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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102-08-09 16:39

1.今年3月離婚,前夫只願支付3個小孩每月共1萬的扶養費用,我發現這些費用根本不夠給小孩生活,我想請問...離婚協議書雖然有記載,但我是否能再請求前夫提高費用的分擔?

2.還有去年3月前夫和我分居,籍故申請育嬰假及小孩的育嬰津貼,卻無照顧之實,實際照顧者是我及我母親(即孩子的外婆),我每個月支付孩子的保母費給外婆,前夫卻一毛錢都不拿出來,請問...我能用什麼方式讓他把保母費歸還給我,或是他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不當得利呢?

3.他現在所騎乘機車是我的名字,要請他過戶他拖拖拉拉的,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盡快辦理?

" 希望律師可以回答~ 非常感謝!"

砲王 102-08-07 11:29

你好

我父親是被告,原告是他堂哥,他堂哥以「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當為事由,告我父親與他之間於民國五十五年間土地登記是錯誤的。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我父親勝訴,他堂哥不服再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已經開了五次程序庭,眼看著他堂哥也沒甚麼新事證,就等言詞辯論及最後判決。但是從調解庭、一審、上訴庭總共開了十一次庭,真是不勝其擾。我父親是嚴重聽障,沒有請律師,這期間我都是當他的訴訟代理人,從蒐集資料、寫狀紙、上法庭,前後耗損我八、九十天的時間,我月薪約十一萬五千元。請問:在進入言詞辯論之時,我可以用甚麼方法反告他堂哥「無事興訟,圖謀不當得利」,要求精神賠償及我的薪資損失共六十萬元嗎?謝謝。

 註:上開訴訟標的物公告地價約六百萬元。

本件就請求權基礎部分或許可以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提告訴訟行為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行使,是否係為構成「不法」侵害,恐怕在法院認定上是很有疑義的。

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害數額及相當因果關係,而由法院依法採認,一般民事訴訟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從而遭人提告而須應訴,一般法院實務判決須賠償被告律師費用的案例,並不常見,何況依您所述事實,您若委請律師訴訟代理,則損害額最多為律師費,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您沒有請律師協助,反而請求高額之損害(三個月的月薪)並不合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dani 102-08-06 20:00
律師您好:我在yahoo拍賣上拍賣自己的二手衣服,衣服都是實品拍攝也說明二手衣服不退貨,買家收到衣服後,卻說衣服“內裡”有瑕疵!要求退貨,我拒絕了!(((他卻說契約跟買未成立,我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您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問這樣成立嗎?謝謝
買賣應該已經成立 對方應該是主張買賣標的有瑕疵 將來也是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價金 不過這只是法律 你們這交易如果要這樣 似乎不太符合經濟效益
曉虹 102-08-05 17:19
詐欺竊盜犯將贓款藏匿借來的帳戶我們在知道後提告刑事訴訟1審我們勝訴..雙方都不服上訴高院..在得知快2年時提告借他帳戶的人不當得利--民事官司打了1年半--只判100萬..因法官認為只有100萬是明確匯入..剩餘130萬偷的人雖說存入借來的帳戶可無法判別就是帳戶的那些錢....現我想轉回向偷錢的人提損害賠償...不曉的有超過求償期限嗎?刑事的案子高院我們也勝訴..偷錢的人針對竊盜部分上訴至最高法院...在101年被駁回維持原判......那100萬是100年判賠的
邵一 102-08-01 13:07

dear律師您好

想要請問一個事件是不是符合「侵占罪」或「不當得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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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某私有市場管理委員會主委,因為當初委員間彼此議定

同意以甲方之「個人帳戶」做為委員會公款的存放戶,

多年來,甲方不斷以個人名義多次提領公款,錢的動向來源也不明~

請問委員會成員能否請求「侵占罪」或「不當得利」要求甲方返還?

比較麻煩的是,當初委員會成立時並未訂定「要求甲方提領公款一定要做為公用」的規範

現在甲方以個人帳戶領這些錢做為私用,似乎變得有些理所當然?

 

因此想請教律師,身為管理委員會一員的我們,如果有辦法證明這些錢確實由甲方所提領,

可否主張「侵占罪」並主張「不當得利」要求甲方將公款的款項繳回??

有勞律師幫忙解惑了 非常謝謝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公款,本應用於公務上,如私人將公款挪作他用,自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背信罪。惟本案另一關鍵在於,該私人戶頭是否是"專用於公款之存放及使用",如該私人戶頭之所有人本身亦有存入私人存款時,即會發生民法上的混同,此時,如該人於私人戶頭提款自用,較難區分究竟該款項是"公款"或"私款",從而當然會影響刑事罪責是否構成。
二、不當得利部分,如前所述,如可明確證明該私人將"公款"挪作他用,則有構成不當得利之可能。
三、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律師聯絡。                             魏千峰律師 敬上

黑子 102-07-24 11:35

我母親幫朋友買天珠,結果後來那位阿姨和我媽鬧翻了,現在就打算告我媽詐欺

我媽很擔心她要求以不當得利為理由,要求我們家返還這六七年來幫她代買東西的所有款項,加起來將近300萬。

因為買的東西都是我媽先幫她墊錢,她拿到東西之後過快一兩個禮拜才匯款到我爸帳戶,請問她如果用不當得利為理由,民事會判我們還錢嗎? 

黑子您好,

倘若有法律上原因存在(例如您所提到的代買,可能就是法律上原因- 委任),就不會成立不當得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冷言冷語 102-07-17 11:55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一個問題,本人於7/14(日)使用線上ATM轉帳不慎錯誤,將2萬元轉帳至不認識的人戶頭中,並於隔日立即請郵局人員幫忙聯絡對方,礙於個資法問題,郵局無法提供對方聯絡方式給我,現在確定有聯絡上對方,但遲遲未等到對方跟我聯絡,想請問萬一對方不把錢還我我是否需到警局備案,當然不想走到這種地步,畢竟我有錯在先,請這問樣是構成刑法侵佔罪還是民法不當得利,如果對方死賴著不還我我是不是無計可施了,非常謝謝您。
自己轉錯帳戶 對方不會有侵佔罪的問題 你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
102-07-16 21:20
我跟一個人簽合約他固定供貨給我 但我要給他25萬的訂貨保證金 他指定我將該25萬匯入好像是他前女友還是女友的帳戶 雙方簽好契約後~~都還未到契約履行日 哪個人就因為周轉不靈自殺~~沒死但變成植物人 而後我有發存證信函向哪個人解除雙方的契約 想請問: 因為那25萬要跟哪個人要回來可能蠻難的 因為他名下似乎沒有財產了~ 因為當初錢是匯到他前女友(OR女友)的帳戶 我可以據此用不當得利請求他女友返還這25萬嗎?
可以先主張不當得利 但還是看對方將來如何答辯 對方也可能主張他就是替對方收這些錢 所以有法律上原因
102-07-16 21:17

