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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仔 104-07-25 01:49

網路詐騙集團洗錢變人頭帳戶.那時候甚麼都沒想把我ㄉ郵局卡片跟雙證件影本都寄給他.結果要去掛失的時候已變成警示帳戶.作筆錄的時候.已有4-5人被騙錢.錢都匯進去我ㄉ戶頭了.現在8/6號要開庭了.我要怎麼應對.? 我也是被騙的那一人....這樣會不會被判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情形仍可能被認定是詐欺幫助犯,本件應先釐清當初為何您是把帳戶及提款卡寄給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5 12:14

盡可能導向您也是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的方向去答辯。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5 23:39

您好,可能會被以幫助詐欺之方向偵辦,若成罪,實務上大概會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Chii 104-07-21 10:43

您好

因為之前被親戚當人頭負責人,因公司欠稅,我已被限制出境,請問:

1除了限制出境外,可以針對我個人的財產執行嗎?

2這種情況我可以提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嗎?

3另外最近看到報導欠稅10年,在2017(民國106年)後可免繳,是否真有此事?

一、可提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二、提之前建議先研究這類訴訟對稅務官司可能之影響。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時您有同意擔任董事,則要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恐難以勝訴,本件您可以先辭任董事,以免後續責任一直持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26

公司跟個人之財產是分開的,所以公司欠稅跟您個人之財產沒有關係唷!

執行權時效是10年,所以過了這段時間若執行署都查不到,就不會被限制住居。

若有相當之證據可證明您並沒有同意擔任董事,可提。

巧可 104-07-21 05:05

想請問.我們全家因父揹債(已轉至債權公司)..至今12年..但是會被扣3/1一輩子的!更氣的是當初我爸(已過世)是當朋友人頭.用自己名義幫朋友作保.當初我們揹債時才國中本想說法律追溯期.想看能不能拋棄.但詢問後說當時我媽是成年人她也沒去拋棄(法律知識也不足).而且時間已經太久.要拋棄或上訴成功率都不高!(上訴過一次失敗..)就因為這樣想買房買車都不能用個人名義因會被扣押.那有辦法"個人脫產"嗎?有聽說個人脫產.但不知道可行嗎?我們不想這樣過一輩子阿....

您好:

繼承發生在12年前,在李復甸前立法委員等人之努力下已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1條之2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同法第1條之3第2、4、5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您直接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如果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到您的固有財產記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7 號)。
巧可 104-07-26 10: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所以意思是可以拋棄嗎?先前我們有去問過別的律師..他說這案子已定案..我們很難拋棄!!加上時間久遠...那請問真的有個人脫產這項嗎?

佳佳 104-07-17 20:17

人頭戶偵查庭開完  檢察官說判簡易判決是什麼?

等收法院的什麼公文?會有前科嗎?會被關嗎?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除?

佳佳 104-07-14 23:04

人頭戶問題 被檢察官易科罰金 檢查官有說犯後悔意良好  第一次犯錯我又無前科 

 

我現在想問得問題是 判易科罰金是甚麼?能分期嗎?會有前科嗎?帳戶甚麼時候能解除?帳戶解除還能在開戶嗎?判了易科罰金會被關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有法院有權判決易科罰金檢察官無法判決易科罰金,不過檢察官倒是可能對您為緩  

      起訴處分,並命您對被害人或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2、易科罰金原則上為新台幣1000元折抵一日,例如您被判二個月,易科罰金即為6萬元,

       可向檢察官聲請分期。

3、只要易科罰金,就無須入監服刑,不過易科罰金後視為刑已執行完畢,仍然有前科

4、無力易科罰金的話,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5、案件結束後可向銀行聲請解除帳戶。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佳佳 104-07-15 12:05

 那想在請問 檢察官說的聲請簡易判決 是會判甚麼?多久收到判決書?

佳佳 104-07-15 12:07

 帳戶是收到判決就可以解除嗎?

阿祥 104-07-12 20:04

安安

本人想問的問題偏多,請耐心讀完

 

事件經過:

日前在購物網上收購商品,遇到有人回應說要賣,但要用line討論交易。使用line交談後,不疑有他就匯款給對方了;對方說為核對是否有誤要我提供個人帳號給他,也不疑有他的給了,;數日後尋問對方出貨沒,對方說有但提不出出貨證明,也不斷回避,才驚覺受騙。

打給165專線,專員說確定被詐了直接幫我聯絡轄區派出所做報案,也有去製做筆補證據錄簽立三聯單了。

 

由於極有可能是被集團,使用人頭戶行詐固提問:

一、日後抓到人(人頭or車手)出庭做證地點會是在那?(會不會北部報案南部出庭)

二、出庭時需要準備那些費用?是否可以申請補助?(如交通費)

三、可能需要出庭幾次?(如果沒法出庭是否要請假?)

四、日後因工作因素搬家,是否要通知派出所及法院修改文件收件地方?

五、由於有把個人帳戶給對方,是否有可能被當人頭戶?是不是要自己去停用帳戶?

 

問題多,感謝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來說會以行為人的戶籍地為管轄地,由於您是告訴人,基本上無需每庭皆到,也可以以書狀來陳述您的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2:11

一、可能是犯罪行為地或行為人住居所在地管轄,所以無法排到外地接受偵訊的可能。

二、刑事告訴人本人出庭無需費用,頂多就是交通費。

三、出庭次數不一定,但可於出庭陳述之外,另行具狀補充說明,提供事證越完整,越能儘快解決。又若遇不克出庭的情形,可具狀請假。

四、有通知的必要,以免日後若有開庭通知無法收悉。

五、可提出與對方間的line記錄證明你也是受騙而提供帳戶,此部份仍須視情形謹慎處理。

104-07-11 16:45

你好

問題一

近來有投資一家網路創投的公司,其公司是以點擊廣告協助企業沖流量及創投新網站為主,加入公司的會員每天可點擊廣告賺取每天傭金及每月的兩次分紅,以目前的平均值來看,每月約可領回(廣告+分紅)本金約6%,想請問一下若在網路上分享自己加入該公司的一些獎金或紅利,有涉及違法嗎?

(該公司有推薦制度,若經過輸入你會員編號加入並投資的新會員,會有一筆推薦獎勵,為公司虛擬貢獻值,可兌換成有價值的虛擬貨幣)

問題二

該公司未來打算成立新公司,最近預定要發放股權給正式會員,但發放股權

1.首先,會有同意與不同意接受股權的選項供會員選擇,當勾選不同意後,以後亦不可選擇再認

   購股權。請問每家公司發放股權有需要股東同意嗎? 

