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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月 105-07-06 20:07

我在3月底4月初時因車子老舊就去再辦一台分期機車,4/23繳納分期第一期,在5月底時因車禍暫時無法工作沒收入的狀態下把新辦的機車拿去當鋪賣掉,在6/2時當鋪已把機車辦理過戶了,5/23也因第二期延遲到7月2號才繳納完畢,融資公司就說他們查到我在6/2把車子過戶給別人說要告我詐欺侵占,7/8也要繳納6/23延遲的第三期,我想請問律師現在我收到融資公司上告法院的刑事案件傳票

我要怎樣證明我願意分期繳完,我也有再繳分期一個月4425 我不是故意要不繳費我也不是故意咬把車賣掉的

靈月 105-07-06 19:55

我在3月底4月初時因車子老舊就去再辦一台分期機車,4/23繳納分期第一期,在5月底時因車禍暫時無法工作沒收入的狀態下把新辦的機車拿去當鋪抵押借款,在6/2時當鋪已把機車辦理過戶了,5/23也因第二期延遲到7月2號才繳納完畢,融資公司就說他們查到我在6/2把車子過戶給別人說要告我詐欺侵占,7/8也要繳納6/23延遲的第三期,我想請問律師現在我收到融資公司上告法院的刑事案件傳票

我要怎樣證明我願意分期繳完,我也有再繳分期一個月4425 我不是故意要不繳費我也不是故意咬把車賣掉的

Alice 105-07-05 17:41
律師您好 現居住房子是與隔壁鄰居連接在一起的透天,先前對方已有因侵占牆壁之事打過官司,後因法官認為屋子無法拆除還侵占的部分,故以月租方式解決。 但前日家中一樓翻修時,不慎將水管挖破,才發現隔壁鄰居的水管管路埋在我們家底下,對方極度囂張謾罵約一小時,甚至報警起警察前來處理,說我們沒事幹嘛挖破他家水管,讓他們家無水可以使用,想請問律師這樣的情形算侵占嗎?可以請對方將管路移走嗎?想請問律師初步處理方式有哪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2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樣涉及無權占用,可以要求排除,或是請求償金。

2、程序上可以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月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5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移除水管。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5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移除水管。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依依 105-07-03 20:58

請問一下
施工的人答應如期完工 已過了約定的時間還沒處理
已拿了錢然後現在刻意不聯絡 沒有簽約 可是有對話紀錄
請問能以公訴告他侵占然後拿回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侵占之問題,若對方現在都相應不理,則可能會涉及刑事詐欺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依 105-07-03 21:2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侵占之問題 ... (恕刪)

可以提公訴
那能拿的回錢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3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3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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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3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可能需要以民事請求不當得利,並計算遲延損害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3 22:36

您好,

 

1、所謂侵占是占有他人之物品不予歸還,但您交付給對方之金錢所有權就歸屬於對方,是以本案之情形並非侵占

 

2、本件應僅屬民事上之糾紛,建議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提出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3 23:25

1. 如果對方自始就不想履約,會涉犯詐欺罪。

2.就民事而言,對方債務不履行,您可以解除契約後要求對方返還價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4 09: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本件事實應僅有詐欺之問題,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方要成立詐欺,必須是對方在一開始就沒有要裝修的意思,但仍欺騙您交付金錢,否則就不會成立詐欺而只是民事糾紛而已,但提告與否仍為您個人權利。 關於民事糾紛,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處理,或是寄發存證信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7-03 15:35

公公於100年車禍意外死亡,家裡有姐姐(離婚)>我老公>弟弟(未婚),所以有賠強制險260萬+對方賠的 請問也算遺產嗎?由三人分嗎?

公公還有存款,保險箱,人壽保險所以東西都沒談,到現在105年,請問有追溯期嗎?

整理遺物他翻到一張紙寫著 (死後財產由姐姐保管) 但不是遺囑未押日期 姐姐就認定是由他來保管全部抓死 之前公公在有說房子給弟弟 理所當然給弟弟 因不想走到撕破臉一直擺爛 會不會沒辦法告他  這樣算侵占嗎?

