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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俊薇 100-12-03 01:07
我同事一個小女生被騙 她之前的男友用它的名義跟融資公司貸款買車 然後現在還在貸款卻把車賣掉人失蹤 要跟融資談會繳錢但無法一次全繳但對方堅持不一次繳就告她 偽約過戶詐欺罪 政府說因為是民營無法幫忙協調 請問誰可以幫忙想辦法?? 或真的對方告了這樣會被告成功嗎? 如果告成功會坐牢嗎??
有沒有詐欺,要看當時是如何與貸款公司溝通的,如果全部都是那個男友做的,那麼你的同事應該沒有刑事責任,不過民事責任(還錢)應該逃不掉。
阿恩 100-12-02 23:27

我的房客今年10月和我簽約要住到明年6月(一共9個月)
每個月4000元 保證金2個月(8000元)

正常來說 保證金在他明年6月要離開時候我在還他就好
但是他最近跟我說 他因家裡有事 不打算繼續租下去

我跟說依我們兩個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 你是到6月 現在只打算住到12月的話
你的保證金依合約內容我要全部沒收  他聽了之後當下沒回甚麼

但是一星期過後 他這幾天跟我說 他跟我簽合約時後 是他自己一個人跟我簽的
他說他19歲 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雖然有在合約上簽名 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沒在合約上簽名

所以合約無效 叫我必須歸還他8000元的保證金  

我現在在想 難道我沒其他辦法了嗎???只能退還給他 讓她住到12月底??
 
如果我硬要把保證金沒收 我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

被告侵佔嗎??

 對方如果明知道自己係未成年人,然後欺騙你說他已經成年,那他簽的契約還是會被視為有效。

如果契約真的無效,你可以主張對方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不當得利的價金。

于倩 100-12-02 06:47
律師您好~ 家人之前住的房屋因房貸繳不出來,已遭法院拍賣1年多, 日前卻收到管委會提告催繳管理費, 12月中要開簡易辯論庭通知 房屋法拍之前,家人都一直住在那裡, 管委會並未依正常程序公開催繳, 法拍前也未向法院申請參加債權分配, 現在卻忽然提告,要催繳管理費金額8萬多 當時管理費一個月約1500元,等於已經4年多沒繳, 家人現在名下無財產 在外租屋,且每個月薪資都已經被強制扣薪1/3, 根本無能力償還,請問對於這種問題,在開簡易辯論庭時, 被告該如何答辯較有利呢?謝謝回覆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2-02 06:47
如果該繳而未繳屬實,只能提出誠意,與管委會協商繳款方案,以最有利自己方式,向法院請求。
Julia 100-11-30 13:00
軍人涉性侵案件,與其和解條件為讓他分期付賠償金(有公證),但只付了部份.現逾期不付,被告已換過電話目前無法連絡,幾經催討,其保證人也置之不理(保證人是他的兄姐) 請問,像這樣,我是否可以向原審判的軍事法庭申請撤銷他的緩刑? 但是我聽說,已和解即表示不能再提起告訴,是嗎? 或是,我可以請他的保證人付清餘數的賠償金,保證人是否有責任在當事人避不見面時出面處理? 一想起當時要求和解時,被告與其保證人的楚楚可憐樣,後來發現都是演出來的,實在很難吞下這口氣,根本無心悔過,是否可讓他去坐牢?不想讓他心存僥倖! 煩請解惑,謝謝~
月影 100-11-30 10:29

自首的定義為:

犯人是以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決條件。

投案的定義為:
案以被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不構成自首

那麼有一個人是公司的員工,偷竊被老闆抓到,但是老闆沒有將這件事提出,而是讓他超時加班,該名員工忍不下去後向警方自首

藉由以上的事件,以及自首及投案的定義去做分析,

該名員工是屬於自首還是投案的個案?

