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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超 102-03-10 12:21

一、我有一個朋友他無照駕駛,前幾天摔車了!!但他有載一個人,後座死亡了!!這樣刑責是?

二、那車主是否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車子是被無照的人偷騎走的,也要負刑責嗎?

黃國城 (Jerry) 102-03-10 18:31
回覆 智超 的發言內容:

一、我有一個朋友他無照駕駛,前幾天摔車了!!但他有載一個人,後座死亡了!!這樣刑責是?

... (恕刪)

簡單講應該是過失致死..... 被偷車的車主因不知情,不可能復有任何刑責或是民事責任

yvan 102-03-10 11:10

請問律師:

我弟弟以偽造文書方式(我可以舉證)在我父親死亡之前賣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賣土地為81.6.30,父親100.3.30過逝,兩時間點相差19年。不過因父親過逝我才有系爭土地的請求權。因此我想請求我弟返還。是否有適用1146條的餘地?依民法1146條,我的時效是不是快過了?

時效快過了,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延長時效嗎?民法129、130可否適用?

===============法條參考======================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一、民事方面:
你這件已經時效消滅了。
除非你弟弟甘願拋棄時效抗辯,否則,就無解了。
二、刑事方面:
偽造文書追訴期是二十年。
建議:要讓你弟弟甘願拋棄時效抗辯,還是有辦法的。
還有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yvan 102-03-10 13:57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民事方面:
你這件已經時效消滅了。
除非你弟弟甘願拋棄時效抗辯,否則,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可是依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不可以從100/3/30起算嗎?

謝謝回覆

黃國城 (Jerry) 102-03-10 18:58

管見以為:
系爭土地既然已經賣掉了,根本就不會是遺產了。因此引用1146恐有誤會。而19年前你弟弟以偽造文書侵占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而不是繼承遺產),你是何時知悉的?

yvan 102-03-10 20:04
回覆 Jerry 的發言內容:

管見以為:
系爭土地既然已經賣掉了,根本就不會是遺產了。因此引用1146恐有誤會。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如果能證明以偽造文書的方式賣出土地,那土地不就是遺產了嗎?

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4706 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37 號、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 592 號 民事判例參考)

可否依以上解釋為:「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系爭土地繼承權被侵害」?只要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則侵害事實於何時發生,應所不問?

1、時間過那麼久了,不知何時知悉。

2、是20年又9個月前賣掉的,因父親自76年到去逝(100.3.30)都是重病長臥在床的狀況,父親到去逝也不知道。所以那時我沒請求權,也沒辦法說我受侵害,只能說我父親受侵害,那時也沒辦法要他還我?現在父親過逝了,難道也沒辦法嗎?不能從過逝算知悉嗎?且那時才有請求權?請求權依民法128條不是從可請求時開始算嗎?

98.10.04有詢問土地如何賣掉的與使用的狀況且錄音錄音聽不出來是何時。」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菲菲 102-03-09 22:38
妳好~
謝謝您來看我的發言~
3月6日週三下午14:36分菲菲有植入晶片,身穿胸背,帶打狂犬病狗牌,在馬路上被車撞到,肇事司機洪先生(非車主)下車看狀,還有呼吸,但我不在現場,不知過了多久,肇事司機看菲菲有點吐血,之後沒有呼吸就打1999電話,請新北市板橋區北區清潔大隊清潔人員來收一隻死狗,二名清潔人員各騎一台機車,在15:06將菲菲用塑膠帶將菲菲先載到新北市板橋區動物疾病防疫處,請他們將這一隻死亡的狗在這裡火化,動防處人員跟清潔人員說不受理死亡的狗,如果要燒也要是飼主本人才能受理,狗看都沒看,更沒掃晶片,就讓清潔人員自行處理離開,之後清潔人員王春惠即載狗回板橋區北區民生橋下清潔大隊,剛回去時,剛好有一台垃圾車要去樹林區垃圾焚化場隨即將菲菲丟到垃圾車,我詢問清潔人員王春惠,在她看到我們菲菲最後一眼時,牠有沒有肛脫及尿失禁,她說都沒有,(人真正死亡時會有的現像,動物也一樣)垃圾車一到焚化場就會馬上將垃圾倒進爐坑焚燒,此時,時間推算應是17:00左右,菲菲從車禍到,倒進爐坑焚燒大約只有二個半小時,清潔大隊分隊長翁先生回覆依規定狗死了就是癈棄物可照癈棄物方式處理,我要去環保局投訴就去投訴!
菲菲當時可能是內出血,內出血隨後很有可能昏迷,之後沒有呼吸可能是休克,還沒有死亡,肇事司機與清潔人員都不是醫療人員,無法真正判斷是昏迷或休克甚至死亡,且都沒有送給醫生急救及判斷是否死亡,就擅自處理我的資產,我是有植入晶片的家人,就算要掩埋,方式也是我們自行決定處理,而不是被當廢棄物與垃圾一起焚燒!
警局與肇事司機已約好時間與我面對面談,及已向新北市環保局投訴清潔大隊及已向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檢疫處投訴板橋區動防處
請問對肇事司機與清潔大隊有何法律方式可對他們的錯誤提出告訴?萬分感激!

