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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 105-01-04 21:46

請問律師自首及投案有什麼差別?在判刑上會差很多嗎?

你好: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5號刑事判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484號刑事判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 自首是指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必須向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並有受裁判之表示,才會符合自首之要件。 投案是指自行向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並有受裁判之表示,有可能是犯罪已被發現,也有可能未發現。 自首在94年修法時已將必減輕其刑修改為得減輕其刑,目的係在避免被告貪圖自首減輕之僥倖,在隱匿犯罪所得或花用殆盡等情形,利用自首之規定獲得減輕,所以現在法院在審理時自首不見得會減輕其刑。投案若不符合自首之要件仍然會納入刑法第57條量刑之考量因素之一。 若要避免良心之煎熬或已經真心悛悔,可以選擇投案,至於是否符合自首之要件,要就實際情況判斷。
在未修法前法官對「自首」的被告判刑,惟採「必減主義」。自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至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改成「得減主義」,所以對自首被告減刑或者不予減刑,完全由法官依據審理結果所得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為保障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Schick 104-12-26 00:26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陳華明 (律杏) 104-12-27 16:33
請問被告竊盜的那台筆電在誰的手上? 若不是在你手上, 是交給其他人處理, 自然就沒有竊盜的問題. 至於偽造文書, 則是另一回事了
Schick 104-12-26 00:20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因為依您所述難以確定具體細節,謹大致推測事實如下: 民眾交付您筆電,由您交付第一單位處理,並由該單位交付第一張收據(您虛構其他人名義);因主管詢問,惟恐主管發現前開事實,於是拿另一台不知來源的筆電找第二受理單位處理,取得第二張收據(您的名義)
Schick 104-12-26 00:0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2-27 02:17
公務員登載不實會構成 詳細請賴問 id ncc101ds
Schick 104-12-25 23:5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15:4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前電話所述,造成員警的相關文書登載不實,影響文件真實性,就已經危害他人。 2、 一?帶走就是當作自己物品的表徵。 3、 還是建議您應該正式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您可自行斟酌。
Schick 104-12-25 23:52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你好:

1.一併帶走是何意思?帶回離原處所自己使用?

2.你說述違反常情,可請求民法第805條規定之10分之1報酬之人應該是拾獲之民眾而不是你,你冒用他人名義還是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6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避免於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6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於開庭前,預先演練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警詢或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倫 104-12-22 04:57

各位專業大律師你好: 我之前就提問過ㄌ   我是在警察要看證件時並無要求搜身情況下.先告知警察身上帶有二級違禁品.並且主動拿出來交付警察.也無丟棄或逃跑之行為.但是二級違禁品安非他命淨重達88公克之多 .也無意圖販賣之意圖 . 請問各位大律師. 發問人本人有可能輕判或符合自首之行為呢? 毒品前科且判刑過!!! 謝謝各位大律師 辛苦ㄌ!!!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是個模糊地帶

但如果在沒發現之情況下

應該可以構成自首

不過能否緩刑或沒事

可能要具體談過才知道

建議你要找律師協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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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噢 104-12-17 12:14

我朋友A不喜歡朋友B,但表面上沒有表現出來有一次我們在活動時A發現他原本放在桌上的手機跟錢包消失了他很緊張找來找去,結果後來發現他的手機跟錢包在B的包包裡
因為長期不爽加上當天活動裡B也做了讓A不爽的事結果A一整個腦衝,把B的包包藏到休息區的後面(那裏平常都不會有人去)後來過兩天A自己氣消了良心不安就告訴B說:我在櫃檯失物招領區看到你的包包了,我幫你拿回來,你來跟我拿好了(事實上是A直接把包包從休息區帶回家了)後來B也請A在下次見面時幫他帶過去
結果A一直忘記(他的個性就是容易忘記還別人東西)後來某天我跟A吃宵夜時,B跟他說他要來拿但因為我跟A吃宵夜的地方離家離A家比較遠所以跟他說可能要晚點結果B傳訊息要A幫他帶到球場去,且他態度是用命令的口氣所以A超級不爽
更晚的時候B打電話來了,說要來A家拿最後是拿到了,但A卻因為剛剛的不爽所以把包包裡面的一本課本藏起來了後來B回家時發現包包裡的書跟錢包都不見了緊張的到處po文問也調閱監視器
後來某天,B在群組說“我已經知道是誰偷我的包包了,是認識的”A本來就良心不安了只是一直不敢認錯當他看到這句時就馬上私訊他跟他說他很抱歉包包是他拿的,但他並不是想偷裡面的東西,只是想藏起來讓B緊張也願意賠償裡面所有的損失並主動把課本還他然後也當面向他道歉了只是重點來了---裡面的錢包不見了!!!! (裡面價值大約1000多元現金加上一些證件)但,A並沒有拿錢包。
說說B方態度B本身是個好好人,他也不想讓A留下案底且A也當面道歉並且非常後悔內疚於是B偏向私下賠償和解就好無奈B的媽媽態度非常強硬一定要包包、書、錢包原封不動還來才有可能和解問題就是錢包在過程中遺失了A也到處尋找但未果後來A一直道歉拜託他媽媽不要走法院但他媽媽方常強硬
B後來說,那我們兩個自己去警局和解拿個單子應付他媽媽就好警局說要依照程序來所以要呈報法院和解之類要12月多才會有通知書下來(我不太懂)
______________以上為10月左右的事12月到了A突然收到B的訊息短短一句話。「兩萬」。
A嚇到了我也嚇到了畢竟一個窮苦學生哪有可能有這麼多錢且當時裡面價值根本是兩萬的1/20很明顯對方獅子大開口於是A只好放棄和解的念頭決定走法院
以上為過程,我是到A向B自首時之後才知道的因為A平常就是腦衝之人,雖然我對他的行為非常非常生氣但是覺得B的媽媽也太得理不饒人了何況我們都已經求成這樣了