你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8條之保險給付並非遺產分配方式依同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項規定,由父母、子女及配偶平均分配。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上開保險給付若已請領,可以請求分配保險金額,請求權時效為15年。存款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人壽保險若未指定受益人,屬於遺產,亦同。 自書遺囑要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依你所述,該書面未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遺囑無效,姊姊無權依該書面主張權利,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你們仍然可以訴請分割遺產。 姊姊客觀上並無意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故意,單純是管理遺產,不會構成侵占罪。
哈哈 105-07-01 14:22

因為我的無知,盜用了別人的大頭照使用臉書,但我的目的只是想用一張好看的臉博得與他人聊天的機會罷了,沒想到那個人說要告我,說我涉及妨礙名譽詐欺侵占。我的本意沒有要騙人,只是想聊天而已,而且我的發文也只有問說這個人好看嗎,還有抒發個人壓力(ex讀書好累)而已,這樣我會被告成嗎,我好擔心,拜託救我

Kelly 105-06-29 23:05

兩年前我用個人信用貸款(利率較低)幫先生償還車貸&信用卡債還有酒駕罰款,先生也同意每月固定從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去扣繳信貸,我就從網路設定固定轉帳的日期和金額。我們基於夫妻互信,並沒有簽訂任何借據。如今先生因長期酗酒,我們無法共同生活,我也害怕先生施暴,於是我帶著小孩離家(我們有申請保護令,但是還未核發)。先生不願離婚並告知我,他已將他的銀行帳戶凍結,但是這個月仍由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我從離家後並未再去更改轉帳設定,但他現在要求我要將轉入的金額還給他,我不做回應,也不承認我有幫他還債。他是做垃圾清運的,他就將自己的垃圾清運權讓渡給自己的弟弟(我的小叔),契約內容包含我先生所有客戶及客戶的匯款,並載明我先生的帳戶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異動,我的小叔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三天內將匯入我帳號的錢退還,說我涉嫌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請問這樣能構成侵占嗎?我需要對這個存證信函做回應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存證信函,可完全置之不理,若對方以可能準備對您提告,就不要跟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可帶對方對您提告後,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於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6-29 23:38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因對方有每月匯款給您之紀錄,似乎可以佐證你們之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就不會有侵佔問題,但仍要以明確事實加以判斷較為準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2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帳戶的轉匯是基於您與先生間的約定,款項匯入您帳戶就是歸您個人所有,不論是主觀意圖或是客觀行為皆不應論以侵占。 該存證信函所載並無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可不予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ollie 105-06-26 16:39

我的房客,習慣性欠租金

民法430條是規定欠租2個月,我才可以發存徵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並限期搬走。請問,若是他還是置之不理。我可以帶里長和警察跟我一起去換鎖嗎?此時我跟他已經沒有租賃關係了。他再不搬不算是是侵占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20

您好,

 

除非您的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否則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賃契約後,仍需至法院提告返還房屋訴訟,待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強制其搬離,若擅自去換鎖或將房客東西清空,會有刑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換鎖可能構成刑事強制罪,不建議為之,應循合法管道,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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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換鎖可能構成刑事強制罪,不建議為之,應循合法管道,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iru 105-06-22 22:38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在約1個月前,管委會將A住戶的包裹發到我家信箱,並請我們簽收(簽收本上住址也寫我家住址),由於A住戶的姓名與我家人只差在姓氏不同(EX:是王XX&黃XX),且包裹為一般保健食品試用包,故我家人就以為是廠商名字寫錯就簽收了,接著隔了約2個禮拜,管委會打來說A住戶向我們要回試用包,但是因為試用包為保健食品,早已喝掉了也無法歸還,A住戶一直說要告我家侵占,主委一開始說要處理,直到今天才知道主委一直沒處理,A住戶直接請警察來備案.

我想請教的是:這應該算是管委會業務疏失吧?但管委會處理態度消極,請問我們能做什麼行動?A住戶要告我家人侵占,能告成嗎?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去應對嗎?因為事隔兩個禮拜才跟我們要包裹,外包裝早已丟掉,目前有的只有管委會的簽收本.

先謝謝各位律師大大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2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自沒有侵占之犯罪故意著手加以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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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u 105-06-23 12:04

律師謝謝您的回覆

今早已與管委會溝通了解,管委會已經購買同樣的東西補還給A住戶,但據悉是A住戶拿到後還要我們賠償10倍金額,才找警察備案:侵占

請問像這種狀況,管委會已經有補償還給A住戶了,對方要告我們還能成立嗎?

目前已經將A住戶簽收補償品的單據影印備份.