一、撞到狗的部分:肇事的司機,撞死狗的行為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二、送去焚化的部分:寵物即使死亡,仍然屬於飼主的所有財產,肇事司機與清潔隊擅自處理焚化,也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處理,保障你的權益。
還有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菲菲 102-03-10 18:53
回覆 張祐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撞到狗的部分:肇事的司機,撞死狗的行為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二、送去焚化的部分:寵 ... (恕刪)

 你好~

感謝你的回覆~

一.  狗被車撞我飼主沒有看護好飼主有責任,通常在這樣情形下,在道安法,肇事司機不會判賠不是嗎?關於狗被撞死,能夠有判賠嗎?

二.  肇事司機非車主,那車主可否一起告?有何民事責任?

三. 擅自將狗焚化,是否違反毀損物品罪,還是其它罪名或不只一項罪名,還有其它罪名?

我真的非常需要你們的幫助!謝謝您!

六子 102-03-06 19:39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莊國禧 () 103-03-25 10:46
一般請求權時效之認定要依您事件發生時起算,實際認定要看您相關文書內容始得進一步判斷,另有主張債務抵銷之可能!
六子 102-03-06 19:1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屬公法事件,則應適用五年之時效,所以本件要請求成功,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六子 102-03-06 19:08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請問你目前人是在哪裡工作?當初申請退役時,是民國幾年?有無上法院或調解?要賠償多少錢?這些問題我可能要當面和你確認討論比較方便。
六子 102-03-06 19:07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ymc 102-03-07 23:43
我看不太懂你的意思,請你於上班時間撥我的聯絡電話,直接以電話諮詢比較快喔,謝謝
六子 102-03-06 19:05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下面檢附法規條文參考: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 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 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第 10 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就已撥付之全部數額計算。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 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如為貸與品,按規定收繳, 倘有欠繳者,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就已發給之全部數額計算。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第 11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l 軍公教遺族減免條例: 名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 1 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 3 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 4 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 5 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 6 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 7 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 9 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廖淑華 (廖律師) 102-03-07 11:15
本件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救濟
老陳 102-02-25 18:21
律師您好: 有一件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買賣契約,因為出賣人是已經死亡的80幾歲文盲,且被偽造署押在出賣人簽名處,但這契約書還有更離譜的事,就是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標示沒有建號、里、鄰,而只寫 ** 市 * * 區 ** 號,沒有標示:路、街巷、弄及稅籍編號,偽造署押人疑似土地代書,這樣除了有刑事問題外,契約實體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問題? (現在繼承人要追究)
1.刑事偽造文書 2.民事可能有侵權行為 跟不當得利的問題
老陳 102-02-25 17:24
律師您好: 有一件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買賣契約,因為出賣人是已經死亡的80幾歲文盲,且被偽造署押在出賣人簽名處,但這契約書還有更離譜的事,就是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標示沒有建號、里、鄰,而只寫 ** 市 * * 區 ** 號,沒有標示:路、街巷、弄及稅籍編號,偽造署押人疑似土地代書,這樣除了有刑事問題外,契約實體在法律上還有什麼問題? (現在繼承人要追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確認該契約無效,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以防後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鳳梨頭 102-02-24 23:15

家人因工安意外死亡工作的工地為公共工程,明顯安全防護不足造成死亡(懷疑工地可能未照圖施工),並且在人已死亡後警察並未立即封鎖現場,包商也將該工程完成,造成現場破壞

請問是否可以申請國賠呢? 若是可以該怎樣做呢?

Gary 102-02-25 01:02

很難聲請國賠的,如果具有充足的證據

求償的對象會是承包公共工程的包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非國賠問題,且本件既然是因工安意外死亡,則勞工局應有於事發後前來檢查,所以您們應向承包提告,並調閱勞工局的檢查報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哈比 102-02-23 16:30

您好,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父母離婚,我父親也離家出走了7.8年,也已無聯絡很久,直至2013-02-08 得知父親那邊的親戚通知說,父親已過世的消息,那邊的親戚有提到我父親有跟銀行欠下卡債貸款,那如果我們這邊的小孩要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該準備甚麼資料及如何辦理(我們也無力償還這些負債),父親那邊的親戚打電話來說要我們這些小孩簽字過戶,我爸名下的房子給奶奶,那這樣奶奶如果過世了我們不是還要再重辦一次嘛?

P.S:前提是我和母親有去詢問過區公所的免費律師,他說2012年底已通過法律不需要去申請限定繼承,即為限定繼承 要我們不用擔心,但還是覺得怕超過時間我們要背負債務之類的。

那如果那房子一直放任不管,會怎樣嗎?(不簽字也不過戶房子就會被賣掉去償還父親的負債對吧?)

我有看到一些網路文章說,被繼承人過世要申報遺產稅和繼承登記等事項,這些動作沒做是不是會被罰錢?

