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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3 12:29
因為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業者是否有責任? 2.早泳會的負責人是否有責人? 3.有辦法請求賠償?
游泳池業者已結束營業所以應無責任 早泳會負責人有責任 可以向負責人請求賠償
101-11-23 12:29
因為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業者是否有責任? 2.早泳會的負責人是否有責人? 3.有辦法請求賠償?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24 21:59
1.必須先看游泳池跟早泳會的租約內容是什麼才能決定誰該負最終責任。2.訴訟最難的是要去證明缺乏救生員跟這不幸的事有因果關係。3.您想瞭解真相,最好的辦法是請檢察官幫您查,他會幫您送鑑定,若大學醫院鑑定報告認為有因果關係,再附帶民事求償即可。
101-11-23 12:29
因為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業者是否有責任? 2.早泳會的負責人是否有責人? 3.有辦法請求賠償?
如果你認為游池管理人跟早泳會應該負責 你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賠償 至於實際是否會成立 可能涉及法律關係蠻複雜 例如早泳會組成性質為何 是否收取相關費用等等
101-11-22 19:42
請問律師,我的爸爸是因為別人錯誤的救人方式而導致死亡,我們家屬可以要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父親的死亡是因對方所造成,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對方的行為也具有過失的話,對方即便是出於急救之意,對方仍需負民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智群 (klaw) 101-11-22 22:30

請把具體情況寫清楚,才有辦法回答,

如果你父親本來就身受重傷,即使用了正確方式也救不回來,那對方就沒有責任,

如果以正確施救可以救回來,卻用了不正確的方式導致死亡,

要看施救者本身的學經歷以及當時設備是否可以期待他有那樣的技術水準

101-11-22 19:41
請問律師,我的爸爸是因為別人錯誤的救人方式而導致死亡,我們家屬可以要求賠償嗎?
蔡律師 (蔡律通) 101-11-22 19:47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據您所述內容,爭點在於能否舉證證明,法院判斷的依據多在於鑑定報告。建議您找您信任的律師討論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哲佑 101-11-10 23:28

您好,
我是一名工地主任
在最近的一個工地中發生一件意外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8點時許,我帶著兩名粗工準備做搬運電線的動作,
因電線是放在地下室內的電氣室(因為工地現場,電線被偷兩三次了,
所以找了一個有門可以藏的地方),
而粗工打開鐵捲門後,三個人進入後發現已經沒有堆積電線了,
我回頭準備去詢問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師父,還有沒有工作,
準備派遣給粗工,不料在尚未詢問,僅回頭不到10秒的時候,
就發生粗工誤觸高壓電的意外(粗工接觸的地方是在配電箱內銅排),
雖然粗工最後所幸沒有造成死亡,但是仍有傷害到神經
需要做復健

日前做筆錄
粗工描述過程時,於筆錄中表示開配電箱門的是我
而我沒有印象我是否有去開門,我想這會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兩名粗工都矢口否認有去開那個門的話
那配電盤的門就會變成是我去開的

但是我走出去的時間有約10秒的時間,他們有時間去開那個門
並且去碰觸銅排

我與他們的關係是 透過人力仲介雇傭的關係

以上我想詢問,
1.是否造成業務過失傷害
2.如果他們將開門的責任推給我,我要如何告知檢察官或法官這是有問題的?

目前狀態
已進入司法程序,首先要配合警察做 調查業務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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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鋒 101-11-08 20:04

這是我爸的一個困擾,來這邊問各位大大

我爸的朋友欠我爸28萬

有開本票,但本票上憑票准於___年___月___日無條件兌付 沒寫

但最下面開票日期有寫

但那人在今年6/30死亡 (57歲)

要怎麼向家屬所令討債?

還有要怎麼知道他們家屬是否有拋棄繼承還是一般繼承呢?

林智群 (klaw) 101-11-08 23:54

等三個月過後再去請求,如果對方子女已經拋棄繼承,那就沒辦法了

阿鋒 101-11-09 15:08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等三個月過後再去請求,如果對方子女已經拋棄繼承,那就沒辦法了

 再請問一下唷

要怎麼查詢對方子女是否有拋棄繼承?

Judy 101-11-08 18:00

請問先生為公司貸款之保證人,可否中途更換其他人為保證人呢?

若先生的公司正常營運及還款,若先生死亡,公司會自動更換保證人嗎?或者會發生由配偶及子女繼承,而成為保證人呢?

目前之遺產免稅額是多少?如何計算?財產過戶子女,是贈與好呢?還是以遺產方式處理好呢?贈與稅和遺產稅率為多少?

小豬 101-11-06 01:57

因為對方逆向行駛造成車禍{機車對撞},對方已經死亡,對方差不多60~70歲

另一方無照駕駛16歲且重度昏迷無意識,昏迷指數5,隨時有生命危險

警方要求我們提出直行行駛的證據,這樣對我們才有利

對方當天並無找我們談論事情,反而隔天說要求我們要賠償問題

總不能因為車禍造成死亡就要我們擔起全責?那責任歸屬呢?真的不懂

還有賠償問題是哪一方可以要求?雖然對方已死亡,不過我們這一方傷的也很嚴重

目前都靠呼吸器維持生命在重症加護病房跟死神搏鬥,麻煩您幫幫我

出事到現在已經3天了,除了警察筆錄外,我們都忙於病情還未抽空探視死者

因為我們真的不知道這些刑事民事責任歸屬,請您告知我們下一步怎麼處理

這是急件.......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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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叮噹 101-11-04 01:57

我有一筆土地,從祖父輩就承租至今是屬於無租賃契約,現今地主的後代己經變成三十幾人,之前繳納租金都是繳納給其代表人,但從今年起對方開始拒收,我就自行去法院提存租金,但法院通知受取人己經死亡,由於是土地是多人持分土地,而且其現在不想繼續租給我們所以,一直再無土地管理人來收租金,由於對方一直不肯通知我們要將租金繳納給何人,請問此時我們要如何處理,因為之前來收取租金的管理人也死亡,管理人的後代也拒收,之前提存的租金提存所通知我們領回,但是我們去領回時,提存所又說要受取繼承人的同意才行,現在租金不知要給誰,錢又領不回對方又相應不理,可能會以我們沒繳納租金為理由來索回土地,但是不是我們不繳 是他們拒收啊.