※只是我們完全對法律沒有概念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所以上來PO版請問並想請問一.這樣構成刑法的335條侵占罪嗎?二.如果真的打到法院了,法官會怎麼判呢?三.A已經當面向B道歉並願意給付裡面所有價值的東西或更多,且B當時是非常願意和解(現在不知)的只是B的媽媽不肯,這樣如果去法院法官上訴的機會高嗎?※

你好:

重點在如何讓檢察官、法官相信只有惡作劇之意思,且錢、證件不是A偷的,單純惡作劇,無不法所有之意思不會構成竊盜罪,但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若無前科紀錄,與告訴人和解,初犯竊盜罪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或向法院聲請緩刑。若無法和解,通常都是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繳納完罰金即可。 賠償金額只有財物損害部分,逾此範圍告訴人無權主張,法院也不會判。
chao 104-11-30 16:37

前年借朋友一筆錢,朋友原本說只是短期借貸,同意付月息3分利及手續費約5%,當時簽了本票借據。因朋友到期後說還無法清償借款,只能暫時先繳利息,但到目前為止已有1年多沒繳了。因最近需要錢向朋友催討並準備提告,朋友說已經繳了1年多的利息,不願再還了,如果再催討要告我重利。

請問,這筆錢是否就這樣算了?還有,我是否要向警方先自首,有辦法緩刑嗎?

感謝曹大律師回覆,朋友原本向別人借5分利,因負擔重希望能借低還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30 16: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年息超過360%,算是很高。

2、對方是基於什麼情況借錢的?是否有什麼情急的狀況?因為重利罪除了利息高之外,還有一個要件是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chao 104-11-30 17:21

 感謝曹大律師回覆,朋友原本向別人借5分利,因負擔重希望能借低還高。

chao 104-11-30 17:54

感謝曹大律師撥空回覆,朋友是借錢去還向別人借的5分利以減輕負擔。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年息超過360%,算是很高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視當時之實際情形而定,是否會成立重利並不能一概而論,但本件您仍可以在年息20%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ao 104-11-30 21:04
感謝謝大律師的回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視當時之實 ... (恕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30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重利罪成立與否借款返還是兩回事,重利罪即使成立,對方仍須返還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周董 104-11-29 22:15

我有位朋友 他是販賣毒品未入監服刑而遭到通緝!!

 

如今年總統大選 有大赦 是否要 在總統大選前 入監服刑才享此權益??

 

通緝身分 被捕或自首 是否也可享有大赦之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30 15: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是,台灣從來沒有大赦,只有減刑

2、以目前最近的一次96年,後續的提案都跟這一次差不多來看,倘若您的友人犯的是販賣毒品、且宣告刑超過1年6個月,是無法適用,

104-11-28 21:29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今年29,小女友今年15,我們於今年10月初至11月初陸續有發生三次性關係(無射精),這樣有算幾次性交一罪一罰嗎?

每一次交歡的過程中雙方都是兩廂情願,女方主動替我口交至射精。

但11/21接到她來電告知說警察局已受理並帶她去製作筆錄以及驗傷完畢,那我還要等多久呢?

還是要先自首呢?警察會自己找上門還是?(不想讓家裡人知道)..

那麼後續我該如何應對後續的相關流程呢?

如何爭取法官的諒解呢..是不是要對方的家長願意諒解並幫忙求情才能獲得比較少的輕判呢?懇請各位律師大大替我解惑,萬分的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8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於妨害性自主之犯罪,目前若對方無證據,您可考慮先否認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且您認知對方為滿16歲之證據,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若成立犯罪,您可能須與對方監護權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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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8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於妨害性自主之犯罪,目前若對方無證據,您可考慮先否認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且您認知對方為滿16歲之證據,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若成立犯罪,您可能須與對方監護權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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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一、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只要插入(包含口交、性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接合,並不一定要射精。

三、現在要趕緊蒐證,因為對方年紀尚輕,很容易被家長誤導,到時候若是告強制性交就麻煩了。要趕緊蒐集自己與對方確實是合意性交且是戀愛。

四、盡量達成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

五、無法自首,已經被警局知道了,只能等傳票

六、若真的不想被家人知道,可以委任律師,請律師與警方聯繫,並且將所有通知書的送達地址改為律師事務所。當然委任律師還有其他幫助,例如:斡旋和解事宜、向法院撰狀、向法院求情等等。

Kiki 104-11-21 23:46
開車載朋友回家不慎撞到人,驚嚇肇逃回家喝酒壯膽,在警方未發現前去自首酒測0.23,不知是否會被認定酒駕,目前已與對方和解,警方紅單上也僅開??逃,所以檢方大概會如何判定呢?會不會硬被認酒駕或傳喚當時車上的朋友做證?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01:30

 要認定您有酒駕需要證據,傳喚您朋友也是證據方法之一,酒測0.23可以用人體代謝率時間回推案發當時應有之酒精濃度。但檢察官是否會去查這一塊會因人及已蒐集到之證據而異

怎麼辦 104-11-18 00:22

人家來我家摔東西,對方要等警方來要自首,但我找ㄧ群朋友打他,有拿鐵管打他頭部很多下,對方頭只是挫傷,身體多處骨折要休息半年以上,我也有告對方,但開庭檢察官叫我別告了沒證據也沒毀損,但是我跟朋友ㄧ樣被告,對方有路人錄影跟做證,我們開庭就認罪了,送回調解合解失敗我們五個人只願意三萬合解,我沒案底會被起訴跟判刑嗎,還是有機暖起訴嗎?傷害罪會被判幾個月起跳,

M 104-11-16 21:11

想請問若有人持有毒品不清楚是幾級毒品

Q1:若被抓到判刑,所判下的罰金是吸毒者個人承擔嗎?

如果吸毒者被關,判刑或無工作能力者,罰金會影響到家裡的人嗎?

(比如說吸毒者無給付罰金,家人需要幫他扛下這個爛攤子嗎?)