2.當勾選同意後,需要會員填寫資本資料,其中有欄位為姓名、生日、地址及身分證或護照後四

   碼,請問公司發放股權都需要知道股東資料嗎?被知道身分證後四碼有可能被還原成完整身分

   證,用來做些不法的事情嗎?(例如辦理人頭帳戶或信貸之類的)

一、那要看加入公司的時候你是不是要付出一筆錢來決定。

二、如果加入公司的時候你需要付出一筆很大的錢,而你到處拉人的話問題會大些。

三、再來,就是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人已經被告而且判刑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04-07-11 17:05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投資需要投入一筆錢(3萬NT)

若只是在網路上分享,而網友自己找你加入的話算拉人嗎

還有公司發放股權一定要知道會員(股東)的資本資料嗎(包含身分證後四碼)

您好:

依您所述年報酬率已達72%,且鼓勵您吸收下線,並發給獎金,您應注意公司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刑責不輕。

佳佳 104-07-10 20:43

人頭戶調查需要多久時間?偵查庭會開幾次?哪時候會知道被判什麼刑責?怎麼檢查官重複問發生經過 筆錄不是會在他手上嗎?怎麼還要在問一次呢?偵查完會直接起訴嗎?還是要在開什麼庭?會遇到被害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22: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辦期間,檢察官會有許多查案的考量,包含偵辦時間、手段、問話方式等,不一定有規律,不過倘若案件事證清楚,被告認罪,一般而言很快就偵結起訴。

2、可以要求與被害人和解,倘若檢察官同意,會安排調解

馬克思 104-07-10 16:33

各位律師大德先進大家好,

請教一下,我父母在不知詳情的狀況下借人頭給親戚去創辦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分別當了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其中從來沒有領到薪酬與股票(但股票在經濟部公司行號登記裡記載有持股份)

如今此公司有官司纏身,父母才知道自己被拿去當董事與監察人,現在是否有辦法解任這兩項職位?在官司上是否會有連帶責任呢? 若要辦理解任登記是要怎麼處理呢? 謝謝各位律師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必須簽立相關同意書,並且經過股東會決議,倘若沒有簽立,也沒有授權,則可以提起確認董事、監察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2、建議可以先告刑事偽造文書,再提起確認董事、監察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一、建議你父母提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就好了。

二、親戚的話非不得已不要告刑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馬克思你好:

一、有無連帶責任的部分,應視該訴訟(官司)之內容以及是否被同列為被告而定,有無像是公司法第23條、董監連保等問題,必須審閱具體個案資料後方可判斷。

二、若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應先蒐集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開會紀錄以及其他足以證明令尊令堂並未同意擔任董監之文書物證,向法院具狀起訴。

三、當然,若評估後無連帶責任的風險,發函向該公司請辭董監也是選項之一。

以上供參。

K3 104-07-07 21:41

本人於民國103年間向被告約定以本人身分購買二手汽車,車子由被告使用,但貸款部份、稅金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被告如有繳清貸款,車子將轉移到他名下(因為被告有聯徵問題無法買車),於104年2月4日與被告簽訂切結書,內容大約如下:至購買日起,車輛所有貸款及其他稅金違規事項都由被告負責
並且於104年2月18將車子結清所有貸款,並且轉移到他新開設的公司名下(被告於103年12月中有開設一間車行),但是因為資金問題沒辦法如約實行,所以3月初又與被告口頭協定車子貸款部份及其它開銷由被告負責,直到車子賣掉為止。
如今我去當鋪要車,當鋪無法歸還,理由是當初他哪知道是不是我本人簽名,我說那讓渡書我要引本,我要拿去法院作字跡鑑定,但是當鋪也不肯,表示被告如不來處理,要將汽車流當,但是被告如今已經跑路無法聯絡,請問該如何處理
我是否可以告被告詐欺背信及其他民事責任?
我是否可以告當鋪侵占?
涉嫌當人頭是否有罪?還是雙方溝通好就可以?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被告之間應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您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民事上之權利。至於是否構成詐欺(被告未授您委任處理事務背信不會構成),則須檢討被告在借名一開始是否有履行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若被告有繳納貸款、稅捐等,僅係因近期財務困難,並不會構成詐欺罪。 當鋪不會構成侵占罪,蓋如您所述持當人係車行,您並非持當人,取贖時當鋪會要求您提出當票,您若未提出,當鋪當然無法認定您是權利人。 當人頭部分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對您有利見解可參考台中地院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判決內容,該判決認為借名登記並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具體情形尚待您提供完整資料始能判斷。
佳佳 104-07-05 22:14

我17歲嫁人 到今年滿20歲 去年8月生完老二 9月至10月之間要找工作 10月份收到一封電子郵件 說甚麼做線上博彩可以兼職 把存簿提款卡寄給對方先試用能否正常 五天後寄公司簡介和存簿給我方便每天刷簿子跟財務師對匯想步到寄了第三天已成人頭

然後寄了 沒多久收到通知我已成人頭戶 天哪 這麼多人被騙錢 還轉去我帳戶錢已經被詐騙集團領光了!!!很多人報案 第一次找工作遇到這種事情?真的好無奈.......

現在懷第三個寶寶中.....

星期五7.10.要開庭 不知道檢察官會怎麼判  會被關嗎?  法院要跑很多次嗎?

被騙的人都會到嗎?

 

律師幫忙解答.......很感恩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這樣的情況,未必會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罪,當然還是要說服檢察官、法官並無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5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之問題,您應提出與對方連絡之電子郵件證據,說明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詐欺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5 23:48

您好,檢警會以幫助詐欺為方向偵辦,但建議您將相關事證提供,以釐清未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唷!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6 09:23

您好

「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建議您委請律師為您提出答辯狀 以為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文城 104-06-30 02:39

之前在金發財公司上班 發現老闆張三有偽造文書的行為
我私下查這家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的登記 法定代理人卻登記李四
我想告的是犯罪行為人張三 他是這家公司真正的老闆
可是我怕告錯變誣告
請問我如果要告偽造文書 可以告真正的老闆張三麻?
因為他在經濟部登記的是 法定代理人李四 可能是人頭......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6-30 09:46

您想告張三,就要先確認張三具體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架構較為完整的過程,方建議提告

柯俊吉 (kowinlaw) 104-06-30 12:25

你好:

一、提告前,請確認有證據資料,將來可以向檢察官說明係合理懷疑張三偽造文書,即使將來不幸對方未被起訴,也可佐證自己沒有誣告故意,沒有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以避免誣告風險。

二、偽造文書情況大致分為:

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

未取得授權就去變造真正文書裡面的內容

張三承辦公司業務的過程中須製作一些文書,張三明知不實內容卻故意記載在該文書上等等。

請包涵本所僅能做基本分析,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法律分析精準度則需要詳細資料,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詳細分析與判斷。

若有需要,請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事務所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電話:27068809/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旻旻兒 104-06-29 22:28

請問人頭帳戶能解掉嗎?
我在101年因謀些原因變成人頭帳戶而導致帳戶被凍結
在103年,我的案件都已經判決完畢易科罰金9萬多也都繳完了!警察局也給我一張簡易判決的的結案證明,算是結束了!只是有一個問題就是這2.3年來,當因工作關系要去銀行開戶,都被百般刁難很難順利的開戶,職員都會說我是警示帳戶!