謝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23 17: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您所述,若在主觀上並未意識到該保健食品是應屬於他人之財產的話,應不具有侵占故意,對方提告刑事侵占罪應不至於會成立。 至於民事賠償責任而言,對方既然已獲償,客觀上並不存在損害,也無法為您主張。 對方要求給付10倍金額並無任何法律上依據,建議不需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NA NA 105-06-21 15:15
你好 ,向您請教法律的問題: 我與前男友相戀後便一同住進前男友家,並協助前男友家的工作,前男友一開始並無支付薪資給我,由於我家中需要金援,與前男友協商了很久,獲得一星期2000元之薪資,尚無法協助家中經濟,故與男生借錢(並無借貸契約),之前在一起時前男友會因為不讓我出門找朋友或離開 ,把我身上的衣服脫到一絲不掛的鎖在房間外,且搶走我證件手機不讓女生離開,並時常會對我施以暴行,有一晚趁前男友熟睡時逃出後,隔一個星期獨自前往前男友家中拿取自身物品,男生極力挽留(有自殘行為),在護住前男友的情況下也因此受傷送醫 ,我也心軟答應留下繼續協助其工作,直至男生請長假的員工回來,後來我表示要至高雄工作,於是前男友租了間房子一同入住,且買了一只手機於給我使用,爾後應該是男生劈腿而造成分手。 請教教官: 1.我當時沒去驗傷,是不是不能提告了,還有方法制裁嗎 ? 2.離開後我害怕被找麻煩,所以答應了他那不必要歸還的錢,且我借款匯款金額已達借貸金額(單據皆有保留),其它在一起時他所出的費用 ,我並沒有口頭跟簽借據本票 ,我可以不用還嗎? 3.因為當時害怕又不敢求助他人的也想和平好聚好散 ,所以我答應了還那不必要還的錢 。只到半年前我不想持續,但又怕他對我不利 ,所以找理由安撫 。請問這樣的借貸關係有成立嗎? 這算不算恐嚇?(但我因為害怕已將對話記錄刪除…) 另前男友向我要求歸還當時租房子押金與購買手機金錢,我有歸還的必要嗎? 4.我有一箱重要物品放置於男生家中,但男生一直無歸還意願,請問有無涉及侵占罪? 5 ,從在一起我2年多我出於恐懼害怕的 ,分開又怕不還錢而被威脅找麻煩 ,到現在我還是會心生恐懼,法律有辦法保護嗎?

你好: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私行拘禁罪並非告訴乃論,但要提出證據證明前男友有你所指訴之行為,若證據不足,檢察官會不起訴。 若當初係借款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前男友可以請求返還借款;若當初係贈與,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請求返還。 如上述。是否構成恐嚇要看前男友之行為而定,目前並無任何資訊,無法判斷。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前男友歸還物品,經過相當時間仍不歸還,可能會構成侵占罪,但若有民事糾紛則另當別論。 若持續被騷擾可以聲請保護令,但要提出證據證明。
way 105-06-21 14:59

律師您好,因之前有貸款購買一部車,車主為太太名子購買,當初協議好為本人親哥哥使用,結果因哥哥財務狀況不佳將車賣給他的朋友,貸款也已經繳交2年了,最近聽他說把車子送去維修順便因車牌被註銷要換車牌,於是請我太太把雙證件送至維修廠辦新領大牌,但之後聽說他被抓去關了,也無力再繳貸款,於是去車廠想把車子拉出來賣掉清償貸款,但是一去到車廠車廠的老闆說車已經被拉走了,經查原來是哥哥的朋友跟另一位A君借錢,所以車子在他那裏(連證件也在他那)於是請他歸還,他說他不願意歸還而且貸款也要我們自己想辦法,請問遇到這種情形是否可以到警局告他侵占?到現在我太太已經繳了3期貸款(之前繳貸款的錢也是我太太去繳,因那朋友都是現金給我太太),請問現在該如何處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5:03

您好,

 

1、如已通知哥哥歸還其仍拒絕,即構成刑事侵占罪,可委請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可在案件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汽車賠償相關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ostan 105-06-20 04:29

我將手機放在機車前方車頭置物箱,然後到超商內購買物品,當我購買完回到機車,發現我的手機不見了,請問調閱監視器有看到一個人從我車上拿走手機,請問該人是犯竊盜罪或侵占遺書物罪?