Q2:若向警方舉報吸毒者使吸毒者被強制抓走到相關單位調查,吸毒自首也願意勒戒,這樣有可能會減輕刑責或無罪嗎?吸毒者為初犯。

(有查到相關法規是自己自發性的去請求治療與自首可能判輕,如果是家人舉發吸毒者讓他強制被帶走的情況呢?)

Q3:如果是觸碰K他命,聽說無刑責,政府設立的機構也不接受勒戒,那這樣的吸毒者,是要找一般的醫院就有相關醫療戒毒嗎?

 

謝謝。

您好:

1.  若被告無法一次支付罰金,可以敘明明家庭經濟及工作狀況等理由向檢察官聲請分期辦理,由檢察官來審核受刑人可以分幾期來繳納,若分期後如果沒有繳納完畢,就會依法強制執行,但僅限於執行被告財產,不會涉及家人。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若對方僅是吸毒者,除非自行自首,家人舉發對於刑責沒有減輕的幫助,但依您的說明,如果是初犯,檢方會先聲請法院裁定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若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就會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3.  雖然施用第三級毒品沒有刑責,但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克以上者,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在20公克以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4.  如欲尋求K他命戒治,可前往衛生署指定之藥癮戒治醫院之身心科(或家醫科)醫師之協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2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施用三級毒品K他命,僅需繳納罰鍰及上毒品講習課程,除非是施用二級毒品,才有觀察勒戒的問題,可於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施用毒品持有毒品或販賣毒品之犯罪,均與家人無關,僅針對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加以處罰,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承認犯罪,於持有毒品及販賣毒品之犯罪中,均有減輕之機會,又若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於施用、持有或販賣毒品等犯罪,均有減輕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6 22:07
您好,若不清楚究竟是哪一級之毒品,建議還是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再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若是驗到K,因屬三級毒品,所以僅需行政罰及上毒品講習課程。 

甜不辣 104-11-06 10:43

因抽k他命被抓,共0.76毛克量煙頭和殘渣袋(但已空),

被抓我也都很配合,也都是用自首方式不是用被搜出的,筆錄上寫的也是都用自首方式

後來送警局做完筆錄驗尿後 被轉移到刑警隊然後關押到早上 可是沒被轉到地檢署,

刑警直接叫我打電話給朋友來保我 因驗尿前兩三天有喝一種叫做咖啡的東西

怕之後如果有驗出其他的 而且我還沒開過庭又是初犯

我有可能一收到傳票 第一次開庭就被直接收押嗎

或是收到傳票就直接觀察勒戒 因為從交保後到現在都沒消沒息我也都一頭霧水

怕收到單子就是直接觀察勒戒連庭都沒開 而我又希望能獲得緩起訴或是院外戒治

和雙親同住 而且雙親都是嚨啞也是低收入戶 而且又是獨子沒兄弟姐妹

如果進去勒戒 不在的這一個半月至兩個月 家中很多大小事情會處理不了

所以我這狀況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如何和檢察官申請或讓他同意緩起訴 或院外戒治 不管3年5年都好

現在最怕的就是我收到傳票 當場開庭就被直接收押 連描述的機會都沒有..

至少也要讓我開完庭有機會再回去一次 因為雙親都還不知 不想讓他們擔心

怕收到傳單,第一次去開庭就被直接收押,這樣子家裡的大小事都還沒處理該怎麼辦

如要申請律師的話,請問處理這種案件大概要多少 因家庭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所以想先瞭解大概金額 只想用工作的錢換取能在外的機會 因進去等於工作離職,家裡又沒人顧 會很麻煩

身邊也沒有人可以問 只好上網到處找資料 但說法都不同 只好到這來發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6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施用K它命屬於第三級毒品,所以不需要勒戒,也不算是刑事程序,只有罰鍰跟毒品危害講習。

 

甜不辣 104-11-06 15: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施用K它命屬於第三級毒品,所以不需要勒戒,也不 ... (恕刪)

但是 驗尿前兩三天我有喝一種叫做咖啡的東西

我上網查一下 裡面含有k他命,一粒眠,安非他命,mada\

因為之前有驗尿,

裡面有些是二級的 

如果驗尿報告出來二三級反應都有

之後檢查官不是會直接申請觀察勒戒..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有二級毒品,則應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申請戒癮治療。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聲請狀才能保障權益。

Cc 104-11-01 22:21

律師你好

我第一次偷竊是在104.10.01 已經有去地檢署 檢調問我是否成任加重竊盜罪 我已經承認 我知道這樣就表示 結果不會很好

還沒收到判決書 但我想知道 是不是不可能緩刑緩起訴

然後 我在10月底 不經意又偷了東西

我自己跑去投案 但警察說 這樣不算自首 因為他們已經查到我了

接著就做筆錄 和解  兩個案子我都有和解

我的問題

1.兩個案子是分開判決嗎?

2.加重竊盜罪 是否不可能判緩刑緩起訴了?

3.我第二個案件算是累犯 所以照理來說 會被判得很重吧? 會被判類似怎樣的刑責?

4.請問有可能申請勞動處罰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1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個案子分屬二次犯罪,可能分開判決;加重竊盜似難以取得一緩起訴緩刑之判決,您可嘗試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 104-11-01 18:22

各位律師與參與討論的網友您們好!

我是南部某國立大學理學院某主要系某旁研究所的博士班學生,在一個月前,我接到這個研究所的所辦管理員與另一位博士班學長的手機來電,他們說我是目前所上有部分電腦的內部零件或配備遭掉包或盜取的唯一犯罪嫌疑人。

在上星期四時,我接到某一個很有心機的學弟傳來的臉書訊息,他說所上今天下午已經有刑事警察局的鑑識人員到所內遭竊或掉包的實驗室採集指紋。
我目前的問題有下面10個:

0. 由於實驗室的電腦,幾乎我也都有碰觸過,自然採集指紋的證據將會指向我本人,但我確實沒有竊取或掉包,畢竟實驗室每一屆畢業離校的,來來去去的,蠻多硬體被拔來拔去,但我在前三個月已辦理休學手續,卻也被視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所辦已報警處理,未來將會接到法院的傳喚,我該怎麼辦?