我跟一個人簽合約他固定供貨給我
但我要給他25萬的訂貨保證金
他指定我將該25萬匯入好像是他前女友還是女友的帳戶
雙方簽好契約後~~都還未到契約履行日
哪個人就因為周轉不靈自殺~~沒死但變成植物人
而後我有發存證信函向哪個人解除雙方的契約
想請問:
因為那25萬要跟哪個人要回來可能蠻難的
因為他名下似乎沒有財產了~

因為當初錢是匯到他前女友(OR女友)的帳戶
我可以據此用不當得利請求他女友返還這25萬嗎?
謝謝大家

Tommy 102-07-15 14:51
22年前建商將建照上, 社區大門出入與安全梯逃生通道、化糞池、庭院之附屬建築物土地分割出售給另一合夥投資建商, 最近接手新地主才開始訴訟拆屋還地, 並以不當得利名義, 追討社區大門出入與安全梯逃生通道、化糞池、庭院之附屬建築物佔用土地租金,社區住戶300餘人,基本生活與性命安全不保,請問貴大律師 管委會如何解決 ? 主委電話0960033997 Ths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在法律上可以訴請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但是否能夠拆除, 貴社區仍能夠主張公益原則,且本件也可能會有相鄰關係的適用,仍要視其起訴主張之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類案件拆除機率不高,但不當得利就很難講,惟仍需謹慎處理。

Tommy 102-07-12 07:26

22年前建商將建照上, 如標題所述之附屬建築物土地分割出售給另一合夥投資建商, 最近接手新地主開始訴訟拆屋還地, 並以不當得利名義, 追討占用土地租金,社區住戶300餘人,基本生活與性命安全不保,請問貴大律師 管委會如何解決 ? Ths !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12 10:45
回覆 Tommy 的發言內容:

22年前建商將建照上, 如< ... (恕刪)

那是公用地區,基本上要判斷建商當時買的時候的認知。

如果您在南部,可以找本所律師幫忙代理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102-07-03 23:04

今天我在網路上已台幣750購買 線上遊戲虛擬幣

後來對方在交易中多按了一個0 原本9萬5千分 變為95萬分

對方要求我歸還多於分數  否則告我侵占!

但是分數不是我花錢買來的嗎? 這樣算不當得利嗎?

 你所取得的屬於電磁紀錄,電磁紀錄並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物,因此還不至於直接構成侵占罪。不過雖然法理上不認為電磁紀錄屬於物,還是有檢察官誤用法條將被告起訴的,所以對方如果提起侵占告訴且你不幸遇上了這類的檢察官,案件經過一整年的偵查後,還是可能會被起訴(雖然最後法院可能會判無罪)。

你們交易的對象應該是九萬五千點,超過的部分你並沒有保有的權利,因此在私法關係上,對方可以對你主張不當得利,且可以請求你償還自通知返還起算的利息。 綜上,你沒有保有該等點數的權利,為避免被告且最後還是要依法償還該等利益,建議你儘早償還點數為宜。

Cynthia 102-06-19 16:45

日安

小妹有一個長輩,十幾年前幫自己的弟弟向銀行房屋貸款數百萬(房屋是他的弟弟的,房貸債務人則是長輩這樣,但房貸下來的金額是由弟弟拿走)

現在長輩想將這十幾年來代為清償的房貸索回,因其弟多年置之不理,請問是要以什麼樣的方式處理比較好?是不當得利嗎?是否應寄存證信函,若無回應再向法院訴願?

另,是否能夠請求直將向房屋直接轉讓給長輩?

謝謝回覆。

出名擔任借款法律關係如何定性 可能因個案有異 但如果並非證與情形 至少可以主張借款或是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雯雯 102-06-18 13:48

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是屬公共共有部份,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我向管委會提出修繕管委會婉拒,原因是從以前到現在都是由頂樓住戶自行維修,如果現在幫我們修繕難向頂樓住戶交代,我也是照管理條例來走,用這種理由我實在難以接受。         
之後我也發出存證信函,又談了一次,還是沒辦法解決,所以我決定向法院提告民事訴訟,想請問如果我們提告不當得利來請求賠償勝算的機率為多少?而民事起訴狀該如何寫呢?我請求賠償這樣在法院程序上時間要走多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可以向管委會請求修繕費用,但仍需先確認您們的規約有無特別約定,至於書狀的書寫,您可至法院的服務台詢問,一個審級平均差不多要七八個月之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02-06-15 11:04
各位律師您好:   目前我遇到離婚房子每人持分二分之一問題:   1.此屋是本人與前妻於婚姻關係中購買的,權狀上每人持分二分之一,雙方都是共同借款人 但是由本人帳戶作為扣款帳戶.   2.自從99年下半年度離婚後,前妻繼續同住一起至101年初正式搬離開此住所,目前是本人與家人在使用房子.   3.多次明確告知請前妻決定繳納其名下持分二分之一貸款,或簽名委託仲介賣掉,全部都不回應.(她已明確要我把貸款繳完再賣,每人二分之一)   4.從離婚後至今前妻要繳貸款共約40多萬.   5. 我想儘快解決這問題,我該如何做呢?告"不當得利?還是去確認債權聲請支付命令? 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二分之一房子持分? 6.希望各位律師給予專業上建議如果可以概估多少訴訟費用(律師費/訴狀費/裁判費用,要打幾庭官司等)我想儘快來處理不想把難題留給下一代人處理. 謝謝! p.s:我住桃園縣中壢市. 
沈恆 (沈律師) 102-06-15 12:04

「確認債權」是不能聲請支付命令的,應該是聲請前妻返還40多萬元的支付命令。但前妻可主張扣除搬離後您使用其持分1/2的不當得利。以上謹供您參考。

102-06-15 13:3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確認債權」是不能聲請支付命令的,應該是聲請前妻返還40多萬元的支付命令。但前妻可主張扣除搬離 ... (恕刪)

 謝謝沈律師回答,不當得利部分這點我會注意的,我沒有把房子拿出去租只有自己家人使用...