附上一號判例: 

    20年上字第1721號
     要    旨: 查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所謂發覺,係指該管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並知犯罪人
                   之為何人而言,至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以外之人知悉其事並知其人,而該管
                   公務員猶未知之者,仍不能不認為合於該條所謂未發覺之規定,蓋該條之
                   立法本旨自首減刑,係為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而一方為免搜查逮捕株連
                   疑似累及無辜,就此觀察,其所謂發覺,並不包括私人之知悉在內。

所以如果該管公務員尚未知悉,仍算是自首

于倩 100-11-29 02:54
律師您好: 家人之前住的房屋因房貸繳不出來,已遭法院拍賣1年多, 日前卻收到管委會提告催繳管理費, 12月中要開簡易辯論庭通知 房屋法拍之前,家人都一直住在那裡, 管委會並未依正常程序公開催繳, 法拍前也未向法院申請參加債權分配, 現在卻忽然提告,要催繳管理費金額8萬多 當時管理費一個月約1500元,等於已經4年多沒繳 請問對於這種問題, 在開簡易辯論庭時, 被告該如何答辯較有利呢?有需要先寫民事答辯狀遞送法院嗎? 謝謝回覆
基本上你們是有繳款義務的。 不過,如果你們原本的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然會議的召集上有嚴重瑕疵,例如沒有召集權人召集的情形,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且因此使得你們的規約也無效的情形,你們或許可以因此而逃過繳款的義務。
100-11-28 20:23

律師好 請幫幫我~我是單親媽媽獨立撫養一個兩歲男孩  我在99年9月交一個男朋友當時他說願意照顧我與小孩  交往至今年8月底因我工作較忙無法配合他的時間 而男友提出分手 我也答應了
我在今年10月接到 他向法院請求協助處理債務法院傳單  內容為 前男友提供三張銀行匯款單 6.7.8.月份共伍拾萬元
說是我向他調借 屢次催討 我置之不理 請法院處理債務
我在11月2日提出異議 我沒有向他借錢

我有通聯記錄及 他傳給我的簡訊為證明有交往
他要我出來調解  不然要告我詐欺

我沒向他借錢
沒有本票借據
兩人交往屬心甘情願贈與我與兩歲小孩
12月5日要開調解律師幫忙
1~他可以告我詐欺嗎?
2~錢的事會被他告成嗎?
3~他說太太死了 卻沒說再娶 後來才知道  會被告妨礙家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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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100-11-27 12:04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有在玩網路遊戲 遊戲玩家公然(類似廣播之類的)對我 說侮辱的話 其內容 有牽扯到性方面 例如 口爆 射滿 等等類似的字眼 我跟這位玩家是完全不認識 也完全沒有任何交集 只是因為剛好在遊戲中比較要好的玩家剛好跟這位侮辱我的玩家 在遊戲中有衝突 所以我才會被連帶牽扯在內 我後來有將當天他用言語侮辱我的內容拍照存證 從拍照後到報案的期間因為需要準備一些文件所以大約花了1星期 我去報案的當下 我有問案件是否會成立或是找不找的到人之類的 警察說因為他有可能留的是虛擬資料 所以可能會找不到人 所以報完案以後 就抱著可能會找不到人的心態 就沒再多想這件事了 事隔2個月我在遊戲中收到對方的信件 內容說 他知道我有對他提出告訴 如果出庭對彼此都是時間上的損失 所以願意私下處理在撥電話給他 我想請問 : 他知道我對他提出了告訴 意思是我對他提出的告訴已經成立了嗎 還是法院只是通知他我有對他做出這樣的動作呢? 告訴乃論6個月內本人不提告將視同放棄 那請問6個月內指的是事情發生當日還是對方收到通知當日開始算起呢? 我去警察局報案這個動作算是提告嗎? 還是我必須再做什麼動作呢 ? 他收到了法院通知 但是我卻沒收到 是因為目前還沒有我的事情嗎 還是只是我沒收到呢? 後續法院會對我做出什麼樣的動作或是我需要做什麼樣的動作? 我需要寫訴狀嗎? 對方寫信給我的內容只提到要私下和解 對我卻沒有任何的道歉 我覺得我受到很大的侮辱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對方或是法院申請民事名譽賠償之類的? 如果可以該如何處理? 若我最後決定和解 我可以向對方要求什麼呢? 我需要帶律師去嗎? 對方在遊戲中花了非常多錢 現實中可能也是個經濟還不錯的人 萬一他帶立法委員或是議員之類的人 我要怎麼處理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有點多 因為覺得受到了侮辱 所以對對方提告 但是因為不知道對方背景 對法律也不熟所以才會想說先把所有的程序及可能性先了解 不然到時候萬一原告變被告 就麻煩了 以上的問題還麻煩拜託陳律師不厭其煩的告知回覆 小女子感激不盡......
雙方若有意和解,你可以向他請求一筆損害賠償金,以弭補你的精神上的損害。
yun 100-11-25 15:57
律師您好~ 我有一件詐欺案.我是南部人被告是宜蘭人.我們已經走到法律程序.本想跟他索取精神損失等賠償.但法院說我若要告他附帶民事賠償必須再親自上一趟宜蘭.為了這案件我已經上去3次.我很想問為什麼做錯事的是他.受到懲罰的是我??所以第3次出庭時我直接答應和解.我不想在東奔西跑.只要把我原來的金額環我即可.因為是10萬不小數字.我還讓他分期.因為他也沒什麼錢.但他再法院上信誓旦旦他一定會按實匯款.但連第1次他都沒匯.於是我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扣他1/3薪水.這幾天居然收到法院通知.要跟我說執行費.我覺得真的很過分.我一毛錢都沒收到還要我花錢.我打去法院問.他就只會"重複"說法律就是這樣.你不繳錢就會被駁回.我真的很心寒問一句:那法律對我有什麼保障??他說沒阿.法律就是這樣.我想問律師.現在的我該如處理??真的要去繳錢來爭取看看有沒有機會扣他薪水嗎??因為對方畢竟不是公家機關.說換工作就換工作.而且法院還說若他換了工作.我還得自己找出他在哪上班.我又不是他朋友.我怎麼去查他在哪上班.我們一個在南一個在北.我真的感到很痛苦~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5 15:57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以原就被」,就是原告要對被告提出訴訟時,必須向被告的所在地法院提出才可以,而且民事訴訟是「使用者付費」,必須先繳納裁判費,法院才會受理。
vija 100-11-25 08:51