可是我這案件都已經罰都罰完了判也判了...
為什麼銀行的帳戶紀錄沒有消除警世帳戶呢??

都過這麼久了..不能開戶??
所以想請問,警示帳戶的紀錄可以消除嘛??

不然每次要開戶都被百般刁難又會被旁邊的人知道很丟臉!

您好:

依照「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規定,若被列為警示帳戶,只有在原通報機關向銀行通報解除,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限制,該辦法已於104年將期限由3年改成2年,只要原通報機關沒有延長期限,依您所述應自動失其效力,或未失其效力,您可透過銀行向原通報機關請求解除,銀行有提供協助之義務。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佳 104-06-08 16:07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阿佳 104-06-08 11:28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瑄瑄 104-06-07 21:18

我本身有緩起訴詐欺

然後現在10號 又開偵查庭

那是被人當人頭門號  我想知道我有神麼方法可以保自己?

律師可以寫訴狀嗎   桃園   費用多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7 21:23

可能會依幫助詐欺偵辦,建議您將相關訊息紀錄蒐集,並向檢座表達您並未有當祝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7 2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量蒐集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以免您緩起訴撤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蒐集您被騙的事證,以利向檢察官說明,而若您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仍有被撤銷之風險,所以期間的部分也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我們的律師辦公室位在桃園市,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目前實務對人頭帳戶未必皆以幫助詐欺來偵辦,可朝並無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來做無罪答辯,費用部分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08 14:19

 您好

類似之案例: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建議您 委請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8 14:59

您好:

1.因為您有另案緩起訴,故建議您就本案詐欺案件應為無罪答辯,避免另案緩起訴撤銷

2.答辯方向應朝您當初借該金融帳戶給詐欺主謀時,對其會持之為詐騙行為並不知情,亦無可得而知,無幫助詐欺之犯意。

3.撰狀費用請來信私下討論。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Kain 104-06-03 20:38

各位律師好:

友人為某B盤商業務(銷售人),經友人介紹而購買了A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因信任友人並未多經查證而購買,而去年消息傳出A公司偽造財測吸引投資人購買的消息(相關新聞 如下連結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18002458-260402

後來向友人詢問狀況,經友人闡述他進這間B公司時間不到一年,平日公司內部並無異常情況但在消息傳開前該盤商相關高層隨即消失,公司也停止運作,許多員工也摸不著頭緒,疑似為人頭公司找人來代銷股票

我想問的是因為當初賣股票給我的這間B盤商已人間蒸發,是否能直接轉向這間A公司進行求償提告,目前手邊有的東西只有實體股票、購買收據(完稅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可以向B公司提告,而受害人數多的話,可以聯合提告較為經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2:07

建議直接B盤商提出刑事告訴,並於時效內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B盤商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龍 104-05-28 21:07

賣地的時候沒取得A的同意    賣掉之後也沒分給A錢   

後來過段時間派下員B告上法院說此買賣無效

在法院上賣地的派下員還扯謊 說有取的A同意 蓋章

事實A跟本不知道  也沒蓋過章  也沒同意過

經過一段時間 在判決書裡看到    賣地的扯謊

 

請問現在A已去世  要怎麼繼承 派下員   爭取 該拿的那一份?

現在又二審 進入高院  請問要怎麼辦?

要怎麼去說A沒同意也沒蓋過章    

因為只有開庭傳過我們一次  也沒寄判決書給我們

 

 

另外分配持分分配?持分要去哪裡看?

他們用人頭分配    A領的錢 比 他哥哥的兒子還少

他哥哥生5個  五個都領人頭錢   加房分     是A的4-5倍

這分法是不是有問題? 怎麼上一輩領的  比下一輩還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先備位之訴為之,先位是請求確認買賣無效,備位是請求對方返還價金,此訴訟較為複雜,建議委請律師處理為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9 1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二審高院已開庭進行,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與您討論辯論之方向,撰寫相關準備書狀針對法院問題答辯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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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1017547 104-05-20 20:28

公司經營室內裝修業,並經常會有購置家具行為,進貨採購地點國內及大陸地區均有

案件經過為我司(甲方)一項大陸家具採購案,進口貨運物流報關流程均委託大陸當地家具廠(乙方)執行(door to door交易方式),進項憑證亦由乙方委託之台灣家具貿易公司(丙方)開立,甲方並不認識丙方亦無直接與丙方交易

後丙方未依法繳納銷項營業稅遭國稅局查核疑為人頭販售發票公司,進而牽連本公司

甲方實際交易對象為乙方而乙方非為國內註冊法人遂將進口貨物對象委由丙方辦理並由丙方開出銷貨憑證與甲方,進而滿足與甲方合約內容運送貨品至指定地點之條文

貨款給付方式為甲方委請大陸友人直接於大陸匯款人民幣給乙方,甲方負責人再將款項經由台灣私人帳戶匯新台幣入友人台灣帳戶

我司現有與業主簽訂之工程合約,內容有載明家具品項數量,並有交貨給業主經驗收請款入帳證明,並有交貨現場實景實品照片

現遭國稅局認定無進貨事實而採用人頭公司銷項憑證扣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加徵一倍罰鍰另移送營所稅主管單位並裁罰補繳17%營所稅及一倍罰鍰

先前已先繳納營業稅及罰鍰近日又收到營所稅單及罰款稅單尚未繳納

綜以上情況希望能有專業律師解答與國稅局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及勝率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0 21:12

您好,針對您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檢附進入證明、包含契約書、簽收文件等。

2、為何金流要透過這樣的方式處理?此部分請詳細說明。

3、 在沒有進貨憑證及正常金流的情形,遭認定違法是很正常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國稅局已經裁處,應先針對該裁處進行復查,訴願程序,而此部分之事實,應要將其勾稽起來,才能提高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0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國稅局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部分,可提出進貨之證據,證明無購買發票之行為,又此部分時亦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等刑事犯罪之疑義,若國稅局將相關資料函送至地檢署,地檢署即會分案偵辦,決定是否起訴之,是此,若國稅局或稽徵所有請求前往協談,應注意回答之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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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小蟲 104-05-14 16:01