我真的很渴望有律師可以幫忙看看有根治這問題方法(合法程序),

我想台灣像我這樣案例應該有解決方式....感謝律師抽空回覆專業見解!

老胡 102-06-11 08:24

70年間地主與建商合建,建商隨即成立興建委員會並開始運作興建,後因糾紛地主與包商將建商興建未完成的建物查封強制執行拍賣,由第三人拍定買受地上物但建物目前由建商住居(第三人與建商是親戚關係),請問地主可否提先位請求拆屋,備位請求5年不當得利的地租?

 租金應該沒有問題,其餘部分尚需完整資料始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視該土地上之建物是否屬於有權占有,所以仍要回歸到當時合建契約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cut 102-05-28 10:32

請問各位律師,若婚姻持續中,購入房屋一幢,雙方共有,但借款人及付款人皆為其中一方,在雙方離婚後,房貸仍有約8/9未清償,此時支付房貸之一方,可以採取那些法律行動呢?例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申請產權分割等,望請各位有經驗的律師能抽空指教,也期望位於台中巿具熱心及正義感的律師,能接受此等委任的,留下您的聯絡方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8 10:52
回覆 mcut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律師,若 ... (恕刪)

基本上要看您離婚是怎麼協議。

委任律師,請您主動聯繫當地律師

律師沒義務要主動聯繫您,

這是基本禮節。

 

mcut 102-05-28 12:34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cut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離婚訴訟調解離婚的,沒有任何協議,至於希望有經驗的律師能留下聯絡電話,是因為不知找那位律師好,我想與禮節一點關係也沒有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8 12:58
回覆 mcut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律師,若 ... (恕刪)

您的留言邏輯是認為『有經驗的律師能抽空指教,也期望位於台中巿具熱心及正義感的律師,能接受此等委任的,留下您的聯絡方式給您』,

那從邏輯學的觀點,可否解釋成:沒經驗的律師就不需要抽空指教?也期望不位於台中市或不具熱心或無正義感或不想接受此等委任律師,就不需要留下您的聯絡方式給您?

基本上來這個網站上的律師,都是在忙碌業務外,抽空上網,

每位律師在業界都是有經驗且具熱心及正義感,

您如果要找律師,可以直接點選網站左上角『找律師』進去後,搜索台中地區的律師

之後撥打電話律師預約時間付費面談,

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這樣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mcut 102-05-28 15:40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mcut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所謂的"每位律師在業界都是有經驗且具熱心及正義感"我並不認同,因為我最近經歷到的經驗即如此,我付的都是委任一審的錢,但是卻遇到訴狀送出內容也沒先給你看,而出庭前應先準備民事準備狀等也沒說,都是我自己看資訊,發現該準備資料,而且還是我自己寫的,開庭才簽名,試問真的是"每位律師在業界都是有經驗且具熱心及正義感"嗎?以上只是純發牢騷,自己的心得罷了

您好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涉及雙方有無選定夫妻財產制、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取得之財產離婚後如何分配等問題 (調解時可能怕雙方因討論財產分配問題而導致「離婚調解」不成立,故就此部分暫不予處理) 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78-571613指教。

mcut 102-05-27 22:28

請問各位先進,若婚姻持續中,購入房屋一幢,雙方共有,但借款人及付款人皆為其中一方,在雙方離婚後,房貸仍有約8/9未清償,此時支付房貸之一方,可以採取那些法律行動呢?例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申請產權分割等,望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謝謝

vichy 102-05-18 22:32

母親死後,父親說他叫兄長去銀行領取母親遺產並把錢存在父親帳戶內.因為示92年的事.請問他倆各犯何罪可以用不當得利請父親歸還嗎?

王耀星 (Eric) 102-05-19 13:41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儘速將全部資料整理好請教律師否則您的刑事追訴有可能將於今年罹於追訴權時效,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QOO 102-05-09 09:27

律師先生安好:我於2年前想前夫請求小孩扶養費(以不當得利請求).日前家事裁定下來駁回我的申請..原因是:我前夫出示一張債權轉讓書..說他民國89年有一筆債權轉讓給我..但是我跟法官說:此筆債權不是我前夫ㄉ..是當初我投資被對方騙..我曾經告過對方詐欺..但是不起訴對方..我又要求對方從新開立本票..開我前夫ㄉ名字..我一直以為我不能告對方詐欺2次..所以才要求對方開我前夫的名字..法官不採信..第二:這筆債權我又於民國96年透過我當初一位張姓友人介紹台北他的朋友來催收..我並不認識他台北的朋友..當初我沒跟對方簽委託書..因為張姓友人有在場..說他會幫忙我..不用簽..還有對方說:收不到他會把本票寄還給我..結果沒收回來..期間我有去找我張姓朋友請他跟他朋友說:把資料寄回來..張姓友人說好..事情就這樣過了幾年..我和張姓友人失聯了..法官也不採信..他說:我沒任何證明..昨天我終於找到張姓友人..他說:他願意幫我出庭作證..這筆錢真的沒有收回來..他還說:他會想辦法把本票拿回來..我想請問律師:裁定書上說:10日之內可提抗告..我如果到時還是沒辦法拿回本票..我抗告理由可以請張姓友人做證嗎?還是要另外聲請"請求張姓友人作證"?如果附上張姓友人自白抗告書上行嗎?我知道打官司要講求證據..但是我真的不甘心..我前夫強取豪奪不屬於他的債權..債權明明收不回來..法院又認定說:我有收回來..是不是沒有本票我就輸了?煩請律師撥空解惑..感恩..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家事法院以裁定駁回您的請求,則務必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以免裁定因而確定;至於抗告的理由,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阿縉 102-05-04 22:42

請問93年因一件不當得利案件,現在有強制執行對方的三分之一的薪水,因當初沒寫利息,現在再上法院要的到利息

林智群 (klaw) 102-05-05 12:53

 同一件事情沒辦法告第二次

Rainfox 102-04-29 16:24

想請教 律師幾個問題,我該選用哪一種條文提告:

購屋時間:101年10月3日簽約

交屋時間:101年10月29日交屋

調解時間點:102年1月25日調解失敗

建築物位於樓層:18年7樓華廈7樓中的7樓 購入金額630萬

建築物狀況:頂樓由前屋主加蓋鐵皮,但頂樓角落若是積水,會沿著建築物本身的排水管到,漏水到主

                臥的角落.過去曾修繕,但拆除前未發現,房仲也不易發現.