如果我們這邊要辦理勞保保險金,不是需要死亡證明和除戶證明?但父親那邊的親戚不願意給我們這些資料,所以我們也沒辦法處理,那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才不會有事後糾紛之類的。

可以教教我一些辦理的流程或程序嗎?怕超過時間,就損失掉權益了

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有甚麼解決的方法,感恩

林智群 (klaw) 102-02-23 22:31

還是建議在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比較好,

現在法律是修改成以遺產為範圍負責,

遺產範圍為何,沒有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根本無法確定

哈比 102-02-25 08:58

恩,感謝林律師

KEN 102-02-21 20:27

請問一下 於102年1月11日我父親在台中市的自由路與復興路交叉路口後方機車追撞死亡 檢察官已在1月14日來至家中驗屍並與對方對話 並說向對方提出告訴 至今卻沒有收到法院通知開庭事項 有朋友說 我們本身去聲請告訴會比較快開庭嗎? 而對方好像是下班時發生車禍 因為對方是一名廚房工作人員 也沒有誠意想解決問題至今都沒有跟我門聯絡 這樣對方的公司有責任歸屬ㄇ 請各位律師能幫忙一下回答問題 謝謝

一、下班發生車禍責任需由對方自己承擔,公司不用負責。二、車禍死亡案件,依經驗需仔細釐清責任歸屬,故你們可先向承辦警局申請現場草圖、照片及初步研判表,如對責任歸屬有意見,可申請鑑定

大鵰 102-02-12 12:40

爸爸胃癌死亡,沒有留遺書,留下一些財產,因半俸年齡下而且當時我沒想那麼多,對法律遺產分配也不懂,所以我在擠個阿姨的要求下簽下了拋棄繼承,所以全部的財產都落在最小的弟弟身上,事經10年後因我經濟問題想拿回財產, 我還有權利嗎? 當初不平等的遺產分配,今天還能有管道討回嗎?謝ˋ謝!!

蔡律師 (蔡) 102-02-12 18:09
回覆 大鵰 的發言內容:

爸爸胃癌死亡,沒有留遺書,留下一些財產,因半俸年齡下而且當時我沒想那麼多,對法律遺 ... (恕刪)

沒有。

林智群 (klaw) 102-02-12 23:30

是你自己放棄的,沒辦法反悔

失望 102-02-06 10:25
民事賠償部份金額可另外起訴? 是否期限? 加害者死亡可對其子女民事賠償起訴? 是否期限?
沈恆 (沈律師) 102-02-07 04:48
您所述應屬侵權行為,可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自知悉起二年時效;若加害者已經死亡,則向其繼承求償(未拋棄繼承者),時效不變,但繼承人可以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失望 102-02-06 10:12
民事賠償部份金額可另外起訴? 是否期限? 加害者死亡可對其子女民事賠償起訴? 是否期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回覆您的問題之前,需先請您簡述一下案件事實,否則無法判斷,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Q1:民事賠償部份金額可另外起訴?是否期限?

A:可以,在刑事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

Q2:  加害者死亡可對其子女民事賠償起訴? 是否期限?
不可以。
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害人已經死亡,那麼法院刑事庭會判決不受理

林先生 102-02-05 14:12

我爸爸在101年12月29日過世,名下只有卡債電話欠費,

因為爸爸那邊的親人都沒聯絡了,所以我就去法院買限定繼承聲請狀辦理,

寫了系統表,補印鑑、財產清冊…等,財產債務方面都寫不清楚。

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搞不太懂)

近期收到台南地院寄來的【家事裁定】,

內容大概就打聲請人因…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等。

內容都沒提到要幾日內登報寄回法院,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是說沒打就不用登報,

如果債權人找上門,直接給他們看裁定就好了,後面就等公示催告時間到什麼的。

請問怎麼我和網路上查到的別人辦理限定繼承流程有所不同,

一、別人收到的都是民事裁定,為什麼我收到的是家事裁定

二、他們收到的裁定都有說幾日內要登報並寄一份給法院,我收到的連登報字眼都沒有?

三、知識家問,有人說不管有沒有都要登報,才算完成公示催告…。

搞的有點頭昏了…,我有寄email詢問板橋地院,今天收到回信如下,

提到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即登報),難道南部和北部做法都不一樣嗎?

我該相信那一種QQ

民法第1157條第1項 規定,繼承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 債權時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  台端因辦理所謂「限定繼承」事件(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接獲法院裁定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如仍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承辦股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本院訴訟輔導科聯絡方式:(02)2261-6714轉1001或1002。】另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係規定於 民國101年6月1日 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第7章-繼承事件中,所以  台端收到的為家事裁定而非民事裁定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一下…(很怕繼承債務

 以前沒有家事法,也沒有家事法庭。所以當初是向民事法庭陳報限定繼承,但自家事法施行後,限定繼承案件改由家事法庭管轄。

你的案件還是要登報的,登報可以找那種登報只要幾十元的全國性報紙,然後再將報紙刊出的資料回報給法院即可。

歡迎瀏覽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律師說的很對!