1. 目前警察偵辦的進度已經採集完指紋了,未來的什麼時候我會接到哪些單位的傳喚?

2. 若要我配合按指紋檢查,我可以不配合嗎?若不配合會怎樣子呢?

3. 若他們強硬將指紋視為唯一定罪的證據,那我會被判甚麼罪呢?

4. 法院或檢警單位會有哪些動作來要求我配合調查?

5. 若我真的被定罪,那會是什麼罪呢?

6. 若其罪,可以和解嗎?可以易科罰金嗎?或延後入監服刑嗎?我目前就讀北部某一所大學的主系的博士班,可以在這一個學期後,可辦理休學時期,再入監服刑嗎?

7. 若入監服刑,其刑期為何?會依照掉包與遭竊的財物損失來計算刑期嗎?

8. 我若入監服刑,會留下案底,那我可否在北部的某一所大學的主系博士班復學呢?

9. 自首,有什麼條件?會不會耽誤到我目前的課業與研究進度呢?

你好:

會接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單請你到場接受詢問或地檢署的傳票要求你到場接受訊問,無故不到可以拘提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警察有強制取證權,可以違反你的意願採取指紋。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同2。 同3。 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可以爭取緩刑或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學校校規處理,判斷是否會開除學籍。 同6,會依照犯罪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去量刑。 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影響到良民證的申請。 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但可以自白並配合偵辦,請求輕判。視學校如何處理。 有指紋不代表你有犯竊盜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除非證據確鑿,或你願意自白,都還是有爭執空間,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阿? 104-11-01 18: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會接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單請你到場接受詢問或地檢署的傳票要 ... (恕刪)

若我接受調查與指紋採集,那種種證據將指向我為不利,我該如何做?才能換得緩刑易科罰金呢?

阿? 104-11-01 18: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會接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單請你到場接受詢問或地檢署的傳票要 ... (恕刪)

我目前人在北部,可以就近在宿舍附近的派出所或警察局接受採集指紋嗎?

見風 104-10-19 21:36

請問我前幾天精神一直很不穩,想去找前女友理論在一時失神的情況下,攻擊了她

當下我是聽到她叫聲才回神,事發後有想去自首,但因當時無人報案且查醫院資料找不到,今天有被警方傳喚做筆錄,監視器是拍到我拿磚頭打她頭部好幾下,但我當時沒印象,詢問警方她狀況是自行就醫報案,當天也想去她家和解,但被拒絕

警方受理是用殺人未遂,請問這可以是用傷害辦理嗎?

我知道自己犯了很大的錯,不是想求輕判,只是如果是傷害至少有緩刑的機會我也能用這些時間去賺錢去彌補,也不用看著媽媽為我一直奔波

對不起我生活中也沒什麼朋友可以問,只能到這裡請求協助,謝謝

你好:

要看你是出於傷害殺人之意思著手犯罪,通常以下手的部位、行為的方式去判斷,頭部屬於人體重要器官,以磚塊砸頭會有生命危險,通常會認定是出於殺人故意犯之。 殺人罪是強制辯護案件,也是法律扶助法規定無庸審查資力之案件,建議你聲請法律扶助,會指派律師幫你辯護。
見風 104-10-19 22:09

 謝謝你,謝謝,除了說謝我也沒辦法給什麼實質的謝禮,但我會把今天得到的幫助回饋給需要的人

我只能做到這樣了,當下回神後曾一度想自殺,一直以為自己害死人了,今天確定對方安危後才放下心來

請問當下我是失去意識的該去醫院鑑定嗎?另外如果對方傷勢不重但不願和解是否有機會改判傷害罪?

是否有可能有緩刑緩起訴的機會?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9 22:30

您好,殺人未遂跟傷害之區別在於主觀犯意,但是因為主觀犯意是藏在內心,所以在判斷上,會從客觀上您對他動手之位置或動手之輕重及其他客觀情狀判斷。

建議還是想辦法與對方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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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john 104-10-18 21:39

由於在遊戲中某A玩家表現頗差

朋友在遊戲後的對話窗中寫到(當時遊戲的10位玩家都可看見)

「87AD  垃圾輸出」

註:AD是某A遊戲中擔任的職位 該場遊戲中傷害輸出為全場最低

A玩家當時表示以截圖並揚言法庭見

事後朋友聯絡A玩家表示歉意並希望和解,但A玩家只表示等單子法庭見

想請問3個問題

1. 以上文字雖是指涉A玩家的遊戲表現而言,但因位處3人以上空間,請問是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2. 是否該建議朋友至警局先自首?形式與民事責任上是否有機會獲得減輕?

3. 此案接下來是否有和解的機會,或就要開始走偵訊、訴訟程序了呢?

謝謝諸位法律先進撥冗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可先考慮如何解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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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john 104-10-19 01:26

謝謝房律師的回覆

想請問這個案例如果請朋友先到警局自首 會是個好作法嗎?

謝謝!

Roney 104-10-14 21:12

小弟的朋友之前於百貨賣場偷走約總值27萬的手機以及平板

他將其中一隻給他母親使用(他母親不知情),後來因為被通訊警察查到而到分局到案說明

但第一次做筆錄時我朋友堅持說是店長拿給他的(當然我朋友在說謊)

後來我朋友又因為賣出去的手機被查到而再次到案說明,當下他還是堅持說是店長給他的,並且給了五隻(我朋友還是再說謊)

後來第三次警察找來店長以及我朋友,當下對質時我朋友還是不承認

對質結束店長先行離開分局後,在開始向我朋友做筆錄前我朋友終於向警察承認是他偷的

警察當下做完他自首(筆錄上面寫自首)的筆錄後便跟著他到他家把剩下還沒賣出去的手機扣押回去

當天晚上他也跟店長道歉,店長也原諒他的行為並約好簽訂和解書(尚未簽訂)

而他明天要去跟賣場的手機店老闆談和解,我明天要陪我朋友去

所以我有幾個問題:

1.雖然警察在他筆錄上寫自首,但他之前兩次的筆錄都有欺騙的行為(包括內容不實以及誣告店長),就算店長跟他和解,這樣他會觸犯什麼刑條嗎?