我要自己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有3分

1.那是我要在3份上面都簽名呢??還是簽名一份 剩下2份用copy

2.如有有附件資料,我也要準備3份嗎??

3被告何時會知道我有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呢??

我要自己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有3分

1.那是我要在3份上面都簽名呢??還是簽名一份 剩下2份用copy

2.如有有附件資料,我也要準備3份嗎??

3被告何時會知道我有提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呢??

1.三份都簽名比較好;

2.附件資料也要準備三份;

3.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會收到民事起訴狀,他們就知道您提起訴訟了。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3710851,謝謝!

劉先生 100-11-20 23:15
主旨:委任的勝算? 說明: 被告遭女友誣告一案件(女友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男友此案己終結)其中一項(餵毒)女友所述吸食毒品等級不實而坦誠其犯行.當日所吸食1級毒品為女友所有2級毒品被告所有,而被告於整案中坦誠自白有吸食何種毒品之事而遭檢查官起訴被告時也同意合議庭改簡易判決收到判決後,其女友則說明當日她們吸食她所擁有的香菸並非1級毒品,很明顯的她起訴書上面被起訴吸食2級毒品而被判要勒,而被告全案中郤因不知女友當時所告知毒品的種類而皆坦誠犯行,而遭檢察官起訴1.2級毒品成立,站在被告不知實情的立場被判1級7個月 2級3個月 合併9個月 中而坦然接受,但郤發現這樣的問題 被告己先行上訴 理由後呈, 此時被告答辯狀的方法是對的嗎? 被告該怎麼做? 補充 女友案發當日約午後 從我們住的房間離開就直接前往警局報案告我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恐嚇.傷害.強制餵毒等...她做完口供後,警察就即刻登門前來(未持搜索票)捉人!而當時所吸的香菸是由女友所代來,而我當然會問她這是什麼東東,她當時告知為(號子)!然而在警局口供上她指稱我餵食她1口安非他命,2口海洛因,警方問我 我女友供稱我有餵食這2種毒品於女友,我說!東西是她代來的,我們同時一起使用,並沒有強制餵他吸食,,於是就這樣我認知為當時所使用的種類,坦蕩的成認!直到我收到判決書後 補充 ,女友告知當時所吸時之香菸不是海洛因.還拿她的起訴書和我的起訴書對照!我才懷疑是否和我今年所犯的前科紀錄有關.(我勒界起訴書是1.2級毒品同時也卡到販賣毒品的官司今年1月24日勒界回來)!所以 若照我女友所示 若她沒有驗到有海若因成份那我也就一定沒有,但她也說了 那並非海洛因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我會驗有嗎啡成份?成份值有多高? 我到底當日所吸食的香菸到底是什麼?女友也願證實那香菸並非海洛因!有效用嗎?這點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0 23:15
你所述的情形需要檢視案件資料(即驗尿報告、筆錄等)後才能作判斷,而刑案被告只能請求調閱筆錄,其餘資料必須律師才能去調閱,因此,如你有疑問,仍建議要委任律師比較好。
bill 100-11-20 23:05
請教一下!!!! 我表哥因刑事案件被告,一/二審被判有罪,三審被駁回,而收到執行傳票。 看了判決書及筆錄後,才發現有證人偽證,證物是偽造的。 在之前一/二/三審,並未發現及提出,因而被判有罪及駁回。 為了尋求 證據證明,因未去執行,不知有沒有被通緝?? 找到證據證明後,向地檢署提出證據證明,告對方誣告偽證,目前收到傳票,是否表示沒被通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如何查有沒有被通緝?? 如被通緝要如何聲請停止執行?? 要向哪聲請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是否就沒有通緝的問題?? 去開庭是否會恢復執行? 是否可請律師代為出庭? 以上請求解答,感激不盡!!!!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0 23:05
一、收到偽證等案件的傳票,不代表就沒被通緝。二、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才能停止執行。三、再審案件委任律師的必要性比較高。若再審判決可推翻原判決結果,或許你就可能獲判無罪或較輕刑。
bill 100-11-20 23:05
請教一下!!!! 我表哥因刑事案件被告,一/二審被判有罪,三審被駁回,而收到執行傳票。 看了判決書及筆錄後,才發現有證人偽證,證物是偽造的。 在之前一/二/三審,並未發現及提出,因而被判有罪及駁回。 為了尋求 證據證明,因未去執行,不知有沒有被通緝?? 找到證據證明後,向地檢署提出證據證明,告對方誣告偽證,目前收到傳票,是否表示沒被通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如何查有沒有被通緝?? 如被通緝要如何聲請停止執行?? 要向哪聲請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是否就沒有通緝的問題?? 去開庭是否會恢復執行? 是否可請律師代為出庭? 以上請求解答,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0-11-20 23:05
你們提出刑事偽證罪告訴,有收到檢方的開庭傳票,並不代表沒有被通緝聲請再審並不然生停止執行的效果。不過你們可以檢附具體理由具狀向法院或檢方聲請停止執行。都已經走道最後關頭了,不要再輕忽了,建議委任信任的律師處理吧。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4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
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
判決處刑前,檢察官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
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
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內,針對(一)、被告願意接受
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
、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3

壹、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
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案件,經第二
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
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