你好:

去超商購物雖然有離開機車手機,但法律上認為手機並未脫離你的持有,還是在你的持有狀態,犯罪嫌疑人破壞機車置物箱竊取手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或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可依法提出告訴。

白小姐 105-06-16 15:33

母親的農地上有一間屋齡26的農舍,無違建,近日想移轉子女,但是代書說本筆農地上有被鄰房侵占約3坪土地,所以我們不能申請農地農用的免稅方式移轉,請問這是真的嗎?鄰房建造於母親取得農地前,是老鄰居了.若不告他拆屋還地,我們真的沒辦法申請農地農用的免稅方式移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再詢問其他代書確認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iovanni 105-06-16 14:24

小弟女朋友在全家打工,最近有集點活動。前陣子有一個客人不要了一張集點點數卡,是空卡
因為有很多客人不需要點數,但是如果不要點數的話,還要在結帳時另外再移除點數所以小弟女友就拿那張空卡,把客人不需要的點數刷進去但是那張空卡並沒有綁定手機,也就是沒有持有人卡內目前有一百多點,折台幣大概是七千多元
今天店長打來告訴我女友說,空卡的一百多點已經被轉進我女友自己卡裡了但是我女友用手機APP查詢,自己剩下點數,卻還是她自己擁有的12點她並沒有把那張空卡內的點數歸戶,並存到自己卡內
如今店長要告她業務侵占
請問這符合業務侵占嗎?

畢竟目前都還不確定說到底要依照哪邊顯示的點數為主
另外想問幾個問題                    

客人不需要點數,然後贈與我女友點數。是否還是公司財產
客人不需要點數,點數是否變成無主物。不是屬於公司財產?  

因為是已經是刷條碼直接增加帳戶內點數,無法用監視器證明

是否有把點數交付客人手上,客人拒收、贈與

這樣狀況有機會進入法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6 15: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店家提供的優惠,倘若消費者拒絕收受,仍然屬於店家的,除非是客人收受之後轉贈給店員,否則店員將相關優惠據為己有,就屬於業務侵占,沒有模糊空間。

2、建議您的女友嘗試與雇主進行和解,並簽立和解書,讓店家拋棄追究權利。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20: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只要該財產法律上不應該是屬於您女友之財產,將之納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罪成立之空間。 該點數在法律上來說,若是客人「贈送」給您女友,自然是屬於您女友的財產,此部分不會構成侵占;但如果依規定,客人不需要點數時應將點數歸回給公司的話,您女友將之占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之問題,這部分還必須要仔細釐清工作規則及流程才能判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chie 105-06-13 19:15

你好

我哥被告侵占竊盜,因為之前對方借機車給他騎,但現在又說沒借過他,之前我哥已經付10000元跟對方買車了,對方也不承認,也沒有簽契約,等於沒證據,雖然那時候車壞掉我哥將機車停在路邊,監理站也通知對方領走了,但對方要告他,我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初他有說要借機車給我哥,雖然我哥跟那個人住了3年,車也騎了3年,這樣跟檢察官講,檢察官認為這也不算證據,所以我想和對方談談偷偷錄音,請問這樣的錄音可以當證據嗎?有沒有違反甚麼法律呢?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哥哥可以考慮委任律師為其辯護,爭取有利之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6-13 21:06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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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5-06-11 18:47

同事A在4/15離職,陸續到今天為止接到兩組客人來電客訴。強調4/6有預定商品並繳交訂金,但此單據跟金額未入公司帳。尋求離職同事回來解說訂金流向遭到拒絕並強調他已離職與他無關。請問該怎麼辦???
客人回來的單據內清楚寫了接單處理人員及訂金金額,這樣公司可以告他業務侵占嗎??
雖然已經離職交接但由於這兩筆單皆不入賬,所以沒交接這兩筆。

你好:

若客戶確實有預訂商品並交付定金,而A收受定金後,擅自挪用未繳回公司,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請客戶提出契約、匯款或交付定金予A之證明,蒐集證據後提出刑事告訴。 辦理離職不會解除A之民刑事責任,偵查中若A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

如果對方有將本應歸於公司之財物帶走,可能會構成業務侵佔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員工提起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員工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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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5-06-11 19:39
回覆 karen 的發言內容:

同事A在4/15離職,陸續到今天為止接到兩組客人來電客訴。強調4/6有預定商品並繳交訂金,但此 ... (恕刪)

請問各位律師
當天上班有兩人,結帳由另一同事完成。訂單跟訂金都是同事A收取的並無親自轉交給另一個同事,那另一個同事是否也會受牽連?