沒人知道要如何處理嗎??

小天 101-11-02 17:04

93年和二個舅舅有簽寄託契約書,二個舅舅為保證人,保管我和弟弟的錢,返還期限97年,如今有一位舅舅死亡(簡稱為A),我想向A的繼承人拿回錢,得知A繼承人為配偶,1.要回何查繼承人的身份字號及姓名? 2.請問債務時效,如為15年,起算點是93年還是97年? 3.我可以只跟繼承人請求返還金錢,而不跟另一保證人要錢嗎? 4.寄託契約也可以申請延遲利息嗎?

Mars 101-11-01 21:06

我想請問我媽媽生後有留下股票,他並沒有立遺囑,所以正常來說是我跟我姊姊共同繼承,但他用一堆鬼理由說媽媽生前有交代什麼想侵害我的權益,叫我想清楚在去跟他說!她用媽媽的死亡及除戶證明都在他手上刁難並且不願意去辦理共同繼承均分,請問我能怎麼樣處理?我只想拿我該拿的!有辦法針對個人應得的部分有所動坐或訴諸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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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r 101-10-31 16:05
律師:您好! 我離異,育有一子(15歲)歸我監護,前幾天前夫往生,因留有債務(不知數目),想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但查了查,必須有除籍謄本、死亡診斷書等,還要到前夫戶籍地台東去辦,又必須通知到其他順位繼承人(只知道地址),似乎很麻煩。 民法修正後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限定繼承」可以保障,需要去法院辦理嗎?
民法目前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實質意義確實類似舊法時期限定繼承 不過這還是需要經過法院辦理相關程序
angela 101-10-21 02:16

??

律師您好:

    想請問車禍事件,

A方機車(36歲,酒測值0.52,完全沒煞車痕,直接撞上前方路邊停車自小客車,急救後不治)、

B方機車(我30歲,路邊臨時停車要載同學,被A從左方快速擦到左小腿外側擦傷機車沒被擦撞到,連最突出的左邊照後鏡都沒偏掉)、

C方汽車(45歲,熄火,路邊停車,坐車上等人)

 

B與C方都是停在紅線上

 

9月15號晚上十點半多,

A方擦到我左小腿半秒後,就聽到很大一聲"碰",接著就看到A坐在靠近汽車道的機車道上面,

然後我和同學打電話叫救護車,沒多久救護車到後,送醫急救一個多小時就往生了..

 

我和同學及小客車駕駛被留在派出所做筆錄到天亮,

沒遇過有人在眼前活生生的走掉,我及同學嚇到不知所措也精疲力盡..

製作筆錄的警察對我們說:「妳們很倒楣,因為A有酒駕,而且是由後方追撞到妳們,A沒往生的話,妳們可以跟A求償(小客車後方保險桿的地方被撞凹一個洞);可是現在A往生了,所以妳們變涉嫌過失致死..」

 

隔天早上11點,警察開警車戴我們去醫院太平間,

等法醫、檢查官、書記官驗完屍後,

就對我及同學、C方三人問話..

其中,我同學(被載的)成了證人,而我與小客車駕駛成了A1與A2(涉嫌過失致死)

 

因為當時臨停的地方沒有被路口監視器拍到,

後來檢查官要求員警去調當時路過的車輛有否拍到的畫面,

然後就回派出所,

鑑識組又拍了一次我的機車汽車外觀(事發當晚鑑識組已拍過,但檢查官要求白天也要拍才清楚)。

 

因為我只有左小腿外側擦傷機車並無新的擦傷痕跡,

所以鑑識小組的人就叫我和同學坐上機車,模擬當時情形拍照,

拍完後,製作筆錄的員警就叫我和同學先回去休息,

員警說如果A方家人沒提告的話,我們就沒事,不過會收到違規停車的罰單;

 

直到上星期突然接到調解通知書,

於星期五出席調解會,

C方的汽車因有買任意險,所以有保險員隨同,

我由母親陪同,

A方的姐姐與姐夫,坐下後,就說因為C方一直很積極的說要和解

所以他們才會出席,

然後C方的保險員請A方出示相關資料後,

因為"鑑定報告書"尚未下來,

所以C方的保險員無法和對方談金額,

A方的姐姐就說,那我算個金額給你們..

就寫了「A男對媽媽的撫養金600萬+精神賠償400萬+20萬喪葬費+3萬機車(已無法使用)」

總計1023萬的賠償金..

 

我一看到整個傻了..

A方的姐姐說因為我較年輕,所以她只對我求償2成的金額(205萬),

至於造成她弟弟直接死亡主因的C方車主,

她會對他求償4成的金額(又說因為C有任意險可幫他負擔),

過程中,我一直沒有講話,

A的姐姐一直對C車主說「我弟弟是撞上你的車子才死的」

因為保險員沒有鑑識報告書,所以當天沒有結果..

