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四月初的時候在某間大樓做保全
下班的時候我在臉書上抱怨大樓的一些我看不慣的行為
例如:連一份早餐也在叫人家外送之類的
我還罵了一些髒話 罵了臭婊子賤女人
但是我沒有指名道姓的說是哪棟大樓或者是誰
然後就有一位本大樓住戶的小姐要來對號入座
因為我不知道我的臉書是設定公開的,所以她看到
<我沒有加他好友>
然後現在這一位小姐要告我公然污辱
請問這樣她告得成嗎?
因為這位女住戶也指名道姓的罵我是人妖, 同性戀,男兒身女兒體又恐嚇我
說要找人把我的嘴打爛 我也已經對他提出告訴!
第一次開偵察庭的時候她承認她有打這些東西
但是她說她沒有這個意思真的要這樣做
我也有把他在臉書公然罵我的每一個髒話
跟帶有恐嚇的字眼都截圖了下來
這樣我打官司贏的勝算大嗎?
現在等待下次要上法院了!
因為這樣我也失去了工作兩個多月
原本我也有一點邊緣性人格和憂鬱症之類的又加重
心情低落也變得更糟無法找工作
然後還有妨害我的名譽
這樣我能要求民事賠償,名譽受損,工作損失跟精神撫慰金大概多少?
因此案非事實,並對本人人格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本人對簡易庭之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本人亦對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地檢署以簡易庭裁決書為依據,做出不起訴處分。本人再上訴至台中高檢署,並表明已對簡易庭裁決上訴中,豈料,台中高檢署檢察官亦未等地方法院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判決出爐前做出妨害名譽之不起訴處分。
過了一個月時間,地方法院終於環本人一個公道與清白,撤銷原裁決。
因對方行徑惡劣,除了無中生有、胡亂陷害他人、到處造謠。對本人及家人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本人是否可以再對對方提出誣告或妨害名譽之告訴呢?
請各位法律達人幫忙提供意見與建議,不勝感激!
(1)對方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的行為,依法應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並不需要公然為之,凡是有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之事實就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說你們一定不要選他,原則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吃錢、討客兄的事實則是指涉事實而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您可以請店家作證,指出對方曾作出誹謗行為。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店老闆親口跟你說的時候)後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誹謗罪案件。
(2)如果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的妨害名譽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對方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3)如果成立誹謗罪,依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誹謗罪並不算重罪,一般而言,可能會處罰金或是緩刑,所以對方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10、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請各位大大救我 我快被這個爛人逼瘋了
起因是我在網路上賣一台PS3
後來對方沒看清楚就購買 來了之後又不買 態度差勁
害我白白損失要支付給賣場的錢
我覺得很不高興 所以給對方負評 並留下我的意見
得標後又惡意砍價且態度惡劣
最後買賣不成又口出惡言 沒看過這麼差勁的賣家 (2012-04-23 01:54:43)
回覆: 罵得很爽是不是?哈哈哈,等著吧!想賣一萬,等太陽從西邊出來吧!哈哈哈 (2012-04-23 09:28:13)
回覆: 嗯!小朋友,你寫的這些可能構成毀謗喔!你如向我道歉,我就考慮不去告你,你若不道歉,看我心情好不好,心情不好就去告你囉!哈哈哈!你最好趕快搬家,哈哈哈! (2012-04-23 09:41:13)(最近一筆)
結果對方竟然一直恐嚇我說要告我 還每天一直來我的賣場搗亂一直挑悻 我真的快被逼瘋了 現在還收到一張偵查庭的出庭單 罪名是妨害名譽 我真的快瘋了 請各位大大救救我