爭議點:買賣合約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選「否」,買賣合約當日再三確認也口

頭反映確實沒有漏水的情形,買賣當天有錄音;簽約前詢問房仲房仲也口頭再三保證沒

漏水

 

發現時間於101年11月27日,拆除工人拆除主臥衣櫃,發現過去曾經有修繕的痕跡,主臥角落管道間漏水,監工即刻通知我;我也立即用Line通知屋主,通知屋主房子過去曾經有修繕,並非過去沒有漏水的紀錄,屋主表示願意修繕;事發後101年12月13日當日下大雨,房子持續裝修中發現屋頂積水會滲漏水沿著角落柱子漏水,當場有間工與社區總幹事警衛在現場為證。

事後屋主曾到現場,表示願意修繕但只願意負擔2萬元維修費用

我的主張與買賣事實不符合,請求減少價金約1成(63萬,房屋貶值損失與屋頂修繕金額);金額差異過大,到法院調解,沒有共識失敗。

問題:

1.我該用「損害賠償」來提告嗎?但是購屋前我非常在意漏水問題,再三番跟房仲與前屋主確認,雙方都表示過去與現在都沒有漏水。但拆除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能夠用「不當得利」來提告嗎?

2.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當時法院1月份寄來調解失敗,算是我有主張嗎?

所以如果照條文我在11月即刻發現漏水當下就通知,並且12月至法院調解失敗,之後5年內只要提告都是有除斥期間內嗎?

3.提告金額到底該訂多少,比較合理?

4.建築師公會的漏水鑑定費用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是想由前屋主支付,我在狀紙上該如何註明?

   訴訟費用與裁判費是否能夠也在狀紙中註明,由被告支付?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感激不盡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賣方一再保證該房屋從未漏水,但是您購買後卻發現曾經有漏水的問題,而且現在也出現漏水的問題,則可主張該房屋不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而得以主張減少價金。至於您提到雙方先前調解不成立,如您非僅請求調解,則法院應會轉為進行訴訟程序,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應是主張減少價金。

此情形屬於物之瑕疵,可向前屋主主張減少價金。

苦情粉領族 102-04-15 17:12

各位律師您好:

因去年九月於某公司離職

前公司不僅遲發離職薪水至十二月底才發部分

且隨意更改薪資計算方式等

這件事尚未處理完畢

而本週前公司又誤將其他同事薪水匯入我帳號

銀行今日打來催款

希望我歸還此款項

想請教諸位律師先進

一.轉帳部份是否已構成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行為

   我是否應主動歸還轉帳錯誤部份

   勞資糾紛部分應做另案處理嗎

二.我可否暫押此款項

   以要求前公司積極與我處理勞資糾紛這部份呢

   因前公司皆不理不睬與我的勞資糾紛

 

 以上

 還請各位指點

 感謝您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4-15 17:25

轉錯帳的部分應該要趕快退還,否則將會涉及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可用勞資糾紛為由擅自扣留該款項。

1973 102-04-14 02:19

律師您好:
本人因上班途中車禍受傷提起民事訴訟,近日接到判決書.本人依68年台上第42號判例向被告求償勞保局代為支付之醫藥費.且最高法院 78 年 台上 字第 1174 號判決意旨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原審以上訴人具有勞保身分,其因傷支出之醫藥費係由勞保局支付,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項醫藥費,依上說明,自難謂合。]亦同.
但地院卻以無損害即無賠償為由駁回.( 引用19年上字363號,19年上字2316號,19年上字3150號判例)
我想請教的是:
1.地院所引之判例皆是距今80餘年前關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之判例,本人所引則是民國68年關於勞工保險之判例,針對年代與相關性而言法官是否有引用不當?
2.勞保局所支付醫藥費並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代位行使之適用,勞工保險費為本人及雇主按期繳納.而今勞保局基於保險契約成立之給付,受益者卻為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之疑 慮? 若本人欲上訴理由應如何論訴?
3.法官判賠求償金額1/2,關於一審的判決是否為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 這樣上訴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

以上疑問敬請撥冗回覆.謝謝!

 

 

 

芯晴 102-03-29 12:19

律師您好:

在民國50年左右,我爺爺,父親及無血緣的姑姑合資購買一間房產,其中我爺爺及父親出資1/3,姑姑出資2/3,登記在姑姑名下,並共同居住,但無留下我爺爺及父親有出資的文字記錄,但姑姑有承諾若我父親將來要買房必會資助,所以我表哥(姑姑的兒子)成人後,即不斷帶我們到處看房子,但都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或在墳場邊,因此都談不攏

這其間因人口漸增,我父親便在緊臨主屋後方擴建,但仍有臥室在主屋,並陸續修建,最後在民國81年修建為二層樓鐵皮屋,並無登記,且大部份為水利局的地,與表哥談好條件,臥房歸他們

去年表哥將房子賣掉,新屋主稱我們佔用他2坪地,要我們拆屋還地,否則告我們侵占不當得利,另找水利局堪地,水利局發函要我們補繳5年租金即可租地,此部份已辦妥

請問我們現在能爭取什麼權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9 15:52
回覆 芯晴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在民國50年左右,我爺爺,父親及無血緣的姑姑合資購買一間房產,其中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倘需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小光 102-03-22 11:25

律師您好:我之前租房子,那時簽約是簽一年的,房租押金也是一次付清,結果我住進去不到2個月,有法院的人來貼封條,就是被查封了,之後他寫說10天內有人居住要回報,我也有回報了,但住到第10個月時房子被拍賣成功了,之後因法院有寫明有租約,所以我也住滿1年,但我住滿1年後,我聯絡原本收我押金房東,結果他原本說要還我押金,之後就消失不見了,我打電話去地址上找他都找不到人,有寄存證信函了,但也沒回應,想請問律師我這樣的話可以告他嗎?

如果用民事可以用不當得利還是小額訴訟嗎? 還是有甚麼更符合可以要回我的押金的辦法呢? 還有因為他房子法拍了,那我勝訴的機率大嗎,請律師幫幫我,真的很謝謝您們。

沈恆 (沈律師) 102-03-22 12:43

如果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以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房子已被拍賣並不會影響勝訴機率,但勝訴後是否可以順利拿回押金?就要看對方還有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執行了。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光 102-03-22 14:0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金額在10萬元以下,可以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房子已被拍賣並不會影響勝訴機率,但勝訴後是否 ... 