另外,此事件造成客人對公司觀感不佳(付訂金2個月未聯絡),公司是否可以請求商譽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1 20:5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予以侵占」。 倘依單據內容可明顯看出客戶確實有交付訂金且由A收受,但A竟未依照公司會記流程入公司帳,顯可疑將款項侵吞入己,此部分應有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能。 此部分宜檢具事證、擬具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想見A同事一定會將責任推諉給另一同事B,但若公司僅針對A提告、且相關事證(人證及物證)均可看出A才是犯罪嫌疑人的話,偵查機關不會輕易將B列為犯罪嫌疑人。 目前法院實務見借是肯認公司的名譽(商譽)若遭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名譽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就請求的數額,法院仍必須再判斷「影響是否重大」而定,以免獲償的金額成了變相的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沈恆 (沈律師) 105-06-11 20:59

業務侵占罪是處罰業務持有公司財物的行為人,若另名同事並不知道有收取訂金,帳務上也未記載有訂金,則其並不會成為業務侵占罪的共犯。另外,公司提出損害賠償需能證明損害金額,商譽損失恐有證明上的困難。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1:56

您好,

 

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委請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業務侵占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侵占公司款項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披薩 105-06-10 05:09

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家母收到,警察通知單,告知日期到警局接受調查,家母覺得奇怪,未到日期前,先至警局了解狀況,警局偵查佐告知,家母與外婆被通知有偽造文書侵占,但,通知單上,並沒有註明是被告,或證人,關係人,經家母與偵查佐聯絡後,才知道舅舅告家母與外婆盜領外公存款,問題來了? 這事件大約在2年前,外婆與舅舅在鄉下緊鄰居住,但並無互動,4年前外公患老人癡呆無法自理,因為祖先牌位是供奉在舅舅家,但舅舅家並不祭拜,外婆索性請納骨塔人員將牌位移至納骨塔讓專人,定時祭拜,當時因為外婆覺得,這是外公楊家的事,所以應該讓外公盡一份當子孫的孝心,所以請家母帶外公存褶去提領相關費用,因為配偶,我外婆並不識字,家母代領,舅舅就憑這點,要控告家母與外婆,偽造文書侵占,請問,這案件能成立嗎?還有偵查佐告知,外婆到時也要去警察局,接受調查,辦案警局在臺南,外婆已移居台中,外公也於一年前過世了,外婆年紀已86歲了,有心臟支架,輕微帕金森症,這樣還要舟車勞頓的去一趟台南嗎?,這張警察局通知書有這麼的有效力嗎。    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你好:

若當初提領時外公因老人痴呆症已經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為無行為能力人,外婆、母親持外公存摺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盜蓋印章、竊盜罪或詐欺罪,重點在於外婆、母親提領款項是否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若提領款項全部支應外公之醫療費用生活費用,可能會被解讀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但味精外公同意,代外公簽名或蓋印章取款,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可直接在網路再查詢警察機關之聯絡電話,與承辦偵查佐聯絡,詢問相關事宜,原則上要到場配合詢問,以免多生枝節。 建議把相關事情之始末整理成書面之答辯狀提供給員警,以免掛一漏萬。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來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個重點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依您所述事實,顯然並沒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難以論究侵占罪。 至於外公名下的存摺,其所有人既為外公,除非經由外公同意,否則僅有外公本人持存摺至銀行取款,如果未經同意的話,的確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的問題,因此關鍵在於當初取款是否有獲得外公本人的同意或授權,此部分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為之。 建議要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場說明,以免日後可能導致拘提的效果。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黃國政 (Sam) 105-06-10 16:56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警察說明不便前往,將來可能會移到台中地檢來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警局說明目前外婆年紀大,且人在台中,請求在台中市警局接受詢問,建議您可考慮於前往警察局或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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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105-06-08 23:43

六年前幫朋友的小公司(朋友是負責人)買了一台中古車, 但朋友表示不喜歡, 於是我跟我朋友說反正我也沒車, 這車就當我買的自用至今, 當然也沒有向朋友索取車款(但當時的購車文件我保留著, 且多年來的稅費和保養都是我付的, 也沒有讓朋友拿去抵稅, 稅費收據我都有保留), 也沒有特別去辦過戶 , 去年朋友將公司賣給甲後, 跟我說有空時去辦過戶, 他會向甲要過戶文件. 於是今年五月我請甲提供過戶文件, 原本甲同意(但要向我朋友要六千元過戶費, 我朋友也同意支付, 此事有手機簡訊為證), 但事隔一日甲反口說我侵占他公司的財產, 並到警局告我侵占, 目前已做完筆錄, 而且在警局警方表示甲目前是文件上的車主, 於是警方將車子交給甲了.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甲的侵占告訴? 及如何取回我的車子?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09