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上訴限制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程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
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3

壹 、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
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檢察官上訴。
(三)檢察官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四)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
逕送第二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參、上訴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
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2

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
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發還方式
(一)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
通知後領取。
(二)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
知發還。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1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
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
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
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
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
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8、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羈押之期間
(一)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
二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次數
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
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2、所犯最重本刑超過十年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受次數限制。

參、羈押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0

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
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
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
同。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3:00

(一)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6

一、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2

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否則都不公開,您可
以到庭盡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例如伯父、叔父、阿姨、姑姑、兄弟姊妹等)、家長、家
屬(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的工作
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三、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
配合的。

四、您所委任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
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加以影印。

五、如果您是告訴人,法院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前,一定會
再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
假如有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
您的安全。

六、您如果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者依
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來問您的話。

七、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
以向當地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八、任何人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
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
這是法律上給您的保障,請勿顧慮。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Paula 100-11-19 23:20
 

我是1月份發生車禍,車禍當時是被3隻狗追,我因為驚嚇有將機車駛向對向車道,所以也有撞到另一台機車,車禍發生時我有昏迷幾分鐘,但我很清楚看見狗往那個方向出來,被我撞的人也很清楚看見狗往那個住家跑去,可是狗主人一直賴皮不承認狗是她的,我已向狗主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也提出了公訴,我自己也寫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頌的狀紙,但是過失傷害不能向對方索賠機車維修費,我和被我撞的人機車維修費花了14800元,請問我該如何向被告索賠機車維修費?檢察官已提出公訴那我還需做什麼動作?如果對方一直賴皮案子一直無法結束,那我會不會拿不到賠償