 

在當時,調解委員的小姐一聽到A提出的金額就說「妳弟弟的酒測值偏高,應該也要負一點責任..」

A的姐姐回「對~但喝酒不等於死亡,警察臨檢的滿街都是,那些人也沒死」

 

C方與保險員先離開後,

A的姐姐一直對我說「妳如果沒違停的話,我弟弟也不會死,因為沒有人可以證明我弟弟不是撞到妳之後,才去撞到前方的小客車,而且我只對妳求償兩成,對C方妳不能跟C方說,因為我要跟C求償四成。」

 

我母親一聽到205萬,當坦痛哭..我則是無法反應..

A的姐姐看我都沒反應,又說「看妳的良心到哪裏拉~因為我這筆錢是給我媽媽及弟弟(死者)的交代,如果妳沒錢的話,我在幫妳跟我媽媽說,讓妳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A的姐夫一聽,就說「不要分期付款太麻煩,(轉頭對我說)妳不能叫家人把房子抵押貸款或是去跟銀行借錢嗎~」

因為看到205萬,我一直處於驚嚇..沒反應..

最後A的姐姐對我說「妳如果早點和解的話,大家都輕鬆,如果妳不和解的話,也可以,就走法律徒徑,那之後如果妳要坐牢的話,就會有汙點,看妳拉~我都可以」

 

因為金額太龐大,最後我跟A的姐姐說「要回家想想..」

A的姐姐說「妳如果要和解的話,在打電話給我」

 

回家後上網PO文,朋友看到後,告訴我,

為什麼責任都沒釐清,對方就要求205萬的金額,

應該是由法官判定這場車禍,A、B、C三方應各負多少責任才對,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如果照刑法的話,我的部份大約會佔多少的應負責任(因為我是被擦到小腿外皮,並沒有車體上的碰撞)

 

PS.如果是我照成A的死亡,該面對的我不會逃避,但是我停在路邊,被A擦到皮外傷卻要付205萬的天文數字...我實在無法接受...與其這樣...當初就讓A撞死我算了...205萬...我一個月不到三萬,就算月付2萬給她們,等於我要工作九年薪水都給她們...但不是我的錯..酒駕撞人的沒錯..路邊臨停被擦傷卻要付205萬...我難過到好希望當初死的人是我....看母親為了我的事煩惱到以淚洗面....我好自責死的不是我....

沈恆 (沈律師) 101-10-21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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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龜 101-10-16 20:30

爸爸意外死亡,沒有留遺書,留下一筆龐大財產,因家族重男輕女而且當時姊妹們沒想那麼多,對法律遺產分配也不懂,所以3位姐姐在母親的要求下簽下了拋棄繼承,所以全部的財產都落在最小的弟弟身上,事經6.7年後因幾位姐姐經濟問題想拿回財產,也覺得當初母親的吩咐對3位女兒都很不平等對待 這幾位姐姐還有權利嗎? 因為好像照理來說如果亡者沒有交代的話剩下的遺產應該是配偶+所有小孩平分,當初不平等的遺產分配,今天還能有管道討回嗎?感謝!!

烏龜 101-10-16 20:19

爸爸意外死亡,沒有留遺書,留下一筆龐大財產,因家族重男輕女而且當時姊妹們沒想那麼多,對法律遺產分配也不懂,所以3位姐姐在母親的要求下簽下了拋棄繼承,所以全部的財產都落在最小的弟弟身上,事經6.7年後因幾位姐姐經濟問題想拿回財產,也覺得當初母親的吩咐對3位女兒都很不平等對待 這幾位姐姐還有權利嗎? 因為好像照理來說如果亡者沒有交代的話剩下的遺產應該是配偶+所有小孩平分,當初不平等的遺產分配,今天還能有管道討回嗎?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0-1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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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為之,並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如果當時您母親沒有把姊妹們簽的書面拿去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話,仍然可以主張具有繼承權,建議先向法院詢問。如果法院沒有拋棄繼承的記錄,仍然可以主張繼承權。

      而由於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是二年,所以超過二年以後,要個別針對特定遺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自己持分所有權

卡卡 101-10-05 16:56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派下員死亡,配偶單獨收養並冠派下員姓氏之養子與該派下員無親屬關係,屬台灣傳統習慣例外情形,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尚得依上揭規定取得派下權。

請問:
1.法條為何會修改?
2.派下員死後,配偶獨自收養的養子,如何讓人信服為其宗親認可的養子?有沒有什麼利弊?會有什麼模糊地帶?
3.法條修改相較之前舊法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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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 101-10-03 10:26

我是單身.未有子女.如我死亡.沒寫遺書的話.財產是否充公給國家.兄弟姐妹可分到我的財產嗎?

沈恆 (沈律師) 101-10-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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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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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10-03 19:49

如果你父母仍在,是由你父母繼承你的財產,父母之後才是兄弟姐妹

101-10-02 19:25

當然~我哥的名義是收到副本
再我哥死之後我有去聯偵中心調查他銀行所欠款項並未出現此家公司欠款時才繼承我哥遺產
收到一封我哥的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我哥已死亡)


積欠保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該公司已於101年4月5日將你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101年5月23日再將上述債權及一切從屬全力讓與本公司.為此函知你上訴債讓事實暨本公司還款帳戶如下
寄出日期為9月27日


可是我哥7月3日就死亡了  這樣我要如何保障我自己?

要怎麼證明他屬於是合法公司?

說是88年簽的保人 現在共欠了60幾萬  叫我去跟他們公司協商五折談看看 也可以讓我看保人文件簽名等等

如何確定不是詐騙集團所為? 