您好,

 

1、如當時實際付款買車之人為您,可主張您為實際所有人,主觀上並無侵占的犯意。

 

2、可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終止雙方借名登記契約,將車返還登記於您的名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刑事侵占之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爭取不起訴處分,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汽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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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9 15: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所定侵占罪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按照您的說法,這台車當初是由公司負責人同意借用您使用的,可以證明並沒有所謂的侵占故意或侵占事實,您提出要辦理過戶的行為也是合法、合理的法律行為,也不會因此就成立侵占。 至於過去您所為公司先支付的車款,對於公司來說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此部分得起訴向公司請求返還予您。 關於車子的部分,如果依您所述是「幫公司所購買」,在法律上來說其實是屬於公司的財產才對,公司有權利要不要將財產過戶給您;若主張車主打從一開始就是屬於您個人的財產,這在法律上可能會有有逃漏稅捐或是其他商業會計法的問題,畢竟公司可能有以此作為公司之支出並製作相關的會計憑證,此部分宜僅慎為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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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幫助的人 105-06-08 15:28
我想詢問我的阿公因為在幾日前在家中摔倒,將他送醫治療中,目前屬於行為能力受損各方面都不太OK因為怕有人侵占或轉移他的資產所以想詢問好心的律師,現在我能怎樣做 還有他有每個月有房租有部分不是入戶頭是直接去現場收的如果要以這些租金作為他的醫療用要該誰收誰能去收

你好:

若爺爺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及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來有監護人照護爺爺並管理財產,維護爺爺之權利,監護人就可以代替爺爺收取租金,並用來支付醫療費用

您好:

建議先由你們內部推舉出一個監護權人,及一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於送醫院鑑定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指派監護人,為其管理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老謝 105-06-08 15:26
某上市甲公司設立多家子公司,再透過子公司買進某上櫃乙公司股票,而擁有乙公司的主導權,再藉由乙公司買進甲公司的股票,甲乙相互交叉持股,問題是這些股票都是公司的錢買的,後來甲公司股東會要改選董監事,甲公司董事長竟將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全數做為其私人所有,而投票表決給其推出的候選人,請問這行為有涉及刑罰的侵占罪或其他違法嗎?
clara 105-06-08 08:57

和隔壁鄰居門相連成L型(鄰居是左邊直線,電梯在L的直線延伸方向,即鄰居出門之後左轉就到電梯),我們在我們家門口出來右手邊貼著牆壁放置鞋櫃及一張椅子,椅子下方或鞋櫃外面會放幾雙鞋子,未妨礙他們出入
最近鄰居一直在我們家貼紙條要我們不要把鞋子放在外面,說是會有臭味
昨天又貼一張,說 「大家說好兩戶家門口只能放鞋櫃,勿將鞋子放在外面以免影響到隔壁住戶的氣味,若大家沒有共識,只好報請工務局將大家門口鞋櫃全部清除,這樣雙方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其實以前他們搬來就一直吵,我們本來放了兩個鞋櫃(也沒有妨礙他們出入),已經應他們要求退讓撤掉一個鞋櫃,當初協調的結果無紀錄
請問 我們有什麼作法可以不要讓他再騷擾我們嗎?
又或是我們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有查過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是這好像很籠統不知是否適用或違法

也有查到一個案例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E9%9E%8B%E6%AB%83%E9%9D%9E%E3%80%8C%E9%9B%9C%E7%89%A9%E3%80%8D-%E6%94%BE%E6%A8%93%E6%A2%AF%E9%96%93%E8%A3%81%E7%BD%B0%E6%92%A4%E9%8A%B7

拜託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過基於民法的規定,就公有設施的使用,必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

2、因此倘若對於走廊的使用,沒有經過共有人的多數決,對方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鞋櫃。

clara 105-06-21 14: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 ... (恕刪)

請問共有人多數決是指?

我們那層樓的住戶?還是整個社區的住戶呢?

如果是整個社區?那是否可以提到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Hook 105-06-23 11:11

 您好:

請問依照律師回覆,是否以往印象中的"新"公寓大廈門外不得擺放鞋櫃或其他雜物是錯誤的,只要不影響動線/安全以及經過社區多數決同意即可?

因為之前一位法官的判決令人十分困惑,門口擺放鞋子算是雜物會影響出入動線及安全,但是如果把鞋子擺入鞋櫃,因為擺放整齊鞋櫃就不算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