很謝謝沈律師幫我解答,那是用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嗎? 謝謝您唷

78003 102-03-18 16:43

我和先生已分居1年(原因非家暴外遇....說來話長)

分居期間協議離婚好多次,屢屢破局,主因在探視權談不攏:我要求在小孩對他熟悉前,必須有我陪同在旁(小孩目前1歲半,5個月大時我就帶他搬出,他完全不認識他爸),先生則堅持帶走並過夜。
現在先生要用「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要離婚

我沒有不離婚,我一點也不想再回去那個地方,想到他會很害怕。
只是小孩還小,還在分離焦慮高峰期,如果他突然出現帶走小孩,還帶小孩去陌生的地方過夜,小孩一定會哭死;小孩的生活習性、健康狀態他也不了解,要他多來看小孩培養感情,他也不肯。我不希望小孩受傷。


以下問題 懇請律師幫忙:

1. 同居的定義
婚前婚後,他一直都和他媽(70多歲)、他姊(殘障) 住一起,我和小孩租屋樓上。我沒有他家鑰匙,他想上來就上來,每天最多1~2小時。我不知道他何時回家、何時出門,樓上也沒有他的生活用品。他也嫌樓上的房間太亮、太吵,所以晚上他也睡他家。

這樣也算同居嗎?這樣他用「不履行同居義務」告我,我可以反制嗎?

2. 他以「必須照顧老母殘姊」為由(事實上都是他媽在照顧),規避與妻兒同居、做家事、照顧小孩等勞務,法官是否採納?我又該怎麼回應?


3. 若他勝訴,接下來的離婚訴訟,我會失去監護權嗎?
(1) 小孩戶籍目前還在他家,沒他同意我無法逕遷出。
(2) 小孩一直是我照顧。
(3) 金錢部分,分居前他負擔保母費、奶粉尿布,其他生活用品我負擔;分居期間他未付半毛錢(他知道我們住址),理由是他窮(年收入上百萬,名下多房產),還要照顧老母殘姊(老母在領月退休金)。
我多次歡迎他來看小孩,約第3地見面也行..但他從未同意,聽說是經人指導「來看就表示他同意分居,他就不能用履行行同居義務告我」 <---真的是這樣?

4. 我娘家未支援,小孩是男生,會影響監護權判決嗎?

5. 「筆記本」、「當時與親友的通信內容」是否也算證據
分居後很難蒐證,且彼此都有戒心。
而過去我忙著照顧小孩,也沒辦法預測他何時上樓,他突然上樓來,我也來不及準備蒐證,所以都是寫在當記事本上,期間和親友通mail吐苦水也會寫到一些事由。

倒是他應該有錄到我哭叫的片段。

6. 分居期間的扶養費,要得到嗎?
若他離婚過程手段陰狠,我有考慮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他反還分居期間的不當得利

問題是,我曾請他支付分居期間小孩扶養費,他說他沒錢。我回信說扶養費我不會跟他計較,只要他能考量小孩身心發展,同意我探視權的主張,但若未來走法院,該有的權益我都會爭取。
這樣,法官會因我曾說「不會跟他計較扶養費」,而判決他不用給付嗎?

7. 若他勝訴,我要負擔他的訴訟費用大約多少?律師費是否也要幫他付?

以上,謝謝!!!

林如君 (林律師) 102-03-18 16:56

若已將面臨訴訟程序,建議與律師詳談,才能獲得更適當的建議。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本案涉及婚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等問題,必須要進行詳細之討論後方得以進行妥善之規劃,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yvan 102-03-05 23:06

律師您好…

我們繼承人有甲、乙、丙三位,乙於被繼承人死之前變賣一塊土地A,還剩二塊地B、C。

且乙也移轉土地A給善意的第三人 丁。

現在我(甲)希望乙能歸還我土地A的1/3權利,但卻已遭過戶給第三人。我打算將土地A其中1/3損失的土地價值由乙繼承土地B、C扣除還給我。但丙不打算要乙歸還。

我(甲)不想乙返還不當得利,我可以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嗎?

只有我(甲)當原告,乙當被告,會不會有當事人適格的問題呢?

我需要去說服丙當原告嗎?

以上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屬於遺產問題,您們是否已經有進行遺產分割,本件要先釐清時間點問題,又本件為何不以不當得利來請求??且本件法律爭點較多,仍要先釐清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van 102-03-06 10: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屬於遺產問題,您們是否已經有進行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因為本件遺產已於民國81年賣出,繼承人100年死亡,若要返還不當時利,勢必要其拿出錢來,他肯定沒錢。而且我也沒辦法知道他賣多少錢。只好從他現在繼承遺產裏去扣除返還給我。現在被繼承人所留的土地建物全已辦畢公同共有

本件已提起「裁判分割兼調節狀」,正調節中尚未起訴,但3/30侵害賠償若依民法1146條或民法197條 就過二年了。不管告那一種,請問當事人適格的問題?我有其他辦法在3/30以前不讓時效過期嗎?

以上謝謝律師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43

如果有聲請調解,還可以再延長半年,

不過如果聲請調解時點起半年內不提告,那時效就過了,就沒救了

yvan 102-03-09 01:5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有聲請調解,還可以再延長半年,

不過如果聲請調解時點起半年內不提告,那時效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但第133條 時效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聲請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聲請調節一定是不成立的,那時效仍然繼續不是嗎?

您的意思是不是在說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那什麼是請求,如何請求?一定要金錢嗎?我想要請求以其他遺產土地賠償可不可以?但不是原物返還。

以上謝謝律師

QOO 102-03-05 09:12

律師您好:我於102年1月18日在法院民事庭中與前夫達成和解.前夫同意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元到小孩帳戶內至小孩成年.共計17萬2千元.於102年2月開始支付.如有1期未履行.其後6個月視為到期.和解筆錄也於事後法院寄發到家中.這個官司打很久了.還有一部分是不當得利.我請求200多萬.目前官司還在進行中.扶養費的部份已達成和解.就是上述金額.現在前夫連第一期都不付.我現在是要再發支付命令給他嗎?還是直接可以執行他三分之ㄧ的薪水?還有去年法院裁定後每月8000元的扶養費.他就以與現任配偶離婚為由提出抗告.他的老婆馬上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我前夫的薪水..說有贍養費240萬.他們確實是假離婚.增加假債權參予分配.讓我就算官司打贏了也拿不到什麼錢.我想請問律師像這種情形.我可以告他們毀髓債權嗎?或用民法244條"債權撤銷權"..煩請律師解惑..感恩~~