建議你不用問太多人
這樣你反而沒有辦法消化太多資訊
律師就是最正確的作法

琳恩 102-02-04 12:21

若有人酒駕,不慎撞車(自己撞上路旁),駕駛受傷但是被載的那個人不幸死亡,這樣那個駕駛須負什麼樣的刑責?若要打官司的話要注意些什麼? PS.駕駛領有輕度殘障手冊

還是屬於酒駕過失致死罪 如果確實有這樣行為 大概要免責很難 看怎麼跟被害人家屬和解吧~ 不過民事部分或許可以主張與有過失的問題 減輕賠償 但如果這樣主張 被害人家屬是否和解 可能有的吵

林智群 (klaw) 102-02-05 20:12

一方面要面臨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的問題,

另一方面要面臨家屬的求償,

一定要賠的,賠多賠少而已

chly 102-01-31 22:25

您好:

  我之前服務的公司是間一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因負責人意外死亡,公司負責人未婚,其兄弟姊妹等全都辦理拋棄繼承

  在他過世前有承攬台糖公司的勞務工作,台糖公司也已按月完成驗收。但因負責人死亡導致我們還有2個月的工資都沒辦法請領,台糖公司說工資目前保留在台糖,但要有債權證明才能請領,這到底該如何辦理?

 因前公司尚未完成向台糖的請款程序,所以工資並未發放,目前都還在台糖那裡, 不知可否針對台糖提出訴訟?主張因台糖發包工作而衍生工資產生,並就該項請求支付款項?

  謝謝您撥冗解說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31 22:37

這您必須以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選派清算人後,依清算程序來向台糖請求款項,並結算員工之薪資,才能解決此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2-01-31 09:05

律師您好…

我手上有一份「財產分割約定書」,訂立日期為81年。但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

約定書內容第一行為「立約定書人等就將來分得財產,事先約定並切實履行」。

其他內容為被繼承遺產分配狀況,由十位繼承人簽名,無被繼承人簽名。此時約定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

請問:

1、這約定書可解釋為一般契約嗎?如果解釋為一般契約那是不是超過15年請求權了?

    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所以沒請求權。但民法128條說明,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那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不就可從100年起算?

那到底什麼時候起算?

2、若這約定書解釋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分配,那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

3、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那依民法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那此契約不就無效了?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既然是繼承人針對遺產分配所簽訂,生效日期應自被繼承死亡時生效,被繼承死亡後其遺產即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所以繼承人簽訂分配遺產契約書,應無違公序良俗,本件契約應仍屬有效,若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談不合,則可向法院請求依之前所簽訂之契約來進行分配,屆時該契約之效力仍會成為爭執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2-01-31 09:5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書既然是繼承人針對遺產分配所簽訂,生效日期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覆:

1、46年台上字第1068號說明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2、該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不識字不會簽名,但有其簽名,蓋章與手印。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所分配財產不足特留分

請問:

1、若解釋為遺產分配,此情況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一樣嗎?

2、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簽名為偽造的,那契約有效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應該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不同,該號判決是有排除其母之應繼分,您們這件應無這個問題.

二.簽名偽造會影響到本件契約之效力,且他又先於被繼承死亡,所以現在該契約會變成有問題.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太笨 102-01-29 00:03

你好
之前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障給付為何保險公司無法給付
富邦的書函說明中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和解書上也未提及包含殘廢賠償給付部分
可是事故發生到醫療行為結束共三年我的長短腳也是拆完鋼釘後才確定
當初和解金額中本人將理賠明細提出,並沒有殘廢這一條
之前可以申請45萬是因為對方還有第三人責任險)
現在富邦把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及殘障給付搞在一起

96年汽機車強制保險死亡或全殘給付15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

請問富邦的做法是對的嗎??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9 08:36

真的很抱歉,我真的看不懂您寫的意思,您應該先敘述何時跟何人和解,然後什麼時候向哪間保險公司請求何種保險,金額是多少。

太笨 102-01-29 22:45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真的很抱歉,我真的看不懂您寫的意思,您應該先敘述何時跟何人和解,然後什麼時候向哪間保險公司請求 ...

真抱歉沒前因
本人96年9月車禍97年1月與對方已和解45萬,和解書上(包含汽機車強制險)
但是我的大腿粉碎骨折治療時間三年
治療後長短腳3.5公分,可以申請強制險的殘廢給付20萬
101年向富邦產險申請殘障給付,拒賠

書函說明:
一.查本次交通事故和解契約,雙方並未約定不得扣除之
二.(醫療費用48009元及殘障給付200000元),惟此金額尚不足扣除本公司已賠償之450000元,依前述之規定,本公司無給付責任

當初和解金額中本人將理賠明細提出,並沒有殘廢這一條,也無法得知治癒後會殘廢
之前可以申請45萬是因為對方有第三人責任

現在富邦可以把之前和解金中的理賠項目與金額,額外把殘障給付附加上去嗎??

林智群 (klaw) 102-01-30 20:30

通常和解是針對車禍作一次總處理,也就是放棄一切請求的意思,

你要求對方保險公司支付殘廢給付20萬元,恐怕有困難

秀秀 102-01-10 19:53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復,但是我還有一事相問: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直指:「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有一個朋友現在在大陸上班,他父親在他去大陸上班第一年由於摔倒變成植物人,長期住在療養院裡。我朋友在他父親療養院期間有返回台灣幾次,但都沒有去探望他父親,他父親過世時,也沒有回來送終。我朋友在他父親成植物人期間結婚生子,也沒有告知父母 我朋友的上述行為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也還不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嗎?
您好: 或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您朋友有可能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但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需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符合要件,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謝謝
小毅 102-01-03 21:47

您好!

