多員工想走了

 

 您好:

本件之關鍵證據就在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

如果沒有就要加強取得其他證據

這部分應與專業律師討論

如有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25 11:17

你好,你說的部分會變成證據評價及判斷的問題。

你老闆親簽的資料,是否作為可以認定他有授權的證明,

屆時在檢察官面前對質,就要看辯論的結果讓檢察官採信何人的說法可採,

這個是很細節的問題,需要全盤瞭解案情及證據後做評價。

邵勇維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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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 103-10-25 11:21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件之關鍵證據就在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

... (恕刪)

1. 老闆親簽之薪資明細及出帳明細,在公司,應該不會被銷毀

2.所以到時我要跟檢察官說明這部份嗎?

3.出帳明細的用印,我有留檔案.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您的行為是為公司處理關於薪資之事務,然意圖為自已及老闆之不法利益,共同行損害公司利益的虛報薪資行為,可能有夠成背信罪之虞。

另不知您是要提出什麼證明什麼的證?如是想證明老闆亦是共犯之證據,就必須針對您所述之老闆會與您對帳及親自簽名之事實為舉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5 1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老闆親簽之證據資料,以利證明老闆明知相關事件,及您為受老闆指揮所做,無相關背信詐欺侵占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ryan 103-10-25 14:28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你好,你說的部分會變成證據評價及判斷的問題。

你老闆親簽的資料,是否作為可以認 ... (恕刪)

 我只能提出

1.老闆有看計算明細及親簽確認

2.出帳用印明細也是他親自用

3.他有口述指示15萬調35萬,而且他領了8個月,也提省他過要請董事會確認

4.他時常跟我討論人員薪資跟制度(部份有line及mail)

5.全公司都清楚薪資只有我跟老闆決定

請問若是這樣無法証明授權,我會被判很重嗎?

儀寶寶 103-10-24 17:16

2012年初於線上遊戲認識該名大我十歲的男子,起初該男子追求我,見面後在一起,男子表示家母在催婚,不斷跟我說等我大學畢業一年後就結婚

在一起時,男子告訴我說他有一個很深愛的女友,在六年前出車禍死了,事侯得知,根本沒有這名女子,另有前妻和一名女兒,並欠下百萬賭債。

 

2012年6月男子表示要購買一對S2手機,我一隻他一隻,隔幾天後男子說他告訴他母親他要買手機給女友,他母親說你買手機給女友怎不買給自己妹妹,而男友以多年前手機被女友打爆萬元未繳無法辦手機為由,要我幫他先代辦,並承諾隔年妹妹滿18歲立刻過戶,並表示一定要在6/27拿到S3手機門號,起初未多想,想說小妹妹都會到處跟同學炫耀,立即跟老闆先預支薪水隔日與男子前往門市辦理門號,男子以多年前一件案子被通緝卡片被扣款為由,要求代墊支付手機與門號預繳費用,辦完手機後又詢問是否要去郵局寄,男子表示等隔日在寄,當時有點困惑,並無多想,稍晚即見該名男子FB使用智慧型手機登入與刊登文章,當下訊問表示替妹妹先試用。

 

而說要購買的S2手機,因沒錢為由只購買我這隻,卻使用沒見到手機,男子表示手機已經寄出,被黑貓宅急便的宅配員監守自盜盜走,並走入法律程序,事後每隔一陣子詢問,都說還在處理,至今沒見過此手機

 

隔了一陣子以後,因心中有疑慮,私訊男子親生妹妹是否有收到該S3手機與門號,妹妹說哥哥有要用S3手機跟他換i4,但是妹妹不要換,妹妹並沒有拿那隻手機和門號,事後詢問男子,男子表示手上的s3手機是同事租他一天100元,隔一陣子變成同事直接便宜賣他,而辦理門號那隻手機不知去處,事後男子得知我去私訊其妹,對我暴怒,怒罵我為何去嚇一個小妹妹(小2歲),並表示兩人的事情兩人談就好,沒必要去找他家人騷擾他家人



之後,男子多次以各種理由進行借款,每次說要還皆未還,常使用等當上司機薪水多了以後,每月還多少 或是 等當上司機後一年結婚後每月從薪水中扣, 並不斷提到結婚與婚後,考量到婚後關係,給予時間,給予機會。

 

在2013年10月以經濟不穩為由,要求兩人先冷靜,等賺到錢第一個會找我,我對他有恩,從友人那得知,該名男子立即在隔月與另名女子求婚

 

2013年1月有要進行手機過戶,但先前告知客服說手機是兩年月須找18歲學生過戶,1月前去過戶卻得知手機門號是30個月學生方案無法過戶,並說好,手機他照常繳費,繳到12月就進行過戶,哪知他換了工作以後,換了一隻手機不再使用這隻,拒絕再繳款,並表示手機門號是我的名字,他無須繳款,那我是否可告他詐欺侵占?當初那隻S3手機不知去向。

 

事後得知,該男子以各種經濟困難,發生事故理由與我借款,卻把借款之金額拿去他用,把錢給予前妻與吃喝玩樂,事後要求還款,卻表示當初是你情我願無須還款,說我要告就去告

 

若要提供證據,其前妻告知我該月他以A名義與我借款,卻把錢匯款給前妻,是否可當作證據之一?

而我詢問其妹之對話,是否也可當作是證據之一?

有年月日記錄該年該月該日的事情,但有些對話是電話通話或訊息以不在,只剩下一部分,有提起幾件借款事項與提期多筆借款是否可當作依據?