1.毀損債權罪 要件需要受執行之際 本件看起來要件可能有疑問 2.至於你認為有假債權 不過因為屬於夫妻間和解 是否符合244要件可能也有問題 3.可以先聲請執行 如果假債權人有參加分配 再以異議或異議之訴解決吧

Tina 102-03-01 07:58
律師你好~ 我現在有對人申請支付命令了 但是那個人提有異議,我匯款是匯入他女兒帳戶有匯款證明及簡訊借款跟還款證明,請問這樣我要如何提出他女兒連帶關係??要如何說明?因為那個人他銀行戶頭不敢用?都使用他女兒帳戶 如訴訟成功 我要如何讓債權憑証申請他女兒的嗎? 我錢是匯入他女兒帳戶的 另外 如果他硬不承認我借他錢 請問 返還不當得利 可用嗎 ?要如何提出?他的要素我可在異義訴訟提嗎?
民事法上應該無法僅以匯款至債務人女兒名義 就認定她女兒是連帶債務法律上沒有依據
WILLY 102-02-25 23:11
謝先生詢問 謝律師你好: 家母的父親留下一筆遺產,在我母親在胎中還沒出世時父親及過世,家母就可依法定繼承繼承一半土地財產, 如今此筆財產於民國77年外婆過世之時及把所有土地不當得利的方式過戶到兩位舅舅名下,兩位舅舅及三位阿姨均為家母之繼父所生,財產為家母之父親所留下,今日家母去地政事務所調越兩位舅舅的土地資料,所有土地均於民國77年過戶之兩位舅舅名下,在調閱家母之所有土地資料發現,當初依法定繼承的1/2財產均無資料,等於所有的遺產都是先在外婆的名下在過戶到兩位舅舅名下,兩位舅舅滿騙家母多年,當中也騙取家母之印鍵證明把所有土地過戶到其名下,由於事已多年,家母最近才得知此事沒得到土地遺產,此事有無解套方法,由於不當得利已經多年民法刑法是否已經超過追訴年限,有無追討方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時效的問題,若已逾時效,要再主張即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2-02-21 01:06

我是網路賣家(簡稱A),買家(簡稱B)在我所刊登的網頁進行下標,並完成付款動作,A依B所提供的對帳資料確認無誤,並完成A所提供的服務,B也於A的評價告知,收到A的東西,問題來了~,突然來了個C君對A提告民事訟訴(當然A的收款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說他購買的是數位相機,並非與我交易,並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但對A而言,收到B所提供的匯款資料,當然是提供所刊登的服務,目前判決書指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規定,從反面解釋,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時,契約並不成立。又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的權益,畢竟我收到款項,也付出我應服務的東西,沒理由又叫我賠償,我豈不也是受害者?

蔡律師 (蔡) 102-02-21 01:39
回覆 jason 的發言內容:

我是網路賣家(簡稱A),買家(簡稱B)在我所刊登的網頁進行下標,並完成付款動作,A依B所提供的 ... (恕刪)

您這樣講沒人看的懂。

為何不將裁判字號提供給律師看呢?

依判決書及你的描述,你們二個人確實都是被詐騙集團配對詐騙的對象,你也是被害人,趕緊去備案提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jason 102-02-21 18:4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判決書及你的描述,你們二個人確實都是被詐騙集團配對詐騙的對象,你也是被害人,趕緊去備案提告。 ... (恕刪)

目前已進入司法階段,惟民事部份,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畢竟我並無用任何騙術詐取財物,也交付我所刊登的服物,並非不當得利~~

妖B 101-12-25 16:48

事情經過:
共有V、W和X、Y、"我"五人
有兩筆計畫經費,分別 填的是V和W兩人的名字
師長口頭交代V和W分別匯某一金額給X(假設金額為60000+60000=120000元)
因此X現在拿到120000元
師長再口頭交代X將120000分三份,X自己拿一份,再匯款給Y和"我"各一份40000


因某些私人因素
X只有將40000匯款給Y,卻沒給"我"

已上是對方自行發文所述,我只知道當初師長交代都是由X拿錢然後分給Y和我
(X如何拿到錢我並不知道,而這是分離前的最後一筆錢)

而X知道之後V和W平常仍會跟我在同一個學校生活
(簡言之他可以不跟他們拿錢,我自己去跟V和W拿)

對方是那個X
然後一開始我跟對方要錢時,對方在FB訊息就表明已把我的錢拿去買筆電沒辦法還我,
要我等他之後存錢在還(說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才有錢)
後來又說當初沒說要還我多少,而且我告他不划算,所以不打算還我全部
說是保管費要扣除20000元(還說不可議價)

問題
1.我這應該告什麼?

2.目前證據相關資料有
    A.我跟他要錢時,他說把我的錢拿去花掉的訊息留言(他本名FB帳號發言)
    B.他的身分資料
    C.師長承認有這筆屬於我的錢(包含數目)他沒給我
    D.他應該還我多少錢的錄音
    E.不打算還我全部錢的訊息留言(說要扣除保管費)
是否還需要去跟師長錄音這筆錢當初的金額分配方式或其他證據?

3.我目前查到是希望告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成功率高嗎?
(我想告這條最主要的目的是想給他前科,因為交通費時間什麼的算來不划算)
告成功的話是否如下
//
他得到
A.前科
B.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C.吐出我原本被他侵占的錢
我得到
A.我原本被他侵占的錢
//
或是還能另外拿到更多?不當得利利息、交通費、精神賠償...之類的嗎?

4.是否之後就算他還我錢依然可以告侵占(15年內告)
或是這不能告侵占要告其他的?(年限是多久內告)
他拿到錢的時間據對方說是7月放暑假後
(而我10月開學跟他要錢,目前已拖2個月未給任何一毛錢)

5.對方目前在台北,
而當初他跟我同是在高雄同一間學校讀書並一起接受這筆經費
(我不知最後這筆經費他是在哪拿到的),
請問有沒有可能在高雄開庭

林智群 (klaw) 101-12-26 21:45

你這個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構成侵占

old lin 101-12-21 14:48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如今我方已向法院提告拆屋還地,但是心中疑慮有五: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1 21:40

1.去地政機關調地籍謄本,就知道對方有無請求登記地上權

2.可以請求五年租金

3.拆屋還地之訴,可以追加返還租金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預約時間面談。

鋼彈 101-12-07 03:20

您好

我的父親打拚工作了好久,存了一點錢,想從以前雜亂的居住環近換到三峽北大社區而買一間房子,想說未來可以安養天年了,沒想到遇上不好的房屋仲介商,他叫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一開始仲介小姐帶我們看北大臻善美本屋時,根本完全就是空屋,仲介員秀秀小姐表示很多人看了喜歡,要的話我們必須要表示"誠意",先給定金約115萬,還說對方屋主是律師很忙,事後一問才知是屏東空軍知名政戰上校向X生。

日後決定購買時,才發現對方屋況表根本亂寫,前陽台外推也不知道,逃生門淹水許久造成生鏽卡死,飲用水管為鑄鐵非不鏽鋼,游泳池兩年未點交因為安全設施未安裝等等....致電動產公司,對方居然說,如果這麼多問題不要買啊!!!非常沒有服務精神,而且重點是,居然故意不說買方解約要給予6%違約金,企圖藉此不當牟利,直到投訴消保後,才改口6%可以不用收,但是屋主居然告我們霸占他們房子,而我們要求仲介商居中協調,居然表示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然而其中卻有詭異之處....