最近在網路上任事一個女的 加了line好友 是一個女的 一開始在line聊天 有加fb   連手機也有加  但是我們一直都是用line打字在聊天
後來就說要團購咖啡 她說她要湊人頭 少3盒 一直哭苦苦哀求叫我買 
我感覺事直銷 我不疑有她 想說好啦 那3盒 然後聊天都很健談 過了數天 她一直叫我 匯錢給她 但我當時幾天很忙沒空 一直拖 後來我想說 我不常喝咖啡 我就跟她說我沒這需要了! 
我就直說 我不需要 然後我也有打些抱歉文之類的.. 她就馬上變臉說我騙她 一些哩哩叩叩回文 什麼說我騙她生活費之類的 ... 說要(報警 告我詐欺)  一直用成辦員警 來壓我    我也沒回她

請問這樣我 要如何處置?? 我沒拿到甚麼利益好處 我這樣有詐欺行為嗎??? 

鮪魚 104-05-14 08:06

我被判緩起訴兩年然後罰金一萬  當初書記官說 再犯會在書面所打的拘役20天折一日1千    現在我罰金繳完 剩下  緩起訴  到明年  可是現在我又有另外個案子,

那是人頭電信的  我當初做筆錄有提供 申請的最初的單子  確定的是那部是我的字 而且我從來沒有用過這個門號 , 請問一下  6月要開庭  我現在能做的是甚麼 ?

這樣 我會被拘役 20 天 ? 還是看法官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4 09:52

 1.被告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2.你被宣告2年緩起訴.必須在這2年期間.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所以你這件詐欺案開庭時.要說明你是如何被人利用做人頭的.有沒有犯意聯絡.會是法官審酌的重點.可能會問你.你跟買電話的人的關係.用多少錢買的.等加以判斷

 

sherry 104-05-11 01:18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1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構成詐欺行為的應該是議價過程的欺瞞,用做斡旋的金錢拿做自己之用的、使用無法兌現的票據換票的部份。

2、倘若對方已經脫產完畢,則我方取得勝訴判決之後,日後可以不定期查對方的財產聲請執行。

3、款項均匯入他兒子的名下,當然可以請檢察官一?調查。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erry 104-05-12 10: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構成

感謝曹律師用心回覆,不好意思~我想再請教一些問題。謝謝!

1. 戶頭匯款的資金流向我都有提供,但是不知道事務官會不會去查資金流向與扣查。怕他們認為這是民事部分,只處理刑事部分, 那現在我還能做什麼處理呢? 需要再寫陳報狀嗎? 謝謝!!

2. 針對你說的支付命令可以隔一段時間去查被告財產。 因為我有去申請被告名下財產,並無看到銀行資金、也沒看到動產。但所得稅清單裡,有看到在兩家公司扣繳,這樣子的話我還再申請什麼資料去查詢?或是有什麼辦法、管道,可以向被告討回被拿走的金錢?謝謝!!

sherry 104-05-12 10: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

謝謝房律師的回答,目前我的進度已到地檢署作完筆錄了,但是被告未到,先前有詢問過好像不能同樣案件又再去按鈴聲告一次,所以我才慢慢等警局送。請問現在的我還能做什麼努力和處理呢?謝謝

sherry 104-05-11 01:11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拿了你的錢卻沒有真正去執行你所委任的任務,如自始就有詐氣的意思且係以詐術使你為金錢交付,那會構成詐欺罪,如果沒有使用詐術,拿了錢中飽私囊不辦事,還是會構成背信罪的。

你目前已經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會根據偵查所得的案情證據,確認應該起訴的法條。至於匯到相對人兒子戶口的錢,屬於犯罪所得,你應該請檢察官進行查扣,以便將來能夠順利取得一部分的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sherry 104-05-12 09:5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拿了你的錢卻沒有真正去執行你所

謝謝陳律師用心回覆,我想再請教一下,戶頭匯款的資金流向我都有提供,但是不知道事務官會不會去查資金流向與扣查。怕他們認為這是民事部分,只處理刑事部分, 那現在我還能做什麼處理呢? 需要再寫陳報狀嗎? 謝謝!!

小尾 104-04-29 23:21

網路上看到辦名間貸款,知後對方打電話給我說你住哪貸款需要多少,我說15,知後問我性名住址現在工作哪間公司,是算時薪還是薪轉,知後他跟我說你資料寄過去我幫你省合,知後叫我4月25號叫我用黑貓宅急便寄給他,他給我住址,性名,電話,我就寄,裡面有身份証,駕照,存摺,都影印,還有一張提款卡,並沒給她密碼,但是25號晚上他叫我手機拍雙証件跟存摺給她,知後4月28下午警察打給我,我才知道我變人頭,馬上打電話去停提款卡,身份證,知後拿簿子去刷新,一看哇靠,6萬7都被領走28號停卡那天被害者匯7000他沒領走還在,當時一氣知下手機摔地上,賴資料都不見,共10名被害人,算存簿才知,10位被害人,這怎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9 23:40

您好,日後您可能會被以幫助詐欺之方向調查,建議您將相關證據資料蒐集齊全,已證明您未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30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之前與對方連絡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利證明您非幫助詐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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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怡 104-04-20 09:45

我哥哥 101年被臨檢 酒測值0.2多還有無照被開了三萬多,繳了一些其他的至今未繳

104年四月十三日第二次被臨檢酒駕,一樣酒測值0.28

當場被拘役,隔天移送地檢署,開了簡易法庭

我只知道他開完簡易選擇被關,詳細內容不是很清楚他怕家人擔心不願多說

他說他判決是判了五年多.或著繳交60 萬

他選擇被關因為沒有這麼多錢

我問他為什麼酒駕無肇事卻判這麼重,他說因為他兩三年前給人家當人頭開了一間小吃部,那間小吃部是違法的,開沒多久就被警察抄到收掉了,他就收到關於小吃部的罰款10 萬,他沒去繳

這次酒駕連這個一起判, 說欠八大行業的稅60 萬還是折扣後的金額

拜託大家幫幫我 ,我想問

1.為什麼這次酒駕的是會連之前小吃部的一起判??是應該的嗎??

2.我問她什麼時候被關,他說三個月後會有執行單寄到家,是真的三個月後寄來嗎??會有犯罪內容嗎??

3.他說不會再開庭了,那我現在能幫他什麼嗎??可以在上訴之類的或是還有其他方法嗎?上訴會減輕刑責嗎?

4.我不是很清楚知道開庭的判決是只有酒駕跟小吃部或是還有別的,如果我想去查可以去哪裡查呢??