今年八月有與他聯絡,原先還黑名單刪好友換手機,是從FB通知其妹,其妹轉告若不出面處理,將對他提告,才出面談了一下,但他擺明說要告去告,表示當初的將近十萬元屬你情我願,情侶在一起的花費

男子說家母和其妹都知道我的存在,而且還說他當初騙我沒錢跟我借錢我還借,他媽媽說很好,幫他妹妹代辦手機,他妹妹也說我很好,事後與他妹對話他妹妹根本不知道我

以上案例是否可構成詐欺?屬感情詐騙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4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男子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4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嘗試向對方提出詐欺告訴。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 

同同 103-10-20 23:44

我和男朋友同居已二年,從同居一開始他就把自己的網路銀行帳密主動告訴我,讓我自行轉帳提領裡面之金錢做為家用開銷,日前他口頭向我借50萬元急用,事發當日我從自己的帳戶提領現金,接著用臨櫃存款方式存入他的帳戶裡,但下午時段讓我發現他有其他親密關係的女朋友,我生氣之餘當睌回自己娘家,並用娘家電腦登陸網銀將白天存入之50萬元轉回自己帳戶,隔天男友說要我把50萬拿給他,否則要告我侵占罪,請問,這樣的情形他可以告我侵占嗎?謝謝解說!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21 00:08

您好:

本件您可主張無侵占之故意,只是取回自己借出之50萬元作為抗辯。

以上 謝謝

小周 103-10-16 05:59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特此感謝 各大律師抽空閱讀本人之文章,並希盼 各大律師能給與小弟一些寶貴的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23: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司欠薪、未投保勞健保等,建議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2、至於公司資料的部分,倘若您已經儲存於公司電腦內,基本上問題就不是很大了,除非您有違法移作他用,否則難以構成刑事犯罪。建議可以盡量蒐證,倘若公司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103-10-14 17:41

因為犯了業務侵占罪,目前還沒收到存證信函
但對方願意和我和解,不過對方的公司要走法律程序
所以還是要上法院的意思嗎?
那會不會被關,目前只知道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知道跟法院說對方願意和解可以嗎?

但對方公司若堅持提告也是會被關嗎?

那上法院必須通知家屬嗎?因為我想自己解決

隱居 (勇公) 103-10-14 17:51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最好能和解,要不然判七個月就要入監。不要讓家人知道的話你找一個可以傳訊到你的地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公司和解,並於開庭時陳報與公司之和解書,請求得易科罰金緩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4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對方和解並得到對方之原諒,可以得到緩刑易科罰金之機會會大幅提高唷!

如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來信諮詢。 

 

阿華 103-10-14 16:42

我想請教一下  原先我在網購上與人有糾紛 

然後我到了消保會納申訴 案件也受理了

幾天後賣方卻突然傳了一封簡訊給我

內容是他說他以致電給消保官 消保官對他說

他所賣的商品不適用於七天鑑賞期  所以他不會幫我退款退貨

之後我致電消保官 得知原來他傳給我的簡訊是捏造的

他的商品不但適用七天鑑賞期 而且物品屬損壞 無關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消保官甚至沒有這樣對他說過那些話

請問他這封簡訊行為 是否以達到 詐欺的要件?

若是他堅持不退款退貨 使否也達到侵占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4: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應該只是消費糾紛,尚無法構成詐欺或是侵占罪,不過還是可以蒐集證據之後提告

2、此類消費糾紛,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撰狀提告,避免日後發生誣告爭議。

阿華 103-10-22 00:44

律師您好 剛剛才發現有回應 再次感謝回覆 但仍有疑問 懇請曹律師能再次解惑

如果他本身寄來的商品早已損壞 依民法354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我是否有權因物品損壞而要求解除交易契約 如果我有權這樣做 但對方卻堅持不退款退貨

聲稱這是運送過程中的碰撞導致損壞 與他無關 說是如果我要退回修理 需額外支付費用

甚至在最後還用簡訊誤導我 騙我說消保官對他說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所以他不用賠賞我

因此出現兩個問題 其一 物品並非因鑑賞不滿而退貨 而是因為物品損壞

                         其二 當我致電消保官消保官卻回應我 賣方說的話並不成立

其第二點為什麼還不能構成詐欺> 詐欺不是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及作出虛假陳述等。 為何不能構成? 還是詐欺詐騙不同? 

還有個問題 如果對方一直不肯退貨退款 也一直拖延不理會   我的錢還在他那 這樣他還不算是侵佔我的錢嗎? 這些過程簡訊我都有留下 難道這一切 我只能摸摸鼻子認賠?

gwc 103-10-13 15:04

我因個人疏忽,手機LINE對話紀錄被竊取(猜測是用LINE備份軟體備份至電腦),另外,我有一份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也被用拍照之方式竊取,以上二個被竊資料,被我老婆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

手機LINE對話紀錄屬一對一的對話,自屬個人之秘密,無論內容與第三人之權益是否有關;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更是機密,因律師與當事人諮商時,絕對保證不會洩漏給第三人。

現況是老婆(配偶),如用以上之手法,竊取我本人機密且不對外公開的資料,並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能否請求民事庭承審法官,將已上事證排除,不予採信?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1) 妨害秘密
(2) 竊盜
(3) 侵占

拜託,各位法學先進,給予指導並提供高院判例做為參考,感恩,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訴訟法沒有證據法則的問題,基本上法院都會採納,建議做實體攻防比較重要。

2、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可以提起告訴。不過對方要提出抗辯很容易,如同在一個屋簷下、您的手機沒有鎖螢幕等的抗辯。