因我家有一位大伯多年失聯,近日被警察通知已死亡,除了我奶奶就剩下父親以及其他兄弟姊妹外並沒有其他親人,但失聯多年也不知其債務問題,因查過新版身分證以及健保均無辦理,但之前爺爺遺產均是辦理兄弟共有,所以目前想辦限定繼承,想問以下問題:

1.辦限定繼承需注意什麼、以及程序

2.萬一大伯在外有做保證人,或是被當人頭,那債務方面怎麼處裡,是否會牽連至家族成員

麻煩幫我解惑

謝謝!

1.目前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2.程序上就是開立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會公示催告債權人 之後依法以遺產債務清償 如有剩餘則歸繼承人所有 主要是清償債務部分 要注意法律相關規定

小毅 102-01-04 22:4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目前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2.程序上就是開立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會公 ... (恕刪)

 

 

律師 您好!

那針對第二點債務問題,我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另外我先前所提的保證人或是被當人頭,是不是只需將繼承所得的資產清償完畢即可,後續會有法律責任嗎?

 

回覆 小毅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我家有一位大伯多年失聯,近日被警察通知已死亡,除了我奶奶就剩下父親以 ... (恕刪)

一、限定繼承不用辦,法律規定,自動就是限定繼承

二、不用擔心你大伯在外欠債,你們都可以不用幫他還

 

除非你大伯,早先有繼承一大筆動產之類

不然你應該可以擔心

 

後面還有問題,你可以來問我

ling 102-01-03 18:53

你好:我的姪子跟一個未滿18歲的女孩子發生性關係.而分手後女方得知自己懷孕.她謊稱她已把孩子拿掉.事隔半年她又跑來跟男方說她沒拿掉是騙他的.她要一筆遮羞費.我姪子也有給他.後來也不知怎的又跑去法院告我姪子妨礙性自主權.現在孩子生下來監護權在女方.但還不滿3個月孩子因為母親的疏失造成毯子悶死小孩而窒息死亡.這樣我們男方有無辦法解決此官司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女方當時滿十六歲,且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則尚不構成妨礙性自主罪,所以男方應朝此方向去打,才能免除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very 101-12-27 21:17
請問..我外公在2012 10月底去世 他在4月中房子過戶給我(以贈與方式 有找代書辦的)可是我大姨說那是遺產要拿出來分...請問是這樣嗎...


在請問一下....以下提到的 被繼承人=我外公 繼承人=我媽媽(所以和我是沒關係的吧..並且這是針對債權人....請問是這樣嗎.....)

謝謝..


民法第1148條之1(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參酌新增民法第1148條之1其立法意旨: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債權人之權益,故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以防止被繼承人變項脫產,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第一項規定。

爰依上述立法本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若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而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先前自被繼承人受贈財產之部份,仍認定為其遺產繼承之一部分,因此繼承人雖已辦理拋棄繼承,但其受贈於被繼承人之財產,仍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債務清償責任

依上述立法之原意與規定,其目的只在於規範,繼承人於被繼承死亡前二年所受贈之財產,應視為其遺產之所得,在其受贈之額度範圍內,需對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清償責任,以防止被繼承人變項脫產,來規避債務,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但不得認定是被繼承遺產之一部分,若作此認定,豈不剝奪了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了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7 21:27

那條是對債權人的。不算是遺產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網頁詢問。

墨染 101-12-22 22:12

你好~請問若女方再婚後,男方死亡~男方留有3子,男方生前幾個月將動產轉給女方,動產為男女雙方的名字,女方婚後無財產收入,此時遺產分配是否女方可先聲請動產1/2持有,剩下的1/2在和3名子女共同繼承?

遺產分配繼承人可先進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定分割方式。

至於您說的情形,是先請求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再進行遺產分配

先拿1/2 再拿 1/4 是法律規定可以拿到的比例,是以被繼承人總財產去計算。

至於像您所說的 動產先1/2,再1/4,是否可行,須視您們具體情況,才能幫您評估。

 

 

 

101-12-11 20:41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這個問題之前好像有回答過,基本上乙方會長應負有責住,至於甲方游泳池業者則尚須另行研究是否有設置管理的疏失,但仍可以先一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1-12-11 20:40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這個問題之前好像有回答過,基本上乙方會長應負有責住,至於甲方游泳池業者則尚須另行研究是否有設置管理的疏失,但仍可以先一同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1-12-11 20:39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1.要看契約書內容。但以你所敘述狀況,如果甲方係單純將場地出租,且不負責安全維護者,難追究甲方之責任
101-12-11 11:53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一、游泳池業者已將游泳池出租,故個人認為除非死亡與游泳池硬體本身有關,否則游泳池業者應無責任。 二、早泳會並無法律人格,故民事責任應向早泳會負責人或全體主張,尚有待斟酌。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可先對早泳會負責人主張未聘救生員而有過失致死責任
101-12-11 11:51
甲方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乙方(高會長)代表早泳會與甲方簽契約契約內容:所有安全責任及民刑責任,由乙方(高會長)負責,沒有對外營業,,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送到醫院前已經沒有呼吸,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甲方)業者是否有責任? 2.高會長(乙方)代表早泳會的是否有責任? 3.有辦法請求賠償嗎?
游泳池業者已結束營業所以應無責任 早泳會負責人有責任 可以向負責人請求賠償
鋼彈 101-12-07 03:20