2.聽說手機店老闆很容易獅子大開口,若是金額不合理(比如50萬甚至是100萬以上),那我朋友不簽沒和解是否會對法官審理時造成嚴重影響?

3.若和解過程順利他也在開庭前支付完賠償金額,店長以及手機店老闆的和解書是否可以幫助到他呢?

4.雖然我朋友很有誠意悔改道歉以及和解,但根據上述的情況他觸犯的刑條感覺不少,請問他是否有辦法爭取到緩起訴或是緩刑呢?

以上,感謝各位律師百忙中詳細回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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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認罪和解有機會爭取到緩起訴緩刑

二、如果他是員工而將店長給他的手機當自己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不然比較可能被認定是竊盜罪。

三、如果有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的情況會比較嚴重,很多時候加重竊盜是不易科罰金要關的。例如台北地院104審易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08

建議與被害人和解,以爭取緩起訴緩刑之機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緩起訴之機會,惟若和解金額太高,就算了,即使成立犯罪,均有機會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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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傑 104-10-01 18:35

我因為跟我女友吵架想不開就跑去警局自首 當時因為有喝酒所以酒駕值高達0.75但我是初犯 想請問是否可以勞動服務還是可以申請分期付款..還是會直接被關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在偵查階段朝緩起訴之去聲請,若檢察官不准,則可能會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之,屆時會以易科罰金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1 23:43

可以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

啊傑 104-10-01 23:58

請問您們所謂的申請緩起訴意思是什麼....

啊傑 104-10-01 23:5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請問您的申請緩起訴的意思是什麼.

啊傑 104-10-02 00:0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不太了解緩起訴的意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03:08
 
你好,酒駕行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脅很高,且因近年有數起酒駕事件引起社會矚目,因此立法院在102年修法提高酒駕的刑責,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有致人死傷逃逸,另外構成肇事逃逸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刑事責任外,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1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你無前科紀錄,本次酒駕為初犯,且並無受害人。雖然酒測值偏高,但仍有相當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是指檢察官經過偵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成立,本應為起訴處分,但基於某些刑事政策的考量,暫時不予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處分會定一年至三年的緩起訴期間,緩起訴期間如因故意犯罪被起訴或被判刑,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
酒駕緩起訴處分通常會附帶罰金及命被告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等條件,如被告未履行這些條件,檢察官也會撤銷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被撤銷,基本上就沒事了,也不會留下前科記錄。
因為開庭時可能因緊張或不了解程序而說錯話,建議你最好先撰寫一份答辯狀,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會比較恰當。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貓貓 104-09-30 10:35

如題,自首後會有其他刑責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30 1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感化教育逃到21歲,即使被抓到,也不用執行,故可以不用去自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貓貓 104-09-30 14:4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感化教育逃到21歲,即使被抓到,也不用執行,故可以不用去自首

... (恕刪)

你好!

因為還有其他條案子(緩刑現行犯)

但不想感化,所以想說等感化過再去自首

阿吉 104-09-10 11:08

有天喝酒騎車出門被撞後因為自己有喝酒嚇到逃逸,隔一小時去警察局自首

可他說不算自首已查到住處~也開過偵查庭完!收到起訴和不起訴處分!

請問還要到法院開庭嗎?酒駕和肇逃加起來要罰40萬嗎?會被關嗎?

前科也認罪有和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起訴部分,法院會再另行通知開庭,本件若有與對方達成和解,則可以跟法官請求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4-09-10 11:53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還要看最後的判刑結果

             才能知道是否會被關  客觀上情勢對你是很不利

             但如果有用對方式立即處理 還是有可能可以圓滿解決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

已經和解,且在偵查庭應該也已經認罪,基本上現在起訴部分會到院方處裡,屆時將悔過書、和解書並答辯狀一起呈給法官,法官好辦事,認為你也有悔過,就非常有可能緩刑緩刑就是暫時不執行您的宣告刑,就不會被關,也沒有刑罰款。

建議:迅速撰寫悔過書,並找律師代寫答辯狀,以求緩刑。若有需要,歡迎來電。

一、  就閣下所述酒駕車禍肇事逃逸刑事責任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大布 104-09-02 19:18

我在網路上騙了一個人2800元

導致我帳戶被凍結...

1. 我帳戶的錢拿得回來嗎??那是我的辛苦錢

2.我已經和對方和解了.也還他2800元 假如刑事上我被少年法院判刑 我大概會受到什麼懲罰呢??

3.少年法庭的處分 有罰金嗎?還是只有感化教育 勞動服務之類的呢??

4.假如有其他被害人匯款給我 但我沒有跟法官說 法官會查出來嗎?還是我該自首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等到您的處遇結束之後才能夠解除警示帳戶。

2、建議您應該一次都承認,否則日後法官可能以您惡意隱瞞為由收容您或是給予感化教育處分。

3、少年事件首重家庭關係,建議您的法定代理人要偕同出庭,必要的時候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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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布 104-09-02 18:19

我在網路上騙了一個人2800元

導致我帳戶被凍結

想請問律師  因為我當時未滿18 今天收到少年通知書

1. 我帳戶的錢拿得回來嗎??那是我的辛苦錢

2.我已經和對方和解了.也還他2800元 假如刑事上我被少年法院判刑 我大概會受到什麼懲罰呢??

3.少年法庭的處分 有罰金嗎?還是只有感化教育 勞動服務之類的呢??