3、建議應該備妥該訴訟的資料,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阿奇 103-10-12 21:29

我在今年2月時租了一輛機車當時是長租以15天為繳費一次且是先使用後付款.第一期15天到時有付款且繼續租用.可是第二期到時有通知車行要繼續租但租金慢幾天付.無奈手頭不方便拖到第三期也過期後沒幾天車行派人將車遷走.並告知款項要去處理不然上法院就很難看.我也答應有錢時馬上去處理可是我是獨自扶養2個小孩加上那時工作又要償還銀行貸款一直未清償到現在10月初收到法院來的傳單被告侵占.請問該怎麼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2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執您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侵占犯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僅屬單純民事糾紛之情況

應該不會有所謂侵占罪之問題

不過既然有欠錢好最好還是能和對方達成和解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基金會的扶助律師有規定要執業兩年以上才能擔任

有一定之辦案經驗

103-10-09 08:30

律師你好 小弟之前是在宅配業上班 現在因為涉及一項竊盜案 去警局做過筆錄 事情是這樣的

我那時候我去他家收貨時 是全程在他的監視下 東西由他對點  物品明細都有列出來 最後貼上了封條 封條上有我跟寄件人的簽名無法拆開 那時候廠商說他不能退貨 是因為沒有保證卡和說明書的關係 我當時在檢查物品明細時 根本沒看到保證卡和說明書之類的東西 他對點時也沒說出來 最後我要離開的時候他才跑出來說有說明書 我當時就有點半信半疑了 但最後還是在物品明細寫了上去

現在案子移送到地檢署 可是我從來沒有偷過他的東西 這樣檢方還是會以竊盜罪跟業務侵占起訴我嗎?

檢方是否起訴,主要是看案件中人證、物證是否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程度,對您構成「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kai 103-10-07 23:14

各位律師大大安好:

小弟的問題是這樣的,在外公年輕時與地主商議願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建房居住,但房子並無權狀,也無任何財產證明,就很單純在空地上搭建一房屋,後來有人向此地主購買其中一小塊土地,而外公於民國81身亡,事隔多年,外婆與其他阿姨一樣居住於此地,但媽媽自從出嫁後(約民國74年),戶口也連同遷出,現在那位購買小塊土地的地主,已向法院告外婆與所有其子女(包含母親)侵占土地,其原因是外婆與其子女均無拋棄繼承外公之財產,事先完全不之情,無預警的接收到通知,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另外侵占部分會成立嗎?母親出嫁就不住在那,戶口也遷出,加上屋子並無任何資產證明(老人家以前自行搭建的),那現在去申請拋棄繼承時效上及這次的法律問題上還來的及辦理嗎?

對方已有寄出一份"民事追加原被告暨補正二狀"的名單,對法律不清楚,希望能夠在此得到需要及正確作法的資訊,謝謝

 您好:

如對方提出的是民事拆屋還地訴訟

就應該沒有刑事侵占罪之問題

如果您家人對新買之地主確實沒有占用土地之合法權利

則最多就是被法院判決要拆屋還地及返還佔用租金不當得利

不過實務上仍可能有其他對抗方式,此部分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目前要拋棄繼承應該也已經超過當時規定的二個月期間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kai 103-10-08 15:2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法院通知需要出庭,但母親這邊已多年無與外婆那邊有所連繫,也無居住在那,那有出庭的需要嗎?是否可以不與理會呢?因為有上班的因素,怕如要出庭等法律問題,會影響到

另外..在外婆方面不管有無財產,是否能夠現在提出拋棄繼承呢?

小宇 103-10-07 12:56

各位好!

我的情況是我退租時,房東把我的租賃契約搶走,因為上面有詳細記載收租日期、金額及房東收租簽名,導致我無法報稅,相信房東應該也是怕我檢舉逃漏稅才把契約收走。之前也沒有備份,像是影印契約書,雖然有報警,但警察說這屬於民事糾紛,無法處理,只能勸導房東而已,但房東避不見面。我想請問的是,單就搶走契約書這個動作而言,能不能算得上侵占或是搶奪?或者有其他刑事責任嗎? 還是只能依民法767條處理。謝謝大家!

您好,租賃契約通常會簽訂一式兩份,若房東趁您沒有防備之際,掠取您所有的那份租賃契約,可能已經構成刑法搶奪罪,建議可議蒐集相關證據,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於進入訴訟程序後請求返還該租賃契約,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宇 103-10-07 17:02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租賃契約通常會簽訂一式兩份,若房東趁您沒有防備之際,掠取您所有的那份租賃契約,可能已經構 ... (恕刪)

謝謝林律師的回答!

東西被搶當時沒有錄影,但我有他出租房屋的照片,以及他打電話給我要我繳租金的通話明細,而且當天我也有報警,請警察協助我取回契約(雖然警察當時表示此為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所以僅能規勸,這似乎是吃案),所以有報案紀錄,最近也準備要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房東歸還,想請問這樣的證據足夠表明我的東西被他搶走嗎?因為東西被搶的太突然,完全忘了要拍照存證,所以擁有怎樣的證據會比較有利呢? 因為我怕東西已經被房東消毀,房東又不承認有搶我契約

JOSH 103-10-03 08:24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劉00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00有多起竊盜侵占詐欺財產犯罪前案紀錄,民國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本院於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

    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足憑,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既已符合侵入住宅竊盜之構成要件,即不再論以無故侵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先前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因臨時起意為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職業為從事網路工程,每月收入約3萬至3萬5千元,未婚,

    沒有子女,父母親均已過世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被告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復查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中低收入戶,則可以聲請法扶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ddie 103-10-02 15:49

我於民國99年將剛買半年的筆記型電腦借給當時還是女朋友的呂姓小姐工作上使用,於隔年分手後曾要求他歸還以便自己工作上使用,而她不予回應,再隔年民國101時曾傳簡訊要求她盡速歸還,她不但不回應,甚至連手機全換掉,致無法聯絡,意圖占為己有,雖知道他的工作地點,但不敢任意前往,怕被反咬城騷擾

請問對方如此行為是否已確實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請幫忙,謝謝!