林立捷 (林律師) 101-10-0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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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1-09-27 22:10
律師你好 前幾天收到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寄來一封存證信函 內容{債務人陳永霖(我父親)陳盛隆(我不認識)已死亡 台端為繼承人 (我母親)依法繼承其資產以及債務 ....} 想請問張律師根據民法1148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已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責清償責任 借錢時間民國71年 借款人陳月英 保證人 陳永霖 但是陳永霖在75年間已往生 沒有遺產 但是沒有去辦拋棄繼承 借款人陳月英在十年前過世 1 這樣我們需要去清償這個債務嗎? 2如無需清償 是否需要正式回函給該資產管理公司 3回函內容該具備什麼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繼承是發生在舊法時期 你指的法條是98年之後修法的 依舊法你確實還是繼承債務 不過是否可以有機會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你可以研究看看 但都需要經過法院准許
印表機 101-09-18 11:42

您好,我母親月初車禍過世。目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未出爐,概略情況約為我母親行人穿越馬路並紅燈(可能因不熟悉號誌,該路段號誌複雜),肇事者有看見我母親卻未減速(大多數機車都已減速或停下 ),肇事者卻跨越機車道雙白線利用禁行機車道超車,又剛好我母親不慎跌倒,導致肇事者前輪直接撞擊我母親頭部死亡。目前對方已申請強制理賠,關於第三責任險部分的出險不是很清楚。因對方肇事者家境也不好,我父親的想法是得饒人處且饒人,能保險理賠就讓保險賠,剛由保險理賠專員說明及上網搜尋結果,發現是要由我方主動要求賠償金額,保險公司才會根據肇事責任與保額來做賠償。是不是會變成如果我方要求少甚至不要求,保險公司就不用賠償?還是我們可以要求高一點,再由保險公司來理賠,不足的部分就算了,我們也不想增加肇事者的負擔,葬送一個年輕人的前途,畢竟再多的金錢也無法換回母親的命,只希望能多爭取些保險理賠金讓我父親能安養天年。畢竟生活一起四十年的老伴走了,未來須獨自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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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表機 101-09-18 15:56

非常感謝律師您的幫忙。目前強制險已經在進行申請了,但因肇事者另有加保另一家保險公司的第三責任險,我是比較不了解這一部分。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20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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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月 101-09-16 19:59

養母虐死孩童,犯了什麼法?.

因為是『養母』,所以犯的罪有像『親生父母』那麼嚴重嗎?
犯的法條會不會和親生父母不同??

又犯了哪些法律??

可不可以詳細一一列出來呢?

感謝你的回答~~

 

以下是新聞內容:

中國時報【唐嘉邦、謝文瑄╱新北市報導】2012/9/16

樹林區前晚發生五歲男童死亡案,經檢方漏夜偵訊,發現多項跡證顯示,男童養母涉嫌重大,檢方十五日清晨依殺人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社會局也強制安置男童的七歲姊姊,但男童確切死因待擇期解剖,才能釐清

彭姓夫妻前晚八時許,開車載五歲男童至山佳派出所報案,指男童不明原因暴斃。男童身上有多處瘀傷,後腦勺也有明顯外傷,警方懷疑他受虐致死,報請檢察官相驗調查,漏夜偵訊。

調查指出,四十歲彭男為裝潢工人,卅三歲樊女做家庭代工,兩人十二年前結婚,因未生育先後領養女兒和兒子,大女兒七歲,小兒子五歲,讀幼稚園中班,全家住樊女娘家,三代同堂。

警方表示,彭男前日早晨上班,因外公罹癌住院,外婆整天在醫院照護,剩樊女和兒女在家。樊女下午四時許準備幫兒子洗澡,卻發現他倒在房間地上,嘴唇發紫、已無呼吸心跳,她疑因不敢報案,等到晚間七時許,彭男返家才發現兒子死亡,身上已有屍斑。

彭男和樊女溝通多時,晚間八時卅分,兩人載兒子屍體至派出所報案,員警發現男童雙手內側、右上腹及前額有明顯瘀傷,懷疑另有隱情;後經檢方驗屍,發現男童頭部有明顯外傷,右胸也受重擊肋骨斷裂,彭男才漸吐真言。

彭男向檢警指稱,樊女比較疼大女兒,如果子女吵架,通常只會打兒子,兩年前有毆打兒子致重傷紀錄。前天大女兒目擊樊女持冷氣水管抽打兒子,卻被母親要求謊稱「弟弟把她推倒,雙方爭執,母親才打弟弟」,令他難過不捨,跟岳母通電話時忍不住痛哭。

家庭代工廠員工表示,樊女常帶大女兒來工廠,非常疼她,即使上千元表演服仍捨得買給她;因彭男希望有子嗣傳承,經朋友介紹,又領養一兒。兒子比較皮,常被樊女打,半夜會傳出哭鬧聲。鄰居表示,大女兒和小兒子個性活潑,小兒子可愛有禮貌,常跑到他家玩。警方在家中搜出治療躁鬱症的藥物,前日訊問時,樊女精神狀況也不佳,答非所問,但始終供稱「不知情」,否認犯案。

檢方表示,男童傷勢嚴重,認定樊女有殺人犯意,加上樊女始終否認犯案,因此聲押禁見。雖然樊女在警方不知情的狀況下主動報案,但因至今不認犯行,因此不符自首要件。

參考資料:http://tw.news.yahoo.com/童死滿身傷-養母涉重嫌收押-213000189.html

一、犯的是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此部分沒有區分加害人是「養母」或「親生父母」而有罪名或刑度上之不同。二、以上,謹供參考!