(1) 和解書內容應記載雙方就妨害名譽事件同意和解,您應負之賠償內容(有可能為賠付一定金額或向對方道歉或兩者);對方則不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並願意撤回刑事告訴。寫和解書要掌握好人事時地物等要素,原則上記載的越清楚,將來就越不容易發生爭議。
(2) 妨礙名譽是告訴乃論罪,對方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當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法院就不會受理案件,這樣您就不會被判刑了。但撤回告訴是告訴人才能作的,被告是無法要求撤案的。而且事實上,縱使對方在和解書中同意撤回刑事告訴,被害人的提告權利並不會因此消失。如果對方不撤回告訴,您也無法依據和解書要求對方撤告。所以通常的作法,是在簽立和解書時同時簽立撤回告訴書,由對方簽名蓋章後,交由您自己去遞狀,就比較有保障了。
(參照民法第736、737條;刑事訴訟法第237、23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誹謗罪並不必須要在公開場合才能成立,凡是有散布出去的意圖,而進行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原則上就會成立誹謗罪。乙在偵查庭內和庭外都有傳述影響他人名譽的不實消息,依據經驗法則,應該是有散布不實言論的意圖,所以原則上會成立誹謗罪。
2.罵三字經是侮辱行為,侮辱在定義上是「不指涉事實」的辱罵貶低名譽的行為;誹謗則是「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公然侮辱罪只需是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就會成立。雖然偵查庭是不公開的,但還是要依當時偵查庭的狀況而論。由於偵查庭現場有檢察官、書記官、證人和法警等人,仍然有可能合乎「多數人」的要件而成立犯罪的。
(參照刑法第140、309、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父親在民國98年擔任 大廈社區主任 乙職,因大廈各委員不合問題(有主委、財委、監委)三人之間的內鬥,而被無端牽扯進去。
事情發生在民國99年聖誕節那年,因社區要佈置聖誕節,財委與監委在沒經過主委的同意下,徑行找來廠商佈置,而事後直接拿12400元的單據交代我父親要主委簽核申請費用,但主委以沒經過開會決議 (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駁回簽核,之後財委將單據改為贊助款4500元,申請費用9700元,再次交代我父親給主委簽核,同樣又被駁回。
我父親因覺得此事有雙方僵持不下的地方,又怕日後有爭執處,所以影印一份下來備底,以便之後各委員問起自已交代不清。之前我父親在民國100年2月離職。
民國100年11月,我父親接到北投分局的電話約談,之後又收到傳票,最後檢查官起訴我父親,內容為:財委聽到一位潘司機所言,說我父親在聖誕節佈置期間,曾經跟司機說:「財委自已來找廠商佈置,後來又叫廠商去自已家佈置,搞不好連他家佈置的費用都一起跟社區公費申請了。」,而財委因聽司機傳述這段話,對我父親起訴誹謗罪。
我父親已經收到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了。
內容為: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xxx(父親)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9年12月間某日,在台北市xxx社區,於社區進行耶誕佈置之際,向潘司機傳述:廠商來做樓下的裝飾,做好了之後,戴(財委)找廠商上去做他家的裝飾…戴(財委)要來申請費用,搞不好連戴(財委)家的費用也一起向社區申請等語,足以毀損戴(財委)之名譽,嗣戴(財委)於100年7月間,在上址社區,獲悉上情。
父親跟那位司機只見過三次面,見面的地點都在社區大廳,因為父親要驗明外人身份,所以會跟他說到話,此外,大廳都會有24小時的保全在。保全說若有需要証人,他可以出庭做証我父親並無說過此話。
我父親他一生做人正直,當下之餘他直說要跟潘司機對質並且測謊,以証實他從未對任何人說過此言,更何況是不熟識且非保戶的外聘司機,但咨詢過律師後才知道根本不會對質跟測謊,我父親很難過,他覺得自已一生清白,若有個案底,對他來說是個重傷害,而且有這個案底,他也永遠不能在保全業工作了,這有關他的名譽、尊嚴及工作。他說他可以沒有工作,但要清清白白,我也很難過,卻不知從何做起。
請律師一審要8~10萬,但律師人很好,沒有要我們馬上決定。因為這筆支出不小,加上我父親覺得自已問心無愧,所以我想了想決定自已寫刑事答辯狀並叫我父親別太操心,這塊我去想辨法,請大家幫幫我,教我如何寫起,我衷心的請求。
補充:
在起訴前,我父親有收到一張檢查官的傳票,我父親將聖誕節的費用申請單據交給檢查官看,用意是想說明:此件事情中,他只是一個依各委員交代而去跑流程的人,惟恐日後爭議,影印一份,各委員需要時可說明事情過程。
但咨詢律師的意思是,這個動作是多餘且會造成檢查官認為你這樣有跟司機說這段話的動機成立。
我父親是清白的,拜託各位請幫幫我們!