五五 103-09-30 18:31

律師 麻煩解拆屋之苦

民國37年一片農地原為曾祖父所有,祖父在土地上蓋一三合院{後農地改為建地},民國51年因分產土地分割,其地籍圖依造房屋範圍所畫製,因當時技術不良導致地籍圖畫製有所偏頗。民國97年鄰地地主申請土地鑑測,測量結果發現相鄰土地我們有侵占行為,今年3月鄰地地主再度土地鑑測,測量結果又與上次不相同,侵占面積更為擴大,寄了存證信函要求拆屋還地並要求從其繼承土地民國79年始計算給付租金調解庭上我們有意購買其土地,但地主堅持不肯賣,侵占面積約為五坪,執意要求我們拆掉地上物三合院圍牆,但建築物已存在60餘年有相當歷史意義,下月即將開庭,請問各貴律師1.我們需如何主張才最有利,若真有侵占之行為可否保有其建築,雖地主不願意賣,但可否請求法院判決購買此侵占之範圍,已保有現有建築。
2.鄰地地主又主張其地未達分割面積標準不能分割,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准分割。                                                                                          3.原告求償租金是否為無效,不能以其繼承土地始開始計算,計算之金額又為以何為標準。
麻煩解惑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可以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權利失效或屬越界建築情況之方向處理,

  不過有必要視現場之建物占用土地情況而定。

2.應視是否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而定。

3.原告是否可請求租金應視被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而定,

   且被告可抗辯金額只能回溯起訴前五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Liang 103-09-30 10:10

家人公司的會計小姐將業務要繳回公司的款項私自侵占

且將核對二聯單(公司留存、業務留存)中的公司留存聯銷毀,

家人查帳時才發現二聯單中留存聯不見且詢問業務後才發現會計有侵占公款,當家人跟會計詢問時,會計直接對家人說要離職公款款項償還用薪水直接扣償還,但因對外說個人因素離職,家人怕會計離職後對外宣稱公司不給薪水和遣散費,損毀公司名譽

請問如何能保障公司權益且要回款項呢?

家人本想寫切結書,但不知該如何擬訂內容,麻煩各位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簽立和解書,記載清楚事件經過及雙方的約定,並檢附相關資料。

2、本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此時,並建立相關制度,保障公司權益。

已嚴重侵占公司款項,並涉及滅證文書之疑,應訴(速)法律追回款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凱西 103-09-29 17:58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

今年6月份有一名不知名網友在我的露天拍賣留言

對方是大陸人 無台灣身份證

告知要借用我的露天帳號販售手機

告知賣的都是原廠 且有公司名稱要我放心

且金流都流自於本人的郵局帳戶

今年9月份我收到法院通知

告知有買家提告侵佔罪』

與大陸人詢問交易來龍去脈 才發現該位買家下標購買的手機

與收到的不符 且大陸人不願意退款 因此造成交易糾紛

當下我真的很害怕 對方安撫我 簽一張『免責申明』給我

但我透過網路查詢,根本沒有內文提到的通訊行

所幸提告的買家,雙方已於昨日以2萬元達成和解

因感於日後害怕再面對相同的事情發生

(本人有恐慌症)

於日前將密碼、郵局網路銀行密碼完全變更

讓大陸人無法登入

我將戶頭內的錢用來一一聯繫有交易糾紛的買家

進行退款,沒有用做私人用途

我想請問律師

(1)告我侵占,以2萬元和解的案子,屬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呢?

(2)我利用本人郵局帳簿(他們貨品金流來源),在沒有告知他的情況之下

用來處理買家交易糾紛退款,這點算是侵佔罪嗎?

(因為一告知他一定會全部提領走,露天帳號在我名下,日後發生交易糾紛,他一定不會處理)

再有勞律師回覆了,因本週四要去做筆錄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經和解還是可以請求檢察官釐清相關交易是存在該大陸人士與賣家之間。

2、這樣的行為並不妥,建議還是要告知該大陸人士,避免侵占嫌疑。

3、建議可以寫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凱西 103-10-01 01: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經和解還是可以請求檢察官釐 ... (恕刪)

 非常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淡黑色 103-09-28 19:14

您好,

之前因友人經濟狀況極差,自有的摩托車車況不好經常故障送修,後來整個也報銷!情急下找我商量,說想要買新車(怕維修需要花錢)但是實在無力負擔,一直拜託我出資幫忙買車,說會分期還款給我(當時只單純想說是能力所及,雙方並沒有簽訂合約)。結果車子出借近三年,友人一直無法履約,前後僅一共匯款約1萬元整。最近打算不跟對方追討車子,直接過戶以免有行車糾紛變成自己麻煩,雙方也約定好擇期辦理過戶

不料日前友人生產當日,其丈夫太緊張結果紅燈被拍照,後來緊急跟我聯絡,上網一查竟已累計多筆罰單,告知對方後卻開始找不到人,過了一個多月才聯絡上!友人才告知租屋處訊號太差,而且夫妻兩人也說要借錢來還,但是卻讓我一直找不到人!聯絡上的時候,我告訴對方請他們將所有罰單金額一併繳付給我,罰單付清我才願意將車子過戶,否則必須歸還!