蔡明哲 (阿哲) 100-11-19 23:50

 車損部分仍可求償,只是需先繳裁判費。檢方如已提出公訴刑事部分通常法院會傳妳去表示意見,不過可能並不會每次都傳,妳如果想關心案情的話,可具狀請法院每次開庭時都通知你。民事部分,除非妳委任律師,否則當然會通知你出庭。

判決確定後,如對方仍不理你,妳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妳怕對方脫產,則可以聲請假扣押

 

Paula 100-11-20 00:42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車損部分仍可求償,只是需先繳裁判費。檢方如已提出公訴刑事部分通常法院會傳妳去表示 ... (恕刪)

 請問蔡律師:裁判費要多少錢?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假扣押?是我現在就要主動到法院辦理這些程序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21 01:42

裁判費之計算,司法院網站上有一個公式試算表,大約是你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強制執行及假扣押部分均需以書狀聲請,目前假扣押法院的標準比較嚴格,妳如果不會寫,建議還是去找律師寫吧,還有假扣押通常需繳3分之1的擔保金,這也是妳要注意的。除了強制執行需等判決確定外,其他的妳可以考慮先去作。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5

行政訴訟種類眾多,法律對於何種訴訟應給哪一個法院管轄,有一定的標準,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起訴時,原則上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44

提起行政訴訟,依照不同的訴訟類型,被告也會有所不同。

1.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如果起訴前已提起訴願,則被告為 (1)駁回訴願時的原處分機關。 (2)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的機關。

 

2.確認訴訟被告為: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無效行政處分之原處分機關。 (2)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如果由所確認法律關係的一方提起時,以他方為被告

 

3.一般給付訴訟:以原告主張有義務的人為被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4
起訴: 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起訴之年、月、日。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2

刑事案件得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逾期未為告訴,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是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時,受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1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40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人,讓懂得法律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8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6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5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就是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可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4

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在起訴後,可以向法院用書狀或於審判期日用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的輔佐人,在法院陳述意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34

被告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可以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9

被害人如已自行提起自訴,可以訴訟當事人之地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案件係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並非案件之當事人,如希望法院調查證據時,無法本於當事人之地位聲請調查證據。此時,如認為有利於被告定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並未提出法院時,可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於檢察官斟酌後,如認確有必要,將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經檢察官判斷結果,認無此必要時,被害人可自行具狀向法院陳述,或在法院依法請被害人表示意見時,促使法院依職權調查(並非依被害人之聲請調查)。但是否調查,決定權仍在法院。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9

1.如果您是被告,那麼是否認罪應該是到法院應訊時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因為認罪與否,將使未來的程序進行有截然不同的差異。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表示認罪,也就是您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確實屬實,除非是重罪案件,否則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處理,例如: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若無其他須處理事項(如:須另調取資料之量刑事項調查、等待您與告訴人和解或等待您繳交公益金),通常可在一次庭期就結束,程序甚為便捷。不過,除非法院認為您的認罪不實或法律另有應判決無罪的理由,將因您的認罪,而受法院的有罪判決,這是必要提醒您的。所以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認為受到冤枉,希望法院判無罪,那麼您應該表示不認罪。此時,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的案件,將由1位法官以通常程序獨任審判,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以外的案件,將由3位法官以通常程序審理您的案件,未來可能會傳喚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較為冗長,通常會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兩個以上的庭期。但最後如何判決,是由承審的1位或3位合議庭法官根據審判所調查之證據,綜合判斷後而決定。須強調的是,並非不認罪就能夠獲得無罪,相反的,被告不認罪的案件,經傳喚證人等調查程序後,法院認被告有罪時,通常會將不認罪的態度及所耗費的司法資源納入量刑的考慮。 
2.是否應該認罪?就法院的立場,認罪與否,完全取決於事實。如果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但如從被告個人觀點而言,是否認罪,除事實考量外,也另有利益考量。因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當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越充足,證明力越強時,被告將來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此時,如被告仍反於事實而否認犯罪,未來不僅可能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也可能因被告不認罪的態度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求處較重的刑罰,法院也可能因此判處較重的刑罰,對被告而言,自屬相當不利。所以在決定是否認罪前,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載的證據,這代表檢察官對您的案件所掌握證據的程度,另外,在準備程序當中,法官通常也會請檢察官以言詞說明對案件的舉證,也可一併參考。然後,您應該本於自由意志,在審慎評估後做出認罪與否的決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至第273條之3、第284條之1、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8

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6條之2、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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