4.假如有其他被害人匯款給我 但我沒有跟法官說 法官會查出來嗎?還是我該自首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基本上感化教育的機會應該不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0日電)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黃姓男子因賄選案翻供檢察官偽證上訴,被判6個月徒刑,因法定刑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去年五合一選舉,黃男涉嫌幫現任大武鄉代表鄭義成遷入幽靈人口和收取賄款,經台東調查站移送偵辦。

 

檢調偵辦時,黃男坦承罪刑,鄭義成則因妨害選舉被起訴,且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當選無效時,黃男忽然自白,坦承在檢調偵辦時做偽證,鄭義成因尚有其他人坦承幽靈人口和收賄,一審被判當選無效。

 

因黃男翻供檢察官偽證罪將黃男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男符合「自首偽證,給予量刑6個月,但因偽證罪的法定刑為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但還可上訴。

 

「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地檢署提起上訴,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一般民眾都不知道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根據刑法41條,法定刑最重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希望他能說實話」,柯怡如說,黃男在當選無效之訴時翻供,也無助於鄭義成的官司,鄭義成還是因其他證據被判當選無效,接下來鄭義成還有刑事的賄選和幽靈官司,「我們很好奇,黃男是否還會翻供」?檢方上訴,是希望他誠實,不要妨害司法公正。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8200069-1.aspx

 

中央社 – 2015年8月20日 上午10:15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68條定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41條第1項復定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黃男因涉犯者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而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惟因本罪法定刑係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得易科罰金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多多 104-08-19 11:51

如果只判拘役80天的話

 

自首會減輕或著是一樣的80天嗎?

那如果是被抓的話是否會加重刑期?

沈恆 (沈律師) 104-08-19 12:24

您好!

已經判決確定,未到案執行而通緝通緝被抓或自首就會依原判決執行,不會再加重或減輕刑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拘役八十天,如果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話,要不要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還是檢察官決定。

二、自動到案執行與被抓到案,在檢察官心中自然會有不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多多 104-08-19 13:5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拘役八十天,如果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話,要不要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還是檢察官決定。

... (恕刪)之前有申請勞動役成功  但只有去兩天= =  怎麼辦  還能申請嗎
Tzu 104-08-17 11:19

大家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當事人30年前因為被公訴罪起訴,出境到國外待了25年左右(公訴追溯期已經過),其中台灣證件都不見了,但是有戶籍和身分證字號的。差不多四年多前搭漁船回台,最近想自首恢復台灣身分。

請問:

1. 當事人所觸犯的刑法大概是哪些呢?

2. 四年前偷渡回台的罪是否有追溯期呢?有的話四年多是否過了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先前案件,既然逾追訴期限,則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但偷渡回國,涉犯出入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為十年,所以此部分仍未經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ozee 104-08-17 12:01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答。

我看了一下七十四條,該條文似乎是針對沒有台灣戶籍的外國人,對擁有台灣戶籍和身分證字號的本國人應該不適用。

不知是否是如此呢?

您好:若其在台灣仍有戶籍,則回國似無庸經過核准,只是應經查驗,而本件未經查驗,應有該法第84條之行政罰鍰規定.

阿蔡 104-08-17 10:19

律師您好,

(詐騙背信案)

我孩子的前女友本(104)年5月在日本逾期居留,伊除向其友人借生活費外也無返台機票費用。伊向日本警方自首前,透過簡訊通聯(資料握有保存)信誓旦旦一定還錢,請我借錢給伊解決燃眉之急。我同情伊已經逾期居留不及早自首不行,在伊家人不理她,未還清友人借錢之前,無法離開友人家自首情況之下,我於本年6月間匯款2次共新台幣15萬元到她彰化銀行戶頭(我有保存匯款單),伊也都領出並順利自首買票回台了。

然而她回台後開始工作賺錢卻避不和我聯絡,她家人知道她的素行也對她無可奈何。對此,我除了在8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給她之外,接下來可以利用簡易法庭提告嗎?金額也不大,我想不聘請律師,只自行寫提訴書並提告,這樣可行嗎。對背棄信義的人,我如果沒有動作的話,我自己就是鄉愿了。此外,我可以要求簡易法院扣押她彰化銀行的戶頭嗎?她當時曾告訴我她有定存如能回台將解約還錢給我。

她家在信義路5段,我看網路資料,要到她居住地的簡易法院提告,如果您認為可行的話,我就馬上寫訴狀。還請不吝提供法律意見為感。

1.可自行寫起訴狀, 重點在於借貸關係的證明

2.假扣押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逃逸之虞的證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阿邦 104-08-09 18:14

律師,您好,想請問我的哥哥有吸食毒品.1.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初犯被抓到會如何.有刑期嗎還是會先強制勒戒緩刑 2.如果自首呢 .3.勒戒是要住在指定的勒戒院像監獄這樣.,還是一樣在外面,定期去勒戒院報到呢.看到別人發問可以申請外面的勒戒院又是什麼呢,4.如果之前有案底(類似詐騙的車手)已服刑完畢.已過兩年了.現在因為吸毒被抓或是自首會因此加重嗎,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9 18:34
您好,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維護您的權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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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4-08-10 00:53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要趕快具狀爭取院外治療 才有可能不被勒戒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0 08: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哥哥初次施用二級得品,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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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4-07-13 21:19

請問律師

我一審因數罪併罰被判三年多、一審有請求法官審理有關自首部分、但一審法官認定不算、但我是犯最後一罪被發現、做筆錄時坦承以前也有其他相同犯行(受害者不知被犯罪)、我也主動交給警方資料、讓他們能找到其他犯罪證據、但做筆錄時因過於害怕、僅說半年多前開始犯案、但事後查出是一年多前、請問我這樣還能符合自首嗎?如果符合、二審法官也接受、但如果他認為我一審判太輕、這樣自首的部分會導致改變法條、讓我不受刑法370條的保護嗎?因為一審法官認定不算自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1:34