為什麼這麼嚴重?家裡的經濟沒有辦法籌到60萬,那我們只能倒數時間嗎?

拜託大家幫幫忙,知道的告訴我拜託  很急

判五年多跟繳60幾萬是搭不上邊的。酒駕也不會判那麼重。有九成九是你哥有隱瞞你們什麼事情。

欣怡 104-04-19 09:55
大大好,我的親人101年曾騎機車酒駕被臨檢酒測值0.2多還0.3多 被罰款三萬多(因為含無照)無肇事。 這筆金額至今未繳完, 104/4/13第二次被臨檢,一樣無照酒測值值0.28、無肇事 當晚被拘役,隔天移送地檢署,開完庭後返回。 親人怕家人擔心、開庭內容未交代清楚, 只知道他說開庭當天有提到他以前人頭給別人開店觸法 然後一起判決六年或60萬。 我想詢問是因為酒駕而開庭但是會把其他事一起判嗎? 若不會那他無照第二次酒駕會被怎麼判決? 現在簡易庭開完了家裡會收到什麼單子? 還會再開庭判決嗎?還是那天就算開完了?

一、不用過於擔心。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你參考一下,這個人是一點二八(比你親人濃度高很多),而且又是累犯,主文是記載「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我還查到一個被吊照之後酒駕的,「張○賢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這個人酒精濃度是0.30)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JOJO 104-04-16 14:23

此案為民事不當得利~~因遇詐騙在香港銀行之洗錢人頭帳戶~~需到香港區域法院提民訴~台灣人可到香港跨國提民事訴訟嗎??還是臺灣的海峽兩岸互協可以幫忙提供協助幫原告受害人在臺灣向香港區域法院提出??有律師懂這方面能幫我嗎???

Joanna 104-04-13 20:23

律師您好,




日前我於人力銀行網站上投遞履歷,不久便接獲一封e-mail,對方自稱透過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說有適合的職缺,兼職可增加20000~50000收入,於是我在1/10跟對方聯絡,對方跟我說是線上博彩,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大,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客戶下注,一本帳戶月領12000,一個禮拜領2000,一開始有想說是否人頭戶,因為本人在澳門工作就是在賭場工作,所以當時不疑有他,就依照對方的只是於4/8寄了四本存摺跟卡過去,也將卡片密碼改為他們指定的密碼,當時想說就算被騙,帳戶也是好幾年前申請沒在使用的馬上把帳戶停止即可,沒想到今天4/13便接到兆豐銀行打來的電話,說我的戶頭不正常交易被列為警示戶頭了,連忙趕緊打去其他三家銀行要掛失,他們都告知我都被停止服務了,今日4/13下午我也直接到家裡的大警局告知我遇到這樣的事情,他卻只叫我到戶籍地報案,剛剛我已經先上165反詐騙報警,晚點應該就能到家裡附近的警局做筆錄,那我現在應該要怎麼辦,會不會吃上官司,或是我應該還要做些甚麼?因為我過陣子還要再回澳門工作,怕會有所影響!!!!



我有上網查詢了很多相關資料,有看到一些人說就算我去報警也沒用!但是因為現在警方還沒主動找我,那我今日主動先行報案有用嗎?



我立即打電話掛失是不是也於事無補了?



現在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將後續傷害降到最低

 

懇請大家的幫忙!!!!!!

葉宏 104-05-05 16:07

我遇到的狀況跟妳一模一樣,同批人所為跟檢察官訊問時一五一十的交代清楚應該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的,我當時他們詐騙集團用line面試時還教我遇到了怎麼回答檢察官當時是叫我說遺失或被偷走了,所以我也因為照他們教的說才最後被起訴,最後是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認為我有悔意所以判緩刑,給妳參考,若是在訊問時妳就老實交代過程應該是不會有太大的事的。

妳當初寄出後如果馬上告知銀行帳戶遺失停止帳戶就不會有事了但是現在已行不通,找警察沒用,妳現在只有等被害人出現報案了,等分局偵察隊的詐欺承辦人員跟妳聯絡時再去跟他們交代清楚了。老實說才會沒事,要是說遺失或被偷時檢警一定會問那妳密碼對方如何知道還去提款,那樣說只會像我狀況一樣落得被起訴處分。

妳可以去戶籍地分局先備案說明妳的帳戶被詐騙集團騙去當人頭戶了,如果妳有收到了詐騙集團匯給妳的錢的話那妳就糟糕了,會像我一樣被當幫助犯起訴,若您完全沒拿到半毛錢的話就可以去報案,說妳的帳戶被騙去當人頭戶,並把過程都交代清楚了。應該就沒事了,但是妳如果有拿到了錢,那就請妳乖乖等警方通知妳吧!妳要去跟被列為警示帳戶的銀行問清楚是那個分局通報的再趕快跟該分局聯絡瞭解狀況,看是否是被害人報案,所以你被凍結帳戶,這點很重要,因為以後要解除還是會經過警分局,所以最好主動聯絡瞭解,不然之後的等待會非常的久喔!

PS.現在打電話掛失已沒意義,因為妳是自己寄出的,所以妳其他帳戶都算是衍生的管制帳戶。

阿忠 104-05-28 18:59

請問葉宏大哥

我的狀況也是差不多

請問您當初的緩刑是多久呢?

可否易科罰金

佳佳 104-07-05 22:02
回覆 阿忠 的發言內容:

請問葉宏大哥

我的狀況也是差不多

請問您當初的 請問您案子到最後怎麼結案?起訴?易科罰金?我現在也卡這個問題.........感恩

 

Joanna 104-04-13 17:45

律師您好,


日前我於人力銀行網站上投遞履歷,不久便接獲一封e-mail,對方自稱透過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說有適合的職缺,兼職可增加20000~50000收入,於是我在1/10跟對方聯絡,對方跟我說是線上博彩,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大,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客戶下注,一本帳戶月領12000,一個禮拜領2000,一開始有想說是否人頭戶,因為本人在澳門工作就是在賭場工作,所以當時不疑有他,就依照對方的只是於4/8寄了四本存摺跟卡過去,也將卡片密碼改為他們指定的密碼,當時想說就算被騙,帳戶也是好幾年前申請沒在使用的馬上把帳戶停止即可,沒想到今天4/13便接到兆豐銀行打來的電話,說我的戶頭不正常交易被列為警示戶頭了,連忙趕緊打去其他三家銀行要掛失,他們都告知我都被停止服務了,剛剛我已經上165反詐騙報警,晚點應該就能到家裡附近的警局做筆錄,那我現在應該要怎麼辦,會不會吃上官司,或是我應該還要做些甚麼?因為我過陣子還要再回澳門工作,怕會有所影響!!!!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4 21:5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遭欺騙的事證給員警。 2、目前您會遭列為犯罪嫌疑人,在申辦帳戶、出國等都可能會受有影響。
Joanna 104-04-15 00: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遭欺騙的事證給員警。 2、目前您會 ... (恕刪)