是考量對方有剛出生的孩子加上經濟狀況一直不好,所以才答應如果他們能籌到錢繳付罰款我就直接把車子過戶就算了!為了怕對方耍賴,我也請教過派出所員警,並向友人要了他們現在租屋地址及夫妻雙方全名,隨後也寄了存證信函。(因為罰單累計一萬多元,我又早已搬離戶籍地只是戶籍遲遲沒有遷走,所有罰單都已逾15日被退回寄發單位,而且全部都是被照相的罰單,要申訴真的不太可能!)

雙方近日也達成協議,在月底時湊足罰單金額給我,就一起到監理站辦理過戶,或者將摩托車歸還。但眼看月底要到了,這兩天對方又關機了!夫妻兩人手機都打不通!

我想請教律師,我在沒有對方詳細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的情況下能否提告侵占?若提告侵占我需要備齊哪些必要文件或證據

要走到這一步我實在不願意,但是我是為了避免日後車子沒有歸還又沒過戶情況下,萬一又有開單或遇到行車糾紛時候我又成了冤大頭!!

1.但我手上既沒有自己新的租賃契約書(我自己也是租房子住),目前租的地方租約早在101年11月到期,一直續租但是沒有再續簽

2.原戶籍也沒遷走(我家因近幾年狀況太差早已出售,家人也相繼過世,不知道自己戶籍該遷去哪裡所以一直沒處理戶籍問題,直到最近我才知道可以遷到租屋處,但也需要相關證明文件)

3.因一直收不到罰單也超過時間沒辦法去郵局領回,沒有對方超速紅燈的實質證據,不知道申訴及調閱資料該向監理站的哪個單位諮詢,然後我問過,申訴還是一樣又需要「無居住事實的證明」,又回到上面的問題

4.現在只有對方夫妻倆的姓名及他們目前租屋的地址和聯絡手機,以及存證信函

 

以上情況我是否能提告侵占?還是有其他辦法?

實在是很困擾,煩請律師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是與對方約定,您借錢給他們購車,只是先登記在您的名下,因此比較不會有侵占的物提。

2、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明對方是惡意欺騙您買車,或是欺騙您要還款,卻無意清償,則可能構成詐欺罪,否則就只是民事糾紛

3、要提告的話,只要有名字跟現在居住地的地址就可以了。

淡黑色 103-09-28 2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是與對方約定,您借錢給他們購車,只是先 ... (恕刪)

感謝曹律師

1、沒錯,算是約定好借錢給他們買車,只是登記在我名下。但是對方始終無力還款,我中間其實也要求對方還車好幾次,對方一直不肯!就是追了好幾次才勉強又匯款給我,才會有前後匯了約一萬元左右。 


2、其實本來除了交車後的頭一次匯款以外,之後都沒有按約定付款了,中間追討數次就是原先連同我過世父親留下的摩托車也一併出借了,但是我爸那台車子因長年沒有保養,出借後不久就壞了然後丟在路邊,對方都沒告訴我,一直到我向他們要求歸還那台新車才被告知!他們的生活狀況我一直都清楚,我自己是不覺得對方是惡意的,只是被生活所逼才想盡辦法拖延要把車子留住,否則連出門工作都會有困難!但是我也是逼不得已,為了早日完成過戶並且解決罰單問題,只好出此下策要求對方出面。只是這兩天他們又失聯了,我實在不想為了區區一台摩托車要請好幾次假、跑好多地方申訴。 


3、要提告的話,只要有名字跟現在居住地的地址就可以了。
感謝!如果構成侵占的罪責機率不大,那麼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對方必須出面呢?民事訴訟感覺好像也很麻煩,我自己獨立生活也只是收支打平,倘若為了一台摩托車要弄得自己生活失序、勞民傷財,或許就只好自認倒楣等聯絡上人直接辦過戶了!但無論如何也希望此段時間沒有任何行車糾紛或意外發生!

 

再次感謝您的解答!

阿男 103-09-23 08:19

請問:一間透天厝住著A和B,現在房屋的名字是A的名下,A現在不讓B住,B不搬走,而B一直占用這個房間,請問這是侵占嗎?

 您好:

1.應視B是否一開始就曾受A同意住在此房屋,如有,則僅屬單純之民事糾紛

   A可向B主張遷讓房屋及相當於占用租金不當得利

2.如B為未受A同意而自行遷入占用房間,或宣稱其為房間之所有權人,

   則分別有竊佔罪或及侵占罪之罪嫌,A可向其提出刑事告訴,

   待檢察官起訴後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及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103-09-22 22:11

急~~急~~急~

我的男友最近因為業務侵占(初犯)被告而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但是沒有緩刑~但我們對判決不服而提起了上訴~因為對方的證人做了偽證~但我們所提出的證人~檢察官和法官都沒有傳喚~對我們很不公平~所以我們這次判決出來決定上訴~但事發現上訴書對方也會收到繕本~內容有提及對方證人偽證的事情~這樣子他們如果再下次開庭前又串證好了~我們又拿他們沒辦法~

請問告各位律師大人~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讓他們無法再次串證呢?