林智群 (klaw) 101-09-17 23:44

既然是養母,表示有收養,

則其身份就跟親生父母一樣,要負起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怠於撫養導致養子女死亡,還是會被重判的

黃大仙 101-09-14 01:17

母親於101年7月過世,父親未通知女兒這個消息,女兒是在同年8/27日接到勞保局請領老人年金一次請領的公文才得知,但是年金已被父親領走了,他盜蓋女兒的印章和簽名,說是女兒也同意一次領,且金錢被父親拿走後就不連絡了,女兒也拿不到他該有的,因為母親是澎湖人,其父親不讓女兒回去祭拜也不通知母親死亡,得到消息時飛回去時,父也失聯,於是到馬公的納骨塔一個一個問,問到了火葬場,在連絡到當地的同仁葬儀社,說其父親有交待不能讓女兒知道母親的骨灰放在那裏,在這期間,其父親把母親在世所留的金錢全部納為自已所有,還說媽媽有留遺囑動產動產全歸他,其父自十多年前就有盜刷母女二人的信用卡和偽簽的記錄,所以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因為母很疼小孩,所以不可能立這樣的遺囑,另參閱了民法一)遺囑指定:(民1209)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該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行人,並通知繼承人。但父從母過世到現在一直都未告知,所以這樣的遺囑算是有效的嗎?

另問勞保的老人年金一次領回,是否可用遺囑分配呢?因有問過勞保局說這不算是遺產,不適用民法,這樣我有權利討回屬於我的嗎?

 你父親有偽造文書的行為,可以提起偽造文書的告訴。另外,你父親侵害你財產權部分,可以在確認印章等係被盜蓋得之後,提起侵權行為之訴,請求返還那些錢。

陳漢全 101-09-11 11:11
律師你好:有個問題請較.因母親從事採茶的工作.每天由工頭接送上山採茶.工頭每個人抽250元.並有團保約100萬元.茶園主人與工頭接洽後請人上山工作.母親因上山採茶跌落死亡.請問工頭與茶園主人該負那些責任.因茶園主人提供不安全的工作場所是否可以提告?如果求償該請對方賠多少錢?
原則上妳可以先請求雇主職災補償 若認為顧主提供場所不安全造成本件意外 可以考慮依侵權求償
101-09-09 17:09

我的父親今年8月份死亡,因為他生前有欠債務所以我以法要辦理拋棄繼承!
想請問一下如果第一順位都拋棄了,第二順位均已死亡是否由第三順位叔叔伯伯繼承?如果伯父死亡了那他的小孩要繼承我爸爸的債務嗎?因為不想連累別人所以想問清楚,好一起辦理。煩請為我解答!感激不盡

黃國城 (Jerry) 101-09-0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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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101-09-03 12:57

1. 我想詢問小朋友的監護權問題: 在去年3月份小朋友的父親車禍死亡,那第一順位監護權是母親(我本人),那由於我已經改嫁有新家庭,那公公可以幫小朋友申請單親補助?

2. 小朋友父親死亡,那第三責任險有理賠,那請問公公可以幫小朋友申請理賠嗎? 還有公公可以動用小朋友的理賠金額嗎?

3. 母親(我本人)已經改嫁,那如小朋友與我監護權在我這裡,那我還可以幫小朋友申請補助嗎?

 

ericwu 101-08-31 10:13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1-08-28 09:08  文章人氣:18 個人積分:4

律師您好:

           我有個問題,就是身邊朋友A男其為B之繼承人,之繼承事件發生,原先C公司對B有債務關係,C公司亦有對B取得債權憑證,然因B死亡,A當然繼承債務(尚有連代繼承人),因C公司也在繼承事件發生後取得對A之債權憑證(將B改A)故C直接向A男為強制執行,但因A男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四項之事由,因此時C公司已經向A為強制執行(執行A的薪水),故A男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然若A提供擔保(5萬元)即可免為繼續執行,但A無資力提供擔保,故想請問律師您,若遇到此種情形該怎麼辦?

(一)若於債務人異議之訴於進行中,C公司已對A執行完畢,則此時該債務人異議之訴該如何進行?(變更訴之聲明?是要為如何變更呢?)

(二)若因該強制執行完畢後,因訴之標的已無利益,法院若將債務人異議之訴駁回後,可否提出確認之訴,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然後再以179項C公司要求反還不當得利,如此處理可行嗎??

 

感謝律師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8-3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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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柳 101-08-15 15:31

五人共同繼承一棟房屋,此棟房屋目前一繼承者在被繼承死亡前已向被繼承營業租用13年,如要法院申請購買其他四人持分,是以市價申請購買或可以公告地價房屋殘值購買其他四個人持分

 1.共同繼承財產屬於共同共有

    如果共有人沒有要出賣

    應該是無法向法院訴請購買他人部分

   是只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

   至於是否由你買受

   其他人補貼金錢  只是分割方式的問題

2.至於如果判定由你取得

   其他人分得金錢

   房屋價值訴訟時可以請求鑑定

   應該不可能以公告現值計算

   這樣其他共有人應該也不會同意

小喜 101-07-30 13:00

朋友開貨車直行和一台沒戴安全帽的歐巴桑約60歲也沒駕照騎沒有煞車能力的80CC的摩托車從她家的門口的斜坡出來擦撞,因為同屬村里人,大家都有認識,沒報案處理,也有帶她去做檢查,但24H後腦部瘀血昏倒送醫開刀處理,被通知傷者開刀後即報警處理有調閱路口監視器,朋友基於道德良心幫她付3萬多的醫藥費用,事後要合解,歐巴桑要求要20萬,朋友貨車右前燈下排檔有輕鬆凹傷,機車沒明顯外傷,請問朋友需付這20萬嗎?若在還沒合解前有其他新傷害造成死亡,朋友是否還要付全責呢?沒戴安全帽騎沒有煞車能力從她家的斜坡出來剛好貨車經過,貨車時數不超過20,但車有重物,朋友是否可提告她自殺行為,傷者已知沒煞車能力,還騎出來逛街,是否有要造成假車禍真榨財的疑點?