今日4/14已置警局製作筆錄!也提供相關檢附!警方只要我等!所以我現在真的只能等了嗎?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4-15 12:08

您好,本人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高雄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律師

賴id ncc101ds  亦可委任律師,有關出國請假部分,委託律師跟法院、檢警聯繫,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通緝

無罪答辯的例稿給您參考。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亞諾 104-04-19 21:49

 我們可以一起找律師來處理嗎?我和你遇到同樣的問題,我是在報紙看到有銀行貸款的專案,對方要求我繳交存摺封面和雙證件影本及提款卡(密碼),對方還用大眾銀行的客服電話跟我確認資料無誤,我現在戶頭已經變成警示戶了,請各位有相同遭遇的人可以和我一起處理問題。

Joanna 104-08-12 03:28
回覆 亞諾 的發言內容:

 請問你現在處理得怎樣了呢? 因為我現在人在國外工作我根本還是不知道該怎麼辦

Sally Chen 104-04-12 08:20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這件案子已收到地方法院傳票,而先前警方已抓到詐騙集團的車手,我先請問:

1:我收到同一天差2小時,2個案號的2張傳票,可是我只有一個案件阿,還是有幾個被害人就會偵查幾次?

2.通常有抓到車手,人頭戶的刑責會如何呢?(我想先有心裡準備)

3.我需要帶什麼去法院?

以上,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我最近一個月沒工作但要付家用,4/7在網路上看到借錢網刊登的其中一個廣告,號稱身分證小額借款(對方解釋只提供影本辦貸款,非正本),誤入了圈套,4/8將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影本,三份存摺影本,三份提款卡正本及密碼以宅急便寄給對方,4/9他有打電話跟我說收到了,約4/10見面簽約,4/10他沒赴約,謊稱他們業務手機沒電請我再給他時間,這中間我前同事有聯絡我說銀行通知我的帳號(前公司薪資戶)變成警示帳戶,請我快去了解,我當時沒有懷疑,只覺得是辦貸款的程序出了小問題,並沒有重視。一直到晚上我分別打電話去我提供給他的三間銀行查詢,這幾天皆有多筆金流但非經我手,我才知道嚴重性,申請了掛失。隔天一早去了警局想報案,警察說已成警示戶就是有人報案了,我不用報案,皆不受理。只叫我回家等傳票到警局做筆錄。我想請問1.我目前能做的,就是等待嗎?能不能有辦法知道是哪個警局提報的,我自動去做筆錄解釋,會不會較快,較好?2.目前能收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在借錢網該詐騙集團的廣告畫面,宅急便的單子,通聯記錄?有沒有建議再準備什麼檢查官跟法官會較相信我?3.做筆錄或上法庭時照實說之外,有沒有再強調什麼對我較有利?4.有沒有可能做完筆錄,提供了證據,就被採信,結案,不用跑法院?5.開庭是會在我戶籍地的法院嗎? 6.我三個帳戶成為警示帳戶,是不是我就會有三個或多個案子(同帳號不只一人受害),或會合併成一起案件?7.以您的經驗,此類案件通常法律程序會跑多久呢?通常會怎麼判呢?8.因為我剛找到工作必須新開戶,我看網路說有警示帳戶還是可申請薪資戶,只是不能atm領,需臨櫃,想確認是真的嗎?我去開戶或我臨櫃領錢,會不會行員誤以為我是嫌犯報警抓我(真的有點害怕)?就算可以辦薪資戶(我以公司通知我錄取的簡訊銀行),公司會不會因此查詢到我有其他帳戶變成警示戶?以上,謝謝您耐心看完我所有的疑惑,也先謝謝您提供的寶貴意見。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保障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亦或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魏克仁 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2 15: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法律上您並非被害人,故而無法主動報案,倘若員警不讓您主動到案說明時製作筆錄,則您僅能等候通知。

2、無。

3、如實陳述即可。

4、此類案件倘若您採無罪答辯,檢察官大多不敢直接給予緩起訴或是不起訴,會把您起訴之後由法院判決。

5、您的住所地、行為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6、會併案。

7、依據被害人多寡、承辦人的辦案態度等而有所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8、可以辦薪轉帳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亞諾 104-04-19 21:54

 

我們可以一起找律師來處理嗎?我和你遇到同樣的問題,我是在報紙看到有銀行貸款的專案,對方要求我繳交存摺封面和雙證件影本及提款卡(密碼),對方還用大眾銀行的客服電話跟我確認資料無誤,我現在戶頭已經變成警示戶了,請各位有相同遭遇的人可以和我一起處理問題。

104-03-27 14:23

律師您好,我因為工讀需要,將姓名電話地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地址非戶籍地址&未滿18)交由他人代為製作履歷,請問我這樣是否有被盜用申辯人頭信用卡以及借貸款的風險? 若他將我的個資不法使用 (原本只是代製作履歷及丟履歷)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 若是身分證影本請在上面加註限工作使用,另外您未滿20歲無法申請信用卡,所以信用卡的部分比較沒有疑慮,又年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您所為的法律行為皆須您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是您父母親)同意,所以盜用借款的情況原則上也不會有問題,另外個資的使用上若對方有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到您的權利,您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阿龍 104-03-25 10:08

請問律師,我在某公開討論網站看到有人貼噗浪連結,我就好奇點進去看一下,結果是對方的噗浪,把我跟我朋友的名子跟fb連結貼出來還對我們作不實的指控,以下是對方的po文
-------------------------------------------------------------------------

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上面視當事人的fb網址後面用x代替
xxx(是我朋友的本名,礙於個資法以x代替)
同上,會隨機認乾妹妹乾女兒,看不順眼就黑名單,誘拐對象偏好為同樣喜歡初音的女COSER或親友,請多加留意,場次上也超會裝熟,甚至也會接管他人外拍。
-------------------------------------------------------------------------

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xx
喜歡摸人頭髮,死性不改,常到知名女僕咖啡廳霸店,把客人都嚇跑,近期喜歡黏著LOVELIVE團的COSER不放。
--------------------------------------------------------------------------
https://www.facebook.com/xxxxx
xxx
會隨機追求女性,追不到就破口大罵,曾經還到攤位上打擾攤位販售物品,現在連別人女朋友都要追?!還跑來攤位找別人親友討拍拍裝熟。
----------------------------------------------------------------------

請問一下他寫這些我跟另外兩位朋友可以告他毀謗嗎?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5 12:10

 您好

      如果這些指述確實不實,誹謗罪應可成立!