先前簽訂預定行動產購買契約時,已經約好某時要在簽定主約,然而在我們表明該屋問題重重時,簽約當日屋主又未到,反而動產公司卻反咬是我們未到,然後表示屋主是委託他們仲介商,這是哪一招???還好我們有兩小時錄影存證,證明對方都沒有來簽約。

日後雙方互相有存證信函往來,對方的存證信函,更是小孩子都看了覺得非常不合理,政戰上校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且日後再歸還我們115萬訂金,並且不放棄提告。這是什麼???而且還打電話到我父親上班的地方恐嚇,有多名同事可以做證,更在我們依然居住本屋時,派員企圖斷水斷電。我們也心存害怕,想快點解決本案,找尋和畯動產,卻只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完全不打算還我們錢,更找代書事務所,企圖誘騙和解,而且要和解的文件,與上消保會調解,政戰上校都委託住商動產,而在新北市法制局李消保官面前,什麼都要打電話問屋主,和畯動產陳店長才說出一句誇張的話"對方有委託沒有授權"這是哪招????

現在在打官司,法官問我們要不要買這房子,我們表示本烏有瑕疵 ,應當降價金,我們則可購買,否則應歸還訂金與法定利息,對方堅持不降價,但也不退錢給我們,直到法官公文,才"考慮"要退錢給我們,然後我們要點交房屋給屋主,不能不當占有他房,但法官居然說11/22日(也就是一周)沒有歸還房屋一日應罰一萬元,我們就很想問,那他沒有把百萬訂金還給我們,是不是也該罰????然而法官沒說....

本案疑點重重,我們資料也收集很多,歡迎前來詳談,無良軍官竟然如此欺負百姓,且企圖逃避奢侈稅,與仲介業者私擬一份不合政府規範的"預定型動產購買契約書",明顯挑戰政府公權力,而且法官居然表示,屋況說明書填寫不詳,前陽台外推等等算是"小問題"不構成重大瑕疵,因此試問????此例一出,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不是重大缺失,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公文一堆,但是和畯動產依然在營業),所以我們訴諸媒體,讓大家看看空軍軍官,無良仲介商還有政府是怎樣鴕鳥心態面對此事!!!!!!!

前案,法院判決11/22日,必需雙方歸還交易之物,我們必須讓對方點交房屋,而對方必須返還115萬訂金,但是沒看過這麼惡劣的人。 
雙方互相歸還東西還故意沒帶,一開始進來點交房屋還雙手插口袋,下巴?的比額頭還高,帶著一個人,一樣四處看看以後,然後錢還沒帶。
問了30分鐘才要我們明天去跟住商拿,什麼東西啊...如此沒誠意又囂張的人,還是空軍政戰上校....我們直接向柑園派出所備案。
不然法院文書上寫我們一天沒交房屋,賠一萬,一年不就讓他們不當得利365萬,但是不還錢居然沒寫該怎麼賠我們。

11/23日,對方與我們連繫,返還115萬,但開了一張支票給我們,我們以支票非常不保險,堅持要現金。
在柑園派出所員警面前,點交現金後,住商動產三峽北大店(登記名:和畯動產)陳店長,居然在兩人以上員警面前,公然惡人先告狀,企圖汙衊我父母。
但我父母老觀念,想息事寧人,因此連反訴都不打了。

我十分氣憤以下兩點

一.政府無能,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但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與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二.軍紀渙散,在我當兵時,長官千叮嚀萬叮嚀,不可業外投資,避免軍紀安全,但是屏東空軍政戰指揮官向剛生,依然聯合不良仲介商業外投資欺負應該努力保護的中華民國百姓。

11/23日白天,空軍政戰官向剛生(賣方)和我父親,已經依約互相返還物品。
但過程火爆甚至電請樹林區柑園派出所員警戒護,因為對方在住商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動產有限公司)陳店長指導下,處處刁難有關法院返還之文件。還公開的在三人以上,顛倒是非向警方訴說我父刁難可憐仲介商,好吧,這我小老百姓當然管不到。
而我們,依照法院和解判決上,對方一個月兩萬的租金,我們賠了價值19萬的冷氣組合給他們,這樣恐龍判決,自然會出現在我的部落格上。司法已經無可相信了!!!!!!


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請問為何投書總統府,但新北市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新聞曾經有案例,因為食品標示錯誤,導致過敏國民死亡
還有案例因為路標標示錯誤,導致用路人誤闖無路處而重傷

我很怕我父母心力交瘁累死,我抬棺上總統府,上了新聞,這樣蠶食鯨吞的事件才能獲得重視嗎???破窗理論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台灣上演


所以我爸媽縮手,和畯動產有限公司全身而退!!!!
他們可以繼續營業,陳店長可以繼續說他房屋多美好的故事。
我們雖然拿回115萬,但賠了粉刷費,賠了19萬的冷氣給對方,好讓他們更增值買房子????
所以他們下次,依然可以繼續屋況現況表亂寫????如果對方又一樣的事情出現,會不會又反而賠什麼家具給這些惡人????
拜託你們,莫因惡小而為之,還是我在這次教訓上學到,我要當奸商去騙錢,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律拿我沒轍!!!!

陳店長甚至不怕我們去檢舉,難道他跟地政局很熟???
陳店長說話一次比一次惡劣,我甚至都有錄影,難道他不怕台灣法律???

如今,住商動產存證信函,要跟我們收服務費....

如果一個服務 讓我上消基會協調兩次
事後交易不成立 我們還賠上六位數冷氣組給對方白白拿走
對方還跟我要服務費????
這樣的服務我給了服務費 請問全天下好的服務 我該怎麼給服務費????