" 日誌名稱 xxx(公司簡稱),下單後欲哭無淚
日誌內容, 當初業務-林小姐,要我們下訂金時,我再三跟她確認,訂單上的東西都可以退也可以換其他東西,她還說如果傢俱都不要,也可以用訂金去換系統傢俱。結果當我們開口要把訂金換其他東西時,說什麼傢俱己經幫我們保留了不能換也不能退。 當我是三歲小孩嗎? 還沒通知出貨,家具就做好放在倉庫嗎?
業務-林小姐還說,當初又沒加我們錢,成家專案就是20.8萬不能退也不能用訂金換東西。我好心提醒她,我明明就有加錢也不是用20.8萬成交的。 睜眼說瞎話也不要太誇張。 人在做,天在看啊!! "
因為在傢俱展下訂時,業務口頭上答應並保證可以用訂金換其他物品。但事後我要求用訂金換其他物品時,業務卻不承認這件事。因為沒有白紙黑字,在這篇文章發表後,我事後找了家具公司的經理,她們說因為公司規定,只能讓我保留訂單五年,東西都可換但要買足訂單上的金額。上星期家具公司的劉先生及業務-林小姐分別打電話給我,要求我把文章下架,不然就要採取行動。想請問這樣的內容是否會成立罪名。 謝謝.
被告是可以保持緘默的,因為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的義務,也沒有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檢察官必須證明犯罪事實才能讓法院下有罪判決,所以被告保持緘默並不代表默認,原則上不會因此加重量刑。但要注意緘默是指「全程緘默不回答」,如果是選擇性的作出陳述,就不屬於緘默,法官可以依據被告避重就輕的回答產生不利被告的心證。而且實務上,基本上就緘默權行使的一方,法院會認為是在逃避回答問題,做出不利判斷的機率比降高。至於您弟弟是可以不用作證的,但是如果他同意作證,如果具結後為不實證詞,還是有偽證罪的問題。另外您弟弟的證詞並不一定會因為有親屬關係就無效,法院雖然仍會依據證言真實性作出判斷,但依實務經驗,除非有物證或其他人證佐證,如果說對你有利的話,會被認為迴護你機率較高,而不予採用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一般來說,「被告答辯狀」僅是對方所提出的意見,但最後的判決仍是由法院依照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所得出的心證作成。所以因為您的刑事部分已經成立,這時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又如果對方再繼續到營業場所公然侮辱的行為,也可提出給法院參酌,而且甚至可認為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您的營業利益,請求相當於營業損失數額的賠償。
2.關於對方的答辯狀,建議您仔細詳讀,看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或漏洞,並針對被告提出的答辯作出回應,向法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當法院得出心證後,法院就會依職權下判決。(參照民法第18、184條第1項前段和後段、195條)
我國司法院有提供書狀範例供作參考,網址如下,請自行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9.doc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社區門口屬於公開場合,所以辱罵保全人員是”看門狗”的行為,確實是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至於您提到自己確實有說這句話,但並非朝著對方說,而是一面背對著對方往外走這點,是可以加以主張,原則上你可以主張並不是針對他說,方能免於有公然侮辱罪故意。但是一般而言,凡是在公開場合中,不指涉事實的貶低他人名譽,基本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只要能讓周遭的人足以認知是誰被罵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是不是「正對著」對方辱罵並非重點。而對方說有多名證人有〝看到〞您對著他罵,雖然證詞可能有所矛盾,但法院還是可能會採納這些人證,當然,如果本來就有監視錄影帶,但是對方拿不出來,也可能代表對方說謊。所以本案是不是「朝著」對方罵並不是關鍵,而是是否針對那個人說,即使「背對著」罵仍然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2) 由於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罪,如果雙方和解的話,對方可以撤回告訴,刑事程序就會終結。即使對方和解後仍然沒有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可能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參照刑法第309、31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後來他們雙方有傷害告訴的官司.因為已離開也不清楚了.