       當然他為何做這些指述?是否有所本?也應加以考慮!

         其他具體個案討論,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朋友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小雯 104-03-24 14:14

現在因為是人頭帳戶有被找去問筆錄ㄌ之後就沒下文ㄌ?想請問一下這樣我還可以出國嗎?謝謝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3-24 14:22

端看你有無被限制出境。

查尋網址為http://moica.nat.gov.tw/link_in_1433fef008400000624c.html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4 17:38

您好,只要您沒有被限制出境,就可以出境唷!只是要注意任何法院或檢察署警局之通知,通知時間都要去唷!

小雯 104-03-25 22:41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端看你有無被限制出境。

查尋網址為http://moica.nat.gov.t ... (恕刪)

請問點進去之後怎麼查??謝謝

lulu 104-03-23 22:52

您好!我想要請教:

我男朋友在去年10月的時候因為詐騙集團假冒網拍業者跟銀行業者

電話來說要解除12期的分期付款,我男朋友當時沒有多想就被騙了!!

之後有報案,但是前陣子判決書下來為不起訴!

除了我男朋友之外 還有一位張姓女子也受騙

判決書上面是說:有一位林姓女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小心成為了張姓嫌犯的人頭帳戶,所以林姓女子聲稱他也是受害者.但是在判決書上說林姓女子雖預知帳戶有可能會被人利用,但還是把戶頭給別人!

那這樣子不就成為幫兇了嘛!!!???

判決書後面又舉了一些林姓女子罪嫌不足的舉證

那請問這樣子上訴還有用嗎?

如果過了上訴期還有用嗎? 因為判決書上上訴期寫7天!

但因為我們出國  已經過了7天了!!

而警察跟檢察官還會持續的去抓真正的主謀張姓嫌犯嗎??

還是就這樣草草結案了!!??

我們真的為了這個事情很心急!

想拜託律師替我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4 1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起訴處分書,於收到後7日內必須提起再議,因為出國而逾越,就無法再救濟了。倘若仍在就季期間,則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因為再議聲請狀大多涉及法律適用及證據認定問題,較為艱深。

2、檢調還是必須就張姓主嫌的部份依法偵辦。

jui 104-03-20 09:25

我去年11月中旬跟同事一起下訂網購,我先墊錢

後來12月收到問題商品,賣家態度極差,收到當天已經拍照瑕疵部分,跟賣方反映卻說他們商品不會有問題,要我把商品寄回去確認,隔天就寄到門市(沒給地址),賣方故意拖延超過我簽收後7天才取件。

中間我也一直與對方連繫,對方聲稱要調在廣東出貨監視器看出或有無異狀才可退(拖延時間),說如果我先去消基會申訴就不退我錢,我說收到退款會撤訴(因為感覺賣方一直拖,就有去消保申訴),賣方卻說他們非企業經營不適用7天鑑賞期,叫我東西寄回去就搞消失且拒絕任何聯絡,只給我一封網路通知信說商品確認無任何瑕疵不余退款,也沒有還我商品和退換動作。

由於網路給的地址找不到此人,所以消基會也駁回,後來我就去警局報案,也有受理,用匯款帳戶去報,通知對方卻都不出面。

通常要等多久,或是要去哪詢問才會知道案件受理進度?

我有收到移請接續偵辦到桃園的通知,後續回台南報案地方詢問,警方也說要等檢察官傳到對方出庭,至今對方都不出現,這種案子有期限嗎?會不會時間一久就不能處理了?

如果不是人頭帳戶,那需要多久才會凍結,中間會不會把錢都轉出了?

檢察官後續會怎麼處理,或著我應該提供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0 11: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移送到桃園檢察署,代表已經有查到人在桃園了,可能是對方,也可能是帳戶持有人。

2、目前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無法查詢案件,只能靜待通知,至多就是可以查詢目前案件的案號股別,然後可以寫狀紙表示意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仍需幫您們投保,建議您們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ui 104-03-21 03:02

我跟我同事關係不錯,向來是拿到商品確認完才跟同事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從來不會商品寄來他們突然不要、未給錢等。

所以我不想跟同事之間有其他眉角,且此次網路購物不是公司採購之商品,只是同事私底下團購而已,應該沒辦法向勞工局申訴,還是有其他方法?

jui 104-03-21 03:18

可以詢問曹律師,有無處理過類似此詐騙案子嗎?

 

對方遲遲不肯回應,網路標榜24H線上LINE客服,拖了好幾天都以讀不回,最後我言語提到要到消保申訴才姍姍來遲的回覆,內容卻責怪我不懂體諒及訴說這是正常處理流程我沒有立場去催等等,後來對方還是有答應要退款給我,說是要調監視器多少天和商品寄回檢查確認有無問題才退貨,對方拖到最後一兩天才去門市取件,跟他說明我會先去消保申訴,若他有退款給我也請他不用擔心可以撤除,最後他卻罵說不想聽我的鬼話,如果我堅持要申訴弄得那麼麻煩就不退我錢了,我也把我的立場跟他說明,之後就不斷敷衍監視器內容、搬運沒問題等等藉口,還有超過7天不能無條件退,以及否認為企業化經營不適用7天鑑賞期,後來收到商品對方通知我說,商品沒瑕疵草草了事,也不要再找他理論他也不再回應我,隨我去消保申訴及報案,還說警方也不會受理此案。

 

我想他可能也是常用這種手法對付想退款的民眾,收到不滿意的商品只能認栽,給中評、負評也會被對方推託狡辯成是我們買方強詞奪理,要我們先給好評/改成好評才會怎麼怎麼樣,而且我收到全數商品的品質都不符合網路照片期望,商品不滿意還不能給負評。

 

好啦= =我知道很像消費糾紛

報案後,只能空等嗎?感覺沒有辦法解決

對於賣方,我強烈覺得對方時常這麼處理,這樣有辦法要到錢嗎

事出之後,多次與對方連繫卻避而不回,以長達好幾個月了,除了求償詐騙金額外也希望得到公道,更不希望其他買家再遇此狀況。還有無什麼方法讓對方得到教訓?