若對一審判決不服,趕快於10日聲明上訴並補充上訴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於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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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已將自首修改為得減輕其刑,賦予法官有裁量權限。 依您所述,您被警察查獲的犯罪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您嗣後僅向警察與檢察官陳述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又被警察、檢察官查獲其他部分,您未陳述部分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至於您陳述的部分法官行使裁量權認為不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 您應準備完整之卷宗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提醒您務必於上訴期間內向法院聲明上訴。本案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處罰不輕,建議您應儘速攜帶一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上訴理由(包括討論是否有符合自首的要件),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上訴不會變更重

除非檢察官有上訴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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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4 14:03

王先生您好:

如依您文義看來,確實可能因認定係數罪,而您又僅承認數罪中之部分,故認定有一罪未在自首之範圍內而不給予減刑,其餘部分仍建議先於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為宜,否則一旦確定將難以改變其結果,但二審法官是否可能變更起訴法條仍須視您實際的資料與所犯罪行判斷之,難以一概而論。

在未修法前法官對「自首」的被告判刑,惟採「必減主義」。自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至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改成「得減主義」,所以對自首被告減刑或者不予減刑,完全由法官依據審理結果所得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為保障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銘 104-07-09 16:23

小弟現年25歲,有正常生活與工作..

一問:上禮拜用手機通訊軟體跟一名少女約定用2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要約之前只知道對方已經高1,放暑假要升高2..沒有特地去確認她年紀,完成性交易就無聯絡。

但因為對話紀錄被對方家長發現,所以這禮拜小弟被帶至警局做完筆錄了..

筆錄過程中,警方有說對方有說她自己願意的,沒有受到任何強迫,找我去做個筆錄後,就讓我回家,要我等地檢署的通知。

過程中我有詢問警方是否需要請律師,警方回答說我沒有任何前科,這種案件送上去頂多只是罰錢了事,叫我等傳票到在去地檢署說明,看檢察官怎麼說。

二問:警方也有要求看我臉書,有發現到我5月也跟一名少女有用1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見面的時候也無確認對方幾歲,而且對方有抽菸而且行為舉止跟口氣都有點不良少女的感覺

警方做了第二次筆錄,並表示第二份筆錄是讓我以自首的方式來做,想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這種情況有需要請律師嗎?

 

小弟我真的知道自己做錯了,之後就算去地檢署,也沒有想說謊,會認錯,只是很擔心父母親沒辦法承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9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滿16歲未滿18歲,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是滿14歲未滿16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倘若是後者,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Ⅰ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Ⅱ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依您陳述之事實,第一位少女應該是14歲以上,如果已經滿16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滿16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位少女情形同前,但如果未滿14歲,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最少都要判3年,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雖得減輕,但不多。
3.          這二件在法律上應該屬數罪併罰,翻成白話,就是要判二條罪,刑期加起來。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銘 104-07-09 17:42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 (恕刪)

律師你好:

1.第2位少女已滿14歲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但詳細就不得而知

2.想請問依照我的情形,會被判很重嗎?還是像警方說的大部份會偏向罰款?我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

3.地檢署的傳票不知道多久會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9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滿16歲可能有刑事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若未滿18歲性交易,有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您主觀認知對方均滿18歲以上,似較為安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9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性交,仍會有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問題;若對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而為性交易行為,則會有兒少性交易之問題。然究竟證據有哪些?畢竟在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對方長相真的很成熟,否則一般仍會被認定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此罪法定刑非輕,建議委任辯護人協助較為妥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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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4-07-10 00:47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形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未滿十四歲是相當嚴重

              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也是有一定程度的刑責 

              而且你兩件都被查獲了  一定是要立刻處理補救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Coco 104-07-06 07:34
昨天下午與計程車不知道是否有發生擦撞 兩方速度都滿快的我是機車但沒有倒持續往前行駛 行駛一點點距離後有停下看一眼計程車(他也繼續往前一小段距離才停下)但沒看到司機下車 以為沒事就先行離開 這樣是否算肇事逃逸 今天該去交通大隊自首嗎˙

對方沒有受傷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一、對方未受傷的話不算刑事肇事逃逸

二、但是對方未受傷你跑掉算行政上肇事逃逸

三、不建議你去自首

四、行政罰還是要罰的話你去跑找警察不是自找罰單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6 16:09

刑事上的肇事逃逸需致人死傷,若未有造成對方死傷的結果是不會成立的。

Yanin 104-07-01 23:13
請問初次竊盜(1391元)老闆有監視器內容但尚未提告。但要我簽切結書,內容要認過去五年可能也有類似行為,另外如果五年內店裏不法事情被舉發都要算我頭上,我隨時可能被提告,我該如何保護自己?或是如何可以減輕刑責?(自首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1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簽切結書,須註明對方須放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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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1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不要冒然簽立切結書

As 104-06-27 21:30

您好!老公的朋友(主嫌)因違反森林法第52條 被抓

之間電話有被監聽 有錄到他給主嫌怪手司機的電話 但 沒參與,而一些相關的人也在事發後一兩個月都被拘提收押禁見 (都關出來也都被起訴),可是我們從沒收過法院寄的傳票  警察也沒來拘提過 但最近我們收到我老公被通緝的消息  然後自己去自首 可是筆錄卻是寫臨檢抓到然後我們不知被通緝(警察說這樣寫對我們沒影響 可是他們有績效)之後移送地檢署 好像有被別的分局借提出去  ,晚上卻收到他被收押禁見的通知 我想請問1、警察的筆錄是否影響到他被裁定收押禁見?2、他被收押這個不符合“拘提的前置原則”吧 (我們從沒收到通知沒傳票 也沒拘提) 3、提收押抗告的五日內 有包括六日嗎?他星期四被收押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的抗告是包含星期六日,若抗告不成,由於目前是收押禁見,所以只有律師能夠去接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7 21:59

就算被傳過去的,若傳後逮補,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經法院准許,還是符合正當程序。