您好

我的父親打拚工作了好久,存了一點錢,想從以前雜亂的居住環近換到三峽北大社區而買一間房子,想說未來可以安養天年了,沒想到遇上不好的房屋仲介商,他叫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一開始仲介小姐帶我們看北大臻善美本屋時,根本完全就是空屋,仲介員秀秀小姐表示很多人看了喜歡,要的話我們必須要表示"誠意",先給定金約115萬,還說對方屋主是律師很忙,事後一問才知是屏東空軍知名政戰上校向X生。

日後決定購買時,才發現對方屋況表根本亂寫,前陽台外推也不知道,逃生門淹水許久造成生鏽卡死,飲用水管為鑄鐵非不鏽鋼,游泳池兩年未點交因為安全設施未安裝等等....致電動產公司,對方居然說,如果這麼多問題不要買啊!!!非常沒有服務精神,而且重點是,居然故意不說買方解約要給予6%違約金,企圖藉此不當牟利,直到投訴消保後,才改口6%可以不用收,但是屋主居然告我們霸占他們房子,而我們要求仲介商居中協調,居然表示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然而其中卻有詭異之處....

先前簽訂預定行動產購買契約時,已經約好某時要在簽定主約,然而在我們表明該屋問題重重時,簽約當日屋主又未到,反而動產公司卻反咬是我們未到,然後表示屋主是委託他們仲介商,這是哪一招???還好我們有兩小時錄影存證,證明對方都沒有來簽約。

日後雙方互相有存證信函往來,對方的存證信函,更是小孩子都看了覺得非常不合理,政戰上校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且日後再歸還我們115萬訂金,並且不放棄提告。這是什麼???而且還打電話到我父親上班的地方恐嚇,有多名同事可以做證,更在我們依然居住本屋時,派員企圖斷水斷電。我們也心存害怕,想快點解決本案,找尋和畯動產,卻只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完全不打算還我們錢,更找代書事務所,企圖誘騙和解,而且要和解的文件,與上消保會調解,政戰上校都委託住商動產,而在新北市法制局李消保官面前,什麼都要打電話問屋主,和畯動產陳店長才說出一句誇張的話"對方有委託沒有授權"這是哪招????

現在在打官司,法官問我們要不要買這房子,我們表示本烏有瑕疵 ,應當降價金,我們則可購買,否則應歸還訂金與法定利息,對方堅持不降價,但也不退錢給我們,直到法官公文,才"考慮"要退錢給我們,然後我們要點交房屋給屋主,不能不當占有他房,但法官居然說11/22日(也就是一周)沒有歸還房屋一日應罰一萬元,我們就很想問,那他沒有把百萬訂金還給我們,是不是也該罰????然而法官沒說....

本案疑點重重,我們資料也收集很多,歡迎前來詳談,無良軍官竟然如此欺負百姓,且企圖逃避奢侈稅,與仲介業者私擬一份不合政府規範的"預定型動產購買契約書",明顯挑戰政府公權力,而且法官居然表示,屋況說明書填寫不詳,前陽台外推等等算是"小問題"不構成重大瑕疵,因此試問????此例一出,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不是重大缺失,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公文一堆,但是和畯動產依然在營業),所以我們訴諸媒體,讓大家看看空軍軍官,無良仲介商還有政府是怎樣鴕鳥心態面對此事!!!!!!!

前案,法院判決11/22日,必需雙方歸還交易之物,我們必須讓對方點交房屋,而對方必須返還115萬訂金,但是沒看過這麼惡劣的人。 
雙方互相歸還東西還故意沒帶,一開始進來點交房屋還雙手插口袋,下巴?的比額頭還高,帶著一個人,一樣四處看看以後,然後錢還沒帶。
問了30分鐘才要我們明天去跟住商拿,什麼東西啊...如此沒誠意又囂張的人,還是空軍政戰上校....我們直接向柑園派出所備案。
不然法院文書上寫我們一天沒交房屋,賠一萬,一年不就讓他們不當得利365萬,但是不還錢居然沒寫該怎麼賠我們。

11/23日,對方與我們連繫,返還115萬,但開了一張支票給我們,我們以支票非常不保險,堅持要現金。
在柑園派出所員警面前,點交現金後,住商動產三峽北大店(登記名:和畯動產)陳店長,居然在兩人以上員警面前,公然惡人先告狀,企圖汙衊我父母。
但我父母老觀念,想息事寧人,因此連反訴都不打了。

我十分氣憤以下兩點

一.政府無能,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但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與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二.軍紀渙散,在我當兵時,長官千叮嚀萬叮嚀,不可業外投資,避免軍紀安全,但是屏東空軍政戰指揮官向剛生,依然聯合不良仲介商業外投資欺負應該努力保護的中華民國百姓。

11/23日白天,空軍政戰官向剛生(賣方)和我父親,已經依約互相返還物品。
但過程火爆甚至電請樹林區柑園派出所員警戒護,因為對方在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陳店長指導下,處處刁難有關法院返還之文件。還公開的在三人以上,顛倒是非向警方訴說我父刁難可憐仲介商,好吧,這我小老百姓當然管不到。
而我們,依照法院和解判決上,對方一個月兩萬的租金,我們賠了價值19萬的冷氣組合給他們,這樣恐龍判決,自然會出現在我的部落格上。司法已經無可相信了!!!!!!