過了快一年.忽然接到法院傳票要去出庭.等到出庭時居然是被告.罪名是教唆誣告
1.在偵查庭時檢察官問我是否有教唆之事.我告訴檢察官前訴之事.以我再職時.他
們都是本校學生.希望不要提告.互相和解較好.
2.學生在筆錄時我在旁邊.但警察根本不准我們在旁邊說話
我很氣...這個學生以自己身障.告了好幾個同學等...好像以打官司好玩.
問題:
1.我是否可以以誣告提出訴訟.
2.是否連帶提出民事賠償.我從台南到新竹開車...現在還在學校內上班...以教唆誣告對我可能造成工作失去...我準備提出5萬元名譽賠償是否合理
3.找什麼範例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27號刑事判決意旨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是誣告罪之成立,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
因此本件對方是否涉及誣告
應視對方是否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
若對方確實有誣告行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在兩年前2010年的5月硬著頭皮買下了一間房子
剛住進去時發現電視畫面不是很清楚,但勉強還可收訊台視及中視
因為我大都是從網路獲取資訊,平常不太看電視節目
所以就沒有再進一步處理了。
去年9月突然第四台人員登門告知我們家私接訊號
將會通知公司的"法務人員"來處理,並表示要強制斷訊
當時已向第四台的人員表示家裡的電視根本很少在看
也明白表示根本不知道線路在那裡,並未私接,所以請對方斷訊沒有關係
業者轉而強調因為線路已接了相當長的時間
所以要我們自行決定是要付費收看,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另告知重新申請可以不追究之前的費用,希望我能考慮付費收視
當時因為所買的房子因個人因素不得已要在年後賣出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及糾紛,接受了業者建議裝了根本不想看的第四台...
大約繳了四個月的費用後,今年初終於搬家並委託仲介將房子脫手
便未再繳第四台費用 (房子已是空屋),於是事情暫時告一段落...。
三個月後竟收到業者寄來的存證信函,且附了一張當時繳費的收據
赫然發現第四台要我們簽名的收據中,有幾行小字提及:
"台端經本公司檢測並非有效收視戶,卻接取本公司電視訊號...,...X年X月同意申裝並收視一年..."
當時只是向第四台要一張繳費收據,現在細看才發現有玄機
感覺像是欺騙消費者簽一張被誣蔑的證明來保障業者
當下根本未儘告知義務,誰也不會想到去細讀一張收據的逐字逐句
若是連拿一張繳費收據都有可能被騙,那真不知道什麼可以相信!
請問現在面對這張對消費者不利的收據及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此事件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被誣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是否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類似的情況正在發生,這該找那個單位協助呢?
我在兩年前2010年的5月硬著頭皮買下了一間房子
剛住進去時發現電視畫面不是很清楚,但勉強還可收訊台視及中視
因為我大都是從網路獲取資訊,平常不太看電視節目
所以就沒有再進一步處理了。
去年9月突然第四台人員登門告知我們家私接訊號
將會通知公司的"法務人員"來處理,並表示要強制斷訊
當時已向第四台的人員表示家裡的電視根本很少在看
也明白表示根本不知道線路在那裡,並未私接,所以請對方斷訊沒有關係
業者轉而強調因為線路已接了相當長的時間
所以要我們自行決定是要付費收看,還是要走法律途徑
另告知重新申請可以不追究之前的費用,希望我能考慮付費收視
當時因為所買的房子因個人因素不得已要在年後賣出
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及糾紛,接受了業者建議裝了根本不想看的第四台...大約繳了四個月的費用後,今年初終於搬家並委託仲介將房子脫手
便未再繳第四台費用 (房子已是空屋),於是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三個月後竟收到業者寄來的存證信函,且附了一張當時繳費的收據
赫然發現第四台要我們簽名的收據中,有幾行小字提及:"台端經本公司檢測並非有效收視戶,卻接取本公司電視訊號...,...X年X月同意申裝並收視一年..."當時只是向第四台要一張繳費收據,現在細看才發現有玄機
感覺像是欺騙消費者簽一張被誣蔑的證明來保障業者
當下根本未儘告知義務,誰也不會想到去細讀一張收據的逐字逐句
若是連拿一張繳費收據都有可能被騙,那真不知道什麼可以相信!請問現在面對這張對消費者不利的收據及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此事件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被誣蔑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是否有人有相同的經驗或類似的情況正在發生,這該找那個單位協助呢?