 1.涉嫌過失傷害  如果己方確實有過失

    對方是否因無照  車子保養不全亦有過失  只是民事責任賠償比例的問題

    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

    刑法上自殺也不會被處罰

 2.至於賠償金額多寡

    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受傷程度  雙方經濟能力如何去量定

    並非每件事故都相同

 3.可以先到鄉公所調解看看  再決定如何處理

Jack 101-07-20 20:44

事情內容:

小弟朋友A的父母已經離婚,在離婚時,A父及A母已處理完畢夫妻財產之問題,無債務留下。

 之後A父便和A及A母沒有往來,A不知道A父狀況,但是A父之前即因個人問題,常因金錢借貸而有大大小小的債務問題。所以A很擔心,若A父於離婚後開始借錢,產生一堆債務,但A父無力償還,在A父身故之後,是否要繼承A父的債務呢?

(A父一直未善盡扶養責任,這陣子已因金錢問題,要求A完成扶養之義務,目前此案正在開庭中)

(A家中只有A、A妹、A母)

 

 

想請問的問題

(1)A是否需要繼承離婚的父親,在離婚後所產生的債務?

(2)承(1),若A要繼承債務,如果A父仍健在,債權人可否要求A代為清償其父之債務?

(3)承(1),若A要繼承債務,如果A父某天過世了,但是因為A和A父已無往來,且A父獨居,A無法知道A父確實過世之時間,又沒人通知A父死亡之事實,那請問要如何到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呢? 法律所謂三個月內要完成拋棄或限定繼承,是以A知道A父死亡事實開始算,還是以A父死亡證明書上時間開始算呢?

(2)如果根據民法1138條,請問A家裡的繼承順位應該是: A母(配偶) > A和A妹。但A妹目前已結婚,並已懷孕,那當A要拋棄繼承時,除了要把A母及A妹要一起辦拋棄,A妹的老公及肚子裡的孩子是否也需要一起辦理拋棄?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1.依最新修正繼承法 都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 所以沒額外負擔債務的問題 2.繼承順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同順位繼承 應繼分相同 3.如果子女均拋棄繼承 孫子也必須一同拋棄 否則順位就輪到孫子繼承 4.父親沒有負擔扶養義務 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相對的扶養義務

Jack 101-07-20 21:53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依最新修正繼承法 都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 所以沒額外負擔債務的問題 ... (恕刪)

謝謝張律師您的回覆,想再請問

(1)A和A妹均已民法上成年,那繼承債務上,也是自動變成限定繼承嗎?

(2)A妹肚子裡的孩子仍未出生,也是需要?棄繼承嗎?

(3)若A無法知道A父死亡時間,A如何在三個月期限,到法院辦理?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呢?

     法律對三個月的算法,有特別規定嗎?

1.限定責任不問是否成年 2.胎兒關於有利的事情視為既已出生 如果留有遺產 應該就是有利 一起拋棄程序上比較周全 3.以知悉繼承發生時為準

Jin 101-07-20 18:31

我父親約在十二年前死亡,父親死亡前,因為賭博吸毒的關係,性格大變,要求爺爺用土地去向銀行貸款,等於借款人為爺爺,父親與母親為保人,貸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金額,這筆錢十幾年來父親從未償還過,也因此後來爺爺、父親、母親都信用破產了,父親在十二年前的某一天車禍離世,當時我與弟弟妹妹都仍未滿二十歲(我快滿18歲),根本不知道我們家有負債、更不知道該去辦拋棄(限定)繼承,而我們的長輩,也不瞭解這方面的資訊。

今年我結婚了,也與丈夫有了自己的小窩,丈夫將婚前買的房子贈與過戶至我名下,同時弟弟名下也有了自己的房子。現在我們所擔心的是,因為目前爺爺還在世,債務是在爺爺與媽媽身上,但若爺爺百年後呢?債務照理說是該移轉至爺爺的女兒,以及我們三位孫子身上,關於這一點我們及姑姑都可以辦限定繼承應該是沒問題吧?

註:爺爺現在只剩1個女兒,父親與大伯(父親的哥哥)都已離世。

但…辦了以後,這筆債務是否還會追朔回保人,也就是我父親的兒女(我們三姐弟)身上?房子是先生努力多年才買下的,因此真的很擔心也疑惑,現在的我是否該將房子過戶回給先生,以後才不會有所影響,拖累到先生呢?

另想請問,若爺爺百年後,若姑姑(爺爺的女兒)沒有繼承(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我們三姐弟是否也該跟著去做這個動作呢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8:58

你父親死亡時你們都還未成年,依照新繼承法規定,是直接是用限定繼承的,就是在遺產範圍內負責即可,這各條文是有溯及既往的,所以不需要過度擔心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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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1-07-20 15:29

祭祀公業目前還在,前代繼承土地 總共七大房,其中四房皆在日據時期死亡,皆無子嗣,持分加總4/5土地祭祀公業請求回復名下土地,透過法院如何取得最佳(最省錢)回復管道?
1.判決回復? 2.調解回復?