另外對方一直是不願意和解的~我男友在庭上都完全遵照法官的意思~該還的錢都還了~為什麼還是爭取不到緩刑呢?如果對方還是一直都不願意和解~是不是緩刑都沒希望了呢??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們~

針對聲請傳喚證人部分,不是只聲請,要論述聲請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必要性等,來說服法官准予聲請,針對證人到庭後,要靠交互詰戶突顯敵性證人證詞矛盾處,並突顯有興證人對自己的有利證詞,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全案證據資料,再為您撰寫書狀請求調查證據及詰問相關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H. 103-09-22 15:18

您好,我是在電信業工作

今年6月份時候,一位熟客因手機故障,但是又急用手機

查詢他的門號發現下個月即可續約購機,所以先讓客人留下1000元訂金,合約書也簽名完成。不料公司政策更改,客人要再過三個月(10/12)才可續約。

之後打電話跟客人解釋,請客人補空機價錢,就等於是買空機的意思,但是客人不想購空機,就請我們等可以續約時候直接幫她續約上去。

在等待的期間我們也一直跟客人溝通,請他直接補空機價錢,但是客人都一直拖延時間,直到前幾天查詢客人是否可續約時發現客人已經把合約解掉攜碼到他家電信了。

一直打電話給客人都不接也不回電,手機被他拿走也使用過了,若客人不處理的話我就要自賠空機價錢。

這樣可以控告客人詐欺或是侵占嗎?

我打算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請問該怎麼撰寫呢?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侵占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星星 103-09-22 10:52

請問一下

我家旁邊有一條路,當初是路的主人先畫線占地後我們家才蓋房子,現在他要告我們侵占他們的土地,叫人來鑑界,說我們侵占的他的地,但明明那時他劃線時有地標可以證明不是我們故意侵占的,現在叫民事訴訟說我們要賠他侵占土地5年的費用還有訴訟費用,我們可以上訴嗎?

還是我們需要重新找人鑑界呢?那土地費用訴訟費用要我們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7: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不當得利的部份,只要確實有越界,則就會有成立,至多是金額多寡的問題。當然也可以嘗試主張違反誠信原則,但是機會應該不高。

2、重新鑑界的部份,倘若對方是請地政機關測量的,就沒有重新鑑界的必要,因為出錯的機會不是很高,(還是可以請國土會測中心進行繪測)。

3、本文建議可以協議購買下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阿任 103-09-20 10:53

我弟弟在馬路上撿到手機  之後拿給我使用 但是我把他賣出了

經過一次開庭之後 最近幾天寄來了 聲請簡易判刑

弟弟 侵占遺失物   我是 普通贓物

我這樣被判 普通贓物罪 合理嗎 

因為確定是別人的遺失物 我弟撿到 拿給我使用  但我把他賣掉

另外  我跟我弟都沒有前科 

普通贓物罪 大概會判多重呢  法官有機會更改我的判決嗎 ?   

感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1:13

您好,

以前我當檢察官時有承辦過一樣的案件,是母親撿到給兒子使用,兒子知情,論罪條文確實是這樣論沒錯。沒有在出庭前諮詢律師,避免誤會,甚為可惜。我那件第一次開庭後兒子與母親又翻供,,法官還履勘我在偵查中的偵訊光碟,並逐字紀錄,結果反而遭較重的判決。建議如下:

(一)雖然是輕罪,但也許可以不用在前科表留下紀錄,宜事先諮詢或委任律師為佳。

(二)雖然實務上不會說「案重初供」,但實務上大家心照不宣,除非可以證明初供是遭強暴脅迫、不正取供,或其他證據可明顯證明初供不符合實情,否則大家的心證仍會採取初供,所以不建議翻供

(三)因為沒有前科,情況特殊,可以具狀跟法院求處緩刑。可以自己寫或請律師代為撰狀或委任律師做認罪協商求緩刑。若自己寫,切勿寫一些讓法院認為無悛悔之意之文字,讓法院不想為緩刑宣告。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neW 103-09-17 21:24

你好

我最近收到了公司要求我還制服的電話

他說那屬於公司財產說如果沒有歸還算侵占

請問侵占的定義是甚麼?

而且我覺得很奇怪 我是去年九月份去公司

更何況我覺得是我損失耶 

因為我是收到分店店長通知說我可以上班我才到公司領取制服

可是我領完他卻遲遲沒給我班表 直到我主動詢問她才說因為我不符合上班的時間未排班

請問這個部分公司需要負責嗎?

而且我都離職一年了 他為什麼還把我的個資留下來 

蘇子良 (馬克) 103-09-18 12:56

 您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若無特別約定制服是屬於您的話,該制服之所有權會屬公司,至於個資使用部分只要在合理範圍公司不會違法,至於其他問題您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alex 103-09-17 15:09

請問~今年7月阿嬤過世了.阿嬤名下有動產.而父親去年過世了.所以我跟我姊姊是代位繼承嗎?爸爸有3位兄弟1位姊姊.所以遺產需劃分為5份對嗎?如今叔叔們不打算讓我跟姊姊分遺產.這部分要如何處理?提告侵占嗎?另外叔叔們把阿嬤戶頭留下來的現金轉到其中一位叔叔的帳戶.那麼這部分又該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1.您和姊姊是代位繼承無誤,且遺產各為應繼份1/10。

2.您和姊姊刑事上可提告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罪(如對方有使用奶奶之印章取款),

   民事上可提告分割遺產,並可請求回復繼承權請叔叔給付遺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需要看阿公在世與否,倘阿公早就過世,則就如您所述遺產分為五份,您與姊姊代位繼承您爸爸的應繼分。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告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須注意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的兩年內要行使,否則請求權消滅。

遺產是分成5份,你跟你姐姐拿你爸爸的那5分之1,至於其他繼承人不願意讓你們分,把錢轉走,民事部分可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繼承回復(如果其他繼承人有否認你們是繼承人的話,沒否認你們的繼承身分,單純不給遺產不適用),來請求應得之遺產刑事部分,對方有可能有侵占、盜領遺產款項部分可能成立偽造文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莫小包 103-09-17 11:28

公司承包公共工程,依據設計圖下去施工,附近地主在施工期間表是有侵占到他的土地,後公所有進行鑑界,但完工後,地主卻控告公司竊盜,砍了他的竹子,請問現在要如何解決?