若不服羈押裁定,可以抗告,但坦白說成功率很低。

建議委任律師律見後協助先生答辯。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7 23: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抗告期日是在收到押票後起算,包含六日。

2、筆錄當然嚴重影響到是否羈押

3、本件抗告的機會確實不高,不過建議還是要提起抗告,日後提起具保聲請

4、建議應該委請律師進行律見,才能保障權益,聲請抗告、具保及事後的答辯。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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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8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收押之期限為二個月,可延押一次,偵查中最長為四個月,可嘗試聲請具保停押,但機會不高,目前應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您先生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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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警察筆錄不影響檢察官或法官裁定

但是至於有無被通緝及原因

恐怕要閱卷才能確認

因為或許是你們沒收到

但他們有回執

至於抗告時間除非最後一日為假日

否則均照算時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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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巖竣 104-06-05 12:35
律師你好 本身在6/2因為邊騎車邊講手機而被攔查臨檢 自首有吸食二級毒品與交付其工具 最近因為女兒開始化療中。爸爸中風。 家裡只剩我和媽媽輪流照顧女兒。與負擔經濟 自己單親所以一手把女兒撫養長大。 突然接到這惡耗 我真的是很崩潰 二級毒品也是這幾個月才開始吸食 而我是真的有心想悔改。但該怎麼申請在外就醫治療 要是真的被勒戒家裡頓時又少了一個人賺錢。 我到底該怎麼辦
法律小學生 104-06-05 14:17

大大你好 依你的情況  施用二級毒品原則是會被勒戒

             但如果用對方式且在時效內 就還是有爭取院外治療的機會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對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應主動遞狀給檢察官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此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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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5 16:38
您好,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再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5 17:57

建議趕快撰寫緩起訴申請狀。

聲請戒癮治療,但應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聲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bizkit 104-06-01 10:02

不好意思 請問 我先前曾玩過國外的網路運動投注

這國外網站在其他國都是合法的,近日得知在台灣屬於非法

請問我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84條??

請問我會得到甚麼判刑呢?會有前科嗎??

若我前去自首,會相對減輕判刑嗎? 那又會判成甚麼呢?

 

bizkit,您好: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最多就是處【罰鍰】,屬行政秩序罰,不是刑事犯罪,不會被判刑,法院內部當然會留下案件紀錄,但不是前科 既然不是刑事犯罪,就不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 全國只有高雄市政府有公布裁罰基準,供您參考

 

參考資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事件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

法定罰鍰額度

違規態樣

裁罰額度

備註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

賭博財物。

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賭資未滿新臺幣五千元或賭客人數四人以下。

裁處新臺幣三千元。

一、現場有把風、            清場、監視器等情形,如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則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二、本局及所屬各分局得審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及其他特殊情形,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賭資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或賭客人數五至六人

裁處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賭資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未滿二萬元或賭客人數七至八人

裁處新臺幣六千元。

賭資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三萬元。

裁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賭資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賭客人數九人以上或現場有把風、清場、監視器等情形。

裁處新臺幣九千元。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石頭 104-05-31 20:27

前幾天在使用安非他命後自己到警局自首 為初犯

工作需要 不能被勒戒 請問有何解決方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1 2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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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戒癮治療及緩起訴

戒掉它吧。

可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如獲准即可不用進入勒戒所,但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01 22:47

您好:

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初犯是有機會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無奈 104-05-16 23:49

各位律師您好

請問收到執行單如果沒有去報到

那大概多久會被通緝?

那如果通緝後去自首是否可以拿回保證金

還是他有限期限沒去報到就無法拿回保證金呢?

請問有律師可以幫我解答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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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7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執行未報到,通緝發出,保證金即會被沒收,即使自首,亦不會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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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18 11:50

您好:

基本上於執行期間內未去報到,就可發布通緝了,至於多久會發布純粹是看其內部作業上的問題。且一發布通緝,保證金即遭沒收,嗣後自首或補報到亦無法退還,故建議仍須按執行期日報到為宜。

apple 104-03-29 20:04

我是公務人員, 犯了違造文書, 初犯, 已自首.

請問我應負的罪刑??會坐牢嗎?有辦法緩起訴嗎?

謝謝

楊律師 104-03-29 20:10

有辦法爭取緩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單純偽造文書,則有機會爭取緩起訴,但仍需視您犯案情節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29 22:15

1.自首有機會減輕,初犯的話,法院比較會給機會,至於緩起訴,還是要看犯罪輕重程度以及碰到的檢察官,這個涉及律師專業能如何爭取以及檢察官的辦案想法、態度,運氣的成分居大,但如果檢察官起訴,應仍有爭取緩刑的空間

2.所以個案情況以及如何處理,會影響能否爭取到你要的,其他碰到甚麼檢察官跟法官,運氣居大,當然,也不排除律師利用訴訟技巧去爭取到的,比如我最近就一件偽造有價證券的案件,爭取到緩刑3年,還是法官主動釋出善意,不過前提是要認罪、這還要檢察官沒意見、還要與被害人和解(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9 23:44

您好,基本上還是需要看事實本身內容為何,但若是很單純的偽造文書,有機會爭取緩起訴。佑若您既自首認罪,縱使起訴,要獲得緩起訴之機會很高(若有實際之被害人,尚需與對方和解較有機會),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9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具狀答辯求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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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4-03-30 13: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是護理人員(公務人員), 因為家庭因素及工作壓力大, 於今年私自利用電腦開立使用嗎啡醫囑, 使用約有7-8次. 因自知這樣是不對的,所以至地檢署自首.最近傳票來了案由為”毒品防制條例”案件

請問:1.公務人員會加重罪刑嗎?會坐牢嗎?

2.有辦法緩起訴嗎??如何爭取緩起訴

    3.自首那天檢察官有說我還犯了”侵入電腦”罪.請問我會受到什麼罪刑??

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30 14:40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答辯,以利律師為您爭取緩起訴緩刑!

  歡迎來電討論具體案情0972367907

                                              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