律師好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在我很小的時後我的二個姐姐就受到姑姑的誘導 住在奶奶家除了小學國中的時後在家裡
其餘的時間都在奶奶家 一直到現在
她也從小到大也一直聳湧我和我妹不要顧我爸媽 去住到奶奶家 因為她想結婚 不想顧牠媽
所以一直和我們說我媽媽的壞話 也一直從中破壞我爸媽的感情 時常都因為姑姑的原因吵架
看在我們眼裡覺得這人怎麼這麼壞 原來在我二個姐姐之前 還有二個哥哥的 可是被姑姑害死了
我媽都一直原諒牠 可是牠都一直得寸進尺 所以我姐對我媽的誤會很深 認為我媽沒有顧她們二個
天知道 當媽的怎會不疼自己的孩子呢 更何況是懷胎忍受十月痛生下的呢
所以國中後我二個姐姐就都住在奶奶家了 也很少回家看爸媽 都一直在顧奶奶 而姑姑呢 樂的開心
成功的挑撥了二個姐姐後 就開始一直誨謗我媽的名譽 說我媽不愛她們 所以都不顧她們
有條"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牠一直欺負我的家人所以我想透過法律和不友善的親戚劃清界線
在法律上 我們可以採取什麼行動來嚇止牠一直的迫害呢
謝謝律師的幫忙
我的個人Facebook隱私權設定為只有我自己與我的好友能夠看到我的塗鴉牆文章
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謾罵
(最嚴重的句子應該是寫"夫妻倆像討債集團一樣....")
但是公司老闆不知從何取得我的FB畫面
擅自印出並與公司其他主管觀看討論
老闆今日約談我
可以告我
我想問的是
1.我的FB已有設定只能有少部分人能觀看,並且內容無指名道姓與不實的謾罵,這樣有構成網路誹謗嗎?
2.老闆擅自擷取我未公開的FB畫面並且散撥給公司同事看,這樣是否有構成侵犯我的隱私權?
3.老闆沒有給我看他究竟擷取了甚麼畫面,只單方面的威脅我說要訴諸法律,造成我無法安心工作,也不敢與同事談論,這樣是否算是恐嚇?
麻煩大家解答了!!!!感謝!!!!
事情緣由以下:
先前我打電話去相機店,詢問鏡頭價錢
一開始對方很客氣的跟我報價
直到我問店家是否願意算便宜一點時
對方愣住沒回答,就在此時電話就換了另一人接聽
口氣態度很不好得用閩南語大聲跟我說:「先生,要便宜請到別家去」
二話不說就大力掛我電話
後來我在論壇上說
對方店家老闆對待客人服務態度不好,叫我滾到別家去買
之後對方針對「滾」這個字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1/31開過檢察庭
檢察官主要問話內容以下:
你PO文中有網友推薦你到另一家購買,你有去買嗎?(我回答說有)
問我是否是對方的同業競爭業者?(我說不是)
是否是網友推薦的店家?請來蓄意妨害對方店譽(我回答不是)
再來是問我職業(我回答說公務人員)
最後問我是否有和對方私下和解過(我回答說沒有)
於是檢察官就拿出調解申請單給我填
3/8開完調解委員會內容如下
對方說我寫下這篇購買心得文章,影響他們生意
但在我之前有很多人在網路上寫蓋店家服務態度惡劣的相關文章
硬是說我影響的
現在居然對方要求要幫他們店在知名網路論壇版面上買一個小廣告行銷一個月
整個費用高達5萬多
這種無理過份的要求我該怎辦呢?