 祭祀公業的決議,你們可以書面方式作成同意書,委派管理人進行調解訴訟

調解訴訟哪的方式較快? 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協議,那調解或許會比較快一點。問題是,通常這種案子牽涉到龐大的利益,調解往往無法達成協議,因此最後難免會走上訴訟

Jenny 101-07-20 15:22

祭祀公業目前還在,前代繼承土地 總共七大房,其中四房皆在日據時期死亡,皆無子嗣,持分加總4/5土地祭祀公業請求回復名下土地,透過法院如何取得最佳(最省錢)回復管道?
1.判決回復? 2.調解回復?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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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首先要先把那些土地謄本調出來,確認目前的所有人是誰,以及土地移轉的原因及過程,這樣才能判斷要以誰為對象主張。

      2.是否有可以證明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身分的文件?有的話也可以據此主張系爭土地是屬於祭祀公業所有,看是否有可能直接移轉登記,否則就要提起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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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雖然調解程序比較快,但因為基本上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所有權會牽涉到登記的問題,所以是後如果要登記祭祀公業底下,還是必須透過判決來處理。而以法院判決程序處理,一個審級至少要花半年以上的時間;而就內容不服,提起上訴,可能要花費數年時間,法院才會判決確定。不過本依您所述是屬祭祀公業土地,只是就死亡的派下員未辦繼承登記,那事實上可以請求將該土地回復成以祭祀公業登記的。但是因為法院訴訟係以土地價值為計算,要省錢可能也省不了多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子臨 101-07-19 07:54

您好

遺產申報須將死亡前二年之贈與納入遺產計算

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將2千萬存款移轉予乾兒子(非有登記,無法律關係)

因被繼承人名下無子女及父母,也無配偶,只有二位妹妹(均無聯絡)

此時被繼承人已死亡(99年7月),依繼承順位,該二位妹妹即為繼承人,

國稅局查核該遺產時,即發文通知(101/7月)二位妹妹需儘速繳付文件,以計算遺產稅額(已過拋棄繼承時效),請問如國稅局將該2千萬列入計算,則二位妹妹將繳付遺產稅額,可是二位妹妹完全也未繼承到任何遺產,卻必需繳稅,這合理嗎??

如真的必需繳稅,請問該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也就是是否可將那2千萬追討回來??或由被贈與人去繳遺產稅??

1.國稅局的說法,還不確定該存款之流向,只確定2千萬已提領一空!!

2.二位妹妹均知悉被繼承人已死亡

沈恆 (沈律師) 101-07-1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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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生前贈與遺產總額之計算,必須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2年內受贈與才會計入。由於乾兒子並非法定繼承人,所以贈與乾兒子的金額並不併入遺產總額之內,法定繼承人並不需要繳2千萬元部分的遺產稅。法定繼承人可向遺產稅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金錢已為移轉繼承人,主張上述理由而不需繳納此部分的遺產稅。

(參照民法第1148之1條;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Grace 101-08-12 23:51

目前已接到國稅局的公文,通知被繼承人在生前二年內自銀行密集提領了大筆金額,要我們在期限入提出陳述書,但我們沒有拿到一毛錢,請問陳述書要怎麼寫較好? 需要提出什麼資料作佐證?

國稅局應該也可向各家銀行調出當年領現的資料, 不是嗎? 還是我們自己要去向銀行申請調出當年提領現金的人是誰來證明不是我們嗎?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提領的, 再將現金交給別人或慈善單位, 但實際上並未交付給繼承人, 請問繼承人要怎麼證明並未被贈予半毛錢才是正確的呢?

繼承人生前因無子女,老年的生活好像都由乾兒子,乾女兒照料,而後事也是由其二人幫忙處理,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中好像記載曾遷入其乾女兒的戶口,是否也可從這點請國稅局切入了解乾女兒的帳戶資金往來呢?

p.s. 需要在 8/27前提出陳述書,否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懇請賜回覆,謝謝~

子臨 101-08-13 13:16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生前贈與遺產總額之計算,必須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2年內受贈與才會計入。由於乾兒子並非法定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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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請問目前已接到國稅局的公文,通知被繼承人在生前二年內自銀行密集提領了大筆金額,要我們在期限入提出陳述書,但我們沒有拿到一毛錢,請問陳述書要怎麼寫較好? 需要提出什麼資料作佐證?

國稅局應該也可向各家銀行調出當年領現的資料, 不是嗎? 還是我們自己要去向銀行申請調出當年提領現金的人是誰來證明不是我們嗎?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提領的, 再將現金交給別人或慈善單位, 但實際上並未交付給繼承人, 請問繼承人要怎麼證明並未被贈予半毛錢才是正確的呢?

繼承人生前因無子女,老年的生活好像都由乾兒子,乾女兒照料,而後事也是由其二人幫忙處理,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中好像記載曾遷入其乾女兒的戶口,是否也可從這點請國稅局切入了解乾女兒的帳戶資金往來呢?

p.s. 需要在 8/27前提出陳述書,否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懇請賜回覆,謝謝~

may 101-07-18 14:44

請問 , 如果父親 死亡 留下土地房子 試問此土地房子 是先過戶給母親 還是由子女繼承比較不會繳到多餘的稅額 夫妻贈與不用繳稅 可如果是遺產繼承子女 除ㄌ要繳交遺產稅還有其他的嗎 ??

tks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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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01-07-18 15:42

 不好意思 在請問律師 如果母親年事已高 辦理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於2年內不得行使而消滅可是於2年內死亡土地房子是否可直接移轉子女身上 以遺產申報 會產生遺產稅,另外 還會被追回之前ㄉ稅額嗎 ??

TKS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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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3 07:32

爸爸日前收到從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

主旨~~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銀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清償

債務人是我堂哥,並非我爸爸,但因債務人已死亡,所以我爸及伯伯姑姑皆有收到此執行命令,也皆變成債務人,請問我爸爸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嗎?可以提出異議嗎?