假設對方不是人頭戶,應該可以怎麼處理?

jui 104-03-20 09:11

我去年11月中旬跟同事一起下訂網購,我先墊錢

後來12月收到商品瑕疵,賣家態度極差,收到當天已經拍照瑕疵部分,跟賣方反映卻說他們商品不會有問題,要我把商品寄回去確認,隔天就寄到門市(沒給地址),賣方故意拖延超過我簽收後7天才取件。

中間我也一直與對方連繫,對方聲稱要調在廣東出貨監視器看出或有無異狀才可退(拖延時間),說如果我先去消基會申訴就不退我錢,我說收到退款會撤訴(因為感覺賣方一直拖,就有去消保申訴),賣方卻說他們非企業經營不適用7天鑑賞期,叫我東西寄回去就搞消失且拒絕任何聯絡,只給我一封網路通知信說商品確認無任何瑕疵不余退款,也沒有還我商品和退換動作。

由於網路給的地址找不到此人,所以消基會也駁回,後來我就去警局報案,也有受理,用匯款帳戶去報,通知對方卻都不出面。

通常要等多久,或是要去哪詢問才會知道案件受理進度?

我有收到移請接續偵辦到桃園的通知,後續回台南報案地方詢問,警方也說要等檢察官傳到對方出庭,至今對方都不出現,這種案子有期限嗎?會不會時間一久就不能處理了?

如果不是人頭帳戶,那需要多久才會凍結,中間會不會把錢都轉出了?

檢察官後續會怎麼處理,或著我應該提供什麼?

ooa 104-03-17 23:32

小弟我去年五月因為大筆房租遺失 不想讓父母知道 因為不想讓他們擔心 輾轉透過網路看見地下錢莊借款訊息 進而給了自己郵局及第一銀行的資料 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接著就變成詐騙集團下的羔羊 成為人頭帳戶 一毛錢也沒借到 

以上都是透過電話 及信件交付資料 沒有碰面 後來等待法院偵查的過程等了數個月 因為當時在南部發生,那裡的警察告訴我等北部戶籍地的派出所發通知你再去說明。


期間我不能使用我的帳戶 後來去年八月因為工作關係開了玉山銀行的帳戶,後來九月到台北讀書,因為個人還有其他債務,又上網找了借款管道,用line及電話聯繫,總共有金主、業務專員、跟我接洽的黃先生三人,同樣也是要我交付資料。

但我有上次經驗所以有防備了,我告訴黃先生我之前的經驗,他說如果我不相信他的話,他會派專員到我家附近跟我說明借款及還款方式,讓我放心,因為那時候很急,狗急跳牆,我心想他都敢跟我見面了,還講很多事情要讓我放心卸下心防,我就赴約了,見面時是業務專員跟我碰面,他拿著公司的識別證給我過目一下,說明他們公司主要客戶對象,還有問我為什麼想借錢,及他們利息及還款方式,還要我蓋指紋,簽借款合約書同意書。 

種種一切,我覺得跟第一次的經驗比起來要我直接寄資料什麼都沒交代,放心多了,我心想應該不是騙人的,也很感激他們幫助我,此外他們還帶了一杯飲料請我,跟我聊天。真的覺得他們很辛苦因為那天是半夜23:00,因為我隔天急用錢,拜託他們跑來,所以我真的沒有一點覺得是騙人的。直到隔天line的聊天紀錄變成沒有成員、三個人的電話都是無法使用,接著我就去刷玉山存簿,沒有轉入轉出,然後我想說算我倒楣沒有想到還會被拿去當人頭,所以也沒去報案,因為隔天就已經跟家人出國十天了。回台灣之後才收到去派出所的到案通知。玉山也被凍結了!

去年12月開了第一次偵查庭,偵查內容包括這兩次的詐欺案,今天收到起訴書。 上網查了查,有人說起訴等於無法清白的機會,現在很慌張,因為自己太急於一時,毀了一旦,我手中有第一次寄帳戶資料的收據還有和對方的通話錄音,可是去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說派出所沒有呈上去,現在我的證據都無法提供我要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7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出,並加以求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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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a 104-03-17 23:4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出,並加以求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 ... (恕刪)

諮詢費用如何計算呢?

法律小學生 104-03-18 00:04

大大你好 你有兩次的詐欺案 而且又被起訴了

             你先前處理的不好 現在整個情況對你都是相當不利的

             但目前你的情況 還是有無罪的空間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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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3-18 22:54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 id ncc101ds)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羅奇 104-03-17 17:22

各位律師好,本人的弟弟,少不經事沒什麼社會經驗。於一年多於友人所開設之餐廳工作。其間該餐廳之實際負責人,以免出錢,出人頭為由邀本人弟弟「入股」,要求他擔任店面租借合約中的連帶保證人。一年多過去,本人弟弟與其實際負責人之間有問題,該實際負責人便拖欠薪資達三十幾萬後避不見面,弟弟一狀告上勞動相關部會,調解會亦不出席。爾後,弟弟便收到房東寄發之存證信函,指房租未繳向合約中戴明連帶保證人的弟弟催繳。而該負責人亦不出面。想請教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何應對方式?或是解決之道?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7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連帶保證責任的部分,除非當時後輩詐欺脅迫等,否則就是有效。

2、有關於積欠薪資的部份,因為有投資入股,因此是否屬於勞資糾紛,仍然有爭議,是否有相關事證可以提供判斷?

3、就您所述的情形,相關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建議由您的胞弟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cole 104-03-17 17:09

因在法條上找不到互助會有關"借名",請問借名去跟會,只要是口頭答應,從未簽字、從未出現在互助會上或是繳納任何一期的會錢,不需要其他委託書,在法律層面上,這樣算是成立?

主要是我母親並無答應借名給第三人去跟會,但第三人卻咬死著我母親有答應借名給他去跟會,但會頭現在跟第三人要不到錢,會頭開始跟這些人頭要錢,所以又回到問題,請問口頭答應借名跟會,現在人頭真的要去幫第三人還錢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星流 104-03-14 10:44

露天拍賣帳號被盜,盜帳人拿去買商品。
本人發現後第一時間做交易取消,回報露天客服及密碼更改。

因擔心該帳號又被入侵,拿去做人頭帳號
去警局報案時該局不受理,理由是我必須提出告訴並且攜帶電磁紀錄才可受理。
就算現在受理到時候如果有人在我賣場買東西又匯款的話,對方提出告訴我還是一樣

要上法院說明。
我現在也不清楚以前是否賣東西過。

萬一我的帳號被當成賣家使用,買家匯款沒收到東西是我要負責。
我難道只能被動嗎?

 

如果我提告的話可否請警方去查電磁紀錄

到時候查到的ip如果不是他的話,我是否會造成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5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妨礙電腦使用罪嫌,確實屬於告訴乃論。原則上您不願意提告,將來檢察官也無法受理。

2、但是員警不得拒絕您的報案,您可以以網頁紀錄等報案,倘若仍遭拒絕,可以要求填寫報案三聯單,或是向勤務中心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