蘇子良 (馬克) 103-09-17 11:33

 若真如他們所述砍竹子之事,未將砍下之竹子據為所有應是刑事?損,而非竊盜,惟是否有竹子及是否你們砍伐應由對方舉證,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您好:

對方控告  貴公司應由對方舉證

包括應證明是其所種之竹子及  貴公司是故意割除之事實

如有任一不能證明,則就較沒有成立犯罪之疑慮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已經開過庭了嗎?要看對方提出哪些事證,從開庭時檢察官的訊問問題和提示的證物來判斷,從中找答辯理由,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對方如何主張,再去做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叮 103-09-16 01:52

父親在世房子有2間一間在父親還沒過世時給ㄌ女兒

還有一間過世後給兒子兒子有口頭上跟母親還有妹妹說

為ㄌ省稅金把房子過繼給妹妹  誰知妹妹反悔不過給哥哥ㄉ小孩

還反告哥哥侵占房子  說要在限時之內搬離開那棟房子不然就要收租金

  我想請問  目前已經開庭2次了  妹妹請律師出面打官司沒出現過

如果第三場想贏 應該如何做才好??

您好:從您網路上提供的資訊,您應該可以可以向您妹妹主張借名登記。不過因為已經進入訴訟中,建議您將完整開庭筆錄證據資料準備好,當面與律師諮詢討論,比較能夠有實質上的建議。若有需要討論,歡迎您來電0932372316。

 您好:

原則上如王大律師所述

且本案重要證人應為您的母親

本所有多項辦理動產糾紛訴訟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6 19: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答辯之,並聲請傳喚證人母親作證,以釐清本案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這種情形律師費不能省,否則一旦訴訟策略錯誤,日後再委託律師恐怕就來不及了,本律師專辦動產多年,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大萍 103-09-12 22:13

我家有一間沒有所有權狀的房子,只有38年就登記的稅籍證明

但是現在居住在那裏的人他也有稅籍證明,且於62年有與他人做買賣,有買賣契約書和繳契稅的證明,但是契稅只繳了14坪,但買賣契約書上寫36坪,備註寫說此次交易有加上未設籍的建物一併出售,

我家也有13坪早在38年登記稅籍,所以照理講那次買賣不應該有含我家房子的部分吧?(我個人的解讀)

不過當初我家登記時是土窯厝,現在那位居住人主張他有整修過,已經不是土窯(這點我無法確認,因為外觀已搭鐵皮,內裝不知道還是不是土窯),所以堅持說是他的房子,這樣我可以告他侵占我的房子嗎?他憑什麼整修我家13坪的部分?

而且他在91年才去辦稅籍證明(加強磚造),怎麼不是買賣過戶時就辦理?

且我也好奇的是為什麼同一個門牌他也可以申請的出來稅籍證明??政府稅捐處也覺得怎麼會有兩個人,但是只回我們說不可考,這是什麼回答...

現在很苦惱,把這間房子要回來的機會大嗎?

 

 

您好:

本件重點並非在稅籍登記,而是在如何證明何人是真正出資建築之人,

所以相關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建築合約 出資證明等)即十分重要,

有這些證據才比較有請求返還房屋之機會。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智群 (klaw) 103-09-12 23:53

 雙方都沒有所有權的話,只好依據地價稅資料判斷土地歸屬

依照你的說法,對方只有14坪的地價稅資料,那應該只能主張14坪的權利,

不會因為出售給他的人說賣36坪就變成36坪(出售者也無權處分你們的房屋

鍾小姐 103-09-11 16:22

你好!我在網路平台上面經營網拍,收款是由平台先收,每個月再跟平台結算。有一個客人買了3件衣服,說尺寸不合退了兩件回來,結果平台全額退款,等於客人買了一件衣服卻沒有付款,已經以手機和email通知客人付款,他有看到也知道但就是不以理會,已經一個多月了,請問我可以以侵占嗎?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還是有其他的條款可以讓我追討損失,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1 17:08

您好:

1.可對買家提起民事債務不履行訴訟,請求買家於契約解除後應將衣服返還給你。

2.若買家是惡意為之,明明只退二件卻收退三件的錢,恐另涉不作為之詐欺取財侵占等罪嫌。

以上扼要說明 謝謝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1 17:37

鐘小姐 您好 : 

侵佔罪之要件為:主觀上有侵占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 客觀上有將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又所稱持有他人之物必須是行為人對於他人之物本來只具有持有之關係,但占為己有之情況

您的案件並非屬於對方只具有持有關係(是以當初買賣契約持有),若要以侵占罪論告成功率較低

若目的是希望把貨款要回來,可以針對未解約的衣服部分,依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該網路平台

及買受者請求,也可以同時以民法不當得利向買受者請求返還貨款.