堂哥二十年前已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我們也是收到執行命令才得知堂哥已死亡,他的債務是由我們繼承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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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上,堂哥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僅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不及於您父親及其他二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例如堂哥的叔叔、姑姑等人)。您父親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主張自己不是遺產繼承人,而不受強制執行。

(2)至於堂哥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堂哥往生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像是你們收到法院通才知道時,以收到才開始算),如此就不必繼承負債。

(參照民法第1138、1174條;強制執行法第14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巧克力 101-07-03 13:48

執行命令上有載明我爸及伯伯姑姑們還有我大伯再娶之配偶為債務人。

 您好,

        1.原則上您堂哥的繼承人只限於他的小孩子及配偶,再來才是他的父母或祖父母,您與您父親甚至姑姑都不是繼承人,所以要先確認是否有為您堂哥作保的情形發生。

        2.若確定並非實際債務人,可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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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3 18:22

律師您好:堂哥97年死亡,大伯再娶時間不知道是在堂堂哥死亡前還是後,大伯在100年9月死亡,所以是新法修正前還是修正後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03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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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4 07:34

如此看來我爸是繼承了大伯的遺產,但此債務是我堂哥的,請問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辦理拋棄繼承後就不需清償債務了嗎?有無範例可以參考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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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4 14:52

但我們是收到執行命令才得知堂哥死亡且有債務,難道沒有其他辦法了嗎?再請問"以大伯所留遺產為限清償"是指將大伯的遺產全部拿去還清債務嗎?若不夠則我爸要還剩下的債務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0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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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 101-07-04 20:51

請問要在收到執行命令幾日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呢?

懶貓 101-07-02 14:38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家族的法律問題想要請教,煩請律師撥冗看完。我爺爺目前88歲,由大姑負起照顧的責任,但是因為沒有讓爺爺與照顧者同居,只有送飯菜而已。若因跌倒導致死亡,擔心叔叔會告大姑,要求金錢賠償或者坐牢等,請問大姑會被判有罪嗎?

此時比較好的照顧方式是不是送老人院,然後費用子女承擔,若於醫院中跌倒過世,其責任歸屬是屬於院方還是大姑呢?若叔叔無理取鬧還是要告大姑,這樣可不可以反告他誣告呢?

以上,煩請解答我們的掛慮!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7-02 19:09

你大姑的情況應不至於有罪,畢竟他有按時送食物給爺爺,爺爺跌倒不見得是姑姑的問題,不必過度擔心,

(1)是否要對爺爺跌倒的結果負責,必須視爺爺的身體狀況而定。如果爺爺身體狀況必須要靠他人協助照顧,那「子女」未同居照顧的不作為,可能會構成不作為遺棄致死罪。但是扶養責任並不只限於大姑,由於叔叔也是爺爺的子女,如果本案有涉及不作為遺棄致死罪,基本上叔叔也是要負責任的。

(2) 如果子女不打算與年長者同居的話,確實送至照護中心是比獨居妥當的,年長者所受到的照顧也會比較完善。且如果有因此照顧不週的責任,是由照護處所負責,不是家人。

(3) 要成立誣告罪,告訴人所提告的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如果告訴人僅是有所懷疑或出於誤會而提告,還不會成立誣告罪。

(參照刑法第169、294、2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處理)

 

101-06-26 22:44

發生車禍我說不關我的事 後來對方告上法院開了3次庭都沒起訴也沒結果 於是檢察官問我要解嗎 我想了一下事情都一年多了我也去問過請律師也要花很多錢 乾脆花錢消災 因此以20萬和解 不過和解完後過沒幾天對方死亡 於是又開了一次庭 因此業務過失傷害檢察官改為過失致死 不過檢察官說以所有證據顯示我無關因此不起訴 還問對方家人有無意見 對方說無意見 所以刑事沒事了 問題來了這幾天我收到保險公失司 跟我求償 因為我無照 保險賠給對方160萬 於是保險公司跟法院申請調解 過幾天要上法院因如何解決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發生車禍我說不關我的事 後來對方告上法院開了3次庭都沒起訴也沒結果 於是檢察官問我要解嗎 我想 ... (恕刪)

 如果車禍跟你沒有關係  刑事部份也不起訴處分

 多數情形下應該是不須負擔民事責任才是

 調解庭你還是朝這方向主張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提出您過失駕車導致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的證明,就不能代位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甚至不起訴書中也已載明並無過失,而過失的判斷,基本上與有沒有駕照並無絕對關係。另外,縱使保險公司提出您有過失駕車證據,您還是可以主張已經與被保險人用20萬元和解,且拋棄其餘請求權,所以損害賠償債權已不存在,保險公司無法再代位向您請求賠償金。總而言之,主張被保險死亡的原因是與您無關的,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向您要求過失致死的賠償費用

(參照保險法第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6-26 09:57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回覆 熊 的發言內容: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 ... (恕刪)

 

1.販賣一級毒品判16年  如果判決未確定還是先找律師提上訴

   要認定共同販賣除了共同被告自白當然還需要其他補強證據

   就看補強程度如何了  除了購毒者指述   是否有其他監聽譯文

   有沒有扣案毒品等等

2.只有貼判決書沒有其他卷內資料律師實在也無法提供什麼具體意見

3.經濟上有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  販賣毒品均屬重罪 都會准與扶助

101-06-27 02:30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Roy 101-06-12 09:55

1: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男已有存款120萬元,乙女亦有35萬元。因二人結婚多年無子女,甲男之父丙與母丁,抱孫心切。為此甲男與戊夫之妻己女發生多次姦情,因而生下庚男,甲男喜出望外,偷偷接濟庚男的生活費。一年後,甲男遇車禍死亡,甲男死亡時,留下連同結婚時之財產有380萬元,此時乙女亦連同結婚時之財產有240萬元,其中包括婚後因繼承而得之25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1)甲男死亡時,甲男與乙女各有多少財產?

(2)甲男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繼承?

 

 

2.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不久,乙即離家出走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一子A。甲男知悉後,與乙離婚。乙於離婚後,即與丙結婚,但婚後不久,與丁男同居,一年後生一子B。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1)A、B在(1)A、B在法律上為何人之子女?   (2)  丁男在如何情形始可認領B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