請正義律師拜託你們 幫幫我的忙

0983726671張爸爸

0939514728張小弟 敬上

 

12/8 補充:

住商動產台北三峽店陳店長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

實在過分

請問1.我們縫反告他們 請求精神賠償

2.存證信函上限時七日 否則提告 我們該如何應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而現在買賣契約已經解除,雙方也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您們也可以向對請執行115萬元的部分,至於仲介的服務費,您們可以先拒?,但仍應回頭去看一下您們的合約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鋼彈 101-12-08 00:4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您們的買賣契約開始審視, ... (恕刪)

我們已經要回115萬

但是損失冷氣組與木造裝潢(更正39萬元 非19萬)

如今交易未成 我們當然不會給錢

但現在再煩惱要怎麼回覆對方 才不會落入對方圈套

另外請教我們從入住後6月開始

頭痛到現在煩惱到現在

請問這樣的事情 可以控告請求精神賠償

陳小姐 101-11-08 11:57

曾經有跟對方立下贈與契約,內容為分期多年按月給付,期間還有一部分時間受贈人有來信告知贈與人手頭比較緊,希望能先預支。所以其實贈與完成的時前會比契約時間提前。而因為一時間不查,贈與人已經贈與完畢當初說的金額後,還繼續匯款,都有銀行往來資料。後來發現這段時間,受贈人也是繼續收受,而且還曾經寫信來要,並有告知說請依照約定付款。請問受贈人沒有義務也應該告知早就已經匯款到當初契約上的金額了嗎?? 而若是贈與人也是一時間不查導致這樣,是否多給的金額就無法要求對方依照不當得利返還??或者對方還是有責任的,而且其間也來信誤導贈與人。所以應該可要求把多給的部分不當反環?? 謝謝

重點應該在贈與契約範圍到哪邊 如果超過的部分 可以證明對方沒有法律上原因受給付 確實構成不當得利 可以請求返還

陳小姐 101-11-08 11:43
曾經有跟對方立下贈與契約,內容為分期多年按月給付,期間還有一部分時間受贈人有來信告知贈與人手頭比較緊,希望能先預支。所以其實贈與完成的時前會比契約時間提前。而因為一時間不查,贈與人已經贈與完畢當初說的金額後,還繼續匯款,都有銀行往來資料。後來發現這段時間,受贈人也是繼續收受,而且還曾經寫信來要,並有告知說請依照約定付款。請問受贈人沒有義務也應該告知早就已經匯款到當初契約上的金額了嗎?? 而若是贈與人也是一時間不查導致這樣,是否多給的金額就無法要求對方依照不當得利返還??或者對方還是有責任的,而且其間也來信誤導贈與人。所以應該可要求把多給的部分不當反環?? 謝謝
曉虹 101-11-03 20:51
...A開立帳戶借父母...父母拿帳戶存放犯罪所得...A與其父母被提告刑事..民事官司,刑事A與父母有出庭....民事A都委任父親或律師出庭,刑事父母被判刑A不起訴,民事判A與父親需償還不當得利【我們有執行A,可父親的部份因無財產無法執行】。
我於99年查到A在判決後還繼續開立帳戶借父母使用,很明顯A繼續當父母的人頭,於是我再提告A與父母詐欺..毀損債權...開第2次庭檢方問A為何開立那麼多帳戶...他回--你去問我父親..是他叫我開的,檢方又問你民事被告那麼多次欠下那麼多債務..你還繼續借帳戶給別人。A竟回說...甚麼民事官司..他一概不知有那些官司...,這太扯了民事官司打了3年...甚至A還上訴至高院...還委任律師和A父親出庭...難不成都是他人偽造A之名寫委任狀...答辯狀...上訴狀

想請教各位大大們...偽造文書公訴罪檢方不是應在得知後要主動調查偵辦...可檢方毫無動作...我是否應當庭作告發的動作..請求檢方說A除有幫父母藏匿犯罪所得外...他父親還犯有偽造文書之嫌....請求一併偵辦....
還是偽造文書部份要另案提告...這不會太麻煩了嗎?被告都相同..還要分庭偵辦.....
美美 101-10-31 19:19

五樓在99年10月因家中漏水叫防水工程修繕頂樓漏水(頂樓地面全部施工).事隔近二年,在今年7月收到法院起訴書說五樓曾向1-4要求分攤99年漏水施工費用145000元,但迄今1-4樓共有人並沒有回應,所以到法院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事實是,五樓漏水所有共有人並不知情也不知怹有叫防水工程公司來施工,原告也沒有提過要求分攤修繕費......想請問:1-4樓被告要分攤費用嗎?原告誣告1-4樓共有人說有向我們要求分攤費用不成,我也以告他誣告嗎?謝謝

註: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1.施工費用超過10萬以上就算重大施工,重大施工本就要知會共有人並表決是否同意施工......謝謝

 1.民事案件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2.還是要看對方將來請求基礎列了什麼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並不需要義務人主觀上有歸責為要件

 3.對方還可能主張無因管理法律關係  請求返還相關費用

美美 101-11-01 19:20

請問:在辯論庭原告律師向法官要求漏水鑑定,這筆鑑定費誰要出?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內文有提到10萬以上屬重大修繕,必須開會經半數以上同意才可施工...........對方施工費用145000萬元,己符合重大修繕的條件,原告沒有通知共有人,私下修繕.原告還能向共有人要求分攤嗎?我曾在網路上有看到以下這則文章請律師參考,謝謝!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問第10條內(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何解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以上三項條文是否代表,只要是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而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從而,本案題意所指頂樓漏水修繕,是否為重大修繕,自有依本案公寓大廈規約先予釐清之必要。

換言之,若屬重大修繕,則須先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處理;反之,非屬重大修繕,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修繕之,因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尚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縱使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定之職務,也尚難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理;至於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甚明,自應從之。

 

小小豬 101-09-16 21:52

請問律師 :

我因A某之侵權行為而告他   現在一審訴訟

A某又供擔保假扣押我的房子

我提起限期命起訴 

A某也已遵期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了

現在A某的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已經遞狀快3個月了

我的答辯書也遞了2個多月了

法院都沒甚麼消息

我有甚麼方法可以請法院快點開庭的嗎 ?

感恩 !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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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的八、九月適逢法官、檢察官輪調,有可能因為這樣才遲遲未開。二、寫份聲請開庭狀遞去法院會比較有效。三、以上,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