事情緣由以下:
先前我打電話去相機店,詢問鏡頭價錢
一開始對方很客氣的跟我報價
直到我問店家是否願意算便宜一點時
對方愣住沒回答,就在此時電話就換了另一人接聽
口氣態度很不好得用閩南語大聲跟我說:「先生,要便宜請到別家去」
二話不說就大力掛我電話
後來我在論壇上說
對方店家老闆對待客人服務態度不好,叫我滾到別家去買
之後對方針對「滾」這個字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1/31開過檢察庭
檢察官主要問話內容以下:
你PO文中有網友推薦你到另一家購買,你有去買嗎?(我回答說有)
問我是否是對方的同業競爭業者?(我說不是)
是否是網友推薦的店家?請來蓄意妨害對方店譽(我回答不是)
再來是問我職業(我回答說公務人員)
最後問我是否有和對方私下和解過(我回答說沒有)
於是檢察官就拿出調解申請單給我填
現在收到3/8要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
請問到時候我該怎應對呢?
要是對方開出不合理和解條件,我該怎應對?
請大大指點到調解委員會和對方調解時該注意的的地方。
我的表妹交友不慎, 不但將金錢借給朋友, 最後朋友還反倒在臉書上誣衊她!
事情始末:
表妹的友人, 因旅行到美國途中缺錢, 因此向表妹借錢, 但因為後來表妹追討金錢, 導致對方翻臉, 並反咬是表妹向她借錢, 而且不斷在表妹的臉書上, 留言誹謗表妹說, 借錢不還, 甚至還到表妹的朋友臉書塗鴉牆留言說, 表妹借錢不還等等的不實謊言.
表妹一氣之下, 在台灣告這位棚有誹謗, 但檢察官均以犯罪地不在台灣理由駁回. 想請問的是,
1. 對方是在旅行美國途中留言誹謗的, 雖然不是在本國犯罪, 但是受害人在台灣, 而且所留言誹謗的傳遞對象, 均是 表妹在台灣的朋友...難道無法治罪?
2. 另外, 刑事部分檢察官不起訴, 民事部分, 對表妹有沒有任何保障, 或任何可以主張名譽受到損害的權益?
3. 犯罪人是台灣籍,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是保障受害人?
謝謝! 各位的寶貴意見, 因為表妹因為這件事情幾乎搞到家人反目, 朋友離去...
希望能藉由法律還原真相, 沒想到卻拿對方沒辦法><
我先生於101年1月19日約下午1700時,去四樓神明廳燒香,下樓至2樓房間後與我和小孩玩躲貓貓遊戲及上網,約過了20來分鐘後,我們決定要出門去買安全座椅之時,正在準備丁丁藥局送的折價卷,突然隔壁王太太突然來按門鈴,粉大聲的說我先生去爬她們家四樓的圍牆,我問了我先生答復〝他沒有〞,於是下樓出門澄清到底怎麼回事?此時她已請社區警衛到我家來,並且大聲指責我先先爬她們家的圍牆,這時因聲音太大聲也引來斜對面的主委及夫人圍觀,就大載咆哮的說,〝她在四樓唸佛經,聽到有人翻牆聲音,轉身時人影已不見,又聽到有人關鋁門窗的聲音,就立即下樓對我家按門鈴,說我先生就是爬她們家的圍牆的人〞,這些話聽起來多麼傷人啊!我先生確實有上樓燒香,可是時間與她說的時間至少有二十分鐘以上之久,而且她還說〝這麼快的時間內就沒見到人影,只有我們家住他們家隔壁才可能這麼快,且當時也有只有我先生在家,所以就說我先生是爬她們家的圍牆的人〞就在社區中庭大聲的咆哮,讓我們家深深蒙上莫須有的罪名,我可以證明我先生確實是在她按門鈴前二十分鐘就下樓和我們一起玩,與她講的時間根本不符,且在無證據情況不怎麼能在公開場所說我先生就是爬她們家的圍牆的人。事情就這樣發生了!我先生最重視就是名譽了,怎麼就能這樣就被說是爬她們家的圍牆的人,我想要的只是還我先生的清白,所以也請了主委邀請她及她先生出來說明白講清楚,確是以不想再追就此事回應,那們我先生不就無緣無故變成爬她們家的圍牆的人,這樣我們這一家又如何在社區立足呢?社區住戶如何看態這樣事情呢?我的小孩又會受到那些負面影響呢?為了這件事我們家陷入黑暗世界,小孩及我都天天惡夢連連難以入眠,我先先又要如何面對他的人生呢?我們要的只是要還我先生一個清白,讓我們家能快樂起來,誰來教教我該如何做呢?