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請問為何投書總統府,但新北市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新聞曾經有案例,因為食品標示錯誤,導致過敏國民死亡
還有案例因為路標標示錯誤,導致用路人誤闖無路處而重傷

我很怕我父母心力交瘁累死,我抬棺上總統府,上了新聞,這樣蠶食鯨吞的事件才能獲得重視嗎???破窗理論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台灣上演


所以我爸媽縮手,和畯動產有限公司全身而退!!!!
他們可以繼續營業,陳店長可以繼續說他房屋多美好的故事。
我們雖然拿回115萬,但賠了粉刷費,賠了19萬的冷氣給對方,好讓他們更增值買房子????
所以他們下次,依然可以繼續屋況現況表亂寫????如果對方又一樣的事情出現,會不會又反而賠什麼家具給這些惡人????
拜託你們,莫因惡小而為之,還是我在這次教訓上學到,我要當奸商去騙錢,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律拿我沒轍!!!!

陳店長甚至不怕我們去檢舉,難道他跟地政局很熟???
陳店長說話一次比一次惡劣,我甚至都有錄影,難道他不怕台灣法律???

如今,住商動產存證信函,要跟我們收服務費....

如果一個服務 讓我上消基會協調兩次
事後交易不成立 我們還賠上六位數冷氣組給對方白白拿走
對方還跟我要服務費????
這樣的服務我給了服務費 請問全天下好的服務 我該怎麼給服務費????

請正義律師拜託你們 幫幫我的忙

0983726671張爸爸

0939514728張小弟 敬上

 

12/8 補充:

住商動產台北三峽店陳店長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

實在過分

請問1.我們縫反告他們 請求精神賠償

2.存證信函上限時七日 否則提告 我們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而現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雙方也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您們也可以向對請執行115萬元的部分,至於仲介的服務費,您們可以先拒?,但仍應回頭去看一下您們的合約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鋼彈 101-12-08 00: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 ... (恕刪)

我們已經要回115萬

但是損失冷氣組與木造裝潢(更正39萬元 非19萬)

如今交易未成 我們當然不會給錢

但現在再煩惱要怎麼回覆對方 才不會落入對方圈套

另外請教我們從入住後6月開始

頭痛到現在煩惱到現在

請問這樣的事情 可以控告請求精神賠償

阿祥 101-12-04 22:05

律師你們好!~

想要請教一些問題...希望給我一些解答跟意見

我老婆的爸媽因為十幾年前做生意欠了銀行錢~

而我岳父也十幾年都在大陸...上一次回來以經是四年前了

而也都沒有和家裡的人聯絡~而我們在擔心的事~如果我岳父在大陸突然過世...

而我們又無法得知時~那我們要如何處理限定繼承或?棄繼承之重大事宜

因為怕如果我們不知真正的死亡時間...而又超過三個月了怎麼半?

現在修法是被繼承人如果過世了...沒有辦理?棄繼承就會自動變限定繼承嗎?

 

 

 

 

 

 

 

 

 

 

 

 

 

沈恆 (沈律師) 101-12-04 22:36

多慮了,拋棄繼承是從「知悉」被繼承死亡時,才會開始起算。即使沒有拋棄繼承,也僅以所得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責即可。

Jay 101-12-03 16:44

想請問法院或地檢署的管轄權所在地?

Q1:甲住台北,在台中殺乙,乙逃至高雄後死亡,請問哪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Q2:甲的戶籍在台北,住台中母親的家中,甲母過世,甲的哥哥與甲有房產繼承爭執,欲告甲侵占,請問甲的哥哥應該要去哪一地法院提告?