以上都可以藉由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為之,簡單回覆您,希望對您有幫助 ! 

candy 103-09-11 15:18

請教律師

分手約一個月的友人發訊息及MAIL告知我:

本人將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 希勿自誤為禱!------------------------------------------

我們在交往的期間,因對方為SOHO族,所以我和對方有工作上的合作,當時對方買電腦主機讓我使用,在上個月分手的當下,對方要求我當天要把所有平時在使用的任何東西,一律全部搬走,包括電腦主機! 對方當下親自拆卸所有電腦設備交給我叫我一起搬走,現在卻傳訊息告知: 已寄發存證信函"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規定, 追究台端刑責"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分手後的隔天,對方每天傳送約60-70則LINE,求我與他復合,如果我不接受他就以死方式解決,當時我有打119通報,救護車當時也到達現場,但他卻告知是有人惡作劇,醫護人員仍堅持勘察他的狀況...請教律師,對方如此的行為,足以對我造成恐嚇與威脅之罪嗎?
感謝律師的恩惠....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1 15: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同意您取走電腦,則不會有業務侵占的問題,但是建議您還是應該提出相關的事證證明對方同意您取走,包含證據(交接單等)或是證人

2、對方的行為是否涉嫌恐嚇的部份,該存證信函並不構成,line的部份必須依據內容判斷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11 16:31

您好,

1.  只要對方係同意您取走電腦,就無法成立業務侵占罪,因此您必須證明對方同意您取走之相關證據。此外,存證信函僅為告知效力,不代表對方有無提告

2.  對方目前並未做出影響您安全的行為,因此尚難成立恐嚇罪,但涉及觸犯刑法強制罪,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如猛傳訊息給你,影響您的正常作息,逼迫您與他復合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林智群 (klaw) 103-09-11 18:25

 你搬走物品有經過對方同意,不會構成侵占,

至於對方亂告,在不起訴後可以告對方誣告,

對方看起來是不理性的人,建議提告民事侵權行為要求對方停止傳訊息給你

至於有無成立恐嚇危安,目前的證據還不充分,建議再蒐證

candy 103-09-11 22:3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同意您取走電腦,則不會有業務侵占的問 ... (恕刪)

 

感激律師的大德....真的很感謝您! 可否再次跟 曹律師求救~拜託拜託

今天我已經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指控我"於任職期間,侵佔公費8萬6千6百元整",及指控"私自霸佔公司電腦與竊取客戶資料"!----------------------------------

在我們交往期間中,對方未經我同意,擅自匯入我的帳戶7萬元整,宣稱要讓我繳納保險費,當下我得知此事要求還他7萬元整金額,並詢問對方轉帳帳號,對方一再拒絕我! 分手後隔天,對方猛傳Line求合,我問汲對方: 為何擅自匯款7萬到我的帳號?對方於Line訊息中回覆:因為我愛妳,所以我匯七萬元給妳,希望妳有些額外的錢在身上!對方於LINE的對話中也回覆"認同我並未主動跟他要7萬元"!對方是一人工作室,所以這兩年的期間並未替我加保勞健保! 現在對方卻宣稱我霸佔公款,請求律師,我該怎麼辦?Line訊息中他更有提汲:分手當天他確實同意且要求我搬走、清空所有我平日在使用的物品,包括電腦主機!請教律師,這能當證據嗎? 拜託律師了!拜託拜託! 我真的很無助?-_-#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2 00:06

如果你之前曾跟她同居過,試試看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看看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
定。
再違反保護令就會有刑責的問題。
家暴的部分,社會局有款項可以補助訴訟費用,再請聲請詢問家暴中心。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小彤 103-09-11 10:43

.阿嬤於102年3月往生時留下2棟房屋因大家談不隆至今未過戶 繼承人有3位(我媽 阿姨 舅舅)  但媽媽信用破產 想請問一下 媽媽繼承的份可以直接過戶到我名下嗎?  還是可以先過戶給阿姨在過戶給我嗎?(拋棄繼承要再3個月內 但現在已超過時間)  (有跟阿姨協議好他跟舅舅過戶好 載直接過戶給我)

2.阿嬤生前有存款 但生病後期因為臥病於是媽媽跟阿姨同意阿嬤將存摺交由舅舅保管 但往生至今 舅舅卻不願提出當初阿嬤生病的花費 只一直說錢花光了  就這方面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釐清嗎?

3.阿嬤留下來的其中一間房屋正在出租 阿嬤死亡之後也沒辦理過戶 租金都是舅舅在收 這樣他有涉嫌侵占嗎?(以前房租都是匯入阿嬤的帳戶 阿嬤過世後舅舅也從未開口說房租的事)

沈恆 (沈律師) 103-09-11 10:53

您好!媽媽若未拋棄繼承,不管過戶給您或阿姨,債權人都可能主張撤銷過戶;另外,若有其他遺產無法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基本上只要分割協議寫好

就可以直接過戶給你這沒問題

 

至於存款部分

可以向銀行調取存摺記錄

就可以追蹤相關往來

 

租金部分不構成侵占

但應該要分給其他人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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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協議分割還是會被銀行訴請撤銷,本所當事人即有過相同案件被銀行提告

  所以以拋棄繼承方式才有辦法避免,

  但重點在於如何由您阿姨及舅舅那裡再取得移轉給您之保障。

2.可以去銀行調出存款明細,只要能夠證明是舅舅經手,費用支出部分應由舅舅提出證明。

3.如果租金一向都是舅舅在收並花用,則恐難主張侵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