101-12-03 13:38
甲方:廟宇負責人  乙方:土地所有人  租約簽署農地:A農地 租約未簽署農地:B農地

乙方因久病憂鬱(領有重度憂鬱症之重大傷病卡),因久病沉迷宗教(私壇)並與甲方簽定30年租約租約簽訂後甲方即大興土木蓋廟(在乙方原有農舍旁建築廟宇)且超出合約所訂面積。甲乙雙方之建物在同一筆農地上(A農地),超出面積之甲方建物在乙方持有另一農地上(B農地)。
爾後因甲方之經營項目從傳統的免費替人服務(問事)變成販賣金紙+不明中藥(不準香客自備)和直銷產品與珠寶類宗教用品,涉及謀利。更有耳聞利用問事之神明名義要求信徒捐獻。又常因舉辦宗教活動音量太大等問題與鄰居爭執,後續更出現黑道尋仇找錯人(找甲方確找錯乙方),或是迷信宗教導致病患延誤病情的家屬鬧事。(乙方也是迷信宗教,長期食用廟方開的不明中藥,造成終身洗腎) 而乙方家屬不堪紛爭問題不斷出現,用盡許多方法才請廟方搬走,租約簽訂後兩年有收租金後續搬走的的八年未收任何租金。乙方在八年後因腎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拆除廟宇,卻發現甲方在付租金的那兩年中,有向地方縣政府做補登記(寺廟登記),而在甲方搬走後的第一年新廟已落成,卻至今仍無將寺廟登記移轉至新址,甲方新舊廟名稱一樣,新廟呈無登記狀態近八年之久,舊廟荒廢八年之久,為已無神像的空屋。 乙方家屬預拆除空廟建築時發現,地上物之空廟建築為甲方執有,聯絡甲方協調,甲方避不出面亦不願意協調及放棄地上物權利。

請問 1.乙方家屬要拆除廟宇,要如何去做呢? 2.法律問題+租約問題的解決方法? 此合約效用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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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16 00:15

再請教各位律師

該寺廟建築物座落在農牧用地上,並不符合農牧用地僅得供農牧生產及其設備使用之原則,也不符合農舍使用辦法,依區域計劃法2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該寺廟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之保存登記,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屬於出資人,該廟為募建,土地租約簽約人為寺廟負責人之父親,簽約人向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權認定?

 

土地法103條之規定 第2條+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終止契約+要求拆屋還地嗎?

================================

土地法 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Jay 101-11-24 13:09

我與母親兩人相依為命住在祖母遺留下來的房子,最近大伯來要把我們趕走,說房子是他的,要我們這幾天搬走。

後來我去查了地政資料,發現祖母在93年過世,94年大伯就用我母親等兄弟姊妹的章及偽造簽名,同意其分割繼承房子屬大伯,剩餘幾千塊遺產屬其他人。

我問母親知否這件事,她完全不知情,只說幾年前大伯拿她的印章走,以為是要辦祖母後事死亡證明用,祖母並沒有立遺囑

我想問的是:

1.94年大伯叫代書辦理分割繼承,其它人並不知情其同意,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2.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是要提刑事偽造文書還是民事?

3.大伯來趕人,因為產權擁有人已變成他的,我們能不能不搬走續住?

4.該怎麼做才能替我母親爭取到該有的權利呢?

很急,請專家及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24 18:04

據您所稱:「94年大伯就用我母親等兄弟姊妹的章及偽造簽名,同意其分割繼承房子屬大伯,剩餘幾千塊遺產屬其他人」,回覆如次:
1.果若能證明其它人不知情,是構成偽造文書

2.刑事民事均可。但時效必須注意。

3.必須有強制執行名義才能讓您搬。

4.找當地法扶。

winnie cheng 101-11-23 13:58

我弟去年跟一台貨車發生車禍 我弟當場死亡 後來我弟被驗出酒精濃度1.3  初步分析說對方沒無肇事責任 

後來開庭的時候跟檢察官說不服申請車禍鑑定 後來也是說對方沒責任 但有超載(約1.5噸)  ...我們再申請覆議一次 結果是一樣的 ...後來檢察官開庭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對方司機說他老闆有跟我們講  但我方說他們根本沒來找我們談  檢察官又請他老闆進來 但他老闆說 已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後來我方說從頭到尾根本沒人來和解 檢察官就說那送教育單位

大學報告出來了  (又一次開庭)檢察官 跟我方說 已經不能覆檢了 對方沒無肇事責任.  檢察官又跟對方說 "你道義上也要賠一點" 對方說 他老闆有跟保險講  檢察官又再一次問我方有嗎?? 我方回答"沒有 而且我弟有酒駕 保險公司也不會賠"  後來檢察官只問對方說 "此案以過失致死移送你有意議嗎 " 對方說"沒有" 

請問!! 這樣下次是要結案了嗎???  因為對方真的很惡劣 (從頭到尾都沒出面)  民事可以申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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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3 12:31
因為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業者是否有責任? 2.早泳會的負責人是否有責人? 3.有辦法請求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但其仍有外借租賃行為,若讓泳池設計有問題,則可以向業者請求損賠,而早泳會負責人,法律上應負有保證人之地位,在法律上也應需負民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1-11-23 12:30
因為游泳池業者結束營業,所以他們把游泳池租給早泳會,我爸當時有簽名加入,但這個早泳會並沒有聘請救生員,而發生在今年10月我爸在游泳時因為休克而死亡,當時沒有專業的救生人員,請問律師,這樣1.游泳池業者是否有責任? 2.早泳會的負責人是否有責人? 3.有辦法請求賠償?
林智群 (klaw) 101-11-26 01:02
很遺憾聽到這樣的事情,游泳池與早起會一定是互相推諉責任,不過游泳池依規定要聘請救生員,卻沒聘請,責任較大,你要向早起會要當初簽約的契約來看契約內容才能知道雙方究竟作何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